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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收入论文精品(七篇)

时间:2022-11-23 11:28:59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税收收入论文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税收收入论文

篇(1)

关键词:中国,税收增长,理性认识

近一段时期以来,中国税收收入的快速增长甚至“超速增长”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如果我们将研究的视野放宽,从历史的角度来看建国以来中国税收收入不管从绝对额、在财政收入中的比重还是占GDP的比重,总体上都在不断增长,因此,近年来的快速增长作为这种长期增长趋势的一种延续和集中体现,似乎也无可厚非并有其合理性。但是,随着中国税收比重步人“最佳”区间,对于其未来走向我们应当有理性的认识。

一、对中国税收收入增长趋势的历史分析

(一)中国税收收入的增长趋势:绝对值角度

从表1和图1不难看出,建国以来,中国税收收入增长迅猛,从1950年的不足50亿元增长到了2005年的30000多亿元,增长了600多倍。尽管这一期间中国税收收入的总趋势是不断增长的,但并不能说其增长过程是一帆风顺的。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规定全国共设14种税收,为此后建国初期税收收入的稳步增长奠定了基础。1958年,随着国家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的基本完成,中国简化了工商税制,仅设9个税种,税收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受到削弱,导致此后数年间税收收入不增反降。“”期间,已经简化的税制仍被批判为“繁琐哲学”。1973年,对工商税制进行了进一步简化,仅剩7种税。这一时期尽管税收收入仍有所增长,但显然不能与国民经济的发展相匹配。

改革开放之后,国家的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税收的作用得到进一步的重视和加强。1980年、1981年中国相继公布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初步建立了一套涉外税收制度。从1983年开始,中国分两步实行了利改税改革,初步确立了企业所得税和产品税、增值税等流转税制度,税收收入增长平稳。1994年中国实施了分税制改革,初步建立了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公共财政体制,税收收入呈现跨越式增长。

(二)中国税收增长趋势:相对值角度——在中国财政收入中的地位变化

改革开放之前,中国实行的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国有经济占了很大的比重,国有企业上缴的利润在财政收入中占了很大的比重。从1953年开始实行“一五”计划、经济发展进入正常阶段,到改革开放前的1978年,中国企业收入占财政总收入的比重平均达到51.44%;这一时期,税收收入在财政收入中的比重平均不到50%,在1953~1975年间甚至低于“(国有)企业收入”。

改革开放之后,中国财政收入经历了由税收与企业收入并重到以税收为主的历史演变过程,这一变化也是中国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反映。1954~1979年,税收收入和企业收入在国家财政收入中的比重大约都在40%以上,企业收入的比重一度还要高于税收收入。从1980年开始,企业收入的比重开始迅速下降;1985年的利改税改革成为中国财政收入结构的分水岭(见图2),由此前的税收收人与企业收人并重转变为以税收收入为主;1985年企业收入比重下降到了1.74%,变成了微不足道的收入形式。从1994年开始,企业收入作为一种财政收入形式干脆就不存在了,税收成为中国惟一的基本收入形式。

从税收法治的角度来看,(国有)企业收入在政府财政收入中比重的下降也是必然的。为了防止政府利用政治权力获取超额的财产收益,形成对一般市场主体的不公平竞争,需要对政府拥有的经营性财产进行严格的控制和监督。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近代国家才被称为“无产国家”,“无产国家”必然只能凭借政治权力取得收入,因此才形成了所谓的“税收国家”,这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需要。

可见,中国税收比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达到今天这一比重殊为不易,应当珍惜,但因此就否认税收过快增长和过重税负可能对国民经济产生的不利影响也是不对的。

(三)中国税收收入的增长趋势:相对值角度——在中国GDP中的比重变化

由表2和图3不难看出,改革开放之前的近30年间,中国税收收人在GDP中的比重一般在10%-15%之间。这一时期中国税收收入的比重不高,是因为当时中国处于计划经济时期,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除了税收收入之外,还有国有企业收入,甚至后者的比重还要更高一些。因此,这一时期税收收入比重不高,并不代表中国当时财政收入的比重不高,政府从国民经济中的财政汲取能力差。1985年两步利改税改革之后,中国税收收人迅猛提高,达到了22.8%。应该说,这一比重是中国此前计划经济时期政府财政汲取能力的真实体现。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中国在城市对国有企业实行了“放权让利”的改革、改善企业职工的工资福利,在农村提高农副产品的收购价格、增加农民收入,所有这些措施都减少了国家的财政收入,集中体现在国家主要财政收入形式——税收收入比重的降低上。1996年,税收收入比重最低降到了10.2%。应当说,这一时期税收收入比重的下降是中国由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的必然结果,减少政府对经济的干预、重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必然会带来政府规模的缩小。然而,税收收入比重过低势必会削弱国家的财政实力、妨碍政府职能的实现,最终对市场经济的平稳运行产生不利影响。正是在这种背景下,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步建立,中国国民经济步人新的快速增长期,这时中国税收体制不失时机地进行了分税制改革,建立了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公共财政体制,税收收入比重从1996年开始稳步上升,2004年已经超过了18%。

税收收入的增长要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税收收入增长过缓不利于国家筹集财政收入,相反,税收收入增长过快,同样会对经济增长产生不利影响。1996年以来,税收收入的增速均快于GDP的增速(见表3),有些年份甚至接近GDP增速的3倍,特别是这一期间中国经济一度处于通货紧缩时期,经济增长乏力,在这种经济形势下所形成的税收收入的高速增长、甚至超速增长引起了社会各界的不解和非议。同时,考虑到中国除了税收收入外,政府收入中还包括大量的其他财政收入、预算外收入、制度外收入,这就不得不使人担心中国过快增长的宏观税负。当然,从长远来看,随着中国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税收收入比重有进一步提高的空间,但从短期来看,税收收入的增长应当与国民经济的发展相匹配,过快或者过慢都是不正常的。

二、对中国税收收入增长趋势的进一步认识

通过前文的分析我们发现,一般来讲,随着经济的发展,税收收入呈不断增长的趋势。但是,这种增长并不是没有限度的。换句话说,税收规模过小固然不利于经济的发展,而税收规模过大同样对经济发展是不利的;类似地,税收增长过缓无法满足政府对税收的需求,而税收增长过快同样会抑制经济的增长潜力。

(一)基恩.马斯顿的分析

早在1983年,前世界银行工业部顾问基恩.马斯顿(K.Marsden)选择了21个国家,采用实证分析方法,通过比较分析揭示了税负与经济增长的基本关系。他得出的结论是:低税国家人均GDP增长率高于高税国家;低税国家的公共消费与私人消费的增长幅度、投资增长率、出口增长率要高于高税国家;低税国家的社会就业与劳动生产率的增长幅度也要高于高税国家。税收占GDP的比重每增加一个百分点,经济增长率就会下降0.36个百分点。高税负是以牺牲经济增长为代价的,这几乎成了一条普遍的规律。

那么,一国的最佳税负水平是多少,或者说,税收收入增长到什么程度就应当适可而止、有所收敛了呢?世界银行1987年的一份调查资料显示,一国税负水平与该国人均GDP正相关,人均GDP260美元以下的低收入国家,最佳税负水平为13%左右;人均GDP750美元左右的中低收入国家,最佳税负水平在20%左右;人均GDP在2000美元以上的中等收入国家,最佳税负水平为23%;人均GDPl0000美元以上的高收入国家,最佳税负水平在30%左右。可见,中国近年来19%的税负已逼近中国的最佳税负水平,接下来应当是稳步增长,而不是继续“高歌猛进”。

(二)布坎南:怪兽模型

此外,学术界还对政府税收过快增长的合理性提出了置疑,有的学者甚至对此提出了尖锐的批判,认为现代政府税权的扩张并不是完全因为政府提供公共物品的内容和性质发生了变化,政府在税收增长的过程中,为了自己的利益,通过自己作为社会经济管理者的有利地位,攫取了不合理的税收。尼斯凯南(NiskanenWilliamJr.)认为,政府是一个有很多个人组成的经济实体,这些个人就是所谓的“官僚”。“官僚”在其任期内追求的目标就是预算收入的最大化。这样,作为“官僚”集合体的政府也总想尽量多的筹集收入、课征税收,尽量多地支出。可以说,政府课征税收和进行支出的欲望是无穷无尽的。

篇(2)

论文摘要:地方财政职能的实现需要一定的财权与之相匹配,分发挥税收组织收入的作用,优化税收收入结构,既要充分挖掘地区税收潜力,又要不破坏税收源泉的税收征管方式应该成为税务部门工作的重点。

地区经济的发展,需要税收的调节。因为一方面地区税收收人的多少直接关系着当地政府对基础设施投入力度,决定经济发展的后劲;另一方面税收政策能够调节产业结构和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很好地实现地区发展目标和方向。总之,税收收入与地方财政收入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是一个地区经济发展的晴雨表。加强税收管理,促进税收收入结构优化,并持续有效的增长,是当地经济发展必不可少的环节。为此,笔者结合近几年我区税收和经济发展情况,分析税收的收入结构,并对完善地方税收若干问题进行探讨,提出优化江北地方税收收入结构的若干政策建议,以便更好地掌握全区税收结构特点,实现税收与经济的协调发展,并为江北区经济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1 税收结构与地方税收收入

税收管理是指税务机关依照税法组织收人的管理手段。没有税收管理,税务部门将丧失依法征税的主动权,提高税收征管水平无从谈起,税收活动也就无法实现;加强税收管理,便有了依法治税、依法征管的基础,从而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税收收入的稳定增长才有了保证。

1994年实行分税制,国税和地税的收入及相关税种的分成,直接影响着地方税收收入和地方财政收入。税收管理的状况对经济有着广泛的影响。从税收收入的划分来看,地方政府的固定税收收入包括: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税、契税等;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享收入有: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加强税收管理优化地方税收收入结构得税、营业税、资源税等。以所得税为例,2002年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分成的比例是50%和50%,从2003年开始,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分成的比例就变成60%和40%。由此可知,在税收收入总量一定的情况下,税收收人结构的优化,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因此中性并带有弹性的税收结构,能够保证税收收入的合理有效增长;优化的地方税收收入结构,能够保证地方政府履行职能所需财力,对于促进经济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也是构建和谐社会,加强执政能力的重要保障。

2 江北地方税收收入概况分析

2.1总量增长情况

我国现行的地方税制模式是1994年分税制改革后建立起来的。目前,江北地方税收收人主要包括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建税及其他各税。统计数据表明,近年来江北地方税收收入一直保持较快的增长势头,1998年江北实现地方税收收入6552万元,到2007年地方税收收入猛增至185340万元,增长近28.3倍,年均增长率达45%。

江北地方税收收入占gdp的比重:1998年为3.51%,2007年为10.11%,最高的2004年为12.3%。按国际惯例,实现分税制的国家地方税收入占gdp的比重一般在7%以上,江北这一比重已达到国际平均水平。总之,无论是从绝对量还是相对量来看,江北地方税收收人都保持又快又好的增长势头。

2.2主要税种增长情况

江北地方税收收入主要税种包括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建税等四大类,其中,企业所得税收入已连续7年超亿元,营业税收入已连续5年超亿元。但是受近年来房地产业飞速发展的推动,房地产业、建筑业实现的营业税收人增长迅猛,目前营业税已经在总量上大大超过企业所得税,成为江北区地税收人的第一大税种。2007年,江北营业税收人为80392万元,占地方税收收入185340万元的43.38%;企业所得税收人为539l3万元,占地方税收收入的比重为29.09%;个人所得税收人为24835万元,占地方税收收入的比重为13.4%。可见,两个所得税和营业税两项收入占地方税收收入的比重已达到85%以上,成为江北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

值得注意的是,所得税在日、韩是地方税主体税种。如日本都道府县税收收入4o鬈来源于事业税,市町村税收收入中51%为居民税收入;韩国市郡级税也以居民税为主体税种之一。所得税适宜于作地方税的特点主要有:(1)税源潜力大;(2)依能课税,能更好体现公平原则;(3)较好地体现受益原则。江北地方税收收入结构的基本格局也充分表明所得税在地方税收中扮演的重要角色,在但将所得税作为地方税收的主体税种要求地方政府有较高的税收征管水平,这在一定程度上又限制了所得税成为地方主体税种的进程。

3 优化地方税收收入结构若干问题探讨

3.1主体税种选择

地方税主体税种的地位不是绝对的,一成不变的,而是应该依据经济发展水平,各税种的成长性,分阶段、动态地确定地方税主体税种。正确选择地方税主体税种是建设和完善地方税体系的重要内容,也是进一步优化地方税收收入结构的关键环节。地方税主体税种的选择应满足两个基本条件:税源充足稳固、税基具有普遍性。因此,基于江北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地方税制结构现状,并借鉴国际经验,现阶段可以选择、确立营业税作为江北地方税主体税种;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未来逐步将财产税和营业税作为江北地方税主体税种。

3.1.1营业税

从1994年分税制以来,除个别年份外营业税收人占江北地方税收收入的比重超过40%,居第一位。营业税依据明确、征收普遍,作为地方税的主体税种具有一定的稳定性。但是必须注意,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税制改革的深入,营业税征收范围将会逐渐缩小,其中运输、建筑等行业有可能划人增值税的征收范围。虽然随着增值税征收范围的扩大,营业税收入会有所下降,但是第三产业的发展,为营业税的征收提供了广阔的税源,加之征管手段的日臻完善,营业税仍将保持相当水平的收入规模。因此,营业税有望在较长一段时间内保持江北地方财政收入重要来源的地位。

3.1.2财产税

我国现行的财产税包括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契税等,以及尚未开征、酝酿实施的遗产税。随着经济发展和城市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农业人口不断涌人城市,普通住宅和其他房地产将不断增长,房产税税源充实稳定。同时,房产具有地点固定,不能移动、不可隐匿等特点,便于税收征管。随着“汽车时代”的到来,缴纳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人将越来越多,车船使用税的增长值得期待。随着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等交易的增加,契税也会呈现较快的增长势头。同时,中产阶层的兴起为开征遗产税奠定了客观条件,未来遗产税收入也很可观。因此,财产税具有税源的广泛性、征收的区域性和固定性等特点,征收成本很低,未来财产税必将成为地方税的主体税种之一。

3.2关注所得税

2002年以前,所得税(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是地方税的重要税种,也是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从2002年1月1日起,所得税改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不再属地方税种。从严格意义上讲,不能把所得税归为地方税体系,但研究地方税收收入又必须注意所得税问题。这是因为,随着个人收人的不断增长和内外资企业的规模扩张,地方最终能拿到所得税收人仍是相当可观的,完全排除所得税来研究地方税收收人结构的优化问题是不完整的。因此,随着经济的持续增长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所得税收人占地方税收收入的比重有望稳步提高。

4 优化地方税收收入结构的几点建议

4.1突出地方税主体税种

4.1.1巩固营业税

营业税作为现阶段江北地方税主体税种是由江北实际所决定的,确保地方税主体税种,尤其是营业税的稳定,是支撑江北地方财力的客观要求。因此,大力推进第三产业的发展,这不仅有助于产业结构的优化,而且对培育新的生财点、提高营业税收人乃至地方税收收入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4.1 .2统一房地产税

我国现行的和房产、土地有关的主要税种有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对内资企业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房地产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是区级固定收人,土地使用税是市、区县共享收八。这3个税种其实都和房产、土地密不可分,同属于不动产税性质。本着统一内外税制、简化税种的原则,有必要将这3个税种合并统一征收房地产税,并合理确定税率,使该税种能够随着房地产的增值而不断增加,使其成为区级收人主体税种,使区县的利益得到保证。

4.2改革税收计划分配方法

有必要改革税收计划分配方法,将税收改入增长与gdp增长挂钩,将gdp作为制定税收计划分配的主要依据、这样一方面可以增加税收收人增长的可信度,另一方面对宏观经济的健康运行可以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同时,各级政府要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培植新的税收增长点,例如支持第三产业和非公经济的发展,使其为地方税收增收提供更多的税源。

4.3既要狠抓重点税源,又要不放松一般纳税户

重点税源户纳税情况可以左右江北地方税收收人的整体形势,对税收收人任务的完成和稳定增长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抓住了它们,也就抓住了组织收人的“牛鼻子”。目前江北重点税源户纳税已占地方税收收人的50%以上,要随时了解和掌握重点企业的生产、经营及税款的实现、入库、欠缴等情况,努力提高其申报人库率。要通过抓重点税源,达到稳定和调控收入的目的。在狠抓重点税源的同时,要坚持抓“大”不放“小”。无论税源收人大小,都要十足收齐。要坚持“大税小税一起抓”的原则,在加强对主体税种征管的同时,继续加大对零散小税的管理,努力挖掘税收潜力。

4.4加强第三产业特别是新兴行业的税收管理

近几年尽管采取了许多措施,做了大量工作,但仍有部分领域管理偏松,存在税收死角,漏洞较大,而且随着经济的发展,还会出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今后要进一步拓宽视野,加强税收政策研究,按照税法规定,不断拓展征税领域.要研究制定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特别要加强对邮电通信、金融证券、房地产、广告咨询、饮食娱乐等领域和高消费区、高收人群体的税收征管,以第三产业税收的较大幅度增长,来推动整个江北地税收人的稳定增长。

篇(3)

论文摘要:面对“收入中心说”给税收管理带来的负面效应、征管质量考核中指标体系不够完善以及纳税中报方式陈旧,税源监控管理弱化,公平原则无法在税务管理中得以体现等问题,如何进一步完善税收考核指标体系,实行专业化环节管理,是税收管理实践中亟待解决的一个课题。

要建立起一个适应信息时代要求,符合“WTO”运行规则,具有中国特色的科学、严密、规范、高效的税收管理体系,就必须要淡化税收收入计划任务管理,强化税收管理质量考核,实现信息化支持下的专业化分工、流程化操作、环节化管理,推进依法治税。本文将就如何改进我国税收管理工作作一初步的探讨:

一、完善税收收入任务管理,逐步建立淡出机制

“WTO”运行规则,要求税收注重体现一种“公平”与“中性”原则,强化依法行政,淡化税收收人指标考核,正确处理好税收收入计划任务与“依法治税”的关系,可采取以下改进措施:

1.增强税收收入计划的科学性。在确保税收收入计划任务时,要紧密结合经济形势的变化,科学预测税源,改变现行的“基数增长法”,以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为原则,根据税收收入的增长与GDP增长的相关关系,将GDP指标作参考,运用弹性系数法和税收负担率法,来科学合理地编制税收计划指标。

2.改变现行税收计划考核办法,实现税收计划数量考核逐步向税收征管质量考核的转变,把是否依法治税作为一项主要的考核内容。

3.避免税收任务下达时的层层加码,国家在下达税收计划任务时,应考虑了各种相关因素,应将其指标作为各级地方政府的参考性的指导性指标,尽量避免地方政府脱离实际,层层加码,造成更多的负效应。

二、健全税收质量考核体系,实行全面质量考核

顺应依法治税和信息时代的要求,现阶段必须健全和完善税收征管质量考核,实行全面质量管理,主要应采取以下几点措施:

1.增加考核指标,扩大考核范围,应制定属于税务机关职权范围内,经过主观努力可以达到的考核指标,如:增设“征管档案管理合格率”“执法程序规范率”“执法准确率”,变“税务登记率”为“税务登记准确率”和“未登记处罚率”,改“申报率”考核为“申报准确率”及“未申报处罚率”考核。

2.简化考核办法,细化指标口径,规范指标台帐。要对各考核指标的取数口径进一步细化,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统一,以体现一致与公平,同时根据各指标的不同,设计统一的标准化考核指标明细台帐,便于考核时的人为操作,提高考核刚性,考核宜采取日常登记台帐,季度生成指标,年度上级检查的办法。

3.提高各类数据采集与考核指标生成的科技含量,逐步形成信息技术条件下有效的考核指标体系,科学的指标考核办法,公平的考核激励机制,制定严格的执法责任追究制度,把征管质量考核与目标责任制考核结合起来。

三、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推进征管方式改革,实现税收管理的信息化与社会化

目前,我国税收征管方式与国际发达国家相比还较落后,税收征管大多以手工操作为主,手工操作的缺陷就是成本高、效率低、税收流失严重。借鉴国际先进经验,结合我国目前税收管理实际,笔者认为:在我国,应加快应用信息化技术,建立一套功能齐全信息共享的税务管理信息系统,大力探索推行各级征收单位征管数据库的集中,在市(地)范围内建立起集中统一的征管数据库,为税务机关异地征收、纳税人异地申报纳税创造条件,从而便于获取和掌握全面、正确的信息,实现正确决策,提高税收政策实施的水准和质量。同时,在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双方,应加快办税和管税手段、方式的改革进程。即与纳税人、金融机构进行了三方计算机联网并通过互联网和电话中继线,在有条件的企业中推行了网上办税并对规模较小、不具备网上办税的企业甚至个体纳税人中推行Ic卡申报、软盘申报和电话语音办税等多元化申报方式,使企业和个体户只要上网、通过磁卡或拨打办税电话便完成申报、缴税、政策咨询、涉税举报等项事宜,开展多元化的申报方式,给纳税人办税极大方便,不仅可简化办税程序,降低办税成本,而且使申报审核、税款征收、受理咨询等大量事务性工作,全部由计算机进行处理,减轻了税务人员的工作量,也实现集中征收,极大地提高了税收管理效率。

篇(4)

一、宏观税收负担水平的界定:影响因素与国际经验

(一)宏观税收负担水平的影响因素

宏观税负是指一个国家的总体税负水平,一般通过一个国家一定时期内税收总量占同期GDP的比重来反映。

论文百事通准确把握一定时期的宏观税负水平,需要全面、充分、科学地考察和分析影响宏观税负水平高低的因素,从中找出规律性的认识,正确处理宏观税负与这些影响因素之间的关系。一般说来,一定时期的宏观税负水平高低的决定因素主要有经济增长水平、政府职能范围和政府非税收入规模。

1.经济增长水平因素。一个国家一定时期宏观税负水平的高低与经济增长水平正相关。经济增长水平愈高,社会产品愈丰富,人均GDP的水平就愈高,这样税基就比较宽广,整个社会税收的承受能力就强。因此,经济增长水平较高的经济发达国家,其宏观税负水平要高于发展中国家。从理论上讲,宏观税负水平增长应与生产力发展水平协调同步。据有关专家测定,西方国家税收收入增长对GDP增长的弹性系数通常大于1,而这一弹性系数在我国保持在0.8左右是比较合适的。

2.政府职能范围因素。一定时期宏观税负水平的高低取决于政府职能范围的大小。政府职能范围宽、事权多,需要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数量就多,宏观税负水平就应高一些,反之则低。现代社会中政府的规模和作用范围日益扩大。政府职能范围拓展,必将使政府支出的规模不断膨胀,要求有较大规模的税收来支持,这样必然要求宏观税负水平不断提高。在税收收入成为政府主要收入来源的情况下,我们可以用一定时期财政支出占税收收入的比重来反映税收对政府履行其职能的支持程度。根据灰色模型的测定量,税收规模对政府履行其职能提供稳定的支持,一般应满足:-0.03<政府职能税收支持的发展系数<+0.03.

3.从非税收入规模因素。税收并不是政府筹集财政资金的惟一方式和渠道。在衡量宏观税负水平时,需要考察政府通过非税方式取得的收入规模的大小。因为一定时期内整个社会创造的可供分配使用的GDP是一个定量,政府的各种收入都来源于当期社会所创造的GDP,在满足政府一定支出需要的情况下,通过非税形式取得的收入规模大,通过税收取得的收入规模必然减少。在我国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以上缴利润代替税收,从而导致税制结构简单,税收数量减少,财政收入中企业利润的份额大,而税收的份额则相应少,宏观税负水平也随之较低。但是合理的税负,则要求税收收入与非税收入相结合,统筹安排。从各国财政收入构成看,都有或多或少的非税收入。如日本、美国、法国、荷兰、加拿大、英国、澳大利亚等国中央政府的非税收入占税收收入的比重都在10%左右。发展中国家非税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重约为15%~25%.所以,税收负担并不是纳税人的全部负担,政府取得财政收入也不仅仅只有税收一种形式。要保证宏观税负水平合理化,首先应保证政府收入形式规范化。按照灰色模型的测定量,在政府收入形式较为规范的条件下,实际税收状态与税收基本能力的发展系数的差距应小于0.03.

(二)宏观税收负担水平的国际经验

早在1983年,原世界银行工业部顾问基思?马斯顿采用实证分析方法,选择21个国家,通过比较分析揭示了宏观税负水平与经济增长的基本关系。他得出的结论是:低税国家的人均GDP增长率、公共消费与私人消费的增长幅度、投资增长率和出口增长率、社会就业与劳动生产率的增长幅度均大于高税国家。税收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变量关系是:税收占GDP的比值每增加一个百分点,经济增长率就下降0.36%.高税收负担是以牺牲经济增长为代价的,这几乎成为一个普遍的规律,而对低收入国家来说,提高宏观税负水平对经济增长的影响尤为明显。税收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是各国在确定宏观税负水平时非常重视的一个重要因素。通过对各种类型国家宏观税负水平的比较分析可以看到,西方发达国家的宏观税负水平是逐步上升的,目前的平均水平为30%以上;发展中国家税负平均水平一般在16%~20%之间。

按照税收与经济增长关系理论进行综合分析,从发展中国家税负水平的一般情况看,15%~25%这个区间的宏观税负水平较为适宜,比较符合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状况和平均利润水平。

二、我国宏观税收负担水平的分析

(一)宏观税收负担水平与经济增长水平的比较

一般认为,随着生产力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一个国家人均GDP水平增加,宏观税负水平也不断提高。我国人均GDP水平自1991年以来一直保持着6%以上的年增长率,是宏观税负水平提高的基础。但是由表2可见,从1994年以后,税收占GDP比重的增长要高于人均GDP水平的增长速度。我国税收收入增长对GDP增长的弹性系数在1996年以前是小于1的,即税收增长速度低于经济增长速度。从1996年开始,税收收入增长对GDP增长的弹性系数超过1,在2005年达1.285.从税收收入增长对GDP增长的弹性系数的变化,可以明显地看出近几年我国宏观税负在多年下降滞后转向升高趋势,具有一定的恢复性质。但是,这一上升的过程恰好发生在经济增长速度下降时期,与宏观经济调控的方向相背离。

(二)宏观税收负担水平与政府执行职能需要的比较

我国尚处于经济体制转轨时期,政府和市场的分工尚不完全清晰,政府职能的界定还存在不规范之处,这需要通过深化改革来调整。但应看到,虽然我国财政收入逐年增长,仍不能完全保证政府职能部门运转及公共支出的基本需要。不少基层政府仍是“吃饭财政”。我国财政在增加农业、科技、教育等重点支出方面虽然尽了很大努力,但仍然难以满足各方面发展的需要。以教育为例,我国财政用于教育的支出占GDP的比重1994年为2.19%,到2005年为2.54%,仍然大大低于世界平均水平。从发展的需要看,随着人均GDP的增长,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需求也会不断地增加,公共支出占GDP比重的不断扩大已是被许多国家发展实践证明了的一个规律。目前我国在改善人民群众生活环境、缩小地区发展差异、促进要素流动、提高国际竞争能力等各方面都对公共支出水平有着越来越高的要求。

我国财政除了公共支出增长的压力以外,还存在着相当大的潜在的财政支出负担。多年的国债已经积累到相当规模,每年的国债还本付息支出已经占了财政收入一个不小的比例。虽然1997年以后国债规模的扩大与宏观经济调控的需要有关,并不完全是因为财政困难所致,但是财政每年要承担相当数量的国债还本付息任务。以2005年为例,国债还息支出达730亿元,占财政支出的13.2%;国债还本支出为1579.82亿元,占当年债务收入的37.8%.在新的社会保障制度运行和人口的老龄化过程中,为支付改革前参加工作的老职工的社会保障开支和承担越来越多的老龄人口的社会保障负担,也形成财政潜在负债。冲销部分国有银行呆账和地方政府偿还债务也将是财政不可回避的一个负担。从这些方面看,我国目前税收占GDP比重水平与政府职能履行所要求的财力水平是不够适应的。

(三)宏观税收负担水平与企业负担的比较

宏观税负水平与企业税负有关,但两者又是不同的。企业税负水平主要取决于其适用税种的实际税率的高低,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企业税负水平的高低是影响宏观税负水平高低的基础性因素。宏观税负水平除了受税种和税率的影响之外,还受到税基和税源范围的影响,即使税种和税率不变,甚至有所减少和下降时,如果税基和税源扩大,也有可能导致宏观税负水平上升。如欧盟各国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持续采取降低税率的措施,但其宏观税负仍不断上升,欧盟经济货币联盟区域2005年税收占GDP比率高达45%,使宏观税负达到历史新高,比美国和日本高出14%.其原因就是欧盟各国在降低税率的同时,采取了扩大税基和加强征管的措施。因此企业的税负轻重并不能简单地看这个国家的税收/GDP比率,而且要看这个国家基本税种的税率。

我国近几年宏观税率上升,但企业基本税种的名义税率并没有变化,工商税收各税种的法定税率仍然保持在1994年税制改革时的水平上。企业的实际税率则是有升有降,一方面由于财税部门加强税收征管,纠正地方政府随意减免税收等措施而使实际税率上升;另一方面,1994年以来政府也出台了一些新的税收优惠措施,如对高新技术产业的税收优惠、对西部地区的税收优惠、提高出口产品的退税率等,则起到了降低企业实际税率的作用。当然,在不同产业、不同类型企业之间,实际税率的这种升降分布是有所不同的。因此,比较客观地看,近年宏观税负上升的主要原因并不是增加了企业的税负。

通过上述分析,作者得出以下几点结论:(1)我国政府制度内的收入(指预算内和预算外收入的总和)占GDP的比重与国际上相近经济发展水平的国家接近,尚在正常范围内。但是还存在相当大的制度外政府收入,加大了政府实际集中资源的比例。(2)我国宏观税负上升的过程中,企业的法定税率并未提高,总体上讲是属于恢复性和发展性的上升。但是企业确实存在基本税率较高与制度外非规范负担过重的问题。(3)虽然宏观税负上升,税收收入有了较大的增长,但政府为执行基本职能和满足基本公共需要的财力仍然存在不足现象。(4)我国近年税收收入的增长速度高于GDP的增长速度,税收弹性系数提高较多,与经济低速增长时期扩张性财政政策目标之间存在一定的矛盾。在这种情况下,我国宏观税负水平的合理化并不单纯是税率水平调整的问题。

三、我国宏观税收负担水平的理性选择

宏观税负合理水平的选择首先要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我国目前还没有脱离发展中国家二元经济结构的特征,人均GDP水平比较低,这说明社会的剩余产品率还不高,难以提供更多的税收收入,因此宏观税负水平不宜过高。据世界银行的调查资料显示,一国宏观税负水平与该国人均GDP呈正相关,人均GDP在260美元以下的低收入国家,最佳宏观税负为13%左右;人均GDP在750美元左右的国家,最佳宏观税负为20%左右;人均GDF在2000美元以上的中等收入国家,最佳宏观税负为23%;人均GDP在10000美元以上的高收人国家,最佳宏观税负为30%.参考国际经验,就政府制度内收入占GDP比重这一意义的宏观税负来说,我国应选择在20%左右。如果政府制度内收入中的非税收入占5%左右,则税收收入占15%左右比较合适。

我国税收以流转税为主体,企业是税收的主要提供者,企业纳税人的承受能力是宏观税负合理水平选择的重要依据。由于国有企业改革尚未完成,全社会经济增长模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的转变尚未完成,加上近几年世界经济不景气,国内经济增长速度放慢,企业经济效益不佳的局面近期难以彻底改观,企业的承受能力是有限的。因此宏观税负的上升应以不增加企业税负为基本前提,并且应为减轻企业的税外负担创造条件。

从政府履行职能所需要的财力来看,实践已经证明前几年占GDP1l%左右的税收收入无法满足各级政府提供基本公共产品和调节经济的需要,还造成了对预算外收入和制度外收入的过度依赖,带来了管理上的困难和资金使用效率的低下。从发展的趋势看,社会对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需要会随着人均GDP的提高而增长,在体制改革过程中社会保障压力会增大,税费改革等整治政府制度外收入的措施都需要一定的政府财力条件,因此,政府制度内收入占GDP的比重回升到20%左右也是必要的。

综合我国生产力的水平、企业效益状况及政府履行职能的需要,参考宏观税负水平界定的国际经验,在整顿政府收入渠道,取消制度外收入,理顺税费关系和加强税收征管的基础上,将我国制度内政府收入的宏观税负水平保持在20%左右,税收占GDP比重保持在15%左右是合理的。在宏观税负的变动趋势上,应当使其能够随着GDP的增长而提高,即将税收弹性系数保持在1以上,但不能过高。

四、我国宏观税收负担水平的优化途径

(一)整顿政府收入渠道,理顺税费关系

在政府存在大量非规范的制度外收入的情况下,宏观税负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失去实际意义,即使降低税收占GDP的比重,也不一定能够减轻企业和纳税人的实际税负。在总体负担较高的情况下,很多人提出减税的主张,而实际上如果采取只重视减税,而忽视对制度外收入的整治,结果只会导致分配秩序的进一步混乱和加重企业的负担。因此,彻底整治政府收入渠道,理顺税费关系,减少非规范的制度外收入是我国宏观税负水平合理化的首要任务。

由于各种乱收费是造成我国税收收入占GDP比重低,而政府部门实际集中财力占GDP比重高,企业负担重的主要原因,解决目前政府收入形式不规范的混乱局面,关键是理顺税费关系,建立起以税收收入为主,收费为辅,税费并存的财政收入运行机制。理顺税费关系必须在合理界定政府职能范围的基础上,对现行名目繁多的收费项目,根据其不同的内容实行取消、改税、规范和转制措施:(1)取消非规范的制度外收费;(2)将具有税收性质的基金和收费,通过扩大现有税种税基或设置新税种的办法实施“费改税”;(3)在取消不合理收费、对一部分收费项目实行“费改税”的基础上,对需要保留的收费项目,国家通过法律法规予以规范,保留的收费项目应严格限定范围,并实行公开化;(4)结合政府职能的转变,使经营性的事业收费转向市场。

(二)调整税收结构,规范税收优惠政策,严格税收征管

由于我国同时存在企业承受能力弱和政府财力不足的矛盾,实现宏观税负合理化,关键是要在不加重企业负担的前提下,保证政府履行职能的需要。为此,需要完善和调整现行的税收格局,规范税收优惠政策,严格税收征管,以增加税收收入。

完善和调整税收格局主要应合理扩大部分税种的税基和扩大非企业税收。如适当扩大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可以先扩大到交通运输业;扩大消费税、资源税、个人所得税、耕地占用税等税种的征税范围。提高目前低税或无税的产业部门和某些经济行为的税收贡献率,如适当提高第三产业的实际税负。强化个人所得税,在增强收入调节功能的同时,提高居民缴纳税收的比重,改善税收格局。可以通过逐步完善法人支付个人收入申报制度和个人财产、收入申报制度,强化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制度。同时随着改革的深入和居民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结合完善地方税体系,开征一些新的地方税税种,如财产税、遗产税和赠与税等。

过多的税收优惠以及由于税收优惠管理不严而衍生的任意减免税、越权减免税,是以往我国税收占GDP比重过低的一个重要原因,同时也影响了税收的公平性,不利于进行公平的市场竞争。继续清理过多的税收优惠规定、严格税收优惠管理,是增加税收收入、保持合理的宏观税负水平的必要措施。各级政府应改变靠减免税收来促进经济发展的思路,规范和完善目前对各种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沿海沿边开放城市实行税收优惠的政策,纠正这些地区竟相以税收优惠和减免税来吸引投资的做法。税收优惠和减免税应体现国家的产业政策。税收优惠的方式,除减免税外,应主要采用加速折旧、投资抵免等形式。杜绝任何税法规定之外的税收优惠和减免税。要坚持依法治税,强化税收征管,减少税收流失,保证税收政策目标的实现,保证税收收入的稳定增长。

(三)宏观税收负担水平与宏观调控政策的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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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税收是国家财政的基本来源,扩大税源、增加税收是国家财税管理部门的主要任务。然而,在利益的驱动下,很多企业都绞尽脑汁地要减轻税负,于是就产生了避税和节税行为。本文从基本概念和特征入手,对避税和节税进行比较分析。

一、“避税”的概念和特征

1基本概念

避税,即税收规避的简称,指纳税人利用税法上的漏洞或税法允许的办法,通过对经营事项进行事先筹划,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达到减免税负的目的。

各国对避税概念的理解可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避税,是指纳税义务人为减轻税负所采取的一切行为。进一步可将其分为正当避税和不正当避税1,其中正当避税也称合法避税,是指纳税人依据税法规定,作出符合税法宗旨并能减轻纳税义务的行为;不正当避税则指行为人利用税法漏洞,通过人为的安排,减轻税负的行为。

2特征

(1)非违法性。避税是一种非违法行为。

(2)提前性,亦称前瞻性。即在纳税前,就需要对经营过程的中涉税行为进行相关的筹划和安排。

(3)受益性。其中有两层含义,一是低税负,例如运用低税率,可以降低企业的税收成本,二是延长纳税时间,将纳税期推后,可以间接减轻税收负担。

(4)权利性。避税实际上是纳税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合理地运用税法所赋予的权利,来实现减轻税负的目的。

二、“节税”的概念和特征

1基本概念

节税,是指纳税人采用合法的手段减少税款,即税款的“节约”。它是指在税法规定范围内,当有多种纳税方案可选择时,纳税人以税收负担最低为标准来进行选择。

节税行为因符合税法宗旨和政策意图,因此常为各国政府所鼓励和提倡。

2特征

(1)合法性,节税是通过对税收法规进行分析研究后,作出的优化税收的选择。

(2)符合国家的政策导向。从宏观经济调节来看,税收是调节市场经济以及生产者、消费者行为的有效的工具,政府通过税收政策,引导纳税人的生产、消费行为,以实现政府调控经济,引导消费的目的。

(3)普遍存在的经济现象。各国在制定税法时,都会制定一些优惠政策,这些政策为纳税人的节税行为提供了前提,使得节税行为具有普遍性。

(4)形式多样性。税收政策在地区、行业或者企业之间存在着差异,差异越大,那么纳税人的选择余地就越大,节税的形式也就越多。如利用地区差别、科技含量差别、出口优惠等,都具有可行性。

三、“避税”和“节税”的区别与联系

1从立法角度看,二者内涵不同

节税具有合法性,而避税有非违法性。节税顺应立法精神的,而避税则违背立法精神。避税是以不违法的手段达到减免纳税义务的目的,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危及国家税法,导致国家财政收入的减少,间接影响税收制度的公平性。

2从宏观经济角度看,二者对经济、社会影响不同

企业选择节税,会造成政府税收收入的暂时减少,但从长远来看,企业通过节税,会获得更多的收入,这样使生产者有更高的积极性以及更多的资金去再投资,形成一个良性循环,政府可以通过扩大税基而获得额外的税收收入。同时,普遍推广节税有助于国民纳税意识的提高,促进纳税人学习和研究税法。

避税在形式上与偷税截然不同,没有公然违反税法,但它也是利用税法和国家政策的“漏洞”和缺省环节,使得国家税收收入减少,妨碍了税收职能的发挥。同时,避税会影响纳税人的心理平衡,使得一些纳税人会朝着有政策漏洞的行业、部门去生产、投资,不利于社会产业结构的优化,甚至会引起经济的不正常发展。

3从微观经济角度看,二者对企业的影响不同

节税可以减轻纳税人税收负担,是获得税后利润最大化的正确途径。企业进行节税筹划活动,可以增强企业对资金管理的能力和水平,提高企业自身的经济效益,有利于企业的发展壮大。

避税是以现行税收制度存在的漏洞为前提,如果税收政策变化,一定会影响企业的税收状况,进一步影响企业的现金流,因此,税收政策的不确定性会使企业不能进行长期的生产发展计划,导致生产计划的短期性。一旦税制完善,企业便束手无策,难以应付市场经济中的不确定性。

4从国家的角度看,政府对二者持有不同态度

在很多国家,政府部门都提倡企业进行节税筹划,这样可以减轻企业税收负担,提高企业生产经营的积极性,从而又间接增加了国家税收收入,是一种政府于企业的双赢选择。因此国家应在这方面积极宣传,让纳税人了解、认识节税筹划。

避税,是一种国家不提倡的行为,虽然目前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明确提出反对,但由于避税的非违法性以及对经济的不利影响,我们还是应该自觉的反对这种行为。政府部门应该不断改进和完善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科学合理地设计税种,构建一个完善的税收体系;同时出台相关的反避税方面的法律法规,提高税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征管稽查水平,才能制止避税的有效办法。

5避税与节税的联系

(1)主体相同,都是纳税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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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新公共管理 ;民生税收; 税收收入 ;瓦格纳定律 ;实证

一、问题的提出

市场和政府的关系是公共经济与公共管理等相关领域永恒的主题。党的十以来,该命题在国家治理理念下依托财税机制被科学重申,“更加尊重市场规律、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建立健全现代财税制度”等一系列改革要求,反映了执政理念和执政水平的不断优化。具体到税收领域,依托瓦格纳定律模型对近年来样本国家及中国税收收入变化趋势进行实证分析,对进一步科学厘定政府和市场关系及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具有深远意义。瓦格纳定律由德国财政学家瓦格纳在1882年提出,历来被解释为财政支出规模与经济增长呈正比关系。新公共管理理念源自国际经验,从合理限定政府边界的视角对政府与市场关系进行重构,重在矫正政府越位。民生税收理念则立足于中国国情,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从政府责任出发对政府与市场关系进行反思,重在矫正政府缺位。从新公共管理理念出发,实证分析我国不同税种税收收入是否具有瓦格纳特性,并从实践中总结税收结构变迁规律,同时结合中国国情所强调的民生税收的价值追求,对中国税制结构提出针对性优化建议,这是对十理念的有机结合与紧密呼应。瓦格纳定律数学模型是本研究的路径依托。瓦格纳定律的核心观点概括如下:随着经济不断发展以及人均所得不断提高,社会需求也在不断增多;为了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需求,公共部门的活动也会不断增多,进而要求财政规模不断增大。事实上该观点成立必须要有一个假定前提,即不断增多的社会需求只能由公共部门来满足。这一前提否定了社会需求还存在其他满足方式这一客观事实。而滥觞于19世纪70年代末并迅速席卷全球的新公共管理运动,用事实证明了市场机制也能够有效满足某些社会需求。面对这样的事实,瓦格纳定律对于当前财政管理实践的指导明显暴露出力不从心的局限。而除了财政支出规模外,财政规模的另一对称外延乃是财政收入规模。立足于新公共管理运动背景,将财政收入指标纳入瓦格纳定律的经典模型进行印证,结果是否能够与支出视角的实证结论相吻合,成为本研究的逻辑起点和目标指向。最重要的是,通过对新公共管理运动以来世界各国不同税种税收收入的瓦格纳特性分析,不仅在实践上有利于从国际视野的高度为中国结构性减税提供外部经验支持,而且在破除“瓦格纳定律”迷信的基础上探讨中国税收结构优化,有利于丰富与深化中国特色的公共财政理论。

二、中国税收收入的瓦格纳特性检验

立足于中国国情,对照新公共管理运动价值取向,我国的结构性减税改革事实上与新公共管理运动“小政府”的价值理念高度吻合,按照新公共管理的价值逻辑,可以推知财政收入规模变化趋势应该呈收敛或平稳态势,但实际情况正好相反,中国近年来的财政收入增速以超越GDP增速的状态持续上涨,引发了广泛的社会关注。在这种宏观背景下,对中国税收收入进行瓦格纳检验,有利于反思中国税制改革问题及寻求未来调整的方向。本文将新公共管理运动与中国实践相结合,使用中国1994-2015年的统计数据,依托瓦格纳定律的经典数学模型依次进行ADF检验、协整检验和Granger因果检验,检验的具体计算过程均通过专业软件Eviews6.0完成。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瓦格纳定律有六个数学表达式(详见表1),但都是以财政支出指标为自变量,本研究以税收收入指标替代财政收入指标,第二个数学表达式没有对应指标,需要剔除,因此税收收入的瓦格纳数学表达式只有五个。就选用数据的起止时间而言,之所以选择1994年作为起点,是因为中国财政体制在该年正式施行了分税制,经济上的民主和分权在制度层面得以实现,而瓦格纳定律的内在假定条件之一即民主体制;除此之外,这一阶段还是中国开始关注并效仿西方新公共管理改革的时期,以1994年为起点亦与新公共管理背景相吻合。选用的所有数据均来自相应年份的《中国财政年鉴》,并换算为以1994年为基期的真实值。指标说明如表2。为节省篇幅,以下正文仅列出对指标总税收T的实证检验结果①。根据研究方法的基本要求,首先对指标LGDP、指标LT、指标LAT、指标LRT以及指标LAGDP各自数据进行ADF检验(相关结果详见表3)。表3结果显示,在5%显著性水平下,税收T各指标的对数与GDP的对数不能同阶平稳,不可直接进行回归,否则得出的结果将不可靠。下一步须对其一阶差分序列进行ADF检验。如表4显示,所有变量均为一阶单整序列[I(1)]。同阶单整序列满足了协整分析的前提条件。运用Engle-Granger两步法进行协整检验。结果如表5。表5数据显示,协整分析的残差序列平稳,证明相关被解释变量与GDP指标之间具有长期协整关系。依托瓦格纳定律五个数学表达式,对中国总税收与GDP这两个变量进行Granger因果检验(详见表6)。考虑4期滞后,相伴概率P值小于0.1即可认为拒绝两个指标不具有特定方向因果关系的原假设。根据表6数据,被检验的五个表达式在不同滞后期内由GDP至T方向的单向因果关系都成立,其经济含义即中国税收总收入在规模的趋势变化上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在增大,中国总税收规模具有瓦格纳特性。由表7可看出,中国税收各指标中,仅有4个不具有瓦格纳特性,分别是营业税(T2)、消费税(T3)、个人所得税(T5)与房产税(T7)。除此之外,其他所有税种都具有瓦格纳特性。

三、新公共管理及民生税收视角下中国结构性减税的深化

(一)中国结构性减税存在的问题。由上文实证分析可以看出,在新公共管理运动背景下,中国分税种指标绝大多数呈现出了不应该出现的瓦格纳特性。进一步进行规范分析,具体问题涉及两大方面:一是中国税收规模增长出现了刚性趋势,二是中国税收结构出现了价值偏差。从税收规模角度来看,1994年税制改革后到2007年,税收总量保持了10余年的高增长(图1)。在此时期,税收增长保持了18.4%的高速度,超出相应时期GDP增速。究其原因,除了经济发展和征管技术优化之外,税制体系中存在的重复课税也是重要原因。就流转税而言,2009年之前的生产型增值税制度,由于对设备的重复征税导致法定税基远远大于理论增值额,加之营改增前增值税与营业税并行导致的增值税抵扣链条中断,造成流转税的重复征税;同时,2016年5月1日之前增值税与营业税长期并存的局面,不仅由于营业税自身制度缺陷导致重复征税,还因导致增值税抵扣链条中断加剧了重复征税的程度。就所得税而言,对投资产生的资本利得存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双重课税。多方面原因共同作用,导致税收增速超过GDP增速。图1还显示,2008年到2016年,中国税收增长明显呈现为先降后升再降的波浪型。2008年,税收增长速度为18.9%,2009年迅速跌至9.8%形成谷底,2010年则又迅速回升至23%的水平,2011年保持平稳,2012-2016年则持续下降。究其原因,2008年由于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中国经济增长进入下行通道;与此同时,为了应对金融危机,中国推出结构性减税政策。两方面原因共同作用,导致税收增速在2009年出现骤跌。随着积极财政政策的推行,中国的经济增长获得有效推动,加之税收征管的强化,使得税收增速又于2010年回升并于次年保持了基本稳定。2012-2016年税收增速出现下降,其制度原因是结构性减税尤其是营改增大力推进,导致减税效应明显。从税收结构角度来看,中国虽然在新公共管理运动中强调科学厘定政府与市场的边界,大力提倡市场作用的有效发挥,但由于税制改革过于关注对经济增长的刺激,而相对忽略了对民生、公平等的践行,导致税收结构出现价值偏差。主要问题表现为:一方面,税制改革的公平性有待进一步加强。新公共管理运动典型国家的税制改革证明,对于公平的追求应作为税制优化的基本原则,各国实践也证明了改革的效果。而我国税制改革更多是从刺激经济的角度出发,偏重于效率。另一方面,具体税种的调节作用发挥不够理想,比较突出的有消费税征税范围过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杂乱、个人所得税收入分配调节效应较弱、房产税调节能力薄弱等问题。另外,现行分税制下营改增后地方税体系缺失问题也非常突出。综上所述,中国结构性减税进入深水区,如何使其更有效促进财税体制作为国家治理基石的核心作用,须进一步加强相关研究与思考。(二)中国深化结构性减税的政策建议。针对以上问题,综合考虑新公共管理运动及民生税收的要求,将国际税收改革经验与中国现实情况有机结合,中国深化结构性减税可从以下三大方面进行努力:第一,优化增值税制度。营改增作为最大的结构性减税,实现了税制完善效应、减税减负效应、经济优化效应和改革促发效应。截至目前,营改增全面推开一年有余,实践中尚存在制度优化的余地。另外增值税制度原生的缺陷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抵消改革效率,为了避免这种后果,应对增值税制度优化进行深入思考。第二,优化所得税制度。新公共管理的价值理念要求政府尽可能少干预市场,反应在税收制度上,企业所得税制度应注意向“宽税基、低税率、少优惠”方向转变,尽可能减少税收制度对企业运营直接诱导,保证税制的中性。民生价值理念对个人所得税制度影响直接,应尽快落实个人所得税由“分类”向“综合”模式过渡,以高效发挥个税的收入分配调节功能。第三,其他税种优化。新公共管理理念要求政府科学适度地发挥应有职能,落实到政府不同层级上,中央和地方的关系优化是其应有之意,将之与税收制度优化结合,地方税体系的优化是其着力点。另外,民生税收的价值理念涵盖对资源环境的关注,环境保护税、消费税、资源税等相关税种之间的配合优化,也应成为当前重点。

综上所述,在新公共管理与民生税收二维视角下,我国新一轮结构性减税可以通过具体税种的制度完善,有机整合不同税种的不同优势,使税制结构进一步完善,调节作用更加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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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马海涛,肖鹏.中国税制改革30年回顾与展望[J].税务研究,2008(7).

篇(7)

    [论文摘要]在我国的税收实践中,虽然纳税人是导致税收流失最主要的方面,但由于征税人方面的原因而导致的税收流失也不客忽视。运用预期效用理论,对税务人员的违规行为进行建模分析的结果表明,应加强对税务人员的管理,以防止和减少因税务人员的违规所导致的税收流失。

    税收流失是指各类税收行为主体,以违反现行税法或违背现行税法的立法精神的手段,导致实际征收入库的税收收入少于按照税法规定的标准计算的应征税收额的各种现象和行为。在我国的税收实践中,虽然纳税人是导致税收流失最主要的原因,但由于征税人方面的原因而导致的税收流失也不容忽视。征税人是相对于纳税人而言的,它是指代表国家行使征税权的各级税务机关以及税务人员,本文所关注的是税务人员的行为。

    一、对一个简单的税务人员违规行为模型的简要述评

    在分析税务人员违规行为对税收流失的影响方面,我国已有学者在借鉴国外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建立了一个比较简单的税务人员违规的模型。该模型为(s+B)(1一P)+(s—M)P>S,其中:S表示税务人员的薪金收入;B表示违规收益,即税务人员由于违规行为所获得的收益;M表示税务人员违规行为被查获后受到的处罚,包括罚金、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等形式;P表示税务人员违规被查获的概率。该模型简单给出了税务人员违规的前提条件为B(1/p一1)>M,而制止税务人员违规行为发生的前提条件则为B(1/p—1)<M。同时得出,税务人员是否实施违规行为取决于违规收益、对违规行为的查获概率和对违规行为的处罚程度。梁朋在《税收流失经济分析》的专着中对这一模型进行了更为详细地探讨,并对税务人员违规如何导致税收流失的机制在A-S模型的基础上进行了分析。

    上述关于税务人员违规行为的简单化的模型是建立在一系列的假设前提下:(1)税务人员是风险中性的,其效用与收入之间是线性关系;(2)税务人员的效用只取决于收入的多少;(3)税务人员是不作道德判断的完全理性人,只是追求其效用的最大化;(4)税务人员是独立作出行为决策的,只关心自身效用的最大化,其行为不受周围环境(其他税务人员的行为)的影响;(5)税务人员违规所受处罚与违规收益的大小无关;(6)税务人员的决策只涉及一个时期。

    二、利用预期效用理论建立基本模型

    本文拟对上述简单化的模型作一些改进:(1)以“预期效用理论”作为模型的理论基础;(2)借鉴国外学者对纳税人逃税行为进行分析的A—s模型,将其建模方法应用于税务人员的违规行为分析;(3)基本承接上述简单模型的假设前提,但作一些必要的改进。以期更接近现实。这里首先将上述假设前提(1)和(5)分别修改为:税务人员为风险规避者;税务人员违规所受处罚与违规收益的大小成比例,其他假设暂时不变。根据这一思路,建立基本模型如下:

    假定税务人员的薪金收入为s,税务人员实施违规行为所得到的违规收益为B,违规行为被查获的概率为P,违规行为被查获后税务人员所受到的处罚(包括罚金、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等形式,将各种形式的处罚一律转化为可计量的货币单位)与违规收益B成比例,即所受处罚为kB。则如果税务人员的违规行为未被查获,其净收人为W=S+B;如果其违规行为被查获,其净收人为Z=S—kB。U(x)为税务人员的效用函数,x表示收入,由于假设税务人员为风险规避的,则有U>0,U”<0。税务人员的预期效用是在可能发生的两种状态(即违规行为被查获与否)下其效用的加权平均值,其权数分别是P和1一P,

    即:EU=(1一P)U(W)+P(U)(z)(2—1)

    如果税务人员不实施违规行为,即B=O,此时其预期效用为u(s)。显然,税务人员选择实施违规行为的前提条件为:EU=(1一p)U(w)+pu(z)>U(s)(2—2)

    Ep:p<[U(w)一u(s)]/[U(w)一u(z)](2—3)

    [论文关键词]预期效用理论  税收行为  税收流失  税收管理

    [论文摘要]在我国的税收实践中,虽然纳税人是导致税收流失最主要的方面,但由于征税人方面的原因而导致的税收流失也不客忽视。运用预期效用理论,对税务人员的违规行为进行建模分析的结果表明,应加强对税务人员的管理,以防止和减少因税务人员的违规所导致的税收流失。

    税收流失是指各类税收行为主体,以违反现行税法或违背现行税法的立法精神的手段,导致实际征收入库的税收收入少于按照税法规定的标准计算的应征税收额的各种现象和行为。在我国的税收实践中,虽然纳税人是导致税收流失最主要的原因,但由于征税人方面的原因而导致的税收流失也不容忽视。征税人是相对于纳税人而言的,它是指代表国家行使征税权的各级税务机关以及税务人员,本文所关注的是税务人员的行为。

    一、对一个简单的税务人员违规行为模型的简要述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