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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申报材料精品(七篇)

时间:2022-12-03 13:12:22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兽药申报材料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兽药申报材料

篇(1)

一、上半年工作完成情况

截止6 月底,全市出栏生猪31.33万头、肉牛3.13万头、肉羊11.35万只、家禽312.17万只(其中旧院黑鸡存栏218.12万只、增长54.48%,出栏215.30万只、增长132.63%),同比分别增长4.22%、5.75%、8.70%和52.15%;肉、蛋产量分别为34436吨、1861吨,分别同比增长9.99%、12.04%。具体工作完成情况如下:

(一)、大力实施“千万只黑鸡下江南工程”。高起点谋划、高标准规划,全市规划孵化提供鸡苗100万只生产能力扩繁场10个,解决“量上不去、质提不起”这个制约旧院黑鸡产业发展的瓶颈问题。目前,已动工建设的有白沙镇、花楼乡、石窝乡、石塘乡、大竹镇、八台乡6个扩繁场,正在规划筹建的有石人乡、曾家乡、茶垭乡、黄钟镇4个扩繁场。每个扩繁场均根据实地选址,科学制定了标准详细的规划布局图、建设方案、设计图纸,达到布局合理化、设计标准化、养殖科学化、投资实用化的建设要求。为了保证黑鸡产业的有序发展,我局会同工商、质监等部门,针对市场上销售假冒旧院黑鸡(蛋)和商标侵权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依法查处;对商标的使用管理,终止到期合同,重新明确商标许可使用对象,通过组建公司联合养殖企业和农户,实现统一质量标准、统一喷码、统一标识、统一包装、分不同经销点进行销售的“四统一分”管理模式,从而规范和加强旧院黑鸡(蛋)市场管理。

(二)、全面加强全市疫情监控。全市共免疫注射猪瘟疫苗50.35万头份、猪o型口蹄疫疫苗100.70万毫升、o型-亚洲i型双价口蹄疫疫苗41.28万毫升、猪蓝耳病疫苗100.70万毫升、禽流感疫苗234.84万毫升,鸡新城疫疫苗450.32万羽份,免疫率均达到100%。注射狂犬疫苗3.08万只份,免疫率87.43%;动物免疫标识佩带率达100%。全市消毒圈舍、动物运动场所、畜禽交易市场、屠宰场、历史疫区等重点场所和区域共计38万㎡。开展疫情监测100余次。

(三)、强化畜产品及兽药质量监管。全市共产地检疫生猪12.8万头,牛、羊3.5万头(只),禽116万羽,屠宰检疫生猪3.5万头,牛、羊0.8万头(只),禽 62万羽,检出病害动物0.87万头(只、羽),全部按照规定进行了无害化处理。办理动物卫生监督和兽药管理案件30件,全部结案,立案率100%。对全市38家兽药经营门市及112家动物养殖场进行了专项检查,逐步建立完善用药记录和休药期制度,对不规范使用抗菌药的行为依法严厉查处。逐步推行职业兽医师和处方药制度,共出动执法人员153人次,清查整顿兽药市场11 个,兽药门市163家个,收缴过期兽药针剂3件零8合。对经营检验不合格产品的经营户进行了处罚,严肃查处制假、售假行为。针对瘦肉精事件,开展了“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出动执法人员356人次,出动车辆80车次,共监测规模养殖场165个,鞠家坝公路检查站共抽查各类运输动物及动物产品22车,1520头,饲料兽药销售门市49个,饲料生产企业1家,共尿液抽样监测盐酸克伦特罗450份,莱克多巴胺190份,沙丁胺醇200份,未出现一例阳性反应,也未发现有添加和销售“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的行为。

(四)、全面推进标准化适度规模养殖。为加快现代畜牧业发展,严格按照养殖小区建设标准,大力推行“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适度规模养殖小区+农户”发展模式,建立标准化适度规模养殖小区。建设上实行“五统一”,即统一选址、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验收、统一投产。管理上实行“五统一分”,即统一品种、统一饲料、统一防疫、统一技术、统一销售、分户核算。经过半年努力,累建完善肉牛养殖小区10个;进一步完善牛改人工授精站20个,累计改良牛7568万头。累建完善旧院黑鸡养殖小区20个;改扩建旧院黑鸡扩繁场3个;累建完善生猪养殖小区36个,其中新增6个;建立完善猪改人工授精站7个,全市累计改良生猪41108窝次,其中内三元杂交7975万窝次,外三元杂交31899万窝次。新发展畜禽专合组织5个,进一步规范完善15个。新开工建设标准化规模养殖场8个,累计建成各类畜禽养殖小区68个,新增养殖小区18个(其中生猪养殖小 [page] 区10个、旧院黑鸡养殖小区6个、板角山羊小区2个)。新扶持发展生猪养殖场3个、肉牛大户20个,旧院黑鸡大户38户,楹角山羊大户15户。累计建成畜牧专合组织50个,新增5个。

(五)、加强饲草饲料工作。完成新增人工种草1.5万亩,其中成片种植优质牧草0.05万亩,10—50亩19户,100—500亩以上3户(石窝四合养羊场和魏家乡向家寨肉牛场及茶垭邱家坪村誉途硒多农场),处理利用秸杆1.5万吨。指导万源市石窝乡四合养羊场种草养羊,现保留多年生黑麦草面积35亩。今春种植140亩,其中多花黑麦草60亩,饲用玉米50亩,川东鸭茅30亩。山羊饲养量达450只,出栏35只,收入1.5万元,预计年纯收入达15万元。饲草饲料技术培训3000人次,饲料执法出动人员250人次,发放技术资料2500余份,开展巡回科普宣传30次,出动宣传车13次,标语、板报65幅,悬挂横幅12幅。

(六)加快畜牧品牌建设。向国家质监总局申报“万源旧院旧院黑鸡(蛋)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工作已通过专家组讨论评审,只待颁发证书。蜂桶蜂蜜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申报工作已完成抽样送检和申报材料编撰。宏飞牧业、誉途硒多农场无公害产品认证申报工作,已完成抽样送检和申报材料编撰。已完成富硒老腊肉样品抽样,并送四川省畜产品安全检测中心检测,检测报告已于5月底形成。已完成万源富硒老腊肉质量标准相关材料编撰,拟于7月上报通过专家评审。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集约化水平低,养殖规模较小。一是养殖、加工、营销等环节机制不健全,专合组织作用不明显,没有成为规模经营的市场主体,企业、基地、专合组织没有建立起较密切的利益联接机制;二是农户的养殖意识差,“等、靠、要”思想严重,以分散养殖为主,养殖基础薄弱,规模化养殖水平不高,抵御市场风险能力差。

(二)投入不足,发展速度不快。要实现畜牧产业化,投入少了肯定不行。目前,各级财政投入主要用于支持旧院黑鸡和生猪产业发展,在肉牛、肉羊产业上至今没有资金投入,致使两大产业在基地培育、标准化适度规模养殖、配套体系建设等方面进展缓慢。

(三)养殖风险特别是疫病和市场风险整体加大。畜禽疫病复杂多变,养殖较为分散,防疫难度增大;市场风险防范机制不健全,市场行情波动大、频率高,养殖效益不稳定;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依然存在。

三、下半年工作安排

(一)大力实施“千万黑鸡下江南”工程。力争建设完成5-8个扩繁场,实现今年新增出栏300万只旧院黑鸡,年底达到800万只的生产能力,力争出栏500万只。

(二)狠抓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切实做到组织领导到位,宣传发动到位,培训指导到位,责任落实到位,物资保障到位,防疫技术到位,督促检查到位,重点抓好猪瘟、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蓝耳病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抓好疫情监测、强制免疫、疫情封堵、疫情报告和疫情处置各个环节,确保全市无重大动物疫病发生和流行。

(三)狠抓监督执法,确保产品安全。一是加强源头治理。全面实施兽药gsp认证工作,加大兽药市场整治力度,加强兽药监督抽检和使用监管,完善用药记录制度。规范饲料企业经营行为,加大对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抽检范围和频次,严厉查处在饲料产品中添加三聚氰胺等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行为,严厉打击饲料经营和养殖过程中添加“瘦肉精”、苏丹红等违禁添加物的违法行为。二是搞好多部门联合执法。加大重点区域、重点市场、重点环节的监测力度,搞好饲料兽药经营企业管理,加强饲料兽药使用环节的监管,对全市52个场镇饲料兽药市场的执法监督、检查,加大大案、要案的查处力度,着重抓好饲料兽药源头关,维护消费者利益,加强对规模养殖场、屠宰加工厂牲畜尿样抽检,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

(三)、抓好重大项目实施。继续完善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任务,做好退耕还林后继产业项目实施,加紧建设旧院黑鸡扩繁场建设项目和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旧院黑鸡产业项目)。

篇(2)

第一条为促进我省畜牧业可持续发展,提高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增加农民收入,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新阶段“菜篮子”工作的通知》和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无公害畜产品产地(以下简称产地),是指生产环境符合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具有一定规模的养殖场、养殖小区和畜产品加工企业,生产过程按照无公害畜产品生产技术规范操作,并经认定合格,获得认定证书的畜禽产品产地。

第三条河南省畜牧局负责全省无公害畜产品产地认定、监督管理及推荐、申报无公害畜产品生产基地工作;省辖市、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无公害畜产品产地的初审、推荐、考察及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申请无公害畜产品产地认定的单位或组织,必须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产地条件与生产管理

第五条产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产地环境必须符合无公害畜禽产品产地环境标准。

(二)产地必须具有明确的区域范围。

(三)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

商品肉鸡场批出栏10000只以上;商品蛋鸡场存栏10000只以上;商品猪场年出栏8000头以上;肉牛场存栏200头以上;奶牛场存栏200头以上;肉羊场年出栏500只以上。

种畜禽场产地规模按《河南省种畜禽场验收标准》(豫牧畜字200015号)的规定执行。

其他类畜禽品种产地规模,视具体情况确定。

养殖小区产地参照以上规模执行。

畜产品加工企业:待宰畜禽必须来自无公害畜产品产地;单班日屠宰猪200头以上;单班日屠宰禽1000只以上;单班日屠宰牛50头以上;单班日屠宰羊200只以上;日加工鲜奶50吨以上。

第六条产地生产管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生产过程符合无公害畜产品生产技术的标准要求,按照技术规范组织生产,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管理制度。

(二)具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完善的质量控制措施,并有完整的生产和销售记录档案。

第七条产地使用的种畜禽、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畜牧业生产投入品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或地方质量标准,禁止使用国家禁用、淘汰的畜牧业生产投入品。

第八条产地生产过程中用药必须符合高效、低毒、低残留的要求;有休药期要求的必须按规定执行。

第九条产地产生的粪便等废弃物必须经过无害化处理,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三章申报与认定

第十条申请无公害畜产品产地认定的单位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向产地所在地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

县级管理的申请人向产地所在地县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申请;

省辖市级管理的申请人向省辖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申请;

跨行政区域的申请人直接向上一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申请;

省级管理的申请人直接向河南省畜牧局提交申请。

第十一条书面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名称、地址、电话号码;

(二)产地的地理位置、场区布局、生产规模;

(三)无公害畜产品生产计划;

(四)产地环境检测报告及其说明;

(五)无公害畜产品质量控制措施;

(六)有关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的资质证明材料;

(七)保证执行无公害畜产品标准和规范的声明;

(八)动物防疫合格证;

(九)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县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和现场的审核。初审合格后,提出初审意见,并将有关材料上报所在地省辖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省辖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复审,复审合格后签署意见,并将有关材料上报河南省畜牧局。

省辖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省辖市级管理的申请人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和现场的审核,审核合格后签署意见,并将有关材料上报河南省畜牧局。

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河南省畜牧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有关材料的审定。审定符合要求的,组织专家组对产地环境(对申报材料中环境检测结果有疑义时,需再次检测)、场区布局、生产规模、生产计划、质量控制措施等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

审定或现场检查不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河南省畜牧局自收到专家组现场检查的合格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颁发无公害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和标牌,并报农业部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委员会备案。

第十六条认定的产地由河南省畜牧局向社会认定公告。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经认定的产地应接受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无公害畜产品产地资格,收回产地认定证书和标牌,并通过一定方式公示。

(一)产地被污染或产地环境达不到要求的;

(二)产地使用投入品不符合无公害畜产品相关标准要求的;

(三)擅自扩大无公害畜产品产地范围的;

(四)不按标准进行生产或严重违反技术操作规程的;

(五)产品出现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六)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合格证已过期的;

(七)没有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或伪造虚假记录的;

(八)拒绝接受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的;

(九)有其他影响产品质量安全因素的。

第十九条产地认定证书和标牌的使用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到期前三个月,申请人应当申请认定复审和复检(具体按产地程序办理)。

省畜牧局对审查合格的,换发证书;审查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收回产地认定证书和标牌。

篇(3)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保障人类健康和动植物、微生物安全,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和进口、出动,依照《条例》规定需要进行安全评价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条例》规定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即利用基因工程技术改变基因组构成,用于农业生产或者农产品加工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主要包括:

(一)转基因动植物(含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微生物;

(二)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产品;

(三)转基因农产品的直接加工品;

(四)含有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或者其产品成份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农药、兽药、肥料和添加剂等产品。

第四条本办法评价的是农业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构成的危险或者潜在的风险。安全评价工作按照植物、动物、微生物三个类别,以科学为依据,以个案审查为原则,实行分级分阶段管理。

第五条根据《条例》第九条的规定设立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评价工作。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由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生产、加工、检验检疫、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每届任期三年。

农业部设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工作。

第六条凡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的单位,应当成立由单位法人代表负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小组,负责本单位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管理及安全评价申报的审查工作。

第七条农业部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工作的需要,委托具备检测条件和能力的技术检测机构对农业转基因生物进行检测,为安全评价和管理提供依据。

第八条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种苗,利用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的或者含有农业转基因生物成份的种子、种畜禽、水产种苗、农药、兽药、肥料和添加剂等,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审定、登记或者评价、审批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第二章安全等级和安全评价

第九条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实行分级评价管理

按照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的危险程度,将农业转基因生物分为以下四个等级;

安全等级I:尚不存在危险;

安全等级II:具有低度危险;

安全等级III:具有中度危险;

安全等级IV:具有高度危险。

第十条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和安全等级的确定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确定受体生物的安全等级;

(二)确定基因操作对受体生物安全等级影响的类型;

(三)确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等级;

(四)确定生产、加工活动对转基因生物安全性的修响;

(五)确定转基因产品的安全等级。

第十一条受体生物安全等级的确定

受体生物分为四个安全等级: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受体生物应当确定为安全等级I;

1、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未曾发生过不利影响;

2.演化成有害生物的可能性极小;

3.用于特殊研究的短存活期受体生物,实验结束后在自然环境中存活的可能性极小。

(二)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可能产生低度危险,但是通过采取安全控制措施完全可以避免其危险的受体生物,应当确定为安全等级II。

(三)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可能产生中等危险,但是通过采取安全控制措施,基本上可以避免其危险的受体生物,应当确定为安全等级III。

(四)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可能产生高度危险,而且在封闭设施之外尚无适当的安全控制措施避免其发生危险的受体生物,应当确定为安全等级III。包括:

1.可能与其它生物发生高频率遗传物质交换的有害生物;

2.尚无有效技术防止其本身或其产物逃逸、扩散的有害生物;

3.尚无有效技术保证其逃逸后,在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产生不利影响之前,将其捕获或消灭的有害生物。

第十二条基因操作对受体生物安全等级影响类型的确定

基因操作对受体生物安全等级的影响分为三种类型,即:增加受体生物的安全性;不影响受体生物的安全性;降低受体生物的安全性。

类型1增加受体生物安全性的基因操作

包括:去除某个(些)已知具有危险的基因或抑制某个(些)已知具有危险的基因表达的基因操作。

类型2不影响受体生物安全性的基因操作

包括:

1.改变受体生物的表型或基因型而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没有影响的基因操作;

2.改变受体生物的表型或基因型而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没有不利影响的基因操作。

类型3降低受体生物安全性的基因操作

包括:

1、改变受体生物的表型或基因型,并可能对人类健康或生态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基因操作;

2.改变受体生物的表型或基因型。但不能确定对人类健康或生态环境影响的基因操作。

第十三条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等级的确定

根据受体生物的安全等级和基因操作对其安全等级的影响类型及影响程度,确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等级。

(一)受体生物安全等级为I的转基因生物

1、安全等级为I的受体生物,经类型1或类型2的基因操作而得到的转基因生物,其安全等级仍为I。

2、安全等级为I的受体生物,经类型3的基因操作而得到的转基因生物,如果安全性降低很小,且不需要采取任何安全控制措施的,则其安全等级仍为I;如果安全性有一定程度的降低,但是可以通过适当的安全控制措施完全避免其潜在危险的,则其安全等级为II;如果安全性严重降低,但是可以通过严格的安全措施避免其潜在危险的,则其安全等级为III;如果安全性严重降低,而且无法通过安全措施完全避免其危险的,则安全等级为IV。

(二)、受体生物安全等级为II的转基因生物

1、安全等级为II的受体生物,经类型I的基因操作而得到的转基因生物,如果安全性增加到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不再产生不利影响的,则其安全等级为I;如果安全性虽有增加,但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的会产生危险的,则安全等级仍为II。

(三)受体生物安全等级为III的转基因生物

1、安全等级为III的受体生物,经类型1的基因操作而得到的转基因生物,根据安全性增加的程度不同,其安全等级可为I、II或III,分级标准与受体生物的分级标准相同。

2.安全等级为III的受体生物,经类型2的基因操作而得到的转基因生物,其安全等级仍为III。

3.安全等级为III的受体生物,经类型3的基因操作得到的转基因生物,根据安全性降低的程度不同,其安全等级可为III或IV,分级标准与受体生物的分级标准相同。

(四)受体生物安全等级为IV的转基因生物

1.安全等级为IV的受体生物,经类型1的基因操作而得到的转基因生物,根据安全性增加的程度不同,其安全等级可为I、II、Ill或IV,分级标准与受体生物的分级标准相同。

2.安全等级为IV的受体生物,经类型2或类型3的基因操作而得到的转基因生物,其安全等级仍为IV。

第十四条农业转基因产品安全等级的确定

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等级和产品的生产、加工活动对其安全等级的影响类型和影响程度,确定转基因产品的安全等级。

(一)农业转基因产品的生产、加工活动对转基因生物安全等级的影响分为三种类型:

类型1增加转基因生物的安全性;

类型2不影响转基因生物的安全性;

类型3降低转基因生物的安全性。

(二)转基因生物安全等级为I的转基因产品

1.安全等级为I的转基因生物,经类型1或类型2的生产、加工活动而形成的转基因产品,其安全等级仍为I。

2.安全等级为I的转基因生物,经类型3的生产、加工活动而形成的转基因产品,根据安全性降低的程度不同,其安全等级可为I、II、III或IV,分级标准与受体生物的分级标准相同。

(三)基因生物安全等级为II的转基因产品

1.安全等级为II的转基因生物,经类型1的生产、加工活动而形成的转基因产品,如果安全性增加到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不再产生不利影响的,其安全等级为I;如果安全性虽然有增加,但是对人类健康或生态环境仍有低度危险的,其安全等级仍为II。

2.安全等级为II的转基因生物,经类型2的生产、加工活动而形成的转基因产品,其安全等级仍为II。

3.安全等级为II的转基因生物,经类型3的生产、加工活动而形成的转基因产品,根据安全性降低的程度不同,其安全等几可分为II、III或IV,分级标准与受体生物的分级标准相同。

(四)转基因生物安全等级为III的转基因产品

1、安全等级为III的转基因生物,经类型1的生产、加工活动而形成的转基因产品,根据安全性增加的程度不同,其安全等级可为I、II或III,分级标准与受体生物的分级标准相同。

2、安全等级为III的转基因生物,经类型2的生产、加工活动而形成的转基因产品,其安全等级仍为III。

3.安全等级为III的转基因生物,经类型3的生产加工活动而形成转基因产品,根据安全性降低的程度不同,其安全等级可为III或IV,分级标准与受体生物的分级标准相同。

(五)转基因生物安全等级为IV的转基因产品

1.安全等级为IV的转基因生物,经类型1的生产、加工活动而得到的转基因产品,根据安全性增加的程度不同,其安全等级可为I、II、III或IV,分级标准与受体生物的分级标准相同。

2.安全等级为IV的转基因生物,经类型2或类型3的生产、加工活动而得到的转基因产品,其安全等级仍为IV。

第三章申报和审批

第十五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等级为III和IV的研究以及所有安全等级的试验和进口的单位以及生产和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类别和安全等级,分阶段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报告或者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农业部每年组织两次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审。第一次受理申请的截止日期为每年的3月31日,第二次受理申请的截止日期为每年的9月30日。农业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答复;在受理截止日期后三个月内作出批复。

第十七条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和进口的单位以及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和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在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提出安全评价报告或申请前应当完成下列手续:

(一)报告或申请单位和报告或申请人对所从事的转基因生物工作进行安全性评价,并填写报告书或申报书(见附录v);

(二)组织本单位转基因生物安全小组对申报材料进行技术审查;

(三)取得开展试验和安全证书使用所在省(市、自治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四)提供有关技术资料。

第十八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实验研究与试验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专门的机构;

(二)有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实验研究与试验的专职技术人员;

(三)具备与实验研究和试验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和设施条件;

(四)成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小组。

第十九条报告农业转基因生物实验研究和中间试验以及申请环境释放、生产性试验和安全证书的单位应当按照农业部制定的农业转基因植物、动物和微生物安全评价各阶段的报告或申报要求、安全评价的标准和技术规范,办理报告或申请手续(见附录I、II、III、IV、V)。

第二十条从事安全等级为I和II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实验研究,由本单位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小组批准;从事安全等级为III和IV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实验研究,应当在研究开始前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报告。

研究单位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报告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实验研究报告书(见附录V);

(二)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等级和确定安全等级的依据;

(三)相应的实验室安全设施、安全管理和防范措施。

第二十一条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等级I、II、III、IV)实验研究结束后拟转入中间试验的,试验单位应当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报告。

试验单位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报告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中间试验报告书(见附录V);

(二)实验研究总结报告;

(三)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等级和确定安全等级的依据;

(四)相应的安全研究内容、安全管理和防范措施。

第二十二条在农业转基因生物中间试验结束后拟转入环境释放的,或者在环境释放结束后拟转入生产性试验的,试验单位应当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安全评价合格并由农业部批准后,方可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审批书的要求进行相应的试验。

试验单位提出前款申请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安全评价申报书(见附录v);

(二)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等级和确定安全等级的依据;

(三)农业部委托的技术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四)相应的安全研究内容、安全管理和防范措施;

(五)上一实验阶段的实验总结报告.

第二十三条在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性试验结束后拟申请安全证书的,试验单位应当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安全评价合格并由农业部批准后,方可颁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实验单位提出前款申请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安全评价申报书(见附录v);

(二)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等级和确定安全等级的依据;

(三)农业部委托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技术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四)中间试验、环境释放和生产性试验阶段的实验总结报告;

(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二十四条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应当明确转基因生物名称(编号)、规模、范围、时限及有关责任人、安全控制措施等内容。

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和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进口的单位,应当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的要求开展工作并履行安全证书规定的相关义务。

第二十五条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引进农业转基因生物,或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应当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提供相应的安全评价材料。

第二十六条申请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应当按照财政部、国家计委的有关规定交纳审查费和必要的检测费。

第二十七条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受理审批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参与审查的专家,应当为申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四章技术检测管理

第二十八条农业部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及其管理工作的需要,委托具备检测条件和能力的技术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第二十九条技术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公正性和权威性,设有相对独立的机构和专职人员;

(二)具备与检测任务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仪器设备和检测手段;

(三)严格执行检测技术规范,出具的检测数据准确可靠;

(四)有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

第三十条技术检测机构的职责任务:

(一)为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和评价提供技术服务;

(二)承担农业部或申请人委托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定性定量检验、鉴定和复查任务;

(三)出具检测报告,做出科学判断;

(四)研究检测技术与方法,承担或参与评价标准和技术法规的制修订工作;

(五)检测结束后,对用于检测的样品应当安全销毁,不得保留。

(六)为委托人和申请人保守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五章监督管理与安全监控

第三十一条农业部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指导不同生态类型区域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控和监测工作,建立全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和监测体系。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条例》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配合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十四条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与生产的单位,在工作进行期间和工作结束后,应当向农业和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与生产应用所在的行政区域内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试验总结和生产计划与执行情况总结报告。每年3月31日以前提交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应用的年度生产计划,每年12月31日以前提交中间试验、环境释放和生产性试验的年度试验总结报告。

第三十五条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和生产的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确定安全控制措施和预防事故的紧急措施,做好安全监督纪录,以备核查。

安全控制措施包括物理控制、化学控制、生物控制、环境控制和规模控制等(见附录IV)。

第三十六条安全等级II、III、IV的转基因生物,在废弃物处理和排放之前应当采取可靠措施将其销毁、灭活,以防止扩扩散和污染环境。发现基因生物扩散、残留或者造成危害的,必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控制、消除,并向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七条农业转基因生物在贮存、转移、运输和销毁、灭活时,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管理和防范措施,具备特定的设备或场所,指定专人管理并记录。

第三十八条发现农业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动植物和生态环境存在危险时,农业部有权宣布禁止生产、加工、经营和进口,收回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由货主销毁有关存在危险的农业转基因生物。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规定,从事安全等级III、IV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实验研究或者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中间试验,未向农业部报告的,按照《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环境释放、生产性试验的,或已获批准但未按照规定采取安全管理防范措施的,或者超过批准范围和期限进行试验的,按照《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生产性试验结束后,未取得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擅自将农业转基因生物投入生产和应用的,按照《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二条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审批书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按照《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核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审批书、安全证书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或者核发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按照《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所用术语及含义如下:

一、基因,系控制生物性状的遗传物质的功能和结构单位,主要指具有遗传信息的DN段。

二、基因工程技本,包括利用载体系统的重组DNA技术以及利用物理、化学和生物学等方法把重组DNA分子导入有机体的技术。

三、基因组,系指特定生物的染色体和染色体外所有遗传物质的总和。

四、DNA系脱氧核糖核酸的英文名词缩写,是贮存生物遗传信息的遗传物质。

五、农业转基因生物,系指利用基因工程技术改变基因组构成,用于农业生产或者农产品加工的动植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六、目的基因,系指以修饰受体细胞遗传组成并表达其遗传效应为目的的基因。

七、受体生物,系指被导入重组DNA分子的生物。

八、种子,系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

九、实验研究,系指在实验室控制系统内进行的基因操作和转基因生物研究工作。

十、中间试验,系指在控制系统内或者控制条件下进行的小规模试验。

十一、环境释放,系指在自然条件下采取相应安全措施所进行的中规模的试验。

十二、生产性试验,系指在生产和应用前进行的较大规模的试验。

十三、控制系统,系指通过物理控制、化学控制和生物控制建立的封闭或半封闭操作体系。

十四、物理控制措施,系指利用物理方法限制转基因生物及其产物在实验区外的生存及扩散,如设置栅栏,防止转基因生物及其产物从实验区逃逸或被人或动物携带至实验区外等。

十五、化学控制措施,系指利用化学方法限制转基因生物及其产物的生存、扩散或残留,如生物材料、工具和设施的消毒。

十六、生物控制措施,系指利用生物措施限制转基因生物及其产物的生存、扩散或残留,以及限制遗传物质由转基因生物向其它生物的转移,如设置有效的隔离区及监控区、清除试验区附近可与转基因生物杂交的物种、阻止转基因生物开花或去除繁殖器官或采用花期不遇等措施,以防止目的基因向相关生物的转移。

十七、环境控制措施,系指利用环境条件限制转基因生物及其产物的生存、繁殖、扩散或残留,如控制温度、水份、光周期等。

十八、规模控制措施,系指尽可能地减少用于试验的转基因生物及其产物的数量或减小试验区的面积,以降低转基因生物及其产物广泛扩散的可能性,在出现预想不到的后果时能比较彻底地将转基因生物及其产物消除。

篇(4)

一、严格规范认证标准

在农业“三品”认证工作中,牢固树立风险意识,有效实施全程风险控制。坚持监管从认证抓起。将监管意识、风险规避贯穿于农业“三品”认证、管理工作的始终。在认证过程中,严格做到“三个坚持”:坚持标准、规范认证;坚持全程质量控制;坚持成方连片,形成规模。重点把好三关:一是材料审查关,严格按照规定时限要求完成审核,确保申报材料的规范性和有效性;二是抽检关,规范抽检工作行为,切实把好产地环境和产品抽检两道刚性闸门;三是现场检查关,突出加强对生产过程控制和投入品等管理制度的检查,确保企业规范运行,从源头把好产品质量关,有效保证了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产品质量,维护了“三品”品牌的公信力。

目前,全市“三品”获证单位基本建立并完善了内部管理制度,设立了内部检查员,部分获证单位还建立了全程可追溯管理体系,有效扭转了“重认证轻管理”的倾向。截至2010年6月,全市累计有效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企业达71家,有效无公害农产品认证企业达71家、144个产品;有效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企业达26家、产品82个;有效使用有机食品标志的企业3家、9个初产品和32个加工品。

二、健全完善监管制度

我市十分重视“三品”认证和监管工作,2008年以来,先后下发了《关于规范与加强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企业生产管理制度和监管工作的意见》(榕农[2008]74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业“三品”监管工作的通知》(榕农[2009]07号),要求各县(市)区农业部门要切实落实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农业“三品”证后监管工作,全面提升认证工作质量、效率和水平,健全“三品”监管长效机制。着重抓好了三个方面工作:

一是健全生产管理制度。要求各获证单位必须健全和完善从源头到市场全程的符合“三品”生产加工特点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并要制度上墙。畜禽养殖业基地(企业)要着重建立健全免疫接种制度、卫生防疫制度、消毒制度、药物使用制度、饲料使用制度、无害化处理制度;种植业基地(企业)要着重建立健全肥料、农药等投入品使用与管理制度。

二是狠抓生产过程监管。认证是手段,不是目的。市场青睐的产品不是认证出来的,是严格生产出来的。因此,“三品”质量的保障,关键是要把好生产关,对生产各环节进行严格监控。为此,我们要求获证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生产操作规程和相关标准,严格按照“三品”所规定的生产标准,科学使用农业投入品,严禁使用禁(限)用农药,农药、兽药、肥料等,并做好上市农(畜)产品的农(兽)药安全间隔期(停药期)工作,从源头上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三是建立生产档案制度。制定了统一的生产记录档案格式,下发各认证企业参照执行。要求凡是通过认证的“三品”企业(基地)都必须建立生产档案制度,健全生产记录档案,并对档案的完整性和真实性承担责任。

三、抓好年检抽检r作

每年我们都认真按照《福建省无公害农产品监督检查若干规定》和《绿色食品企业年度检查工作规范》的要求,科学制定年检计划。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企业年检和产品质量抽检制度,突出产地环境、生产操作规程、质量管理制度、投入品使用、生产记录、证书标志使用等环节的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我们及时下发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企业,年检不予通过;对拒不整改,按程序上报省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建议取消认证证书。2009年完成了全市63家无公害农产品企业和25家绿色食品企业的年检任务,年检率达100%,取消了2家企业的认证证书。2009年全市抽检了12家绿色食品企业的16个产品、7家无公害农产品的11个产品和2家有机食品企业的6个产品,抽检合格率达到100%;在省级无公害农产品蔬菜基地例行抽检工作时,全市抽检了14个产品,抽检合格率达到100%。

四、加强标志市场监察

我市积极组织开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标志市场监察活动,把超市、农贸市场和批发市场作为监察重点,及时发现并纠正伪造、冒用、超范围使用标志现象,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品牌形象。在检查中,我们一方面积极宣传《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办法》和《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指导他们如何正确辨认标志使用有效期限和规范用标,切实提高用标主动性;另一方面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求限期整改,对涉嫌伪造、冒用、超范围使用标志的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自2008年以来,共立案查处了2起涉嫌冒用绿色食品标志违法行为,有效打击了假冒行为,维护了良好的市场秩序。

针对无公害猪肉市场存在以非无公害猪肉假冒无公害猪肉的问题,2009年我们并着重抓了无公害猪肉标志使用市场监察和规范工作。召开了无公害猪肉标志市场监察工作座谈会,以局名义下发了《关于加强无公害猪肉标志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要求全市所有提供无公害生猪的养殖场、无公害猪肉供应商、有销售无公害猪肉的超市必须按照从生产到销售的每一个环节可追溯的原则,建立生猪生产、加工、包装、运输、贮藏(保鲜)到市场销售的各个环节的记录制度。 今年,我市又对所有标称“三品”的蔬菜、水果、食用菌和禽蛋进行了用标规范与监察,并下发了《关于加强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标志市场监察的通知》。通过规范管理,提高了生产经营销售企业的质量意识、自律意识、诚信意识和品牌意识,初步实现了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和可追溯性。

五、狠抓“品”专项整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