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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大学生;安全教育;与时俱进
论文摘要:本文首先分析了当前大学生安全教育中的存在的问题,然后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加强和改善大学生安全教育的对策。
1大学生安全教育中存在的问题:
1)高校重视不够,体制不健全
目前,安全教育似乎只跟学校安全事故、教训相关联,只有当学校发生安全事件,或者社会上出现危害大学生安全事件时,大学生安全教育才能得到高校的关注,高校相关部门就会在这一特定的时期内去抓一抓,管一管,只是有针对性地做一些表面文章,缺乏制度和理论支持,没有形成专门的安全教育制度,缺乏长效机制。
2)安全教育的内容较少,方法单一
大学生安全教育的内容与高校事业的发展及社会形势的变化密切相关,当前社会形势日益变化,安全问题及影响安个稳定的因素增多,迫切要求安全教育的内容不断拓展,大学生安全教育的内容,大部分停留在传统意义安全上,应该向大安全的层面上拓展。现在高校在进行安全教育时,方法过于单一,形式简单,容易使大学生产生排斥和麻痹心理,因而教育效果就会低下。针对大学生心理问题的增多现象,如:马加爵事件、重庆大学生传销事件、北大学生自杀事件、网络安全问题等等,高校安全教育的内容应该做到拓展与创新。大学生的安全教育形式也要多样化,既要将大学生安全教育内容搬上课堂教学,也要在大学生生活中体现。
3)心理健康教育有待加强。
清华大学四年级学生刘海洋在北京动物园用硫酸泼熊事件言犹在耳,不可否认,他们的智力发展水平是正常的,甚至是一流的,但是他们的心理发展总体水平并不高,他们的情感、自制力和适应能力的发展水平可能是滞后的。这些事件虽然具有一定的偶然性,但我们应该认识到大学生中确实存在着这样那样的心理问题,应该引起高度重视和密切关注。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应作为大学生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贯穿于大学生教育的整个过程,应该不断加强对大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
2当前加强和改善大学生安全教育的对策思考
1)转变观念,树立大安全观
转变安全教育"无用论"的观念,树立大安全观,着力加强大学生安全教育。一直以来,人们的安全观念停留在对生活中的生命、财产、事故安全等传统安全观上,随着社会的进步,改革的发展,我国经济、文化、信息、网络等各项事业都得到了快速发展,社会发展急需一个安全稳定的大环境,需要我们重视非传统安全观,大学生必须树立大安全观,加强安全教育以应对生活中的种种安全威胁。高校领导要充分认识到安全教育的长远意义,建立安全稳定的大环境,树立"安全第一"的观念。要在高校的教育活动中进行大学生安全教育,明确安全是高校稳定的基础、大学生安全教育是促进社会文明发展的重要任务之一。 2)与时俱进,积极探索安全教育的新内容
当前,威胁大学生安全因素的范围越来越广,来自于经济、金融、生态、信息、资源、疾病、犯罪、恐怖等等方面。正如近年来发生在大学生中的消费权益、知识产权与保险等权益问题被侵犯的案件屡见不鲜,成为校园中师生关注的热点话题。大学生应该有效地提高自己的安全防范能力,以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为自己的成长成才创造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自觉接受安全知识教育,提高大学生安全素养。大学生的安全教育内容还覆盖国家的经济、文化、环境及公共安全等领域。当代大学生将在不同的领域接受各个行业中的安全考验,必然要求高校在设置大学生安全教育内容时,必须站在大安全观的角度,其教育内容的设置必须做到既要专又要广,形成一个教育完善的知识结构体系,不断拓展和延伸大学生安全教育内容。具体来讲,除了原有的重视大学生传统安全教育外,必须突出如下内容:
3)加强高校安全教育的队伍建设和资金投入
目前,大学生的安全教育工作基本上由政治辅导员承担,辅导员除了处理日常繁杂的学生思想、学习和生活方面的工作,还要不断加强自身的学业学习和考虑未来的出路问题,这样以来,安全教育作为学生工作就显得淡薄,即使有安全教育内容也多半是停留在口头说教方面,缺乏教育实践内容。因此,高校在加强安全教育工作队伍建设中,不能把此项工作完全放到辅导员身上,应该调动学校各职能部门的力量,通过学校宣传、教务、学工、保卫部门的协调配合,发动班主任、任课教师对大学生进行针对性的安全教育,防止实验室内的药品安全和防火安全。加强大学生安全教育的专职队伍建设,提高安全教育队伍的政治素质,提升校园安保人员的知识水平,增加他们的政治敏锐性,引导学生加强对国内外敌对势力破坏活动的警惕,正确对待国内、国际的热点、难点问题。同时加强安全教育队伍的业务培训,
3结论
熟练掌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知识、国家安全知识,文化安全教育,网络技术,防火防盗防身等技术,坚持"以预防为主,打防结合"。要将国家安全、文化安全、生命安全等安全知识在学生宿舍中、校园网上加强宣传,将安全教育内容融入学生社团活动的教育中,突出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推进安全教育知识的"三进"即进宿舍、进网络、进社团工作。控制各种危险事故的发生。
参考文献
[关键词] 大学生 国防意识 对策 措施
当前,我国正处在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虽然国家安全形势总体保持稳定,但国家安全问题的综合性、多变性趋势不断增强,尤其南海、等问题由于第三国的介入和干涉,使得局势越来越复杂,矛盾随时都有激化的可能,这对提高国民国防意识、增强国防力量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大学生是引领国家未来发展方向的决定力量,是未来国防建设的生力军和捍卫者。大学生国防意识的强弱,将直接影响到国家的安危、民族的兴衰,所以提高大学生国防意识是当前摆在高校面前的一项艰巨的历史使命。
一、当前大学生国防意识的现状
1.忧患意识薄弱。和平的时间长了,人们往往会在思想上对战争的威胁产生麻痹,即使是大学生也不例外。这就使得许多大学生对和平时期国防建设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产生错误的认识,有的认为既然当今世界的主题是和平与发展,那么战争就不会在我们身上发生;有的认为既然以经济建设为中心,那么就没必要投入太多精力去搞国防;有的甚至认为国家把经济实力搞上去了自然就没有人敢欺负了。
2.国防意识肤浅。有些大学生对国家安全的认识还停留在军事、战争、国防、领土、情报、间谍这样一些传统的认识上,不知道新的国家安全观,不仅包括传统的政治安全和国防安全,还包括经济安全、科技安全、文化安全、生态安全、社会安全等,其中有些安全问题和我们每个人的生活都直接息息相关,比如社会安全不仅包括传统意义上的社会治安,还包括越来越重要的生产安全、公共卫生安全、食品药品安全等。
3.国防思维简单。有些大学生缺乏辩证思维,看问题容易极端化、片面化。比如,有的大学生认为只要我们拥有足够的核武器就不会有人敢欺负我们,谁敢找事我们直接就用核武器灭了他;有的大学生对现代化战争缺乏了解,仍然停留在“人多力量大”的习惯性思维上,总想用人多来解决所有问题;有的大学生则把我们国家在南海、等问题上的立场和做法看作是软弱,不懂得去理性地分析国家在这些问题上所面临的困难和所采取的正确策略。
4.责任意识不强。现在很多大学生都是独生子女,从小养成了以自我为中心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对国家、社会和他人总是一副“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态度,认为保家卫国那是国家军人的事,跟自己无关。即使有些认为国防建设很重要的学生,也只是嘴上说说,真到要他自己为国防建设做点什么的时候,则又退后了。这些大学生还没有意识到国防建设是每一个公民的事情,“国家兴亡,匹夫有责”。
二、当前大学生国防意识的现状形成的原因
1.长期和平的原因。从上世纪中叶尤其是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几十年来长期处于总体和平的环境当中,即使和前苏联、印度、越南曾经发生过一些领土争端,但那些过去的往事早已被现代许多人所淡忘,甚至有些大学生连那些事是否发生过都不知道。长期的和平环境淡化了人们的危机意识,也使大学生对国防意识产生了麻痹,国防观念越来越淡化。
2.中小学教育的原因。从学生接受的教育经历来看,从小学到高中无论是学校还是学生一直都在被高考的指挥棒驱使着,学校和学生分别把升学率和分数作为追求的最主要的甚至是唯一的目标,这是造成学生到了大学阶段国防意识差、兴趣低的一个基础性原因。
3.社会及家庭的原因。改革开放以来,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大的背景下,无论是社会还是家庭普遍存在着一种急功近利的浮躁心态。个人的成功往往都是以自我为中心的,个人价值的实现与国家和人民没有紧紧联系起来。因此,这也不难理解当前大学生国防意识差的现状了。
4.高校教育自身的原因。作为高校不可能改变前面提到的三个客观原因,但高校既然作为教育机构,而且教育的是正处于人生价值观形成关键期的大学生,因此找到自身存在的问题,从而完善自身的做法,这便成了提高大学生国防意识的最后的也是最关键的环节了。从总体上看,当前我国高校军事课课程建设发展非常不平衡。多数学校还没有正式开设军事理论课,仅仅把军训当作国防教育的唯一形式;有的学校把军事理论课看成是一种临时的活动,用讲座的方式代替讲课,忽视了课程建设的重要性;那些即使开设了军事理论课的学校往往也存在教材内容陈旧、教学资料短缺、教学手段落后等问题;有的学校军事理论课教师队伍是临时拼凑起来的,教学水平参差不齐,教学效果不够理想[1]P62。这些是造成大学生国防意识不强的最关键的原因。
三、提高大学生国防意识的对策和措施
1.加强领导重视力度,建立健全保障机制。当前多数高校还没有开设军事理论课的关键原因,还是在于学校各级相关领导自身对于国防教育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有的领导觉得新生军训就是国防教育的主要内容了,没必要再开理论课程;有的领导觉得这和招生、就业都扯不上关系,下功夫做这些事情不划算,等等。在这种情况下,如此艰巨的一项任务开展不起来也就在情理之中了。有了领导的支持,还需要建立健全相关的规章制度。建立专门领导小组,层层责任到人;建立考评机制,制定奖优罚劣的奖惩措施;严格落实专项资金使用制度,保证资金来源的稳定,等等。有了制度的保障,大学生国防教育才能得到落实,大学生国防意识的提高才有扎实的基础。
2.加强军事理论课教师队伍建设。教师队伍的素质是提高国防教育教学质量的关键。当前大多数普通高校专职军事教师人数不足,师资队伍建设困难重重。究其原因,一是由于军事课是一类较为特殊的课程,大部分地方高校没有类似专业,所以教师来源渠道狭窄;二是由于受到职称评审的影响,其他专业的教师不愿意转为专职军事理论教师;三是高校职员制改革的不断推进,给管理人员兼任军事理论课教师带来负面影响,“双肩挑型”军事课教师的培养陷入困境[2]P32。因此,面对这一较为特殊且专业性较强的课程,教师队伍建设任务更加艰巨。解决的途径不外乎两个:一是在校内选拔一批有一定教学经验、开拓力强的中青年教师,通过集中研讨、外出学习、参加论文评选等活动,快速成长起来,成为高校军事理论课教学的常备力量;二是在校外尤其是从地方军队或军事院校聘请专门的军事理论专业的人才,来学校兼职军事理论教师或不定期做军事知识讲座和国内外热点军事问题报告。这对增强学生的国防观念、提高学生的全面素质都能起到积极的作用。
3.加强军事理论课的课程建设。高校应把军事理论课设置为大学生的一门必修课,通过开设军事理论教学,使大学生掌握基本的军事理论知识,提高国防意识,促进大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为中国人民训练后备兵员和培养预备役军官打下坚实的基础。
首先,合理安排教学内容。一是突出重点。军事理论体系内容庞大,但军事理论课一般只有36个学时,必须根据教学实际,合理安排内容,突出重点,取舍有度。二是灵活安排内容。在讲课过程中,紧跟国际国内形势,适时插入当前新闻热点问题,增强国防教育的实效性。
其次,灵活组织教学形式。一是尽量采用多媒体教学。多媒体教学直观、生动,更能吸引学生的注意力,而且信息量也比传统教学大得多。二是创新课堂教学形式。在理论传授以外,多开展观看经典军事题材影视节目、热点军事问题讨论、国防政策法规探究等互动式教学形式,提高学生在课堂中的积极性。三是增加实践性活动。组织学生参观烈士陵园、军事纪念馆、军事博物馆、革命遗址、科技工业园等,让学生在实践活动中潜移默化地接受国防教育。另外,可以举办各类文体活动,比如开展国防知识竞赛、文艺汇演、演讲会、辩论会等活动,将学生课外活动有机纳入学校国防教育体系之中。
4.拓展军事训练的内容和范围。新入学大学生接受军事训练,是在校大学生专门、系统地接受军事训练、学习军事技能的主要途径。学校历来重视新生军训工作,对学生参训和教官施训的要求都很高,也收到了较好的成效。作为在校大学生唯一接受正规军事训练的机会和渠道,更加深入地拓展军训的内容和范围,能够进一步增强学生的军事技能水平。军训期间,除了条令条例、队列训练、内务卫生等学生全体参与的项目外,学校还可以组织部分学生参加军体拳、擒拿格斗、交通指挥等训练。在此基础上,还可以广泛征集学生意见,结合学生意愿和学校施训条件,积极拓展学生参加军事技能训练的内容和领域,组织部分学生参加军事地形学、野战救护、防空袭、防核化生武器等内容的军事训练,强化提高学生的军事技能水平。积极协调承训部队开展武器装备展示、单兵武器操作等学生感兴趣的活动,增长学生的军事知识。[3]P18在有条件的情况下,还可以组织开展轻武器的操作使用、军营一日参观等活动,进一步增强学生的军事技能水平。
提高大学生的国防意识,是增强学生综合素质、实现高校国防教育职责的重点工作,也是一项意义深远的系统性工作。作为高校国防教育工作者,必须坚持科学发展观,求真务实,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不断探索研究新时期国防教育的新方法、新形式和新途径,努力提高国防教育水平,才能够有力推动高校的素质教育水平,培养出综合素质全面的优秀大学生,为国防安全后备力量的培养提供有力支撑。
参考文献:
[1]赵坤生.加强军事理论课教学推进大学生国防教育[J].文理导航,2011,(17).
论文摘要:地缘经济学是冷战后出现的一种颇有研究价值的国际关系理论。国内学术界对它的研究尚不深入,并且还存在较多模糊认识。文章对地缘经济学进行了视角和概念界定,简要地介绍了它的内涵,着重地分析了其理论特征,并联系中国实际谈了几点看法。
一、地缘经济学界定
地缘经济学(geo-economics)是在冷战结束后出现的颇有新意的国际关系理论。当然,有看法认为,地缘经济学是研究一国经济发展与地缘变量之间相互关系的科学,“是关于国家利益、经济现象和地缘关系的科学”。还有看法认为,地缘经济学是基于地理因素考虑争取国家利益的战略或政策。爱德华·卢特沃克(EdwardN。Luttwak)强调“地缘经济学是一种战略,对军事对抗起缓冲作用”实际上,从目前地缘经济学的发展情况看,它既不是一门独立的学科,也还不足以构成一门科学。它还远不是主流国际关系理论所探讨的主要话题,它需要“一个明确、规范的定义,特定的研究内容,可供证伪的假设,而这一切有待于进一步的思考”。地缘经济学又称“后地缘政治经济学”,具有显著的政策色彩,它强调地在有限空间内争夺相对受益的竞争性政策,可能引起人们关于贸易保护主义上升的担心,使其发展陷人窘境;同时,从纯粹学术角度看,将地缘经济学拘囿于战略或政策层面是不科学的。因此,将地缘经济学称之为一种国际关系理论是恰当的。确切地讲,它应是国际政治经济学所探讨的理论范畴。
1990年,美国国防部高级顾问、华盛顿战略与国际关系研究中心的战略专家爱德华·卢特沃克在海湾战争前的一次国会听证会上第一次提出了地缘经济学理论。按照他的看法,冷战的结束使世界进人了地缘经济时代。在1993年出版的《面临危险的美国梦——如何阻止美国成为一个第三世界国家并在工业霸权争夺战中胜出》一书中,他进一步指出,随着冷战的结束,国家间的竞争已经从过去的政治和军事舞台转移到了经济舞台。国家间的竞争模式已经变为通过国家调控、参与来占领世界经济版图,提高目标市场的占有率。这种竞争新模式就是地缘经济学。美国兰德公司政治研究部主任所罗门指出,贸易、金融和技术的流动变化将决定地缘经济时代的力量现实与政治,抢先启动的区域性贸易集团将在21世纪的经济和贸易竞争中占据优势。L5乔治·华盛顿大学政治学和国际关系教授亨利·诺(HenryR.Nau)在《美国衰退的神话》一书中提出“权力经济学”(Powernomics)概念,认为地缘经济时代的国家目标依然是权力,经济活动应该围绕权力开展。只不过,这个权力更多是以经济来定义的,例如市场占有率、金融、物价和就业机会等。我国学者普遍认为,这种以经济利益和经济关系取代军事对抗和政治关系作为国际关系主轴的理论为地缘经济学。即便将地缘经济学定位于学科上的学者在对其定义时也跑不出三个因素:地缘关系、经济手段、国家利益结合上文,笔者认为,地缘经济学较科学的定义应是:以民族国家行为体为主导,以地缘因素为地理基点和政策辐射点,运用国家干预色彩浓厚的战略经济手段获取国家利益和权力,夺取地缘经济时代领导地位的国际政治经济学理论。
二、地缘经济学的理论内涵
在经济全球化和新科技革命浪潮的推动下,世界相互依存趋势日益加强,各国面临的共同利益和共同问题普遍增多。而冷战的结束也为各国政治精英谋划治国方略提供了一个全新的环境。在政治、军事等“高级政治”的作用相对淡化的同时,经济、生态等“低级政治”的影响却愈加突出。决定一国国际地位的不再是武力,而是以经济实力为基础、以科技力量为先导的综合国力。过去的那种以对抗、冲突为主的竞争模式将让位于以协调、合作为主的非零和思维。但是,作为理性的自私的民族国家行为体追逐相对受益的本性不会因此改变。那么,民族国家如何在变换的时代特征下寻求自身的权力和利益呢,这便是地缘经济学所要探讨的问题。
(一)冷战结束预示着地缘经济时代的到来,经济竞争成为国际关系的主要内容
冷战的结束意味着传统意义上的战争和冲突已经在很大程度上可以避免,全球面临的最大威胁已经从核战争危险转向经济危机和生态破坏,“高级政治”让位于“低级政治”。在特定的空间范围内由于资源的稀缺,所有国家的本性还在于争夺相对利益。但是在地缘经济时代,国家间竞争的方式却是经济竞争取代军事竞争,“所有官僚机构发现的地缘经济作用的结果和由利益集团控制的地缘经济的结果,在不同的国家和不同的案例中虽然各式各样,但是,从根本上讲,国家将按地缘经济的方式行事”。
(二)国际关系行为体增加,国家的主要任务是争夺经济优势
企业、组织乃至个人都可以参与到地缘经济中来,而且在地缘经济时代,它们将和国家更密切地结合起来,它们将以“地缘经济”的名义寻求来自政府的支持,如果它们是“朝阳产业”或“民族工业”,将更有可能获得支持。此外,国际层次的区域性国家组织、贸易集团、跨国公司和非政府组织也将在地缘经济时挥重要作用。地缘经济学的目标并不在于将国民的生活水准提高到最高程度,而在于本国在世界经济中优势地位的获得及维持,其中,“竞争力”是最主要的工具。衡量权力的尺度是通过高技术的研究与开发获得的。凭借决定性技术优势占领未来市场的能力以及获得进入新兴市场的机会比控制实际领土更为重要。国家参与地缘经济争夺的方式是多样的,如产业政策、贸易政策、财政金融政策、经济外交等。“由国家提供或引导的产业投资资本等同于传统战争的要素——‘军火’,国家支持的产品开发等同于‘武器’的变革,国家支持的市场干预取代了在国外军事基地的‘外交影响”’。
(三)美日欧之间的竞争是地缘经济时代国家间竞争的主要内容
地缘经济学是在全球化和经济一体化不断深化的国际背景下产生的,它的一个核心观点就是认为世界正在逐步发展成为三个相互竞争的经济集团:(1)日本率领的环太平洋地区;(2)美国领导的西半球经济区;(3)以德国为中心的欧洲经济区。“在未来的竞赛中,三个经济霸权中的每一个都倾向于超过其他两个。无论哪一个实现了这种超越,都会位居领先,都会像英国主导19世纪,美国主导20世纪那样,主导21世纪。”为了维护美国经济和政治利益而重新制定贸易政策成了克林顿政府经济战略的主要组成部分。主要体现在减少日本贸易顺差,要求日本“自动出口限制”、“志愿出口配额”,甚至要求日本进行经济改革和体制改革。
(四)不是所有国家都拥有实施地缘经济政策的能力,也不是所有国家都愿意这样做
只有属于“世界事务的核心舞台”上的国家才有实施地缘经济战略的能力。因为只有这些国家之间才能真正摆脱传统战争的威胁,也只有它们才拥有实施地缘战略所必须的有效的官僚体制和行动能力。另一方面,处于“世界政治的死水区”的第三世界,它们担心更多的依旧是地区冲突、战争威胁等传统的地缘政治问题,它们或者不愿意,或者没有能力追求地缘经济战略,地缘经济不是这些国家政府考虑的问题。地缘经济学就其本质来说是发达国家的国际关系理论,是研究发达国家的经济关系,而不是发展中国家之间或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的经济关系。
三、地缘经济学的理论特征
(一)地缘经济学是经济/生态政治学的发展
经济/生态政治学(eco-politics)是根据冷战后国际形势的变化,依托国际政治经济学而产生的。代表性著作是美国麻省理工学院海沃德·奥尔克教授所著的《全球经济/生态政治学》,其主要观点是:(1)国际关系从地缘政治学转向经济/生态政治学,目前迫切的任务是改革国际经济体制,调整国际经济关系,适应冷战后经济和生态政治因素增长的需要。(2)冷战后,军事威胁减弱了,东西方意识形态对抗也相对削弱;战争不可取,实力不可无,经济与生态将成为实力的主要构成部分。(3)影响国际安全的因素,不仅有政治的和军事的,更包括经济的和生态的因素。以维护全球生态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为核心的安全体制是20世纪末到21世纪国际新秩序的主要内容。
地缘经济学的创始人爱德华·卢特沃克认为,冷战结束后,世界进入了地缘经济时代,国际关系从地缘政治学向地缘经济学发展。其理论主张是:(1)意识形态的差异已不如以前那样重要;(2)按地缘政治标准划定的对手或敌手,在地缘经济时代可能同时是贸易伙伴;(3)对全球的最大威胁已从核战争危险转向经济危机和生态破坏,国际关系中“低级政治”(经济、社会、生态等问题)的紧迫性和重要性第一次明显地超过“高级政治”(军事对抗和核威慑)。这一转向“开拓了超越国界的、竞争与合作并存的新时代”。可以看出,经济/生态政治学为地缘经济学的出现准备了条件,地缘经济学采纳了经济/生态政治学诸多观点,它只不过在经济层面上的着墨浓厚了一些罢了。
(二)地缘经济学是新现实主义理论
新现实主义是在对传统现实主义批判、继承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它仍旧认可传统现实主义所坚持的国际社会无政府状态;国际社会的冲突和竞争模式;国家对权力、利益和安全追逐的理性自私属性等基本原则。它纠正、完善了传统现实主义若干不合时展的缺陷,成为当今国际关系理论界占据主导地位的主义派别。它在强调国家行为体是主要国际行为体的同时,还点明了非国家行为体的作用;它在强调相对收益的同时,还说明了合作、协调获取绝对收益的可能性;它在强调军事安全攸关国家生存的同时,还阐明了经济安全对国家的至关重要性;最为重要的是,它发展了传统现实主义的权力——安全观,认为权力不再是最终目的,权力是获取利益、保障安全的手段,这使其不再像权力政治那样极富进攻性而具有了某种自由主义式的协调性、融合性,为自身理论的发展开拓了视野。
地缘经济学认为国家所有的经济较量都是国家利益驱动的。只不过,地缘经济学强调的是国家经济利益,它的实现表现在就业人口扩大、市场扩张和产品出新上。地缘经济学强调国家的经济权力和国家的经济安全。为了本国的利益,国家要追求财富、权力、市场和工作机会,任何对本国国际经济地位进行挑战的国家对本国的经济安全都会构成威胁。地缘经济学认为国家之间的关系在冷战后主要是竞争和对立的关系,特别是经济上的竞争与对抗。地缘经济学尽管赞同非国家行为体已成为国际关系中的重要一员,但仍旧把主权国家作为研究冷战后国际关系的主要对象。可见,地缘经济学是以新现实主义为指导的,它是新现实主义在经济层面上的变种。说的严格一些,地缘经济学是国际政治经济学中新现实主义学派的一员。
(三)地缘经济学是经济民族主义理论
经济民族主义是民族主义的一种重要形态,又称新重商主义、经济现实主义和国家主义。学术界在经济民族主义的定义问题上存在多视角问题。罗伯特·吉尔平从政治经济学角度认为“经济民族主义(或如最初所称的重商主义)是由近代政治家的社会实践发展而来,主张政治是重于经济的第一位因素,经济民族主义是国家建设最基本信条,它主张市场要服从国家利益,政治因素确定(或至少应该)决定经济因素”。肖夏娜·B·坦赛从政治主张角度认为“经济民族主义是指一个国家的这样一种愿望:在世界经济体制范围内掌握本国的经济命运,以及本国领土范围内行使主权,决定谁可以开发自然资源,谁可以参与各经济部门的活动”。即还有一种观点从区域角度出发,认为经济民族主义即为东亚国家或地区发展经济的指导思想和政治路线。陈峰君对东亚经济民族主义的定义是:把发展经济、实现现代化并赶超先进发达国家作为全国全民的核心任务;充分发挥国家和政府在经济建设中的杠杆作用,力图使之与市场经济有机融合为一体;在思想领域中利用东方儒家文化中有利于经济发展的积极因素,激发人民的爱国热情和民族精神;简言之,倡导“经济兴国”。
上述定义存在明显失误。它们并没有阐明经济民族主义(尤其是当代经济民族主义)的重大特征和实质,而且具有概念界定的理论局限和地区偏见。经济民族主义的定义离不开民族主义的本质属性:民族感情和民族意识。“现代意义上的民族主义,尽管有各种各样不同的定义,但往往都被界定为一种以民族感情、民族意识为基础的纲领、理想、学说或运动。”经济民族主义所追求的全部便是权力和财富,这还是经济民族主义所认同的民族利益。笔者并不赞同经济民族主义对政治权力的追求第一于经济利益的追求这种说法,反之亦然。经济民族主义通过国家权力来增进民族经济利益,又运用经济实力来获取国际社会权力。经济民族主义将两者放任等值的位置,没有必要分出高下。当代经济民族主义具有自由主义和重商主义的双重特征。经济民族主义是一个不断发展演变的历史范畴,当代经济民族主义已不再像重商主义、李斯特历史生产力理论、凯恩斯贸易超保护理论等早期经济民族主义那样极富侵略性了。
在强调相对收益的同时,它并不排斥绝对收益,竞争、冲突是其主要思维,但协调、合作也被采纳。在经济全球化和相互依存趋势的作用和推动下,经济民族主义走出民族国家领域樊篱,将触角伸至国家周边并不断扩大外延,形成了扩大的经济民族主义——地区主义。经济民族主义是一个中性概念,这不仅是对民族国家本身存在理性的经济民族主义政策和非理性的经济民族主义政策而言,而且也是对第三世界经济民族主义和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民族主义分别对旧有国际秩序的破坏和维护而言的,这分别是积极的经济民族主义和非积极的经济民族主义。因此,经济民族主义是否可以这样定义:出于忠诚的民族意识和民族感情,在全球范围内追逐增进民族利益的权力和财富。要求国家权力制定并实施符合这一考虑的经济战略和经济政策,保护、壮大民族经济并为民族经济的对外扩张赢取市场和资源。竞争、冲突是常态,合作、协调不可无,参与符合民族利益的区域一体化,争取有利于自身发展的世界经济机制和秩序。经济民族主义是民族国家内部利益集团相互博弈而产生的理论、主张、方针和运动。
地缘经济学要求国家运用公共权力推行战略经济政策,保护国家经济安全,培养国家经济竞争力,争夺世界经济优势。在强调国家干预这一点上与经济民族主义毫无二致。地缘经济学强调国际经济关系的地缘性。国家或地区间由于地域上的邻接性而产生地缘经济关系,当它们的经济实力和市场规模发展到一定程度时,这些经济体就会汇合成新的更大的经济体并产生经济超常规发展现象。地缘经济学将世界经济划分为三个彼此竞争的区域经济集团,它们之间的联系和运动将对世界经济的结构和性质产生深刻影响。地缘经济学的地缘性观点可以为扩大的经济民族主义提供理论支持。地缘经济学强调更多的是国际经济关系中的竞争和冲突,关心更多的是相对经济收益,但它本身并不排斥合作,在经济发展过程中,两个地区之间由于经济产业结构、资源结构上的差异性,而通过互通有无、取长补短来共同促进发展,形成互补关系。地缘经济学的合作观点可以很好地解释当代经济民族主义对绝对收益的认可。
四、地缘经济学的启示
(一)冷战后国际经济斗争的目标是抢夺在世界经济中的主导地位,成功的希望则是在高科技领域
如果一个国家首先控制在生物工程、电子计算机、电子通讯和新材料等领域中的专利权,它将不会受限于传统工业产品的关税壁垒,在国际贸易中赢取较大优势;高科技经济所带来的规模经济效应、外溢效应不仅存在边际成本递减、边际报酬递增特点。还可以优化、升级国内产业结构,以乘数效应拉动国民经济健康增长。如果我国在高科技产出领域中,哪怕只在一个或几个方面占有主导权,带来的成果,则可以用滚动发展的办法推动中国经济走向繁荣。这里最关键的因素是发明高科技专利的科学家是否属于中国,而现今中国羁绊人力资源创新的最大障碍恐怕便是体制的臃肿,因此,民族富强和国家昌盛需要的关键步骤便是富有生机的制度及机制催生出的高科技人才。
(二)冷战后国际经济斗争直接表现为跨国公司、企业和个人在国际经济上的斗争,而实质是国家间、政府间、政策水平间的较量
地缘经济环境下,国际关系交又发展的现实使企业在经济竞争中的发展比以往任何时候都要困难。当一个国家在选择某一生产领域作为国家发展的主导领域时,其他国家相关领域的企业在没有本国政府的支持下就将面临生死存亡的挑战。国际市场中的中国企业仅凭自身力量是难以有所作为的。中国政府的参与是必需的,而问题的关键在于政府介入的范围与程度。也就是说,政府必须清楚哪些部门与活动可以调控战略与规划应该掌控,用什么手段来干预,通过什么途径来传递,怎样把握介入时机,如何做到恰到好处。实际上,这里讲的是干练而富有成效的经济决策机制,纯粹的行政官僚机构是做不到这一点的。因此,必须创建学习型政府并培养一支高素质的专家治国队伍。
【关键词】监护失职;责任追究;刑事追责;国家监护
近些年来频发的儿童溺亡、坠楼、车祸等伤亡事故,大多与监护人疏忽失职、未能真正履行监护责任直接相关。人们在对受害者及其家属表示同情的同时,也在一直试图建立某种机制以真正实现对未成年人权益的有效保护。天津大悦城两个孩子不幸坠亡的悲剧,再次将监护人失职行为导致严重伤亡后果的问题推向了风口浪尖。李铀等政协委员更是在两会期间联名提交了《关于未成年人监护失职(疏忽)行为入刑的建议》提案,呼吁对失职监护人进行必要的刑事责任追究,这也进一步引发了社会各界对于法律责任承担问题的密切关注与广泛讨论。
一、监护人失职行为追责现状
受传统文化和价值观念影响,我国立法对家庭关系的调整相对简单粗糙,监护制度和未成年人保护的规定大多散见于各部门法条文之中,其政策性价值远大于实用性追求,且规定较为原则,缺乏现实可操作性。制度适用范围的局限和配套举措的不足,使得法律对于未成年人优先保护的立法初衷难以通过相关制度的实际落实发挥应有的保障性作用。对于因监护人严重过失的疏忽失职行为将孩子置于危险境地造成严重伤亡后果的情况,通常可以将该监护人视为最终伤害结果的直接侵权行为人。[1]然而当前国内立法尤其是刑法对此问题尚缺乏明确规定,导致实践中的责任追究缺乏具体条文的支撑,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权难以得到有效保障。另一方面,被害人由于年龄限制以及死亡或重伤等现实情况,不可能也不具备主动提讼的能力,监护人职责的履行缺乏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同时社会公众往往基于同情心理将父母视为悲剧的最大受害者之一,事故发生后的舆论焦点也大多集中于对孩子逝去的惋惜和对监护不力的道德谴责。公安机关在法律规定缺失或存疑的情况下,常基于传统观点推定监护人在伦理层面不存在犯罪故意和主观恶意,并不会主动介入调查,检察机关也极少针对监护人的具体过失行为提起公诉。因此,纵观我国司法实践中的类似案例可以发现,此类事故大多以父母的痛哭流涕和社会舆论的严厉谴责而告终。对于监护人的责任追究主要侧重于民事层面,且其具体手段大多体现为提醒、训诫和教育批评,极少追究涉案监护人的刑事责任,而真正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对监护失职行为予以评价和制裁的案例更是极为罕见。
二、监护人失职责任追究的争议
诚然从客观来看,所有导致儿童伤亡结果发生的意外事件多数与父母监护职责的缺失直接相关,然而该类疏忽过失行为是否确有必要被纳入刑法的规制范畴作为一种犯罪行为来进行调整,本质上体现了国家刑罚权介入私人家庭关系的限度问题。不同群体从自身角度出发对监护人失职行为的责任追究问题提出了各自的观点和主张,其争论局面更有借助“入刑提案”的提出而愈演愈烈之势。
(一)主张入刑的赞成论
在刑法教义学框架内对事故的发生加以分析可以发现,父母在有选择合法行为可能性的情况下,由于疏忽大意的过失制造了不被法律允许的现实风险,并切实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符合不法性和有责性的构成要件。具体到大悦城事件中,商场的围栏高度完全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若非家长抱着小孩,并不会发生坠亡悲剧,父亲对孩子可能从高处摔落应当具有预见可能性,因此其行为依照现有法律规定,完全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并不属于意外事件,依据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有必要对其监护不力的事实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提案人在统计并分析未成年人意外伤亡事故的基础上,结合部分西方国家有关监护制度严格规定的现状,指出我国当前针对父母严重失职行为法律制裁举措空白的不合理性。并进一步提出,应当将散见于各部门法中有关未成年人保护,尤其是针对监护人疏忽失职问题的规定,进行系统化的规范论述。同时可以考虑在刑法中设置“监护人失职罪”或“儿童监护疏忽罪”,通过明确具体入罪条件和刑罚种类,在办案环节区分不同被追诉人主观过错程度和实际危害性,对怠于履行或不适当履行职责的行为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从而在惩戒失职监护人的同时,平复公众负面情绪,实现对未成年人权益的有效保护。[2]针对社会公众出于同情心理,认为追究法律责任有违人道精神的观点,主张追究刑事责任的赞成论者引证“国家监护”概念,认为父母对孩子的抚养和照顾,并不仅仅是家庭内部私事,不能因感情因素混淆道德和法律的界限。[3]尽管被监护人由于生理心理原因,始终处于脆弱并依赖保护的特殊境地,但必须承认其并非父母的私人财产和附属物。孩子作为独立个体,享有自然人的基本权利,监护人的失职行为作为漠视自身监护职责的直接体现,应当接受法律的制裁。另一方面,刑罚的适用与否和轻重程度,受最终危害后果与行为人主观心理的影响。父母的丧子之痛确实值得同情,但不是排除刑法适用的依据。我国法律并未规定特殊关系可以免受处罚,将监护人身份作为责任豁免事由,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公平正义理念严重背离。长久的心理阴影无法替代身体的伤残与生命的丧失,因此只能作为主观悔罪表现在量刑时加以考虑。当前针对该类案件的批评建议、舆论谴责等处理形式,缺乏必要的威慑力和预警作用。社会公众在父母亲权这一落后监护观念指导下,基于普通民众的善良公识主张对失职监护人的不予追究,是在对行为违法性本质认识不足的情况下,包庇纵容父母过失的表现。[4]过分强调刑法谦抑性是对不法行为的放纵,不能用同样的善意和同情揣测并谅解每一位伤害孩子的监护人,因此进入司法程序是当前最为公平合理的选择。这有利于发挥定罪量刑的惩罚意义和教育引导作用,通过惩戒部分监护人的失职行为,倒逼家长切实履行监护职责。
(二)反对入刑的否定论
刑法作为剥夺人身自由和财产权利的最严苛制裁,应当限缩于必要的最小限度内,以免不当波及生活领域。因此对于监护不力导致伤亡的失职行为,是否严重到足以被纳入刑法的规制范畴进行讨论,有必要审慎权衡其行为是否符合犯罪的基本特征,即是否同时具备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处罚性。同时对于不法行为的惩处,应当避免片面追责和惩罚犯罪的教条主义观点,在坚持罪责刑相适应的同时,秉持刑法谦抑性原则,对行为人予以适当的法律评价。刑罚的目的集中体现在惩罚和预防犯罪两方面。从预防犯罪的角度分析,该类情况较为罕见,即便不处罚也不会引起他人模仿的危险,普通家长对于子女的重视和疼爱,更不会因为入刑与否而有所区别,刑事处罚不能实现一般预防的应有功能。另一方面,对于失职监护人而言,孩子的意外身亡所带来的内心谴责和痛苦程度,远超于刑法的否定评价与潜在刑罚,对缺乏预防必要性的行为人进行惩处,无法实现立法的特殊预防目的。同时,对本就是受害者的父母施加刑罚,在传统道德角度无异于雪上加霜的株连行为,严重违背人性伦理和法治文明精神。父母作为当然监护人,依法履行抚养、教育、保护职责,其出于人性本能普遍希望孩子可以平安健康成长。然而未成年人因活泼好动的天性受到意外伤害,从常理上看属于防不胜防的特殊情况。加之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经济压力和抚养成本等现实原因,使得监护人的生存压力与日俱增,监护职责的履行难免力不从心。[5]另一个现实问题在于,父母同为法定监护人,疏忽失职究竟对谁入刑存在疑问。尤其对于离异家庭、收养家庭、临时委托监护人等现实状况,更是缺乏实际操作可能性。法律的生命力在于执行,过度强调和依赖立法的做法极易产生严重的刑罚副作用,对于过失的认定、责任人的选择、刑罚的配置等问题,在当前司法大环境下均存在一定难度,草率立法和入刑只会损害法律的权威。
三、监护人失职行为的规制举措
监护失职行为的刑法争论集中体现了传统理念与现代人权间的冲突选择问题,如何有效平衡情理与法理二者之间的关系,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是当前讨论的重点所在。首先应当承认和肯定的是,这种争论本身是观念进步的体现,因为只有厘清责任关系,才能真正实现惩戒、警示与保护的价值追求。因此,在强调刑事追责必要性的同时,必须准确把握传统文化的价值内涵,在学习借鉴西方国家有关未成年人保护与监护制度优秀经验的基础上,紧密结合我国社会现状,针对性的探索并制定出适应中国国情的具体法律规制模式,并进一步借助相关配套措施的建立和完善,增强制度的实际可操作性,通过积极发挥各方主体的能动作用,真正实现对未成年人权益的全方位保护。
(一)监护失职的追责依据
我国长期以来受儒家学说影响,认为子女是父母的私有财产,因此在未成年人监护问题上,始终存在重家庭责任、私立自治,轻国家监护与公力干预的情况。民众普遍认为孩子属于家庭,且家庭内部关系应当排斥国家法尤其是刑法的强制干预。然而与中国根深蒂固的父母亲权主义观点不同的是,英美法系国家以国家亲权作为未成年人保护的理论根基,国家身为最终监护人始终负有并应当积极履行保护未成年人的职责,其更以法律形式明确赋予国家强制干预与制裁的权利。美国将疏忽照料儿童的行为视为虐童行为,许多州都明确规定禁止将孩子单独留在家中,如若发生意外将可能面临责任追究与剥夺监护权的风险。德国、日本则是将父母监护不力致使儿童处于无助状态的行为纳入遗弃罪进行刑事追究。香港、法国也对类似情况做出了明确规定……[6]横向审视的目的在于以比较法视野提供看待中国法的新视角,家事领域并非刑法,监护权的底线在于不能威胁和侵犯孩子的生命安全,因此对于道德和法律义务的违反必将付出应有的代价。好的法律应当与社会环境相适应,在契合刑法目的的情况下对家事行为予以规制,要求将未成年人的实际保护与监护人失职行为的责任追究放在我国当前社会现状的基础上进行考虑。留守家庭、城市双职工家庭、离异家庭等现实监护难题,加之近年来二胎政策的开放加重了监护人的抚养成本和监护压力,这些复杂的社会问题致使国家不愿也不敢轻易介入家庭关系调整领域,对于失职监护人的惩处更不是简单的纳入刑法范畴可以解决的。然而承认和强调传统观念与伦理道德的重要性以及现实的追责难度,并不构成否定法律介入的借口和理由。出于对父母监护职责天然属性的善意推定,无异于鼓励具有谋杀意图的部分精明父母采取虚构过失场景的途径杀害子女,其实际造成了责任追究的严重疏漏。因此有必要正视监护职责的社会属性,将之作为法定义务严格管控。对于失职监护人的刑事追究,并非意在科以重责,而是通过处罚少数极端案件中的父母树立典型,唤醒民众的责任意识和安全观念,实现刑法的一般预防目的和警示作用,避免类似悲剧的再度发生。
(二)责任追究的路径选择
孩子是国家的希望和未来,其重要性与脆弱性决定了应对之进行特殊保护。针对实践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当务之急是对现有法律中的相关内容进行细化和完善,使其具有现实可操作性。同时应努力构建针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体系,坚决追究监护不力父母的法律责任。责任追究的具体路径选择应综合考虑监护人失职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与主观过错程度,对于造成危险状态以及可能出现危险的疏忽失职行为,没有造成实际伤害后果的,可以根据具体情节,对行为人处以训诫、罚款、行政拘留等处罚。针对造成轻伤后果或是导致孩子心理障碍情况的监护失职行为,可将之纳入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调整范围,根据实际过错程度给予轻重不同的法律制裁。[7]当造成未成年人重伤或死亡严重后果时,则应果断将之纳入刑法领域,追究失职监护人过失致人重伤或过失致人死亡的法律责任。我国刑法在家事领域设置了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遗弃罪等具体罪名,因此将父母过失导致子女伤亡的监护失职行为纳入刑法范畴并不突兀。同时该行为对子女的实际伤害程度和社会危害性远大于现有家事犯罪的罪名规定,进行刑事处罚也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另一方面,过失致人重伤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并没有将父母排除在适用主体之外,从罪刑法定原则来看,适用该罪名进行归责并不存在法律规范障碍。需要明确并强调的是,现行刑法中的过失致人死亡罪与过失致人重伤罪已足以对父母的严重失职行为发挥惩戒作用,无需画蛇添足的增设新罪名,过度依赖立法调整社会矛盾的做法是对司法资源的严重浪费,也不符合我国当前的司法现状与理论基础。出于尊重传统文化、维护家庭关系的考虑,刑法作为最严厉的法律评价机制,对家事领域的介入应保持最大限度的克制,规制的广度和深度也有必要限制在合理范围之内。只有当监护人存在重大过失,造成严重后果,且二者间存在因果关系时,才有必要进行刑事追责。这就要求办案机关结合危险源的现实状况与家长注意义务的违反情况,在充分调查核实相关证据材料的基础上,得出严谨且具有说服力的结论。追究刑事责任并不等于判处特别严厉的刑罚,对于主观恶性轻微、社会危害有限的监护失职行为,可以在量刑上予以从宽评价,甚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其判处缓刑。总而言之,面对频发的儿童意外伤亡悲剧,刑法不能以传统文化与法律空白为借口不予作为。理论界与实务界的讨论和争议也从侧面体现了该问题的规制紧迫性。现阶段可以积极发挥案例指导制度的能动作用,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案例,对监护人失职行为的责任认定、定罪量刑等问题进行详细分析和阐述,从而为实务工作者提供权威性的法律适用依据,并进一步推进相关法律制度的健全和完善。
(三)相关配套制度的完善
为真正实现预期的惩戒与警醒目的,实现对未成年人权益的全方位保护,在法律规定完善的同时,还需要相关配套制度的支持与配合。对失职监护人判处刑罚,通常伴随着监护权的限制乃至剥夺,这就涉及到儿童的安置与抚养问题。尽管我国民法通则对监护人资格的撤销有所规定,但其申请主体、责任转移与职责承担等问题在现有立法中尚缺乏明确规定,实践中也少有类似先例。因此为使刑事制裁实现应有作用,而非造成二次伤害,当前首要任务在于发挥国家的监护职能,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监护替代制度,通过儿童救助机构与临时看管机构的配套建设,由可靠的公益监护人承担替代性监护职责,进而逐步构建起完善的未成年人监护体系。诚然,替代监护机构的人员组成、责任划分、资金来源以及监护权之间的衔接等问题在现阶段存在一定操作难度,但这并不构成不作为的借口。当前可以通过资金与政策的支持,鼓励并发展社会组织与民间机构在未成年人保护中的积极作用,同时加强对组织构成与成员资格的审核力度,实现国家公权力对监护领域的有效介入和监管。为了避免部分父母逃避抚养义务故意将监护责任转嫁给政府的恶意行为,建议在剥夺父母监护权的同时,附加适当的经济制裁,并将之针对性的用于对孩子的监护教育领域,进而有效保障监护机构的正常运行与未成年人的生存发展。传统观念认为为人父母乃是人之本性,无需专门的教导和培训,但是对于不履行或者不当履行监护职责的失职监护人,有必要对其进行强制性亲职教育,在针对性的学习并通过相应考核之后,才能考虑恢复其监护资格。
(四)社会各界的有效参与
未成年人意外伤亡的悲剧让人痛心,然而这一问题解决,需要道德、法律、家庭、社会等各方势力的共同努力。监护人的严重失职行为作为悲剧发生的直接原因,应面对社会的谴责和法律的评价,不能因传统观念的桎梏而让善良绑架了法律。过分包容乃至放纵父母的过失并非真正的善意,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才是法治社会下的理性选择。公检法等各部门,应坚持有法必依、从严执法的务实态度,厘清情理与法理的界限,对严重的监护失职案件应积极介入调查,并采取必要举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当前工作重点在于以适当方式向民众进行普法教育宣传,通过积极的学术争议和正确的舆论导向,引导社会力量让更多的人参与到未成年人的保护事业之中。同时应重视和强调对父母的教育引导工作,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亲职教育活动,提高父母的实际监护水平与责任意识,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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