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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税法差异论文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一、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关系
1.目的
我国的税法和会计制度都是由国家机关制定的。但两者的出发点和目的不同。税法是为了保证国家强制、无偿、固定地取得财政收入,依据公平税负、方便征管的要求,对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所约束和控制。而企业会计制度是为了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以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
2.规范内容
税法与财务会计是经济领域中两个不同的分支,分别遵循不同的规则,规范不同的对象。税法规范了国家税务机关征税行为和纳税人的纳税行为,体现解决的是财富如何在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分配问题,具有强制和无偿性。而企业会计制度的目的在于规范企业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以满足有关各方面了解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需要,所以,相关与可靠是会计制度规范的目标。因此,税法与财务会计制度不可能完全相同,必然存在差异。
3.制定机构
虽然会计制度和税法都主要由财政部门来负责制定,但我们知道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会计制度和税法受目标的影响,在建立市场经济秩序方面起着不同的作用,指导思想也有所不同。由于资本市场快速发展,会计制度的建设进展迅速,而税收法规的制定更多是从国家宏观经济发展放需要出发,在保证国家经济发展目标实现的前提下进行的,因此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制定机构之间缺乏必要的沟通和协调。
二、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差异
1.会计原则与税收制应
会计的基本原则是企业进行会计核算所必须遵循的规则和要求,《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了13条会计核算原则,具体包括衡量会计信息质量的一般原则(相关性、一贯性原则)、确认和计量的一般原则(如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起修正作用的一般原则(如谨慎性、重要性原则)。而税法的原则主要包括权责发生制、配比、相关性、确定性和合理性原则。
经过比较,我们不难发现税法原则与会计核算原则的不同:
(1)权责发生制原则。企业会计制度和税法在权责发生制的应用上存在不一致的地方。在所得税会计上,税法要求纳税人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这与会计制度是一致的,但增值税会计处理却不完全适用权责发生制原则,其进项税金抵扣时采取购进扣除法。例如,工业企业购进的货物只有在验收入库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而商业企业则必须在购进货物付款后申报抵扣进项税款。因此,企业每期交纳的增值税,并不是企业真正增值部分的税金,即并非完全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处理。
(2)谨慎性原则。新的会计制度充分体现了谨慎性原则的要求,规定企业可以计提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短/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委托贷款减值准备。但税收制度中根据《企业财务通则》,对坏账准备的计提作了规定,允许税前列支,而对其他7项减值准备却不允许税前列支,必须在缴纳所得税时进行纳税调整。而且,会计制度与税法对谨慎性原则的理解也是不完全一致的。会计制度对谨慎性的解释是在面临不确定性因素时,既不高估资产或收益,也不低估负债或损失;税法对谨慎性原则的理解着重强调防止税收收入的流失,更多地从反避税的角度出发。例如,对在建工程运行收入的处理上,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在建工程项目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取得的试运转过程中形成的、能够对外销售的产品,销售或转为库存商品时,按实际销售收入或预计售价冲减工程成本。税法从防止企业避税的角度出发,把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并入总收入予以征税,而不能直接冲减在建工程成本。
(3)确定性原则。确定性原则是指在所得税会计处理过程中,按所得税法的规定,在纳税收入和费用的实际实现上应具有确定性的性质。例如在所得税的“递延法”处理上,当初所得税的税率必须是可确证的,递延所得税是产生暂时性差异的历史交易事项造成的结果。按照交易发生时的税率报告递延所得税,符合会计以历史成本基础报告绝大部分经济事项的特点,体现了会计信息可靠性的要求。另外税法规定,不论企业会计账务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式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上实际作分配处理时(而不是收付实现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也就是说,企业当年实现的收益,由于第二年宣告分配,因此税法上确认所得的时间应该在第二年。会计制度则要求严格按照权责发生制进行核算,不存在确定性原则。
(4)重要性原则。会计上的重要性原则指的是在选择会计方法和程序时,要考虑经济业务本身的性质和规模,根据特定的经济业务对经济决策影响的大小,来选择合适的会计方法和程序。而税法不承认重要性原则,只要是应纳税收入或不得扣除项目,无论金额大小,均需按规定计算所得。例如会计制度对以前年度的重大和非重大会计差错给予了不同的更正方法,而税法上则要求必须严格按税法规定办事,从不采用“重要性”原则。
(5)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新会计制度增加了一条原则: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在售后回购业务的会计核算上,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要求,视同融资进行账务处理。但税法并不承认这种融资,而视为销售、购入两项经济业务分别进行处理,缴纳流转税和所得税。
2.会计计量和税收制度
会计计量主要包括两大部分:资产计价和收益决定。资产计价是反映经济主体财务状况的重要手段,而经过一段时期对资产的变动状况和结果加以量化就是收益决定。所以我们主要就资产计价来讨论会计计量和税收制度的关系。为了提供高质量的会计准则,夯实企业资产,挤掉资产泡沫,各国纷纷要求企业确保其资产按不超过可收回价值(RecoverableAmount)的金额进行计量。如果资产的账面价值超过通过使用或销售而收回的价值,该资产就是按超过其可收回价值计量的。出现这种情况时,该项资产应视为已经减值,企业就应当确认资产减值损失。我国也在《企业会计制度》中引进资产减值这一稳健做法,要求企业计提8项减值准备“。这说明会计制度在资产的计量属性上对传统的历史成本进行了修正,而税法则不允许除坏账准备外的7项减值准备在税前列支,也就是在应税所得额的确认上严格以历史成本为计量属性。
3.会计政策和税收制度
会计政策是企业在会计核算时所遵循的具体原则以及企业所采购的具体会计处理方法。新会计制度在折旧、存货的计价方法上给企业留下的选择余地越来越大,企业选择的空间也越来越大。例如,新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消耗方式,合理地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并根据科技发展、环境及其他因素,选择合理的固定资产折;日方法,按照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经理(厂长)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作为计提折旧的依据。这一规定事实上赋予了企业更大的自,使企业在确定折旧政策时,既要考虑固定资产的有形损耗,也要考虑无形损耗。而现行税法规定,企业固定资产的折;日必须在法定使用年限内依直线法计算,对未经批准而采取加速折旧或直线法以外的其他折旧方法,纳税时《关于股权投资业务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旧税发(2000)118号佛一条第三款。《企业会计制度》第5l条规定“企业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的要求,合理地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对可能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必须进行纳税调整。此外,在存贷计价政策的选择上、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上,都可以发现会计政策的选择对税收的影响是比较大的。
4.会计实务和税收制度
(1)收入确认。新会计制度和税法对收入确认在时间上的规定差异较大。新会计制度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和谨慎性原则发出,侧重于收入实质性的实现;而税法从组织财政收入的角度出发,侧重于收入社会价值的实现(对单个企业来说收入可段还末实现)。这一点从税法对视同销售、售后回购的规定可以看出。
(2)成本确认。所得税法中关于销售(营业)成本的概念与企业会计制度的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的计算口径存在一定的差异。《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成本是纳税人销售商品(产品、材料、废料、废旧物资等人提供劳务、转让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包括技术转让)的成本,因此销售(营业)成本归集的内容不仅包括主营业务成本,还包括其他业务成本和营业外支出。
(3)关联方交易。会计制度对关联方交易主要是从关联方关系的形式、交易的类型、以及相关的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规范,目的是为会计报表使用者提供更为可靠的信息。税法则是为了防止纳税人利用关联方关系避税,而针对关联方交易专门制定其税务处理的原则和规则。会计上对关联方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不要求按公平价格调整账务,而税法则明确规定“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4)债务重组。会计制度规定债务人通过重组获得的收益不计入损益,而计入资本公积。而税法则规定债务重组收益应全额确认为当期应税所得。
(5)非货币易。非货币易在会计上不确认为收入,但按照现行税法的规定,非货币易双方均要视同销售处理,根据换出资产的不同类别计算应交流转税,同时按照公允市价(计税价)与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所得,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三、问题与解决的思路
由于我国的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制定过程缺乏沟通与协调,导致上述我们讨论的许多差异。而且,因为资本市场发展对会计制度制定的促进作用,使得税法的改革滞后于会计制度的改革。这容易引起税源的流失,并且由于税法与会计制度存在的永久性和暂时性差异项目众多,使得企业纳税调整非常复杂,不利于税款的征收。随着会计改革的深化,两者之间的差异在不断扩大,这意味着钢铁调整项目的增多。另外,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差异容易导致纳税人与税务机关的争议,因为我们是成文法国家,如果规章制度本身存在差异的话,争议则不可避免,而且难以仲裁。
根据上述分析,会计制度与税法由于规范的对象和目的不同存在无法消除的差异,因此企业进行纳税调整是必要的,而且这也不会导致我们上面谈到的问题,关键是对两者不协调导致的问题应及时加以解决,解决的途径就是制度安排一一在制度层面上加强税收法规与会计制度的协作。
(1)税收法规应借鉴会计制度中合理、有效的成分,尽快弥补其滞后的一些规定,如税收政策应从保护税本,降低企业的投资风险,保护债权人的角度出发,对资产减值准备予以确认。当然,为防止企业计提秘密准备金,税法可以对减值准备的计提比例加以明确,以保证税源不至于流失。
论文摘要:长期以来,会计与税务差异困扰着许多企业财务税务人员,特别是收入的确认问题。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所反映的企业实际经营成果不一定是企业所得税所要求的计算口径,纳税调整事项增多又需要更多的税法专业知识,完全按照税法口径确认企业的经营成果,又不符合会计信息的质量要求,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以及上市公司。因此,尽可能弱化会计与税法处理差异也就成为企业财务人员非常关注的一个梦想,本文对收入准则和企业所得税关于收入的确认差异方面进行分析。
一、在收入确认条件方面的差异
(1)是会计收入更注重实质重于形式和谨慎性的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以及收入的实质性的实现。
(2)是所得税法则从国家的角度出发,更注重收入的社会价值的实现。在《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对所得税收入确认条件未做出明确的规定。但从应纳税所得额的基本原则、收入的形式、内容以及确认收入实现的时间标准等相关规定可以看出,所得税收入与会计收入的确认条件有差异。现以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条件作为参照来进行分析。
二、在收入确认范围上,会计收入小于所得税法收入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是会计收入的范围只涉及企业日常活动中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流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2条指出,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根据这一定义,会计收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可以看出,会计收入的范围只涉及企业日常活动中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流入,而将在非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入作为利得加以确认,如企业接受的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等。因此,会计准则中“收入”是“狭义”上的收入。只是在计算会计利润时,应从广义的角度考虑收入,则要将“直接计人当期利润的利得”纳入计算的范围。在基本会计准则第37条也规定,会计利润包括收入减去费用后的净额、直接计人当期利润的利得或损失等。
(2)是所得税收入的范围涉及所有经营活动的经济利益的流入。在《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虽然未对所得税收入做出明确的定义,但规定了应纳税所得额的基本原则、收入的形式、内容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5条中指出,所得税收入还包括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收入。由此可见,所得税法中收入的范围大于会计收入,除包括会计收入外,还包括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收入和利得。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收入和其他收入中的“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则形成会计收入与所得税法收入之间的永久性差异项目。
(3)是国家出于鼓励纳税人的某种经营行为或者避免因征税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等目的,在所得税法中规定了免税的会计收入。所得税法第26条规定:免税收入包括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等。上述免税收入是纳税人应税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是国家为了实现某些经济和社会目标,在特定时期或对特定项目取得的经济利益给予的税收优惠照顾,而在一定时期又有可能恢复征税的收入范围。上述收入属于会计收入中的“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所以上述免税收入项目形成新企业所得税法与会计准则在收入确认范围上的暂时性差异项目。
三、在收入确认时间上的差异
会计准则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来确定收入的入账时间。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但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可以看出,在收入确认时间上,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所遵循的基本原则一致。所以,在多数情况下二者对收入确认时间的规定相同,但也有例外。其差异主要表现在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确认时间上。长期股权投资准则中规定,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在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企业取得股权投资后,在被投资单位实现损益及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均要按照投资单位应享受或分担的份额确认投资损益。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7条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一般情况下按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由此可见,所得税法上对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确认已偏离了权责发生制原则,更接近于收付实现制,但又不是纯粹的收付实现制。即税法上不确认会计上按权益法核算的投资收益。
四、在收入确认金额上的差异
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服务于不同的目的,分别遵循不同的原则,必然导致会计收入与所得税收入之间的差异。按照会计准则计算的会计收入与按税法计算的所得税应税收入结果不一定相同。针对会计收入与所得税收入的差异,企业在会计核算时,应当按照会计准则确认收入,在计算交纳所得税时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以会计收入为基础进行纳税调整。
五、结束语
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对于收入确认金额的规定大致相同。为了防止偷税、漏税,企业所得税法针对关联方交易提出了特别纳税调整的方法。按照规定,如果关联方交易中违背了独立交易原则,使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采用法定的方法核定计税依据,而不以会计收入为依据,这也会产生会计收入和所得税计税收入的差异。
参考文献:
[1]财政部税政司.2007.新企业所得税法导读.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在收入确认范围上,会计收入小于所得税法收入,具体体现在:
会计收入。其范围只涉及企业日常活动中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流入。《企业会计准则》中指出: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根据这一定义,会计收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会计收入的范围只涉及企业日常活动中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流入,而将在非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入作为利得加以确认,比如企业接受的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等。因此,会计准则中“收入”为“狭义”上的收入。但在计算会计利润时,应从广义的角度考虑收入,则要将“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纳入计算的范围。正如基本会计准则第37条规定,会计利润包括收入(狭义)减去费用后的净额、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或损失等。
所得税收入。其范围涉及所有经营活动的经济利益的流入。在《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虽然未对所得税收入做出明确的定义,但规定了应纳税所得额的基本原则、收入的形式、内容等。所得税法第6条采用列举法明确了所得税收入的内容。其中,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属于企业日常活动中产生的经济利益流入,与会计准则中的收入一致。接受捐赠收入和其他收入则属于非日常活动中形成的经济利益流入,相当于会计准则中的“利得”。但“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的其他收入,不形成会计准则中的利得。另外,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5条中指出,所得税收还包括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收入。由此可见,所得税法中收入的范围大于会计收入,除了包括会计收入之外,另外还包括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收入和利得。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收入和其他收入中的“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则形成会计收入与所得税法收入之间的永久性差异项目。
二、收入确认条件上的差异
会计收入更注重实质重于形式和谨慎性的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以及收入的实质性的实现。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从上述确认条件可以看出,企业会计准则主要从实质重于形式和谨慎性的会计信息质量要求出发,注重收入的实质性的实现。
所得税法从国家的角度出发,更注重收入的社会价值的实现。以销售货物收入确认条件为例,所得税收入应为:企业获得已实现经济利益或潜在的经济利益的控制权;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合理地计量。各种劳务收入确认的确认条件应为:收入的金额能够合理地计量;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交易中发生的成本能够合理地计量。企业的其他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收入:一是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而是收入的金额能够合理地计量。因此,对所得税收入的确认主要是从国家的角度出发,注重收入的社会价值的实现。只要有利益流入企业或者企业能控制这种利益的流入,所得税法就应该确认为收入。
三、在收入确认时间上的差异
会计准则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来确定收入的入账时间。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但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可以看出,在收入确认时间上,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所遵循的基本原则是一致的。所以,在多数情况下二者对收入确认时间的规定是相同的,但也有例外。它们之间的差异主要表现在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确认时间上。《长期股权投资》准则中规定,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在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企业取得股权投资后,在被投资单位实现损益以及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均要按照投资单位应享受或分担的份额确认投资损益。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7条第二款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一般情况下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由此可见,所得税法上对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确认已偏离了权责发生制原则,更接近于收付实现制,但又不是纯粹的收付实现制。也就是说,税法上不确认会计上按权益法核算的投资收益。
参考文献:
[1]财政部:2006.企业会计准则.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
[2]财政部税政司.2007.新企业所得税法导读.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论文摘要]根据2006年颁布的新准则的规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要求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文章先从基本概念、会计处理等方面介绍新准则下的新?热荩?缓蠼樯茉菔毙圆钜旎峒拼?淼幕?静街瑁?詈笥盟母隼?舛曰?静街璧脑擞媒?兴得鳌
今年新修订的39项会计准则中,就包括所得税这一准则,现就新准则的运用作一点介绍,希望能对大家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一、概 述
旧制度要求企业采用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包括递延法和债务法)核算所得税。纳税影响会计法中的债务法为收益表债务法。新准则要求企业一律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递延所得税。
收益表债务法注重时间性差异,可计算当期的影响,不能直接反映对未来的影响,不能处理非时间性差异的暂时性差异。而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注重暂时性差异,可直接得出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余额,能直接反映其对未来的影响,可处理所有的暂时性差异。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下,如果是非时间性差异的暂时性差异,那么与企业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相关的项目往往在同一或不同的会计期间直接计入权益,因此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也应当直接入人权益。
企业首次采用本准则时,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要求,重新确认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对以前期间的交易和事项不进行追溯调整,而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处理。
二、会计处理
(一)关于科目设置
新准则下要设置的新科目:
1.企业应在资产类科目中设置“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核算企业由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及按能够结转后期的尚可抵扣的亏损和税款抵减的未来应税利润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借方反映确认的各类递延所得税资产,贷方反映当企业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情况发生回转时转回的所得税影响额以及税率变动或开征新税调整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余额反映尚未转回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2.企业应在负债类科目中设置“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核算企业由于应税暂时性差异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贷方反映确认的各类递延所得税负债,借方反映当企业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应税暂时性差异情况发生回转时转回的所得税影响额以及税率变动或开征新税调整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余额反映尚未转回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3.企业应在损益类科目中增设“营业外支出一递延所得税资产减值”科目。企业应在每一个资产负债表日,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如果企业未来期间不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税利润可供抵扣,应当减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借记“营业外支出一递延所得税资产减值”,贷记“递延所得税资产”。
(二)暂时性差异的会计处理
由于永久性差异不影响其他会计期间,其处理相对较简单,在这里只介绍几种常见的暂时性差异的处理。
对暂时性差异采用跨期摊配法进行处理。其基本程序为:
1.确定产生暂时性差异的项目;
2.确定各年的暂时性差异;
3.确定该项差异对纳税的影响;
4.确定所得税费用,应交所得税加减纳税影响等于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的总金额。 在采用资产负债表核算递延所得税时,如果预计转回期的税率能够合理确定,发生时按预计转回期的税率核算。另外,不论发生或是转销期间,如果税率变动,均应按其进行调整。
例题一
2000年12月31日购入价值5000元的设备,预计使用期5年,无残值。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税法允许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未扣折旧前的利润总额为11000元,适用税率为15%。
步骤一,确定产生暂时性差异的项目:设备折旧。
步骤二/三,确定各年的暂时性差异及该项差异对纳税的影响。
步骤四,确定所得税费用,应交所得税加减纳税影响等于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的总金额。
例题二
2000年12月31日购入价值5000元的设备,预计使用期5年,无残值。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税法允许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未扣折旧前的利润总额为11000元,适用税率为15%,第三年起适用税率调整为20%。
步骤一,确定产生暂时性差异的项目:设备折旧。
步骤二/三,确定各年的暂时性差异及该项差异对纳税的影响。
步骤四,确定所得税费用,应交所得税加减纳税影响等于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的总金额。
例题三
甲公司2003年12月购入管理用设备,原价100万元,预计使用年限5年,预计净残值为零,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2004年起,甲公司每年利润总额均为50万元。假定甲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33%,预计使用年限、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均与税法相同,并不存在其他纳税调整事项;假设发生的可抵减时间性差异未来有足够的应税所得可以扣除。2005年末,假定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为50万元。2006年末,假定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为38万元。2007年末,该固定资产出售,取得收入16万元,未发生清理费用,不考虑相关税费。
步骤一,确定产生暂时性差异的项目: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步骤二/三,确定各年的暂时性差异及该项差异对纳税的影响。
步骤四,确定所得税费用,应交所得税加减纳税影响等于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的总金额。
(三)亏损弥补的所得税会计处理
我国现行税法允许企业亏损向后递延弥补五年,旧制度关于所得税处理规定中对可结转后期的尚可抵扣的亏损,在亏损弥补当期不确认所得税利益。
新准则要求企业对能够结转后期的尚可抵扣的亏损,应当以可能获得用于抵扣尚可抵扣的亏损的未来应税利润为限,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一般称之为当期确认法,即后转抵减所得税的利益在亏损当年确认。使用该方法,企业应当对五年内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是否能在以后经营期内的应税利润充分转回作出判断,如果不能,企业不应确认。
例题四
企业在2001年至2004年间每年应税收益分别为:-100万、40万、20万、50万元,适用税率始终为25%,假设无其他暂时性差异。
1.现行做法
(1)2001年、2002年和2003年无所得税相关会计分录。
(2)2004年
借:所得税费用 2.5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5
2.新准则要求采用当期确认法
2001年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25
贷:所得税费用-补亏减税 25
2002年
借:所得税费用 10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10
2003年
借:所得税费用 5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5
2004年
借:所得税费用 12.5
原标题: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主要差异研究
摘要:我国经济发展速度越快对会计的要求越严格,特别是对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的制度和法规政策都有较严格的要求。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在理解意义上都属于会计范畴,但二者在实际的工作运用中存在较大差异,发展历史最早的是财务会计,税务会计是由财务会计发展、演变而来的,两者同属会计学科,很多核算、计量的方式方法都存在共性,彼此关联、相互协调。财务会计是以我国新会计准则为会计工作处理依据,会计准则指引和约束着财务会计的发展方向,决定了财务会计核算遵从的国家法规要求,而税务会计则是以税法为依托,在税务会计核算中掺杂着较为浓厚的法律因素,受到法律的约束和控制性较高。因此,本文就目前我国财务和税务两大会计分支体系各自的具体含义,以及两大会计之间存在的相互关系进行深入分析,具体阐述二者之间存在的差异,并就差异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促进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协调发展,更好地为我国经济繁荣和企业发展服务。
关键词:财务会计;税务会计;差异;相互关联;意义
一、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界定
1.财务会计的界定
财务会计是企业会计的一个分支,属于会计学科,财务会计通过对企业已经完成的资金运动及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全面、专业、系统的财务会计核算与监督,为企业相关利益者及政府相关部门提供企业真实有效的财务状况、盈利情况、资金流动等方面的经济信息,这些会计信息可以帮助企业进行决策及制定经营方案,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进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财务会计以公认的会计原则为准则,以会计报告为工作核心,通过传统会计模式进行数据处理和信息加工,财务会计反应出来的会计信息、财务报表、财务报告是直观的企业经济盈亏的数据,企业在进行重大经营决策时,以及政府相关部门对企业合法经营的管理都将依赖这些财务会计信息。所以,财务会计可以帮助企业合法经营,提高企业经营透明度,财务会计可以有效的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也便于公司对于企业的管理层和员工工作责任与义务的履行情况进行考核。
2.税务会计的界定
不论是税务会计还是财务会计都是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税务会计是以税法作为会计工作处理的约束条件,是在一切遵循税法要求的前提下对企业的纳税工作进行核算的过程,并且还能对企业纳税人进行有效监督与控制,促使我国的税务向良性化发展。我国的税务会计核算对象主要是针对企业的发展,在我国的企业中,特别是大中型企业,为控制企业经营成本,降低税负,经常存在偷漏税务的情况,在此期间则需要税务会计通过税务核算进行“合理避税”的举措,这种行为都需要法律严格控制和约束。税务会计的工作内容不仅仅局限于税务会计核算,税务预算、税务申报及税负缴纳等都是税务会计的工作内容。
税是国计民生的重要保障,在税负方面公民或者企业都需要秉着合法、公正、自愿的态度缴纳税负,作为税务会计人员更应该遵守自身职业道德操守,在遵循法律的前提下还应守住自己的职业道德底线,做一名合格的税务人员,才是我国现代化经济和现代化企业制度建立的重要保障。
二、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关系
税务会计记账的数据来自财务会计,也就是说税务会计以财务会计为基础,从税务会计所核算的内容来看,其反映和监的不是全部的资金运动,而是与纳税有关的资金运动,税务会计的核算以财务会计的核算为依据,并且监督其是否符合税法的规定。
在我国市场经济大环境下,为了适应社会进步、经济发展的需要,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高度重合,因为会计方法存在一定的相同性,都是反应企业的经济活动和资金流动,财务会计反映企业经营盈亏状况,税务会计反映企业按税法缴纳的税款,这也使得两者之间出现了众多矛盾,所以,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虽然彼此关联但是必须相互独立,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同属会计学科,通过会计方法为企业的经营发展保驾护航,既保证企业从事生产经营等经济活动,又保证企业合法化经营,促进企业健康、持续发展,所以,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都是为了保证企业合法经营及企业利益的会计方法。
三、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差异
1.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出发点不同
我国实施和制定的会计政策和会计制度是为了能更好地服务于会计信息核算处理,能够通过最直观明了的数据反映企业经营的财务状况及各时期企业的运营成果,通过编制财务报表和财务报告给投资者或者企业利益相关提供真实可靠的财务信息,使企业的经营状况通过报表形式反映出来。在此过程中,财务会计是从企业长远的利益出发,向投资者呈现企业最真实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并需要投资者和所有者对企业的长远发展制定安全可行的经济决策。而税务会计则从企业税收情况出发,在此方面企业的主要出发点集中在如何避税,通过采用合理有效的税务会计核算方法和原则,尽可能地减轻企业的经营负担。所以,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在企业会计信息处理的出发点上存在较大差异,财务会计反映企业的运营状况及财务状况,税务会计则反映企业的纳税状况,只有将二者出发点合理区分才能真正发挥其各自的作用,更好的为企业发展服务。
2.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工作目的的差异
企业财务会计的工作目的是以会计准则为依据,通过会计核算,为企业及时、准确的提供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等会计信息,其目的在于通过财务报表、财务数据来了解企业的获利能力、偿债能力、资产价值等信息。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本、产值、利润、员工薪资等都通过财务会计反映出来,财务会计的目的也正是通过会计手段真实准确的记录企业的一切跟资金有关的经济活动。而税务会计是以我国的税法为准则的,其会计价值取向与核算目的不同于财务会计,这是因为税务会计对于企业生产经营的成本、利润以及资产的处理会产生差异,这是由税务会计的目的决定的。税法的主要目的是及时足额地为国家筹集财政收入,国家可以用财政收入来对社会和经济发展进行适当调节,那么,要足额、及时的筹集到财政收入,就必须要求企业等纳税人按时、按量的缴纳税费。因此,财务会计工作的根本目的就是防止纳税人通过不合法、不正当的会计方法偷税漏税、少缴税款。
3.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遵循原则的差异
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所遵循的会计原则存在着差异,财务会计遵循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严格地讲,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规定了不同的会计政策和方法,企业会计人员可以灵活地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宜的会计方法,只要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准确,就可以科学有效的反映企业经营的状况,为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提供理论、数据依据,所以财务会计遵循的原则相对灵活,基于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之上。而税务会计所遵循的原则是我国实行的税法以及政府相关部门的相关规定,税法作为法律具有严格的法律强制性和严肃性,企业缴税、纳税都是依据税法执行,公平、公正,对所有纳税人一视同仁,要求纳税人按时、按量的缴纳税费。税务会计从业人员在进行税务会计核算时必须尊重税务法律法规,并且严格执行,税务会计的原则性更强,违反税法必然受到行政处罚和法律制裁。所以,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遵循的原则存在着很大的差异。
4.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核算原则的差异
企业财务会计的核算原则是严格遵守权责发生制原则,严格地反应管理者和经营者的责任履行情况,财务会计核算也是遵循基本会计原则。财务会计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注重的是会计准则和会计方法,通过对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资金运转的情况通过特殊的会计方法进行全面、系统的核算,反映出企业的经营状况及成本投入、利润等情况。而税务会计是税务的务实过程,税务会计是采用权责发生制为会计核算基础的,同时,税务会计遵循收付实现制原则,以修正的权责发生制作为核算基础。在我国大力发展中国特色市场经济的特定情况下,税务会计是国家税收的重要参与者和管理者,税务会计从业人员从有利于税收征管的目的出发,以国家税法为核算依据,通过会计核算,准确、合法、合规地算出企业纳税人的应缴纳税款及其纳税依据,所以,税务会计与纳税人的现金流量挂钩,能够保证在纳税人有支付税款能力时及时、按量的缴纳税款。
5.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核算对象的差异
企业财务会计核算的对象是指在企业在进行各项经济活动中能以货币作为计量单位的全部经济事项,这些经济活动都应当反映在会计凭证、帐簿和财务报表中,财务会计的核算对象决定了财务会计直接反映企业的经营状况,对于企业抉择、投资者、政府管理部门而言,要求其财务会计必须提供真实、准确的会计信息。而税务会计核算的对象是企业在经济业务中的涉税事项以及有关的纳税调整事项,主要是与企业计税有关的资金运动,也就是说,无论企业是否已经把经济活动记录在原始凭证、会计帐簿和财务报表中,税务会计的核算程序与财务会计的核算程序并不完全相同,税务会计通过会计方法来核算企业在进行经济活动过程中应对缴纳的税款,督促纳税人缴税、纳税。
企业获得的某项收益,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应作为本期收益,但税法规定在计算所得税时应作为以后各期的收益,从会计核算对象及结果来看, 企业发生的某项费用或损失,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应作为以后会计期问的费用或损失,但税法规定应抵扣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所以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核算的对象不同,在纳税实务中,时间性差异主要表现在对于一些资本性支出的时间不同,与企业经济活动密切关联。
四、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协调发展的建议
在我国的经济发展中,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相互间的差异越来越明显,并且二者之间还存在相互矛盾之处,必须将二者协调才能更好地为会计核算服务,应从以下两方面考虑。
1.加强财务会计制度与税务法规相适应
财务会计坚持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税务会计坚持税法原则,会计信息的核算处理必须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而税务会计则必须遵循税收制度和法规。要加强两者协调发展必须将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相结合,确保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工作的独立,将税收的监管信息融合到会计制度的建立中,达到二者之间协调发展,相互作用,共同监管的作用。企业为了更好的发展,提高经济效益,就必须严格执行会计制度,遵守税法的相关规定,解决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之间存在的矛盾,提高会计工作质量,不但要确保财务会计所反映的会计信息的质量,科学地管理企业运转,还要提高税务会计的工作质量,按时、按量的缴纳税费,合法经营。
新会计准则对税务会计的影响开题报告 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目的:
2007年是新所得税会计准则执行的第一年,2008 年新所得税税法也开始执行,如何做好新所得税会计准则分别与旧所得税会计准则、新所得税税法的衔接,这是会计执业者目前面临的非常现实的问题。
本文要研究的问题是在《企业会计准则》的修订、与施行以后,新准则在完成其既定目标方面是否已见成效,是否更加有助于企业税务会计相关业务效率的提高?对我国企业内部税务会计的业务流程是否有所改变?基于此,本文实践方法,以某企业的会计部门为研究对象,考察新准则对企业税务会计的影响。
意义:
目前,中国的经济正处于稳定增长阶段,新会计准则的出台对规范中国企业的会计行为,提高中国会计信息的质量,推动经济持续健康稳定的发展,会起到一定的保障作用。本研究旨在让税务会计执业者更好的了解新所得税会计准则,做好新旧所得税会计准则的过度衔接,早日实现新所得税会计准则在上市以及非上市公司的推广与使用,为会计执业者实施新所得税会计准则提供一定的指导。
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
关于会计准则变化的主要内容研究:杨汇凯(2008)认为:新准则强化了财务报告,主要目标是为财务报告使用者提供会计信息的意识,同时,提出了资产负债观,这就对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量的规范性提出了进一步的要求,这一观念的主要体现是,采用公允价值作为主要的计量属性。袁伟(2007)同样也发现新准则重新规定债务重组收益的计量,将这部分的收益计入营业外收入,同时,对实物抵债的会计处理方法,也重新规定,即将公允价值作为其主要的计量属性,改变了原来将债务重组收益划入资本公积的规定。
关于会计准则变化对于企业财务方面的影响研究:郭静娟(2007)认为新准则将债务重组收益确认为当期收益、引入公允价值作为非货币资产交易中换人资产的入账基础等规定,为企业调高利润留下了较大的空间。刘义兰(2008)也认为采用公允价值估值入账,使得企业税金增加的同时利润也可能增长。敖国杰(2008)说采用公允价值对部分资产重新定价的规定给企业操纵利润提供了便捷。郭静娟(2007)提到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不得转回规定减少了企业操控利润的空间,同时也减少了利润波动。郭静娟(2007)提到企业一致使用先进先出法结转存货成本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企业利润的增减。陈一标、孔玉生(2006)认为取消后进先出发的存货成本计价方法,影响了企业生产成本的计量,从而促使利润确认的变动。敖国杰(2008)也认为采用账面价值计量统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扩大合并报表范围的新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企业操纵利润的空间。刘华(2008)还认为无形资产研发费用、借款费用、非货币性资产交易中入账价值的确定、债务重组收益的处理的规定的变革则为企业进行盈余管理提供了空间。张悦芝(2008)进一步进行了说明新准则 规定对金融工具,投资性房地产等采用公允价值进行计量,使得会计信息更加符合外部信息使用者的需求,进一步体现了相关性要求扩大财务报告披露的范围,披露的信息更加充分;借款费用的资本化范围扩大,使得资产价值更加真实;强化资产负债表观念,贴近主要信息使用者投资者的利益需求,明确了资产减值损失的转回问题,保证了信息的真实性。
研究采用的方法和手段
本文采用了问题的引导、逻辑推理、矛盾分析、策略讨论以及形成观点和结论,其最终目的在于从税务部门和企业纳税两个方面,反映新会计准则对税务会计的影响,为进一步加强新会计准则的实践应用,减轻企业的额外负担、促进税收公平,以及协调企业在税务会计业务方面开辟了新的研究思路。从本文的研究方法上讲,主要运用了历史比较、国际借鉴、逻辑分析、相互比较等手段进行研究。
主要研究内容
本文的研究重点是围绕新会计准则和税法差异对我国现阶段税务会计的影响问题展开的,本文以会计理论研究比较的方法为出发点,系统的分析了在会计准则开始实施以后,新会计准则对税务会计的影响。随后采用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针对我国企业当前税务会计与新准则之间的矛盾,从企业和税务部门两个方面阐述了对问题的解决意见。本文从整体来看环环相扣、逻辑紧密、自成体系。
本文共分五个章节对上述问题进行探讨和研究。
第一章的重点在于对我国新会计准则的总体性的讨论。首先在着重介绍了新会计准则形成的背影。其次,对新旧准则之间的差异进行总体的差异性介绍,力求找到新准则对谁去会计的一般性总体影响。
第二章的重点在于对新旧会计准则的差异性进行详细分析。首先从会计科目设置方面探讨差异所在,如数量差异等,并争取分析出科目设置调整的原因所在。然后对会计政策的变动进行探讨,从资产要素、负债要素、所有者权益、收入要素、费用要素等方面进行具体研究。最后分析新旧准则在会计报表项目方面的差异,主要从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附注等方面进行具体的探讨。
第三章重点在于分析新准则对税务会计的影响。通过对存货计价、收入确认、固定资产折旧、固定资产计价四个方面对新会计准则的影响进行详细分析。在分析中不仅分析影响可能造成的后果以及企业的相应调整方式,在某些问题上还阐述自己在税务会计制度制度上的观点,为下一章用实例重点讨论税务会计和新税法之间的矛盾做铺垫。
第四章重点从实例分析的角度研究新会计准则对税务会计的影响。分为两个方面,同时从税务部门和企业的角度对问题的对策进行讨论。本章第一节从制度上和管理上以税务部门的角度,提出了问题的解决思路。第二节笔者从实际操作的角度以企业的角度,分析问题的规避方法。本章笔者广开思路、理性分析,使解决问题的手段更加合理。
整篇文章试图以理论和实证相结合的方法,分析新会计准则和税务会计在实践中由于纳税评估所形成的矛盾,使会计准则、税法和税收管理方式在实践中的不匹配现象能够系统的暴露。更深一层次的说明了理论和实践在特定社会情景下的相互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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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日 毕业(设计)论文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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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购是企业资本运作的主要方式,也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实现快速扩展的重要途径。在企业并购中,会计和税务处理方法的选择应用极为重要,因此,企业管理层应认真分析与并购相关的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做好企业并购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工作,选择适合的并购方案,为企业长期可持续健康发展奠定基础。
本文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和税收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企业并购中同一控制、非同一控制下合并方的会计与税务处理方法进行了分析探讨,并针对其不足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
一、会计准则对企业合并的界定及处理
(一)企业合并的界定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 20 号———企业合并》明确提出,企业合并是指将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的企业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交易事项,按照合并中参与合并各方在合并前后是否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分为同一控制下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的合并,具体又分为新设合并、吸收合并和控股合并。新设合并是指参与合并的各方在合并后法人资格均被注销,重新注册成立一家新的企业,即 a+b=c;吸收合并是指合并方(购买方)在企业合并取得被合并方(被购买方)的全部净资产,合并后被合并方(被购买方)注销法人资格,被合并方(被购买方)原持有的资产和负债,在合并后成为合并方(购买方)的资产和负债,即 a+b=a;控股合并指合并方(购买方)在企业合并后取得对被合并方(被购买方)的控制权,被合并方(被购买方)在合并完成后仍维持其原有的独立法人资格且继续经营,合并方(购买方)确认企业合并形成的对被合并方(被购买方)的投资,即a+b=a+b。
值得注意的是:在企业合并时,合并方取得另一方或多方的控制权时,所合并的企业必须构成业务,当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属于企业合并:
(1)购买子公司的少数股权业务,既不涉及控制权的转移,也不形成报告主体的变化,故不属于企业合并;(2)两方或多方形成合营企业的,合营企业的各合营方中,并不存在占主导作用的控制方,论文也不属于企业合并;(3)仅通过非股权因素如签订委托经营合同而不涉及所有权份额将两个或更多的企业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行为,这样的交易无法明确计量企业合并成本,有时甚至不发生任何成本,因此,即使涉及到控制权的转移,也不属于企业合并;(4)被合并方不构成业务的,不属于合并。
(二)企业合并中会计处理规定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 20 号─企业合并》中规定,按照企业合并中参与合并的各方在合并前后是否为同一方及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在进行会计处理时,分按同一控制下及非同一控制下企业的合并分别考虑。
二、税法对企业合并的定义及其处理规定
(一)税法对企业合并的定义
按照合并方式的不同,税法将合并分为新设合并和吸收合并,而将会计上的控股合并划分为股权收购,分为股权支付和非股权支付两种形式。股权支付,指合并方(或购买方)将本公司或其控股公司股份(或股权)作为支付对价的方式(即不付款以股票支付);非股权支付,指合并方以本公司的货币资金、应收款项、存货、固定资产、有价证券(不含合并方及其控股公司的股份和股权)或以承担债务等方式支付对价。
(二)企业合并的税务处理相关规定
财税[2009]59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 2010 年第 4 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均规定,企业重组的税务处理按不同条件,采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和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股权收购税务处理,当并购方购买的股权高于被并购方全部股权的 75%(含),且收购公司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股权支付的金额大于交易总额的 85%(含)时,表示该项股权收购已经满足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条件,在这种情况下,并购交易相关各方对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企业合并税务处理规定,当合并企业在该项企业合并发生时支付的股权的金额大于其交易总金额的 85%(含) 及同一控制下但不需要支付对价的公司合并时,表示该合并事项满足特殊税务处理规定的条件,在这种情况下,合并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特殊的税务处理规定处理。并方管理层对该项投资的主要意图。除存在或有对价计入合并成本外,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与计税基础通常不存在暂时性差异,不存在递延所得税的。购买方取得符合条件的各项可辨认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通常会产生暂时性差异,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购买方取得符合条件的各项可辨认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会产生暂时性差异,不存在确认递延所得税。购买方取得的符合确认条件的各项资产、负债的入账价值= 取得符合条件的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税法规定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条件,在这种情况下,并购交易相关各方对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进行税务处理。为便于理解及实际操作,会计专业毕业论文范文归纳如表 2:企业合并税务处理规定,当合并企业在该项企业合并发生时支付的股权的金额大于其交易总金额的 85%(含) 及同一控制下但不需要支付对价的公司合并时,表示该合并事项满足特殊税务处理规定的条件,在这种情况下,合并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特殊的税务处理规定处理。为便于理解及实际操作,归结纳表 3:在处理企业合并税务时:在一般性的税务处理中被合并方的亏损不能在合并的企业结转后继续弥补;在特殊性税务处理中可由合并方弥补的被合并企业的亏损金额等于被合并方净资产公允价值乘以合并业务发生当年末国家发行最长期限的国库券的利率。
三、企业合并中的会计与税务处理方法
(一)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会计准则要求按被合并方原账面价值作为入账价值,如被合并方在合并前与合并方会计政策不一致时,合并方应当按照本企业的会计政策对被合并方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国有企业合并还应当以评估后的账面价值并入合并方,合并不产生损益,差额调整所有者权益。按税法规定,合并符合一般性税务处理条件时,以公允价值作为其计税基础。从上述我们可以看出,这两者的计量基础明显不同:毕业论文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时,税法要求以被合并方原计税基础作为其计税基础,在原计税基础与原账面价值不相同时,两者仍会产生差异。
(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会计准则下合并资产和负债以公允价值入账。按税法规定,合
--> 并符合一般性税务处理条件时,其计税基础也以公允价值确认,此时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相同;但合并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时,税法却以原计税基础作为合并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
四、企业合并中会计与税务处理的建议
(一)正确选择并购会计处理方法 企业并购是一种议价的正常交易。
“权益结合法”这个概念虽然在我国企业会计准则没有使,但就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实际上我国会计所用的处理方法就是“权益结合法”;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的合并就是购买法。权益结合法的论据强调与历史成本计价基础一致,因此,按账面价值记量企业购并成本是不当的。此外,由于合并会计方法的选择决定合并企业的价值,也很难区别不同的合并会计方法所产生的会计差异,这样就使权益结合法的使用对经济资源的配置产生了不利的影响。加之我国资本市场的监管和融资主要是依赖靠以会计利润为基础的监控和财务评价体系,企业能否获得或保住上市资格,以及配股再融资在很大程度上还主要取决于企业经审计后的会计利润,因此,企业采用并购方法的选择就直接影响会计后果和经济后果,仅规定同一控制以及虽不是同一控制实在难以识别购买方就可以采用权益结合法,这就必然存在较大漏洞但又没有应进行具体详细的可操作性规范规定。因此,只有建立在能够对合并各方的相关利益进行充分考虑,并对税法以及会计规范进行准确理解之上的企业合并,才能够真正做出成功的筹划。
(二)完善有关税收法规,改变重复征税在企业合并中不合理现象
为鼓励我国企业通过合并扩大经营规模和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有能力、有信心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当前,我国企业合并交易存在着涉及金额大但现金流量较小且收入效应滞后的等特点,对其征收太多的税收,不利于企业做大、做强,也不符合我国十二五倡导的产业结构调整和税收政策方针。目前,重复征税的问题主要存在于特殊性税务处理政策中的股权合并、分立收购、资产收购等企业重组交易事项中,具体来说就是特殊性税务处理“递延效应”转化成“重复征税效应”。同一控制下的公司控股合并中,股权收购的各方在采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时,经常会比采用一般性税务处理多交所得税,这就产生了生重复交所得税的问题。只有在企业重组的相关方在重组日后各方所产生的可弥补亏损额大于重组日所产生的暂时性差异时,特殊性税务处理就不会发生重复征税问题,此时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递延效应”就会转化为“免税效应”。因此,针对上述不合理问题,建议国家尽快修订、完善与企业合并相关税收法律、法规。
(三)取消权益法和购买法的“二元格局”
由于我国会计准则规定的“二元格局”,即权益法和购买法的同时存在,出现了会计后果和经济后果的剪刀差(price scissors)。为了从根本上解决会计信息的不可比、会计方法的选择随意性以及基于会计信息质量特征的问题,建议尽快取消权益法和购买法的“二元格局”,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基本会计原则,真正做到企业合并中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即企业并购中一律采用购买法。同时还应运用好公允价值,公允价值不但能及时体现市场的变动信息,还有助于提供与决策有用的会计信息并能提高会计信息质量;采用购买法并运用好公允价值,还能促使企业清醒的认识到:要想获得市场的认可,首先必须从改善自身经营并提高自己核心竞争能力入手,而不应该从会计处理方法选择上获得,才能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首先,权益结合法的经济实质就是权益相结合,其主要观点就是企业合并后没有改变原来的经济关系,只不过是经济资源规模的扩大和企业法律关系的变化。事实上,企业并购的实际案例中并没有真正的权益结合,企业合并的所有经济实质均是购买行为,即便原来的股东权益在企业合并完成后仍存在,但也不再是原来的权益,而是成了合并后企业权益的部分。在企业合并事项中,全部采用购买法体现了《企业会计准则》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要求,合并业务的实质能够得到真正反映;其次,全部采用购买法对我国资本市场、评估市场的发展具有促进和推动作用,主要原因是采用购买法就会形成对公允价值的巨大需求,而公允价值计量的科学保障就资本市场、评估市场和交易市场的不断完善,这也符合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趋同路线图的要求(2010 年 4 月2 日财政部公布);第三,商誉的存在是企业产生合并的内在动力,其价值等于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与其交易价格之间的差额。购买法的会计处理对商誉的确认恰当、客观地反映了商誉的存在,而权益结合的会计处理无视商誉的客观存,这明显不符合会计准则中会计核算客观性原则;第四,权益结合法会计核算时合并当期的利润含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已实现的利润,这就导致一系列与经济实质不符合的财务指标出现。购买法会计核算时不含被合并方在合并以前实现利润,反映了企业真正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四)遵循税收原则,实现意图和结果的统一
研究税法不应脱离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如果脱离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去研究相关税收法规,得出得结论往往是以偏概全。税务处理必须遵循“实际负税能力”、“中性”“、不重不漏”等原则 。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出发点就是为企业重组当事各方提供递延交纳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却在无意中导致巨额重复征税的问题。这与税收政策制定者的初衷不符,也不是企业重组的各方所愿,应该引起利益相关方的高度重视。
(五)建立会计政策与税务处理结果的一致性
同一控制、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是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中的分类方法,但税收政策中始终没有此类划分方法。但在特殊性税务处理政策适用范围中提到了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的概念,这不仅说明税收政策缺乏概念表述上的清晰性,不具有衔接性,而且也使其难以和企业会计准则之间建立起统一的概念体系。如一项税收政策因为企业采用不同的会计政策而产生不同结果,就不能体现税制的公平原则。因此,笔者建议我国税收政策的起草者应当深刻领悟、研究企业会计准则的精髓,在制定税收法规时应充分考虑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做到概念表述清晰并具有衔接性,制定有很强服力、并具有良好操作性的税收政策。
参考文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 号、60 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2010 年第 4 号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