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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高校法律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高校法律援助通过展板、海报、广播、宣传单等形式无偿为高校师生提供法律宣传、咨询和诉讼等法律服务,全力解决师生在日常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问题。认真贯彻了“服务第一”的宗旨,体现了“从师生中来,到师生中去”。部分高校为了方便师生,设立了专门的办公室和24小时办公电话,以便为师生第一时间解决问题,为高校的稳定和社会和谐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2高校法律援助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2.1机制不健全
高校法律援助机构基本是学生自我组建的社团组织,学校对其重视不够,并很少得到司法机构和学校的指导。特别事在业务工作引导、专门管理及监督等方面十分欠缺,不能有效管理法律援助工作。缺乏学校和社会的支持,有的校内法律援助机构形同虚设,没达到预期的效果。
2.2具有不稳定性
高校的教师和学生流动大,缺乏完整性、连贯性和稳定性,且组成人员有很多非法律专业的学生,专业素养不一致,导致了在解决问题中出现了参差不齐的状况。同时指导老师的教学工作任务繁重,学生学习压力大,无法完全专注于法律援助,使法律援助仅是业余生活的一部分。
2.3缺乏科学指导
有的高校是专门从事法律教学或法律事业的老师对法律援助机构进行指导,但也有一些高校的指导老师是非法律专业人员,在日常工作中,为提高学生的法律知识仅靠几次专家专题讲座,因此在业务指导上不全面、不连贯,导致工作开展存在不专业的现象。
2.4缺乏相关法律保障
2003年国务院颁布《法律援助条例》,其中规定,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组织利用自身资源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但是民间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身份、权利等均无法律规定,在开展实际工作如查阅案卷、调查取证等的过程中造成不便。
2.5经费不足
高校法律援助机构主要靠学校拨款,金额有限,有的学校设置了专项,但也有学校没有划拨经费,全靠自筹。这些状况使得高校法律援助机构开展工作困难重重,且无法邀请专家进行最新法律讲座,无法负担案件所需要的各种费用,时常感到力不从心,严重影响了法律援助的规模和方向。
3高校法律援助机构发展的思考
3.1尽快促进专门立法
我国应充分考虑民间法律援助机构的特殊性,加快法律援助专门立法,对法律援助机构的建立、援助主体、对象、范围、程序及资金的来源、管理和使用等作出规定,促进高校法律援助的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
3.2加大经费投入
高校应针对法律援助机构设立专项资金,确保法律援助的正常行,同时,积极拓展法律援助经费的社会捐资渠道,吸收企事业单位、基金和慈善组织的援助,尽可能地为需要法律援助的人提供全方位的服务。
3.3加强高校间的合作
随着法治进程的加快和各高校法律援助的设立,开展高校法律援助机构的合作成为必然之举,可以通过经验交流会交流法律援助经验、互通有无、实现资源共享。而且援助过程中,可以通过高校间的合作,委托办理异地法律相关事宜,减少不必要的浪费。
3.4建立齐抓共管管理机制
法律教育的目标决定着法律教育发展的方向,高校法律教育的目的决定了法学课程的设置和教学方法的运用。卡尔·雅斯贝斯指出了大学的基本功能:“一个大学需要做三件事情:职业训练、整全的人的教化和科学研究。因为大学以一身而兼备职业学校、文化中心和研究机构着三重身份。人们曾经试图强迫大学在这三种可能性之中选择其一,……然而大学却认为这三者是统一而不可分割的。”
(一)高校法律教育的首要功能是培养具有法律素养的人
“知识的获得不需要理由:知识的接受是一件十分简单的事情,并且是知识与生俱来的。人们非常倾向于设计牵强的理由来拷问自己,他们并不满足亚里士多德所宣称的朴素真理———人类拥有渴求知识的本性。”法律素养的培养也是在各种知识的获取的过程实现。高等学校进行的法律教育即面对法学专业的学生又针对大量非法学的同学,面对专业不同的受众,法律教育首先能够做到的就是提升学生的法律素养。
(二)高校法律教育的辅助功能是培养法学学者
对于培养法律学者,有学者认为,一种为了培养法律学者的本科教育,在现实中是并不存在的。吴汉东教授曾经也提出过:“法学本科教育应当是通识教育,硕士生教育应当是专才教育,博士生的教育应该是高才教育。”对于博士生而言,这项教育显得尤为必要,在一些著名高校,其本科阶段的教育为学生今后进行法学研究打下基础,培养了兴趣爱好,使得他们的学生从事法律研究更加轻松。学者安德斯认为:“法学院的声望主要依靠其法学研究。”
(三)高校法律教育的主要功能是培养法律工作者
培养法律工作者的目标应当是大多数法学院的主要目标。我国高校的法律教育其目标不外乎以上三种,然而我国拥有法律院系的高校种类繁多,人才培养层级较多,用一致的目标和标准去衡量,极易导致法律教育实效性的缺失。高校法律教育的实效性是指高校法律教育活动是否有利于受教育者的思想和行为朝着教育者要求的方向发展或转变。高校法律教育的目的就在于通过法律教育活动,针对受教育者施加一系列有组织、有目的的影响,从而促成和引发这一变化。实效性可以从三个层面上去理解,有效益、有效果、有效率。也就是说我们衡量高校法律教育是否具备实效性,需要从法律教育的结果去衡量教育活动是否达到预期目标,如:学生行为的外化程度,法律人才与法律职业之间的衔接等。
二、法律教育实效性弱化的原因
(一)办学层次多与办学目标一致形成的矛盾
中国高校的法律教育并没有刻意强调培养某一类法律工作者,在教学实践中,往往大多数法学院将法官、检察官、律师等作为一个笼统的对象加以培养。学生在高等教育期间也没有进行将来从事行业类别的划分,也不会因为将来从事某个行业而对某个学科加以侧重。总体而言,我们的高校法律教育停留在通才教育阶段。我国高等教育法律实效性缺失有两个表现:缺乏高层次外交型法律人才以及缺乏普通应用型法律人才。
(二)与法律职业之间的脱节
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高等院校的法律教育确实取得长足的进步,然而传统法律教育导致我国高校法律教育与法律职业之间的关系未予理顺,虽然法律教育尤其是高校法律教育最重要的功能就是为社会提供法律专业人才,但是两者之间往往存在脱节,往往需要法律职业教育来予以弥补,其中原因主要有:传统高等院校的法律教育过程中社会参与度不够,尤其是法律职业部门的参与度不够。在高等教育过程中,高校往往并不密切关注市场的变化,独立于社会的“象牙塔”培养出的人才极易与社会需求脱轨。高校法律教育急需社会的参与,尤其是引入法律职业部门的参与。法律职业部门的参与可以改变高校的课程设置、授课方式、考核制度以及人才考评标准。
(三)法律信仰的缺失
德沃金在其《认真对待权利》中首先提出了法律为什么能够获得人们尊敬的问题,因为能够赢得人们的尊敬是法律获得有效性的关键。究竟是什么使得法律能够获得比其他规则更为特殊的尊敬和崇拜呢?中国处于一个社会迅速变革的时期,这种变革带来对于法律的巨大需求,法律的发展需要在维持现有法律和社会实践中寻求一个平衡,那么法律容易丢失它的完整性,也会打乱即以形成的社会期待。对于依靠法律维护个人利益的民众而言,法律显得不那么可靠,不那么公平,与此同时会削弱对法律的尊重,缺失对法律的信仰。同样因为社会的急剧变革,我们的法律实践中显现诸多负面因素,这些负面因素妨害了法律信仰的生成。现阶段高校法律教育的目标之一就是提升大学生的法律素质,高校学生在完成了法律知识内化阶段之后,能否将法律知识外化为法律行为,法律信仰起到了决定性作用。缺乏对法律的尊敬,在实践中往往会出现知法犯法以及规避法律的现象。
三、实效性目标的实现途径
(一)着眼于社会现实
学界对于我国法学教育的定位问题一直众说纷纭。“教育必须与社会发展相适应”,我国的法律教育应立足国情,单一的精英、职业或通识教育的目标定位并不能很好地适应我国高校的法学教育。我国高等教育法中规定:作为承上启下的本科法学教育在法学教育中应当是:“以学术为基础,授予学生广博知识的同时对学生进行道德情操、专业知识以及时间能力的教育”为任务,培养学生的法律信仰,授予其法律知识,训练其法律实践能力。“普及性质的初级教育任务由设有法学专业的高职高专院校完成,专业化的法学教育由本科法律院校完成,高层次的精英法学教育则由法学硕士教育和法学博士教育完成。”
(二)改进对学生的法律素质的考核方式
无论是哪一种法律人才,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是从事法律职业的基石,因此传统的理论讲授无可替代。传统的课堂教育有助于学生掌握法学的基本原理和概念,熟悉各个部门法的条文和立法宗旨,知晓法律文化,形成体系化的法律知识框架。法学专业的教师普遍认为,法学是一门兼具理论性和应用性的综合学科,我国高等教育的法律教育不应仅仅立足于学生专业基本理论的养成,而应同时侧重法律实践能力的培养。然而现有的高等学校法律教育不能实现教育的实效性,有必要改进教学方法和评估方式。在评估方式方面,传统的卷面考试作为考核方法的主流,在其之余辅助以开卷考试和面试。尤其对于实践性较强的部门法,可以部分使用开卷、案例考核的方式,用以查明学生对知识的运用能力掌握程度。
(三)强化法律信仰教育
(中南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83)
[摘要] 我国高校的法律诊所教育是在美国的影响下逐步展开的。迄今为止,已经推行了十多年,取得了不错的成效,但是两国高校的法律诊所教育在机构模式、课程设置、运行平台与成效等方面仍存在很大差异。两国高校法律诊所教育的法律传统与观念不同,教育目标不同,以及法律诊所资源方面的丰寡不一等,都是造成这种差异的原因。我国高校可以在进一步借鉴美国高校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实际,通过完善课程设置,加强师资建设,扩大案件来源,拓宽经费渠道,增加立法保障等,不断完善法律诊所教育。
[
关键词] 法律诊所教育;实践能力;法学教育;差异;启示
[中图分类号] G642.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893X(2014)06?0140?05
一、中美高校法律诊所教育概况
(一)美国高校法律诊所教育概况
美国的法学教育最初沿袭英国的“学徒式”,20 世纪初,著名法学教育家兰德尔反对脱离现实的纯理论教学,提倡“判例教学法”,判例教学法被广泛采用,但是其缺陷也逐渐显现。后来耶鲁大学法学院教授弗兰克提倡把法学院转变为诊所律师学院(clinical lawyer schools),建立法律诊所,由经验丰富的法学教授全职指导学生,帮助学生进行真正的法律实践[1]。同时,在南加州大学,约翰?布拉德维设立了第一个法律诊所,但因资金问题未能广而推之。直至60 年代,福特基金大量注入法律诊所委员会(NCLC),为法律诊所教育项目提供支持,法律诊所教育才正式兴起。
现今,法律诊所教育已被全美各大高校广泛采纳,全国法学院均已设置了该课程。以华盛顿大学法学院为例,其自1979 年开设法律诊所课程起,法律诊所教育不断发展。迄今,有超过65%的J.D学生在大学期间至少修习过一门法律诊所教育课程,有的还修习过多门。
美国各大高校法学院在法律诊所教育的模式上采用了分门别类的方式,划分受案范围,开设各种专门性法律诊所,学生可以通过申请修习。美国的法律诊所教育在高校实现普及化的同时,也在往专门化方向努力前进着。
(二)我国高校法律诊所教育概况
法律诊所教育在我国起步较晚,2000 年9 月,为了适应法学教育改革的需要,受美国法律诊所教育模式启迪,在福特基金的资助下,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武汉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学院和复旦大学法学院率先引进了该课程,定名为“法律诊所”。
2002 年7 月28 日,经我国法学会批准,上述七所加之后来开设该课程的中山大学、西北政法学院、四川大学及云南大学四所法学院校联合成立了“诊所法律教育专业委员会”,并于当月在珠海召开了成立大会暨首届法律诊所教育年会。
此后,法律诊所教育在我国不断蓬勃发展,越来越多的高校加入到诊所法律教育专业委员会这个大家庭中。
据我国法律诊所教育网站的官方报道,截至2014 年5 月,全国640 多所高校,已有175 所法学院加入了诊所法律教育专业委员会并成为其单位会员。
二、中美高校法律诊所教育的主要差异
(一)机构设置方面
1. 两国诊所模式:多样与单一
法律诊所教育在美国经过逾百年的摸索,主要有以下两种模式:第一,校内法律诊所模式,指设立在法学院内部,通过与真实的当事人接触,解决问题,培养学生成为理性、有责任感与专业技能的律师的模式。如在哈佛大学法学院,就设有刑事司法协会、网络法律诊所、教育法律诊所、艾美特环保法律诊所等16 个。
第二,校外法律诊所模式,指学生被派到校外合作机构,通常是政府机构或非政府组织,在有经验的法律实务工作者的指导下,参与实务,获得学分的一种校外教学。如在哈佛大学法学院,就设有死刑法律诊所、儿童权益法律诊所、劳动法律诊所等11 个。
在校外法律诊所模式中,还有一种叫街道法律诊所,1972 年,由乔治敦大学首次实施,现已在全美四十所高校实施。在此种模式下,学生深入街道,为群众讲解法律知识,提升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华盛顿大学为例,其街道法律诊所不仅仅要求学生进入街道讲解,甚至要求学生进入西雅图地区的各个高中,每周两次,在教室为他们讲解法律知识。
目前,由于种种原因,我国法律诊所模式单一,基本属于第一种模式。当然,不排除一些学校借鉴了美国其他两种模式,但比较少。如清华大学法学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诊所”,接近于校外实习诊所,办公室设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内,非学校内部。
2. 两国诊所性质:专门性与综合性
美国的法律诊所教育经过多年的发展,诊所种类众多,形式多样。每所高校不但有多个法律诊所,而且每个诊所功能专一,在一个诊所中,老师与学生为当事人专门某一类型的案件。如华盛顿法学院的联邦税务诊所就专门协助低收入人士解决其与国税局之间的纠纷;哈佛大学法学院的交易法诊所专门为商业及非盈利企业组织提供法律帮助。
虽然我国的法律诊所教育已经开展了十多年,但仍处于较为初级的阶段。目前早几批引进法律诊所教育的高校,其开展法律诊所教育的形式也多样化起来了,如北京大学的民事法律诊所和社区法律诊所;清华大学的消费者权益保护诊所和劳动者权益保护诊所等。但是总体来说,我国的法律诊所依旧是综合性的法律诊所,并主要与法律援助相结合。在这类诊所中,学生的案件不受案件类型限制,只要是由当事人向法律援助中心提出并符合援助条件的,就可以纳入法律诊所案件的承办范围[2]。这与美国截然不同。
(二)课程设置方面
1. 两国诊所课程性质:选修与必修
我国引进法律诊所教育时,出于弥补传统教育的不足,加上资源有限,该课程在我国高校多开设为选修课。虽然像中国政法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将之设为实践性必修课,但是由于与“专业实习”属于同一个课程组,学生可以只选择一门修读。此外,“法律诊所教育”课程学分等同于专业实习学分。从本质上来说,仍属于选修范畴。
相比之下,美国高校十分重视法律诊所教育,不少学校作为必修课程开设。如纽约市立大学和新墨西哥大学要求学生必须接受法律诊所教育,哈佛大学法学院要求学生冬季学期必须修习一个法律诊所教育课程等。
2. 两国诊所授课对象范围:宽与窄
我国的法律诊所教育一般面向三、四年级的法学本科生及一、二年级的研究生,作为选修课供学生自由选修,这主要出于对专业理论知识储备的考量。大一大二的学生,专业功底较弱,直接选修未必会有成效。
而美国的法律诊所教育课程并未限制二、三年级以上的学生才能修习。耶鲁大学法学院的学生在第一年就获许修习法律诊所教育课程,但应当在完成了第一个学期的部分学业后,这样学生才有充足的时间在诊所学习,得到更多锻炼机会[3]。
3. 两国诊所课时和学分要求:少与多
关于课时和学分,我国各个高校的规定不一。有每周2 个、3 个、4 个、5 个课时的,其中3 个课时的居多;每学期36 到90 学时都有,以54 学时居多;学分有3 至5 学分的,以4 学分为主。如中国人民大学的法律诊所教育课程现已正式纳入了学校选修课程体系,为4 个学分。课堂授课时间为每周4 个课时,一学期共计18 周,总计72 学时。中国政法大学劳动法律诊所课时为90 课时,每周约6 课时,其中课堂授课为3 课时,实践课约3 课时,按5 个学分计算。
而美国的学分,相对我国要多一些。如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学生选修任一法律诊所教育课程的学分就高达7 个学分,且要求计入毕业学分。华盛顿大学一个诊所的学分基本都4 个,其要求学生在毕业时所修的实践类学分不少于12 个,虽不限于法律诊所教育课程,但是其学分也远高于我国高校。
(三)运行平台与成效方面
1. 两国诊所运行平台:有与无
美国多数州为支持法律诊所教育,出台了有关法律诊所的主体资格、权利义务及其他机构对诊所予以支持的法律规则。许多州还制定了具体的学生实践规则。如加利福尼亚法院规则中明确能案件的法律诊所的学生必须是被美国律师协会认证的法学院所录取的。诊所学生有“准律师”的资格,能以自己的名义处理各类案件,无需依靠任何其他平台。
反观我国,法律上没有任何针对法律诊所及学生身份的明文规定,即法律诊所不能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开展法律援助,需要与其他平台如法律援助机构合作。合作形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挂靠式,法律诊所单独设立,课堂教学也单独进行,但在实践和参与真实案件时,必须在法律援助机构中。另外一种是直接与法律援助机合二为一。
2. 两国诊所运行现状:良好与欠佳
美国高校的法律诊所教育发展良好。一般一个法律诊所一年内处理的案件就有几十乃至上百件。如华盛顿大学法学院法律诊所教育课程2012-2013年度报告中的数据显示,其11 个法律诊所,每一个都运行良好,成绩非凡,获得了社会的广泛认可。
而我国高校已有的法律诊所运行现状并未完全实现预期的效果。虽说目前我国部分高校的法律诊所教育开展得如火如荼,有的还与当地的法律援助中心建立密切联系,了很多法律援助案件,在社会上引起过很大反响。如中国政法大学法律诊所与北京市司法局合作开设了“北京市法律志愿者援助中心”,为北京低保户提供法律服务,且凭借该优势,成为了政法大学中唯一能进行诉讼业务的法律诊所:即诊所的学生能凭借北京市司法局办理的身份文件亲自出庭法律援助案件。但仍有许多“挂名诊所”:虽开设法律诊所教育课程,但很少或基本不运行;诊所的教育方法与传统的教育方法根本没有区别,仍以传统的理论讲授为主,最多来个模拟法庭,极少给予学生接触真实案件的机会。
三、中美高校法律诊所教育差异的成因
(一)法律传统与观念不同
1. 对理论与实践的重视程度不一
美国法学院注重通过让学生接触实际案例与现实素材,汲取法律的基本价值理念。我国的法学教育注重通过理论与法条的系统讲授传授法律知识,不太注重实践教学。即使近些年,不少法学院校开始重视法律实践教学方法的运用,有案例教学法、模拟法庭等,特别是教育部还推行了“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但是,要将不太注重实践教学的观念彻底转变,直接从实践环节着手培养法科学生在目前看来是不可能的。
2. 两国在法律传统上具有明显差异
根据法系划分,中美两国属于两个不同的法系阵营。美国属于典型的英美法系,主要的法律渊源是判例法。而我国则是典型的成文法国家,制定法是主要的法律渊源。这直接导致了两国法科学生获取法律知识的方式存在差异。同时,美国法治化程度位居世界前列,而我国目前仍处于法治化初级阶段,制度性的障碍也阻碍着法律诊所教育在我国的开展[4]。
(二)教育目标定位不同
美国大学的法学院是典型的律师学院,以培养杰出的律师为目标。法学教育目标明确:就是进行律师职业教育。
随着“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启动,我国越来越注重培养高素质的法律人才,高校积极建设法学教育实践平台,改革培养模式,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但是由于处于发展初期,效果并不明显,此外,学生毕业后不一定对律师职业感兴趣,若将我国的法学教育与美国一样定位为律师职业教育并不科学。如今,在“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推进下,其重点是培养应用型、复合型的法律人才,这势必为法律诊所教育接下来的发展壮大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契机与平台。而此计划前的法学教育目标的不确定,恰恰也是法律诊所教育不能取得突破的原因。
(三)法律诊所资源不同
1. 两国优质师资资源储备不同
首先,在我国高校法律诊所教育中,因课程边缘化设置等缘故,许多法学院让年轻老师担任指导老师,这些老师自身也缺乏实务经验,不能对学生进行有效的指导。另外,较多的教师担任指导老师仅仅为满足师生比例,自身对法律诊所教育的理念还缺乏认识。不仅如此,他们还需教授其他课程,完成科研任务,并不是全职指导法律诊所。
而美国通常要求老师必须具备丰富的实务经验,常聘请律师或法官担任教师。在美国法学院中,从事法律诊所教育的老师多为中年以上,且具有丰富法律执业经验。其次,他们全职指导法律诊所,可以不承担其他课程。
在耶鲁大学,从事诊所教育的教师人数达到了法学院教师人数的25% 以上。每位指导老师对法律诊所深刻了解,能够专业地指导诊所的学生,并且投入了充裕的时间与精力。而在我国的大学教育体制及教师评估体系下,多数法学院的教师将自己主要的精力投于职称评定与科研项目中,很少人愿意投入诊所教育。
2. 两国诊所案件来源渠道多寡不一
美国法律诊所案件来源十分充足,与美国法律文化有很大的关系。美国人民“相诉”①,人权观念强,很多人会选择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权益,而非不了了之。但由于律师费用高昂,许多贫民请不起律师,转而走向高校法律诊所,这也是美国高校法律诊所案件来源丰富的重要原因。
而我国,法治并不完善,法律在社会生活中起的作用有限。人们的法律意识不强,加之诉讼过程复杂,绝大多数人不会选择用法律来解决问题。此外,跟我国的传统文化也有关系,我国自古以来就主张以和为贵,本来就为数不多的法律纠纷因此更加少了。
除此之外,还有两个重要的原因,能说明为何在存在着纠纷且不需要费用的时候,选择高校法律诊所的当事人仍屈指可数。第一,学生缺乏明确的办案身份,且无执业经验,即便有老师指导,当事人仍觉得办案质量有风险,不会放心交予学生。第二,我国法律诊所教育还处起步阶段,宣传力度不够,社会上对于法律诊所并不了解,并没有美国那么大的公众知悉度。
3. 两国诊所物资与经费的保障不同
首先,法律诊所教育课程与传统法学课程不同,它除了与一般的课程都需要上课的教室之外,还需要专门的办公场所与办公设施。美国法学院都至少有一个以上独立的法律诊所,硬件设施及条件优越。有条件的法律诊所还进行功能划分,分为接待室、会议室、资料室等。但我国高校并没有这般物资条件。
此外,法律诊所教育在运行过程中还会产生其他花费。第一,诊所需要多个老师对学生指导,师生比例高于传统课堂,师资成本大大提高。第二,诊所学生在收集证据与联系当事人的过程中需要开销,费用不小。第三,法律诊所处理的案件,多为法律援助型,费用不可能由当事人负担,只能是高校自己负担。
我国高校法学院的经费本来就不足,对法律诊所教育所需的一系列费用更负担不起。我国的高校不像美国,首先,他们的法律诊所在社会上声誉良好,各州政府及基金会等在经费上给予大力支持。其次,还有许多法学院进行产业化,民间资本、私人信贷都可进入学院的经营活动。而我国经费来源基本限于国家财政拨款,很少有来自民间力量的资助。
我国最初发展法律诊所教育的高校是基于福特基金的资助,但仅靠这个是远远不够的。何况目前还有许多没有得到福特基金资助的高校,他们的法律诊所教育该何去何从?经费的缺乏直接束缚着我国高校法律诊所教育的发展。
四、我国高校法律诊所教育创新与发展之途径
(一)进一步更新教育理念
为适应建设法治中国的需要,满足我国社会不断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应将法学教育的目标定位于:培养具有良好的法律职业道德、较高的法律职业素养与很强的实践能力的法律人才[5]。法律诊所教育与传统的法学教育相比,更加重视实务,通过法律诊所教育,可以深化学生对理论的理解,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帮助学生掌握执业技巧,加强法律职业素养。为此,我们应当高度重视法律诊所教育类的法律实践教学,将其作为提高学生实践能力、增强学生法律职业素养的基本途径,并将法律诊所教育与传统的课堂教学有机结合起来,形成内在统一的体系。
(二)不断完善课程设置
考虑将法律诊所教育课程列为必修科目,提高学分,鼓励学生倾注更多的时间与精力修习法律诊所教育课程。同时,鉴于每个学生都是特殊的个体,以后的职业规划也各不相同,不限定高年级学生才能参与,不同年级的学生均可以根据其自身的兴趣申请修习。另外,对法律诊所教育课程内容进行改革,根据各地方现实需要,各校法学院可以灵活地设立不同方向的法律诊所,将法律诊所教育与当地法律服务市场的突出需求紧密结合起来。
(三)大力加强师资建设
充分利用社会资源,聘请有经验的实务工作者,如律师、法官、检察官等来担任兼职教师。对缺少实务经验的老师进行培训,特别是那些积极投身于法律诊所教育的老师,可以让诊所教师到法院、检察院、仲裁委员会等部门挂职锻炼,或是学校开办法律服务机构,让老师学习等等。还可以借鉴耶鲁大学法学院的“学长辅助学习制度”②,从接受过法律诊所教育的学生中挑选一些杰出的学生留下来,帮助老师做一些辅的教学与管理工作,同时为新参与诊所的学生做力所能及的辅导[6]。这些学生作为过来人,更能从切身的角度出发帮助新同学,让他们更快地掌握法律实务技能。
(四)不断开拓案件来源
高校法律诊所可以与政府法律援助中心及妇联、残联、消费者协会等组织联系,一起合作开展法制宣传,向社会困难群众提供无偿的法律服务,既解决了法律援助中心人力不足的难题,又解决了弱势群体对法律援助的需求,也为法律诊所提供了稳定的案源。还可以开展网络平台式法律诊所,发挥服务高校、服务百姓的功能,把免费的法律服务送到企业、学校、社区和家庭当中去,通过网络平台广泛开拓案源。
(五)切实拓宽经费渠道
更多地获得社会各界的支持,包括国内外基金的资助、国内企业、慈善组织的赞助,最好是能建立法律诊所教育公益基金会。适当地学习美国的产业化模式,让民间资本像投资其他产业一样投资于法学教育,建立资金运作机制,依靠商业化运作模式经营。以市场需求为导向,遵循市场规律,按照商品经济交易规则制定法学院的方针政策。当然,根本的解决途径应直接将法律诊所教育纳入法学教育体制之内,将其所支出的教师报酬、办公费用、案件费用等列入教育经费的序列。
(六)努力加强立法保障
除上述外,更重要的是让法律诊所获得法律的认可与保障。通过立法形式,为法律诊所的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从定位、学生身份、运作模式等方面予以规范化。首先要做一个基础性的立法,明确有关法律诊所的原则性内容,特别是学生的身份问题。再者,各省各部门应根据自身的情况,在原则性规定的基础上,制定详细的有关成为诊所学生的条件、相关办案过程中的限制及教师责任等方面的规范。
五、结语
经过十多年的发展,事实证明法律诊所教育是符合我国法学教育发展的要求的,尽管与美国相比,仍存在着多多少少的问题,但不能因此否认它的价值。美国的法律诊所教育已经经历了大半个世纪的发展,经验十分成熟,得到了社会各界的认同。不管是理论方面,还是诊所运作的师资与资金来源等,都已进入良性循环。我国的法律诊所教育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我们可以在借鉴美国经验的同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不断地磨合与改进,使法律诊所教育在我国法学教学中发挥最大功效。
注释:
① 相诉,指法律在美国社会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获得了美国民众的信赖与尊崇,这是美国文化中的一个引人瞩目的现象,遇到问题,民众首先会选择运用法律采取诉讼方式维护自己的利益。
② 耶鲁大学的“学长辅助学习制度”指在法律诊所教育项目中,学院至少会让一名学长给予每个案件小组各个方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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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高校 国有资产 法律地位
根据《高等教育法》,我国高校实行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高等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国有资产构成绝大多数高校财产的主体。党的 “十七大”继续强调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建立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高校国有资产管理改革指明了方向。在这一方针指导下,各高校大胆探索国有资产保值增效的新路子和新办法,取得了很大成绩,但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高校现行的管理体制不能完全适应国有资产管理发展的需要。过去高校资产靠政府投入,学校只管用,不管效益,使用权和所有权相分离,责权划分不明确。而在具体的使用管理上高校国有资产管理受总务后勤处、设备管理部门、图书馆、各院(部、中心)等多头分管,缺乏统一的管理与协调机制,使资产管理工作交叉重复,相互牵绊。现在各个高校大多建立了统一的国有资产管理处,但多年形成的工作习惯和思维方式仍然在其作用,各个部门在国有资产管理上还在各行其是,学校在整体上还没有形成资产经营意识和健全机制。
其次,高校国有资产浪费现象普遍存在。由于高校经费主要依靠国家拨款,高校的资产计划往往带有任意性,即使搞个论证会也是“走马观花”,只要符合领导意思就行,资产一经形成就为单位或部门占有、使用,很难做到资产在全校范围内资源共享。在这种情况下,各单位都从自己使用方便出发,要求增加房屋,增加投资购置仪器设备,而购置后又得不到充分地利用,有点甚至只能做摆设,充当评估检查的“开路先锋”。
再次,经营性资产与非经营性资产产权不清,经营活动无偿使用国有资产现象普遍存在。有点利用学校配置的教学科研、行政办公设备进行创收活动,无偿占有国有资产。一些承包经营者,受个人利益驱使,短期行为严重,有点尽管给学校象征性地上交部分利润,但对资产使用得不到应有的价值补偿。部分学校国有资产的经营,形成了“物资国有,使用群有,利益私有”的后果,实际上造成了大量国有资产的隐性流失。
上述问题之所以长期存在,与高校国有资产的法律地位不明确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这里所说的法律地位,是指高校国有资产的所有者、管理者和使用者在国有资产运营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因为高校本身缺乏资产运营的独立性,实际依赖于政府部门的计划,所以更关注计划争取,相对疏于资产的经营管理。而高校内的资产也高度依赖行政计划,所以各部门才重计划的争取,各自为政,造成资源浪费严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单纯依靠政府拨款已经难以为继,于是各种校办企业纷纷出笼,由于产权不清,管理秩序混乱,国有资产就成了某些人和单位的唐僧肉,造成高校国有资产以各种方式流失。针对这种状况,进一步明确高校国有资产的法律地位,澄清围绕国有资产的权利责任界限,实现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科学化、法制化就成为高校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自由选择。
根据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规定,高校国有资产是指由高等教育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高校的资产,高校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资产的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该办法还规定,国有资产管理的 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要达到上述目标,需要强调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必须强调高校作为独立法人对国有资产依法享有经营管理权。我国《高等教育法》规定,高等学校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高等学校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同时,高等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这就确立了我国高等学校在法律上的独立地位。特别是高校在资产管理上的独立性和不受非法干涉性是实现高校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法律保障。只有这样,国有资产才可能在全校范围内实现优化组合,把国有资产从小部门、小机构的控制中解放出来,实现更大范围内的资源共享。高校作为法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权能够有效制约部门本位和院系本位,部门和院系资产作用高校资产整体的一部分,不应向其他部分封闭,而应建立健全资源交流和共享机制,从而增加国有资产的经济和 社会效能。
其次,必须建立国家出资人制度,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国家作为出资人和高校之间的权益义务关系授予高校更广范围的管理自,鼓励资产管理上的制度创新,调动高校在运营资产上的 积极性和创造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向这个方向迈出了重要一步,它规定国家对行政事业资产的管理,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国家对高校的管理是通过法律的治理,是对高校资产运营效益进行外部评价并对教育过程和资产运行过程进行行政监督,其对资产的监管内容主要是组织产权登记、清查统计、资产评估、纠纷调处,对产权变动、资产处置进行审批,并对用于经营性资产的审批和考核监管。在这里,管理经营的主体是高校而不是政府,高校以教育的社会效益对政府负责,由此高校也享有很大的自利,政府不干预学校具体运作机制,只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对特定事项进行监督。这样,政府也可以有更多的余地着眼于整个社会教育需求,调整教育投资布局,深化教育投资体制改革,吸引社会资本投入,扩大高等教育的经济基础。
最后,必须建立健全高校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规定,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机制统一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资产实施具体管理,由它根据上级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负责资产的账、卡管理,对本单位的资产进行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办理资产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报、批手续,负责资产的合理配置,参与设备采购、验收入库、维修保养和基建竣工验收等日常管理工作等等。为什么要对高校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管理呢?这是由国有资产的公共属性决定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固有的公共性规定了它的使用不能由特定部门垄断,它必须在一定范围内向所有人开放。如何做资产使用中更好地体现资产的公共属性,这实际上是高校内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核心内容之一。当前,首先要解决好的一个问题是区别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高等教育法》第三十八条规定,高等学校不得将用于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的财产挪作他用。现在各高校举办企业的现象比较普遍,一部分高校国有资产转化为经营性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明确将经营性资产界定为行政事业单位在保证完成本单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表明这种转化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因而必须在法律上给予严格控制。国有资产流失说到底是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公共属性的丧失。国有资产公共属性的丧失表现为两种,一种是上面提到的国有资产流失,第二种是资产闲置和浪费。第一种好理解,第二种往往被人们忽视,而恰恰是防止第二种形式的国有资产“流失“才是改革成败的关键,也是高校在改革和市场经济中生存发展的内在条件。
综上所述,高校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教育改革的方方面面。在国家法制环境十分有利的条件下,高校应把握机会,强化资产管理主体意识,推进内部运营机制改革,打破内部条块分割,实现资产管理职责分明与资源全校共享相结合,全面发掘和提高国有资产的教育和社会效能。
参考文献:
关键词 管理 学生权利 法律问题 法律保护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识码:A
我国《教育法》《高等教育法》都明确规定了高校“依法自主办学”、“按照章程自主管理”和“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与处分”的权利。高校依法享有在其特定职能范围内自主判断、自定规章、自主管理的特别权力。在法制事业下如何正视和解决学生管理行为中的问题,是当前学生管理工作者需要认真思考和深入探讨的重要课题。
1高校学生管理中的法律问题
1.1学生权利与义务不对等问题
权利和义务是法的核心内容和要素,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但在高校与学生的特别权力关系中,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完全对等,学生承担认可和服从学校管束的义务,否则,高校有权依据自定规则限制甚至剥夺学生的权利,更甚至从根本上改变学生的法律地位。在高校的学生管理规定中大多数规定了学生履行的义务(学生行为规范、应遵守的校纪校规和违纪处理条例等),而很少涉及大学生依法应享受的权利。
1.2学生实体性权利的侵害问题
大学生依法享受的实体性权利包括受教育权、人身权、人格尊严权、隐私权等。高校在学生管理制度和管理活动中,侵害学生实体性权利的现象屡见不鲜。
(1)受教育权损害问题。根据《教育法》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大学生的受教育权应包括听课权、活动权、建议权、考试权、学位权、学历权、择业权和获得公正评价权等。
在对学生的教育评价中,高校有些教师受个人利益驱动不恰当地行使教育评价权,使学生获得公正评价的权利受到损害,具体表现有:第一,在考试过程中营私舞弊;第二,有意抬高学生成绩与评价结果;第三,在奖学金、助学金的评比和就业推荐等方面,民主和监督机制不健全。
(2)人格尊严权、隐私权等侵害问题。几乎所有的普通高等学校都在学生违纪处理条例中规定,对在校学习期间发生不正当或结婚者,给予退学处理或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这种对大学生婚前和结婚的规定与社会发展和现实之间存在着某种背离,具有明显的滞后性,其合理性和合法性值得关注与思考。
1.3学生程序性权利的侵害问题
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大学生享有告知权、申辩权、听证权、申诉权、权和上诉权等程序性权利。由于传统观念的影响、旧的行为方式的惯性及缺乏应有的理论指导和法律秩序,在高校学生管理中很少重视学生程序性权利的保护,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特别是学生违纪事件的处理程序不符合法律规范。
(1)目前在我国高校的学生违纪处理条例中涉及违纪处理程序以及其它程序方面的内容很少:第一、一般没有明文规定符合法治精神的申诉举报程序、调查程序、行政决定程序、执行程序等;第二、权限划分较简单,权力和职责没有明确,这样在实际操作中容易出现弃权或越权的情况;第三、现有的违纪条例很少对有效证据的范围进行规定。第四、在处理做出之前,学生没有辩解的机会,失去了对有关事实和证据的知情权;第五、很少在条例中明确规定受处理学生的申诉期限、时效,受处理学生的申诉权不能得到保护。
(2)在学生管理的一些重要环节,由于缺乏程序规范和应有的保证制约机制,发生了一些本不该发生的“程序瑕疵”诉讼问题。典型的案例是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侵害其学位权案。学校败诉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学校对田永做出的退学处理决定并未得到实际执行,侵犯了田永的程序性权利和获取学位的权利等合法权益。
2大学生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
2.1坚持依法治校,树立法治精神和维权意识
近20年来,我国教育法制建设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就,先后制定和颁布了《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教育专门法律、教育行政法规、教育部门规章和一大批有关教育的政府规章,伴随教育普法、执法、监督等实施活动,我国教育事业已初步走上法治的轨道。依法治教是我国教育行政的重大转变和发展,它要求各级教育部门和各类学校都要坚持依法治教的方针,进行深入的观念更新与制度变革。
2.2加强和完善高等教育立法,建立尊重学生权益的学校管理制度
近20年来,我国教育法制建设虽然取得了很大成就,但我国高等教育法规稀少,内容单薄,与法治的要求与实践的迫切需要距离不小。学校的规章制度必须与国家高等教育法律法规体系保持协调性、衔接性,不能与现有的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要保障和维护学生的合法权利,必须从健全制度规范人手,必须以学生是权利的主体、尊重学生的权益、保障学生的受教育权利为出发点和归宿,建立一个尊重学生权益的学校制度。
2.3疏通学生权利主张渠道,保障学生合法权益的实现
《高等教育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高等学校学生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根据权利的主张要素,“有权利必有救济”,“无救济就无权利”,得到法律救济也是学生的一项基本权利。
对权利的确认和保护是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根本宗旨。对于高校内部行政权力的司法审查,不仅在其实际应用时可以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而且势必对高校管理人员产生一种心理压力,可以促使他们谨慎地行使权力,规范管理行为,自觉地按法治精神办事。
参考文献
[1] 孙建新等.大众化时代高校学生管理的法律思考[J].江苏高教,2006(3).
论文关键词 法律英语 师资培养 教学质量
一、国内高校法律英语师资现状
(一)英语专,法律不专
法律英语指英美等普通法系国家的律师、法官、法律工作者惯常使用的习惯用语和行话,法律文本、文件等,具有专业性、正式性、客观性和准确性的特点。作为专门用途英语的分支学科,法律英语的学习重点是与该专业相适应的语言技巧、文体特征等。学习材料主要选自法律文件、司法文件及法学家的论著等。(蒋燕玲,2008)
目前,国内法律英语教师主要来自英语专业,大多硕士或博士毕业,主要教授公共基础课中的公共英语和专业基础课中的法律英语,一般不承担双语教学的专业方向课。公共英语是法律英语的前导课程,而法律英语又是双语专业方向课程的前导课程。这样的课程设计基于一个认识,即法律专业学生(主要是大三的学生)在学习公共英语课程达到一定阶段之后(如通过了四六级英语考试,且分数优异),可选修法律英语课程,实现从基础英语转向法律英语,即从EGP转向ESP。但是,在实际教学过程中,英语专业教师的长处在于具备较好的英语语言功底,听力口语能力突出,熟悉英语教学规律,能够较好地掌握法律英语的语言技巧,归纳其文体特征,较好地培养学生的英语语言能力,即EGP的能力。但是,同时也“普遍感到一接触到法律专业知识就显得力不从心,毕竟法律对他们来说也是一门生疏的学科,他们也需要从头学起。即使通过备课努力掌握了基本的法律知识,也难以在实践法律英语交流上体现优势”(王蜜蜜,2011),即受挫于培养学生的ESP的能力。
(二)法律专,英语不专
法律英语的一个重要教学目的是帮助学生学习和了解英美和大陆两大法系在法律传统、历史文化、意识形态、经济制度以及语言习惯等方面的法律文化差异(蒋燕玲,2008)。这一教学目的的实现有赖于教师自身的法律背景知识过硬。目前,法律英语教师队伍中还有部分法律专业教师中英语语言能力较好者,大多具有海外留学经历。但问题是这类法律专业教师不掌握英语语言教学规律,不善于传授语言技巧、文体特征等,上课时,以灌输法律知识为主,忽略了语言学习的功能。
还有部分法律英语教师来自一线的涉外法律从业者,其特点是实战经验丰富,法律知识和英语应用能力都很好,课堂内容丰富,能很好树立课堂权威,吸引学生的学习兴趣。但问题是,这类教师往往不懂教育规律,不知不觉中把课堂当成了“百家讲堂”。学生往往在听完热闹的“讲座”后,“输入”未生成“输出”,可能造成法律没学好,英语也没学好的尴尬局面。
更有极端情况是,少数法律英语教师属于临时上阵,接受任务摊派,为上课而上课,可能英语教学没准备好,法律知识也没储备够,属于二者皆失,只能照本宣科,应付了事。
所以,如何有效培养法律英语师资成为一个急需解决的问题。
二、国内高校法律英语师资培养模式构建
Jarvis(1983)归纳了专门用途英语教师的一般能力:
(l)分析专门用途英语和情景
2)评估教材以及相关的资料
3)评估学生的成绩
4)确定学习能力目标
5)设计和解释工作计划
6)规划教学和学习策略
7)归划个人辅导内容
8)编写教材
9)组织教学
10)评估教学目的
1.1
基于这种能力要求,笔者认为单纯靠英语专业教师或法律专业教师是无法有效解决法律英语复合的问题,需要在单一的基础上培养出复合。那么,法律英语教师的培养模式可为“自上而下”加“自下而上”,即教育部和高校宏观规划,政策支持,资源配置,加法律、英语教师相互合作,取长补短,从长计议。具体如下:
(一)教育部+高校模式
法学和英语已被教育部列为所谓“红牌专业”,即:失业量较大,就业率持续走低,且薪资较低的专业,属于高失业风险型专业,不鼓励学生报考。但实际情况是“被亮红灯”的专业不是社会不需要,而是要求太高。其中,最重要的是社会需要复合型即“英语+法学”的人才。所以,教育部和高校应明确法律英语承担培养复合型法律人才的重要职责,从而加大法律英语师资力量的培养力度。一方面,引导英语专业教师攻读法律专业的学历学位,同时鼓励法律教师参加英语专业的进修深造;另一方面,还要创造条件让更多的法律英语教师走出国门、求学海外,或者到涉外机关、企事业单位交流锻炼,在实践中锻炼运用英语处理法律实务的能力。最后,以更高的待遇,更广阔的职业发展前景吸引复合型法律英语精英人才到教育岗位上工作。这种自上而下的培养,奠定了师资培养最重要的平台基础。
(二)互助培养模式
总体思路是,在教学实践中相互培养,取长补短,“教教”相长。互助双方即法律专业教师和英语教师。由他们共同承担法律英语的教学任务,如:
一互助确定并解决法律英语学习难点,学生学习需求;
一互助推荐专业书籍、期刊,研读后加以讨论;
一互助编写教材,制作课件,设计课堂活动;
一互享教学心得,互补对方弱项等。
在这种互助的教学过程中,互助双方教学关系较为固定,形式可为一个教研组,共同承担法律英语的教学任务,在教学过程中,相互学习,相互培养,通过教授不同的班级,分析共同存在的教学问题,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实现“用专业学外语”和“用外语学专业”。
需要注意的问题是,这种互助模式,在开始阶段,总体上会较多地增加教师的工作量,具体上可能互助双方承担的工作量分配不均,同时,也存在搭档是否合拍等问题。应该看到随着教学的深入,互助双方能力的提高,这种负担会相应减少,同时,学校应认可教师的付出,双倍或多倍计算课时量,或采取其他办法,使其付出与回报形成正比。作为参与教师个人,应较少地计较个人得失,较多地看到互惠共赢,培养对方就是在培养自己,对方的提高就是自己的提高,风物长宜放眼量,最终将是学校、学生、教师三方获益,社会满意。
现代社会是法制社会,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都纳入了法治的轨道。人们的一切行为只有符合法律规范的要求,才会受到法律的确认和保护。现代法治社会要求生活于其中的社会个体必须具有一定的法律意识,这样才能更好地适应和驾驭社会生活,使个人价值得到实现。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坚的大学生更应有与法治社会相适应的法律意识和素养,认真学习法律知识,树立权利意识、责任意识和公民意识,深入理解法律在现代社会中的重要作用,自觉地以法律作为评判社会、他人和自身行为的标准,自觉地将自己的行为纳入国家法治的轨道。
大学生法律意识和法律教育的现状
法律教育对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至关重要。目前,我国各高校已开展了普法教育,并开设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大学生的社会主义法制观念、法律意识已有较大提高。但由于受到社会环境的影响和自身的原因,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水平仍未达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
(一)大学生法律知识缺乏
法律知识是法律意识的基础。大学生系统的法律知识主要来源于学校的教育。我国各高等院校在非法律专业都开设有《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门课程。通过该课程的学习,大学生基本上能够掌握法律的基本知识,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他们的法律意识,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方面,法律基础知识这一部分只开设一学期,共18课时,课时非常有限,课程涉及的方面也不够全面。另一方面,由于受就业压力的影响,大学生会把更多时间放在专业课的学习上,忽视对作为公共基础课的法律基础课的学习。通过调查发现,有过半数学生认为专业课的学习比公共课更重要,甚至有少数学生认为自己不会违法,学习法律无关要紧。另外,高校对公共基础课难以从考核环节上强化,由此造成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普遍不高。这些都严重制约了大学生法律意识的提高。
(二)大学生法制观念淡薄
法制观念是法律意识的灵魂。法律知识缺乏,容易造成法制观念的淡薄。当前大学生学法的功利性较强,他们对于实用性法律知识有较强的学习欲望,忽视对法的基本理论的学习。通过调查发现,绝大多数学生对民法、行政法、经济法、刑法的学习感兴趣,仅有少数学生愿意学习法的基本理论。这就导致他们不能真正掌握法律的精神本质。另一方面是他们不懂得尊重他人的合法权利,甚至以身试法。大学生刘海洋硫酸泼熊案件、药家鑫故意杀人案件就是典型的例子。大学生应树立依法办事的思想观念,应尊重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行使法定权利、履行法定义务,在依法享有权利的同时,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三)大学生法律信仰缺失
法律信仰是法律意识的最高境界。伯尔曼有至理名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对法律的信仰是法治社会的精神意蕴和心理基础,也是法律意识培养应当达到的境界。一个人只有从内心深处真正认同、信任和信仰法律,才会自觉维护法律的权威,才会将法律知识、法律意识转化为法律行为。然而,当今社会的一些司法不公正、司法腐败等现象影响了大学生对法的感知、需要、信任和敬重。通过调查发现,有过半数学生没有做到从内心深处真正信仰法律。他们对法的实施缺乏信心,认为权大于法、钱可买法,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缺乏坚定的信仰。
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的重要途径
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学校、家庭等方面的共同努力。因此,应将课堂教学与课外教学、校内教育与校外教育结合起来,全方位、多渠道促进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养成。
(一)优化社会环境,发挥良好的社会法治环境的熏陶作用
良好的社会法治环境是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的基础,它对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有着潜移默化的作用。不良的法治环境影响大学生对法律的感知与信任,进而影响他们法律意识的培养。净化社会风气,惩治腐败现象,树立法律的最高权威,为大学生开创一个优良的社会环境。为此,我们需要努力做到:一是要在司法实践中把宪法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真正落实到实处,做到执法公平、司法公正,树立法律的最高权威;二是坚决打击司法腐败,维护法律的尊严,在全社会范围内形成依法办事的观念;三是要营造良好的社会文化环境,消除不健康书刊,非法网站等不良因素对大学生的消极影响,创建有利于大学生成长进步的社会文化环境。
(二)提高法律教学质量,发挥课堂教学的主渠道作用
高校开设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是高校对大学生进行系统的法律教育的主阵地,是培养大学生法律意识的重要途径。但在实际教学中,这门课的课时比较少、教学方法传统,这就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该课程的教学效果。因此,高校要从根本上转变教育观念,通过合理安排法律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等来推进法律基础课程改革,从而提高课程的实效性,增强大学生的法律意识。
1.充实法律教学内容以丰富大学生的法律知识
对大学生进行法律教育是培养大学生法律意识的重要途径。我们要充分发挥这个主渠道的重要作用。高校在教学内容的选择和安排上,不仅要让大学生知道国家法律的具体规定,而且注重现代法律意识的培养,让他们正确认识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从内心深处形成对国家制度的合理性、合法性的认同,树立“法律至上”观念,形成自主、自觉、自愿的守法意识。因此,高校在教学内容的设置上应适应时代要求,紧密联系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实际和大学生的实际需要,这样才能更容易激发大学生学法的情感体验并取得良好的学习效果。具体表现为:一要加大法的基本理论知识的传授,要求学生不仅要学习法律的基本知识,而且必须深刻理解法理精髓,树立法治理念;二是增加具体法律知识的讲授时间,以此来强化大学生运用法律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三是要根据学生所在学校的类别、所学的专业增设一些与各校专业相关的法律课程,使法律教育适合大学生的内在需要。
2.改进教学方法以增强法律教学的实效性
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意识不仅要靠系统法律知识的传授,而且要通过对具体法律实践的感知和体验。传统的以说教式、灌输式为主的教学方法不能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难以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因此,教师可以引导学生进行生动的法律实践。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一是要注重案例教学。教师选取典型案例,采取以案说法的形式,通过案情介绍、提出问题、学生讨论、教师评析等步骤,达到使学生学习法律知识、提高用法能力的目的;二是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律教育实践活动。如定期举办法律知识竞赛,利用板报和校报创办法制教育园地,成立法律咨询中心等,使学生在这些实践活动中深化对法律知识的理解,感知法律的功能,培养法律情感。这些具有实践性的教学方式、方法能够使大学生在有限的时间内掌握尽可能多的法律知识,了解我国的司法实践,提高法律教学的实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