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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质、矿产潜力与矿产工业
爱尔兰地质与成矿环境多样。分布的岩石年龄从元古宙到现代都有出现,以古生代碳酸盐类岩石居多,无太古宙岩石出露。根据爱尔兰地质调查局资料,爱尔兰已发现的矿产资源主要有铅、锌、银、石膏、金、煤炭、铜、重晶石等,其中,优势矿产为铅和锌等,其探明储量在欧洲国家中占有重要地位。爱尔兰的铅锌矿资源主要分布在该国的中东部地区,形成于古生代沉积盆地中,其中,最主要的含矿盆地是中爱尔兰盆地(CentralIrelandBasin),在芒斯特盆地(MunsterBasin)中也有高品位铅锌矿产出。在这些盆地中,有3种类型的铅锌矿化:层控型、密西西比河谷型和脉型,其中最重要的矿化类型是产出在纳文群(NavanGroup)和沃尔索特(Waulsortian)灰岩中的层控型(部分呈层状),也称爱尔兰型矿床。多年来,爱尔兰一直是欧洲重要的铅锌矿生产国。2012年,其锌精矿产量约占全欧洲(包括俄罗斯)锌矿山产量的32%,是世界第10大锌精矿生产国,产量占世界总产量的2.5%。爱尔兰也是欧洲重要的铅精矿生产国,产量占欧洲包括俄罗斯铅矿山产量的12%,是世界第12大铅精矿生产国,占世界总产量的1%。
2主要矿业管理机构
爱尔兰通讯、能源和自然资源部下设的勘探和采矿局(ExplorationandMiningDivision)(EMD)是爱尔兰矿产工业的主要管理机构,其职能是:①管理和许可矿产资源的勘探和开发;②促进矿产勘探投资;③在矿产勘探和开发领域,制定矿产政策;④作为矿产所有者,代表和保护国家利益。爱尔兰勘探和采矿局由行政人员和技术人员组成,对矿业所有相关管理问题具有全面支持服务功能,包括以下方面:①立法条款;②有关所有勘探许可证地理区域的参考信息;③对在爱尔兰所开展勘探和采矿活动的各个方面,进行一般性评估;④有关环境敏感区信息;⑤以数字形式,公布自2000年1月1日以来的勘探公司报告;⑥公布勘探公司提交的航空地球物理调查资料;⑦有关在爱尔兰的咨询师和承包商的信息;⑧接触对爱尔兰不熟悉的公司,或有兴趣成立合资企业的公司等。在爱尔兰,矿产资源或为国家所有,或为私人所有,或是两者的结合。在各种矿产中,国家拥有的矿产约占60%。大体上说,国家拥有的矿产主要包括金属矿产、工业矿物和能源矿产;砂、石、粘土等大宗性非金属矿产则主要属于私人。法律规定,无论矿产所有权如何,开发矿产的权力都在通讯、能源和自然资源部部长手中,但矿产开发者要对矿产所有者进行补偿。在爱尔兰进行矿业开发活动,除要获得采矿许可证外,还需要获得两种其他类型的许可证。一是《规划和开发法》(PlanningandDevelopementActs)之下的规划许可证;另一是《EnvironmentalProtectionAgencyActs,1992to2007》之下的一体化污染预防和控制许可证(IntegratedPollutionPreventionandControlLicence,IPPClicence)。申请这两种许可证时,都必须要有环境影响评估(EIS)。
3矿业权设置
根据爱尔兰《矿产开发法1940~1999》,爱尔兰的矿业权主要分为两种类型:①勘探许可证;②采矿许可证/采矿租约。爱尔兰矿业权的获得一般通过申请方式。但在某些情况下,申请也会出现竞争性状况。竞争性区域是最新放弃的区域或已提供但被拒绝的区域。
3.1勘探许可证
勘探许可证持有者有权在许可证指明的区域内开展所指明矿产的勘探活动,包括土地准入等。可采出合理数量的矿产进行分析、化验和试验,但开采、出售或其他处置勘探许可证土地上的矿产是违法的。勘探许可证的申请需向爱尔兰通讯、能源和自然资源部勘探和采矿局(EMD)提交。申请须采用规定的格式,并提供:①技术能力和财务能力的证据;②为什么寻找这些矿产的理由和这些矿产的适当勘探计划;③最低投入要求的承诺;④适当的以防第三方诉讼或环境损害而投的保险证据。勘探许可证申请在“先来先处理”基础上进行办理(竞争的许可证除外)。如果申请成功,申请者将收到一封通知书,陈述勘探许可证的条件和期限。在许可证最后授予前,拟授予的许可证必须在当地报纸上登出广告。相关人可在21天内提交正面或负面意见。如果没有严重的妨碍,EMD将发放许可证。在一般情况下,勘探许可证可在申请的4个月内发放。勘探许可证一般涵盖面积约35平方公里,有效期一般6年,可续期。续期时,一般要求工作量和花费投入要不断增加。每两年要提交工作报告,并保持机密6年或直到许可证放弃。区域航空调查是例外。其数据在4年后公开,除非地面仍然为该委托调查的公司持有。所提交的工作报告一般要伴有机密工作总结表(ConfidentialWorkSummaryForm)和资质说明表(StatementofQualificationForm)。在许可证期满前,如果持有者希望延长期限,应提交勘探许可证续期申请表;如果持有者不打算续期,则必须要提交勘探许可证终止/放弃表。在爱尔兰,授予勘探许可证的区域有3种类型:①普通开放区;②鼓励开放区;③竞争性区域。普通开放区是划定的许可证区域,可在任何时候申请矿产勘查许可证,其原则遵循“先来者,先服务”。对于鼓励开放区,许可证申请费和工作投入要求降低,目的是鼓励对新区的勘探活动。对竞争性区域,评估申请的考虑因素,不是根据“先来者,先服务”原则,而是着重考虑勘探项目计划的进取性和质量、申请者的职业记录和资金可得性等。
3.2开发许可证
开发许可证持有者有权开发采矿许可证/租约所指明的矿产,并进行所采矿石的相关处理活动,包括粉碎、选矿等。对于贱金属矿床,开发许可证申请应包含以下内容:①要租约的矿产、土地所有权关系和区域,包括矿产所有关系(是国家所有还是私人所有及权利关系搜寻的细节)、在申请区域内土地所有关系的信息(特别是有哪些土地处于公司控制中,哪些土地已被租约等分离(隔离))、相关成员(在采矿租约/许可证中常规定,只有在申请者拥有的土地上或拥有土地所有者的事先书面协议,方可允许进行露头采矿);②矿产,包括矿产储量的数量和品位以及其计算的细节资料;③开发计划和可行性研究,包括采矿和处理方法(包括开发和生产安排、雇员数目和设备等)、估计的资本和运作成本(包括总估计资本成本和每年的运作成本)、营销计划(包括要出售的产品、目标市场、预期价格、销售合同细节等)、资本来源、运作最初3年的财务预期,包括现金流和盈亏账目;④矿山关闭计划,包括场地的复垦等;⑤规划许可,包括在采矿运作期间所有将被使用或占有土地的规划许可或已进行申请的证书;⑥完税清单证书。对于贱金属以外的其他矿产,开发许可证申请应包含以下内容:①要租约的区域,包括储量/资源、矿产所有权信息以及权利搜寻的细节、在申请区域内土地所有权信息,包括哪些土地处于公司控制中,哪些土地已被租约等分离(隔离);②矿产,包括矿产储量的数量和品位以及其计算的细节资料;③开发计划和可行性研究,包括采矿和处理方法(包括开发和生产安排、雇员数目和设备等)、估计的资本和运作成本(包括总估计资本成本和每年的运作成本)、营销计划(包括要出售的产品、目标市场、预期价格、销售合同细节等)、资本来源、运作最初3年的财务预期,包括现金流和盈亏账目;④矿山关闭计划,包括场地的复垦等;⑤规划许可,包括在采矿运作期间所有将被使用或占有土地的规划许可或已进行申请的证书;⑥完税清单证书。国家采矿许可证/租约的授予一般在个案基础上进行,相关授予条件多通过谈判解决。根据爱尔兰勘探与采矿局的规定,对于国家所有的矿产,采矿租约的授予一般在18个月;对于私人所有的矿产,采矿许可证的授予时间略长。爱尔兰各矿业权基本特征如表2所示。
4矿业税费
在爱尔兰矿业投资时,相关税收包括公司税、权利金、增值税、关税、二氧化碳税等。
4.1公司税
根据爱尔兰勘探与采矿局2011年发表的财务框架(fiscalframework),一般企业的公司税是12.5%。对矿山企业,公司税税率是25%。可有各种补贴和扣除(包括资本补贴)等。
4.2权利金
在爱尔兰,没有权利金的具体规定,一般权利金收取比例按个案处理,由单个协议规定(尤其对新租约),即由谈判决定。目前对贱金属来说,权利金率是净收入的百分之几。有一个每年最低支付额,称为“死租金”(“DeadRent”),其并入权利金中。如是工业矿物,权利金从量计算,一般是每吨0.5~1欧元。
4.3增值税
除某些例外情况外,爱尔兰政府对应税企业在爱尔兰所提供的所有商品与服务的价值,征收增值税(VAT)。增值税标准税率是21%,对某些商品和服务,税率是9%和13.5%。
4.4二氧化碳税
对化石燃烧,每吨收取15欧元的二氧化碳税。
5主要矿业投资政策与管理政策
5.1矿业投资政策
爱尔兰政府奉行鼓励和支持矿业发展的政策,支持向国内的矿业投资。对外国的矿业投资没有限制,矿业利润可自由汇出。2007年12月2日,爱尔兰通讯、能源和自然资源部长埃蒙赖安(T.D.EamonRyan)宣布,禁止在爱尔兰勘探铀矿。
5.2矿产勘探政策
在爱尔兰勘探矿产资源,必须要持有爱尔兰勘探许可证。对于矿产勘探工作,爱尔兰政府设有明确的最低工作投入要求。根据规定,对于普通开放区(或曰标准区),第一个两年,最低花费为10000欧元;第二个两年,最低花费为15000欧元;第三个两年,最低花费为20000欧元。对于鼓励开放区,第一个两年,最低花费为2500欧元;第二个两年,最低花费为5000欧元;第三个两年,最低花费为10000欧元。勘探许可证持有者应向EMD提交最低工作计划,细节需要EMD同意。勘探工作必须每两年提交一次报告。勘探公司必须要保持所有挖掘工作或与地下水试验工作的适当记录,包括通讯、能源和自然资源部官员和地方官员检查时的投诉登记。在完成相关工作后,应向部和相关地方政府提交一份总结报告,包括相关的数据。勘探许可证持有者应尊重土地所有者有关准入土地的希望,在进入土地前应获得相关地主的允许,并应在环境保护上承担责任。虽然根据地方政府的《规划和开发法1963~1993》,勘探活动可免于管控,但被许可人应按EMD的良好环境实践指南行事,在打钻时应提前两周通知,进行槽探时要获得EMD批准,槽探后应立即复垦等。
5.3矿产开发政策
在爱尔兰,要开展采矿活动必须要获得采矿许可证,可以是《矿产开发法1940》之下的国家采矿租约(StateMiningLease),也可以是《矿产开发法1979》之下、专门针对私人所有矿产的国家采矿许可证(StateMiningLicence)。无论如何,开发私人所有矿产,必须要给予补偿。补偿数额或由协议规定,也可通过《矿产开发法1979》所规定的仲裁程序决定。根据《矿产开发法1940》,采矿租约在个案基础上谈判获得。基本要求是:①坚持最佳实践;②确保矿产充分提取;③防止地面下沉(沉陷);④适当复垦采矿区;⑤支付权利金等。
5.4环境保护
对于矿山开发,爱尔兰实行严格的环境保护政策和可持续发展理念。爱尔兰政府要求,在矿山投入生产前,经营者必须要获得一张一体化污染预防和管控许可证。相关矿山环境保护涉及向空气和水体的废物排放、噪音包括振动、废物储存与处理等。要获得一体化污染预防和管控许可证,必须要开展环境影响评估。环境影响评估必须要由开发商自行准备。环境影响评估必须含有项目可能影响的分析,包括对人、动物、植物、土壤、水、土地景观、文化遗产等的影响。5.5矿山安全爱尔兰政府重视矿山安全。在矿山安全方面,爱尔兰政府的基本措施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①不断完善和细化有关矿山安全方面的法律规定;②明确矿山所有者责任和义务;③明确矿山管理者责任和义务;④明确矿山管理者资质;⑤明确矿山每日的运作条件;⑥确立矿山安全检查机制和制度等。
6结语
关键词:矿业权;实物期权;二叉树模型;价值评估
1. 矿业权的内涵
矿业权概念的由来可追溯到古罗马时期,其理论内涵伴随着人类开发、利用矿产资源能力的提高而不断丰富。时至今日,关于矿业权内涵的争论仍是经济学界的热门话题。主流的观点为,矿业权即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合称。探矿权是指在依法界定的勘探范围内,勘察矿产资源并优先取得勘探区矿产资源开采权的权利。采矿权人依法享有开采和处分矿产资源并取得收益的权利。在法律的约束下有偿转让矿业权是矿业权市场形成与发展的根基。
2. 矿业权价值的实物期权特性
矿业权的价值取决于未来经济利益的流入量及时间价值。矿业活动存在诸多不确定性因素,主要体现在宏观环境、预计储量、矿种质量、开发成本、受益年限等方面。这些因素使未来流入的经济利益无法有效量化,增加了矿业权价值评估的不确定性。在实践中,矿业活动投资人可以通过灵活的管理活动选择更加有利的发展方向,影响它所产生的现金流,以适应市场的变化和突发状况。投资于矿业活动经常可以增加投资人的选择权,这种未来可以采取某种行动的权利而非义务是有价值的,它们被称为实物期权。而这一未来选择权也正是矿业权价值的核心所在。带有实物期权性质的矿业权项目的现金流特征可以用下图表示。(见图1)
只要未来是不确定的,投资者就会利用拥有的实物期权增加价值,而不是被动的执行既定方案。完全忽视矿业权项目本身的实物期权特性,是传统折现现金流量法在价值评估中的局限性。
3. 矿业权价值评估二叉树模型分析
3.1 二叉树模型综述
二叉树模型是期权定价理论中的经典模型之一,是由Cox,Ross和Robinstein提出来的。二叉树模型用大量离散的小幅度二值运动来模拟连续的资产价格,建立相应的资产价值树形图。在得到每个结点资产价值的基础上,从树形结构的末端T时刻开始往回倒推,从而得出期权的定价。因而可以利用二叉树模型对矿业权的价值进行评估。
利用二叉树模型评估矿业权的价值可遵循以下步骤:首先是确定上行乘数和下行乘数u=1+上千百分比=eσ,d=1-下降百分比=1÷u其中e为自然常数,约等于2.7183,σ为标的资产连续复利收益率的标准差,t为以年表示的时段长度;然后构造现金流量二叉树和项目价值二叉树(见图2);接着是确定上行概率和下行概率,根据风险中性原理期望收益率R=(u-1)p+(d-1)(1-p)求得上行概率p=(R-d+1)/u-d,下行概率=1-p,进而得出上行现金流量=u×p,下行现金流量=d×(1-p);最后通过逆推的方法求出起初矿业权的价值。
3.2二叉树模型的应用
在对矿业权项目进行评估时,往往需要量化其中蕴含的放弃期权。作为一项看跌期权,其标的资产价值是项目的继续经营价值,而执行价格是项目的清算价值,这里的清算价值不仅指矿区设备残值的变现收入,还包括矿区有关资产的重组以及矿业项目价值的重新挖掘。以下将通过我国某公司投资云母氧化铁矿的实例系统阐述带有放弃期权性质的矿业权价值评估过程。
2011年3月,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会议同意子公司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投资人民币1000万元建设自产镜铁矿产品深加工云母氧化铁的项目。项目可行性分析称,如果项目顺利达产,预计可实现年产云母氧化铁4.8万吨,初步预计该矿只有五年的开采量。目前市场上云母氧化铁矿产品的平均单价2360元/吨,假设该价格每年的上涨幅度在3%左右,但是很不稳定,其标准差为15%,因此,销售收入应当采用含有风险的必要报酬率10%作为折现率。若预计投产第一年的变动成本支出为2300万元,每年以3.5%的幅度增长,但不稳定,适用10%的折现率。每吨云母氧化铁矿的固定成本支出合计每年1800元。由于固定成本相对稳定,可以使用五年期国债票面利率5.75%作为折现率。假定1-5年后矿山的残值分别为530万元,500万元,400万元,300万元和200万元。
放弃期权的分析程序如下:
a. 计算项目的净现值
计算标的资产的价值是实物期权分析的第一步,也就是未考虑期权的项目价值。用折现现金流量法计算的净现值为-108.02万元。(见表1)
如果不考虑该矿业权项目中蕴含的实物期权,这时项目净现值小于0,是个不可取的项目。
b. 构造二叉树
(1)确定上行乘数和下行乘数。由于矿产品加权平均单价的标准差为15%,所以:
(2)构造销售收入二叉树。按照计划产量和当前价格计算,销售收入为:
销售收入=4.8×2360=11328(万元)
目前还没有开发,下个生产年度才可能有销售收入:
第一年的上行收入=11328×1.1618=13160.87(万元)
第一年的下行收入=11328×0.8607=9750.01(万元) 以下各年的二叉树以此类推。
(3)构造营业现金流量二叉树。由于固定成本为每年8640万元,销售收入各结点减去8640万元,再在此基础上减去每年的变动成本支出,可以得出营业现金流量二叉树。
(4)确定上行概率和下行概率:
期望收益率=上行百分比×上行概率+(-下行百分比)×(1-上行概率)
5.75%=(1.1618-1)×上行概率+(0.8607-1)×(1-上行概率)
上行概率=0.653603
下行概率=1-上行概率=1-0.653603=0.346397
(5) 确定未调整的项目价值。首先,确定第5年各节点未经调整的项目价值。由于项目在第五年年末终止,无论哪一条路径,最终的清算价值均为200万元。然后,确定第四年年末的项目价值,顺序为先上后下。
第四年年末项目价值
=[p×(第五年上行现金流量+第五年上行期末价值)+(第五年下行营业现金+第五年下行期末价值)×(1-p)]÷(1+r)
=[0.653603×(12699+200)+(6484+200)×0.346397] ÷(1+5.75%)=10161.65 (万元)
其他各节点以此类推。
(6) 确定调整的项目价值。
自上而下检查各节点项目价值是否低于同期清算价值。低于清算价值,则表明清算比继续经营更加有利,因此该项目应该放弃,将清算价值填入“修正项目价值”二叉树相应节点。完成以上节点的调整之后,重新按照第五步的方法计算各节点的项目价值。计算的顺序仍然遵循从后往前,从上往下,依次进行。最后得出0时点的项目现值为9884.01万元。
注:为简化计算,假设项目建设期间的变动成本与投产第一年相同,即2300万元。
c.确定最佳放弃策略
通过以上计算得出在考虑期权的基础上项目的现值为9884.01万元,初始投资为1000万元,因此:
调整后NPV=9884.01-1000=8884.01万元
未调整NPV=-108.02万元
期权的价值=调整后NPV-调整前NPV=8884.01-(-108.02)=8992.03万元
综上所述,在考虑放弃期权后,该矿业权的价值相当可观,公司应该进行该云母氧化铁投资项目。但是,如果未来价格下行使得继续经营价值小于清算价值,则应当放弃该项目,进行清算。
4. 二叉树模型在矿业权估值中的优越性
目前对实物期权进行估值运用最为广泛的模型为Black-Scholes期权定价模型,它由布莱克与斯科尔斯在20世纪70年代提出。该模型认为,只有股价的当前值与未来的预测有关,变量过去的历史和演变方式与未来的预测无关。运用该模型对矿业权价值进行评估,面临着变量选取难度较大、风险度量不够精确等突出问题。
与Black-Scholes模型以及传统的折现现金流量法相比,二叉树模型在对矿业权价值进行评估时具有不可比拟的优越性。
(1). 二叉树模型可以更加直观地揭示矿业权项目风险。二叉树模型的树形组合结构可以有效地对矿业权面临的各种风险因素进行单独度量和分析,从而理清它们对矿业权价值的交叉影响,使管理者可以机动灵活地采取措施,将风险控制在可以接受的范围内。
(2). 二叉树模型可以更好的反映市场环境和经济变动对矿业权价值的影响。用二叉树模型直观地表现了各单位时间内市场环境和各参数的变化。另外,二叉树模型在构造矿业权价值树形结构图时,可以根据金融市场的利率变化灵活地改变各个时间段内复制组合所采用的无风险利率,使计算出的矿业权价值更加接近于其真实价值。
(3). 二叉树模型在外观上采用树形的结构,在给人带来良好视觉效果的同时,使模型使用者在分析各个节点的矿业权价值时更加游刃有余。
5. 结论
矿业权项目本质是一种风险投资,其本身蕴含着实物期权的特性。二叉树模型通过树形结构的建立得出了一种评估矿业权价值的科学方法。在矿业权项目风险度量、灵活性等方面二叉树模型具有其他期权估值模型所不可比拟的优势。在矿业权投资活动中正确应用二叉树模型进行估值,可以有效地控制风险和度量收益,提高投资活动的效率,促进矿业权市场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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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介绍煤炭 企业 信息化的 发展 背景,列出整个信息系统的主要部分;探讨煤矿企业信息化如何开展信息化实施的重点、企业信息化集成工作如何规划,如何开展。
1前言
近几年来,围绕煤矿如何实现信息化提出过一些新的想法,其中数字化矿山最为常见。但在如何现数字化矿山这个问题上,很多厂家或集成商提出过自己的一套理论与实施方法,虽然出发点不同,也各有利弊,但总的观念是一样的:尽量与生产过程结合,与设备管理相结合。在这种背景下,锡林浩特矿业公司的信息化规划确定了方向。
2锡林浩特矿业公司的信息化规划
锡林浩特矿业公司的信息化规则从项目筹备初期就着手进行,在进行信息规划的过程中,得到了公司领导的高度支持,专门成立了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也得到了公司各部门的充分配合,提供了各种各样的思路与想法。信息系统是一整套管理方法的数字化体现,因此,必须充分做好规划,充分考虑到系统的扩展性与兼容性,这样才能满足将来公司发展的需求。矿业公司的信息化规划涵盖生产、经营、管理的所有主要环节,并确定了整体规划、分步实施的基本思路,利用3年左右的时间进行数字化矿山的建设,在2010年初步形成数字化矿山基本模型。
在进行信息化规划的过程中,我们始终把握住几个基本原则:
(1)以业务需求为驱动,以信息技术为手段;
(2)与生产过程与管理过程紧密相关;
(3)注重集成性,避免出现信息孤岛。
3实施重点
信息化应该如何进行,不但是露天煤矿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也是我国信息化进程中面临的一个普遍问题。特别是在生产型企业中,脱离生产的信息化往往被看作是锦上添花,没有进入到公司的核心业务中去。新成立的 工业 与信息化部,可以看作是国家认为信息产业部的社会普遍服务和市场化转型已经基本完成。下一步的信息化推广方向将更多地向生产领域融合。而信息系统的实施因为可能涉及到公司管理的变革,更需要将实施的重点放在信息技术之外的管理环节上。
(1)流程再造、规范管理。信息化实施的首要工作是规范管理过程与工作标准。因此,系统实施的第一步是对业务模式与流程进行梳理,对不尽合理的流程与模式进行再造,只有建立起了真正适用、精简合理的业务流程,才有可能使管理制度与工作标准落到实处,而只有公司的管理落到实处了,信息化的实施才能成功。
在锡林浩特矿业公司信息化的实施过程中,重新梳理整理了物资管理业务流程30多余条,设备管理流程20余条,并对公司日常管理的其它业务流程重新整理,形成 电子 流程,公司的收文、发文、签报、任务通知、工作联络等均实现了网上办公,简化流程的过程中提高了工作效率。
(2)高度集成、资源共享。系统实施要避免出现信息孤岛,各个业务系统之间必须留有相应的接口,以实现业务数据在各个信息系统的共享。在矿业公司的信息化集成过程中,实现了财务与物资管理系统的集成,物资管理系统中的入库、出库、付款申请可以及时同步到财务系统中,自动形成库存及成本;而财务管理系统中的实际付款信息也可以自动回传到物资管理系统中的合同模块,实现对合同付款的有效管理。基建管理系统中的概预算管理数据也实现了财务系统的集成,实现了基建期概预算管理、合同管理、投资完成的同时,具备了快速竣工结算功能。而卡车调度系统与设备管理系统的集成,则可以把调度系统的故障自动传到设备管理系统形成故障工单,为设备的精细化管理提供了有效的手段。
矿业公司的信息化集成,不但表现为集中存储、数据共享这样的层面上,还表现为更深层次的应用。系统集成采用了先进的ldap认证,并采用oracleoid技术实现了单点登陆,只需要通过登陆门户系统之后,就可以轻松的访问其它的业务系统。在实现单点登陆的基础上,系统还实现了待办事项的集成,通过门户系统与其它业务系统的集成,将各应用系t统待处理业务集成到门户系统中进行处理,通过及时地对待处理业务进行提醒,减少了流程流转的时间,并减少管理人员的工作量。
(3)创新管理、决策支持。信息化的过程就是流程再造的过程,就是管理变革的过程。在矿业公司的实施过程中,针对煤炭生产管理的实际情况,在多个环节提出了创新性的解决方案。财务系统中的日利润模型采用了实际成本加计提的方式;gps卡车调度系统创造了新的自动卸载模型;设备管理中引入了工单的先进管理模式,并实现了与gps卡车调度系统的接口,使设备故障有了记录可供追溯,管理人员可对频发故障进行统计与分析,为设备管理提供了决策依据。
在整个信息化集成体系中,oracle的biee工具成为重要的报表分析平台,它的跨异质异地数据库的强大功能,良好的数据展现方式,成为我公司数据展现和决策支持的重要平台。通过合理的建模与展现,与公司管理相关的生产数据、经营数据、设备数据、物资数据等均实现了无缝的集成(见图1),公司管理决策层只需要登陆到biee系统中,就可以及时了解到企业管理各方面的数据,而这些数据都是自动从业务系统提取出来,不需要人工干扰的准确的管理数据,极大的提高了决策分析的效率与速度。
4主要实施内容
矿业公司信息化内容包括了 企业 管理的大部分内容,分批次先后建设了oa办公系统、无线集群系统、ccs基建管理系统、 工业 电视监控系统、surpac生产计划管理系统、清华紫光档案管理系统、网上招投标系统、四位一体人力资源管理系统、eam资产管理系统、fmis财务管理系统、gps卡车调度系统等。oa办公系统实现了便笺、收发文、工作流转、工作安排等协同办公功能;无线集群系统是生产调度的通讯工具,是生产指挥、统一协调的重要系统;ccs系统实现了基建期与投资有关的财务管理、进度管理;工业电视监控系统是安全生产与安防保卫工作的有力助手,分布于公司各处的监控对于减少现场管理人员、事前发现和事后追溯有重要意义;surpac实现了计划、地质、建模等与生产管理密切相关的管理功能;清华紫光档案管理实现了档案台帐、档案分组、 电子 档案、档案借阅管理等功能;网上招投标系统使主要的采购工作通过网上来进行,降低了物资成本、提高了采购透明度;四位一体人力资源管理实现了人事管理、工资管理等;eam资产管理系统实现了包括物资计划、汇总利库、物资采购、合同和物资出入库管理,设备管理模块实现了设备台帐、频发故障、油脂化验、单机成本核算等;fmis财务管理实现了总帐、应收、应付、固定资产等相关功能;gps卡车调度系统是生产调度指挥的重要信息系统,实现了自动调度,自动统计产量、运距、提升高度、设备实动率、可用率等生产指标。
[关键词] 国有地勘单位;矿业权;企业化探矿权经营
[中图分类号] F206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1009-6043(2017)04-0116-02
正是因为黑龙江省的矿业权市场发育相对滞后,也就给国有地勘单位经营矿业权带来了巨大的难度。因此,要想更好响应国家政策改革的号召,国有地勘单位就必须活用政策,牢牢的抓住机遇。黑龙江省第六地质勘察院始终坚定不移的抓住矿权经营不放松,结合国家给予的相关优惠政策,开展以矿权为股本的资本运营,为企业化转制提供了必要的前提。
一、国有地勘单位实现企业化转制的历史必然性和在转轨时期肩负改革发展任务的双重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地质勘查队伍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指出:“地质勘查是国民经济建设的先行性、基础性工作,服务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全过程,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阶段仍然担负着重要的任务”。这是对地质勘查工作在整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作用和任务的高度概括。所谓“先行性”表明地勘行业发展要领先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其他各行业的发展;所谓“基础性”表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都离不开地勘工作的服务与支持。这种时间排序上的“先行性”、空间定位上“基础性”和贯穿“全过程”的关联性也就决定了地勘队伍所承担任务的极其重要性。
地勘单位肩负改革发展的重任,要求地勘队伍必须在服务于国民经济建设,大力发展地勘经济的同时,积极为自身转企创造条件,加快改革步伐,最终实现企业化经营。当前,地勘单位全部家底是在地质勘查工作形成的地质成果资料,而地质成果资料附加在自然界的矿a资源中形成的权益经法定程序批准又取得矿业权。所以,地勘单位进行所谓企业化经营,从经营起点或经营内容上说,也就是对矿业权的取得、占有和有效经营。
二、的劳动价值论是地勘单位矿业权市场主体资格成立的理论根据
劳动创造价值,具体劳动创造商品的使用价值,抽象劳动创造商品的交换价值,这是劳动价值理论的基本原理。地质工作者进行地质勘查找矿,其具体劳动创造出现实的各类地质技术成果,其抽象劳动创造出地质成果资料的交换价值(或表现为矿业权价款)。在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条件下,地质工作者的劳动成果必然体现劳动的两重性,既创造使用价值,又创造交换价值。这也就从根源上决定了国有地勘单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中矿业权经营主体地位的必然确立。
多年来,全国的国土资源部门和地勘单位如何经营矿业权和矿业权市场的构建进行的深入探讨收效很大,但也经历了一个理论困惑期,主要是混淆矿产资源和矿业权的关系;怀疑矿业权作为法人财产的经济法律定性;否认地勘单位的矿业权经营市场主题定位。因而,以劳动价值理论为指导,对地勘单位矿业权市场主体定位的理论根据进行深入研究与探讨,仍然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三、建立和完善矿业权市场化机制是国有地勘单位实现企业化定位的客观先决条件
目前,国有地勘单位逐步实现企业化经营的任务还没有完成,而实现企业化是有前提和条件的。所以,[1999]37号文件指出“中央和地方都要对地质勘查单位管理体制改革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和政策扶持”;“地勘单位转让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时,允许其将部分或全部价款转增国家资本金”。[2003]76号文件又进一步强调“国有地质勘查单位转让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的探矿权、采矿权,符合规定并经批准,其价款的部分或全部转增为国有地质勘查单位的国家资本金”。这为地勘单位依法经营矿业权提供了政策依据。
笔者认为,在确立地勘单位矿业权市场主体地位的同时,必须建立完善矿业权流转的市场化机制,这是地勘单位完成企业化转制的客观前提和先决条件,两者是因果关系。
从因果决定论的先后时序出发,推动地勘队伍改革与发展的关键在于如何建立和完善矿业权市场化机制,而不是盲目急进地在条件尚不成熟的时候,靠行政手段制定转企改制的日程表,否则,地勘队伍在转轨时期所肩负的双重任务一个也完成不好,将对整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带来损失。
四、国有地勘单位探矿权经营做法
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勘查许可证的实际规定范围之内从事勘察产权资源的权利。可以说探矿权不仅是地勘单位的法人财产权,更是地勘单位实施企业化经济的生命线所在。
事实上,现如今的地勘单位尚处于获取矿业权的边缘化地位,在探矿权经营上仍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如:探矿权的实际数量在不断的减少。尤其是经过近十年的运作,许多地勘单位往往将一些找矿成果较好的探矿权进行了转让,而那些找矿结果不理想的则直接被注销,也就造成了自主矿业权所剩无几,且绝大多数留下的还都是那些难度较大,风险较高的二、三类探矿权;国有地勘单位的实际资本积累较少,无法承担失败风险。近些年来国有地勘单位已经为国家找到了大批的矿产地,但是并没有分到应有的红利,也就造成了国有地勘单位资本积累较少,经济基础仍较为薄弱,也就无法承担勘查失败的风险。虽然个别地勘单位通过自有探矿权的转让获得了一定的收益,但是获得资本金以后绝大多数地勘单位都用于基础建设之上。因此,从经济实力上进行分析,国有地勘单位仍不具备独立运作探矿权,承受勘查失败的风险,仍处于打工地位。目前仍有许多国有地勘单位,其主营业务仍是承担政府、企业的地质勘查项目,而并没有成为探矿权经营市场的主体。尤其是财政项目又属于一种基础性的,公益性的地质项目,也就造成了地勘单位在财政项目的资金使用上并没有自主使用权利,一些项目费用并不能进行结余留用,勘查单位对勘查结果也没有分配、共享权利,并不占探矿权权益,只是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即便是开展商业性质的地勘项目,国有地勘单位与矿山企业也仅仅处于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说到底仍然改变不了为别人打工的命运;勘察形式严峻,生存危机突出。受到全球经济危机的影响,我国经济发展也由过去的高速发展逐步走入了新常态,矿产勘察明显减少的同时,也对地质工作提出了全新的要求,可以说这种不容乐观的发展形势在短时间内是难以扭转的。这也就造成了国有地勘单位即无处可以打工,又没有探矿权动作,那些以找矿为主的地勘单位势必会面临严峻的生存危机,国有地勘单位改革举步维艰。从现如今国家改革的发展动态来看,国有地勘单位分离成公益性事业单位、商业性地勘企业的趋势早已不可逆转。而改革为公益性事业单位的国有地勘单位也只能占现如今国有地勘单位较小的一部分,绝大多数的国有地勘单位仍然要转型为企业走入市场之中。然而想要进入市场最为基本的条件就是必须要拥有成熟的矿业权市场,而这正是现如今薄弱环节,也就致使了许多国有地勘单位改革难度较大,企业化运行困难。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国有地勘单位应该切实落实探矿权收益政策。也就是积极的贯彻并且落实2010年《国土资源部关于构建地质找矿新机制的若干意见》指出的,关于国有地勘单位可以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以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地质找矿风险投资,分享找矿收益,从而进一步增强国有地勘单位的经济实力。同时,还应该积极的争取政府财政项目,并以地质找V为核心向着服务于资源、服务于环境不断转变。最为重要的还是要获得探矿权,形成自己的优质产品,从而实现国有地勘单位经济的良性循环发展。目前矿业经济形势下行,从二级市场获取探矿权的成本较低,从这一方面讲,也是地勘单位进入探矿权市场的有利时机。
综上所述,黑龙江省第六地质勘察院在省国土资源厅和省地勘局的领导下,以“两个文件”作为指导,牢牢的抓紧矿业经营不放松。一方面指派专业人员对文件政策、法律法规等相关材料进行研究,以便为经营探矿权提供法律与政策性的依据,并选派专业人员参加国家举办的探矿权经营培训班,吸取先进经验。另一方面,把握市场动向与政策性变化,对矿权进行登记保护与延续。积极地与地方政府进行联系与疏通,在取得政府认同与许可的基础上,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立项研究。同时,抓住商机,利用已经掌握的矿权进行招商引资、股本运作,与国内大企业集团联系组织矿山勘查、开发、建设工作。截止到现今,地勘六院已经在实施“矿权强院”方面打开了对外开放的崭新局面。
[参 考 文 献]
[1]王文.我国地质工作现状评价与发展展望[C].资源・环境・产业――中国地质矿产经济学会2003年学术年会论文集,2003
[2]王志刚.地勘单位企业化与支柱产业、主导产业建设[C].资源・环境・产业――中国地质矿产经济学会2003年学术年会论文集,2003
[3]李建华.地质工作体制及商业性矿产勘查体制改革研究[D].北京:中国地质大学,2007
[4]毛小兵.论我国矿业企业集团的矿产资源战略[D].中南大学,2006
[5]余浩科.地质调查发展战略研究[D].北京:中国地质大学,2008
关键词:产融结合,企业
产业资本发展到一定阶段之后,企业家能否恰当地将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进行结合,并有效地运用资本市场所提供的各种资源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战略决策。这对企业的持续发展和健康成长,以及中国市场经济的微观基础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次调查了解了企业的产融结合情况,即持有金融机构股份、设立财务公司和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1、产业资本向金融资本的渗透已经初具规模
调查结果显示,总体来看,当前的企业产融结合发展已经初具规模,在参加调查的样本企业中论文范文论文格式范文,有20.4%的企业持有各类金融机构股份[1],27.8%的企业有自己的财务公司。有5.8%的企业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调查表明,各类型企业已成为我国股票市场的主要机构投资者之一(见表15)。
2、大型企业的产融结合程度明显高于中小企业
从不同规模看,大型企业的产融结合程度要明显地高于中小型企业,有30.7%的大型企业持有金融机构股份,而中型企业和小型企业分别为21.9%和17.6%;有32.2%的大型企业有自己的财务公司,而中型企业和小型企业分别为31.7%和23.9%;有25.8%的大型企业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而中型企业和小型企业的这一比例分别为5.4%和2.6%(见表15)。
3、国有企业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积极性更高,民营企业持有金融机构股份的积极性更高
从不同经济类型看,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在产融结合方面各有侧重。在持有金融机构股份方面,民营企业的积极性更高,20.7%的非国有独资企业持有金融机构股份,要高于国有独资企业(15.5%);21.4%的民营企业和家族企业持有金融机构股份,要高于国有控股公司和中央直属企业(17.5%)。在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方面,国有企业的积极性更高,15.4%的国有独资企业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论文范文论文格式范文,要高于非国有独资企业(5.0%);12.9%国有控股公司和中央直属企业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要高于民营企业和家族企业(4.1%)。在是否拥有自己的财务公司方面,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的差别不是很大(见表15)。
表15企业产融结合情况分析(%)
企业持有金融机构股份的情况
企业拥有自己财务公司的情况
企业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总体
20.4
27.8
5.8
东部地区企业
21.3
26.8
6.5
中部地区企业
20.9
31.5
4.0
西部地区企业
20.6
25.5
6.4
东北地区企业
10.4
30.9
3.8
大型企业
30.7
32.2
25.8
中型企业
21.9
31.7
5.4
小型企业
17.6
23.9
2.6
国有独资企业
15.5
27.2
15.4
vs 非国有独资企业
20.7
27.7
5.0
国有控股公司和中央直属企业
17.5
25.0
12.9
vs 民营企业和家族企业
21.4
28.3
4.1
农林牧渔业
23.7
26.1
4.4
采矿业
29.8
29.8
12.5
制造业
20.8
28.0
5.3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17.1
27.9
10.8
建筑业
21.0
26.9
5.9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2.9
34.4
10.5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12.8
15.4
3.9
批发和零售业
15.4
28.2
8.0
住宿和餐饮业
28.9
31.6
5.7
房地产业
31.3
22.7
5.5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7.4
关键词:矿产资源 资产属性 资产化管理
中图分类号:F06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0)06-077-02
矿产资源是地球演化过程中经过地质作用形成的,是天然产出于地表或地壳中的原生富集物。由于其天然产出性导致长期以来矿产资源所有者和开发企业均没有对其价值进行会计确认、计量与报告,由于矿产资源资产信息的缺失,政府主管部门和矿产资源开发企业的利益相关主体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可能会作出一些错误的决策。从企业角度来说,无法确认收入与费用的发生,在企业的相关财务报表上无法体现,造成了企业财务信息披露的不完整,违背了会计的真实性与客观性原则。从经济学角度来说,资源的减少得不到确认损害了社会福利。
长期以来,学者们对矿产资源的资产属性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如陈双世从我国矿产资源形势出发,探讨了矿业权的资本化经营;王昌锐就矿产资源资产属性与矿产资源的确认进行了讨论;李岩论述了矿业权的资产属性以及矿业权资产评估的方法及注意事项;袁怀雨、刘保顺、李克庆提出了矿产资源尽快由数量性矿产资源管理向资源性资产管理的转变,并进行了深入的讨论;马毅敏等人对在矿山企业中矿产资源的属性进行了研究;夏佐铎提出了矿业权是一种特殊的权益性资产,首次提出了矿业权评估体系;高志敏、王良健针对我国矿产资源开发现状,提出了建立矿产资源资产化管理的改革思路,推动有偿获得矿业权的“单轨制”;许抄军、罗能生等人也对我国矿产资源产权研究及发展方向进行了研究,等等。
上述文献从不同角度说明了矿产资源资产属性确定的必要性,但大都是从宏观上进行了说明,并未对矿产资源的资产属性进行进一步深入细致的讨论,如究竟应将矿产资源划归哪种资产、划归以后的各方利益如何得以保障等问题进行深入讨论。本文在上述研究的基础上,从矿产资源涉及到的三权(即所有权、探矿权与采矿权)出发,对矿产资源的资产属性进行了讨论、各方利益的实现以及资产化实现途径等方面进行了探讨。
一、矿产资源资产属性确定的相关理论
矿业权是指赋予矿业权人对矿产资源进行勘查、开发和采矿等的一系列活动的权利。矿业权主要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但实际来看,矿产资源要涉及到三项权利的实现,即国家所有权、探矿权与采矿权。矿产资源实际上是国家(所有权)、企业(采矿权)、勘探方(探矿权)三方的利益博弈。
在我国,宪法第九条明确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也明确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在矿法中也分别对探矿权和采矿权进行了定义,即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取得勘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探矿权人。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采矿权人。
在我国现阶段,探矿权与采矿权是相分离的,尚未一体化,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为矿产资源的资产化经营带来了困难。
会计上,所谓资产,(会计上定义为)是企业拥有或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并能为企业提供未来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资产按存在的形态分为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有形资产是指那些具有实体形态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其他资产等。无形资产是指那些特定主体控制的不具有独立实体,而对生产经营较长期持续发挥作用并具有获利能力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商誉等。
二、矿产资源的资产属性的确定方法
从会计上资产的定义上看,矿业权肯定是资产,是一种有形的资产,因为矿产资源不同于专利权、著作权等,它是实实在在的,是一种经济资源,因为它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但属于资产的哪一种,值得我们做深入的讨论。我们认为,矿产资源的资产属性应分别就不同类型的企业进行不同确认,因为我们国家现阶段,探矿权与采矿权尚未完全一体化,因此分两种情况进行讨论,即探矿权与采矿权分离的情况与探矿权与采矿权一体化的情况。
1.探矿权与采矿权分离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存在两方,即甲方(探矿方)、乙方(采矿方),有甲方负责寻矿,然后以一定的评估价格出售给乙方,我们分别就两方的矿业资源的资产属性进行讨论。
甲方在矿业开采中扮演的是负责探矿的权利,对于其而言,矿产资源只是一种流动资产,因为甲方控制时间短,随着开矿权的转移,甲方已失去对该项资源的控制,因此不能归为固定资产、长期投资、无形资产、递延资产等,因此将其列为流动资产更为合适。
乙方利用获得的采矿权对矿产资源开采,获取一定利益,矿产资源在其资产总额中占有很大比例,其主要从事的是矿产资源的销售,而矿产资源是有形的,因此不将其列为无形资产,而应将其视为固定资产管理。
2.探矿权与采矿权一体化的情况。此情况较前一种情况简单,对于探采一体化的企业来说,其探矿的目的是为了采矿,其主要的经营业务仍是采矿,仍是对矿产资源这一有形资产的作用,其劳动凝结在了矿产资源上,而且矿产资源在公司资产中仍然占有很大比例,因此将其视为固定资产处理。
综上所述,对矿产资源的资产划分应区别对待,不能一概而论,将其直接划归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来处理,这样不符合企业的实际情况,也不符合会计上对各项资产的确认,将会对日后会计上的处理带来麻烦。
三、矿产资源涉及到的三方(两方)的利益实现与会计处理
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涉及到的主要三项权,所有权、探矿权和采矿权,因此可能涉及到最多三方的利益分配,当探矿权和采矿权分离的时候为三方,即国家、探矿方与采矿方;当探矿权和采矿权一体化的时候为两方,即国家和企业。笔者就三方利益分配及会计确认、计量等进行进一步的探讨。
首先对于国家而言,其拥有的是法定的矿产资源所有权,所有者权益如何体现?矿法中规定,国家通过征收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来实现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收益。其次,对于探矿方来说,其主要支出是勘探费用,当然探矿具有很大的风险性,在转让采矿权中获得收入;开矿方则通过开采矿产,获得矿产销售收入。
在会计上,当探矿方和采矿方分离时,探矿方将矿产资源开采权转让获得的收入,计入流动资产转让所得,因为探矿具有很大的风险,因此从转让中获得的收入中,出弥补勘探所必须的费用,可按照提取资产减值准备的方法,提取探矿风险基金,作为后续探矿的风险基金;开矿方在将矿产资源计入固定资产,随着矿产资源的不断开采,其储量也随之而减少,在开矿的同时,可按照会计上提取固定资产折旧和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方法,计提矿产资源折旧和矿产资源减值准备,用来购买新的采矿权。在探矿权和采矿权一体的时候,由于将矿产资源列为固定资产,因此只提取固定资产折旧和减值准备(比例可适当调整),用来满足企业的进一步探矿。按照会计法企业可选择适合自身的方法进行折旧和提取减值准备,可根据探矿风险和市场对资源的需求状况确定合理的方法。
四、矿产资源的资产化管理的措施
矿产资源的资产化管理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但现阶段由于各种原因,矿产资源资产化管理的推进与普及仍然面临很大困难,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为矿产资源资产化管理创造条件。
1.完善矿产资源管理体制。目前,矿产资源管理制度还是沿袭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做法,已经不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主要体现在:矿业权出让的高度集权;审批程序复杂,周期长,环节多等;收取的费用种类多,且存在交叉;探矿权与采矿权脱节;地方政府对矿业市场的干预严重等。应该简化审批程序,将矿业权转让交由市场来调节;进一步实现探采一体化,统一合理科学设定费税等。
2.对矿法进行修订。现阶段我国矿法已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特别是一些条款具有模棱两可性,如探矿权与采矿权的分离,在矿法中规定,探矿人有权优先获得采矿权,但优先又是一个很模糊的概念,往往取决于当地主管部门,不利于激励探矿部门的积极性,应该在借鉴国外矿业国家矿法的优点,来完善我国的矿业法规,使得其更有利于实现矿产资源的资产化管理。
3.加强对矿业企业中矿产资源的会计立法工作。在我国现阶段,尚未有明确的法律要求企业将矿产资源作为何种资产计入企业资产目录,对矿产资源的计量、确认以及评估等仍需要学者们进行进一步深入研究,以便在未来能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将其规定下来,更好地促进企业的矿产资源资产化管理。
4.建立矿产资源价值评估体系,全面推行有偿使用矿产资源。由于历史原因,我国矿产资源市场实行的是“双轨制”,一部分企业的矿产资源是由企业无偿获得,另一部分企业则要花钱购买。全面准备评估矿产资源的价值是其中的一个难点。而这也是矿产资源资产化管理的一个难点,只有确定了矿产资源的价值,才能进行资产化管理。目前来说,矿产资源价值的评估方法,大都采用收益现值法,由于矿产资源资产的特殊性、矿产资源市场价格的波动性、开采技术以及国家政策等多因素的影响,如何建立真实反映矿产资源价值的数学模型显得尤为重要,仍需学者们做进一步研究,以便能有效合理科学地评价矿产资源资产的价值。
5.进一步发挥政府的职能作用。我国现阶段已经出台了一系列的矿产资源资产化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从已有的法律法规来看,已不能满足矿业权市场的发展要求,需要尽快建立统一的“游戏规则”,来保证矿业市场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上进行,才能为矿产资源的资产化运作提供法律制度的保障。
五、结论
本文针对矿产资源资产化这一问题深入进行了讨论,从探矿权与采矿权的角度对矿产资源的资产化进行了探讨,对矿产资源属于何种资产进行了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我国现阶段矿产资源资产化管理的措施,希望能对矿产资源资产化管理起到一个积极的作用。
[本论文受2010年黑龙江省教育厅人文社科项目:《法律视角下的黑龙江省煤炭城市环境保护问题研究》支持]
参考文献:
1.陈双世.矿业权的资产化经营与资源的可持续发展[J].中国有色冶金,2004(4)
2.王昌锐.论矿产资源资产的会计确认、计量与报告[J].中国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4)
3.袁怀雨,刘保顺,李克庆.尽快实现向资产性矿产资源管理体制的转变[J].中国矿业,2003(3)
4.马毅敏,连民杰.矿业权资产管理初探[J].矿业工程,2004(1)
5.夏佐铎.矿产资源资产评估体系研究[J].科技进步与对策,2004 (11)
6.高志敏,王良健.我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资产化改革思路[J].中国矿业,2007(2)
7.许抄军,罗能生,王良健.我国矿产资源产权研究综述及发展方向[J].中国矿业,2007(1)
关键词:探矿权 出资 困境 思路
一、探矿权理论概述
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是矿业权的一种。矿业权包括对矿产资源的探矿权和采矿权,涵盖了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和开采的权利。国家对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规划。探矿权作为行政许可权的一类,是政府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之一。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国家建立了有形的矿业权流转市场,包括出让市场(一级市场)和转让市场(二级市场),出让方式包括协议出让、挂牌出让、拍卖、招标出让等方式。转让方式包括作价出资、出售、赠与和继承、合作、抵押、出租等。其中,探矿权的作价出资是所有人将矿业权进行价格评估后,将矿业权作为用益物权出资并取得股权,并按股权比例或约定比例分享收益或分担经营亏损。探矿权和土地使用权一样作为一项用益物权可以在二级市场合理流转。将矿业权作价出资后,接受方在国家规定的有效期内享有该探矿权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
二、国有探矿权出资研究
(一)国有探矿权出资的现实需求
探矿权的所有权人是国家,探矿权使用权人享有对该区块内矿产资源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政府代表国家拥有探矿权的初衷在于通过国有地质勘查资金投入,通过基础性、公益性勘查和风险勘查,缩小勘查范围,明确找矿靶区,降低社会资本勘查风险,进而带动社会资金的勘查投入。
矿产勘查是一个高风险、高投入的行业,随着一部分矿产品价格逐年下跌,矿产资源补偿费改税、采矿权探矿权价款收入纳入财政一般预算的同时,一方面中央和各级地方勘查资金大幅减少,使得国有勘查投入的资金来源呈断崖式下跌,另一方面矿业企业因没有足够的财力去支撑这种高风险的勘查投入,也会给企业发展带来致命冲击。
国家可以通过出让、划拨、授权经营、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将土地使用权配置给企业。而对于矿业权而言,并没有划拨、授权经营或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企业在没有资金和专业能力寻求优质找矿资源的情况下,就需借助国家在公益性勘查工作中圈定的找矿靶区或有利工作区域的优质探矿权,而这些矿权的取得的前提是通过招拍挂等方式,给国家交纳一定金额的采矿探矿权价款后方可,这对企业的资本实力和运营资金有很高的要求。矿业企业如果自己没有拥有优质矿权,企业的发展就会受到限制,客观上有对国有探矿权注资有现实需求。
(二)国有探矿权出资的可能性
2007年6月,我国通过了《物权法》,将经行政许可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土地使用权,在民事基本法中明确地确立为用益物权。我认为,国有探矿权作为一项权利,价值能够被确定,符合作为出资物的客观条件。其次,国有探矿权能够通过一定的经营手段而获得增值利润,作为出资行为的标的物,能够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具有商业价值和创造更多财富的可能。再次,探矿权可以依法转让。《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条规定“除按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可见,矿产资源法对探矿权的转让事宜是做出明确规定的,而估价便是转让的前提之一。矿业权的价值能够被评估和转让,探矿权可以作为资产合理入账,是矿业权能够在法律监管内合法转让的前提。
三、国有探矿权出资的现实困境
矿业权作价出资入股在发达国家和我国香港及台湾地区已经有比较成熟的运作模式,是矿业权流转制度中经常使用的出资方式。但是在我内陆地区,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在没有以招拍挂等形式公开出让前由于探矿权价款政府并没有收到,而是以作价出资入股的形式投入到企业中,在现实操作中还存在一些困境。
根据国务院令第242号《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五条:转让探矿权应具备下列条件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国有探矿权是公益性地勘投入前通过申请取得,在取得一定找矿成果后通过招拍挂等公开方式交易而发生转让时政府收取探矿权价款。由于政府用地质勘查资金勘查投入而取得的国有探矿权并未实际交付价款,从而出现问题一:该探矿权价款并不实际交付的情况下有关法律并没有明确依据确定是否可以作价出资?产生的增值及原始投资的累计收益或亏损如何分配?问题二:假设该项国有探矿权必需经一级市场按法律程序足额交付探矿权价款后再作价出资入股,形成完整意义上的探矿权出资,但这部分巨额价款无论是政府还是企业都没有足够的资金来源。
探矿权作价出资需要对探矿权的价值进行评估。矿业权的估价程序较为复杂,需要由矿产主管部门指定专门的具有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采取专业方法评估,估价人员应当具备足够的矿业权评估的经验和专业技能。在矿业权作价出资尚未形成一定规模时,国内矿业权评估法律机制尚不完善,评估价值直接关系到国有资产的安全性,价值鉴定存在国有资产流失隐患。在对矿业权进行评估时,由于各种不确定因素无法预知,埋藏在地下的资源无法进行全部确定,有一定的主观判断来完成多项指标的评估。但主观因素的过多参与会造成评估人员利用这一特性而虚造评估报告的现象,不利于公共资源安全性的保护
四、国有探矿权出资模式的思路――以服务企业为本,优化国有探矿权资源分配,完善评估机制,促进矿业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政府工作的本质在于服务企业,支持企业发展,不与企业争利。为盘活资本、服务矿业企业,国有探矿权出资应当成为优化资源分配的有效手段,有效带动社会经济的正常发展。针对前面分析的国有探矿权出资的现实困境中的问题一,根据2004年国土资源部修订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转增国家资本管理办法》第三条“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以及国有地勘单位在申请出让或国有企业拟转让由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的探矿权采矿权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将应缴纳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部分或全部转增国家资本金(国家基金)”,提出将政府持有的探矿权也纳入上述办法的申请人范围的解决思路,或者增加国有矿业权授权经营出资方式和相应出资程序方面的明细规定的建议,政府层面相应完善配套修订办法。这一思路旨在将国有探矿权出资入股时,由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的矿业权的,也可视为国家资本金,政府将国有优质探矿权注资到大企业中,企业通过无形资产抵押形式取得商业银行贷款,从而带给企业较充足的流动资金以开展矿产勘查,形成企业、银行、政府三方共赢的局面。
针对问题二,建议设立商业地勘基金,原始资本一部分来源于政府手中持有的国家出资形成优质矿权,另一部分为国家现金出资,政府通过实施地质勘查项目的进行项目和资金的双向监管,以各类矿产和经济专家团队合作的方式服务企业。商业地质勘查基金通过企业模式运营,改变以前国有地勘基金重带动、轻收益的投资理念,以取得基金收益为导向,实现商业地勘基金带动矿业企业发展和社会资本的地质勘查投入,促进企业找矿能力的提高,实现商业地质勘查基金的良性循环。
完善评估机制。建立标准化的评估模式和方法,建立全国通用的评估体系。评估体系的建立要通过专业团队的协作完成,由国家相关部门牵头,形成评估体系建立研究小组。通过现代科学技术和已经形成的经验完成评估体系相关参数设置和评估流程规定。在评估程序上,也应明确评估体系的参数使用范围和流程方法,减少评估机构和人员的自由裁量权,降低主观人为因素对评估结果的影响程度。
与此同时,加强评估管理,完善事后事项管理办法。对于存在的违规评估行为,要严厉处分。明确处分办法,规范评估人员的评估行为。通过行政手段有效杜绝滥用矿业权的不确定性而虚假评估的行为,防患国有资产流失,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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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康纪田.透视矿业权的虚无性[J].海峡法学.2015 年6月
[4]《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1994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