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大全 杂志订阅 SCI期刊 投稿指导 期刊服务 文秘服务 出版社 登录/注册 购物车(0)

首页 > 精品范文 > 财税体制

财税体制精品(七篇)

时间:2022-10-23 03:07:13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财税体制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财税体制

篇(1)

中国上一次重大财税体制改革是1994年:以“分税制”为主要手段,旨在提高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达到“重建财政”的目标。到了去年,财政收入占GDP比率已近21%。比1994年的10.87%,提高了近一倍。也许还不如一些发达的福利国家,但效果显著。以比GDP增长更快的速度增加财政收入,便是途径。从1994年到2009年,财政收入年均增长18.13%,GDP年均增长13.57%。进入新世纪后,两者之间差额越来越大。

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率,1994年为57.16%,2009年为52.42%。不升反降。但地方财政支出占全国财政支出的比率,由1994年的71.73%增至2009年的80.36%,超过其财政收入份额增幅达3.89个百分点。与此同时,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占地方财政总支出的比率,由1994年的51.5%下降到2009年的47.16%。

以上数据隐含着两个问题:其一,财政收入占比看似不高,但大量国有企业快速增长的垄断性收益,因长期不向国家财政分红,几乎完全留存,而未能使其在财政收入上显形化。由于国家仍能直接干预甚至支配国企的投资,因而,这部分巨额收益实际上具有政府财政性,只不过基本体现为投资,以及国有垄断企业员工的高收入罢了。如果算上这部分收益,则财政收入占比远不止21%。其二,中央财政占全国财政收入比重看似下降,但同时伴随着更大幅度的地方财政支出比重的上升,以及中央税收返还和转移支出比重的下降。更不应忽略的是,中央财政的国债余额,1994年为2832亿元,2009年为60237亿元,期间年均增长21%。尽管国债是自愿性的借贷,但终究是要通过增加税收偿还的,实际上是延后了的税收。如果算上这一块,中央财政的比重是年年上升的。

由此而论,自1994年重大财税体制改革以来,“重建财政”的目标不仅超预期实现。而且,在国民收入分配中,资源以不断增加的速度过于向政府以及企业倾斜,家庭和个人,以及地方政府相对下降。然而,伴随工业化、城市化和市场化的快速进展,不管是家庭和个人,还是地方政府,支出负担均大幅增加。这种收与支的不对称越来越严重。

相比16年前,当下中国的经济与社会,无论是总量还是结构,都发生了很大变化。经济总量,2009年是1994年的7.7倍;各大产业所占比重:第一产业由18.8%下降到9.5%,第三产业由32.7%上升到42,6%,第二产业由48.5%微降到46.8%。城市化率由30%上升到46.6%。房地产业迅猛发展,己成经济支柱之一。资本市场和房地产市场从微不足道发展到覆盖了各个角落。经济与社会发展,已对内外经济交往提出了新要求。

更需引起注意的是,社会两极分化严重,财富与权力的金字塔形配置明显;房地产市场越来越成为难以理顺的经济和社会问题;重生产制造轻消费需求的结构问题渐趋于痼疾化;能源低效使用,高耗能高污染,重出口推动轻内需提振,导致内外失衡;偏重招商引资而轻视综合发展效果。这些日益突出的问题,无一不剑指现行财税体制的束缚和掣肘。

篇(2)

当前的财税体制

我国现在的财税体制是1994年1月1日形成的。1978年前中国是完全的中央计划经济,财政主导一切。改革开放以后,由于对国有企业的放权让利和利润留成,财政收入大幅度下降。1984年开始推进利改税、地方财政分灶吃饭、中央和地方财政分权,但由于国有企业效益不好,导致整个中央财政收入下降,无论是整体财政收入,还是中央财政在整个财政收入中所占的比重都下降到非常低,于是1994年的税收体制改革提出两个目标:一是提高财政收入占国民经济的比重,二是提高中央财政收入占总体财政收入的比重。在这个过程中间,为了提高财政收入,我国进行了税制改革,同时对中央地方的财力进行了划分,这就是“分税制”。分税制形成了两个体系,一个国税一个地税。营业税是地方税种,增值税由中央收取,地方按比例分成。应该说这个财税体制对后来的经济发展起到了支撑作用。如果用当年改革的目标即两个比重来衡量,今天已经远远完成任务,财政收入的增长已经大大超过GDP的增长速度,中央财力已经占大头,在整个财政收入中占70%,地方占30%左右。与此同时中央政府支出占比为30%左右,地方政府支出占比70%,于是中央对地方有了转移支付。

分税制在过去有经济支撑作用,但也带来了明显的问题,由于中央和地方的支出责任没有分清,地方政府在一般预算收入不足的条件下为了完成它的支出责任不得不增加收入,也就导致了今天的土地财政,土地财政成为地方补充财政收入的重要手段。现在我们的预算体制包括一般性财政预算即税收预算,基金预算主要是土地出让金和税外收入,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预算,以及社会保障预算四部分。这种体制走下去会有几个问题:第一,因为财政收入增长速度非常快甚至超过GDP,导致宏观税负比较重,企业特别是在金融危机的情况下压力比较大;第二,这种税制下中央占财政收入的大头,地方不得不形成多种收入来源;第三,中央和地方的事权没有划分清楚,因此支出责任也没有划分清楚。这三点,成为新一轮改革的起点。

城镇化的财税体制

城镇化很可能就是公共服务均等化。市场不能提供均等化的公共服务,政府要弥补,要先从财政上有所安排。中国经济经过三十几年的发展现在进入新的时期,从理论上描述,从过去的投资和出口推动型更多的转变为依靠内需和消费。公共服务的均等化和城镇化是通过不断的扩大就业和创业机会,使更多的居民进入城市,在这个过程中使其收入持续增长,从而实现扩大内需。所以,公共服务均等化是为城镇化创造条件的。这要求财政体制从过去主要鼓励投资的生产型,转向鼓励消费以及满足社会平等的诉求。相应的,财政支出方向和支出结构应该发生变化。“十二五”规划以及十都提出民生支出要成为最大支出。同时,财政收入体制也在发生变化,从2012年开始为了支持经济的发展,特别是为了支持服务业发展,推出了“营改增”试点,局部试点地区使税负减了400多亿,全面推出后,税负会下降数千亿。上海的服务业比重很高,“营改增”促进了服务业的发展,带来的结果是宏观政策没有很大的变化但就业增长了,特别是服务业的就业在增长,这样的改革带来更多的创业和就业。

改革方向

但是,“营改增”后出现了一个问题,即地方财政收入下降。要解决这个问题,现在有两种不同的观点:是继续沿着传统体制扩大土地财政,还是设立一个新的税收制度。现在人们越来越希望建立一个新的税收制度。回顾分税制改革,新一轮改革应当从明确中央与地方的支出责任入手,重新理顺中央和地方的支出关系,在此基础上解决地方财力问题。从收入看,一般性预算收入大头是在中央,所以一些支出责任应该上划,比如说公共服务均等化,这是全体国民的事情,不能不同区域享受不同待遇。从而减低地方政府的支出责任,相应也减低了地方政府的收入压力。在支出责任清楚的基础上,财力也应该相匹配,在地方财力下降的情况下,考虑除了中央加大转移支付,很重要的是地方税种的设立。我们考察世界各国的税种设立,无外乎是三种税种,一个是财产税,第二是消费税,第三是流转税,但只能是中央政府收取。

在支出方面,要重新界定政府与市场关系,最重要是政府更多的关注民生社会的发展,而更少干预经济。未来,财政支出中的民生支出要增加,国有资本支出要减少。最重要的是统筹四套预算。中国面临人口老龄化的挑战,未来最大的一个支出压力就是养老保障支出,比如,把国有资产的股权划进养老支出,将是合理有效的举措。

篇(3)

可以说,“中央集权”、“分级”、“分税限权”、“转移支付”、“税费最大化”、“预算软约束”和“中央终极责任”是当代中国“财政集权体制”的七大基本特征。由于这些特征不完全符合“财政联邦制”的一系列原则,故中国的“财政集权体制”也被称为“财政准联邦制”。本文将从从中国财税体制的特征,分析地方债务危机的政治经济逻辑。

财税体制的内在困境

分析问题的第一步是看“宏观税负”,即税收占GDP的情况。如果把各级政府在正式税种之外的其他各项税费加进去,中国的“宏观税负”会比这个比例高出很多。这个“隐性宏观税负”是个不可忽略的大问题。

分析问题的第二步是看“中央收入比”,即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例。从1990年到1993年,“中央收入比”从50%下降到35%,1994年因分税制改革而上升为67%,此后逐步下降到50%左右。“中央支出比”的情况也类似。现在的问题是,全国总的税收在增加,中央的收入总额也在增加,可中央除了国防保安、外交行政、文体交通、教育科研等支出外,其他的钱都到哪去了?这就是争议较大的中央给地方的补贴或“转移支付”问题。

转移支付之所以争议大,要害在于“地区平衡的再分配原则”往往被“讨价还价机制”和“跑部钱进机制”所取代,结果转移支付本身不仅变得毫无原则,还起到了“鞭打快牛”和“激励腐败”的负效应。转移支付中的一般支付和专项支付往往各占一半,专项支付的审批权掌握在中央各个部委手中,各地的“驻京办”就担负起了争抢专款的“跑部钱进”任务。好好的税钱,有很大的比例就烧在了“扯皮”、“寻租”和“回扣”上。大税种如增值税和所得税的大头都让中央拿走了,地方还哪来的钱去办那么多的事?“教育支出占GDP4%”的目标还如何可能持续实现?地方的积极性还能往哪调动?按照“财政联邦制”的“对等原则”,税收从哪来用到哪去效率最高,但如果中央财权太大、“地区平衡的再分配原则”太灵活,就会出现地方政府“从看纳税人的脸色变成看中央的脸色办事”的结果。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中国的“财政集权体制”甚至不能叫“财政准联邦制”,“分税限权”取代了“分税分权”,所以它似乎只能叫“财政伪联邦制”。

80%的中央收入用于转移支付,确实表明中央的财权太集中了。这也意味着说,看一个国家的财政分权程度,根本不能只看地方财政支出占总支出的比例,中央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也要看。大部分钱可能最后是地方在花,可其中很大的比例,需要地方从中央的控制权上“哭闹出来”(转移支付统计上算中央支出)。同样重要的是,既然从中央那“哭闹出来”的是钱而不是中央的税权,地方还不够花的话,也就只能从中央那“哭闹出来”非正式税种之外的其他税权和债权。

这就到了分析问题的第三步:既然中央搞“财权最大化”,包括被鞭打快牛的各省区就只好搞“税费最大化”,这可以被称为中国特色的“地方隐性财权定律”:一旦“法定财力”无法应付日益增加的“事权责任”,“法定财权”就必然寻求突破自己而获得非正式的“隐性财权”(包括“隐性税权”和“隐性债权”),以解决“法定财力”与“事权责任”的不对称困境。

地方“隐性税权”

在理解地方“隐性税权”和“隐性债权”的问题上,中国“财政集权体制”的“分级”、“税费最大化”、“预算软约束”和“中央终极责任”这四个特征尤其重要。简单地说,地方及地方部门要在尽可能保证自己福利(包括政绩和升迁)的情况下办好的事务,而保证自己福利的两大办法是“部门最大化”和“责任代际化”,“税费最大化”和“债务远期化”就是这两个办法的财政体现。

中国各级政府的财政收入一直包括预算内、预算外、非预算三大部分。2011 年起,预算外收入(教育收费除外)纳入预算管理,因此,2011 年财政统计中的非税收入规模开始增大。非税收入是按照“收入形式”对政府收入进行的分类;预算外资金则是按照“资金管理方式”进行的分类。非税收入概念在2003年明确后,预算外概念逐渐淡化。目前,非税收入的主体还是预算外资金,非税收入已经被逐步纳入预算内管理。

在改革过程中,还存在大量的既非预算内也非预算外、并且未纳入“非税收入”的“制度外收入”或“非预算收入”。不少省市的非税收入在一般预算收入的占比高达30%以上,加上非预算部分则可能超过50%。非预算收入具有非规范性、随机性、低透明性,是转轨过程中逐步扩张的“小金库”。

非预算收入主要由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直接支配,既可能被用于经济建设,也可能被用于事业发展、社会保障和公职人员的津贴。其中,无偿的非预算收入是指政府部门以及依托政府的社会团体,凭借自己特定的权威向社会募集的临时性收入。有偿的非预算收入是指政府部门直接运作或委托企业运作、并以政府名义向社会各界的借入资金。有偿的非预算收入实质上是政府信用资金,中国的地方政府无权发放债券,但这种收入本质上是地方公债。

地方“隐性债权”

不理解中国地方财政的政治逻辑,就不可能理解当代中国经济的发展逻辑。而由于地方政府和地方部门只是中央的,“税费最大化”和“债务远期化”就是“地方政府公司化”的必然结果。

按照1994年出台的《预算法》,中国的地方政府无权发行债券。“正式债权”没有,“隐性债权”却普遍存在的。地方的“隐性债权”体现在几个方面:第一是向中央“哭闹出来”的由财政部发行的地方债(列入省级预算管理) 。

第二是所谓的“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即地方政府组建的城市建设投资公司(城司)、城建开发公司或城建资产经营公司,这些公司通过地方政府划拨的土地、股权等资产,加上财政担保、补贴等还款承诺,建成了资产和现金流达到银行、承销券商或理财产品融资标准的公司,然后将融资款项用于市政公用事业等项目中。城投债券或市政债券一般都需要上报省发改委、国家发改委审批。在监管收紧时,不少地方通过信托贷款、融资租赁、售后回租、垫资施工等方式进行变相融资。

“地方政府公司化”导致出现超前的基础设施投资或加剧产能过剩的投资。到2013年3月末,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余额9.59万亿元。地方投融资平台推进的各种项目普遍资本金不足、回收期长、收益率低,出具虚假注册资金证明、以流动资金或搭桥贷款充作资本金、高估实物出资、以贷款抽回资本金、政府担保过多、虚假抵押、以新债还旧债等“饮鸠止渴”现象普遍存在。

第三是地方企业发放的债务、地方政府补助事业单位所借的债务。这三个方面意味着地方的债务包括:负有偿还责任的直接债务,负有担保责任或连带偿还责任的间接债务,负有没提供担保、但承担救助责任的其他债务。

羊毛出在羊身上,地方债务最终将以税费的形式落到地方老百姓的头上。现行税制表面上是对地方政府不利,实际上却是对纳税者不利。问题不在于地方政府要分清该不该干什么,问题在于制度逻辑规定了地方政府必然干什么。地方政府“权”的逻辑,使地方政府经常埋怨中央“要让马儿跑,又要马儿不吃草”,但是,中的“财力不对称”、“责任不对称”和“信息不对称”,决定了地方政府把治理任务和经济发展往“财务困境”甚至“债务危机”上滑行。

篇(4)

关键词:财税金融体制;深化改革;经济增长;经济结构;经济体制 文献标识码:A

中图分类号:F131 文章编号:1009-2374(2017)07-0266-02 DOI:10.13535/ki.11-4406/n.2017.07.127

1 河北省财税金融体制改革进展情况

全面深化财税金融体制改革已经成为现代经济社会的必然趋势,中央政府统一规划,基本确定改革思路并进行了高端的顶层设计,以此来进一步整合改革的方式、途径和手段。其中河北省的各项改革整合问题尤为突出。河北省对如下方面率先进行了积极探索:首先,对部门预算和中长期预算细化管理;其次,对政府间财政支出明确了责任划分;再次,改革实时监督,使其具备了旁站式特征;最后,改革县乡财政体制等,但是各级部门改革工作没有实现完全对接、改革进程,步骤和成效不一致等问题也日益凸显。河北省财政厅为了梳理、整合,提高上述改革成果,提出了构建地方现代公共财政体系的重大举措。

2 财税金融体制改革遇到的瓶颈

2.1 缺乏科学高效的预算管理制度

支出预算约束的弱化,导致预算执行过程中过度强调收入任务,出现了丰年缓收、歉年重收的现象。预算管理制度缺乏科学性还体现在没有对预算资金尤其是超收收入的执行进行制度性约束,年末追加的情况频发,不利于依法治税和实时监督。河北省预算管理制度改革走在全国前列,包括改革部门综合预算、完善项目预算、实现中长期滚动预算、开创全过程绩效管理相继推出。但是,河北省的系列改革缺乏完整的政府预算体系、缺乏科学的预算决策机制、零基预算方法应用不彻底、缺乏透明的预算公开制度和程序以及配套的预算法律制度等。

2.2 税收制度的功能发挥不全面

税收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渠道和方式,同时国家及地方政府也要通过税收这个工具来实行宏观调控并调整收入分配。其中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等直接税收收入占比较低,而流转税在政府财政收入中却占据主要地位,这就导致税收制度对收入分配的调节能力较弱,难以发挥其自动稳定功能。

2.3 改革结构不合理

国家财政收入中税收收入和非税收收入的比重失衡,税收收入占比较低且呈现逐年下降的趋势,导致非税收收入远远高于税收收入,而且即使是在税收收入内部,直接税收收入与间接税收收入的比重也呈现失衡的状态。在税务改革中,部分税目定位不清晰、不明确,导致河北省财税金融体制改革中出现了重复征税的现象,造成了一定程度的不良影响。

3 深化财税金融体制改革的职能与定位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高度重视财税金融体制改革,提出: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是财政,优化配置资源、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也需要科学的财税金融体制来保障。国家首次开宗明义地对财政进行了重新定位,进一步提升了财政的地位。

3.1 一个总体目标

深化财税金融改革的总体目标是建立现代财政制度。通过深化财税金融体制改革,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匹配的现代财政制度,使之具有科学的管理模式、健全的制度体系、规范的管理制度、平稳的运行程序、公正公开的政策、透明的工作流程、高效的宏观调控和健全的法律保障,以此来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3.2 两条主线

首先,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关键性作用。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角色进行了重大转变。深化财税改革决不能偏离市场机制这条主线,市场机制发挥程度是检验财税金融体制改革最终成效的有效手段和方式。其次,发挥省级和市县两个积极性。深化财税金融体制改革市县利益紧密相连,市县政府高度关注,因此在维护市县利益的基础上改革省级层面的设计和推动改革,注意调动省级与市县共同的积极性。

3.3 三项主体内容

深化财税金融体制改革包括如下三项内容:首先是预算管理制度的完善;其次是税收制度的改革;最后是事权和支出责任高度匹配的制度建设。这一系列变革要以制度建设为目标,以制度措施为途径,改革作为关键环节。具体到市县,还要对市县政府债务进行科学高效的管理和控制,建立定位科学的现代转移支付制度,主要表现出基础性转移支付为主,辅之以O钭移支付,并通过横向转移支付予以补充的特征;努力构建现代地方税体系,做到“四个相对”,即相对完整的税种、相对独立的税权、相对协调的征管、相对健全的法制;完善市县财政体制,进一步明确划分省与市县政府间事权和支出责任。

3.4 四大联动改革

财税金融体制改革与社会、经济、政治、生态环境四大改革具有高度的关联性。成为其他系列改革的支撑和保障,并对社会、经济等领域变革的突破起到了关键作用。具体到地方,应着重建立现代国库管理制度,健全财政监督机制、科学管控财政收入、严格财政支出管理制度、细化机关经费管控等。

4 深化财税金融体制改革的途径与方法

4.1 提升深化财税金融体制改革的主观能动性

4.1.1 优化理财观念。财政部门要以现代化理念为依托,打破传统的理财思维的局限,不断提高国家治理的效率与质量。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以科学的政治经济理念来持续提升财政的作用,并将之进一步渗透到社会、经济、政治等诸多领域,使之在社会保障、产业升级与收入分配等方面参与国家治理,进一步提高制度改革和体制创新的效率和效果。

4.1.2 制定超前的改革方案。深化财税金融体制改革过程中的重要角色是省级及市县财政部门,各级财政部门运用科学的手段和方法来平衡横向管理与纵向调控。基于横向管理层面,地方财政部门要规范财政来源,有效整合公共资源,进行科学的财力统筹,对部门预算进行制度化建设以及优化配置公共资源等;基于纵向调控层面,在改革过程中,要建立健全系列转移支付制度,均衡辖区的基本公共服务。县级财政部门要归集汇总各部门分散的财政性资金,专人专管,并结合资金的性质有效整合资金进行合理的安排预算。

4.2 规范预算管理制度

科学的预算管理制度应该具有“强公开,重支出,清挂钩”的特征,河北省要建设阳光、责任政府并进行依法行政需要建立起预算公开制度。因此,实现预算公开范围扩大,并进一步细化公开内容,完善预算公开机制,强化管理制度的监督,全面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将平衡状态及赤字规模预算的审核重点转移并拓展至支出预算。支出挂钩在特定时期发挥出了一定程度的经济推动作用,但是也使财政支出结构出现了失衡的态势,因此规范预算体制管理的重点与难点就是挂钩事项的清理。

4.3 开放金融市场体系

扩大金融业的经营范围是开放金融市场体系的基本出发点,包括对内和对外两个层面的扩大开放。扩大开放范围能够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在资源优化配置中的关键作用,同时有利于持续服务于社会实体经济,保证我国经济健康稳定发展;国家金融业应利用自身的国际化优势,快速全面地融入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社会发展背景,从而推动中国经济的国际化拓展进程。金融市场需求层次的细化和相关产品的多元化,要求对政策性金融机构进行内部改革,均衡直接融资与间接金融的比重,健全保险经济的补偿功能。

4.4 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

首先,建立以国家社会信用部门为核心,并与各级社会信用部门密切联动的社会信用体系,充分发挥各个部门的工作职能,共同推动信用体系的发展;其次,把推行示范点建设、相关重点领域的信用建设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关键环节,以此深化我国财税金融体制改革;再次,将政务、商务、社会以及司法诚信建设工作作为社会信用体系的关键环节;最后,建立健全信用立法,建设我国社会信用记录和服务机制,深化并发展社会信用体系的奖惩机制。

5 结语

财税金融体制改革有利于推动我国经济收入和社会公共资源的合理分配的发展进程,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因此,进一步深化财税金融体制改革就成为了新形势下我国政府工作的基本出发点,各级财政部门深入分析改革中的不足和弊端,制定科学高效的改进和完善措施,实现财税金融体制的良好构建,为全面实现小康社会提供财政保障。

篇(5)

第一,当前,钢铁行业正在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指导意见精神,研究制定淘汰落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的具体措施之际,历史的经验值得注意,在研究制订新措施的时候,我们不妨分析一下造成钢铁工业产能严重过剩的内在原因,其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地方小钢厂盲目发展,国家难以调控。从近几年钢铁产能增长情况看,地方小钢厂发展势头远远超过国有大钢厂,无论产量还是产能,目前中小钢厂、民营钢厂之和都超过了国有大中型钢铁企业。近几年来,在国家严格控制钢产总量的情况下,出现了大钢厂减产、小钢厂增产,大弱小强、国退民进的发展势头。国企先进装备限产,高消耗、重污染的小钢厂却开足马力增产。从国家的减量指标和今后3年化减产能指标看,主要集中在几个小钢厂盲目发展的省份,今后3年钢铁行业化解产能过剩减量指标为8000万吨,仅小钢厂发展较快的河北省达6000万吨,占化减总量的75%。地方小钢厂过剩产能为什么上得这么快?其中一条重要原因就是因为央地有些宏观调控政策不尽一致,有些税收政策不规范、不统一、不合理。比如,近年来,根据钢铁产品供过于求的实际情况一直强调控制总量,而有些地方政策却把发展小钢厂作为财柱子和GDP快速增长提高政府业绩的重要砝码,在宏观调控中明调暗保,压大护小,在税收政策上重点倾斜,大力支持,实施地方保护主义的结果。据抽样调查,同样生产一吨钢所担负的各种税费在国有大中型钢铁企业要占销售收入的8%以上,平均350元/吨左右;而地方小钢厂仅占3%,只有120元/吨左右,有的地方根本就不收税费,甚至还要额外给予各种补贴、优惠。还有的地方对应该淘汰的小钢厂不是限期淘汰,而是为保GDP增长千方百计支持其发展,在税收方面给予减免,国有企业承担的一些地方性苛捐杂税,在地方钢铁厂一律减免;在土地使用上给予优惠,在同样地段购地,国有企业每平米需要几万元,地方小厂只要几千元或几百元,甚至免费使用;在入行门槛上给予放宽,在财政上给予补贴,在资源能源价格上千方百计给予关照;在投融资政策上给予优先,有的地方违反财政资金使用规定,用财政资金建小钢厂或由政府出面借贷款,利息由政府贴补;有的地方甚至不顾环保部门硬性规定,对小钢厂任意放宽环保标准,以牺牲当地环境保护支持小钢厂发展,使有些地方小钢厂越减越多,越调越胀,给化解产能严重过剩带来重重阻力。所以说,规范统一宏观调控政策,完善统一税收制度,深化税制改革,完善地方税体系,按照统一税制,公平税负,促进公平竞争的原则,加强对税收的规范管理,完善国税、地税管理体制,是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从政策层面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的一项重要措施。解铃还需系铃人,由于各级地方政府,在钢铁工业产能严重过剩形成过程中起着一定的作用,在化解产能过程中同样应该发挥相应的正功能,做好相关工作。第一,以地方政府为责任主体,推进地区调整做好社会“托底”工作。由于化解产能过剩,必然要关闭一些地方小钢厂,一大批职工需要重新安置,需要地方政府做好培训,帮助下岗失业职工再就业。由于环保不达标,一些本应退出市场的钢铁企业却在退出的过程中遇到了很多阻力。一是绝大部分职工都不愿离开原单位原岗位,而国有大钢厂也都因近几年来效益低迷压缩定员,无力吸纳外来人员;二是有些职工缺乏找到其他工作所必备的知识和技能,再就业面临着很大的困难。因此,政府要认真落实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和帮扶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等各项政策,加强对下岗失业人员的免费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服务,提供职业培训,为他们建立再就业的便利渠道,消除后顾之忧。第二,地方政府要因地制宜,发展新兴产业和服务业项目,为需要退出的企业有效转型创造条件,并承接转移的下岗失业职工。受产业布局、结构不合理的影响,一些需要退出的钢铁企业面临着向何处转型的问题。同时,由于地方新兴产业和服务业发展滞后,从钢铁主业转移出来的职工即使具备必要的技能,也往往是就业“无门”。这就需要政府从产业政策和区域规划入手,因地制宜地发展新兴产业和服务业。这既可为转型企业提供更多选择机会,又有助于优化区域产业结构,还可以承接传统产业转移出来的劳动力。此外,还要做好下岗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和转移,按规定落实好各项社会保障待遇,依法妥善处理职工的劳动关系。第三,地方政府要鼓励下岗失业职工自主创业。通过开展创业指导和创业培训、落实相关支持政策,地方政府可以扶持下岗失业职工以创业带动就业。加大对失业人员创业的财政扶持力度,出台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为创业者提供政策资讯和项目推介,并为创业者实施的项目搭建市场对接平台。第四,各级地方政府一定要高度重视,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认真执行问责制,做好被关闭小钢厂的债务处理、职工的工作安置、生活安排和思想安抚工作,使他们顺利渡过转产困难期,保持社会稳定。

二、税收不统一、不合理,是造成钢铁行业竞争不公平,国企竞争不过民企的重要原因,要通过改革创造公平竞争的社会环境

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装备先进、节能减排的大型现代化国企应该优先发展,但目前的实际情况却恰恰相反。近几年来,在钢铁行业中国有大型钢铁企业,无论在钢产量、还是效益提升等方面都远远落后于民营和地方中小企业。以2012年为例,国有大型钢铁企业产量增幅是负数,地方中小钢铁企业增幅却高达7%以上,而且呈上升趋势。今年9月份年产钢2000万吨以上的钢铁企业钢产量同比下降1.23%,200万吨以下的小钢厂日产水平却比8月份增长14.65%,所以今年9月份全国钢产量环比大幅度增长主要是地方小钢厂增速过大拉动的;从建设投资上看,今年前9个月66家重点统计钢铁企业完成总投资705.7亿元,同比下降12.72%,占钢铁总投资的16.88%,非重点统计钢铁企业完成总投资3474.74亿元,同比增长8.57%,占全国钢铁总投资的83.12%,从而反映出非重点钢铁企业仍在继续加快扩张之中;从效益上看据2012年中国钢铁工业协会统计的大中型企业钢产量占总量的一半左右,而实现利润只有15.81亿元,民营和中小钢铁企业钢产量与大中型钢铁企业基本相当,实现利润却高达180多亿元,按吨钢平均利润计算,中小企业相当于大中型钢铁企业的11倍以上。今年前9个月钢铁行业实现利润776亿元,其中大中型钢铁企业为112亿元,销售利润率为0.41%,不足工业行业同期平均利润率(5.49%)的十分之一。民营中小钢铁企业达664亿元,相当于大中型钢铁企业的6倍左右。为什么装备水平、资源条件都占优势的大中型钢铁企业却比不过中小企业?是大中型钢铁企业工作没做好吗?当然在任何时候,个别企业间的工作差距都会客观存在,但在整体上出现这么大的差距非属正常。其实这个问题早在2010年就已显现。当年大中型钢铁企业利润率明显低于中小企业。为什么会出现这个问题呢?为了弄清原因,笔者曾对2010年的实际情况做过一次较详细的调查,现将主要数据抄录于下。2010年国有大中型钢铁企业与地方中小企业效益差异比较:从2010年的效益情况看,民营、合资和地方小钢厂的利润水平明显高于国有大中型企业。在中国钢铁工业协会统计的77家钢铁企业中,销售利润率超过5%的有16家,其中,国有大中钢铁企业中只有宝钢集团和凌源钢铁集团两家,其余14家均为民营、合资和地方小厂。唐钢和国丰同在唐山市,距离不过20公里,前者销售利润率2.56%,后者为5.60%,高出一倍以上。港陆钢铁公司也是唐山市附近的小厂,利润率高达8.38%,仅次于宝钢(8.84%),位居全行业第二名。为什么国有大中型钢铁企业效益低迷甚至有不少企业亏损,而民营、合资和地方小厂却能挣钱甚至挣大钱?为了找出原因,寻求迷底,笔者从经营环境的几个主要方面的差异做了比较,算了几笔账。第一,由于用工制度不同带来人工成本上的差异。民营、合资或地方小厂一般都是新办厂,没有或很少离退休职工负担,国有大中型钢铁企业一般都建厂多年,有一大批离退休职工,他们的工资、保险、住房、医疗费用等负担一般吨钢平均分担80元左右;民营企业人均工资2957元,国企为4411元,高出民企1454元,带来人工成本大大提高;销售收入工资率民营企业为1.39%,国企为3.43%,高出一倍以上,这两组数字说明,在人工成本方面,国企明显高于民企。第二,国企和民企承担的社会负担差异较大,不少大中型钢铁企业都是一个独立的小社会,要分担由社会负担的医疗卫生、学校、医院、俱乐部、公安等项社会费用,吨钢平均分摊50元左右,民企却很少甚至没有;职工集体福利,娱乐设施等费用国企吨钢平均要分摊50元左右,民企却没有;国家规定的各种保险、基金等开销国企都按国家标准执行,吨钢最低也要平均分摊60元左右。地方小钢厂在执行中却有很大的弹性。第三,由于收费标准不同带来管理费用上的差异。从权威部门的统计数据看,2011年前9个月77家钢铁企业的吨钢期间费用平均为355元,大部分大中型钢铁高达700元以上,有的达1000元以上,而许多小钢铁厂不足百元,相差600元以上。民营企业的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远远低于国有企业。其中民营企业期间费用率为3.12%,比国有企业6.61%,仅是国有企业一半;民营企业的管理费为75/吨,国有企业高达221元/吨,高出146元;民企的销售费用为22元/吨,国企为60元/吨,高出38元;民企财务费用79元/吨,国企为120元/吨,高出41元。以安全环保费用为例,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发展低碳经济过程中,安全环保门槛越来越高,治理费用逐年加大,这笔费用民营或地方小钢厂都有一定伸缩性、灵活性。而国有大中型钢铁企业一般都要按国家规定高标准治理,其费用明显偏高,按吨钢平均分摊,要高出50元左右。第四,由于税收标准不同带来税费优惠差异。各地政府为了加快当地发展,出台不少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对地方小厂又采取一些地方保护主义,对各种税费给予优惠。这些优惠政策原有的国有大中型钢铁企业是享受不到的。粗略估计,在一般情况下,国有大中型钢铁企业与民营、合资、地方小厂相比一吨钢平均多交税费200元左右。第五,由于执行国家政策力度不同带来政策成本上的差异。国家为控制钢铁总量,曾几次实行限产。国有大中型钢铁企业都是严格按国家下达的指标执行,带头限产,从而大大提高了政策成本;地方小厂往往大打折扣,每次大的限产,往往只限了国企,放开民企。2012年在国家总量调控情况下,大中型钢铁企业产量下降,而中小钢铁企业产量迅速增长。据统计,2012年钢铁协会会员单位粗钢产量为58959万吨,同比下降0.6%,会员外中小钢铁企业生产粗钢10195万吨,同比增长24.5%,等于限了国企,放松了民企,在效益上肯定会带来很大差异。以上五项合计,国企吨钢成本要比民营、合资、地方小厂高出300元-350元。如果按公平竞争的原则计算,在国企现有吨钢平均利润基础上增加300元,其利润水平不是低于而是大大高于大部分民营和地方小钢厂。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由于税费政策上不合理、不统一会给国企和民企不同类型企业的经济效益带来巨大差异,甚至在对国企和民企的业绩评价上出现本末倒置现象。所以,要营造平等竞争的外部环境,对央地的税收优惠政策一定要规范统一,按照专门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清理规范税收优惠政策,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尽量为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外部条件。

三、财政预算不科学,央地税制不统一,加剧了钢铁行业的高消耗、重污染,要在改革中实现优胜劣汰

钢铁工业本身属于高消耗、重污染行业,应该在落实科学发展观过程中加大治理力度,向着节约资源、减少污染的方向发展。但目前,央地在项目审批和税收双重标准及地方保护的条件下,往往会背道而驰。加剧了钢铁工业的高消耗、重污染。按照国家制定的科学发展观和钢铁工业发展实践,凡是采用现代化技术装备的大型钢铁厂,资源消耗低,污染排放少,属于节能减排项目,国家在项目审批中理应降低门槛,优先安排。但长期以来有关部门的审批标准则越是大项目,门槛越高,要求越严,越难通过。越是小项目,标准越低,越好通过。而技术先进的大项目大部分属于国有大中型企业,小项目大部分属于地方中小企业,有些地方政府往往采取地方保护主义,使地方企业在投融资和相关政策上享受各种优惠,这样,就使一大批技术装备差、环保能力低的小铁厂、小焦化厂、小烧结厂、小钢厂、小铁合金厂等“五小”优先入行,蜂拥而上,而使一些技术装备水平高、环保设施完备的的大钢厂被关在门外。甚至迫使一些大钢厂为缩减规模化整为零,一分为二或一分为几,不得不把生产和环保分开,先上生产,后上环保措施,使一些大钢厂也加重了污染,使吨钢平均资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大大提高。从一些统计报表看,目前大钢厂的综合焦比只有500公斤左右,而一些小钢厂的综合焦比达650公斤,高出150公斤,提高30%,如果按去年产钢7.1亿吨计算,大钢厂生产要比小钢厂生产减少标煤上亿吨,相应减少了大量污染物排放,而且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按目前焦煤价格1200元/吨计算,吨钢节煤150公斤,使成本下降180元,7亿吨钢,可降低成本1260亿元,更重要的是可以大大改变钢铁厂的社会形象,造福于人类和社会。面对这些问题,我们一定要按照《决定》中提出的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投资体制改革,强化节能节地节水、环境、技术等市场准入标准,加大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产能过剩、科技创新、安全生产等指标权重,更加重视社会保障、人民健康、加大财税体制改革力度,推进税制转型,由生产型向消费性转变,加大营改增力度,坚持统一税制,公平税负,促进公平竞争原则,废除央地在相关政策上的双重标准,彻底铲出滋生高消耗、重污染的土壤,改变钢铁工业形象,使钢铁工业尽快走出困境,实现健康可持续发展。

四、财政预算不规范、税制优惠不稳定带来钢铁工业布局不合理,集中度偏低,需要在改革中从源头治理

篇(6)

一、问题的提出

中国烟草行业作为一个年创利税2000多亿元的龙头行业,为国民经济做出了巨大的贡献。近年来,烟草行业面对加入WTO和WHO的严峻挑战积极推进行业改革,在“大品牌、大市场、大企业”的发展战略指导下,采取了“工商分离”“资产重组”“品牌整合”等一系列改革政策,取得了重大进展。但在现行的分税制财政分配体制下,高额的烟草税收不但是维持地方政府财政收支基数的重要保障,而且也直接影响中央对其税收返还数量的多少。加之烟草税收主要在生产环节缴纳,使卷烟的生产量与地方财政收入紧密关联,国家对烟草行业课征的高额税收成了地方财政的主要来源。在地方利益的趋动下,地方政府加大了对本地区烟草企业的行政干预和保护,实行地方封锁,发展地方品牌,对外地卷烟进入本地市场设置障碍或严加封锁,严重影响了全国统一规范、开放有序的烟草大市场的形成。

我国的卷烟生产量一直受到严格的国家计划管理,卷烟生产指标与地方既得财政利益的紧密关联,也使国家对各地卷烟生产指标的调整变得极其困难,一些优势卷烟企业和名优卷烟品牌受生产指标的限制无法继续扩张。可以说,现行的烟草财税体制对我国烟草行业的整体发展形成极为严重的制约和影响,已到非改不可的时候。因此,积极研究和探讨如何在国家财税体制改革和烟草行业改革的大方向下,在既增加中央财政收入,又保证地方既得利益的条件约束下,设计出一个既可以调动地方政府参与烟草财税体制改革积极性,又能有效消除地方政府过度干预,彻底解决目前困扰烟草行业发展的地区封锁、跨省重组困难等问题的改革方案是非常必要和有意义的。

二、改革思路

(一)从调整税收基数入手

1994年分税制改革时,为保证地方既得财力,政府采取了一种“基数固定,增长分成”的方法来确定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额。即中央以1993年的中央从地方净上划的收入数额作为对地方税收返还的固定基数,1994年后税收返还额以此基数按本地区增值税和消费税两税增长率的1:1.03系数逐年递增,达不到此基数则相应扣减税收返还额。烟草业是高税行业,在这样的财税分配体制下,烟草税收既影响到地方税收返还的基数,又影响到税收返还的增量,与地方财政收入紧密相关。地方政府在追求本地区财政收入最大化的目标下,必然存在着强烈的封锁市场的动机。因此,可以考虑从调整税收基数入手,使卷烟企业缴纳的税收与地方财政收入脱钩,以减少地方政府对卷烟企业和市场的过度干预。

(二)从改变卷烟消费税的纳税环节入手

作为烟草第一大税的卷烟消费税往往在生产环节征收,使得只有生产卷烟的地区,才能得到卷烟消费税的利益,不生产只消费则得不到收益,因而,各地为了本地区利益的最大化,不管自然条件如何都纷纷建厂生产卷烟。为了保护本地区的烟草生产企业,设置地区壁垒、封锁市场,结果必然导致烟草行业产业结构和市场的过度分散。卷烟消费税在生产环节征收 ,客观上造成了各地区之间利益分配关系不平衡 ,使得生产卷烟地区获得的财政收益远远大于销售卷烟地区,实际上起到了鼓励生产抑制流通的反作用。因此,可以考虑将卷烟消费税的征税环节由生产改为销售,借以切断地方政府与本地烟草生产企业的利益联系。通过征税环节的改变使销售量而非生产量成为地方税收多少的决定因素,各个地区卷烟的销售量受到人口规模、消费水平等因素的制约,地方政府很难加以控制,因此可以较好地减少政府干预。由产地征税改为销地征收后,地方政府要想多增加税收,就得多销售卷烟,只要是消费者喜欢的,不管是哪个地方生产的卷烟都可以销售,抵制外省卷烟已没有必要,困扰烟草行业发展的地方保护、市场封锁问题自然而然地解决了。地方政府为了多销售,会更加关心市场管理,更主动、严厉地打击各种非法卷烟经营,这样卷烟产销量将会增加,中央和地方都将受益。

此外,纳税环节的改变还可以平衡工商企业税负、减少企业避税空间。目前,消费税完全由卷烟工业企业承缴 ,导致了烟草税负在工商企业之间的不均衡。据统计,从1994至2002年年底,中国烟草行业累计上缴税金6660亿元人民币,其中卷烟工业上缴税金5900亿元,所占比重为88.6%,卷烟工业占据了绝对的比重。卷烟消费税都由生产企业缴纳,作为价内税生产企业把这项税费加入成本,对企业的成本压力很大,加大了工业企业负担,而且生产企业还没有销售出产品就要提前缴税,也占用了企业的周转资金,不利于卷烟工业企业的发展。卷烟工业企业由于税负过重,1994年税改后一段时期,曾出现普遍的“以商补工”问题,很多烟厂通过转移定价的方式避税,造成国家税收收入的大量流失。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从改变卷烟消费税的纳税环节入手进行改革,对烟草行业而言是较为彻底、影响更为深远的做法。但是,以现有的条件看,改革的成本较高,操作难度也较大。首先,将纳税环节改在销售环节会加大税收征管成本。如果卷烟消费税在单一零售环节征收,尽管税基很大,可避免企业用转移利润形式偷逃税。但烟制品市场需求量大,因其体积小、零售点过于分散,纳税人数量巨大,征管费用高,税源难以控制,以当前的征管水平和征管条件来看不太现实。考虑到征收的成本和偷漏税的问题,建议在生产和批发两个环节同时征收,今后随着征管水平和纳税意识的提高可逐步按国际惯例实现在卷烟零售环节缴纳消费税。其次,财税分配政策调整难度较大。卷烟消费税改为销售地征收后,卷烟消费税交得多的地域将从云、贵、湘等产烟大省向东部沿海主销区转移,这些地区的财政实力本就较东部沿海地区弱,如果产销地的税收返还基数不重新核定的话,会产生卷烟产区与销区新的利益矛盾。中国尚处于建立规范的政府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过渡期,完全通过中央政府的转移支付解决上述问题,以中央目前的财力可能短期内做不到,而且原办法已经运行了十几年,各地已形成政策依赖,要重新核定产销区的基数,操作上也会有一定难度。

三、改革方案设计

(一)将卷烟消费税和增值税从地方财政基数中和增收返还中扣除,以上一年(或三年平均数)为返还基数,确保地方财政利益。这样,当地卷烟消费税和增值税无论增加或者减少,都不改变返还基数数额。这一方案以固定的税收返还基数来确保地方既得利益,同时使烟草税收与地方的税收任务脱钩,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淡化烟草企业与地方利益的紧密关系,减少地方政府干预烟草市场的冲动。这一方案的调整只涉及到中央与地方税收返还数额的计算确定,不涉及税制的单独调整或变动,所以不会增加税收征管成本,易于操作,震动性不大。在宏观财税分配体制不变的约束条件下,是一个较为可行的办法。

(二)将烟草的各项税收合并为“烟草专卖税”由中国烟草总公司统一向中央财政解缴,地方既得财力、地方财政困难与平衡问题,通过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来解决。从长远看,此方案符合国家财税体制改革的大方向,既保证了各地既得利益,又能逐步增加中央财政收入,也不会增加税收征管成本,并能使烟草税收与地方财政收入彻底脱钩。中国地域广大、各地发展不平衡,建立较为完善的公共财政体制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需要一个相当长的过程和时期,这与处于内忧外患困境中迫切需要通过改革整合烟草资源,以提高行业整体竞争实力应对挑战的烟草行业改革现实相矛盾。在地方财政日益困难而中央财政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短期内无法建立起来的时候,这一方案无疑会带来较大的震动,不易被地方政府接受。

(三)中央在承认地方财政原有返还基数的基础上,将国家在产地100%缴纳的卷烟消费税,逐年递减10%将其转为在销地缴纳;经过10年左右时间,将在产地缴纳的卷烟消费税全部转为在销地缴纳,同国际惯例接轨。这一方案是逐步推进的渐进式改革,所以震动较小,但改革须经过10年左右的时间才能完成,时间较长。

篇(7)

遗憾的是,在双方激烈的攻防争论之间,税负高低及其计算口径与方法反倒成为舆论的焦点,客观上,便有意无意地遮蔽或忽视了财税改革的根本问题与核心议题。

重点在于系统性重构

在笔者看来,税负高低并不是税制及其改革的根本要素与核心问题。试想,如果民意机关的纳税者涉税意愿表达机制能发挥应有的作用,税负高低还能成为这场辩论的唯一焦点吗?或许在早些时候,这一问题就已经通过这个机制调整和化解了。因此,这场看似规模宏大的财税改革方略之争,自然难免“雷声大,雨点小”,对实现“系统性重构”财税改革目标于事无补,甚或延缓实质性财税改革的自然进程与节奏。

其实,千百年来中国社会的每一次变法或改革,财税都是核心内容与目标,商鞅变法如此,王安石变法如此,张居正变法同样如此。从近代以来发达国家的现代化转型实践看,财税变革也是重大的转型契机与关键领域。

道理或在于,财税改革是指对现行不适应国家治理新目标之公共资金管理活动体制机制进行创新和变革,是对现行公共资金收支管理活动体制机制进行创新、变革与完善的过程。既包括对公共资金收入体制与机制,即税制的创新、变革和完善,也包括对公共资金支出体制与机制,即预算体制机制的创新、变革和完善。

而公共资金收支管理活动体制机制运行的最终目的,无非是为全体国民生产和提供高性价比的公共产品与服务。这意味着,这种公共产品必须是合意的,是全体或大多数国民所真正需要的。同时,其结构也是合理的,既有充足的基础物质类的公共产品,也有满足国民社会需求类的,比如尊严、自由等,更有可以满足国民精神需求类的,诸如有助于促进每个国民创造性潜能发挥类的,高级精神艺术需求类的,等等。

当然,核心是这些公共产品的供给必须是公正平等的。理想情况下,基本权利层面公共产品的分配与供给,必须做到每个国民之间的完全平等,不能因为地域、职业、行业、出身等人为原因搞歧视,加剧不平等。但对非基本权利层面公共产品的供给,主要是准公共产品的供给,则必须遵从比例平等原则。唯有如此,方可既保证社会存在与发展的基础稳固,同时又能涵养社会生存与发展的基本动力与首创精神,逐步接近财税增进全社会和每个国民福祉总量的终极目的。

当前财税体制存在背离财税终极目的的情况,因此,系统性财税改革应以化解这些主要问题为导向。

财税改革期待更多的合意性

毋庸讳言,当前财税体制存在的主要问题如下:

一是财税体制改革多以具体目的代替终极目的。表现在:有人以为税制改革就是为了“聚财”,凡征税越多的税制改革就越好。即以能否高效快速地“聚财”作为评价税制优劣以及税制改革得失成败的唯一标准。以为财政预算改革就是为了“花钱”,凡能花钱,或高效花钱的财政预算体制及其改革就是优良的、可追求的。即以能否高效花钱作为判定财政预算体制优劣及其改革成败的唯一标准。

二是财税改革的合意性有所不足。主要表现在:征税多少,征什么税,向谁征税,在哪个环节征税,如何减免税等重大事宜的决策权,尚未充分掌握在纳税者的手里。而用多少税,用什么税,向谁用税,在哪个环节用税等重大预算的决策权,也存在同样的问题。

合意性不足的财税改革,财税权力的民意基础大多不坚实,财税权利与义务的分配也难以做到公正平等,大多只是重视税负的“谁在负担”等相对次要涉税关系的公正调节,忽视了征纳税者根本关系的公正调节。而且,财税法治也大多停留在浅表层次的“财税法定”,突出征税的强制性,忽视用税的合意性与强制性。这样,征税用税自然缺乏必要的限度。

同理,缺乏合意性的财税改革,在经济形势大好之际或能勉强运行,但如果经济形势出现问题,财税改革就可能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而财税改革滞后所带来的“钱袋子”效应,既可能是正面的,也可能是负面的。在企业经营困难,经济大势堪忧的时节,“钱袋子”问题的权重便可能主观性地升格和加剧。

三是财税改革的公正性。财税改革不能只把注意力放在纳税人之间、征税人之间、国家之间,以及人与环境之间涉税权利与义务的公正平等调节方面,而忽视根本性的征纳税者之间权利与义务的分配问题。

表现在:区域之间、城乡之间、行业之间、职业之间、代际之间涉税基本权利与义务尚未做到完全平等。其实,每个国民的基本权利,完全源于生来便不可选择地参与了社会共同体的缔结。而且,每个人的这一贡献是完全相同的。因此,每个国民自然应该享受共同体给予的完全平等的回报,这是每个国民和纳税者本应享有的基本权利。凡是借用这个共同体资源创获财富越多者,自应按比例多交税,但其享受的公共产品却应该和其他国民一樱完全平等。

坦率地说,上述问题的存在,主要是因为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一些体制尚不完备。同时也由于财税权力监督缺乏有效的“闭环式”制约制衡机制,难以全面防范财税权力的滥用与寻租,使得一些公共资金的收支活动发生扭曲,背离了财税改革的终极目的。

综上,笔者对未来财税改革的期许是:首先必须明确财税改革的终极目标――增进全社会和每个国民的福祉总量。这是判定财税改革得失成败的终极标准。在征纳税者之间的利益尚未发生根本性冲突、可以两全的情境下,必须始终高举“不伤一人地增进所有人利益”的帕累托最优原则。唯有在征纳税者之间,利益发生了根本性冲突、不可两全的情境下,方能慎用“最大净余额原则”,即“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原则”。

其次必须明确建立人道自由、法治民主的财税改革目标,即建立纳税人和国民主导的财税体制,让公共资金的收支权力回归每一个国民和纳税人。这是评价税制改革得失成败的最高标准。最后,必须夯实财税权利与义务公正平等分配的基础。关键是征纳税者之间权利与义务根本关系的公正平等分配。这是评判财税改革得失成败的根本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