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4 07:1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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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务员是宪法赋予政府所拥有行政权的直接行使者,在整个权力或权利运作过程中,他们是双重或多重身份实体,并以其身份权为核心和逻辑起点被赋予其他各项相应的权利。这些权利是公务员以行政主体的名义行使行政权、执行公务的法律依据和保证,而只有相应的救济才能保证权利的实现。因此,权利与救济是一对动态的范式,是权利内在属性和机理的外现和要求。
Civilservantisthedirectexecutorofadministrativepowerownedbygovernmentaccordingtotheconstitutionallaw.Intheoperationsystemofallthepowersorrights,theyaredoubleortri-or-multi-qualificationentityandaregrantedothersrightsthatviewthequalificationrightasthecoreandlogicalstartingpoint.Theserightsarethelegalgroundsandsafeguard,andonlybyperformingappropriatereliefcanrightsberealized.So,rightandreliefisapairofstaticparadigm,thereflectionandrequirementofright’sinternalnatureandlaw.
【关键词】公务员;权力;权利;救济;身份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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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有国家以来,便有了从事专门管理公共事务、行使行政权的人员。因而古今中外的历史上都有文官制度的记载,然而其意义和作用均与近代以来产生的公务员不尽相同,在我国就更晚。公务员在行政法上是一个特殊的主体。其不仅直接享有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而且还间接拥有行使行政权的权利。即他集“权利”和“权力”于一身(一体两权),既与国家立法、行政、司法机关发生关系,又与公民及其他主体发生关系。这一特殊性是其他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所不能拥有的。因此,赋予其什么权利、怎样的救济,对其他的主体就会产生不同的作用和结果。可以说,其是一个“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特殊主体。法国著名法学家孟德斯鸠曾言,“一个拥有权力的人必然会滥用权力,这是亘古不变的一条经验。”[自从有国家以来,便有了从事专门管理公共事务、行使行政权的人员。因而古今中外的历史上都有文官制度的记载,然而其意义和作用均与近代以来产生的公务员不尽相同,在我国就更晚。公务员在行政法上是一个特殊的主体。其不仅直接享有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而且还间接拥有行使行政权的权利。即他集“权利”和“权力”于一身(一体两权),既与国家立法、行政、司法机关发生关系,又与公民及其他主体发生关系。这一特殊性是其他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所不能拥有的。因此,赋予其什么权利、怎样的救济,对其他的主体就会产生不同的作用和结果。可以说,其是一个“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特殊主体。法国著名法学家孟德斯鸠曾言,“一个拥有权力的人必然会滥用权力,这是亘古不变的一条经验。”]那么,一个权利的主体会怎么样?
一、权利和权力的法哲学
权利和权力,一向都是法学和政治学的两个基本概念,也是社会和法律生活运转所围绕的轴心。权利是一种支配力量,即按照主体的意志去影响、支配和控制他人的意志和行为的能力。所以彼得·布劳说,“权利是个人和群体将意志强加于其他人的能力”。[所以彼得·布劳说,“权利是个人和群体将意志强加于其他人的能力”。]R·H·陶奈曾说:“权利可以比定义为一个人和一群人按照他所愿意的方式去改变其他人或群体的行为以及防止他自己的行为按照一种他所不愿意的方式被改变的能力。”[R·H·陶奈曾说:“权利可以比定义为一个人和一群人按照他所愿意的方式去改变其他人或群体的行为以及防止他自己的行为按照一种他所不愿意的方式被改变的能力。”]现代法哲学的研究同样表明:“权利在社会关系中代表着能动而易变的原则。在权利未受到控制时,可以把他比作自由流动、高涨的能量,而其结果往往具有破坏性。权利的行使,常常以无情和不可忍受的压制为标志;在权力统治不受制约的地方,他极易造成紧张、摩擦和突变。再者,再权力可以通行无阻的社会中,发展趋势往往是社会上的权势者压迫或剥夺弱者。”[现代法哲学的研究同样表明:“权利在社会关系中代表着能动而易变的原则。在权利未受到控制时,可以把他比作自由流动、高涨的能量,而其结果往往具有破坏性。权利的行使,常常以无情和不可忍受的压制为标志;在权力统治不受制约的地方,他极易造成紧张、摩擦和突变。再者,再权力可以通行无阻的社会中,发展趋势往往是社会上的权势者压迫或剥夺弱者。”]而权利则是人们为满足一定的需要,获求一定的利益而采取的一定行为的资格和可能性,或说是正当的利益和允许的行为(自由)。[而权利则是人们为满足一定的需要,获求一定的利益而采取的一定行为的资格和可能性,或说是正当的利益和允许的行为(自由)。]所以孙国华教授说,“权利是最能把法与现实生活联系起来的范畴,权利是在一定的社会生活条件下人们行为的可能性,是人的自主性、独立性的表现,是人们行为的自由,权利是国家创造规范的客观界限,是国家创造规范时进行分配的客体。法的真谛在于对权利的认可和保护。”[所以孙国华教授说,“权利是最能把法与现实生活联系起来的范畴,权利是在一定的社会生活条件下人们行为的可能性,是人的自主性、独立性的表现,是人们行为的自由,权利是国家创造规范的客观界限,是国家创造规范时进行分配的客体。法的真谛在于对权利的认可和保护。”]因此权利和权力的本质关系是:权利是权力的基础和来源,一切公共权力都是由权利转化和派生而来的。即权力是权利的衍生物,是集中化、公共化、强烈化了的权利。[因此权利和权力的本质关系是:权利是权力的基础和来源,一切公共权力都是由权利转化和派生而来的。即权力是权利的衍生物,是集中化、公共化、强烈化了的权利。]同时,权力是实现权利的手段,权利是权力存在的目的;没有权利作为目的,权利就失去存在的意义和价值。两者相互依存,是对立统一的关系。[同时,权力是实现权利的手段,权利是权力存在的目的;没有权利作为目的,权利就失去存在的意义和价值。两者相互依存,是对立统一的关系。]但是,两者更有显著的不同,这也就是其对立性的表现。首先,权利有所谓“剩余权利”,即法律上未规定为权利,而有未加禁止并且符合社会成员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事,可以推定为权利主体有权利做,即“法不禁止即可为”。这实际上允许从应有权利推定出法律权利,称之为权利推定原则。而权力则不能,其具有普遍性、垄断性、强制性和扩张性的特点。若不对之加以严格限制,他就可以凭借其强大的力量滥施于社会,并以武力做后盾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法律主体的合法权益。因此,法律必须对权力的行使加以严格限制、界定,规定其职能,确定权利行使的方式和范围。即权力必须依法行使,不存在“剩余权力”,不应允许“权力推定”。其次,权利行为不具有直接强制性。当权利受到侵害或损害时,权利主体只能向国家司法等相应机关请求救济,而不得自行向侵害人施以强制。相反,权力的强制性是国家机关直接行使的。而权利的强制性必须以国家强制力作中介,是间接的。最后权利与权力的主体及其行为性质不同。权力的主体是国家机关或授权组织;权利行为的性质是职权或授权行为,或成公共权力行为。其以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不能。这种公共权利的行为具有直接强制性。权力行为的对象必须直接服从权利的施行者,否则便会受到权力行为者的干预。权利的主体一般是公民和法人,其行为的性质直接体现其利益,并以获利为目的。[但是,两者更有显著的不同,这也就是其对立性的表现。首先,权利有所谓“剩余权利”,即法律上未规定为权利,而有未加禁止并且符合社会成员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事,可以推定为权利主体有权利做,即“法不禁止即可为”。这实际上允许从应有权利推定出法律权利,称之为权利推定原则。而权力则不能,其具有普遍性、垄断性、强制性和扩张性的特点。若不对之加以严格限制,他就可以凭借其强大的力量滥施于社会,并以武力做后盾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法律主体的合法权益。因此,法律必须对权力的行使加以严格限制、界定,规定其职能,确定权利行使的方式和范围。即权力必须依法行使,不存在“剩余权力”,不应允许“权力推定”。其次,权利行为不具有直接强制性。当权利受到侵害或损害时,权利主体只能向国家司法等相应机关请求救济,而不得自行向侵害人施以强制。相反,权力的强制性是国家机关直接行使的。而权利的强制性必须以国家强制力作中介,是间接的。最后权利与权力的主体及其行为性质不同。权力的主体是国家机关或授权组织;权利行为的性质是职权或授权行为,或成公共权力行为。其以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不能。这种公共权利的行为具有直接强制性。权力行为的对象必须直接服从权利的施行者,否则便会受到权力行为者的干预。权利的主体一般是公民和法人,其行为的性质直接体现其利益,并以获利为目的。]由此可见,权利尽管具有本源性,但相对权力的直接强制性,其间接的强制性决定了权利主体往往处于被保护的弱势地位,但是权利却是对权利主体进行保护或救济的前提、基础和依据,也是维护和主张自己权益的根据。因此权利主体享有怎样的权利、多少权利是权利主体法律地位和人格的外在表现。然而,另一方面权利亦会产生消极作用或具有负价值。权利主体往往也会在依权利主张、要求和保护自己的权利时,侵犯或损害他人的权利。是故,法律必须对权利的内容和范围作一定界定,并使权利推定原则合理推衍,以避免和防止权利主体依权利滥主张和保护其权利。而作为间接行使权力(行政权)、执行公务的公务员,其是“一体两权”的特殊主体,其权利就更凸现出法律理论和实践的价值。鉴于此,世界各国都对其公务员赋予不同的权利,并规定了不同的救济。
二、公务员权利的法律定位及价值
法律权利,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享有的某种权能或利益,它表现为权利享有者可自己作出一定的行为,也可以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公务员的权利是作为行政法的部门法——《公务员法》中的作为公务员法律关系主体的公务员,依法所享有的权能或利益。它在公务员法中处于核心地位,是公务员法的灵魂。在整个公务员法中,不论“入口”、“出口”或“管理”都必须以权利为衡量之法律准则。在与立法、行政、司法机关的法律关系中,亦应以权利为依据;在与相对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关系中,亦应以它为限度。所以,公务员的权利是公务员法的“核心”和“灵魂”。它是宪法赋予行政主体的行政权,由静态转化为动态的连接点。只有通过这一连接点,才能实现行政权的价值或作用,完成行政管理目标,实现“公权为私权”服务的目的。据此,公务员的权利是指公务员依法行使行政主体所拥有的行政权、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执行国家公务过程中能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要求作出或不作出的权能或利益。
价值,简单地说,是客体对主体的满足和需求,是主体和客体的对立和统一。法律价值,是以法律为客体对主体的满足,它是以主体与客体的相互关系为基础和核心的,是人关于法的绝对超越指向。再次,客体是既定的(常量),主体却是个变量。对不同的主体,其价值不同。公务员权利的价值是以公务员作为客体对主体的满足和需求,是公务员权利对不同主体的绝对超越指向,体现的是公务员权利与不同主体间的对立统一关系。其内容应包括:它对公务员自身的价值,对主体、行政、司法机关的价值及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相对人)的价值。
(1)对自身价值。权利的存在或有无,是公务员法律地位的标志,使其执行公务、保障自身权益、寻求法律救济的依据。反之,如果丧失权利,那么其执行公务就因主体的不合格而受阻;或公务活动不能运转及效益的最大化受损或受阻。因此,其价值表现为利益(人身或财产)和自由。(2)对立法、行政、司法主体的价值。权利是由立法主体设定和赋予的,其设定必须权衡各方主体,以最大限度发挥公务员的作用和价值。因此,公务员权利对立法主体的价值应是公平和秩序。通过权利的设定和赋予实现社会的公平和秩序,就是立法主体的最大满足。行政主体通过公务员的法律行为使行政权向外发生作用和效果,没有权利,公务员以行政主体的名义行使行政权的效率或效益,就得不到保障。这样行政权的价值也不能张扬和实现。所以公务员的权利,对行政主体的价值是效率或效益。如果公务员的权利受到侵害,请求保护的最终主体只能是司法主体,而其救济的依据只能是其权利。因此公务员权利对司法主体的价值是公正、正义。(3)对相对人而言,表现为依法抗辩、抵制、救济等。其以逆向的负价值借以实现正价值——保障人权。因此,对相对人的价值是人权。
综上所述,公务员的权利不是臆想的或凭空产生的,它源于法律实践中,是行政权运作的必然结果。只要有行政权存在,它必然就会介于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并与立法与司法主体发生关系,成为一个独立的实体,并随之产生一种特殊的法律关系和相应价值。如图:
(公平、秩序)立法主体权静行政权
(效率、效益)行政主体动公务员权利态相对人(人权)
(正义、公正)司法主体力态权利
可见,公务员的权利在整个行政法中处于核心地位,是行政权通过公务员与其它法律主体发生作用和价值的主体资格的法律根据,也是取得救济的法律依据。
三、公务员权利和救济的行政法理思辨
1、理念的转变要求政府行政理念的转变
基本人权或立宪精神是现代法治进入或者对抗特别权力关系的最基础的理论。在人权的理念下,现代的世界政治思潮最明显的特色是在于大幅度和广泛地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限制“公权”,保护“私权”是世界的主流。而特别权力关系的理念已相对弱化,并呈显出新特点:第一,法律保留原则逐渐适用于特别行政关系。所谓法律保留是指当行政主体行使公权力时,如果涉及公民权利义务方面的事项,只有在法律明确授权的情况下才可进行。第二,司法最终原则逐渐适用特别权力关系。“‘有权利,必有救济’,凡权利受到侵害时应有法律救济之方法,此为权利之本质。……故实质意义的法治国家就是司法国家。任何法律上之争议,皆应由法院裁判。”[:第一,法律保留原则逐渐适用于特别行政关系。所谓法律保留是指当行政主体行使公权力时,如果涉及公民权利义务方面的事项,只有在法律明确授权的情况下才可进行。第二,司法最终原则逐渐适用特别权力关系。“‘有权利,必有救济’,凡权利受到侵害时应有法律救济之方法,此为权利之本质。……故实质意义的法治国家就是司法国家。任何法律上之争议,皆应由法院裁判。”]所以,司法最终解决原则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一项基本原则。
理念的发展要求政府行政理念的转变。19世纪末20世纪初,由于科技进步和生产关系的调整导致社会经济迅猛发展,大量的社会问题和矛盾纷至踏来。随之,行政权力扩张,职能大大增加。在19世纪以前的警察国家里,国家行政不过是御敌治安以及确保与之相应的财政的消极行政。但是,进入20世纪以后,社会国家、福利国家、服务国家理念随之确定。相应,它的政府的功能不仅仅在于管理社会成员,更重要的是为社会成员服务。而作为从事行政的公务员也就有了新的理念和要求,即必须以“服务”为理念和要求。
2、公务员之检讨
(1)公务员与国家、政府
公务员是体制下国家行政权动态运作过程中的具体操作者。尽管其是以行政主体的名义行使行政权,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并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这并不影响其在整个行政权力或权利运作系统中的法律地位。纵观行政权力的运作框架体系,行政主体在其中所享有的仅只是静态的行政权,而且并不对相对人发生任何直接作用。可以说,其作用和价值仅是观念形态。而真正起作用并产生动态效果的是公务员。所以,公务员在行政权的运作中是积极富有活力的第一主体因素,其宛如人体中的血液一般。但是,它从何而来呢?因此,必须首先界定或定位其与国家或政府的关系问题。就此,有些学者认为是公务员与政府的关系。笔者,对此持异议。因为首先政府是国家权力之一的行政权的拥有者和间接行使者,是依法设定的。因此,它从属于国家,并不是国家的全部;其次,公务员,它既可以表现为集体概念,又可表现为个体概念。表现为集体,其是行政法律关系或公务员法律关系中的独立主体,是整个国家机器的构成部分之一;表现为个体,公务员首先是公民,然后才是公务员。公民是其第一身份,而公民是国家构成的重要因素之一。公民权是国家的政治生活及理念和体制的核心和灵魂。故此,公务员应首先与国家发生法律关系,属第一位,是上位的。然后才和政府发生法律关系,属第二位,是下位的,而且这种关系必须由法律规定。这一点,从世界各国的《公务员法》均由立法或代议机关制定可以明证。最后,这与人民、在民及保障人权的理念和宪法原则也是不相吻合的。公民依法成为国家的公务员是公民政治权利的实现,参政、议政、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所以,应是公务员与国家的关系。[笔者,对此持异议。因为首先政府是国家权力之一的行政权的拥有者和间接行使者,是依法设定的。因此,它从属于国家,并不是国家的全部;其次,公务员,它既可以表现为集体概念,又可表现为个体概念。表现为集体,其是行政法律关系或公务员法律关系中的独立主体,是整个国家机器的构成部分之一;表现为个体,公务员首先是公民,然后才是公务员。公民是其第一身份,而公民是国家构成的重要因素之一。公民权是国家的政治生活及理念和体制的核心和灵魂。故此,公务员应首先与国家发生法律关系,属第一位,是上位的。然后才和政府发生法律关系,属第二位,是下位的,而且这种关系必须由法律规定。这一点,从世界各国的《公务员法》均由立法或代议机关制定可以明证。最后,这与人民、在民及保障人权的理念和宪法原则也是不相吻合的。公民依法成为国家的公务员是公民政治权利的实现,参政、议政、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所以,应是公务员与国家的关系。]同时,学者们把政府与公务员的关系归纳为几种关系说:服务关系、主仆关系、关系、雇佣关系、委托关系、代表关系。这几种关系说尽管在各国都有体现,但都与现代民主政治和理念相悖。起根本原因是把公民与公务员绝对割裂开来,忽视了公民与公务员之间的关系,以及公民、公务员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不同地位。这样,在实践中公务员的法律地位的不到应有的保障,反而会使其形成一种“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的思想和作风;在理论上,公务员法作为一个部门法及法律位阶的作用和价值也不能充分构建和展现。因此,不论在实践和理论上都是不足取的。所以,笔者认为,公务员与国家之间本身就是一种宪法关系。因为,公务员是公民的衍生物,是从公民中分化派生出的一个特殊主体。所以应当考虑将公务员作为一个特殊主体纳入宪法。关于公务员与国家关系的性质,理论上有三种学说,即国家单方行为说,国家与公务员的双方行为说,以及以公务员同意为条件的单方行为说。[同时,学者们把政府与公务员的关系归纳为几种关系说:服务关系、主仆关系、关系、雇佣关系、委托关系、代表关系。这几种关系说尽管在各国都有体现,但都与现代民主政治和理念相悖。起根本原因是把公民与公务员绝对割裂开来,忽视了公民与公务员之间的关系,以及公民、公务员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不同地位。这样,在实践中公务员的法律地位的不到应有的保障,反而会使其形成一种“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的思想和作风;在理论上,公务员法作为一个部门法及法律位阶的作用和价值也不能充分构建和展现。因此,不论在实践和理论上都是不足取的。所以,笔者认为,公务员与国家之间本身就是一种宪法关系。因为,公务员是公民的衍生物,是从公民中分化派生出的一个特殊主体。所以应当考虑将公务员作为一个特殊主体纳入宪法。关于公务员与国家关系的性质,理论上有三种学说,即国家单方行为说,国家与公务员的双方行为说,以及以公务员同意为条件的单方行为说。]就此,笔者倾向于双方行为说。因为其决定于国家公民与公务员的关系。马克思认为,事物的性质是由事物的主要矛盾的主要方面决定的。这一朴素真理体现在这个问题上,就是必须充分透视国家和公务员的生成及与公民的渊源关系。首先,成为公务员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政治权利的实现。权利可以放弃,公民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做出决定。其次,国家是否授予某一公民具有公务员资格也不是无条件的,而是必须按照一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因此,公务员与国家之间是一种双方行为、双向活动。
(2)公务员之检讨
公务员在本质上是法律关系(公务员法律关系)的主体。因此,它同其他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样,应该具有共同的性质和特点。主体是法律关系的根本要素。没有主体、权利、义务便失去依附的实在载体。但是,什么是主体呢?通常人们把法律关系的主体解释为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权利义务的享有和承担者,但随着哲学和包括法学存内的各门社会科学对主体、主体性的深入研究,这一概念更加科学和丰富。无论在哲学,还是在各门社会科学中,“主体”总是意味着某种自主性、自觉性、自为性、自律性,起着主导的、主动的地位。法律主体的这些特征和地位集中表现为,凡是法律关系的主体,都应具有能够依法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法律资格,即权利和义务能力,简称“权利能力”。权利能力分为一般权利能力和特殊权力能力。一般权力能力指主体自出生(成立)到死亡(解散)时止都享有的权能和资格。特殊权利能力是指主体在特定条件下,具有的权能和资格,这种权利能力要受到年龄或者条件的限制。具有权利能力的人要独立地享有权利、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还必须具有行为能力。可见,公务员不仅是主体,而且是特殊的主体,那么相应的,其应当具有特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即特殊的法律资格。
能否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否拥有这种特殊的法律资格,不是任意或随意的。因为关于什么人或组织可以成为法律关系主体以及何种法律关系的主体,是由一国的法律规定或确认的。而这种规定或确认是由该国的社会制度即由经济结构和政治结构决定的。因此,不是任何公民或者自然人都能成为公务员,必须由法律规定或确认达到一定的标准或符合条件的公民才能成为公务员,具有公务员特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此时,其才享有相应的权利。当然,由于各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历史传统等因素的影响,各国的公务员所具有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不同的。可见,公务员的法律主体资格,是其拥有权利的先决条件。也就是说,如果一个公民没有取得这一法律资格,其不可能享有或拥有这些权利。这一法律资格与其他法律关系主体相比较,它首先表现为一种身份即身份权。因此,我们称之为第一位的权利,它应是公务员权利的核心、灵魂和基石。显而易见,判断和识别公务员的唯一标准也就是这一身份权,如果丧失身份权,就不是公务员,相应也就不享有其他的作为公务员应享有的权利。
然而,在行政权的实际运作过程中,却也存在着一种特殊的现象。作为某一组织成员的公民,(如中国的授权或者委托组织,法国的公务法人等),他们实际并无公务员的法律资格,即不享有身份权,但他们却在以不同的名义行使着行政权(行使职权、履行职责)。也就是,他们并不是法律规定的公务员,但可以说是法律确认的,对他们的权利如何界定?各国至今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为了便于研究和识别,我们将国家法律规定的,谓之国家行政公务员;将法律确认的,谓之准国家行政公务员。相应的,前者具有了法律资格,后者具有准法律资格。可见,任何一个公务员,其首先必须是一个公民,这是成为公务员的首要条件和基本要求,也是宪法和理念的必然要求。因此,对国家行政公务员而言,其具有双重身份;对于准国家行政公务员而言,其有三重身份或者多重身份。两重者享有两重权利,三重或多重者享有三重或多重权利,其关系应由各源于的不同法律来调整和规范。
3、公务员权利之解析
“权利”一词,中外法学家、学者各言其意、其道,各执一词,莫衷一是。我国著名法学家周永坤教授集百家之长,领悟其实质,将其定义为:是为社会或法律所承认和支持的自主行为和控制他人行为的能力,表现为权利人可以为一定行为或要求他人作为、不作为,其目的是保障一定的物质利益或者精神利益。从这一定义,我们不难看出,权利只是围绕着主体,为主体设定、行使并回馈反归于主体。因此,权利与主体具有不可分割性。如果分离,权利也就失去存在的价值和实体。公务员是行政法中的一个特殊主体,其具有多重身份或多重角色。其权利必然与其身份相称,相对位,并紧密围绕公务员这一主体。那么,何谓公务员的权利?对其概念的定义,不仅要反映和体现权利的共性,更重要,也是最重要的必须映射和突出公务员主体的特殊性。只有这样,才能凸现公务员权利的内在实质和灵魂。对此,国内外学者也有多种表述,但其基本含义是一致的。因此,围绕其共性并把握特殊性,我们作一概括:
公务员权利是指依据法律规定,具有特殊法律资格的公务员在以行政主体的名义行使行政权的过程中,所作出的为法律所规定的自主行为或控制他人行为的能力。其表现为公务主体可以为或要求他人作为、不作为并求得权益的正位。据此,公务员权利具有以下几层涵义:①主体性,是基石和起点。权利体系中,权利是公务员的,不是公务员就不得享有此权利,两者不可分离;②资格性,是核心和灵魂。只有具有公务员的身份或法律资格,才享有此权利;③准行政权性,是公务员的外在标志,其具有公示公信的作用和价值。只有具有这一外在标志,权利才能达到实体价值和形式价值的统一,权利才能得以实现。某种意义上说,它是动力;④权益性,是归宿、目的,也是出发点和落脚点。权利追求的最大效益或目标,就是实现权益的正位。否则,权利没有任何意义和价值;⑤法定性,是准绳和标尺。尽管我们不能说权利源于法律,但相对宪法可以说法律是公务员权利的次级渊源。衡量和识别一个公务员是否享有某项权利,必须以有无法律规定为准则。这五个方面是有机的一个整体系统,缺一不可,并相互联系和制约。公务员的每项权利都必须同时具备并透视出这五个要素或涵义。否则,将不成为其权利或曰权利不成立。
公务员权利的定义和生成,只是解决公务员权利是什么或在怎么样的条件下,才具有公务员权利的问题。一个简单而且常见的问题是,公务员的权利是哪里来的呢?或曰为什么?正如我们中国人所说的那样,“知其然,知其所以然。”这就是公务员权利的渊源问题。渊源,本指出处。法学常用之表述表现形式。在此,它应包括实质渊源和形式渊源。形式渊源是它的法律表现形式,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而实质渊源是什么呢?学界尚无论述。我们认为:公务员的权利是法律规定的。因此,应当先从法谈起。一国之中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当属宪法。是故,它是寻找答案的唯一法律依据。它的制定、实施和内容反映了一国的理念和指导思想。最根本的是,它要决定赞成什么、反对什么、保护什么、禁止什么。纵观现代世界各国的宪法,无不反映出在民和保障人权的基本理念,并且各国均把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置于宪法的首章。可见,宪法的起点和落点、目的和归宿都是公民的权利。正如马克思所言,宪法是人民权利的保障书。而公务员的权利是体制下行政法中政府行政权运作过程中的占优势的一方主体(公务员)所享有的,而且,称当这一主体的只能只是公民(人民)。在在民的国家,国家权力属于人民,国家机构的设定、设置和组建,行政权等国家权力都是人民意志的反映,即权力主体的行权也是人民的授权。因此,权力来源于权利,权力服务于权利,权力应以权利为界限,权力必须由权利制约。可见,权力与权利是渊与源的关系。权利是第一位的,权力是第二位的、派生的。权利是本源性的,权力源于权利。③既然这样,公务员首先是公民,其必然首先享有公民的权利,然后才享有公务员的权利。而且世界各国的宪法大多规定,公民是公务员的先决条件,并且各国宪法中又不同程度的规定着公民参与管理国家、社会事务、公共事务的政治权利。据此,也不难看出,公民的权利与公务员的权利,也是一种源与渊关系。但是公务员毕竟是一种特殊的法律身份,其权利源于公民权利,却又表现出本身的特性,两者之间表现出严格的界限性,即其所享有的权利要么是公民所不享有的,要么是优于公民的权利。当然,在一定条件下,其享有权利的要求和条件甚至高于或严于公民享有的权利。这是公务员这一特殊主体在公权力——行政权运作中的地位和作用所决定的。根据其特殊性,我们认为公务员的权利的特征表现为:1、身份性。2、派生性。3、集合性。4、优益性。5、限制性。6、准行政权性。7、不可转让性。
因此,我们认为,应以公务员的特殊身份性为基准,以公民权利作为参照系,根据公务员权利与公民权利的渊源关系,确定公务员权利的内容。这样,应包括:(一)作为公务员特殊身份的特有权利;(二)作为公务员从公民权利中衍生出的一般权利。其主要包括:1、身份权(法律资格权);2、平等权;3、政治权利和自由;4、社会经济权利(劳动、休息、休假、培训、工资、津贴、福利、待遇、退休等等);5、文化教育权;6、执行公务权;7、救济权;8、人身权。其有权利包括身份权、执行公务权、特别的社会经济权利;一般权利包括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部分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救济权、人身权。
4、公务员的权利与救济
“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有权利就必须救济,否则权利难以实现和保障。权利与救济密不可分,是内容与形式、实体与程序的关系。然而,救济不同于救济权。救济是权利受到侵犯所采取的事后的补救措施、方式、方法和手段。它以救济权为核心和基础。如果没有救济权,它就失去了进行救济的法律依据。因此,救济权是一种实体性的权利,它在程序上可以表现为各种权利,如告知、抗辩、抵抗、申诉、控告等。对此,各国宪法及公务员法规定不一。有的明确规定了救济权,有的则以控告、申诉权明确规定。显然,不同的规定,对于权利保护的程度和范围是不同的。同时,由于公务员的多重身份(法律资格),其救济也表现出本身独有的特点。它与公民权利救济相比较,其法律调整的范围广、大于公民的调整范围。因此,我们认为其不仅有外部救济,而且应有内部救济。即公民权利的救济一般有宪法救济、行政救济、民事救济、刑事救济,而公务员权利的救济不仅限于此(一些国家没有),而且有内部救济(即行政系统内的申诉和控告)。一个关键而且致命的问题的是:什么情况下适用公民权利救济?什么情况下适用公务员的权利救济?两者有无竞合的情况?既然我们认为,不论公民或是公务员,都是一种法律资格(身份),那么正确合理地识别他们的身份就是这个问题解决的焦点。对于公务员由于本身身份的特殊性对其救济,应优于且严于公民的救济;其身份竞合,救济不应竞合。因为公民是一种相对永久性的身份,而公务员却是一个相对稳定性的身份。失去或丧失公务员资格,其只能获得公民权利救济;反之,以公务员身份救济。或者在法律关系中,以公民身份作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则以公民救济之;以公务员身份作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则以公务员救济之。这样,在对公务员救济时,必然对其身份作识别。只有是在公务员身份时,其权利的侵害才得到相应的救济。
综上所述,公务员是“一体两位”的逻辑范式。一体,既是权利主体,又是救济主体。前者享有以身份权为核心的权利内容;后者在不同的法律救济关系中,享有不同的救济,权利不同,救济不同,前者决定后者。两位,即权利——救济,也是一对逻辑范式。而这一外现和表征归根结底是由权利的属性和机理决定的,从而形成其自身独有的机制。因此,我国的公务员法的制定和构建,应既容纳和凸现权利和权力内部性之机理和机制,又应兼容和彰显其外部性之机理和机制,使其内部之良性互动和外部之良性互动平衡而又均衡,从而使帕雷托最优和纳什均衡并存。
【注释】
[1](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上册,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54页(中译本)
[2]文正邦:《法治政府建构论:依法行政理论与实践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12,第7页。
[3]彼得·布劳:《社会生活中的交换与权力》,[M],华夏出版社,1988年版,第137页。
[4]R·H·陶奈:《平等》[M],(伦敦):艾伦和恩温出版公司1931年版,第229页。
[5](美)博登海默,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中译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60页。
[6]文正邦:《论权力与权利》[J],载《外国法学研究》(重庆)1996年,第1期。
[7]孙国华:《法的真谛在于对权利的保护》[J],载《时代评论》1998年创刊号,第79页。
[8]同[2],第18页。
[9]吕世伦、文正邦:《法哲学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22页。
[10]吕世伦、文正邦主编:《法哲学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24页。
[11]沈宗灵:《法学基础理论》[M],北京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412页、414页。
[12]卓泽渊:《法的价值总论》[M],人民出版社,2001年9,第25---27页。
[13]董鑫:《我国公务员人事权利诉讼救济可行性探索》,[J]载《政法论丛》,2004年8月第4期。
[14]翁岳生:《法治国家之行政法和司法》,[M]月旦出版公司,1994年版,第392页。
[15]祁少明、周铁华:《论公务员与政府的法律关系》[J],载《法律评论》2004年第126期。
[16]同[15]。
[17]张淑芳主编:《公务法教程》,[M]——北京:中国大学出版社,第44页。
[18]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7月版第100页。
[19]同[18],102页。
关键词:中西行政学;方法论;现状;建设;发展
中图分类号:DF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3)02-0105-02
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开始恢复对行政学的研究,至今已经历20多年的学科建设,取得了诸多进展与成绩。但是也应认识到,与西方国家先进理论相比,我国行政学研究方法论的建设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
一、中国行政学研究方法论建设现状
(一)研究方法较为滞后
对于公共行政与公共事务理论的发展来说,涉及到国计民生的方方面面,因此科学化、多元化的研究方法非常重要。虽然我国一些学者已经引入了多元化研究模式,但是研究方法普遍落后,如原则原理推导法、总结经验法等等,集中表现为静态化、定性化的分析行政现象,而没有意识到动态分析的重要意义。可见,我国有关行政学的研究方法论建设集中停留在初级发展阶段。很多研究主题尚未存在文献评估,也没有明确的研究目标或方向,深入研究的力度远远不足。当前,很多非实证性的研究取向也没有遵循批判研究、诠释研究等方法,严重影响了中国行政学的研究质量,在知识增长方面没能发挥作用。
(二)路径依赖现象严重
所谓“路径依赖”,主要是行政学者过于习惯或者依赖某种特定的方法,不能根据实际情况而灵活选择,同时方法论的创新意识与能力不强。尤其对于一些非专业出身的行政学家来说,路径依赖现象更为严重。由于他们缺乏坚实的理论基础,也没有受过任何系统性的方法论训练,没能有意识地吸收新观念、改变研究方法等[1]。例如,研究哲学的学者多用哲学观念、思辨色彩来探讨行政学问题;研究历史的学者则采取文献分析、历史分析等方法来探讨行政学问题。虽然这些方法也存在一定优势,但是过于狭隘,将观念禁锢在某个角度,显然不利于方法论的全面建设与发展。另外,还有一些导师习惯了自己所用的研究思路与方法,也会将其传递给自己的学生,进而形成导师与弟子的方法论继承,也是路径依赖的一种形式。
(三)方法论研究有待强化
一方面,由于受到各方面因素的影响作用,我国有关行政性的整体研究较为滞后,尤其在各种学术刊物中,有关行政学方法论研究的论文相对较少,专著更是十分鲜见。大多机构没有将行政学方法论作为专门的研究课题。当前,行政学方法论的滞后已成为制约行政学发展的关键因素之一,需引起足够重视。另一方面,以我国当前行政学界的研究重点与方向来看,有关方法论的训练非常匮乏;相关研究学者普遍存在创新意识、创新能力不足现象,这也在一定角度反映出行政学研究方法论的创新力度不足问题。但是若想实现方法论的创新与探索,就必须进行大量的实践与试验,这就涉及到经费的支持问题;例如,在一些实证研究工作中,必须投入一定的人力、财力与时间,如果缺少了经费的支持,研究活动无从谈起[2]。
二、西方行政学研究方法论建设分析
(一)多元化的研究模式与途径
在西方行政学的发展历程中,提出了多元化、多渠道的研究方法,并逐渐完善、成熟,形成一道体系。在西方行政学中,主要集中在诠释性研究、解释性研究与批判性研究三大模式下,并且不同的模式对应了不同的研究方法,可以结合目标、逻辑等不同实行优化选择。以研究角度、研究渠道来看,由于公共行政具有一定复杂性,如果仅有单一的研究方向、研究方法远远不足,一般需要政治、法律、管理三大角度为着眼点,对公共行政提出不同的认识与见解,并且不同的途径存在不同的价值与观念,彼此之间存在冲突和矛盾[3]。除了三大主要角度以外,心理学、经济学、生态学、伦理学也是可供选择的视角。从西方行政学的整体发展来看,多种研究视角、研究途径给我国带来深刻启示。
(二)激烈的方法论讨论
在西方行政学的发展中,各种矛盾、冲突及争论屡屡存在,而对学科研究方法的讨论与反思则是一个热门性话题。经过长期的反思与探讨,一些西方行政学者逐渐意识到,行政学的合法性危机实际上也是方法论面临的危机,也就是当前行政学研究过程中过于关注研究方法、工具理性方法等,难以对公共行政产生系统性、完整性的认识。从公共行政领域来看,实证主义研究方法是最常见的方法之一,奠定在工具理性思维的基础上,但是很多学者也开始批判过度张扬的工具理性研究行为。另外,在大多数理论研究过程中,涉及到问题描述和变量识别问题,那么将公共行政研究学科与其他社会学科比较,显然存在一些不足,这就提醒学者应更多地关注核心议题,争取更多制度、政策的支持,优化研究方法[4]。
(三)注重方法论的训练
与我国长期忽略行政学方法论的情况比较,西方行政系在方法论教育与训练领域做出了较大努力。当前,西方国家已经关注到科学方法是开展一切学科研究的基础所在,因此在行政学教育专业中开设了有关方法论的研究课程,如行政学的高级学位教育中,方法论教学占据重要位置。另外,在西方行政学的培训过程中,除了关注研究方法以外,对行政管理的实践能力、技巧、方法也非常重视。以美国为例,较为关注学生对问题的分析能力,教授系统性的思维方法、管理方法、分析技能、决策技巧等。
三、中国行政学研究方法论借鉴西方观念的几点建议
(一)深入探讨行政学研究方法论
以我国当前方法论滞后的实际情况来看,与研究方法的滞后存有必然联系。结合西方行政学的发展经验,我国必须意识到行政学研究方法资深研究的重要性,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提高我国行政学研究方法的层次与质量。有关行政学方法论的深入研究,普遍存在于行政学研究的后期阶段,在学科知识增长、理论进步方面起到积极作用[5]。实际上,这也是有关行政学研究方法的“关照”或哲学性研究。那么研究行政学方法论的具体方法,不能仅停留在表面阶段,更要以哲学角度为出发点,对行政学研究方法论的具体方法、原则进行探讨。
为了更好地践行行政学研究方法论,必须采取一定的发展策略,分析如下:其一,鼓励专业的行政学教师或者研究生,在研究方法方面有所建设,并发表学术论文;其二,在各个学术期刊中开设行政学研究方法论的专栏,为专家学者提供交流的空间与阵地;其三,各级机构应加强重视程度与支持力度,在行政学方法论研究方面投入更多的资金,鼓励出版行政学研究方法论方面的著作与研究成果;其四,组织各级学者召开相关研讨会,发挥集体的力量,共同促进行政学研究方法论的建设与发展[6,7]。
(二)以“中国特色”为出发点
以我国有关行政学研究方法论的现状来看,若想实现长远性的研究目标,仍需从多方面作出努力。结合我国发展实际情况,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行政学研究体系,必须从行政学研究方法论角度为着眼点,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加强建设:首先,在方法论体系的最高层是有关行政学研究的方法理论思考,也就是行政学研究的基础与“元理论”,以宏观角度落实行政学研究方法建设的目标,有针对性地选择指导方法,逐渐构建完善的研究方法理论与研究技术体系,对行政学的发展起到积极作用[8];其次,在方法论体系的中间层是有关行政学研究的具体方法思考。实际上,有关行政学研究方法涉及到诸多方面,结合各种划分标准,可以对研究方法进行分类,根据不同情况而优化选择;再次,在方法论的最底层是有关行政学研究的具体技术的分析。也就是研究行政学过程中涉及的具体资料、方法与手段等,如问卷调查、抽样分析,这些都在行政学研究中起到积极作用。
(三)加大方法论的训练力度
从西方行政学的发展实际情况来看,加强对方法论的教育与训练,是行政学研究的重要方向,这也是值得我国借鉴的成功经验。为了改善我国在行政学研究方法论的理论、方法、观念等方面的滞后现象,必须通过教育手段进行优化,贯穿全新思路与方法。当前,我国以本科、硕士及博士的多层次学历教育体系为主,但是无论是哪一阶段,都缺少对方法论的系统教育;再加上我国行政学研究方法论的建设落后于西方国家,缺乏具有中国特色的方法论体系,那么就需要引进国外先进的方法,如研究模型、分析软件等,都应在行政学教育中起到作用。
若想真正掌握方法并自觉运用,需要一个不懈努力、长期积累的过程。因此在行政学的本科阶段就应开始着手训练方法论,开展具体化的方法论教育与训练工作,结合专业领域的发展方向,培养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不断提升技能与方法,为学生今后就业或深造奠定基础,同时提高学生分析问题与解决问题的能力,发挥终身教育的作用;在硕士或博士阶段,除了基本的方法训练之外,更要开展反思性校验,也就是对方法进行审视,并自觉地运用到实际中。
总之,我国已经意识到行政学研究方法论建设的重要程度,客观分析当前存在的问题与缺陷,积极借鉴西方先进的行政学研究方法论经验,指导我国体系的建成并形成“中国特色”,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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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施雪华,李凯.伦理本位与理性精神:中西政治哲学之价值取向[J].上海行政学院学报,2009(1).
〔5〕程倩.论中西学术交汇中的服务行政理论研究[J].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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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开放教育;实践环节管理;研究
一、研究意义
(一)实践环节的重要性
1.综合实践是培养学生运用所学专业知识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重要途径。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不同,电大学生已经完成了从学校学生到社会人的转变,电大学生缺少的不是实践经验,而是如何运用理论解决实践问题的经验总结和提升理论认识的深度。因此综合实践是不可或缺的教学环节。
2.实践环节是提升学生理论素养的重要手段。电大学生在职学习,工学矛盾突出,面授课时有限,理论学习成为学生学习的瓶颈之一实践环节敦促学生搜集相关理论资料,了解理论研究现状和观点,使学生自觉地学习了理论,增强了掌握和运用理论的能力,有效弥补了理论学习深度和广度不足的缺憾。
3.实践环节是提高学生综合分析能力的主要方式。电大学生鲜有机会将各门课程基础知识和理论进行综合实践运用,实践环节则在毕业前夕提供了这样一个机会,对于实践问题进行深入思考,综合运用各门课程相关理论进行分析,提高学生解决实践问题的能力。实践环节有助于培养学生理论思考习惯,实践环节可以帮助学生学会从理论的视角分析实践问题,学会提升实践问题的理论深度和运用理论分析问题的自觉性,学会把实践问题上升到理论层面去思考认识,逐渐培养理性思维的习惯。
(二)主要解决的教学问题
(1)实践环节管理松懈、流于形式,指导过程缺失,个别教师责任心差;(2)旧有的实践教学模式不适合开放教育学生的学习语境;(3)学术素养和理论功底薄弱导致抄袭、雷同现象泛滥。
二、相关研究综述
对于实践环节的研究伴随着开放教育的出现而产生。根据文献检索,笔者选取了近十年中国知网对中国期刊全文数据搜索篇名中包含“开放教育”和“开放教育实践环节”词汇的论文,从2004-2013年分别为4635和129篇,见图1所示。
从数据分析可知,对于开放教育的研究一直受到学者的广泛关注,研究论文呈现平稳增长的态势,相比而言,对于开放教育实践环节的研究却鲜有关注,每年只有区区十数篇,2009年甚至只有9篇。
从内容分析来看,国家开放大学王朝中教授在《构建远程开放教育实践教学模式的途径与办法――以中央电大行政管理专业专科实践教学改革为例》一文中指出,开放的实践教学要体现出系统性、针对性、可行性等特点,同时王教授在实践环节的一体化方案中也指出要创新实践环节的模式;山西广播电视大学的王燕、湖南广播电视大学的丰云和山西广播电视大学的裴小琼分别从实践教学改革的视角来谈实践教学,王燕副教授以实践为例,改之前的专科论文为文献综述,体现了专科实践教学的多元化思路的一种探索;裴小琼等人也主张应摒弃之前对专科实践环节统一采用学术论文的固化的模式,应改为研究报告、文献综述、调查报告等多种方式;丰云以网上学习的实证分析得出实践环节的改革是大势所趋,应该革新社会实践的模式。
三、研究方法与思路
(一)研究方法
1.严格把控实践环节过程,实施无缝隙管理。研究报告提出了实践环节流程图(见图1),规范了实践环节全过程管理。
2.精细构建质量监控体系,严防问题死角。对实践环节管理工作实施全面质量管理,从教学目标落实、教学条件准备、教学过程监控和教学结果验收等各个环节严把质量关,构建周密的质量控制网络(见图2)。
3.探索创新实践教学模式,突破传统范式束缚。实践教学模式改革是一个历久弥新的命题,对于合适模式的探索远未停止。研究报告中通过工商管理、法学、旅游管理和行政管理等几个专业的改革样本,试图在模式探索与创新上起一个引领和示范的作用,先试点再铺开,由点到面,开创实践教学的一个新局面。
图1 实践环节指导过程流程图
图2 实践环节教学管理质量监控体系结构图
(二)研究思路
本研究重点涵括过程管理、质量监控和改革创新三个部分。加强全过程无缝隙管理、重视构建质量监控体系、注重实践环节模式的改革与创新。
1.整合学校内七个“快乐的原子”。依据麦肯锡“7-S”模型(见图3),在实践环节管理方面整合学校内各个部门的力量,形成合力,提高实践环节管理能力和效果。
结构:各部门协同联动,合理分工协作,形成有效的组织架构,这是实践环节管理的组织保证。
策略:过程控制+质量监控体系+实践环节模式改革创新
制度:专科论文抽查+本科论文答辩+实践环节工作手册。
员工:所有与实践环节指导、管理等工作相关联的专兼职课程责任教师。
共有的价值观:提高实践环节管理的有效性和实践环节的质量。
象征(风格):质量第一、以学生为中心和团队协作。
技能:教师对于实践环节指导和管理的能力。
2.践行TQM(全面质量管理)理论的七个核心理念。质量第一、顾客导向、系统管理、过程控制、团队工作、预防为主和不断改进。
图3 7―S构架图
3.实行PDCA循环的动态管理。按照计划、实施、检查和处置的四步骤动态循环管理的策略管理实践环节。
图4 PDCA循环图(左图为“大环套小环”,右图为不断上升的循环)
(三)实施步骤
本研究立足于充分地占有翔实的数据资料,以学界公认的权威理论为支撑,从实际工作的现实出发,提出一定的研究假设,在理论与实践对照、融合的基础上对假设进行证实,从而构建全过程的质量监控体系。
图5 本研究实施步骤
四、研究总结与建议
(1)加强顶层制度建设,夯实实践环节管理基础。(2)构建质量控制体系,强化实践环节管理过程。(3)创新实践环节模式,丰富实践环节考核手段。
参考文献
[1] 郑建辉.“新生代“农民工”特点及其权益保护调查与分析――基于中央电大开放教育行政管理专业社会实践活动[J].福建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1,1.
[2] 杨述厚,李百齐.创新高校行政管理专业实践教学模式的探讨[J].中国行政管理,2006,6.
[3] 丰云.电大行政管理专业实践教学改革成效分析[J].湖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0,2.
【关键词】安徽 学术生态 建设
学术是推动社会发展的重要动力,科研人员、学术与学术环境一起共生共荣、相互作用形成学术生态。良好的学术生态是繁荣学术的基础,对于促进学科发展、启迪创新思维、激发创意灵感、推进自主创新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安徽科学技术整体力量居全国前列,省会合肥是中国重要的科教基地之一,也是全国第一个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市。国家级战略规划区域皖江城市带正逐步形成,一个新兴的经济版图正在崛起,我省对科技创新的需求达到前所未有的要求。
一、学术生态与学术研究
1999年杨移贻便从系统论的角度提出:“学术生态由学术――科研人员――环境三大生态因子构成,是一个与外界不断进行能量、物质和信息交换的自组织耗散结构系统。”①张启强则定义为“由学术主体、学术客体以及软硬件环境等元素构成的一个相互联系、相互影响和相互制约的学术系统。”②学术人员之间、学术人员与非学术人员、学术活动与其他学术活动之间都具有复杂的关系,这些关系在运动中形成一种动态平衡。在学术生态系统中,科研活动和科研人员构成其基本的生态主体,围绕科研活动、为科研提供帮助和服务的外部因素构成生态环境,二者互为影响。所以学术生态就是将科研人员和科研活动看作主体,学术环境看作客体,研究该主体和客体的相互关系。
二、我省学术生态建设的现状
1、学术生态的主体――人才队伍建设已有成效
我省一贯注重人才队伍的建设,大力实施人才强省战略。省委、省政府制发了《关于加强人才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和《关于贯彻的实施意见》,人才队伍建设的政策体系初步建立。“十五”期间,我省初步形成具有一定规模,高、中、初级不同层次人才相结合、整体实力较强的人才队伍。“截至2007年,全省人均受教育年限上升到7.4年。全省人才总数达到230.4万人,年均递增5%,并预测人才总量将达360万人”。③
2、我省具备较强的科研基地和研究队伍
截至2009年末,全省共有各类专业技术人员146.8万人。科研机构1533个。从事科技活动人员18万人,其中科学家和工程师12.2万人。全省有国家大科学工程5个;有国家实验室(含筹备)2个,国家重点工程实验室4个,省级(含重点)实验室77个,部属(含院属)实验室35个;有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9家,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152家。④我省基础研究整体水平迅速提升,形成了良性发展的局面。2009年我省高校共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388项,获资助经费15426万元⑤。这些优秀的科研队伍和科研基础力量,为科学研究和创新奠定了物质基础。以安徽省社科院为例,近5年来共1500多篇,研究报告350余篇,著作60余部。
3、在学术成果的应用上注重产学研结合
我省制定了《安徽省产学研联合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企业为主体的产学研合作模式不断创新,企业开展技术创新需要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成果的支撑,不同规模和发展阶段的企业有不同的合作模式”。⑥企业根据技术发展需求,联合高校、院所建立为企业提供服务的研发机构,部分机构甚至企业本身就建在高校、院所内,如我省有名的动漫企业安徽樱艺缘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就是依托安徽建筑工业学院的动漫专业,建在建工学院校内的,是边培养边产出的模式进行动漫制作的典型代表。
4、积极加强学术道德规范,建立学术委员会评定制度
我省专门于2009年出台了《安徽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鉴定结项管理办法》,条例共30条,对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实施统一的结项标准,进一步提高了全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研究成果质量和鉴定工作效率,使成果鉴定评价更加客观、公正、科学。在高校学术管理上,安徽省教育厅专门出台《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学术道德建设的意见》,要求各高校严肃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此外,省属高校及在皖高校中已经普遍施行了学术委员会的科研立项和成果鉴定功能。如合肥工业大学、安徽大学、安徽师范大学等均成立了学术委员会,并制定了《学术委员会章程》。以安徽师范学院为例,章程中明确提出学术委员会的职责,“评价科学研究成果”等学术评定和审核活动。
三、我省学术生态存在的主要问题
1、学术主体总量相对不足
安徽省作为位处中部地区的省份,在经济发展实力、区位、政治影响力等各方面都不是全国的中心,很难形成强有力的吸引人才的态势,也容易导致已有学术主体的流失。学术主体结构、素质和能力还不能完全适应跨越式发展的需要,人才资源开发投入总量偏少、机制建设上也不够灵活健全,而且人才市场化建设发展滞后,市场配置资源的程度还需要进一步提高。这些问题综合起来导致作为中部地区的学术大省,却出现某些领域人才短缺的现象。这种人才总量相对不足的最突出表现是,“每万人拥有专业技术人才数仅为全国平均数的60%……”⑦这种总量上的不足,更加加剧了某些领域专业技术人才的缺失,人才外流倾向仍然存在。
2、现有的某些学术机制不完善
一些学术主管部门对学术环境的建设重视度不够,诸如对现有学术研究的鼓励机制不完善;引才用才渠道、机制不完善;学术环境、非学术中心等原因导致人才外流现象;学术成果转移转化渠道不畅通等。在各类社科评奖、精品文章审定、职称评定、业务考核中,多数单位都用文章发表载体的行政级别作为衡量论文、著作学术水平和价值的标准,不看作品的学术价值和社会影响。在成果评价上,目前科研立项和成果鉴定以及职称评审都是由本省的行政体系完成,难免存在人情因素。
3、量化学术与学术行政化现象尚未得到有效解决
量化学术和学术评价行政化是我省学术行政化的突出表现。有些管理者还有意扩大和延伸量化管理的适用范围。主要因为,这些管理者,特别是院校学术直管部门和学术科研单位,长于量化管理而短于学术评估,但体制性因素却又使他们掌握着学术评估的大权,量化学术这种特殊形态就破茧而出了。以大学为例,学校的职能部门和行政领导在学术研究方向、课程编制、课题选择与立项等纯学术问题上握有“生杀大权”,而与此密切相关的学术个体则掌握较少的话语权。体制的不科学不仅引发了学术腐败,制造了学术泡沫,还污染了学术生态。
4、学术论文造假时有发生
学术规范作为学术生态的重要构成,在我省没有得到充分重视,实际操作较为滞后。2005年度安徽省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中,评委会发现某师范专科学校教师申报材料有论文造假嫌疑。经核查,这所学校自2003年至2005年共有12名教师被评副教授,均通过中间人花钱买论文造假。安徽省教育厅立即就此事在全省高校通报批评,对已评上职称的当事人一律取消资格,对当事人给予党纪和行政处分。
四、我省学术生态建设的对策和建议
后发外生型的中国的学术,在发展过程中面临多种挑战,社会变革时期的学术生态状况堪忧。面对这种情况,我省应积极利用以下方式营造和谐学术生态:
1、建立有效的人才评价和奖励制度
着力培养一批创新能力强的高水平学科带头人,形成安徽需要的优秀创新人才群体和创新团队。打破论资排辈的现象,改进和完善学术交流制度,使中青年优秀科技人才脱颖而出。建立符合科技人才规律的多元化考核评价体系,对科学研究、科研管理、行政管理等各类人员实行分类管理,建立不同领域、不同类型人才的评价体系。同时深化科研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全面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实行人员使用与项目、课题相结合的制度。除岗位外,推行关键岗位和科研项目负责人面向国内外公开招聘制度。
2、引入第三方参与科研立项、成果鉴定,完善科技体制
在国际上,为保证评审独立进行,各国都有与本国科技体制相对应的制度。其评估系统大多十分强调事前评估的作用,而进行事后评估则多是为了检查执行的效果,或者是作为考察机构科研能力的一项指标。我们应当借鉴国际学术界科技评价通行的“同行认可、社团认可”评价标准,遏制学术腐败等现象的发生。在科研成果评价中,学术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统筹规划、政策引导、监督管理和提供学术科研机制的职责,建立健全学术科研考核审定的机制体系,逐步实现基本学术科研资源均等化。改变直接管理科研机构和科研院校的单一方式,综合应用立法、拨款、规划、信息服务、政策指导和必要的行政措施,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干预。
3、营造和谐的学术生态
改革和完善省级科技奖励制度,建立政府奖励为导向、社会力量奖励和用人单位奖励为主体的激励自主创新的科技奖励制度。建立和完善科技信用制度,对承担重要科技计划项目和从事相关管理的人员、机构进行信用监督。按照事业单位工资改革的要求,改革和规范科研单位工资分配制度,建立以岗位工资、绩效工资为主要内容的收入分配制度。学术权力的合理性与合法性,是以学术自由为标准和界限的,学术权力的正当行使及其作用的有效发挥,有赖于学术环境的自由和学术制度的宽容。
4、科研人员的自律和外在环境的他律有效结合
学术个体的生态要素主要有:学术权威、学术资格、学术能力和学术道德。学术自律即学术个体的自我约束力,即靠自己的品质和能力做学问。学术他律即通过学术规章、团体惩戒、社会监督来规范学术行为,其中学术规范是他律的主体。加强和改进教育科学规划管理工作对于繁荣与发展教育科学事业具有重要的导向作用。教育科研管理工作者要从本职工作做起,进一步抓好教育科研的学风建设。和谐的学术生态,重在学术自律和他律的有效结合。既需要对科研活动和行为做出必要的规范,也需要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参与和严格自律。■
【本文为安徽省社科联2009年课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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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651769.shtml
⑥yzinfo.省略/
news/news.asp?news_id=2688
关键词:公共管理研究;技术设计;范式;方法论
中图分类号:D6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7168(2015)01-0016-09
一、导 论
从20世纪40年代开始,学者们开始自觉地对公共管理研究的方法论进行反思,先后经历了三波反思和争论。第一波以西蒙(Herbert Simon)为代表的实证主义和以德怀特・沃尔多(Dwight Waldo)为代表的规范主义之间的争论为焦点。两者就公共管理的本体论、认识论和方法论等方面展开了旷日持久的争论。这场争论,加之学者们对公共行政的学术地位、研究范围、主题等方面认识的分歧,引发了公共行政学的“身份危机”<sup>[1]</sup>和“思想危机”<sup>[2]</sup>。第二波以批判主义和实证主义之间的争论为焦点。1979年罗伯特・丹哈特(Robert Denhardt)针对西蒙的理性实证方法,将批判方法论引入公共组织的研究中,引发了实证方法论和后实证方法论之间的争论<sup>[3]</sup>。第三波以倡导方法论的整合为主要特征。1986年杰・怀特(Jay White)提出后经验论哲学用以整合公共管理研究的实证、诠释与批判三种取向<sup>[4]</sup>。斯托林斯(R.A.Stallings)则认为成功的研究应该整合经验主义传统的量化研究与现象学传统的质性研究<sup>[5]</sup>。中国台湾学者江明修<sup>[6]</sup>、颜良恭<sup>[7]</sup>等人则使用科学哲学的“范式”理论探讨了公共管理的多元方法论及其整合问题。
上述争论使得公共管理研究似乎走向了繁荣,但在公共管理方法论的争论中,学者们辩论的主线是实证主义和非实证主义(规范、诠释和批判)的对立和融合:实证主义者将公共管理现象看做是“自然的”,非实证主义者将公共管理现象看做是“人文的”。事实上,公共管理并非单纯的“自然”存在,亦非单纯的“人文”存在,而是介于自然和人文之间的“人工物”。虽然将公共管理作为“人工物”的思想从公共管理学诞生之初就得到了很好的体现,这一思想亦在西蒙那里得到了较为系统的论证,西蒙认为:“人工物具有以下特征:人工物是经由人综合而成的(虽然并不总是、或通常不是周密计划的产物)。人工物可以模仿自然物的外表而不具备被模仿自然物的某一方面或许多方面的本质特征。人工物可以通过功能、目标、适应性三方面来表征。在讨论人工物,尤其是设计人工物时,人们经常不仅着眼于描述性,也着眼于规范性。”[8](p.103)但是在公共管理学的方法论的论争史上,人们一直陷于“自然”和“人文”的对立,没有在公共管理作为“人工物”的基础上,形成清晰而完整的公共管理技术设计研究范式。基于这一考虑,本文旨在解释公共管理研究的技术设计范式“缺位”的原因,阐明该范式的方法论基础,说明该范式的基本议题,厘清其基本逻辑。
大部分的公共管理研究(包括学术、咨询和实务问题的解决三种形态)本质是在进行技术设计活动,即为了实现既定目标,以科学原理为基础,通过政策、制度、体制、机制和治理工具的设计,实现特定的目标,解决公共管理的实践问题。凡是寻求合理手段实现特定目标的思想、程序、知识和技艺都属于技术的范畴。“设计”则是产生技术知识的核心环节。正如西蒙所言:“关于自然事物的知识的教授是科学学科的任务:自然事物的存在状态怎样,它们是如何发生作用的。关于人工物的知识的教授是工程学院的任务:如何制造具备人们想望性质的人工物,如何设计。工程师并不是唯一的专业设计师。凡是以将现存情形改变成想望情形为目标而构想行动方案的人都在搞设计。生产物质性人工物的智力活动与为病人开药方或为公司制订新销售计划或为国家制订社会福利政策等这些智力活动并无根本不同。如此解释的设计是所有专业训练的核心,是将专业(Profession)与科学区分开的主要标志。工程学院像建筑学院、商学院、教育学院、法学院、医学院一样,主要关心设计过程。”[8](p.103)
1968年托马斯・库恩(Thomas S.Kuhn)在《科学革命的结构》一书中提出了“范式”的概念。英国学者玛格丽特・玛斯特曼(Margaret Masterman)对库恩的范式作了系统的考察,他将库恩使用的21种不同含义的范式进行了概括,总结了范式的三重含义。一是作为一种信念、一种形而上学思辨,它是哲学范式或元范式;二是作为一种科学习惯、一种学术传统、一个具体的科学成就,它是社会学范式;三是作为一种依靠本身成功示范的工具、一个解疑难的方法、一个用来类比的图像,它是人工范式或构造范式。在库恩看来,范式不是客观世界的知识,是科学共同体用来解决科学研究中的各种难题的工具。“范式”是一个比“理论”和“理论框架”含义更复杂、广泛和多样的概念,范式除了理论框架的含义外,还包括科学共同体的信仰、解题规则、实验手段、成功的示例等含义<sup>[9]</sup>。
本文所说的公共管理研究的技术设计范式意指:将公共管理活动看做“人工物”的构造活动,并据此形成的公共管理研究方法论、学术传统和解题(研究)逻辑。换言之,公共管理研究的技术设计范式是哲学和方法论基础(哲学范式)、学术传统和主要议题(社会学范式)、开展研究的基本逻辑(构造范式)三个层面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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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新公共管理模式”是当代西方政府改革的基本趋向和实践模式,其出现具有深刻的经济、政治和社会背景。从哲学层面看,西方“新公共管理”理论是哲学的单一主体范式向后现代的多极主体范式转移的具体显现。从历史与逻辑相统一的向度,具体阐释行政管理由传统的官僚体制向新公共管理转移的历史过程与原因,分析其背后内蕴的哲学墓础是管理主体由单一性向多样性的范式转型,对当代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具有重要启迪。
世纪之交,西方政府改革的浪潮日益高涨。在西方各国旷日持久的政府改革过程中,公共部门管理研究领域也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以威尔逊、古德诺的政治与行政的二分法和以马克斯·韦伯的科层制理论为基础的官僚制的传统公共管理理论被以现代经济学和私营企业的管理理论与方法为基础的新公共管理理论所取代。故“新公共管理”(NPM:New Public Management)或“管理主义”( Managerialism)的范式就成为当代西方政府改革最基本的趋向和实践模式。本文拟从公共管理模式殖变背后的哲学基础的向度进行阐释,以求对当代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提供有益的理论启迪。
(一)
自从人类社会出现了利益分化和阶级分化以来,就有了公共管理的问题。但是,在传统的阶级统治模式中,公共管理是附属于阶级统治的。近代以来,阶级统治变得越来越隐蔽,而公共管理却日益彰显,人们到处可见的是政府对社会的公共管理。特别是在二战以后,这种状况愈加明显。公共管理从隐到显的殖变,不仅是管理行为量的增加,也不仅仅是管理活动范围的拓展,而是管理模式的变革,是从以统治为主导的模式向以管理为主导的模式转化的过程。人类社会早期的公共管理在运用行政的和宣传教化的手段对社会实施管理时,往往诉求于强制性的措施,管理行为自身未得到充分自觉。近代社会的公共管理在许多领域中无疑也包括强制性的行为,带有传统的统治性的特征,但是在许多领域,公共管理日益趋向采用民主和参与等方式。这就使得公共管理具有了更多的公共性,淡化了服务于政治统治的终极目的,渗透到社会生活的诸多层面。马克斯·韦伯的“官僚制”管理模式就是其代表。它的基本特征是:政府是公共管理的唯一主体;政府的公共管理泛化到社会的各个层面;政府的公共管理职能迅速分化为许多专门领域;政府机构日益膨胀;政府公共管理职能运行的高成本、低效率。总之,传统的公共管理模式是与西方工业社会的政府管理相适应的。但是,随着西方各国由工业社会向后工业社会的转变,这种理论及其模式就显得力不从心,无法适应迅速变化的信息社会之需要,其基本的理论假设和原则均受到普遍的怀疑与严峻的挑战。具体表现在:
其一,作为传统的公共行政基石的官僚体制已被证明是一种过时的、僵化的和无效率的政府体制模式。这种等级划分、权力集中、控制严密的官僚体制的组织模式在二十世纪50-60年代的工商管理中率先被打破,继而在70和80年代的公共部门逐步被学习型组织模式所取代。
其二,政府部门作为公共物品及服务的提供者的垄断地位已被动摇。政府通过补贴、规划与合同承包等方式间接运行,各种私人公司、独立机构和社会团体参与了公共物品及服务的提供;不同的政府机构也为提供相同的公共物品及服务而展开竞争。与此同时,私人部门发展起来的管理方法和技术也被公共管理部门所借鉴。市场机制在公共部门发挥了日益重要的作用。
其三,政治与行政的二分法被人们批评为是一种不真实的假定,而且,在现实的生活中政治事务与行政事务是难以真正分开的。
其四,公共人事管理的体制及模式也发生了重大的转变。公务员的永业观念已被打破;业绩评估和绩效工资制成为一种主要的报酬方式;传统的片面强调对人的控制的人事管理模式正在被注重人才的培养与开发、以人为本的人力资源管理模式所取代。
由此可见,在现实的公共生活中,传统的公共管理模式已经失去了它的生命力,由于科技革命浪潮的影响,各国政府迫切需要建立一种适合本国经济与社会发展需要的政府管理模式。这就导致了西方政府公共管理模式的全新变革,催生了“新公共管理模式”的降生。
(二)
“新公共管理”作为一种理论,起源于二十世纪70-80年代的英国、新西兰、澳大利亚等国,并迅速扩展到西方其他国家。1979年撒切尔夫人上台,在整个80年代,英国采取一系列改革措施:开展反对浪费和低效益运动,成立了效率工作组,对政府的有关项目计划和工作进行效率审计;大力改革公共部门的工会;实行大规模的私有化,将英国的石油、电讯、钢铁、航空等40多家主要国有企业卖给私人;对地方政府的预算开支实行总量控制;要求所有的地方建筑和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公共部门与私营部门公开竞标。特别值得关注的是,根据效率工作组1988年提出的报告《改善政府管理:下一步行动》,英国政府开始将提供公共服务的职能从政府各个部门中分离出来,成立专门的半自治性的“执行局”来承担这种职能。部长同执行局在谈判的基础上就该局要完成的任务及其在具体运行方面的灵活度达成协议,也即绩效合同。这样,部长们主要只关注预算总额和最终的结果,而各局在预算支出、人事安排等具体事项上具有很大的自主权。尤其是执行局的局长是由公开竞争产生,三年必须重新申请一次,不实行终身制。到1996年,英国有近75%的公共服务是由执行局来承担的。
继英国之后,在澳大利亚和新西兰,随着两国工党分别于1983年和1984年上台执政,也开始了大力的公共行政改革。其中,新西兰的改革因其力度大并且具有系统性而备受人们的关注,被学术界称作“新西兰模式”,新西兰财政部于1987年末出版的《政府管理》一书被誉为新公共管理的宣言。
美国的“新公共管理”改革尽管不像英国那样,有明确的起点和目标,但似乎开始得更早,可以追溯到1978年卡特政府实施的“文官制度改革法案”,而且带有更明显的管理主义倾向。里根政府大规模削减政府机构和收缩公共服务范围,当时负责推行改革的格鲁斯委员会的基本职责是将私人部门成功的管理方法引入公共部门管理领域之中,来提高政府效率。格鲁斯委员会诊断出美国政府公共部门管理低效率的重要原因是:其一,国会对联邦政府机构的日常管理干预太多;其二,人事特别是高层人事缺乏连续性;其三,缺乏追求高效和经济的诱因;其四,会计和管理信息系统不完善;其五,缺乏有力的中央财政和会计管理。1993年克林顿上台后,开始了大规模的“重塑政府”改革运动。其目标是创造一个少花钱、多办事的政府,并坚持顾客导向、结果控制、简化程序和一削到底原则;改革的基本内容是精简政府机构、裁减政府雇员、放松管制、引人竞争机制以及推行绩效管理。这场改革的一个纲领性文献就是戈尔所领导的国家绩效评价委员会的报告《从过程到结果:创造一个少花钱多办事的的政府》,简称“戈尔报告”。“戈尔报告”指出:从本世纪30年代到60年代,美国建立了庞大的、自上而下的、集中化的官僚体制来处理公共事务,这种体制以那时的公司结构为模式,采用分等级的科层制形式进行管理。由于对标准化程序的先人之见、垂直的指挥链条和标准化的服务,这些官僚机构是稳定的,但与此同时也造成机构膝肿和反应迟缓。当代迅速变化着的世界、闪电般的信息技术、全球性竞争和需求式的顾客,使得庞大、自上而下的官僚体制(无论是私人的,还是公共的)己经失效。该报告提出政府改革的四项主要原则:消除繁文缚节,由注重过程的系统转变为注重结果的系统;把顾客放在首位;授权雇员以取得成果;一削到底,并创造出一个少花钱多办事的的政府。
欧洲大陆各国(德国、法国、荷兰、瑞典等国)的公共行政管理改革有所不同,它不具有英国、美国、新西兰和澳大利亚等国的行政改革的那种系统、全面、连续和激进的特点。但是欧洲大陆各国的行政改革同样带有明显的管理主义色彩,因而具有“新公共管理”的取向。比如,在德国,70年代末到90年代初的行政改革采取了非连续性渐进主义模式。其改革的基本内容:调整公共事业、削减公共服务人员、压缩公共人事开支、转变公共组织结构等均是在某种程度上以管理主义为价值取向的。特别是在90年代,借鉴了荷兰的经验,推行地方政府改革,实行“地方治理模式”,与英、美等国的“新公共管理模式”有异曲同工之妙。 新公共管理思想在西方的出现并不是偶然的,它有其深刻的经济、政治和社会背景。首先,自20世纪70年代石油危机之后的经济衰退,公共财政也因为收人减少和福利开支过大等原因出现了连续的赤字,各国政府都面临着财政紧张的困境。按照奥斯本和盖布勒在《改革政府》一书中的观点,解决财政赤字问题从原则上讲有三种途径:一是限制开支和公共任务的终结;二是增加收人,特别是税收;三是用较少的开支来实现公共使命,即“少花钱多办事”。由此可见,只有第三条道路才是较好的选择。“新公共管理模式”的出现就成为各国政府的自然选择。其次,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由于政府职能的不断扩张,政府的规模也在逐渐扩大。这使得西方各国政府普遍臃肿、效率低下,传统的科层制受到了严重的挑战。正如奥斯本和盖布勒在《改革政府》中所说:“工业时展起来的官僚体制,专注于各种规章制度及其层叠的指挥系统,已不能有效运转;它变得机构臃肿、浪费严重、效率低下;它在变化迅速、信息丰富、知识密集的90年代已不能有效地运转了。”再次,由于科技革命,特别是信息技术革命的出现,促使各国政府迫切需要建立一种适合本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政府管理模式。信息时代的来临以及“数字化生存”方式要求政府对瞬息万变的经济迅速作出反映,同时它打破了长期以来政府对公共信息的垄断。新通讯技术以及接触政府信息的便利使公民和社会团体更容易参与公共管理活动。这要求对政府组织及其运作过程作出变革与调整。最后,经济的全球化对政府的公共管理提出了更高和更新的要求。全球化的趋势加强了西方各个国家对本国经济竞争力的高度重视,政府能力是一个国家的综合国力与竞争力的重要因素。“经合”组织把政府改革当作其成员国在国际市场上进行竞争的一个重要途径,认为顺应经济发展的全球化和保持国际竞争力的内在需要,为公共部门改革提供了新的强大动力。
(三)
综观西方社会的这场声势浩大的行政改革运动,由于操作上的需要而表现出政府继续充当运动主体的角色,每项改革措施也不得不基于现实而表现出对管理行政模式的妥协,但就这场改革运动的发展趋势而言,无疑包含了如下的意蕴:即对近代以来的公共行政管理化倾向进行全面的检讨。虽然检讨的结果仍然是以“新公共管理”命名,但它与传统的公共管理已经有着较大的差异。从哲学的向度来看,它是中心边缘化与边缘中心化的双向整合与建构的过程,其实质是管理主体的单一化向管理主体的多极化的转化。
生活提出问题,哲学解答问题,哲学是生活的解答逻辑。任何具体科学背后都蕴含着哲学理念,因而哲学主导范式的转换,总会在不同的具体学科中得到或迟或早的彰现。西方“新公共管理”理论的出现也概莫能外,它是哲学的单一主体范式向后现代的多极主体范式转换的具体显现。传统的政府行政管理把马克斯·韦伯的官僚制组织管理原理奉为圭桌,将政府看作是唯一的行政权力运行主体,其中心是追求社会秩序的稳定,管理的稳定性主要是依靠刚性的规范来维持。可是,我们可以看到,规范化对行政体系自身的整体协调、结构合理、规模适度等方面提出了较高的要求,这就把人们关注的焦点聚集在行政体系自身。原本是为了社会秩序的目标,但是在对行政体系自身的关注中,目标常常被疏远、淡化,行政体系自身的存在和运行却异化为行政权力与行政行为推崇的终极目的,行政权力与行政行为被置于整个社会的中心位置。在这种单一管理主体中心主义的行政权力运行机制中,管理者以自我为中心,将被管理者置于客体的地位和从属“我”并为“我”而存在,从事管理活动,是为了张扬自我的存在。由于传统的行政管理将行政主体的单一性看作是不可移易的原则,当政府规模太大时需精简机构,而职能分化的必然性又客观上要求增加机构;当权力失控时,则强调权力制约,而权力制约不仅需要增加机构,而且会增加权力运行的成本从而降低权力运行的效率。因而行政改革陷人精简一膨胀、再精简一再膨胀的恶性循环中,要走出这一怪圈,就必须打破行政主体的单一性。新公共管理就展示了打破行政主体单一性的趋势,将公共管理的职能对象性分化转变为主体性分化,即公共管理的社会化。
关键词:精品课程;《中国政治思想史》;课程建设;教学改革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04-0284-03
自上海海洋大学2000年行政管理专业开办以来,《中国政治思想史》作为专业必修课程开设有十二年时间。目前上这门课的学生分布在行政管理、劳动与社会保障、社会工作三个专业,每届约200人。通过近几年的不断建设,《中国政治思想史》于2009年获批校重点建设课程,2012年度获批上海市教委重点建设课程,同时获得上海海洋大学精品课程荣誉称号。对精品课程《中国政治思想史》建设目标及实现途径的探讨不仅可以进一步促进该课程的建设,也为其他高校的精品课程建设提供借鉴。
一、建设好一流的教师队伍
“一流的教师队伍”,就是要建设一支结构合理、人员稳定、教学水平高、教学效果好的教师梯队。要培养学术造诣高、教学经验丰富、成果显著、年龄和知识结构合理的主讲教师梯队,并使这支队伍成为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的主力。
首先,在教学队伍整体结构方面,本课程组现有教师5人,其中副教授3人,讲师两人;在学历上,博士研究生5人,具有博士硕士学位的人占总人数的100%;这种职称与学历的分布情况,表明本课程教学队伍的科研能力强。教师队伍中全在40周岁以下;平均年龄为32.8岁,年龄结构合理。在师资配备上,主讲教师5名,教师与学生比例为1∶20;师资整体素质高,充满生机和活力。本课程的师资队伍建设,计划形成以教授、副教授和讲师为梯队的师资配备,在师资的专业上能够整合政治学、哲学和行政学等,形成多学科交叉发展。
其次,在教学改革和研究方面,已完成《中国政治思想史》校级重点课程建设,获“校级重点建设课程优秀奖”编写了1套试题库和阅读资料库;进行了两学时的课程录像;发表了4篇教改论文、6篇学术论文;课程负责人主持了与该课题相关的教研项目1项、科研项目两项;建立一套有效的教学方法、教学手段和评价体系。
再次,在青年教师培养方面,鼓励青年教师到国内外著名高校进修,学习先进的教育教学方法和理念。本课程组一位教师已赴美国杜克大学访学;不定期召开教研室的教学研讨会,鼓励青年教师参加各种学术类和教学类会议,通过这些活动,青年教师开阔了视野,提高了专业水平、教学水平;通过集体听课,了解青年教师课堂教学的实际情况,发现问题并给予现场指导。通过座谈等形式,就课程内容、教学方法等方面进行经验交流和针对性培训。青年教师之间也相互听课,取长补短,互帮互学,共同提高;通过以上措施,取得了理想的效果,培养了一些教学理念先进、业务水平好、专业素养高、教学成果丰实的青年教师。
二、明确课程目标、重难点及相关教学条件
只有明确的目标,才能做到有的放矢,只有对该课程的重难点有清晰的把握,才能找到较好的解决办法。与此同时,还得对该课程现有的教学条件的有所把握,克服不足,发挥优势。
首先,关于课程建设目标。按照国家教育部学科规划,“中外政治思想史”是政治学学科的专业基础课程。这门课程在政治学学科中具有重要地位,是政治学理论专业和行政管理专业的专业基础课程。从本系的学科建设看,这门课程作为行政管理专业的必修课,课堂教学始于行政管理专业招生。本课程的建设旨在提高师资队伍教学理念与水平,使学生切实理解中国的政治与文化,掌握相关的历史和政治知识,了解国情,完善学生的知识结构,提升专业知识的系统性和提高思维能力等。具体建设目标是:在师资队伍建设方面,加强与国内外大学关于该课程教学的交流沟通,开阔教师理论联系实践的视野,增强教师教学、实践与科研能力,形成一支结构合理、人员稳定、教学水平高、教学效果好的教师团队; 在教学内容方面,吸收本学科领域的最新研究成果与前沿理论,体现现代教育理念和时代要求;在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方面,改进教学观念和方法,充分利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网络技术,实现教学与管理的网络化;在考核方式改革方面,进一步细化量化考核指标,具有可操作性。我们的目标是将这一主干课程最终能够优化为上海市精品课程,使之成为行政管理本科教学的基石和品牌。
其次,关于课程重点、难点及解决办法。课程重点主要是了解中国政治思想发展的基本线索,把握历史上主要思想家的政治思想(特别是这些思想家的基本问题、主要范畴与命题)。课程难点主要由本课程的性质和教学内容所决定,本课程对学生关于古文献的理解、把握能力和自身的史学修养要求较高。必须通过与西方政治思想的对比来关照中国政治思想的发展演变,因此对学生的西学功底亦有较高的要求。解决办法主要是辅导学生加强对文言文的学习,掌握古汉语的相关知识。加强中西政治思想史的比较,凸显中国政治思想的特色。坚持历史主义方法,把思想家政治思想放到具体历史环境中来加以疏理与解读。
再次,关于教学条件。本课程已列为上海市重点建设课程项目,受到了上海市教委的重视并得到了大力支持;本课程已经开设多年,初步形成了包括政治学、哲学和行政学在内的师资队伍,专业队伍在年龄结构上趋于合理,在知识结构、师资配备方面有相当优势,总体学术水平较高,是一个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并具相当发展潜力的群体。本课程一直以来重视文献阅读训练,通过对文献解读能力的训练,使学生具备从事教学、学术研究的扎实基础,从而具有广泛的专业适应性,有利于复合型人才的培养;在教材使用与建设方面,我们使用曹德本主编、由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的《中国政治思想史》作为教材。同时还把萧公权所著的《中国政治思想史》、刘泽华主编的《中国政治思想史》、吕振羽主编的《中国政治思想史》作为学生辅助教材;在图书资料方面,课程组成员参加学校图书馆的图书采购,近年来,购置了大量与本课程有关的图书资料供师生使用。
三、创新教学方法、手段并做好自我评价
首先,关于教学方法和手段的创新。本课程教学主要采用课堂授课形式进行,辅以课堂讨论、布置思考题、指导课外阅读等。一般内容可由学生自学,重点内容在课堂上讲授,并配以多媒体教学演示方法教学。对每一时期的政治思想作总体的介绍,提示其中的学派特征、各派思想间的内在联系、相互影响及同异比较等方面,对其中所涉及的一些基础概念以提示参考材料等方式加以解决。这样能够较充分地利用授课的有效时间,为学生提供更多的信息量,从而获得对这门知识的更为深入的了解。同时做到理论联系实际,运用博大精深的中国传统政治思想去关注现实。为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强化对知识的掌握和吸收,要补充丰富的形象思维的知识内容。主要方法是,在电子教材中,插入实物照片或图片。例如,讲授帝王的统治思想,让学生们观看皇宫的图片,通过形象思维,使学生能深刻理解贾谊的名言:“天子如堂,群臣如陛,众庶如地”。再如讲授孔子,展示孔庙的照片;讲授政治伦理,展示关帝庙、关林的照片;讲授李贽,展示泉州李贽故居的照片等等。以此丰富课堂教学,提高教学效果。为了优化课程设计,本课程进一步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式和改革考试方式,反对死记硬背,加大了读书报告、读书笔记、论文写作等开放性作业和考试在课程考察中的比重,促进学生独立思考,充分发挥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动性,因材施教,鼓励创新思维。考核方法:平时考核与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式。成绩评定:总评成绩 = 平时考核(40%)+ 期末考核(60%) 平时成绩 40分 = 平时考勤20 + 小组发言10 + 平时作业10。
其次,关于教学效果。本课程具有良好的师资力量。教师备课认真,授课尽心,编写了系统的教学大纲,制作了完整的课件,编撰了详尽的教案。教师在课堂中采用多种教学方式,教学方法生动灵活,教学过程精益求精,力图把理论学习和素质拓展相结合,专业训练和个人成长相结合,取得了良好的教学效果。本课程得到校内外同行专家的充分肯定和较好评价。本课程近三年在学生评教中成绩均值在90分以上。
再次,关于自我评价。本课程的主要特色及创新点主要在于以下几点:完整与重点相统一的教学内容。本课程以古代政治思想史为主导,并且尽可能论及中国近代政治思想史,以达到相对完整的目的;较为独到的教学风格与教学方法。本课把课堂讲授与课程论文、课堂讨论结合起来,把学习教材与研读原典结合起来,把培养学生合理知识结构与培养学生合理能力结构结合起来,把教学问与教做人结合起来,从而使本课在教书育人上发挥了多功能的积极作用;注重培养学生经典文献理解能力的导向。本课通过对于文献的阅读、讨论和在此基础上撰写读书笔记等形式,加强学生对于思想本身总体把握和深度理解的能力。本门课程在经过校级重点课程建设和上海市教委重点课程建设的基础上,形成了较为雄厚的师资力量、相当成熟的课程结构、相对完善的教学内容和多元化的教学风格,同时也在不断的教学与科研实践中形成了独具特色的优势,特别是在先秦政治思想史的课程教学中,依托较为强大的科研实力,本课程教学内容具有较强的前沿性和时代性,受到学生、同行和专家一致好评。
最后,本课程目前存在的不足:教材建设还需要进一步加强。《中国政治思想史》教材虽然很多,但很难说有公认的好教材。我们计划在教学改革成果的基础上,在2012年内,争取写出一本适用于教学的教材。已完成了教材的初稿,目前已进入统稿阶段;尚未有配套的“中国政治思想史史料学”。作为基础教学,必须培养学生重视经典著作的学习。未来我们将在这方面多加努力;如何更好地发挥本课程的辐射作用,传播优良的中华传统文化,提高学生的国学素养,是一项迫切而艰巨的任务,本课程在这方面还需要做些探索。
四、规划好课程建设步骤
要实现课程建设目标,并且需要有一个循序渐进的建设规划,根据规划制定相应的措施,规划在建设过程中根据实际效果作动态的调整。
首先,关于课程建设目标及措施方面。第一,师资队伍建设方面,目标:加强与国内外大学关于该课程教学的交流沟通,开阔教师理论联系实践的视野,增强教师教学、实践与科研能力,形成一支结构合理、人员稳定、教学水平高、教学效果好的教师团队。措施:派两人参加国内相关课程建设教学研讨会;派两人去国内外高校访学。第二,教学内容方面,目标:吸收本学科领域的最新研究成果与前沿理论,体现现代教育理念和时代要求。措施:出版《中国政治思想史》教材1部;教学大纲及教学计划、修改、增补;课程内容调整、修改、增补;制作、完善电子教案1部;完善课程习题库。第三,在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方面,目标:改进教学观念和方法,充分利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网络技术,实现教学与管理的网络化。措施:发表3篇高水平的教改论文;课程录像6学时;利用网络教学平台,进行作业的批改和课后指导。第四,在考核方式方面,目标:进一步细化量化考核指标,具有可操作性。 措施:制定一套更加完善的考核体系。
其次,具体时间安排。第一,2012年下半年需要完成的工作:教学大纲及教学计划、修改、增补; 课程内容整合,调整、修改、增补; 制作、完善电子教案;《中国政治思想史》教材出版;第二,2013年上半年需要完成的工作:发表教学研究论文3篇;提高师资队伍水平,派两人次教师参加国内相关课程建设教学研讨会;完善课程习题库;第三,2013年下半年需要完成的工作:课程录像6学时,并将其放到网上教学平台;根据上面的教学成果,对网上教学平台中本课程的内容进一步丰富和完善;完善本课程参考资料文库。第四,2014年上半年需要完成的工作:召开课程组总结会,修改及完善各相关项目;建立完备的学生考核指标体系;撰写课程建设报告;准备课程建设工作验收。
五、结语
《中国政治思想史》精品课程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是一个统一的整体,涉及教师、学生、教材、教育技术手段、教育思想和教学管理制度等。课程建设规划反映了上海海洋大学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战略和学科、专业特点。在新形势下,《中国政治思想史》课程要在现代教育思想的指引下,建立科学规范的管理机制和培养一支素质过硬、技术精湛的教师队伍;并在深入开展科学研究的基础上,建立知识结构合理、整体优化、反映本校的教学特色的课程内容体系;运用现代教育技术,积极开发网络教育资源等立体化教材,实现优化教育资源共享;加强实验、实践教学工作,增强能力的培养;广泛开展学术交流和教学交流活动,开阔视野,为建立青年教师培训机制创造条件。争取在未来的十年内,将《中国政治思想》优化为上海市精品课程。
参考文献:
[1] 梁启超.先秦政治思想史[M].北京:中华书局,1936.
[2] 萧公权.中国政治思想史[M].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1998.
[3] 李泽厚.新版中国古代思想史论[M].天津: 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