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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碳关税,六重,不确定性
碳关税是指对高耗能产品进口征收特别的二氧化碳排放关税。目前虽然世界上没有征收碳关税的范例,但欧洲的瑞典、丹麦、意大利,以及加拿大的不列颠和魁北克已在本国范围内征收碳税。2009年6月22日,美国众议院通过了一项征收进口产品“边界调节税”的法案,拟从2020年起开始实施“碳关税”——对未达到美国碳排放标准的进口排放密集型产品,如铝、钢铁、水泥和一些化工产品,征收特别的二氧化碳排放关税。
碳关税的不确定性,是指碳关税在合理性、合法性、征收标准、操作方法和预期效果等方面存在一些不确定性。一方面这是由于人的有限理性决定的,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其一,环境是复杂的,且具有不确定性;其二,人的认知能力是有限的。因此,人的有限理性决定了碳关税实行前所设计的目标、实施速度、预期效果与世界贸易发展的实际情况存在出入。另一方面也会受到利益集团博弈的影响。利益集团的博弈,更可能会因为一些偶然的因素,影响进而改变“碳关税”的合理性、合法性、实施进程与实际效果。
一、征收“碳关税”是否合理的不确定性
“碳关税”纷争的核心在于,发达国家认为这是利用市场化手段解决全球性环境问题的必需措施国际贸易论文,而发展中国家则认为“碳关税”是借环境保护之名行贸易保护之实,对发展中国家不公平,同时也违背了WTO关于自由贸易的基本原则。虽然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克鲁格曼对“碳关税”在WTO框架下的合理性提出了明确设想:认为“‘碳关税’本质上是一种增值税,是政府对市场所产生的扭曲——不考虑环境外部性的一种矫正,真正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都应该看到这一合理性而对‘碳关税’予以接纳”。但是,在国际分工的固有框架下,国家间碳关税的财富调节机制是将一部分收入从发展中国家转移到发达国家,在没有相应的税收反馈、调节和补偿机制下,发展中国家不但在碳减排方面得不到有效的资金援助,反而会因为碳关税的征收直接影响到出口部门的就业、收入等问题,从而违背了人类公平发展的基本准则,使得碳关税的合理性具有相当程度上的争议。
二、征收“碳关税”是否合法的不确定性
《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4条和《京都议定书》第10条都确立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肯定了在保护和改善全球环境方面,所有国家负有共同的责任,但是各国承担的责任并不完全相同小论文。发达国家的碳排放是一种“奢侈排放”,有别于发展中国家的“生存性排放”和“发展性排放”,理应负担主要的减排义务。而碳关税是不区分来源国,对未达到美国国内减排标准国家的进口产品一律征收,无视附录1缔约方和非附录1缔约方国家的区分,有违“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另外,在WTO框架下,从GATT国民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来看,征收“碳关税”也有违WTO的非歧视性原则和公平贸易原则。再看GATT第20条环境例外条款,其中(b)款要求该措施可以是“为保障人民、动植物的生命健康所必需的措施”,而有些学者据此认为碳关税的目的是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减缓气候变暖,符合“保护人民、动植物的生命健康”条件,但问题在于碳关税也符合“必需性”的措施吗?这一点现在无法证明,仍有其他合理可选择措施的存在。此外,碳关税是否适用第20条(g)款也存在争议。从以上分析可知,碳关税有不合法的理论依据,而实践中国际贸易论文,又有曾经著名的“小虾——海龟案”,当环境和贸易冲突时,在WTO法律框架下以保护环境为由而胜诉的先例,理论与实践的反差导致了碳关税的合法性具有不确定性。
三、“碳关税”征收标准及其是否一致的不确定性
虽然美国和欧盟都没出台具体的碳关税征收方案,但文献中提到的碳关税都是直接基于进口产品的所谓“碳含量”或者“内涵排放”的标准进行征收。“内涵排放”是指产品自此上溯到各个生产阶段所排放的温室气体总和。如果碳关税的征税基础是贸易产品的内涵排放,则影响内涵排放的因素很多,比如能源结构、资源禀赋、技术水平等等,此相关信息需要根据各国采取的减排政策措施,定量计算出国家间政策的具体差距,这都需要获得出口国政策的大量信息,这种信息还要细分到各行业、各产品,计算其内涵排放来确定税基,同样需要出口产品生产过程中的大量信息,需要出口国政府的大量合作。而出口国政府是否愿意配合具有不确定性,就是即使愿意配合,征收碳关税如此之高的信息要求能否真正做到也是未知之数。因此,征收标准的确定是个技术难题。最后即使碳关税合理的征收标准确定下来,发达国家可能仍有权选择自己的征税标准,就像普惠制一样,可以任由发达国家自己制定不同的普惠制方案,对发展中国家采取不同的政策待遇。碳关税征收标准的实施是否也会如此,同样具有不确定性。
四、“碳关税”操作方法的不确定性
如果碳关税的征收标准确定下来,随后面临的问题就是实际中应该采取怎样的方法去操作。不论怎样的标准,都需要对国内产品和进口产品制定排放标准并计算排放成本,且进口产品的排放标准或排放成本不能高于本国成本,这需要统计各国工业部门细分行业的能源消耗和二氧化碳排放的所有数据,上文提到了这样高要求的数据几乎难以获得,而且如何计量和监测二氧化碳排放也需要标准和方法的统一。目前碳排放的计量方法日益多样化,国内外碳排放相关标准大致有ISO/EC207/SC7、IEC/TC111、GHG Protocol、黄金标准、PAS 2050等等,这些标准虽然极大地提高了其核算的准确性、精确性和时效性,但是究竟选择哪种计量标准和方法能更准确地加以统计,且不会引起各国的争议国际贸易论文,仍需要较长时间的技术探索。
五、征收“碳关税”能否达到预期效果的不确定性
作为实现《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所规定的减排计划的必要保障,在国际贸易中征收碳关税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措施。由此看出,碳关税的目标是以征税为名达到保护气候安全之实。然而,在履行《京都议定书》协议的实践中同时却会产生碳泄漏的问题,即指在只有部分成员参与的国际联盟下,承担减排义务的国家采取的减排行动导致不采取减排义务的国家增加排放的现象。碳泄漏的产生主要源于国际贸易和投资构成的经济传导作用,通过能源产品的国际贸易、碳密集型产品的国际贸易和能源密集型产业的国际转移三种渠道产生,进而增加了非减排国的温室气体排放。因此,碳关税的实施有可能偏离最初的减排设想,不同程度的破坏了全球减排合作机制,造成碳关税目标与预期效果的偏离。
六、利益博弈影响“碳关税”能否征收的不确定性
能否征收碳关税还取决于各种经济体之间的博弈,首先来自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利益博弈。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处于不同的发展时代,虽然发展中国家产业的碳密集度普遍高于发达国家,但这主要是源于国际产业转移及分工的结果。而且,近年来发展中国家一直致力于节能减排和开发推广清洁能源技术。因此,发达国家欲征碳关税,发展中国家当然不会坐以待毙,相反会结成“反碳关税同盟”,争取国际舆论,利用有关国际贸易准则,共同反对美国等发达国家对进口商品征收碳关税的企图,捍卫自身合法权益小论文。碳关税可以成为惩罚少数不履行温室气体强制减排义务国家的措施,但不能成为限制发展中国家发展的手段。2010年在哥本哈根世界气候大会召开前夕,12月3日,中国、印度、南非、巴西四国明确表示拒绝接受东道主丹麦提出的要求2050年减少全球一半的温室气体排放的草案。由此可见,新一轮博弈刚刚开始。其次,在欧美等发达国家内部,碳关税能否征收还取决于国内利益集团的博弈。其内部分歧主要表现在:碳关税是否是牺牲其他行业和消费者的利益而保护部分行业的一种做法,征收碳关税是否显然是安抚有关利益集团的一剂良药。因此,欧盟内部少数发达国家一直在推动碳关税议题,而许多其他成员国却一直表示强烈反对。无独有偶,2009年6月28日美国总统奥巴马在对众议院法案获得通过的消息进行评论时国际贸易论文,也明确表示反对碳关税。他说:“在当前整个世界经济仍深陷衰退之中而我们已经看到全球贸易大幅衰减之时,我想我们对于发出任何保护主义的信号都应该非常谨慎地考虑。”“我想存在其他方式,最好有一个国际的方式来解决这个问题”。因此,碳关税能否最终实施仍具有不确定性。
历史是向前发展的,世界经济长期来看会转向新的经济增长点,对稀缺资源的角逐也会促使经济走向低碳化发展的轨道。因此,“碳关税只是贸易保护主义壁垒”的解释不应成为中国对外贸易沉迷的理由。碳关税将是大势所趋,尽管最终能否开征还具有不确定性,但中国外贸沿着低碳化道路发展的选择应是明确的,可持续发展的外贸战略仍是当前的最佳选择。为此,我们应改变粗放式的贸易增长模式,调整贸易政策向竞争力导向转变;提高利用外资质量并引导外资向第三产业倾斜;引导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淘汰部分落后产能;优化贸易结构,大力发展服务贸易;努力开拓新兴市场,以绿色技术创新为核心,实施绿色贸易增长战略;积极参与国际碳交易,努力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参考文献:
①黄凌云,李星.美国拟征收碳关税对我国经济的影响[J].国际贸易问题,2010(11)
关键词:金融危机;公平贸易;页岩气革命;制造业回流
2008金融危机之后,美国的贸易政策在整体上显露出保护主义的特征。奥巴马出任美国总统后,强调“公平贸易”,具体表现在:国际上强调相互公平,重点发展区域贸易和双边贸易,将劳工、环境和食品标准加入到贸易协定中,最终达到建立一个新的国际贸易模式的目的。在国内推行战略性贸易,重点发展一些具有竞争优势的产业以促进出口。美国的这些公平贸易政策都旨在改善贸易失衡,复苏美国经济,并将对中国乃至全球贸易格局产生深远的影响。
一、公平贸易在美国的发展
美国在二战后采取自由贸易政策,向它的主要贸易伙伴开放国内市场但并不要求它们同等地开放本国市场。全球贸易额每年的增长率大大提高,约为5.8%。到了20世纪80年代,美国进入后工业化时代,其传统制造业的竞争优势下降,美国意识到不平等的市场开放程度和生产标准削弱了其国际竞争力,因此在对外贸易上一直坚持公平贸易政策。在不同的时期公平贸易政策强调的内容有所不同。在20世纪80年代,美国专注于平等的市场准入,对那些不遵守“公平”原则的国家征收反倾销和反补贴税。在90年代,美国的公平贸易政策体现在追求平等的环境和劳工标准上,并声称它以高于贸易对手的环境和劳工标准生产。之后,更多的内容被添加到公平贸易的条款中,比如食品安全标准,对知识产权的尊重等。此外,战略贸易政策作为公平贸易的一个衍生品也应运而生,其内容是重点发展被政府选中的具有相对优势的关键性产业以促进出口。金融危机后,奥巴马提出美国应得到来自于贸易伙伴的同等贸易优惠。为了推行这些标准,美国在危机以来明显偏向区域贸易和双边贸易。奥巴马认为,在公平贸易的基础上,拥有更高生产率的美国工人比其他国家的工人更具优势。
二、危机后美国公平贸易政策的具体表现
1.在国际上通过区域贸易和双边贸易来追求“公平”发展区域贸易具有快车道效应和示范作用。奥巴马在2009年11月启动的TPP是美国区域贸易政策的代表。在谈判中,美国积极推广公平贸易政策,让其他贸易国在知识产权、国企的角色、劳工和环境标准、政府采购、电子商务等方面接受更高标准、更加开放和公平的贸易协定。PSA是另一个区域政策的代表,PSA旨在促进服务贸易,提高市场准入程度,并在授权、执照发放、通讯、电子商务、金融服务业等重要领域制定新的规则。TTIP是美国双边贸易协议中最重要的一个,通过TTIP的谈判,美国和欧盟将组成世界上最大,最富有的贸易团体,并试图建立新的全球贸易规则。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将来如果想参与到全球贸易中,就很可能必须要打开市场,提高生产标准和规范本国市场。2.在国内强调战略性贸易政策战略性贸易政策主要体现在政府挑选出部分具有竞争优势的关键性行业进行重点发展,以此扩大出口。在此政策下,奥巴马发起了“页岩气革命”、制造业回流和再工业化。在2008-2013年期间,美国的页岩气产量增加了20%,天然气(单位:百万英热)从2008年超过13美元的价格降到了2012年的1-2美元。大幅降低的气价使一系列相关产业的产品价格也相应降低,这有利于促进美国的出口。奥巴马意识到只有实体经济才能拯救美国经济,所以提出了制造业回流和再工业化的政策,意在发展高端制造业。根据波士顿咨询公司的调查显示,美国年销售额超过10亿美元的制造商中有37%打算或正在积极地考虑回国。与此同时,美国的高端制造业正在进行“再工业化”,奥巴马在2011年成立了先进制造业合作指导委员会,确保美国在高端制造业的全球领导地位。
三、美国对外贸易政策对中国的影响
一些国内的学者把TPP、PSA和TTIP称作美国的ABC(Any-oneButChina)即“中国除外”的对外贸易政策。面对美国这些具有侵略性的贸易政策,中国也必须有所行动。首先,中国应该使其贸易伙伴更加多边化,参与到更多的区域和双边贸易谈判中来以此减少对美国的出口依赖。其次,中国应坚定进行市场改革,建立起一个自由、透明、规范的市场来应对美国的制造业回流减少的外国投资。最后,中国的制造业在国际分工中应该加强自身建设,加速从低端产业链到高端产业链的升级,合理优化制造业的产业结构,加大教育和研发的支出,培育新一代的高科技人才。
参考文献:
[1]韩霜.美国贸易政策研究—从自由贸易到公平贸易.山东大学硕士论文,2009,第24页和第8页.
[2]席桂桂.奥巴马连任“公平贸易”规则继续.中国经济导报,2012(B01),第1页.
[3]朱彤,张悦盈.美国对外贸易政策的转变与区域经济一体化新浪潮的兴起.亚太经济,2007(02),第34页.
[4]覃乾.美国“再工业化”挑战中国制造.装备制造,2011(06),第1页.
[5]“Reshoringmanufacturing:Cominghome.”Economist(SpecialReport)19Jan.2013:4-6.
论文摘要:对国际劳工标准是否应与国际贸易挂钩问题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有截然相反的态度,本文阐述了国际劳工标准与国际贸易相挂钩的原因,分析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对国际劳工标准与国际贸易挂钩问题两种不同态度的理论基础,并论述了当前国际劳工标准与国际贸易挂钩的现状及发展趋势
1国际劳工标准与国际贸易的关系概述
“国际劳工标准”是由国际劳工组织制定的,一般是指由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公约和建议书等一系列国际法文件所体现的旨在保护全世界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国际规范。国际劳工标准的产生一定程度上源于国际贸易竞争。国际劳工标准与国际贸易之间的联系可追溯到19世纪,美国率先于1890年开始禁止进口囚犯生产的产品,并于1930年将禁止进口的范围扩大到所有强制性劳工生产的产品。
二十世纪末以来,大多数发达国家都极力主张将劳工标准问题与国际贸易挂钩主要有以下两个原因:(1)在全球化进程中发达国家经济发展缓慢,而广大发展中国家经济实力迅速增强,发达国家惴惴不安,因此发达国家将自身发展困境统统归咎于发展中国家的低劳工标准。(2)wto多边贸易体制中新的贸易保护主义抬头。国际劳工标准所特有的复杂性、随意性、隐蔽性等特点迎合了发达国家设置新的贸易壁垒的需求。通过将劳工标准与国际贸易挂钩,不仅扼制发展中国家的国际竞争力,而且转嫁了其国内经济发展危机。
2对国际劳工标准与国际贸易挂钩问题两种不同态度的理论基础
2.1支持国际劳工标准与国际贸易挂钩的理论依据
在主要发达国家,认为国际劳工标准与国家贸易应予挂钩有“人道主义论”、“贫困进化论”、“移民压力论”、“社会倾销论”等几种观点,但其主流观点是“社会倾销论”。
“社会倾销论”认为,一些发展中国家使用童丁以及囚犯来生产出口产品,导致产品的劳动力成本很低。还有些发展中国家禁止劳工建立工会组织,导致工人工资被随意压低,工时被随时延长,这事实扭曲了产品的正常成本,致使生产成本降低。该情形使发达国家的出口产品在国际贸易中的竞争力大为减弱。这种因低劳动力成本形成的出口产品竞争优势使其在国际贸易中具有“比较优势”,这种优势,可以认为是对出口产品的变相补贴,违反了国际贸易自由化的宗旨。这种由于种种原因致使劳动工资低下及其他社会条件恶劣形成的出口产品竞争优势就是社会倾销或日劳动力倾销、福利倾销。这种社会倾销现象会导致执行高劳工标准的国家将面临一系列负面影响。所以该理论认为应将劳工标准和国际贸易挂钩,对低劳工标准的国家予以贸易制裁,而不能仅仅是发展中国家获得利益。同时将劳工标准与国际贸易挂钩,以贸易制裁促进劳工标准的提高是防范不正当竞争、恢复和维护公平竞争局面所必需的。
2.2反对国际劳工标准与国际贸易挂钩的理论依据
对发达国家的劳工标准应与国际贸易挂钩的主张,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均持否定态度。其否定的理论大致包括特“比较优势论”、“特定文化论”、“投资区位调整论”、“与贸易无关论”等几种观点,但其主流观点是“比较优势论”。
“比较优势论”认为,不同国家的劳工标准存在差异符合公平竞争原则。发达国家的“社会倾销论”完全抹煞了国际贸易的理论基石即比较优势理论,否认从发展中国家获得利益。有“优势”是进行国际贸易的基础。目前的发展格局只能是发达国家的资本、技术优势和发展中国家劳动力资源优势的比较格局,国际贸易自由化也只能在此基础上的逐步自由化。如果按照发达国家要求制定统一的劳工标准来限制发展中国家比较优势的逻辑思路,也就意味着发展中国家也同样可以要求限制发达国家资本、技术优势的发挥。这样有违开展国际贸易的宗旨。发展中国家认为,劳动力成本的国际差异是一个历史的范畴,劳动力成本如同各国的自然享赋一样是一个外在变量,它所形成的比较优势是国际分工和贸易的基础,这种比较优势,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有好处,不会对发达国家产生不良影响。因此,国际劳工标准与国际贸易是两个领域的范畴,要真正提高世界的整体福利水平是通过贸易自由化发展全球经济,而不是将劳工标准与国际贸易挂钩限制国际贸易的自由化发展。
3当前国际劳工标准与国际贸易挂钩的现状及发展趋势
3.1国际劳工标准与国际贸易挂钩的实践
虽然到目前为止发达国家没有将劳工标准纳人wto多边规则中,但为了进一步促进贸易与劳工标准问题挂钩,发达国家正以双边贸易协定为突破口,积极推行国际劳工标准。例如。2001年正式生效的《美国一约旦的自由贸易协定》,首次将劳工与环保标准纳人其协议内容。此后,2003年,美国与新加坡、智利、越南、柬埔寨等国的双边贸易协议中也都纳人了劳工标准。
3. 2国际劳工标准与国际贸易挂钩的发展趋势
作者认为国际劳工标准与国际贸易挂钩是必然趋势,其理由主要在于:
(1)它符合各国的长远利益。目前仍存在着生产商为获得较高利润而压榨劳动者的情况。低成本策略不仅损害了人权,更破坏了国际贸易中的公平竞争秩序。各国出于自身经济利益的考虑可能很难对某些不当的降低标准行为做出公正的处理,但各国对自己的进出口贸易都相当敏感,因此将国际劳工标准与国际贸易挂钩有利于促进国际劳工标准的实施,最终更好地维护各国劳工的基本权利,它符合各国的长远利益。
近中期中国经济预测
亚洲开发银行《2007年亚洲发展展望》报告
2007年3月27日
中国在2006年经济增长率高达10.7%的基础上,2007年和2008年经济增长率将分别放缓到10%和9.8%,投资仍将成为经济增长的主要拉动力。在中期(2007年-2011年),中国国内生产总值年均增长约9%。这一时期通货膨胀率会略有增高,但年均低于3%。
中国政府将继续通过限制投资增长为整体经济降温。就中长期而言,政府的目标是实现更均衡和更全面的经济发展,减少经济增长对出口、投资和工业的依赖,而更多地依靠个人消费增长和服务业发展。
中国面临的挑战主要在于增长方式的转变,即需要通过减少经济增长对出口和投资的依赖,推动个人消费增长,将工业主导型的经济增长转变为服务业主导型的经济增长,实现经济的统筹协调发展。但迄今为止,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进展缓慢,部分原因在于货币政策和其他经济政策在中国产生的作用,与这些政策在充分市场化国家的作用有所不同。
中国面临的另一个挑战,是收入差距扩大影响了个人消费增长,并增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另外,失业和不充分就业也已经成为决策者特别关心的问题。
(详见《财经》网络版省略“每日特稿”)
社会
市场化改革真正含义
北京师范大学经济学教授 李实
中国社科院经济研究所副研究员 罗楚亮
“收入差距与社会公平”
中国社科院经济研究所论文
2007年3月21日
在改革过程中,推动经济增长的动力并不是如何调动各类资源参与经济增长过程,而是试图通过激励机制的改变来增强资源的利用效率。最为典型的表现在通过建立起差异性的工资制度或按劳分配体制来增强劳动生产率。研究显示,在收入决定中,个人生产能力特征因素,如教育等人力资本,所起的作用越来越强。这不仅表现在教育收益率不断上升,也表现在教育程度和教育收益率的差异对整体收入差距的解释程度也在不断上升。
人们对收入差距扩大的不满与市场化改革之间存在一定的关联性,但其中一些问题并不是市场化的必然结果,而是在不完善的市场体制下产生,或由特殊的市场化方式造成的。在某些方面,由于利益集团的干扰,市场结构被刻意扭曲,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一方的福利与利益以“公平交易”的名义被强势一方攫取。
因此,市场化改革并不能简单地强调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也不能将市场化简单地归结为价格调节,而应当以“完全竞争”的市场结构为参照,只有这种竞争机制才能形成公平的交易行为与价格水平。构建、维持并完善“完全竞争”的市场结构,才是市场化改革的真正含义。
宏观
21世纪更可能是“多极世纪”
世界银行中国与蒙古局
局长 杜大伟(David Dollar)
世界银行政策研究论文
2007年3月
由于亚洲经济的崛起,存在着21世纪是“亚洲世纪”的说法。以购买力平价计算,中国在1990 年-2005年间贡献了世界经济增长的28%,印度贡献了9%,但亚洲其他发展中经济体(近10亿人口)只贡献了7%,与拉丁美洲相当。
因此,亚洲经济并不存在普遍意义上的成功。中国之所以增长更可观,是由于其人力资本基础较好,对外国贸易和投资更为开放,而且在沿海地区形成了很好的投资环境。但中国本身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包括对美国的不可持续的贸易盈余、能源和水资源的短缺、对自然资源的过度利用以及社会不平等的上升等,中国需要与美国进行良好的合作。 21世纪更可能是一个“多极世纪”,而非“亚洲世纪”。
政策
公平与效率可兼得
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CCER)
主任 林毅夫
CCER简报
论文摘要:在世界经济发展的过程中,资源的过度消耗使全球环境污染日益严重,全社会正在经历一场以保护生态环境为核心的环境革命,这场革命也逐渐渗透到国际贾易领域。在此意义上的生态可持续贫易,旨在既不损害人类发展和环境保护生态需要的同时,又要满足国际贸易发展的经济利益。从而实现社会福利,促进全球生态与经济良性发展。
一、研究背景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程度的提高,世界各国的互补性和依赖性也日益加强,然而经济贸易现状越来越表现为:资源向发达国家转移,污染则向发展中国家转移。不公平的经济贸易活动在国际贸易的掩护下有条不紊地进行着。全球化蕴藏经济利益的同时,也潜伏着危机。
世界各国在推动贸易发展的过程中,应认识到国际贸易与环境保护之间存在着对立统一的关系:一方面,二者对立—具有内在增长机制的国际贸易对自然资源需求是无限的,而具有内在稳定性机制的生态环境对资源的供给是有限的。另一方面,二者目标取向一致—贸易的合理有序发展是对自然资源的有效配置,这符合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协调环境与贸易的关系,既不能破坏生态环境换取贸易的暂时发展;也不能过度地保护环境而放弃贸易增长。在此意义上,我们探讨生态可持续贸易,以促进贸易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二、可持续概念的提出与内涵
(一)可持续发展概念的提出
自工业革命以来,人类生存环境的恶化产生了一系列阻碍人类经济社会进步的环境问题,引发了环境运动。至1987年,《我们共同的未来》报告中,系统地阐述了可持续发展的概念:“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这也是目前影响最大,得到世界公认的定义。
(二)可持续发展的内容和原则
可持续发展要求经济效率、生态和谐与社会公平的协调统一。第一,经济可持续发展,即构建集约式的经济增长方式:第二,生态可持续发展,即改善生态环境,使生态环境与社会经济共同发展。第三,社会可持续发展。发展的本质是改善全人类生活和健康水平,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可持续发展应把握三个原则:第一,可持续性。经济社会发展要保持生态系统的协调性和完整性。第二,公平性。一是代内公平,给世界各区域以公平的分配和发展权;二是代际公平,即当代人不能损害后代的环境利益来发展自己。第三,共同性。各个社会单位共同遵守可持续发展的思想和目标。
三、国际贸易在可持续发展中的作用
(一)国际贸易可以使各国最好地发挥比较优势
首先,提高生态承载力和环境容量。世界各国、各地区的自然察赋、环境承载力不同,只靠国内资源满足生活、生产需求,会造成资源的过度开发和环境恶化。国际贸易使国家间通过进口别国的可持续资源来减少对本国稀缺资源的过度开发。
其次,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世界资源供应总量在一定条件下是无法大幅度提高的,若想最大限度地满足人类需求则必须要提高各种资源的利用效率。而国际贸易可以实现资源在全球范围的优化组合和配置。
最后,增强了环保意识和能力。国际贸易使世界各国依存和影响程度增强,环境问题使人们对环境问题的视野扩展到全球范围。技术和资金通过贸易体制在全球范围内自由流动,为各国生态建设提供支持。
(二)国际贸易对环境保护的负面作用
首先,污染扩散。国际贸易会导致污染环境的外部性产品甚至是危险废物在全世界转移和扩散污染。对进口国、出口国以及海洋、大气等公共环境造成污染。
其次,经济的放大效应。国际贸易促进了经济规模的扩大,增加了对资源的消耗,加剧资源枯竭和环境退化。因此,一国的经济可持续发展和全球生态之间存在目标差异。
最后,对交通运输网的环境影响。交通运输是国际贸易的必然条件,贸易活动不仅消耗能源、产生污染物,而且交通建设会改变地形地貌,破坏生物多样性,影响生态发展。
四、生态可持续贸易
(一)生态可持续贸易的概念与内涵
资树荣(2001)将可持续贸易定义为“适应可持续发展要求的一种全新的贸易模式,它通过商品、技术与服务的跨国交换,满足进口国消费与生产的需要,促进贸易国的经济增长,同时在贸易品的生产与交换过程中,使环境污染和资源消耗达到最少,从而减少同代人和后代人的国际贸易对环境的需求。”其深层的含义在于:限制不可再生资源的开发和贸易;积极促进技术交流和转让,提高不发达国家的环保水平:大力发展知识经济和服务经济,减少贸易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
(二)发展生态可持续贸易的基本原则
第一,环境成本内在化原则。环境成本指产品从原材料到回收过程中对环境造成污染而产生的费用。环境成本内在化不仅有利于公平竞争和环境保护,而且有利于实施污染控制、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还可消除贸易壁垒,促进全球贸易秩序的合理有序。
第二,自由贸易原则。可以优化全球资源配置:调节资源供给和环境容量;通过技术和服务贸易,提高环境保护的水平;给消费者选择绿色产品的机会。
第三,公平贸易原则。公平贸易是可持续发展的最基本原则。发达国家低价从发展中国家进口大量资源,造成出口国资源枯竭和生态环境恶化。只有环境成本内在化才能实现公平贸易。
五、发展生态可持续贸易的策略
生态可持续发展是牧关全世界人民生活质量和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问题。任何一个国家都要维护本国在环境保护中的权力,同时承担不损害他国环境的义务。最终建立符合可持续发展观的全球绿色经济体系。
(一)环境成本内部化
环境成本受到环境要素察赋和环境标准的影响。环境成本内部化,一是主动内部化,即经济主体自觉地使用、生产绿色环保产品,减少资源消耗。二是发生事实污染后,有关环境主管部门进行强制干预。在环境成本内部化的过程中,政府的宏观调控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具体措施如下:
第一,建立健全环境成本信息制度。对生产、贸易中的环境成本进行估算、评价并公示,为企业和区域的可持续发展决策提供信息。
第二,完善环境税费制度,促进绿色消费。首先,向生产、消费双方收取污染产品附加税和污染产品消费税;其次设立环境资源税,把资源补偿费纳入到资源税之中。再次,实施差异税收,引导环保产业发展。
(二)调整出口退税政策
出口退税是国家为了消除税收差异对贸易的影响,减少出口产品的税收负担,增强其价格竞争力,而将商品在国内生产和流通环节缴纳的税款退还给出口商,使出口商品以不含税的价格参与国际竞争。我国应该积极调整出口退税政策,对资源密集型、污染密集型的产业减少或取消出口退税;对技术密集型的产业则给与相应的退税补偿。从而调整我国出口结构,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建设。
(三)利用.WTO规则设置合理的绿色贸易堡垒
绿色贸易壁垒,指进口国以保护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为由而制定的一系列限制进口的措施。一方面体现了消费者环保意识和可持续观念:另一方面也保护了出口国的生态环境,是解决国家间环保事业发展不均衡的有效措施。我国作为WTO的成员,应在WTO规则的框架下积极主动建立和完善严格的、符合WTO规则的环保标准以及法律法规,设立适合我国的、合理的绿色壁垒,对“三高”产业及产品加以限制,从而保护本国的环境利益和人民健康。
[论文摘要]近年来,我国出口产品屡屡遭遇歧视性反倾销调查,与此同时,我国国内市场却频频受到海外倾销产品的冲击。据不完全统计,国外产品倾销每年给我国造成上百亿元的损失,导致几十万人失业或潜在失业。由于我国反倾销工作开展得相对较晚,目前在企业界、法律界及政府工作方面都还有许多亟待完善的地方。加入wto后,我国的市场准入条件进一步改善,关税大幅度降低,一些原来倾销危害不甚明显的进口产品的危害性越来越凸现,国内企业将更大程度地感受到外来竞争的压力。为了维护正常的竞争秩序,保障我国的经济利益,反倾销工作应认真、积极、科学地展开。认清我国对外国产品进口反倾销中的问题,采取相应对策,有效地保护国内产业,促成公平合理的贸易秩序。
中国成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后,逐渐失去原有保护的部分中国企业的产品在迫切占领中国巨大市场的外国产品面前,特别是面对那些欲以低价倾销方式迅速瓜分市场的进口商品时,恐怕会优势尽失。对此,我国企业是否就束手无措了呢?当然不。对于以低价倾销占领进口国市场的行为,wto允许进口国采取反倾销措施来规范国际贸易秩序,保护国内产业安全。因此,我国企业当面对低价倾销的进口产品时,应积极采取反倾销这一wto允许的抵制不公平竞争的主要法律手段保护自我利益。
反倾销作为wto所允许采用的抵制不公平竞争的手段之一,它既包括出口反倾销,也包括进口反倾销。据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国wto研究院的数据,自1979年欧盟对中国糖精和闹钟提起反倾销指控以来,至2004年2月,中国遭受的外国反倾销已经超过600起,为全球之最。其中至2002年10月,出口反倾销涉案金额就达到了160亿美元。由于我国直到1997年底才开始使用进口反倾销的武器,因此,相对于出口反倾销,我国的进口反倾销案就少得多了。据政府权威部门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最新的统计表明,自1997年12月第一起反倾销诉讼以来截至2005年3月间,共提起了对涉及35种产品、112个国家的案件的调查。从2002年起,中国成为了反倾销案件的第三大最频繁提起国,仅在印度和美国之后。截至2007年3月初,我国共发起反倾销调查 47起,其中已经结案的42起,另有5起案件正在调查中。
值得庆幸的是,配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国务院2004年4月15日颁布的新反倾销条例6月1日起正式实施了。新条例将过去原外经贸部和经贸委负责反倾销改为由商务部负责,从而统一了我国的反倾销调查机关,增加了“征收反倾销税应当符合公共利益”的规定,还增加了有利于追溯征税的规定,从而使追溯征税可操作性更强了,对初裁前的突击进口增加了现实的威慑力。其次,中国与美国、欧盟就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问题辩论的进展,新西兰等国开始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等,也使人们对中国在未来能够受到更公平的市场经济地位待遇、避免遭受贸易保护主义的伤害、维护我国产业安全,增添了几分期待。但总的来说,我国进口反倾销的形势还是十分严峻的。为了减少对我国的民族产业造成更大的损害,我们不能不积极地研究探讨我国的反倾销策略问题,以适应世界经济全球化的要求。尤其是加入wto以后,我国面临着世界经济的巨大冲击,反倾销的对策研究更是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一、我国进口反倾销的现状
反倾销是wto赋予各国维护“公平竞争”的一种贸易保护手段,作为wto体系中运用最为广泛的贸易救济措施,反倾销的产生已有200多年的历史。而我国在20世纪90年代初才开始对进口反倾销问题进行研究并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从这个角度来看,在这方面的理论研究和实践都比较匮乏。我国作为出口反倾销的最大受害国,也承受着进口产品倾销带来的重大危害。从1997年12月我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公布至2004年10月31日止,主管部门仅受理了32起反倾销案件,并对其中14起作出初裁或终裁,而且反倾销立案调查的60%发生在加入世贸以后。这与我国2003年4126.7 亿美元的进口额极不相称,给我国经济发展带来极大威胁和损害。
另一方面,随着2004年6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正式实施,我国形成了一套比较完备的反倾销法律体系,为我国进口反倾销管理体系的建立提供了法律平台。
自1997年12月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应我国新闻纸产业的申请发起了第一例反倾销调查以来,2007年6月,我国在对进口产品的反倾销实践中,已立案49起,其中作出初裁的为39起,作出肯定性终裁的为30起,作出无损害结论的为 2起,在可忽略范围之内的为1起,终止反倾销调查的为2起。当然我国进口反倾销的案例并不多,但这些案例反映了中国反倾销举措的胜利、挫折,见证了民族企业利用世贸规则保护自身权益历程,也体现了中国坚定地选择经济道路的决心。而且近年来我国产业界的反倾销意识也迅速增强,特别是入世之后,随着反倾销法律知识的普及,国内产业能够主动拿起反倾销法律武器,抵制倾销进口产品的不公平竞争,维护产业利益。实施反倾销调查和措施后,我国受到损害的产业得到有效保护,生产经营得到恢复和发展,产业安全程度大为提高。
二、我国进口反倾销调查的特征
我国反倾销调查呈现以下特点:第一,加入wto 后,反倾销调查力度进一步加强,初步发挥贸易政策工具的功能。从1997年至2001年底我国加入wto前的5年里,反倾销立案12 起;而从2001年底到我国加入wto后的4年的时间内,反倾销立案40起。上述对比表明,加入wto后,国内产业运用反倾销措施的情况日渐增多。第二,反倾销调查涉案产品类型较集中,涉案产品多为初级产品,主要涉及进口反倾销案件主要集中在石油化学、钢铁等行业。我国反倾销案件中化工产品相对集中属正常现象,与全球范围内反倾销案件分布特征相同。第三,反倾销涉案国家和地区比较集中,从1997年至2007年3月的 49起反倾销调查案件中,工业发达国家占首位。其中,日本涉案次数高居榜首,其次是韩国和美国。原因之一是,对韩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我国目前处于逆差地位,双边贸易不均衡带来的贸易摩擦必然反映在反倾销调查当中;二是,美国、欧盟、俄罗斯等我国主要贸易伙伴,在某些产业上具有比较优势,存在这些国家企业得以倾销的方式侵占中国市场的可能。
三、我国进口反倾销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在进口反倾销工作中取得若干令人鼓舞成绩的同时,应看到进口反倾销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值得我们重视和深思。
(一)进口反倾销工作的管理基础薄弱
由于工作刚刚起步,缺乏大量的基础资料,对wto规则的掌握及办案经验也很不够,工作起来显得捉襟见肘。企业申诉反倾销意识淡薄。在国内市场遭受进口倾销产品损害的时候,我国企业自我保护意识不强,不能及时有效地提出申诉,导致国内企业遭受巨大损失。据不完全统计,国外产品倾销每年给我国造成上百亿元的损失,导致几十万人失业和潜在失业。
(二)企业积极性不高,商会作用不明显
根据相关规定,反倾销调查申请人应是国内工业的代表,即申请人的产量必须占到全国总产量50%以上。在国内企业尚未形成规模经济的条件下,要几个、几十个甚至数百个企业自发联合起诉不太现实。况且国内一些企业对反倾销认识不足,仅从短期经济利益考虑,没有树立以国家利益为重、以产业发展为重的意识,即使已感觉到进口商品倾销威胁的存在,也不愿意提起反倾销上诉,甚至存在“搭便车”的思想,使那些已提出反倾销申请的企业不但要单兵作战,还要提防获胜后别人不劳而获,极大地制约了企业反倾销的积极性。在行业协会或商会方面,我国目前的行业协会大多由过去政府行政机构转变而来,体制尚未完善,发展也很不成熟,还不能有效帮助企业搜集各种材料和数据、组织和协调企业提出反倾销申请和在调查过程中沟通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
(三)举证工作不到位
在我国的很多反倾销案件中,国外倾销对国内产业的损害的确存在;但国内企业却由于平时未能注意积累收集相关资料数据等原因,而不能提供很充足的证据来证明损害的存在,导致调查工作进行不力,影响案件的顺利进展。还有部分企业错误地认为反倾销是政府的责任,企业不需要付出努力。因此,在提起申请之后,有些企业不积极提供材料,不认真回答问卷,给损害调查工作造成很大困难,使得调查机关无法及时取得真实准确的资料,最终给产业及相关企业造成更大的损害。反倾销是wto允许的制止不正当竞争、规范国际贸易秩序、保护国内产业安全的重要措施,是有效地维护对外贸易秩序和公平竞争、保护国内相关产业的重要手段。我国企业在对外反倾销时,应克服目前在反倾销申诉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积极、合理、有效地运用这一手段,维护企业自身利益,促进企业良性有序的发展。
(四)缺乏专业反倾销人才
过去由于我国实行高关税保护制度,企业无须担心国外产品对我国进行倾销,从而忽视了对相关人才的培养,一旦仓促上阵必然感到无人可用,更不用说用反倾销法保护自己了。同时,我国反倾销立法较晚,介入国际反倾销诉讼的时间不长,还没有建立起一支具有丰富的参与国际反倾销诉讼经验的律师队伍,提起反倾销诉讼的难度可想而知。政府管理机构也存在人员配备不足的问题。我国产业损害调查局、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和外经贸部负责反倾销的专职人员总共不到100人。美国同类机构平均2人负责一个案子,而在中国1人要负责两个案子。这种人员配置难以组织、协调、启动程序严格且工作量繁重的反倾销调查案件,使一些反倾销调查长期搁置不能及时结案,削弱了反倾销法的保护功能。
(五)法律法规不健全,不具威慑作用
我国直到1997年才颁布《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对一些关键的概念,如“倾销的确定”、“损害的确定”、“反倾销措施”等,都只作了非常原则的规定,从实践操作的角度看,这种原则性的规定是远远不够的。一项反倾销案涉及多个部门,由于缺乏明确的操作细则,各部门在执法上配合难度很大。例如,我国的第一例反倾销案——“新闻纸案”用了足足一年半的时间,而在国外,一个案子从立案到终裁只需200天左右。在当前科学技术进步不断加快,产品的生命周期大大缩短的形势下,即便有些产品最终被裁决倾销事实成立,被征收反倾销税,但不久其换代产品又开始新一轮倾销,使反倾销的效果大打折扣,不利于我国企业运用反倾销合法武器保护自身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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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世后的中国,涉及国际贸易的谈判与日俱增,如何进行有效的跨国谈判的命题被提上了议事日程。文化差异对跨国谈判而言,是极其重要而又繁琐的变量。从交易费用的角度来看,和任何企业一样,跨过公司要在东道国从事商务活动均需要计算下列成本:进入市场的信息成本、谈判成本、缔约成本、履约成本和仲裁成本。然而,有效的跨文化沟通谈判可以大大节约国际交易的费用。对此,美国一位资深企业家甚至断言:“如果能有效地克服文化障碍,美国对华投资、贸易量可以比现在增加两倍。”
一、国际商务谈判中的文化因素
国际商务谈判是指处于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商务活动的当事人,为满足各自需要,通过信息交流与磋商争取达到意见一致的行为和过程。谈判主体属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或地区,谈判者代表了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利益。同时,它还具有跨文化性。来自不同国家或地区的谈判者有着不同的文化背景,谈判者各方的价值观、思维方式、行为方式、交往模式、语言以及风俗习惯等各不相同,这些文化因素对国际商务谈判的成功与否都将产生直接的影响。从这个意义上讲,国际商务谈判正确的名称应为跨文化商务谈判,这种谈判极少因技术或专业原因而失败。在跨文化商务谈判中,东西方民族常常会因为文化积淀、认知方式以及思维方式的不同而遭遇文化冲突。所以大多失败是由于对外国文化缺乏了解和没有顺应国际经济交往中的规则。既然跨文化交际在国际商务谈判中起着如此重要的作用,那么究竟什么是文化呢?
文化是社会群体的都有特征。文化既包括心理要素,即群体成员共享的价值观和规范,也包括社会结构要素:作为社会交往背景的经济、社会、政治和宗教体制。文化价值观把注意力导向较重要或较不重要的问题,影响着谈判者的策略。文化体制保持并提升价值观和规范。文化价值观、规范和意识形态是诠释所处处境(这是谈判,所以我应该……)和他人行为(她威胁我,所以我应该……)的共同标准。
国际间的经济交流首先意味着来自不同文化的成员为了某一共同的商务目的相汇于一个对其中一方来说是陌生的、具有文化特性的交际环境。来自不同文化和经历过不同社会化过程的交际双方为了某一经济事务进行磋商、洽谈时,他们各自的行为准则通常会出现交叠现象。在这种文化交叠情境中的交流与沟通,双方的言行不仅受到各种文化所特有的行为模式的制约,而且交际双方也是相互影响、较量、协同和构建的互动过程。
谈判的实质既可以是所取价值,也可以是创造价值。这样,就存在两种谈判结果:分配性与整合性协议。最成功的跨文化谈判产生的结果,其所达成的协议一般既是一份整合性又是分配性的协议,这份协议把增加了的资源总量分配给谈判双方。所以,跨文化谈判不仅是价值索取型谈判,还可以是价值创造型谈判。这取决于跨文化谈判者对文化的关切、处理以及对跨文化谈判策略的运用。
二、国际商务谈判中跨文化范畴探析
每一位谈判者都有利益和优先事项,而且每一位谈判者都有策略。利益是构成谈判者立场基础的需要或原因。优先事项反映各种利益或立场的相对重要性。谈判策略是为达到谈判目标而选定的一组综合的行为手段。谈判者的利益、优先事项以及策略的使用都受到文化的影响。
1.利益
首先,利益文化范畴涉及利益与优先事项。利益是要求被提处理和被拒绝的原因它使双方在争端问题的立场下潜在的需要和利害关系。
文化影响自身利益与其它利益冲突时的相关重要性。世界上的人们所关心的是实现他们的目标,受到其他人的尊重,实现他们所在的社会群体的目标,以及在那些群体中反映为正面的行为方式。在个人主义文化中,自身利益通常优先于集体利益。在集体主义文化中,集体利益通常优先于自身利益。当然,来自于集体主义文化的人有自身利益,来自个人主义文化的人也有集体利益;只是说在他们自己的文化里,价值、规范和制度在文化上暗示着一致的行为。当争端的一方来自集体主义文化,而另一方来自个人主义文化时,自身利益和集体利益有机会被互相替代。但也有可能遭受挫折和误解,因为自身利益相对于集体利益的主要侧重的差异会导致不同的结果。当与来自集体主义文化争端方谈判时不要低估了集体利益的重要性,当与来自个人主义文化的争端方谈判时不要低估个人利益的重要性。
利益解释了为什么一个问题相对比另一个问题重要,或者为什么采取这种立场。但是谈判对手的利益往往很难猜测。解决争端的谈判者必须准备好两种策略来发现利益所在,直接信息策略——提出问题,以相应的方式来回答这些问题;间接信息策略——提出问题的解决提议,来自高语境文化的谈判者可能会对直接问题感觉不适,因而提出建议来发现利益所在会比较好些。当了解了利益,除了放弃低优先级利益来得到高优先级利益外,可以达成许多类型的一致,直到利益所在能够导向无先例的解决方法、限定期限的实验,或者发现双方同意进行更有效处理的基本问题。
2.权利
权利是公正、合约、法律或先例的标准。争端方用各种权利的标准来证明所提出和拒绝要求的正当性。
有些权利等标准是外在的,比如法律和经双方就具体条款进行谈判达成的合约。其他权利的标准是隐含的,比如在规范情况下对地位或年龄的尊重,以及公平的标准,比如公正和平等。外在的标准是成文的,由警察、法庭等社会机构执行的。隐含的标准融入在社会团体的文化中,由社会认同或社会排斥来加强。
以公平标准为例,作为提出要求、拒绝要求和解决争端的正当理由,公平的基本原则扩展到跨文化领域,因为价值和规范只能扩展到社会团体的边界。不同的文化特征似乎适应了不同的公平标准,使人们很难知道何种权利标准在哪种文化里最为接受。
所以,使用权利标准解决争端的成功关键是,要么提出争端另一方同意认为公平的标准,要么提供新的可靠的信息使提出的标准看上去公平,没有新的可靠的信息,论据不太可能有效。
3.权力
权力是一种能力,借此你可以从争端中得到你想要的——你的要求被承认或者你的拒绝得到支持。判断在跨文化谈判中谁更有权力是复杂的,因为权力是一种通过文化进行的认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