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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期刊如何正确使用“量”

时间:2022-01-29 05:59:28

一、量的概念

量分为用于定量描述物理现象的物理量和日常生活中使用的非物理量,前者使用的单位是法定计量单位,后者使用的是一般量词。国家标准中所述的量均为物理量,即是指“现象、物体或物质的可定性区别和定量确定的属性”。每个量都有一个名称和符号,一般还给出了识别性的定义。量有抽象的量和具体的量,像长度、质量、时间、电流、热力学温度、物质的量和发光强度等为抽象的量,而像一根轴的长度、某个工件的质量、某化学反应所需的时间、某电解水电解池所用的电流、水的临界热力学温度、HCl的物质的量和某光源在给定方向的发光强度等均为具体的量。量可以分为很多类,凡可以相互比较的量都称为同一类量。在同一类量中,如选出某一特定的量作为一个称之为单位的参考量,则这一类量中的任何其他量,都可用这个单位与一个数的乘积表示,这个数就称为该量的数值。

、量的名称

量都有各自的名称。量的绝大部分名称是从历史上沿用下来的,但都已被标准化,其定义或含义只能按国家标准给出的科学定义去理解。国家标准(GB3102.1~GB3102.13)中共列出了600多个量,并遵循我国广泛使用的习惯,为它们规定了名称,这些名称即为“标准量名称”,即是我国法定量名称。其中长度、质量、时间、电流、热力学温度、物质的量和发光强度为基本量,其他的量为导出量。国家标准中只列出了13个领域中最重要的量及其符号,并在大多数情况下给出了量的定义,但这些定义只用于识别,并非是完全的。一般来说,一个量只有一个量名称,但有的量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量名称,如表所示。有的量虽然有一个量名称,但有全称和简称两种叫法。使用量的名称时,一般应做到:(1)使用国家标准规定的量名称,不要使用自造的或已经废弃的旧名称。举例:在国家标准中,“重力”改为了“重量”(在以地球为参考系时仍可用“重力”);“比重”改为了“密度”;“摩擦系数”改为了“摩擦因数”;“比热”改为了“质量热容”或“比热容”;“内能”改为了“热力学能”;“电流强度”改为了“电流”;“重量百分数”改为了“质量分数”;“体积百分数”改为了“体积分数”;“原子量”改为了“相对原子质量”;“分子量”改为了“相对分子质量”。(2)对有两个或两个以上量名称的量,要根据其不同量名称的优先级进行选择。举例:“线应变”和“相对变形”为同一个量的两个名称,但不具有同等的地位,要优先选择前者,即“线应变”,但在行文中要统一。(3)对有两个或两个以上量名称而未加区别的量,其量名称则处于同等的地位,可根据情况选择一个使用。举例:“压力”和“压强”为同一个量的两个名称,具有同等的地位,选择其一即可,但在行文中要统一。(4)对有简称(即常用称法)的量,要优先使用量名称的简称。举例:“相差”和“相位差”是同一个量的简称和全称,要优先使用简称“相差”;“相对密度”和“相对质量密度”也为同一量的简称和全称,要优先使用前者。(5)对同一刊物特别是同一篇论文中的同一个量,一般应始终使用一种量名称。举例:“自由落体加速度”和“重力加速度”是同一量的两个名称,在行文中应选择一个名称使用,但一般应始终使用所选择的那个量名称。

三、量的符号

1.量的符号一般为单个拉丁字母或希腊字母,不少量的符号还包含有下标,但特征数的符号是用两个字母表示的。如“雷诺数”(符号为Re)、“马赫数”(符号为Ma)等特征数是用两个字母表示的。

2.一般来说,一个量有一个符号,但有的量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符号。如“摄氏温度”有两个量符号t、θ,这两个符号具有同等地位;“重量”有三个符号W、P、G,其中P、G为备用符号。

3.一般来说,不同量的符号是不同的,但有的量的符号与另外不同的量的符号是相同的,即同一符号可以作为不同的量的符号。如W可作为“重量”和“功”这两个量的符号;T可作为“周期”和“热力学温度”的符号;p可作为“压力”、“动量”和“物距”的符号。

4.量的定义是非常严格的,定义不同而量名称非常相近或相似的量的符号是截然不同的。如“力”的符号为F,“表面张力”的符号却为γ或σ;作为7个基本量之一的“质量”,其符号为m,在声学中“[力]质量”表示惯性力抗除以角频率,其符号为M;“长度”、“波长”和“程长”虽具有相近的量名称,但其符号是不同的,分别为l(或L)、λ和s,而在数学中可用小写的拉丁字母(如a、b等)或两个连写的字母(如∣AB∣、AB)表示直线段的长度。

5.量的符号一律采用斜体字符表示(表示“酸碱度”的符号pH和表示材料硬度的符号HRC等可以“当作”量的符号使用,但必须用正体字符表示)。有下标时,其下标的正斜体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如“群速度”英文单词group而来);“质量定容热容”的符号为cV,其下标V用斜体表示(根据“体积”的量符号而来)

6.一些量的符号是严格区分大小写的。如大写字母P表示“功率”的符号,而小写字母p表示“压力”、“物距”或“动量”的符号。

四、量符号的使用规则

1.要使用国家标准中规定的量符号正确理解各个量的概念是准确使用量符号的基础,否则,就可能会混淆不同量之间的区别,进而就会使用错误的量符号和错误的单位。

2.要恰当选用同一量的量符号如果一个量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符号而未加区别时,则它们都是处于同等的地位,可根据情况选择一个符号使用。当量的主符号与其他量的符号发生冲突或按习惯需要使用时,可使用备用符号。

3.要正确使用量符号的下标当不同的量使用同一字母作量符号,或同一个量有不同的使用特点,或有不同的量值要表示时,为了相互区别,需要使用主符号附加下标的形式(必要时可使用上标)作为量符号。

4.要严格区分量符号(包括上、下标)的大小写、正斜体、字体和字符种类。

5.矩阵、矢量和张量的主符号一律用单个黑体、斜体字母表示。

6.对于由两个字母构成的量符号,为避免误解为两个量相乘,当其在公式中出现时,相乘的量之间一定要加中圆点“·”或空出1/4个汉字的位置。

五、下标的使用规则

1.数字、数学符号和记号、连续或相关字母、量符号、单位符号、来源于人名的缩写、关键英文词的首字母或缩写等均可作下标。

2.量符号和代表变动性数字的字母作下标时,一律用斜体表示,其他则用正体表示。

3.用英文缩写作下标时,来源于人名的缩写为大写字符,其他缩写一般为小写字符。

4.国际性规定的下标要优先使用。

5.可用同一字母的大、小写两种不同写法,或在量的符号上方加某些记号来表示下标不足以表示不同量之间区别的情况时量的符号。

6.当一个量的符号中出现两个以下标或下标所代表的符号比较复杂时,可把这些下标符号加在“()”中置于量符号之后。

7.尽可能不用或少用复合下标(这里是指下标的下标)。

8.根据需要可以使用上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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