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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期刊版权主体的权利及发展

时间:2022-04-10 09:33:45

受时代的发展影响,期刊的生存环境发生着日新月异的变化。实践表明,科技期刊在信息化、数字化的新常态下,正遭遇着版权保护的困境。面对数字化、信息化、开放化的期刊出版新形势,梳理版权保护在我国的发展历程,厘清科技期刊各个版权主体的权利,并针对性地提出科技期刊编辑的版权意识提升途径,不仅有利于促进科技期刊的良性发展,也是科技期刊编辑面对新形势的一种自我素质和能力的提升。

当前,大到国际交流,小到个人互通,信息获得渠道都变得越来越便利、开放。对版权的保护,更是需要特别重视。科技期刊是反映一个国家科学技术创新水平的窗口,它的特点是信息含量大、反映学科内容新、流通范围广,因此,在信息生产和传播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同时,它刊载具有科学性、理论性和专业性的学术文章,面向的群体是具有一定相关专业知识背景的专业人士,这也是它与其他大众期刊的区别所在。而在科技期刊编辑实践中,版权纠纷屡见不鲜,一方面对作者的权益造成侵犯,另一方面也影响期刊的声誉。因此,对科技期刊编辑版权意识的研究就显得很有必要。关于什么是版权,尽管有学者认为,“著作权”与“版权”这两个术语从词源来看存在很大差别。但在中国,版权与著作权一直是交替使用的,这无论是从法律明文规定来看,还是从实际出版看,都可以得以证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历经几次修改和完善,每次都有诸如“本法所称的著作权即版权”的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则采用“著作权(版权)”这一称谓。而在实际出版中,有的出版物在版权页上标注“版权所有翻印必究”,有的标注“著作权所有翻印必究”。依照《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的解释:版权,一指著作权;二指出版单位根据出版合同对特定作品所享有的出版权和销售权。本文主要以“版权”一词进行叙述。依照历史学的观点,研究现状必然需要先了解历史。基于如此,要真正认识一个事物,研究它的历史就成为一个不可或缺的环节。

一、版权保护在中国的发展

溯源可知,版权作为一种观念,至少在中国的宋代就产生了。南宋出版的《东都事略》一书,前边就有一个牌记,上写“眉山程舍人宅刊行,已申上司,不许覆板”。有学者认为,就学术研究来说,版权是随着印刷术的发展而在中国率先诞生的。版权制度,又是随着印刷机的产生,经历17、18世纪商业社会的高度发展而产生的。因此,有学者认为:“如果版权确实是随着印刷术的采用而出现的,它就应当最早出现于我国。”只是,“版权”一词的正式提出经历了诸如近代先贤梁启超主编《清议报》较早译发日本论述版权的文章;严复翻译西书在商务印书馆出版,提出版权问题;张百熙要求政府注重版权,以及蔡元培在其作品《日人蒙我版权》中对版权的论述,等等,“版权”一词正式在中国提出。从现代版权保护的理论来看,版权保护是以作者为本位的。但实际上,中国版权保护的主体经历了一个从出版人到著作者,再到国际著作权公约的所有成员国家的著作权人这样一个阶段。在中国古代,作者对自己的作品还只是一种自发的、朴素的权利意识,人们对剽窃、抄袭他人作品的行为视为不道德之举,以现代的词汇,作者关心的主要是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精神权利而非复制权、发行权等财产权利。事实上,版权保护的主体是多方面的,科技期刊编辑在工作中,需要厘清期刊正常运作的几个相关版权主体的权利。

二、科技期刊几个版权主体的权利

(一)科技期刊编辑部的权利

在西方国家,早在18世纪,诸如“汤森诉柯林斯案”(Tonson v.Collins)、“米勒诉泰勒案”(Millar v.Taylor)、“唐纳森诉贝克特案”(Donaldson v.Becket)等著名的版权纠纷案,这些案件的当事人都是图书经销商(这时的经销商一般都是图书的出版者)而不是作者,只不过在诉讼过程中对作为所有权人的作者之权属状况的表述,都在判决中得到了详细体现。因此,可以说西方国家的版权保护对象很重视出版者的权益。而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科技期刊本身所涉及的版权保护问题长期被忽视。因此,首先来说,科技期刊编辑应该明确自己编辑部享有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2年3月第三次修改),期刊编辑部享有的版权包括:(1)汇编作品著作权,即期刊享有整体上作为一种汇编作品的著作权;(2)版式设计权;(3)禁止“一稿多投”权;(4)转载、摘编权;(5)文字性修改、删节权。

(二)科技期刊编辑自身的权利

对于科技期刊编辑来说,其享有的权利主要是代表科技期刊编辑部行使编辑部所拥有的权利,并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对稿件进行加工完善等,以保证期刊的正常运转。最后在期刊出版时,可以有自己作为编辑的署名权。

(三)科技期刊作者的权利

作者所拥有的一切权利,是一切版权活动开展的基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作者的权利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获得报酬权,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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