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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研究论文精品(七篇)

时间:2023-01-17 06:3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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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研究论文

篇(1)

关键词:宪法学,研究方法,中国宪法问题,实践

近期以来,关于宪法学研究方法的探讨成了宪法学者关注的焦点之一,[i]宪法学者对研究方法的反思是学科成长的体现,研究方法的成熟是一门学科成熟的标志,反之,研究方法的滞后也会对学科发展产生负面影响。因此,宪法学者对研究方法的反思是有意义的,但是目前中国宪法学界的研究方法还远远没有真正成熟。基于此,本文在对中国宪法学研究方法简单回顾的基础上,探讨确立中国宪法学研究方法所要关注的几个问题,主张以中国宪法问题为中心的方法论模式。以期对宪法学界同仁的研究有些微助益。[ii]

一、中国宪法学研究方法的回顾

(一)第一代宪法学教材对研究方法的探讨[iii]

1982年宪法的修改通过迎来了宪法学研究的春天,一些宪法学教材和普法性质的宪法读物相继出现,[iv]1985年10月份在贵阳召开了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成立大会,标志着宪法学人开始有一个正式对话和交流的平台。当时宪法学研究会的学者在自己编写的教材、专著或者论文中所提及的宪法学研究方法主要有如下几种:1、阶级分析方法;[v]2、历史分析方法;3、比较分析方法;[vi]4、系统分析方法;5、理论联系实际方法。[vii]

从学者们的论述中可以看出,其方法的自觉意识开始萌芽,不同的教材都提及了研究方法,也在一定程度上贯穿了研究方法,这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是难能可贵的。但是正如学者们自己所言,其所论研究方法也有一定的历史局限性。主要是当时的宪法学研究方法带有浓厚的政治色彩;宪法学研究方法还没有与法理学及一般部门法有根本区别;方法与教材内容联系不大,相互脱节,方法与内容是两张皮;对宪法进行注释成为教材的主要内容等。

(二)第二代教材及论文对宪法学研究方法的探讨[viii]

如果说第一代宪法学者开启了宪法学研究方法的伟大航程,第二代宪法学人则开辟了不同的航线,其所倡导的研究方法开始呈现多元化趋势,方法论自觉性也大大增强。[ix]宪法学人所运用的方法举其要,有以下几种:

1、用法权分析方法重构宪法学体系。[x]2、经济分析方法。包括的经济分析和经济宪法学。[xi]3、规范宪法学的方法。[xii]4、宪法哲学的方法。[xiii]5、宪法解释学的方法,文本分析方法。[xiv]6、宪法社会学方法。[xv]7、宪法学的实证研究方法。[xvi]8、宪法学研究的逻辑分析方法、价值分析方法、语义分析方法等。[xvii]

方法的多元与流派化是学科成熟的标志之一,也是宪法学研究开始进步的体现。宪法学研究与其他学科一样,忌讳的是只有一种声音、一种方法、一种立场。

但是在“繁荣”的背后也有少许值得反思的地方,本文认为宪法学者在确立宪法学研究方法时至少要考虑如下因素:什么是研究方法?何为宪法学研究方法?确立当代中国宪法学研究方法要注意那些问题等?以下分述之。

二,什么是研究方法

所谓研究方法是指在探讨问题或社会现象时所持的立场基础和方式方法手段的总和。方法是有层次的,一般而言,方法有方法论和普通方法、具体方法之分。[xviii]方法论基础是本,普通方法和具体方法是末。方法论基础决定普通方法和具体方法的运用,而普通方法和具体方法又为一定的方法论立场服务。学者在论及方法时要意识到自己是在那一个层次上探讨方法的,否则讨论就会失去共同的话语平台。

本文认为法学研究方法有以下几个层次:

(1)方法论:哲学基础、逻辑、范式、价值、客观性;

(2)普通方法:历史分析、比较研究、规范分析、阶级(本质)分析、理论联系实际、系统分析法等;

(3)具体方法:方法手段如:问卷、访问法、观察法、计算机技术、统计分析、利益衡量、价值补充、漏洞补充、文献研究等具体方法

宪法学是法学学科分支之一,宪法学研究方法要遵循法学研究方法的共性,上述法学研究方法的分类在一般意义上也适用于宪法学研究方法的分类。宪法学包括理论宪法学和实用宪法学,前者主要运用方法论进行研究,[xix]后者主要用普通方法和具体方法进行研究,方法论基础决定了具体方法的运用。一般而言,宪法学的方法论基础与政治哲学、逻辑、价值取向连在一起。作为普通方法的传统注释宪法学方法不太注重宪法的政治哲学基础,其实宪法学研究要建立在一定的政治哲学基础上,即你的立场是什么?一定的政治哲学观念、立场又指导对宪法本质、基本价值、范畴等的看法。因此,规范分析等具体方法离不开一定的方法论指导。另一方面,“社会科学”宪法学方法不太注重规范分析等普通方法的运用,而过多关注政治哲学的“立场”问题,而规范分析又是宪法学研究之特色的体现,这样离开规范分析,只注重政治哲学基础的研究方法就很容易流于意识形态的无谓争论中。因此,方法的融合才是宪法学研究的方法之道,从这个意义上说,任何一种方法都是“偏见”。

三、什么是宪法学研究方法

宪法学研究方法是指对宪法现象进行研究的方式方法总和。宪法学研究方法有一般研究方法的共性,更有宪法学学科特性,其特性是由宪法现象不同于其他社会现象,宪法学所要面对的问题不同于其他学科所要面对的问题决定的,宪法学研究方法的特性主要体现在与其他学科研究方法的比较上,在比较中体现其方法特性。

(一)法学研究方法与宪法学研究方法

法学研究方法主要从法的一般规律出发来研究法这一社会现象,其研究对象主要是围绕法的产生、运行、变更、存废等而展开,宪法是法的一种,也有一般法的特性,但宪法是高级法,其特性也决定了宪法学研究方法与一般法的研究方法有区别。因此,把法特别是法理学的研究方法移植到宪法学中是不可取,因为这种做法只是看到宪法的法的维度,而没有看到宪法“宪”的维度,而“宪”的维度决定了宪法学研究方法的特性所在。

宪法学研究方法是以宪法现象作为研究对象的,研究对象不同决定了方法具体运用的不同方式,宪法学研究方法的特性在于其研究对象的特殊性,有学者总结宪法现象主要有以下四大要素:1、宪法规范;2、宪法意识;3、宪法制度;4、宪法关系。[xx]这种总结当然非常有道理,但是本文想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认识宪法学的研究对象,上述四大要素其本质是围绕个人自由、社会权利和国家权力“三位一体”而展开的,宪法就是在上述三者之间划定界限,达到“定分止争”之目的。法的一般研究方法只有用来分析如何控制、规范、保障国家权力,确保个人自由和社会秩序时,这时法的一般研究方法运用到宪法学中才有意义,如果法理学的研究方法没有用来研究宪法现象及其本质规律,只是简单的“嫁接”,则对宪法学研究的意义就不大,而这个“转化”要多年的功力,特别要在对宪法现象有深刻的认识基础上才可能完成,否则一般的法理学研究方法对于解释宪法现象是没有说服力的。

(二)宪法学研究方法与政治学研究方法

政治学与宪法学是联系最为密切的学科,中国传统上,这两个学科没有明显的界限,研究方法也没有分野,[xxi]近些年,学术界又出现一个新的趋向,有学者认为一个学科的成熟是它与相关学科越来越远,因此,宪法学研究要远离政治学。这种说法有一定的道理,但是也有偏颇之处,因为事实上学科成熟的标志是一个学科与相关学科既远又近,说远,是指一个学科形成了自己独特的研究范式和相对独立的学科话语系统,说近,是指一个学科会吸收相关学科的营养,不断完善自己,在交叉中获得发展。宪法学与政治学等学科的关系不是平行线,他们之间有“交集”。

我们认为宪法学研究要直面政治问题,[xxii]宪法与政治有着天然的联系,离开政治问题就没有宪法存在的价值,关键是宪法学者主动或者被动对待政治问题的态度,如果像“”时期中国情景那样,学者对政治声音只能附和,而不能有自己独立的立场,这才是问题的本质。这种宪法学术完全依附于政治的研究方法是我们所要反对的。今天宪法学的部分学者又走向了另外一个极端,以为宪法学研究方法成熟的标志之一是宪法学研究与政治、政治学的分野,我们以为宪法学研究的主要对象是宪法政治现象,宪法学研究与政治学研究共同的对象是国家,是对国家权力进行控制、规范、保障等的研究,宪法学的研究离不开政治和政治学,这是宪法的本质特点决定的,只是要以宪法学的方法和立场研究政治问题罢了,而不是说宪法学研究可以回避政治问题。

研究对象的大致相同决定了研究方法的类似,特别是政治哲学与宪法学的方法论基础有极大的一致性,因此,宪法学研究方法离不开政治学研究成果的支持。但是,宪法学和政治学研究的角度毕竟有极大的差别,因此,又要反对宪法学与政治学研究方法混同。

(三)宪法学研究方法与宪法解释方法

一般学者在论及宪法研究方法时可能会混淆二者的界限,我们认为宪法解释方法与宪法学研究方法有区别也有联系。宪法解释方法是在解释宪法时所用的方法,它的目的是解决宪法适用中的问题,属于实用宪法学的范畴。宪法解释方法其实是宪法学研究中对宪法进行解释的具体方法,这些具体方法与宪法学研究的具体方法有区别也有联系。宪法解释方法限于对宪法及相关宪法性文本进行解释,而宪法学具体方法所涉及的有宪法文本,也有其他宪法现象。当然,由于宪法解释在司宪国家是如此重要,以至于占去了宪法学研究的大部分领域,因而部分学者把宪法解释学方法等同于宪法学研究方法,这也是可以理解的。事实上,民法学者在谈及方法时,其本质是民法解释学,甚至民法解释学就等同于法学方法论。[xxiii]因此,把宪法解释学看作是宪法学研究方法的精粹,甚至等同于宪法学研究方法的全部是可以理解的,毕竟,抽象的宪法和静态的宪法只有经过解释才可以适用于具体的案件事实,而宪法适用于具体的案件是宪法的生命所在,适用具体案件的宪法解释方法也是宪法学研究方法的生命所在。

但是,宪法解释方法毕竟不等同于宪法学研究方法,宪法学研究方法除了宪法解释方法外,还有方法论、其他普通方法和具体方法,其中方法论是理论宪法学研究方法,这明显有别于作为实用宪法学方法的宪法解释方法。

四、什么是中国宪法学研究方法

中国宪法学研究方法是指对中国宪法进行研究的方式方法总和。中国宪法学研究方法当然要遵循法学及宪法学研究方法的一般规律及共通的方面,但是其研究对象毕竟是“中国”,而且是“当代中国”。因此,研究方法注定会有一些特殊。本文认为当代中国宪法学研究方法要坚持一般宪法学研究方法的共性,也要注意个性,本文不重点探讨当代中国宪法学研究的方法类型或者提出新的研究方法,只是探讨在确立当代中国宪法学研究方法时要注意的几个维度。

(一)要有问题意识,注意到宪法学研究的中国问题面向。[xxiv]研究方法其实只是说明或者研究具体问题的手段,中国宪法学所面对的是中国问题。目前宪法学界研究方法与内容、问题脱节的情况依然存在,问题意识还不够强。[xxv]学界纯粹谈方法,开了研讨会,也写作了不少研究宪法学方法的论文,但是其方法论上的自觉性还是不够,少有运用自己所主张的方法写作、针对具体问题论述的专门著作。方法与自己的学术著作及所要探讨的问题是两张皮。

“多研究些问题,少谈些主义”这句话对宪法学界而言仍然是有意义的,只有在自己的专著或者论文中使用了方法来探讨问题,方法多元的格局自然会到来,如果硬要创造一些所谓的方法来,实在是不可取的。宪法学学术流派和学术良性争鸣的局面要靠对同一问题的不同回答来形成,对一个问题可以运用一定的方法论从历史、比较、逻辑、价值、社会学、经济学、政治学等不同角度进行分析,而作出回答,不同的回答构成了不同的方法,这就是方法存在的地方和意义所在,而这种局面现今还远远没有形成。

方法要以问题为中心,问题是本,方法是末,在问题中体现方法、运用方法。笔者甚至设想,什么时候不谈方法了,在宪法学教材中也不论述方法了,[xxvi]而只是在教材论述中或者研究宪法具体问题时运用方法,这时宪法学研究才会真正成熟。

(二)要对中国宪法文本持相对“中立”的立场。在当代中国宪法学研究中,对中国宪法文本主要有两种大致相反的看法,一种研究者潜意识里认为中国宪法文本缺乏科学性、合理性、正当性基础,对宪法文本指责成分大于辩护,这种研究者本文称为宪法悲观主义者,宪法悲观主义者研究宪法主要以西方理念,特别是西方自由主义理念为理论基础,其研究方法主要是方法论意义上的,侧重对宪法的原则、价值、民主、法治等宪法理念的研究,这种研究者在宪法学研究会中人数相对较少。另外一部分学者认为宪法本身是良好的、有其正当性基础,认为建设主要是一个现行宪法的实施问题,在贯彻实施中国宪法后所达致的就是状况,这种研究者是宪法乐观主义者,宪法乐观主义者相信,只要运用宪法解释方法对宪法文本进行分析,坚持现行宪法,就能够逐步实现。

应该说,持上述两种宪法观的研究者都有一定的中国宪法问题意识,我们认为宪法学研究方法的确立既不能建立在对中国现行宪法“妖魔化”的基础上,也不能建立在对中国宪法文本无限“美化”的基础上。既要看到中国宪法文本的优点,也要看到中国宪法文本所可能存在的问题,这是研究者要保持的适度理论张力。当然,正如斯密特所持的看法一样,宪法分为与宪律,宪法文本特别是其中的“”部分的决定权在一定意义上是一个政治决断的结果,研究者从自律的角度看,只能在现行宪法的前提下研究中国宪法问题,这是学者所要注意的面向。

当然,理论上对中国宪法文本进行各种研究都是值得提倡的,这种研究也许是从批评或者建设的角度出发,也许是从合理性论证角度出发。本文主张要对宪法文本持相对“中立”的立场,不事先预设价值判断,只是在研究具体问题时实事求是进行客观评价,这是研究者确立中国宪法研究方法时所应持的态度。

(三)在研究方法运用时处理好宪法学研究中的普世性价值与中国特性的关系,即世情与国情的关系。纠缠在宪法学研究者心中的“结”之一是宪法有没有普世性价值,如果有,则普世性价值与中国特性是什么关系?怎样理解宪法的普世性价值?如果宪法没有普世性价值,则中国宪法价值观与西方宪法价值观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等等诸如此类的问题。这些都需要从理论上作出回答,否则会影响中国宪法学研究方法的选择使用。[xxvii]

主张宪法普世性价值者认为:宪法的普世性价值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纵向范围是没有例外的。一般而言,西方学者特别是美国部分学者主张民主、个人自由、在民、权力的相互制约、法治、违宪审查等具有普世性价值,这些普世性价值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的不同历史时期所实现的方式是不同的,即所谓的途径差异。而主张亚洲价值观的学者更愿意看到宪法价值的地区特色,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的宪法经验是不可以照搬的,主张中国宪法研究者要看到中国宪法所坚持的特色道路,这是一条不同于西方宪法价值观的道路,他们更加强调宪法的中国特色。

在中国宪法学研究者的潜意识中,这种所谓西方价值与中国特色之争是客观存在的,前述对中国宪法持悲观态度的学者其研究的前提预设是中国宪法文本与宪法的普世性价值有悖,其所持的是宪法的普世性价值观。而对中国宪法文本持乐观态度的学者可能更愿意看到中国宪法文本所体现的中国特色价值观。对宪法的普世性价值和中国特色所持的理论倾向可能会影响到宪法学具体研究方法的运用,持普世性价值观的学者在对中国宪法文本解释时可能会更加倾向于“批判”,甚至不屑于所谓文本分析,这种学者的潜意识里是中国有宪法文本,但只是“名义”宪法,不是“实质”宪法。这种学者的知识背景主要是美国或者西方其他国家的宪法价值观,其研究方法的特色是更加注重对西方宪法的研究,并且相信西方宪法价值观可以在中国得到适用的。持中国特色价值观的学者不承认宪法的“名义”与“实质”之分,认为中国现行宪法既是“名义”宪法,也是“实质”宪法,他们的研究中没有区分的概念,认为也没有区分的必要。在研究方法上,更加强调中国传统的宪法学研究方法,注意中国宪法所特有的历史文化特色,侧重对现行宪法进行合理性、正当性的诠释和理解运用,认为建设法治国家,只有在坚持现行宪法基础上进行,任何偏离现行宪法的改革都是不可取的,因而反对任何急剧变革宪法的思路。

其实,人的两面性决定了宪法价值观的两面性,人之为人的普遍性决定了关乎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宪法价值观的普世性。人在不同社会和历史状况的不同存在方式决定了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实现与宪法保护方式的特殊性。过分强调宪法的普世性价值会使问题简单化,看不到人的社会性差异的一面。过分强调宪法的中国特色则没有充分认识到人性中的共通性的一面,没有看到保护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宪法规制方式的一致性。因此,既要看到宪法的普世性价值,又要看到普世性价值的实现方式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的具体途径的不同。因此,我们不可以照搬西方的制度,也不可以拒斥其成熟的经验,既要看到中国的特色,也要看到中国与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趋势,中国与世界他国法律趋同化趋势。[xxviii]把普世性价值与中国特殊国情相结合,既注意到宪法的普遍性原则,又看到宪法原则的具体实现途径的差异,在此基础上运用方法,否则在研究方法的取舍上就会迷失方向。

(四)正确处理“时差”问题。中国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等诸方面与西方发达国家都不是在同一水平线上,这也是中国基本国情之一。中国宪法与西方国家的宪法也存在“时差”,这种差异主要体现在法治观念、民主实践、宪法观念、宪法原则、宪法文本、宪法的司法适用等。西方国家近代宪法所解决的问题在中国目前还没有完全解决,还是要认真考量的。由于中国问题与西方问题存在“时差”,当代中国还没有西方意义上的实践,主义的背景和前提更是应当研究的重点,即的社会基础和条件是什么?如何达致等难题。当然中国部分学者意识到了这种“时差”,他们研究的重点是近代宪法诸如控制国家权力,确保个人自由,司法权的独立性等问题。

当然也有少数学者的研究语境是把中国看作成熟的国家,把中国宪法文本无限美化,其研究的中国宪法问题主要目的是对中国宪法的合理性和正当性进行证明和论证,这样在研究方法的选择和对宪法问题的看法势必会“水土不服”。同时,在对宪法所研究的问题取舍方面,比较注重“前沿”问题,其实有些宪法问题即使在当代西方也存在重大的观点分歧,这种“前沿”问题对中国宪法研究的实践意义不大,我们主张当代中国宪法研究的重心还是宪法基础理论和主义的背景,这是确立当代中国宪法研究方法的务实态度。

在确立中国宪法学研究方法时,对当下中国宪法所处的世界革局中的“位置”是要牢记的,只有认识到“时差”,才会注意到研究问题的“语境”,才不会照搬西方宪法学话语,其实西方理论有自己的言说语境,离开具体的语境而论述宪法问题是很难对解决中国宪法问题有所帮助的。只有认识到“时差”,才会意识并且发现当代中国宪法学所面临的主要难题是什么?其研究才会有的放矢,对症下药,否则就会超越当代中国的宪法实践,其所研究的就不是“中国宪法问题”。

当然,在看到“时差”的同时,研究中国宪法时也要考虑到目前中国宪法与世界他国宪法所要共同面对的问题,即除了历时性的差异外,也有一些“接轨”的共时性问题,这也是确立研究方法时要认真考虑的,我们反对走极端的偏见。

(五)要注意到确立中国宪法学研究方法的根本难题在于实践的亏缺。宪法与法律一样,其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当代中国宪法学研究方法的根本困境在于没有或者很少有违宪审查实践,中国目前为止还没有违宪审查的案件,只有少数宪法“事例”。因此,学者研究的“题材”少,年轻学者或者海外归国人员只好在研究中引用大量外国宪法案例,这种研究对于了解外国宪法的运用和理解其宪法原则、精神、价值、制度等方面当然是非常有帮助的,但是如果其研究不“发现”外国宪法与中国宪法的“对接”点所在,则实用价值也不大,毕竟宪法学研究是一门实践性极强的学科。所以我们面临的难题是论述外国宪法时引经据典,鸿篇巨制,而中国宪法教材或论文在论述中国宪法问题时则显得相对较“空”。这样,宪法学研究经过多年的发展后就到了瓶颈阶段,这是目前所谓方法困境的根本原因。一方面,我们要继续研究西方国家的宪法,但是我们不能停留于此,要从西方宪法中提炼对中国宪法发展有价值的原则和经验。另一方面,学者在价值研究和规范研究的同时,应当用更多和更大的精力去关注中国的社会实践问题,用宪法学原理去说明、分析、阐释社会实践中所发生的各种事件,以宪法理念为指导去关怀我们这个社会共同体中的所有人和一切事,丰富的社会实践是宪法学研究的唯一源泉。

注释:

[i]比如在2004年度,中国宪法学会、中国人民大学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与浙江大学公法研究中心于杭州联合举办了“宪法学基本范畴与研究方法研讨会”。另外也有就宪法研究方法进行探讨的专业论文,部分论文在下文会提及。

[ii]中国研究宪法的学者主要有两大类,一类为以宪法学研究会为标准,参加宪法学研究会的学者在本文被当作一个群体对待。另外一部分学者也研究宪法及宪法现象,但是他们没有参加宪法学研究会,这一部分学者主要以自由主义学说或者其他学说作为自己的政治哲学基础,对宪法问题进行更加宽泛的研究。当然,对研究宪法的学者进行的这种界分是不精确的、粗线条的,宪法学研究会中的宪法学者也有以自由主义政治哲学为理论基础进行宪法学研究的,而宪法学会外的研究者包括所谓的公共知识分子,他们对自由主义政治哲学也有观点上的分野,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进行规范研究。本文所探讨的方法及其反思主要是针对参加宪法学研究会的学者而言。

[iii]这里所举主要是第一届宪法学研究会干事会及其领导机构成员所编写的教材及专著、论文的观点。

[iv]1982年到2002年宪法学教材索引参见胡锦光、韩大元主编:《中国宪法发展研究报告》(1982——2002),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957——959页。

[v]参见张光博主编:《宪法学》,吉林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张光博著:《法辩》,2002年征求意见稿等。

[vi]参见吴家麟主编:《宪法学》,群众出版社1983年版,吴教授较早提出了阶级分析、历史分析、比较对照与联系实际四种方法。

[vii]参见许崇德主编:《宪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5页,许教授认为阶级分析方法是本质分析方法的一种。

[viii]本文所谓第二代宪法学人的著作主要是指第一代学者指导的博士、硕士第子们所编写的教材、专著、论文等。主要是中国人民大学、武汉大学、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等法学院宪法与行政法专业的当时在读或者后来毕业的博士和硕士。当然在中国参加宪法学研究会并且对宪法进行系统的研究者绝不仅仅限于上述高校的老师与学生,其他高校和科研机构以及国外留学回来的宪法学者也对宪法学研究方法有贡献,因此,本文的划分是粗线条的。

[ix]当然,并不是所有的第二代学者所编的宪法教材都有关于宪法研究方法的介绍,也有少数没有介绍研究方法的,比如朱福惠主编:《宪法学原理》,中信出版社2004年版。潘伟杰著:《宪法的理念与制度》,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等。

[x]参见童之伟:《宪法学研究方法的改造》,载《法学》1994年第9期。童之伟:《用社会权利分析方法重构宪法学体系》,《法学研究》,1994年第5期。童之伟:《法权与》,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等。

[xi]参见邹平学:《的经济分析》,珠海出版社1997年版。《经济分析方法对研究的导入刍议》,《法制与社会发展》1996年第1期。赵世义:《资源配置与权利保障:公民权利的经济学研究》,陕西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赵世义:《经济宪法学基本问题》,《法学研究》2001年第4期。赵世义:《宪法学的方法论基础》,《法学评论》2002年第3期等。

[xii]参见林来梵著:《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规范宪法学的一种前言》,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页以下。

[xiii]参见韩大元、林来梵、郑贤君著:《宪法学专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在该书导论部分,郑贤君教授认为自己主张宪法哲学研究方法,并且有高度的自觉。也可参见郑贤君:《宪法学及其学科体系科学性的理论依据》,载《论从》(第4卷),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等。江国华博士也对宪法哲学有浓厚的兴趣,其博士学位论文就与宪法哲学有关,参见江国华:《宪法哲学批判》,载《论从》(第4卷),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等。

[xiv]参见韩大元、林来梵、郑贤君著:《宪法学专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在该书导论部分,作者介绍了韩大元教授主张宪法解释学的研究方法,同时韩教授还对宪法文本研究有很有兴趣,写过相关论文,参见“中国网”所载韩教授及其与学生合作的论文。

[xv]参见韩大元:《试论宪法社会学的基本框架与方法》,《浙江学刊》,2005年第2期。

[xvi]参见张千帆主编:《宪法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0—35页。

[xvii]莫纪宏教授所编教材提出了历史、逻辑、实证、价值、比较、哲学研究方法。参见莫纪宏主编:《宪法学》,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莫纪宏著:《现代宪法的逻辑基础》,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等。

[xviii]有学者认为方法有基本方法与具体方法之分,参见韩大元、林来梵、郑贤君著:《宪法学专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0页。也有学者认为方法有根本方法、普通方法、具体方法之分,参见林来梵著:《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本文认为方法有方法论与普通方法、具体方法之分,宪法学者一般谈及的方法事实上都是具体方法,而很少从方法论角度谈及方法,方法论关涉到宪法的政治哲学或者其他理论基础,他决定学者的“立场”。有关方法论的书籍主要是政治哲学或者法理学、法解释学方面的,本文不一一提及。

[xix]一般而言,政治哲学是宪法学研究的方法论基础,当今宪法学研究的方法论基础主要有自由主义、民主主义、社会主义三种政治哲学基础,其中自由主义又因具体观点不同可分为形形的各种派别,除了上述三大派别外,其他如功利主义、社群主义、文化多元主义、女权主义等也是政治哲学的派别分支。参见[加]威尔·金里卡著:《当代政治哲学》,刘莘译,上海三联书店2004年版。

[xx]参见林来梵著:《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页。

[xxi]最先的政治学研究会和宪法学研究会没有分开,宪法学研究从属于政治学研究,第一界宪法学研究会成立后,宪法学研究与政治学研究开始在体制上分开。

[xxii]斯密特把宪法分为与宪律,前者主要是掌握制定宪法权力者,对一个政治实体存在的形式及属性,所作的政治决定。参见吴庚著:《宪法的解释与适用》,三民书局2004年版,第17—18页。

[xxiii]参见[德]卡尔·拉伦茨著:《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杨仁寿著:《法学方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这两本书都以“法学方法论”命名,但是谈及的都是民法解释学的内容。

[xxiv]所谓注意中国问题面向的研究者主张解决当代中国所面临的问题是宪法学研究的根本,宪法学研究要注意不同的利益问题,人的利益是宪法学研究的逻辑起点,国家权力要尊重不同的利益,宪法的精神在于规范、控制、保障国家权力,以达致尊重人的利益和人权保障的最终目的,宪法学研究的核心范畴是国家权力和个人自由,用宪法来规制国家权力以达保障个人自由之目的是宪法的基本价值所在,其中违宪审查机制是制度性保障,因而是宪法学研究的最重要课题。这种研究范式被称为“利益——权力”模式。其研究特点是把研究方法融入到所探讨的问题中,不具体讨论研究方法,但是运用了研究方法。探讨相关问题的论著参见胡锦光著:《中国宪法问题研究》,新华出版社1998年版。《宪法的精神》,载王锴著:《公法论衡》(代序),人民日报出版社2004年版。胡锦光著:《尊重利益是建立和谐社会的基本前提》等。

[xxv]至于宪法学要研究什么样的“问题”和“范畴”、如何获得“问题”等,不是本文的主要探讨内容。

[xxvi]国外学者除日本外很少有专门探讨宪法学研究方法的。比如德国阿列克西是方法论大师,其名著《法律论证理论》探讨了方法,但是在其《宪法权利理论》(ATheoryofConstitutionalRights)一书中也没有专门探讨方法的章节,只是其研究过程中方法自觉性很强,阅读过程中可以感受到。美国的宪法学著作也很少有探讨宪法学研究方法的。在宪法学研究比大陆发达的我国台湾地区学者也很少在自己的著作中专门探讨宪法学研究方法,参见台湾学者的宪法学论著如陈慈阳著:《宪法学》,元照出版公司2004年版,法治斌、董保城著:《宪法新论》元照出版公司2004年版,吴庚著:《宪法的解释与适用》,三民书局2004年版等。

篇(2)

一、中国社会需要什么样的制度

在中国研究宪法和制度,首先涉及到中国需要建设什么样的的问题。“宪法”和“”对于中国而言无疑是舶来品,包括概念和其中所蕴涵的理念都是如此。西方的宪法和是否适用于中国,中国是否存在西方所说的宪法理念的社会基础?在谈到宪法和时,言必谈西方,或者言必谈西方的标准,是否合适?我认为,中国具有自己特定的历史和特定的文化,我们必须根据中国的具体国情,从宪法和的根本目的出发,设计适用中国的宪法和制度,并推动中国社会的进步。宪法和其根本目的无非是保障人权的,应当根据中国的国情积极完善适应中国国情需要的宪法和制度,以在中国背景下,达到保障人权的根本目的。

《法国人权宣言》说,在权力没有分立和人权没有保障的社会就没有宪法。我国并不实行权力分立制度,如果按照《法国人权宣言》所确定的关于宪法的第一个标准,我国即不存在宪法。权力分立制度建立的基本前提是对国家权力的极度不信任,包括对作为民选的议会的不信任,而在我国,这些西方的理念并不存在。在我国,社会成员对国家权力所抱有的基本态度是:既需要对国家权力进行监督和控制,又需要充分保障国家权力的有效行使,以使其能够通过运行达到保障基本人权的效果。中国当然需要借鉴西方作为人类共同文明结晶的理念和精华,但不可能照搬照抄西方的宪法和制度。实际上,即使是西方国家也不存在完全相同的宪法和制度,各国都在寻找符合自己国家国情的宪法和制度,英国、美国、法国、德国等等都是如此。

二、关注我国《宪法》的解释问题

宪法属于规范范畴,它需要与社会实际保持一致,才能起到调整和规范社会关系的作用和基本功能。如何使宪法规范与中国的社会实际保持一致?其方法是多种多样的。以往我们比较多地注意到宪法修改这种方式。我国社会处于急剧变革的时期,《宪法》与社会实际之间出现不一致的现象必然会发生,因此,宪法修改的频率较之其他国家要快,也是可以理解的。但是,我们也知道,宪法修改是使宪法规范与社会实际保持一致的最后的也是最迫不得已的方法。

宪法修改的确有其优点,如经过修改之后的宪法规范与社会实际的一致性比较明确。但宪法修改所造成的社会代价也是有目共睹的。宪法修改的频率过快,难以培育社会成员对宪法的尊严感、神圣感,也就难以树立宪法的权威。宪法如果没有权威,法律的权威也就难以确立起来,依法治国、法治国家的目标也就难以达到,统一的宪法秩序也就难以形成,国家的法治秩序、国家的长治久安也就不能保障。

因此,在不是必须对宪法规范进行变动的情况下,可以更多地运用宪法解释的方法,使宪法规范得到适用。宪法解释既可以使宪法规范经过有权机关的解释达到与社会实际之间的衔接适用,也可以使宪法规范的含义更为丰富和立体,让社会成员对《宪法》有更明确、具体的理解和认识,它对《宪法》的震动也比较小。我国以往基本上没有运用过宪法解释的方法,因此,我们需要进一步研究中国的宪法解释制度,并积极地运用宪法解释,以解决我国社会生活中发生的具体问题。

三、必须研究普通法律中的规定和问题

《宪法》是最高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但同时,《宪法》又是或者说只能是从宏观上、总体上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基本制度问题,而不可能对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问题作详细的规定。这就需要普通法律依据《宪法》的基本原则、基本精神和规定,作具体化的规定。因此,《宪法》内容的具体含义需要由普通法律明确,或者说〈宪法〉规定的具体界限必须要由普通法律子以明确。我们在理解《宪法》的内容时,既需要从《宪法》的基本原理、基本原则、基本精神出发,也必须从普通法律的具体规定出发。我国宪法学者在阐述《宪法》的内容时,较少从普通法律的规定出发,这就造成宪法学的内容显得比较简单、枯燥、粗糙,没有血肉。人们在学习和理解《宪法》的内容时,就难免会觉得其生涩难懂。

同时,我们所说的《宪法》效力是针对普通法律而言的。只有充分研究了普通法律的基本内容和基本规定之后,才能判断法律的基本内容和基本规定是否与《宪法》相一致。否则,《宪法》只能像只孤悬在高处的葫芦,看得见但摸不着。《宪法》与普通法律之间缺乏一种对接关系和基本联系,人们也就很难感受到《宪法》也是法,《宪法》也需要进行适用,并且《宪法》还有最高的效力。特别是《宪法》的适用与法律的适用之间的差异、《宪法》调整的对象与普通法律调整的对象的差异等等,人们均无法得到感性的认识,对《宪法》的最高效力没有亲身体验的可能。

篇(3)

1.中国行政法学的体系化困境及其突破方向

2.论近代中国行政法学的起源

3.中国行政法(学)的发展趋势——兼评“新行政法”的兴起

4.论行政法教义学——兼及行政法学教科书的编写

5.面向社会政策的行政法学进路:视角与方法

6.论行政法学中“行政过程”概念的导入——从“行政行为”到“行政过程”

7.行政过程论在中国行政法学中的导入及其课题 

8.稳健发展的中国行政法学——2007年行政法学研究综述

9.反思中国行政法学存在的政治背景——通往中国行政法学自我意识之路

10.中国行政法学60年 

11.以行政过程为中心重构行政法学理论体系

12.现代行政法学的建构与政府规制研究的兴起 

13.中国近代行政法学的诞生与成长 

14.面向社会科学的行政法学 

15.行政法学的体系化建构与均衡 

16.论我国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  

17.对出租车行业特许模式的经济学和行政法学分析

18.二十世纪中国行政法学的回顾与定位

19.中国行政法学30年的理论发展 

20.行政法学方法论之流变——基于公私合作的视角

21.2014年行政法学理论新进展

22.现实困境与路径选择: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之省思

23.中国行政法学三十年高影响论文之回顾与反思——基于主流数据库(1978—2008年)的引证分析

24.行政法学视角下中国政务微博的规范化管理

25.论公共管理视角的行政法学课程知识体系 

26.从行政行为到行政方式:中国行政法学立论中心的挪移

27.翻转课堂教学模式在行政法学课中的运用  

28.行政法学与加快法治政府建设——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2015年年会综述

29.行政法学方法论的回顾与反思

30.行政法学理论基础问题初探 

31.域外行政法学研究追踪(2012-2013)  

32.我国公共行政转型对行政法学的影响

33.中国行政法学发展评价(2012—2013) 基于期刊论文的分析

34.台湾地区行政法学之变革、挑战与新世纪展望

35.行政合同的基础理论与行政程序法的最新发展——第十五届海峡两岸行政法学学术研讨会综述

36.外国行政法学在我国的引入和利用

37.中国行政法学理论体系的模式及评判

38.监控者与管理者可否合一:行政法学体系转型的基础问题

39.行政法学二十年来的反思与前瞻

40.行政法律责任的规范分析——兼论行政法学研究方法

41.新世纪中国行政法与行政法学发展分析——放权、分权和收权、集权的立法政策学视角

42.迈向和谐行政法——检视移植与改造之径 献礼于行政法学元命题

43.概念行政法学的传统、挑战及重估——以应受行政处罚行为的成立要件为例

44.比较行政法学若干问题探讨

45.行政的变迁与行政法学范式转换——《论公共行政与行政法学范式转换》述评

46.关于中国行政法学理论基础问题的讨论 

47.第十六届海峡两岸(暨四地)行政法学学术研讨会综述

48.行政法学教学的现状与课题

49.公共行政民营化的行政法学思考

50.构建以行政过程论为中心的中国行政法学体系——以江国华教授编著《中国行政法(总论)》为例  

51.社会转型时期的中国行政法学研究 

52.德国行政法学的先驱者——谈德国19世纪行政法学的发展 

53.公权私法化、私权公法化及行政法学内容的完善 

54.实证行政法学与当代行政法学的基本难题 

55.我国行政法学的现状及发展趋势研究

56.我国行政法制和行政法学的继承与超越 

57.我国国家政策变迁与行政法学的新课题 

58.行政成本的重构——基于行政法学视角

59.恩斯特·弗罗因德与美国早期行政法学

60.行政法学视野中的民营化 

61.中国行政法学三十年研究述评

62.域外行政法学研究追踪(2013-2014)——基于Heinonline数据库的分析 

63.经济分析方法在行政法学中的应用 

64.中国行政法学的理论模式及发展展望 

65.司法解释对行政法学理论的发展

66.宪法下的行政职权:行政法学的逻辑起点  

67.论行政法学的阿基米德支点——以德国行政法律关系论为核心的考察

68.浅谈我国部门行政法学的发展历史与现状 

69.行政法学研究应如何回应服务型政府的实践 

70.行政法学方法论的反思与调整——基于法治国理念的变迁 

71.行政法学研究的角色混同及其救治——兼论分析方法在行政法学中的优先性

72.世纪之交的中国行政法(学)──我国行政法(学)的近况与发展趋势 

73.社会保障的行政法学视角 

74.谈俄罗斯行政法和行政法学的历史发展 

75.行政垄断的行政法学解读 

76.行政法学科学性证成探微 

77.论日本行政法学的形成与发展——一个历史性分析的视角 

78.我国行政法学的历史阶段探析 

79.地方本科院校“行政法学”课程实践教学方法研究 

80.行政补贴概念辨析——WTO和行政法学的两维视野 

81.探析新形势下地方院校行政法学教学改革

82.案例教学中的互动策略——现代行政法学课堂教学改革 

83.公众参与趋势对行政法和行政法学的挑战 

84.中国行政法学发展评价(2010-2011) 基于期刊论文的分析 

85.《行政法学》案例教学方法之探讨

86.关于行政法学教学改革的分析

87.“钓鱼式”执法之行政法学拷问及根治对策——以打击“黑车”非法运营为例

88.行政法学课程教学内容改革探析

89.法学本科行政法学教学改革的思考 

90.公共行政视野下行政法学研究范围的调整 

91.行政法学的中国性问题思考  

92.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与行政法——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2014年年会综述

93.政府管制研究──美国行政法学发展新趋势评介 

94.案例教学法——《行政法学》教学改革的新趋势 

95.行政法学课程实践教学初探——以案例教学法为观察对象

96.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2012年年会综述 

97.谈我国行政法学的内涵与发展趋势 

98.法国行政法学的形成、发展及其特点 

99.行政法学实践性教学的问题和对策研究 

100.浅析我国行政法学的继承与超越  

101.体系与模式:行政法学案例教学的反思

102.行政法学的认知基础研究 

103.论高校非法学专业行政法学课程教学的目标定位

104.第十二届海峡两岸行政法学学术研讨会综述

105.行政法学研究的创新——对2000~2003年行政法学研究的评析与期望

106.近年来我国行政法学体系研究述要 

107.机动车单双号限行:是临时还是长效?——行政法学的视角

108.网络辅助下的高校行政法学课堂教学改革浅析

109.卓越法律人才培养与行政法学教学改革

110.2007年江苏省行政法学年会综述 

111.试论夏同龢的行政法学思想 

112.论行政法学研究中的本土资源及合理利用

113.行政法学研究诸方法之我见 

114.从公共服务理论探讨行政法学的转型方向

115.关于行政法学教学改革的思考 

116.台湾行政法学中事实行为概念辨析

117.我国行政法学若干理论问题研究综述

118.我国政府信息共享的现状、困境和出路——以行政法学为视角

119.行政法学教学方法改革刍议

篇(4)

一、科研选题不当的主要表现

1.选题偏大且重复。相关学术刊物上的会计法学科研论文,绝大多数选题不具体、不明确。近几年来,选择热门会计法学问题进行研究的人较多,如关于会计法律责任方面的问题,但大多数仅围绕会计法律责任的内涵、类别及其构成要件等方面进行论述,缺乏新意。

2.研究深度不够。会计法学科研是一项与会计法制建设实践紧密结合的活动。从近几年来看,应用性问题研究所占的比例较大,但多数成果水平不高,转化率更低,选题中忽视对重大现实问题的综合探讨与研究;而基础性问题探讨又落后于会计法制建设实践的需要,使得应用性问题的探讨与研究缺乏后劲,缺乏强有力的基础理论支持。例如,“会计执法监督”、“会计执法保障”等应用性强、价值大的会计法学应用性问题很少见到,即使有也难于在实践中操作,理论深度不够,而“会计法基本原则”、“会计法学与会计学的内在联系”、“会计立法中如何处理会计技术问题”等基础性问题几乎无人探讨,直接制约着我国会计法制建设水平。

3.简单移植、生硬照搬其他学科的较多。移植是会计法学研究的重要方法之一。但近几年,对其他学科的理论与方法未结合会计法学特点加以改造而进行简单移植的现象比较普遍,很难发挥相应理论与方法在会计法学研究中的真正科学价值与意义。

4.描述性研究多,因果性研究和预测性研究少。任何一门学科就其发展历程而言,均存在诞生、发展、成熟等几个阶段。描述性研究是一门学科在诞生初期的研究方法。目前,中国会计法学正处在发展阶段,其研究方法应由描述性研究向分析性研究过渡。但从已发表的论文来看,较多描述会计法学领域中的有关现状问题,而较少分析有关各种会计法学现象的关系、影响因素、发展规律和发展趋势等方面的问题,使得会计法学研究难以发挥其解释与预测的功能,缺乏对功能或机制的深入分析,妨碍了研究水平的提高。

二、改进的对策

1.从思想观念上重视科研选题。在会计法学科研中,发现并选择具有意义的会计法学问题至关重要。一般来说,如果选择和确定的是会计法学学科发展和突破的前沿,则表明其是高起点、高水平的研究;如果是重复他人的研究,则整个研究工作也就没有多大的价值。

2.努力培养研究人员的科学素养。①培养创新精神与敏锐的洞察力。日常工作中要养成善于观察、善于捕捉各种新事物的习惯,尤其是不为常人所注意的偶然现象,作为发现和提出会计法学问题的前提和基础。②勤于思考,提高自己的想像创造力。直觉和想像是会计法学科研选题中主要的思维品质,而想像创造力在很大程度上是后天获得的,因此会计法学研究者要注重逻辑思维能力的培养。③注意积累相关和必要的会计法学研究背景知识。在会计法学研究中,研究人员必须具备深厚的法学、会计学理论知识,同时必须具备必要的经济学、哲学、逻辑学、管理学等方面的知识。这些知识不是一朝一夕得来的,需经过研究人员的长期积累。

3.遵循科学选题准则。会计法学科研选题应遵循以下几个重要的科学准则。

(1)创新性准则。创新性准则是指对所选择的会计法学科研问题应在借鉴前人成果的基础上,能提出新的见解,导出新的结论。会计法学科研选题的创新程度必须成为衡量其研究成果质量与水平的主要评价标准。只有这样,才能有所发现,得出新的结论,真正体现会计法学研究的价值。为贯彻这一原则,应深刻理解创新概念,建立创新的体制,营造创新的文化,提高创新的能力。

(2)价值性准则。价值性准则包含两层意义:一是选取的会计法学科研题目要满足会计法制建设实践的需要;二是选取的会计法学科研题目要满足会计法学研究自身发展的理论需要。就现代会计法学而言,还存在许多急待解决的实际问题和急需研究的重大理论问题。对于这些问题,会计法学研究者必须根据自己的研究能力及客观条件,选择最有价值的研究课题。

(3)可行性准则。一是从会计法学科研题目本身来说,必须有一定的事实根据和科学依据;二是从会计法学研究者来说,必须具备本学科相当的科学知识、研究能力和工作经验,并熟练掌握与运用有关研究方法、研究工具;三是从客观条件来说,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料、设备、时间、经费、辅助力量、适宜的社会背景条件等。

(4)效益性准则。效益性准则就是在既定的人、财、物条件下和单位时间内,充分考虑会计法学科研题目的效益。具体地说,会计法学科研题目的选择要求投资少、见效快,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显著。在目前会计法学科学研究经费不足而又急需展开会计法学科研的情况下,尤其要遵循效益性准则。

4.规范选题程序。从整个会计法学科研选题过程看,它包括查询信息资料、科研题目系统化、初步确定题目和题目论证四个步骤。

(1)查询信息资料。在会计法学理论学习与会计法制建设实践中发现相关问题后,必须查询有关会计法学问题的信息资料,以全面认识和了解该会计法学问题。通过查询相关会计法学问题的信息资料,主要解决以下几个问题:①该问题的科学背景怎样,前人是否研究过。②如果该问题被研究过,取得过哪些成果,存在的主要矛盾(问题)是什么。③如果该问题没有被研究过,那么围绕该问题进行的类似研究取得过哪些成果。查询信息资料是选择会计法学研究题目时比较艰苦又特别重要的工作。

(2)科研题目系统化。在广泛查询信息资料的基础上,即可进入会计法学科研题目系统化阶段。此阶段主要是在研究方法论及系统思想指导下,初步理顺和具体解决会计法学科研选题中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①确定研究目标。研究目标是研究目的与任务的具体化,习惯的做法是用一句话来陈述会计法学科研的总目标。②确定研究对象。研究对象的选择不仅影响到会计法学科研之具体研究方法的选择与应用,而且对研究结果与结论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也具有影响。在确定研究对象时,注意以下几个方面:要根据会计法学科研具体目标来选择会计法学科研的研究对象;要明确会计法学科研之研究对象的空间(地域)范围、时间范围和条件范围;要考虑会计法学科研的可行性及研究对象的数量。③确定研究方法。研究方法的选择与具体研究目标相联系,同时还受到研究总体的性质、特点、数量等因素的制约。因而,采用哪一种或哪几种基本研究方法,要在选题阶段作出系统的考虑。

篇(5)

会议围绕“科协、科技社团的法律地位研究”、“发展科学技术的基本国策”、“科技立宪与创新型国家”、“科技治理”、“科技与人权”等主题开展研讨,经会前广泛征集论文,共评出会议交流论文50余篇。据了解,国内以“宪法与科技发展”为主题的学术研讨会尚不多见,会议现场评议人的精彩评议、提问者的犀利问题和报告人的睿智回应让与会者享受到一场高水平的学术盛宴,与会学者针对促进宪法与科技的发展提出了不少具有较高参考价值的理论观点。

会议由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李焕新主持,广东省法学会副会长朱占同,广州市科协党组书记、副主席冯元,福建省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杜力夫,广东商学院副校长杜承铭等在会上致辞。来自厦门大学、中山大学、暨南大学、福建师范大学、华南理工大学、华南农业大学、汕头大学、中南林业科技大学等高校50余位学者参加了研讨。

李焕新在会上致辞时强调,宪法与科技发展是日益热门的话题,从宏观层面指导创新型国家建设,通过立法手段激励科技创新和发展是当今法制研究热点,亟需加强相关的理论和实证研究。他指出在不久前,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刚刚审议通过的《广东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就是明显的例证。

广东商学院法学院院长邓世豹教授在《论发展科学技术基本国策的实现》的报告中提出,“根本性”、“国家性”和“宪法性”是基本国策的特征和判断标准。发展科学技术是宪法中明确的基本国策,由此产生相应的国家职责,指导相关法律、政策的制定和评价。他认为,要落实发展科学技术这一基本国策的宪法规定,实现科学技术发展,必须发挥好政府、科协组织和科技工作者的共同作用。

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杜力夫教授在《论科技创新的基础》报告中以“李约瑟问题”和“钱学森问题”为切入点,研究论证建立科技创新体制与健全制度的关系,并提出完善的体系是科技创新的前提和基础。

厦门大学法学院周刚志教授在《论科技立宪与“创新型国家”之构建》的报告中论述,发展科技是政府重要的宪法职责,科技竞争力是法治国家的合法性源泉,也科技立宪的逻辑基础,科学与宪法的共生共进,构成了“创新型国家”的理论基点。

篇(6)

一、中国税法学研究掉队的成因分析

税法在现行执法体系中是一个分外的范畴,它不是按传统的调解对象的尺度分别出的单独部门法,而是一个综合范畴。此中,既有涉及国家底子干系的宪法性执法范例,又有深深浸透宏观调控精神的经济法内容,更包罗着大量的范例办理干系的行政规则;除此之外,税收犯法方面的治罪量刑也具有很强的专业性,税款的掩护步骤还必须警惕民法的具体制度。因此,将税法作为一门单独的学科加以研究不光完全须要,而且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当宪法学热衷于研究国家底子政治经济制度而无暇顾及税收举动的合宪性时,当经济法学致力于宏观调控的政策选择而不克不及深入税法的制度筹划时,当行政法学也只注意最一样平常的行政举动、行政步骤、行政帮助原理而难以触及税法的特质时,将全部的与税收干系的执法范例聚集起来举行研究,使之形成一门独立的法学学科显得尤其重要。这样可以博采众家之专长,充实警惕干系部门法已有的研究成果和研究要领,使税法的体系和内容改正完备和富厚。

然而,当前我国税法学研究的现状是,主攻方向不明确,研究气力疏散,研究要领单一,学术底细不够,理论深度尤显短缺。经济学者只珍视税收制度中对屈从有庞大影响的内容,法学家们也只餍足于对现存端正服务论事的表明,税法在法学体系中底子上属于被人忘记的角落。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历程的深入,依法治税越来越成为人民日益体贴的现实标题。人们不光体贴税收举动的经济效果,更体贴怎样议决周到过细的执法步骤保证本身的正当职权不受侵陵。税法的成果不光在于保障当局正当使用职权,同时也在于以执法的情势对干系主体的举动举行束缚和监视,使其在既定的框架中运转,不至于侵占百姓的权利和优点。恰恰在后一点上,我国税法学的研究相当单薄。如税收法定原则的贯彻落实,税收征管步骤优化筹划,纳税人权利的掩护等,都是我国财税法学研究亟待增强的地方。

篇(7)

之所以问这个问题,主要是因为,我们看到,博士后都是外来的博士,而且来自五湖四海,每个人的情况往往就显得过于参差不齐。有的博士后受过严格、正规的学术训练,水平也很高,有的却非如此;有的刚刚开始工作,有的却已经是部级干部;有的法学背景深厚,有的则是社会学、历史学或经济学等学科的博士;有的能够专心致志地做研究,有的却只能主要用业余时间做研究,还有个别人的学风也不够好。这些问题,与近年来我国博士教育发展过程中的布局调整有关,也与某些大学博士学科点的门槛降低有关,可以说,对我们的博士后培养工作提出了挑战。

“外来的和尚好念经”,外来的博士却未必。近两年来,在教授委员会和李明德教授的倡导下,法学所博士后流动站进一步从严管理,严进严出,收到好的效果。今年,进站人员的数量更加严格控制,还有几位博士后没能通过出站答辩或推迟出站。按说,博士后管理,只管“后”,不管“前”,但是,既然我们开了这个门,既然各位进了这个门,不论博士后本人,还是所属的导师组和导师,我想,还是应该根据法学研究所“正直精邃”的所训,按照我们秉持的信念和标准,全方位地严格要求。

什么是博士后?博士后当然先是博士。那么,什么是博士?在法律意义上,博士就是获得博士学位证书的人。在文化意义上,博士就不大好讲了。在中国文化传统里,士是一个了不起的概念。古之“士”在字源上与“王”同形或形近,在涵义上原本是男子的大号,后来则指学习道艺、“德能居位”、有一德一艺者,也就是那些用知识技艺为国家做事的人们,特别是那些,按照先生的说法,自道统与政统相分裂后,以师道学统而立身的人们。士君子人格乃是中国文化璀璨中的璀璨。《荀子》“强国”篇说,“倜然莫不明通而公也,古之士大夫也”。在今人眼里,包括荀子在内的古之士大夫,则是那些在操守上讲究修齐治平,秉持仁、义、礼、智、信,在政治上相信“君轻民贵”,而且能够做到“苟利国家生死与”的人们。那么,今天的“士人”应当是怎样的呢?

我想,既然称“士”,首先就应当学习和承续中国文化的优良传统,然后再结合时代的要求,把传统发扬光大,并让我们的创造沉淀为新的传统。具体到法律领域,士还应该有特殊的要求。记得上一次研究生毕业典礼上,梁慧星先生在致辞时强调,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应当树立“自由、平等、博爱”的信念,树立正义的信念。在这里,我觉得还要特别注意树立法治的信念。我从1978年开始学习法律,真正形成比较正确的法律观念,树立比较健全的法治信念,不过是最近几年的事。社会为什么需要规则,国家为什么需要法律,法律规则背后的东西究竟是什么,如何用法律来保护人,如何通过法治来构建良好的社会秩序,来促进社会的稳定、团结与和谐,当代中国为什么必须走向法治,回答好这些问题,无论是研究法理学、法史学、宪法学的,还是研究各部门法学的,都要认真琢磨人,琢磨事,琢磨社会现象,琢磨中国的实际。把这些道理琢磨透了,再反过来贯穿到自己的专门研究中去,的确需要一个过程。

博士是博学之士,按古代的讲法,已经算得上“国子”、“国士”、“大士”。得到了博士学位,就应当懂得以品德和才艺立身,而不是以官位和财富立身,更不能做鄙薄之士,为贩夫计,逞匹夫勇。博士后当然要比博士强。博士后是一个高级研究职位。获得这个职位,就是要继续在学问上下功夫。做好博士后,关键是注意一个“后”字。这里谈几点建议,供各位参考。

第一,在选题上,博士后要注意和博士阶段的连续性。博士后研究是博士论文的“后研究”,所以,在选题的时候,最好不要完全另起炉灶,而要以博士期间的研究为背景,就某一个问题或方面,加以提升和深化。学贵在精专,这样容易出学问,出成果。我在哈佛大学做博士后的时候,所在的项目里有一个成员50多岁了,据说此生已经断断续续在几个学校做过好几回“postdoctoral fellow”,而且,每次的题目都变化不大,但导师仍然认为有继续做的价值。现在,我们有些人选择了很好的题目,也做了很好的研究,但一旦毕业了或者发表了就“拉倒”了,这是很大的浪费。

第二,在水准上,博士后必须高于博士。在有的国家,如在美国,做博士后研究的人,不过是某个比较高级的研究项目的成员,有的还不一定获得了博士学位,还有些是一时找不到工作的博士。导师申请到一笔经费,就设立博士后项目,根据课题需要和项目预算来选人。钱花光了,项目就撤了。在我国,博士后制度不仅比较正规,而且“国家化”了。国家人事部设有专门的博士后管理委员会,计划内的博士后还由国家发工资、给房子。博士后出站以后,一些单位给的待遇也高于博士。博士后俨然成了一种头衔,一种级别。因此,我们完全有理由,要求博士后研究报告一定得比博士论文强。从这几年的情况看,有的博士后在站期间做的研究同他们在博士期间做的研究相比,的确达到了新的高度和深度,有的却今不如昔,甚至全面放松了自己,退步了。为了促进博士后研究质量的提高,我们开始编辑出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博士后文丛》,现在出了第一卷,以后每年出一卷。每一位博士后,都要把研究报告的精华部分,以五万字的篇幅,编入文丛,这既是对自己的一个学术交代,也是接受学界的检验,接受社会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