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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根据实际情况,分析了我国引入中期票据市场以来对我国融资状况的影响和意义,最后提出了中期票据市场对我国商业银行带来的问题和改进措施。首先对国内外对中期票据不同理解进行了对比分析,然后详述了中期票据的分类。
20世纪80年代早期,在美国等成熟债券市场中,中期票据(Medium-termNotes)作为连接短期商业票据和长期债券之间的“桥梁”性产品出现,其期限通常在2-5年之间。在欧洲货币市场发行的中期票据,称为欧洲中期票据(EMTNs)。
一、国内外关于中期票据的定义。
随着市场的发展,中期票据逐渐突破了期限的限制,10-30年期限之间的中期票据变得更为普遍,中期票据已成为企业代替中期贷款的又一融资形式。
在我国,所谓银行间债券市场中期票据业务,是继短期融资券之后推出的又一项直接债务融资工具。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中期票据业务指引》(以下简称《指引》),中期票据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经监管当局一次注册批准后,在注册期限内按照计划连续、分期地以公募形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二、中期票据的分类。
中期票据是一种直接融资行为,发行者通过发行票据在资金市场上直接从投资者手中获得资金。由于商业票据的期限较短,流动性较高,因此中期票据的二级市场不发达,交易主要集中于一级市场。参与发行过程的主体,依据其所处的地位不同,可以分为三类。
第一,发行者即借款人。在美国市场上,发行者主要是大公司、非银行金融机构,近年银行、政府和政府机构也开始涉足中期票据市场。大型的银行控股公司、企业财务公司发行了大部分的票据。大公司的信誉高,违约风险小,因此他们能够垄断发行市场。在欧洲货币市场上,最开始主要是一些美国企业,他们利用票据筹集低廉的欧洲美元资金为自己的海外子公司融资。此后银行、金融机构、政府纷纷涌人该市场。到19%年3月止,发行在外的欧洲中期票据已达到5000亿美元,远远超过美国市场。
第二,中介机构。主要有以下几类:首先是承销商,可以由一个承销商担任,也可以组成承销团。一般发行都通过承销商,也有一些发行者有自己的发行队伍,主要见于美国市场。但是,直接发行的发行费用较高,每期商业票据如果要直接发行,它的最佳发行规模为20亿美元(美国市场)。美国市场的承销主要由几家大的机构垄断,他们是美林公司(MERRILLYNCH)、高盛(GOLDMENSACHS)、雷蒙兄弟(LEHMENBROTHERS)。欧洲货币市场的发行主要采取承销团的方式,发行者会指定一家主承销商,它负责组织承销团,给发行者提供财务咨询。主承销商并不因为它的特殊地位而获得额外报酬。
第三,投资者。购买中期票据的投资者主要是机构投资者,美国市场的这个特征十分明显。因为根据美国《1933年证券法》第4(2)条规定,如果商业票据由机构投资者购买,而且该票据不在市场上交易,该票据的发行可以免于申请登记。货币市场共同基金、保险公司、信托机构、投资公司、养老基金甚至地方政府都参与中期票据投资。其中,货币市场共同基金占据主导地位。主要原因在于票据的面额都比较大,小投资者没有实力参与。欧洲货币市场票据的通常面额为50万美元和1的万美元,美国市场的最小面额为2。5万美元,但是大部分的票据以100万美元的整数倍标值。
三、中期票据市场的意义。
众所周知,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相比,具有市场透明度高、风险分散等特点,有利于金融稳定。成功市场经济国家中直接融资市场在融资体系中均占有主导性地位,而我国金融市场的现状是融资结构明显分化,企业直接债务融资市场发展缓慢。在目前国际经济环境不稳定,国内实施宏观调控,既要防止经济由偏快转向过热,抑制通货膨胀,又要防止经济下滑,避免过大起落的背景下,交易商协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推出中期票据业务,是对特定经济发展时期金融创新的全新尝试。中期票据业务的推出,结束了企业中期直接债务融资工具长期缺失的局面,提高了直接融资比例。从宏观层面来看,它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储蓄向投资转化的效力,降低银行体系的系统性风险,有效平衡银行机构的信贷资源;减轻股权融资的压力,有利于资本市场协调、可持续发展;保证当前宏观调控政策的平稳推进。从微观层面来看,有利于企业优化财务结构,降低融资成本,丰富投资者投资渠道。
四、我国中期票据市场的管理方式。
借鉴美国等市场的成功经验,我国中期票据目前实行交易商协会注册的市场化管理方式,由协会组织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员进行自律管理。交易商协会的七项自律规则具体地明确了中期票据管理战术。《指引》明确规定企业的注册程序:交易商协会设注册委员会,注册委员会委员由来自银行、券商、基金公司、评级公司等市场相关专业人士组成,目前共有81名注册委员会委员。其中,每周的注册会议由5名注册委员会委员参加,参会委员从注册委员会全体委员中抽取,2名以上(含2名)委员认为不符合相关要求,交易商协会就将不接受发行注册。
《指引》中还明确规定,企业发行中期票据待偿还余额不得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对于募集资金的规模,指引并没有严格限制,仅规定应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并在发行文件中明确披露具体资金用途,企业在中期票据存续期内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应提前披露。而且因为投资期限的延长会增大投资风险,所以《指引》中指出,企业还应在中期票据发行文件中约定投资者保护机制,包括应对企业信用评级下降、财务状况恶化或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利益情况的有效措施,以及中期票据发生违约后的清偿安排。由此可见,中期票据进入门槛相对较低、发行更为便利,市场普遍认为它丰富了企业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融资的渠道,将会得到发行主体的青睐。尤其是在从紧货币政策环境下,中期票据的发展前景不可限量,并且随着市场的深化,中期票据的交易结构将有更大的创新和丰富,从而带动新型信用债券和结构化证券的涌现,引领中国信用债券市场进入新纪元。
五、中期票据市场在我国的发展有重要意义。
第一,中期票据可以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改善企业的资本结构。根据2008年4月22日首批中期票据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情况来看铁道部两只3年和5年期的中期票据的票面利率分别确定为5.08%和5.28%外,其余6只中期票据的票面利率整齐划一地呈现为3年期5.3%,5年期5.5%的水平。而目前我国银行贷款3年期和5年期利率分别为7.56%和7.74%,两者相比,中期票据有低成本融资的优势。企业作为市场经济中的理性人会主动核算融资成本,降低银行贷款规模,提高直接融资比例和中期融资比例,改善并优化公司融资结构。通过对首批中期票据募集资金的用途分析,可以发现除了用于项目建设投资,中期票据融资的另一大用途就是偿还成本较高的银行贷款,其中,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用于置换银行借款的部分约占募集资金的40%。所以在贷款利率高企,货币当局控制银行贷款规模的背景下,中期票据自然受到广大融资者的青睐。预计随着时间的推移,中期票据低融资成本的优势必将凸现,发行中期票据的企业会越来越多。
第二,从投资者的角度,中期票据提供了一种新的固定收益产品。中期票据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和流通,大大地丰富了商业银行等机构投资者投资品种。我国的银行间债券市场是以银行、非金融机构和企业参与的一个债券发行和交易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原有的中长期品种包括国债、政策性银行债、企业债等,债券品种单一,缺少企业凭借自身信用发行的无担保的固定收益类产品。中期票据的引入将在一定程度上改善这一局面。从2008年2月短期融资券的持有者结构看,商业银行占73.51%,其中全国性商业银行占60.97%,城市商业银行占8.81%,由于短期融资券收益高于同期限央票收益,商业银行更乐意持有短期融资券。类似地,企业发行的中期票据利率会高于同期限国债利率,商业银行等机构投资者投资中期票据可以提高资金的收益率。
第三,中期票据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银行的贷款业务,但也为银行中间业务的发展提供了机遇。与中长期贷款相比,中期票据低发行利率的优势十分明显。根据前文的分析,中期票据利率比银行贷款利率低200个基点以上。从长远来看,中期票据低融资成本的优势将吸引更多企业采用中期票据的方式替代贷款融资。从首批发行中期票据企业情况来看,除铁道部以外均为大型央企,资信等级为AAA级,这些企业长期以来都是商业银行的优质客户。优质客户发行中期票据必将使银行企业贷款业务受到很大影响。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中期票据的筹集资金用途包括偿还银行贷款和置换银行贷款。企业从降低融资成本角度选择中期票据替代银行贷款的“脱媒”行为必须引起商业银行的高度重视。从首批中期票据的发行情况来看,主要的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纷纷加入到中期票据的承销商行列中来。这些商业银行均有短期融资券的承销历史,为银行承销企业中期票据积累了宝贵经验。根据以往短期融资券的承销情况,主承销商能获得的短期融资券的承销费率大约为融资额的0.4%,承销团成员能获得的分销费率大约为融资额的0.15%。因此银行在短期融资券的承销业务中可以获得丰厚的利润。而与短期融资券相比,中期票据的发行规模大许多,所以中期票据的承销业务能为商业银行带来一笔不菲的收入。
以往我国商业银行过分依赖于存贷款利差收入,中间业务收入在总收入中的比重过小。中期票据的承销业务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改善这一不合理的局面,使商业银行收入结构更加合理,同时承销收入不占用银行资本金和法定准备金等资源,这是承销收入不同于贷款收入的一大优势。面临中期票据的积极和消极作用,商业银行应该客观地看待中期票据所导致的企业“脱媒”现象,抓住机遇迎接挑战。大力发展中期票据的承销业务,建立新型银企关系。根据首批中期票据发行的情况分析,从融资成本的角度,具有优良资信等级的企业倾向于选择中期票据来替代中长期贷款。这些企业都是银行重要的贷款客户。因此银行可以将原有的贷款业务客户转变为中期票据承销业务的客户资源。由于银行和企业有着多年的业务往来,彼此熟悉对方的情况,银行在此基础上开展承销业务可以根据企业的资产负债和现金流状况,为企业量身定做中期票据融资方案,安排发行金额与期限,同时争取中期票据的承销资格。这样既保留了客户资源,又能扩大银行的承销业务。
第四,从货币政策的角度,中期票据缓解了货币政策的压力。在当前金融机构的信贷额度是人民银行货币政策的主要工具之一。从2008年金融机构的贷款数据分析,一季度人民币贷款增加13326亿元,同比少增891亿元,较2007年同期下降7%,信贷额度控制的效果尚属理想。如果按照一季度贷款占全年35%的比例计,则全年贷款将达到3.8万亿,而去年全年新增贷款为3.6万亿。因此可以推断央行将继续采取措施执行信贷规模管制。中期票据作为直接融资,实质上是资金需求方和供给方之间直接的资金融通。投资者购买中期票据一方面满足了一些企业刚性的生产性资金需求,另一方面又避免了通过银行贷款方式的融资所导致的贷款总量快速增长,缓解了货币当局通过信贷规模管制进行货币政策调控的压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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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982开始,我国票据市场经历了起步、快速发展、停滞、规范发展等多个阶段,并从1997年进入稳步快速发展阶段。2000年全国票据业务总量比上年增长了90%,2001年又在上年基础上增长了88%。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票据市场不仅在量上不断增长,在质上也得到了很大提高,在中央银行进行宏观调控以及在促进经济金融发展方面正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
但近年来管理层出台的一些管制措施对票据市场发展产生了较大影响,一些地方的票据业务增长幅度急剧下降,票据市场相对萎缩。本论文由整理提供以票据业务总量占全国2%的票据中心城市武汉为例,2001年票据业务总量为731亿元,同比增72%;但2002年该地区票据业务总量同比增长小于20%,票据承兑、贴现增幅大大下降;2001年一季度再贴现发生额为21亿元,2002年再贴现业务没有发生一笔,完全停滞。国内其他票据中心城市也出现了类似情况,票据业务发展面临严峻考验。由此,严厉的金融管制约束票据业务发展与金融创新推动票据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将成为下一阶段的主题,金融创新作为规避管制和推动业务发展的有效手段已经成为当前我国票据市场的现实需求。
一、当前票据市场发展的制约因素:严厉的金融管制
一般认为,金融管制对规范金融机构业务经营、防范金融风险起着积极作用。但这种管制必须适时、适度,即符合当时的形势需要,否则会阻碍金融机构业务经营的健康发展。就我国票据市场而言,近年来已经走上了稳步、快速的良性发展之路,此时首要的是扩大市场规模、培育市场主体,充分发挥票据市场具有的拓展企业融资渠道、引导规范商业信用、促进银行资产结构优化和作为央行宏观调控工具等多方面作用,其次才是纠正违规和适度管制。2002年我国票据业务量急剧下降,票据市场出现萎缩,与过于严厉的管制有着很大关系,这些管制措施不利于市场主体积极性的发挥,对市场的进一步培育和发展产生了一定的负面效应,成了当前我国票据市场发展的“瓶颈”。
1.票源管制:5%的比例限制不利于票据市场规模的扩展。2001年人民银行印发了《关于加强开办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的通知》,规定商业银行的承兑汇票规模不得超过上年末存款余额的5%。出台这一管制措施的初衷在于防范风险,但由此带来的负面效应却十分突出。(1)这种一刀切的做法明显限制了票据市场规模的扩展。目前银行承兑汇票是票据市场的主要票源,对总量实行比率限制必将导致整个票据市场票源不足,影响市场的培育和发展。而且实践中各商业银行按此要求层层下达比例控制,对票据业务的正常发展产生实际上的损害。(2)无法有效控制票据风险。商业银行依照规定能够将承兑汇票业务的规模控制在5%比例之内,但5%比例以内承兑汇票的风险包括伪票风险、套现风险、无真实贸易背景风险等依然存在。(3)不利于商业银行资产结构的优化。票据业务不仅为银行增加利润,而且是优化银行资产的重要途径,商业银行可以视资金富裕情况,通过签发承兑汇票、卖出已贴现汇票、办理贴现或转贴现等操作,调节资产流动性、提高资产收益,进而达到优化资产结构防范风险的目的。将银行承兑控制在存款余额的5%以内的规定与原来将贴现纳入75%存贷比例考核相比,银行办理贴现的空间明显缩小。
2.利率管制:过高的再贴现利率剥夺了银行盈利空间。2001年9月,人民银行下发了《关于提高再贴利率的通知》,将再贴现利率由2.16%提高到2.97%,提高了37.5%。这项举措减轻了人民银行的再贴现压力,但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1)银行和企业办理票据业务的积极性明显降低,票据市场业务量因此萎缩。随着市场的发展,票据贴现市场上已初步形成了以再贴现利率为基础,以市场资金供求关系决定的贴现利率,一般在3.3%—3.6%左右,这样对银行而言,其贴现和再贴现之间的利差收益只有0.33—0.63个百分点,考虑到贴现和再贴现过程中的各种交易费用,银行已基本无利可图。如果银行相应提高贴现利率,则一方面加重了企业的利息负担,不利于促进当前经济的发展,而且在另一方面也会导致民间票据市场的滋长,这在一些地区已经成为现实。(2)再贴现率作为一种货币政策工具,对整个金融市场的利率具有指导效应,提高再贴现率意味着中央银行在紧缩银根,这与目前我国支持扩大内需,继续实施稳健的货币政策相矛盾。2002年2月21日人民银行再次下调存贷款利率,唯有再贴现利率没有下调,从而进一步缩小贴现率与再贴现率之间的利差,票据市场利益决定机制再次受损。
3.苛求的金融监管:挤出票据风险的同时也挤出了票据信用。有效的金融监管对规范票据经营行为、防范票据风险至关重要,但过于苛求的金融监管同样会对票据业务的发展形成负面影响。长期以来我国由于信用体系不健全,作为信用基础的商业信用并不发达,实践表明,票据业务以商品交易为基础,以真实票据为前提,对引导和规范商业信用,将分散的商业信用引导到银行信用轨道上,从而“倒逼”商业信用的发展起到了很好的作用。近年来人民银行以金融监管工作为重心进行机构调整后,监管部门不断加大检查和处罚力度,严厉打击各种无真实贸易背景的票据业务和贴现资金违规流入股市等违规行为,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此举对防范信贷风险起到一定作用,但在目前商业银行缺乏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责任和利益的不对等的情况下,必然影响到商业银行开拓票据业务的积极性,从而阻碍票据市场的快速发展;这种将票据贴现资金等同于信贷资金严禁入市,过分要求银行保证企业贴现资金专款专用和全程管理的做法既有悖于票据的抽象性也不切合实际,苛求的金融监管在挤出票据风险的同时也挤出了票据信用。
二、中国票据市场发展的前提:放松管制
20世纪90年代以来,世界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金融改革如火如荼,金融监管主体不再墨守成规,而是积极顺应世界经济金融发展趋势的客观要求,不断进行金融改革,如美国对商业银行和存款机构的放松管制,日本近年连续推出的金融自由化改革等,这些改革的一个共同特点就是放松管制。从我国情况看,严厉的金融管制对票据市场的发展已经形成瓶颈,制约着市场扩容和功能提升,我国票据市场要摆脱目前的困境和取得进一步发展,从管理层面上来说,应及时适度放松管制。
1.放松票据市场利率管制,适应市场化需要。目前贴现的市场利率在3.6%左右,这是由市场供求双方根据银行贷款利率决定的,反映了以票据贴现方式获取资金应付出的成本。银行作为资金供给方,如果提高贴现利率,则企业的资金需求必然减少,这意味着银根紧缩和票据市场发展受阻;如果不提高贴现利率,则银行几乎没有盈利空间。为加快票据市场的发展,同时给商业银行一定的盈利空间,人民银行有必要降低再贴现利率,对再贴现率定位应由市场供求双方决定,适应市场化需要,而不能由单方确定,另一方被动执行。
2.放松票源管制,取消对银行承兑汇票5%的比例限制。银行承兑汇票的需要量是由企业之间的商品交易价值量决定,或者说由经济发展水平决定的,与银行存款余额并无必然的联系;通过5%的比例限制以期达到降低风险的做法既缺乏科学依据和实践佐证,而且比例明显偏紧。目前我国的票据市场还不发达,银行承兑汇票总量占GDP之比还相当低,说明经济发展对这种信用形式的需求还很大,必须鼓励企业在商品交易中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持和引导商业银行发展票据业务。目前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中出现了一些违规和风险问题,有商业银行原因,有企业原因,还有管理制度不适原因,这些问题通过完善票据业务管理规章、制度,加大事后监督可以得到解决,客观存在的风险比信贷风险小得多,基本上可以控制,对银行承兑汇票进行比例限制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的和控制风险。
3.放松金融监管,创新监管理念,为票据市场发展创造宽松的环境。金融管理当局为了保证金融市场的稳定和经济的正常发展,通过法律、法令对金融机构实行管制是很有必要的。通过监管,维持金融业的稳定来保持国民经济的发展,保障社会经济效益的最优化,这是金融监管的最终目标;同时,处在金融监管的环境中,银行为了实现收益最大化的目的,在市场竞争和金融管制的夹缝中求生存是一个无可厚非的事实。显然在一个过于苛求的监管环境中二者要达到本论文由整理提供平衡是不可能的,必须要有一个高效、宽松的市场环境。对当前的票据市场来说,完善、发达的市场对经济金融发展起到很好的推动作用,尤其是作为资金需求者的企业创造了融资便利,由此形成很好的社会经济效益。从目前情况看,过于苛求的金融监管与票据市场的现实发展需要并不吻合,实际上破坏了市场平衡,导致交易量萎缩、企业融资难度加大,社会经济效益因此受损,必须放松过于苛求的金融监管,实行适度监管,为票据市场的新一轮发展和质的提升创造宽松的环境。鉴于我国票据市场尚处于初级阶段的实况,应树立边发展边规范和在发展中化解风险的理念,切不可采取苛求监管的做法,以致在挤出市场风险同时将信用也挤出。
三、当前中国票据市场的金融创新思路
关于金融创新的成因,经济学界有两种解释,一种解释是金融机构的内在需求,即金融机构为追求潜在利润而进行的金融创新;另一种解释认为是外在供给所致,即金融机构为逃避金融管制、规避风险进行的金融创新。纵观我国票据市场,金融机构将票据业务作为新的利润增长点,同时外在环境又存在严厉的金融管制,票据创新的内在和外在诱因均具备。无论哪种原因,金融创新无疑会起到积极的建设性作用,充分发挥票据市场融资、信用、宏观调控、降低风险的功能,使票据市场摆脱目前的低迷和困境状态,推动票据市场的发展。
(一)放松对银行承兑汇票必须具有真实性贸易背景的苛求,将其作为融资性票据发展
融资性票据与真实性票据相对应,是指没有真实商品交易背景,纯粹以融资为目的的商业票据。票据在承兑、贴现过程中不强调具有真实贸易背景则意味着这种票据就是融资性票据。它在本质上是一种类似于信用放款,但比信用放款更为优良的融资信用工具。之所以进行融资性票据业务创新,不强调真实性贸易背景,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原因:
1.世界经济金融形势的发展要求我国进行融资性票据业务创新。随着世界经济金融的发展,西方国家早已抛弃真实票据要求(即现在我们强调的真实贸易背景票据),企业凭借自己的信用度来发行商业票据已成为基本的票据融资形式。美国、英国、日本等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融资性票据市场已经具有相当大的规模,美国的商业票据市场和欧洲票据市场的主要交易工具都是商业票据,这种商业票据不要求具有真实性贸易背景,企业仅凭信誉就可以签发,是一种纯粹的融资性债务凭证。这些经验和做法为我国发展融资性票据业务提供了很好的参考和借鉴,随着我国加入WTO后中外资银行竞争的加剧,中资银行迫切需要开办融资性票据业务。
2.我国经济金融转轨为融资性票据业务创新创造了适宜的外部环境。我国一直未主张发展融资性票据主要是受限于1995年制定的《票据法》,而当时中国面临特殊的经济形势,通货膨胀达到了顶峰,整个社会信用、经济秩序混乱、社会乱办金融,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开始实施了适度从紧的货币政策。经过6年经济转轨,当时的通货膨胀已转化为现在的通货紧缩,国内商业银行的贷款发放也由于有效需求不足而出现被动收缩,近几年一些银行的新增存贷比连50%都没有达到。而且票据市场已经走上稳步快速发展轨道,在这种情况下,从试点开始逐步开放融资性票据业务就具备了较好的外部环境。
3.融资性票据在我国已经有现实的需求和基础。尽管有关法律对融资性票据进行了限制,但实际上由于我国融资工具缺乏,银行承兑汇票已经常被作为融资工具使用。根据监管部门对票据业务检查,商业银行已经采取开新票还旧票、超商品交易金额签发银票等多种变通方式,对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出票人签发银行承兑汇票,这实际上是使用融资性票据。尽管监管部门对这些违规行为进行严厉管制,但效果不佳;同时在一些地方的民间票据市场上,融资性票据业务也有较大的发展。这说明融资性票据在我国已经有较大的需求和现实基础。
4.发展融资性票据可以节约监管成本。目前监管部门对已经有着较大需求和现实基础的融资性票据业务主要采取了防堵措施,事实证明此措施效果不佳,票据“违规行为”屡禁不止,而且花费较高的监管成本,包括信息收集成本、监督检查成本等直接成本,还包括过度监管带来负面效应形成的间接成本,也就是在挤出票据风险的同时也挤出了票据信用。在这种情况下开办融资票据业务,通过科学的制度安排,加强引导和规范,有效控制风险,无疑能够有效降低监管成本,同时有利于中国票据市场的长远发展。
5.融资性票据更符合票据无因性特征。票据是一种无因的债权凭证,票据的原因作为其基础关系同票据上的权利、义务是分离的,当债权人持票据行使票据上的权利时,可以不明示其原因,只要占有了票据,就可以向票据所记载的债务人请求票据表示的金额。从这点上说,过分强调票据真实性贸易背景以及严格审查票据的原因关系与票据的无因性特征背道而驰;不强调真实性贸易背景的融资性票据则更加符合票据无因性特征,也更能遵循票据演变发展规律。
如同其他金融创新一样,融资性票据作为一种金融创新工具,在对金融市场乃至整个社会经济带来富有建设性的积极影响的同时,也存在着负面效应,其中最大的问题亦即推行融资性票据最大的障碍就是创新带来的风险。当然这种创新本身会使金融机构资产结构优化,抵御风险的能力加强,但这并不意味着消除了风险,相反发展融资性票据在减少风险的同时,也产生了一些新的风险。因此必须做好配套措施,强化对融资性票据的风险控制。可采取的措施包括:
1.分阶段逐步放开融资性票据,在区域信用环境较好的地区先进行试点,积累相关经验后由点到面,逐步推广。目前运作成本较低的方案是直接将银行承兑汇票“改进”为融资性票据,即选择一些资信情况较好、经营状况正常、现金流量稳定的大型企业进行试点,不再强调其签发的单笔票据的真实贸易背景;然后推广到效益好、信誉高、管理规范的中小型企业;最后是建立专业性的商业票据发行公司和规范的票据交易所,通过严格控制票据再贴现,鼓励转贴现和票据转让行为,活跃和培育规范、高效的融资性票据市场。
2.实行“一户一行”管理制度,企业只能在一家主开户行银行签发融资性银行承兑汇票,这家银行就是企业的管理行,管理行对企业开票情况进行监控,尤其是对开票限额进行控制:(1)销售收入控制法,要求企业签发银行承兑汇票余额不超过上年销售总额的一定比例,从实际情况看,生产型企业通常应在上年销售收入的1/5以内开票;流通型企业按上年销售收入的1/10控制。(2)资产负债控制法,要求签发银行承兑汇票额与企业其他负债之和要小于企业资产总额,其资产负债比率须控制在85%左右。(3)现金流量控制法,从企业现金流量管理中寻求合理的经济评判标准与监控机制,通过分析和掌握其现金流量,正确评价票据融资的偿债能力和资金周转能力,使票据融资保持在可以控制的安全性、流动性和风险限度以内。应该说这一评判标准较具科学性,因为票据融资的基本功能在于满足企业短期资金流动性需求,通过分析现金流可以预测一个企业未来某个时期的现金回流情况,以便确保票据融资如期得到偿付。
3.银行在签发和贴现银行承兑汇票时必须如实逐笔将其录入到信贷登记系统中,由于信贷登记系统所有信息共享,当企业签发票据与其现金流量不对称时,银行可以停止对该企业签发银行承兑汇票。
4.建立票据融资企业退出机制,约束企业严格守信,对出现银行到期垫款的融资性票据的情况,由监管当局采取警告并勒令还款、黑名单通报直至取消票据融资资格的处罚,淘汰劣质企业,净化市场环境,有效降低市场风险。
(二)应大力推进商业承兑汇票的发展
商业承兑汇票作为一种便利的结算和融资工具,在发达国家的信用制度乃至经济金融发展过程中起到很大的支撑作用。在我国,商业承兑汇票发展缓慢,基础薄弱,市场规模偏小,主要原因在于社会信用环境不佳,企业逃废债较严重,企业信誉度很低,加上市场缺乏企业以外的强力推动,这些因素使得由企业签发的商业承兑汇票很难得到社会认同。事实上,从我国当前经济金融发展形势以及票据市场现状看,扩大市场规模,大力发展商业承兑汇票相当有必要:(1)商业信用是社会信用的基石,对社会经济发展起着重要作用,我国商业信用不发达使得信用发展不是遵循由商业信用向银行信用演进的自然过程,而是由银行信用反推商业信用的发展。当前通过发展商业承兑汇票这一载体将对商业信用的发展起到助推作用;通过授予企业商业承兑汇票签发资格形成一种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逐步改善社会信用环境。(2)签发商业承兑汇票的成本较低。与银行承兑汇票相比,商业承兑汇票仅靠企业信用就可以签发,它不需要企业到银行三番五次申请,也不需要向银行交纳保证金、手续费,企业花费的成本较低;另一方面,商业承兑汇票主体较简单,通常只有一对主体,信息容易获取,银行监管较方便,管理成本相应降低。(3)银行能够通过商业承兑汇票业务操作盈利。商业承兑汇票签发后,银行可以对其进行贴现、转贴现,还可以申请再贴现,这无疑能够增加银行的贴现收入。(4)企业自身也愿意使用商业承兑汇票,不仅能获得融资便利和降低企业经营成本,而且能提高资金利用率,支持企业加快发展,还可以树立企业形象。因为企业一旦获得签发商业承兑汇票资格,首先意味着企业拥有一笔很大的无形资产,说明企业形象、信誉度非常高,这对企业的发展相当有利。(5)商业承兑汇票签发的安全度较高。与融资性银行承兑汇票不同,商业承兑汇票的签发必须强调真实性贸易背景,主要原因在于:商业承兑汇票主要以企业信用作保证,而企业信用尚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通过要求真实性贸易背景限制可以大大降低这种不确定性,排除恶意融资行为;而且,商业承兑汇票简单的流转关系,使真实性贸易背景要求具有现实的可行性基础,管理层很容易进行监测和控制,商业承兑汇票必须具有真实贸易背景要求才能有效提高票据签发的安全度。
我国商业承兑汇票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目前主要由人民银行推动,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的难题主要是如何规范管理和防范风险。实践证明,通过金融创新进行合理的制度安排可以达到有效控制风险的目的。这些创新性制度安排包括:(1)推荐制度,企业的主开户行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推荐,为人民银行选优企业提供参考。(2)评级制度,人民银行认定的权威性评估公司对待选企业进行评级。(3)公示制度,由人民银行对候选企业名单在银行系统进行预公布,广泛征求各方意见。(4)审批制度,人民银行对候选企业的资格进行严格审查。(5)管理行制度,企业的主开户行为管理行,监控企业的开票及承兑情况,对企业签发的商业承兑汇票办理贴现和转贴现,用银行信用弥补企业信用的不足,为推动商业承兑汇票业务的发展提供保障。(6)公告制度,在新闻媒体上公告,列出企业和管理行名单、商业承兑汇票承兑额。(7)检查制度,人民银行对签票企业及管理行的业务开办情况进行现场检查,纠正违规行为。(8)评先制度,定期评选商业承兑汇票优秀管理银行和优秀企业,实行正向激励。(9)淘汰制度,每年对商业承兑汇票业务开办不佳、到期未能及时兑付、超限额超期限签票以及签发无真实性贸易背景票据的企业,列入黑名单,吊销签票资格。
通过以上制度创新,解决了票据市场上两个极为关键的问题:(1)信息不对称问题。通过推荐制度、谈话制度、公示制度、公告制度的推行,银行可以获得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和信用情况,企业借助于管理行可以了解签发商业承兑汇票企业的有关信息,从而大大减少签票企业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机会,有利于票据市场的健康发展。(2)风险分摊问题。签票企业通过管理行制度、淘汰制度,受到相应的约束和管制,承担到期不能兑付就退出市场的责任,但企业通过签发商业承兑汇票增加了一笔无形资产,同时降低了资金成本;管理银行投入了人力、物力和财力,对企业进行监测管理,但获得了票据贴现的利息收入,权责对称;人民银行对企业进行审查和管理,进行市场准入,要花费成本,同时承担一定的政策风险,但通过推行商业承兑汇票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因此商业承兑汇票的市场风险和收益实现了高水平的对等,较好地解决了风险分摊问题。超级秘书网
(三)建立票据专营公司
所谓票据专业公司,就是专门从事票据市场交易的法人公司。一般来讲,票据经营大约有四种运作模式:柜台交易模式,就是银行设一个票据交易的柜台;专营窗口模式,就是银行开辟专业性的票据业务窗口;交易所模式,就是建立经纪人共同交易的场所;票据专营公司模式,就是建立法人公司,专业从事票据市场交易。从实际来看,前两种模式我国都已经实行,但成效并不理想。设立交易所则需要标准化的金融产品,以商品交易为基础的承兑汇票,难以满足金融产品标准化的要求。从英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发展经验来看,票据专营公司是一种较好的可行模式。
从我国来看,由于目前票据市场发展存在多重的制度性缺陷和阻碍,成立票据专营公司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创新,有利于解决我国票据市场发展存在的制度性问题。票据专业公司作为高效率的机构,可以加大票据市场拓展力度,促进业务的发展,提升市场规模;有利于防范票据业务经营风险,实现票据业务的市场化和规范经营;有利于形成票据市场发展的本论文由整理提供竞争机制和创新能力,为我国票据市场的形成发挥孵化器的重要作用。票据专营公司由中国人民银行进行监督和管理,采取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组建,实行自筹资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营管理体制,参股单位可以是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集团。业务活动范围包括:(1)对企业办理商业票据的承兑和贴现;(2)对金融机构办理商业票据的回购和转贴现;(3)与金融机构开展商业票据的买卖;(4)办理短期信用票券质押;(5)受托办理企业的短期债券的发行和还本付息;(6)提供短期票券投资和融资的信息咨询服务;(7)充当票据市场票据交易的中介;(8)为企业和金融机构提供票据鉴定服务等。资金来源可以为自筹,或通过再贴现、回购等方式向人民银行进行短期资金融通,也可以向商业银行进行同业拆借,还可以持有未到期票券作为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短期贷款。
参考文献
1.阙方平:《票据市场运作原理与实践》,武汉出版社1997年版。
论文关键词:国有企业 并购 融资
一、我国国有企业并购融资存在的问题
1 资本市场融资发展迟缓。在并购实践中我国国有企业大部分股权融资是通过发行新股和增发配股等方式筹集所需资金的。企业通常以首次上市公开发行时募集的资金作为并购资金,或是一些业绩较好的企业通过配股的方式继续募集资金,为并购做准备。但是我国企业是否具有股票发行资格以及股票发行的规定都比较严格,募集资金数额一般不能超过其发行前一年净资产额的两倍,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募集资金数额一般不能超过其发行前一年净资产额。加之我国资本市场正处于调整阶段。系统性风险以及政策因素不容忽,这都限制了国有企业的融资发展。导致了只是很少一部分企业能够利用上述手段进行并购融资。
2 贷款融资应用有限。银行信贷资金受银行短期偏好信贷倾向、资本金偏低及计划性经营理念等方面的限制,只是一定程度上解决企业维持与扩大生产的正常经营所需,很难在企业并购中发挥应有的作用。而且根据有关规定,通过银行借款所融资金不能用于股票二级市场对上市公司的收购,一般只能用于非上市企业的并购或只能用于收购国家股、法人股。而且银行对企业的并购贷款常常需要提供担保或需要贷款企业以一定的资产作为抵押才能发放。再加上贷款利息比较高,使企业难能负担此项贷款,因此银行贷款在企业并购融资中发挥的作用不是很大。
3 债券融资比例小。在我国一般只有上市公司或重点国有企业才可以发行公司债券。影响一般国有企业通过发行债券进行融资的因素有,一是发行债券要经过复杂的审批,往往导致资金筹集与需要的时间上不搭配,由于指标的限制,有限的规模决定了发行人选择的局限性和筹资数量的有限性。二是发行债券的严格条件将许多国有企业拒之于债券筹资的门外。三是债券筹资难以用于并购支付。我国对债券筹资的用途有明确的规定,企业发行企业债券所筹资金不得用于房地产买卖、股票买卖和期货交易等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风险性投资。股权并购涉及股票买卖,因而该条款限制了为股权并购而发行的企业债券融资。债券融资在企业并购中的应用也十分有限。
4 我国企业并购融资受到法律法规的制约。由于金融机构不得为股票交易提供贷款,而股权并购也属于股票交易范围之列,因而就限制了银行为股权并购提供贷款的行为。而债务性融资方面同样存在诸多限制,<公司法>规定公司制企业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债券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家限定的利率水平等,<企业债券管理条例)规定“企业债券的利率不得高于银行相同期限居民储蓄定期存款利率40%,这些规定都对债券的发行起到了很大的约束作用。一般而言企业债券的风险比银行存款的风险要大,高风险下没有高收益的预期,企业债券就失去了吸引力,再加上债券交易不如股票交易活跃,因而限制了国有企业的融资渠道。
5 不规范操作现象严重。由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尚不完善,许多企业的并购行为均由政府机构操纵,并非企业自愿,而是政府行为。政府行为对国有企业并购的干预现象比较严重。由于政府的干预,不同的企业在计算并购融资需求量时面临的情况会有很大的差别,一部分企业可以以较低的价格收购目标企业,融资压力较轻,而另外一些企业有可能会有相对较重的融资压力。这一方面阻碍融资市场的公平发展,另一方面也造成了企业并购中缺乏应有的积极性与自主性,抑制了企业并购融资的内在冲动。此外行政控制等非市场手段的应用,也很难保证企业并购融资的外在资金支持。政府只关注并购时的资金需求,而并购后的资金支持及企业运作往往因资金缺乏而影响其正常经营和整合效果。
二、国有企业发展并购融资的建议
1 拓宽融资渠道。内源融资是企业并购融资的首选,利用内部资金进行并购,一方面不会增加企业的财务负担,财务风险小,另一方面不会向市场传递不利于企业价值的影响因素。在国有企业并购中,应尽可能合理地从企业内部筹集并购资金,除企业自有资金外,利用企业除现金以外的其他资产进行产权置换或产权出资,不仅能降低融资成本,减少融资风险,而且可以盘活存量资产,实现某些领域退出,收回债务等等,对企业是极为有利的。
其次,在保证并购企业控制权并保证每股收益增长的前提下进行换股并购。不仅可以解决资金支付的问题,而且可以降低收购价格被高估的风险和并购整合风险,获得目标企业管理层支持等多方面的好处,对于大规模的并购尤其如此。目前。我国大多数急需扩张的国有企业并不具备大规模向金融机构融资或者公开发行的条件,利用换股方式进行并购运作不失为一种好的选择。
再次,国有企业可以利用借款和发行证券(包括债券、股票和可转换债券)等渠道进行融资。选择这种融资渠道应综合考虑融资规模、期限、成本,确定企业的最佳资本结构。如果最佳资本结构要求采用权益融资,那么就采用发行股票。否则应优先考虑银行借款,再考虑发行债券。
2 发展利用创新融资工具。与国外相比。在国际并购融资中广泛使用的垃圾债券、认股权证、可转换债券、优先股、票据等融资工具在我国并购融资中应用很少,有些并购融资工具如杠杆收购中的过桥贷款等尚不完善,但是吸收借鉴国外先进融资手段,应该成为国有企业进行并购活动的明智选择。
(1)股权租赁。股权租赁是指各类投融资主体作为联合收购者,与收购方合作收购企业,持有目标企业拟转让的全部或部分股权。在收购完成后,投融资主体将所持股权作为租赁标的物,通过设定租赁期限和收益的方式,逐步将所持股权转让给收购方,以完成并购。对收购方而言,股权租赁可简单归结为出售一租赁一回购。出售是指收购方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将无力购入的股权出售给融资机构。此时,投融资机构实际承担了为收购方融资的功能,以减轻收购方的收购资金压力。投融资机构作为一个过渡性的股东,不以长期控制股权为目的,因此,必须与收购方签订租赁和回购合同。租赁期间,收购方可以有充足的时间来调度资金,等租赁期满后,再将这部分股权正式回购过来,从而完成整个收购。
论文摘要:融资难是新时期困扰中小企业经济发展的一大瓶颈,它已成为影响中小企业的快速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为了解决融资难的问题,首先就要对融资现状进行分析,本文通过对内源融资现状和间接融资现状的全面分析,以期对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有所启示。
一、引言
中小企业作为当代经济生活中最为活跃的力量,对任何国家而言,其作用和地位都不可忽视。在我国,中小企业对国民经济的贡献率不断上升,特别是在扩大就业、满足居民多样化及个性化需求、培育优秀企业家、进行局部技术创新等方面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但是占企业总数99%的中小企业,创造了73%的工业增加值、62%的GDP,占有金融资源却还不足18%。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已成为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并严重制约了经济社会的发展。为了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首先就要分析中小企业的融资现状,因此,本文将就这个问题进行深入阐述。
二、内源融资现状:
内源融资作为企业资金融通的一个重要渠道,有着融资费用低、效益高的优势。因此,忽视内源融资,企业将难以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生存、发展。在国外,就中小企业而言,内源融资占有绝对的比例,除日本外,西方主要发达国家的中小企业的内源融资基本上都占其融资总额的55%以上,其中美、英达82%以上,而且这一比例还在进一步加大。从20世纪70~90年代中后期,西方国家的中小企业内部融资占全部融资总额的比例不断攀升,美国由62%上升到82.5%,英国由58%上升到68.7%,德国由53%上升到65.8%,就连实行银行主办制的日本,也由29.5%上升到49.6%。但在我国,内源融资的比例过低,只有企业融资总额的30%左右。
三、间接融资现状:
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融资来源相当一部分来自银行。但商业银行目前主要是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和四大政策性银行,它们的服务对象是以国有企业为主,因此,中小企业尤其是民营中小企业要想从银行取得贷款是比较困难的。从中国人民银行2004年1月公布的当年金融统计资料来看,截止到2003年12月第,全国共发放短期贷款74 294.9亿元,其中私营企业及个体贷款1058.8亿元,仅占1.43%。由此看来,我国中小企业的间接融资是严重不足,就目前看,主要存在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间接融资方式单一,主要依靠银行
实际上,间接融资不仅指银行贷款,还包括票据贴现、租赁融资、基金融资等方式。但在我国,在这几种间接融资方式中,由于商业信用和票据市场还处于起步阶段,发展滞后,尤其是中小企业极少通过票据贴现进行融资的;由于经济体制的制约和经营思想观念落后等原因,通过租赁进行融资的也极少;各种风险投资基金和创业基金,对我国的中小企业而言还是一个陌生的新生事物,只有少数高科技中小企业可以利用这种间接融资方式进行融资;银行贷款则由于服务品种多样,手续简单方便快捷(相对而言),成为中小企业获得外部融资的主要方式。
(二)银行贷款存在较大的地区差异
在国有商业银行的新增贷款中,中小企业所占比重在不断下降。我国中小企业发展极不平衡,东部较为发达,中西部落后。中小企业的间接融资情况也存在很大差异,其中东部中小企业较为发达,经营质量较好,银行愿意向其提供资金;而中西部中小企业,由于经营理念和管理方式落后、技术创新能力差等原因,很难获得银行的贷款。
(三)通过银行进行间接融资较难,获得的资金量很少
实际上中小企业通过银行贷款的间接融资很难,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在不同程度上存在这个问题。造成间接融资难的原因,各国国情不同原因也有所不同,在我国间接融资难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 商业银行思想未解放,对中小私营企业尚存偏见。
2. 商业银行内部缺乏有效的竞争、激励机制。
3. 银行贷款利率浮动区间小,风险激励机制不健全。
4. 缺乏面向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体系。
5. 信用担保体系尚未确立,缺乏有效的手段提高中小企业信用能力。
6. 银行的抵押担保信用条件,让中小企业难以实现抵押担保贷款。
7. 中小企业自身素质存在问题。经营风险高、信用观念淡漠,直接影响其融资能力。
8. 与大企业互动关系不强,难以利用大企业的商业信用。
此外,近几年来国有商业银行的信贷方向作了重大调整,实行抓“两头”战略,即一头抓大型企业和大型项目,另一头就是面向个人的消费信贷。因此,新增贷款主要集中于基本建设和大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对中小企业的贷款呈不断下降趋势。
就上述问题来说,许多中小企业存在的管理者素质差,管理财务等制度不健全,也是影响中小企业融资的关键问题。具体表现在实际信贷业务中,存在着中小企业欠息严重,呆账、坏账比例偏高。银行在对中小企业放贷时顾虑重重,谨慎对待中小企业特别是私营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影响了健康成长的那部分中小企业对贷款的合理需求。以中国工商银行武汉市分行为例,截至2004年6月,与该行有信贷关系的中小企业有5684户,欠息有3122户,欠息额占该行欠息总额的64.8%;不良贷款占该行不良贷款总额的78.5%。其中有43户企业借改制之机逃废银行债务,占改制企业的46%,涉及贷款本息13亿元,严重危及了该行贷款的安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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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陈晓红等.中小企业融资.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
〔3〕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课题组.当前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及结构问题实证研究,2002年12月.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住宅抵押贷款证券化;信托收益凭证;特设机构SPV
证券化是一项综合性非常强的系统工程,证券化中交易结构的严谨有效性需要由相应的法律予以保障,而且资产证券化涉及的市场主体较多,它们之间权利义务的确定也需要以相应的法律为标准,必然需要法律上的协调。我国虽然没有系统地出台资产证券化法律,但《证券法》、《公司法》、《信托法》等等相关法律已经很完善,证券法和其他法律文件为证券化留下足够的发展空间,从历次金融领域重大举措来看,在立法上通常都是由国务院颁布有关条例,然后由最高人民法院配套司法解释,最后由监管部门制订行政规章,2005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出台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为即将在中国建设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即将实行抵押贷款证券化提供了暂行条例,使得我国对资产证券化的监管法律更加完善,完全有能力对资产证券化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管。以美国为例,该国也没有一部专门针对证券化监管的法律,但以《证券法》、《证券交易法》、《统一商法》等构成的美国资产证券化法律体系足以保证资产证券化的顺利实行。中国建设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即将实行抵押贷款证券化,那么我国对证券化应如何监管、适用哪一部法律,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则必须明确界定证券的法律性质。
证券的法律性质不仅直接决定着发起人、发行人、和投资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和风险分配,还决定着该证券究竟适用哪部法律规范,如果证券性质是债券,则应当适用《公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和有关金融债券的规定;如果性质为所有权凭证,则应当符合有关部门债券转让和买断法律规定;如果为信托收益凭证,则应当符合《信托法》规定。因此在发行证券之前,必须明确定证券的法律性质。
①作为债券的证券的法律性质及效果。
在我国成立公司型SPV还有一定的法律障碍,中国的行业和公司管制十分严格,根据我国目前有关民商法律,注册资本制度限制、银行和证券分业经营制度的限制、证券发行的资格限制使得我国目前无法成立公司型SPV,必须颁布特别法进行规范。虽然采用债券的形式实施证券化在目前还不可行,但在国际上抵押贷款证券化中采用债券的形式发行证券的方式最常见,既然该资产证券的法律属性是债的性质,那末就必然受到关于债券的法律规定的监管和制约,这些法律监管和制约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a.证券化资产的权属上,资产的所有权仍然归属于发行人,毕业论文不能绝对排除发行人的其他债权人对该资产的追索权,尤其是在发行人破产的情况下。
b.追索权上,投资者在不能完全通过资产或处置抵押品所产生的现金流获得偿付的情况下,有权直接向发行人追索,直至参加发行人的破产清算,因此资产的收益风险仍然由发行人负担。
c.对于发行人挪用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即无处分权)的,依据我国法律,投资者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即无物权上的排他追及权。
d.在证券的发行上,应当适用《公司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法规,如果不作修改,则根据这些法规,SPV作为发起主体几乎没有可能。
采用债券的形式发行证券,SPV与发起人之间一般是买卖法律关系,即通常所说的“真实销售”。通过“真实销售”,SPV对基础资产享有了完全的所有权,在发起人破产时,基础资产不能作为其破产资产,也能使证券化资产与发起人的破产风险相隔离;而SPV与投资者的关系就是债的法律关系,受合同法约束,即投资者为债权入,SPV为债务人。投资者享有按期收回债券本金利息的权利,享有转让投资、了解发行人财务经营状况的权利和法律规定的有关债券人的其他相关权利。SPV作为债务人负有按期支付债券本金、利息的无限责任。
②作为票据的证券的法律性质及效果。
发行人不仅可以在资本市场上实行资产证券化,还可以在货币市场上实行证券化,通常证券化工具是票据,例如,票据虽然本质上是一种债,应当受到债的法律关系的调整(在这方面与债券相同),但由于票据在商业活动中已经形成了独特的规范体系,因此在法律性质上体现出许多与债券不同的地方,主要体现在法律适用上,票据主要受票据法调整,一般不适用债券的法律法规;在追索权上,票据法规定票据的持有人可以向其前手无条件追索,直至票据签发人(即发行人),而债券持有人只能向发行人追偿;在发行上,票据的发行条件比债券简单,发行程序也比较便利,法律上的限制少,监管起来也更简单。
a.在法律适用上,票据主要受到票据法调整。
b.在运用目的上,我国法律排出了票据的融资功能,仅把票据作为支付工具使用,硕士论文即票据的签发必须有真实的交易关系作为基础,而债券则是一种融资工具,并非支付工具。在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下,资产证券化无法以票据作为工具,这实际上意味着我国的资产证券化不能用于短期融资。
c.在追索权上,票据的持有人可以向其前手无条件追索,一直到票据签发人即发行人,而债券持有人只能向发行人追偿,因此我国法律对票据持有人的保护更严格。
d.在发行上,票据的发行条件比债券简单,门槛低发行程序也比较便利。
③作为信托收益凭证的证券的法律性质及效果。
在抵押贷款证券化的交易过程中,发行人SPV作为委托人的发起人(即银行)取得抵押款组合,并作为信托资产。随后将信托财产分割成单位,将本属于委托人的受益权出售给投资者,投资者取得收益凭证,并因此作为受益人拥有信托财产的收益权,收益范围为包括一切因管理或处置信托财产而产生的收益。根据信托法规定,在委托人不是信托唯一受益人的情况下,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的其他财产。因此,在信托收益权部分转让给投资者后,信托财产具备独立性,不作为委托人的遗产和清算财产。由于我国已经颁布了信托法,所以,以信托收益凭证的方式实现抵押贷款证券化在法律监管上具备了可行性。但信托收益凭证还将会受到以下的法律制约:
a.法律性质上,信托收益凭证能否作为证券对待。我国立法虽然对于信托收益凭证是否可以作为证券尚未有明确法律规定。根据我国《证券法》规定,一种凭证是否作为证券对待,应当有法律或行政法规予以确定。在信托收益凭证没有被法律或行政法规确立为证券前,不能作为证券对待。虽然我国已经发行了许多信托计划,但这些信托计划不过只是合同而已。与证券比,这些合同在流动性、无因性、规范性等法律保护方面显得十分弱小,不能实现规模化和标准化发展。
b.在资产权属上,信托财产的名义所有人是受托人。所谓“名义所有人”是指受托人只有受托之名,而无所有人之实,医学论文不承担贷款的违约风险,委托人也不承担违约风险;违约风险的实际承担者是投资者,但与所有权凭证不同,投资者不是资产的所有人只有权分享因信托财产而产生的收益,这意味着受益人在法律上无权直接追索贷款关系中的债务人,而如果是所有权凭证,则有权追索。
c.在追索权上,信托受益凭证对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追索隔离最彻底,受益人只能自行承担因贷款无法偿还而产生的风险。作为对等条件,破产隔离也最彻底。
d.现金流权属上,现金流名义上属于受托人,但由于现金流被要求注入到一个独立的受托管理帐户上,并由托管人监督资金的划拨,因此,被受托人挪用的可能性很小。如果被挪用,受益人不能直接向资金接受方追索,但可以向受托人和托管人追偿,因为他们违反了信托义务。
e.在发行条件上,由于信托受益凭证不同于债券,因此不必适用有关公司法或其他发债法规的相关规定。
采用信托收益凭证的形式发行,SPV与发起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信托法律关系,即发起人将基础资产(住宅抵押贷款)转让给SPV,成立信托关系,由SPV作为证券的发起人,在此信托关系中委托人为发起人,受托人为SPV,信托财产为证券化资产组合,受益人则为信托收益证书的持有人(即投资者),根据信托的法律关系,发起人将基础资产信托于SPV以后,这一资产的所有权就属于SPV,发起人的债权人就不能对这部分资产主张权利,从而实现了证券化资产与发起人破产隔离的要求;SPV与投资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则为信托法律关系,受信托法的约束,信托文件详细记载了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SPV作为受托人,应当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物,但不对财产管理产生的亏损承担法律责任,除非证明有过错行为。受益人则根据信托文件享有信托财产及其衍生权益,但不得干涉受托人的财产管理事物。
此外,我国还可以采用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对资产证券化的监管要求,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对资产证券化框架下的信用风险作了明确的界定,并且规定了资产证券化项下处理信用风险的标准化方法,以此来对证券化的资产和信用风险进行内部评级,使风险的控制有一个量化的标准。在未来的证券化实施过程中这些标准都可以逐步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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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承兑是汇票特有的制度,理论与实践都确认了汇票承兑自由原则。本文对该原则提出了质疑,认为当付款人与发票人之间存在充足资金关系的前提下,付款人基于合同法上的先契约义务有承兑汇票的义务,否则应承担拒绝承兑所导致的发票人的损失。对汇票承兑实践与立法规定的出入,笔者也提出了解决建议。
随着商品经济的逐渐繁荣票据日益成为市场经济中支付、结算、融资的不可或缺的工具。汇票是一种委托他人支付的票据,到期日的多样性是它的重要特点,正是这一特点使它的信用和融资功能远远高于支票和本票,在市场交易中的地位也更为突出。
汇票的自由流通和兑现与汇票的承兑密切相关。由于在汇票中所说的委托付款,是一种指示或命令,是出票人所为的单方法律行为,所以付款人的付款义务是不确定的。承兑的意义就在于确定汇票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不难看出,承兑对持票人利益的实现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文对汇票承兑的若干问题谈点粗浅的看法。
一、关于承兑自由原则的思考
理论与实践都确认了汇票承兑自由原则,即(1)汇票持票人请求承兑自由,持票人可请求承兑,也可不请求承兑,其不因没有请求承兑而丧失票据权利;即使在特殊情况下,如汇票属于必须承兑,持票人会因没有请求承兑而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或无法行使付款请求权,但请求承兑仍就不成为持票人的义务。(2)汇票付款人承兑自由。汇票上的付款人经发票人在汇票上记载后,便取得在汇票上进行承兑的地位;但付款人不一定要承兑,没有承兑的付款人不负任何票据法上的责任。对于承兑自由原则的第一层含义,笔者没有异议;但对于第二层含义,则表示质疑。
付款人如拒绝承兑,势必严重损害发票人的利益。首先,发票人发出的汇票被拒绝承兑,发票人的商业信用将受到损害;其次,汇票被拒绝承兑后,发票人则成为被追索的对象。因被追索的金额往往大于汇票金额,则发票人经济上将受到损害;再者,汇票被拒绝承兑,也使票据便捷、迅速、安全的功能丧失。这一系列不利后果均源于付款人拒绝承兑,而付款人此时却不负任何责任。
当付款人与发票人之间存在预约关系,即民法上的合同关系时,可按民法上的合同关系来追究付款人拒绝承兑的法律责任。但是,若发票人与付款人之间事先不曾有预约关系,或预约关系根本无法追究付款人拒绝承兑的情形,又将如何呢?笔者认为,绝对的承兑自由实难周全保护发票人的利益,也有害于票据功能的发挥。
票据承兑的法律性质,通常有三种观点:一是单方法律行为说;二是命令接受说;三是承诺说。单方法律行为说认为,承兑是付款人的单方法律行为。
单方法律行为是根据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成立的法律行为,其特点是不需依赖他人的意思即可成立。显然,将承兑看成是付款人的单方法律行为是不妥当的。首先,承兑必须依赖发票人对付款人的指定;其次,承兑的内容如支付的金额、支付的时间等,是由发票人决定的;最后,承兑还必须依赖于持票人的承兑提示。
命令接受说认为,承兑是付款人接受发票人的支付命令的表示。命令接受说容易使人认为付款人与发票人之间存在一种服从与被服从的关系,付款人的意志受制于发票人的意志;而实际上,付款人如拒绝承兑,将不承担任何责任。既然发票人的命令对付款人没有任何的约束力,那又从何谈起是个命令呢?倒不如说是个请求。
承诺说认为,承兑是付款人的一种承诺,是汇票的付款人接受出票人的付款委托,同意承担支付汇票金额的义务而将此项意思表示以文字记载于汇票上的行为。我国《票据法》采纳此说。如《票据法》第38条:“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在这里,我们应该区别承诺与承兑这两个概念。承诺是一种普通民事行为,而承兑是一种票据行为。在免为承兑的汇票中,付款人仍有一个付款承诺的过程,但无付款人的承兑。在持票人提示承兑时,如付款人并不在票据上签字盖章,而是通过其他方式出具到时付款的承诺,则不能认为是付款人对票据的承兑。承兑是付款人的承诺,该项承诺究竟系付款人对发票人的“支付委托”承诺,还是对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承诺?
笔者认为,采纳对发票人支付委托的承诺比较妥当。其理由是票据的流通性,即请求承兑的持票人不一定是最终受款人,如把承兑看作是对持票人付款请求的承诺,容易使人认为付款人与承兑提示人之间建立了一种“合约关系”;而一旦付款请求人不是承兑提示人的话,付款人就会产生行使对人抗辩权的错误观念。同时,付款人承兑的内容如付款金额、支付时间等是由发票人记载确定的。在这里,我们确定了承兑是付款人对发票人支付委托的承诺。在民法上,受要约人对要约是否作出承诺,这是受要约人的自由;受要约人可为承诺也可拒绝承诺。但是,应注意到,在民法上,受要约人拒绝承诺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不承担任何责任;在特定的情况下,受要约人对要约人承担一种先契约义务。这种先契约义务表现为要约人与受约要人相互协力、保护、通知等;若受要约人违反此先契约义务而导致要约人受到损害,则受要约人就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反映在票据法上,笔者认为付款人在一定条件下同样对发票人应承担先契约义务,即对票据进行承兑的义务。以下几点分析能对笔者的论点提供更为有力的支持。
第一,我国法律允许通过票据的方式进行经济往来,发票人运用票据来清偿债权债务是其一项权利;但如付款人能够无正当理由而拒绝承兑的话,则是变相地否定或限制了票据的流通与使用。这显然是与法律的规定相悖的,并侵犯了他人的权利。正基于此,法律规定允许票据流通使用的同时,赋予了付款人对票据承兑的义务。
第二,付款人只是在一定条件下承担承兑的义务。而一定的条件是指付款人承兑的义务以享有相应的权利为基础。其权利表现为发票人应向其提供充足的资金关系;如发票人没有向付款人提供充足的资金关系,则发票人将构成自身义务的违反,付款人将不承担对发票人的先契约义务,即付款人无承兑的义务。此时付款人拒绝承兑将不承担责任。当然,此时付款人仍可为承兑,但此时付款人的承兑应视为付款人的无因管理行为。综上,当发票人已向付款人提供充足资金关系时,付款人有承兑的义务。这里应强调的是,充足的资金关系应是明确肯定的。若付款人认为发票人已向付款人提供了充足的资金关系。
第三,在一定条件下的付款人对票据承兑的义务,将有助于票据的流通与推广使用,也有助于交易的安全与迅速。最后笔者建议,我国票据法应增加以下内容:票据付款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承兑,应承担因其拒绝承兑所造成的发票人的损失。当付款人与发票人预先有协议,就付款人拒绝承兑时的责任承担有约定时,则两种责任即票据法上的责任与民法上的责任竟合,允许当事人选择。
二、提示承兑期限
汇票持票人提示承兑期限在《票据法》中已有明确规定。如第39条:“定日付款或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第40条第1款:“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向付款人提示承兑。”第3款:“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 转贴于
关于提示承兑期限,有以下几点应予明确:
(一)提示承兑期限是票据到期前追索权的预定期间或不变期间。持票人于此期限提示承兑,则享有对其前手的期前追索权;反之则不得享有期前追索权。这应与票据权利消灭期限相区别。在票据权利消灭期限过程中,票据权利本身已实际存在,期限经过则导致已实际存在的票据权利胜诉权消灭。由此可知,票据权利消灭期限的目的是维护与原有法律关系对立的新的社会关系,系属诉讼时效,可以延长、中止、中断。而在承兑提示期限过程中,期前追索权事先并不存在。在此期限中提示承兑,能享有期前追索权;反之,则不享有期前追索权。由此可知,提示承兑期限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原有的法律关系。因此笔者认为,提示承兑期限系属除斥期间,不能发生中止、中断、延长等情形。
(二)提示承兑期限的经过,丧失的是期前追索权。即在票据到期前如被拒绝承兑时的追索权,付款请求权并不因此而丧失;同时,票据到期时行使付款请求权如被拒绝付款,发生期后追索,持票人仍可行使期后追索权。
(三)提示承兑期限的经过,丧失的是对汇票出票人在内的所有前手的期前追索权。
三、汇票承兑的实践操作
根据《票据法》的有关条款,提示承兑的提示人是持票人,提示承兑的对象是需要承兑的汇票。但是,根据《支付结算办法》和《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的有关规定,有两种与上述规定有所不同情形,也是实践中的通常做法。第一种做法是银行在汇票用纸上而非汇票作出承兑,第二种做法则是出票人在签发完汇票之后与向收款人交付汇票之前要求付款人承兑。
首先,这两种做法都与承兑的基本概念即由收款人或持票人而非出票人向付款人提示汇票要求承兑,而且第一种做法还违背了票据的文义性、要式性原理。其次,以损害票据法的整体功能为代价而追求促进银行承兑汇票的流通性,其价值取向值得商榷。最后,在两种做法的操作过程中,如果所谓的汇票在向收款人交付之前丧失,由谁作为权利人采取救济措施、由谁承担损失都成为问题和争议。
笔者认为,从其他方面加强规范,也完全可以达到增强汇票流通性的作用。例如,在出票人与付款人签订有承兑协议的情况下,只要在基础关系的法律责任承担上规定付款人在不按协议承兑时赔偿出票人所有直接和可以预见的损失,就足以督促付款人按约承兑,促进商业汇票的流通性。
四、汇票被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后持票人的权利
在正常情况下,汇票的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时即可从付款人或付款人的人处得到承兑,实现付款从而使票据权利义务得以最后圆满消灭。但是付款人有适当理由时也有权拒绝承兑,如前所述,付款人的拒绝承兑的权利是付款人规避风险的屏障。相对应的,法律也赋予了持票人以追索权,即持票人有权在特定情况下以全体票据债务人为追偿对象,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及费用。
目前,票据在社会中的作用举足轻重,市场经济的运转离不开票据的有效流通。票据之所以具有如此魅力,关键在于它的多种功能,特别是信用功能和融资功能。承兑作为汇票权利义务确定化的必经程序,其制度完善的意义不言而喻。当然,充分发挥票据信用功能和融资功能还应当从多方面着手,如应当允许远期票据包括远期支票、汇票、本票的存在;通过有关资信机构建立票据使用人的信用制度,等等。从而,使我们的社会更加具有效率,市场经济更加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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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中小企业;融资;制度缺陷;对策
近年来,中小企业的发展和金融支持的问题得到了普遍的关注。2000年末,股份制改造的成功普及标志着中小企业向现代企业迈进了根本性的一步。从出资结构看,政府出资额减少,企业内部和民间个人出资急剧增加。中小企业改制的成功使得商业银行开始尝试对中小企业的优质客户加大支持力度,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出现了一定的缓和。金融机构在中小企业发展壮大过程中,发挥了“输血”和“造血”的功能。同时,银行也从中小企业信贷中得到了实惠,形成了银企问相互依存和共同发展的良好局面。但是在金融制度的某些领域,仍存在着不适应中小企业融资的约束和限制,影响了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支持作用的进一步发挥和中小企业的快速发展。
一、中小企业融资制度的缺陷分析
1.关于国有商业银行
国有商业银行是支持中小企业的主要力量。但是,国有商业银行作为我国银行业的主体,长期以来直以服务国有大企业、追求规模效益为经营宗旨,双方形成了兴衰与共的牢固关系,近年来,我国企业发展强调“抓大放小”、“扶优限劣”,实行主办银行制度,使这种关系又得到了进一步强化。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形成和完善,以及受国际金融危机和国内金融资产质量不高的现实的警示,国有商业银行开始实行市场化的资产负债风险管理,并在信贷管理制度上进行相应的变革,普遍上收和集中了信贷管理权限,实施集约化经营,最大限度地压缩风险资产的比重,中小企业的贷款自然就在被压缩之。国有商业银行主观上的性经营行为在客观上给中小企业的融资带来以下负面影响:
一是基层行资金使用上存多贷少,严格的授权、授信制度义进一步制约了基层行的信贷行为,加上严格贷款条件,清理边散小户,控制新增贷款户,以致相当部分的中小企业因资金薄弱而出现银行信贷上的“真空”。
二是国有商业银行虽然强化了贷款风险的约束机制,但与之相匹配的利益激励机制却没有相应建立,特别是在现有产权制度下,国有商业银行产权所有人缺位,严重影响了基层行支持中小企业的积极性和信贷人员的放贷积极性。
三是呆坏帐的核销以所有制来划分,政府可以对国有大企业承担“无限责任”,“补贴”国企出现的亏损或破产,而中小企业的呆坏帐却不在核销范围之内,由此加大了国有商业银行开拓中小企业信贷业务的后顾之忧和“惧贷”心理。
四是国有商业银行的信贷操作流程长、环节多,不适应中小企业经营灵活、资金周转快的特点,同时增加了银行的管理成本和单项融资交易成本。
2.关于农村信用社
农村信用社虽然具有点多面广和对中小企业比较熟悉的优势,但市场定位在服务“三农”,按现行政策规定,原则上70%以上的贷款用于农户贷款,支持中小企业的能力明显不足。
3.关于地方金融机构
地方金融机构作为扎根于基层的金融组织,无论在体制还是地缘方面,都具有支持中小企业的比较优势,但是在竞争不断激烈的市场环境下,经营定位和目标已经逐渐偏离其根本。一是防范金融风险要求的严格贷款约束和责任人追究机制,制约了基层金融机构支持中小企业的积极性。二是某些经济快速发展,但是曾经产生过风险的地区,各基层金融机构以防风险为工作重点,上级行的信贷控制较严,业务开拓创新受到一定影响。
(二)中小企业融资市场的制度存在缺陷
1.中小企业各种融资方式的比较
当前中小企业投资的资金来源分为自有资金和外部融资。企业的外部融资渠道分为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两种。直接融资又分为企业从股市和债市筹资、外部自然人和企业入股、企业民问借贷。通过股市融资的只能是中小企业中的少数佼佼者,又没有专门的创业板块的支持,因此企业通过股市融资的可操作性较小。而通过债市融资目前还存在制度性的障碍。随着企业改制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制度的普遍建立,企业开始尝试通过外部自然人和企业入股的方式,来扩大企业规模,充实企业资金。
2.银行贷款在中小企业的融资过程中具有不可替代性
尽管企业直接融资方式多样,但是规模较小,不能作为企业融资的主渠道。当前,银行贷款是企业最主要的投资资金来源,并具有不可替代性。
首先,银行贷款是融资成本最低的融资手段。
其次,股市和债市融资的制度性障碍是中小企业难以通过自身努力突破的。
第三,外部企业和自然人人股具有分散股权的风险,企业不希望外部股东介入企业的生产和经营。
第四,尽管民问借贷交易成本较低,但是资金规模有限,也没有银行特有的多种金融服务,使用范围十分有限。
3.现阶段中小企业融资市场上的制度缺陷不利于中小企业的发展
第一,金融机构的信贷决策机制不利于中小企业融资。
目前各国有银行均按各自总行规定的标准进行信用等级评定,不分企业规模大小,标准一致信用等级评定的条件与定位比较高。中小企业大多是民营股份制企业或家族式企业,管理不规范,财务核算不正规,无法提供合格的财务报表。金融机构的资金定价机制也不利于中小企业的融资。商业银行扩大贷款利率上浮幅度后,为扩大对中小企业的放贷安全性,金融机构普遍对中小企业提高了贷款的利率上浮幅度,抑制了中小企业的信贷需求。
第二,银企间由于信息不对称引发的逆向选择。
较为封闭的运营方式及不规范的财务及管理制度不仅使中小企业的信息透明度低,社会公信度不佳,而且使中小企业在寻求贷款和外源性资本支持时,银行和投资者难以准确判断其信用程度,往往会做出有违融资者意愿的逆向选择。而作为中小企业,为实现融资目的,又会想尽一切办法隐瞒与己不利的各种信息,甚至不惜弄虚作假,从而演绎出另一种与市场规则相悖的逆向选择。这不仅会产生有损银行与投资者利益的道德风险,亦会进一步损毁企业自身的社会公信度,加深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矛盾,形成一种恶性循环。银企问的信息不对称,反映了商业银行和中小企业信贷市场的割裂性和低效运作。
(三)现行金融制度的配套服务体系不健全
1.中介手续繁、费率高、效率低。
企业能作为抵押物的主要是房地产及主要生产设备,企业办理抵押的主要手续却包括抵押登记、评估及抵押合同公证等,涉及工商、房产、财险、法律公证处多个管理部门,手续繁琐,时间长,短者10多天,长则1个月。需要缴纳的综合收费率最低的也高达0,7%。而且,由于评估登记的有效期限经常与贷款期限不匹配,需要重新评估,加重了企业负担。
2.担保机构的作用没有得到有效发挥
担保公司的作用没有得到有效发挥是中小企业反映最强烈的问题。建立担保机构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解决其贷款担保难问题。但是调查发现,许多担保机构建立以后并未完全按设立的初衷(或章程)运作,担保资金的使用方向偏离了机构的主要职能——担保功能,没有将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作为主要的业务发展目标。
二、中小企业融资制度矫正点选择
上述分析表明,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深层原因是制度性障碍。对于政府管理部门来说,当前最重要的是转变观念,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全局出发,加快金融改革,调整和完善融资制度。
(一)完善间接融资体系,大力发展地方性民营中小商业银行
地方中小金融机构熟悉当地情况,容易了解到地方企业的经营状况、项目前景和信用水平,因而可以克服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交易成本较高的障碍,降低服务价格,满足资金供求双方的需求。另一方面,鉴于国有银行体制所暴露出来的问题,地方性中小银行不宜继续采用国有或国有控股的所有制模式,而应以民间资本构建的股份制为主。
(二)对制度建设方面的建议
从制度建没的角度来看,发展地方性民营中小银行应本着“明确标准、放松管制、细化监管、鼓励竞争”的原则,尽快建立和完善中小商业银行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风险管理制度、竞争规则以及监管办法,只要符合标准就准予设立,只要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就及时依法惩处,保证中小银行在良好市场环境中公平竞争。从我国的现实出发,为了稳妥地发展地方性民营中小银行,可以采取分步走的方法。例如先选择一些符合条件的城市信用社,将之改造为地区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在总结经验教训之后再逐步推开。
(三)积极发展企业债券市场和长期票据市场,丰富资本市场的交易品种
从国外情况来看,发达国家企业通过证券市场融通的资金中,债权融资比重一般要高于股权融资比重的数倍有时近10倍。与之成为对照的是,多数发展中国家的资本市场均存在着股票热、企业债券冷的特点。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制约企业债券市场和长期票据发展的主要因素一是利率尚未市场化,二是企业信用水平不高。对于前一个影响因素,由于我国正在逐步推行利率体制改革,利率市场化已有了一个初步的日程表,因此可以说,发展企业债券市场和长期票据市场的外部条件正趋向成熟。对于企业信用问题,则需要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构筑一个有效的信用征集、评价、系统并建立起严格的违信惩罚制度,藉以解决企业债券和票据在发行上市过程中的信用识别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