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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普低碳工作计划精品(七篇)

时间:2022-03-18 11:47:51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科普低碳工作计划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科普低碳工作计划

篇(1)

   宣传科普工作总结    我校与素质教育相结合,以科技节为载体,通过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适合不同年龄阶段的实践活动,在全校范围内切切实实的开展了一系列教育活动。为期一周的科技节活动已经结束,现将活动小结如下:

   一、“科学创新、低碳生活”为主题班会

   百家湖中学每班都围绕主题“科学创新、低碳生活”的举办了一次主题班会,通过丰富多彩的活动,让每位学生对科技创新、低碳生活都有了一定的认识,也掀起一股科学创新的热潮。

   二、科普手抄报比赛

   结合科技节"科学创新、低碳生活"的主题,全校同学一起投入到科普手抄报创作活动中来。通过漫画创作,学生们对科普的相关知识有了进一步的了解,并把这些知识通过展示活动在全校范围推广宣传。

   三、校园宣传

   积极营造节能减排校园文化,利用校园广播、升旗仪式等方式,在广大师生中开展节能、环保宣传活动,营造良好的校园文化氛围。学校加强节能环保知识教育,将节能、节水、节电、节地、节粮、节材等教育内容以灵活多样的形式纳入教育教学活动中,真正落实节能环保进课堂、进校园。

   四、变废为宝小制作活动

   在这项活动中,有的学生在老师和家长的指导下,利用废弃的包装盒制作了了一辆辆精美的小车和手工艺品,不仅让学生知道了我们身边有许多东西可一再利用,而且培养了学生的动手能力。有的同学利用树叶,广告纸,果壳等废弃物,通过加工设计,在他们的手中变成了一幅幅美丽的制作画,体会了变废为宝的乐趣。破损的乒乓球、易拉罐、泡沫、报纸,包装盒这些很多人眼中的废弃物品,经过我们同学的一番精心设计,"摇身一变"成了造型各异的风能小车。虽然我们的作品还不够成熟,但是却是绿色能源的一个缩影。在活动中学生的动手能力和节能习惯得到了有效的培养。

   本次科技主题活动通过宣传、教育实践等一系列活动,同学们都进一步认识到了科技创新,低碳生活的重要性,促进养成了节能低碳的意识和习惯。同时,学生的动手能力也得到了一定的提高。通过活动,学生纷纷表示要将在学校中学习的节能方法告诉自己的爸爸妈妈、亲戚朋友,让大家齐动手,共同保护好我们国家有限的资源,使它创造更大的财富,大家一起为建设节约型社会出一份力。

   宣传科普工作总结    在区科协的直接领导下,在街道党工委的指导下,以人为本,立足社区,进一步发挥教育的导向功能,营造“崇尚科学文明、反对封建愚昧”的良好氛围,歌颂表扬思想道德高尚的好人好事,传播贴近居民生活的各种科学知识,适应人们不断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等方面的需要,促进社区居民提高科学文明程度和生活质量,使辖区居民生活更幸福更美好。复兴路社区在科普教育中的具体工作如下:

   一、健全组织网络

   社区主任亲自抓,其他群干主动出点子提建议,把科普工作纳入社区工作的议事日程,并明确书记分管科普工作,把科普工作纳入社区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总体规划。社区成立了以社区主任张海丽为组长,社区群干为组员,有九人组成科普教育基地的领导小组。党员、中心户长为主体的退休人员组成科普志愿者队伍。加强科教领导小组的自身建设,是科普进社区为创建科普文明社区的有力保证。

   二、加强社区科普教育建设

   加强思想作风建设,坚持学习制度,统一思想认识,社区形成爱科学、讲科学、用科学的社会风尚,科普领导小组一般人首先加强自身建设,深入贯彻落实《科普法》,开创科普事业新局面。建立健全科普教育的资料台账。现已按上级来文、组织机构、工作计划、活动记录、工作总结,五个目录列入台账,使科普教育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社会化。宣传发动召开不同类型的会议和组织学习。

   三、开展丰富多采的活动

   让科普活动深入人心趣味性和知识性相结合,不断开展以群众性文化娱乐活动,健康知识、运动与健康等多种知识穿插期间。使居民在娱乐中接受科普教育。为了确保科普活动的定期开展,结合我社区实际情况,我们有计划、有内容、有专人负责、有检查、措施落实到位。自成立科普教育共建以来,我们已开展数次科普教育活动,平均两月1次,达300多人次。

   四、利用多种形式,大力宣传科普知识因地制宜,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阵地进行科普宣传。

   在社区市民学校,开展各类形式的科普宣传,开展反对、家庭养生、文明生活等公民道德教育,结合不同时期的情况和社区工作重点的变化,宣传不同的科学知识,得到了群众的一致好评。坚持传播贴近群众的科学知识为出发点,让广大群众了解科学、掌握科学、用科学来指导生活。针对本社区居民的需要为居民在生活中实际应用科学知识提供便利。搞好社区科普教育,是社区的一项长期任务,我们决心在今后的工作中坚持以人为本,立足社区,服务社区,以满足社区居民不断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提高生活质量和文明程度为宗旨,着力加强科普知识的培育,帮助居民确立科技兴市的认识,为我国的科普事业作出应有的贡献。

   宣传科普工作总结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为了充分发挥学校科普教育宣传的主渠道作用,切实提高教师和青少年学生的科普素质,xx县教育局高度重视科普宣传工作。及时将文件转发各学校,对科普宣传工作作具体安排布置,并及时进行指导检查。

   二、加强宣传,积极营造科普活动氛围

   1、各中小学校充分利用张贴标语、校园广播、黑板报、宣传栏等途径,进行科普宣传。

   2、利用周一集会对学生进行科普宣传教育。

   3、充分利用学校图书馆和网络教室为学生提供科普知识,部分学校还组织开展以环保、节约、食品安全等为主题的科普知识讲座,培养学生的科学素养。

   4、科普宣传进课堂。将科普宣传与学科教学活动结合,小学结合《品德与社会》、《生命·生活与安全》,中学结合《地理》、《生物》、《物理》、《化学》等学科知识,对学生进行科普教育。

   5、2月下旬至3月中旬,县委宣传部、共青团xx县委、县教育局、县环保局联合开展了“生态xx·鸽子花都”绿色环保主题征文活动。

   三、切实开展青少年科技创新活动

   将青少年科技创新活动与科普宣传紧密结合,提高青少年学生科技意识和创新能力,积极组织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青少年科普活动,如生物与环境实践活动、科技知识竞赛活动、微机竞赛活动、小制作小发明活动、小实验操作、组办科普讲座、组织科技参观及科普采风活动、科普图书阅览、科普影视播放、办科普宣传专栏、撰写科技小文章、编辑科普剪报等;举办了科普板报、科普知识手抄报竞赛、环保故事竞赛;开展读科普文章、写科普作文、画科幻绘画活动。

篇(2)

社区安全工作计划范文1   为了认真贯彻公安部和教育部《关于加强社区安全保卫工作意见的紧急通知》和“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的指示精神,做好安全工作生产预防工作的重要性,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和保一方平安,维护社区稳定,社区根据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特制定本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认真学习安全生产知识,增强安全生产意识

  认真学习和贯彻安全生产的一系列责任制,在依法行政、后勤监督、等工作过程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精神。对安全生产要有高度的认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安全工作的指导方针,我们不能在发生事故后才去找原因,重要的是采取有效的事前控制措施,根据社区的实际情况,落实、完善安全制度。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及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

  成立以社区书记、主任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社区安全员及辖区单位代表为成员的领导小组。

  (略)

  三、加强日常检查、增强责任感,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大部份的事故不是突发的,他们事先一般会出现征兆,这些征兆是可以发现的,我们将会加强日常的检查,对有隐患的店面,单位给予整改,并制定一套行之有效的消防安全管理方法,从根本上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在提高社区居民的安全意识基础上,不断增强责任感,把安全生产的责任落实到每个人。认真完成上级布置的各项任务,具体工作安排如下:

  1、利用辖区宣传栏板出宣传板报,悬挂红布条,张贴安全生产画册。

  2、发放安全生产材料,利用各种活动进行图片展览及开展安全生产咨询活动,提高辖区居民的安全意识。

  3、召集辖区中小学生、楼梯长、店面负责人、辖区企事业单位负责人观看安全生产教育碟片。

  4、要求辖区企事业单位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培训。

  5、组织楼梯长,店面负责人,举办一场安全讲座及安全会议。

  6、每月坚持对辖区所有店面进行安全大检查。

  7、做好安全生产月及“11、9”消防日的宣传工作。

  四、做好公众集聚场所安全的整治工作,对社区厂房、公寓、店面、出租房、坚决给予制止并责令限期整改。

  五、每月召开安全生产例会,传达上级主管部门的会议精神,总结上月工作情况及存在的缺点与问题,布置本月的安全生产工作,使安全生产工作有条有理,坚持每月出板报,张贴宣传图片,发放各种安全生产的宣传材料,让居民随时都能了解安全生产的重要性。

  六、社区将全力支持上级领导布置的工作,认真组织、配合领导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使安全意识真正深入人心,并体现到社区的方方面面,保证安全工作万无一失。

  社区安全工作计划范文2

  20__年,我们_社区在区政府、综治办、司法局的领导下,在海兰街道办事处的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区政法工作会议精神,大力开展综治维稳和平安创建活动,不断增强社会治安防控能力,加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全力维护社会政治稳定,为我社区经济稳步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现将20__年度开展安全工作总结如下:

  一、社区将安全工作摆在首要位置,根据上级指示精神,年初制定工作计划,做到措施到位,制度完善,责任明确,将安全工作深入到辖区各个楼区,一抓到底。与辖区单位签订责任状,完善制度,做到月访,每个节日之前,查隐患、做到以防为主、重点治理的原则。如:电线老化,安全用电,门市房的用火用电地段进行加大检查力度,以强化安全工作的管理工作。

  二、加强基础性工作和日常安全监管。加强专项整治和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改,规范工作程序,落实工作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监管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机制;要提高监管效率;要加强安全检查和督查。

  三、强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进一步抓好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提高公民的自救能力,预防事故或减少火灾发生。继续充分利用宣传栏、黑板报、横幅等形式,深入广泛宣传《安全生产法》、《消防法》,提高全民安全生产意识,减低意外风险。

  5月12日,是全国第二个“防灾减灾日”。为了增强社区居民的防灾减灾意识,从而最大程度地减轻灾害损失,社区于5月12日开始在辖区范围内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活动。截止到13日,社区共出板报8期,发放宣传单300余份,动员鼓励社区成员参与防灾减灾和工作,着力提高社区防范抵御各类灾害的整体能力。

  为了全方位、多角度提高师生的灾害应急救助能力,增强师生的公共安全意识,提高师生应急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社区与辖区单位第二小学在5月7日—13日开展防灾减灾宣传周活动,活动期间,社区组织师生参加应急救助演练,包括逃生演练、防震演练,通过一系列内容丰富、形式活泼的活动,培养学生安全防范意识,提高师生的自护自救互救能力,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5月15日在中央街华富门前参加由区政法委组织的“共建平安黑河、平安爱辉、平安社区、平安校园”大型宣传活动,现场发放宣传单千余份,社区还以出版报的形式进行宣传,宣传标语是“全党动手全民参与、全力创建平安爱辉”依靠全社会力量共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构建平安和谐社会。

  四、深入广泛宣传安全发展指导原则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如:二小在清明节前夕,我们下委进行走访、检查,宣传不在街头烧纸,宣传文明祭扫,革除陋习。每半年检查二次,抽查四次,开安全会议4次。通过以上活动使辖区单位正确认识安全工作的重要性,与社会稳定的关系,与人民生活的关系。

  鹿源春社区按照市政府应急办《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实施__周年宣传活动方案》的部署的要求,积极开展社区的宣传活动。

  社区成立了以社区书记为组长、社区安全骨干为成员的应对突发事件领导小组,健全突发事件快速处置机制,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精心组织、广泛宣传和普及应急管理知识和安全知识,为建设“平安爱辉”、“和谐爱辉”发挥社区的积极作用。

  社区利用宣传栏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制作条幅悬挂于社区门前;10月22日,聘请海兰街道办事处主管安全的领导孙志宏主任和司法所韩江为居民讲授公共安全知识和防灾自救常识,增强居民群众维护公共安全和危机防范意识,努力在全社区营造防灾减灾的良好舆论氛围。

  为了开展好安全活动,突出宣传普及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发动辖区居民群众参与,投身到安全生产活动中来,培育人人讲安全,人人关心安全的文化意识,让安全意识深入到辖区的每个居民之中和每个家庭当中,营造人人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氛围,进一步提高小区居民的安全意识。

社区安全工作计划范文3   为了全面开展创建"绿色社区"活动,巩固XX-20xx年度绿色社区创建成果,进一步提高社区环境质量和建设水平,根据云南省省级"绿色社区"及**市市级"绿色社区"的考评标准要求,结合东门社区实际,在县委政府、环保局、建设局,卫生局的统一安排下,结合东门社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20xx年"绿色社区"创建年度工作计划。

  一、创建"绿色社区"活动的目的

  通过开展创建"绿色社区"活动,结合"三项"整治,以改善城市环境质量和生态环境为目标,提高全民环境保护意识,引导社区居民自觉参与环境保护,营造整洁优美生活环境。

  二、创建"绿色社区"活动的主要内容

  (一)环境管理方面

  1、创建领导机构,社区分管领导抓绿色社区创建工作,并有专人具体负责。

  2、建有完整的环保档案、资料。

  3、编写具体的绿色社区创建及发展计划和创建工作总结。

  4、成立一支环卫工人队伍,能经常性地开展环卫工作,并在社区内设置环境监督员。

  5、制订绿色社区公民行为规范,提高居民的环境意识和环境素质。

  6、落实绿色社区环保活动的经费。

  (二)、环境建设方面

  1、尽可能杜绝噪声扰民现象,力争经治理使社区内固定噪声源达到昼间60分贝,夜间50分贝。在小区内设置

  禁鸣标志,车辆进入小区禁止鸣号。

  2、争取社区内的餐饮业全部使用清洁能源,油烟净化器和污水隔油池建造率100%。

  3、新建小区绿地面积达35%以上,改建、扩建小区绿地面积达25%以上,无侵占绿地现象。

  4、社区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收集;安全收集并处置废日关灯管等危险废品;开展废旧物资回收利用。

  5、设立社区居民休闲、娱乐、健身的产所及器械设施。

  6、力争社区污染源达标排放,居民对绿色社区满意率达到70%以上。

  (三)环境宣传方面

  1、设立环境宣传橱窗、宣传栏、警示牌、管理处。社区文化活动中心摆放环境报刊和环境书籍。

  2、社区每年开展3次环保科普知识培训讲座。

  3、社区居民对保护七彩云南和发展低碳经济、倡导低碳生活的知晓率达到90%以上。

  (四)环境行为方面

  1、能组织调解环境污染矛盾纠纷。

  2、积极推广居民使用新型节水、节电、节能技术以及绿色无氟冰箱等绿色产品。

  3、提倡居民使用购物袋、无磷洗衣粉、拒绝白色污染和一次性餐具,倡导绿色消费生活。

  4、引导居民关心社区环境建设与管理,爱护社区内的绿地、树木和绿化设施。

  5、培养居民不放养家禽、()不乱倒乱扔垃圾等环保行为习惯。

  三、创建"绿色环保社区"活动具体时间安排

  (一)制定方案阶段:5月31日前完成。成立创建活动领导机构,制定创建活动实施方案。

  (二)组织实施阶段:9月20日前完成。组织实施工作计划,对创建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解决或上报县七彩办(县环保局法规宣传科办公室),统一研究解决,确保创建工作顺利完成。

  (三)自查申请阶段:10月20日前完成。社区自查合格后,向县七彩办(县环保局法规宣传科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

篇(3)

一、科学谋划,做好年度环保工作计划

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南宁市环保工作会议精神,科学制定工作计划,召开城区环保工作会议,将城区政府与南宁市政府签订的20*年环保目标责任层层分解到各责任部门,确保目标责任落到实处。

二、全面抓好污染减排工作

今年,南宁市政府下达我城区的污染减排任务一是完成年度主要污染物SO2削减1500吨计划,二是完成对南宁市三塘三砖厂等19家砖厂的关闭工作。

为完成上述目标,从年初开始,城区政府组织领导城区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开展了一系列的专项行动,一是不定期地对20*年被关停企业的进行后督查,对具备转产条件的企业,提供政策引导和服务,对擅自恢复生产的砖厂进行政策宣传和教育。6月份,对其中18家经多次教育仍拒不停止非法生产的砖厂采取彻底的断电、断水及拆除生产设备等强制措施;按照《南宁市废纸造纸企业环境保护整治验收规范》标准,指导造纸厂开展重组、整改,遏制造纸企业污染反弹行为,目前,被关停的10家造纸企业已有2家完成了整改并已取得南宁市环保局试生产的批准。二是实行严格的环保责任追究制和“一票否决制”,做到措施有力、奖惩分明。

三、着力抓好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

按照国家环保部的要求,要在5月31日前完成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的第一次数据上报工作。为确保按时按质完成此项任务,1-5月份我局把污染源普查作为阶段性的工作重点,集中力量、加班加点指导开展污染源普查入户登记、数据审核和录入上报,在城区普查办与各部门通力配合下,我城区率先在广西完成了包括工业源、农业源在内的污染源普查入户登记和数据的审核与录入工作,并于5月29日上报了国家环保部。在顺利完成数据上报工作的基础上,继续集中力量做好普查资料收集、档案整理,为第二阶段数据录入打好物质和技术基础,同时做好迎接上级普查部门质量核查的准备。

四、严格环境管理,严格执行环保准入标准。

按照国家环保总局提出的建设项目“十不批”和“三同时”要求,做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和竣工验收工作。今年上半年,共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32个,其中不予行政许可1个,竣工验收16个,环评执行率、“三同时”执行率均达到100%。

五、突出污染防治,切实解决突出环境问题

(一)积极做好环境污染工作。一是将行政执法责任制和环境工作相结合。认真执行《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用制度严格约束环境执法人员,杜绝办人情案,做到处理环境案件公平、公开。二是将环境目标责任考核同环境工作相结合。将环境工作纳入各镇、街道办和城区相关部门年度环保目标责任,使环境工作由被动变主动,由变走访,力争将环境案件处理在萌芽状态。三是将环保宣传教育同环境工作相结合。在处理案件时,执法人员同时是环保宣传员,让环境违法者在接受处理时受到环境教育。四是将污染治理同环境工作相结合。执法人员在处理案件时,指导没有进行污染治理的企业、单位进行污染治理,将环境隐患从根本上消除。五是将回访制度同环境工作相结合。城区环境监察大队每个月都对环境案件进行梳理,根据处理情况对投诉人进行回访,征求投诉人对环境案件的办理意见,以进一步提高环境工作的办理效率。上半年共处理群众环境78件,现场处理率达到100%,结案率达到98%。

(二)全面开展辖区环境污染隐患和环境风险排查。按照上级环保部门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开展了辖区环境污染隐患和环境风险排查工作,重点是对辖区内潜在发生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的防范重点区域进行检查,主要包括昆仑镇造纸企业集中区域、化学产品生产企业及危险品生产企业,使用、储存、运输剧毒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和危险废物的单位和场所,三塘镇、五塘镇、昆仑镇水源保护区内有污染隐患的单位,通过排查,督促企业做好防范污染突发事故应急准备,杜绝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

(三)继续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严厉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1、开展辖区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专项检查工作。对辖区内污染源的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现场检查,保证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实现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对不稳定达标、偷排的企业予以处罚,确保完成20*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察工作任务。

2、开展辖区各类工业项目环境违法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对未履行环评审批程序即擅自开工建设或投产的企业,一律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对未执行“三同时”制度即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一律停止生产;对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排放污染物超过标准的,责令恢复正常使用,对治理达标无望的,依照有关规定彻底关闭;属于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和设备,一律按规定淘汰。

3、继续开展环境噪声污染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加大环境噪声监督管理力度,整治辖区内工业企业噪声、社会生活噪声和文化娱乐噪声等噪声扰民现象,加强奥运圣火在广西传递期间和高、中考期间环境噪声管理工作,解决市民关注的环境噪声热点、焦点问题,使噪声扰民问题得到有效遏制,市民生活环境质量得到提高。

4、对历年环保专项行动被列为挂牌督办的项目进行复查,防止污染反弹。经检查,未发现有污染反弹的现象。

5、对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影响文件,擅自建设并投入生产(经营),严重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影响较大的南宁市康桂饲料有限责任公司和南宁市湘土风味馆实行挂牌督办,促进污染问题的解决。

(三)落实为民办实事工程。为确保三塘镇卫生院医疗废水治理项目按时完成,我局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密切配合,认真组织实施医疗废水治理工程建设。目前工程已进入建设阶段,工程进展顺利,预计可于8月底前完工投入使用。

六、加强生态和农村环境保护,扎实推进生态*建设

以农村饮用水源地保护和监管、农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处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土壤污染治理、村容村貌建设为重点,深化“城乡清洁工程”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启动了创建优美乡镇和国家级生态村工作。

七、围绕“节能、降耗、减排”,狠抓环境保护宣传工作

加强环保宣传教育,围绕节能减排、生态*建设、环保专项行动、污染源普查等重点工作,深入开展环保宣传教育。一是借助“6·5”世界环境日和六月份的环保宣传月,以“低碳经济”、“绿色奥运,环境友好型社会”为主题,开展一系列的宣传活动。组织辖区居民、企事业单位代表120多人参加了南宁市纪念“六•五”世界环境日大型宣传活动,在会场展出了12版环保宣传板报,并将12版板报在城区政府和社区进行巡回展出。组织城区青年团员开展环保购物袋义卖活动,在倡导绿色消费、减少使用塑料袋的同时,将义卖所得捐给四川灾区,奉献了爱心。二是加强环境信息公开,及时将各种环保政务信息到南宁市环保局网站和*区政务网站,进一步提高公众环境保护意识,激发广大群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热情,营造全社会参与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三是开展“环保科普进社区、进乡(镇)”活动,组织开展绿色环境家庭、学校、医院、社区(小区)、企业等绿色系列创建活动。四是利用安全生产月活动,发放2000多份环保宣传资料,向市民宣传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市民解答各种环境咨询,进一步提高市民环保意识,共同营造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环境友好型社会。

篇(4)

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活动。

第三条 大气污染防治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分类指导的原则,合理规划布局,优化产业结构,推动科技进步,促进清洁生产,发展低碳经济和循环经济,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根据本条例规定和大气污染防治要求制定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并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证投入,加强环境执法、监测能力建设,建立和完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规定和各自职责,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省实行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和浓度控制制度。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和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大气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研究,培养环保专业人才,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发展环保产业。

第八条 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大气环境的权利和义务。有权对污染大气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有权对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遵守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自觉履行大气污染防治法定义务和职业操守,树立大气环境保护意识,践行绿色生活方式,减少向大气排放污染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社会团体和公众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和公益活动,可以聘请社会监督员,协助监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学校、新闻媒体、群众性自治组织等单位,应当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科普知识宣传教育,倡导文明、节约、绿色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促进形成全社会保护大气环境的氛围。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条 省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律规定,结合本省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及经济技术条件,可以制定和高于国家标准的本省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燃煤、燃油有害物质控制标准。

第十一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组织编制工业、能源、交通、城市建设、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过程中,应当综合考虑规划实施对大气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上报审批前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公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受理情况后,公众意见较大或者认为对大气环境有重大影响的,应当组织听证会,公开听取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听证结果作为审批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依据。

未取得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建设项目,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经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当保证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停止运行。防治设施发生故障应当及时维修,并报告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定期限内经维修仍不能正常运行的,主体生产设备应当同时停止运行。

第十四条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

禁止以规避监管为目的,在非紧急情况下使用大气污染物应急排放通道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第十五条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进行排污申报登记并缴纳排污费。

排污费按照排放的大气污染物种类、数量计征。征收的排污费用于大气污染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 向大气排放工业废气、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运营单位,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应当载明排放污染物的名称、种类、浓度、总量和削减量、排放方式、治理措施、监测要求等内容。

排污总量和削减量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大气污染物排污总量计划和相关技术规范核定。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当采取技术改造、完善环保设施等措施,落实核定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和削减量。

第十七条 在区域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范围内,企业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实行有偿使用与交易制度。

省人民政府建立统一的排污权交易公共平台,排污权交易应当通过交易公共平台进行交易。交易价款实行收支两条线制度,用于大气污染防治。

排污权交易具体办法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 本省实施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制度,建立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体系和监控平台,按照国家有关监测和评价规范要求,对大气污染物实施监测。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监测结果在当地主要媒体统一本行政区域空气环境质量状况公报、空气质量日报等公共环境质量信息,各级气象主管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根据环境质量信息空气污染气象条件预报和生活服务指导。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设区的市的空气质量状况。

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网络建设规划,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气象等有关部门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监测点位和采样监测平台,对其所排放的大气污染物进行自行监测或者委托有环境监测资质的单位监测。监测结果由单位主管环境工作的负责人审核签字,原始监测记录至少保存三年。

重点污染源单位应当安装运行管理监控平台和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平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和数据传输。重点污染源单位由省、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环境容量、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确定。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公众媒体平台公布其污染物排放情况等环境信息,接受公众监督。

排污单位的环境信息应当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征信系统。

第二十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以随机现场检查。被检查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部门应当为被检查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对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以及可能导致环境执法证据灭失或者隐匿的,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有关设施、场所、物品、文件、资料采取查封、扣押、登记等证据保全措施。

第二十一条 逐步推行企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降低企业环境风险,保障公众环境权益。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区域环境敏感度和企业环境风险度,定期制定和强制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行业和企业目录。

鼓励、引导强制投保目录以外的企业积极参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第二十二条 大气污染突发事故和突发事件的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可能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下,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大气污染应急公告,可以采取责令排污单位限产停产,机动车限行,扬尘管控,中小学校、幼儿园停课以及气象干预等应对措施,并引导公众做好卫生防护。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一节 城市和区域大气污染防治

第二十三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环境质量状况和环境容量,划定影响大气环境的产业、行业禁止布局区域和限制布局区域,明确范围、项目种类及时限要求,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制定本行政区域排放总量控制计划,逐年减量,并组织实施。

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起草,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未完成年度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任务的区域,暂停审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直至达到总量控制要求。

第二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规划的要求,在西安市及关中城市群等本省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建立区域合作制度,推动区域联防联控工作。

省人民政府应当与相邻省区建立省际间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实施环评会商、联合执法、信息共享、预警应急等措施,促进省际间大气污染联防联控。

第二十七条 重点区域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提高环境准入条件,执行重点行业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制定大气污染限期治理达标规划,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期限,达到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第二十八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划定禁煤区和限煤区。

在禁煤区内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停止使用燃煤设施,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完善配套基础设施,制定相关鼓励、价格补贴政策。

在限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燃烧煤炭、重油、渣油的工业设施,逐步减少燃煤设施的使用。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生活用型煤。

第二十九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城市建设,在城镇规划区全面发展集中供热,优先使用清洁燃料。

在燃气管网和集中供热管网覆盖的区域,不得新建、扩建燃烧煤炭、重油、渣油的供热设施,原有分散的中小型燃煤供热锅炉应当限期拆除或者改造。

第三十条 城市人民政府编制或者修改城市规划时,按照有利于大气污染物扩散的原则,合理规划城市建设空间布局,控制建筑物的密度、高度,预留城市通风廊道。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护天然植被,加强植树种草、城乡绿化、治沙防尘工作,增加绿地和水域面积,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在城市建筑物密集区,建筑物的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充分利用建筑物屋顶、屋面进行绿化;新建建筑物设计应当将屋顶、屋面绿化要求纳入建设项目设计文件。

屋顶、屋面绿化应当按照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施工,防止对建筑物和居民生活造成不利影响。屋顶、屋面绿化技术规范,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节 工业大气污染防治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扶持优惠政策,鼓励支持地热能、风能、太阳能和生物质能等清洁能源的开发利用,逐步削减燃煤总量。

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本省清洁能源发展规划和燃煤总量控制计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清洁能源发展规划和燃煤总量控制计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三条 企业应当优先采用能源和原材料利用效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装备,减少大气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

第三十四条 限制高硫份、高灰份煤炭的开采。新建的所采煤炭属于高硫份、高灰份的煤矿,应当配套建设煤炭洗选设施;已建成的所采煤炭属于高硫份、高灰份的煤矿,应当限期建成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使煤炭中的硫份、灰份达到规定的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有利于煤炭清洁利用、能源转化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鼓励坑口发电和煤层气、煤矸石、粉煤灰、炉渣资源的综合利用。

第三十五条 锅炉生产企业的锅炉产品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锅炉容器大气污染物初始排放标准,并在产品上标明燃料要求和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标。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不得生产、销售。

第三十六条 火电厂(含热电厂、自备电站)和其他燃煤企业排放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大气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的,应当配套建设除尘、脱硫、脱硝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措施。

水泥、石油、合成氨、煤气和煤焦化、有色金属、钢铁等生产过程中排放含有硫化物和氮氧化物气体的,应当配备脱硫、脱硝装置。

鼓励燃煤企业采用先进的除尘、脱硫、脱硝、脱汞等多种大气污染物协同控制的技术和装备。

第三十七条 工业生产中产生的可燃性气体应当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而向大气排放的,应当进行污染防治处理。

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的,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新。在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期间确需排放可燃性气体的,应当将排放的可燃性气体充分燃烧或者采取其他减轻大气污染的措施。

第三十八条 企业应当通过技术创新、产业转型升级等方式改进生产工艺设备,减少大气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

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设备和产品指导目录的规定,会同省发展和改革、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本省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设备和产品的企业名录及工作计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组织实施。

淘汰的落后生产设备,企业不得转让使用。

第三十九条 排放总量替代项目未完成拆除、关停被替代项目的,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替代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手续,替代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运行。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大气环境高污染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技术升级或者自愿关闭、搬迁、转产,并在财政、价格、税收、土地、信贷、政府采购等方面给予优惠、补助或者奖励。具体办法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工业和信息化、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节 交通运输大气污染防治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公共汽车、轨道交通等公共交通事业,规划、建设和设置有利于公众乘坐公共交通运输工具、步行或者使用非机动车的道路、公共交通枢纽站、自行车租赁服务、充电加气等基础设施,实施公共交通财政补贴,合理控制机动车保有量,降低机动车出行量和使用强度。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污染防治需要和机动车排放污染状况,划定机动车限行区域、时段,并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二条 生产、进口、销售机动车、船、航空器使用的燃料,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燃料有害物质控制标准。

设区的市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实施高于本省标准的机动车、船用燃油标准。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商务、民航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生产、进口、销售燃料的有害物质含量达标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发展电动、燃气等新能源汽车,推广使用清洁燃料,加快充电桩、加气站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在用机动车加装其他燃料系统,鼓励柴油车、出租车每年更换高效尾气净化装置,完善柴油车车用尿素供应体系,减少机动车污染物排放。

国家机关和公交、出租车、环卫等行业购置、更新车辆应当优先选购新能源汽车,并享受国家和省有关税费、信贷、财政补贴等优惠政策。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在用机动车加装其他燃料系统的管理和变更工作。

第四十四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机动车保有量和增长情况,编制机动车排气检测站点规划。

已取得资质认定的机动车检验机构,受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委托对机动车污染物排放进行定期检测。

机动车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检测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检测,保证检测数据真实、客观、有效,对检测结果负责,保证送检者的知情权。机动车检验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与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网,及时传送定期检测数据。

交通运输、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已取得资质认定的承担机动船舶检验机构,定期对机动船舶污染物排放进行检测。

机动车船排气污染检测按照省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

第四十五条 经机动车检验机构排气检测合格的机动车,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环境保护分类合格标志;排气检测不合格的机动车,应当及时维护并在三十日内进行复检。

未取得环境保护分类合格标志的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停放地对在用公交、出租、客货运输车辆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检查和检测。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行驶中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状况采用遥感检测的方式实施抽检。抽检不得收取费用。

被检查、检测和抽检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十七条 农业机械、工程机械等非道路用动力机械向大气排放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或者本省规定的排放标准。

非道路用动力机械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经治理仍不符合规定标准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机械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

第四十八条 设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实施老旧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采取措施引导、鼓励、支持淘汰大气污染物高排放的机动车(含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和非道路用动力机械。

第四节 有毒有害物质大气污染防治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确保安全的原则,合理规划有毒有害物质生产、储存专门区域,加强对有毒有害物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的监督管理。

禁止在专门区域外新建、改建、扩建有毒有害物质生产建设项目。

第五十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广秸秆等生物质综合利用技术,划定秸秆等生物质禁烧区。

禁止露天焚烧沥青、油毡、废油、橡胶、塑料、皮革、垃圾等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物料,确需焚烧处理的,应当采用专用焚烧装置;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未密闭或者未使用烟气处理装置加热沥青。

提倡和鼓励移风易俗,开展文明、绿色节庆、祭祀活动。各类节庆、宗教、殡葬、祭祀等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区域和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烧香、焚烧祭品。环境保护、公安、民政、宗教、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供相关服务,加强日常监管,减少对大气环境的影响。

第五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餐饮业布局。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废气的饮食服务项目选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设在居民住宅楼、未设立配套规划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楼层;

(二)不得在城市人口集中区域进行露天烧烤、骑墙(窗)烧烤。

本条例实施前已建成的餐饮服务项目,其经营许可到期后,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环境保护、食品药品监督、公安消防等管理部门不再核发相关证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登记。

第五十二条 餐饮业经营者必须采取下列措施,防止对大气环境造成污染:

(一)使用清洁能源;

(二)油烟不得排入下水管道;

(三)设置油烟净化装置,并保证其正常运行,实现达标排放;

(四)设置餐饮业专用烟道,专用烟道的排放口应当高于相邻建筑物高度或者接入其公用烟道;

(五)定期对油烟和异味处理装置等污染物处理设施进行清洗维护并保存记录;

(六)营业面积一千平方米以上的餐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装油烟在线监控设施。

第五十三条 鼓励采用先进生产工艺、推广使用低毒、低挥发性的有机溶剂,支持非有机溶剂型涂料、农药、缓释肥料生产和使用,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

石化、有机化工、电子、装备制造、表面涂装、包装印刷、服装干洗等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溶剂,在密闭环境中进行作业,安装使用污染治理设备和废气收集系统,保证其正常使用,记录原辅材料的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使用量、废弃量,生产设施以及污染控制设备的主要操作参数、运行情况和保养维护等事项。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楼层新建、扩建服装干洗场所。

生产、销售、使用可挥发性有机物的单位,应当建立泄漏检测与修复制度,及时收集处理泄漏物料。

第五十四条 科学教育、医疗保健、餐饮住宿、娱乐购物、文化体育、交通运输等公共场所建筑物的室内装修竣工后,应当由具有法定资质的监测机构进行室内空气质量监测,并在显著位置公示监测结果。经监测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五十五条 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的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治理措施,防止周围居民受到污染。

在机关、学校、医院、居民住宅区等地方,禁止从事石油化工、油漆涂料、塑料橡胶、造纸印刷、饲料加工、养殖屠宰、餐厨垃圾处置等产生有毒有害或者恶臭气体的生产活动。

垃圾填埋场、污水处理厂的选址、建设和运行应当符合国家规定要求,并采取措施收集、处理恶臭气体,减少对大气环境质量的危害。

第五节 扬尘污染防治

第五十六条 从事房屋建筑、道路、市政基础设施、矿产资源开发、河道整治及建筑拆除等施工工程、物料运输和堆放及其他产生扬尘污染的活动,必须采取防治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国土资源、水利、市政园林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施工工程作业的监督管理,并将扬尘污染的控制状况作为环境综合整治考核的内容。

第五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向工程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工程监理范围,所需费用列入工程预算,并在工程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防治扬尘污染的责任。

第五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方案的要求施工,在施工现场出入口公示扬尘污染控制措施、负责人、环保监督员、扬尘监管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采取下列防尘措施:

(一)城市市区施工工地周围应当设置硬质材料围挡,工地内暂未施工的区域应当覆盖、硬化或者绿化,暂未开工的建设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对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

(二)施工工地内堆放水泥、灰土、砂石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和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应当遮盖或者在库房内存放;

(三)土方、拆除、洗刨工程作业时应当分段作业,采取洒水压尘措施,缩短起尘操作时间;气象预报风速达到四级以上或者出现重污染天气状况时,城市市区应当停止土石方作业、拆除工程以及其他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

(四)建筑施工工地进出口处应当设置车辆清洗设施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运送建筑物料的车辆驶出工地应当进行冲洗,防止泥水溢流,周边一百米以内的道路应当保持清洁,不得存留建筑垃圾和泥土。

第五十九条 堆存、装卸、运输煤炭、水泥、石灰、石膏、砂土、垃圾等易产生扬尘的作业,应当采取遮盖、封闭、喷淋、围挡等措施,防止抛洒、扬尘。

第六十条 建筑垃圾、渣土消纳场、垃圾填埋场和污水处理厂,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要求采取防止扬尘的措施。

第六十一条 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清扫保洁应当采取清扫车负压清洁,增加冲洗频次,降低地面积尘负荷。

第六十二条 露天开采、加工矿产资源,应当采取喷淋、集中开采、运输道路硬化绿化等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第六十三条 城市市区施工工地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强制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其他区域的建设工程在现场搅拌砂浆的,应当配备降尘防尘装置。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拆除、停止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或者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由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以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超过排污许可证核定的总量指标排污的,责令限期治理,处超出总量指标部分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监测点位、采样平台或者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

(二)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监控平网或者不能正常运行、传输数据的;

(三)未按照规定公布污染物排放情况等环境信息的。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三、四款规定,在禁煤区超过规定期限继续使用燃煤设施,在限煤区内新建、扩建燃烧煤炭、重油、渣油的工业设施,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生活用型煤的,由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配备除尘、脱硫、脱硝装置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未取得环境保护分类合格标志上路行驶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每辆车五百元处以罚款;经抽检不合格的,责令限期维护和复检,逾期不复检或者复检不合格上路行驶的,撤销环境保护分类合格标志,按每辆车一千元处以罚款。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未按照规定设置餐饮服务业或者采取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的,由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三、四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要求作业的,由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公共场所建筑物室内装修竣工后未经监测或者监测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规定,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五条 从事环境监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竣工验收报告编制、环境监理、技术评估等有关技术服务单位,弄虚作假或者伪造、虚报、瞒报有关数据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降级或者吊销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企业事业单位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直至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关闭。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八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对个人作出一万元以上、对单位作出十万元以上罚款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七十九条 因大气环境污染事件造成环境公益损害的,法律规定的机关和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因大气环境污染事件造成损害的,受害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讼,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第八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一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行政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未依法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

(三)对污染大气环境的行为不依法查处;

(四)未依法公开大气环境相关信息;

(五)挤占、截留或者挪用排污费;

(六)其他、、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