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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食品安全 社会公众 监管模式
2009年我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出台,对于遏制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起到了重要作用。然而,我国食品安全事故仍然频频发生,现行“政府单中心监管”体制却显得乏力,出现了监管机构日益庞大,监管成本不堪重负,监管规则堆积如山,监管人员却身心疲惫、无所适从的情况。“政府单中心监管”体制下,政府承担了市场监管的全部职能,行业协会、企业和消费者等社会管理主体在监管中缺位,政府人员的行政性而非专业化监管难以从根本上解决食品安全问题。因此在食品安全监管领域,应当重视社会监管力量的纳入。通过政府部门、行业协会、企业、消费者等社会管理主体的全方位参与,扩大监管主体的参与程度,强化已有监管机构的效力,重塑“事前监管”的先进理念,加强监管保障措施的力度,建立全方位的与国际先进水平接轨、具有我国特色的食品安全监管方式创新性体系,以达到整合监管资源,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的事半功倍的食品安全监管效果,营造健康和谐的食品安全环境。
一、完善食品安全社会公众监管模式的必要性
论文摘要:消费者安全权是消费者权利保护中最重要、最根本的权利。针对近年来屡次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严重侵犯消费者安全权的情况,即将实施的《食品安全法》“重典治乱”,力图严惩食品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分析了《食品安全法》对我国消费者安全权保护机制的完善,主要体现在几个方面:从“监管体系”上加强消费者食品安全建设;建立食品安全监测与风险评估制度;统一食品安全标准;加强对食品添加剂的严格管理;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社会责任与法律责任意识等。对加强政府部门对我国消费者食品安全的监管、增强消费者维护食品安全权益意识具有重要意义。
食品安全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近年来层出不穷、此起彼伏的食品安全事故,一而再、再而三地刺痛了老百姓的神经,引起全社会高度关注。国家立法机关加快《食品安全法》的立法步伐,五年磨一剑,经反复打磨,2009年2月28日,《食品安全法》草案获得通过,并已于同年6月1日开始实施。
所谓消费者安全权,是消费者在购买生产经营者提供的产品或服务时,为保证其自身在消费该产品或服务的过程中身心健康和安全而享有的、获得质量保证、绝对安全可靠的卫生健康的产品或服务的权利。作为一部专门保障消费者食品安全的法律,《食品安全法》对消费者安全权的保护机制做了大量创新。
以前,为把握好消费者“吃”的安全问题,农业、质检、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各负其责,共同管理食品安全了。但是这些部门职能交叉、责任不清,食品监管容易出现真空,严重威胁消费者的安全权。特别是“三鹿奶粉事件”发生后,社会上要求改变现有监管体制,真正实现有效监管的呼声越来越高。为此,食品安全法进一步明确了食品安全监管的体制和机制。
一是对实行分段监管的各部门的具体职责进一步明确。卫生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质检、工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农业部门主要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进行监管,但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则依照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二是在分段监管基础上,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高层次的议事协调机构,协调、指导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三是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管的工作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进行评价、考核。此外,为了确保责任对口、政令畅通,地方政府还要依法确定本级卫生、农业、质检、工商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食品安全监管机关享有检查权、检验权、查阅、复制权、查封、扣押权等权力。
四是国家鼓励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基层群众组织开展消费者食品安全权益保护意识和保护能力的活动,首次规定新闻媒体有对侵犯或可能侵犯消费者食品安全权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责任。
2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是对食品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进行的科学评估。在当前食品工业高速发展的情况下,只有对食品及食品添加剂进行安全风险评估,才能从“源头”上维护消费者食品安全权川。近年来发生的一系列食品安全事件,因为缺乏及时权威的声音,各种说法相互矛盾,使老百姓无所适从。更让人不可思议的是,几乎所有的食品安全事件都是先被消费者或媒体披露出来的。
为此,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和安全风险评估制度,由国务院卫生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同时负责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成立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卫生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应及时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并予以公布。
3统一食品安全标准
长期以来,我国食品标准“不标准”。一方面,我国的标准太老太少,未与国际接轨,比如食品中是否含有“苏丹红”,欧盟标准早就有了明确规定,我们的标准却“先出事后”,标准的预警功能严重缺失;另一方面,我国食品标准又太多太乱,卫生标准、质量标准;国家标准、企业标准……各标准间重复交叉、层次不清。
为了解决目前一种食品有食品卫生和食品质量两套标准的问题,食品安全法确立了统一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原则,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科学合理、安全可靠”。今后,我国只有一套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除此之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为保障消费者对食品安全标准的知情权,《食品安全法》特别专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供公众免费查阅”。
4对食品添加剂实行“有害推定”
食品添加剂是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人食品中的化学合成或者天然物质瑟’〕。目前,我国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有22类2022种,其中包括添加剂290种,香料1528种,加工助剂149种,还有胶姆糖基础剂55种。
针对目前食品生产经营中存在的添加剂不规范使用甚至滥用问题,《食品安全法》进一步加强了对食品添加剂的监管:一是食品添加剂目录由卫生部门组织专家制定,食品添加剂依据风险评估证明确实是安全的,才能加入到食品中。二是添加食品添加剂必须具有技术必要性,也就是说添加剂应对食品的质量、营养等的改善是必要的。如果没必要,比如面粉增白剂,加与不加都不影响面粉类食品的正常食用,所以卫生部门已从添加剂的目录中将其删除。按照这一法律条款,添加了食品添加剂目录以外的物质,哪怕是对人体无害,也是违法行为。这为“蒙牛”特仑苏事件作了注解。三是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关于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和用量的规定使用添加剂,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5创新生产经营者的社会责任机制
食品安全不是“管”出来的,只有当每一个食品生产经营者真正承担起应负的责任,主动把住安全关时,我们的食品安全才有保障。为了从制度上保证食品生产经营者成为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食品安全法创新了生产经营者的社会责任机制。
一是创新许可证制度。虽然《食品卫生法》也规定了对食品生产经营的许可证制度,但该法只规定了由卫生部门负责的单一的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食品安全法》则从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三个方面创新了许可证制度设计,原来单一的食品卫生许可变成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和餐饮服务许可。生产企业到质检部门申领生产许可证,经营企业要到工商部门申领食品流通许可证,从事餐饮业的要到食药监部门申领许可证,卫生部门不再负责发放食品卫生许可证。
二是建立索票索证制度。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台账制度,把住食品的供货进货关。
三是规范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职工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做好对所生产经营食品的检验工作,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四是增加食品召回和停止经营制度。食品安全法借鉴国际通行做法,明确规定了不安全食品的召回和停止经营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规定召回或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县级以上质检、工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五是生产经营者信用档案制度。“企业必须流淌着道德的血液”,这是三鹿事件后社会普遍的呼声。为加强食品企业的信用建设和管理,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证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对有不良信用纪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要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6严格食品生产经营者法律责任制度
为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食品安全法对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做原料生产食品,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等严重的违法行为,用了十多个条款详细规定了相关的刑事、行政和民事责任,保持了法律对违法犯罪行为应有的威慑功能。
值得注意的是,在食品安全方面,消费者与食品生产经营者也是一种博弈关系。消费者的懦弱就是假冒伪劣食品生产者、经营者投机专营的机会,消费者积极主动行使权力,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食品生产者、经营者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的行为就会有所收敛。所以,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的强弱,在某种意义上就是抑制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与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的关键因素。虽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出了“假一罚一”的规定,并且在“假一罚一”机制的鼓励下,全国各地相继出现了类似“王海式”的打假英雄,让制造、销假行为有所收敛。由于食用不安全食品直接威胁到人们的生命健康,其危害性要比一般假冒伪劣商品大得多,所以《食品安全法》从调动消费者积极维权的角度,既颠覆了“弥补损害”的民事赔偿理念,也突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假一罚一”的立法规定,确立了更加严厉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假一罚十”,大大提高了赔偿金的倍数,目的在于提高食品违法成本,鼓励消费者积极维权。
7结语
关键词 食品安全法 采样 小型餐饮户 柠檬市场
中图分类号:F768 . 2 文献标识码:A
求木之长者,必固其根本,欲流之远者,必浚其泉源。思国之安者,必积其德义,但,何谓德义?衣食足而知荣辱,衣食尚且不足,何谈教化德义?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不仅是两会民生所关注的重点,随着三氯氰胺,苏丹红,塑化剂,等引起的食品安全问题逐步走入人们的视野,如何保证食品健康,如何打造健康食品城市,抑或如何保障公众人民生命健康安全,已成为放在食品药品监督所办公桌上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武汉市某区小型个体餐饮户食品安全现状
经过一个月的实习生活,通过亲身走访数十家,查看百余份餐饮操作间笔录,对武汉市某某区小型个体餐饮户食品安全现状作出了初步的分析,以其结果来看,食品安全现状不尽如人意,仅以中型餐馆的量化评分来言,多数为C,少数为B,而A更是凤毛麟角,而个别小型餐饮,快餐店,小吃店更是“脏,乱,差”在第三类餐饮服务许可标准(适用于小型餐馆,小吃店,供餐人数50人以下单位食堂)中所要求的21项,仅三个关键项便有多家餐馆难以达标,在采样分析报告中多家小吃店食品中检测的SO2与游离矿酸甚至是大型餐馆的几十倍甚至数百倍以上,这样的安全现状着实让人忧心。
就目前问题的情况进行简要分析,并对66家餐饮企业笔录进行具体统计与总结,发现主要问题在以下34个方面。
(1)未见(餐饮服务许可证)或擅改餐饮服务许可地址。(2)餐饮服务人员未能出示健康证。(3)操作间内保洁柜无门。(4)现场无专用的仓库,仓库内有积水,库房无门。(5)未见索证索记中心(6)保洁柜内餐盘有水珠成串滴落,圆盘内有油渍。(7)生食存放冰箱有吐司,炼乳。(8)保存食品过期。(9)索证索记登记过期或无索证索记。(10)下水道无坡度。(11)洗碗池与洗菜池未分开(12)成品,半成品,生食混放(13)未见废弃油脂回收记录。(14)使用食品添加剂不符合标准。(15)无拖把池。(16)餐用具未经消毒,或没有消毒设施。(17)保洁柜数量与用量不适应,保洁柜放有私人杂物。(18)生食海产品间未启用(19)垃圾桶无盖。(20)食用油及熬好的火锅底料直接放在地上。(21)无防蝇,纱门纱窗,及防鼠设施。(22)与申报项目不符合。(23)工作服不应挂在操作间内,人与动物不应在操作间内居住。(24)冰箱无生熟标志。(25)未按标准储藏食物。(26)食品直接放在地上,餐具落地存放。(27)不符合餐饮服务许可证的许可范围。(28)食品无厂名,生产地址,生产日期及保存期。(29)库房放有杂物。(30)凉菜间无紫外线灯管。(31)操作间破损,与外界直接相通。(32)操作间内洗手间与粗加工间,白案间无隔离防护措施。(33)室外加工,搭制简易,棚子设在室外。(34)食品调料及食品无中文标识。(35)废弃油脂没有回收。(36)无食品保存仓库。(37)冷藏库与供餐不相适应。 (38)厕所设在操作间。
统计项中(1)为基本项,即缺少餐饮服务许可证与擅改许可经营地址的餐饮店应依法予以坚决取缔,上述60余家中就有13家缺1项,占总数近20%,而其中无店名小个体餐饮经营户占9户,占总数的13.6%。
其中1.2.3.4.6.9.11.12.16.21是尤为突出的,在总计66家中有12家以上出现此种情况,并不是个例形式而是极为普遍的现象,通过对餐饮业主及对执法人员的询问中得知,造成目前这一情况主要是因为餐饮业人员流通量大,鱼蛇混杂,中餐馆的食品添加剂没有统一的标准,餐具的消毒难以落实到位,而对于服务人员的培训上岗更是敷衍了事,索证索记往往嫌麻烦而草草应付,小型户主往往没有足够的面积建立符合标准的操作间,而健康证也因为60元的体检费而难以落实,连最基本的餐饮服务许可证也有人推说“不知道,不清楚”。
这些问题无一不反映了食品安全与卫生的监管与宣传工作并不到位,这些宣传不应该只是片面条款式的照本宣科。而应是知其然更知其所以然的通俗讲解,正如知道了紫外线灯管可以防苍蝇,所以凉菜间要安装;生熟混放,成品半成品混放,荤素于统一水池清洗会造成细菌污染,所以这些应该分开放置。检查与执法不到位,餐饮服务人员必须做到知法守法,依法执法,确切落实第三类餐饮服务许可标准,而不能最后推说“这不该我管”,“我不知道”,“不知者无罪”,作为违反标准的托词。
二、对比国外食品安全现状——浅谈日本食品安全委员会
日本的食品安全委员会从2001年开始经过10年的发展在食品安全这一范围内作出了突出的成绩,2001年因为疯牛病,日本正式成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并直接率属内阁,规定了中央,地方,公共团体,生产者,运输者,销售者,经营者,和消费者各自的责任,形成了一个以风险评估功能为中心,具有独立性风险管理,风险沟通,一贯性的新的食品安全行政机构。
食品安全委员会委员要求无论任职或退职时都不得泄露职务秘密。不得在政党以及其他政治团体任职,不得积极从事政治运动,除总理大臣许可外不得经营独立性企业,不得从事取得报酬的其他职务,不得从事其他金钱为上利益为目的的业务。
不得不说日本通过这些规定确立和保障了食品安全委员会的真实性和客观性,但如果照搬的话并不符合我国国情,日本毕竟与我国的社会状况有所差异,但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有些做法却无疑值得我们借鉴。
我们在处理食品安全问题上,缺乏对消费者的足够重视与尊重,造成了许多信息上的不对等,在论文的后面我将以柠檬市场予以解释和说明,这些信息上的不对等会造成市场的萎缩和不存在。
在这些问题上,日本安全委员会提出了“消费者代表的个人,有助于弥补专家理性上的不足,有助于防止科学家借科学家之名行背叛民众之实。
日本选择了圆桌的沟通方式,生产加工者,消费者,行政者,风险评估专家参与讨论,而委员会必要时可请求行政机关,有一定权威性,独立性与公主性。
借鉴日本经验, 对目前武汉市某某区小型个体餐饮户食品安全现状,特提出以下几条合理化建议:(1)与工商局等相关部门相互合作,加大联合执法的次数与力度。(2)建立类似家政中心的餐饮服务中心,直接从中心选取餐饮服务人员,减小并控制餐饮服务的流通。(3)推广洗碗机,在政策上予以支持。(4)建立专门的索证索记中心,并统一检查。(5)给予明确区分条例于成品,半成品,生熟,制成条例挂于操作间。(6)制作健康证标牌,要求服务人员挂在胸前。(7)与相关部门协调,统一回收废旧油脂。(8)统一配给垃圾桶。(9)关键部位装修统一要求,请按要求装修整改。(10)在海关处设置食品安全人员,控制食品添加剂的流入,从源头防治。
但国外的方法未必适应于我国,针对餐饮卫生出现的情况。应采取针对性措施,而不是一味提口号,谈专家,所以针对这些问题,我提出卫生餐饮评级制度,结合工作人员例行的巡检,在笔录的基础上加上综合评级,设置优良中差4个评级制度,出现项目数2项以内为优,5项为良,8项为中,8项以上为差,采用季度评级,针对评级结果指定措施,对优良等级餐饮减少巡检,而对中差等级增加抽样,使食品药品监督局工作增加效率,而减少应景的应付。同时评级制度也予以公示,将选择的主动权给予消费者。
三、 从采样思考我国食品安全相关法律--理论与实践的冲突
2009年6月颁布的食品安全法在一定程度上建立了一个完全的法律制度,然而在实行中却依然有不少疏漏,这是理论与实践的冲突,也是在一定程度上制定时的想当然。
1、首先《食品卫生法》并没有确立一个完整的信息制度,仅以抽样为例,关于抽检的规定散见于《健康相关食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规定》《产品质量法》《农产品质量安全论法》和《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检管理方法》。
如上所述,并没有一个统一的食品安全抽检的法律制度,并没有一个确切的索引,没有一个明确的信息,试想,难道要一个一个翻看上面所述的各个法律,这造成了信息的决对不对等。
2、没有一个专门的抽检食品种类和品种的目录,基本上抽检过程中是哪里有就抽哪里的,这里想抽多少就抽多少,食品种类凑不齐就以餐具代替。
在采样过程中应该减少次数,不应该区里抽完,市里抽,市里抽完省里抽,到最后却不知以谁为准,应该采样的餐饮企业增多而减少每一家采的量
3、于采样的规定而言,详见于《2011湖北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卫生监督抽检武汉市第二阶段抽检工作实施方案》将采样分为19个批次3800个样。
但是却没有明确规定在一次采样过程中到底采多少家,1900家采3800个样与19家采3800个样哪一个更具代表性,两者可以等同吗?
4、在2004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划分了农业部,质监部门,卫生部门,工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部门的职能与工作范围,却造成了各部们工作上的混乱。各个部门之间变得臃肿,责任与处理问题也相互推诿,最后让民众弄不清楚到底谁来负责,到底该找谁。
四、食品安全法的法条竞合和想象竞合
在上文所述中,仅以采样而论,相关的食品安全法看似滴水不漏,其实却有漏洞可钻,对采集样品付费也没有确实规定,很多时候只能餐饮店自己意思一下,又如第十九款中规定,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方能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但实际上工商局与卫生局却缺乏协调,在工作中,常见有工商登记而无法出示相关证件,在第二十五,三十六,三十七上规定,进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外,还应当如实记录食品的生产过程的安全管理情况,但实际上,规定的处罚措施并不明确,无法按条例进行处罚,对于进口的食品添加剂要求有中文标示,这应该从海关从源头上把关,而不是被动的检查。
在食品安全法律上,没有法律上的信息,公布安全范围并不明确,操作性不强,,没有权威性,即在联合执法中无真正有决定性的部门。
在处理问题上被动而不主动,而且在奖励与举报上的处理并不恰当。
2001年10月的《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中提出了消费者与商家之间的制衡,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在《食品安全法》征求意见稿中第九条第二款也有类似规定,但《食品安全法》中删去了这一条。就目前来看,食品安全问题多,举报人员却偏少,存在不信任不理解不支持不反应的情况。
而且职能部门的分工并不明确,需要政府监管,而政府监管又存在监管不到位或监管成本过高,我国的食品安全司法现状是在罪与非罪,宽严量刑间徘徊,没有一个可以的量刑标准,到底如何罚,怎么罚?
同时在我国《食品安全法》中存在明显的法条竞合和想象竞合,重法优于轻法,但条文规定的犯罪的标准并不一致,使之到最后疑罪从无,重罪从轻,
人在犯罪的各个环节所起的作用不同,适用的罪名的差异,是适用共同犯罪理论,还是每个危害食品安全犯罪都进行划段定罪。
而在现阶段我国的《食品安全法》中强调了食品质量的安全与符合当有的营养要求,却忽略了食品欺诈行为及对后代健康存在的安全隐患。
在食品安全的司法量定上,我国还需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法,真正做到依法量人,量人度刑。
附:法条竞合:指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具有包容关系的具体犯罪条文,依法只适用其中一个法条定罪量刑的情况。
想象竞合:是指行为人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其犯罪结果侵害两个或两个以上权益,触犯两个或两个以上罪名。
五、小型个体餐饮户与柠檬市场
1970年,31岁的著名经济学家乔治·阿克尔罗夫发表了《柠檬市场:质量不确定和市场机制》的论文,开创了逆向选择理论的先河。他凭着该论文,摘取了2001年的诺贝尔经济学奖。
柠檬市场提出了优质商品因为价格高于劣质商品的价格,因而无法获利或者无人购买而被赶出市场。
柠檬市场是指信息不对称的市场,在市场中,产品的卖方对于质量拥有比买方更多的信息,极端情况下,市场会萎缩和不存在,这是信息经济学中的逆向选择。下文笔者用实习中的两起投诉案件叙述食品安全中的柠檬市场。
1、五块钱的争端。
因为一碗粉该不该免单,我们接到了彭女士的投诉,彭女士因为在一碗粉中吃到了苍蝇所以要求两碗粉都免单,而店主不同意,从而引发了纠纷,我们在现场的观察中发现,这家“都市烧烤“的卫生条件非常差,可为什么生意不差,很多顾客都选择在这里就餐,而附近几家卫生条件相对较好的中型餐馆却少人问津呢?
2、这是柠檬市场还是素质问题。
在一起关于早餐的投诉中,餐馆的老板无法出示餐饮服务许可证,但不从自身找问题反而咬定顾客是讹人,并声明这附近餐馆都遇到这种问题,对自己经营环境差,卫生条件不达标等已成事实却推说自己“生意”忙不过来。
对于这里的小型个体餐饮,多数执法单位都因为业主生活困难而网开一面,这在很大的程度上助长了柠檬市场甚至造成了某些个体餐饮的素质问题。
能在大型餐厅就餐的人毕竟是少数,多数人都会选择中小型餐馆就餐,要保证人民食品安全健康,保障卫生良好的中小型餐馆利益是重中之重。
柠檬市场中最后提到了柠檬市场的存在是由于交易一方并不知道商品的真正价值,只能通过市场上的平均价格来判断平均质量,由于难以分清商品好坏,因此也只愿意付出平均价格。由于商品有好有坏,对于平均价格来说,提供好商品的自然就要吃亏,提供坏商品的便得益。于是好商品便会逐步退出市场。由于平均质量因此下降,于是平均价格也会下降,真实价值处于平均价格以上的商品也逐渐退出市场,最后就只剩下坏商品。在这个情况下,消费者便会认为市场上的商品都是坏的,就算面对一件价格较高的好商品,都会持怀疑态度,为了避免被骗,最后还是选择坏商品。这就是柠檬市场的表现。如果对卫生条件差的小型餐饮一味纵容视而不见,而不严肃处理,迟早这些餐饮会得寸进尺,甚至原来重视卫生的餐饮店也会同流合污,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水滴石穿,岂一日之功?这些情况这些现实,难道不值得我们警醒吗?取缔卫生条件不好的小型餐饮已是大势所趋,个体餐饮户的生活条件不好难道就因为怜悯他们的生活而漠视广大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吗?好心未必能做好事,如不采取行动,迟早酿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最后又该由谁来承担责任呢?
六、杂草理论与构建新型餐饮城市
所谓杂草,是指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小型个体餐饮户,夺取禾稻(符合卫生情况的餐饮户)的生活空间与营养水分,如果因为怜悯他们的生活状况而放弃除草,禾稻迟早会因为生存空间与营养不够而枯死。
正如柠檬市场所带来的影响,消费者的逆向选择与执法者在一定程度上的心慈手软,已经成为威胁食品安全的一个严重问题,对小型餐饮户到底该如何处理,是蚊子腹内刳脂油还是一句“下次注意?对于小巷子里与蛇混杂的排挡们,怎么执法,怎么处理,是被动的等人投诉,还是为小金额的纠纷疲于奔命?
只有从源头上想办法解决,不找小型餐饮户主,而处理小型餐馆的租主,罚地而不罚人,对餐馆的房东进行处理而减小对经营个体户的惩罚力度,小型个体餐饮户往往因生活条件不好而难以承担罚款,但租房的房东则有一定经济实力,然后鼓励检举与揭发免责,在一定程度上杜绝“;油烟扰民的生存空间。”
房子是用来住人的而不是用来开餐馆的,仅仅以书面提出餐饮服务许可标准时远远不够的,真正需要的是各部门协同的合作,在各做中严法执法,知法执法,加大罚款力度在执法中做到“以战养战”,同时加大宣传力度,数管齐下,斩草除根。
治大国若烹小鲜,治餐饮如种大田,除草,扦插等等必不可少,在手续上明确思路,在执行中条理清晰,在执法上不容人情,那么一个良好健康的餐饮区的建立又有什么困难的呢?
而建设新型餐饮区是将城市划分区使餐饮集中营业,这样便于管理,方便处理,方便检查,也方便市民就餐,同时推动流动早餐车巡游武汉三镇大街小巷,推广绿色食品,卫生食品的安全理念。
建立餐饮工会制度以方便餐饮管理。鼓励公平竞争与良性竞争,监督细化,层级追究,在此基础上形成地方经济特色打造食品健康之都,统一培训餐饮服务人员,做到持健康证上岗,有证经营,并将核查标准真正落实到位。
七、结论
食品安全看似疥癣之患,实则已成顽疾,如不早医,早晚酿成大患,目前我国对于食品安全是治标不治本,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而实际上,食品安全是真正威胁到经济发展,国民健康乃至于种族存亡的严重问题,而处理这些问题对我国以及我国相关部门来说既是机遇也是挑战。
(作者单位: 华中农业大学楚天学院)
参考文献:
[1]食品药品监督局笔录 2012年3月至8月.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九号】.
[3]柠檬市场:质量的不确定性和市场机制 乔治.阿克洛夫 经济导刊.2001.000(006).-1-8.
[4]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财政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2001,10,24.
[5]2011湖北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卫生监督抽检武汉市第二阶段抽检工作实施方案.
[6]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已失效】.
[7]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 2004.
[8]健康相关食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规定.
[9]产品质量法.
论文关键词 食品安全 危害食品安全犯罪 《刑法修正案(八)》
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从冠生园陈馅月饼到阜阳劣质奶粉,从双汇瘦肉精到地沟油,一起起食品安全事件都牵动了国人的心,也造成大面积的社会恐慌现象。因此,加强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打击与治理,是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社会稳定的重要课题,具有重要现实意义。鉴于此,本文以所在的西部某直辖市分院辖区两级院在《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以来起诉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为切入点,通过分析犯罪特点、剖析成因,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旨在对当前形势下如何预防和减少此类犯罪,强化食品安全进行初步探讨。
一、关于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相关立法背景
2011年2月25日正式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做出了重大修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实现有效衔接,进一步加大了刑法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惩罚力度,充分体现作为社会最后一道防线的刑法对民生问题的重点保护。
《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的第143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修改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从“卫生标准”到“安全标准”,既是刑法罪名与《食品安全法》相统一,又是对食品安全要求的进一步提升。
首先,《食品安全法》第99条明确规定,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食品安全指食品应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会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其次,《食品安全法》将食品安全标准定义为食品强制性执行标准,并在第20条中详细列举了食品安全标准的7种具体情形和1种兜底情况。可见,食品安全标准的内涵较之食品卫生标准,更加全面丰富,克服了卫生标准的许多弊端。
再次,修改前的刑法143条规定的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内涵较窄,仅包括因“含有超标准的有害细菌或其他污染物,从而足以导致食物中毒事故或食源性疾患的食品”。而在现实中,影响食品安全的因素却是多方面的。
因此,《刑法修正案(八)》弥补了刑法的这一疏漏,将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等涉及到食品安全的标准加以统一规范,不断完善食品安全刑事责任追究体系,这不仅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基本要求,更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体现。
二、当前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特点及成因
世界卫生组织(WHO)发表的《加强国家级食品安全性计划指南》中,把食品安全解释为“对食品按其原定用途进行制作和食用时不会使消费者身体受到伤害的一种担保”,将食品卫生界定为“为确保食品安全性和适用性在食物链的所有阶段必须采取的一切条件和措施”。可见,食品安全的范围比食品卫生广泛,还包括了食品质量和食品营养等要素。因此,笔者认为,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是指在食品生产、销售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活动,它直接危害的是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权。结合司法实践,则多体现在触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这两条核心条款的案件中。
笔者通过对西部某直辖市分院辖区起诉的9件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进行分析,发现它们集中表现出以下三个突出特点:
1.农村地区发案多,私人作坊问题突出。起诉的9件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中,被告人均开设有私人作坊,其中有6件设在偏僻的农户家中,这些隐蔽于农户家中的私人作坊规模小,易转移,流动性较大,执法部门不易发现且难管难查。
2.食品初加工环节发案多,浸泡熏制类手法突出。上述9件案件中,有6件是发生在收购原材料之后进行食品初加工的环节,占比达66.67%。而从作案手法上看,直接加工浸泡的有5件,熏制保鲜的有4件,分别占案件总数的55.56%和44.44%,手法比较集中。
3.涉案问题食品数量多,滥用添加剂问题突出。上述9件案件均涉及被告人在加工过程中未按照相关规定控制剂量,滥用焦亚硫酸钠、食用硫磺等食品添加剂,致使二氧化硫残留量严重超过国家标准限值的情况,同时涉及的问题食品数量巨大,可能给更广范围食用群体的生命健康安全造成直接损害或留下长期的风险隐患。如徐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一案中,该被告人在生产18吨麻油榨菜丝和全形榨菜过程中,添加过量的焦亚硫酸钠和苯甲酸钠,致使成品榨菜中焦亚硫酸钠(最大使用量以二氧化硫残留量计)含量超国家食品安全标准48倍。
尽管《刑法修正案(八)》、《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均做出了较为详尽的规定,然而食品安全问题仍然屡禁不止。仔细分析这一起起食品安全事件,不难发现其多次发生并非偶然现象,这其实是我国当前社会、经济等各种因素共同作用下的结果:部分不法生产、经营者不择手段追求问题食品背后的低廉成本和巨大利润固然是导致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屡打不止的首要原因,但笔者认为,有三类因素对当前愈演愈烈的食品安全问题也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一是制造者必要专业知识技能的缺乏。从犯罪主体来看,绝大多数涉案人员为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的农民,除了贪图低廉的加工成本、谋求经济利益的主观因素外,专业知识技能的缺乏也是导致此类犯罪频发的重要因素。他们往往仅懂得在加工食品时使用添加剂可保鲜和增添卖相,却对食品添加剂的具体使用标准、方法知之甚少,在进行食品加工时又缺乏专人的技术性指导,全凭个人经验和手感随意操作,很容易使食品添加剂的使用量超过国家规定标准。
二是收购方专业检测技术手段的缺乏。此类案件的犯罪分子对初加工后的问题食品通常会联系买家进行收购,或者销往外地、送货上门。而收购方中仅有极少数大型生产厂家会进行专业的食品添加剂含量检测并进行相应处理,其余绝大多数的收购者受厂家规模、技术手段等限制,往往是直接将食品进行再次加工后就投入市场,未能严把质量关卡。
三是食品监管部门监管机制的缺失。有效监管机制的缺失是导致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为频频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当前,虽然有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等众多管理部门在监督管理食品安全,但因组织和管理体系的原因,尚未形成统一联动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缺乏对食品生产销售的全程、动态监督,从而给少数不法之徒以可乘之机。
三、预防和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几点建议
综合食品安全问题产生的种种原因,我们可以发现问题的出现并非一个孤立现象,而是与我们目前的特殊大环境密不可分的。因此必须各方面共同努力,才能有效解决这一问题。
(一)加大执法监督,严厉惩治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犯罪行为
在我国,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多数是因为当前的多部门监管模式存在弊端而造成的。一些执法部门和工作人员以分工不明、责任不清为由,心存侥幸心理,不认真履行自身的监管职责,致使法律形同虚设。在出现食品安全问题后,监管各方更是相互推诿,导致问责极为困难。《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将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统一以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追究罪责。因此应经常性地开展责任和法律法规教育宣传,尤其加大对渎职犯罪的宣传力度,增强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和危机感。同时,有关部门在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犯罪案件,应重视挖掘刑事犯罪背后的职务犯罪尤其是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犯罪的线索,及时移送检察机关的职侦部门立案查处,决不姑息。
(二)加强沟通联系,建立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联动机制
公检法各部门应各司其职,继续保持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高压态势。一是注重深挖有毒有害食品源头,积极铲除制作销售窝点,排除各项干扰,严格审查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决不让犯罪分子逃脱法律制裁。二是加强调查研究,尤其加强对查处食品安全犯罪中出现的法律适用问题的探讨研究,尽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或规范性文件,明确罪与非罪的界限,便于及时有效打击犯罪。三是建立长效合作机制,促进食品安全综合治理。要加强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沟通联系,积极配合相关执法部门开展各种专项检查整治行动,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长效合作机制,防止有案不送、以罚代刑。四是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深入剖析发案原因及特点,查找食品安全监管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食品生产销售企业提出工作建议,督促整改完善。
(三)明确使用标准,加强食品添加剂使用剂量的规范管理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在我国,食品添加剂超标是引起多数食品安全事件的元凶,备受各界关注。笔者认为,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若以不造成伤害作为判断标准,会将某些介于有害和无害之间尚有争议的食品添加剂排除在外,范围太过狭窄。因此建议应该以不能证明其无害作为判断标准,即只要无法证明其无害就为法律所禁止。同时国家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也应统一使用标准,明确规定其在各类食品中添加的最大使用剂量,为相关执法部门在执法活动中提供依据,有利于依法行政的顺利进行。
论文摘要 民以食为天,自古以来,食品安全都是关乎民众根本利益、社会稳定的重要问题。本文主要针对食品安全监管的现状,指出了风险信息公开的的必要性及制度运行当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并尝试提出行政自我控制的具体措施。的合理利用风险信息公开这把双刃剑来降低风险,保障相关合法权益。
论文关键词 食品安全监管 风险信息公开 救济途径 自我控制
所谓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机关通过一定的方式对外食品风险信息,提醒公众防范风险的行为。虽不具有惩罚目的,但可能会给相关的经营者造成不利影响。对于此类型的公开可归类于我国《信息公开条例》,即涉及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或参与的应主动公开。《食品安全法实施条列》也对食品安全领域风险信息公开的具体运用做了相关的规定。风险信息公开存在错误的,相对人可依照《行政处罚法》第25条的规定要求行政机关予以更正,除此之外,对风险信息的规制过于简约,不适当的利用极易造成社会危害和不良影响。对于这把双刃剑,其存在的必要性和现实操作中的一些问题及加强行政的自我控制是本文讨论的中心。
一、食品安全领域风险信息公开的必要性
食品安全问题关乎人民的切身利益,社会经济的稳定和发展。面对市场交易信息供给的失灵和保障食品安全、公民知情权的需要,推进食品安全信息公开是必然选择。
(一) 信息不对称
信息对市场经济中的交易选择起了决定性作用,而交易双方对信息的占有往往是不对称的。从商品制造者、销售者到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供给处于失衡状态,造成了消费者对风险的无知,而当食品危害显露、事态严重扩大,这种无知就会演变成社会恐慌。近年来的“三聚氰胺”、“双汇瘦肉精”等事件无不证明了消费者与生产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的状态。信息的不对称一方面来自于商品生产者、销售者的自私,其没有足够的动力去向消费者提品的风险信息。从短期看,风险信息公开将严重损害企业、公司的信誉,导致产品滞销、利益受损。另一方面,伴随风险时代的到来,风险具有高度的隐秘性,“全有全无”的风险是不存在的,对于风险信息的把握需要依赖一定的知识和技术,且获取信息的成本甚高。目前来看,单纯的依赖市场的自发是无法解决此问题的,作为市场监管主体政府的介入势在必行。
(二) 保障食品安全和公民知情权的需要
我国的《食品安全法》第17条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经综合分析表明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并予以公布。”此条款体现了政府有保障公民知情权,将行政监管中掌握的风险信息反馈给消费者的义务。风险信息作为知情权的客体,早在美国的“社区知情权”中予以确认,是为了规避风险而产生的知悉需求。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关乎人民切身利益和社会的稳定、繁荣,而《食品安全法》第一条的立法宗旨即是保障食品安全,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 食品安全监管当中风险信息公开存在的问题
作为行政监管手段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公开,由于其有效性、灵活性,更能体现民主,究于成本与收益的考量而被广泛的适用。既能解决风险社会市场机制下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又能成为促进法律实施的有效手段。但相关法制的不完善和制度的不成熟会侵害商家的合法权益,造成社会资源浪费,阻碍经济发展,引起社会恐慌,公众对政府的信赖缺失。“海口农夫山泉砷超标”等案件 所引起的社会震荡,使我们不得不审视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中风险信息公开所存在的问题。
(一) 声誉机制下风险信息公开的局限性及危害的扩大化
风险信息公开的效果取决于公众的行为,虽不具有惩罚的目的,但其效果一点也不亚于传统的行政制裁手段。单纯的风险信息公开也会起到一个针对性的威慑作用,由于大规模的公众的抵制,声誉机制能够及时的启动严厉的市场驱逐式的惩罚,有效的恫吓生产经营者为了免遭惩罚痛苦,放弃违法行为,利用公众的威慑力迫使生产经营者自觉遵守法律。“耻辱刑之类的曝光惩罚是一种政府通过公众来实施的私刑”美国学者Whitman如此形象的形容。 公众往往存在的一个普遍心里即是对于大企业的敏感度远远高于中小企业,而中小企业由于其资金、技术、基础设施等各方面的限制,存在的不安全隐患更多,更需要加强规制。每年中小企业的食品安全信息曝光度是非常高的,与公众的重视度却成反比。公众面对铺天盖地的信息会产生信息疲劳,削弱其对风险信息的注意力。且随着对公众信息筛选能力要求的提高,并非所有的受众都能有效地把握公开的风险信息。这无疑给违法行为创造了空间。
信息时代的到来,由于信息公布的方式、渠道等因素,并不是所有风险信息都能有效的到达每一个公众,甚至会发生损害风险的扩大化。一则风险信息一旦公布, 媒体就会大肆渲染进行曝光传播,为了某些利益的驱使夸大加工博取观众眼球。在信息量巨大的当今社会,公众往往只看标题不查阅具体内容,鲜艳的标题内容使公众陷入一种错的认识。对于哪些是政府公布的风险信息,哪些是经过加工的信息,孰真孰假,难以分辨,也就无法做出正确的选择,出现某些时候的过激反应,一些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无辜受损。风险信息经过互联网的传播,所引起的危害更加无法控制,其损害很难有效更改且具有持续性。
(二) 风险信息公开规制的不完善
1. 制约与监督的缺失
风险信息公开作为一种新兴行政监管手段,由于其执法成本低,威慑力强等优势广受青睐,还存在一个原因是其还未受到法律的严格规范,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对风险信息的条件、形式及程序的具体规定不尽完善,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过大,很容易规避法律造成权力寻租,对其产生的损害无法追究行政机关的责任。制度的不健全、不成熟也是其产生问题的根源。我国的《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食品安全监管领域的风险信息公开的具体操作进行了相应的制度规定,但较于简约,某些规定不具现实操作可能性,仍需完善。如我国相关法律规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应当做到准确、及时、客观。但对于准确、及时、客观却没有标准要求。风险信息公开不仅关乎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同时制约着生产经营者的命运,如何来确保风险信息的质量,何种情况下可将风险信息公开、何种方式进行公开、是否给予生产经营者陈诉申辩的机会、将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渗透到法律的治理当中都是我们要不断完善的制度要求。
2. 缺乏适当的救济
风险信息公开从法律性上往往被认定为行政指导,是行政事实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这样对于政府的风险信息可能造成的侵害将得不到有效救济,企业、生产经营者的损失无人负责。德国对于风险信息公开的行政诉讼救济是比较完善,值得我么学习和借鉴的。针对风险信息公开的不同阶段及损害大小的不同,生产、经营者可提出停止作为之诉、一般给付之诉、确认之诉。对于可能导致不可补救的危险、通过法律暂时也无法消除危险给予保护的,生产、经营者甚至可以提起预防性停止作为之诉或者预防性确认之诉。
三、 行政的自我控制
为了更加有效的实现对食品安全领域的监管,保障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和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必须加强对食品安全领域风险信息公开的规制。通过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创新,为行政机关及相关主体设定一定的执行标准。实现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同时,理性的兼顾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以真正实现制度设立的社会效应。
首先,监管部门应当明确作出行政行为的目标,并把目标内化到法律的制度要求当中,缩小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以防止权力滥用。监管部门如未深刻认识到风险信息公开的目标——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及相关社会利益,一味的追求片面或某一阶段的治理效果,不考虑相关权益受危害的潜在可能性,极易造成监管部门在风险信息公开执行过程当中没有压力,没有约束,没有责任的状况出现。而风险信息公开所能引起的社会效果并不亚于其他行政监管手段,甚至有过之而不及。
其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理性的公开风险信息。食品安全领域风险信息的公开能有效的弥补消费者的认知缺失,同时也存在许多溢出效果,看似不具有惩罚性,实则是一股隐形的强有力的社会要素来推进执法的优化,声誉机制的威慑作用是不容小觑的。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容忍度是极低的,风险信息一经公开到达消费者,受到其大规模的抵制,可能会给合法的生产经营者造成毁灭性的打击。但影响食品安全的因素是具有复杂性、不确定性的,科技认知能力的有限性及外部环境的不确定性,往往会致使生产经营者、监管部门、甚至专家的认知受限,更何况是非专业性的消费者。对于风险信息的质量、公布的主体和方式应严格的遵守法律法规的统一规定,以达到风险信息公开制度设置的目标,保证消费者通过信息有效决策。
论文摘要:近年来在多个领域政府监管屡屡失灵。本文对乳品行业质量监管进行了实证分析,结果为:初次发生食品安全事件时,公众对政府治理效果具有良好预期,消费者对违规企业的信任能迅速恢复;但财税分权的制度设计决定了地方政府与地方企业利益的高度契合,质检机构纵容、偏袒、保护违规企业是经济生活的常态,只有爆发大的食品安全事件危及社会公共安全时,政府才会对违规企业进行运动式打击;食品安全事件的频繁爆发导致消费者不断修正对政府治理的预期,最终导致消费者对政府和企业都丧失信任。政府监管频频失控比市场自发调整对消费者信任的损害更为严重。
一、引言
近年来在衣食住行领域,“房价居高不下”,“假药”、“假疫苗”、“毒奶粉”事件轮番爆出。治理机制有多种,但由于中央集权的经济体制转轨路径依赖,公众对政府依然具有强的依恋情结,所以每当爆发大的公共安全事件时,公众都把有效治理的重望寄托于政府,一系列的行政性治理手段也会应运而生,但政府治理效果并不显著。以近几年频繁发生的“三聚氰胺”事件为例,在2008年“三聚氰胺”事件之后,中央政府密集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如颁布了新的乳品标准、下发了《奶业整顿和振兴规划纲要》,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成立了以国务院副总理领导下的食品安全委员会等措施,但是2008年的“三聚氰胺”的阴霾尚未褪去,2009年底、2010年“三聚氰胺”事件再次卷土重来。
本文关注的主要问题是:对于频繁爆发的食品安全事件,政府能否真正彻底治理?如政府不能有效治理,这将会对消费者信任修复起什么作用?本文通过主成分分析的方法,以乳品行业“毒奶粉”的治理为例,探寻政府在不同阶段所出台的政策措施对消费者信任修复、乳品行业发展的阶段性影响、最终影响,并提出相应对策。
二、适应性预期与政府调控效果的关联性分析
预期在经济学中被定义为经济主体对与其决策有关的未来经济变量所作的预测或估计。预期成为影响经济活动的重要变量,在现代经济研究中,它经常作为一个内生变量被纳人到经济模型中。预期根据形成机理的差异分为静态预期、外推性预期、适应性预期和理性预期。按照适应性预期理论,经济主体在对经济变量进行预期时,不仅会考虑他们以前对该变量所作的预期,而且还会对他们过去的预期误差进行修正。以价格预期为例,pte=pt-le+η(pt-l-pt-1e)
式中,pte代表经济变量p的预期,η为适应系数(0<η<1)。该式表明,经济主体对经济变量所作的预期是在上期预测的基础上,通过修正上期预测误差而实现的。经济主体可以不断地通过学习、积累预期经验,调整预期使之接近于实际情况。如果被预期变量一直处于平衡变化中,[论文之家:]修正机制将有助于形成正确预期;反之,如果被预期变量发生了系统性变化,经济主体的预期将会发生失灵。
适应性预期与政府调控效果的关系为:只有公众预期的价格和实际的价格变化不一致时,政府的宏观经济政策才能起到作用;如果两者相一致,政府的宏观调控政策失效。如图1中的C点,如果实际的通货膨胀率为6%,而公众预期的通货膨胀率只有3%,在短期内由于企业和工人并不能观测到其他人的价格变化,企业会觉得价格上升是来自公众需求的增加,同时由于工人实际工资的下降,企业会增雇工人,增加产品供给。
图1:适应性的政策效果
本文以实证的方式,以乳品行业的政府调控为例,说明由于政府目标函数局限,政府并不能对食品行业进行长期、有效的监管,只能在食品安全事件爆发的高发期通过运动式的、间歇式的打击使得食品安全事件暂时得以遏制,食品安全事件将频繁发生;只要地方政府目标函数不变化,政府治理效果必将处于平衡变化中;频繁爆发的食品安全事件将导致公众不断调整对政府治理效果的预期,最终公众将不再相信中央政府的食品监控,进而陷入对乳品行业、政府的低度信任陷阱;由于政府无效的治理,公众对乳品行业的信任将坠人更低层次。
三、政府监管效果与消费者适应性预期的逐步调整
(一)初期公众对政府监管具有良性预期,政府监管促成消费者信任的迅速恢复
2008年9月“三聚氰胺”事件首次公开曝光。在事件初期,消费者对国产乳品企业的信任降至冰点,消费者拒绝购买任何国产乳制品,各大知名企业由巨额盈利转为巨额亏损,一度面临破产、被收购的威胁。严重的产品质量危机后,消费者信任修复本是件极为困难的事情,但是,非常奇怪的是自2009年的第三季度开始,国产乳品行业竟然起死回生,多家企业出现了过10亿元的净赢利(表1),消费者重新恢复了对国产乳品企业的信任。
表1:大型乳品企业的净利润(单位:亿元)
资料来源:根据《中国奶业年鉴》(2010)的相关数据整理得到
消费者信任修复是外界诸多因素通过影响消费者心理而起作用的。从2008年9月到2009年9月,各相关利益主体都作出了反应。如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措施(追究三鹿企业领导的刑事责任、在全国开展查处销毁问题奶粉的专项活动、启动行政问责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成立国家食品安全委员会),企业也出台了一系列措施(公开生产视频邀请公众监督、加大产品质量宣传、开办自己的牧场、整顿奶站向奶站派驻质检员、企业领导的公开道歉和承诺、扶持奶农鼓励奶农更换奶牛品种等)。
表2:样本特征信息
为了确保每个多重量表测量特性概念的充分性与适当性,本文在做主成分分析之前,还做了模型内部一致性信度与效度检验。(1)KMO检验。KMO检验是取样适当性度量参数,KMO值越大表示越适合进行因子分析。KMO检验结果为0.875(表3),大于学者Kaiser给出的0.5取值标准,适合因子分析。另外,从巴特利球形检验给出的相伴概率为0.000来看,非常显著,适合因子分析。(2)信度检验。信度检验是为了测度量表的可靠性和稳定性。经检验所有变量以及整体模型测量量表的克隆巴赫内部一致性系数a都大于有关研究建议的可接收水平0.7,显示了很好的内部一致性信度。
表3:KMO检验和巴特利球形检验
根据主成分分析方法的原理,运用SPSS统计分析软件计算出了各因子所对应的特征值、贡献率、累计贡献率与各指标变量正交旋转后的因子载荷矩阵。表4为计算得到的影响消费者信任修复的主成分方差贡献率,前四个主成分的方差贡献率达到86.095%,所以原来的15个变量反映的信息可由前四个主成分来反映。通过删除各变量的因素载荷阵表中loading≤0.5的小载荷量后,变量与因素之间的关系变得更为清晰,然后,通过直角转轴法把载荷阵表中交叉、重叠的变量剔除后,可清楚地看到第一、第二主成分的累积贡献率达到了67.600%(表4),这说明2008年食品安全事件后,消费者对大型乳品企业的信任能得以迅速修复,第一、第二主成分起到了最关键的作用。
表4:影响消费者信任的主成分方差贡献率
在主成分分析中,问项(可测变量)的相关系数的大小可以表示可测变量的重要性。第一主成分的方差贡献率反映了问项对所研究目标的贡献,该值越大说明问项与所研究问题的关系越密切。本研究的第一主成分为:中央成立专门的管理机构、主抓领导负责制和《食品安全法》及新标准的颁布。它表示了在2008年食品危机后,中央政府向公众展示了中央政府强力打击的决心。长期的集权制管理体制使公众依赖于相信中央政府,中央政府强力打击的决心和态势给了公众食品暂时安全的预期。
表5:旋转成分矩阵
(二)地方政府的目标函数决定了监管的局限性和公众预期变量的平衡性
中国的食品监管检测机构分为中央和地方两级,但绝大多数产品的检测是由地方政府质检机构进行。在检测技术可得的条件下,检测结构是否严格检测,检测结果真实、可靠、及时的前提条件是各级政府质检机构以消费者利益最大化为目标,但在财政分权的财税体制下,两级监管机构的目标函数都与消费者利益最大化不相吻合。通常情况下,中央政府质检机构的目标函数是通过执法投入和执法方式的变化使总成本最小,即min:c=h(e,u)+c(h(e,u),u)+e(其中h同时考虑到损害者、受害者利益和损失后,事件所造成的净损差,e为执法投入,u为执法方式,g为地方经济增长率,c为总成本),而处于官僚层级结构中的地方质检机构的目标函数则是职务晋升。在改革开放后,经济绩效成为官员晋升的最重要影响变量,即地方短期GDP增长率的最大化是地方政府追求的目标,max:g=g(h(e(u)))。
(三)食品安全事件频发促成公众预期不断调整,公众信任水平走低
l、食品安全事件频发导致公众不断调整预期
通过分析可知,自2008年“三聚氰胺”事件首次爆发后,消费者信任迅速修复的主要推动力是政府的大力打击,是公众对中央政府的信任,但是由于地方政府目标函数与公众祈求食品安全目标并不一致,地方政府与当地企业利益高度契合,宽松的食品安全监管必为常态,食品安全事件必将频繁发生。2010年初期和2010年7月份“三聚氰胺”奶粉再次流入市场就是见证。反复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使消费者对政府治理食品安全效果的预期不断降低。
2、公众调低预期导致消费者对企业信任进一步降低的验证
消费者购买国产奶粉、进口奶粉的愿望的前后变化可验证消费者信任的再次走低。笔者在2010年的4月份和2010年7月份(最近的一次“三聚氰胺”事件后)两次对消费者对进口奶粉和国产奶粉的购买愿望、奶粉品牌的更换频率、如果国外知名企业进驻中国生产液态奶且价格相同,消费者更换液态奶的愿望三项内容做了调查。
表6:消费者对奶粉的购买愿望(单位:%)
从消费者对奶粉购买品牌的更换状况对消费者信任走低进行验证。持续购买是衡量消费者忠诚度的最重要的指标。2010年4月份的数据显示,2008年“三聚氰胺”事件首次发生后,消费者在国产与进口、国产与国产奶粉品牌的更换率大幅度上升,经常更换品牌的比例竟然高达41.46%,而经常更换品牌的一个重要的原因竟然是“还不相信奶粉的质量,经常更换可以避免风险”,其比例高达74.47%(表7)。这么高的更换率充分说明了消费者内心深处潜在的不信任。2010年7月份的数据显示消费者经常更换的比例又上升为53.2%。
表7:对国产奶粉和进口奶粉的更换比例(单位:%)
从消费者液态奶的更换愿望对消费者信任走低进行验证。目前液态奶由于还没有国外企业进行本土化生产,并没有形成实际竞争,是大型乳品企业赢利的主要支撑点。消费者可能是考虑到液体奶的保鲜技术、并没有切实体验到国外本土化生产的液态奶等原因,所以目前消费者愿意更换的愿望比例并不是很高,在2010年4月份的调查中,有30.02%的消费者表示愿意经常换成国外的液态奶,在2010年7月份的调查中,该比例上升为41.06%(表8)。这说明频繁发生的“三聚氰胺”事件导致消费者内心最深处的安全也被触动了。
表8:对外国液态奶的更换愿望比例(单位:%)
四、实现公众良性预期的监管条件的构建
(一)中央政府应进行一些根本制度改革,改变公众预期的系统环境
信任重建的一个重要的条件是,信任危机后低信任度的企业除了应受到政府的严厉惩罚外,还应受到市场的惩罚,即长时间退出市场;高信任度的企业能够享受品牌、或信任溢价。市场强的硬约束才能使企业重视质量,对企业形成正向激励。要实现地方政府对违规企业的有效监管、从根本上减少食品安全事件,必须在财税制度、官员考核方式等诸多方面进行彻底改革。
关键词 食品安全 可追溯系统 应用前景 企业战略选择
质量安全可追溯系统的定义是一种有效的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的系统方法和手段,通过这一系统能对问题产品快速定位并准确隔离,最后实施快速召回,降低质量安全的风险,保护公众健康。本文从应用前景研究视角,探索食品安全可追溯系统的推广与现实意义。
一、国内外理论研究状
(一)国外理论研究状况
国外对食品安全问题重视较早,因此食品可追溯技术的理论也较为丰富,研究也较为全面。认知和支付意愿是影响该体系推广的重要原因,理论研究显示不同的消费者对食品可追溯体系的认知有概念的差异。社会最优供给的可追溯食品所额外增加的成本与生产者出于收益考虑所能够承担的额外成本间存在着差异。
(二)国内理论研究状况
相对于国外的研究,国内研究起步较晚,理论也较少。国内很多学者也借鉴国外的研究方式,对国内的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进行了研究。为了百姓饮食安全,国家积极鼓励建立食品安全追溯系统,然而,我国食品可追溯开展较晚,普及面较窄,现在还处于初期摸索阶段,食品安全观念落后,生产规模小,技术兼容性差,操作成本高等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限制了食品安全追溯系统的推广和建立。
二、我国的食品安全现状
近几年,我国食品安全状况令人担忧,食品安全问题层出不穷,很多食品暴露出不同程度的安全问题和安全隐患,给消费者带来了很大的伤害。究其根本原因不外乎以下两个方面:
(一)食品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严重不对称
在食品市场上,很多食品企业法律意识淡薄、不注重食品安全、无视消费者的健康,致使消费者对有害食品在并不知情的情况下实施购买行为。部分生产单位申报安全证书时,一般能较好地执行相关的食品安全标准,但是在获得证书后,在利益驱使下,往往会生产低质量的产品。信息不对称,使得劣质产品驱逐优质产品,进而占领整个市场。
(二)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不完善、内容比较单薄,无法满足食品安全的新情况、新问题
我国的食品安全法较为笼统,不具体明确,责任主体也不明确,有些条款已经不能适应新时期市场经济体系的需要,也不能应对新的食品安全问题。
三、消费者食品安全可追溯的态度
(一)食品安全性是影响消费者的主要因素
随着人们收入的增加,人们的饮食不再仅仅关注温饱问题,而更多的是安全健康问题。食品的价格不再是影响人们消费的主要因素,食品是否安全则是人们首要考虑的。
(二)消费者的支付意愿
支付意愿可以理解为消费者愿意为某种消费支付的资金,可追溯商品的价格会随着成本的上升而上涨,由此可能会导致消费者剩余的减少。食品可追溯系统为消费者提供生产地和加工流程等信息,监控食品生产过程与流向,成为食品供应链系统中各个主体信息交流的重要工具,由此被认为是从根本上预防食品安全风险的主要工具之一。
四、企业战略选择
(一)食品安全问题对企业影响
食品企业的形象最主要的就是安全,一旦食品企业出现食品安全问题就会在消费者心目中产生很大的阴影,影响企业的销售量,品牌价值和股票的价格,甚至致使企业倒闭破产。
(二)食品企业建立追溯体系的理论依据
我们知道市场的一个重要缺陷就是信息不对称。在食品供应链中,生产者、加工者、销售者、消费者之间由于客观的原因必然有着信息不对称,这严重损害消费者和生产高质量食品企业的利益。食品安全可追溯技术很好地解决了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从而实现企业的差异化战略和品牌战略。
(三)企业的长远利益分析
(1)实现企业差异化战略。食品是生活必需品,弹性小、替代品多。因此,食品企业要想在食品行业长远发展,不仅要满足消费者基本要求,还要有着创意,有着自己特色,争取有利的竞争优势地位。因此,企业应用新的科技实现差异化是企业实现长远发展的较好途径。可追溯体系能成功传递消费者所需的各种信息,满足消费者安全需要,实现产品特性、实现差异化。(2)提高产品的安全性与质量控制能力。近年来,人们对食品的质量安全也在发生改变,正由量到质的飞跃。因此,食品企业要长远发展,就必须注重食品的安全问题。而食品可追溯体系正好符合这个质量控制的总体思路,它可以保证食品的安全性,食品万一发生安全问题时,能第一时间追溯到问题责任方,最大程度减少损失和召回成本。(3)提高供应链管理效率。食品可追溯体系为食品生产商、加工商、物流商和销售商等构建了一个信息平台,通过这个信息平台,各个企业能了解到各个环节的信息。这些信息不单为消费者提供,也为食品企业提供了了解产品的渠道,各个厂商不但能清楚了解本环节的信息,还能清楚了解供应链上其他环节的信息,他们能更有计划的安排生产,生产更有市场的产品,提高资源的利用率,减少产品库存,所以必能使企业利润最大化。
五、对政府建议
第一,支持建立个民间的食品安全基金,这部分资金可以用于支持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一旦企业出现食品安全问题,基金就减少该企业的基金收益,减少的部分用于奖励给安全性好的食品企业。第二,使用有安全等级的企业标识,各类食品企业名字后面必须加上等级标识,由权威机构对国内的食品企业做好食品安全等级评级,安全系数最高的企业定为A级,然后依次是B、C、D、E。该标识随着企业的安全性而改变,每年对食品企业做一次食品安全等级评估,若企业的产品出现食品安全事故,其安全等级会相应下降,有利于加强企业的对食品安全问题的重视。第三,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出现安全问题的企业严惩不贷。借鉴国外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价制度、应急处理机制、信用制度和信息制度,做好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处理。加大处罚力度,明确责任主体,依法从重从严惩罚。
六、前景展望
随着我国信息可追溯系统的建立和相关政策的推出,我国国内食品安全发展要求,顺应国际发展潮流,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有着较好的前景。我们企业要走出去开拓海外市场,也必须广泛的建立起信息可追溯体系。然后,随着智能信息技术的进步,企业建立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的成本不断地下降,便宜且方便的追溯方式将成为居民生活的一部分。综合上述探讨,食品安全可追溯系统能够为消费者、食品企业、国家带来很大效益,将会在食品领域得到广泛的应用,拥有极其广阔的应用前景。
(作者单位为贵州大学)
[基金项目:本文系“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201310657038),国家级,项目编号:贵大国创字(2013)002,项目负责人:裴伟康(1991―),男,本科,研究方向:金融学。]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