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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并购论文精品(七篇)

时间:2022-11-09 19:2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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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并购论文

篇(1)

关键词:外资并购;立法

中图分类号:DF411.9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4525(2004)01-021-05

一、我国外资并购立法的现状与不足

(一)我国外资并购立法的现状

以市场为取向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推动了我国企业并购的蓬勃发展。为了建立健康、有序的并购市场,规范并购行为,国家先后制定了一系列的相关法律、法规。

在2002年以前有关外资并购的法律、法规相对较少,远远滞后于外资并购的迫切需求,对外资并购的规制主要适用现行外资法、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规。国内并购和外资并购的蓬勃发展,促使我国加快外资并购的立法步伐。自2001年11月以来,政府有关部委了一系列关于“外资并购”方面的办法和规定,使得外资并购在政策上的障碍逐渐消除,可操作性明显增加。

2001年11月,外经贸部和证监会联合《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对允许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A股或B股和允许外资非投资公司如产业资本、商业资本通过受让非流通股的形式收购国内上市公司股权。2002年4月1日.中国证监会并实施《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7号——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使外资发起设立上市公司进入到实际操作阶段。4月起,新修订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正式实施,根据新修订的内容,中国基本实现全方位对外开放,许多以往限制外资进入的领域开始解禁。2002年6月,中国证监会颁布《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和《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设立规则》。这两个规则的颁布和实施表明金融业对外开放已成定局。2002年8月1日起,开始执行新的《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外商的投资范围扩大到现有的任何一家公共航空运输企业。10月,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其中对上市公司的收购主体不再加以限制,外资将获准收购包括国内A股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的国有股和法人股,此《办法》于12月1日起正式实施。11月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颁布了《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11月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11月8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2002年12月30日,为规范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外经贸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制定并了《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对外资并购国内企业的相关审批程序和出资缴付期限作出具体规定,并自今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2003年1月2日上述四部委又联合了《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自2003年4月12日起施行。该《暂行规定》对外资并购的形式、外资并购的原则、审查机构、审查门槛、并购程序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是我国目前为止最为全面的、专门性的规制外资并购的行政规章,是我国外资并购法律规制的基础。标志着我国外资并购进入有法可依的时代。

(二)我国外资并购立法的不足

我国外资并购立法存在如下不足:

1.欠缺体系性。外资并购立法是一个系统的工程,然而我国在外资并购立法上缺乏一个完善的规制体系。现有的立法基本上遵循“成熟一个制定一个”或者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指导思想,表现为外资并购立法缺乏规划性、超前性。由于没有一部能统率外资并购相关法律规范的基本法,有限的外资并购立法在不同效力层次和规制领域上缺乏相互的配合,经常出现法律规范相互间的冲突和无法可依的状况。显然,近年来的外资并购客观形势的巨大变化,已经促使立法部门认识到这一不足,2003年1月2日外经贸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制定并了《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该规章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外资并购无法可依的局面,在短期内将临时起到外资并购基本法的作用,但由于其效力位阶偏低,这一作用将大打折扣。

2.法律效力偏低。截至目前为止,我国关于外资并购的专门立法均为部门规章,立法效力位阶的低下影响着需要配合的各种立法之间的协调,本应作为外资并购基本法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如与其他立法冲突,则会排除其适用的可能性,加之规章的不稳定性,可能导致外资因难以预期、增加投资风险而怯步。

3.内容不完备。外资并购的规制需要相关法律法规的相互配合。纵观各国的立法,可以发现在完善的外资并购立法体系中,外资并购审查法、公司法、证券法、反垄断法等都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我国反垄断法早已提上立法议程,但到目前为止仍迟迟未能出台。证券法虽然专门针对上市公司收购问题作出详细、具体的规定,但其中存有明显的疏漏与缺陷。如《公司法》对合并有明确的规定,但内容过于原则,对外资以并购形式设立公司和以绿地投资②设立公司未有区分。作为并购中重要环节的资产评估,特别是无形资产的评估缺乏相应的立法予以规制。

4.缺乏协调性。外资并购实践中出现的许多问题是由于我国法律之间不协调、不衔接,甚至是相互矛盾造成的。如《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第3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被兼并,由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审批”;《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第34条规定:“企业被兼并须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而《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管理的通知》则指出:“地方管理的国有企业产权转让,要经地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中央管理的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报国务院审批,所有特大型、大型国有企业的产权转让,要报国务院审批。”《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第6条规定,审批机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或省级对外贸易经济主管部门。以上是关于国有企业被并购时的审批制度。关于集体企业并购是否要经过或如何经过批准这点上,有关的规定也不一致。相互矛盾、缺乏协调的规定,往往使并购主体和司法机关无所适从。

二、建立和完善我国外资并购立法系统

(一)外资并购立法的价值取向和基本原则

1.外资并购立法的价值取向。外资并购立法价值取向应当通过考察外资并购在全球范围内的资源配置功能和我国发展中国家的基本国情来确定。我国外资并购立法的价值取向应为:注重公平和效率的基础上,促进有效竞争,吸引外资并遏制其消极影响,增强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2.外资并购立法的基本原则:

⑴经济安全原则。经济安全是一个国家独立自主的基石,是其安全和政治安全的保证。判断国家经济安全的标准:一是国家的经济政策目标能否顺利完成:二是国家是否有能力控制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和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

⑵促进有效竞争原则。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社会资源的分配主要由市场来调节,资源配置过程是市场机制发挥调控作用的过程,市场机制发挥调控作用的基础是有效竞争的存在,外资并购可以优化企业的组织结构,实现规模经济,改善企业的经济效益,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但是,外资并购必然形成生产的集中从而导致垄断,垄断企业不仅会操纵市场和价格,而且还会阻碍生产和技术的进步。因此,为了保护有效竞争,维护优化资源配置的市场机制,绝大多数市场经济国家均制定了反垄断法对企业并购进行规制。

⑶效益原则。要想建立规范化、市场化的外资并购体系必须最大限度地运用企业并购市场的机理,对政府职能进行科学的职能定位,以改革效益和经济效益最大化作为外资并购的基本原则。

⑷保扩少数股东及债权人利益原则。我国企业股权结构中存在着国有股和法人股,导致股权分布的不均衡性。较为分散的少数股东,由于决策权力的微弱加之信息的不对称,其利益往往得不到保障。应建立和完善保护少数股东的信息披露、公开收购、强制收购、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等法律制度。外资并购必然伴随着目标公司的大量裁员甚至消失,因此目标企业劳动者以及债权人的保护也很重要。外资并购必须公告债权人,保证债权人的抗辩权,同时要合理安置职工,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外资并购立法体系的基本框架

1.外资并购立法体系的模式。

对外资并购立法体系的设计主要有以下三种模式。

⑴“单轨制”模式。持该观点的学者认为,废除“双轨制”立法模式向“单轨制”立法模式转变已是大势所趋。所以,外资并购和我国国内企业并购的基本法应合二为一,即制定一部涉内、涉外同时适用的《企业并购基本法》,作为外资并购法律体系的统率和核心,同时作为外资并购相关法律制度的依据和基础。该观点同时主张外资并购与国内企业并购性质上毕竟存在一些差异,对此《企业并购基本法》应作例外规定。也有的学者认为应制定《企业并购法》及与此相配套的法规,把适应市场经济客观需要的政府指导作用,产权的合理转让,资产、资金的流向用法律的形式确立起来,以适应日益高涨的企业并购潮的需要。

由于以英美为主的大多数发达国家在企业并购立法方面并不区分外国人和本国人,因此“单轨制”模式看起来符合国际潮流。但不能仅仅注重所谓的与国际接轨而忽视我国的现实国情。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市场经济正在初步形成阶段,民族工业相当薄弱,企业缺乏国际竞争力。如此情形下,采用“单轨制”必然会对我国民族工业形成巨大冲击,我国入世谈判所取得的逐步开放成就也等于自行放弃。事实上,即使在发达国家中,澳大利亚和加拿大也并未对外资并购和国内并购实行“单轨制”而是采用了分别立法的模式。从法律关系角度分析,《外资并购法》既包括规制国家对外资准入进行监管的公法规范,同时也包括规制平等并购主体之间的交易行为的私法规范,这在立法理论和立法技巧上难以协调,不利于对外资并购进行有效规制。

⑵“双轨制”模式。持此观点的学者认为,鉴于我国市场经济发育尚不成熟,我国企业在国际上的竞争能力相对较弱,民族工业尚需适度保护。因此,我国应参考澳大利亚和加拿大的外资并购法律制度,对国内并购和外资并购分别立法予以规范管理,并将外资并购纳入外资管理的范畴,比较适合我国的国情。据此应制定单行的《跨国并购法》或《外资并购法》专门规制外资并购行为。

“双轨制”对国内并购和外资并购分别规制,虽然能根据我国国情对外资进行有效的规制,但其不足之处在于忽视外资并购和国内并购的广泛共性。事实上,在企业并购的民商事立法领域我国对外资和内资并不严格区分,实行同样的待遇。如果无视这一点对国内并购和外资并购分别进行规制,必然造成立法上的繁琐、矛盾和重复。同时双轨制的立法模式容易产生在形式上违背WTO国民待遇原则的嫌疑。

⑶“外资法”模式。持该观点的学者认为外资并购涉及的多种社会关系,使得外资并购行为不可避免地与外资法、公司法、证券法、劳动法、国有资产保护法、税法等法律发生千丝万缕的联系,在确定外资并购的立法模式时要充分考虑如何实现以上法律之间的协调配合,避免法律规定之间的冲突和重复立法,因此应当制定统一的《外国投资法》,其中专门对外资并购的产业政策和外资防范政策作出规定。统一的《外国投资法》将取代现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外资企业法》,对外资的概念、具体形式以及外资的待遇作出规定。

笔者认为第三种模式,即“外资法”模式较为可取,但应做进一步的完善。该外资并购的立法模式应以重构我国的外资法体系为前提,拟重构的外资立法体系的主要思路是:将现行三部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细则进行分离,作如下处理:第一、将调整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机构、终止、内部经营管理问题等内容划归《公司法》或《合伙企业法》等企业组织法;第二、建立新的《外国投资法》,将外国投资的方式、外资的准入和产业导向、外商待遇标准等问题作为新的《外国投资法》调整的内容;第三、将与外商投资企业有关的监督和管理问题(如外汇、税收和技术引进等)则可直接纳入相关的经济管理法律部门之中,不必留在外资法中。按这种思路重构后,外国投资法就会有一个清晰的法律结构图:第—层次是我国《宪法》中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地位规定;第二层次是《外国投资法》;第三层次是有关具体企业组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第四层次为地方有关立法。

在重构我国外资法体系的前提下,外资并购立法体系应做以下革新:首先,制定外资并购的基本法,对外资并购的准入进行规制。外资并购的基本法统一于《外国投资法》之中,《外国投资法》将对外资新建、外资并购及其他形式的外商投资进行统一规制,以鼓励外商对华投资、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为目的,内容包括外资的概念,外商投资的类型,投资的行业限制,外商投资审查的机构、程序和标准,法律责任等规范。其次,在外资并购交易阶段,实行国内并购和外资并购合一的立法模式。因为,在这个阶段涉及的法律关系主要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商事私法关系和国家基于市场效率和竞争因素进行适当规制的公法关系。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对这两类法律关系的规范不应以企业的所有制形式有所不同,而主要是依据企业的责任形式予以区别对待。再次,应当制定《企业并购条例》,主要是对并购交易过程进行规制的行政法规。其目的在于调整平等并购主体的交易行为。在革新的基础上建立的外资并购立法体系由四个层次的立法所组成:核心层是外资并购基本法,是外资并购法律体系的基础和核心;中间层是规制外资并购的主要部门法,包括公司法、反垄断法、证券法、合同法、企业并购法等;外部层是对规制外资并购起一定作用的部门法律,如:社会保障法、劳动法、环境法、中介组织法等;超外层是指与外资并购有关的规章、制度及司法解释。

2.外资并购立法体系的作用机制。

外资并购的社会关系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国家对外资并购市场准入的管理关系;另一类是外资并购的交易关系。外资并购的交易关系又包括平等并购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和国家对并购交易的监管关系。对外资并购的立法规制同样也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调整国家对外资并购准入进行监管的公法规范;另一类是调整外资并购交易的具有一定公法内容的私法规范。在外资并购准入阶段主要由外资并购的基本法进行规制,在并购交易阶段由同样适用于国内企业并购和外资并购的立法体系进行规制,主要包括民商法等私法规范,也包括反垄断法等公法规范。

(三)外资并购基本法

1.外资并购基本法的立法模式。正如前文所论,我国的外资并购基本法应当采取在将来统一制定的《外国投资法》中设专章予以规定的立法模式。在现阶段,我国颁布的自2003年4月12日起施行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将在实质上起到外资并购基本法的作用。但是应当指出的是,该《暂行规定》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出现,其较低的效力位阶难以担当作为外资并购立法核心,统率各相关部门法的作用。同时,其名称中又冠以“暂行”更加增加了该法的不确定性。因此,《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仅应作为过渡时期短期内的立法规范,一俟时机成熟,应当马上制定《外国投资法》对外国投资进行统一规制,如此将大大推进我国外国投资法律环境的改善。

2.外资并购基本法的性质及主要内容

外资并购基本法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外资并购的含义,外资并购的主体,外资并购的产业导向,外资并购的方式,外资并购的待遇,外资并购的审查,外资并购的法律适用,法律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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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①刘恒.外资并购行为与政府规制[M].法律出版社,2002,169.

②卢炯星.中国外商投资法问题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1,184.

③刘李胜、邵东业、庞锦.外资并购国有企业一实证分析与对策研究[M].中国经济出版社,1997,290.

④史建三.跨国并购论[M].立信会计出版社,1999,246.

⑤蔡红.我国外资并购立法模式研究[J].国际经贸探索,2001,(5).

⑥慕亚平、黄勇.外资并购的形式、存在的问题及法律调整[J].法商研究,1999.(6).

篇(2)

关键词:外资并购;挤出式并购;产业安全

1跨国公司外资并购对我国产业安全造成的影响

1.1跨国公司通过不同品牌定位策略排挤中方名品牌和民族品牌①基于抢占我国品牌市场份额的挤出式并购。跨国公司要进入我国市场首先面对的是抢占我国市场的知名品牌的市场份额,需要较长时间和大量资本,而直接选择挤出式并购行业知名品牌,跨国公司可以无需价格竞争而直接抢占相当份额的市场地位和资源,由于当地领先品牌影响力大,跨国公司只要提出针对当地某个行业领先品牌的并购,就会引起行业和大众的关注,最后不论并购是否成功,跨国公司品牌将被更多的顾客和大众了解,获取品牌的超额收益。②基于抢占行业垄断地位的挤出式并购,将民族品牌位于自身原有品牌的辅助品牌位置,或在市场宣传推广上采取差别待遇,使民族品牌定位于低端用户或促销地位,将民族品牌用来作为与国内其他成长中的民族品牌进行价格战的有效工具,形成我国自主品牌内部自相竞争的恶性态势,这样跨国公司一方面可以消灭一部分竞争对手。[1]

1.2跨国公司技术挤出式并购对我国产业技术发展的制衡跨国公司的技术挤出式并购我国产业中具有技术优势的企业的长期结果必然导致我国产业发展在技术上的“化”,形成产业发展技术上对跨国公司的路径依赖。[2]当跨国公司通过对产业的挤出式并购掌握了产业发展的技术方向,中国企业的技术开发就必须围绕跨国公司的核心技术进行技术辅开发,我国产业的发展就会失去主动权,跨国公司可以通过全球技术积累而保持技术连续性,主导我国产业技术发展,而我国被收购公司搁置的技术可能使中国产业技术进步断层,我国市场成为跨国公司控制的市场,产业成为跨国公司全球产业的一个环节,产业边缘化将成为可能,同时也抑制了国内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

1.3跨国公司挤出式并购新取向:我国产业内大型龙头企业目前国际跨国企业外资并购多选择我国某行业龙头企业,并并购方式多选择吸纳收购公司主要控股权,完全控制被并购公司管理权和核心技术,通过对龙头企业的并购,外国跨国公司可以直接获取相应龙头企业的市场垄断地位,逐步形成跨国公司对我国产业市场的主导,跨国公司凭借其市场主导地位,控制行业的标准,建立行业的进入壁垒,达到其控制我国相关产业的目的,使我国此产业在国际市场上慢慢失去防范和抵御风险的能力,一旦跨国公司的全球产业链计划有变动,我国该产业只能被动受制,从长远来看我国的相关产业将会慢慢被化,而我国相关产业只能变成外国产业的“加工厂”。

2针对跨国公司产业并购过程存在问题的对策建议

2.1加强民族品牌的保护意识和品牌并购管理跨国公司选择并购国内知名族品牌,主要目的是占有市场和排挤竞争对手,实现其对行业市场的控制地位注意并购协议的自我保护,要有相应的自我品牌保护方面的条款限制,设置外资持股底线确保实际控制权,一旦外资企业对被并购企业的控股权达到一定比例,即要求必须向政府相关部门报告审批,并建立长效的监控机制,严防外资渗透式吸纳我国有企业的持股份额,实现最终的控股权。2.2建立科学的自主研发体系,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①建立完善的产业技术信息库,随时把握重点行业核心产业发展方向和动态,我国产业中企业由于缺乏技术的长期积累而处于产业发展的,政府通过相关的信息披露系统可以及时的了解跨国公司的并购意图,是否瞄准了我国核心技术生产企业,如果是技术挤出式并购,政府可以通过相应程序干预并购行为,将核心技术剥离被并购企业,或直接终止并购活动。②国家应及时扭转一些地方政府把“引进国外投资者”作为大型国企改制主要途径的思路和做法,优先利用好国内现有资源,大力推动国有企业实施国有控股式的产权多元化改制,鼓励对国内中小企业的并购,政府部门给与资金、技术、人才、税收等方面实际倾斜的优惠政策,支持国有企业实施横向的规模扩充,或实行纵向产业整合,逐步形成资源的内部流通和有效利用,最终打造更具国际竞争力的大型国有龙头企业。实现政府推动下的市场化运作。③鼓励企业的自主创新和技术研发,建立健全企业技术创新的研发体系,政府应加大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的投入,建立国家级别的高新技术培育中心,重点攻克我国在国际市场上的技术壁垒,同时提供条件优惠的高新技术产业中的中小企业孵化器,重点扶植培育高新技术领域的中小企业的技术突破,建立一套系统的科学的自主研发的技术创新体系。④自主研发的同时注重世界先进技术的引进,可加大技术引进的投资成本,鼓励民族企业走出国门学习先进技术,努力打造在引进先进技术基础上的自主研发体系。:

2.3建立健全各行业内龙头企业的信息披露和申报机制健全产业内龙头企业的信息披露机制,加强政府信息管理水平,掌握每个行业重点企业信息,企业发展规模、经营状况、产量税收贡献等相关数据及时更新,严格控制各产业尤其是基础性产业的龙头企业发展状况,实现每年数据更新,每年做行业内部排名,对于各年行业内排名靠前的龙头企业由国家统一监管,地方政府配合执行和监控,以预防地方政府为了提高政绩完成考核指标而盲目吸引外资并购,(但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对于国有龙头企业政府应起到的作用应仅限于对企业运营过程中相关数据的监管,而不是控制企业的运营方式,整个行业的发展依赖于龙头企业,而龙头企业的发展应是顺应市场竞争机制的自发的管理,切忌政府干预过度)。

参考文献:

[1]曾浩.外资并购的负面效应分析[J].财会月刊(综合),2007.

篇(3)

我国税法体系没有关于外资并购所涉及税收问题的统一规范,但税法对外资并购存在一般规制和特殊规制。外资并购可分为股权并购和资产并购两类,该两类交易涉及的税种及税收成本有着显著区别。在外资并购境内企业过程中,涉及的税法问题主要影响或涉及并购中行业和地域等的选择、筹资方式和支付方式的选择、并购过程中涉及的各种税收、并购后的税务处理、外资并购后变更设立的企业身份的法律认定及税收优惠等。外资并购的税收筹划包括但不限于并购目标企业的筹划、并购主体的筹划、出资方式的筹划、并购融资的筹划、并购会计的筹划以及股权转让所得税的筹划等。

主题词:外资并购税收筹划

外资并购已成为当代国际直接投资的主要形式,外资以并购境内企业的方式进入我国市场将逐渐成为外商在华投资的主流。外资并购中最主要的交易成本,即税收成本往往关系到并购的成败及/或交易框架的确定,对于专业的并购律师及公司法律师而言,外资并购的税收筹划问题不得不详加研究。

笔者凭借自身财税背景及长期从事外资并购法律业务的经验,试对外资并购涉及的税收筹划问题作一个简单的梳理和总结。

1.我国税法对外资并购的规制

我国没有统一的外资并购立法,也没有关于外资并购所涉及税收问题的统一规范,但已基本具备了外资并购应遵循的相关税法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股权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一系列针对一般并购行为的税收规章共同构筑了外资并购税收问题的主要法律规范。

外资并购有着与境内企业之间并购相同的内容,比如股权/资产交易过程中的流转税、并购所产生的所得税、行为税等。在境内企业并购领域我国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税法规制体系,在对外资并购没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适用于外资并购。在外资并购境内企业过程中,涉及的税法问题主要影响或涉及并购中行业和地域等的选择、筹资方式和支付方式的选择、并购过程中涉及的各种税收、并购后的税务处理、外资并购后变更设立的企业身份的法律认定及税收优惠等。

以下主要从两个层次论述外资并购中的税法规制,分别是税法对外资并购的一般规制和税法对外资并购的特殊规制。

1.1税法对外资并购的一般规制

1.1.1.股权并购税收成本

1.1.1.1被并购方(股权转让方)税收成本:

(a)流转税:通常情况下,转让各类所有者权益,均不发生流转税纳税义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及增值税。

(b)所得税:对于企业而言,应就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即将股权转让所得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个人转让所有者权益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现行税率为20%,值得注意的是,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对股票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施行”。此外,如境外并购方以认购增资的方式并购境内企业,在此情况下被并购方(并购目标企业)并无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

(c)印花税:并购合同对应的印花税的税率为万分之五。

1.1.1.2并购方(股权受让方)税收成本:

在并购方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主体的情况下,将涉及长期股权投资差额的税务处理。并购方并购股权的成本不得折旧或摊消,也不得作为投资当期费用直接扣除,在转让、处置股权时从取得的财产收入中扣除以计算财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1.1.2资产并购税收成本

1.1.2.1被并购方(资产转让方)税收成本

1.1.2.1.1有形动产转让涉及的增值税、消费税

(a)一般纳税人有偿转让有形动产中的非固定资产(如存货、低值易耗品)以及未使用的固定资产的所有权,应按被并购资产适用的法定税率(17%或13%)计算缴纳增值税。如被并购资产属于消费税应税产品,还应依法缴纳消费税。

(b)小规模纳税人有偿转让有形动产中的非固定资产(如存货、低值易耗品)以及未使用的固定资产的所有权,应按法定征收率(现为3%)缴纳增值税。如被并购资产属于消费税应税产品,还应依法缴纳消费税。

(c)有偿转让有形动产中的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文)、《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中的有关规定依法缴纳增值税。

1.1.2.1.2不动产、无形资产转让涉及的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

(a)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应缴纳5%的营业税。

(b)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含视同销售不动产)应缴纳5%的营业税。(被并购方以不动产、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并购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不征营业税)。

(c)在被并购资产方不属于外商投资企业的情况下,还应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附加税费(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d)向并购方出让土地使用权或房地产的增值部分应缴纳土地增值税。

(e)转让处于海关监管期内的以自用名义免税进口的设备,应补缴进口环节关税和增值税。

(f)并购过程中产生的相关印花税应税凭证(如货物买卖合同、不动产/无形资产产权转移书据等)应按法定税率缴纳印花税。

(g)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转让受赠的非货币资产外,其他资产的转让所得收益应当并入被并购方的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一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h)企业整体资产转让原则上应在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全部资产和进行投资两项经济活动进行税务处理。并按规定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1.1.2.2并购方(资产受让方)税收成本

(a)在外资选择以在华外商投资企业为资产并购主体的情况下,主要涉及并购资产计价纳税处理。

(b)外国机构投资者再转让并购资产应缴纳流转税和预提所得税。

(c)外国个人投资者再转让并购资产应缴纳流转税和个人所得税。

(d)并购过程中产生的相关印花税应税凭证(如货物买卖合同、不动产和无形资产转让合同等)应按法定税率缴纳印花税。

1.2税法对外资并购的特殊规制

1.2.1税法对并购目标企业选择的影响

为了引导外资的投向,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等法律法规对投资于不同行业、不同地域、经营性质不同的外商投资企业给予不同的税收待遇。在并购过程中,在总的并购战略下,从税法的角度选择那些能享有更多优惠税收的并购目标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1.2.2并购后变更设立的企业税收身份的认定

纳税人是税收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纳税人的税法身份决定着纳税人所适用的税种、税率和所能享受的税收优惠等。对于并购双方而言,通过对纳税人身份的设定和改变,进行纳税筹划,企业也就可以达到降低税负的效果。

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身份的认定以外商投资企业中外资所占的比例为依据,一般以25%为标准。外资比例低于25%的公司也为外商投资企业,但在税收待遇上,根据《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其投资总额项下进口自用设备、物品不享受税收减免待遇,其它税收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2.外资并购中的税收筹划

2.1并购目标企业的筹划

目标企业的选择是并购决策的重要内容,在选择目标企业时可以考虑以下与税收相关的因素,以作出合理的有关纳税主体属性、税种、纳税环节、税负的筹划:

2.1.1目标企业所处行业

目标企业行业的不同将形成不同的并购类型、纳税主体属性、纳税环节及税种。如选择横向并购,由于并购后企业的经营行业不变,一般不改变并购企业的纳税税种与纳税环节;若选择纵向并购,对并购企业来说,由于原来向供应商购货或向客户销货变成企业内部购销行为,其增值税纳税环节减少,由于目标企业的产品与并购企业的产品不同,纵向并购还可能会改变其纳税主体属性,增加其纳税税种与纳税环节;并购企业若选择与自己没有任何联系的行业中的企业作为目标企业,则是混合并购,该等并购将视目标企业所在行业的情况,对并购企业的纳税主体属性、纳税税种、纳税环节产生影响。

2.1.2目标企业类型

目标企业按其性质可分为外资企业与内资企业,我国税法对内外资企业的税收区别对待,实行的税种、税率存在差别。例如,外资企业不适用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鼓励类外资企业可享受投资总额内进口设备免税等。

2.1.3目标企业财务状况

并购企业若有较高盈利水平,为改变其整体的纳税地位可选择一家具有大量净经营亏损的企业作为目标企业进行并购,通过盈利与亏损的相互抵消,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整体筹划。如果合并纳税中出现亏损,并购企业还可以实现亏损的递延,推迟所得税的交纳。

2.1.4目标企业所在地

我国对在经济特区、中西部地区注册经营的企业实行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并购企业可选择能享受到这些优惠措施的目标企业作为并购对象,使并购后的纳税主体能取得此类税收优惠。

2.2并购主体的筹划

出于外资并购所得税整体税负安排及企业集团全球税收筹划的考虑,境外投资者通常会选择在那些与中国签署避免双重征税税收协定/安排的国家或地区的关联方作为并购主体。其实道理很简单,投资者不希望在分红的环节上缴纳太多的(预提)所得税,而与中国签署税收协定/安排的国家或地区的企业从其所投资的中国企业取得的股息所得所适用的优惠税率可以让境内投资者节省不少税收成本。

2.3出资方式的筹划

外资并购按出资方式主要可分为以现金购买股票式并购、以现金购买资产式并购、以股票换取股票式并购以及其他出资方式的并购。不同的出资方式产生的税收成本均是不同的。

2.4并购融资的筹划

各国税法一般都规定,企业因负债而产生的利息费用可以抵减当期利润,从而减少应纳所得税。因此并购企业在进行并购所需资金的融资规划时,可以结合企业本身的财务杠杆程度,通过负债融资的方式筹集并购所需资金,提高整体负债水平,以获得更大的利息节税效应。

2.5并购会计的筹划

对企业并购行为,各国会计准则一般都规定了两种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权益合并法与购买法。从税收的角度看,购买法可以起到减轻税负的作用,因为在发生并购行为后,反映购买价格的购买法会计处理方法使企业的资产数额增加,可按市场价值为依据计提折旧,从而降低了所得税税负。

2.6股权转让所得税的筹划鉴于资产并购涉及的税种较多较为复杂,且外资并购实务中资产并购的数量并不多,因此以下简要介绍一下股权转让所得税的筹划(认购增资式股权并购不涉及所得税问题)。

对企业股权转让行为进行税收筹划,一个基本的问题是正确地划分股息所得和股权转让所得及其不同的计税方法。在相关的税法规定中,投资企业的股息所得应缴纳的税款可以抵扣被投资企业已经缴纳的税款;而股权转让所得则是按转让收入减去投资成本的差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这种不同的计税方法使股权转让行为有了一定的筹划空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转让有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4]390号)规定:“1.企业在一般的股权(包括转让股票和股份)买卖中,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有关规定执行。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及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2.企业进行清算或转让全资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业时,投资方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投资方股息性质的所得。为避免对税后利润重复征税,影响企业改组活动,在计算投资方的股权转让所得时,允许从转让收入中减除上述股息性质的所得”。

因此,内资企业的股权转让所涉及的企业所得税,除非被并购方(股权转让方)持有目标企业95%以上的股权,被并购方(股权转让方)应分享的并购目标企业留存收益(累计未分配利润及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并入被并购方(股权转让方)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有一个可能的节税办法就是在外资并购前先由并购目标企业对拟转让股权方(企业)进行分红,在此方案下将降低股权转让所得的基数,从而降低被并购方(股权转让方)的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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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外资并购,政府管制,国有企业

1、引言

近年来,外资以跨境并购我国上市公司的方式对中国的投资正在加速增长,并购数量和金额均大幅上升,已经成为中国利用外资的一条新途径。梁媛、冯昊(2007)对未来中国证券市场上外资并购的趋势进分析;姜志美(2007)认为当前我国证券市场中外资并购的主要特征为行业并购趋势明显、行业内领先企业将成为外资并购的主要目标、谋求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及并购初见端倪;卢嘉圆(2009)认为外资并购在中国趋向于应用控制较强的管理模式,并购的目标瞄准行业内龙头企业,并指出了外资并购对国内企业的一些负面影响。本文将结合国际金融危机后的最新资本市场动态与政策环境,对外资对我国上市公司并购的特征与趋势进行总结与展望。

2外资并购我国上市公司的特征

2.1 我国政府规制逐渐放松

(1)外资可以进入的行业开放性逐步加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是我国引导国外资本的政策文件,我国外资并购是在我国产业政策的导向下进行,其中把外资可以进入的行业分为禁止、限制、允许、鼓励四类。根据国家商务部 2009 年的《2008 年度中国产业安全状况评估报告》,外资进入我国进行并购的行业领域,正从一般消费品行业向装备制造业、原材料等基础性行业拓展,表明外资开始向产业链上游渗透,谋求市场力量。

(2)法律规制逐渐放松。我国证券市场外资并购的历程一直是在国家的相关法律政策影响下进行的。2007 年外资并购中国资产的交易速度增长迅速。而 2010 年 4月 13 日,国务院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将根据经济发展需要,修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扩大开放领域,鼓励外资投向高端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产业。

2.2并购案规模较小且以股权协议转让为主要并购方式

(1)并购案规模较小。在我国并购市场中,外资并购无论是数量还是金额都不处于主要地位。据商务部的统计,2004 年——2008年 5 月底,在批准外资并购案中,外资实际投入金额为 54.4 亿美元,占同期吸收外资总量不到2 个百分点。在外资并购案中,84.2%的并购金额在 500 万美元以下的。

(2)股权协议转让为主要的并购方式。外资并购我国上市公司的方式与途径仍处于不断探索、创新与实践之中。从发生的外资并购案例看,国有股或法人股协议转让是最常见的方式,占到 41%的比重。原因在于外资并购上市公司的方式多种多样,与经济环境、政策环境关系较大,没有统一的规范;并且我国国有股、法人股和流通股分割,产权关系复杂,外资协议收购上市公司非流通股份,是一种相对具有较强的操作性的并购方式。

2.3外资并购开始体现战略目的

首先外资并购由开始的面向中小企业,转而倾向于并购龙头。追求高收益、占领庞大市场、利用本土营销体系、实现垄断成为外资在中国并购的主要动因,出现了并购一个企业控制一个行业的案例。其次是外资并购的动机从一开始的政府主导型到传统财务型到现阶段主要是战略性并购转变。另外跨国公司一贯强调对投资企业的控制权。近 10 年来,外资对中国制造业的市场控制度稳步上升,超过一般行业市场控制度的警戒线,平均控制率已接近三分之一。

3外资并购我国境内上市公司的趋势

3.1央企与地方国企日趋成为外资并购主战场。央企业目前超80%的资产集中在石油石化、电力、国防和通信等关系国计民生的关键领域以及运输、矿业、冶金和机械等支柱行业,到 2010 年底,由国务院国资委下属的全部中央企业减少到 122家。2009 年 12 月 30 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对下一步我国利用外资工作做出了明确部署,将鼓励外资以并购方式参与国内企业改组改造和兼并重组。国家实施鼓励外资并购的政策, 既是适应加入 WTO 后产业开放的要求,同时又是国有经济资产重组优化、结构调整的内在需要。

3.3外资并购注重谋求市场力量。为了增强对中国市场的控制力,提高市场份额,获取市场力量,跨国公司收购国内企业的对象已经从零散的单个企业收购转向行业性收购,外资开始向通讯、网络、软件、医药、橡胶轮胎等行业扩展,谋求更大范围开展并购活动。

3.4热衷于服务业的收购。随着我国产业结构高度化的趋势,第三产业比重不断提升,国民经济服务化进入了重要转折时期,随着世界服务业不断向新技术升级的潮流,以金融行业为首的服务业将成为吸引外资并购的重要领域。

3.5针对中国市场的并购基金不断涌现。在我国证券市场活跃的外国资本大致可以分为企业资本和金融资本。近年来,伴随着国际资本市场的发展及我国的投资环境环境的改善,外资并购市场上涌现许多新型投资者,其中以并购基金尤为突出。大中华区著名创业投资与私募股权研究机构清科研究中心近日的《中国并购基金发展前景专题研究报告》显示:2006-2009 年募集完成的针对中国市场的并购基金共有 36 支,基金规模达到 406.74 亿美元,并购基金对中国并购市场的影响不断加深。

4小结

由于历史原因、政策法律环境、中国证券市场的不完善等方面的限制,外资并购我国境内上市公司历程从1995 年开始,进展比较缓慢。但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中国加入 WTO 后,中国利用外资的政策法律正在发生系统性的变化;证券市场的逐步成熟;中国良好的宏观经济形势都预示着外资并购将是今后外商对中国投资方式中的一个新亮点。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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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外资并购在我国产生了国有资产流失、垄断、失业等问题。论文描述我国外资并购的现状,指出我国外资并购中存在的问题,最后针对这些问题提出应对建议。

1外资并购的现状

20世纪80年代以前,国际直接投资以新建企业为主。而从20世纪80年代后期开始,跨国并购成为世界性的潮流。有资料显示,20世纪90年代初期。跨国并购占全球外商直接投资(FDI)的比重一直低于50%;1994年,跨国并购首次超过“绿地投资”,占到FDI的51.4%;1996年则占到FDI的59%;而在2000年更是达到了82%。此后由于受到全球经济增长乏力的影响,并购节奏逐渐放缓,但并购仍占到FDI的较大比重,直到2003年底开始复苏。而2005年全球外资并购明显回升,并购总额达到了7610亿美元。在2006年全球企业并购达到了前所未有的,仅100亿美元以上的并购案在全球就发生了44起。

在我国,由于发展的需要,加大了开发力度并采取优惠政策吸引外资。外资并购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20世纪80年代初,我国刚刚开始改革开放,外资进入主要是以新建企业为主,企业形式上采取中外合资和合营的形式;进入20世纪90年代,外资更多地采用了独资的方式组建企业,并逐渐开始并购国内企业;20世纪90年代至今。外资并购在中国的势头越来越强劲。外资收购的对象,从一般形态企业转向效益较好的大中型企业,从个别企业转向整个行业,从个别行业转向更多行业,比如:饮料、啤酒、日化、机械、医药、家电、钢铁、水泥、金融等等。

2我国外资并购存在的问题

外资并购是一把双刃剑。它拓宽了国内企业的融资渠道,但是在外资并购的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成熟,法律体系不健全,对企业并购的国际惯例缺乏了解,因此存在许多问题。

2.1国有资产流失

我国国有企业存在着产权不清,治理结构不健全,导致外资并购我国国有企业的过程中由于产权交易不规范出现国有资产流失的现象。其次,资产评估不科学也导致外资并购我国国有企业中出现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国内外机构在上市公司价值评估方面的差异较大,我国的评估制度尚不完善,评估方法不科学。另外,由于国家给予外商投资企业的种种优惠,有利于企业自身的改造发展,因而有些国有企业为了本企业的私利,急于引进外资,往往低估企业价值。这也是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原因。

2.2潜在的市场垄断威胁

跨国公司对国内企业进行大规模并购,占有较大市场份额,可能会对我国某些产业形成市场垄断,获得巨额垄断利润,损害消费者利益,破坏市场的竞争性。另外,在一些著名的合资企业中,外资方为了控制技术在企业内转移,纷纷通过转让股权和增资方式,将合资企业转变为外方控股或独资的公司。继在饮料、化妆品、洗涤剂和彩色胶卷行业并购形成寡头竞争格局后,外资又在向通讯、网络、软件、医药、汽车等技术和资金密集型行业扩张。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在制造业的高端部门,技术处于绝对领先地位的外资企业容易形成垄断。

2.3恶意并购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我国有些行业、有些企业在世界经济舞台上已经具备了和外国企业竞争的实力。有些外国企业为了打击竞争对手,对我国的企业进行恶意并购。以这种目的进行并购,必然对我国的经济发展产生负面影响。外资对一般国企拼命压价,对好企业不惜高价收购。在大举并购我国啤酒饮料、化妆品企业和市场后,跨国公司近年来已开始大举进军我国大型制造业,并购重点直奔我国工程机械业、电器业等领域的骨干企业、龙头企业。

2.4并购引起失业

外资并购企业后往往伴随着裁减人员,造成失业率增加。一般来说,外资并购不仅不会产生新的劳动力需求,反而会导致立即或滞后的裁减劳动力。这是因为在全球争夺资本的博弈过程中,跨国公司处于战略主动地位。他们以利润最大化为宗旨的对华投资,往往是选择国内较优秀的企业为收购对象,这样对增加就业的积极作用就十分有限。而且,外资公司也不会接受国内“企业办社会”的做法,在并购后对并购企业进行重组整合时,可能会通过裁减多余的劳动力以提高效率,减轻企业的负担。并购引起的失业,会加重政府和社会的负担,影响和谐社会的建设。

3我国应对外资并购的对策建议

针对我国外资并购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为了更好的利用这种新时期吸引外资的重要途径,对我国新形势下转变引资策略。规范、鼓励外资并购提出如下建议。

3.1制定和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随着外资并购在我国的深入发展,我国不断出台新的政策规定。完善我国的外资并购法律环境,但还有许多外资并购方面的问题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指导。应在借鉴西方发达国家成熟经验的基础上,设计出适合我国经济发展的有关外资并购的法律法规体系,并对以往的法律法规做出必要的调整和修改,以保护我们的经济和经济安全。完善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法规,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其中还涉及到环境保护等问题,也应加以重视,将其纳入法制轨道。

3.2实施有差别的行业并购政策抑制垄断

外商投资的行业、范围和领域的扩大,要结合我国的发展战略,明确产业导向,制定和实施有差别的行业外资并购政策。对于大部分竞争性的行业应放开对跨国并购的种种限制,如股权比例、并购方式等。利用跨国并购改变我国某些行业目前存在的生产能力过剩、产业集中度低、过度分散竞争的市场结构。提高国内企业的竞争实力。对于存在明显规模经济的工业行业,应有步骤地放开对跨国并购的限制。此外对第三产业的跨国并购应采取谨慎的态度,减少跨国并购对国内服务企业的冲击,防止很大一部分利润被转移,对外资并购服务业的比重进行限制,同时在审批环节要从严把关。对必须由国家或民族企业控制的关系国家经济命脉或涉及国家安全的行业领域严格禁止跨国并购。

3.3改善外资并购我国企业的国内环境

为促进我国外资并购,必须重视其环境的建设。除了完善相关的法律体系,减少政府的直接干预外,还应进行各项配套体制的改革。如在金融体制方面应按照效益原则、偿债能力原则、规模投资原则重新建立新的市场型借贷体制。在行业管理体制方面应将行业管理职能和资产的所有者职能分开,建立现代行业管理制度。此外,还应在保护知识产权、维护外商合法权益、健全法制和信用制度、增加政策透明度,以及项目审批和办事效率等方面不断改善,为外商提供满意的投资环境。为了促进跨国并购的顺利进行,必须建立和完善产权交易、企业拍卖和证券等市场,建立和完善企业调查评估、并购方案设计、条件谈判、协议执行以及配套融资安排的全套并购服务体系。

3.4建立外资并购的监管协调机制

为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政府要加强对外资并购的监管,对外资并购国内企业的监管客体主要有国有资产、产业准入、竞争三个方面。要切实加强部门之间协调,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实际操作中,商务部门为了提高地方利用外资业绩,只管引进外资,不管股权转让价格或境外企业情况。如果价格不符合规定或境外企业为境内居民个人设立或控制,转股收汇不予办理,外汇局面临压力。同时,外汇局难以了解未调入或未纳税股权并购资金有多少。因此有必要加强沟通。避免部门之间冲突,还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形成合力监管。同时,应建立更为完备的信用体系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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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采用事件研究法对并购公告的市场反应进行实证研究。研究结果表明,从总体上考察并购事件所带来的影响是积极的,并且这种市场效应受第一大股东属性的影响。

【关键词】并购;超额收益率;市场反应

在资本市场有效的前提下,公司股价变动能够反映出各种事件的影响。并购是公司的重大决策,当并购事件宣布时,并购所带来的市场对其预期会通过股价的变化反映出来。本文采用事件研究法对并购公告的市场反应进行实证研究①。本文的事件是并购交易公告的,如果市场将其视为利好,公告后公司的股价就会升高,我们就会观察到正超额收益率现象;相反,如果市场将其视为利空,我们就会观察到负超额收益率。因此,通过计算分析外资并购事件的累积平均超额收益率(CAR)从总体上考察由于并购事件的发生所带来的影响是积极的还是消极的。

一、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本文手工收集了从1999年到2008年外资并购目标中的58起外资并购事件为初始样本,按以下标准剔除如下公司:一是如果外资并购事件公告日前不存在150个连续交易日,公告日后不存在20个连续交易日的样本。二是并购事件公告日前后20个交易日内,发生其他可能影响股价变动的重大事件如公布年报等样本。且如果同一公司连续多次发生并购事项的,则仅取第一次并购事项作为研究样本。根据以上处理,我们最终得到47件并购公告作为研究样本。本文研究的数据来源WIND数据库、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公告资料。

二、实证分析

(一)市场绩效的分析

从CAR走势(图1)可以看出,总体而言,在事件期[-20,20]内,样本公司的CAR在并购公告后有明显的超额收益回报,而公告前则基本上是围绕0上下波动。从公告日前2天开始,CAR就开始大幅上升,在公告日当天,CAR值达到1.5921%,公告日后CAR继续升高,在公告日后第16天CAR达到最大,最大值2.5036%,随后,CAR开始下降,但CAR仍然一直处于0的上方。相反,在并购事件公告日前的[-20,-2]的18天内,CAR基本上是围绕0上下波动,与0并没有显著差异,在公告前第7天CAR达到-9.8971%,但与0也没有显著性差异。由于CAR代表的是累积的超额收益率,它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市场对并购宣告事件的正向反应,亦即外资并购的宣告提升了目标公司的股价。值得注意的是并购宣告公告效应在公告日前2天被提前释放出来,这与我国资本市场的不完善有较大关系。

(二)并购绩效影响因素的实证结果

从以上对累积平均超额收益率(CAR)走势分析可以初步说明,总体而言,外资并购事件给目标公司带来了正的市场效应,提升了目标公司的价值。但是,对于不同公司,其特定因素对公司的市场反应影响可能存在差异。那么,是哪些因素影响了样本公司的市场反应呢?根据以往的文献和资料的可获得性将影响并购绩效的因素归纳为以下几类:外资是否为第一大股东、目标公司所处行业、目标公司的企业类型、并购的相关性以及并购前目标公司的表现。

本文用线性回归的办法建立以下回归模型:

CAR=β0+β1X1+β2X2+β3X3+β4X4+β5X5+β6Size+ε

因变量为CAR,表示累积超额收益率,本文将分别采用不同的窗口来检验。解释变量为Xi(i=1,2,3,4,5),表示影响并购绩效的因素,它们均为虚拟变量。其中,X1为外资是否是第一大股东(如为第一大股东则为1,否则为0);X2为目标公司行业属性(制造业为1,非制造业为0);X3为并购相关性(相关为1,不相关为0);X4为目标公司企业类型(国有企业为1,否则为0);X5为并购前目标公司的管理表现(相关指标高于行为水平则为1,否则为0)。Size为规模控制变量。

已有研究有多种模型来评价目标公司管理表现。本文采用了E.TylorClaggett的“管道模型”,即对公司的管理表现主要分为成长能力和现金营运指数(经营现金净流量/经营所得现金)。反映成长能力的指标是净资产收益率(ROE),而净资产收益率又是由销售利润率、总资产周转率和财务杠杆比率构成,是它们三个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销售利润率反映了产品盈利能力,总资产周转率反映了企业的周转速度,财务杠杆则体现了自有资本和借款的比例关系。我们在考核净资产收益率和现金营运指数时,以前者为主后者为辅,也就是说在两个指数之间产生不一致时以前者作为主要参考标准。本文研究对样本公司按净资产收益率进行分类,该指标低于或等于行业中位数的定义为管理表现较差,高于行业平均水平的定义为管理表现较好。

表1报告了模型的回归结果,可以看出,在(-10,10),(-5,5),(5,10)事件期间,外资股为第一大股东时,回归系数均为正,且显著大于零。这表明,外资是否是第一大股东是影响外资并购绩效的一个重要因素。外资是第一大股东的目标公司绩效显著高于外资不是第一大股东的外资目标公司绩效。变量X5的系数在三个事件期内都为负,表明外资并购前,目标公司的管理表现越差,并购后的绩效就越好。虽然有这种效应,但这种效果并不显著。这可能是因为外界在短期内并不是十分了解目标公司的管理表现,因此在短期内市场并不能显著的表现出这种效果。变量X3(并购相关性)的回归系数始终为负,但不显著。这表明,并购相关性对目标公司绩效有一定影响,但效果不明显。这是因为外资并购的企业大部分是世界知名企业,其实力雄厚,管理能力很强,在企业多元化发展上已经有了比较好的经验,因此这一因素对并购的市场绩效没有产生太大影响。变量X2(目标公司行业属性)在(-10,10),(5,10)事件期间的回归系数为负,在事件期(-5,5)事件期内的回归系数为正,但效果在10%水平上不显著。变量X4(目标公司企业类型)的回归系数始终为负,说明对于目标公司来说,国有企业的外资并购比非国有企业更差,但这种效果不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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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十二五,国企,上市,重组

一、国企上市重组的现状

(一)国企上市重组的历史进程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先后走过了放权让利、承包经营责任制、股份制试点等阶段;90年代,国有企业改革朝着建立现代化企业制度的方向迈进,公司治理结构开始融入到改革的进程中;21世纪,国有企业改革进入攻坚克难阶段,如何完善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结构,实现国有企业产权结构多元化,增强国有企业的竞争力、影响力和控制力,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点。而以中国神华为代表的众多大型国有企业通过自己的上市实践,成功探索出一条依法治企、规范运作的国有企业改革之路。

准确地讲,国企上市这个概念应该既包括子公司上市,又包括国企集团整体上市。但由于在过去,最流行的国企上市模式是子公司上市,以至于国企上市这个概念本身大都指的是子公司上市。我之所以特别强调国企集团整体上市,是因为子公司上市和集团整体上市的差别现代企业管理论文,在现实中的意义十分重大。子公司上市通常是将不良债务、富余人员等历史包袱剥离给国企集团,这种做法对证券市场微观基础改造确有积极作用,但此时的国企集团却往往不堪重负、难以为继,形成了国企上市最典型的“小船逃生、大船搁浅”现象。实际上,小船也不能轻易逃生,许多集团无法生存时,就通过关联交易等各种方式掏空上市公司,最后小船大船一起沉没,这样的历史教训已非常深刻。因此,只有整体上市,才能避免过去大量存在的不正当关联交易,促进国企的整体搞活和长远发展,维护投资者的利益和资本市场的良好秩序。

(二)上市国企的现状

1.行业覆盖面宽

目前,共有92家国有集团公司的157只股票进行上市交易,在数量上占A股总数的8.1%。上市国企主要集中在航天军工、信息技术、石油化工、电力煤炭、汽车、重型机械、有色钢铁、航运、地产、农业、旅游、纺织、建材、医药等14大行业,覆盖面较宽,其中航天军工、信息技术、石油化工、电力煤炭、有色钢铁是上市国企较多的5大行业。

表1 上市国企行业分布情况表

行业

航天军工

信息技术

石油化工

电力煤炭

汽车

重型机械

有色钢铁

其它

股票数量

36

19

14

17

9

13

16

行业

航运

地产

农业

旅游

纺织

建材

医药

2

股票数量

9

7

2

2

1

6

5

2.发行规模不大

国企上市公司的发行规模普遍不高,总发行股本5572亿股,占A股总发行股本32017亿股的17.4%,总流通股本2542亿股,占A股总发行股本22471亿股的11.3%;总股票市值56799亿元,占A股总市值238740亿元的23.8%,总股票流通市值26502亿元,占总股票流通市值152413亿元的17.4%。其中,航天军工、信息技术、汽车、建材、医疗等行业以中小盘股居多,大盘股主要集中在石油化工、电力煤炭、有色钢铁、航运、地产等行业。由表2可见,国企上市公司流通市值主要集中在200亿元以下,其中100亿元以下的为109只,100亿元—200亿元之间的为28只,200亿元—1500亿元之间的为20只论文开题报告范例。

表2 上市国企流通市值分布情况表

3.盈利能力较低

截至2011年3月(一季度)现代企业管理论文,上市国企中亏损企业家数为24家,占总数的15.3%,平均静态市盈率为124倍,远远超于A股30倍的水平。由表3可见,有67%的上市国企每股收益在0.3元以下,低于市场平均水平。

表3 上市国企每股收益分布情况表

二、国有上市公司兼并重组的目标

(一)数量精简

国资委计划在2010年将现有的129家国企减少至100家,这为国有上市公司兼并重组定下了减量的基调,但这并不是唯一指标和最终目标,减量是为了整合那些规模较小、微利、效益差、应退出市场和主营业务不符合国家十二五规划对产业布局调整和升级换代要求的国企,从而促进国有资产的优化合理配置。

(二)质量提高

有针对性地剥离不良资产,合理注入优质资产,使重组后的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特色突出、优势明显;在国内甚至国际市场上具有较强竞争力;财务状况和盈利水平得到较大改善,资产负债率达到50%以下,资产收益率达到10%以上。

(三)模式转变

十二五后,国企“集团公司+上市公司”的经营模式将被颠覆,国资委未来的目标是要消灭集团公司,逐步消化包袱,只保留中间主营业务的上市公司,完全按照资本市场的要求进行运作。

三、国有上市公司兼并重组的路径

(一)上市国企之间进行整合

国家直接监管的100多家企业中,少数垄断行业外,多数企业是处于同一竞争行业,国企之间横向联合、 纵向重组的空间很大。 国企之间合并的模式有三种:

1.主营业务整体上市。

第一,主营业务在全球具有领先地位的公司,着力整合旗下子业,发挥主业拉动作用,如中化集团,在能源领域,已发展为具有国际化经营特色、营销能力突出的国家石油公司,承担着我国战略石油储备的重要任务,并走出国门在海外开发油气资源。

第二现代企业管理论文,壳资源重组。寻找壳资源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在集团中定位不清晰,国资委所持股权比例低的公司。(2)集团内部整合难以提升价值的公司。(3)当前涉足主营业务与政府产业政策相违背的公司。(4)负债比例低、诉讼少、没有B股的公司。如上海国企重组中可关注的壳资源就有上海金陵、飞乐音响、飞乐股份、金丰投资、锦江投资、中西医药、上工申贝和*ST二纺等。2010年11月,友谊股份以每股15.57 元向百联集团发行3.024 亿股,收购集团持有的八佰伴36%股权和投资公司100%股权;并以1 股百联股份换0.861 股友谊股份之比例吸收合并百联股份,合并组建新百联。

第三,全行业合并重组。

“十二五”规划明确提出“绿色发展、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设定了节能减排的一系列量化指标,其中钢铁、电力行业等是实现全社会、各行各业减排的重要桥梁,为此钢铁、电力行业实现全行业重组迫在眉睫。

以电力行业为例,其重组的趋势有三:一是基于国资委已经明确提出未来央企的整合要求从150家减至100家左右的政策导向以及目前电力行业结构过于分散的事实,未来第一、二、三梯队各发电集团有可能在政府部门的主导下进行整合,以提高行业集中度。二是各大发电集团公司为降低经营风险、加快业务扩张而对外的收购兼并活动。具体包括对产业链上下游企业,比如煤炭企业以及对中小电力企业(电源点)的收购。三是各大发电集团内部,以整体上市为目的、以资产注入为手段的集团内部资产的整合和有效配置,如国家开发投资公司正在酝酿将旗下电力、煤炭板块的两家上市公司国投华靖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国投电力”)和国投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国投新集”)合二为一,其合并后的新公司将成为国投整体上市的资本平台。

(二)地方国有企业合并重组

国务院国资委于2011年4月18日公布了《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办法》,与同时废止的2006年《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5号)相比,此次公布监督办法细化了指导和监督的具体事项,并进一步完善指导监督的方式和途径。新办法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由于地方国有资产的总量大于中央企业,因而可供注入上市公司的地方国资潜在数量更加惊人。新办法的出台有利于加快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和改制上市步伐、推动不同地区和层级国资监管机构监管企业按市场化原则进行合并与重组,随着新办法的施行,地方国资将再掀重组热潮。

(三)民营、外资企业收购国企。

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专门用一个章节阐述如何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第四十五章第三节提出,“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消除制约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制度性障碍,全面落实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论文开题报告范例。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文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市场准入标准和优惠扶持政策要公开透明,不得对民间资本单独设置附加条件。鼓励和引导非公有制企业通过参股、控股、并购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完善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律制度,优化外部环境现代企业管理论文,加强对非公有制企业的服务、指导和规范管理。改善对民间投资的金融服务。切实保护民间投资的合法权益”。明确鼓励民企参与国企改制重组。目前,民企对国企进行整体并购主要有两类方式。一类是“协议转让法”,就是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双方“一对一”谈判订协议实现产权交易。另一类是“市场拍卖法”,即让民营企业在自由竞标的状况下收购国企。

此外,中国在“十二五”时期将进一步提高对外开放和利用外资的水平。在2011年3月16日公布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中,有关提高利用外资水平的内容包括,要引导外资更多投向现代农业、高新技术、先进制造、节能环保、新能源、现代服务业等领域;鼓励外资企业在华设立研发中心,借鉴国际先进管理理念、制度、经验,积极融入全球创新体系;优化投资软环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做好外资并购安全审查等等。经济全球化的今天,要以平常心态,以全球视野看待外资并购。既不要把它妖魔化,也不要轻视它。首先要加强对并购的研究,完善并购的法律法规,健全产业安全和反垄断预警机制。其次,要促进公平竞争、营造有利于并购方式发展的投资环境。

参考文献

1.张占涛,利用外资并购提升我国国有企业综合竞争力,企业技术开发,2009.11

2.李栋,跨国并购对我国的影响及相关对策研究,技术与创新管理,2010.1

3.张晗,试析国企重组改制中资产流失的原因和对策,法制与经济,2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