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5-10 20:26:01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教师法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教师法》的培训心得体会1有人说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有人说教师是园丁,有人说教师是红烛,燃烧了自己照亮了别人……教师是一个不同于其他职业,她神圣、伟大、高尚,世界一切赞美的词语都可以用在她身上。当我是学生的时候,我学习的是《守则》《规范》;当我成为教师的时候,学习的是《教师法》。我国于1998年修订了新的教师法。长期以来《教师法》虽然存在着,但许多侵犯教师合法权益的事情时有发生,这说明教师只知法、守法是不够的,因为用法也是我们基本的权利。教师作为一支具有高素质的社会队伍,学好、用好法律是一件重要的事情,是我们教师必修的一门功课。
在学习的过程中,我不仅更新了自己对法律的认识,更是清楚的了解到自己的法律地位,因为,每个人都享有一定的权利,“平等”的口号不应是嘴上说说而已,落实到实处才拥有意义,否则有法也等于无法了。同时我也认识到作为一名教育前线的教师所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教师法》不仅帮助教师得到她们的所得,也让教师有了行为上的准则,只有学习好它才能保证教师享有自己的权利。
另外,教师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应履行一定的义务。在学习了《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后,让我更明确了,作为一名人民教师我该履行的义务和遵守的行为规范。在工作中,严格规范自己的思想和行为,全心全意为学生服务,让学生满意,家长放心,社会认可,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讽刺,挖苦,不威胁、责难家长。时刻以教师的道德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不穿奇装异服,处处“身正为范”。对于后进生,不拔苗助长,不讽刺挖苦,要耐心教育。尊重每一个学生的特点,因材施教。
教学不再是简单的知识灌输、移植的过程,应当是学习主体(学生)和教育主体(教师,包括环境)交互作用的过程。学生将不再是知识的容器,而是自主知识的习得者。面对知识更新周期日益缩短的时代,我意识到:必须彻底改变过去那种把老师知识的储藏和传授给学生的知识比为“一桶水”与“一杯水”的陈旧观念,而要努力使自己的大脑知识储量成为一条生生不息的河流,筛滤旧有,活化新知,积淀学养。有句话说的好:“一个教师,不在于他读了多少书和教了多少年书,而在于他用心读了多少书和教了多少书。”用心教、创新教与重复教的效果有天渊之别。
教书和学习的生活,使我感悟到:教师的人生,还应该有创新精神。而我们的学生亦是如此,因为人与人之间存在差异,所以教育既要面向全体学生,又要尊重每个学生的个性特点。因材施教的目的是为了调动每一个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主动性,让每一个学生主动地、活泼地发展。在组织教学中把整体教学、分组教学与个别教学结合起来;在教育过程中,贯彻个别对待的原则,讲求一把钥匙开一把锁。学生们像一朵朵稚嫩的小花苗儿,但每一颗都有与众不同的可人之处。因此便更需要我们用不同的方法用爱心去浇灌、呵护。用《教师法》、《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护法》来规范和鞭策自己,在传授科学文化知识的同时,还要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这样才得以使我们的事业走向辉煌使我们的教育对象健康成长。
《教师法》的培训心得体会2通过学习《教师法》,让我对教师这个职业有了更深一步的认识:
一、为人师表,言传身教
教师的人格力量来自于学术水平与道德情操的完善统一,不仅要在自己讲授的课程中学识渊博,循循善诱,更要通过言传身教,通过榜样,无言的力量教给孩子做人的道理,使学生树立坚定的信念和远大理想。在学生的眼中,教师具有无可怀疑的威信,教师是一切美好的替身和可效仿的榜样,教师的一言一行,都通过这样那样的方式,对学生的各个方面产生影响。
二、将做人的教育寓于教学中
“师者,所以传道授业解惑也”。“传道”是三大任务中的首要。告诉学生科学道路和人生道路的曲折,要培养百折不挠的克服困难的坚强意志。老师应该努力学习做这种潜移默化、“润物细无声”的教育。
三、虚心向学生学习,做到教学相长
“一日为师,终身为父”是学生对老师的尊敬之言。对于老师则不可以“家长”自居,应该与学生平等相待,虚心向学生学习,做到教学相长。爱学生就要尊重他们的人格和创造精神,与他们平等相处,用自己的信任与关切激发他们的求知欲和创造欲。在教学过程中,教师是主导,学生是主体,教与学,互为关联,互为依存。“是故弟子不必不如师,师不必贤于弟子”。一个好老师会将学生放在平等地位,信任他们,尊重他们,视他们为自己的朋友和共同探求真理的伙伴。
四、视学生为己出,处处关爱学生
没有爱就没有教育。学生正处于人生观和世界观形成的重要时刻,在成长的道路上,难免会遇到各种困扰和问题,需要我们去帮忙引导。那么如何用爱心去打开学生心灵的窗户?首先就要了解他们。了解学生的爱好和才能,了解他们的个性特点,了解他们的精神世界。只有了解了每个学生的特点,了解他们的精神世界,才能引导他们成为有个性、有志向、有智慧的完整的人。苏霍姆休斯基说得好,不了解学生,不了解他的智力发展,他的思维、兴趣、爱好、才能,就谈不上教育。
为了实现“为人师表,以德立身”。我决心从以下几方面做好:
第一,要从开始严格要求自己。孔子说:“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作为一名教师,要一身正气,要突出“为人师表”,就是要追求“以德立身”。
第二,坚持学习与实践。教师的基本职能是“传道、授业、解惑”。因此,作为一名教师,首先要学识渊博,品德高尚,还要富有教学经验。而要做到这些要求,就应该做到坚持学习与实践。要进一步学习新知识,不断增强业务水平。
论文摘要:依据教师法,对教师应要履行的六条主要义务进行了剖析。结合现状,通过对若干有违教师职业道德不良现象的分析,明确指出了教育的主题和作为教师必须具备的重要品德。在此基础上,就如何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提出了若干建议。
1 教师的法律义务
教师是专门从事教育活动的专业人员,由于教师的言行和品德时刻影响着学生的心灵,对学生起着潜移默化的教育作用,因此,为了使学生受到正确的引导和良好教育,我国的《教师法》第八条对教师应到履行的义务做出了如下明确的规定:(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从这些义务规定中可以明确的看出,教师对学生进行教育,其目的是为了把他们培养成为对国家和社会有用的人才,把他们培养成为一个遵纪守法的人,因此,作为教育学生的教师,不仅应该有渊博的知识,还应该为人师表。特别是在高校里,由于学生正处于成长期,他们既有一定的思想,但却还不是很成熟,且具有很强的模仿性和可塑性,因而,教师在教学活动中的言行举止、治学态度、行为习惯等都会给学生带来潜移默化的影响。正因如此,为了使学生树立起正确的人生观和世界观,作为教师,就必须首先要遵守国家法律,用自己备好课、讲好课、上好课的具体行动来当好学生的表率,不仅要言教,更要身教,要时刻以自己的模范行为来教育和影响学生,成为学生的表率和楷模。
但从这些义务规定中可以更加明确得知的是,不论是在教师的教育职责方面还是在教师的教育内容方面,教育的主题都是紧紧围绕育人育德展开的,这不仅深刻体现了品德在教书育人方面的重要性,更是对教师提出的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要求。因此,教师在履行义务的同时,其优秀的品德就成为更为教师必须具备的重要资格和条件。
2 教师的职业道德
道德是人们行为的规范和准则,它会对人的行为产生一定的约束作用。如果从职业的角度来看,将道德融入在某一职业活动中,此时的道德就成为职业道德。据此,教师的职业道德就应是从事教育职业的人从思想到行为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和准则。
教师职业道德也简称师德,从教师的职业特点来看,由于教师在从事教学的工作中具有示范和引导作用,因而,师德的含义不仅包含着教师在其从事教育活动中必须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而且还包含着与之相应的道德观念、思想情操和精神品质。这就意味着,作为教师,要想成为一名优秀的教师,除了应具有渊博的知识之外,还必须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然而,令人值得深思的是,由于市场经济的影响和社会环境的变化,我国的社会结构、经济结构以及职业结构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伴随而来的是全体社会成员在思想道德、心理状态及外在行为等方面出现的变化,这种变化不仅使得社会上出现了较多的不良习气,而且使教师这支较为纯洁的队伍也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冲击和影响。特别是近几年来,社会上普遍反映教师师德下滑,师德失范现象屡有发生,抨击教育腐败等问题的论辞比比皆是。即使是在教学当中,仍然也存在着许多不容忽视的且有违教师职业道德的不良现象。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教学时常呈现出重教书、轻育人,重成绩、轻过程,重智育、轻德育等不良现象。尽管这些问题的产生有各种各样的原因,但从根上讲,不能否认的是与教师的师德有着更为直接的关系。因此,加强职业教师的职业道德教育已成为教育领域一项较为重要的工作。
3 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若干想法
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是学生成长的引路人,由于教师的职业道德高低不仅关系到学生的培养效果,更关系到我国的教育事业能否健康发展,关系到国家的前途和民族的未来,因此,教师这支队伍必须是一支德才兼备的队伍。若要把这支队伍建设好,应至少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提高认识,加强学习。民族的振兴在教育,教育的希望在教师。教师素质的高低、职业道德的好坏,直接关系到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的培养,因此,要从国家和民族的高度来看待教师的职业道德与义务的关系,要从未来发展的角度来重视和加强师德建设,提高教师素质,强化教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要通过对教师的持续性教育和制度约束,使教师自觉抵制社会的不良习气,深刻认识到自己肩上的重任和意义,建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教育观。
(2)爱岗敬业,乐于奉献。教师是太阳下最光辉的职业,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作为人民教师,既要脚踏实地,教书育人,尽职尽责,又要淡泊名利,甘为红烛,专心致志地做好本职上作。要正确认识教育事业的神圣性,要廉洁自律,,有高度的自尊、自爱、自律精神,要始终牢记人民教师的义务和责任,牢固树立乐于为师、终身奉献的崇高志向,尽全力完成好教书育人的任务,坚定不移地热爱和献身教育事业。
(3)为人师表,以身作则。为人师表、以身作则是人民教师所必须具有的高尚品德,是社会赋予教师的职责。教师要想为国家培养人才,其前提是不仅必须具备较高的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而且还要具有良好的道德素养。特别是只有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才能爱生如子,才能把自己所拥有的知识无私的传给学生。在教学中,教师应处处以身作则,为人师表,从严要求自己,用自己的人生理想和信念去启迪学生,用自己纯洁高尚的品行去感染学生,用自己美好的心灵去塑造学生,使学生在潜移默化中受到感染、得到教育。
(4)严于律己,严谨治学。教师的教学水平是其素质的最直接表现,教师只有努力钻研业务,创造性的探索教育规律,改进教学方法,敢于进取创新,树立新观念,寻找新规律,才有可能取得好的教学效果。
参考文献:
关键词:高校教师 义务 师德
1 教师的法律义务
教师是专门从事教育活动的专业人员,由于教师的言行和品德时刻影响着学生的心灵,对学生起着潜移默化的教育作用,因此,为了使学生受到正确的引导和良好教育,我国的《教师法》第八条对教师应到履行的义务做出了如下明确的规定:(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从这些义务规定中可以明确的看出,教师对学生进行教育,其目的是为了把他们培养成为对国家和社会有用的人才,把他们培养成为一个遵纪守法的人,因此,作为教育学生的教师,不仅应该有渊博的知识,还应该为人师表。特别是在高校里,由于学生正处于成长期,他们既有一定的思想,但却还不是很成熟,且具有很强的模仿性和可塑性,因而,教师在教学活动中的言行举止、治学态度、行为习惯等都会给学生带来潜移默化的影响。正因如此,为了使学生树立起正确的人生观和世界观,作为教师,就必须首先要遵守国家法律,用自己备好课、讲好课、上好课的具体行动来当好学生的表率,不仅要言教,更要身教,要时刻以自己的模范行为来教育和影响学生,成为学生的表率和楷模。
但从这些义务规定中可以更加明确得知的是,不论是在教师的教育职责方面还是在教师的教育内容方面,教育的主题都是紧紧围绕育人育德展开的,这不仅深刻体现了品德在教书育人方面的重要性,更是对教师提出的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要求。因此,教师在履行义务的同时,其优秀的品德就成为更为教师必须具备的重要资格和条件。
2 教师的职业道德
道德是人们行为的规范和准则,它会对人的行为产生一定的约束作用。如果从职业的角度来看,将道德融入在某一职业活动中,此时的道德就成为职业道德。据此,教师的职业道德就应是从事教育职业的人从思想到行为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和准则。
教师职业道德也简称师德,从教师的职业特点来看,由于教师在从事教学的工作中具有示范和引导作用,因而,师德的含义不仅包含着教师在其从事教育活动中必须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而且还包含着与之相应的道德观念、思想情操和精神品质。这就意味着,作为教师,要想成为一名优秀的教师,除了应具有渊博的知识之外,还必须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然而,令人值得深思的是,由于市场经济的影响和社会环境的变化,我国的社会结构、经济结构以及职业结构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伴随而来的是全体社会成员在思想道德、心理状态及外在行为等方面出现的变化,这种变化不仅使得社会上出现了较多的不良习气,而且使教师这支较为纯洁的队伍也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冲击和影响。特别是近几年来,社会上普遍反映教师师德下滑,师德失范现象屡有发生,抨击教育腐败等问题的论辞比比皆是。即使是在教学当中,仍然也存在着许多不容忽视的且有违教师职业道德的不良现象。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教学时常呈现出重教书、轻育人,重成绩、轻过程,重智育、轻德育等不良现象。尽管这些问题的产生有各种各样的原因,但从根上讲,不能否认的是与教师的师德有着更为直接的关系。因此,加强职业教师的职业道德教育已成为教育领域一项较为重要的工作。
3 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若干想法
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是学生成长的引路人,由于教师的职业道德高低不仅关系到学生的培养效果,更关系到我国的教育事业能否健康发展,关系到国家的前途和民族的未来,因此,教师这支队伍必须是一支德才兼备的队伍。若要把这支队伍建设好,应至少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提高认识,加强学习。民族的振兴在教育,教育的希望在教师。教师素质的高低、职业道德的好坏,直接关系到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的培养,因此,要从国家和民族的高度来看待教师的职业道德与义务的关系,要从未来发展的角度来重视和加强师德建设,提高教师素质,
强化教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要通过对教师的持续性教育和制度约束,使教师自觉抵制社会的不良习气,深刻认识到自己肩上的重任和意义,建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教育观。
(2)爱岗敬业,乐于奉献。教师是太阳下最光辉的职业,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作为人民教师,既要脚踏实地,教书育人,尽职尽责,又要淡泊名利,甘为红烛,专心致志地做好本职上作。要正确认识教育事业的神圣性,要廉洁自律,,有高度的自尊、自爱、自律精神,要始终牢记人民教师的义务和责任,牢固树立乐于为师、终身奉献的崇高志向,尽全力完成好教书育人的任务,坚定不移地热爱和献身教育事业。
(3)为人师表,以身作则。为人师表、以身作则是人民教师所必须具有的高尚品德,是社会赋予教师的职责。教师要想为国家培养人才,其前提是不仅必须具备较高的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而且还要具有良好的道德素养。特别是只有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才能爱生如子,才能把自己所拥有的知识无私的传给学生。在教学中,教师应处处以身作则,为人师表,从严要求自己,用自己的人生理想和信念去启迪学生,用自己纯洁高尚的品行去感染学生,用自己美好的心灵去塑造学生,使学生在潜移默化中受到感染、得到教育。
(4)严于律己,严谨治学。教师的教学水平是其素质的最直接表现,教师只有努力钻研业务,创造性的探索教育规律,改进教学方法,敢于进取创新,树立新观念,寻找新规律,才有可能取得好的教学效果。
参考文献:
[1]张琦.高等教育法规概论.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
一、为人师表,言传身教。教师的人格力量来自于学术水平与道德情操的完善统一,不仅要在自己讲授的课程中学识渊博,循循善诱,更要通过言传身教,通过榜样,无言的力量教给学生做人的道理,使学生树立坚定的信念和远大理想。在学生的眼中,教师具有无可怀疑的威信,教师是一切美好的替身和可效仿的榜样,教师的一言一行,对每一个现象的态度,都通过这样那样的方式,对学生的各个方面产生影响。
二、虚心向学生学习,做到教学相长。“一日为师,终身为父”是学生对老师的尊敬之言。对于老师则不可以“家长”自居,应该与学生平等相待,虚心向学生学习,做到教学相长。爱学生就要尊重他们的人格和创造精神,与他们平等相处,用自己的信任与关切激发他们的求知欲和创造欲。在教学过程中,教师是主导,学生是主体,教与学,互为关联,互为依存。“弟子不必不如师,师不必贤于弟子”。一个好老师会将学生放在平等地位,信任他们,尊重他们,视他们为自己的朋友和共同探求真理的伙伴。
三、视学生为己出,处处关爱学生。没有爱就没有教育。热爱一个学生等于塑造一个学生,而厌弃一个学生则无异于毁坏一个学生。学生正处于人生观和世界观形成的重要时刻,在成长的道路上,难免会遇到各种困扰和问题,需要我们去帮忙引导。如果说教师的人格力量是一种无穷的榜样力量,那么教师的爱心是成功教师的原动力。那么如何爱心去打开学生心灵的窗户?首先就要了解他们。了解学生的爱好和才能,了解他们的个性特点,了解他们的精神世界。只有了解了每个学生的特点,了解他们的精神世界,才能引导他们成为有个性、有志向、有智慧的完整的人。教育是人类学,是对人类灵魂的引导和塑造。
【关键词】教师评价 考试 学生学习 发展
APPRAISING就是测试者参照一定的标准或者一定的社会需要取向,对被测试者做出的一定的价值判断。“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对教师评定权利做出的法的规定。只有具备教师资格并被聘用的人——教师才有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的特殊权利。具备教师资格的教师适用这个评定学生的法的权利。
学生的学习和发展,不论具体到语文、数学、英语、化学,物理、生物、历史等学科,还是具体到品行、审美、能力、体质等,都是教师个体指导和评价的结果。教师的指导和评定学生的这一权利,与其学生朝夕观摩,朝夕互动是相适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明确规定教师具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的特定权利。当今的学校教育中,对教师这样一个不可或缺的应有的基本权利,却早已被教育主管行政的强制行为——学期学年统考所取代了。
学生的学习和发展,是依托于成千上万的教师个体通过独立的特殊的专门的劳动方式和指导的结果,对于学生学习和发展的结果,当然只能由具体担任的学科教师个体去完成,或者说只能由所担任学科教学的教师个体去做出具体的指导和评价,这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对教师权利的法的规定性的。教育主管行政领导必须尊重《教师法》中教师具有的指导和评定学生权利的这一法的规定性。自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出台至今的中国中小学学校教育,却偏移了“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的法的规定性所能够适用的主体,年年的学期学年统考就是教育主管行政对教师法定的评定权取代的佐证。
关键词: 高等学校 教师权利 法律保障
一、高校教师的法律地位
我国1998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规定:高等学校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1993年颁布的《教师法》第3条则对“教师”的概念作了明确阐述:教师是指“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高校从政府部门剥离,成为独立的法人,教师的身份不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高校与教师在平等地位下签订聘任合同,由合同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由此,国内学者对高校与教师的法律关系产生了不同观点:
有学者认为根据《高等教育法》的规定,高校实施教师聘任制后,由于聘任合同本身是在双方地位平等原则的基础上订立的,其产生的法律关系取决于法律双方的约定内容,表现为民事法律关系。“在法学理论上,将教师定位为劳动者,教师通过基于平等自愿的劳动合同与学校产生法律关系,把教师在教育教学工作中的权利义务明确化,将对教师的合法权益保护产生积极影响”[1]。
有学者认为,高校与教师之间不是纯粹的民事法律关系,而是一种特殊的行政关系。因为公立高校是政府举办,以为实现教育公益目的而设立的。教师有权参加学校的管理,虽然教师不是公务员,但可以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2]。
二、高校教师权利的法律保障现状
教师的权利,就广义而言,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享有的国家法律赋予的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就狭义而言,是指《教育法》和《教师法》及其他教育法律法规赋予教师的权利[3]。
高校教师的权利因特有的职业性,主要体现于教学、科研和高校管理之中。《教育法》第4章第32条至第34条规定,教师的权利主要包括:“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依法规定教师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国家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通过考核、奖励、培养和培训,提高教师素质等”。《教师法》第2章第7条更加具体地规定了教师权利,以此为基础,有学者将高校教师的基本权利简单概括为:“进行教育、教学活动;从事科学研究与学术交流的权利;指导学生和评定学生的权利;按时获取报酬的权利;对学校教学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参加进修和培训的权利。”[4]
以上规定主要体现了教师所享有的一些实体性权利,为保障教师的各项实体性权利能够真正得到实现,法律进一步规定了保障教师合法权益的有效措施。如《教育法》第8l条规定,侵犯教师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教师的合法权益同时受到刑法的保护,如《教师法》第35、36条规定:“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教师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国家工作人员对教师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教师法》还明确规定了教师申诉制度,权益受到侵害的教师可以依照规定通过向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诉的方式寻求法律救济。《教师法》第39条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除此之外,教师还可援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等救济性法律获得救济。
三、现有高校教师权利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
1.高校教师法律地位比较模糊
《教师法》认为高校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这个名词解释说明了教师职业的专业性,但并未明确指出高校教师的法律地位。《高等教育法》第48条规定:“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经评定具备任职条件的,由高等学校按照教师职务的职责、条件和任期聘任。高等学校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由高等学校校长与受聘教师签订聘任合同。”依据本条款,教师的聘任合同与普通意义上的一般劳动合同规定并未体现出性质差异。然而,不同的法律地位,其权利义务,特别是权利救济的途径是完全不同的。我国现行法律对高校教师法律地位界定模糊,使高校与教师之间法律关系无法确定,必然导致导致高校教师权利难以得到确切的保障。
2.立法内容过于笼统
虽然《教育法》、《教师法》都对高校教师权利范围作出明确规定,但随着我国教师人事制度改革的发展,旧的相关规定已不再完全适用现有的聘任制模式,许多与高校教师聘任制有关的问题存在立法缺失,尤其容易导致教师权利侵害的发生。
3.救济渠道单一
目前我国教师的明确救济途径是《教师法》规定的教师申诉制度。但对教师申诉制度的内容规定得十分简略笼统,例如教师申诉机关为“教育行政部门”,但关于教育行政部门针对教师申诉的机构设置、申诉流程、处理结果的效力、执行办法等均没有明确的规定,使得整个申诉制度存在一些漏洞,缺乏足够严谨的法律依据。
四、完善高校教师权利法律保障的思考
1.明确高校教师的法律地位
高校教师的法律地位与相关法律的适用有着直接关系,是权利救济方式所依据的基础。当教师与所任职的高校发生纠纷时,究竟应当受到民事法律关系还是行政法律关系的调整,适用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等救济手段吗?关于这一问题,我们可以参考不同国家对教师的法律地位设定,结合我国现实状况,进行适度的思考与借鉴。在法国、德国、日本,公立学校教师由政府聘用,教师的身份等同于国家公务员,其中,日本还把公立高校教师定位为“教育公务员”,专门制定《教育公务员特别法》进行调整;英美明确规定教师属于公务雇员身份,即公务员身份与雇员身份同时存在。
我国法律没有明确高校教师的法律地位。笔者认为,在实践中高校教师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受《公务员法》调整,同时教师聘任制决定了高校与教师之间存在雇佣关系,然而因教师本身职业具有特殊的公益性与公共性质,导致高校与教师之间既有民事法律关系,又存在行政法律关系,比较接近于英美两国的情况。因此,“将教师作为特殊的公务员和特殊的劳动者看待、原则上关于教师的权利义务和权益保障适用特别法律规定,在法律无特别规定时,适用《公务员法》和《劳动法》的一般规定”[5]。这种观点相对最适合于界定教师的法律地位,能够比较全面地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在具体操作上,可考虑通过专门的教育立法,区分教师与一般劳动者的概念,并对教师的权利、义务和管理作出更加细化的规范,尤其是与每位高校教师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教师聘任制问题与职称评定问题,急需有更加具体的法律依据。
2.完善高校教师申诉制度
随着高校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高校与教师之间不断出现新形式的纠纷,加上《高等教育法》、《教师法》等法律制定时间过于久远,其中规定的高校教师权利救济方式早已不能满足现代高校的需求。
在现有的法律救济途径中,教师申诉制度是经《教师法》确立的教师权利救济的最主要方式,但由于《教师法》对申诉制度中的申诉流程等重要部分均未做出明确的规定,使该制度在实际操作中容易陷入困境。笔者认为,我国应在立法中体现对教师申诉制度更详细的补充规定,内容包括教师申诉制度的具体处理机构、具体申诉程序、申诉有效期限、申诉处理结果的效力、处理结果执行办法等。针对申诉受理机构规定不明确的问题,可以借鉴台湾地区的做法,在各级教育行政机构中设立专门的申诉受理部门,用于独立处理高校教师的教育行政申诉案件,一来提高纠纷解决效率,二来维持处理结果的客观公正性,不断完善高校教师权利校外救济制度,使其与教育行政复议制度、教育行政诉讼制度一起,形成一条较为健全的教师权利校外救济链条。
3.引入教育仲裁制度
仲裁是指当事人双方在纠纷发生前或发生后,自愿签订书面协议,或根据有关的法律规定,将纠纷提交双方所同意的第三者予以裁决,以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教育仲裁制度是指学校、教师(或学生)将双方在教育过程中发生的法律纠纷,提交给依法专门设立的教育仲裁委员会进行处理,最终作出对双方均有约束力的裁决从而解决纠纷的制度。教育仲裁制度在国外已存在多年,颇有些成功经验。例如美国的教育仲裁制度,一般发生在教师的招聘、晋升、职称的评定,以及对教师行为的处理等环节上[6]。不同于行政机构的行政处理,仲裁机构与国家行政机关是没有隶属关系的,这就使仲裁制度具有相对独立、公正、便捷的特点,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排除教师作为弱势群体所可能导致的不公平隐患发生。教育行政仲裁制度的引入或能有效解决高校与教师之间的内部纠纷。
参考文献:
[1]廉海明.高等学校教师法律地位的合理定位[J].高教视窗,2010(10).
[2]申素平.论我国公立高等学校与教师的法律关系[J].高等教育研究,2003,24(1):67-71.
[3]郑良信.教育法学通论[M].广西:广西教育出版社,2005:173.
[4]王春辉.高校教师基本权利的法律保护[J].辽宁高职学报,2003(3):2.
有人说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游人说教师是园丁,有人说教师是红烛,燃烧了自己照亮了别人……教师是一个不同于其他的工作的工作,她神圣、伟大、高尚,世界一切赞美的词语都可以用在她身上。当我是学生的时候,我学习的是《守则》《规范》;当我成为教师的时候,学习的是《教师法》。我国于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长期以来《教师法》虽然存在着,但许多侵犯教师合法权益的事情时有发生,例如殴打、辱骂教师、拖欠工资等等的事情发生,而教师迫于时代和社会的压力,能够主动利用这件法律武器去捍卫自己的人却不多,这说明教师只知法、守法是不够的,因为用法也是我们基本的权利。教师作为一支具有高素质的社会队伍,学好、用好法律是一件重要的事情,是我们教师必修的一门功课。
在学习的过程中,我不仅更新了自己对法律的认识,更是清楚的了解到自己的法律地位,以前的我认为教师就是为社会为学生服务的,吃点亏是可以吞下去,那现在我不会再怎么认为了,因为,每个人都享有一定的权利,“平等”的口号不应是嘴上说说而已,落实到实处才拥有意义,否则有法也等于无法了。同时我也认识到作为一名教育前线的教师所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教师法》不仅帮助教师得到她们的所得,也让教师有了行为上的准则,只有学习好它才能保证教师享有自己的权利。
另外,教师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应履行一定的义务。在学习了《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后,让我更明确了,作为一名人民教师我该履行的义务和遵守的行为规范。在工作中,严格规范自己的思想和行为,全心全意为学生服务,让学生满意,家长放心,社会认可,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讽刺,挖苦,不威胁、责难家长。时刻以教师的道德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不穿奇装异服,处处“身正为范”。对于后进生,不拔苗助长,不讽刺挖苦,要耐心教育。尊重每一个学生的特点,因材施教。
教学不再是简单的知识灌输、移植的过程,应当是学习主体(学生)和教育主体(教师,包括环境)交互作用的过程。学生将不再是知识的容器,而是自主知识的习得者。面对知识更新周期日益缩短的时代,我意识到:必须彻底改变过去那种把老师知识的储藏和传授给学生的知识比为“一桶水”与“一杯水”的陈旧观念,而要努力使自己的大脑知识储量成为一条生生不息的河流,筛滤旧有,活化新知,积淀学养。有句话说的好:“一个教师,不在于他读了多少书和教了多少年书,而在于他用心读了多少书和教了多少书。”用心教、创新教与重复教的效果有天渊之别。
教书和学习的生活,使我感悟到:教师的人生,还应该有创新精神。年年春草绿,年年草不同。而我们的学生亦是如此,因为人与人之间存在差异,所以教育既要面向全体学生,又要尊重每个学生的个性特点。因材施教的目的是为了调动每一个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主动性,让每一个学生主动地、活泼地发展。在组织教学中把整体教学、分组教学与个别教学结合起来;在教育过程中,贯彻个别对待的原则,讲求一把钥匙开一把锁。学生们像一朵朵稚嫩的小花苗儿,但每一颗都有与众不同的可人之处。因此便更需要我们用不同的方法用爱心去浇灌、呵护。用《教师法》、《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护法》来规范和鞭策自己,在传授科学文化知识的同时,还要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这样才得以使我们的事业走向辉煌使我们的教育对象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