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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国家社会保障就是指国家为了稳定社会、经济发展,在国民面临疾病、年老、伤残、遭遇灾害、失业等困难时,给予他们物质、金钱帮助,从而使得国民的基本物质生活需要有了可靠的保障。农村社会保障法就是指在农村人民困难时给予他们以上的物质帮助,调整农民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本文通过对国外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进行分析研究,探讨了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所存在的问题,从而提出了我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发展方向。
我们国家的宪法已确定了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目前的法律地位,现在我国农村人口是总人口60%以上,可是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很长时间以来都是处于社会保障体系的末端,很多社会保障内容都没有将农民涉及在内。而国外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相对成熟,我们应该认真分析、借鉴国外社会保障制度,从而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1国外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1.1 德国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1957年,德国颁布了《农民老年救济法》,标志德国农村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的开始,随后一系列的农民社会保障制度接踵而出,德国农村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发展得相当成熟。德国农村社保的具体内容是:(1)农村社会保障对象。农村社会保障的法定投保人仅限于农场主和他们的配偶以及一起劳作的家属,而那些农业企业里面的雇员则不在保障的范畴,他们应享有普通工人的相关保障。(2)农村社会保障的资金来源。在德国,农村社保体系一般采取现收现付制度,资金来自政府补贴或者农民缴纳的保险费。但德国社会保障法另有规定,在农民缴纳的保险费不足时国家予以补足。(3)农村社会保障下农民所享有的条件。农民享受社保必须达到三个要求:首先,社保金的缴纳要求农场主上缴农业企业;其次,对于农村养老保险中,参保人的投保年限应在15年以上;最后,关于享受养老保险,其年龄必须在65周岁以上,并且退休。(4)农村社会保障的管理机构。德国政府部门对农村社保进行统一立法和监管。农村社保办负责具体事宜的执行。德国现有几十家农村社保经办机构,它们已经建立了农村社保经办机构总联合会。联合会对农村社保事宜进行全方位的监督和管理,同时也受到政府的监督和管理。
1.2 日本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1938年,日本制定了包括农民农村在内的《国民健康保险法》,其后,日本针对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先后制定了《国民养老金法》、《农民养老基金法》等制度。日本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最普遍、最重要的也就是这个《国民养老金法》,下面介绍它的内容。(1)日本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对象。《国民养老金法》规定了日本国民在大于20岁小于60岁的农民必须接受养老保险。(2)日本农村养老保险的金额规定。日本养老保险的参保者必须缴纳1.34万日元/月,保金缴纳困难者可以提交申请免缴,但退休后的养老保险金仅仅只有他人的1/3。①
其后,日本以养老保险为支柱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初步建立并开始得到迅速普及。到了1971年日本出台了《农民养老基金法》,对以前的《国民养老金法》进行了修订,本法规定,凡在20岁以上,年农业收入没达到900万日元的必须参与养老保险,同时在投保人65岁后,投保人不但可以得到“农民老龄养老金”,而且可以获得“特别附加养老金”,这是政府的特别补助。
1.3 国际组织对于农村社会保障的规定
(1)联合国对于农村社会保障的规定。联合国对于农村社会保障的相关规定可以追溯于《世界人权宣言》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相关规定有,“人作为社会一员,有权享受社会保障并有权享受个人尊严及人格自由发展所必须的经济、社会及文化等各种权利的实现”(《世界人权宣言》第二十二条)。“人人有权享受其本人及其家庭健康所需的生活,举凡衣、食、住、医药及必需的社会服务均应包括在内”(《世界人权宣言》第二十五条)。“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人人有权享受社会保障,包括社会保险”(《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九条)。“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人人有权享有能达到的最高的体质和心理健康的标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二条)。②以上所有条款都强调社会保障权,要求世界上所有人都享受,包括农民。
(2)国际劳工组织对于农村社会保障的规定。国际劳工组织对于农村社保的规定可以追溯到《农业工人伤害赔偿公约》(1921年)、《农业工人疾病保险公约》(1927年)、《农业工人残疾保险公约》(1933年)、《农业工人死亡保险公约》(1933年)、《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1952年)等。它们规定了各国在进行社会各种保障活动时都应该包括农业领域的所有劳动者。其中,《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提出了世界各国的社会保障应遵守的最低要求,积极推动了社会保障在世界范围内的普及。③
2 国外农村社保视角下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
很长时间以来,我国政府对农村和城市都实行区别对待,在社会保障方面也一样,出现了“城乡二元制”的(下转第177页)(上接第123页)情况,从而使得农村社保出现了许多问题,比如:立法相对滞后,法律不健全;社会保障法所适用的范围非常窄;缺乏相应的监管机制等等。借鉴国外农村社保的相关经验,我国农村社保制度应该有着新的发展。
2.1 农村社保程度应该跟我国经济发展相适应
分析以上国外的农村社保经验,我们就可以发现,农村社保的发展应该跟本国的经济发展状况紧密相关。国家的社会保障实力直接来源于国家的经济实力,它跟国家的经济发展速度有着一定依存关系,国家的社会保障开支受到经济条件的制约,它必须控制在本国经济可接受的范围之内。支出过大势必会影响国家社保基金的积累,从而会削弱社会投资积极性,最终将拖累本国经济发展的速度。但是,如果社保过低将不能满足人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会影响人民的生活水平。因此,我国农村社保制度必须与经济发展相协调、相适应。
2.2 农村社保体系应该发挥政府的职能作用
德国和日本在农村社保上都设制了统一的社保机构,其中德国还设置了农村社保监管联合会,这些监管机构不但可以对农村社保进行监管,而且还能统筹安排社保资金,有效地解决了不公平现象。国外这些经验告诉我们,农村社保都是非盈利的,社会保障应该是一种公共物品,国家政府除了想法设法为农民增收之外,还要提供相应的资金保障,同时还要对农村社保进行有效的监管。所以,我国应该积极全面的加快农村社保监管机构的建设,加大政府在农村社保中的职能作用,从而确保农村社保制度的全面实施。
2.3 农村杜保机制应该有所侧重
德国和日本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告诉我们,一个完善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都是有所侧重的,德国和日本都着重强调农民的养老保险。所以,设立农村社保,应该采取一定社保项目顺序,循序而进但这些都必须依据本国的国情。在我国,农民面临的最大问题是生活水平低下、看病难、老龄化严重等。所以,我国农村社保制度应该着重优先建立这些方面的保障机制,必须建立一个以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为基础、以农民医疗保障为重点、以农民养老保险为中心、其他社会保障项目为辅助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从而保证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以人为本,以民为中心。
3 结束语
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还处于试行阶段,并不成熟,而国外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已经经历过数十年甚至上百年的历史,相对成熟,因此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必须借鉴国外先进的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但同时也必须结合本国的国情,适合本国的经济发展情况,符合本国农民的真实意愿。
注释:
①应永胜.从德国和日本的经验谈我国农村医疗保障法律制度的完善[J].福建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3).
②杨团,孙炳耀.资产社会政策与中国社会保障体系重构[J].江苏社会科学,2005(2).
③林嘉.社会保障法的理念、实践与创新[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参考文献
[1]刘翠霄.天大的事——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一)农村养老保险发展现状评述。1992年《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在全国范围内开始推广,经过十多年的发展,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与此同时,在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系列值得关注的问题。
1、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小,存在很大的发展空间。据国家统计局最新数据,截至2006年底,全国参加各类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人数为5,374万人,其中东部地区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面已超过60%。参保人数比2002年的5,462万人有所下降。目前,全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滚存结余310亿元,分散在1,905个县市。
2、传统的家庭养老保险功能正在不断削弱,家庭养老面临挑战。主要问题:一是农村家庭规模缩小、核心家庭增多、家庭养老功能弱化。二是农村大量的年轻人进城打工,代际不平衡严重。迫于岗位的竞争压力,忙于工作和事业,这些人无暇顾及老人;同时,这些青年夫妇较重视子女的教育和成长问题,有限的时间、精力和财力都向独子或独女倾斜,产生了“重幼轻老现象”,对老年父母的心理健康和实际的生活质量都产生了负面影响。三是老年人平均寿命延长,患病率、伤残率上升,自理能力下降。这一切必将加大家庭的负担,也必将加剧年轻人消极赡养老人现象的增加。
3、农村养老难于完全依赖土地保障,但土地对于多数农民来说仍然是重要的生产资料。调查显示,目前农民家庭经营收入中,大约40%来自第二产业与第三产业,1/4左右来自劳动收入,来自转移性与财产性的收入约占纯收入的5.7%。由此可见,来自土地的农业收入已难以保证农民的基本生活,以致养老更是奢望。而且现在土地对于多数农民来说仍然是很重要的生产资料。城市化的迅猛推进使得许多农民的承包地被大量征用,农民所得到的只是极少的土地补偿费。所以,完全依靠土地来养老的选择也是不可行的。
4、老龄化加快。随着城市化步伐的加快和农村劳动力的输出,越来越多的农村青壮年人口进入城市,年龄结构出现“两头大、中间小”的局面。随着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我国农村已出现家庭小型化倾向,农民养老问题日益严峻。据2005年底开展的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统计,全国65岁及以上的人口为10,045万人,其中农村约占老龄总人口的68%;中国农村平均家庭户规模降到3.27人。
(二)早期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地区改革。截至2006年底,全国1,905个县,5,374多万农民参保,还不到应该参保农民总数的8%,仅有310多万参保的农民领取了养老金。积累保险基金310亿元,这些农保总体上属于早期农保性质。总的来说,早期农保试点工作不成功,陷入僵局,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覆盖范围小,发展严重不平衡。已经筹集的农保资金主要集中在少数几个发达省市,多数地区难以为继。从基金规模上看,排在前五位的是江苏、山东、上海、浙江和北京,这五个省市的基金共计221亿元,占全国农保基金总额的71.3%。
二是管理体制不顺,“民政不管,社保不接”。尤其是在中西部大多数省份,农保管理体制至今仍没有理顺,运作也困难重重,处于进退两难的境地。在全国1,905个农保试点县中,多数地方的农保机构还在民政部门,农保在省级已经移交而市县没有移交,依然处于“民政不管,社保不接”的局面。与此同时,很多内地和西部省份“清理整顿”的一个通行的做法是简单退保。
三是基金分散,管理存在流失和损耗现象。目前,全国310亿元农保基金分散在1,905个县市。由于管理体制不顺,全国清理整顿农保后,农保机构和人员的办公经费、工资多数没有纳入财政预算,挪用农保基金发工资的事情相当普遍。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计,2005年全国31个省份中,涉及1,905个县、2.6万个乡镇,农保系统大约有干部近1万多人。
四是老年受益保障不能兑现,保障水平低。很多参加早期农保的农民在年龄达到60岁后,每月领取以前规定的养老金的承诺不能兑现。
二、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采取个人、集体和国家等多方出资筹集养老基金并为老年人提供经济帮助和服务、保障其基本生活的一项制度,并且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养老金还会相应增加。该制度的新颖性,首先在于各级政府和村集体逐步加大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支持和投入力度,每年安排专项资金对参保农民进行补贴,建立农民参保补贴制度。本文以成都为例,鉴于目前成都各区、市、县经济发展水准不一样、政府财政负担能力不一样、农民基本生活水平也不一样的状况,成都于是按照一二三圈层分类划档逐步推进全市农村养老保险。
(一)从远郊区县——都江堰和金堂县来分析。金堂县从2007年6月1日最先按规定开始在三个乡镇进行农民养老保险试点,9月1日在全县全面推开农民养老保险。2007年全县GDP为79.1亿元。农民人均纯收入为4,690元。都江堰市从2007年8月初开始,分别选取了胥家镇、崇义镇各两个村进行农民养老保险试点。2007年全市实现地区生产总值(GDP)116.2亿元,农民人均收入从2001年的3,096元增加到2007年的5,300元。两地属于成都市第三圈层,经济实力偏小。
(二)从近郊区县——双流县和温江区来分析。2007年双流县GDP为282.2亿元,财政收入17.6亿元,农村人均纯收入5,000元。双流县是四川唯一进入全国百强县的县,在整个西部排名第二位。2008年全县农民共计参保8,788人,其中从业年龄人员参保4,599人,非从业年龄人员参保4,189人,征收资金约1,200万元。
温江区于2007年4月在成都率先推行农民养老保险和提高补贴,按全市统一标准、年缴费基数的2%对农民实施补贴,直接计入社保基金。2007年GDP为120.4亿元,农民人均纯收入达6,245元。温江区在全国率先提出的“双放弃换社保”设想,即自愿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农民,可在城区集中安排居住,并享受与城镇职工同等的社保待遇。目前,温江模式得到广泛关注。
论文摘要: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是中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对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全面构建和谐社会,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分析了建立中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必要性和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几点建议。
一、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必要性
1.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保障农民基本权益的客观要求。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障、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农民是公民成员,依法享有宪法赋予的享受社会保障的基本权利
中国是传统农业大国,广大农民群众的基本要求和愿望是实现“生有所靠、病有所医、老有所养”。农村社会保障是实现社会公平和体现人的自由和尊严的客观要求。
2.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农村稳定的重要保障农村的稳定是中国社会稳定的基础,“农村不稳,则国家难定”。但是长期以来,中国农村并没有建立完整的社会保障体系,主要还是通过个体的家庭保障来实现“积谷防饥,育儿养老”这般的观念在农村社会根深蒂固。
随着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以土地保障为主的农村家庭保障制度的地位和作用不断弱化,完全依靠家庭养老,风险很大。传统家庭养老保障模式受到严重挑战,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也受到严重威胁,“城乡二元制”的社会保障制度种种弊端不断显现,农民要求建立社会保障的呼声口趋强烈,都要求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这是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和必然结果,势在必行。通过社会保障代替家庭保障和土地保障,无疑可以减轻家庭负担,缓解农村贫困,增加农民福利,维持社会稳定。
3.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有利于促进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在中国,城乡收入差别大,相对于城市较为健全的保障体系来看,农村社会保障刺度的建设大大落后于城镇,这种状况已经严重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必须以不断深化农村改革与大力发展农村市场经济为基本前提而市场经济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风险性”,农村经济也是一种典型的风险经济。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双层经营体制的实行,使农户成为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市场行为主体,从而决定了他们必须独立承担生产经营中的各种风险,因而也就产生了相应的社会保障要求此外,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也是农村剩余劳动力不断增多的客观要求随着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农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中国将有大量的剩余劳动力需要转移到第二、三产业就业,这些脱离传统农业的农民,如同城镇职工一样,也迫切需要有稳定的社会保障。
二、中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存在的问题
1.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建设起步晚,整个社保体系还不健全,处于摸索阶段社会保障制度从城市延伸到农村是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具备了一定社会经济政治条件后的结果。建立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是由多方面的因素所决定的,需要具备相应的条件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从诞生到发展,在发达国家中已有相当成熟的经验。而在中国,开展农村社会保障工作时间很短。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才明确提出,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农村社会保障建设还处在探索阶段、在国内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供遵循。
中国的社会保障体系主要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优抚安置和社会互助等。从中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现状看,农村社会保险制度严重缺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目前依然处于探索阶段;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尚在起步和逐步推广阶段;工伤、生育、失业三大社会保险制度至今尚未在农村建立。目前农村社会救助也主要局限于基本生活救助,医疗救助制度基本没有建立。在农村,敬老院和残疾人福利院是农村社会福利体系的主要机构,但受资金供给渠道制约,这些福利机构大大衰减。
2.中国农村社会保障管理体制小顺,责任主体不明晰中闰农村社会保障的管理不够科一学化和规范化,长期以来一直处于“条块分割、多头管理”的状态。财政、民政、巨生、人事、计生、劳保等部门都设有社会保障机构,难以形成统一的管理格局。这些共同行使社会保障职能的众多机构,由于实施部门所处地位和利益关系的不同,在实际工几作中会发生决策及管理上的矛盾,必然导致保障政策检验与实际效果之间的偏差。农村社会保障基金也缺乏有效的监督这些都直接影响中国农村社会保障的顺利实施。
责任划分模糊,分工不明晰政府、部门、企业和家庭之间、政府各部门之间皆存在责任分工不明确的问题,如政府责任与市场责任相混淆。这既不利于有计划地缓解历史遗留问题,也使现实责任难以准备配置,不利于政府职能的行使,也妨碍了市场作用的发挥。
3.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缺乏稳定来源。农村经济发展相对落后,农民收人不高。资金严重不足一直是束缚农丰并士会保障制度发展的重要原因。中国中央财政用于社会保障的支出比例偏小,只有10%左右,且这10%的投人也基本给了城镇居民农村从国家财政获得的主要是每年的扶贫开发基金和用于“五保户”最低生活补助的救灾救济资金,人均保障额远远低于城镇居民有限的资金难以满足农民需求,合作医疗资金短缺,农民生病得不到很好治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现象较为严重。农村社会保障血临的最为突出的间题是资金缺乏的问题。
农村社保资金来源单一、有限,主要推行“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的原则。大部分农民实际无力承担各类保险费用,即使部分农民有能力缴纳,却由于对子卜会保险制度认识不清等原因,而不愿参加保险这样,社保资金就缺乏稳定性与持久性
4.农村社会保障法制不健个社会保障制度作为一项基本的国家“民生”制度,其建立和完善需要依靠国家法律法规的支持。但是,中国迄今没有一部专门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法律,部分社保条款只是散见于相关法律之中,没能形成体系,不具备较强的操作性在一些已制定的条例中,很多是通过各种“红头文件”的,这些文件缺乏法律权威,稳定性差,难以有效推进农村社会保障工作。
三、完善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几点建议
l.加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研究,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建议国家有关职能部门和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加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专题研究,深人农村,调查了解农村社会保障工作的实际,查找原因,研究一切实可行的实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途径和方法,供决策层参考,以尽快构建和完善符合中国农村实际的社会保障制度
与此同时,中国应当在结合国情的前提下,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缩短摸索周期,加快推进农村社会保障工作。例如,日本、德国、巴西等国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经过多年的实践,已经形成了自己的特点。例如:日本倡导企业的社会保障责任,于2000年建立了“护理保险”,国家、地方政府、企业、40岁以上的人共同付费支持老年人护理所需的设施、服务等回。总结这些国家的先进做法,借鉴成功的经验,对于完善中闰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理顺农村社会保障管理体制,明确政府的责任主体地位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缓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农村社会保障薄弱的最根本原因,是政府对农村社会保障责任承担的缺位。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政府应当充当主角,承担主导责任全面统筹管理农村社会保障工作。
概括而言,政府责任主要包括领导管理责任、引导责任、利益主体的协调责任和资金的监管责任等
政府应当构建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框架,制定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远景规划与近期规划,理顺管理体制,彻底消除“条块分割、多头管理”现象,使管理机制更加统一、规范、有序。
在政府的多项职责中,其监管职责尤为关键政府应通过建立民主、科学的农村社会保障的监管机制,强化对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的收缴、运营、发放等具体业务环节的监管责任,实行业务公开和信息定期制度,增强工作的透明度。
论文提要:我国是世界上农村人口最多的国家,也是老龄人口最多的国家。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的完善已成为影响农村稳定的前提之一。在当前社会背景下,构建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都离不开农村的稳定发展。本文从我国农村实际情况出发,提出建立健全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建议。
为了给中国的广大农民们建立起真正能抵御老年风险的“安全网”,相关各部门应当积极出台相应的政策支持、促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构建与发展。本文结合我国当前的具体国情,从经济学角度,对我国农村养老保障体系进行考察、分析,为积极探索适合中国农村实际的养老保障制度体系而探讨一下个人的观点。
一、加强农村社会保障立法
一项政策、一项制度,要想得到真正的贯彻执行,政府首先就应明确其法律地位。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的实施也不例外,这也同样是各国推进农民养老金制度建设的做法之一,以法律来确保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的连续贯彻执行。
1、农村社会保障立法应坚持的原则。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则:(1)保障范围和标准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2)城乡有别原则;(3)家庭保障与国家保障、社会保障相结合原则;(4)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5)强制保障与自愿保障相结合原则。
2、农村社会保障立法内容。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立法上,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内容:(1)保障对象;(2)保障项目;(3)保障水平;(4)保障基金的管理;(5)法律责任。
二、改善外部经济环境
当前进行农村养老保障建设,首先要为城乡整合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建设创造经济、社会等条件。第一,有步骤地实现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农业劳动力转移不仅是社会结构转型的一般趋势,同时也是提高农业生产率、增加农民收入的客观要求,它是在农村推进现代化社会保障事业的必要条件之一;第二,深化农村内部改革,实行农业经营的规模化和现代化,切实提高农村集体的经济实力与农民收入,增强农民参与现代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能力;第三,国家财政大力支持农村、农业发展,创造在农村推行现代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城乡整合的社会经济条件,以促进农村传统养老保障模式向现代社会养老保障模式转型;第四,促进金融市场改革。为配合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工作的开展,我国金融市场的改革势在必行。首先,应该完善金融市场法律法规,规范金融市场的运作方式,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创造良性的投资环境。其次,伴随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进一步进入到金融市场,可以促进金融市场稳定地发展完善,从而反作用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保证其投资的安全性和收益性;第五,促进配套税收制度改革。通过国家、集体,以及乡镇企业筹集资金而非农民自己缴费的方式为农民建立非缴费养老保险。如由于地理位置偏远不便于社保部门直接收取保费的情况下尤为有效,而且也便于国家财政直接划拨非缴费养老保险款项。
此外,由税务部门代为征收可以改变农保基金收支都由社保机构一手经办,收支两条线往往徒有虚名的状况,资金挪用和浪费可得以避免。用税收形式筹集社会保险资金,则可以从根本上将收和支分为两个独立的系统,便于加强资金运用中的管理,减少滥用和挪用现象,有效地避免农保基金筹集发放中的不规范行为,有利于农保基金的收支活动比较全面地纳入规范的预算管理。
三、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管理体系
1、规范业务经办流程。目前,我国已经出台了养老保险的业务流程,但是由于各地管理手段等情况不同,经办流程还不够统一,流程设计及业务处理过于简单、粗放、经办带有一定随意性。今后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建设的过程中,一定要规范业务经办流程。首先,需要优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流程,按照统一标准、简化程序的原则,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经办流程的基本框架,把好参保登记、缴费核定、基金征缴、待遇审核、待遇支付等几道关。其次,要规范经办业务操作规程。第三,需要统一社会保险对外服务的经办。考虑设置统一到对外服务窗口和社会保险标识,统一窗口名称和业务受理范围,推进社会保险服务的社会化,增强社会保险服务功能,提高社会保险的服务能力。
2、建设社会保险信息平台。全国实施“金保工程”已经近两年了,且各地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积累了一些经验,有效地指导了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进一步开展。作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尤其需要建立完善的信息平台,以便农民们在外出打工后返乡或在各地区间流动时仍能够享受到统一的服务,感受到稳定保障。那么,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应该依托“金保工程”,建立业务管理、公共服务、基金监管等方面的应用系统,加快建设相类似的信息平台。在信息平台的基础上构建一个数据中心,加强数据整合工作,推进全国联网,实现“同人同城同库”的目标。延伸信息网络到各个经办窗口,实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全面信息化。
3、规范养老基金管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金管理尤为重要,其关系到近9亿农民的活命钱。因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一定要建立长效的农保基金管理机制和相应的监管机制,按照本文“动态调整”的构想,实行养老保险基金高度统筹、各地税收部门代收的非缴费养老保险的基金均上缴至省级社保部门进行统一管理。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设立一个清算中心,统一管理各省基金的运用情况。
四、发展多种社会力量参与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体系构建
1、鼓励商业寿险公司参与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体系构建。我国幅员辽阔,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人口老龄化程度都呈现梯度变化趋势,那么在人口老龄化程度较高的地区对养老保障的需求也就越高。国家仅能为农民建立最基本的养老保障,对于更高的需求就需要通过商业寿险公司满足。当然,政府也应该给予相应的支持。党和政府目前正在着力解决“三农”问题,正在积极探索建立农村养老保障体系的有效形势,并提出了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这为商业寿险公司开拓农村市场创造了条件。政府部门还可以考虑鼓励农村寿险保费减免营业税,个人人减免所得税等,以扶持农村寿险业发展,保险监督机构应加紧制定和完善加快农村寿险发展的政策法规,为农村寿险业发展创造一个宽松有利的环境,鼓励和引导保险公司积极开拓农村寿险市场。同时,商业寿险公司也要正确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处理好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关系,处理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关系,为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做出应有的贡献。
2、建立农村社会救济制度。农村社会救济制度是把传统的社会救济运用于农村养老保障领域的一种实践,目标是克服贫困和无助,实现人人老有所养,病有所医。首先,应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主要解决年老农民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问题,仅维持生命所需的最低限度的饮食和居住条件。从目前中国的现实考虑,救济的标准只能是广覆盖、低水平。其次,建立老人医疗救助制度。对于农村老人而言,疾病与贫困是一对难以分开的“恶魔”,只要摊上一个,另一个就会接踵而至。因此,建立面向贫困老人的医疗救助制度也是解决农民养老的重要部分。医疗救助主要是解决救助对象的基本医疗和大病治疗,维系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五、加紧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专业人才培养
由于我国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的时间比较晚,研究社会保障的专业人员也就比较缺乏。对于一直停停办办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来说,专业人才更是少之又少。为了今后大力发展稳定、适合我国农村实际情况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应该加紧培养专业人才。人才的培养是一项长期的根本任务,有了专业性的人才才能领导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建设队伍为广大农民们贡献一份力量。过去,正是由于农村社会保障方面专业性人才的匮乏,产生了一些宣传误导现象,也不同程度地影响了农民的参保积极性。足见相关的专业性人才是非常重要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应根据制度建设的需要,与相应的高校共建社会保障专业,专门输送人才为建设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所用。对于已经在这个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应该采用职业资格考试的办法,提升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和能力。同时,还需要尽快培养一批高层次的专业人才队伍以及业务骨干,有针对性地派到国内相关大学或国外相关机构进行对口培训,强化岗位培训,促进岗位成才。唯有如此才能真正拥有稳定的人才队伍为构建适合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服务。
【论文摘要】为深层次的研究我国目前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的现况,以成都市温江区为例进行了实地调研,通过多阶段抽样的方法,对温江区各个年龄段拥有农村户籍的群众进行了抽样并结合定性、定量的统计分析,将单因素分析与多因素复合分析相结合,横向分析与纵向分析相结合,对收集的信息进行了全面、深层次的分析,反映我国目前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实施的现状,并结合分析结果为进一步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提出相应的建议。
1.调查报告
本调查于2009年2月21日对成都市温江区新型农村社会医疗保险现状进行了实地问卷调查。
此次调查通过多阶段抽样的方法,对温江区各个年龄段拥有农村户籍的群众进行了抽样,抽取样本总数为100户。由于采用的是现场登记、现场答疑的回收方法,不仅回收率达到了100 %,确保了调查的质量,还获取了其他相关信息的第一手资料。
(1)为了更好的研究各年龄段的经济情况,我们对年龄段与家庭人均月收人两个变量进行列联表分析,50岁以上的人群人均月收人主要集中在500元以下,占到调查人数的70 %,收人水平低下,在这个年龄段的人群中,人们基本上没有工作,平时的日常费用支出主要来自于政府发放的养老金或者是子女的赡养费用。在22一35与35一50的两个年龄段里,人们的人均月收人水平比较稳定,集中在500到3000元之间,虽然收人差距比较大,但是目前基本的生活水平还是可以通过自己收人得到保障。
(2 )在问题“您对新型社会养老保险的了解程度”的信息回馈中,对“年龄段”、“经济状况”与“了解程度”三个变量进行了因果分析与交互表分析,只有10%左右的被调查者对目前实施的新型养老保险制度比较了解,然而,大多数被调查者都反映对对该项制度并不是很了解,了程度仅为一般或者根本就不清楚。对该项制度比较了解的被调查者主要集中在35岁以上的年龄段中,在35岁以下的被调查者中,仅有一人比较了解,大多数人们都不是很清楚。这一方面反映了年轻人对养老保险的关注程度不够,但同时也折射出目前温江区对新型养老保险制度的宣传力度还不够,人们的了解程度偏低,只有35岁以上必须购买社保的群体对该制度的具体内容才有所了解,政府应该加大宣传力度,采取更为有效的宣传方式,且对还未参与社保的人群应特别关注。
(3)在问题“您是否担心退休后的养老生活”的信息反馈中有71 %的被调查者担心自己以后的养老生活,这主要集中在低收人者,其中,在“担心养老生活”的被调查者中有34.3%的位于500元以下的收人水平中,有34.3%的位于500元一1500元的收人水平中。1500元以上收人水平的人们基本上不担心自己以后的养老生活,因为这部分高收人者主要在22 - 40这个年龄段中,他们有更多的时间与财力采取购买其他商业保险等措施来保障自己以后的晚年生活。
(4)在问题“以您现在各项养老保险金的总和,退休后您觉得生活水平会是怎样”的信息反馈中,大约一半的被调查者反映目前的养老金金额无法保障自己基本的生活需要。50岁以上的人群中有69%的被调查者反映目前的养老金使自己的保障程度处于中等偏下的状态,有少数人的生活无法得到保障,而其他年龄段的被调查者大多数觉得处于中等水平。可以看出目前的养老金金额对于患有较多疾病的老年人还是有点紧张,保障不够,这为我们以后的改革起到了导向性作用,可以设置合理的机制,不同年龄段的社保金额区别对待,体现相对公平。
(5)在问题“您觉得退休后每月需要多少养老金才能维持基本生活需要”的信息反馈中,有41%的被调查者认为按照目前的消费水平,每月400一600的养老金才可以基本保障其生活需要,26%的被调查者认为600 - 800元比较合适,29%的被调查者认为800元以上比较合适。如果以比例0.04,0.41 ,0.26,0. 29作为权重对各样本距均值400 , 500 ,700 ,800进行加权平均,由期望的计算公式,可以得到社会群体对社会养老保险金额的月期望值为635元。
通过进一步的分析,发现对社会养老金最低需求的程度与被调查者的年龄段有着密切的关系,在50岁以上的被调查者中,有75%的被调查者对养老金的要求为月400一600元,而更为年轻的调查者则认为月400 - 600的养老金将不能保障目前消费水平下的生活需求,在35 - 50岁的人群中,有65%的人觉得月600元以上才能维持自己的晚年生活需求,而在22一35的人群中大多数被调查者认为月800元以上养老金才能保障自己退休后的养老生活,这与各年龄段的消费水平、消费习惯有着关联性,根据托宾的绝对收人假定的消费理论,人口的老龄化现象与生活必需品范围的扩大都将影响人们长期的消费倾向,而按照目前的费水平,低年龄段比高年龄段的人们在对保障金额的要求数量上有差异是正常的,如何更好地解决这种生命周期跨期赡养的问题是以后如何改革的重点之一。
2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模式的构建
基干目前新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我国施行实地问卷调查所反应的具体问题,通过对国外发达国家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对比借鉴,为我们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完善明确的方向。
(1)实行个人帐户管理。该帐户包含三个户头:普通户头、保健户头、特殊户头。普通户头可以用于个人的养老、教育、购房等方面;保健户头用于个人的医疗保健;特殊户头用于养老和紧急开支。
(2)实现全国联网办理业务,由于中国特有的农民工现象,通过全国联网办理,简化办理手续。
(4)鼓励私人缴费,在私人缴费上实现缴费多样性、灵活性。
论文关键词:社会保障;社会养老;农村;制度设计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了到2020年实现“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建立”的目标,其关键是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要有重大突破,尤其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必须在运作机制、覆盖人群、负担能力、保障水平等方面转变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制度框架之下,在深化改革中得到完善与创新。但我们也发现,虽然我国近年来财政收入大幅度增加,但有关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建设方案在思路设计上,如果过多地依赖于政府财政投入的、二次分配的和外部的支持方式,这显然只能是提供低水平的保障能力。更重要的是未能真正启动广大农村家庭和农村集体经济资源的内生性活力,最后有可能走向西方福和国家的道路。为此,有必要按照发展经济因素市场的原则,依托家庭财产(土地)保障和财政支持,通过全面实行土地资本化,“以土地换社保”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以此促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建设顺利开展。
一
我国现阶段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严重滞后于城市,其主要特征为:
(一)农村总体上仍然以传统的家庭保障为主要模式。这种保障模式的农用土地为生产资料,通过农产品生产获取劳动收入。为了增加家庭收入,便产生增加劳动力数量和“养儿防老”的家庭人口需求。但是,我国现行土地制度起家庭保障作用的农村土地只是一种资源形式,不能够以完全的资本形态在市场上运作。农户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为劳动收入,其财产性收入及资本收入极少。受土地收益的限制,多年来我国农村中收入水平提高缓慢,其中纯收入增长的绝大部分为务工等劳动收入,大多数农户在社会保障的支付能力上十分有限。许多地方试点就发现,以个人缴费为主的模式很难在经济欠发达农村推行。
(二)上世纪80年代初我国农村普遍实行家庭承包责任制后,在多数经济欠发达地区,集体经济虚构化现象严重,村、组根本无力承担社会保障要求的财力支付。这与城市中有各种类型用工单位及相应经济实力是有根本区别的。在多数农村地区,农村集体经济的存在很大程度上主要体现在农村土地产权的“集体所有”这点上。一般只有在集体土地非农化过程中的土地收益才可以转化一部分为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收益。但目前这种收益大部分通过国家土地征用后再有偿出让的过程为政府所得,失地农民得到的补偿有限,最终受益很少,还产生了不少新问题。
(三)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差异有扩大趋势,少数经济发达地区的财政实力雄厚,可以在城乡统筹发展上发挥较有力的作用,可以通过“工业反哺农业”和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促进农村建设,走城乡一体化的道路。但就广大西部地区、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而言,当地的城镇化发展水平有限,城镇和工业缺乏对农村地区的足够的经济辐射及带动能力,且地方财力困窘,一些财政赤字县长期靠上级财政支撑。如有的县一年所增加的财政收入还不够当年全县公务员、事业单位职工调资需要的开支,要依靠这些地方财政建立全覆盖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缺乏客观的经济基础。因此,我们在有关目标定位上要充分认识有关国情充分考虑地方政府财政提供公共产品的实力,以及农村集体经济和社区经济的现实特征。
(四)在城市化和工业化推动下,农村家庭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传统的养老家庭保障方式受到严重挑战。计划生育政策实行一代人成长周期以来,当前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已经加速凸显,2006年我国农村老龄化水平已达7.5%.高于城市水平(6.4%)。其中农村因在城市化和工业化的进程中青年人大量转移,实际的农村老龄化程度更高,问题也更为严重。如四川劳务输出大县的“留守老人、妇女、儿童”问题就十分突出。农村人口结构畸型化。我国农村65岁以上人口达6000多万,约占全国老龄人口近70%。
二
早在上世纪90年代民政部门即开展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探索和试点,但却存在政策不完善,个人缴费标准低,保障水平弱,管理制度有重大缺陷等问题,实践已证明是不成功的。当前在城市化和工业化推动下,广大农村家庭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传统的养老家庭保障方式受到严重挑战:单纯依靠土地从事种植业的劳动收入的土地保障能力也日渐弱化:农村人口的不稳定状况及“两栖”流动特征突出:外出人员返乡的大部分为老弱病残及智能偏低者,这进一步加重了劳务输出地区(多数为经济欠发达地区)的社会保障的负担。因此要在现有的土地制度框架下实现广覆盖的多层次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包括养老、合作医疗、公共卫生、低保、五保、扶贫、救灾等),关键是财政补贴和财政兜底问题,能否实现有关目标及达到应有保障水平,与财力密切相关,其中又要求以中央财政的支付能力为主体。按照现有的一些政策设计的思路,如果中央财政在支持力度上达不到一定水平,我国广大农村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建设很难有实质性的推进。
农村养老保障制度是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核心部分。农民的保险费支付能力又直接取决于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入水平。例如,成都市目前推行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要求农民个人缴纳费用的比重为80%,政府提供为20%的比重,已经符合退休年龄的个人要一次缴纳近6000元现金,才能领取每月150元的养老金。如此缴费水平,仍然有不少人参加有困难:而且其保障水平也十分低下,只能起一点生活补贴作用。因此,如何切实提高农村家庭的经济收入,从而提高其参保的经济能力,以及重构集体经济运作的平台,启动农村家庭和集体组织(村组)经济资源的内生性活力等问题,则是需要充分重视和重新认识的问题。如果我们仅仅停留在现有的农村经济制度框架下,是很难有大的突破的;即使有所推进,也是很缓慢的。但是我认为,如果在农村的财富之源——土地产权制度的改革上有所突破,通过农村土地资本化的创新,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建设可以得到较好的发展。这一模式不仅可以进一步扩大我国土地的市场化水平,也与“以人为本,富民为先”理念的转变相吻合。其潜力巨大,可能成为发展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突破口。
有的专家认为我国的财政收入增加迅速,支付能力不断提高,不需要通过城乡土地制度的改革,为农村社会保障提供资金来源。其实我国中央财政预算仍然是“赤字财政”,政府对基础教育、医疗、卫生、农村公共设施等“公共产品”的供给水平十分低下。在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五保户救济、企业人员退休金等方面的水平与发达国家的差距更大。如果按高标准要求,财政支付能力就有很大问题。目前一些学者指出,我国农村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正在不断地弱化。因此需要开辟财政等二次分配方面的新的保障来源。这种观点是基于人均农用土地数量不断减少.来自农用土地的农业收入占家庭总收入和国民总收入的比重不断下降的情况下提出的,不能说没有一定道理。但是上述看法又是建立在农村家庭的土地的农业用途及收入的基础之上的,土地仅是作为一种农业生产配置的家庭经济资源形态存在。因而其收入增长潜力十分有限,当然很难发挥出有效的对人的生存和发展的保障功能。但如果能够通过解放思想,观念转变和体制创新,将农村土地最大限度地资本化,就可以地生财,为农村家庭和集体经济组织增加收入,从而为养老等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提供一定的资金保证。
三
有关农村土地资本化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模式的设想如下:
(一)按照“以土地换社保“的原则,对有条件在城镇定居已有稳定收入的农村户口家庭(即“农转非”家庭),通过与集体签订放弃承包土地和宅基地的协议,便可以以彻底放弃家庭承包的农用地和宅基地为交换条件,取得由政府财政提供的法定劳动年龄结束后养老金的合约。即以放弃现期基本财产权而获取一定的预期收益的老年基本生活保障。其标准可暂按当时、当地城镇平均工资的50%发放。这笔费用可由政府的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除了少部分已达到和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口外,其余的大多数人为预期性的财政开支,并不需要现在来支付养老金。目前我国的农村土地制度保持农村家庭承包的集体土地长期不变,对稳定社会和提供一定的家庭保障有一些作用,但也同时造成农村土地的大量闲置、撂荒和浪费。如近年来许多农村家庭成员早已转移到城镇就业,收入已相当稳定,但仍未放弃农村承包的土地。如在调查中发现,四川一些劳务输出大县,60%左右的劳动力外出打工。以上的农村家庭宅基地及住房被闲置或半闲置。这是对经济资源和社会财富的极大浪费。如果政府能通过“以土地换社保”的方式将这批土地“赎买”出,再通过土地开发整理等方式使之转变为耕地或城乡建设用地加以及时、充分利用,对促进当地的经济发展十分有利,并可大大缓解耕地资源不足的矛盾,减轻耕地保护的沉重压力,对增加建设用地供给能力,推进城市化有积极的意义,还有利于农村劳动力彻底离土转移和定居城市稳定就业。在我国农村现行土地制度框架下实现人口城市化,需为离土进城农户同时配置两套土地。农村中的承包耕地及宅基地等土地未放弃,同时在城市就业居住又要由政府为之配置相应的土地资源。如果设想在2020年前全国有2亿农村人口转移入城,双重配置土地的资源总体数量惊人。此办法的实施对广大边远地区的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较为公平。因为这些地区区位条件差,很难有工业项目布点和由政府征地带来的集体土地收益。但通过这种方式可取得相当数量的外迁农户的宅基地及退包耕地。当地可通过土地开发整理方式新增一定数量的耕地.村组等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通过有偿出让新增耕地指标和农村非农建设用地指标,取得~笔土地收入。而当地政府利用有关指标区内调剂,可以在保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耕地面积控制的情况下,合理统筹安排工业布局和城镇布局,集体经济组织(村、社)利用有关土地收入即可支付一部分作为留土农民的养老保险费。此举可使离土农民和留土农民均能从中受益,使集体土地产权的收益权也得以真实体现。
(二)对因城市建设、国家重点工程等社会公益性土地征用的失地农民进行合理的经济补偿,除住房重新安置外,还应包括对劳动人口的城镇就业的免费技能培训,以及为有关家庭全体成员提供养老等社会保险。有关费用均应由土地征用后“招拍挂”出让的土地市场收益来支付,即一般人讲的“以土地换社保”的形式。而对非社会公益性质的土地征用,则应考虑尽快开放农村集体土地市场交易市场,直接由用地单位与被征土地的乡村集体进行“招拍挂”等方式的交易谈判,以确定合理的土地价格。当地政府则退出交易者的角色,而是以第三者身份,按市场交易规则指导、监督有关交易、谈判活动依法进行,使之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用地年度计划及土地市场管理的其它要求。政府从农村集体出让土地的收益中收取交易税,并为用地单位办国有产权证书及用地协议等。政府应规定集体土地征用收益必须按一定比例为失地农民办养老等保险,或直接从交易土地的收益一次性提取一定比例作为社保基金,以体现“以土地换社保”的原则。政府由征用等行政手段转为交易中介性质,通过市场方式达到建设用地的集体所有权转变为国家所有权,并从中获取一定的土地收益。有的专家和地方提出的工业等用地采取农村集体土地入股企业的方式则不太妥当.因为企业经营有很大的风险(如发生企业亏损或破产的情况),收益的取得有周期,以及企业的资产转移、积累再投资等问题,不可能为农民提供社会保障和发挥保障作用。
(三)进一步开放农村集体土地的资本化运作经营的范围,使之由不合法到合法并规范管理。目前各地,尤其是大城市周围乡镇、旅游度假地的农村集体或个人利用集体土地和宅基地进行房地产开发,形成了数量不少的所谓“小产权“商品房,再进行出租或出售,其价格低于用国有土地的房地产商开发的商品房(即“大产权“商品房)。“小产权”商品房虽然不符合现行土地管理法规要求,但又是客观上普遍发生的事物,实质上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非农用土地的资本化运作,是农村集体土地产权所有者与国有土地产权所有者(政府)对土地收益的博弈结果。事实上,我国城市中广泛存在机关事业单位利用自己占用的国有土地修建廉价的“集资房”及“经济适用房”等情况,其价格也是低于市场上出售的商品房的价格,可见政府在国有土地利用的管理上也并不规范。目前有关部门对于农村“小产权”商品房在管理上是禁而不止,各级地方政府也无从入手加以妥善处理。其解决办法可考虑为承认其合法性,但严格限定只能在现有的农村非农用地(如农民宅基地、废弃的乡镇企业用地、交通用地等)上开发:也可通过土地开发整理使乡村居民点集中的方式,在节约出来的集体产权的宅基地上进行集中开发。要加强管理和监督,对占用耕地的违法行为进行严惩。政府可明确规定对过去和今后开发的“小产权”商品房补收、征收土地占用税和高额的房产交易税,专项用于土地开发资金及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基金的筹集,从而为国家开辟一大税源以充实城乡养老基金。
(四)对广大留地农民家庭,要通过建立土地租赁合作社等方式,结合农业产业化经营,以“公司+合作社“方式将耕地等作为股份投资,获取土地股金收益:也可由农户与产业化公司签订土地租赁合同,收取土地租金。出租土地的农民既可在当地农业公司中作农业工人获取工资收入,也可外出务工,获取务工收入。在一部分农户彻底离土放弃承包地的基础上,扩大部分种植专业户的土地经营规模,使之家庭收入显著增加。只有在广大农户财产性收入大幅度增加的前提下,才有可能实行‘个人缴费、政府补贴、集体补助”的农村养老保障模式。
(五)大力发展“农家乐”等乡村休闲旅游业,发挥农业土地等资源的生态、保健和文化功能,创造社会财富。积极鼓励有条件的留土农村家庭利用庭院、自留地及周围的林盘、果园等农用地发展家庭第三产业,使农村土地获取资本化的收益,促进新农村建设健康发展。在新农村建设中,不能按照过去用集体土地办乡镇企业的方式在农村发展工业,为农民争取土地收益。工业布局有其客观规律,如区位条件等对生产成本制约很大,农村或农民自己办工业,其土地利用必然是低效率的;乡村发展工业还有“三废”排放、处理不力的环境污染等更严重的问题难以解决。
论文摘要:完善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应有之义。文章对我国农村养老保障存在的问题展开分析,进而从政府责任、法律建设、资金管理等方面提出建设和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具体对策。
随着工业化、城市化的发展,农村经济、社会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传统的家庭养老制度受到越来越大的冲击,迫切需要建立一套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农村养老制度。当前,建设和谐社会让养老保障制度的社会稳定作用更加不容忽视。如果农村养老保障制度不健全不完善,那么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将难以实现。
一、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的现状分析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稳步进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工作也历经15年的发展历程,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总体上看,农村养老保障工作依然处在低水平,广大农民面临家庭保障和土地保障功能弱化、市场风险和自然风险加剧的严峻挑战,农村养老保障还存在很多需要改进的地方。
(一)农村养老保障制度覆盖面窄、层次低
我国虽然提出了要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但基本上都是针对城镇职工。占全国总人口近70%的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仅仅占全国社会保障费的11%,而占总人口近30%的城镇居民却占全国社会保障费的89%。城镇养老保险金已经基本实现了社会统筹,建立了国家、企业、个人共同负担的基金模式。而在农村仍然以家庭保障为主,只是提出在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
由于大多数集体无力或不愿对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给予补助,绝大多数普通农民得不到这方面的政府补贴,导致农民投保的积极性很低。农村现在的参保对象大多集中在部分村干部和“双女”结扎户,直接影响到保险基金的额度,保障水平也极其有限。大部分农村的社会保障项目除了救灾救济、优抚安置之外,养老保险、社会福利等基本上无从谈起。经济不发达的西部地区,集中了我国大多数贫困人口,有的连温饱问题都没有解决,农村社会保障水平相当低。
(二)农村养老保障缺乏法律规范
这是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存在的主要问题。由于农村社会保障体制尚未确立,养老保障法规不成体系,使农村养老保障工作无法可依。目前,各地有关农民的社会保障的改革措施层出不穷,但法规政策大多由地方政府各自制定,国家缺乏统一权威的法律安排。这严重影响了农民养老保障制度的建设进程。
有的地区将养老保障基金征缴、管理、使用集于一身,有悖于国际上将征、管、用分离的通行做法,致使基金的安全性难以得到保障。这致使农村养老保障基金管理缺乏约束,资金使用存在风险大。通过行政性文件的具体实施办法缺乏法律权威,导致资金被挤占、挪用现象时有发生。
(三)农村养老保险地区不均衡
农村养老保险坚持以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在政策上予以扶持。现实中,农民享受不到政府补贴,降低了农民参加保险的积极性。农村养老保障实行地区分级管理模式,发展程度很大程度上由地区经济发展状况来决定:经济发达的地区农民收人较高,参保意识较强,参保率高,社保基金作用发挥得更充分,反过来又激励了更多的参保人员,形成良性循环。但经济不发达的地区,大多数参保农民的保费基本或完全是由农民自己缴纳,基本上是一种强制性储蓄,参保率低,社会养老保险有名无实。
二、完善农村养老保障体系对和谐社会的现实意义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基础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现代意义上的公平正义包含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的四个原则。(1)保证基本权利的原则,包括生存权利、社会保障权利和受教育权利等。(2)机会平等的原则。(3)按贡献分配的原则。(4)社会调剂的原则。也就是对一次分配后形成的利益格局进行必要的调整,使社会成员普遍地共享发展的成果。这就必须建立健全有效的以所得税制和社会保障制度为主要内容的社会转移支付体系。完善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应有之义,也将对和谐社会目标的最终实现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
(一)完善农村养著保障制度,有利于农村和谐发展
土地对农民来说有着养老、失业保障等功能。但是,我国农业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已经是负效益产业了,农民人均现金收人在平均线以下的已经高达约70%,农民收人零增长或负增长已经达到约50%,土地保障功能日渐弱化。
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要实现“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政策转变,将财政资源配置由偏重城市向城乡协调转变,使得公共产品更多地深入农村惠及农民,农村养老保障制度是公共财政中不可回避的问题。通过完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给予农民公共财政的直接补贴,可以有效地增加农民收人,保证最基本的生活需求,实现农民从土地保障到现代社会保障的飞跃,同时为新农村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证。
(二)实现城乡统筹、协调发展,促进社会公平
目前,我国经济社会生活中出现了一些比较突出的社会公平问题。失地农民是中国城市化的直接产物。由于现行的土地征用制度和社会保障体制并没有为失地农民的到来做好相应的准备,当失地农民拥有了城市户口,他们却仍无缘享受附加在户籍上的诸多利益。如果城市化率提高了而失地农民问题却没有解决,那么和谐社会建设必将大打折扣。
随着我国社会结构的加速转型和经济结构的转轨,大批农业剩余劳动力向城市流动。农民工是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不可缺少的角色,然而其权益并未得到应有的保障。据统计,全国目前有2.6亿农民工,拥有养老保险的不超过3000万人。
城乡二元结构是造成这种差别的根本原因。农民一直被排除在城市社会保障体系以外。因此,要实现社会保障的公平性和平等性,就必须考虑为农民提供适当水平的社会保障,为农民未来的生活提供保障,才有可能实现城乡经济的协调发展。
三、健全完善农村养老保障体系的若干构想
农村养老保障的滞后发展已经影响到我国整个社会经济的和谐发展。为解决目前存在的问题,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一)明确政府的责任,加大对农村养老保障的支持力度
在经济体制改革进程中,政府应当退出一些经济活动领域,只适当地承担宏观调控的责任。但在社会保障问题上,政府却需要承担起越来越多的责任。只有以政府作支撑,才能保证社会保障制度持续有效地运行。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建立的过程中,政府的作用十分重要,财政补贴政策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成功的关键因素。农民是为我国经济建设贡献最大而索取最少的群体。有研究显示,1952一2009年,我国农业为工业提供的剩余平均每年为250亿元,其中75%来自工农业产品的价格剪刀差。因此,政府有责任为农民建立社会养老保障制度。
欧洲部分国家把养老保险覆盖到农村时,农业的gdp占15%以下,现在我国早已达到,并已进人工业反哺农业、城市带动农村的阶段。从目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县市财政收人水平看,政府完全有能力对农民的养老保险进行补贴。以一个60万人口、财政收人5亿元的中等规模县为例,适龄参保对象约为30万人,仍按每人年缴费600元的标准,由财政每人补贴10%,共需补贴资金1800万元,仅占财政收人的3.6%,地方财政有能力提供资金支持。国家财政也应该为农村社会保险的建立提供一定数量的资金支持,可以采取每年划拨固定额度,逐渐补充农村社会保险基金。
(二)完善农村养老保障立法,做到有法可依 社会保障实质是一种法律保障。从世界各国的情况来看,完备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都是立法在前。农村养老保险一直是依靠各级政府的政策、文件进行引导,强调农民自愿参加,但政策并不具备法律效力。同时,面对农村养老保险分级管理模式出现的弊端,应制定农村养老保险法、失地农民保险法等法规,从法律上明确社会养老保险的性质、对象和标准,规范参保者的权利、义务和管理者的职责,使养老基金的征、管、用等工作都有章可循。这对避免私自挪用保险基金和实现合规增值至关重要。还应配备相应的监督管理机制,设置职能部门负责督查社保活动的开展,组建各级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监管委员会,实行独立的稽核和监管。同时成立由农民代表参加的监督组织,接受群众举报,正视和重视群众意见,保证农民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提高其积极性。
和谐社会是一个没有城乡差别的社会,我国的二元结构必然无法适应整个社会的发展,也必将退出历史舞台。只有取消户籍制度,城乡居民自由流动,才有可能实现最终的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制度。
(三)拓展养老基金投资渠道,保证保值增值
国家要通过制定有关政策为农村养老保障基金的保值增值提供条件。现有基金管理办法是在199.6年以前的金融政策、基金运营环境下制定的,保险基金以县为单位管理,没有合法的运营主渠道。养老保险基金的增值渠道主要有两条:一是存人银行;二是购买政府债券。在物价不断上涨的情况下,养老金反而有贬值的风险。我国应借鉴国外养老基金管理的成功经验,实行投资运营与行政管理相分离。行政管理归于政府的专门机构,投资运营委托给商业投资机构。提高基金投资运营层次,设立全国统一的基金专业管理机构。这样使养老基金实行专业化管理,逐步进人市场。同时,实现管理科学化,确保个人账户基金安全完整以及在安全基础上的保值增值。
(四)建立民间的农村养老慈善基金
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生产力还很不发达,贫困人口还占相当比重。对于贫困农民,除了政府的财政扶持外,还可以发挥民间慈善基金的积极作用。政府应鼓励和支持建立各种民间养老合作基金,改革现行的税收政策,对捐赠善款的企业和个人采取税收优惠政策。“慈善养老”是减轻政府养老负担、拓展社会养老渠道的一项行之有效的措施,可以解决部分交不起养老保险金的贫困农民的实际困难。
(五)继续强化土地保障的功能
土地保障即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功能由土地来承担。产业结构转换使得人均耕地减少,土地对农民的生活保障功能逐渐下降。在目前的过渡阶段,还找不到任何一样能够取代土地为农民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物质条件。因此,必须强化土地的保障功能。土地是农民最直接的保障依靠,拥有了土地就拥有了生存的最基本的资料。农村家庭经营制度将土地这一重要的生产资料的经营、转让及收益权赋予了农民,从而为家庭经济的发展及其保障奠定了基础。另外,农村劳动力由城市回到农村时,土地也能够有效地起到吸纳和稳定劳动力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