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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银行(privatebanking)的发展已有400余年的历史,它通过客户经理向拥有高额净资产的私人客户及其家庭提供以财富管理为核心的、高质量、专业化金融及相关服务获取收入。私人银行业务具有五大特点:一是客户的特殊性。其目标客户群不是一般大众客户,而是高额净资产客户(HNWIs);二是服务多元化、个性化。私人银行提供了多元化的产品结构和个性化的服务方式来满足客户的需求;三是信息不对称程度高,易导致利益冲突。由于银行无法完全掌握客户的准确信息和客户无法了解私人银行业务的相关信息,存在较高程度的信息不对称,容易导致利益冲突问题的产生;四是服务期限长、私密性高;五是账户复杂、交易金额巨大。私人银行业务和理财业务不是同一个范畴,私人银行业务更为广泛,包括投资、融资、保险、咨询顾问等多项业务在内,跨多部门、多业务领域;而理财是纵向的,理财服务只是私人银行业务的一小部分内容,所以不能将私人银行业务规范划归到理财业务框架之中。
二、私人银行业务的风险的特点
私人银行业务是一项高风险业务,需要较高的风险管理能力。与理财业务相比,私人银行业务风险特点表现为:一是面临的风险多。由于私人银行业务的产品和服务范围远远丰富于理财业务,因此其面临风险更多。二是风险发生的概率大。私人银行业务更复杂,存在更多的潜在风险事件和风险点,需要较高的风险管理水平。但作为一项新兴业务,银行相应的内控管理较弱,因此更容易引发风险。三是风险复杂,有较强的关联性。私人银行业务集多种风险于一体,各种风险的抵补或交叉关系更为复杂,更容易相互传染、转化。四是风险计量难度大。由于私人银行业务是针对极少数的客户,面临合规风险、声誉风险等许多新型风险,传统的计量方法较难预测和计算。五是从风险分类来看,操作风险与合规风险是商业银行发展私人银行业务面临的最大风险。
私人银行业务由于其组织形式和业务特点,导致了其风险生成有如下特殊的原因:一是私人银行业务与利益冲突。私人银行的存在和发展降低了市场的交易费用,改善了市场和投资者间的信息不对称,促进了市场的发展。但私人银行的中介地位决定其难以规避利益冲突,由于私人银行获得信息的机会和能力远胜于客户,客户不得不依赖私人银行提供的信息进行决策,当一项交易为客户服务而可以有两种解决方式时,私人银行可能会选择从自己的利益角度看更为有利的方式,进而引发“利益冲突”。“回扣”是利益冲突的典型表现形式。私人银行可能会选择给予自己回扣多的产品与服务推荐给客户。私人银行给客户提供多元化金融服务时,利益主体也随之多元化,利益冲突就更为激烈。二是私人银行业务与合谋行为。在私人银行业务中,合谋主要是指私人银行可能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协助客户从事“洗钱”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损害社会福利。
三、我国现有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对私人银行业务实施的监管主要是依照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监管进行的。尽管他们都是商业银行个人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监管手段、指标设定等方面都有很多相似性,但对私人银行来讲,它毕竟与理财业务有不同的业务特点,面临不同的风险,因此,对它的监管还应考虑其经营模式的特殊性,否则监管就极可能出现低效率的情况。具体来说,私人银行业务在风险监管上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不健全。我国目前没有针对私人银行监管规定。商业银行开展私人银行业务,暂时采用理财业务的监管规定,这存在两方面问题:一是理财业务只是私人银行业务的一小部分,因而不能将私人银行业务划归到理财业务框架之中。二是上述的管理规定与办法,或主要针对某一种产品,或主要针对某一种风险,而私人银行业务是一种产品多元化且具有复杂风险的业务,这些规章制度不能替代对私人银行业务的监管。
(二)监管主体多元化,重复监管与监管真空并存。从监管部门来看,银监会对商业银行私人银行业务进行监管。但从整个业务范围看,涉及的部门更多。如,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反洗钱,国家外汇管理局管理外汇,证监会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等。商业银行开展私人银行业务须与不同监管部门沟通,得到不同部门的许可,这就不可避免地造成监管职能的重复与真空,造成商业银行的被监管成本提高或是逃避监管。因此,私人银行这一金融创新实际上对现有的分业监管体制提出了挑战。
(三)缺乏风险监管,监管能力和效率处于较低水平。目前,对于开展私人银行业务的准入条件、客户构成、产品定价等方面没有统一的法律法规可循,对风险性监管和规范性监管涉及不多,特别是缺乏有效的控制措施来抑制利益冲突与共谋行为引发的风险。从风险监管角度分析,这样的监管措施往往起不到应有的效果。一旦私人银行业务出现经营风险,监管部门只能被动地事后处理,这影响了私人银行业务的稳健发展。
(四)与国际监管标准还没有接轨。自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私人银行业务已从传统的自律型监管向政府型监管方向转化,各国监管机构出于保护消费者、控制业务风险的角度提高了私人银行业务的监管要求。如,欧盟2007年11月1日开始生效的“金融工具市场法规”,几乎涉及到私人银行业务的方方面面。国内目前较为宽松的监管要求易使中国成为私人银行业务的“监管洼地”,对业务发展迅速、业务范围相对复杂的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难以真正起到防范风险的作用。
四、改进私人银行业务监管的建议
(一)制定私人银行监管条例,加强协同监管。监管的宗旨并不是要消灭所有的金融风险,而是要将金融风险控制在合理的可承受的范围内。银监会应尽快制订私人银行业务监管条例,在私人银行业务的市场准入条件、业务范围、信息披露、监管流程等方面参考国外立法做出相应规定,使金融监管有法可依。同时,应加强与其他金融监管机构的协助监管和补充监管,建立有效的沟通渠道,及时提供监管对象的活动情况和通报监管要求的变化与考虑。
(二)加强私人银行业务市场准入监管。监管当局应通过一系列定性和量化指标,加强私人银行业务的市场准入监管。其中,最重要的市场准入标准有三方面:一是银行的准入标准。由于银行经营私人银行业务后其操作风险、合规风险加大了,因此可考虑对经营私人银行业务的银行提出资本充足率要求、合规记录要求、经营范围要求等,以保证银行的安全与稳健经营。二是从业人员的准入标准。制订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对高层管理人员、客户关系经理的任职资格提出严格要求,尽量避免人为因素可能造成的风险。三是客户的准入标准。监管当局应规定私人银行客户的最低个人净资产要求,并要求商业银行实施“认识你的顾客”(KYC)的测试。
(三)强化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合规监管和风险监管并举。私人银行最大的责任是充分的信息披露、确保交易的公正及良好的风险控制。监管当局的监管不能有效替代私人银行内部的风险管理与合规职能,监管当局应对私人银行的业务流程、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信息披露提出具体要求,规范各服务提供方的行为,明确各自的法律责任,促使服务提供商高度重视业务流程,严密监控主要的风险集中及其传递,保护消费者利益。
(四)加强国际监管合作,与国际监管标准接轨。目前,银监会正积极推进与国外金融监管机构的合作与交流,并与英美等国的监管机构达成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监管合作协议。在此基础上还需进一步加强信息交流和监管合作,建立监管高层的互访和磋商机制,实行跨境联合现场检查。同时,还应努力与国际监管标准接轨,促进监管制度国际化,并积极参与国际金融监管新规则的形成与发展,以适应金融监管新形势的需要。
(五)加强监管人才培养和对金融消费者的知识普及。监管当局应加强对监管人才的培养和对金融消费者的知识普及,提高私人银行监管的效率。监管机构对监管人员要加强监管理念、监管手段的培训教育,增加员工对被监管机构创新产品的理解和熟悉程度,培养熟悉业务运作的高素质、专业化的监管队伍。监管部门还应加强对消费者金融知识的普及,提高消费者风险认知水平,以提高对金融机构选择能力,消费者在信息披露充分的情况下,理应为自己的投资决策负责。
(六)加强私人银行业务现场检查。发达国家的金融监管当局对私人银行业务进行定期、不定期的现场检查,力求保证业务发展是在谨慎经营和真实管理各种风险的前提下进行。银监会应对私人银行业务实施持续跟踪监控,确保业务依法合规,有效控制金融风险,促进金融创新,保障业务稳定、健康发展。
摘 要 多年来,我国一直实行着“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金融管理体制,随着管理层对混业经营政策的松动,2001年以后,允许商业银行开展投行业务的政策陆续出台,商业银行逐步出现向投资银行业务领域的交叉融合的动向。我国商业银行投资业务起步晚,发展快,但也存在一些问题。本文结合我国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分析了商业银行开展投资银行业务的必要性,并提出了发展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的对策。
关键词 商业银行 投资银行业务 发展对策
随着我国金融服务业对外开放步伐的加快,商业银行面临着与国外同行的激烈竞争,同时国内资本市场的发展对商业银行的传统业务形成了挑战。面临来自国内外、金融市场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竞争,传统银行业不得不拓展新的发展空间和盈利增长点,以提高提高其核心竞争力。多年来,我国一直实行着“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金融管理体制,随着我国金融监管政策对商业银行开展投资银行业务的限制逐步松动,2001年以后,允许商业银行开展投行业务的政策陆续出台,商业银行逐步出现向投资银行业务领域的交叉融合的动向。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大多数都设立了投资银行部门或专业投行机构,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利用规模优势在投资银行业务探索上先试先行并取得显著进展,其他中小型商业银行也大力拓展投行业务,商业银行向资本市场拓展已成为必然选择。
一、我国商业银行开展投行业务的现状
从政策面看,我国金融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监管法律短时期不会改变,然而,2001年6月人民银行颁布的《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管理暂行管理规定》明确规定,经批准,商业银行可办理证券业务、金融衍生业务、投资基金托管、财务顾问业务等投资银行业务,除股票发行、经纪业务外,投资银行的其他业务均纳入了商业银行的经营范围。‘规定’的出台,给金融业在分业框架下业务交叉融合提供了政策依据。目前我国银行业实行的就是传统业务与投资银行业务交叉融合发展的路子,工行、建行、中行、农行均设立了投资银行部,把投资银行业务作为今后的主要业务拓展领域之一,国内部分新兴股份制商业银行,如光大、浦发、中兴等银行也都进入了国内证券市场。
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成熟,金融脱媒化趋势不可逆转,商业银行在分业经营体制下,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空间越来越小,企业越来越多的倾向于直接融资,很多大型优质企业对贷款的需求不断降低,传统银行业务利润进一步压缩;同时,这些优质企业对资金管理、价值链管理、资产管理、融资安排等金融服务需求不断上升。但另一方面,中小企业受其规模小、有效资产少、总体信用水平低、风险管理成本高的特点,一定程度抑制了金融机构的放贷意愿,银行为规避风险,对中小企业贷款的条件也较高,中小企业的融资难度和融资成本随之增加。社会财富的不断累积,民间闲散资金对高回报的投资诉求增加,投资理财需求日益强烈,传统存款业务很难满足客户需要,但理财产品总量很小,根据惠誉统计数据,截至2011年第三季末,中国各大银行的理财产品余额为7.7万亿元人民币,仅相当于存款总量的10%;与此同时,股票市场、债券市场的发展,又分流了部分居民储蓄,银行资金来源受到影响。
面临来自金融市场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竞争,传统银行业不得不以发展表外业务的方式寻求新的发展空间,同时银行业掀起的金融创新浪潮,也使得传统银行的功能也随之发生改变,从开始的“融资中介”向“服务中介”转型。总体来讲,国内商业银行在投行业务方面已有一定的探索和实践,在拓展投行业方面已取得突破,投资银行业务品种不断丰富,投行业务收入占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收入的比重逐步增加。在商业银行开展投资银行业务过程中,也出现了经营理念的差异、产品同质化严重、金融创新能力有限、投行人才缺乏等诸多问题,投行业务还难以满足客户日趋个性化、多元化的要求,非经济因素给投资银行市场带来的无序竞争问题在短时间内还无法消除。
二、商业银行开展投资银行业务的必要性
首先,产业与金融的融合不断加深,资本市场上融资融券、创业板市场、产业基金、风险投资等新的资本模式不断涌现,成为资本市场新的利润增长点,商业银行如果固守传统业务,就会丧失发展机遇。
其次,资本市场的专业化不断延伸,传统银行业务以外的金融需求不断上升,非银行金融机构不断壮大,资本市场取代银行成为金融系统的核心。无论在零售业务还是在批发业务方面,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与商业银行争夺着已为数不多的传统银行客户和市场份额。同时全球化又加剧了复杂性,产生了金融服务的外包需求,并推动了金融价值链的裂变。
最后,传统银行业务专业化分工不断加剧,孕育了新的金融服务,传统的银行定位逐步空心化;专业化的分工使银行经营能力不断上升,而业务分化的本质就是战略转型,因此商业银行开展投资银行业务既是银行业发展的必由之路,同时也是商业银行本身的内在需求。国内商业银行完成股份制改造和上市后,积极参与国际金融市场竞争,但与国外先进的商业银行相比,在产品结构和服务水平上仍存在差距,这直接表现在收入结构上,目前我国商业银行收入仍以利息差收入为主,通过发展投资银行等创新业务,优化收入结构,提高非利息收入比重,是商业银行调整收入结构、加快战略转型的必然选择。
三、商业银行发展投行业务的对策
(一)增强综合经营能力。未来国内直接融资市场尤其是债券市场规模将迅速扩大,商业银行传统业务空间必然遭受挤压,信用中介职能也将随之弱化。同时从长远看来,混业经营是商业银行发展的最终方向,为了实现持续快速发展,商业银行应把握投行业务全能化带来的机遇,充分利用长期经营过程中形成的资金实力、客户资源、机构网络、对外声誉以及“集成式”服务等优势,积极开展理财、融资、并购、顾问等业务,抢占市场份额,不断增强综合经营竞争能力,走综合化经营的全能银行道路。
(二)发挥集团优势。上下联动,实施品牌化和多元化战略。商业银行开展投资银行业务刚刚起步,无论在人才、资金、经营手段和策略等方面都还存在不足和短板,通过集中管理,既可以汇集优势资源,上下联动,又可以有效地实行监督和规避风险,同时在市场发展初期,竞争较为混乱,要想在激烈的竞争中保持领先,就需要树立自身特色的品牌,针对不同客户,开发个性化、系统化的产品,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方案。
(三)完善风险管理。吸取次贷危机的教训,制定投行业务风险管理的整体战略,建立全面的投行业务风险管理体系。业务拓展,风险控制先行,通过独立的风险评估,明晰投行业务和产品风险状况,制定有针对性的风险防范策略,完善审批机制运用充足的资本和相关的授信来加以护持,将风险水平控制在可接受范围之内;根据业务和市场的变化对战略进行定期风险评估,通过事中、事后的业务检查,有效控制投行业务和产品的风险。
(四)打造专家型团队。投行业务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项目制管理,成功与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项目团队的水平和努力程度,优秀的人才和有效的机制对业务发展至关重要,有市场竞争力的激励机制是吸引人才和推动业务又好又快发展的保证。商业银行应加快投行专业人才引进工作,建立有竞争力的管理团队。对于优秀的投行人员,要借鉴国外先进投行和国内证券公司等机构的经验,结合商业银行实际,实行有别于传统业务部门的薪酬和激励机制,真正实现收入与项目业绩挂钩的机制,做到人尽其才,发挥人才在竞争中的核心作用。
(五)加快创新步伐。投行业务的优势就是不断满足客户日益变化的金融需求,客户需求在变化,产品也在变化。只有持续创新,投行业务才有活力。从当前主要的几家商业银行投行业务看,产品同质化现象严重,在资本市场和直接融资快速发展的情况下,拥有创新的意识和能力,不断推出贴近市场、贴近客户的产品,商业银行投行业务才有出路,商业银行应在发展发债、并购、上市、理财等传统投行业务基础上,拓展证券化市场,积极开发证券市场结构性产品,营销证券投资基金、QFII投资、社保资金等金融资产的托管业务;探索投贷联动的发展模式,与风险投资合作创建孵化创新型企业的独特经营模式。
参考文献:
[1]卞希国.我国商业银行经营投资银行业务的模式研究.硕士论文,新疆财经大学.2007.
[2]文娟.我国商业银行在混业经营趋势下开展投资银行业务的研究.硕士论文,合肥工业大学.2007.
[关键词]网络银行;法律问题;电子商务
一、引言
网络银行又称为网上银行,是指利用互联网作为其产品、服务和信息的业务渠道,写作论文向其零售和公司客户提供服务的银行。根据人们对网络银行的不同理解可分为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的网络银行是指在网络中拥有独立的网站,并为客户提供一定服务的银行,它几乎涵盖了所有的在互联网上拥有网页的银行;第二层次的网络银行是指分支型网络银行,即指在传统的商业银行内部,设立独立的分支部门作为网络银行或者设立分行性质的网络银行;第三层次的网络银行是指设在因特网上,没有银行大厅、没有营业网点,所有业务都通过互联网进行的一种金融机构,故又被称为虚拟银行。一般意义上的网络银行都包括三个要素:一是因特网或其他电子通讯技术;二是基于电子通讯的金融服务提供者;三是基于电子通讯的金融服务的消费者。由于网络银行具有成本低廉、效率提高、服务范围广、信息来源大等特点,自全球第一家网络银行安全第一网络银行(SecurityFirstNetworkBank)于1995年在美国诞生以来,网络银行在短短几年内几乎席卷了全球的每个角落,对传统银行造成了前所未有的冲击,以致比尔盖茨断言,传统银行犹如庞大的恐龙将会在下一世纪灭绝。根据美国研究机构调查2000年元月有16%的家庭使用因特网上的银行业务。在欧洲,网络银行的份额也在急剧扩大,据统计,到2000年2月欧洲已有网络银行122家,网络银行的渗透力不断增强,已有1/3金额约为1580亿欧元的储蓄通过互联网来进行。[1]我国自深圳招商银行于1997年2月首家推出网上业务后,其他商业银行纷纷效仿。目前,中国已有20多家银行的20多个分支机构拥有网址和主页,其中开展网络银行业务的分支机构达50多家。随着网络银行这一新生事物的迅猛发展,产生了许多新的亟待解决的法律问题,如市场准人阅题、税收征管问题等,这些问题如果解决得不好,不仅会妨碍网络银行的发展,而且会影响我国社会整体化的信息水平。而我国现行的法律普遍对电子商务业务缺乏必要的规定,在网络经济面前往往显得捉襟见肘。不断健全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对网络银行实施有效的监管是我国网络银行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方面。
二、网络银行的市场准入问题
尽管网络银行在经营场所和经营方式上对传统的商业银行的一些特征有所突破,但从独立性、组织性、营利性等方面看,其实质是商业银行。吸收存款、发放贷款仍是其主要业务,因而网络银行的设立、变更及经营仍然要遵循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规定。
根据商业银行法规定设立商业银行需具备五个基本条件:有符合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有符合规定的最低限额以上的注册资本金;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管理人员;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设施和安全防范措施等。同时,商业银行法还规定,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但是网络银行以电子货币取代现金,通过信息网络完成银行业务,因此对网络银行市场准入的相关法律要求与传统商业银行有所区别,甚至更高。我国虽然不存在纯网络银行(即虚拟银行),但大部分商业银行都开办了网上银行业务,为规范和引导我国网络银行业务健康发展,中国人民银行于2001年颁布了《网络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开办网上银行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内部控制机制健全,具有传统银行业务风险和网上银行业务风险的管理制度;银行内部形成了统一标准的计算机系统和运行良好的计算机网络,具有良好的电子化基础设施;银行现有业务经营活动平稳,资产质量、流动性等主要资产负债指标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具有合格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外国银行分行申请开办网上银行业务,其总行所在国(地区)监管当局应具备对网上银行业务进行监管的法律框架和监管能力;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严格的市场准人监管法律制度能够保证进入网络银行业务的主体具有为客户提供足够安全服务的能力,而过于严格则可能导致进入网络银行业务的市场主体不够宽泛,网络银行的发展空间受到制约。在网络银行的开业登记监管方面,我国实行的是标准制;在业务范围的监管方面,我国采取的是不完全的混业制,网络银行除了可以从事银行业务以外,还可以从事与保险、证券等直接相关的业务,这是一种较为严格的市场准人制度.它会提高市场的进入成本,使得已设立的网络银行可能利用先发优势形成市场垄断,影响业务的创新与技术进步,最终降低银行业的整体竞争力。[2]笔者认为对于本国传统银行在网络上开展传统银行业务而设立分支型网络银行时不需要审批,只需备案即可。实际上,大部分国家对分支型网络银行的设立,一般不要求重新注册或审批。目前,我国允许开办网络银行业务的主体仅限于银行,但随着网络银行业的不断发展,非银行机构对网络银行业务的介入是不可阻挡的趋势,故我国对网络银行业的主体应予以放开,允许其他非银行主体进入网络银行业务领域。
三、网上贷款有关法律问题
网上贷款交易速度很快,可以24小时提供跨国界服务。写作络银行在为消费者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的同时,也使银行业务变得更加不安全了。电子扒手、网上诈骗已成为世界上最常见的网络风险。为了防范风险的需要,目前网络贷款仅限于小额贷款,而且贷款期限一般比较短,虽然我国大陆现在还没有银行提供网上贷款业务,但是随着技术的迅速发展,我国银行完全有可能推出相应的服务,对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必须事先有充分的估计:第一,网上贷款的性质及条件。我国法律对贷款的要求比较高,如商业银行法第37条要求贷款合同是书面合同,第35条要求贷款实行审贷分离制度,贷款通则第35条要求贷款人发放异地贷款,应当按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等。网上贷款是否符合这些规定需要监管机构根据不同的情况作出相应的解释。第二,网上贷款合同成立时间与地点。是网上手续完成之后合同生效还是到银行去认证交易后生效?相应地,若纯粹在网上完成贷款手续,则异地贷款合同成立地的地点又如何确定?贷款通则第25条规定,借款人需要借款,应当向主办银行或银行的经办机构直接申请,那么受理申请的机器或计算机属于什么性质应当界定清楚。第三,我国商业银行法第20-23条规定了设立商业银行的条件、经营许可证的颁发、财务制度等规定,但在网络银行,根本不存在什么分支机构,事实上它却又无所不在,则这部分内容是否会因无法适用而需要作出修正?
网上贷款业务涉及到核实客户资信和贷款资金拨付两个问题。在核实客户资信方面首先应建立客户确认机制,只有在信用、收入、经济活动等方面符合相应的条件才能成为网络银行贷款业务合格的客户;其次,健全合同约束机制,银行应当与客户签订一系列合同文件,对客户和银行在网络银行贷款业务中可能产生的一系列权利义务事先明确;最后证据应妥善保存,银行在网上贷款业务中应努力保全相关证据材料,以翅使银行在网络银行纠纷诉讼中处于主动地位。[3]网上贷款资金拨付表面上看起来只有银行和客户两个当事人,其实涉及到的当事人很多,除了顾客本人、网络银行等金融机构之外,计算机制造商、软件开发商、资金拨付系统经营主体、通讯线路提供者等众多的相关人都可能受到牵连。因此,当出现某种故障不能及时、准确地进行资金拨付时法律责任很难确定。[4]可借鉴国外的相关法律为网络银行设立严格的责任制,如果银行没有尽到善良管理人的义务而给客户造成损失,应由银行承担责任;如果银行自己也受到损失,必须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这是因为客户的重大过失或故意造成的,否则也应自己承担责任。而对第三人如网络服务提供商等的赔偿责任的承担应予以限制。
四、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问题
电子签名是技术进步的产物,它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所传输内容的真实性与可靠性,但是电子签名的合法化必须得到法律的承认,这是网络银行业务的前提与基础。当客户与银行发生纠纷,电子签名能否确认他们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以及这种关系的有效性和真实性,从而使其起到证据作用。这就要求有关机构通过立法尽快解决电子签名的有效性问题,使以数据电文形式表现的合同具有实质上的有效性和真实性,易于界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否则如果因此而产生过多的纠纷难以解决,就必然会制约网络银行的发展。
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确定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成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该合同书很明显指的是传统的书面合同并不涉及电子合同。[5]与电子合同有关的是《合同法》第33条:“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但在这里《合同法》并没有解决电子合同的签名问题,而是将其抛给了当事人双方自己处理当事人既可以要求签订确认书,也可以不要求签订确认书。由于当事方在现实中客户与银行的财力、技术水平、经验等方面并不是一样的,客户与银行很难通过协商达成公平的解决方案,所以,《合同法》在这一方面不能适应网络银行的发展了。为了解决此问题,1999年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组织工商银行、建没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等同家商业银行联合共建国家金融认证中心(CFCA)CF—CA目前已成为国内网上银行认证中独立性、中立性、公证性和权威性最强的认证机构。笔者认为通过法律对电子签名的概念及其法律效力进行界定是非常必要的,这是网络银行业务合法存在及发展的关键所在,同时也是规制可能的金融风险的必要一环。随着网络银行业的发展,电子签名的效力问题已成为各国共同关注的问题,欧盟委员会于1999年通过了《关于建立有关电子签名共同法律框架的指令》旨在建立一完整的关于电子签名的法律认证体系,使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得班法律上的承认。2000年6月,美国总统克林顿在费城签署法案,宣布从即日起在线电子签名具有同纸笔鉴名同样的法律效力。联合国贸法会于2001年7月审议通过了《电子签名示范法》,对电子签名进行了统一的规范,我国已成为WTO成员,对外经济交往越来越多,对电子签名的法律规定已迫在眉捷。但对于电子签名的解释不能过窄,也不能过泛,就目前而言,应将其限于交易双方约定的口令、密码及个人证明码为宜。
五、网络银行的税收征管法律问题
网络银行业的迅速发展,为各国提供了新的经济增长点,开拓了一个潜在的广阔的税源空间,但同时也给传统税收体制和税收管理模式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在网络这个虚拟环境中开展银行业务,使税法中的纳税主体、对象、纳税环节及涉外税法中的常设机构等基本概念都陷入了困境。如何对税法进行修改,如何对网络银行进行征税是立法机关和税务机关需要解决的问题。
1.对网络银行是否征税存在很大争议。目前对网络银行是否征税存在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主税派认为,包括网络银行在内的电子商务与一般的商务活动没有根本的区别,不同的只是交易方式及媒介。若只对后者征税,而对前者免税,势必造成税收的畸轻畸重,有违税收公平原则;网上电子商务的发展已威胁到现有的税基,应对电子商务征税以制止应征税款通过网络流失。免税派认为,目前各国着眼于鼓励网络经济和信息产业的发展都没有争取重大措施或改革现有税法来控制电子商务带来的税收流失问题;现阶段由于各种技术原因,即使要对网络银行征税,也难以制订出可行的征收方案。笔者认为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经济上无法与西方国家抗衡,如果对电子商务免税,西方发达国家可能通过网络使本身本国产品迅速渗透至国内,占领国内市场从而对民族产业造成毁灭性打击。而且从世界经济的发展来看对电子商务进行征税是必然的。
2.纳税主体的判定问题。在传统交易方式下,写作硕士论文纳税主体都是以实际的物理存在为基础,税务机关可以清晰地确定其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及其交易活动。但是在互联网环境下,交易双方可以隐匿姓名、隐匿居住地,无法查证其真实身份。企业只要拥有一台电脑、一个调制调解器,一部电话就可以轻而易举地改变经营地点,从而使税务机关无法判定纳税主体。
3.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进行有效的税收征管和稽查,必须切实掌握纳税人完整真实的信息资料,而这些主要获取的途径就是对纳税人的合同、发票、凭证、帐薄、报表等进行审查。但是在网络银行业务中,网络银行针对客户自身的条件和特点,提供一整套的网上理财方案,该方案作为有价值的信息,承载的媒体不再是有形的纸,可能是光盘或者只需从网上下载、复制。失去了合同、凭证等物质基础,传统的贴花征收印花税的方式失去了存在的条件。此外,在电子货币、电子票据、电子划拨技术的使用下,电子记录可轻易被改变而不留痕迹,而且越来越发达的加密技术可以很好地隐匿交易信息。这使得税务征管和稽查变得更加困难。
4.涉外税收管辖权法律问题。税收管辖权是国家原则在国际税收领域的体现。世界各国通行的税收管辖权的确认标准主要有三种:一是属地原则,二是属人原则,三是混合原则。大多数国家采取的是混合原则,对本国居民的境内境外,以及本国非居民来源于本国境内的所得征收税款。传统的税收是以常设机构,即一个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经营活动的固定营业场所来确定经营所得来源地。因而常设机构往往是一国对其境内的非居民来源于该国的所得行使税收管辖权的依据。但在网络环境下常设机构的判定有一定困难。根据《联合国范本》的界定,常设机构是指一家企业开展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场所,并且其所从事的活动是准备性或辅活动以外的营业活动。然而,网络银行业务大部分是通过服务器自动完成的。服务器虽然是开展大部分活动的场所,但不具有固定性,此时,服务器是否构成常设机构?其次,商品服务供应地是确定流转税收管辖权的主要依据。但在异地网上贷款中,银行、客户、服务器地址所在常常位于不同国家,此时商品服务供应地如何确定,何国拥有税收管辖权难以判断。美国等发达国家主张以居民税收管辖权来对网络银行征税,即只要是本国银行取得的收入,其居住国就有权征税;而这对发展中国家是非常不利的,因为网络银行业多数为发达国家主宰,采取居民税收管辖权将使发展中国家丧失大量税收。所以我国在应当在立法上通过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来确保税收不致流失。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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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齐爱民、陈文成.网络金融法[M].长沙:湖南大学出版社,2002: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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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李双元、王海良.电子商务法若干问题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73.
[论文摘要]自商业银行产生,风险就与之相伴、形影不离。随着银行业务的不断发展和市场竞争的加剧,银行业风险也呈现出复杂多变的特征。加之目前我们正处于经济转型期,内、外部经济环境较为复杂,银行业发展还很不成熟,风险的表现形式更为特殊,这对风险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文试图通过对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一般原则的分析,按照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探讨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发展方向,以提升商业银行风险管理能力。
一、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发展趋势
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是银行业务发展和人们对金融风险认识不断加深的产物。最初,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主要偏重于资产业务的风险管理,强调保持银行资产的流动性,这主要是与当时商业银行业务以资产业务,如贷款等为主有关。20世纪60年代以后,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重点转向负债风险管理方面,强调通过使用借入资金来保持或增加资产规模和收益,既为银行扩大业务创造了条件,但也加大了银行经营的不确定性。20世纪70年代末,国际市场利率剧烈波动,单一的资产风险管理或负债风险管理已不再适用,资产负债风险管理理论应运而生,突出强调对资产业务、负债业务的协调管理,通过偿还期对称、经营目标互相替代和资产分散实现总量平衡和风险控制。80年代之后,银行风险管理理念和技术有了新的提升,人们对风险的认识更加深入。特别是银行业竞争的加剧、存贷利差变窄、衍生金融工具被广泛使用,市场环境的这些变化都显现出原有资产负债风险管理理论存在的局限性。在这种情况下,表外风险管理理论、金融工程学等一系列思想、技术逐渐应用于商业银行风险管理,进一步扩大了商业银行业务的范围,在风险管理方法上更多地应用数学、信息学、工程学等方法,深化了风险管理作为一门管理科学的内涵。1988年,《巴塞尔资本协议》正式出台并不断完善,标志着西方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和金融监管理论的进一步完善和统一,也意味着国际银行界相对完整的风险管理原则体系基本形成。
80年代至今的20多年,是国际银行业风险管理模式和内容获得巨大发展的时期,回顾20多年来银行风险管理理论和实践的发展历程,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理论与实践成果几乎都凝结在《巴塞尔资本协议》当中。因此,对于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来讲,《巴塞尔协议》的诞生和完善,是国际银行界风险管理革命性的成果。尤其是巴塞尔委员会先后于1999年6月和2001年公布了《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征求意见稿(第一稿)和(第二稿)。新巴塞尔协议全面继承以1988年巴塞尔协议为代表的一系列监管原则,继续延续以资本充足率为核心、以信用风险控制为重点,着手从单一的资本充足约束,转向突出强调银行风险监管从最低资本金的要求、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约束等三个方面的共同约束。
可以说,新巴塞尔协议充分体现了国际银行业风险管理理念的发展方向,如果说在巴塞尔资本协议诞生前的银行竞争还属于无序竞争的话,那么在巴塞尔资本协议规范下的银行竞争将是以风险识别、度量、评价、控制和风险文化为内容的银行风险管理能力的竞争。这对于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是我国商业银行参与国际竞争的基础和标准。
二、目前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存在的不足
与国外银行相比,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在内部管理和外部环境等方面都存在着较大的差距:从外部来看,银行风险管理所需要的外部环境还不成熟。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信用体系尚未健全是重要的原因。此外,外部监管和市场约束的作用还远远没能充分发挥,在我国,银行业信息披露还很不规范和不完备,外部监管部门的监管措施还相对简单,市场对银行的外部约束作用还有待加强。
从银行内部来看,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在观念、技术、方法等方面也与国外先进银行存在着较大的差距。主要体现在:第一,在风险管理认识上存在差距。在国外银行,十分重视风险——收益匹配的原则,把控制风险和创造利润看做同等重要的事情。但在我国商业银行中,对风险管理和业务发展的关系认识还有差距。第二,风险管理理念上的差距。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全面风险管理的理念还不到位,仍以信用风险管理为主,对市场风险、操作性风险等重视不够。二是在风险管理的过程中缺乏差别化的理念,忽略了不同业务、不同风险、不同地区之间存在的差异,不仅不能管理好业务风险,反而容易产生新的风险。第三,风险管理方法上的差距。与国外风险管理方法相比,风险管理量化分析手段欠缺,在风险识别、度量等方面还很不精确。第四,风险管理体系上的差距。体系的健全和独立是确保风险管理具有超前和客观的分析能力的关键。但在我国,一些银行的风险管理体系往往还不健全,风险管理受外界因素干扰较多,独立性原则体现不够。第五,信息技术上的差距。目前,我国商业银行改善风险管理方法最大的障碍是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严重滞后,风险管理所需要的大量业务信息缺失,无法准确掌握风险敞口,直接影响到风险管理的决策科学性。
三、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任务及要求
现阶段,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基本任务可以分为两部分,从商业银行内部看,风险管理的基本任务是通过建立严格的内控制度和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最大限度的防范风险和确保银行业务的健康发展,从而实现银行股东价值的最大化。从商业银行外部看,风险管理的基本任务就是通过加强商业银行监管,进行金融体系的改革和完善,从根本上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为了实现风险管理的基本任务,尽快提高我国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水平,必须满足三个方面的要求:
第一,要适应业务发展要求。商业银行是以盈利和股东价值最大化为核心的企业,业务发展是商业银行的根本任务,没有发展本身就是风险。不顾风险的发展和不顾发展的“零风险”都是不对的,风险管理并不是杜绝风险,而是在资本配比的范围内实现风险和收益的合理匹配。
第二,要适应外部监管要求。随着银行业的不断发展,外部监管越来越严,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将监管部门的监管作为三大支柱之一。外部监管对商业银行来说,是合规经营的外在力量,也是加强风险控制的内在需求。监管法规是金融竞争中的“游戏规则”,银行风险管理只有与外部监管相适应,才有机会在平等的市场竞争中取胜。
第三,要适应国际先进银行风险管理发展趋向的要求。随着国际银行业的不断变化,风险管理的方法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而且这种变化仍将继续。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产生时间还很短,与国际先进银行还有很大差距。因此,我国商业银行必须紧跟国际风险管理的发展趋势,及时掌握银行风险管理的先进技术和理念,以适应日益激烈的竞争需要。
四、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商业银行风险管理能力
按照国际先进银行风险管理的理念和经验,结合我国商业银行的特点和要求,笔者认为,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发展方向应努力做好五个方面的转变,以提高风险管理能力。
第一,风险管理内容由信用风险向信用、市场、操作性风险转变。随着银行业务的不断复杂化,银行的风险由原来的信用风险为主发展到多种类型风险共同作用。与此同时,国际银行业对各种类型风险的认识程度和管理能力也在逐渐提高,风险的管理由管理单一风险到管理多种风险,体现了现代银行风险管理的发展方向。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不仅要对信用风险进行管理,而且应更加重视市场、操作性、法律等各类风险的管理。
第二,风险管理方式由直接管理向直接、间接管理相结合转变。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方法和手段还比较简单,一些银行风险管理还主要以直接管理为主,如审批授信项目、清收不良资产等。但从未来风险管理的发展趋势看,要进一步发挥间接风险管理的作用。
第三,风险管理对象由单笔贷款向企业整体风险转变,由单一行业向资产组合管理转变。目前,随着经济活动的变化,企业经营特征、资本运作的形态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以审核企业的资产负债表为主要内容的信用风险管理方法已经不能适应防范风险的要求,子公司、关联公司、跨国公司等复杂的资本运营模式使风险的表现形式更为复杂和隐蔽,这就要求风险管理要由对单笔贷款的管理向对企业的整体风险转变,不仅要对财务情况进行审查,还要关注企业的经营管理、股权结构、对外投资以及全部现金流。同时,要把风险管理的视角从一个企业扩大到整个行业、市场的变化,在微观分析的基础上强调系统性风险的研究。在这些工作的基础上,最终过渡到资产组合的风险管理和资本制约下的组合模型的管理。
[论文摘要]自商业银行产生,风险就与之相伴、形影不离。随着银行业务的不断发展和市场竞争的加剧,银行业风险也呈现出复杂多变的特征。加之目前我们正处于经济转型期,内、外部经济环境较为复杂,银行业发展还很不成熟,风险的表现形式更为特殊,这对风险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文试图通过对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一般原则的分析,按照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探讨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发展方向,以提升商业银行风险管理能力。
[论文关键词]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思考
一、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发展趋势
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是银行业务发展和人们对金融风险认识不断加深的产物。最初,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主要偏重于资产业务的风险管理,强调保持银行资产的流动性,这主要是与当时商业银行业务以资产业务,如贷款等为主有关。20世纪60年代以后,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重点转向负债风险管理方面,强调通过使用借入资金来保持或增加资产规模和收益,既为银行扩大业务创造了条件,但也加大了银行经营的不确定性。20世纪70年代末,国际市场利率剧烈波动,单一的资产风险管理或负债风险管理已不再适用,资产负债风险管理理论应运而生,突出强调对资产业务、负债业务的协调管理,通过偿还期对称、经营目标互相替代和资产分散实现总量平衡和风险控制。80年代之后,银行风险管理理念和技术有了新的提升,人们对风险的认识更加深入。特别是银行业竞争的加剧、存贷利差变窄、衍生金融工具被广泛使用,市场环境的这些变化都显现出原有资产负债风险管理理论存在的局限性。在这种情况下,表外风险管理理论、金融工程学等一系列思想、技术逐渐应用于商业银行风险管理,进一步扩大了商业银行业务的范围,在风险管理方法上更多地应用数学、信息学、工程学等方法,深化了风险管理作为一门管理科学的内涵。1988年,《巴塞尔资本协议》正式出台并不断完善,标志着西方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和金融监管理论的进一步完善和统一,也意味着国际银行界相对完整的风险管理原则体系基本形成。
80年代至今的20多年,是国际银行业风险管理模式和内容获得巨大发展的时期,回顾20多年来银行风险管理理论和实践的发展历程,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理论与实践成果几乎都凝结在《巴塞尔资本协议》当中。因此,对于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来讲,《巴塞尔协议》的诞生和完善,是国际银行界风险管理革命性的成果。尤其是巴塞尔委员会先后于1999年6月和2001年公布了《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征求意见稿(第一稿)和(第二稿)。新巴塞尔协议全面继承以1988年巴塞尔协议为代表的一系列监管原则,继续延续以资本充足率为核心、以信用风险控制为重点,着手从单一的资本充足约束,转向突出强调银行风险监管从最低资本金的要求、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约束等三个方面的共同约束。
可以说,新巴塞尔协议充分体现了国际银行业风险管理理念的发展方向,如果说在巴塞尔资本协议诞生前的银行竞争还属于无序竞争的话,那么在巴塞尔资本协议规范下的银行竞争将是以风险识别、度量、评价、控制和风险文化为内容的银行风险管理能力的竞争。这对于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是我国商业银行参与国际竞争的基础和标准。
二、目前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存在的不足
与国外银行相比,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在内部管理和外部环境等方面都存在着较大的差距:从外部来看,银行风险管理所需要的外部环境还不成熟。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信用体系尚未健全是重要的原因。此外,外部监管和市场约束的作用还远远没能充分发挥,在我国,银行业信息披露还很不规范和不完备,外部监管部门的监管措施还相对简单,市场对银行的外部约束作用还有待加强。
从银行内部来看,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在观念、技术、方法等方面也与国外先进银行存在着较大的差距。主要体现在:第一,在风险管理认识上存在差距。在国外银行,十分重视风险——收益匹配的原则,把控制风险和创造利润看做同等重要的事情。但在我国商业银行中,对风险管理和业务发展的关系认识还有差距。第二,风险管理理念上的差距。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全面风险管理的理念还不到位,仍以信用风险管理为主,对市场风险、操作性风险等重视不够。二是在风险管理的过程中缺乏差别化的理念,忽略了不同业务、不同风险、不同地区之间存在的差异,不仅不能管理好业务风险,反而容易产生新的风险。第三,风险管理方法上的差距。与国外风险管理方法相比,风险管理量化分析手段欠缺,在风险识别、度量等方面还很不精确。第四,风险管理体系上的差距。体系的健全和独立是确保风险管理具有超前和客观的分析能力的关键。但在我国,一些银行的风险管理体系往往还不健全,风险管理受外界因素干扰较多,独立性原则体现不够。第五,信息技术上的差距。目前,我国商业银行改善风险管理方法最大的障碍是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严重滞后,风险管理所需要的大量业务信息缺失,无法准确掌握风险敞口,直接影响到风险管理的决策科学性。
三、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任务及要求
现阶段,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基本任务可以分为两部分,从商业银行内部看,风险管理的基本任务是通过建立严格的内控制度和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最大限度的防范风险和确保银行业务的健康发展,从而实现银行股东价值的最大化。从商业银行外部看,风险管理的基本任务就是通过加强商业银行监管,进行金融体系的改革和完善,从根本上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为了实现风险管理的基本任务,尽快提高我国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水平,必须满足三个方面的要求:
第一,要适应业务发展要求。商业银行是以盈利和股东价值最大化为核心的企业,业务发展是商业银行的根本任务,没有发展本身就是风险。不顾风险的发展和不顾发展的“零风险”都是不对的,风险管理并不是杜绝风险,而是在资本配比的范围内实现风险和收益的合理匹配。
第二,要适应外部监管要求。随着银行业的不断发展,外部监管越来越严,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将监管部门的监管作为三大支柱之一。外部监管对商业银行来说,是合规经营的外在力量,也是加强风险控制的内在需求。监管法规是金融竞争中的“游戏规则”,银行风险管理只有与外部监管相适应,才有机会在平等的市场竞争中取胜。
第三,要适应国际先进银行风险管理发展趋向的要求。随着国际银行业的不断变化,风险管理的方法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而且这种变化仍将继续。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产生时间还很短,与国际先进银行还有很大差距。因此,我国商业银行必须紧跟国际风险管理的发展趋势,及时掌握银行风险管理的先进技术和理念,以适应日益激烈的竞争需要。
四、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商业银行风险管理能力
按照国际先进银行风险管理的理念和经验,结合我国商业银行的特点和要求,笔者认为,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发展方向应努力做好五个方面的转变,以提高风险管理能力。
第一,风险管理内容由信用风险向信用、市场、操作性风险转变。随着银行业务的不断复杂化,银行的风险由原来的信用风险为主发展到多种类型风险共同作用。与此同时,国际银行业对各种类型风险的认识程度和管理能力也在逐渐提高,风险的管理由管理单一风险到管理多种风险,体现了现代银行风险管理的发展方向。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不仅要对信用风险进行管理,而且应更加重视市场、操作性、法律等各类风险的管理。
第二,风险管理方式由直接管理向直接、间接管理相结合转变。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方法和手段还比较简单,一些银行风险管理还主要以直接管理为主,如审批授信项目、清收不良资产等。但从未来风险管理的发展趋势看,要进一步发挥间接风险管理的作用。
第三,风险管理对象由单笔贷款向企业整体风险转变,由单一行业向资产组合管理转变。目前,随着经济活动的变化,企业经营特征、资本运作的形态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以审核企业的资产负债表为主要内容的信用风险管理方法已经不能适应防范风险的要求,子公司、关联公司、跨国公司等复杂的资本运营模式使风险的表现形式更为复杂和隐蔽,这就要求风险管理要由对单笔贷款的管理向对企业的整体风险转变,不仅要对财务情况进行审查,还要关注企业的经营管理、股权结构、对外投资以及全部现金流。同时,要把风险管理的视角从一个企业扩大到整个行业、市场的变化,在微观分析的基础上强调系统性风险的研究。在这些工作的基础上,最终过渡到资产组合的风险管理和资本制约下的组合模型的管理。
关键词 电子银行 消费者权益 安全意识 立法监管
中图分类号:TP301 文献标识码:A
1研究背景与意义
21世纪以来,网络科技迅速崛起,并逐渐走到了人们的视线当中。银行在经营传统柜台业务的同时,将互联网技术与传统业务相结合,产生了一种新型的银行服务模式―电子银行,它打破了银行以往的业务模式,并呈现出了电子银行逐渐代替传统柜台业务的发展趋势。相比传统银行,电子银行给消费者带来了快捷的服务,因此逐渐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
中国金融认证中心的《2015中国电子银行调查报告》中可以看到:中国电子银行业务逐年增长,2015年个人网银用户比例达40%,对比2014年增加了4.6个百分点,同比增加了13%;2015年全国个人手机银行用户比例为32%,与2014年相比增长了近14.5个百分点,同比增长81%。此外,2015年全国网银用户比例为73%,与2014年相比增长了5个百分点,同比增长7%。由此可见,电子银行的消费者数量不断增加,但同时也伴随着风险的加大,比如黑客攻击、个人信息泄露、网络病毒侵袭、网上银行资金被盗等问题层出不穷。因此维护电子银行消费者权益刻不容缓。
2电子银行发展过程中与消费者权益间存在的问题
2.1 电子银行消费者的隐私权没有得到有效保护
在使用电子银行的过程当中,隐私权的保护表现在个人信息的维护上,比如个人身份证号、信用卡和电子消费卡账号和密码、电话号码等。消费者在办理电子银行业务时,因业务需要银行工作人员会将客户的基本信息输入银行的客户资料库,其中这些资料可以在公开的计算机网络上进行操作,因此会存在消费者信息被盗用的问题。
2.2电子银行消费者难以获得合理的求偿权
由于电子银行业务主要在互联网上进行,不会涉及纸质版的相关资料,这使得消费者在交易过程中的电子记录只能储存在电子银行的计算机数据库中,因此消费者在取得合理求偿权时存在收集证据的困难。电子银行法律关系责任得承担主体涉及到多个主体,各个主体之间复杂的法律关系导致责任认定更为困难,也是导致消费者合理求偿权很难实现的一个原因。
2.3电子银行消费者的支付安全得不到有效保障
近年来网银诈骗事件频繁发生,加上手机银行的开通,使得电子银行交易中的支付安全风险凸现出来。如瑞星“云安全”系统曾经连续截获到许多“工行”系统升级的诈骗短信,内容显示用户工行网银电子密码已失效,需要访问指定网址进行升级才能继续使用,在此期间不法分子会借此盗取客户的工行账号和密码,并将卡内资金瞬间盗走。
3加强电子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建议
3.1政府应该完善法律体系,加强对电子银行的监管
完善的法律制度是电子银行消费者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最重要的制度保障,当前针对我国电子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还不健全,因此有关立法部门应该考虑把电子银行消费者权益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以此来维护电子银行消费者的权益。完善相关法律救助,明确银行等金融机构告知、保密、信息披露等义务,同时对电子银行的合同热荨⒕僦ぴ鹑纬械!⒌缱右行协议的相关条目等进行强制规定。
3.2银行需要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意识
(1)健全自身的网络安全系统。加强对电子银行系统的技术改造投入,成立灾难备份与恢复系统,及时更新、升级防毒软件和防火墙,提高电子银行系统抵抗外部网络进攻和抗病毒侵扰的能力。
(2)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加大消费者在电子银行领域的教育力度。各银行需要完善自身的信息披露制度。比如该业务包含内容、相关收费规定、使用时间或操作流程等。同时当有关内容发生变动时,应提前在营业网店或官网上进行公布,或通过电子邮件或短信的方式告知消费者。
3.3明确电子银行金融纠纷仲裁机构,完善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
设立电子银行纠纷仲裁机构,确保能对电子银行交易争议的责任主体进行仲裁,从而有效地解决电子银行交易争议。同时,应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的投诉处理机制,明确专门金融消费者争议处理机构,在处理问题时负责调查取证、公布处理进程信息,并与仲裁机构合作,共同对事件执行法律裁决。
4结论与展望
本文通过分析电子银行在发展过程中所产生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缺失问题,提出了应该从法律、技术、监管方面来着手提高电子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策略。用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不被侵犯。
作者简介:牛洁,女,1985.1,汉族,陕西,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副主任科员,硕士研究生,经济法学。
参考文献
[1] 白月明子.浅析我国电子银行的发展及监管对策[J].长沙:金融经济,2011(24):40-41.
论文摘要:网络银行作为当今世界一个可以说是先进的技术,却并不是很普及,原因可能是多样的。本文通过对网络银行的一些简单的调查和分析,力图找到网络银行存在的一些问题,以及解决这些问题的一些措施,信息安全是当今网络银行需要保障的前提,据《中国计算机用户》所做的调查中,47%的受调查者没有用过网上银行,其中68%是因为感觉网上银行不安全。并加强对其的宣传力度。并同时考察了网络银行的优势,如何借助这些优势使得他能够迅速的发展。使得社会资源能够得到充分的利用,节约普通银行的多余的开销,实现银行的信息化,从而推动全社会的信息化。
引言:
网络银行这个现代ITERNET网络的产物,自从第一家开展网上业务的银行SecurityFirstNetworkBank,到中国第一家开展网上业务的中国银行,至今几乎所有的银行都有网上业务,相信对于我们网络银行并不陌生了。对于以其方便快捷、成本低廉、无地域限制等特点,代表着银行业未来发展的方向。但是对于这个新鲜的事物虽然优势明显,可是好像并没有得到老百姓的看好,他的发展始终没有的想象的那么迅速。问题到底出在什么地方?又能有什么好的方法来解决这个问题?是当代金融界急需要解决的一个难题。
(一)网络银行的涵义及特征
网络银行(InternetBank)是一种有别于传统银行为客户服务方式的新型银行,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以任何方式为客户服务,因此被称为AAA(Antyime、Anywhere、Anyway)银行,又被称作“虚拟银行(VirtualBank)。它以银行现有业务为基础,以电子信息技术为依托,为客户提供综合、安全、实时的金融服务。
网络银行(InternetBank)是指设在Internet上的金融站点,他没有银行大厅,没有营业网点,只需通过与Internet连接的计算机进入站点就能够在任何地方24小时进行银行各项业务的一种金融机构,一般意义上的网络银行包括三个要素:一是需要具备Internet或其它电子通讯网络,二是基于电子通讯的金融服务提供者,三是基于电子通讯的金融消费者。
网络银行是电子商务的核心商务活动,电子商务把网络银行视为发展的商业基础。他的目的简单说是4W,也就是实现为任何人(Whoever)、随时(Whenever),与任何账户(Whomever),用任何方式(Whatever)的安全支付和结算。网络银行提供各种各样的业务,几乎所有的金融交易都可由网上银行完成,包括开户、存款、支付账单以及各种转账服务,客户还可以在网上获得申请住房及汽车贷款、购买保险、统购经纪人买卖各种金融商品如股票等。其主要功能有:配置和安装Internet网络支付能力;避免对现有主机系统的修改;采用直观的用户图形接口进行系统管理;适应诸如扣帐卡、电子支票、电子现金以及微电子支付等电子支付手段;通过采用RSA公共密钥加密,可以确保网络交易的安全性;提供完整的商户支付处理功能,包括授权、数据捕取和结算、对帐等;通过对Internet网上交易的报告和跟踪,对网上活动进行监视
(二)网络银行的优势
1)无地域限制
网络银行无地域界限,改变了传统银行人与人互动的一对一服务模式,客户只要拥有帐号和密码便能在世界各地进入银行虚拟空间,直接通过浏览器实现各项操作功能,办理账户信息查询、转账付款、在线支付、业务等自助金融服务,网点问题不再成为银行扩张的束缚。这一点对于银行开拓海外市场非常有利,尤其是对于实力雄厚的银行更加容易吸引客户,理论上只要网络和通讯能够到达的地方,都可以成为银行的市场范围。
2)无时间限制
网络银行可突破时间限制,24小时无间断连续营业,满足客户时时刻刻的需要,使客户能够随时随地安全便捷地管理存款账户、掌握资金动态、灵活调拨资金、随时支付转帐,弥补了传统银行业务中营业网点少和营业时间短的缺陷,极大地方便了客户,令客户流失率大大降低。
3)成本低廉
传统银行的成本居高不下,主要是营业网点的租金及人员工资。但网络银行不需要具体的营业场所,只需要一个虚拟的空间及少数服务人员,通过电脑处理客户业务,大大节省了成本,据美国艾伦未尔顿国际管理顾问公司统计,全球100家最大银行的柜面交易成本为1.07美元,电话银行是0.52美元,ATM是0.27美元,而网络银行仅0.1美元,建立一家网上银行所需费用相当于开立一家传统分行所需费用的5%左右,低廉的成本使网络银行极具竞争优势,可以争取更多的客户资源。
4)信息传递迅速
网络银行借助Internet技术,数字化信息可同时供多名客户无消耗地重复使用,实时传递信息,客户下达指令之后,网络银行很快可完成相应的操作处理并向客户反馈信息,客户可以在线观看业务办理的程度,而且可随时享受银行账户信息查询、下载清单及其他证券、保险资讯服务。
(三)现代网络银行存在的不足
1)安全问题
这恐怕是大多数的人望而却步的一个很大的理由,安全问题是网络银行的首要问题,因为安全对于客户、商家、银行都是至关重要的。传统支付手段的支付信息是在银行内部网络上传输的,内部网络和外部网络—般都有稳妥的安全隔离措施,内部网的安全性是比较高的。网上支付信息是在互联网上公开传递的,存在支付信息被篡改和窃取的隐患。能够提供一个安全的系统,一个好的消费界面,一个好的安全保障,是每个人都希望看到的,等到网络银行能够解决这个问题相信可以得到一个很大的发展。目前主要有的安全问题有:
(1)系统安全风险,虽然网络银行都设计有多层安全系统,并不断出现新的、安全性的技术及方案,以保护虚拟金融柜台的平稳运行,但是网络银行的安全系统仍然是网络银行服务业务中最为薄弱的环节。这种风险既来自计算机系统停机、磁盘列阵破坏等不确定因素,也来自网络外部的数字攻击,以及计算机病毒破坏等因素。
(2)操作风险,操作风险是指由于系统可靠性、稳定性和安全性的重大缺陷导致的潜在损失的可能性。这类风险可能来自于网络银行安全系统和其产品的设计缺陷及操作失误,也可能来自于网络银行客户的疏忽,职员在业务上的误操作,可能导致网络银行严重的业务风险。
2)社会信用环境问题
近几年,虽然我国市场经济得到了快速发展,但社会信用体系发育相对滞后,经济活动中失信现象比较严重。在个人信用体系的建设方面我国目前还基本属于空白,这也是绝大多数客户对网络银行采取观望态度的原因之所在。
3.经营观念和管理体制滞后
传统银行的实力源于较低的资产负债率和资金信贷能力,从事的业务也主要体现在资产和负债业务上。此外,我国传统银行业一直遵循着静态的单中心多层次的管理理念。然而,网络银行的实力主要源于投资和决策的智慧性,其业务主要表现在中间业务和向社会提供各种金融咨询上。网络银行的发展要求以科技创新为动力,多中心、多层次动态的对银行提供的各种金融服务进行管理。然而,我国网络银行还基本上处在将传统业务搬到互联网上处理阶段,若传统银行的固有观念和机制不及时转换,将会给网络银行的发展带来困难。
4)法律依据问题
目前中国涉及网络银行的立法还不健全,由于网络银行业务是一个全新的银行业务领域,其业务的开展牵涉到电子商务的方方面面和参与方的各种利益,然而,现有法律尚滞后于网络银行的发展,譬如说,客户的义务、银行的责任及相互间的权利都还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使得网络银行的参与各方都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5)网络银行系统设计开发缺乏统一规划和统一标准
网上银行服务的开展依赖于银行后台的资金清算系统的网络化。但是,中国金融业的网络建设缺乏整体规划,缺乏具有承载性、扩展性、安全性、不间断性、低管理性的平台,导致一方面国内各商业银行之间的互联性差;另一方面,各商业银行本身的统一性也不如人意。除了几家新兴的商业银行外,国有商业银行在各地的分行都有自己的电脑系统,软硬件不一。要在这样的多平台系统上针对各个平台开发出网上支付系统,难度可想而知。
6)缺乏适应网络银行发展的人才
网络银行决定了计算机网络和金融的高度渗透性,既通晓计算机网络通信技术又懂金融实务的双栖人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迅速、准确把握市场脉搏并做出积极回应,网络银行尤其是其管理层迫切需要这样的人才。
(四)解决现代网络银行存在问题的一些措施
通过以上对网络银行面临的诸多崭新问题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网络银行的发展将银行业的监管提升到更高的难度,网络银行的风险监管与控制更趋复杂化。笔者认为,要有效控制网络银行带来的问题,必须针对各种风险的特征建立起国家、行业、企业三层次的网络银行监管系统,互相支持,互为补充,达到对新问题强有力的预测、控制、化解的作用。
1)从源头上解决网上银行问题
严格网络银行的市场准入。现阶段,在审批过程中应把握:严格制度建设。网络银行的公示、信息披露、内部控制和系统设计等制度性安排,必须严格审批。并考察网络银行的硬件设施配备、技术投入、人员配置,网络银行的设立或新业务的开展,必须具备完善的风险识别、鉴定、管理、风险弥补和处置方案、计划。
2)注重营销策略,扩大业务规模,加大网络银行业务的宣传力度
美国的金融业非常注重市场营销,用市场营销观念指导银行业务的经营,商业银行重视贴近市场,不断推出个性化服务。因此,我国商业银行必须深刻认识到这一点,并将美国的经营理念真正落实到网络银行业务的开展中。网络银行市场营销是指银行开发具有竞争能力的网络产品和优质服务以满足客户需要,并达到使银行价值最大化的目的。
金融产品和一般商品的营销策略有很大区别,传统金融业的市场营销是“以产品为中心”,而网络产品是无形的,营销模式是必须以客户服务为中心。随着信息技术的高度发展,不同金融机构所提供的网络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差异性日益缩小,注重营销策略,扩大品牌效应将是网络银行吸引客户扩大业务规模的关键,不断开发新产品以满足客户需要。
3)加快法制建设,明确权利义务
网络银行很多问题与传统银行相比更加复杂、难以界定,这一状况已引起世界各国的关注,美国、澳大利亚、新加坡等国相继出台了电子交易法。而我国在这方面的政策法规建设上明显滞后,应加紧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银行法》,借鉴和参考有关国家的立法经验和建议,以规范网络金融参与者的行为:以法律形式明确银行及客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交易规则、交易合同的有效成立与否、对意外事故的处理,并根据技术发展修改现行的法律规范与规则,对计算机犯罪、计算机泄密、窃取商业和金融机密等也都要有相应的法律制裁。
4)加强网上支付安全
只有解决了安全问题,顾客才没有了后顾之忧。为了解决网上交易和支付中的安全问题,中国人民银行和十几家商业银行早就于1999年8月,建立了中国金融认证中心(CFCA)。CFCA作为—个权威的、可信赖的、公正的第三方信任机构,专门提供基于PKI(公开密钥基础设施)的数字证书服务,为参与网上交易的各方提供安全的基础,建立彼此信任的机制。
5)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网络银行是基于Internet的、虚拟的银行服务手段,银行与客户可能会产生不信任感。美国的社会信用机制非常完善,社会信用程度比较高,所以网络银行在美国能很快发展,而这一点正是我们所欠缺的。在我国,个人和企业赊欠银行帐款的事情屡有发生,若开展网络银行业务,可能会引发很多经济问题,给社会带来很大的损失。因此,加强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已刻不容缓。
6)加强信息系统建设
在电子商务全球化的前提下,商业银行必须拥有先进的金融电子化信息网络系统,网上银行服务手段的更新发展也依赖于银行后台的资金清算系统的网络化,而不可回避的现实是,目前中国金融电子化建设相对滞后,各家商业银行的支付信息系统普遍适应不了网络银行发展,建设好一个好的信息系统是网上交易的前提。
7)加快网络银行高素质人才的培养
网络银行决定了计算机网络和金融的高度渗透性,既懂金融又懂网络的双栖人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迅速、准确的把握市场脉搏并做出积极回应。因此,我们既要努力引进人才和国外先进智力,又要高度重视和加强现有人员的培养和教育特别是业务培训工作,努力建设一支既懂信息技术又懂电子商务规则和网络银行运作的复合型人才队伍。
8)注重网络银行品牌建设
着力打造网络银行服务品牌,中国人总是忽略品牌建设。建立全方位的市场品牌战略目前各家银行都有自己的网络银行,所提供金融服务的差异较小,因此必须要发展自己的核心产品,建立自己的服务品牌,确立优势业务,以获得更多的客户。
目前,我国网络银行仅是传统银行业务的网上移植,没有发挥电子银行对银行业务的重组和再造功能,只起到了一个传统银行业务渠道的作用,在产品上投能摆脱传统业务功能的限制,在操作界面上也没有体现出个性化服务的特点,只是对传统业务处理系统界面的简单模仿。
参考文献
1段泽强.中国网络银行面临三大问题[J].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3
2张清云、肖德云发展网络银行,提高服务水平[J].企业技术与进步,20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