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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依法治教论文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自十以来,依法治国的道路逐渐展开,根据我国国情,要实现法治国家的伟大目标:应当进行全面的普法教育,把法治文化建设和道德文化建设有效地结合起来,提高全民族的法律意识。高校作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的摇篮,在对学生进行思想道德教育的同时将法治建设贯穿其中,增强学生的法治观念,是历史经验教训的总结,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是大学生综合素质提升与发展的内在要求。所以,在高校的教育中不能简单的进行法治教育或者道德教育,应当对二者进行革新,主要体现在使其相结合,共同推动高校教育事业的发展。
关键词:
高校;法治文化建设;道德建设;革新
一、法治文化建设和道德建设的联系
高校法治文化建设可以让学生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识,逐渐的形成一种法治观念,并且通过提高学生的法治素养塑造学生的法治精神,从而使得受教育者自觉形成良好的法律行为和习惯。道德建设则是让大学生提高自身的思想道德建设,形成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提高学生的道德觉悟,增强道德素养,从而做出符合道德的行为。通过对高校法治文化建设和思想道德建设,可以从道德和法律两个方面来提高学生的综合素养,令他们在日常的生活中做出的一系列行为符合法律和道德,减少违法犯罪的存在。在当前的政治形势之下,进行高校的法治建设和道德建设的结合不仅符合依法治国的方针政策,而且与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策略也是相联系的。
(一)高校法治文化建设以道德建设为基础
道德建设注重于将道德思想的内化,使得学生在内心树立道德标准,从而约束自己的日常行为。法律是道德的底线,如果能够以道德来维护社会秩序,那就不需要进行国家强制力的干预。对高校学生的法治建设应当在道德建设的基础上进行展开,将法律的标准进行升华,使它内化为道德要求,在进行道德教育的同时,将法治教育加入其中,逐渐形成高校的法治建设全面化。
(二)法治建设和道德建设互相影响
法律和道德可以有着相同的价值取向,在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中,两者呈现出一种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关系。良好的道德建设可以促进法治建设的发展,法治建设也可以完善道德建设存在的弊端。道德建设的法治化和法治建设的道德化,二者的结合可以增强高校学生的法律意识和道德意识,这对于建设安全的校园环境起到了催化剂的作用。
(三)法治建设保障了道德建设
道德是人们内心对于善恶美丑的区分,道德约束是一种自律,如果没有很高的道德标准,道德对于人来说只能在行为之外存在,根本起不到约束行为的作用。法律的要求与道德正好相反,法律的效力是确定的和强制的,如果有人违反了法律,这时候国家强制力就会出现,给予相应的惩罚。若想达到道德建设的目标,法治建设是必不可少的环节,高校的思想道德建设之路应当辅以法治建设。
二、高校法治文化建设和道德建设结合的意义
(一)有利于培养综合素养高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
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迈向了新的轨道,正是需要法治意识高的新型人才的时候。通过高校的法治教育和思想道德教育可以在提高学生道德素养的基础上培养学生的法治意识,塑造全面的素养。当大学生懂得了法律之后就能去遵守法律、依法行事,并且在今后的社会工作中可以向周围的人进行普法教育,这样就可以形成全民懂法、守法的社会效果,逐渐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可以建立起来。
(二)符合当代的治国道路
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治国之道,在高校开展法治建设和道德建设的结合也正符合当今中国的治国方略,并且高校的法治和德治的结合有利于促进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进程。高校作为社会组成的一部分,率先开展法治和德治的结合,在一定的程度上可以为全国各个企事业单位的法治建设和德治建设起到先锋模范作用。当社会上渐渐的推崇这种法治和德治的结合,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也就指日可待了。
(三)有利于良好的校园文化建设
校园是学生生活和学习的主要场所,校园文化的好坏关系学生的学习与身心健康的发展,良好的校园文化有益于学生的健康成长和学术研究。纵观现今的高校之中,恶习之风逐渐涌现,大学生的违法乱纪行为也频频出现,其主要的原因在于文化建设的不到位。高校过于注重学生的学业教育和思想教育,而忽视了法治教育,这样形成的校园文化是不健全的,所以将法治建设和道德建设结合起来,将会促进高校的校园文化建设,使得高校更加利于学生的学习和成长。
三、目前高校的法治文化建设和道德建设存在的问题
(一)高校法治文化建设存在的问题
1.法治教育目标落实不够
就目前高校法治教育的形势来看,对大学生的法治教育应该以培养大学生的法治意识,提高大学生的法律素养为目标,而不是以单纯的向他们灌输法律知识为目的。从总体上看,当下高校通过法治教育向大学生传授最基本的法律知识,从而培养学生法律素养的目标已逐渐形成,但是,由于高校教育的落脚点在文化教育和专业知识教育上,对于法治教育的目标不是很明确。所以高校教育应当进一步明确法治建设的目标,把目标落到实处,在对大学生进行法治教育的时候应当注重培养大学生的法治意识,提高他们的法律素养。
2.法治教育内容滞后
据国内学者研究表明,因为大学生法治教育被忽视,造成大学法治教育的教材内容不能紧跟时代步伐,并且教材单一。甚至有些法律已经修改了,但是,在教材里显示的法律规定、法治观点仍未更新。社会实际和理论脱节,法治教育的教材因未能及时调整和修改而流于形式。另外,教材陈述过于理想,法治课程重视内容目标,忽略过程目标。法治教育课程的核心在法律条文,而非法治文化背景因素及法学与社会学等学科的整合等。所以,在进行法治教育中,教师应该多联系实际,以案说法,使抽象的法律条文具体化,从而使学生能感受到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有益于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意识。
3.法治教育形式单一
当前的大学教育中课堂讲授仍是加强大学生法律素养的主要途径。但是,老师的讲课方式主要是以向学生灌输大量的法律条文为主,不能将条文与案例联系,对于条文背后的涵义也没有进行阐释,久而久之,学生对于法律知识的学习丧失了兴趣,并且,大多数学生以专业课为主,对于法治教育的公共课重视程度不够,所以,单纯的通过课堂是很难实现大学生的法治教育。
4.学生法治品质不足
目前,虽然大部分高校学生对于法律知识还是有一定的了解,但是对于法律的具体作用却是个门外汉。在大学期间,老师也并未系统的向学生阐述法律在社会中的作用,学生们对法律的作用的理解也只是根据平时的相关新闻获取,对于法律的内在价值,仅仅靠这些是难以明了的。此外,高校学生对于自身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是很模糊的,有些甚至不知道自己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是什么,对于承担的义务更是一无所知了。通过有关的教育,高校学生所有的法治意识渐渐形成,很多同学能够认识到社会中存在的一些法律规则,仅仅如此是不够的,对于规则本身的了解大部分同学是迷茫的,能遵守规则更是难上加难,就目前高校的一些情况反映,高校学生违反法律的现象比比皆是。当大学生的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很少有人能够做到利用法律手段来对抗不法行为,维护自身的权益。
(二)道德建设存在的问题
1.道德教育实践不足
学生的道德教育从小学阶段就开始了,但是一直以来,对于学生道德教育主要是以道德知识的灌输为主,对于道德品质的培养相对欠缺。道德是人们内心形成的一种对于丑恶好坏的评判标准,如果没有将内心的意识具体到行为上来,道德建设是不完善的,高校道德教育更应该注重于对学生德行的塑造,以具体实践的方式培养学生的道德素养,不能仅仅停留在书本教育。
2.学生耻辱感缺失
耻辱感是人内心对自己行为的衡量标尺,如果缺少了耻辱感,人们就会为所欲为,不考虑别人的感受,一切的行为都以自我为出发点,这样犯罪就会大大增长。目前高校道德教育大多是正面的教育而忽视了反面的耻感教育,使得学生的耻辱感有所缺失,学生在日常生活中经常做一些自己以为很合乎情理的事情,而这些恰恰是违反道德,甚至是法律的。例如,高校学生存在的考试作弊想象,很多同学把作弊当成了常态,有时候即使被老师发现也不以为然,部分同学甚至和老师争吵。这些情况的发生主要由于高校道德教育忽略了对学生耻辱感的培养,加之道德要求的主要靠自我约束,没有像法律一样的强制力,很容易造成学生道德的缺失。
3.道德建设的法制保障不够
高校的规则制度中都会有一些对于学生违章违纪的处罚措施,但是对于违反了道德的行为,几乎很少有相应的处罚,学生对于道德的态度也就逐渐淡漠。这和道德本身存在的弊端有关,道德因为不具有法制机能,人们在做出行为时,可以根据自己内心的道德标准来决定是否遵守道德,在违反道德之后,获得的惩罚也仅仅是迎来人们道德的谴责。这样,道德并不能被很好的遵守,道德标准也就成了一纸空文。
四、高校法治文化建设和道德建设结合的措施
(一)相关规定的结合
法律如果不能将它用语言文字表达出来就很难被人们所遵循,同样法治建设之路亦要辅之以具体的规章和条文。高校的法治建设与道德建设应当用具体的规章来使其制度化,将法治建设和道德建设的具体要求一起写入高校的规章制度之中是很好的做法,在制度化之后,法和道德相辅相成,共同要求,就可以同时对学生的言行举止做出约束,学生的违法现象也就可以得以制止。
(二)两种教育主体的结合
老师是学生获得知识有效途径,要想推动高校的法治建设和道德建设的结合,老师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所谓术业有专攻,高校教师对于本专业的理论研究都比较深入,而对于专业之外的学术研究就很少。大学进行思想道德建设的老师主要是思政老师,即使老师们对于法律也有所了解,但毕竟不是自己的专业,所以在课堂上传授法律知识并非易事。高校法治建设和道德建设需要老师加强对于法律知识的了解,甚至可以把法律专业的老师加入到思政教育之中去,在对学生进行思想道德教育的同时进行法治素养的熏陶。
(三)两种教育理念的结合
高校教育中应当逐渐贯彻法治建设和道德建设结合的理念,在思想道德教育的课堂授课之中积极的把法治教育融入其中,形成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相统一的教学模式,更加注重学生思想道德教育的同时加强学生的法治意识培养。除了思政教育,高校教师也可以在专业课之中结合相关的法律知识,进行法律教育,建立学生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意识的形成。
(四)两种教育实践的结合
学生对于道德问题从小就在书本有所学习,有关道德问题的案例不胜枚举,法律案例也随着新闻媒体的进步而被大家所知晓法律与道德不同。但是案例只能对于教育起到辅助作用,对于具体的内容,案例是很难使学生的内形成对法律和道德作用信念,所以对学生的进行法律知识教育和道德教育的时候应当带领学生进行具体的社会实践,例如,根据社会调查发现社会生活中存在的法律和道德问题,进而提出解决措施。这样可以把书本知识落实到日常生活之中,通过实践慢慢的让学生了解法律和道德在社会中存在的价值,渐渐增强学生的法治和道德素养,加快高校的法治建设和道德建设步伐。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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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云心田.浅谈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J].华人时刊(下旬刊),2014(1).
[4]魏国强.论高校道德教育存在的问题及其改善措施[J].科教导刊,2012(4).
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市教育局相关文件精神,实施素质教育,以对学生的健康成长高度负责的态度,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依法治校,依法治教,争创特色,强化管理,提升办学水平和质量水平,办好群众满意的学校。
具体要求:
(一)师资队伍建设:
1、着重在师德、文化素养、教学技能和信息技术能力上下功夫;通过师德考核、班主任工作评议、一日常规检查评比、校本培训、信息技术能力的实践运用等方面来提高师资队伍整体水平。
2、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坚持例会制度,发挥例会制度的决策功能,各部门对本周工作情况进行,对下周工作进行安排和布置;班子成员分工明确,责任落实;每学期进行民主测评;要求班子成员深入课堂,听课、评课,指导教学,了解、掌握教情、学情,在所任的教学中起到骨干示范作用。
3、坚持每周五全体教师会议,及时传达和正确解释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政府的各种政策,布置落实每周工作。
4、加强教师基本功训练,为教师提供练兵和展示才能的机会,开展教师基本功比赛;积极参加市教师业务大练兵活动,争取成绩。
(二)狠抓常规管理:
1、严格制度管理,对照《中小学管理规范》和教师规范,依法治校,依法治教;加强对青年教师的培养,通过学习教育,检查考核和评优评先,保证学校各项工作的正常、有序、规范进行。
2、坚持做好每月认真检查工作,定期听随堂课、跟踪课,进行指导评课;教导处做好学科单元测试分析验收和综合质量测评;开展校本培训,针对提高课堂教学效益,精心设计作业
单周进行语文、数学、英语的学习、研讨、集体备课,双周进行开课、评课活动;积极参加市教育局教师基本功比赛,认真实施市“十一五”立项课题研究工作,撰写有质量的论文。
3、实施“三项规定”精神,结合校情,制定以静为主的素质教育综合活动计划,做到内容、人员、时间、场地落实,对活动情况纳入一日常规检查内容,期末举行成果展示,举办“各年级赛诗会”“优秀作品展示”“集体健美操表演”等,并与学期考绩挂钩。
论文关键词:现代性 法治教育 大学生
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作为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之大学生的法治教育开展成功与否,直接影响到现代性法治国家的建立,最终关系到整个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建设的兴衰成败,这就对加强大学生法治教育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提出了要求。而大学生法治教育的成功开展则依赖于对法治精神中所蕴含的时代特征的把握,因此,系统全面地分析大学生法治教育的现代性本质诉求在学理和实践上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文力图从理性主体的价值目标、权利义务的基本内容以及方式多元的实施途径等三个角度论述大学生法治教育中所蕴含的现代性应然诉求,从而建构起具有中国特色的大学生法治教育的现代性理论体系和实践框架。
一、理性主体:法治教育价值目标的现代性
黑格尔认为,“现代世界的原则就是主体性的自由”,现代社会的“伟大之处就在于自由地承认,精神财富从本质上讲是自在的”。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个体的主体性和自我意识的生成或走向自觉,是现代性的本质规定性之一,是全部现代文化精神的基础和载体,人作为个体从自在自发的生存状态进入到自由自觉的生存状态,这是人类社会历史进程中的重大事件,它成为现代社会运行的支撑性因素,是现代社会的创新能力、内在活力和驱动力的源泉。这种个体的自觉状态不是少数社会精英的特殊状态,而是现代社会公民的普遍的生存状态。这就在哲学的层面提出了现代性社会的基本特征就是人作为自主性的理性主体的生成。在现代社会,这一理性主体行为的标准不再依据前现代社会的神之权威或君王的绝对权力,而是遵循着经合法程序制订出来的法律规则,细言之,国家、社会与理性主体的关系由公法来衡量,理性主体之间的关系则为私法所决定,因此,我们可以说现代社会就是一个法治的社会。对理性主体而言,这种法治化的要求并非仅停留在抽象的层面,它更在法律精神、法律信仰以及法律实践的层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首先,理性主体的自主性是现代法律精神的集中体现。现代社会的本质特征在于社会成员主体性意识的增强,这种主体性体现在人们能够依据客观条件和主观需求及聪明才智来最大限度地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的一种能力和权利,是主体支配自己的活动所应有的权利。同时这种应有权利要转变为现有权利,就必须得到国家法律制度的确认,从而获得公权力的保障,所以,我们可以说现代法律的基本特征就是对源于自主性的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进而能够断定法的现代精神之主旨,乃是对自主性的弘扬。同时这种体现社会主体自主性的法的精神,逻辑地演绎为若干要义,亦即公民意识、自律意识和生命意识。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塑造具有自主意识的理性主体是现代法律精神的题中之意。其次,这种理性的主体应当具有忠诚的法律信仰。“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这就意味着法律在成为工具性规范的同时,还必须成为人们的价值性诉求。如果“法律仅仅被理解为国家自上而下地制定和执行的一套规则,当官僚国家通过无论行政还是法律手段渗入和控制了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当社会在此过程中日益萎缩而不再是法律与宗教的创造之源,这时便大难将至”因此,对法律的诚挚信仰成为现代性主体的必然要求。最后,就实践而言,理性主体应当视法律为外在行为的准绳。法律与道德的区别在于调整对象的不同,法律指向的是人们的外在行为,而道德则调整人们内在的良知。理性主体也是社会实践的主体,人们必须将法律作为行为的最低标准,这一要求是保证理性主体的自我权利与其他社会成员的权利和谐共处的基本条件。
在上文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现代性的规定特征在于具有自主性法律精神、法律信仰以及视法律为行为准绳的理性主体的生成。这就要求我们在推进大学生法治教育的过程中,把自主性的理性主体的培养视为教育的价值目标。在法治教育中,需要让学生知道,只有成为自主性的主体才能进入社会生活,当然这种自主性不是任意性,而是以责任为依归的,每个青年学生只有成为自主的主体才能使自己信服地成为责任主体,从而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使自己的行为选择符合法律的要求。同时,要培养学生对社会主义法律的信仰,树立法律至上的观念,把握法治观念的精髓,因为只有当法律成为学生的一种社会信仰时,它才能是使大学生由内至外地尊重法律,从而能够按照法律的要求展开实践活动。因而,只有将大学生塑造成具有自主意识的理性主体,才能符合现代性的应然要求,才能为我国的法治建设培育出守法公民。
二、权利义务:法治教育基本内容的现代性
以理性主体的生成为基本特征的现代社会,不仅表现在社会成员的自主性的增强,同时还表现为理性主体之间的关系与前现代社会相比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前现代社会与现代社会的根本区别就在于,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不再以身份为划分标准,而是以人们之间的契约关系来界定,这也是前现代社会被视为公法型的社会,现代社会被视为民法型社会的法理依据。在现代社会,国家公权力的来源是由“社会契约论”证成的,而社会成员之间的关系则是以民事性契约来判断的。无论是社会契约还是民事契约都是以自主性的理性主体的存在为前提,就此而言,契约化行为在社会中地位的彰显正反映了理性主体自主性的增强,这也从另一个侧面反映了自主性理性主体的出现是现代社会的一个本质要求。当自主性的主体成为契约制定者和履行者时,所有活动的内容则指向人们的具体行为即设定、实现权利和义务。就此我们可以推论,权利与义务这对矛盾范畴构成了现代社会生活的主要内容。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视权利与义务为现代社会的一个基本特征,因此我们在对大学生进行法治教育时,必须把握住这一现代性特征,将权利与义务观的教育视为法治教育的基本内容。
青年学生正在经历一个逐步成熟的成长过程,法治教育要使学生能够在选择社会行为时摆脱不成熟的随意性和不负责任性,让每一个学生知晓在享有权利的同时,还必须承担与之相适应的义务,这就需要青年大学生们树立起正确的权利义务观,因而就有必要厘清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内涵及关系。
法律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与之相对,法律义务则是主体以相对抑制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就二者的关系而言,权利和义务在结构上存在着对立统一的关系,既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如果一方不存在了,另一方也不能存在;两者在数量上存在着等值的关系,即在一个社会中的权利总量和义务总量是相等的;两者在功能上存在着互补的关系,即只有在两者互动的运行中,才能有效地调节理性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由此我们可以看出,现代社会的运转不仅需要权利,而且需要义务,只有科学地认识到权利与义务的对立统一关系,才能建立起正确的现代性权利义务观。
权利与义务观的确立仅是在宏观上使得大学生了解权利与义务在法律中的地位及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这并不能保证学生在具体层面熟识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因而,这就需要在法治教育的过程中,将以权利与义务为内容的教育推向更加细致的实践层面,从而使学生在不同层面理解权利与义务的具体形态。由于大学生在校园中的时间很长,所涉及的社会关系在校园中尤为突出,这就要求我们必须立足于校园生活,使得学生们能够切身感受到权利与义务在生活中的重要性。例如:学生与校方之间的关系既是一种行政法律关系,又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就前者而言,高校依据《教育法》行使行政管理权力,与学生之间是一种垂直型的隶属关系,这就要求学生有服从校方管理的行政义务,与此同时,学生也有在与管理发生冲突时的行政救济权利,如对校方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对于后者来说,二者存在着平权型的民事法律关系,由于校方为学生提供了教育、住宿及饮食等方面的服务,在这些方面两者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都属于平等的民事主体,双方之间的关系由民事权利和义务来决定。我们只有让学生在实际生活中切实感受到权利与义务的存在,才能使其了解权利与义务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性,进而依此作为自己行为的标准。
三、方式多元:法治教育实现途径的现代性
现代社会的规定性特征在体现为理性主体的确立、社会内容的权利义务性的同时,还体现为社会各个系统的分离。近代以来,伴随着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逐步分离,社会形成了不同的系统,人们的行为随之呈现出分化的特征,社会的各个子系统按照自身的法则进行运转,这就意味着多元化的趋势成为现代社会发展的一个特征。现代社会共同多元化的特征也体现在法治建设的进程中,进言之,国家社会、学校以及个人等不同的系统,在法治教育的过程中承担着不同的角色。因此,我们在对大学生进行法治教育的时候,必须把握住时代多元发展的特征,统合社会的不同力量,如社区、法庭等。在教育方法的选择上也应当摈弃单一的课堂灌输的方式而应以效益最大化为原则选择切实可行的方法,共同营造出大学生法治教育的新局面。
[关键词]高校辅导员;法律意识;养成教育
[中图分类号] G64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3437(2017)05-0165-02
养成教育是把一种意识、思想、行为经过培养逐渐内化的过程。高校辅导员职业的特殊性,对高校辅导员法律意识的要求相对较高,因此高校辅导员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律意识。然而当前我国高校辅导员在学生日常管理工作中普遍存在法律意识淡薄的现象。
一、高校辅导员学生管理工作中经常遇到的法律问题
高校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和法制安全教育的重任大部分由辅导员来承担,然而大多数辅导员在走上工作岗位之前并没有进行过多少相关培训。他们对于如何在日常管理工作中依法办事没有一个准确的了解和掌握。因此他们在开展学生工作中经常会出现一些因法律意识淡薄而侵犯学生正当权益,或者在遇到突发事件r不能依法保护学生也不能依法保护自己的现象。高校辅导员学生管理工作中经常遇到的法律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侵犯学生的财产权
财产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护。作为高校辅导员要从两个方面来正确对待学生财产权问题。
首先是学生财物被盗的问题。在这个问题上高校辅导员不但要提醒学生注意财产安全,还要及时正确地对学生进行法律教育。笔者从事辅导员工作以来,遇到的学生财产被盗事件80%的作案者要么是在校大学生,要么有在校大学生的间接参与。这就要求辅导员在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同时,向学生普及基本的法律知识,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
其次,作为经常和学生直接接触的高校辅导员,有更多可能与学生发生财产纠纷。有的高校辅导员法律意识淡薄,利用工作之便向学生索取收受财物;更有甚者私自制定规则,对违规的学生或者班级进行罚款。这些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学生的财产权。在当前我国公民法律意识普遍提高的情况下,高校学生的维权意识逐渐增强,辅导员的违法行为不但对自己有害,还会严重影响学校声誉,引起不必要的冲突与麻烦。
(二)侵犯学生的知识产权
近年来,高校学生与高校教师知识产权纠纷时有发生。有不少高校教师在带领学生进行课题研究的过程中,让学生在论文著作署上教师其本人的名字。大部分学生因碍于导师的面子或者是对导师在学业上的指导的感恩之情而默默地接受。高校辅导员应当切实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不但自己要知道窃取学生劳动成果是违法的行为,尊重学生的知识产权,更要帮助学生增强依法维护知识产权的意识与能力。
(三)处理学生被处分问题不恰当
对违反国家和学校规定的学生进行纪律处分,是高校对学生进行警示、引导、规范的重要手段,对高校优良学风的形成起着重要的作用。高校辅导员是学生违纪违规行为的直接管理者,在对学生进行处分的问题上必须严格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原则,对违纪违规的学生给予帮助,实事求是,并告知其享有申诉权,允许其对处分决定进行申诉。总之,高校辅导员在对违规学生进行处分时应当注意程序,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保整个过程的合法性。
二、高校辅导员法律意识养成教育的必要性与重要性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对高等教育的需求不断增长,高等教育规范化管理迫在眉睫。作为在教育管理一线工作的高校辅导员,应当充分认识到依法开展本职工作的必要性与重要性。但是目前我国高校在选聘辅导员时,最注重的是应聘者的学生干部经历、应变能力、学历等方面,而对应聘者的法律素养没有明确要求。大部分辅导员并不具备法律知识,虽然在上岗之前或者工作的过程中,学校会对辅导员进行职业培训,但是其培训内容对法律知识的重视不够,辅导员的法律素养依然是参差不齐。
在教育管理实践中,忽视、漠视、侵犯学生权利的事情时有发生。2003年7月17日的《关于加强依法治校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依法治校的重要性。依法治校是依法治国、依法治教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治校成为我国高等学校的必然选择。增强辅导员队伍的法律意识是依法治校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也是我国高等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和改革顺利进行的重要保证。[1]
三、对高校辅导员法律意识养成教育的举措建言
当前高校辅导员法律素养的提高更多的是依赖于辅导员自身的学习,但辅导员的个人学习欠缺系统性和实效性。高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增强辅导员的法律意识,加强辅导员依法开展学生日常管理工作的自觉性与有效性。高校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提高辅导员的法律意识和依法办事能力。
(一)加大高校辅导员专业化培训力度
目前高校辅导员通常为“杂牌军”,他们在日常管理工作中涉及多方面的知识,包括法律、教育、职业规划、心理学、就业指导等,其中法律知识是他们最为缺乏的知识。作为学生工作管理者的辅导员,法律知识是不可或缺的,无论是开展职业规划指导、心理辅导、就业指导还是奖惩等都受法律的约束。高校应当尽力加强对辅导员法律知识方面的培训,定期组织培训班,并将他们日常管理工作中经常涉及的法律知识细化、具体化,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他们进行培训教育与考核,使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成为从事高校辅导员工作的基本要求。
(二)加大培养高校辅导员法律意识宣传力度
要通过多种渠道对提升高校辅导员法律素养进行宣传教育,把一些经典案例放在法律知识研修班、法律知识讲座、法律知识沙龙上进行研讨等多种方式来培养辅导员的法律意识,使辅导员从知道哪些是自己必须履行的义务,哪些是自己的合法权益,到将相关法律知识内化为其自身的行为准则甚至习惯。这也正是当今教育界经常提到的“养成教育”。只有这样,才能让辅导员真正做到依法律己、依法治教、依法治校,有理有力地开展学生日常管理工作,保证师生关系的和谐健康发展。
(三)加大学生法律知识普及力度
高校辅导员日常管理工作中接触最多的就是学生,学校加大对学生法律知识的普及力度,使学生能够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水涨船高,学生的法律意识提高了,无形中对从事学生管理工作的辅导员也有了更高的要求,从而使提高自身法律素养成为辅导员自己的迫切需求。
四、结语
新形势对高校辅导员的法律素养要求不断提高,他们必须不断学习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意识,在日常管理工作中能够自觉地依法办事,这也是做好其本职工作的基本保证。依法治校是必然趋势,高校应当与时俱进,不断探索辅导员法律意识养成教育的有效办法,促使辅导员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促进师生关系的和谐良性发展。
高校辅导员需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比如《宪法》《刑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制度》等,还有所在院校的《学生手册》,切实明确教师和学生的权利和义务。高校辅导员只有具备相关的法律知识,才能树立依法管理的工作理念,在工作中灵活应用所学知识,随机应变,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促进学生的健康发展,增强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效果,提升高校的社会形象。[2]
无论我们在哪里,无论我们在干什么,当国歌响起、国旗升起的时候,我们都会停止正在做的事情,静静地注视着国旗的冉冉升起,直到国歌停止、国旗升旗仪式结束。这种行为即是一种潜意识,也是一种观念内化的结果。依法从事学生日常事务管理工作也需要内化为高校辅导员的潜意识,使法治观念在其心中生根发芽。大学生是祖国的希望,辅导员作为大学生的人生导师,不但自己应该具备较高水平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也应该通过日常管理工作培养和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与依法办事的能力。
[ 参 考 文 献 ]
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市教育局相关文件精神,实施素质教育,以对学生的健康成长高度负责的态度,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依法治校,依法治教,争创特色,强化管理,提升办学水平和质量水平,办好群众满意的学校。
具体要求:
(一)师资队伍建设:
1、着重在师德、文化素养、教学技能和信息技术能力上下功夫;通过师德考核、班主任工作评议、一日常规检查评比、校本培训、信息技术能力的实践运用等方面来提高师资队伍整体水平。
2、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坚持例会制度,发挥例会制度的决策功能,各部门对本周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对下周工作进行安排和布置;班子成员分工明确,责任落实;每学期进行民主测评;要求班子成员深入课堂,听课、评课,指导教学,了解、掌握教情、学情,在所任的教学中起到骨干示范作用。
3、坚持每周五全体教师会议,及时传达和正确解释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政府的各种政策,布置落实每周工作。
4、加强教师基本功训练,为教师提供练兵和展示才能的机会,开展教师基本功比赛;积极参加市教师业务大练兵活动,争取成绩。
(二)狠抓常规管理:
1、严格制度管理,对照《中小学管理规范》和教师规范,依法治校,依法治教;加强对青年教师的培养,通过学习教育,检查考核和评优评先,保证学校各项工作的正常、有序、规范进行。
2、坚持做好每月认真检查工作,定期听随堂课、跟踪课,进行指导评课;教导处做好学科单元测试分析验收和综合质量测评;开展校本培训,针对提高课堂教学效益,精心设计作业,单周进行语文、数学、英语的学习、研讨、集体备课,双周进行开课、评课活动;积极参加市教育局教师基本功比赛,认真实施市“十一五”立项课题研究工作,撰写有质量的论文。
3、实施“三项规定”精神,结合校情,制定以静为主的素质教育综合活动计划,做到内容、人员、时间、场地落实,对活动情况纳入一日常规检查内容,期末举行成果展示,举办“各年级赛诗会”“优秀作品展示”“集体健美操表演”等,并与学期考绩挂钩。
4、继续做好科学、劳动和文体卫生、体育、艺术学科的教学。认真上好每门课,迎接市教育局的综合质量调研。卫生工作有专人负责,每周进行个人卫生检查,每月一次卫生知识讲座,每期黑板报有专题卫生知识宣传角,每月评比卫生先进班级;做好流行病的防控工作,建立流行病的报告制度。体育工作做到三认真,认真上好每堂课,做好广播操和眼保健操,确保两课两操质量,提高学生身体素质;开展田径运动培训,提高学生的体育达标率,合格率与优秀率。
(三)加强德育工作:
1、注重学生的行为习惯养成教育。利用晨会、班会、国旗下讲话、校内外活动等途径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对学生开展道德教育,法制教育、行为养成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
2、结合学校实际工作计划,积极开展“学雷锋”社会实践活动;组织少先队员到社区服务,开展红领巾“敬老爱老,扶贫助残”服务岗;“三八”妇女节开展“我向妈妈学一招”班级交流活动;结合“一元钱工程”,开展爱心献给身边的小伙伴;每个月围绕一个主题开展广播讲座、社区宣传、行为养成等思想教育。
3、继续开展“教师家访”活动,教师深入到学生家庭中去,把握学生思想脉膊,并把心理教育与法制教育有机地结合起来,切实防止学生违规、违法现象的发生,通过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和心理疏导工作,全面提高学生素质。
4、各年级着重对学生尤其是外来人员子女在:懂礼貌、爱干净、能静心、讲节约、会宽容、保安全等方面下功夫,努力培养学生良好的行为习惯,注意教育的方式方法,抓出成效,抓出典型,并把班风建设作为考核班主任工作的一个重要内容。
5、做好班主任工作,定期开展工作交流、学习培训,进行班主任工作评议,表彰先进,激励大家。
6、继续重视校园文化建设,学校板报、画廊有专人负责。班级板报每两周一期,有检查,有评比,保质量;校园宣传标语醒目,使文化气息更浓,给学生以薰陶与教育。
(四)做好安全保障:
1、学校利用集体晨会、专题广播讲座、黑板报、宣传栏等形式进行广泛的宣传,把安全工作作为学校日常的重点工作,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养成安全习惯。围绕防火、防骗、防中毒、防传染病、交通、校园保卫、等内容进行教育。培养学生在紧急情况下的自救能力和处理问题的能力。
关键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学
本文以高等教育出版社2014年1月出版的《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2013年修订版)为研究对象。在高职《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课(本文简称“概论”课)的教学中,增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
一、在高职“概论”课教学中增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的重要性
1、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高职“概论”课教学的主线之一
当前,我们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凝魂聚气强基固本的基础工程。作为高职思想政治教育的核心课之一的“概论”课,从其教学目标、教学内容、教学理念和教学方法等方面集中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教育要求,集中体现了凝魂聚气强基固本的基本要求。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高职大学生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高职思想政治教育、“概论”课教学的重要内容,也是贯穿高职思想政治教育和“概论”课教学的主线之一。因此,高职思想政治教育与相关改革、“概论”课教学与相关改革都应遵循此主线。高职“概论”课教学与相关改革必须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主线和指引,必须引导高职大学生自觉学习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使高职师生形成一定的价值共识,让高职师生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凝魂聚气的根基。
2、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培育高职大学生的作用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从价值层面为明晰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提供了根本价值遵循,为高职思想政治教育与相关改革、“概论”课教学与相关改革提供了根本的价值导向。“概论”课教学与相关改革只有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才能符合党纪国法,才能为高职师生提供科学的理想信念,才能为他们提供根本的、先进的价值导向。
在高职“概论”课教学中,增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以利于更充分地反映和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相关内容;以利于高职自身进一步明确我们要培育什么样的高职大学生的重大问题;以利于高职大学生进一步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利于帮助和引导高职大学生全面理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范畴、基本原则和重要意义,正确认识完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面临的新形势和新任务,不断增强他们的使命感和责任感。
二、如何在高职“概论”课教学中增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
1、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容直接进“概论”课课堂
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容直接进高职“概论”课课堂的实践过程中,笔者发现,“概论”课的部分教学内容中没有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体来说有:
在高职“概论”课第六章“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总任务”的教学中,应该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中国梦的实现途径”等内容的教学中。例如,应该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中国梦的实现途径”等内容的教学中,实现中国梦必须坚持凝聚中国力量,中国梦的实现、中国力量的凝聚依赖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不断提升。因此,在高职“概论”课教学中,要正确引导高职大学生践行他们的职业梦、个人梦,必须正确引导他们自觉学习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凝聚他们的力量。
在高职“概论”课第八章“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总布局”的教学中,应该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第八章,具体来说:
应该在第二节“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教学内容中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帮助和引导高职大学生深入认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教学内容直接进高职“概论”课课堂,使高职大学生深入认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引领作用,使高职大学生进一步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2014年12月提出的“四个全面”中再次明确了法治的重要性,中国要实现全面依法治国,高职大学生不仅要深刻理解和认知全面依法治国这一战略布局的重要性,而且要以法治的标准,坚持实践法治思维,坚持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指引他们把自己的事情做好,他们在未来工作生活中才能做得更好。
应该在第三节“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教学内容中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帮助和引导高职大学生深入认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高职大学生深入认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重大指导意义。众所周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凝聚了朴实、深刻的精神资源与精神内涵,独具特色和优势,是高职大学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过程中极其宝贵的财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是培育高职大学生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坚强基石。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教学内容直接进高职“概论”课课堂,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培育高职学生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既可以充分发挥中华文化的独特特色和优势,又可以传承和弘扬中华文化的杰出成果,为高职学生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提供了强有力的文化基石。
2、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容进高职“概论”课实践性教学
在对高职大学生进行价值观教育与职业素质教育的同时,必须坚持理论教育与社会实践相统一,坚持开展高职“概论”课实践性教学、向实践学习,是高职学生成长成才的必由之路。具体做法有:
第一,尽可能利用高职院校所在地的资源,例如高职院校所在地的文明单位、文明社区和街道、公司、红色文化基地、法制教育基地等资源,使他们广泛参与高职所在地的社会实践,从而增强和培育他们的核心价值观念,进一步弘扬社会主义文化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他们营造核心价值教育氛围。
第二,丰富高职“概论”课实践性教学方式,可以采取社会调研、生产劳动、志愿者服务、公益活动、勤工助学等方式进行;强调“概论”课实践性教学与专业教育、职业素质教育有效衔接,对高职大学生的“概论”课实践进行引导,在他们走出校门了解社会的同时,深入基层群众,深入开展专业实践,进一步加大高职“概论”课实践性教学的力度,不断突破困扰高职大学生核心价值观教育的各种局限,提升高职“概论”课实践性教学的水平,使高职大学生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更好为社会服务。(作者单位:黄冈职业技术学院)
注:该论文是2014年度湖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湖北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中的应用”(编号:14G580)、黄冈职业技术学院2013年度教学研究项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黄冈高校思想政治教育改革中的应用”(编号:2013C2041117)的阶段性成果。
参考文献:
[1]陈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课教学的思考[J].佳木斯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4年12月
[论文关键词]依法治教;校规备案审查;正当程序;法律保留
我国自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教育体制法治化改革以来,教育法律纠纷(特别是大学生维权诉讼)逐渐增多,这其中大多数是由于高校违法行使教育处罚权所致。哈耶克认为,正是由于法治保护私人公民以对抗行政机构侵入私域这种日益发展的取向,所以法治才在当下具有了如此重要的意义…。因而依法治教成为实现大学生权利“上游保护”的关键一环。
一、良法治教——加快高等教育立法进程
(一)我国高等教育法制现状
改革开放以后,随着社会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我国高等教育法制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其中相关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199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等。在法规层面上也陆续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
这些法律法规的制定多半是以指导高等教育行政管理为出发点,其特征是对于大学生课以较多义务,且规定有着严格的处罚制度。而其所赋予大学生的权利却往往因为缺乏相应的救济制度而流于形式。《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章“奖励与处分”第五十条到第六十六条l6个条文中仅有2条是关于奖励,其余14个条文皆是规定处分。如此悬殊比例似乎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长期以来高校与大学生的行政管理法律关系尤为突出。在立法层面上强调教育行政权的配置,许多苛刻的校纪校规弱化了大学生权利;在实践层面上高校对大学生处罚权的恣意行使和维权救济途径的模糊化又使得大学生的权利保护状况更加堪忧。
(二)制定统一的《大学法》重构高教法律关系
从比较法的视野观察,法国《高等教育法》明确规定了大学校长必须依法管理学校,同时法国的教育司法制度相当健全,学生、学生家长和学校的纠纷可以通过教育系统内部的司法制度或教育系统外部的行政诉讼制度来解决。印度《大学法》规定大学内部各权力机构以及大学的实际首脑副校长都必须在法律赋予它(他)们的权力范围内履行职责。针对此种情形,在权利本位的理念下加快立法步伐是一条必由之路。
首先,制定我国统一的《大学法》。《大学法》主要规定各级各类学校在教育关系中的地位、作用及应承担的各种法律责任,明确高校的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地位并列举其重要的教育行政权,调整学校与学生、学校与教师的权利义务关系,强化对高校的权利监督及学生的维权救济制度。同时,也有必要通过《大学法》赋予高校更多的学术自由权,促进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分离。
其次,相应修改并制定相关配套法规。前面介绍的相关高教法律法规时间跨度较大,为了适应新情况,理应对现有的法律渊源加以整理。比如将高校与大学生的行政法律关系纠纷明确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将大学生法定权利进一步细化量化,明确其救济途径和相关部门的法律责任。通过统一的立该非、改、废以减少法律冲突,促进法制统一。
二、法律保留——健全校规备案审查制度
(一)校规校纪须遵循法律保留原则
从许多高校与大学生纠纷的现实案例来看,高等学校对于学生的处罚直接依据往往是校规校纪,而且多半以“通知”、“决定”、“意见”等形式表现。这种现象原因是这我国目前的教育立法只是对高校管理做出笼统的确定,而把具体规则留给教育行政机关或高校自行规定。我国《高等教育法》第41条赋予高校校长的第一项职权就是“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原国家教委高校学生司1990年的《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有关条文的说明》中指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是高等学校学生管理的行政法现,不能也不可能规定得太具体,各地区高教部门和各高等学校可在此《规定》的原则下制定实施细则。由此各高校自行制定校规当属法律位阶中的“其他规范性文件范畴”。
所谓“法律保留原则”,是指对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等专属立法事项,必须由立法机关通过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代为规定。行政机关实施任何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授权,否则,其合法性将受到质疑。作为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高校在教育行政权中的制定校规校纪等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应当遵循和适用“法律保留原则”。
20世纪70年代德国联邦确立的“重要性理论”认为,只要涉及人民基本权利的重要事项,不论是干涉行政还是服务行政,必须由立法者以立法的方式而不能让行政权自行决定。虽然大学生权利保护中的重要事项的轮廓尚不够清晰,但是“重要性理论”至少提供了判断在学校行政领域中应有法律保留适用的思考方向。有台湾学者认为:“举凡教育内容、学习目的、修课目录、学生之地位等有关大学生学习自由之‘重要事项’,皆应以法律明文限制之,或有法律明确之授权。尤其是足以剥夺大学生学习自由之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更应以法律明定其事由、范围与效力,而不得仅以行政命令或各校之学则即予剥夺,此乃法律保留原则之基本要求也。”也有台湾学者提出:“至于影响学生权益甚巨之处置,不能再任由以行政规则订之。如人学、转学、学位之授予、退学、勒令退学等,宜划人法律保留的范围。对这些处置,学生除得寻内部申请途径外,亦得容许司法之救济。”
(二)校规校纪须接受权力机关备案审查
从高校校规校纪的运行状况来看,高校依据校规校纪对学生实施的某些教育处分,已经直接涉及到大学生受教育权剥夺。因而涉及类似烈度的教育处分,应当适用法律保留原则,由法律设定。而仅依靠高校的自觉自律无法实现这种理想的规制状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五章“适用与备案”制度设计上并没有涉及到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适用与备案的问题。2005年修订后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高等学校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或修改学校的学生管理规定,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中央部属院校同时抄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并及时向学生公布。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规定,指导、检查和督促本地区高等学校实施学生管理。”至此,校规校纪审查备案制度初步建立。
然而笔者认为,考虑到高等学校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法律性质,仅仅依靠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是不充分的,而应当在在制定“大学法”之基础上建立完善起校规校纪审查备案制度。具体设想是规定高校校规校纪的制定与修改须报归口管理的行政主管机关备案的同时亦要向与行政主管机关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这样不仅强化了权力机关对于高校的直接监督,又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高校行政化倾向对于大学生权利保护之负面影响。
三、正当程序——严格处罚程序制度
正当程序原则源自英国法中的“自然公正”原则,并成为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的基石。自然公正原则是英国非常古老的一个普通法原则。它包括两个最基本的程序原则:1.任何人不能成为与自己有关案件的法官(nomanshallbejⅡdgeinhisOWIIcases)。2.任何人的辩护必须被公平地听取原则(aman’Sdefensemustalwaysbefairlyheard)正当程序原则包括公平原则、公正原则以及参与原则,它强调行政相对人有知情权、申辩权、申请回避权以及要求举行听证权利等等。
司法实践中大学生维权诉讼胜诉率不高,但凡有胜诉的案例多半是高校在行政权行使中存在着严重程序性瑕疵的“硬伤”。中国大陆重实体轻程序的痼疾已深,相关法律法规中对于程序性规范比较笼统甚至于缺失,再加上长期以来对于高校行政主体地位的模糊认识,导致行政处罚法中的程序性规定在教育行政领域的适用乏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