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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币基金论文精品(七篇)

时间:2022-08-30 23:47:50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国际货币基金论文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国际货币基金论文

篇(1)

内容提要: 世界银行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为借款国提供贷款援助时,通过交叉设定贷款条件强化贷款条件对借款国的约束力。依交叉条件设置方式不同,可分为正式的贷款交叉条件与非正式的贷款交叉条件,其中世界银行在贷款协议中对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贷款条件的交叉引用,使得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非条约性质的贷款条件获得了法律约束力。中国应未雨绸缪,推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条件的实体内容与设定程序改革,并采取必要的措施弱化贷款交叉条件的法律约束力。

贷款条件,一般理解为贷款方在向借款方提供贷款时所设定的条件,具体包括贷款的使用途径、还款日期、还款方式等,究其目的,主要在于保障贷款的安全性。对于发展性的国际组织而言,在保障贷款安全的同时,还着眼于贷款的功能性,即通过对贷款有效的、正确的利用,促进借款国的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在世界银行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提供的金融援助活动中,贷款条件(loan conditionality)构成其核心要件,频繁出现在世界银行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相关正式文件中。

然而,何为“贷款条件”,世界银行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均未对其进行过正式的、官方的定义。Goseph Gold对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贷款条件进行分析时指出,贷款条件是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希望成员国按照组织协定的宗旨和条款的方式利用组织贷款而应遵循的政策[1]。笔者以为,从提供贷款的国际金融组织角度看,贷款条件是其为保障贷款安全与功能实现的限制性政策;从借款国角度看,贷款条件是借款国对国际金融组织所作出的一般性承诺。

学界对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条件的研究相对较多(注:仅以国内研究为限,研究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贷款条件的主要论文有:徐崇利.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贷款条件的利益分析和法律性质[J]中国法学,1999(5);温树英.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贷款条件改革的法律分析[J]山西大学学报,2006,(4);鄂晓梅.析IMF贷款条件的法律效力[J]法学评论,2002(5);曹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贷款条件研究:以阿根廷为例[J]国际金融研究,2005(11);曹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贷款的政治经济学分析:模型与案例[J]国际政治研究,2005(4)。相对而言,研究世界银行贷款条件的论文较少,主要有刘音论世界银行政策贷款条件性的概念及其发展[J]保山学院学报,2010(1);方长荣世界银行非自愿政策与我国水库移民政策的比较分析[J]河海大学学报,2002(2)),相对而言,对有关世界银行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两大最为重要的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交叉条件的研究却较为薄弱。(注:部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贷款条件的研究论文涉及到贷款交叉条件,但均未展开深入分析。目前相关的专题性论文仅有Sidney Dell. The Question of Cross-Conditionality. World Development,Vol. 16,1988:557-568; Nicholas Kremmydas. The Cross-Conditionality Phenomenon-Some Legal Aspects. The International Lawyers,Vol. 23,1989:651-675. 国内对相关问题的研究尚付诸阙如。)然而,随着世界银行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功能界限的日渐模糊,以及金融危机背景下两者在全球范围内提供金融援助的活动不断增加,贷款交叉条件出现的频率也日趋频繁,因而对借款国政治、经济乃至社会生活的影响(包括负面影响)也在日益深入。我国国际收支状况良好,外汇储备充足,现阶段暂无利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贷款的需要,主要是利用世界银行贷款,但并不排除未来利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贷款的可能,从而导致贷款交叉条件应用于我国。对此,有必要未雨绸缪,对世界银行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贷款交叉条件从法学角度进行研究,以便为我国在面临贷款交叉条件时提供应对之策。

一、贷款交叉条件的类型分析

有学者指出,贷款条件在严格意义上并非具有确定内涵和外延的法律术语,不具有规范性,只是对客观现实和事实状态的描述而已[2]。相较贷款条件,贷款交叉条件的内涵与外延更加模糊、混沌。无论是世界银行还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都未在正式文件中对贷款交叉条件进行过定义。

一般认为,贷款交叉条件是指贷款方与借款方在贷款协议中规定,如果借款方未能遵守或履行另一贷款方在另一贷款协议中所设定的贷款条件时,则视作借款方未遵守本贷款协议。在国际金融法领域中,贷款交叉条件主要出现在世界银行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贷款文件中,比如世界银行在贷款协议中提及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对某一借款国的贷款条件,并将借款国遵守或履行该贷款条件作为获得世界银行贷款的先决条件之一,在借款国未能符合上述要求时,世界银行则拒绝提供贷款。依据国际金融组织在贷款文件中对另一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条件引用方式的不同,可以将贷款交叉文件分为正式的贷款交叉条件与非正式的贷款交叉条件。

(一) 正式的贷款交叉条件

正式的贷款交叉条件是指,某一国际金融组织在决定是否向借款国提供贷款,以该借款国是否遵守并实施另一国际金融组织的贷款条件为必要的前提,否则该国际金融组织将拒绝提供贷款。在正式的贷款交叉条件情形下,成员国向世界银行申请政策性贷款(注:政策性贷款(policy-based lending),是世界银行用于帮助借款国恢复国际收支平衡、弥补国内政策改革与制度建设方面资金短缺问题的短期贷款,旨在实现借款国的宏观发展目标。与世界银行的项目贷款相比,政策性贷款的贷款周期较短,贷款资金的支付程序也较为简便。)时,世界银行要求该借款国必须首先或同时向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申请贷款,并必须首先或同时遵守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贷款协议中所设定的贷款条件,才能向世界银行申请政策性贷款。反之亦然。有学者对贷款交叉条件的具体情形予以列举,指出正式的贷款交叉条件产生于如下四种情形:(1)某一国际金融组织对另一国际金融组织拟提供的贷款或者既有贷款款项的支取行使或试图行使否决权;(2)双方达成正式的协议,在未取得一方同意的情况下,另一方不向任何成员国或特定成员国提供贷款或其他相关安排(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备用安排);(3)双方达成正式协议,规定在未取得一方同意的情况下,另一方停止向任何成员国或特定成员国提供先前同意的贷款或安排;(4)根据双方之间的安排,一方的官方行为,尤其是宣布借款国丧失向本组织借款的资格,可同时导致该借款国无法获得另一方的贷款[3]。

在贷款实践中,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主要通过备用安排的方式向借款国提供贷款。在备用安排方式中,借款国应向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提交意向书,并就为取得贷款资金拟采取的国内经济政策改革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进行协商、确定,并以此作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是否决定提供贷款的条件。由于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贷款程序中,贷款条件系由借款国单方面提出并经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磋商后确定,借款国主动在意向书中设置贷款交叉条件的可能性极小,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协商过程中添加该贷款交叉条件的可能性也不大。因此,一般情况下,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贷款程序不太可能产生贷款交叉条件。相对而言,由于世界银行在提供贷款时,要求与借款国签订贷款协议,因此可能会出现贷款交叉条件。如1977年,世界银行在向牙买加提供贷款时,在贷款协议中设置的贷款条件之一,即是要求牙买加政府必须先向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申请获得一定额度的备用安排[4]。

构成正式的贷款交叉条件须符合如下三个要件:首先,贷款交叉条件系由世界银行执行董事会在考虑向借款国提供结构调整贷款时所设定,其目的在于实现世界银行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贷款安全的交叉保障;其次,贷款交叉条件应包含在世界银行的贷款协议中,构成贷款协议的正式条款之一,从而确保贷款交叉条件的法律约束力;再次,贷款交叉条件应明确提及借款国与基金间备用安排所设定的条件。如果贷款交叉条件仅仅提及备用安排的贷款条件,而未将其作为世界银行发放贷款的先决条件,则不构成正式的贷款交叉条件。

(二)非正式的贷款交叉条件

正式的贷款交叉条件在实践中较为少见,目前仅有一例,即前已提及的1977年世界银行在向牙买加提供的贷款协议中所设定的获得贷款的先决条件。世界银行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通常采取非正式的、隐性的贷款交叉条件。

非正式的贷款交叉条件是指,世界银行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均表示对对方的贷款条件予以充分的尊重,在不存在正式协议安排的情况下,世界银行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各自、独立的贷款决策导致同样的贷款条件的设置[5]。与正式的贷款交叉条件相比,在非正式的贷款交叉条件下,另一国际金融组织的贷款条件对本组织贷款条件的设置及是否提供贷款并无实质性的约束力。以政策框架文件(Policy Framework Paper,简称PFP)为例,借款国在贷款申请时应向世界银行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工作人员同时提交PFP并进行磋商,并最终交各自机构的执行董事会批准通过。世界银行执行董事会应首先就PFP进行讨论,讨论的重点在于文件的发展性与结构性部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则参考世界银行的评估结果对PFP进行讨论,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仍保持相对独立性,不必一定接受世界银行的意见。

从理论上讲,非正式的贷款交叉条件包括如下三种方式:(1)间接的、非正式的磋商式贷款交叉条件,即世界银行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就是否向借款国提供贷款进行非正式的最后磋商,并就贷款条件的设置达成一致。这种非正式的磋商被认为是间接的、非正式的磋商性贷款交叉条件[4]。在这种非正式的贷款交叉条件设置过程中,世界银行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均是通过与借款国的磋商,说服借款国接受其贷款条件。如果借款国不予接受,则两个国际组织均无法在贷款协议中添加其贷款条件。即使世界银行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最终拒绝贷款,也不会明确将借款国未接受或执行其他国际组织的贷款条件作为拒绝提供贷款的理由。(2)相互依赖性的、间接的、非正式的经济性贷款交叉条件,即世界银行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就某一借款国的贷款申请设置了类似的贷款条件。(3)非正式的、间接的、金融性的贷款交叉条件:某一国际金融组织影响另一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条件的设置,是通过商业银行、区域性发展银行、双边或多边的贷款方等其他参与方,在多方间形成错综复杂的贷款交叉条件。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宣称某借款国未遵守其贷款条件,则其他商业银行可能降低对该国的信用评级,并将银行业务撤出该国,从而可能影响到借款国的的经济状况,进而可能影响到世界银行政策性贷款的提供。再如,世界银行可能影响商业银行对借款国信用度的判断,从而导致借款国在国际金融市场上的地位下降,进而影响到该国的信用政策和外汇储备,最终对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是否继续支持该国的项目贷款产生负面影响[6]。

二、贷款交叉条件的法律分析

(一)贷款交叉条件的法律性质

如前所述,在非正式的贷款交叉条件情形中,一国际金融组织所设定的贷款条件对另一组织的贷款行为并无实质性的影响,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在某些情况下,两个国际金融组织在贷款条件上的重合仅仅是一种巧合,并不具有法律上的联系。因此,非正式的贷款交叉条件并不具有在法律上进行讨论的必要。在正式的贷款交叉条件情形中,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贷款条件会对世界银行贷款条件的设置以及贷款行为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因而有必要对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贷款条件在世界银行贷款协议中的法律性质进行探讨。

Richard Edwards指出,在某些情况下,世界银行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备用安排或延期安排中对借款国的结论作为是否向该国发放贷款的条件。在这种情况下,世界银行执行董事会在批准该项贷款前,贷款条件已经得到了满足,因此无须再在贷款协议或担保协议中作出特别约定[7]。Nicholas Kremmydas指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备用安排或者其他类似安排并非世界银行贷款协议中的条件,而是先决条件(precondition),因而无须在世界银行贷款协议中对此予以明确[8]。普遍的观点是:在正式的贷款交叉条件中,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所设置的贷款条件构成世界银行是否与借款国签订贷款协议或发放一次性贷款或后续贷款的先决条件。

在正式的贷款交叉条件中,基金的备用安排以及其中所设置的贷款条件,被认为是世界银行促进成员国采纳并执行结构调整贷款项下成员国规划的必要矫正措施。在世界银行贷款协议中将其设置为贷款的先决条件,其目的是为了确保该成员国规划的成功实施。可以认为,这种先决条件构成世界银行贷款条件的延展,也是弱约束力的基金贷款条件借世界银行贷款协议实现“硬化”的方式。

在世界银行的结构调整贷款中,成员国应首先就贷款申请事宜与世界银行进行预磋商,并在磋商的基础上提交“发展政策书”(letter of development policies),表明其执行经济发展规划的意愿,以符合结构调整贷款的要求。在某些情况下,成员国提出的经济调整规划与之前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备用安排设定的贷款条件相近。发展政策书类似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意向书,是成员国向世界银行申请结构调整贷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发展政策书中,借款国需阐述引致此次贷款申请的特殊情况、政府的发展目标,以及拟采取的经济发展政策,以表明其克服本国经济所面临的结构性问题等内容。世界银行对发展政策书进行审查,如审查通过,则与借款国签订贷款协议并发放贷款。

发展政策书的法律性质与意向书有所不同。一般认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意向书不构成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与成员国间的国际性协议,在意向书基础上产生的备用安排也不具有法律约束力[9]。相对而言,发展政策书与在发展政策书基础上达成的贷款协议,具有国际条约的法律效力。有学者指出,成员国向世界银行申请结构调整贷款时,在发展政策书中表明本国的经济发展规划以及为获得贷款而实施这些规划的意愿,可视作成员国向世界银行发出的要约,而世界银行接到成员国的贷款申请后与成员国进行磋商,并对磋商后达成共识的贷款条件表示接受,则视为世界银行作出的承诺[8]644。借款国与世界银行在共识的贷款条件的基础上签订贷款协议,如借款国未能遵守贷款协议,则应视为违反国际条约,其中包括借款国未能履行或实施贷款协议中作为交叉条件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贷款条件这一情形。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贷款条件通过世界银行贷款协议的交叉引用,构成国际协议的一部分,对借款国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贷款交叉条件的合法性

世界银行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均在其成立协定中提到应与其他相关的国际组织进行合作。《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第5条第8项规定,世界银行应在本协定条文范围内,与任何一般的国际组织和在有关领域内有专门责任的公共国际组织进行合作。在涉及贷款申请或担保事项时,世界银行应适当考虑其他相关的国际组织的意见与建议。《国际货币基金协定》也有相关规定。《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第10条规定,基金应在本协定条文范围内,与一般的国际组织和在有关领域内负有专门责任的公共国际组织进行合作。

世界银行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20世纪40年代产生之初,对各自在国际金融事务中的职能有着明确的分工。根据《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第1条,世界银行的宗旨主要在于通过促进私人投资尤其是国际私人投资,鼓励通过国际投资以发展成员国生产资源的方式,促进国际贸易长期均衡的增长。根据《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第1条,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则着眼于借款国的宏观经济政策如货币政策与外汇政策管理,旨在成员国出现国际收支失衡的情况下,为其提供短期贷款以促使其尽快恢复收支平衡,促进贷款资金的迅速回笼以满足其他成员国的需要。具体到贷款方面,世界银行旨在通过项目贷款为具体项目的建设提供长期贷款,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则是提供短期贷款以解决成员国短期内的国际收支失衡问题,两者在贷款事项上存在明确的界限。然而随着世界银行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贷款业务的调整,两者在贷款事项上逐渐出现重合。自1980年以来,世界银行开始拓展政策性贷款业务,推出结构调整贷款等非项目贷款业务,旨在为借款国填补政策改革和制度建设方面的资金短缺提供短期贷款。世界银行在提供调整贷款时,对借款国设置的贷款条件包括债务管理、进出口政策、汇率政策、货币政策等传统上属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世界银行之所以将贷款业务拓展到调整性贷款领域,是因为世界银行推动世界经济发展这一目标的实现,与国际贸易收支失衡、贸易限制、通货膨胀等短期经济平衡问题的解决密切相关,进言之,后者问题的解决构成前者目标实现的基础。与此同时,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认识到,发展中国家经济问题的根本解决,需要对其国内经济进行结构性改革,促进生产性投资,从而实现经济与出口的稳定增长,相应的贷款条件也逐渐转向以基本政策改革、部门平衡和长期调整为特点的“供给管理”政策,更加重视增收对平衡发展中国家国际收支状况的作用[10]。

两者职能重合的区域越多,意味着两者在贷款条件方面进行交叉设定并借以实现交叉强化的空间更大。贷款交叉条件的出现,实质上是以交叉强制守约的方式强化两大国际金融组织各自贷款条件对借款国的约束力,有利于保障贷款资金的安全与有效利用。

但是,细究之,世界银行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贷款交叉条件缺乏合法性依据。《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与《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在有关贷款条件条款中,均未提及贷款交叉条件,这表明贷款交叉条件的设定与实施缺乏正式的国际法依据。根据《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第5条第8项第b款规定,世界银行在对贷款申请作出决定时,如果有关事项直接属于其他国际组织的职能范围之内,而且该国际组织的参加者主要为世界银行各成员国,则世界银行应对该组织所提供的意见和建议加以考虑。但该款仅规定,世界银行应对其他国际组织的意见和建议“加以考虑”,并未规定世界银行的贷款条件应受其他国际组织包括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意见的约束。因此,世界银行如果在贷款协议中设置正式的贷款交叉条件,可能导致其违反国际法。反之,在《国际货币基金协定》中并未提及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贷款或其他事项中应该考虑其他国际组织包括世界银行的意见与建议。世界银行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也对设置贷款交叉条件表示反对。世界银行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1989年协定中对两者的职能分工进行明确时指出,两者应避免在贷款协议中设置贷款交叉条件[11]。

即使如此,就目前而言,尚很难一概而论贷款实践中贷款交叉条件的设置存在违反国际法之处。究其原因:

1. 宽泛的协定条款预留了贷款交叉条件存在的空间

基金在贷款业务中主要采取意向书或备用安排的方式,其中所提及的目的与政策主要源于经济学意义,这使得基金具有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比如《基金协定》第5条的“收支平衡问题”并不仅仅限于收支失衡本身,还包括其他经济学意义上的平衡目标,如通货膨胀、就业问题、贸易限制等。《基金协定》第1条所设定的宗旨含义也较为广泛,除明确规定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维持外汇稳定、收支平衡方面的职能外,还规定基金经济政策的首要目标是促进国际贸易的扩大与平衡发展。因此,即使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为借款国设定的贷款条件或业绩标准超出传统意义上的收支平衡范畴,只要该行为旨在实现遏制通货膨胀或促进经济发展等经济政策目的,都可以认定其行为符合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所设定的职能范围。根据国际法院在“经费案”中确立的目的解释方法,通过对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宗旨的目的解释可以将设定非正式的贷款交叉条件行为纳入到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的合法范围。前已提及,《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对世界银行宗旨的规定较为广泛,兼之发展性宗旨与短期国际收支平衡间的关系,世界银行的宗旨除推动世界经济发展外,还涵盖推动会员国的经济调整计划以解决其短期的国际收支失衡问题。鉴此,世界银行将遵守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备用安排的贷款条件作为成员国获得世界银行贷款的先决条件,符合《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的规定。

2. 贷款条件合法性的解释权在于国际金融组织

根据《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第29条,成员国与基金间或成员国间对于本协定条文的解释发生任何异议时,应提交执行董事会裁决。成员国如对执行董事会的裁决有异议,可以在裁决后三个月内要求将该异议提交理事会作最后裁决,由理事会的“解释条文委员会”作出最终决定。Gold指出,鉴于基金有权对协定的条款进行解释,可以推断出基金有隐含的权力对自己的决议进行解释[12]。世界银行对《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条款解释办法的规定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基本相同。根据《协定》第9条,会员国与银行间,或会员国与会员国之间对于本协定条文的解释发生任何争议时,应即提交执行董事会裁决。对执行董事会的裁决不满的,会员国仍可要求将争议提交理事会作最后裁决。

有关贷款交叉条件的决议合法与否,最终决定权掌握在设定决议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理事会或世界银行理事会手中,这使得本组织的有关决议被认定为越权行为的可能性非常小。

三、我国应对贷款交叉条件的对策

国际金融组织在贷款实践中使用交叉条件引发许多争议。贷款交叉条件的出现,实质上是对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条件的硬化,而贷款条件内在的合理性缺失,导致贷款交叉条件缺乏合理性的基础。

在20世纪80年代以前,有学者指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提供贷款时所捆绑的条件,其政策出发点主要是对西方国家的地理、政治、战略方面的考虑,偏袒发达国家;无视发展中国家的实际情况,未能针对性地解决发展中国家所面临的经济问题;无视发展中国家逆差的结构性、长期性和外部性,强令它们实行紧缩性的措施,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发展中国家的国际收支问题[13]。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贷款呈现出从单纯注重紧缩货币和财政政策到重视结构性调整和金融体制改革的转变趋势,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促进发展中国家国内体制的改革,然而以市场为导向的贷款条件,以及贷款条件中所附加的非经济措施包括人权条件,使得发展中国家对贷款条件持反感与戒备的态度,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贷款条件实质上是发达国家通过附加苛刻的经济改革条件,进而敦促或催化受援国的政治改革,从而最终攫取该国的部分国家主权[14]。与此同时,世界银行的贷款条件也面临着严重质疑,总体而言,以经济自由化为导向的贷款条件在借款国国内的实施效果难以令人满意。

由于世界银行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贷款条件存在的先天性缺陷,贷款交叉条件在强化贷款条件强制力的同时,也使得贷款条件不合理的负面效应进一步放大。由于贷款条件的交叉关联,借款国如果不能满足或履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贷款条件,那么它们不仅无法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获得贷款,也无法从世界银行获得贷款。因此,贷款交叉条件的出现进一步强化了急需贷款的发展中国家的被动地位,只能接受不利于本国经济发展的某些贷款条件:从短期来看,有助于防止发展中国家经济的恶化;但从长期来看,则不利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

然而,上述争议并不影响世界银行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向借款国提供贷款时使用贷款交叉条件的频率。有研究指出,近1/4的调查国在接受世界银行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贷款时,被迫接受了同样的私有化条件。

目前,我国利用世界银行贷款较多。2009年7月,国务院批准了我国利用世行贷款2010-2012财年世行贷款备选项目规划,贷款总规模高达53.94亿美元,主要用于农业(农林水)、交通、能源及节能减排、城建环保、社发及其他领域[15]。从短期来看,我国尚不存在向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申请贷款的必要性。在全球性金融危机以及世界经济形势动荡的背景下,我国经济仍保持着较为平稳的增长态势。2009年,我国经常项目、资本项目均保持“双顺差”格局,国际收支状况持续改善[16]。2010年,我国外汇储备继续保持增长状况,至2010年3月已经达到24470.84亿美元[17]。因此,世界银行在对我国贷款协议中暂时不存在贷款交叉条件的情形。但我国并不排除未来使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贷款的可能性,从而导致贷款交叉条件对我国的适用,因此我国应未雨绸缪,注意到贷款交叉条件对我国的潜在影响。具体而言,针对国际金融组织的贷款交叉条件,我国可采取如下对策:

1. 推动贷款条件内容的实质变革。目前贷款条件主要强调通过外部压力对借款国的国内制度与组织机构进行大幅改革,并将贷款条件与借款国国内人权状况、环保问题相挂钩,往往对借款国国内经济问题的解决产生了反作用。可考虑促进国际金融机构放弃在贷款条件方面的主导权,建立以借款国自我约束为基础的贷款条件,从而使贷款条件更能反映借款国的实际需求,更有针对性地解决本国问题。

2. 推动贷款条件程序的改革,促进贷款条件制定过程的可信度与透明度。总体而言,世界银行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贷款条件主要反映发达国家的利益,应积极推动扩大参与渠道,使以中国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能够充分参与贷款审批与贷款条件审批的程序中去。同时,促进建立外部评审机制,通过强化发展中国家市民社会力量的话语权与活动能力,对不合理贷款条件的设置建立外部约束机制。

3. 弱化贷款交叉条件的法律约束力。如前所述,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贷款条件通过世界银行在贷款协议的交叉引用而获得法律约束力。建议在世界银行贷款协议中增加相应的条款,对贷款条件引用的法律性质予以补充说明,强调此类贷款条件的交叉引用不在于为借款国设定法律上的义务,而是仅仅旨在为借款国提供指引,借款国在获得贷款后即使不实施或履行该交叉引用的贷款条件,也不构成违反国际法的行为。

注释:

[1]Goseph Gold. Conditionality[R]. IMF Pamphlet Series,No. 31,IMF,Washington,D.C,1979:2.

[2]刘音. 论世界银行政策贷款条件性的概念及其发展[J]. 保山学院学报,2010(1):87.

[3]Sidney Del. The Question of Cross-Conditionality[J]. World Development,198816(5):557-568.

[4]IBRD. Loan Agreement (Program Agreement) between Jamaica and the IBRD,Loan No. 1500 JM[R]. 1977:1.

[5]Richard E. Feinberg. The Changing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World Bank and the 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J].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1988(42):545-60.

[6]Azizali. F. Mohammed. The Role of the Fund and the World Bank in Adjustment and Development[G]//Adjustment Policies and Development Strategies in the Arab World. IMF,1990:84-85.

[7]Richard W. Edwards. International Monetary Collaboration[M]. New York:Transnational Publishers,1985:272-273.

[8]Nicholas Kremmydas. The Cross-Conditionality Phenomenon- Some Legal Aspects[J]. The International Lawyer,1989,23(3):657.

[9]鄂晓梅. 析IMF贷款条件的法律效力[J]. 法学评论,2002(5):39.

[10]Brian Trubitt. 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 Conditionality and Options for Aggrieved Fund[J]. Vanderbilt Journal of Transnational Law,1987(20):678-681.

[11]IMF. Bank-Fund Collaboration in Assisting Member Countries (SM/89/54,Rev. 1)[EB/OL]. (1989-03-09)http://imf.org/external/pubs/ft/sd/index.asp?decision=DN17.

[12]Joseph Gold. The Legal Character of the Fund’s Stand-by Arrangements and Why It Matters[R]. IMF Pamphlet Series No. 35,1980:40.

[13]大卫勃兰尼,宋小川.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与发展中国家——关于基金组织“条件限制”的论争[J]. 世界经济,1987(7):30-31.

[14]张磊. 于IMF援助条件的本质辨析——以亚洲金融危机的反思为视角[J]. 甘肃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3):35.

[15]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 我国利用世界银行贷款2010-2012财年备选项目规划获国务院批准[EB/OL].[2010-06-12] http://ndrc.gov.cn/xmsphz/t20090729_293299.htm.

篇(2)

当代国际金融市场的发展现状表现在资本跨境流动规模不断扩大、资本国际流动速度加快、国际金融自由化浪潮高涨等方面。随之而来国际金融体系也存在诸多问题,在国际货币金融体系严重失衡的状况下,身为发展中国家的中国最切实可行的方案还是积极参与国际金融的合作与协调。

关键词:

国际经济治理;金融自由化;金融创新

一、引言

自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以来世界各国经济面临诸多问题,国际金融体系日益失衡,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也面临着国际收支失衡的问题,如何去规避主要汇率波动给中国带来的风险,如何去更好的参与世界货币体系的重新构建是我国急需解决的问题。因此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中国要了解当代国际金融市场的发展状况,现有国际金融体系存在的缺陷,并且参与到多边金融体系治理中。

二、当代国际金融市场的发展

1.资本跨境流动规模日益扩大。国际金融市场迅速发展的重要表现之一是资本跨境流动规模不断扩大,特别是进入21世纪以来,包括国际负债证券、国际股权在内的所有表内金融工具,都得到了迅猛发展。1971年美元停止兑换黄金终于使其摆脱束缚,成为国际货币体系中的霸主,获得了国际本位货币的地位。世界经济随即完全被美元化,各国不得不接受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世界中央银行”的地位。美元汇率稳定的支柱由黄金转变为债券和金融资产,这种虚拟化的信用体系为美国大规模对外提供流动性打开了大门。为了实现充分就业和经济增长的目标,美国在保持了较低的实际利率水平的情况下不断降低实际有效汇率,持续向世界其他国家输出流动性。

2.国际间资本流动加速。当今世界各国对金融市场的开放程度逐步提高,因此对资本流动的管制逐渐减少,而各国的金融资产一定程度上可以互相替代,因此,资本的流动对各国利率的差异极为敏感,细小的差异会使得资本在短期内在全球范围内产生大规模的流动,这也是美国常年保持较低利率的原因。近年来发展迅速的利差交易就是一个标志性的结果。

3.国际金融自由化浪潮高涨。当今世界金融自由化被世界各国广泛的倡导,它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逐步放松利率管制,加强银行的独立自主性,加强国际资本流动,允许各类金融机构的业务交叉,逐步取消对信贷的控制。近些年来整个世界对于金融自由化的呼声越来越高,它是更近一步的全球金融化的前提,也为其提供了合理的规则。在这一过程中,不同类型的国家和国际组织所扮演的角色是不相同的。例如作为金融强国的欧盟和美国,主导并维持着世界金融运行规则和秩序,因此成为推动金融自由化的强大力量。而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由于各国金融发展较为缓慢,在金融自由化过程中往往成为秩序和规则的被动接受着,受制于发达国家,因此处于被动和劣势地位。

三、现有国际金融体系存在的缺陷

1.作为货币的美元充当世界本位货币。(1)市场过度依赖美元,国际金融体系不对称。美元在摆脱了黄金兑换的束缚之后居于世界货币体系的中心统治地位,所以在这种背景下就确立了美元本位制为基础的国际货币体系,这种货币体系必然会导致世界范围内的国际收支失衡现象,并且长期存在。以美元本位制为中心的国家及其相关体系国家的交易范围不断扩大加速了资本及资源的流动,使得这些国家从中获利,而其他国家受损,因此加剧了国际收支失衡。(2)美国通过国内货币、财政政策影响外汇市场,导致全球范围货币战争。美国当前在国际货币体系中的强大使得美国可以在必要的时间来操控美元的利率水平和汇率水平,而使得结果朝着美国经济利益最大化的方向发展。因此对其他国家汇率调整的要求成为美国特有的一种政策。一方面,美国自2010年年初以来就不断给中国政府压力,要求中国政府对人民币汇率进行升值,以期扭转美中之间巨额的贸易逆差。另一方面,美国政府通过国内经济政策间接影响国际经济走向,比如增加货币发行购买金融资产,能够间接帮助金融机构及企业。但是这一政策会导致过度流动性,流向包括中国、巴西等在内的新兴发展中国家,冲击其国内经济的稳定并导致其货币升值,反过来间接对美国国际收支平衡表的经常项目产生正面影响。美国的这种做法招致世界各国的严重不满,将会导致全球范围的货币战争。

2.国际金融治理机构本身存在着缺陷。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和世界银行等组织是目前治理国际金融体系的主要机构。而这些组织本身存在的局限也是发生国际金融危机和出现全球经济失衡的主要原因。(1)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缺陷。从建立以来,IMF在很多方面进行了改革,但这些都无法掩饰其在全球金融治理中的缺陷。①IMF没有发挥其作为国际货币金融体系“减压阀”和“稳定器”作用。这也是在布雷顿森林体系下建立IMF的初衷。但是,由于IMF的主导权掌握在美国等发达国家手中,所以IMF一直受制于发达国家,而它的这种局限性也限制了其在国际货币金融体系中发挥有效的作用。②IMF对国际金融体系缺乏有效的监管。首先,IMF作为国际货币体系监护人的角色缺失,IMF把注意力过多的集中在发展中国家上,而往往忽略了对美国等主要储备货币国家的相关金融部门的监督,另外,IMF没有预见到国际金融体系本身的缺陷以及信任危机在各国之间的传递效果,往往疏忽了对国际金融中心及金融工具的监管,从而造成金融风险。③IMF协调全球经济发展的能力有待改进。当今社会发展中国家的经济蓬勃发展,对世界经济的贡献日益加大,出现了许多新兴经济体,其中金砖四国尤其显著,一个国家综合国力显著提升,则国际经济话语权如IMF投票权和执行董事代表权也必然会得到提高。目前IMF投票结构和治理结构仍然是依据之前的世界经济力量的分布,因此并不能合理的反映当今发展中国家的重要性,没有考虑到发展中国家利益代表性。这极大削弱了IMF自身的影响力,也进一步加剧了IMF各成员国宏观调控政策的不协调性。(2)世界银行自身存在缺陷。①在战略的制定和实施方面存在不足。首先,世界银行会定期的去制定和一系列的战略发展文件,但是在之后的实施上又缺少有效的手段来实践。其次,无论是其单个的执行董事还是作为整体的董事会都无法做到真正的为世界银行的战略发展方向去负责,因此其战略作用大打折扣。再次,世界银行建立了发展委员会,这个机构由24个国家的政府部长组成,它使得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形成一个具有咨询性质的团体,但是这种“咨询”的性质缺乏相应的工具去监督其公告的执行情况。②世界银行代表性不足,全球经济协调的能力缺失。世界银行从成立至今,一直是由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掌握着世界银行的大多数投票权,而广大的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意愿并不能够得到合理的反映,这与当今世界发展中国家经济迅速蓬勃发展的趋势相违背。发展中国家不但代表权不足,而且投票权不能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自动与周期性地调整。(3)G20的作用仍有待发挥。诞生于1999的G20作为作为最重要的国际论坛之一,G20致力于防范和解决国际金融危机,改善各国经济金融体系透明度,总体而言,G20放映了世界经济格局的变迁,顺应了全球经济治理的需要。但是,G20的局限性限制了其在多边金融治理方面的作用。①G20集团化特点日渐明显。G20的成员是国际秩序中的重要利益获得者,是世界经济中的重要成员国家,G20既有来自发达国家的成员也有来自发展中国家的成员,他们既有共同的利益也有矛盾冲突,因此,在议题的设计上就需要协调所有成员方的意见,而这些议题的范围往往比较广泛,因此很难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特定议题给出合理的解决方案。②G20仍然被少数发达国家左右。G20在议题的设计方面由西方发达国家控制和主导,这无法从根本上去保障发展中国家的利益。虽然受到金融危机的影响后,发展中国家纷纷提出了一些具有建设性的议题,但是G20的大部分议题仍然是被特定国家所主导。

3.各国宏观经济政策缺乏协调机制。在经济金融全球化的条件下,经济在信息技术的进步下加速发展,信息跨国界的传播和现代化电子技术的应用使得国际资本流动加速,使得国际金融市场规模不断扩大,使得各国之间的经济合作联系更为紧密。各国之间紧密的经济金融联系使全球经济产生了连锁效应。在货币政策领域表现的尤为明显,各国货币发行必须与一定的经济指标和规模挂钩。也就是说,各国在发放基础货币时,不能只考虑本国的金融目标而采取过禁或者过度的措施,而应该从全球经济合理稳定发展的前提出发。尤其是作为国际货币的国家要合理适度的发行货币,合理地规避系统风险不能任意无度地发行,搅乱国际金融秩序。但是,目前世界各国还没有建立起有效的协调机制和平台,协商宏观经济政策。虽然G20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效果现在还不明显。

四、中国参与多边金融体系治理体系的选择

在面对国际金融体系严重失衡的大背景下,中国作为发展中的大国应该如何去面对国际收支失衡,如何尽量降低世界主要货币汇率波动所产生的风险,如何与世界各国去参与到国际货币体系新秩序的重建是我们急需解决的问题。对于中国而言还是应该积极广泛的参与到国际金融的合作与协调中来。

1.稳步推进人民币汇率制度改革,保持人民币汇率平稳变化。一国的政府当局会根据本国具体的经济发展情况及稳定宏观经济的承诺来选择实行浮动汇率制还是固定汇率制。结合中国国情,中国政府认为应该选择固定汇率制。第一,固定汇率总体上可以有效的稳定本国国内经济水平。在本国有充足的外汇储备的条件下能够有效稳定国内经济,特别是物价水平。第二,固定汇率能够增加就业。固定汇率通过调节储备水平改变货币供给,调节一般价格水平。在固定汇率下如果采用本币一次性贬值的政策,可以达到降低出口产品价格,增加国内就业以及扩大产品出口。第三,固定汇率可以稳定国际贸易预期,减少汇率风险。因此中国可行的选择是走一条中间道路,即放宽人民币汇率波动幅度,改变对人民币大幅升值的预期。

2.加快人民币国际化进程。所谓人民币国际化,是指使人民币在世界范围内行使其流通手段、价值标准、储藏手段、支付手段的职能,最终成为全球普遍接受的可兑换货币。如何去推动人民币国际化?我国政府对此提出了两方面的“三步走”的方针战略,即在临近的国家和地区逐步推动人民币的流通,实现人民币的区域化发展,做到适时适度的发展、逐步有序的渐进式发展。(1)在空间上的扩张上实现“三步走”,即首先实现人民币在周边国家广泛流通,其次将人民币往更多的国家和地区推动,即形成区域化,最终实现全球范围内的人民币国际化。(2)在货币职能上也分“三步走”,即实现人民币成为结算、投资、储备货币的三步走。首先在国际贸易的结算中更多的使用人民币作为结算货币,使人民币成为国际结算货币;然后促使人民币发展成为国际金融市场上的主要的投资货币,逐步使得人民币成为国际投资货币,最后随着前两步的发展最终使得人民币成为国际储备货币。

3.鼓励与监管金融创新并举。金融危机的深刻教训要求中国未雨绸缪,加强对金融机构的审慎监管,加强对国内房地产、期货、证券等资产市场的监管监管力度,并且加大对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监督力度。加强金融监管的具体方案有:(1)建立健全金融监管协调机构。要求加强功能监管而非传统的分机构监管,不同的监管部门要做到分工明确,都要统一接受银监会监管,并且要求保监会以及证监会加大对从事保险业务和证券业务的机构的监管力度。(2)加强配套性条件及外部环境的整治。金融危机后金融监管体系的改革创新需要金融法律体系、宏观经济环境、金融体制微观基础等一系列的外部环境和配套条件的改善。我们提出的宏观经济政策应该具有透明性、稳定性的特点,政府应该具有调控宏观经济的强大能力,和全局把握能力;还要善于从微观上去改革金融体制,强化分散和转移金融风险的能力,最终实现建立一个稳定健全的金融市场的目标,以保持经济持续稳定的增长。(3)加强与世界各国之间的金融监管合作。随着经济发展和金融体系的进一步开放,我国的金融企业和金融机构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开放程度的加深会越来越广泛的参与到全球金融市场中来,从而会面临更大的系统性风险,因此我们要通过加强国际间金融监管协调与合作以防御大规模的系统风险。

4.量力而为,积极参与国际金融机构改革。中国参与国际金融机构改革的定位有三个方面:第一,中国是一个世界大国,近些年来中国的经济水平迅速发展,中国拥有丰富的人口和自然资源,随着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中国的国际地位也在不断提高,在国际组织中也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第二,尽管近年来中国经济发展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仍然属于发展中国家行列。虽然我国的经济总量很大,但在人均水平上与发达国家还有很大的差距。而且,我国国内经济发展水平呈现地区间和产业间的不平衡,各个产业发展层次与发达国家相比仍然较低。以上事实说明,我国虽然迈入大国行列,但还不是一个强国,只能属于发展中的大国;第三,中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性质使得中国这个大国与其他资本主义的大国有着本质的区别,这个特点对中国的国际环境与国际行为产生了很大的影响。面对众多资本主义大国中国如何在国际体系中立足发展便成为中国参与世界经济政治合作的核心问题。中国在确定了社会主义发展中大国的定位下,应该合理恰当的利用自己的国际影响,为中国未来经济的发展营造良好的国际环境,更多的参与到国际经济和政治体系中来,产生的更大的国际影响力。

作者:谭文君 崔凡 单位:安徽财经大学国际经济贸易学院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经济贸易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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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

[论文摘要]在东亚(包括东盟和中日韩)区域经济一体化不断加强,区域经济关联度不断提高的情形下,加强东亚货币合作,构建东亚单一货币区是大势所趋,有必要对东亚货币合作的理论基础进行阐述.对东亚货币合作的条件进行分析,进而明确东亚货币合作机制和我国的时策。

现今作为区域货币合作典范的欧元已经成功启动,美元合作在美洲的强势发力业已引起普遍关注,这对区域经济一体化程度不断提高的东亚毫无疑问是个刺激。而1997年爆发的亚洲金融危机也郑重的警示了东亚各国加强区域性的经济和金融合作共同抵御金融风险的必要性,区域性的货币危机需要区域性的货币合作来防范已成为共识。同时加强货币金融合作本身在区域经济联系日益紧密的形势下也是增强自身经济实力的必然要求。

一、东亚货币合作的理论分析

“货币一体化是指各国在货币方面的融合、结合、整合的行为、现象和趋势。根据区域内各国货币合作的程度,可以将货币一体化分为三个层次,一是区域内货币政策协调;二是区域货币联盟;三是单一货币区,又称最优货币区,是区域货币合作的最高层次。”“最优货币区,具体说来是指由一些彼此间商品、劳动力、资本流动比较灵活,经济开放程度和金融一体化程度较高,经济发展水平和通货膨胀率相近,经济政策较为容易协调的国家与地区所组成的货币区。

最优货币区理论最早是由蒙代尔于1961年提出的,其目的是为欧洲货币一体化进程提供理论基础和实践指导,该理论最初关注的是成立最优货币区的标准问题,蒙代尔、麦金农、彼得凯南、伊格拉姆分别提出了确定最优货币区的单一标准:生产要素的流动性、经济开放程度、低级产品的多样化和国际金融一体化程度。随着实践进程的发展,单一标准的理论已不能满足实践的需要,于是,后来的经济学家将该理论作了进一步发展,使该理论的研究重点转移到参与最优货币区的成本和效益分析上。

参与最优货币区的成本主要是:各成员国会损失货币政策的独立性,会丧失巨额的铸币税收人,同时要支付较高的货币转换成本,会使其财政政策不可避免的受到牵连,进而会影响到其国内经济的平衡性和稳定性。而参与最优货币区的效益也是显而易见的:(一)减少交易成本,降低汇率风险。单一货币区建立后,区域内货币交易被取消,这将节免货币兑换的成本,可以节约大量人力财力,有助于提高生产要素的配置效率。而货币交易的取消,“也就从根本上避免了汇率波动对贸易和物价的不利影响及由汇率波动所引发的金融危机,特别是能避免短期国际资本的冲击,因为单一货币会使最优货币区内的货币规模巨增,将致使投机者无力制造差价实现套利。(二)减少外汇储备成本,节约外汇储备。货币一体化,可以通过集中各国的外汇储备和协调成员国彼此间抵消贸易差额来实现区域内外汇储备的节约。 (三)货币一体化还可以降低各成员国的通货膨胀率抑制利率的不正常上升.稳定成员国国内的宏观经济环境川。(四)货币一体化还将扩大各成员国的国际影响力,并且为各成员国接下来的深层次政治合作打造平台。

二、东亚货币合作的条件分析

从长远看来,随着东亚区域经济一体化程度的不断加深,各国彼此间贸易、投资、金融的联系越来越紧密,以及受国际趋势的影响,东亚地区构建单一货币区是势在必行的。但就目前言,需要分析东亚货币合作的内部条件和外部条件。按照蒙代尔的最优货币区理论,构建单一货币区的成员国应当符合的内部条件有:各国经济的对外依存度高,各国经济的关联程度高,各国经济的发展水平趋同,成员国间生产要素的流动性强,各国政策的协调一致性强,所建货币区内拥有核心国和核心货币。

从东亚国家和地区目前的现状分析看来:在各国经济的对外依存度方面,东盟、亚洲四小龙和日本经济的对外依存度较高,中国的对外贸易额占gdp的比重也是在逐步上升,加人wto后更加明显,中国经济的对外依存度高了,则对汇率波动就会敏感,东盟和亚洲四小龙更是如此,这将促使各成员国就汇率产生共同的需求,他们需要进行货币合作,实行汇率联动;在各国经济的关联程度方面,东亚各成员国之间相互投资和贸易往来占该区域投资贸易总额的比重也在逐年上升,这也为他们进行货币合作提供了现实的经济基础;在各国经济发展水平的趋同性方面,东亚各成员国参差不齐,人均gdp高低不一,经济发展水平大相迥异,这与最优货币区理论建立单一货币区所要求的条件差距较大;在成员国间生产要素的流动性方面,就人力而言,人力资本跨国流动性由于受种种因素影响譬如历史、文化、宗教等显得较弱,其中的人力价格因素进而导致物价因素也差异较大;就资本而言,像中国、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等国由于金融自由化程度较低,金融管制较严,在资本的可自由兑换方面尚未完全放开;在各国货币政策的协调一致性方面,就金融体制而言,东亚各国大都是银行主导型的金融体制这点是相似的,但各国各地区金融发展水平的差异却会增加实施共同盯住篮子货币乃至建立单一货币区的操作难度,自然会增加推行统一货币政策的难度;在所建货币区内是否拥有核心国和核心货币方面,东亚的新加坡、韩国虽富,但由于国家小,总国力规模尚不够强。日本具备成为核心国的条件,但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东亚大多数国家对其持不信任态度,而且近十多年来日本经济一直低迷.显然它并不适合担当这一角色。中国改革开放二十几年来,经济高速增长,国际影响力越来越大,综合国力显著提高,人民币也已经成为周边国家的主要结算货币,但是由于总体经济规模还不够大,目前也不适合成为核心国,所以东亚尚没有核心国和核心货币。

从外部条件看,东南亚金融危机以后,东亚国家强烈要求建立一个公平合理的国际金融体系,要求大国之间进行有效的国际货币政策协调,要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更好的发挥作用,从而为东亚的货币合作提供良好的国际环境。可是,时至今日,美国、欧盟、日本为了争夺国际货币的垄断地位仍然存在着严重的分歧,在未来相当长的时期内,国际货币政策协调要想达成一致任重道远。

综上所述,就目前而言,东亚地区建立单一货币区的条件尚不成熟。但是,建立次区域的单一货币区尤其是建立以人民币为核心的包括中国大陆、港澳甚至台湾省在内的大中国经济圈,目前的条件已趋向成熟(注:朱芳,东亚次区域货币区建立的条件分析,当代亚太,2003.12),而人民币货币区的建立也会为最终建立东亚单一货币区奠定坚实的基础和提供宝贵的经验。同样,东盟十国也可以尝试成立类似的次区域单一货币区。

三、东亚货币合作机制分析

打造第一平台:扩大东亚货币互换。2000年5月6日在泰国举行的东盟10+3财长会议上,就东亚地区加强财政和金融的合作问题达成了“清迈协议”,其中涉及多项金融合作的内容,最主要的是货币互换。货币互换是指一国货币在陷人流动性危机的时候在不需要担保品的情况下就可以本币购买对方国家的可兑换货币,待度过危机后,再按协议条件,在约定的未来某一时刻,按照购买时所使用的汇率,用已购买的可兑换货币购回本币。货币互换是获得紧急融资的有效途径,它有助于成员国提高抵御金融风险的能力,从这个意义上讲,清迈协议是东亚货币合作的一次实质性进展,但只是属于危机解救机构,要加强东亚货币合作就应该在此基础上继续加大货币互换,由双边扩展到多边;而又因为东亚国家具有相似的文化背景,各自的体制也不乏相似之处,彼此之间相互了解各自的国情,在经济金融贸易方面又都具有高储蓄率、较高的国际收支顺差和较高的外汇储备等特点,在如上所说的扩大了的东亚货币互换的基础上成立亚洲货币基金等组织也是有可能的。当然,这其中需要搞好跟imf、美国和欧盟的博弃。

打造第二平台:建立东亚汇率联合浮动机制。东亚国家己具有建立汇率联动机制的经济条件和技术条件川,在经济上,东亚国家彼此之间具有较高的贸易相关度和投资相关度以及较高的外汇储备,这都为汇率联动机制的建立提供了经济基础。在技术上,大多数东亚国家采取的仍是或相当于盯住美元的固定汇率制度,在这种情况下,建立东亚汇率联动机制不需要对汇率制度进行根本变革,转换成本相应的就小。同时,根据最优货币区的理论,所建货币区的规模越小,其经济发展的一致性就越强,货币一体化的成本也就越低,也就越有可能发展成为单一货币区。因此,在东亚货币合作的过程中.可以按照先局部后整体的分步走思路进行汇率安排,先选择次区域,建设次区域单一货币区。就目前看,可以选出二个:东盟十汇率政策的总体协调,建立盯住共同货币篮子的汇率制度,即在各国和大中国经济圈(包括:中国大陆、香港、澳门乃至台湾省)。汉而后,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可以次区域间联合,从而将汇率联动机制扩展到整个东亚地区。

打造第三平台:建立东亚单一货币区。因为“只有单一货币区才具有长期的可持续性和明确的制度约束,这是汇率联动机制所无法比拟的’心三,而且伴随着东亚区域经济一体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彼此间的利益枚关度越来越高,所以东亚作为不可分割的一个经济体,建立单一货币区是早晚的事。当然,这需要各国拿出巨大的勇气,克服多种困难.包括意识形态和历史问题,其中加强政治对话和合作尤为重要。

四、我国在东亚货币合作中的对策分析

按照最优货币区理论,货币一体化需要三个基本条件;

一、货币区成员国之间货币可自由兑换;二、资本可自由流动;三、汇率可自由浮动。而根据“蒙代尔三角”学说,资本的自由流动,汇率的自由浮动和独立自主的货币政策,三者只能同时实现其中的二者,这就意味着,我国在东亚货币合作中要有所作为.需要放弃独立自主的货币政策,但是这涉及到一个国家的主权,作为我们这样一个拥有复杂国情的世界政治经济大国,就目前而言.这是不能做到的,这也构成了中国在东亚货币合作中的一大困难。然而,伴随区域经济一体化程度的不断加强,中国参与东亚区域货币合作是势在必行的,中国要在这一历史进程中发挥作用,必须进行有效的政策调整,这包括:(一)继续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切实加强货币篮子的选择,合理确定各自比重。(二)逐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改革国内的各类金融机构,广泛培育市场,努力加强国内国际金融市场一体化建设。(三)尤为紧迫的是,虽然我国已经实现了人民币在经常项目下的可自由兑换,但是,我国要进行区域货币合作就应当同样逐步放开人民币资本项目的可自由兑换。“其实,现行的外汇管理体制能真正管得住的只有少部分的资本项目,其他很多的资本项目往往通过采取各种非法的手段实现了人民币的可兑换”二,政府不如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逐步放开。(四)加强我国企业的管理制度改革,努力完善现代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倡导自主创新,提高出口产品的竟争力,积极倡导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加大企业对外投资,有力推进人民币的国际化。(五)积极倡导和通力合作建立亚洲货币基金等组织。(六)加强政府间对话,强化政府间货币政策、财政政策、汇率政策、金融监管等政策的协调。(七)加强汇率联动机制建设,首先要领导建立包括中国大陆、香港、澳门甚至台湾省在内的“大中国经济圈”的次区域单一货币区的汇率联动机制建设。

综上所述、随着东亚区域经济一体化程度的不断加强,东亚各国的贸易相关度和投资相关度日趋紧密,在东亚区域进行货币合作势在必行。作为世界政治经济大国,我们要果断参与其中,有效调整各种政策,在确保国内经济稳定的基础上,通力加强与各成员国的合作,努力承担起在东亚货币合作进程中的历史重任,从而在这个互惠共赢的历史机遇中全面增加我国的综合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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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

欧元自2002年正式流通,目前欧元区已经有16个成员国和超过3.8亿人口,数量还在不断增加。

作为世界上最富经验的金融机构管理和监控问题专家之一,政界和学界对斯基奥帕非常熟悉。他1940年7月出生在意大利东北部的贝卢诺,早年曾在米兰的博科尼大学和美国麻省理工学院学习,同时受到德语、法语和英语的影响。

这种跨语言、跨文化的教育背景,也许对于他的思想观念产生了不少影响。晚年他甚至表示,自己更喜欢用英语思考和工作,因为英语更简洁更实用。

1968年,他进入意大利央行,开始自己的金融生涯。1993年至1997年,斯基奥帕担任巴塞尔银行监督委员会主席,其间制定和通过的《银行监管核心原则》,目前已在全球采用。1998年出任欧洲央行执董之前,他已经是意大利央行副行长。

1998年成立的欧洲中央银行,是一个为了欧洲统一货币的发行流通而设立的金融机构,目的是让欧洲统一货币避免受到政治影响。欧洲中央银行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由六名执行委员构成。1998年到2005年,斯基奥帕一直是欧洲央行执行委员。

当年,很多经济学家和政治家都对欧洲央行的独立性和有效性表示怀疑。但有一个指标,可以检验欧洲央行的成绩,即通胀率。欧洲央行成立之初,欧元区通胀率不足1%,水平很低。2009年,欧元区年通胀率为0.6%。虽然有些年份超过2%或3%,但总体来看,欧元区物价一直稳定在一个较低水平上。从这个角度看,欧洲央行交出的答卷是令人满意的。

在这个促进统一、稳定物价的货币转型过程中,斯基奥帕无疑起到了关键作用。很多与他有过接触的人都表示,他说话柔和、思考全面,既能见树木,也能见森林,擅长包容与调和复杂的矛盾。要促进欧洲货币的统一,正需要他这种协调能力。

事实上,斯基奥帕外柔内刚,在关键问题上又毫不手软。他多次表示,要将他作为执行委员时宣传的财政纪律付诸实践。他和另外几个委员,四处游说,坚持原则,终于基本控制住货币,稳定了物价,为欧洲经济整体的发展打下扎实的基础。

纵观斯基奥帕几十年来的学术观点,除了一直力促采用欧洲统一货币,致力于在欧元诞生初期提升欧洲央行的国际地位之外,他还强调欧洲地区的金融稳定和监管力度,并为加强欧洲各国间的经济合作与协调发展提供具体的中长期规划目标。

斯基奥帕认为,欧洲货币改革并不仅仅是一个货币问题,影响很快会扩散到各国的政治与社会。同时,稳定的欧元也需要各国在政治方面开展更深入、更全面的合作。欧元诞生之初,他就曾经指出,“欧元是一种没有国家的货币。欧元区这个新的货币联合体不仅是一个经济体,同时也是整个欧洲人民的联合体,是一个超越了民族国家的欧洲社会。这也是在人类历史上出现的一个深刻变革。”

随着人类科技进步,全球经济格局发生重大变化。欧元既是这种变化的一部分,也是这种变化的推动者。目前欧元对美元汇率一直在波动,短期局势扑朔迷离,但从长期来看,欧元无疑已变成世界范围内一种有力的货币。

2000年至2005年,斯基奥帕还兼任十国集团中央银行支付结算体系委员会主席。在他的领导下,该委员会在标准方面起到了关键的新作用,特别是2001年采用了《重要支付系统核心原则》。

斯基奥帕笔耕不辍,用英语和法语发表不下百篇论文和专著,先后撰写了《欧洲货币联盟之路》《欧元及其央行:联盟之后的统一》《金融监管》等。他记录了自己在欧洲统一货币进程中数十年的经验和教训。

2006年,他临危受命,出任当时意大利普罗迪政府的经济财政部长,成功解决了意大利的财政赤字问题,次年该国财政赤字即降到欧盟警戒线以下,这也是意大利2002年以来首次财政赤字水平达标。当年,他当选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政策指导委员会下属的国际货币与金融委员会主席,任至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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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毅夫1952年10月出生于台湾宜兰县。1971肄业于台湾大学农业工程系,1978在台湾政治大学获企业管理硕士学位。1982年在北京大学获政治经济学专业硕士学位之后,他远渡重洋,来到现代经济学的大本营――美国芝加哥大学,师从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西奥多・舒尔茨,学习农业经济,1986年获博士学位,他的博士论文《中国的农村改革:理论与实证》,被舒尔茨教授誉为“新制度经济学的经典之作”。随后,他又在耶鲁大学经济增长中心做了一年博士后研究工作。

1987年,林毅夫回到中国,成为大陆改革开放以来第一位从西方学成归来的经济学博士。回国后,他历任国务院农村发展研究中心发展研究所副所长、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经济与城乡协调发展研究部副部长。1994年至2008年,一直担任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如今,该中心已经成为中国经济学研究的大本营。从1994年开始,他参与了国家几乎所有重大经济决策的讨论,尤其对农村经济和国企改革等领域的政策,极具影响力。

林毅夫是中国经济学界“海归”派的代表人物,也是新制度经济学的推动者之一,是用西方主流经济学规范方法研究中国经济学较为成功的学者之一。他努力推进中国经济学的现代化,并强调经济学研究范式的规范化和一致性,以及用实证方法研究中国经济改革和市场化进程中的重大现实问题。他用“比较优势发展战略”为中国渐进式改革的成功,作出了严谨的经济学模型。他主张中国充分利用与发达国家的技术差距,用较低的成本引进先进技术,加快技术变迁,加速资本积累,实现中国的产业升级。他还认为国有企业改革是继续保持经济高速发展的关键,改革国有企业才能够给民营经济提供更公平的竞争环境。林毅夫一直以来都对中国经济保持乐观,认为在拥有和平稳定发展机会的环境下,到2030年,中国有望成为世界最大的经济体。“比较优势发展战略理论”,是林毅夫在研究了20世纪后半叶世界经济,尤其是东亚经济的基础上建立的,已为世界经济学界推崇为发展经济学的一个重要流派,是中国经济学家对世界的贡献。

林毅夫是从研究中国农业问题开始走上经济学研究之路的,并以此奠定了他在国际经济学界的学术地位。1990年,他关于1959~1961年中国的论文《集体化与中国1959~1961年的农业危机》在国际顶级经济学杂志之一的《政治经济学期刊》上发表,引起了强烈反响。1992年,他在《美国经济评论》上发表《中国的农村改革及农业增长》一文,成为一段时间发表于国际经济学界刊物上被同行引用次数最多的论文之一,美国科学信息研究所为其颁发了经典引文奖。此外,他的主要著作《制度、技术与中国农业发展》1993年还荣获中国经济学最高奖――孙冶方经济科学奖。一些欧美的中国问题研究机构视其为中国农业经济与社会问题的权威,屡次邀请他出国访问研究。对于当前的“三农”问题,林毅夫认为城乡差距的问题将长期存在,只有依靠长期的经济发展,不断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在城市里的就业机会和条件,才能逐步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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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美元;霸权;多元货币体系;欧元

美元作为核心的单边霸权主义货币体系在形成时刻便注定了它的瓦解。美利坚在实行的货币霸权统治过程,同时也是美元走向反面转化的过程。

美国主导的布雷顿森林体系在二战后一定时期内为其成员国发展营造了较有利的发展环境,促进了成员国的战后恢复,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当时国际货币体系的混乱。第一,世界黄金的供应在二战后开始停滞,美元利用其国际储备的地位取代黄金,弥补了国际清偿,同时缓解了国际储备供应的短缺程度。第二,实行美元与黄金挂钩,其他货币与美元挂钩的货币制度,削减了各国外汇市场的动荡程度。第三,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通过加强主要成员国之间的货币金融合作,尤其是为成员国提供短期和中期贷款便利,缓解了他们的国际收支问题,从而也增加了世界经济的稳定性。

但是,美元霸权主义下的国际货币合作也存在诸多缺陷。首先,由于美国在同其他国家国际金融合作时,美元依赖于其特权地位,必定会在分配利益和承担责任之间同其他国家产生不可调和的矛盾。其次,作为主要国际储备货币的美元,内在不稳定性很难克服。比如美国若想保持国际收支平衡,美元币值稳定,则引发国际清偿不足;但若世界其他国家的美元储备不断增长,则会造成美国国际收支长期逆差,从而酿成美元危机。最后,虽说其他货币与美元挂钩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整,但根本上来说几乎没有弹性,其他各国利用汇率政策调整国际收支和经济活动的行为受到制约,而且在某些经济脆弱结构的国家固定汇率政策引得国际热钱流动造成金融危机,东南亚危机就是例证。所以,以美元霸权主义为主的国际货币体系是不具有稳定性的,只是特殊时期相对的且短暂的稳定而已。

满足三个条件,以美元为中心的布雷顿森林体系才能正常运作:首先美国维持国际收支平衡,美元币值稳定:其次,美国黄金储备充足,保证美元对黄金的可兑换性;最后,黄金价格能够稳定在官方价格。显然这三个条件在日益变化的经济环境下都能满足是不可能的,不可避免的使布雷顿森林体系崩溃从而使美元霸权的基础也开始消失,“美元荒”到“美元灾”,最后变成美元危机。二战后,随着美国对外扩张的脚步加快,资本外流的速度也在加快,美国开始从国际货币收支顺差变成逆差,且逆差额越来越大,国际收支失衡越来越严重。1960年美国的国际收支逆差达215.83亿美元,黄金储备缩减27.5%,跌至178.04亿美元。美国国际收支巨额逆差中伴随着美元的外流,美元在国际金融市场中大量存在,也为美元一轮危机埋下伏笔。

1960年10月,美元的首次危机爆发。美联储为保卫美元在国内外开展了大量活动,在国内采取经济政策,在国际上积极寻求合作,如创建“十国集团”,“黄金总库”和和相关国家签署“互惠信贷协定”,“贷款总安排”等。但这些活动在严重的美元危机来临时显得有些无能为力。在1968年爆发了第二次美元危机时,美国再也无法支撑美元对黄金的自由兑换的承诺,使自由市场的黄金与官方黄金的交割脱钩,故而黄金产生了两个市场以及两个价格,间接表明了美元的贬值。

五次美元危机爆发于1968-1971年间。尼克松政府由于形势所迫于1971年实施“新经济政策”,即美元与黄金不再挂钩,且美元兑黄金一次性大幅贬值。这也表明了以美元为核心布雷顿森林体系体系已经瓦解。

然而在新经济政策实施后的两年内美国的国际收支逆差并未因为美元的贬值而得到改善。并且由于短期国际外债的增加,美国的黄金储备以及国家信用接连受到打击,又爆发了数次危机。1973年3月,一些大国宣布其货币与美元脱钩,实行货币单独浮动或联合浮动的汇率制度。至此布雷顿森林体系的基础――美元和黄金挂钩以及其他国家货币和美元挂钩以均不存在,标志着布雷顿森林体系彻底崩溃。

美国在军事方面的海外投入和资本方面的对外支出不断扩大以及国际贸易的顺差转逆差均造成了美国巨额的国际收支逆差,而国际收支逆差不断恶化的结果就是美元危机的频繁爆发以及美元的持续贬值。由于二战后美国为了侵略和扩张,从1946年到1972年美国军费支出达770亿美元,和此期间美国国际收支逆差的累积和880亿美元相差不远。美国对外资本输出在50和60年代中间也不断增长,但其他国家资本的流入远远不能抵消美元流出的数量并且这段时间内美国经常账户由顺差变为逆差,国际收支状况进一步恶化。

1992年,欧共体成员国在德法的领衔下签署了关于建立欧洲经济与货币联盟的《马赫条约》,在条约中确立了发行统一货币是他们的终极目标。统一货币首先需要使货币在欧盟间完全自由流动,其次是设立能够担任欧洲央行角色的―欧洲货币局。从此欧元的出现经历阶段可以划分为:1999年1月1日正式启动―2002年1月1日欧元纸币和硬币投入使用―同年2月28日,欧元区12国货币退出流通。这些标志着从未出现过的区域超货币正式出现并投入使用。可以说,欧元是迄今为止唯一的一种超越国家的货币,它促进了以美元霸权主义为领导的单极国际货币体系的演变,为其他区域内的超区域货币提供了重要参考。

但这一局面正在慢慢被打破,随着欧元的诞生,原来的德国马克、法国法郎等国际储备货币逐步转化为欧元。据统计,到2009年在已知分配的外汇储备资产中,欧元占比达27%。欧元在国际金融交易中成为最重要的货币。从国际债务市场看,以欧元计值的货币市场工具和债券的规模均最大截至2010年9月,以欧元计值的国际货币市场工具发行规模达4364亿美元,占全部国际市场发行规模的47.9%。在全球外汇交易和全球场外衍生品交易中,欧元作为交易货币的规模均仅次于美元。同时欧元在国际贸易结算中的地位也占很大比重。50多个国家货币在确定汇率制度时与欧元建立了联系汇率制。此外,欧元在计价货币方面发挥了较大作用,占据特别提款权的重要地位。2014年,在特别提款权的4种货币权中,美元为41.9%,欧元37.4%,英镑11.3%,日元9.4%。国际贸易中,欧元区与区外贸易的50%-60%使用欧元结算。上述数据说明了欧元的地位重要性。

但在仍未走出欧元危机以及刚刚过去的英国脱欧风波未平的背景下,有人对欧元前景表示担忧。担心欧盟会不会以英国脱欧为导火索,点燃欧盟国家的脱欧浪潮,促使欧盟解体,从而欧元也随之失去地位。从目前来看,情况没有那么悲观,以德法两国为首的欧盟国家,积极采取一系列措施,维护欧盟及欧元稳定。

当下在国际货币体系改革呼声日益高涨,国际货币多元化的共识越来越得人心。在目前人民币尚未真正上位,欧元作为美元的一支重要制衡力量更是其存在的重要意义。人民币国际化也在稳步有序前进中,未来一旦人民币国际化地位成立,也将开创人民币、欧元、美元的“三足鼎立”局面,取代以往美元的独霸对维护国际金融的稳定发挥重要作用。

(作者单位:天津工业大学研究生院)

参考文献:

[1] 美元霸权的历史考察,鲁世巍,国际问题研究[J]20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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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泰国 亚洲金融危机 美国次贷危机税收制度

泰国税收的基本法律制度,是由泰国国民议会制定并于1938年3月31日颁布实施至今的《泰王国税法典》(简称《税法典》)。该法典分别对所得税、增值税、特定商业税和印花税等作了规定。从1938年至1961年,期间该法典曾根据需要对个别条款进行过修改,变化不大。1961年,泰国政府制定了第一个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强调工业发展并实行进口替代策略,税收制度也根据新的形势和发展而进行了变更和调整,不过泰国税制框架仍无大的调整。但1997年的亚洲金融危机和2008年的美国次贷危机给泰国的经济带来了极大的冲击,泰国政府通过各种宏观经济政策来刺激本国的经济,其中税收政策是重要措施之一。探析泰国两次税改的内容和税改给泰国经济带来的积极作用,以及由此呈现的问题,有助于我们改革和完善自己的税收制度,推动经济稳定繁荣发展。

一、亚洲金融危机引发的泰国税制变革

(一)税收政策从增税向减税转变 1997年7月,亚洲金融危机之初,泰国政府以浮动利率取代一揽子汇率体系,并向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寻求资金和技术上的帮助,因此,泰国的税制改革是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设定的框架内进行的,其核心内容在于开放国内市场,减少政府对民族工业的保护,以增税为基调,同时结合了部分“降”的税制改革。根据要求,泰国政府将增值税税率由原先的7%提高到10%(增值税制度从1992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取代了旧的商业税制度,增值税成为其最重要的商业税);提高了石油、啤酒等的消费税税率,规定每升汽油增收1株,啤酒增收3%;同时,为了减少进口,泰国还提高了皮革服装、汽车等的关税税率,其中对进口汽车增收80%的关税,比原先翻了一番。但这些政策并没有让泰国经济走出困境,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贷款条件下的税收政策失效,反而使整个泰国经济陷入了更深的衰退之中。1999年3月,泰国政府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达成协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为泰国提供援助,其中包括扩大财政赤字和减税政策。随后泰国政府推出了政府支出与减税政策,这标志着泰国开始调转其税收政策方向,正式实行减税计划。各税种的具体改革措施:(1)降低企业所得税以帮助国内企业度过难关。泰国企业所得税为30%,与亚洲其他国家相比,税率较高。亚洲金融危机后,泰国企业不管在融资还是产品市场份额方面都受到沉重打击,泰国政府为了帮助国内企业度过危机和吸引国外直接投资,降低了企业所得税。从1998年开始,泰国政府为了鼓励企业进行债务重组,免除重组企业的所得税,同时还免除了3.3%的特别商业税及增值税。为了支持上市公司并鼓励本国优秀企业上市,增加国内资本市场的活力,泰国政府规定,从2001年9月至2005年9月,将在泰国股票市场上市公司的企业所得税降为25%;将在另类投资市场上市企业的企业所得税降为20%。为了减轻中小企业的负担,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泰国政府规定,在2004年1月1日以后的纳税年度,按净利润的高低对中小企业征收不同的企业所得税,净利润在100万泰铢以下的企业征收的所得税由原来的20%降为15%;净利润在100万-300万泰铢之间的企业征收25%的所得税;净利润在300万泰铢以上的企业征收30%的所得税。(2)大幅度提高个人所得税免征额。从2003年以后,泰国政府的财政政策由原来的以刺激经济和增加政府支出为重心开始转向通过降低税收负担来推动私人部门经济发展。泰国政府宣布从2003年1月开始,将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由5万泰铢提高到10万泰铢,在泰国大约有68%的人口年收入低于10万泰铢,这就意味着有三分二的泰国人将享受免征所得税的优惠政策。(3)通过降低增值税税率、调整增值税的具体征收规则以刺激经济。为了刺激国内经济发展,泰国政府于1999年3月把增值税税率从10%降到7%,2001年以后,泰国政府曾4次设定时间表要将增值税恢复到10%,但因担心过高的税率会影响刚刚开始恢复的经济,所以一直没有实行;2005年10月,泰国政府颁布了皇家法令,决定将7%的增值税税率延长至2007年9月,此后又延长到2010年。此外,对不同企业制定不同的退税或减免办法,以达到产业扶持的目的。泰国财政部于2002年修改了增值税的具体征收规则,主要出口创汇部门,每个月如果超过了应纳税额,纳税人可以要求以现金的形式退税,或者以税收抵免的形式延续到以后的月份。通过调整增值税的具体征收规则来扶持出口创汇部门,使得泰国的制造商在使用当地的原材料时,可以迅速、便捷的得到退税。(4)通过调整关税促进东盟各国之间的贸易往来。为了降低生产成本,提高本国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泰国政府降低了原材料和中间产品的进口关税税率,同时提高了一些奢侈品的关税水平。最惠国平均关税从1999年的17.1%降到2004年的12%。其中,制造业和农产品的关税税率下降幅度较大,制造业关税税率从1999年的14.6%降到2004年的11.7%,农产品关税税率从1999年的32.1%降到2004年的22.17%。为了促进东盟各国之间的贸易往来,提高东盟各成员国企业竞争力,实现资源共享、完善工业体系,作为东盟的创始国之一,泰国对于东盟国家的优惠关税下降了许多。至2003年止,泰国和东盟成员国的贸易有60%的税号商品关税税率为零,根据1996年东盟成员国制定的《东盟工业合作计划》,截止2005年该《计划》中涉及的产品全部免除关税,到2010年泰国对东盟成员国贸易的所有税号商品将全为零关税。

(二)税收征管体制的改革亚洲金融危机促使泰国政府不断改革其税收征管体制。为了减少逃税行为,建立了纳税大户办公室,提高对大额纳税人的管理力度,纳税大户办公室所监管的纳税人,其纳税总额达到了全国增值税和所得税收入的70%。2001年泰国税务厅率先对增值税实行电子化,纳税人只要在税务厅的网站上填写表格,填完后系统会自动计算所要缴纳的税额,到2003年底对大部分税种实行了电子化征税。泰国税务厅重组了在外的办事处网络,2002年泰国税务厅建立了专门负责监管电子税务的电子网络机构,这个机构分为两个部分,一个负责征税,一个负责监管;同时还成立了税务审计中心,对国内外的税务审计人员进行认证。此外,泰国税务厅还改进征税程序,加大征税力度,从严做好税务审计过程,推进税务厅、海关厅和国货税厅的信息共享。

二、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泰国税制变革

(一)采取多重减税措施(1)对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进行了一系列调整。企业所得税方面,企业应税收入不超过120万泰铢的可以免征所得税;实收资本不超过500万泰铢的企业,其净利润中的15万泰铢可免征企业所得税,其他仍执行亚洲金融危机时的降税政策。为了支持上市公司并鼓励本国优秀企业上市,泰国政府规定,2008年3月后在泰国股市上市企业的企业所得税降为25%;2008年3月前上市企业,对其净利润中的3亿泰铢所征收的企业所得税为25%;2008年1月至2009年12月申请在另类投资市场上市并在2009年12月前成功上市的企业,企业所得税降为20%;所有优惠政策期限均为3年。个人所得税方面的措施除了将起征额从年收入10万泰铢提高到15万泰铢外,还将个人保险费用减免额从5万泰铢提高到10万泰铢、退休养老基金减免额从30万泰铢提高到50万泰铢、有残疾父母或儿童的家庭其个税可减免3万泰铢。(2)采取各项措施调减房地产税。为了促使,发挥土地作用,增加房产交易,同时带来税收增加,2008年12月泰国内政会议同意延长刺激房地产业的减税措施,将2009年3月到期的优惠措施,延长1年至2010年3月;措施还包括把特种商业税从3.3%下调至0.1%,不动产过户、抵押手续费降至0.01%,希望借此刺激房地产复苏。(3)引入土地税、遗产税等新税种。据不完全统计,2006年泰国排前20%高收入群体的收入水平是后20%低收入群体的12.9倍,远远高于东亚大部分国家。泰国税收政策办公室认为引入土地税和遗产税,可以让贫富阶层之间的收入分配更加公平。2010年4月,泰国内阁通过土地及建筑物税法草案,迈开了引入新税种的重要一步。

(二)加强税收征管体制的改革 亚洲金融危机后,泰国税务厅虽通过建立纳税大户办公室和税收支付电子化系统提高了税收征管效率,但在税收征管中仍存在部分公司通过修改会计报表来避税、信息资源共享有限等问题有待改善。美国次贷危机后,泰国政府建立了新的纳税和处罚制度来约束纳税人,加大对逃税者的打击力度,使其正确履行纳税义务,提高纳税人的纳税遵从度。此外,还加快了税收信息系统的整合,越来越多地利用信息技术,进行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审计的收集存储检索等。

三、泰国两次税制变革的积极影响

(一)拉动国内经济增长,促进社会公平分配1998年泰国GDP增长率为-10.8%,2000年至2007年GDP年均增长率一直保持在5%左右,其中2003年达到7%。随着经济的恢复,从2001年到2005年泰国的各项税收收入都有所提高,政府在危机后实行的一系列减税政策取得一定成效,并且从2001年开始,泰国的财政赤字开始逐年低于政府所制定的财政预算,最终在2003年实现财政盈余。另一方面,税改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社会公平分配。受益于泰国个人所得税的改革,2003年,泰国政府向国会递交的一份报告中强调了其经济政策成效,个人所得税改革使国内贫富收入差距同比之前两年下降了3.7%,穷人的利益得到了保护,在调节收入公平分配方面发挥一定的作用。

(二)促使中小企业渡过了危机 亚洲金融危机后,一部分灵活性强、经营管理先进、高技术产业的中小企业在泰国政府积极扶持下,不仅经受住危机的考验,还拓展了业务。2000年,泰国中小企业数发展到40万家,占企业总数的94%,并且创造了全国62%的就业机会、60%的制造业产值、47%的经济增加值和40%的出口额,到2004年泰国的中小企业已占全部企业的99.5%,2004年生产总值占到GDP的38.1%。同时企业所得税收入也比其他税种增长快,1998年,企业所得税收入占全部税收收入的13.43%,到2005年提升到了28%。

(三)促进私人投资成为总体经济发展的推动力投资是泰国GDP中的第二大部分,固定资产投资进一步细分为私人投资和公共投资两部分。其中公共投资占比重大,私人投资的比重维持在15%以下。1998年后,泰国的减税措施使中小企业普遍渡过了危机,私人投资一路攀升。到2005年,泰国私人投资占GDP的比重达到17.6%。但此后又反复波动,2006年至2008年分别为17.4%、16.7%、16.8%。但美国次贷危机的影响扩散到东南亚后,加上泰国政局的动荡不安,投资者的投资信心遭受严重打击,私人投资从2008年第二季度开始持续下降,第四季度同比萎缩1.3%。2009年第一季度,泰国私人投资同比下降12.8%,占GDP比重跌至15%。在此境况下,泰国政府继续采取各种刺激经济的措施,减税加上国内紧张的政局也出现了趋向缓和的信号,2009年第四季度GDP首季出现增幅,私人投资和消费呈现恢复性增长。特别是房地产领域,房地产商利用政府下调过户手续费等刺激政策,促进房地产的快速销售,使2010年第一季度泰国私人投资增长到了15.8%。泰国和中国成为了次贷危机后全球率先走出低谷,经济开始回温的经济体。从另一个角度看,也就是通过各种(刺激房地产业的)减税措施,使得泰国的私人投资逐渐成为经济发展的稳定推动力。

(四)促进税收征管信息化,提高税收征管效率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税收征管由税务机关征收为主逐步转向纳税人自主申报与税务机关监控相结合的模式。重视加强基本税收信息库的建设,建立纳税人收入信息、征信体系,并将税务厅、国货税厅及海关厅三个征税单位的系统联网,实现信息共享,同时逐步扩大纳税人自主申报的比例,降低征税成本,融洽征纳关系,形成和谐的征管体制。另一方面,随着经济实力的提高,税收征管转向更多地依靠信息技术。建立纳税大户办公室及税收支付电子化系统,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地区间信息资源共享,不仅简化了税制、填补了税收漏洞,使纳税人拖欠税款的情况大大减少。这些措施显著提高了税收征管效率,推进了税收信息化进程,使其更好地发挥税收的职能作用。

四、泰国两次税制变革存在的问题及启示

(一)税改应有长远目标和规划而非应急式 泰国的税收制度长期以来基本保持不变,但并非表明泰国经济、社会始终保持着稳定繁荣和发展的趋势。二十世纪全球政治、经济、文化格局发生了重大变化,经济全球化使泰国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泰王国”。国家要发展,其经济政策也就要紧跟时代的步伐,随着经济环境的变化而更新。因此,税收制度应处于动态中,要不断变革,以适应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这种变革是主动的,是自身的完善。泰国两次税改仅仅是危机来临时,被迫采取的临时救急措施,显然这不是泰国经济融入全球经济后税制的自我调整,不是我们所说的制度完善。要适应经济市场化的取向,真正为本国经济发展提供一个健康安全的社会环境,政府在税收制度的变革时,必须要有宏观规划,要目标长远。应通过不断完善税制,建立起适应本国需要,有利于环境保护、节约资源、可持续发展的税收体系,来促进泰国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实现。

(二)税改并未真正起到促进社会公平的作用 泰国的两次税改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公平,但这种重新分配其实只是在上层或大小资本、企业主之间进行的。两次税改都以减税为基本措施,目的是促进私人投资,挽救中小企业,并没有惠及普通民众特别是最底层人民。另外的增税或增加税种,反倒是对广大普通民众的再剥夺。事实上,从金融危机到次贷危机整十年时间里,泰国的贫富分化状态并没有改变,相反泰国阶层之间的差距还在拉大:“在泰国6300余万的人口中,其中约70%属于农民和城市草根阶层,以中产阶级、知识阶层以及地方世袭领主为代表的中上阶层约占了人口的30%。中上阶层虽然在人数上占少数,但控制的财富在泰国的经济中处于绝对支配地位。”因此在经济发展中应当起到合理调节分配,促进共同富裕的税收制度及其改革并未真正发挥作用。

(三)单一税改对提振经济的作用有限,新兴经济体对经济的宏观调控能力趋于削弱 美国次贷危机的影响,加之泰国国内政局动荡,严重影响了泰国的制造业和出口产业。虽然泰国政府再次采用了减税的措施,但2007年以来GDP增速逐季好转的良好趋势还是被彻底打乱。(图1)显示,泰国GDP增速从2007年的4.8%缩减至2008年的2.6%,特别是2008第四季度更是增速为-4.8%;2009年GDP增速为-2.6%。减税不但对GDP增长的推动作用逐步减弱,还造成了财政赤字上升。减税政策让泰国政府1年损失400亿泰铢的财政收入,使原本就较为困难的财政形势更加严峻,财政赤字也大幅攀升,财政赤字的比例由2008年的-1.6%上升到2009年的-4.0%,使政府很难有额外的资金用于经济刺激和经济恢复。因此,泰国作为小型且较为开放的经济体,经济前景受全球经济和金融环境的影响较大,再次减税的经济刺激计划对于国内经济增长拉动作用是有限的。金融危机和次贷危机使泰国经济在十年里两次频临崩溃,即使采用一揽子宏观经济改革措施(包括税制改革),也无较大改观,泰国自己的学者已经认识到,其实泰国并未直接受到2008年全球性金融危机的危害,而只是受到了间接影响。但泰国经济的生产结构已发生了这样的改变,它对世界产出的波动非常敏感。这是泰国经济日渐受外部(尤其是西方)的影响和控制,自身调控能力不断弱化。而这种积弱局面的根子,则是由于象泰国这样的“新兴经济体”在融入一体化的全球经济时,“传统意义的国家”不再存在,失去了经济自,国际大资本可以长驱直入。美国次贷危机的后果还在持续发酵、深化和扩散。泰国两次税改的结果值得进一步研究,而它的意义更有待深入挖掘和思考。

参考文献:

[1]刘仁伍:《东南亚经济运行报告(2009)》,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年版。

[2]陈伟虎:《东亚金融危机后泰国税制改革研究》,《厦门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9年。

[3]广西财经学院课题组:《泰国税制改革及其对我国的启示》,《经济研究参考》2009年第41期。

[4]凌荣安、古炳玮:《中国与东盟各国税制改革及趋势比较》,《宏观经济研究》2009年第6期。

[5]肖立国、陈斌:《论泰国政局动荡的原因及其启示》,《世界经济与政治论坛》2010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