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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改革论文精品(七篇)

时间:2023-01-15 22:56:15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消费税改革论文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消费税改革论文

篇(1)

论文关键词:贵州卷烟,税收负担率,重税控烟,贡献率

一、我国烟草行业的税收制度。

(一)、烟草业涉及的税种较多。

我国的烟草业通常是指烟草种植业、烟草制品业、烟草制品批发业。也就是说,烟草业涉及三大产业。目前,我国烟草业涉及的税收包括烟叶税、消费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以及其他各税种。其中,烟叶税、消费税是对烟草业影响最大和最直接的两个税种。

烟叶税是农业税里惟一现存的税种。2006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4号)公布施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购烟叶的单位为烟叶税的纳税人。烟叶税实行比例税率,税率为20%,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1994年1月1日起,国家把对卷烟征收的产品税改为增值税和消费税,烟类产品的消费税采用从价计征办法,1994年确定的消费税税目为甲级卷烟、乙级卷烟、雪茄烟和烟丝,税率分别为45%、40%、40%和30%,其中甲级卷烟暂减按40%征税。1995年7月1日起,卷烟消费税税率调整为:甲级卷烟(含进口卷烟)50%,乙级卷烟40%,丙级卷烟和雪茄烟25%,进口卷烟50%。2001年6月起,甲级卷烟、乙级卷烟、雪茄烟和烟丝的税率调整为45%、30%、25%和30%,同时对所有类别的卷烟实行从量计征,税率为每箱150元。2009年5月1日起,甲级卷烟、乙级卷烟、雪茄烟的税率分别调整为56%、36%和36%,与此同时,原来的甲乙类香烟划分标准也进行了调整,原来50元的分界线上浮至70元,即每标准条(200支)调拨价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含70元)的卷烟为甲类卷烟,低于此价格的为乙类卷烟。此次政策调整最引人注目的是在卷烟批发环节加征了一道从价税,税率为5%。

按照我国的分税制体制,烟草行业所创造的税收收入由中央和地方共享。其中,增值税收入是中央地方共享税,中央分享75%,地方分享25%;企业所得税实行增量分成,由中央和地方分享;消费税属于中央税,地方无权分享。

(二)、烟草业税收收入较多。

就近些年来说,烟草业甚至是国内最大的单一税源。从全国层面来看,2006年,根据《中国税务年鉴(2007)》的有关数据整理,全国烟草业的税收收入为2234.15亿元,占全国税收收入的6.05%。从省级政府层面来看,2006年,云南烟草业的税收收入为390.91亿元,占该省全部税收收入的48.81%:湖南烟草业的税收收入为208.97亿元,占该省全部税收收入的28.94%;贵州烟草业的税收收入为86.36亿元,占该省全部税收收入的22.96%。

另外,烟草业税收在其涉及的各个产业里都占有重要的地位。根据《中国税务年鉴(2007)》的数据测算,2006年,烟草制品业税收收入为1819.46亿元,占制造业税收收入的比重为12.29%,是制造业最大的税源;烟草制品批发业税收收入为373.25亿元,占批发和零售业税收收入的比重为7.46%,是批发和零售业最大的税源。

二、贵州省烟草行业主要税种负担率分析。

(一)、增值税。

按照我国现行税法,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以及进口货物的金额计算税额,并实行税额抵扣制度的一种流转税。国家税务总局测算行业增值税税负的指标为:

行业增值税税负=行业实缴增值税额/行业计征增值税销售额×100%

作为普通研究人员,笔者无法获得行业计征增值税销售额的准确数据,无法复制上述计算方法。但从规律性的角度考虑,产品销售收入(或主营业务收入)可以起到类似的效果。因此,笔者设计的增值税负担率如下:

增值税负担率=本年应交增值税/产品销售收入×100%

表1贵州工业企业与贵州省烟草加工业增值税负担率比较单位%

贵州省全部工业增值税负担率

贵州省烟草加工业增值税负担率

负担率差异

2001

8.51

9.42

0.91

2002

6.4

9.81

3.41

2003

5.88

8.31

2.43

2006

6.02

11.18

5.16

2007

5.83

篇(2)

内容摘要:本文详细描述和论证了欧洲国家基于双重红利理念的环境税改革及其成效,并结合我国国情,分析了我国实现环境税双重红利的局限与可能,进而提出了相关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环境税 双重红利 启示

研究背景

环境税双重红利,也称环境税双赢效应、环境税倍加红利。其含义为,环镜税的开征不仅能够有效地抑制污染,实现环镜保护的目标;而且还可以通过税收转移,减轻社会福利成本或降低扭曲性税收的比重,改变税制对资本和劳动的扭曲现象,形成更多的社会就业和国民生产总值,获得非环境受益。

国外关于环境税双重红利的研究由来已久。Tullock(1967)、Kneese & Bower(1968)在对水资源的研究中提出,环境税不仅能改善环境质量,而且能通过收入的返还削减税收的扭曲效应,减少税制效率损失,带来“超额收益”。此外,Nichols(1984)、Lee & Misiolek(1986)等也分别阐述了这一思想。Terkla(1984)首次对环境税收入替代其他税收的效率改进进行了实证分析和数学计算。Pearce(1991)提出对污染行为征税取得的收入,应当被用来减轻社会福利税费的负担,进而实现改善环境和降低福利成本的双重效应。Bovenberg (1999)对环境税的双重红利进行了更全面和深入的阐释。

国内关于环境税双重红利的理论研究较少。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环境污染日益严重,生态平衡日益破坏。利用环境税收手段来激励和约束人们的行为进而使之符合环境政策目标,已成为大势所趋。而如何在实施过程中实现双重红利效应,就成为我国财税界关注的焦点和重点。

欧洲国家环境税双重红利改革分析

随着环境税双重红利理论的提出,欧洲各国在20世纪90年代进行了一系列的环境税制改革。如表1所示,尽管各国采取的具体措施不同,但都体现了“双重红利”的核心思想。一方面,开征二氧化碳税、二氧化硫税、垃圾填埋税、汽油产品税等环境税种,促进污染企业外部成本内部化,另一方面,降低所得税减少税收扭曲性,同时将环境税收收入用于社会保险支出,减少社会福利成本。

从欧洲环境税双重红利改革效果来看,由表2可知,第一,环境税实现了第一份红利,即各国环境质量有了明显的改善。以CO2排放量为例,欧洲地区国家CO2的排放量减少了9.4%。究其原因,关键在于CO2税的征收提高了生产要素碳的投入质量和使用效率,也迫使企业、特别是能源消耗企业调整产品结构或者转向使用更为清洁的能源。

第二,短期内,环境税实现了就业红利,但没有实现投资红利。随着政府不断将环境税税收收入用来降低与劳动力相关的税收,劳动力供给有了相应的增加,就业提高了0.44%。不仅如此,在社会保险支出循环和其它支出循环作用下(即把部分环境税税收收入贴补社会保险费用支出及其它支出),就业也分别增加了1.04%、0.05%。这表明环境税实现了就业红利。然而,值得注意的是,环境税没有实现投资红利,投资随着环境税的征收降低了0.42%。

第三,从长期来看,环境税可以实现双重红利。尽管环境税的征收使得企业投资短期内出现下降,但长期而言,企业投资却增加了0.48%。环境税之所以能产生长期投资红利,其原因在于从技术进步角度上讲,企业需要一定的时间周期来引进环境净化设备,进而调整产品结构降低对环境的污染,因而随着时间的推移,由新的征税引起的投资萎靡将会逐步消失。除了投资红利外,无论是CO2排放量、还是就业,长期内对环境税都有积极的响应。这就意味着,在长期内,可以实现环境税的双重红利。

我国实现环境税双重红利影响因素分析

欧洲环境税“双重红利”改革是一种有益的尝试,它的顺利推进离不开两个有利因素:一是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由于所得税占总税收的比例普遍在60%以上,而且劳动力的供给弹性较大,因此,欧洲环境税降低税收扭曲性、提高劳动积极性和增加就业的双重红利效应就会较明显;二是税制绿化程度高,有利于实现环境税的双重红利。

(一)不利因素

相比之下,我国税制结构不合理以及税收绿化程度低就成为阻碍我国环境税双重红利的不利因素。首先,税制结构不合理,流转税比重过高、所得税比重过低。我国以流转税为主体,所得税特别是个人所得税所占的比重很低,这使得我国不存在通过单纯降低所得税来降低超额税收负担的客观环境,而且由于这种税制对劳动力供给的扭曲性不是很大,再加上我国劳动力的供给弹性小,即使对劳动力征税,税收的替代效应也不大,因而环境税的双重红利效应在我国就不会明显。其次,税制绿色化程度不高。武亚军(2002)指出, 即使考虑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及排污费和水资源收费,我国与环境相关的税(费)占税收总额的比重也仅为3.34 %,远远落后于环境税实施比较成熟的欧洲。此外,我国大部分税种的税目、税基和税率都没有从环境角度和可持续发展来考虑。这些都对我国环境税实现双重红利带来不利影响。

(二)可行性分析

尽管如此,我国仍然具有实现环境税双重红利的可行性。

第一,我国是发展中国家,环境污染和资源破坏严重影响了经济生产效率,并对贫困人口的生活水准产生直接的破坏。在这种情况下,环境质量已不仅仅是一种公共消费品,而是直接影响到劳动力素质及健康问题,因此,考虑环境改善所带来的健康收益,就具有获取第二份红利的可能性。

第二,我国劳动收入负担相对较轻,税收对社会资源配置的扭曲以间接税为主,而目前正在进行的以增值税转型为主要内容的间接税改革为我国开征环境税并获取第二份红利提供了有利条件。

第三,目前我国税制正处在一个调整期,此时进行环境税改革,不仅可以与其他税收改革进行组合,而且由于环境税收入会呈现倒U 型结构,因而与增值税转型以及其他税收改革对税收收入的冲击相呼应,在一定程度上减缓税制改革中税收收入的振荡。

我国开征环境税取得双重红利的政策建议

欧洲关于环境税双重红利的理论及实践探究我国的税制结构调整和优化提供重要的参考价值。为实现我国环境税的双重红利,应根据我国国情,把环境税的设计与整体税制改革结合起来。

(一)逐步将排污费改为污染税

污染税的税基应该主要以污染的排放浓度和数量为标准,税率要根据特定地区的环境目标及环境状况的变化而变化,即随着环境治理边际成本的变化,税率做相应的调整。

(二)税负从对劳动和资本的征收转移到对资源和污染的征收

环境税改革遵循的基本思路为,将税负从对劳动和资本的征收转移到对资源和污染的征收。这样对能源、其它自然资源如土地和污染征收高税收,会使工业、贸易和消费者产生一种强烈的经济需求,即减少这方面的消费。相反,相应数量的税负、社会保障成本等从劳动和资本中退出,以鼓励企业家精神,并大大减少促使劳动力合理化的经济压力。

(三)逐步开征一些新的环境税种

在保持现行税负水平不变的前提下,逐步开征一些新的环境税种,这样既可以增加财政收入,同时还可以通过改变纳税人经济行为的方式改善环境,符合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如燃油税可减少对这些产品的使用,噪音税可以用隔音设备投资,或对受害者进行补偿,城镇居民的垃圾税可以弥补日益增长的城市垃圾的处理成本支出。

(四)对现有税制进行调整

诸如针对不同产品根据其环境友好的程度,可以设计差别税率的消费税,调节消费者的使用方向。同时,尽快实现流转税转型和所得税改革,并适度降低企业所得税等。

结论

中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如何在发展经济的同时推进环境税并取得双重红利是目前亟需解决的重要课题。大量的理论与实践表明,实施环境税能否取得双重红利,其关键因素主要取决于具体的实施背景。论文通过梳理欧洲各国环境税双重红利改革实践,发现其环境税改革可以有效的改善环境,与此同时,在短期内虽然没有实现投资红利,但却实现了就业红利。而从长期来说,欧洲环境税可以实现包括就业及投资红利在内的双重红利。进一步分析表明欧洲环境税改革成功主要受益于以所得税为主体、绿化程度高的税制。就中国而言,虽然我国具有取得环境税双重红利的可能性,但目前却面临着税制结构不合理、税收绿化程度低等不利因素。为此,论文对未来我国环境税的设计提出四条建议,一是逐步将现有的排污费改为污染税,以污染的排放浓度和数量为税基,同时根据环境治理的边际成本设定税率;二是环境税改革应遵循将税负从对劳动和资本的征收转移到对资源和污染的征收的基本思路;三是在保持现行税负水平不变的前提下,逐步开征诸如噪音税、垃圾税等新的环境税种;四是在上述基础上对现有税制进行调整,逐步提高整体税制的绿化程度。

参考文献:

1.司言武.环境税“双重红利”假说述评.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2008(1)

2.梁燕华,王京芳,袁彩燕.环境税双赢效应分析及其对我国税改的启示.软科学,2006(1)

3.刘喜丽.基于“双重红利”假说视角的环境税效应分析.铜陵学院学报,2009(4)

4.Patuelli, R., Nijkamp, P., Pels,E.. Environmental tax reform and the double dividend: A meta-analytical performance assessment,Ecological Economics,2005,55

5.Bosquet, B.. Environmental tax reform: does it work? A survey of the empirical evidence,Ecological Economics,2000,34

6.Bovenberg,A.L.(1999):"Green Tax Reforms and the Double Dividend: An Updated Reader's Guide",International Tax and Public Finance 6

篇(3)

    论文摘要:我国改革开发年来?国内经济得到了快速发展?但是生态环境却遭到严重破坏?目前我国二氧化碳排放量在世界上居于前列。世界银行与环境经济专家在《关于中国环境污染的调查报告》中指出?中国大城市的环境污染状况是世界上最严重的?全球空气污染最严重的个城市有个在中国。严峻的现实促使我们必须改变思路?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走“绿色税收”的路子?努力改善我国的环境状况?实现可持续发展?这也是当前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

     绿色税收也称环境税收?是指为了保护环境、合理开发利用资源、推进清洁生产、实现绿色消费而征收的税。自年以来?在西方发达国家中掀起了绿色税制改革的热潮。然而?我国现行税制还未能充分体现生态环保目标?绿色程度不高。但是?绿色税收在国际上却是一种通行的经济手段?其目的就是为实现特定的目标?通过强化纳税人的行为?引导企业与个人放弃或收敛破坏生态环境的生产活动和消费行为?同时筹集资金?用于生态环境与资源的保护?对国家的可持续发展提供资金支持。笔者认为我国应借鉴国外绿色税收成功经验?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绿色税收制度。

     一、典型发达国家绿色税收的情况及特点

     美国?覆盖面广?优惠灵活。目前?美国联邦和州两级政府都开征了不同程度的环境税。美国的环境税种类较多?涉及能源、日常消费品和消费行为等多方面。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对燃料征收的税。??汽油、柴油税。联邦汽油税、柴油税税率分别为每加仑美分、美分。各州各项税率不同从每加仑约美分到每加仑约美分不等。??高耗油车税。该税是联邦政府对未达到最低燃烧指标的无效燃料课征的一种消费税。??形成地下储藏罐泄露基金的税收。该税由对汽油、柴油、飞机燃料和其他燃料课征的消费税形成税率为每加仑美分?对能源征收的税。

     煤炭税。该税是联邦政府对煤炭征收的一种特殊国内货物税?用于为“煤肺病”患者提供社会保险基金。露天开采的税率是每吨美分?地下开采的税率是每吨美元。??开采税。该税是对自然资源?主要是石油和天然气?的开采征收的一种消费税?目的是通过影响开采速度来保护自然环境?对城市环境和生活环境污染行为的课税。??一次性剃刀和旧轮胎税。对一次性剃刀征收环保税?旧轮胎税则选择在生产或进口环节征收。??垃圾控制税和垃圾税。垃圾控制税是针对生产、批发和零售等所有经营活动后成为垃圾的产品征收的服务税?其税率是总收入或价值的。另外?个州中大约个地方社区对家庭垃圾征税?每加仑的废物包装袋大约征收美元到美元。??氯氟烃税。该税以生产和进口氯氟烃类的数量为税基?年税率为每磅氟里昂美元?此后每年递增美分。氟里昂的税率被认定为基础税率?其他耗臭氧物按其耗臭氧潜能划分等级?税额为基础税率与耗臭氧潜能的乘积?税收优惠和减免。美国环境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直接税收减免、投资税收抵免、加速折旧等方面。如利用太阳能和地热能设备?设备投资额的可获得税收减免?利用可再生资源发电和利用生物发电?每千瓦可获美分的税收抵免?车主使用天然气、石油、液化气、电力等清洁燃料?酒精含量超过的酒精燃料?燃料费从总收益中扣除等。

     荷兰?种类多、详细明确。荷兰早在年就把绿色税收引入税制?是世界上最早开征垃圾税的国家之一。现在?荷兰绿色税收收入约占总税收收入的?的。

    荷兰绿色税收主要包括?燃料税、垃圾税、噪音税、水税、剩余粪肥税等。燃料税。该税是政府为环境保护筹措资金而对汽油、柴油、天然气等主要燃料征收的一种税?纳税人是燃料的生产商和进口商。燃料税实行定额税率?税率由政府每年根据环境部确定的环境保护目标所需资金额来决定?二氧化碳税。二氧化碳税于年开征?年被改为能源碳税?二者比例各占。二氧化碳税对所有能源适用?电力是通过对使用燃料的征收而间接纳税的?能源税部分对于一些能源密集型部门?大型天然气消费者?是豁免的?碳税部分不存在豁免?能源调节税。纳税主体为经营能源的企业?从年开始把矿物油?汽油、柴油等?代替天然气使用的家庭用户和小型商业企业也列入纳税的对象。另外?该税还对下列两种情况免税?一是用于运输的燃料和用于温室园艺部门的天然气?二是不作燃料用途和用于发电的天然气?水税。水税由两部分组成?一种对污染水资源行为开征?称为水污染税。该税根据排放物质的耗氧量和重金属的量来征收?不同的水资源保护区税率是不同的。另外一种是对水资源的开采和使用而课征的税?称为地下水税?垃圾税。开征目的主要是为收集和处理垃圾筹集资金。每个家庭是垃圾税的征收对象?人口少的家庭还可获得一定的减免。由于该税不是依垃圾的量征收?未能真正体现环境税的公平?政府还开征了政府垃圾收集税?各地的政府可在两种税之间进行选择??该税的税基是每个家庭产生的垃圾量?具体根每个家庭装垃圾箱的量及每个垃圾箱的单位额来征收?剩余粪肥税。剩余粪肥税是中央政府对全国范围内产生粪便的农场征收的一种税?税率是根据农场每公顷农田所生产的磷的重量来确定的?噪音税。噪音税是对民用飞机的使用者?主要是航空公司?在特定地区?噪声影响区域?主要是机场周围?产生噪声行为征收的一种税。它的税基是噪声的产生量。征收的目的主要是为政府筹集资金?用来在飞机场附近安装隔音设施、安置搬迁居民的搬迁等。

    瑞典?征收细、税种集中。瑞典是世界上最早开征环境税的国家?它的绿色税收规模较大?约占其的。主要是对能源及对其他与环境有关的物品的征税。与能源有关的税。??对燃料征收的一般能源税。征收对象是石油、煤炭和天然气。纳税人是在瑞典境内生产应税产品?或使用这些产品生产另外相应的产品以及进口应税产品的人。对能源征收的增值税。从年月开征?税率是能源价格的?此价格中包括消费税。??二氧化碳税。该税是对石油、煤炭、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汽油和国内航空燃料的征税。税基是根据各种不同的燃料的平均含碳量和发热量来确定的?税率为每千克二氧化碳克朗。不同燃料由于其排放量不同?税率也不同。??硫税。该税是对石油、煤炭的含硫量来征税。??汽油和甲醇税、里程税、机动车税等。对汽油的征税是根据含铅量的大小区别对待的?税率为每千克无铅汽油克朗?每千克含铅汽油克朗。对甲醇的征税是每千克克朗。对用柴油驱动的机动车征收里程税?它根据机动车的类型和重量而有所不同?与环境有关的税收。包括对化肥、农药和电池的征税。对化肥每千克氮克朗?每千克磷克朗?农药为每千克克朗。税收收入主要用于环境研究、农业咨询和治理土壤盐碱化的措施等。此外?对含碱和水银等的电池每千克征收克朗?对镍和锡电池每千克征收克朗。收入主要用于收集和处理废弃的电池。

     这些国家绿色税收的特点。以能源税为主体?税收种类呈多样化趋势。发达国家的绿色税收大多以能源税收为主?且税种多样化。以荷兰为例?政府设置的环境税有燃料税、水污染税、土壤保护税、石油产品税等十几种之多。总的来说?发达国家的绿色税种根据污染物的不同大体可以分为五大类?废气税、水污染税、噪音税、固体废物税、垃圾税。将税负逐步从对收入征税转移到对环境有害的行为征税。

    以瑞典为代表的北欧国家?大都通过进行税收整体结构的调整?将环境税税收重点从对收入征税逐步转移到对环境有害的行为征税?即在劳务和自然资源及污染之间进行税收重新分配?将税收重点逐步从工资收入向对环境有副作用的消费和生产转化。税收手段与其他手段相互协调和配合?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人与环境和谐共处。国外的环保工作之所以能取得如此显著的成效?主要原因是建立了完善的环境经济政策体系。在采用税收手段的同时?注意与产品收费、使用者收费、排污交易等市场方法相互配合?使它们形成合力?共同作用。另外?运用税收优惠、差别税率等政策?积极有效引导社会资金投向生态环保。

    对比之下?我国现行税制的主要缺陷是大部分税种的税目、税基、税率的选择都未从生态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考虑?与国际上已经建立起来的生态环保型税收体系的发展趋势还有很大差距。比如?在我国现行税制中?与生态环境保护有关的税种主要有?资源税、消费税、城建税、车船使用税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税等。这几项税收合计占国家税收总收入的左右。这算不上真正意义的绿色税?因为它主要是针对使用诸如煤、石油、天然气、盐等自然资源所获得的收益而征收?其目的不是促进国家资源的合理开发与有效使用?而是调节从事资源开发的企业因资源本身的优劣条件和地理位置差异而形成的级差收入?由于收入大部分归地方?实际上鼓励了地方的盲目资源开发。

     二、建立我国绿色税收制度

    各国都有自己的具体国情?照搬国外的政策是不现实的?针对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现状“?绿色税收”制度建设可以从以下五个方面着手。

    第一?开征环境保护税。根据国际标准?环境保护税是国家为了促进环境保护而根据“污染者负担”原则而开征的专门性目的税?其税收收入通常作为专用基金?全部用于环境保护。我国应将目前的各种有关环境污染的收费项目进行整合?开征环境保护税。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主体应包括直接向自然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所有单位和自然人。借鉴外国经验?环境保护税的具体税目可以分为?大气污染、水污染、固体废弃物、噪音等。

     第二?完善资源税。一要扩大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将土地资源、水资源、森林资源、草场资源、动植物资源、滩涂资源、海洋资源、地热资源等等生态资源逐渐纳入征税范围?二要大幅提高现行资源税率?改变计征办法?将资源税从量征税改为从价征税??三要开征的权利金、特别收益金。将新开征的权利金、特别收益金与资源税搭配?形成完整的矿产税体系。权利金是指资源开采权的出让价格?主要由资源储量决定?企业通过招标、拍卖权利金获得开采权?而不再由政府审批?我国由政府审批?目前世界范围有大约一半以上的国家在征收权利金?。特别收益金又称“暴利税”?是针对行业取得的不合理的过高利润征税。通过测算各种资源的成本、各种费用以及利润空间?保证留给企业足够的收入用于可持续发展的开支后?计算出暴利阶段。比如石油?假如美元每桶?生产成本美元?对环保、工人安全等综合因素考虑计算后?超过美元以上?进入暴利阶段?就要征税。比如?中石油年全年实现利润总额多亿元?年?其利润突破亿。比上年增长。成为香港最赚钱的上市公司。这显然与垄断利润有关?中石油、中石化近年来主营业务利润飙升显然是国际原油价格走势影响的?石油上下游利益分配严重失衡?石油的溢价部分应该归国家财政所有而不都是企业的。暴利税可以说是对石油巨头们巨额利润的调节———“应该让他们处于合理的利润水平。”因此?要建立权利金、特别收益金和资源税搭配的矿产税体系?更加科学合理地开发和使用国家有限资源。

     第三?继续调整消费税。从今年的月日起?我国对现行消费税的税目、税率及相关政策进行了调整。此次消费税政策调整的主要内容是?新增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等税目。增列成品油税目? 原汽油、柴油税目作为此税目的两个子目?同时新增石脑油、溶剂油、油、燃料油、航空煤油五个子目。取消“护肤护发品”税目。调整部分税目税率?现行个税目中?涉及税率调整的有白酒、小汽车、摩托车、汽车轮胎几个税目。这是可喜的改革?笔者认为还应对工业生产排放的废渣及各类污染环境的工业垃圾以及农业废弃物、生活废弃物?开征固体废物消费税?对各种丢弃式包装产品征收生态环境消费税。

篇(4)

关键词:环境税;二氧化碳税;低碳经济;税式支出

中图分类号:F7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0594(2013)10-0073-11

一、欧盟环境税理论概述

环境税亦称生态税或绿色税,最早由发达国家开征。欧盟国家在工业化革命进程中生态环境遭致不同程度的破坏,政府亟需通过政策和经济手段分配环境资源和保持生态平衡,于是环境税理论应运而生。所谓环境税是将环境污染和破坏生态而增加的社会成本,内化至产品和服务的成本和价格中,通过市场手段来保护环境资源。广义的环境税包括与保护环境相关的各类税收,如环境税、资源税、汽油消费税、二氧化碳税、二氧化硫税、能源税、废弃物税、废水税、噪声税等等,不一而足。有关环境税收的理论研究,最早可追溯到庇古税的提出。1912年,英国福利经济学家庇古提出用解决外部性的税收方法来解决保护环境的政策问题,即通过征收环境税(庇古税),迫使厂商实现外部性的内部化(Pigou,1912)。庇古认为,市场配置资源失效的根本原因是由于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的不一致导致了私人的最优而非社会的最优。为使资源配置达到帕累托最优,政府应通过征税或者补贴来外部纠正私人成本。使得经济当事人的私人成本和利益等于相应的社会成本和利益。简单地讲,庇古税是以从量税的形式根据排放污染物的数量或经济活动对环境的危害程度来确定污染排放者的纳税义务,并对之直接征收。福利经济学的代表人物马歇尔则为环境税的存在和发展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依托外部性和公共物品理论,他认为环境既有外部性的表现形式,同时也是一种公共物品,因此,环境税是一种重要的环境政策手段(Marshell,1969)。经过一百余年的发展,时至今日,欧盟国家有关环境税的研究日趋成熟完善,张会萍(2002)、周国川(2006)等总结了欧盟的环境税理论发展趋势。认为目前的焦点主要集中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对环境税要素的研究。为了保证政府和公众能够接纳环境税政策,同时为了保证环境税实施的有效性,环境税征税对象的选择必须与污染源和污染排放量密切相关。为了增加透明度,在污染源和污染排放量难以确定和监测的情况下,应简化税基的确定方式。理论上的最优税率应能够使削减排放的私人边际成本等于边际社会损失成本,从而实现社会成本的内在化,但种种因素的存在使之仅仅能停留在理论阶段。而可行的次优税率选择应根据环境保护目标来确定,并根据各种信息的变化即时作出调整。

二是对税收公平的研究。环境税产生的分配影响会增加不公平,而这种不公平对不同群体的影响又是不同的,比如不同的收人群体、不同类型的家庭、不同的类型行业或企业、企业与家庭之间等等。政府需要针对不同的分配影响采取相应的补偿措施来减轻那些最受影响群体的税收负担,以实现更为有效的公平。

三是对环境税收人的研究。在这一问题上,目前有几种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环境税收入应专款专用,专门用于资助环境改善开支,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环境税款应使用在特定污染问题的特定群体上面,增加的环境税收入可以相应减少其它税收,来补贴那些受影响最为严重的群体。甚至也有观点认为环境税应与其他税收一样,是公共财政收入的组成部分,可用于公共支出,比如减少政府赤字,而不必用于特定用途。所以,为了正确使用环境税款,使用方式的选择应综合考虑环境、社会、经济状况等多方面的机会成本(张会萍,2002)。

四是有关环境税收效应的研究。任何税收的首要职能是收入功能。环境税也不例外,除了对负外部性的纠正以外,环境税还可以增加公共财政收入。目前的部分工业化国家公共财政收入主要依赖所得税,但所得税的扭曲效应会减少劳动力供给和投资,因而有学者提出可以将所得税转化为不具备扭曲效应的环境税。这样既改善了环境质量同时又减少了额外的税收负担,此即环境税的“双赢效应”假设。目前相关的研究主要集中体现在环境税的非环境收益性研究,比如所得税向环境税会减少对劳动力的税负,在实现更清洁的环境同时也能增加就业。

近年来低碳概念的提出,则将环境税和低碳发展紧紧联系在一起。斯特恩认为气候变化归根到底不仅仅是一个环境问题,也是一个经济和财政的问题,社会要实现低碳发展,包括环境税在内的相关政策制度不可或缺(Nicholsa Stem,2006)。

二、欧盟各国环境税收实践的比较

(一)欧盟环境费税政策的一体化

欧盟各国在有关生态环境的税收政策制定上,经历了从简单的补偿成本收费,到有针对性地开征特定的环境税种,再到对税制的全面绿化改革的过程,历时一百余年。从早期庇古税的提出直至20世纪70年代到80年代初期,此阶段基于“污染者付费”的原则,环境税主要表现为收费形式。通过收费,由排污者承担监控排污行为的相关成本。主要种类有特定用途收费、用户费等等,属于环境税的雏形阶段。80年代至90年代中期欧盟各国开始实施环境(保护)税、资源税、二氧化碳税、二氧化硫税、汽油消费税等,环境税种类日益增多,征收目的主要考虑了环境资源的分配和收入功能。90年代中期至今则是环境税制度的迅速发展时期。近年来为了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和能源紧张的形势,实现减少碳排放的目标,发达国家基本上都制定了以低碳为目标的新的经济发展模式,开始了向低碳经济转型的战略行动,并进行了一系列重大政策的调整:包括产业政策、能源政策、技术政策、贸易政策、财税政策等。为了推行有利于环保的财税政策,许多国家进行了综合的环境税制改革。如欧盟各国在20世纪80年代开始实现欧盟环境税费政策一体化改革,包括欧盟成员国的能源税改革、环境税费结构调整,建立税收减免和返还机制等。基于欧盟统一市场建设和环境保护与产品竞争力维护需要的原则,其环境税费以市场运作作为前提和基础,其税率费率的制定与环境资源的价值正向联系。欧盟税费一体化的基础基于环境标准和管理的一体化,早期欧盟各成员国之间的环境标准和环境政策差异较大,阻碍了正常贸易,为消除影响,当时欧盟环境政策的主要议题就是环境标准一体化,1971~1976年的第一期环境行动项目涉及到固体废弃物和污水排放为各成员国的环境质量标准和管理提供了框架性的指引。尽管起草者和建议者欧盟委员会并没有方案的决策权和实施权。但是却对欧盟环境政策一体化产生了深远影响。80年代欧盟环境税费的主要特点就是要求各成员国建立限制空气污染物排放的税费政策。由于国情不同,在具体费税政策方面,各成员国并不相同,总的来说,差别收费和多重征税制度是欧盟环境费税政策的最大特色。90年代欧盟重点对现有政策进行审查和修订。加强政策发展方向一体化的协同。欧盟环境政策战略创新的重要组成部分就是建立一体化环境政策框架,来协调欧盟各成员国绿色税费的改革和调整,这对环境标准制定的影响很大,也推动着新手段的开发和运用,促使不同部门、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的环境政策更加协调。欧盟环境政策的创新包括欧盟整体层次与欧盟国家层次,欧盟整体层次的环境政策创新仅具有指引和协调的作用,所采用的标准是下限标准,即各成员国排放标准和收费(税)标准最低不能低于欧盟委员会提出的指导性标准,并且最低标准每隔一段时间就会修订并提高,以鼓励条件成熟的成员国执行更为严厉的环境标准,同时给条件尚未成熟的成员国时间上的缓冲余地。

(二)欧盟国家环境税制改革的措施

1.开征各种环境保护方面的税种。主要是是对污染物或者污染行为征收污染税。OECD(1993)的研究表明,与政府管制相比,环境税的主要优点是:环境税通过改变相对价格促使生产者和消费者考虑环境影响,其灵活性更高。许多国家都将环保规章制度和环境税以及其他一些经济手段以互补的方式加以综合运用。目前具体开征的税种大体可分为五类:

一是对废气排放课征的污染税,主要有二氧化硫税(见表1)、二氧化碳税、二氧化氮税,欧盟国家如法国、意大利、西班牙、丹麦、瑞典、芬兰、挪威等在90年代开征。二氧化碳税最早由芬兰在90年代开征,目前瑞典、挪威、荷兰、丹麦也开征此税。二氧化氮税目前有法国、瑞典、西班牙和意大利等国开征。二是水污染税,目前欧盟国家绝大部分都开征此税。三是垃圾税,目前德国、挪威、法国、荷兰、意大利等国开征。四是噪音税,目前荷兰开征了机场噪音税,德国开征了汽车噪音税。五是农业污染税,主要针对农药和化肥产品征收,目前主要有挪威、瑞典、比利时和芬兰等国开征。

2.绿化原有税制。一是取消原有税制中不利于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税收政策。取消污染能源和产品的税收优惠,调整原有税收制度和政策,取消原有税制中不符合环保要求,不利于可持续发展的税收规定;二是对原有税种如消费税、所得税和机动车(车船)税等实行更有利于环保的税收政策,绿化原有税制。如为推广无铅汽油的使用,目前欧盟国家对含铅汽油实行高消费税政策,实施效果良好。(表2)

在所得税调整方面,主要包括对环保投资的税收优惠,如荷兰和德国允许税前扣除和给予税收抵免等;荷兰和芬兰为鼓励环保技术的研发和使用,允许环保设备可以加速计提折旧等。机动车(车船)税方面,目前德国按机动车的污染程度分档征收机动车税,无污染排放的电车则免予征收;英国、芬兰的政策是对小排量和低排放的车辆减征或者免征机动车税;意大利则通过对环保车实行减征销售税的方式来鼓励人们购买使用(梁本凡,2002)。

目前,从欧盟的环境税收实践来看,各国政府都比较注重运用税收手段来加强环境保护。一些欧盟国家环境税收制度已经比较完善,环境税收入已经成为其重要的财政收入来源,如荷兰的环境税收入占其税收收入的比重已达14%。环境税收在减轻污染和保护环境方面的作用越来越明显和突出,如通过对含铅汽油征收高额消费税,目前欧盟国家已全部使用无铅汽油。丹麦政府在1991年率先征收碳税,按行业不同对交通事业、商住用电、轻工业、重工业分别设计了高低不同的碳税税率,其节能减排效果明显,从1980~2002年的22年间,丹麦能源消耗总量基本保持稳定,但从能源消耗结构来看,煤和焦炭以及油等高二氧化碳排放的能源消耗比重逐步降低,天然气和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等低碳清洁能源的使用却在逐步增加,从而导致丹麦整个能源业的二氧化碳排放也呈逐年减少态势,未实行碳税前的1990年,丹麦的能源工业碳排放量为5270万吨,2005年为4940万吨,总量减少了340万吨。1990年,电力生产二氧化碳的排放量每度为937克,2005年为517克,减少了420克,降幅为44.82%(李璎,2011)。碳税的征收对丹麦能源结构调整产生了积极影响,其他如瑞典等国家都有类似经验。

三、我国面临的环境问题和环境税收政策现状

(一)环境问题困境

我国作为新兴工业大国,面临的环境问题非常严重。我国经济总量庞大,目前GDP居世界第2位,但是,综合对比全球主要大国单位产值能耗和人均能源消耗量,我国却处于落后水平,也就意味着同样创造单位价值,中国要消耗更多的能源。能源的大量消耗带来的高碳排放所造成环境污染问题也日趋加重,不仅工业化进程较快的城市环境污染进一步加剧,目前农村地区环境污染问题也开始蔓延,生态破坏的范围不断扩大,这些都将严重制约我国经济社会的文明和谐发展。因此,实行低碳发展是实践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唯一选择。

目前我国发展低碳经济面临着许多现实的问题和困难: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政策、法规保障体系还不完善,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不合理,环境污染问题日趋严重,低碳技术的开发与储备不足等等。从政策层面来看,比较突出的问题就是:发展低碳经济所需的财税扶持政策体系不健全,相关的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保障体系不完善。这将会极大地阻碍政府在经济结构调整,发展低碳经济中主导作用和引导作用的发挥,也势必会阻碍现代化发展和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经济结构转型建设步伐。因此,政府的当务之急是应该从上至下建立和完善一整套有利于资源节约以及发展低碳产业的环境税收政策体系,完善相关的能源政策和环境保护法规。

(二)环境税收制度现状

与欧盟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保护环境的税制建设还较为落后。在政策制定方面,我国缺乏绿色环保的设计理念,首先是现行税制体系中没有针对环境污染制定专门的环境保护税种。其次,现有税制的绿化程度较低,不能有效地起到环境保护的正效应,税制结构、税种的设立安排并没有特别关注当前环境保护的突出问题和内涵。目前的税制结构体系中与环境资源相关的税种有资源税、土地增值税、消费税、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车辆购置税、车船税、耕地占用税等,这些税种在增加政府收入方面确实发挥了很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税制整体绿化不够,高速增长的经济和税收收入速度未能在发展当中起到更好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的积极作用,反而可以这样说:经济增长、税收增长是以高能耗、高污染为代价取得的。

由于现有税制在保护环境、节约资源方面起到的作用非常有限,不适应低碳发展的时代要求,因此进行税制的绿化改革是势在必行。欧盟环境税制改革的历程和经验是值得我们借鉴和参考的。如何借鉴欧盟已经取得的环境税制研究和实践成果,发展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环境税收理论,并建立支持低碳经济发展的环境税制,是一个非常现实和紧迫的战略问题。

四、我国环境税收制度改革的思路和内容

(一)环境税收制度改革的思路

经济发展和资源环境之间的矛盾问题是中国经济高速发展所面临的不可回避的问题,政府设计绿色税制时要充分考虑各地区发展的过去、现在和将来,要具有前瞻性和整体性,应能促进资源的合理开采和利用、整治污染行业和污染企业、鼓励和促进低碳产业的发展。因此改革一定要能使税收制度从宏观上对生产方式产业结构,微观上对企业的生产或居民的消费行为产生积极影响,促使其选择低碳生产和生活方式。根据我国在低碳发展方面的要求和实际情况,并结合欧盟环境税收方面的实践经验,来构建我国环境税收体系:首先应设计税费整合方案,使之一体化。其次要对现行税制进行深度改革,利用税负转嫁方式提高资源产品和易污染产品的价格。提高生产者和使用者的相对成本,保持对生态环境的友好。再次要根据实际情况开征新的环境税种,包括专门的环境(保护)税、碳税等,并实行专款专用。另外选择合适的税式支出方式,鼓励企业节能减排。

按照目前的中央、地方的分税体制,除个别地区以外,我国税收政策的制定需要由国家统一实施,中央政府首先应从整体上制定统一税制,负责全国性和跨区域性的税收管理工作;在统一税制的前提下,赋予地方政府在某些地方税种上的自,并实行严格管理。地方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税法允许范围内特别是一些地方税种的实施中,制定一些配套税收政策以保证改革的顺利推行。为谨慎起见,可以在税制改革中选择一些污染比较严重的省份先行试点,取得经验后再在全国推广。

(二)环境税收制度改革的具体内容

1.费税整合。目前我国企业整体的税费负担已经比较沉重。原因是企业除了负担各种税收以外,还要缴纳名目繁多的各种政府收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税收体系之外,还建立了独立的收费体系,比如环保方面的排污收费就是其中之一,由于收费项目的不规范,造成了企业整体税费负担过重,并且规费收入的使用也并未达到预期效果。如果再以环境保护的名义开征新的税种或者提高税率,势必会加重企业负担,企业通过税负转嫁最终又将负担转移给消费者。如何做到在不加重社会的整体负担的前提下,提高企业或者个人的环境使用成本呢?这就必须进行费税的结构性调整,对现有收费重新归集、处理,取缔非法收费,减少收费项目,实行费改税,这样可以平衡因环境税制改革后带来的社会整体税负增加,以减轻企业或者个人的整体负担。同时应将原预算外收入纳入预算,提高在环境保护方面的使用效率。

2.绿化现有的税种。

(1)资源税。从目前发展低碳经济的需要来看,资源税的绿化应该首先提上议事日程。为了遏制资源的过度生产与浪费,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对资源税应进行以下调整:①扩大征收范围。目前开征了资源税的欧盟国家一般征税范围都比较宽泛,而我国资源税征税范围目前仅局限于原油、天然气、原煤、各种金属非金属矿产品和盐,因此,应当适时逐步扩大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应将森林资源、水资源等严重短缺或遭受严重破坏的资源纳入征收范围。②改变计征方法。资源税偏低的单位税额不足以影响纳税人的经济行为。不利于对高耗能产业的限制及产业结构的优化。因此,在理顺资源价格体系的同时,应该实行比例税率,实现价税联动。实行差别税率,对诸如原油、天然气等不可再生的稀缺性资源实行较高税率,通过税负转嫁提高资源产品的销售价格,迫使企业使用节能设备或者减少资源的使用量,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2011年11月1日开始,原油和天然气的资源税实行5%~10%的从价定率计征办法,下一步应考虑将其他应税产品从量定额征收改为从价定率征收或从量与从价结合的方式。

(2)消费税。消费税带有非常强烈的政策调控意图,目前选择了14类产品征收,其中对卷烟、酒、成品油、鞭炮焰火、木制一次性筷子、小汽车、摩托车和实木地板的征收都体现了保护环境和节约资源的意图。消费税对生产者征收,通过税负转嫁提高终端价格,影响消费者的使用。消费税的绿化一方面可以扩大征税范围,将一些容易给环境带来污染的消费品如塑料袋、电池等纳入征税范围,另一方面将现有征税产品进行结构优化,如小汽车,2006年起按排量大小拉大了税率差距,排量1.0升以下最低税率为1%,排量4.0升以上最高为40%,对高能耗的大排量汽车消费调控作用明显,今后还可按尾气排放量实行区别对待,如达到国Ⅳ或国Ⅴ排放标准的税率低于国Ⅲ,混合动力或者使用以乙醇为原料的燃料的汽车可以适当减免税,电动车继续免税。成品油中的汽油和柴油也可实行国Ⅳ标准的税率低于国Ⅲ,以推动清洁能源的使用。对烟酒,税率还可以继续提高,以实现控烟控酒目的。对木制一次性筷子和实木地板则可以将现有5%的税率提高至10%,以保护森林资源。

(3)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为了控制耕地的滥用和占用,我国先后开征了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国土资源部公布的资料显示,截至2008年12月31日,全国耕地面积为18.2574亿亩,耕地持续减少,使我国粮食安全成为国家安全的隐患之一。土地资源紧张的广东省人均耕地面积只有0.4亩,是全国人均耕地的29%,远低于联合国粮农组织划定的0.8亩的警戒线。特别是2001-2005年间,由于工业的快速发展占用耕地,广东省共减少耕地258.45万亩,平均每年减少51.69万亩。广东粮食至今无法实现自给,这与广东大力发展第二、三产业密切相关,同时也与广东耕地面积太少,农民无田可种有直接的关系。因此,作为地方税种改革,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可以扩大征收范围,并适当提高税率,以合理利用土地,尽量保护已经日渐稀缺的耕地资源。

(4)车辆购置税和车船税。车辆购置税类似意大利的机动车销售税,是在车辆上牌环节按照车辆价格的一定比例征收的,属于中央固定收入,车船税是一个地方税种,类似于欧盟国家的年机动车税,主要对机动车船征收,实行幅度定额税率。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得我国机动车数量呈爆炸性增长,根据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的资料,截至2011年11月,全国机动车保有量达2.23亿辆,汽车保有量达1.04亿辆。机动车的快速增长一方面使我们的生活变得更加方便和快捷,另一方面却使得城市环境质量越来越差,特别是交通拥堵和大气污染状况越来越严重。汽车产业是我国的支柱产业,一方面要发展,另一方面要尽量减少产业发展所带来的负面影响。所以这两个税种应该充分发挥其调节作用。建议改革现有车辆购置税,实施差别税率,以排气量作为依据,节能和小排量的车辆购置税可以在现行10%税率的基础上适当减低,如减为5%,而高耗能或超过3.0以上的大排量的机动车可以参照消费税大幅度提高征收标准,如增加为20%的税率等。从2012年开始,车船税已经大幅度提高征收标准,同时根据排量来区别不同的税额。对于机动车较多的地区,可以尽量选择最高幅度来征收,这样大幅提高车辆的使用成本,同时应拿出部分增加的收入作为治理空气污染的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5)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一个专款专用的税种,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为计税依据,附加征收,目的是为城市建设提供资金来源,按区域实行差别税率,是一个地方税种。城建税今后的改革方向是:为了尽早实现城镇化目标,筹集更多的资金来加快乡镇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今后应将城建税的征税范围扩大到乡镇,并统一税率,目前市区为7%,县城和镇为5%,其他地区为1%,可统一提高至7%。

(6)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已于2000年暂停征收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原来主要目的是为了控制投资过热,今后可以考虑在污染较为严重的地区恢复征收,专门针对高能耗、高污染、高排放的新增企业或者行业征收,以限制高污染产业的发展。

3.选择合适的税式支出方式。

税式支出。是指国家给予一些特定纳税人或课税对象的税收优惠,以起到税收激励或照顾的作用,因此所导致的国家财政收入的减少、放弃或让与就构成了财政上的税式支出。税式支出体现了直接政策导向,可以用来作为鼓励企业低碳生产、保护环境、合理利用资源的手段。在原有的税收优惠基础上,还可以进一步加大优惠力度。

(1)直接税。2008年颁布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实行3免3减半的优惠,综合利用资源的收入可以减按90%计税。今后可以借鉴德国和荷兰经验。加大税收优惠力度:比如对于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如果是用于治理污染和保护环境方面的,可采用缩短折旧年限、采用年数总和法或者双倍余额递减法来加速折旧:环保和治污方面的技术改造费用、购入的无形资产、研究开发费用等允许税前一次性列支并加计扣除;对于投资开发荒山、荒地、荒漠的企业,给予减税或者免税优惠;对企业进行环保和治污方面的捐赠,可以全额税前扣除;对环保科研成果的转让减征或免征所得税。而对于个人在环保和治污方面获得的所得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2)间接税。企业普遍缴纳增值税或者营业税,目前流转税在资源综合利用、再生资源、鼓励节能减排等方面有一些优惠政策,今后可以继续加大这方面的政策倾斜:比如扩大优惠企业和优惠产品的范围,对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的企业、利用“三废”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企业可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或者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对于销售通过环保节能认定的产品可以免征或者减征增值税。

4.开征新的环境税税种。

治理污染和保护环境需要政府的资金投入,目前政府在环保投入方面。资金相对不足,这也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环保事业的发展,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经验,选择在适当的时机开征专门的环境税税种,并对筹措到的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1)环境税。很多发达国家已经针对污染环境的行为、产品和原材料开征了专门的环境税,我国也可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开征此类税收,该税种现阶段可以选择污染类产品征收,征收环节可以选择在流通环节,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可选择在零售环节实行价外课征,在销售发票上分列价税,使负税人消费者一目了然。开征初期,课征范围不宜太宽,税率不宜过高。

(2)二氧化碳和二氧化硫税。二氧化碳税是指针对二氧化碳排放所征收的税。目前很多欧盟国家开征了二氧化碳税,其目的是为了保护环境,希望通过削减二氧化碳排放来减缓全球变暖。作为碳排放大国,我国开征二氧化碳税能很好地弥补现行消费税的不足,能促进能源结构合理调整,最大限度地减少各种污染物排放,是解决我国目前面临的能源环境问题、实现低碳发展比较理想的政策手段。对于重度污染物二氧化硫,我国也可借鉴欧盟经验,针对排放此类气体的企业开征二氧化硫税。

(3)水污染税和废物污染税。目前发达国家基本上都开征了水污染税,针对日趋严重的排污问题,我国可试行开征污染税以代替排污费,以排放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对其排放的废水、废渣等污染物课征。借鉴发达国家经验,针对企业和个人可实行不同的征收办法区别:对企业排放的污染物,按实际排放量采用定额税率征收。实际排放量如果不能确定,则可根据产量等相关指标测算其排放量。对居民则以其排放的生活废水作为主要征税对象,以居民用水量为计税依据,实行从量定额课征。

上述三种环境税收比较适合选择污染比较严重的省市作为试点,从重点污染地区和污染行业人手,积极尝试,待取得经验、条件成熟后再扩大征收范围和征收地区。将来在必要的时候还可以学习德国、挪威、法国、荷兰、意大利开征垃圾税,效仿荷兰、德国开征噪音税,借鉴挪威、瑞典、比利时和芬兰的经验开征农业污染税。

另外,欧盟国家环境税收入一般是专款专用,如法国,95%以上的环境税相关收入都实现了专款专用(梁本凡,2002)。结合国外经验和我国实际国情,我国新开征的二氧化碳税、污染税等环境税收入也应该如同城市维护建设税一样实现专款专用。应避免以保护环境为名,增加税负后,税款却用于其他方面。只有将环境税款全部用于环境保护的公共支出方面,才能真正发挥环境税的调节作用。

(王政电子邮箱:)

参考文献:

梁本凡.2002.绿色税费与中国[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7:27-47.

李璎.2011.丹麦环境税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经济论坛(10).

张会萍.2002.环境税及其国际协调[D].厦门大学博士论文.

周国川.2006.环境问题与我国环境税收体系的构建[D].河海大学博士论文.

Marshell.1969.Principles of Economics [M].London:MacMillan,8th Edition.

Nicholas Stem.2006.Stem Review on the economics of climate change[R].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Cambridge,UK.

OECD.1993.Taxation and the Environment:Complementary Policies[R].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Paris.

篇(5)

论文关键词:税制设计税收政策税收管理和谐社会

一、有利于社会和谐的税制设计

在保证税收总体规模满足公共支出需要的同时,具体税制设计是社会和谐的重要环节。为此,必须在进一步完善税制的过程中,结合具体税制的特点,将社会和谐贯彻落实到税制设计的每一个环节。

1.建立以人为本的税制

教育、医疗卫生、养老等大笔支出常常会给民众带来沉重的负担。现行个人所得税制以个人为单位,没有考虑到家庭支出的需要,扣除项目偏少,且没有考虑到以上大笔支出负担。虽然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个人所得税制征管工作的开展,但就现实而言,这样的个人所得税制没有做到以人为本,不利于社会和谐和民生改善。结合自行申报纳税方式的推广,应该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制,适当扩大扣除范围,提高扣除标准,将按月计税改为按年计税,同时允许以家庭为单位申报个人所得税。

2.促进就业的税制

增值税从生产型向消费型的转型,能够让增值税的“中性”作用得到更好的发挥。与此同时,我们也要注意到,增值税转型对扩大就业有着积极意义。生产型增值税不鼓励投资,对投资甚至有抑制效应,自然不利于就业的扩大,而消费型增值税,由于固定资产投资所对应的增值税能够得到扣除,有助于投资规模的扩大,相应地,能够促进就业的增长。

更多的具体税制改革,需要在税制设计中融人促进就业的理念。企业所得税就是这样的一个税种。在设计企业所得税制时,应该考虑给带来更多人就业和再就业机会的企业,例如从事服务行业的企业予以税收优惠。

3.促进城乡同步发展的税制

中国已经取消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农民负担大为减轻。但在当前,城乡公共服务水平的差距,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现实尚未得到根本性的改变,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还较大,城乡税制统一的条件尚不具备,需要给农民较长一段时间的休养生息政策。具体说来,应该实行更为优惠的税收政策,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做好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工作。这样,需要进一步探索适合特定时期农村特点的税制,创造城乡税制统一的条件。例如,可以通过完善农产品加工的增值税制度,落实支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都有助于农业的发展,有助于农民得到更多的实惠。

4.促进环境保护和资源充分合理利用的税制

人与自然的和谐是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民生的改善离不开这种和谐。进一步完善税制,应该按照有助于环境保护的要求,有助于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要求,按照资源充分合理利用的需要,完善相关税制,开征新税种。例如,按照建立健全资源开发有偿使用制度和补偿机制的要求,建立资源税税率(税额)有效调整机制,进一步完善资源税制,将有利于资源的合理利用,有助于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再如,进一步完善消费税制,提高某些对环境保护不利商品消费的税率。又如,开征环境保护税(碳税等绿色税收)和物业税等一些新税种。这些新税种会促进环境保护和资源的充分合理利用,产生更为直接明显的效果。环境保护税会直接限制污染物的排放量,有利于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物业税的开征,有助于土地这种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会抑制房地产市场的投机行为,有助于房价的稳定。

二、现行税制设计的主要不足

比照上述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的税制设计要求,现行税制凸显出以下不足。

1.税种设计不够完善

税制的设计不科学,税收职能的发挥与社会管理的需要不尽和谐。一是征税依据没有体现市场价值。比如,不动产计税没有考虑市场价值实行动态征收,现行不动产税制仍然是依据历史成本为征税对象。二是征收范围仍然偏窄。我国现行的资源税并不是专门的环境保护税种,只是针对使用煤、石油、天然气、矿产品和盐等自然资源所获得的收益征收。对一些重要的非矿产资源,如淡水资源、森林资源等没有纳入征税范围,使得这些资源的使用成本偏低,变相刺激了这些非矿产资源的掠夺性开采和使用,加剧了生态环境的恶化。

另外,生态税收基本处于缺位状态,制约了循环经济的发展和生态环境的保护。三是主体税种功能弱化。1994年分税制改革,名义上形成了流转税和所得税双主体的框架,但事实上,由于我国经济水平较低,所得税没有成为主体税种,而仅发挥辅助税种的作用,从而使我国税制体系从中央到地方都是以流转税即间接税为主体的单一主体税制结构。个人所得税采用分项计征模式,税率和费用扣除方法不尽合理,加之征收管理薄弱,难以充分发挥对个人收入的调节作用,远未成为我国主体税种,因而在调节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方面的作用有限。四是企业所得税按隶属关系划分中央与地方的收入制度,严重制约了企业跨地区的重组、联营、兼并,不利于企业之间打破地域竞争。五是增值税与营业税并存,影响了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也加大了这两个税种的征管难度;生产型增值税不仅无法彻底消除重复征税的弊端,而且抑制科技进z;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偏小,调节力度不足。

2.间接税与直接税的比例不合理

“十五”以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经济结构的变化,直接税的比重有所上升,间接税的比重有所下降。比如,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收入的比重,从2001年的19.2%提高到2005年的24.6%,国内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等流转税占税收收人的比重,从2001年的58.6%下降到2005年的53.7%,但间接税比例高、直接税比重低的格局并未发生本质变化。由于现行税制中流转税占税收收入比重过大,造成原先确定的流转税与所得税“双主体”的税制模式名不符实,不利于充分发挥直接税的宏观调控作用。同时,在具体税种的设置方面也有不少问题:有些税种重复设置,有些税种性质相近、征收有交叉;有些税种已经或者将要逐步失去存在的意义,该废止的没有废止,该合并的没有合并;有些国际上通行、中国也应当开征的税种没有开征。

3.税收负担的公平性亟待加强

从税收负担的公平性看,由于我国长期对内、外资企业分别实行两套不同的所得税、财产税和行为税制度,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过多过滥,对不同地区的企业实行不同的税收优惠;对城乡实行两套税制,个别税种存在着对外国产品的非国民待遇,税率、税收优惠和费用扣除标准不同,结果使不同地区不同所有制企业的税收负担存在较大差异,不利于企业之间开展公平竞争。现行税制未能充分体现公平竞争和国民待遇原则,即一方面存在着严重的税收歧视,另一方面存在着“超国民待遇”,主要表现在:一是税收负担不平等。我国现行的增值税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实际税收水平不同,小规模纳税人往往要负担更多的税收;二是不同经济成分税负差异过大。国有经济、集体经济、股份制经济及其他经济成分分别实行不同的税收政策;三是不同区域的企业税负水平不一。我国是将优惠政策置于沿海发达地区,而中西部地区税收高于东部经济特区;四是内外资企业税负不一。外资企业所得税负担税率差不多8%,而内资企业的综合负担税率在33%以上。另外,由于直接税特别是累进的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障税以及遗产税和赠与税具有较强的收入再分配功能,直接税收入比重过低,尤其是来自所得税类的比重过低,必然会影响税制公平收入分配功能的正常发挥,影响我国社会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进程。

4.税收调控力度欠缺

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力度不够,税收职能的发挥与社会公平正义的诉求不尽和谐。现行税收体制在公平税负,引导投资向落后地区转移,刺激贫困落后地区的消费和出口,将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和财力优势等方面还显得比较乏力。中国现行税制是以间接税为主体,间接税最大的缺点是逆向调节作用,收入越低,承担的税收负担相对越重。随着经济的发展,市场竞争的加剧,城乡居民收入不断增长,差距不断扩大,就更需要发挥税收的宏观调控职能,我国目前调节个人收入的税种只有个人所得税,而个人所得税收收入规模小,征管水平低,其占国家税收收人的比重很低,还没有成为我国地方税的主体税种,因而在调节居民收入差距方面作用有限。

5.地方税收体系不完善

由于地方税体系不完善,地方税收的聚财增收功能未能充分发挥,分税制将75%的增值税和全部的消费税划归中央,把以第三产业为主要税源的营业税划归地方,而经济落后地区往往第三产业不发达,营业税税源极为有限,这就造成了地方税收收人不足,财政困难。而且我国现行税收政策存在城乡分割问题,如在城市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只在市、县、镇、工矿区征收,这种税收政策格局对调节城乡区域经济发展不利。加之我国财政管理体制不健全,没有一个明确、合理的税权划分与税权分配模式,从而造成了中央与地方事权与财权、财权与税权不相匹配的混乱局面。

三、和谐社会背景下税制设计的途径

(一)优化税制,强调公平与效率的兼顾

建立和谐社会必须实现税收可持续发展,既能尽可能地满足以国家为主体的财力分配需要,又不至于损害未来需要,从而使整个税收运行有利于经济、政治、社会的可持续和谐发展。从当前情况来看,强调税制公平与效率的兼顾比任何时候都更具现实意义。一般而言,直接税通常用以调节和解决公平收入分配问题;而间接税更能体现政府的效率目标;双主体的税制结构则致力于实现经济效率与社会公平之间的平衡。公平与效率是构建新的税收制度的指导思想,是判断既定税收制度是否合理的标准,也是进行税制改革的基本纲领。兼顾效率与公平制度体系包括:第一,通过制定有关的法律、法规,保障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收入;第二,运用累进税率的个人所得税调节高收人,运用遗产税、赠与税等适度限制非劳动收入,调节社会成员的个人收入分配关系;第三,建立强制性的社会保障制度,通过社会保险互助互济功能,对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及失去工作岗位等在市场经济中处于弱势地位、收入水平大幅度下降的劳动者予以支持帮助,保证这些低收入者的基本生活等。

(二)完善税制,营造和谐的税收环境

所谓税收的和谐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税收征收与纳税人之间的和谐;二是税收要为和谐社会的构建创造条件。为此,要把建立以纳税人为主导的税制作为中国税制改革的长远的理想目标。因为以纳税人为主导的税制是最符合征纳税人行为规律的税制,也是动力机制和信息机制最健全的税制,运作成本最低的税制。同时,摆正征纳税人的关系,在征纳税人关系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分配上体现公正的总原则。所有的纳税人服从税收权力的强制,在税法面前做到所有的征纳税人都是平等的。

(三)更新理念,牢固树立和谐意识

税务部门在构建和谐社会、设计税制的进程中,要着重树立以下五个税收理念:一是树立税收经济观。经济决定税收,税收来源于经济。税收工作要始终围绕和服务经济建设大局,通过发挥税收职能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二是树立税收法治观。要不断加强税收法治建设,依靠税收法律制度规范征纳双方的行为,坚持依法征税,倡导诚信纳税,提高公民的税法遵从度,营造和谐的税收法治氛围。三是树立税收诚信观。要在全社会打造诚信税收,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征税、文明执法,纳税人应当诚实守信、依法纳税、履行义务,社会各界应当关心税收、理解税收、支持税收,使税收更好地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财力支撑。四是树立税收效率观。要通过追求效率的税制设计,使社会生产力进一步得到解放,使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创造和劳动得到尊重与发挥。同时,要讲求征税效率、纳税效率和用税效率,降低征收成本,优化办税效率,提高投资效益。五是树立税收生态观。在税制设计和税收政策的制定上,要特别注重人均资源占有量较少和生态环境比较脆弱的国情,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

篇(6)

论文摘要: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允许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其新增设备的进项税额,对于固定资产较多的物流企业,这样不但降低了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设备投资的税收负担,还改变了通常采用的固定资产核算方法。针对这种变化,通过研究全面转型后的增值税,深入探讨此次变革对福建物流企业在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上的变化,并对工作中的难点问题进行探讨。

0引言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物流企业拥有的固定资产越来越多,其现代化程度也越来越高,性能也越来越先进,固定资产占企业的比重相当大,投资也相当大。在我国加入WTO后,物流企业面临的市场竞争也越来越激烈,企业面临着更为复杂的理财环节。正确地进行固定资产的核算,提高固定资产的利用效率,增强物流企业的经济实力,提高其参与市场的竞争能力,是物流企业资产管理的一项重要任务。

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这次增值税改革的核心是实行消费型增值税,这一变革必然导致物流企业固定资产的相关会计处理发生根本性变化。

1转型后增值税的科目设置

2009年1月1日开始推行的消费型增值税,是一次彻底的增值税转型改革。国家要求在维持现行增值税率不变的前提下,允许全国范围内(不分地区和行业)的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其新购进设备所含的进项税额,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为预防出现税收漏洞,将与企业技术更新无关,且容易混为个人消费的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摩托车和游艇排除在上述设备范围之外。同时,作为转型改革的配套措施,将相应取消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调整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将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统一调低至3%,将矿产品增值税税率恢复到17%。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不能纳入增值税的抵扣范围。

根据这次增值税转型改革方案,福建省物流企业固定资产购进环节的增值税就像购进原材料、存货等涉及增值税的物品一样,增值税进项税额直接在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增值税进项税额直接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核算。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很多文章提到“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明细科目,这种设置方法是2004年7月1日起,我国东北老工业基地等试点地区在增值税转型试点时期所采用的科目,从2009年1月1日起,这个明细科目已不再使用,而福建省不属于试点范围,故本文对这个明细科目不做任何介绍。

2福建物流企业对消费型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2.1外购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2.1.1不需安装的固定资产

物流企业购入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如果购进固定资产涉及运输费用时,运输费按照7%的扣除率计算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等科目。

【例1】福建盛辉物流集团有限公司购入不需安装的货车两辆,买价为280 000元,增值税47 600元,支付运输费5 000元。已取得增值税合法抵扣凭证,款项以银行存款支付。

应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计算如下:

47 600+5 000×7%= 47 950

借:固定资产 284 650=280 000+5 000×9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47950

贷:银行存款332600

2.1.2需安装的固定资产

物流企业购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金额,借记“在建工程”,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等科目;发生的安装费用等,借记“在建工程”账户,贷记“银行存款”等账户;安装完成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按其实际成本作为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借记“固定资产”账户,贷记“在建工程”账户。

【例2】福建盛辉物流集团有限公司购入需要安装才能使用的车辆检测线一条,买价80 000元,增值税税额为13 600元,支付包装及运输费2 000元。设备由供货商安装,支付安装费2 000元。款项均以银行存款支付。

(1)支付设备价款、税金、包装及运输费

借:在建工程82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3 600

贷:银行存款95 600

(2)支付安装费

借:在建工程2 000

贷:银行存款 2 000

(3)安装完成交付使用时

借:固定资产84 000

贷:在建工程84 000

2.2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是指物流企业为了新建、改建、扩建固定资产或者对固定资产进行技术改造、设备更新而由物流企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其建造实施方式的不同,可分为自营工程和出包工程两种。由于本次增值税转型只对自营工程的账务处理有影响,出包工程的账务处理并无变化,故本文只对自营工程的账务进行阐述。

自营工程,是指物流企业自行组织工程物资采购、自行组织施工人员施工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

【例3】福建盛辉物流集团有限公司自行建造一大型器械,为工程购入各种专用物资200 000元,支付增值税34 000元,专用物资与当期全部用于机器设备类工程建设,工程已竣工交付使用。

(1)购入工程物资时

借:工程物资2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4 000

贷:银行存款234 000

(2)领用工程物资和原材料时

借:在建工程——建筑工程200 000

贷:工程物资 200 000

(3)工程完工时

借:固定资产 200 000

贷:在建工程200 000

2.3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确认的固定资产价值,借记“固定资产”、“工程物资”等科目,按照增值税与固定资产价值的合计数,贷记“实收资本”等科目。

2.4捐赠转入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捐赠转入的固定资产,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确认的固定资产价值(已扣除增值税),借记“固定资产”、“工程物资”等科目;如果捐出方代为支付了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则按照增值税进项税额与固定资产价值的合计数,贷记“营业外收入”等科目。

【例4】福建盛辉物流集团有限公司接受捐赠新固定资产一台,发票价格为200 000元,增值税34 000元,支付运输费1 000元。增值税由A企业支付,各项合法凭证均已取得,款项以银行存款支付。

借:固定资产200 93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4 070

贷:营业外收入234 000

银行存款1 000

2.5视同销售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纳税人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固定资产:

(1)将自制或委托加工的固定资产专用于非应税项目;

(2)将自制或委托加工的固定资产专用于免税项目;

(3)将自制、委托加工或购进的固定资产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4)将自制、委托加工或购进的固定资产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5)将自制、委托加工的固定资产专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6)将自制、委托加工或购进的固定资产无偿赠送他人。

纳税人有上述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未作销售的,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交增值税,借记相关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例5】福建盛辉物流集团有限公司2009年1月份发生下列业务:

(1)1月11日,该企业将一套自制的价值1 000 000元大型设备用于该企业内部生产,设备成本为700 000元。

借:固定资产870 000

贷:库存商品7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 000

(2)1月17日,该企业将交付使用的大型设备作为股利分配给某股东。

借:利润分配——应付股利1 170 000

贷:固定资产1 0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 000

(3)1月25日,该企业向当地红十字会捐赠一台价值50 000元的生产用固定资产。

借:营业外支出58 500

贷:固定资产 5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 500

2.6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处理

企业购入固定资产时已按规定将增值税进项税额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的,如果相关固定资产专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允许抵扣的不动产项目,专用于免税项目、专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以及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应将原已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的金额予以转出,借记有关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例6】福建盛辉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将购入的固定资产50 000元(已取得专用发票),其中50%用于本企业的厂房改扩建工程,另外50%发生非正常损失,增值税税率为17%,则会计处理如下:

借:在建工程 29 250

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29 250

贷:固定资产 5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8 500

借:营业外支出29 25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29 250

2.7销售本企业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例7】福建盛辉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出售一台使用过的设备,原价为234 000元(含增值税),购入时间为2009年2月,假定2012年2月出售(该设备恰好使用3年),折旧年限为10年,采用直线法折旧,不考虑残值。若2012年的售价为210 600元(含增值税),该设备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

由于设备购入时间为2009年2月,则购入的增值税已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故在2012年3月出售时会计处理如下:

(1)固定资产清理时

固定资产原价=234 000/1+17%=200 000(元)

3年累积计提折旧=200 000/10×3=60 000(元)

2012年出售时应缴纳增值税=210 600/1+17%×17%=30 600(元)

借:固定资产清理140 000

累计折旧 60 000

贷:固定资产 200 000

(2)收到价款时

借:银行存款210 600

贷:固定资产清理18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0 600

借:固定资产清理40 000

贷:营业外收入40 000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该设备购入时间为2008年10月1日,则固定资产的原值为234 000元(购入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计入设备成本),设备出售之日为2009年1月1日之后,则设备出售视为旧货销售,按照不含税销售额与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相关增值税计算及会计处理如下:

(1)固定资产清理时

3年累积计提折旧=234 000/10×3=70 200(元)

2012年出售时应缴纳增值税=210 600/1+4%×4%×50%=4 050(元)

借:固定资产清理163 800

累计折旧 70 200

贷:固定资产 234 000

(2)收到价款时

借:银行存款210 600

贷:固定资产清理206 55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4 050

借:固定资产清理42 750

贷:营业外收入42 750

参考文献

[1]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会计[M]. 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8:111-127.

篇(7)

关键词:体育产业;税收政策;税收优惠;激励

中图分类号:G80-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1007-3612(2011)03-0005-04

Research on the Taxation Incentive Policy of Sports Industry Dev elopment in China

YANG Jing zhong1,LV Qing hua2,YI Jian dong3

(1.Economic and Trade Department of Liming University,Quanzhou 362000,Fujian China;

2. Business Management Institute of Hua qiao University, Quanzhou 362021,Fujian China;

3. JiangxiFinance an d Economics University, Nanchang 330013,Jiangxi China)

Abstract: To study the incentive role of tax policy on the sports industry in China, thepaper adopts the method of comparative analysis and charts to make a qualitativeresearch on the current tax laws and incentive policies to support the developm ent of sports industry and make a comparison on the active role of current tax p referential policies in support of the sports industry to achieve a positive rol e in its development and its problems and deficiencies. The results indicate th at, on the one hand,tax incentives policy have close correlation with the spo rts industry. On the other hand,tax policy can play an instrument of economicleverage to encourage th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China's sports industry,and then facilitate the building of the tax incentive system with Chinese charac teristics for sports industry.

Key words: sports industry; tax policy; tax revenue preferential;ince ntives

体育产业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体育社会化、产业化是体育发展的必由之路。改革开 发以来,我国以体育健身服务、体育竞赛表演、体育用品市场等为主要内容的体育产业体系 初步形成,体育产业已经构成了一个独具特色的产业门类。[1]随着我国经济结构不断优化升级,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的消费意 识从生 存向休闲娱乐转变,这给中国体育产业带来了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和极大的发展潜力。鉴于 此,从现行税收政策的视角来研究中国体育产业的大发展,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和现实意义 。

1 体育产业与税收激励政策的关联度

体育产业是当今全球经济中发展最快的产业之一,是改革开放30多年以来我国最具活力 的新兴产业之一。体育产业市场潜力大,启动速度快,产业关联度广,提供就业机会多,具 有明显的综合效益。同时,体育产业具有污染小,产值高,具有关联效应和正外部性,能为 社会提供大量的就业机会等特征。[2]作为国民经济中极具关联效应和巨大发展潜 力的新兴 产业,由于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潜力巨大。目前,国内从事健身娱乐业、 竞赛表演业、技术培训业的体育企业、体育产业经营性机构2万多家,总投资额已超过2 000 亿 元人民币,年营业额超过600亿人民币。[3]另据北京奥组委统计,2008北京奥运会 直接带动 体育产业的收入约在30亿美元,而间接收入在54亿美元左右,促进国民生产总值增长0.5个 百 分点。[4]由此可见,体育产业由于科技含量高,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附加 值高,发展潜力大,因而是具有广阔发展情景、永不衰落的“朝阳产业”。

然而,我国体育产业的发展尚处于初期阶段,规模小、产业结构不合理、产业社会化、 产业化程度不高,体育市场零星单一、发育缓慢,面对市场经济环境的适应能力不强,运用 市场机制推进体育产业发展的竞争能力也不强。基于此,其建立、运行和发展迫切需要国家 制定相应的激励政策予以扶持和促进。体育业是产业和事业的结合,并不排斥政府公共财政 对体育的大力支持,这是因为体育产业的许多内容是公益性、社会性的事业,很多不完全是 商业盈利,体育产业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的是国家财政和体育业的相互关系。在目前我国 体育业仍然是“举国体制”的国情下,体育事业和体育产业的发展离不开国家政策的强有力 支持。我们知道,税收政策是国家重要的经济调控政策之一,对资源配置发挥着基础性作用 ,在对体育产业资源的配置方式上起着宏观调控的主导作用。国家在税收政策上给予税收优 惠支持,这是税收杠杆的经济调节手段。特别是在体育产业的发展进程中,税收政策的激励 目标主要体现了国家对这一绿色朝阳产业和仅处于起步阶段和初步增长阶段的弱势产业的支 持与激励,以及对体育产业税收负担的减轻和产业利益的保护。国家通过采取税收优惠政策 措施来促进体育产业结构升级和优化,促进区域体育产业的协调发展,降低体育产业发展成 本、降低体育产业的经营风险,促进就业,鼓励出口,增加产业收益等发挥着主导作用。同 时强调对体育产业的税收公平,而在现行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中,对诸如高新技术产 业、软件产业、集 成电路产业和小型微利企业、创投企业、非居民企业等均制定有完善的税收优惠政策,极大 地支持这些产业(企业)的发展,而对体育产业、文化产业等具有国民经济新增长点的新兴 产业却没有制定优惠政策来专门加以扶持和激励。因此,不管从体育产业是绿 色朝阳产业且具有新经济增长点的长远角度讲,还是从产业周期理论中我国体育产业是幼稚 产业的角度而言,体育产业都应得到国家税收政策的大力扶持与长期激励。国家要立足我国 体育产业的发展的现实国情,依据受益原则和能力原则使体育产业承担的税收负担与其发展 能力相适应,并使纳税人之间的负担水平保持平衡。从税收激励传导机制而言,运用税收宏 观调控手段来实现支持体育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目标。主要通过诸如减免税、税前扣除、宽 限期、加速折旧、投资抵免等税收优惠措施对体育产业资源实施优化配置,降低企业的税收 负担,促使其投入与产出效率的最大化,进而影响、调节体育产业中的产品和服务的总需求 和总供给,最终调整和优化体育产业结构,实现充分就业,保持体育产业经济的快速增长。 据国家体育总局资料显示,我国财政对体育产业的扶持每年以12%~13%的增幅增长。[5]可 见,凭借税收扶持激励政策给予相关的体育产业税收优惠政策,为体育产业的做强做大创造 有利条件,获得良好的体育投资效益。而且税收激励政策产生一种良性示范效应,引导更多 的资金流向体育产业,从而带动体育产业的发展。同时,体育产业必须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和社会利益,承担包括增加国家税收、增强就业,促进经济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等社会责任 。体育产业越大,为社会所做的贡献就越多。这种税收与体育产业的关联性必将有助于促进 我国体育产业的大发展大繁荣,成为现代服务业新的经济增长点。基于此,我国体育产业的 发展离不开政府的积极引导,税收政策作为支持体育产业发展的宏观政策调控工具,激励体 育产业可持续发展,有其客观必然性,必将大有作为。

2 现行体育税收激励政策存在的问题与制约因素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体育产业已经形成了“体育竞赛表演业、体育健身娱乐业、体育用 品业”比较成熟的三大产业板块。[6]现行在促进体育产业发展的税收激励政策措 施在相关 税种的税收优惠措施中加以体现,主要反映在流转课税、所得课税、资源课税和财产课税中 (表1)。

我国对于扶持体育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比较零散、没有形成完整、规范、统一的税 收政策激励体系,而且激励体育产业的税收政策不稳定,特别是临时性的体育税收政策扶持 多,持久性的税收激励政策少,但总体上税收支持力度不大,激励不足,存在诸多的问题和 制约因素。

2.1 现行税收政策对体育产业的激励手段单一、内容不完整,税收负担沉重主要表现在:一是扶持体育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激励手段单一,以直接优惠政策为主, 其他方式较少。[7]即从产业(行业)税收优惠的角度促进体育产业发展的税收政 策极少。 二是没有建立一套长久、有效执行的税收激励政策体系。缺乏通过投资抵免、减税、免税、 退税(出口退税和再投资退税)、加速扣除、税项扣除、亏损弥补等直接和间接税收手段来 全面、完整激励我国体育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体系。三是现行扶持体育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内容不完善。如对我国未来发展前景广阔的体育创意产业、体育休闲旅游业、体育用品业、 体育竞赛表演业、全民健身服务业、体育广告业、体育会展业等新兴体育产业,以及重点培 育大型体育企业集团和对龙头体育企业的资产重组、创业投资等的税收优惠激励政策几乎没 有,致使扶持我国体育产业的税收政策激励内容不全面、不完善。四是目前体育产业的税收 负担沉重。现行对体育产业征税的税种主要分布在流转课税和所得课税中,其中营业税和个 人所得税是对体育产业征税最多的税种(表2)。如体育健身娱乐经营企业缴纳营业税平 均超过10%,体育休闲娱乐业实行20%的高税率。体育赞助、体育广告等创收收入均要征收 25%的企业所得税等,[8]且体育赞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不得列支扣除,还应按照 《中华人 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4条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并入体育企业收入总额中全 额缴纳企业所得税。由此可见其税收负担的沉重。

2.2 体育业捐赠税收政策存在诸多限制性矛盾,极大制约了体育业筹融资的积极性 一方面,2008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9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53条均规定,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公 益组织对体育业公益性捐赠可按年度利润总额12%的标准扣除的规定,超过此标准的部分要 调整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10条明确规定,企业赞助 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也不允许企业将其计入成本,这意味着企业对各类体育竞赛和体育产 业的赞助支出不能扣除,增大了体育产业的纳税成本和体育企业的税收负担,极大制约了体 育产业的筹融资,[9]极大地影响了社会对体育业(包括体育事业和体育产业)赞 助捐赠的 主动性和积极性。另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 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4条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向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其它社会公益事业的 捐赠未超过个人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扣除。

然而,两部税法中的捐赠税收政策存在矛盾和限制性规定。具体体现在:个人向非营利 性的社会团体和体育组织的捐赠超过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不准扣除,而且还 需纳税调整缴纳个人所得税。尽管2008年颁布的《企业所得税法》第9条规定,企业发生的 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在税前扣除,但对企业捐赠给国内合法的 其它民间体育公益性团体等非营利性组织,仍然没有享受到捐赠扣除比例的税收优惠政策, 对它们没有一视同仁。另外,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体育产业税前捐赠扣除比例12%依然偏低, 国际上一些发达国家,如西班牙对体育产业捐赠扣除比例高达100%,免征企业所得税;英 国对体育产业的赞助实施“体育配对”计划和“一英镑对一英镑”政策,[10]鼓励 社会进行 捐赠,以发展体育产业服务于社会。因此,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现行对体育产业的捐赠比 例仍然偏低。

2.3 现行体育业税收政策大多是临时性的,缺乏连续性和持久性 从现行税收政策看,我国体育业税收政策更多的是具有临时性和非持续性,一般是针对 国际(国家)某一大型比赛专门特殊制定而颁布实施的,大都具有一定的针对性和临时性, 其政策缺乏连续性和持久性 。如为支持2008年第29届奥运会和第13届残奥会,我国政府从2003年开始,先后制定和颁布 了一系列专门针对2008年北京奥运会的税收优惠政策。如: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第29届奥运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0号),对第29届奥运会组 委会实行了13项税收优惠政策。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奥运会场馆建设占用耕地 免征耕地占用税的批复》(财税[2004]38号),明确对北京和青岛的奥运场馆免征耕地占 用税。3)2008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29届奥运会第13届残奥会和好运北京体 育赛事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8]128号),明确了对北京第13届残疾 人奥运会实行的税收优惠政策。4)针对国际奥委会和奥运会参与者实行6项税收优惠政策。 至此,国家对涉及奥运会的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关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企业所 得税、个人所得税、车船使用税和新购车辆应缴纳的车辆购置税等11个税种给予了免税待遇 ,这无疑对奥运会在我国的成功举办发挥了巨大的支持和促进作用。然而,上述税收政策均 具有一次性,临时性的特征,2008年奥运会结束,这些税收优惠政策也就随之弱化或消失。

3 完善具有中国国情和中国特色体育产业的税收政策建议

与发达国家体育产业GDP平均贡献率3%的水平相比,我国体育产业对GDP的贡献率尚不 足0.5%,[11]这说明我国体育产业化水平仍然十分落后,这与我国竞技体育在国 际上的地 位极不相称。纵观西方各国体育产业发展,政府都在税收政策方面给予优先扶持。基于此, 以国务院的《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的指导意见》(〔2010〕22号)为指南和契 机,适时构建一套完善、持久性的具有中国国情和中国特色的体育产业税收政策激励体系, 显得尤为必要。

3.1 丰富现行体育业税收政策,构建规范统一的体育产业税收激励政策一是扩大体育业税收激励政策范围,将扶持体育产业发展的的税收激励范围扩大到现行 的流转课税、所得课税、财产课税、资源课税和行为课税等所有税种中,构建完善、规范的 体育业税收政策激励体系。二是丰富体育税收政策内容,通过联营、合资(作)、特许经营 和参股等方式,鼓励境内外企业参与体育基础设施建设,在出口退税、期限(税率)减免、 投资抵免等方面给予税收政策优惠。三是凭借税收政策的调节机制,政府应设置“体育产业 风险投资基金”来引导民间资本投资体育产业发展,[12]通过再投资退税、税收抵 免、加速 折旧、税利返还等不同的税收政策,激励境内外企业不断增加对体育产业的投资比例,扩大 其产业投资规模和效益。四是实施差异化的税率政策。由于体育产业中的体育产品(服务) 具有不同的特性和特质,可采取差异化的比例税率形式。[13]如对政府提倡的大众 体育休闲 、全民健身娱乐活动、体育场馆开放免征营业税;对属于高档奢侈体育消费的高尔夫球等高 利润体育项目,应在征收20%营业税的基础上加征五成或十成的特别附加征税;对属于体育 核心层的体育文化推广业、体育会展业、体育新闻传播业,体育出版发行和版权服务业,体 育影视业、体育品牌服务业等体育高端服务产业可从低适用税率,采用2%的优惠营业税率 符合激励体育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目标。五是鼓励中小体育企业的发展,对新成立的中小体 育企业给予其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待遇,同时给予其免征3年的营业税优惠 措施等。

3.2 完善激励体育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1) 在体育捐赠方面,借鉴发达国家鼓励体育产业发展的成熟做法,建议在企业所得税中 ,社会捐赠给各类体育产业的税前扣除标准由目前的12%扩大到30%或50%的扣除比例, [1 4]进而鼓励或培育社会大众捐赠体育产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同时,对社会捐赠给其他 合法 的体育业非营利性、公益性组织的捐赠款项,按照税收全面优惠原则也应平等地享受国家规 定的捐赠扣除标准的优惠政策待遇;2)在体育产业科技研发方面,对体育企业自主研发(如 体育科技器械、体育装备研发、体育医疗技术等)形成的技术开发费用,允许按当年实际发 生额的200%加计扣除。[15]体育科技企业科技开发前期试验费用,按10%的比例 在企业所 得税税前列支。准予企业按收入总额的5%计提技术开发风险准备金和呆帐准备金,以降低 体育企业的研发风险和研发成本;[16]3)在体育产业的赞助方面,调整现行体育赞 助支出不 得扣除的税收政策,允许企业和个人赞助体育赛事和体育活动的,其出资部分可计入生产成 本或在广告费用中列支, 以鼓励体育产业的筹资融资。4)在体育产业投资方面,对于境内 外企业或个人在我国境内开办新的体育产业项目,或新建(改建、扩建)体育训练、竞赛、 科研设施工程投资建设的,或增加体育企业注册资本的,且经营期在5年以上的,给与其60 %或100%比例的再投资退税。[17]5)在进口体育器材方面,运动队训练使用的进 口器材的 进口税,采用先征后退的税收优惠给予支持。6)在体育彩票征管方面,鉴于体育彩票的筹资 成本低,开拓体育融资渠道,极大减轻国家财政负担,发展体育事业和体育产业的特殊优越 性等特点,笔者建议国家应取消体育彩票中奖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以吸收更多的社会闲 散资金发展体育产(事)业。7)在新兴体育产业方面,借鉴国外做法,对体育赛事经纪、体 育健身等产业,自开办之日起,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经营性体育事业单位转制为大型体育 产业集团的,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3.3 开征体育税,构建中国特色的体育事业和体育产业税收政策体系 发展体育产业是体育业自身发展的需要,也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纵观美国、 俄 罗斯、韩国、西班牙等国家在体育产业发展进程中,各国政府都在税收政策上给予优先扶持 和激励。[18]基于此,国家应建立与规范、持久的体育事业与体育产业相互协调发 展的税收 政策体系。笔者认为,体育产业是文化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议国家实行“费改税”,将 从1997年1月开始附加征收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改革为具有中国国情和中国特色的“体育 税”。其征收的税收收入专门用于公益性、非营利性的社会体育事业,以及符合国家产业政 策导向的弱势体育产业的发展,专款专用。具体讲:1)体育税可以设计为独立的税种, 有自己完整的一套科学、合理、有效征管的课税要素和税收政策体系,由国家税务局单独征 收管理;2)体育税也可设计为附加税种,像现行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那样, 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以其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税 额为计税依据,按照3%的征收比例分别与现行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同时附加征收,专 款专用,从而构建具有中国国情和中国特色的体育事业和体育产业协调发展的税收政策激励 体系。

4 结 论

我国的体育产业尚处于产业发展的初级阶段,受其产业规模、产业结构、产业化程度、 产业发展阶段、市场经济环境,市场竞争力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和制约,极大地阻碍了我国体 育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其良性运行和长足发展迫切需要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大力支持 。而税收政策作为国家重要的宏观经济调控政策,对体育产业的资源配置发挥着基础性调节 作用,能够通过税收优惠激励政策,有效引导调节更多的资本流向体育产业。同时,减轻或 消除现行对体育产业税收政策的制约因素,与时俱进,扬长补短,适时构建和完善一套规范 化、常规性的且具有中国国情和中国特色的体育产业税收政策激励体系。为我国体育产业的 做大做强提供强有力的税收政策支持,进而获得良好的体育产业投资效益,最终达到社会效 益和经济效益“双赢”的体育产业良性发展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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