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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计部部门职责
1、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基本职责:
(1)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2)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3)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4)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2、其他职责:
(1)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2)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3)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4)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5)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6)协调和配合政府审计、社会审计、财税部门的审计检查工作;
(7)协助监事会检查相关事项,为监事会提供相关材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国统一证券市场的形成,维护国家、企业和社会公众的合法利益,特设立中国证券交易系统有限公司(简称中证交)。
第二条 中证交是利用电子计算机网络系统为证券市场提供证券报价、交易、清算、交割、托管等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三条 中证交是全国性的金融企业,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3.5亿元。
第四条 中证交根据国民经济和证券业发展,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在部分大中城市设立分中心,并根据需要,在境外开设分中心或代表处。
第五条 中证交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证券业主管部门的领导、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中证交总部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 务 范 围
第七条 中证交办理下列业务:
(一)审批证券在本公司的上市;
(二)提供证券集中交易的网络系统和设施,并管理证券在本公司的交易;
(三)为证券交易提供报价、清算、交割服务;
(四)提供有价证券托管服务;
(五)提供证券市场的投资咨询和信息服务;
(六)中国人民银行和其它部门许可或委托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 管 理 职 责
第八条 中证交具有如下管理职责:
(一)负责制定系统的业务管理规则,技术操作标准和规范以及其它有关管理制度;
(二)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系统的管理规则对利用系统设施从事的证券报价、交易、清算、交割等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三)负责对申请加入系统的证券商进行审批,并对进入系统的证券商进行统一管理;
(四)负责系统的开发、操作和管理并对系统各类人员进行统一培训;
(五)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它部门委托的其它职责。
第四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中证交的股份持有人为公司股东。股东最低出资额为1千万元人民币。
第十条 股东有以下权利:
(一)委托人即股东代表参加董事会并行使表决权;
(二)查阅公司章程、董事会会议纪要、会议记录和财务报告,监督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和质询;
(三)按其股份取得股利;
(四)公司终止后依法取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第十一条 股东有以下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依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四)在公司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股东不得退股。
第五章 董 事 会
第十二条 董事会由各股东委派的董事和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组成。
第十三条 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通过决议时,每个董事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任期三年,可以连任。
第十四条 董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审定公司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批准公司的重要规章制度;
(三)听取并审查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报告;
(四)审定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
(五)对公司增减注册资本、股东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的分立、合并、终止和清算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
(七)聘任和解聘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
(八)决定对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的奖惩;
(九)提议股东单位撤换其行为有损公司形象,或有与其董事身份不相称之行为的董事;
(十)修改公司章程。
董事会作出的上述各决议事项中,第(二)、(三)、(八)项须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表决同意,第(一)、(四)、(五)、(六)、(七)、(九)项须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表决同意,第(十)项须由全体董事表决同意。董事长在争议双方票数相等时有两票表决权。
第十五条 董事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董事会议由董事长召集,通知各董事时应书面载明事由。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总经理提议,应召开特别董事会议。
第十六条 董事会开会时,董事应亲自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本单位有关人士作为代表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董事会议应作出记录,并由出席董事(包括未出席董事委托的代表)和记录员签字。董事有要求在记录上作出某些记载的权力。董事应依照董事会议记录承担决策责任。
第十七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董事长由全部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选举和罢免,并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董事长为公司法人代表。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董事会;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三)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中证交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种裁决和处置必须符合中证交的利益,并在事后向董事会报告;
(四)董事会决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章 监 事 会
第十八条 中证交设立监事会。
监事会为公司监督机构,对公司的业务、财务工作,对董事会及其成员和经理等管理人员行使监督职能。
第十九条 监事会成员由三人至五人组成。监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监事会成员由董事会选举和罢免。
监事不得兼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监事会设监事长,监事长由全部监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选举和罢免。
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会议。
第二十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如有需要,经监事长或半数以上监事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派代表列席董事会议,提出建议或纠正意见;
(二)对董事会决议和董事长、公司总经理的决定提出质询并要求答复;
(三)检查经营和财务状况;
(四)维护股东、职工的合法权益,制止董事、公司总经理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行为;制止无效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报告;
(五)必要时,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议。
监事会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监事会决议由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监事表决同意。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聘请律师、注册会计师、执业审计师等专业人员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章 总 经 理
第二十三条 中证交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现由董事会聘任,并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对董事会负责。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公司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若干人。
第二十四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并将实施情况向董事会提出报告;
(二)主持公司的日常行政和业务活动;
(三)组织拟定公司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和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以及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聘用和解聘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
(五)决定对公司职工的奖惩、升降级、加减薪、聘任、招用、解聘、辞退;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 总经理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董事会的决议或超越授权范围。
第二十六条 总经理任期为三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八章 财务与会计
第二十七条 中证交的财务与会计制度,根据《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并结合本公司业务特点制定。
第二十八条 中证交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财务状况变动表,在董事会召开二十日前备置于中证交本部,供股东查阅。
第二十九条 中证交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依法缴纳税金和分配利润。
第三十条 中证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金融监管当局、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审计部门报送会计和统计报表。
第三十一条 中证交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或配备内部审计人员,在监事会领导下对公司的财务收支和经营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公司的各项具体行政、业务活动办法由公司另行制定。
一、业务性资金实行计划管理
1、年初由财务部根据公司年度工作计划和目标,编报资金使用计划、单项工作计划表,报董事会审批后执行。
2、公司各部门计划内业务用资金,须填制资金使用申请表。由总经理审批,特殊情况下总经理可授权执行副总经理审批。
二、费用性资金实行一支笔审批管理
1、所有费用的支出,每月均有总经理审批执行。
2、费用支出在1000元以上的由总经理或财务总监审批执行。
3、费用支出在1000元以下的由执行副总经理会同财务主管审批后执行,同时上报总经理。
4、差旅费用的审批由执行副总经理和财务主管共同审批,同时上报总经理。
5、差旅费的开支标准由总经理或财务总监确定报董事会批准。
6、专用性票据要正规票据,
7、固定资产的购置必须经总经理审批报董事会同意后方可购置。
8、员工工资的审批由总经理审批。
三、控制现金使用范围,严格票据和现金管理。
财务人员及时做好原始票据的催缴回收工作,杜绝白条下账和抵库。
1、职工因公领用款项,一般情况下要七天内核销报账,无特殊原因,月满不报者扣发工资顶替。
2、内部职工个人借款,未经领导批准,不得办理,经领导批准的借款,必须注明还款日期及办法,否则财审部拒付。
3、不论支票、现金,发生费用时经办人必须要求对方开具正式发票。支票发出时,财审部门要执行审批手续,登记支票使用备查薄。要准确填写金额,如具体额度不确定,应限位数,使用限位数支票时,经办人应亲手填写或严格监督收方填写,并让其在存根联上签字,以防公司受经济损失。
4、支票领用人从领用之日起,七日内必须报账,对到期不报者财务人员应及时督促,并拒绝再发放。因此造成损失的,由支票领用人承担一切责任。
5、严禁开空头支票、远期支票。否则,出现问题纠纷、经济责任、法律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6、差旅费报销按公司规定执行。
7、职工工资及年终奖励工资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标准。办公室负责填列考勤表,后由财审部做工资表,经总经理签批后,由职工个人签领。职工工资原则上不拖欠,适公司经济状况,最多拖欠不超过两个月工资。
8、公司销售发票由出纳保管,并在主管会计的监督下按规定使用。
四、会计工作实行规范化原则管理
1、公司每月30日结账,月末做出各项会计报表报送有关部门和总经理、董事会。年末做出决算报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
2、财务部要及时审核各项财务收支手续,合理设置会计科目,正确及时记录账薄,准确核算成本。按时同有关部门对账,做到账账相符、账表相符、账实相符。
3、对不合理和违反财务制度的开支和违反报批程序的行为,应予以抵制,问题严重的向领导请示处理。
4、依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将会计凭证、账薄、各项会计报表等整理、立卷、归档、保管。同时积极提供会计档案资料为公司服务。向外部提供会计档案资料时,原件不得外借,特殊需要的,须经总经理和财务总监批准后办理借阅登记手续,按时归还后清点归档。
5、财审部必须保存各种合同文本、概预算文件一份,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完整提供。财审人员必须按时收集、汇总生产经营情况等方面的有关资料,分析检查合同执行情况,为公司领导提供准确的财务信息资料和改进意见。
6、财务部库存流动资金不超过1000元,使用现金如超过规定数额时必须提前告之。
第二条总经理按照管理制度对公司进行管理。股东、公司员工、联盟伙伴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公司管理机构的设置
第三条公司常设管理机构是董事会和经营管理部门。公司董事会每年定期按时召开,上、下半年各召开一次会议,研究制定由公司管理机构提出的年度工作计划、总结。监督和审查工作进度,解决公司重大发展问题。董事因故不能参加董事会时,应说明情况,履行请假手续。
第四条公司董事应带头遵守公司章程,执行董事会决议,如有失职和违法违纪行为,按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条由董事会确定的公司总经理及副总经理应严格履行股东大会和董事会赋予的神圣职责,如工作失职或违法违纪,由董事会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公司经营管理机构
第六条公司设立经营管理机构,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一人,公司实行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通过,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任期三年。公司根据情况设立办公室、财务部、技术部、市场部、增值业务部、公共关系部等。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通过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6、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公司工作人员工作守则
第七条工作人员要牢固树立为股东和联盟伙伴服务的观念,全心全意为股东、加盟伙伴服务,不给股东和联盟伙伴增麻烦、添负担。
第八条公司工作人员到股东、联盟伙伴处不准搞吃、拿、卡、要,如有违犯,股东、联盟伙伴有权拒绝并可举报到公司,对违纪工作人员,公司将给予纪律处分。
第九条公司工作人员要努力学习,提高自己的工作水平和工作能力,严格按公司章程、制度办事。讲究工作方法,保守公司秘密,不该讲的话不讲,不该做的事不做,维护全体股东及联盟伙伴利益,提高工作效率,为公司节约开支。
第十条公司工作人员因公到股东或联盟伙伴处,费用由公司支付,如应股东或联盟伙伴邀请前往,则费用由邀请者负责。
第十一条工作人员因公需应酬,要报告总经理批准。否则,不予报销。
第五章公司开支管理
第十二条公司管理人员应本着开源节流、量入为出的原则,为公司及股东着想,努力增加收入,降低费用,节约开支。
1、公司董事开会,每人每天费用150元,其中餐费50元/人·天,住宿100元/人·天,来往乘火车,乘坐比火车标准高的交通工具,需经董事长批准。
2、公司因公邀请股东来公司研究工作的,由公司负责其食宿与交通费用,食宿标准与董事开会相同。
3、股东本人要求来公司办事的,其本人及随行人员费用自理。
4、公司来客户要严格控制招待费用,超出公司规定的,谁支出谁个人负责,公司不予报销。
5、公司工作人员出差,实行费用包干,超出部分自负。
第六章公司网站后台管理权限
第十三条各地、市、县网站后台的开启,由市场部提请书面报告,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开启。
第十四条股东和联盟单位管理后台的关闭,必须由市场部作市场报告并提前15天通知当事人,由董事会研究决定,董事长签字批准后,交由市场部执行。
第七章公司保密工作
第十五条公司全体工作人员、股东及联盟伙伴应保守公司机密,如故意向竞争对手提供本公司机密,一经发现,按相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公司不能越级以各种借口通过一点通客户端界面上,宣传公司的各项业务、公告宣传工作。
第八章监事会工作
第十七条公司监事要切实履行职责,向股东负责,及时向股东报告公司情况。监事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应提前委托他人行使职责。
第九章股东、联盟伙伴行为准则
第十八条股东、联盟伙伴要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履行有关义务,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公司有义务通知其限期改正。
第十九条对违反公司章程与其它网站合作或拒绝信息
联网合作的股东和联盟伙伴,市场部应先做好回归工作;对拒不合作者,公司有权对其进行处罚,其经营的市场由公司市场部做好手续后,另安排其它单位或个人合作经营;如若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公司可以通过法院起诉,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对拒绝执行者,公司可建议法院强制执行拍卖其股份,取消其股东资格。
第二十条遵守公司章程和管理制度,不得跨地区经营侵害其他股东和联盟伙伴利益。如有侵害,其他股东和联盟单位或个人可向公司举报,公司核实后,对被侵害的单位赔偿的标准按5000元/户执行,如果拒绝赔偿则关闭后台、取消经营资格。
第二十一条股东有义务维护公司利益,维护公司的统一和团结,有事情要通过组织解决,不得向公司和全体股东提供虚假情况,制造混乱和恐慌。如有上述行为,公司应立即加以制止和解决,解决不成时应立即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在一周内做出解决方案,供公司实施。
第二十二条为了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保证“国网公司”正常有序的发展,对“跑马圈地”(只要地区而不能很好发展用户)的现象要坚决取缔,无论是股东或联盟伙伴,提出某地区有“跑马圈地”的现象,由公司派员前往调查了解情况,上报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决定具体经营方案。在每年的股东大会上向全体股东汇报。
第二十三条股东、联盟伙伴发展网员后有责任和义务按规定及时交纳全国物流信息网运营费用,对不交运营费用的股东,由市场部通知其在一个月内补交,超过一个月仍不交者,视为放弃所辖地区市场经营权,公司依法保留其股东资格,但所辖地区市场将由市场部另安排经营者经营。
第十章股东权益
第二十四条公司依法保护股东利益,使其投资增值,同时股东应依法履行其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公司网站后台将设董事会信箱,供股东反映情况用。
第二十五条股东利益受到侵害时,应按下列程序处理:
向侵害者提出警告,同时向公司提出申诉,公司接到申诉后做好回复手续并立刻做好调查核实,在三日内做好纠正工作;
第二十六条公司如因决策失误或违反公司章程和管理制度给股东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股东可以通过法院起诉,要求公司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一章公司行政管理
第二十七条公司应就信息被盗用,资源被窃或被转发信息等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和声明,并做好原始记录,包括拍照、录像、公证等。
第二十八条行政办公室负责公司的行政事务,对全公司的备品进行分配、保管、登记造册,一年检查两次,要做到帐物相符,如有差错,由当事人负经济责任;行政办公室负责公司的考勤,严格执行考勤制度,一视同仁,月末提交考勤报表,对迟到、早退、病事假、旷工等分别按规定执行,如报表不实,对责任人予以不实工资的五倍罚款。
第十二章公司财务管理
第二十九条财务工作是公司经营活动重要环节,财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财务工作制度,认真执行《会计法》,对本公司的经营活动负责核算,监督控制,要做好财务分析,并在年初提出预算方案,年终决算书面报告。
第三十条财会人员要认真制定年度管理费用使用计划。制定收入回款计划,确保资金周转。
第三十一条做好固定资产的基础管理工作,定期组织物资稽核,每半年和年终各进行一次固定资产盘点,对盘点中出现的问题经总经理批准后,做好帐务处理。
第三十二条要加强支票的管理,准确掌握银行存款金额,严禁签发空头支票,否则由此产生的罚款由会计个人负责。
第三十三条清算内外部经济往来事宜,核实清理债权债务,对应收、应付款项要及时催收,清债。及时向主管领导反映存在的问题,否则,因此产生长期积压,呆死帐等经济损失由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做好股东股金的登记造册,由财会设专人管理,按照章程规定,制定股东年终分红方案。
第三十五条会计要做到财务手续健全,帐目清楚,做到日清月结,票帐相符,保证公司资金和财产的完整性。会计报表及会计资料真实、准确,按时上报。
第三十六条按规定及时上缴各种税费。
第三十七条公司财务要按章程规定接受监事会和股东的监督、查询,实行财务民主。
第三十八条严格执行收支款制度,库存现金不准超银行规定限额。
第三十九条出纳员现金出现差错,丢失完全由自己赔偿。
第四十条公司所有日常开支,由总经理与股东代表副总经理共同签字后,方可执行。
第四十一条公司重大开支与投资必须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讨论决定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十三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管理制度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实行。
第四十三条本管理制度解释权归董事会。
[关键词] 石油天然气行业;内部控制信息;披露;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F407.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673-5595(2013)05-0028-05
一、引言
石油天然气行业属于典型的资源消耗型产业,其发展过程中面临着诸如地质勘探、地缘政治、生产成本、油价波动等多种风险问题。随着全球油气资源的日益紧张,石油天然气行业相对于其他的能源行业而言面临着更为严峻的企业经营管理风险的考验。作为组织内部契约的显性反映,内部控制制度能够非常有效地防范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风险,为企业整体效率的提升提供强有力的制度和路径保障。因此,对石油天然气行业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有效性进行研究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那么,中国石油天然气行业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行为、披露内容、披露质量以及披露程度的现实状态究竟怎样,所披露的内部控制信息的效用性及信度又如何,本文拟对这些问题进行系统研究,并提出一些完善建议。
二、国内外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研究回顾
(一)国外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研究回顾
“内部控制”这一概念最早出现在1947年美国审计程序委员会所颁布的《审计准则暂行公告》中。之后,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先后于1963年和1988年颁布了《审计准则公告第33号》和《审计准则公告第55号》,用以规范企业内部控制。1992年《内部控制整体框架》应时而生,成为目前关于企业内部控制的纲领性文件。2002年,美国进一步颁布《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要求美国上市公司在年报中披露“内部控制报告”,同时规定该报告需要由注册会计师审核并出具报告。
Mcvay等通过对上市公司所披露的内部控制的情况与公司的盈利状况的研究发现,内部控制的实质性缺陷会带来较低的公司盈利能力。[1]Fekrat等通过研究认为投资者通过公司对外披露的内部控制信息可以更为有效地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由此更好地判断公司的实力,进而做出正确的投资选择。[2]Hermanson进一步调查研究发现,自愿披露内控报告比强制披露内控报告对决策更有帮助。同时,调查对象普遍表示内部控制信息的披露有助于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与完善。[3]
综合来看,企业对内部控制信息的披露不仅能够对投资者产生影响,与此同时,也会促使该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与完善。
(二)中国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研究回顾
2001年,中国证监会颁布了中国证券领域首个内部控制管理规范――《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监会为了进一步加强对证券公司内部控制的监管与指导,2003年对《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进行了重新完善与修订。随着企业外部环境的不断复杂化和内部经营的多元化,为了使上市公司不断提升抵抗内外部风险的能力,建立一套健全的旨在能够保护投资者利益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2006年,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分别颁布了各自的“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指引”(简称《上交所指引》和《深交所指引》),这两个指引是中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重要的规范性文件。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壮大,企业的经营环境也发生了极大的改变,2008年,中国又适时地颁布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2010年,财政部会同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制定了《企业内部控制指引第1号――组织架构》等18项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和《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
方红星等以2006年中国上市公司的年报为研究样本,针对沪市非金融业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情况进行了实证研究。通过研究发现,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状况并不乐观,只有极少数沪市上市公司能够按照指引的要求披露内部控制信息。多数上市公司选择将内部控制信息分散披露在监事会报告、重大事项报告和公司治理报告中,集中详细披露内部控制信息的公司则比较少。此外,研究还发现,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情况较好的上市公司多具有以下四种特点:在海外公开上市;公司总资产规模较大;外部审计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国有上市企业或企业规模排名位列较前的上市公司。[4]
中国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10月
第29卷第5期王琳,等:中国石油天然气行业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现状及完善对策
宣杰、盛锁岩、常荣以2007―2010年河北省上市公司的年报和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为研究对象,对河北省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状况进行了全面的分析。研究结果发现,经过3年的不断建设和完善,河北省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情况相比以往有了较大的改善,但是依然存在较多问题: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水平参差不齐,缺乏对上市公司实质性内部控制信息的披露。究其主要原因在于:中国有关内部控制评价依据不统一、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的内外部监管不力以及有关上市公司对内部控制披露的态度不积极等。[5]
综上所述,中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质量在一定程度上有了较大的提高,但就披露的实质内容而言,总体情况还是不容乐观的。
三、中国石油天然气行业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现状
本文将中国石油天然气行业上市公司界定为与石油天然气生产经营相关的上市公司:石油天然气综合类、天然气管道运营类、储备运输销售类、天然气化工类、勘探开发设备类、石油化工类等。为了能够确保研究样本数据的连贯性和可靠性,本文选取了2010年度以前的石油天然气A股上市公司作为研究对象样本(其中剔除了2012年被ST的1家上市公司),共41家,其中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油气公司18家,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油气公司23家。下面将以石油天然气A股上市公司的2010―2012年的年报作为研究对象进行相关的分析研究。
(一)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总体情况
本文将在公司年度报告及其他年度公告中涉及内部控制信息视为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一种表现,若公司年度公告均未提及则视为该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未被披露。从2010―2012年的统计数据来看,中国41家石油天然气行业A股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情况良好,3年间均进行了披露(见表1)。
从2010―2012年中国41家石油天然气A股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情况来看,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载体主要包括公司治理报告、董事会报告、监事会报告、内部控制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等(见表2)。从整体来看,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载体呈现分散化状态。但是,从3年间数据的变化来看,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载体出现由分散化转为集中化的变化趋势,内部控制信息逐步集中于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以及年报中新增的“内部控制”这一独立章节中。据调查研究,这一现状的产生与证监会近几年的政策变化有着较为密切的关系。2010年年底,证监会《证监会公告[2010]37号》,公告重点提出提高企业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质量的要求。2011年年底,证监会再次《证监会公告[2011]41号》,鼓励上市公司在年报增添“内部控制”部分,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的情况。2012年《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2年修订)》,调整了年度报告内容将监事会报告纳入公司治理一章,并新增了内部控制这一章节,重点披露企业内部控制建立健全情况。
(二)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质量情况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是评价一个企业进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完成情况的主要依据。深交所和上交所颁布的“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指引”中均对企业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质量进行了规定,均要求公司董事会以公司内部审计报告为依据进行公司内部控制审议评估并编写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不过,《深交所指引》和《上交所指引》中关于自我评价报告的内容要求有所差异。《深交所指引》第62条规定公司自我评价报告内容需要包括至少四个方面:(1)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存在缺陷;(2)对本指引所重点关注的那些控制活动的自查评估进行说明;(3)对上一年度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异常事项的改善进展情况进行说明(如适用);(4)对内部控制缺陷和异常事项的改进措施进行说明(如适用)。《上交所指引》第33条规定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所应包括的内容至少应涵盖:(1)内控制度是否建立健全;(2)内控制度是否有效实施;(3)内控制度及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风险及处理情况;(4)内控检查监督工作的情况;(5)对本年度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计划完成情况的评价;(6)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的措施;(7)下年度工作计划等。可见《上交所指引》的规定较为详尽,本文以此规范为标准,对中国41家石油天然气行业A股上市公司2010―2012年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统计描述。
从表3可以看出,石油天然气行业A股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完成的质量情况并不乐观,自我评价报告只倾向于完成对制度有效性的评价,对于内控其他情况并未能够进行充分的披露。分析中发现,石油天然气行业A股上市公司披露并未对《上交所指引》中建议的至少披露的内容进行全部披露,公司倾向于只披露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情况及有效性的说明,而对于重大风险处理情况以及本年度完成情况等披露较少,对于下一年度的计划只有极少数公司有所涉及。从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容上看,形式化倾向较为严重,内部控制的实质性内容缺乏,甚至部分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出现大篇幅雷同现象。
表3中国41家石油天然气行业A股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质量
(三)内部控制鉴证情况
从表4可以看出,2010―2012年3年间,石油天然气行业A股上市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情况有了很大的改善。2010年有3415%的企业选择聘请注册会计师对企业内部控制情况进行审查,到了2012年这一比例达到7805%。除此之外,2012年的鉴证情况显示,企业更倾向于选择出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较内部控制鉴证报告而言,内容更为广泛,除了关注企业整体内部控制、评价是否存在缺陷、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内容外,还需要披露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方面的重大缺陷。可以看出,石油天然气行业A股上市公司对于内部控制鉴证有所重视,当然这也与近几年内控相关政策规章的频繁出台有着很大关系。
表4中国41家石油天然气行业A股上市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情况
四、中国石油天然气行业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通过对中国石油天然气行业A股上市公司连续3年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总体情况、自我评价报告及其鉴证情况的统计分析,发现其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存在的主要问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载体不统一且披露内容缺乏实质性。由表2可以看出,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载体较多,这样会造成信息披露散乱,缺乏信息报告的系统性。虽然目前内部控制信息已归拢于年报中“内部控制”章节及自我评价报告,但是对这两种载体的分工并不明确。从表3可以看出,石油天然气行业上市公司倾向于披露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建全及有效性的说明,而对于内部控制运行中的缺陷、重大风险处理情况等实质性内容披露较少。除此之外,通过对各企业自我评价报告的比较发现,报告内容形式化较为严重,甚至部分公司内部控制自评报告出现大篇幅雷同现象,这大大降低了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有用性。[6]
第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没有得到有效执行。《上交所指引》、《深交所指引》均规定了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信息披露的具体参考标准,但从表3来看,各公司年报中相关信息的披露与该指引还有一定的差距。在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中没有一家公司完全符合《上交所指引》中规定的至少应披露的信息;《上交所指引》、《深交所指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都要求石油公司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也要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的核实评价意见,但是通过表4不难看出,仍有相当多的公司未披露注册会计师审核意见。
第三,内部控制相关规范之间不统一。《上交所指引》、《深交所指引》和《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都规定了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包括的内容,但是,规定的至少披露的内容并不相同,使得上市公司在执行规范的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的选择性,这影响到内部控制信息的可比性和有用性。
五、结论及政策建议
中国石油天然气行业上市公司普遍执行了国家出台的关于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指引和准则,但从内部控制的内容实质来看,其披露的现状不容乐观,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效度亟待加强。本文认为,应基于石油天然气行业自身的特殊性,针对石油天然气行业A股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存在的主要问题,着重加强和不断完善石油天然气行业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的规范性、执行性和监管性,积极鼓励其自愿性披露。
(一)完善中国石油天然气行业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内容与形式的规范性
由于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存在披露载体不统一、形式大于实质、内容表现过于模式化的通病,建议国家相关部门出台有关指引来具体引导、规范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统一注册会计师审核的范围,并且保持规范口径一致,从根本上提高上市公司在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方面的有效性。可以要求上市公司将年度报告中董事会声明对内部控制的责任、自我评价报告结论、监事会发表对内部控制的评价意见、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及实施的基本情况等原本分散的内容,整合统一固定在“内部控制”一章,以方便信息使用者查找。在年度报告的“附件”中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审核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披露内容也应详细进行规范,如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情况可以从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等方面进行描述;内控检查监督情况的披露应包括对内部控制评价标准、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实施的过程的说明;本年度内控完成情况以列表形式逐项说明;如果内部控制执行过程中发现缺陷,应对缺陷情况具体说明,并披露整改措施。
(二)加大对中国石油天然气行业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监管的力度
中国石油天然气行业上市公司的监管主体较多,为了避免出现监管盲区,防止重复监管,这就需要各部门在监管时相互配合、积极沟通,改进监管措施,建立监管机构共享的信息交流平台和信息交流机制。监管部门可以对石油天然气行业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与否、披露的质量进行严格的监督和检查。证监会等监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石油天然气行业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完整性、规范性、真实性和及时性进行检查。明确监事会、独立董事或审计委员会等部门在石油天然气行业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及信息披露方面的监督责任,切实发挥其独立监管的作用。
(三)应保持中国内部控制相关规范口径的一致性
中国现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是由五部委共同制定的,之前上交所、深交所也都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制度作出了各自的规定,政出多门就会出现规范不统一和口径不一致等问题,所以有关部门制定法律法规时一定要相互协作、积极沟通,必须考虑与现有的政策之间的衔接性,避免导致上市公司在进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时出现选择性、缺失性等问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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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HEATHER M. HERMANSON. An analysis of the Demand for Reporting on Internal Control[J]. Accounting Horizons, 2000(9):325341.
[4] 方红星,孙.强制披露规则下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基于沪市上市公司2006年年报的实证研究[J].财经问题研究,2007(12):6773.
【关键词】 内部控制 应用指引 评价指引 审计指引
由于缺乏强制性的规定,再加上我国企业内部控制基础普遍薄弱,因此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企业非常少,即使披露也是为了遵循相关部门和机构的要求。同时,缺乏统一的内部控制评价标准,直接导致企业披露的内部控制信息缺乏有用性和可比性,难以为投资者提供有效的决策依据。2008年《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2010年《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的,共同构建了中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目前相关指引和规范已在在境内外同时上市和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交易所主板上市的公司实行。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执行要求企业对自身内部控制体系进行有效评价,审计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披露相关报告,同时要求政府监督部门对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执行情况进行有效监督,全面提高我国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
《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由应用指引、评价指引和审计指引三部分组成,其中应用指引在整个配套指引中占据主体地位,它是对基于内控五要素建立企业内部控制体系的指引,基本涵盖了企业资金流、实物流、人力流和信息流等各项业务和事项;评价指引是指董事会或类似机构对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全面评价;审计指引是指对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内部控制设计及其运行的有效性进行审计的指引。三者之间既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系,形成一个有机整体。
一、关于内部控制应用指引
1、内部环境类指引
内部环境类指引有5项,包括组织结构、发展战略、人力资源、企业文化和社会责任等。组织机构设置不科学,缺乏科学决策和执行力,权责分配不合理等均可能导致机构重叠、职能交叉、企业运行效率低下等问题,因此企业应明确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职责权限,确保决策、执行和监督职能相分离,同时合理设置内部职能机构,避免职能交叉或缺失,确保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运行机制符合企业制度要求和发展需要;对于发展战略,如果企业战略不明确或实施不到位等,可能导致企业盲目发展,脱离企业发展实际轨道,失去发展机遇和动力,对此企业应展开充分调研,在科学预测和分析的基础上制定发展目标,明确发展的阶段性目标和最终目标,确定企业各个发展阶段的具体目标和实施路径,同时实际中要求企业根据发展战略做好年度工作计划、全面预算等工作;关于人力资源,如果人力资源结构不合理、开发机制不健全、激励约束机制不合理、关键岗位人才管理不完善、退出机制不当等均可能导致企业战略目标无法实现,因此,企业应在人力资源总体规划的基础上,明确岗位职责权限,公开、竞争上岗,并加强岗前培训和在岗培训,进一步完善人力资源激励约束机制,制定与绩效考核相挂钩的薪酬制度,同时健全退出机制,让企业人力资源保持良性循环;社会责任方面,企业应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对实现社会、环境的全面协调发展做出贡献;企业文化方面,缺乏积极向上的企业文化可能导致员工丧失对企业的信心和认同感,缺乏竞争力和凝聚力,因此企业应积极培育符合自身发展特色的企业文化,以此来规范员工的行为,打造以主业为核心的企业品牌。
2、控制类指引
控制类指引有9项,包括资金活动、采购业务、资产管理、销售业务、研发、工程项目、担保业务、业务外包、财务报告等。第一,资金活动,它是企业发展的基础,决定了企业的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企业应严格拟定筹资方案,合理使用筹集的资金、安排资金投放结构,切实做好资金在采购、生产和销售等环节的综合平衡,防止资金被挪用等,同时加强债务债权管理,实现资金营运的良性循环,防止违约风险的发生;第二,采购业务,建立采购申请制度和科学的供应商评估和准入制度,要求尽量集中采购,选择合理采购方式和物资定价机制,以提高采购效率,降低成本,同时要求加强采购付款管理,明确而付款审核人的责任和权利;第三,资产管理,当前企业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存货短缺、固定资产使用效能低下、无形资产缺乏核心技术等,因此企业应利用先进的存货管理技术和方法规范存货管理,在综合考虑企业生产经营计划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存货采购期和采购数量,同时加强企业固定资产维护、清查、处置等工作,不断提升固定资产使用效能,并充分发挥企业品牌、专利、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效用;第四,销售业务,销售是确保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再循环的一个重要环节,企业应在充分做好市场调查的基础上,灵活运用多种策略促进销售目标的实现,并完善客户服务制度,加强客户服务跟踪,同时完善应收款项管理制度,加强应收账款管理,严格考核,实行奖惩;第五,研发,企业研发活动通常隐藏着重大风险,研发人员配备不当、研发论证不足、成果转化应用不足等均会造成企业利益的损失,因此企业应加强对研发过程的管理,合理配备专业人员,科学编制研发可行性报告,建立完善的研究成果验收制度,加强对研发成果的应用和保护,促进研发成果转化为实际生产力;第六,工程项目,项目决策不当、项目招标暗箱操作、工程造价信息不对称、工程监理不到位、竣工验收不规范等均可能导致企业难以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或导致项目失败,因此企业应在合理招标的基础上,加强工程造价管理,确保概预算科学合理,加强对工程建设过程的监控,并及时编制竣工决算,做好项目后评估工作;第七,担保业务,企业应对担保申请人进行资信调查和风险评估,按照审判要求办理或拒绝担保业务,对于担保的应定期检测被担保人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确保担保合同有效履行;第八,业务外包,当前企业业务外包仍存在诸多风险,如外包范围和价格的不合理性、外包监控不严等,对此,企业应在综合考虑外包效益和成本的基础上,科学实施外包方案,择优选择外包业务承包商,合理确定外包价格,并加强对外包业务实施的管理,对于外包业务合同无法有效履行的应及时终止合同,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第九,财务报告,要求企业编制财务报告时应重点关注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确保企业财会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定期召开会议,利用财会信息全面分析企业经营管理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3、手段类指引
手段类指引有4项,包括全面预算管理、合同管理、内部信息传递和信息系统等。关于全面预算,企业全面预算管理方面的主要风险包括不编制预算或预算不全、预算目标不合理、预算缺乏刚性、执行不力等,因此企业应进一步完善预算编制工作制度,按照上下结合、分级编制、逐级汇总的程序编制预算,同时加强预算执行管理,严格预算控制和预算考核制度。关于合同管理,企业应做好合同签订的过程管理,做好协商谈判等事前工作,并严格履行合同,对合同的实施进行有效监控;关于内部信息传递,企业应严格制定内部报告流程,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建立统一的信息平台,进行信息共享,拓宽内部报告渠道;关于信息系统,企业应就生产经营管理业务流程、关键控制点等完善自身信息系统,并加强对其维护和管理,完善系统运行的各个子模块系统,建立不同等级的信息授权使用制度。
二、关于内部控制评价指引
内部控制评价是内部控制过程的一个重要环节,既是对企业已有控制的总结,又是未来如何进行控制体系改进的重要依据。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对企业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工作提出了以下指导性意见:第一,关于评价的内容,企业应围绕“内控五要素”对内部控制进行全面评价,包括对财务报告和非财务报告有效性的评价;第二,关于评价的组织,企业应授权内部审计机构或其他机构作为内部控制的评价机构,同时确保相应机构具有独立进行监督的权利,并要求评价工作组的人员必须具备独立性、业务胜任能力和职业道德素养等综合能力素质,以确保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有效开展;第三,关于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相关缺陷可以分为财务报告和非财务报告缺陷,前者一般可以通过定量方式予以确定,后者则需根据企业自身情况,参照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利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标准予以确定;第四,关于评价报告,过去由于缺乏统一的指导,企业对外披露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格式五花八门、质量参差不齐,不具可比性,因此评价指引要求企业董事会应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负责,明确内部控制的评价依据、评价范围,选择合适的内部控制评价程序和方法,根据内部缺陷的认定标准,评价期末存在的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并提出整改措施,同时出具评价期末内部控制的有效结论;第五,评价报告的披露和报送,企业应以12月31日作为年度评价报告的基准日,于基准日后4个月内报出评价报告,要求评价报告对不涉及企业内部保密信息的内容进行有效披露。
三、关于内部控制审计指引
内部控制审计既有利于促进企业健全内控体系,又能增强企业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内部控制审计指引主要强调:第一,审计责任的划分,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负有责任,而注册会计师则对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审计负有责任;第二,审计范围,注册会计师应为审计工作提供充足依据,既要对财务报告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又要对非财务报告的重大缺陷给予描述和披露;第三,整合审计,即注册会计师可以单独审计内部控制,或是对内部控制和财务报表进行整合审计,但其不可对目标企业既做咨询又做审计;第四,审计方法,审计人员应按自上而下的方法实施审计工作,并将企业层面控制和业务层面控制进行有效结合;第五,关于评价控制缺陷,其内容基本与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相一致。
总之,内部控制规范体系被视为现代企业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保障财务信息可靠、保护资产安全完整以及实现企业战略目标的有效手段。为确保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顺利贯彻实施,我国企业相关人员应对《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进行深入剖析,以应对企业建立健全有效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需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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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融资难是―个历久弥新的疑难杂症。英国1931年《麦克米伦报告》中就有充分的调查论证。在经济学上,虽然新古典价格理论认为,资金的价格即利率会调节信贷资金的供给和需求,最终使信贷市场产生均衡利率。但根据斯蒂格里兹和温斯(Stiglitz and Weiss)的研究,银行的期望收益取决于贷款利率水平和借款人的还款概率即贷款风险两个方面,但银行索取的利率会通过逆向选择或道德风险渠道影响贷款的风险。当银行不能观察借款人的投资风险时,提高利率将使低风险的借款人退出市场(逆向选择行为),或者诱使借款人选择更高风险的项目(道德风险行为),从而使得银行放款的平均风险上升,结果利率的提高可能降低而不是增加银行的预期收益,因此,银行宁愿选择在相对低的利率水平上拒绝一部分贷款要求,而不愿意选择在高利率水平上满足所有借款人的申请,信贷配给由此产生。
银行宁愿牺牲部分利率以换取贷款的安全使得银行在放贷决策中极为重视借款人的信息透明性。而信息不透明和信息不对称正是造成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根本原因之一。与大企业相比,中小企业由于人员少,组织机构简单,账目管理等财务制度往往有欠规范,因此,大多数中小企业很难对外提供可信的财务信息和经营记录;而且,中小企业规模小、经营方式灵活,生产的不确定性大,这就使得银行对中小企业实际的经营状况和将来的盈利前景难以做出准确的评估。另外,中小企业由于产权封闭和面临更加激烈的市场竞争,因此在向外界披露信息时也更为谨慎。这就决定了外部借款人在收集中小企业的经营与财务信息时会遭遇到更大的困难,对中小企业进行融资将承担更高的交易风险。
为了解决银行贷款中由于信息不对称造成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银行在对企业发放贷款的过程中常常要求借款者提供抵押物。因为,对特定抵押品进行价值判断的成本也比对企业的未来现金流进行判断的成本要低,因此抵押贷款能够减少出借人提供贷款的审查和监督成本。于是,抵押就成为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主要附加条件。
但是,中小企业却往往缺乏足够的固定资产以供抵押,因此,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解决,除了从根本上缩减银企间的信息不对称之外,一个重要的手段便是由政府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二、台湾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构成
1、基金设立目的、经费来源、管理机构及其权责等。台湾《财团法人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基金捐助章程》(1982年修正)第1条开宗明义地规定,财团法人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基金设置目的,在于提供信用保证以协助中小企业获得金融机构之融资。基金总额为新台币12亿元,由各级行政部门、金融机构及企业界共同捐助。主管机关为“财政部”。基金由各捐助单位依照认捐金额比例指派董监事分别组成董监事会,基金设常务董事,由董事互选,并由常务董事互选一人为董事长,对外代表基金。
2、保证对象。根据《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基金保证对象标准》(1999年修正),台湾中小企业保证基金的保证对象分为生产事业类与一般事业类,其分类与中小企业认定标准相一致,但条件更为严格。前者除须拥有相关营运证照外,须实收资本额在新台币6000万元以下且连续营业已达半年以上、本地居民资本超过50%;后者须最近一年营业额在新台币8000万元以下350万元以上、连续营业一年以上、本地居民资本超过50%,但金融保险业、煤矿开采业、土地开发业、房地产买卖租赁及经纪业、特许娱乐业(酒家舞厅等)除外。
3、基金与协作银行及融资申请人之间关系。为便利中小企业的贷款并规范与贷款银行之间的法律关系,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基金制订了《财团法人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基金委托契约》(1984年修正)。主要内容有:(1)基金(甲方)授权贷款银行(乙方)在授权额度范围内代为审核提供信用保证之申请,代为收取保证手续费;(2)乙方对中小企业申请融资者(丙方)如经审核原则同意,而认为其担保不足或无担保时,得代为转请甲方就其不足部份提供九成以下之信用保证;(3)甲方提供信用保证得订定授权额度,由乙方先依甲方授权查询办法办理查询无重复后,得迳行核定并移送甲方追认保证,其超过授权额度者,应先送经甲方审核同意;(4)甲方对乙方与丙方所签订之贷款契约,得建议增补其内容文字;(5)乙方与丙方所签订之贷款合约,应由丙方之负责人连带保证,必要时得另嘱丙方提供经其交易对手背书或承兑之商业票据或其同业负责人联保保证书;(6)甲方对于信用保证之贷款,于有必要时,得请乙方就丙方原已提供之担保品设定次顺位抵押权;(7)丙方或其负责人若有不良之征信纪录或其它乙方认为应加注意之事项,乙方应载明于其移送甲方之调查或诊断报告中等等。
4、保证责任的例外与免除。根据《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基金不代位清偿准则》(1997年修正),如果存在以下事由,则基金(财团法人)将全部或部分解除担保责任:(1)融资对象资格不符合条件;(2)系列违规操作送保案件;(3)送保案件尚未到期,授信单位未将某些情况于知悉之日起二个月内通知基金;(4)送保案件到期未收回,未于两个月内通知基金;(5)送保案件到期或提前视为到期未能全数收回,视情形采取一定措施等等。
5、业务规则。就不同的贷款类别,台湾财团法人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基金订有相应的保证要点包括:《一般贷款信用保证要点》、《政策性贷款信用保证要点》、《小规模商业贷款信用保证处理要点》、《外销贷款信用保证要点》、《购料周转融资信用保证要点》、《商业本票保证之信用保证要点》、《配合金融机构办理“中小企业进口税捐记帐”保证办法》、《履约保证之信用保证要点》、《办理青年创业贷款信用保证办法》、《小额周转金简便贷款信用保证要点》、《财团法人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基金自创品牌贷款信用保证要点》等。
三、大陆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制度
大陆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制度体系具有层次性与复合性。既有地方政府的尝试,也有主管部门的行政规章,更有国家法律的框架性规定。《中小企业促进法》第19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推进和组织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推动对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为中小企业融资创造条件。第20条规定,国家鼓励各种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第21条规定,国家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开展多种形式的互融资担保。这些规定为我国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综观这些规定,大陆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制度主要有如下一些主要内容:
1、体系构成。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由多种形式的信用担保机构组成,既有由政府出资(含政府与其他出资人共同出资)设立的融资担保
机构,也包括中小企业间多种形式的互融资担保机构。但目前只有前者纳入了规范化发展规划,对后者的制度创新仍暂付阙如。前者是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主体,由城市、省、国家三级机构组成,其业务由担保与再担保两部分构成,担保以地市为基础,再担保以省为基础。城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以辖区内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以辖区内城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为服务对象,开展一般再担保和强制再担保业务。从事中小企业担保业务的商业担保机构和企业互助担保机构是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补充。担保机构的法律形式可以是企业法人(担保公司)、事业法人(担保中心)或社团法人(担保协会),可以实行会员制。
2、机构性质与经费来源、经营原则。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性质为非金融机构,不得从事财政信用业务和金融业务。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应当坚持支持发展与防范风险相结合,政府支持与市场化操作运行相结合,开展担保与提高信用相结合的原则。经费来源以政府预算资助和资产划拨为主,担保费收入为辅,另外可接受捐赠与会员认股金。
3、担保对象与种类。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对象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产品、有市场、有发展前景,有利于技术进步与创新的技术密集型和扩大城乡就业的劳动密集型的各类中小企业。优先扶持节约能源、降低物耗、提高产品质量、发展市场短缺的名优新产品项目;扩大出口创汇、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及创新替代进口的项目。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种类主要包括中小企业短期和中长期银行贷款担保,经济合同履约担保和其他担保,不对外汇贷款业务进行再担保或担保。
4、组织管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设立两个层次的管理机构,一为担保资金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为担保资金日常管理机构。监管会由出资人或政府有关部门与协议银行组成,就经营方针和发展计划、担保资金的筹措、担保资金的运用规则、业务管理制度、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坏账核销和资金规模变更等事项作出决策。日常管理机构对监管会负责,执行监管会批准的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实施监管会决议,担保资金的日常管理和运作。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应设立有效的内部约束机构,建立约束机制,以确保担保资金的安全运行。
5、业务程序。业务程序有担保程序和再担保程序,担保程序包括:(1)由债务人提出担保申请,并附债权人签署的意见;(2)进行资信评估与担保审核;(3)在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主合同的同时,由担保机构与债权人签订保证合同;需要时,担保机构与债务人签订反担保合同;(4)按约定支付担保费;(5)主合同履约不能,由担保机构按约定代偿;(6)担保机构实施追偿。再担保程序如下:(1)担保机构提出再担保申请或达到强制再担保界限;(2)根据担保机构的资信进行再担保审核;(3)签订再担保合同;(4)按约定支付再担保费;(5)主合同履约不能,担保机构代偿后,再担保机构按约定比例承担相应责任;(6)再担保机构与担保机构共同对债务人实施追偿。
6、协作银行的选择。担保机构应选择有积极性和资信度好的商业银行作为开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的协作银行,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与贷款金融机构建立业务合作关系,签订协作合同,明确保证责任形式、担保资金的放大倍数、责任分担比例、资信评估标准等内容。担保机构应与贷款金融机构密切协作,及时交换和通报投保企业的有关信息,加强对投保企业的监督,共同维护双方的权益。
7、担保业务收费。收取担保费可根据担保项目的风险程度实行浮动费率,但为减轻中小企业负担,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担保收费标准一般控制在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50%以内。商业性担保机构和企业互助担保机构的收费标准可以在上述标准基础上适当浮动。
8、风险控制。控制中小企业信用保证风险,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一是控制担保放大倍数(10倍以内)与再担保放大倍数;二是通过资信评估、按规定比例上存担保资金、项目审核与反担保措施等以实现事前控制;通过控制代偿率和设定强制再担保系数等日常监督与强制再担保措施以实现事中控制;通过及时有效的追偿实现事后控制。三是通过与协作银行、再担保机构的约定以及债务人提供的反担保等方式进行风险分配。
9、资金管理。担保机构设立后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的10%提取保证金,存入主管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除担保机构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任何机构一律不得动用。担保机构提取的风险准备金必须存入银行专户。其他货币资金,不低于80%的部分可用于银行存款,以及买卖国债、金融债券及国家重点企业债券;不高于20%的部分,经主管财政部门批准,可用于买卖证券投资基金等其他形式。
10、建立健全担保机构的风险补偿机制。为提高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抵御风险能力,各地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损失补偿机制,对担保机构出现的代偿损失核定适当的风险补偿资金,纳入当年财政预算。各级财政部门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代偿损失实行限率补偿,不得承担无限责任。财政部2003年《关于加强地方财政部门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财务管理和政策支持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政府出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发生的代偿损失,在年末担保责任余额5%以内、担保机构提取的风险准备金不足以弥补的,主管财政部门审核后可给予一定补偿,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高补偿比率。2007年《厦门市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2条规定,由市财政预算安排,建立风险补偿资金专项用于补偿银行与信用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后出现损失时,承担本金部分最终10%的损失。
11、税收优惠。根据2001年4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的通知》,对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可由地方政府确定,对其从事担保业务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
四、两岸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制度比较及其借鉴
根据上面对两岸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制度的介绍,我们发现它们之间具有相当多的共性,比如,都以政策性中小企业信用保证为基本,以商业性中小企业信用保证为补充;政策性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基金的资金都主要来源于政府、企业和银行,兼及其他;中小企业信用保证机构都配置合理的治理机构,包括管理机构、监督机构等以保证其运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都实施优惠性业务收费、都通过业务规则来防控信用担保业务的风险,等等。可以说,两岸在这方面的基本路径是相同或相似的。但在具体制度的设计上,他们之间也存在着许多差异。如,大陆地区政策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组织形式可以是企业法人(担保公司)、事业法人(担保中心)或社团法人(担保协会),可以实行会员制;在台湾则为财团法人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基金,受财团法人法律制度的制约,在目的、设立、登记、治理机构及其议事规则、财产归属等众多方面均不同于体系中企、事业与社会团体法人的规定。另外,在具体的操作制度上,两岸颇异其趣。大陆方面规定得更多的是风险补偿、税收优惠、保证金的管理与运用、担保限额与赔偿保证金的提取等,较为宏观;台湾的制度规则更微观一些,如对象标准、与代办银行间的委托合同、基金免于或减轻担保责任的事由、主要贷款类型的保证要点等等。根据比较分析,台湾的这些微观性规定与大陆的规定并不冲突,正好能对大陆的相关制度起到弥补作用。
笔者认为,至少在以下几个方面,台湾的相关规定值得大陆借鉴:
1、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基金的担保对象。担保对象是完全等同于《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2003年),还是另定标准?或者针对不同的贷款项目、不同的行业类别规定不同的标准?
2、授权贷款银行审查批准基金信用担保的提供申请。有利于便利当事人,尤其是短期、小额贷款的当事人。可通过课加银行谨慎审查义务及系列免责规定防范银行道德风险,可兴利除弊。
3、用法律形式合理分配银行、担保机构与贷款申请人之间的风险负担。通过申请人提供抵押、反担保、以及申请人负责人或控制人的连带责任等防控申请人的道德风险与经营风险;通过课加银行谨慎审查义务、合理注意义务、通知、协作等诚信义务以及基于这些义务未能切实履行时担保的责任免除效力,可防范银行的道德风险;再加上原有的风险补偿机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的业务风险将能得到较大程度的防控,从而确保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事业的健康发展,促进中小企业融资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