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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代到清朝,翰林院的政治地位经历了二高三低的变化:宋朝和明初高,五代、辽金元时期和明永乐以后低。
五代武人跋扈,王朝祚短,翰林的地位从唐时的顶峰跌落,政治上的作用相当有限。后晋还一度废除翰林学士,其职并归中书舍人。
宋代是翰林制度发展的重要时期,这集中表现在三个方面:其一,继承唐、五代的趋势,翰林学士院与翰林院发展成截然不同的衙署。翰林院作为各种技能之士的待诏之所,设在皇城之外,分为书艺、图画、天文、医官诸局;翰林学士院作为草诏、顾问之臣的供职机构,设在宫禁之内,二者间地位的高下不可同日而语。其二,翰林学士院组织结构严整,官员设置从高到低依次为承旨、学士、直院、权直,不再是随意性很强的内侍群体,而是中央政府的正式机构。与之相适应的选任、降黜、员额、俸禄等各项制度日趋完备。其三,翰林制度与科举制度的关系得以确立,非进士不入翰林,由此推进了宋代文人政治的发展。
辽、西夏、金、元,都是以少数民族为统治主体的王朝,它们程度不同地学习汉王朝的统治体制,无一例外地承袭了唐宋的翰林制度,以此标榜文治,笼络与安置汉族知识分子。各政权中翰林机构的名称、功能不尽相同:辽称翰林院,体制与唐旧翰林院相似,院内人员、职事繁杂不一;所不同者是将国史院隶属于翰林院,开了国史、翰林合二为一的先河。西夏与金建翰林学士院,职能与宋时相似。元立翰林国史院,其职责变为以修撰国史为主。
明代翰林院的发展变化,以明成祖永乐(1403—1424年)为界,分为前后两大时期。前期的翰林院拥有唐宋翰林学士院的职能,翰林官充当皇帝的辅弼,在当时的政治舞台上扮演了不可或缺的角色。后期的翰林院向唐旧翰林院回归,走上了重文词、远政治的道路,取而代之的是新的近侍机构——内阁。英宗正统(1436—1449年)以后,翰林院正式成为外朝官署,逐渐降为撰修书史、起草一般文书的普通文秘机构。
清朝以后,翰林院的性质不再有大的变化。院中无承旨,亦无学士之名,而是“定掌院学士为专官”(《清史稿》卷115“职官二”),掌院学士之外,设侍读学士、侍讲学士,以及修撰、编修、检讨、庶吉士等;院下有庶常馆、起居注馆和国史馆三机构。翰林院的主要职能是编修书籍,撰拟册文,为皇室解经讲史,以及充当科举考官等,与政治了然无涉,属于职清事简的文人闲职。清朝末年,实行政治改革,学校教育取代科举制度,与科举制度密切相关的翰林院日渐衰落。1911年,清朝灭亡,沿续了千余年之久的翰林制度也最终退出历史舞台。
无论其身份是“天子私人”还是朝廷命官,也无论其职能是参与政事为主还是掌管文辞为主,对于中国古代的翰林来说,有一点是千年不变的,即充任者多是精通经史、饱读诗书之士。特别是明清以后,基本都是进士高科之人,亦即当时知识阶层中的精英。为人熟知的历代名流如唐朝的李白、杜甫,宋朝的苏轼、欧阳修、王安石、司马光,明初的宋濂、方孝孺,晚清的、李鸿章等等,皆是翰林中人。这种构成,决定了翰林群体势必对封建社会文化的发展产生重大的影响。
作为职掌文化事业的专官,翰林首先致力于精神文化产品的创造与保存。他们中的多数人不仅通经晓史,而且立德立言,创作出无数优秀的诗赋文章,为古代封建文化的宝库增添了大量的财富。历代翰林还编撰各类书籍典册,直接担当起整理、保存与传承封建文化的责任。唐以后流传至今的大量古代典籍,多数都出自翰林之手。如宋代以“四大书”著称的《太平御览》、《太平广记》、《文苑英华》和《册府元龟》,除《元龟》外,其余三部都是太宗时由翰林学士李方、扈蒙等主持编撰的。再如明朝修《永乐大典》,清朝修《四库全书》,都由翰林负责,清朝修书的机构四库馆就设在翰林院内,修书期间先后有数以百计的翰林参加了《四库全书》的编纂。
同时,作为成功地进入中枢机构的士大夫中显达之人,翰林有机会实践儒家的政治理想,以其知识、节操等影响社会,实现“达则兼济天下”的抱负。从唐末翰林充当反对方镇,打击宦官,巩固统一的重要力量,到宋朝翰林踊跃议论朝政,批评时事,推进文治,历代翰林都积极发挥了他们在当朝政治生活中的作用。更为重要的是,他们所表现的那种以天下国家为己任、于国事民生不敢忘的情怀,凸显出中国封建知识分子“为天地立心,为生民立命,为往圣继绝学,为万世开太平”的独特文化品质,丰富了中国封建文化的精神遗产。
发达的农耕文明孕育了中国古代民法文化的独特气质。虽然中国古代没有形成独立的民法体系,但透过多样的法律形式,我们仍可以发现隐于其中的民法精神和独特之处。中国古代民法文化的特征大致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内容简单化
与罗马法以及后来的大陆法系相比,中国古代的民法极不发达。民事法律制度调整的权利义务内容多集中在婚姻、家庭关系方面,而有关物权制度、法人制度、诉讼制度这些在罗马法上发达的制度内容却很少涉及。
中国古代还没有现代民法中的自然人、法人的观念。在民事活动中,多不以自然人为民事主体,而是将宗族团体看作一个独立的实体。家庭事务多以家长为代表,“在家从父”、“即嫁从夫”、“夫死从子”,妇女没有民事主体地位。有尊长在,子孙不具有独立的民事权利,不是独立的民事主体,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清末变法修律。公元前594年,鲁国实行“初税亩”,“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局面被打破,国家开始承认土地的私有现象。但中国长期的封建专制统治,使得物权的规定仅涉及所有权、典权,并且极不发达。《清稗类钞》:“典质业者,以物质钱之所也。最大者为典,次曰质,又次曰押。”[1]这说明当时仅以典质物的大小区分不同的物权现象。
与中国古代的刑法、行政法相比,民事法律制度的内容也极其简单。中国古代刑法的发达程度在世界上可谓首屈一指。从战国李悝著《法经》起,到《大清律例》都以刑法为主。中国古代自夏朝建立即开始制定行政法律规范。现存的《周官》是中国最早的一部行政法性质的法典。《唐六典》是中国最早的一部真正意义上的行政法典。明清《会典》,内容涉及行政体制、官僚机构、行政管理体制等诸多方面。而民事关系一直被视为无关紧要的“细故”,国家很少干预。
(二)私法公法化
在中国古代社会中,客观上存在着财产关系、商品交换关系、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然而传统法律对上述私法关系的调整却采取了公法的制裁手段,即违法违制都毫无例外地规定了刑法性后果———刑罚。以契约法为例,古代法典中虽也不乏有关合同的条文,但制裁手段几乎只限于刑罚。至于合同本身的效力问题,则长期以来听任习惯法支配。例如,唐律关于“行滥短狭而卖者,杖六十”的规定,就“行滥短狭而卖”而言,无疑是有关商品买卖关系中的合同履行问题,因而该规范是民事规范,但是,对这样一种“行滥短狭”行为给予杖六十的刑罚处罚,则显然属于刑法性后果,故而该规范又完全是刑事规范[2]。再如,《唐律疏议·杂律》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契约,违契不偿、负债不还的,要受笞二十至杖六十的处理,债权人向债务人索取财物超出契约规定数量,或债务人向债权人给付数量不足的,均应以“坐赃论”。
民事规范的刑法化也充分表现在婚姻家庭关系领域。《唐律疏议·户婚》规定:“诸同姓为婚者,各徒二年。”若卑幼不依家长而私自婚娶者,要受杖一百的处罚。“诸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孙别籍、异财者,徒三年”。明律规定:“凡同居卑幼不由尊长私擅用本家财物者,二十贯笞二十,每二十贯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又规定:“立嫡子违法者,杖八十。”[3]很显然,这些纯属婚姻家庭关系的民事违法行为,在中国古代法律中却被认定为犯罪,并处以较为苛重的刑罚。
(三)法律伦理化
纵观中国历代封建法典,可以发现,法所调整的社会各个领域和各种社会关系,都被笼罩上了一层纲常伦理关系,伦理关系代表古代中国人身关系的全部,一切的人身关系都被纳入君臣、父子、兄弟、夫妇、朋友这五伦之中,并以纲常伦理为出罪入罪、轻重缓急的准则,民事领域也不例外。古代中国,贵贱、上下决定每个人在社会上的地位和行为;尊卑、长幼、亲疏则决定每个人在家族以内的地位和行为。个人地位不同,彼此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不一致。在君臣关系中,“礼乐征伐自天子出”、“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在《居家杂仪》有关于父子关系的内容:“凡诸卑幼,事大小,勿得专行,必咨禀于家长”,家长有家庭财产的最高支配权,有家政的最高决策权,同时,父又有将子女作为财产出卖之权,父还有主婚权。在夫妻关系中,是一家之主,有决策之全权,妇只可顺从,《礼记·郊特性》:“妇人,从人者也,幼从父兄,嫁从夫,夫死从子。”夫妻之间是极为不平等的。如《大清律例》规定:妻没有家庭财产的支配权,必须从夫,妻不得有私财,甚至改嫁时不但不能带走夫之财产部分,并且连其从娘家带来的嫁妆亦由夫家作主[4]。
(四)均衡观
中国古代有大量关于均衡的议论。如《尚书·洪范》有:“无偏无党,王道荡荡;无党无偏,王道平平;无反无侧,王道正直。”《老子》称:“天之道,损有余而补不足。”孔子说:“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盖均无贫,和无寡,安无倾。”[5]“尚中庸,求和谐”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占据核心地位,并成为传统价值体系中最高的价值原则。在民事领域,更是主张公允适应、不偏不倚、崇尚稳定,注重调和,反对走极端。
例如,中国古代在债权关系方面相当注重对于债务人的保护。很早就有明确限制债务利息的法律,唐宋时法律原则上不保护计息借贷债权。均衡观在财产继承方面反映的尤为显著。自秦汉以后,在财产继承方面一直贯彻“诸子均分”的原则,无论嫡庶、长幼,在继承财产方面一律平等。遗嘱继承在中国民法史上一直被忽视,在被继承人有子女时,遗嘱尤其是份额不均的遗嘱完全不被认可。
(五)多种形式间的脱节
在中国古代社会,习惯法是有适用余地的。习惯法具有属人、属地的特性,而且反映了历史的延续性和浓厚的亲情、乡情,因此,中国古代历代对习惯法都采取默认的态度[6]38。但错杂而不统一的各种民法渊源必然存在矛盾之处,两者若即若离。例如,古代社会主张“同姓不婚”。《大清律例·户律·婚姻》:“凡同姓为婚者(主婚与男女)各仗六十,离异,妇女归宗,财礼入官。”但在山西清源,陕西长安、直隶、甘肃、湖北等地都流行同姓为婚,以至迫使官府认可其合法。再如,“尊卑为婚”,按规定“若娶己之姑舅,两姨姊妹者,杖八十,并离异”,也迫于民间禁而不止,最后在附例中不得不规定:“其姑舅,两姨姊妹为婚者,听从民便。”在清代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除上述民事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存在矛盾外,由于立法技术不高和法理上的疏漏,即使在制定法之间,也存在着许多冲突。例如,为养父母服丧问题,《大清律例》与《大清会典》规定为“斩衰三年”,《礼部则例》则规定为“齐衰不杖期”[6]39。
二、中国古代民法不发达的原因分析
中国古代民法忽视个人,不讲平等,如果用一个词来概括中国古代民法文化的特征,那就是“不发达”。而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经济的原因也有政治、文化的原因,具体分析如下:
(一)经济上:商品经济的落后
古今中外,凡是商品经济发达地区,其民法也较发达,凡是商品经济落后地区,其民法也较落后。商品经济是民法产生的土壤和前提条件。中国封建社会自秦朝以来,一直是一家一户、男耕女织的自然经济,生产仅用于自我消费,消费也基本上可以从自然经济中得到满足,个别物品的交换往往以物物相易的方式实现,货币交换与商品经济极不发达。封建统治阶级依靠对土地的所有权对农民进行残酷的剥削、压迫,农民被迫依附于地主的土地忍受剥削、压迫,双方根本没有平等、交换可言。自然经济具有封闭性、孤立性、单一性和自足性的特点,它造成了生产者之间的隔离,而不是相互依赖和相互交往,由于这种生产方式在一定程度上不依赖于市场,因此,以交换为纽带的商品经济也就无从发展。商品经济的落后,束缚了调整平等主体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法的发展。
(二)政治上:专制主义的束缚
中国古代的政体是专制主义政体。从秦统一天下建立皇帝制度起,两千年来专制皇权不断膨胀。为了维护专制制度,封建统治者极力维护其赖以生存的自然经济基础,严厉打击一切危及国家统治和皇帝安全的行为。历代统治者都极为重视能直接产出生活或战争所需物质的农业,认为“农业是立国之根本”,而把发展商品生产认为是本末倒置。如商鞅认为:“国之所以兴者,农战也”、“国待农战而富,主待农战而尊”。唐太宗李世民也认为:“凡事皆须务农,国以人为本,人以衣食为本。”历代统治者对商品生产的发展多方加以限制,阻碍了民事关系的产生。一方面,对有利可图的盐、铁、丝稠、瓷器、茶叶、酒、矿山等重要的手工业生产和贸易实行国家垄断,还颁布《盐法》、《茶律》限制私人经营;另一方面,对于民间手工业和商业的发展给予种种限制和打击。如汉高祖刘邦对富商课以重税,不允许其子孙为吏,唐朝时将工商之人列为百工杂流,同巫师相提并论,宋朝时定商税以比较,明代禁止出境营商,禁止官宦家庭经营商业,否则子孙累世不得为吏,对宦官经商者处罪[7]。
中国古代社会强调“家国一体”。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到处充斥着君权、父权、夫权,强调家族主义,向来忽视“个人”。在家族时代,家族组织在社会中具有相当重要的地位。它是社会中最基本的组织形式,有着极为广泛的社会职能,包括宗教、教育、经济以及现在专属国家的行政、司法等方面的职能。个人被束缚在家族的身份网络之中。一个人最基本的身份首先是某个家的成员,在家这样一个伦理实体中,个人主义意义上的个人是根本不存在的。
(三)文化上:重义轻利的观念
儒家传统文化历来推崇“重义轻利”的思想。孔子说:“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孟子也有这样的看法,他对梁惠王说:“王何必言利,亦有仁义而已矣。”秦代以后,董仲舒又进一步提出:“正其谊(义)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谋其功”的反功利主义观点。“贵义贱利”的价值观,肯定了“义”是处理人与人之间关系的首要准则。孟子说:“仁之实,事亲是也。义之实,从兄是也。”孟子把义作为与仁等同的概念处理。义的概念,就孟子看来,其实是宗亲关系的引申。从汉代“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开始,儒家思想即成为封建正统思想。因此,在中国传统社会“义”成为普遍的道德要求,是儒家学说中人之所以为人的准则而加于人们的职责和义务。“重义轻利”的观念,深深植根于中国传统文化中,历经两千年而不衰。由于传统文化强调重义轻利,法律自然就排拒个人对私人利益和个人权利的追求,进而不断压抑商品经济的发展,而这与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也正好契合。
近些年来,民法学界将较多的精力放在对大陆法系民法典的研究上,取得了丰富的理论成果,为中国民法的继受性法文化打下了厚实的基础。
但关于中国民法如何与民族传统文化沟通连接、继承认同这一重要理论区域却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法与文化是不可分割的。”[8]每一个民族的法律文化,都有其不同于其他民族的特征,表现出不同的民族地域性风格。在任何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变革总是取决于自身特定文化背景。因此,中国传统文化是中国民法法典化的社会基础,在完善民事立法和制定民法典的过程中,在研究移植罗马法时,应注意到对传统文化的吸收,要以科学、理性的态度来把握。我们必须看到,中国传统文化虽然否定了自由、平等、权利,中国民法文化先天不足,后天不良;但是也应该看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作为中华民族长期社会实践的成果之一,其中诸如集体本位观念、德法并重的思想、和谐观念、善良风俗等内容在中国民法法典化的进程中仍然具有积极的正面效应和古为今用的实践价值。
摘要:关于中国古代有无民法这个论题,自清末变法修律至80年代法学复苏一直多有争论,但肯定者也极少论及中国古代民法文化的特征。在今天制定民法典的征途上,透视传统民法文化的特征,汲取传统文化的积淀,对于制定一部具有真正中国意义的民法典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中国古代;民法文化;形成原因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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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一直以来以土和木为主要建筑材料,后来又伴随加工石料、烧制的砖瓦等材料构建而成,故中国又把建筑工程称为土木工程。建筑艺术则是为满足人们的审美需求应运而生的。在阶级社会,建筑艺术无疑打上了统治阶级审美的烙印,而众多民居则更多表现出了老百姓的喜好和追求。建筑艺术的产生首先来源于实用,在满足实用功能的基础上,加上匠师们的美化处理,产生了建筑艺术。比如中国建筑的坡形大屋顶就是为了排水和遮阳的实际用途。被称作“飞檐翘角”的屋盖也是由于使排水抛远、多纳阳光的需要而创造的优美形象。在这技术与艺术构成的文化综合体中,建筑是由人创造的,作为文化,建筑的主角是人。所以,当我们认识中国建筑文化的本质时,必然要考虑处于一定建筑环境中的人的意识、观念、思想、情感和行为。因此,我们研究中国古代典籍,不仅能帮助我们探究建筑的形式和技艺,同时发掘形式后面的哲学现象,还能使我们真正了解中国的建筑文化,掌握中国建筑的主体价值,从而在现代化浪潮中才不致失掉民族的特质。
二、中国先秦典籍中的建筑文化现象
源远流长、自成体系、独树一帜的中国历史,以及中国文化脉络的渐进历程,构成了中国建筑伟大的文化旋律。在漫长而灿烂的历史长河中,作为东方文化与哲学的物质载体,中国建筑的崇高形象,在世界建筑史中丝毫不亚于历经许多世纪业已发展成熟的西方建筑。在高超的土木结构技术与迷人的艺术风韵中,中国建筑文化,铸就了高雅的理性品格与深奥的哲思境界,这一切毫无疑问全部折射在浩如烟海的古代典籍中。
(一)中国建筑文化之“天人合一”的时空观
中国人最早提出了道德这样的东西,用来约束人类的兽性。然后把它投射到天上,这就是“天人合一”哲学观的开始。古代中国人在文化观念中认为人与自然是相互对应的,即所谓“天人合一”。这在中国先秦典籍《周易》与老庄的著述中表现很突出,《周易》关于“天地人”三才之说与老庄的“道法自然、我自然、返璞归真”等思想莫不如此。董仲舒甚至说:“以类合之,天人一也”(《春秋繁露•阴阳义》);而程明道则说:“天人本无二,不必言合”(《语录》二上)。因而,中国建筑文化,令人深为感动地体现出“宇宙即是建筑、建筑即是宇宙”的宏大的时空意识。从自然角度看,天地是一所庇护人类生存的“大房子”,所谓“上下四方曰宇,往古来今为宙”。从人工建筑角度看,建筑象征宇宙,“天地入吾庐”也。中国建筑文化的时空意识,是一种自古就有的、人与自然合一的有机论。
(二)中国建筑文化之伦理观
中国建筑文化之伦理观是与人和自然相亲和、天人合一时空意识相一致的,是中国人所一向独具的淡于宗教、浓于伦理的文化传统。中国人头脑中的神大多是自然神,并且神人不分,很多神是我们尊敬的人,没有绝对服从与崇拜的宗教主神,释迦牟尼、上帝、真主这些宗教主神。都是舶来品。中国土生土长的道教在中国建筑文化史上的影响,远不及作为哲学文化的老庄道学。自古以来,中国人崇尚现实主义,对于宗教没有真诚的信仰,处理一切精神问题时,都给人以务实的感觉。中国人不是宗教民族,也不是内省的民族,所以内省性的精神生活不是中国人的专长。相比来说,日本民族把握禅宗精神,开拓了一套精神生活方式,包括茶道、花道。而中国人喝茶是为了解渴,插花是为了美观,并没有进一步的精神价值。反映在建筑上也是如此,现实主义精神更是表现得淋漓尽致。比如西方建筑追求表里如一,使用材料以及外观构造表达了一定的建筑精神。而中国建筑则不同,没有人注意材料的品质和建造的方法。通常外观是加上去的,或用瓷砖、或用面砖、或用石片;木材结构亦如此,外表上漆、加彩。这都是中国人务实精神所促成的发明。然而,这种淡于宗教所留下的历史空白必须得到填补。淡于宗教者,容易浓于伦理。以伦理代替宗教,正是整个中国文化的基本品格之一。因此,城市、宫殿、陵墓、坛庙、民居、寺观、坊表、园林建筑以及屋顶、斗拱、门牖、台基、装饰形制等,无一不是或者强烈、或者平和、或者显明、或者隐约地体现一定的伦理文化主题。比如中国建筑为了覆盖有缺陷的材料,使用表面的装饰,这本来是物质上的需要,但因此使表面的装饰成为制度,象征了社会地位,维护了伦理制度。
(三)中国建筑文化之生命观
中国建筑文化的主要物质构架是以土木为材。有的学者以为中国古代少有石材建筑,认为所谓用石方法的失败,是中国古代阴阳五行哲学只有金木水火土而独缺石之故。事实上,所谓阴阳五行学说,一般认为起于周代,成于战国时期的邹衍。在周代之前,中国建筑的土木构制早已形成,如果说,中国建筑少用石、多施土木的文化传统与阴阳五行说缺石有关,那么周人之前许多世纪的中国土木建筑文化传统又如何理解呢?从另一角度分析,阴阳五行说实际是包含了石的。周易有云,八卦中的坤为地,为土,艮为山、为石。土者,五行之一。艮卦的母体是坤,表示艮卦所象征的山石原是大地的一部分而,比平原大地更富于刚性罢了。因此,建筑文化主要以土木为材而少用了石材,与阴阳五行说没有必然联系。有学者认为,中国人选择土木而少用石材只是代表了一种生命观。中国古代墓室几乎全是用石材砌成,墓室是向下的,暗示着死亡。而木材是向上生长的树木,代表着生命。五行说中的木象征生气,以青龙为标志,方位为东。土也是吉象,居中央,主方正。土木配合,相辅相成。而石材质地近金,有肃杀之气。事实上,木材的建筑是亲切近人的,手触之有温暖的感觉,而室内的柱子也暗示了树林之象。生命的感觉对中国人而言比永恒更重要。除了在环境上感受到生命之气,在材料的使用上执着于土木之外,造型的生气尤其重要,石材太厚重,缺少飘逸感。唯有土木,采用木柱支撑系统,翼角起翘,才可以建构出一种生动的气韵。中国古代园林建筑中,石是重要的材料,但也不是厚重、坚实又自然的山石,而是合乎“瘦、漏、透、皱”原则的怪石。起初这样的造型与仙山有渊源,到后来,文人们对这种弱不禁风的怪石产生了直接的感情,不但成为画家笔下之宠,一般文人案头也少不了它了。
(四)中国建筑文化之人本精神
在殷周之间,逐渐产生的人文精神,以礼制为代表,即儒家数千年的正统中国文化的标志。这种以礼为代表的人文精神,建立了中国文明的伦理秩序,而秩序的目的是和谐。儒家把人世用君臣、父子、夫妇、兄弟、朋友的关系设定了行为道德标准,就是用著名的五伦。这种秩序反映在建筑的空间上,形成中国特有的空间观。第一个特色是均衡、对称。我们知道自古中国人就不相信神,宗教意识淡泊。很多事物都很能务实,以人为本,视人为性灵的整体。古人对人体形态的看法产生了对称的观念,把世界上的一切返回到人体去解释,这是中国文化里的重要观念。由于人体是对称的,以人为本的建筑也是对称的,从而产生了中轴线。因此,对称的空间与人的环境感受是相配合的。而欧州在文艺复兴之前,没有对称的建筑。也可以说,中国建筑自始即应合自我的形象,从而建立了空间秩序。第二个特色是建筑配置的井然有序。中国的个体建筑都是极其简单的长方形匣子,因此,凡建筑皆成组。四合院几乎是最起码的组合;每一个组合都反映了天命的观念,都是一个小的宇宙。在北方,建筑都要坐北朝南,左右厢房围护。如果是大型建筑,则有数进、重复合院的组合。在成组的建筑中,从个体建筑的高低大小,可以看出何者为主,何者为从,建筑群因此可视为人间礼制的反映。在住宅建筑中,按身份分配居住空间,有前后之分,左右之别,秩序井然。中国传统建筑深受中国文化的影响,要寻找其根源,必从先秦典籍透露出的哲学观及美学思想出发。不读这些典籍,就不能深刻知晓中国传统建筑的文化起源。比如儒家的“真”、“善”、“仁”的美学思想在《论语》、《国语》、《孟子》、《荀子》等散文中得到全面体现,道家“虚无”、“意境”的美学思想也在《老子》、《庄子》等文学作品中体现,这些美学思想在中国古代建筑中都有所体现。中国先秦典籍不仅是研究中国传统建筑起源的重要依据,其所蕴含的文化思想也影响中国后代的建筑营建活动,无论是宫殿、陵墓、祭祀建筑还是住宅、园林等。研究中国古代建筑离不开对中国古代典籍的解读与研究。
三、结论
一、研究现状综述
(一)作品的搜集、整理和校注
蒙古族汉文创作研究方面目录整理工作起步较早。1980年至1981间朱永邦先生搜集整理出了《元明清以来蒙古族汉文著作作家简介》,连载于《内蒙古社会科学》,收录了58位作家,作了简单的生平简介,并附以著作名。后又有翟胜健刊于《民族文艺论丛》(现已不多见,无法考证收录作家的具体数字)的目录。两位学者的目录搜集为后来的搜集、整理和研究起到了抛砖引玉的作用。1984年内蒙古人民出版社出版的《古代蒙古族汉文诗选》(王叔磐、孙玉溱)选注了86位蒙古族作家的330多首汉文诗,这本选注是至今为止收录古代蒙古族汉文创作比较全面,且选注作品比较多的诗选集,为后来学者研究提供了较好的文本资料。此外,有些学者把蒙古族汉文创作译为蒙古文,付之以刊刻。丹碧和星汉编著的《汉蒙合璧古代蒙古族汉文诗词选》(2002年8月)用蒙汉合璧的形式蒙译了49位作家的108首诗歌,博、博彦在《清代蒙古族汉文诗选》(1999年)里蒙译了45位蒙古族诗人的160首诗歌。这两本书为广大的蒙古族学者认识和研究蒙古族汉文创作提供了很好的媒介。《古代少数民族诗词曲家研究》只收录了蒙古族汉文诗人阿鲁威和梦麟。古代蒙古族汉文诗人中有诗集留存下来的很多,但都是未校注的线装本,现见于世面的校注本只有三本。孙玉溱主编出版了《那逊兰保诗集三种》(1991年),张凌霄校注了倭仁的《倭文端公遗书》11卷,题为《倭仁选注》(1992年内蒙古人民出版社出版)。池万兴校注了和瑛《西藏赋》(2013年齐鲁出版社)。而古代蒙古族汉文创作第一次被编入文学史是上个世纪80年代后期的事情,1989年荣、苏赫等人主编的《蒙古族文学史》收录了古代蒙古族汉文创作,被冷落的文学遗产才在文学史上占有了一席之地。以上学者所搜集、整理和校注的古代蒙古族汉文创作作品为我们探索,研究文本内涵提供了既便利又有价值的资料。
(二)作家生平的考证
对于古代作家、作品的考证工作是既艰巨又考研耐力的工作,但对于渐行渐远的古代文学作品和作家不去做考证的话我们的文学评论研究就会面临有失准确、严谨的学术问题,为此对于迎难而上,孜孜不倦的前辈们感到由衷的敬仰。在古代蒙古族汉文作品和作家的考证中对于单个作家、作品的零星考证较为多见,而对于整个群体的考证存在很大的空白。白、特木尔巴根老师编著的《古代蒙古族作家汉文创作考》是迄今为止较为全面考证古代蒙古族汉文作家、作品的著作。著作中写到“我们已整理出170余人的创作目录,其中刻有诗文集的作家已逾80余名。这又是一笔极为可观的文学遗产”①该著作从元代蒙古族帝王的汉文创作考略,出身贵胄世家之作家考略,科第出身之作家考略,明代蒙古族作家考略,博明生平事迹考,翰宛名流梦麟、法式善、锡缜考略,边疆重臣松筠、和瑛、三多考略,八旗蒙古作家考略等部分,对元明清三朝主要的蒙古族汉文作家、作品做了详细的考证,并附有现存古代蒙古作家汉文创作及见录,主要作家传记资料擷要,古代蒙古族作家汉文创作研究论著要目等,这些考证、记载不仅为我们这些后辈们研究古代蒙古族汉文作家、作品提供了准确、可靠的资料,而且还引导着年轻的学者们用严谨的态度探究学术问题。细查作品、作家的考证史不难发现在众多作家的族属问题上争论最多的莫过于元代作家萨都剌,对萨都剌的族属大致有蒙古族,色目人,回族,汉族等不同观点,目前尚无定论。现聊举一二例,仅供其作为参考。云峰老师1995年在《乌鲁木齐职业大学学报》上发表“元代杰出的蒙古族诗人萨都剌”,认为萨都剌为蒙古族。房建昌在《江汉论坛》(1983-02-10)发表“萨都剌为阿拉伯人”的论文,认为萨都剌为阿拉伯人。周双利《固原师专学报(社会科学版)》(1985-12-31)发表“略论萨都剌的家世与族属”的论文,认为萨都剌为色目人。刘守刚在《中国民族》(1988-08-28)发表的“萨都剌的族籍”一文,认为萨都剌的祖籍为回族。对于萨都剌的祖籍问题从上个世纪70年代开始近50年的时间里,学者们展开了广泛的讨论,公开发表的论文100余篇。此外,因清代蒙古族汉文作家博明的生平资料未见与官载书,故对博明的生平也有零星的考证研究。如:王荔《文学界》2012年6月上刊登的“清代蒙古族诗人博明研究述评”。白、特木尔巴根老师著的《古代蒙古族作家汉文创作考》里旁征博引更为准确 、明了地论证了博明的生平,履历。除外有些学者对蒙古族汉文作家的家族成员开始研究和考证。如:米彦青在《内蒙古大学学报》(2011年3月哲学社会科学版)发表了“清代中期蒙古族家族文学与文学家族”,贾熟村在《平顶山学院学报》(2010年6月)刊登的“晚清社会的倭仁家族”等。除外,对于其他的作家的生平,履历也有零星考证和论述。对于作家生平的考证有利于我们进一步探究作家作品内涵和理解时代文学的全貌。
(三)对作品的解读和评价
对古代蒙古族汉文作品解读和评价成果较为可观,对于单个作家或者单篇作品的系统研究也偶有可见。就作品研究现状看,对清代蒙古族作家的汉文创作探索和研究的较多。如:法式善,和瑛,那逊兰保。西北师范大学的2009级中国古代文学方向的硕士研究生王娟娟的硕士毕业论文“法式善及其诗歌研究”,依据法式善现存三千余首诗作,分类介绍法式善诗歌的题材意蕴,同时解读诗歌作品的基础上,归纳总结了法式善诗歌的总体风格,以及含蓄蕴藉、富有禅味,运用孤清幽寂,高洁脱俗等意象组合的艺术特色。对于清代蒙古族汉文作家法式善的研究更是取得了可喜的成果。如:中央民族大学2004级硕士李前进的研究生毕业论文“论法式善《梧门诗话》美学观”,针对法式善诗学主张和观点做了详细的阐述。除外还有新疆师范大学2007级硕士研究生黄建光的硕士毕业论文“《梧门诗话》诗学思想研究”等等。对和瑛的创作来讲,《西藏赋》系统研究的较多。内蒙古民族大学2003级硕士乌日罕的研究生论文“清代西藏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评《西藏赋》”,从《西藏赋》内容,文体特征和文学、社会价值等多方面做了详细的阐述。西藏民族学院2006级硕士孙福海硕士毕业论文“卫藏方志 雪域奇葩”也较详细地评析了和瑛《西藏赋》。对清代蒙古族女诗人那逊兰保的创作研究主要围绕着《芸香馆遗诗》展开的。内蒙古师范大学硕士玉霞2005年6月编写的硕士毕业论文“那逊兰保和她的《芸香馆遗诗》”首先,援用可靠的历史文献考证了那逊兰保的生年,世系。之后就《芸香馆遗诗》的思想内容和艺术特点进行分析研究,并据以总结概括那逊兰保的诗论。最后援据《芸香馆遗诗》及相关的文献资料,论述了那逊兰保的生活观。内蒙古师范大学硕士李晓涛2006年6月述写的毕业论文“清代蒙古族诗人延清及其《庚子都门纪事诗》”对《庚子都门纪事诗》产生的社会历史文化背景、思想内容作了较为详尽的阐释。除外对元代蒙古族汉文诗人秦不花、伯颜,清代蒙古族作家梦麟、博明,倭仁,松筠创作也有很多零星解读和研究,在此不一一举例评述了。
二、古代蒙古族汉文创作研究存在的问题
1.对作品的选注、校注存在很大的空白。古代蒙古族汉文创作是蒙古族文学的宝贵遗产,也是中国各民族文化、文学交流的见证,蒙古族汉文作家群体庞大,留存下来的作品相当可观,据白、特木尔巴根老师的统计,“从蒙古族统治者入主中原到清朝末年,操用汉文进行创作的蒙古族作家共计179名。其中元代42名,有诗集者5名。明代7名,有诗集者6名。清代130名,有诗集者75名。”②由此可见,光有诗集者就有86名,对作品的研究空间很大。但是想要研究作家、作品的话对作品的解读是首要的,没有进行原文解读的话研究只会成为空谈,因此对作品的搜集、整理和校注显得尤为重要。元明清文学离我们渐行渐远,有些古代蒙古族汉文创作只收藏在国家图书馆或者各高校图书馆或者在民间,世面上很少看到此类文学的流传,现能找的校注本只有三种,一是倭仁集注,二是那逊兰保诗集三种,三是《西藏赋》校注。其他作家的个别作品选注只散见于各类作品选中。这无疑增加了研究的难度。
2.从蒙汉文化交流的视角,对“汉文化对蒙古族汉文创作的影响”方面的研究较多,对蒙古族汉文作品中蕴含的民族文化特征研究的几乎没有。很多蒙古族学者认为非本民族语言创作的作品中根本不存在民族文化特征,也不值得去探讨,或者避而不谈,或者持否定态度,而汉文学研究者大多从蒙古族作者吸收中原文化视角去解读古代蒙古族汉文创作,古代蒙古族汉文创作中的民族文化特征,民族文化心理研究一直被搁浅。对于此荣、苏赫老师这样说过:“蒙古族文人的汉文创作,由于采用非本民族语言文字,加之有的作家远离故土,甚或生长于汉地,作品从内容到形式与本土的传统文学相比,民族特色较为淡薄。但淡薄不等于没有,更不是所有的作品都没有”,③可见古代蒙古族汉文创作中是存在蒙古族民族文化特征的。白、特木尔巴根老师在《古代蒙古族作家汉文创作考》中对此问题也表述过自己的观点,“事实上,在元明清三代蒙古族作家群中产生了许多人情陈达、世事洞晓、造诣深厚、创作丰富的作家。尽管他们使用的是汉语言文字,然而民族文化心理、时代意识与个体情绪交织凝结在他们的创作中,浑然而为一体,构成蒙古族作家汉文创作特有的文化品性。舍弃文化品性的深层探讨,汉文创作研究也就失去了它的意义”④显而易见,古代蒙古族汉文创作中民族文化特征是融合于作品之中的,解读和研究民族文化特征不仅要对作品本身有足够的理解,而且对蒙古族文化特征、蒙古族生活习俗、蒙古族心理特征有足够的认识和深入的掌握才能完成此项研究。
三、研究方法及研究目的、意义的重估
古代蒙古族汉文创作是蒙古族文学史上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清一代蒙古族汉文创作数量甚至超过了同一时期的用蒙古文创作的作品。文学是现实生活的反映,研究任何一位作家或者作品都应将放在社会历史背景下来考察,探究其作品的深层内涵和作者的思想感情。朝代的更迭,社会的动荡,自身社会地位的变迁都或多或少会影响到作者的内心和创作。如:和瑛历任西藏帮办大臣,驻藏八年之久,熟知了西藏的一草一木,并时刻抱着保卫边疆和平的使命感创作了中国古代文学史上唯一一部以赋这种文体描写西藏的巨著《西藏赋》。那逊兰保亲历两次,在她的作品中我们能体察到她的丈夫、哥哥参战离别时的悲痛心理。延清深陷危城,亲眼目睹了庚子过程后创作了《庚子都门纪事诗》。可见其作者的创作受环境影响之深。我们在研究古代蒙古族 汉文创作时不该孤立地研究其作品和作家,而是应该把它们放在当时广阔的社会历史环境下研究,在此基础上探究其作品所反映的社会现象和揭示的历史发展规律。另一方面,古代蒙古汉文创作的搜集、整理和校注仍处在停滞阶段,很多作者的作品仍沉睡在古籍堆里,此项工作任重而道远。我们可利用文献学的方法,将目录、版本搜集整理后进行校勘和校注,为研究者提供准确、有力的资料。从研究视角上来说,不应单从文学的角度,或者从文学交流的角度去研究,也应从从民族学、民族审美心理学、民族文化心理学的角度对蒙古族汉文创作进行多方位、多角度的研究。前50年间的研究成果主要是注重了蒙汉文学交流的角度去分析汉文化对蒙古族作家的影响,如果用跨学科的视角对蒙古族汉文创作的相关问题进行系统探讨,具体分析和阐释蒙古族汉文创作中蒙古民族心理的体现的话,能够深化蒙古族汉文创作的研究深度和广度。
古代蒙古族汉文创作,不仅在蒙古族文学史上占有重要地位,而且在中国文学史上也占有一定的地位。这些蒙古族作家独具民族特色的汉文创作为中国文学注入了新鲜血液,他们用蒙古“民族气质的眼睛”④去描述和解读了元明清时期的社会概貌,是其他民族文学所不能代替的。并且有些作者的创作水平已达到和汉族文人比肩的程度,如:蒙古族杂剧家杨景显的18部杂剧《西游记》对明代小说家吴承恩的《西游记》提供了蓝本。清代蒙古族作家法式善、梦麟、和瑛等人的作品思想、艺术水平已达到当时时代的高度。深入研究蒙古族汉文创作是探索蒙古族文学发展规律和蒙汉文学交流发展规律的需要,对于研究多元一体的中华民族文学艺术的形成发展也具有重要意义。迄今为止国内少数学者对古代蒙古族汉文创作进行了探索性的研究,但这远远构不成体系。从文献的搜集、整理、校注到文本的系统研究,若能运用不同的研究方法,多视角,多层侧研究和阐释的话,能够拓展蒙古族汉文创作研究的传统视野,在更深更广的层次上去发现蒙古族汉文创作的社会历史地位和艺术成就,为推到蒙古族文学发展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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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释:
①②④白、特木尔巴根.古代蒙古作家汉文创作考[M].内蒙古教育出版社,2002.3,170,20.
③荣、苏赫.蒙古族文学史[M]呼和浩特.内蒙古人民出版社,2000.631.
④别林斯基.1841年的俄国文学.别林斯基论文学.新文艺出版社,1958.78.
参考文献:
〔1〕嘎尔迪.蒙古文化专题研究[M].北京:民族出版社,2004.
〔2〕梁一儒.民族审美心理学[M].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内蒙古大学出版社,2003.
关键词: 近十年 古代图书分类研究 述评
图书分类学是目录学与图书馆学相互交叉的一门学科。虽然“目录学”作为一门学科的专有名词在我国的提出时间较晚,始见于清乾隆间王鸣盛的《十七史商榷》,①但这并不意味着此前中国丝毫没有图书目录的编制活动,相反,中国古代为图书编制目录的活动产生得很早,一直可以追溯到《周易》“十翼”中汇总六十四卦卦名、为它们排列次序、说明它们内在联系的《序卦传》。此后,西汉刘向、刘歆父子编制的《别录》和《七略》无疑是我国古代图书目录分类的开山之作。由刘氏父子开创的“六分法”不断演进直至在《隋志》中被此后一直占据着官修和民间图书目录分类的主导地位的“四分法”正式取代。之后以南宋郑樵的“十二分法”为代表的多分法对四部分类子目的发展也起了重要的作用。《四库全书总目》的问世标志着我国古代图书目录分类体系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它融会贯通前世四部分类和多分法,成为四部分类的集大成者。改革开放后学界对古代图书分类的研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这些研究主要包括古代分类法与古代学术思想之间、与《中国图书馆分类法》(以下简称“中图法”)之间等关系的研究;对历代目录学家分类思想和目录学著作分类体系的研究;古代图书分类的演进轨迹和在这些研究的基础上提出编制新的中国古典文献分类法的想法。以上各种研究笔者将其归纳,不外乎两种,第一种即将古代图书分类视作一个整体系统考量,分析古代分类法的历史演变、学术价值等;第二种则是研究单个目录学家的图书分类思想和单部目录学著作的分类体系及学术价值等。鉴于此,笔者需要申明的一点是:近十年学界将古代图书分类作为一个整体系统研究的学术成果是本文的研究对象,而研究古代单个目录学家的图书分类思想和单本目录学著作的分类体系、学术价值等的论文不在本文研究范围内。笔者通过梳理相关专著及论文,将近十年来古代图书分类的研究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研究古代图书分类与古代学术之间的关系
学科分类观念的产生和演变促进了中国古代不同历史时期各自占主导地位的图书分类法的形成。在学术发展的基础上形成的古代图书分类又通过类目体系结构、类目序列及名称的变化,以及类序、解题、互著、别裁等方式反映学术源流,并且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学术的发展。早在上世纪初,姚名达先生就指出“学术思想之分对于图书之分类关系之密切矣”。②因此古代图书分类与古代学术之间的关系成为近十年学界研究的一个方向。
谭华军从知识分类与图书分类的关系的角度分析中国古代图书分类体系演变的过程,指出图书分类目录体系的沿革、演变,以及类序和解题,间接地反映出我国学术文化知识谱系的发展脉络。[1]左玉珂从中国传统学术分类及其特征、古代图书分类与中国知识系统之演变等方面分析了中国传统学术分类、中国知识系统的演变发展与古代图书分类发展的关系。[2]袁学良则总结道:“通观汉至清的各式各样的典籍分类法,虽类目有多寡,体例有差异,然而其基本板块结构却极为相似。究其原因,首先应该归结于它们具有相同的封建时代政治思想和文化思想基础。”[3]另外,他还将先秦图书分类的历史进程划分为三个历史时期:萌芽期(上古至春秋前期)、专门性分类法时期(春秋后期)和综合性分类法时期(战国至秦代)。[4]赵涛更进一步研究中国古代学术文化中的儒教、道教和佛教在古代图书分类法嬗变的历史过程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5]
近十年来对于古代图书分类与古代学术之间关系的研究总体来说比较客观,准确地揭示出学术对图书分类的影响和图书目录分类体系对学术流变的反映,这些研究不仅是图书分类的研究成果,而且为学术史的研究补充了新的内容。
[关键词]研究性教学;古代汉语;策略
研究性教学是指“在教学过程中由教师创设一种类似科学研究的情景和途径,指导学生在独立的主动探索、主动思考、主动实践的研究过程中,吸收并应用知识、分析并解决问题,从而培养学生创造能力和创新精神,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一种教学模式。”研究性教学模式已成为我国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的方向。教育部早在2005年颁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就明确提出:“积极推动研究性教学,提高大学生的创新能力。”教育部2019年颁发的《关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意见》也指出,要强化科研育人功能,加强对学生科研活动的指导,支持学生早进课题以提高学生创新和实践能力。可见如何强化大学生的科研能力,实施研究性教学以培养具有创新素质的人才已经成为一项重要的课题,而如何在具体的课程教学中实施研究性教学更是高校各任课教师亟需解决的问题。古代汉语是高等院校汉语言文学专业、汉语国际教育专业的专业基础及核心课、必修课,也是一门实用性很强的工具课。为实现高校培养创新型人才的目标,古代汉语课程理当发挥其应有的重要作用,这就要求古代汉语任课教师在教学过程中,通过研究性教学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能力。本文拟从以下五个方面谈谈笔者的教学体会。
一、鼓励和引导学生树立研究的意识
(一)鼓励学生敢于挑战权威,不迷信教师,不迷信教材,甚至要敢于质疑教材大学教材不像中学那样统一,这是学术上“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重要表现,比如古代汉语教材,目前所见的有几十种之多,其中影响最大的教材当是著名语言学家王力先生主编的《古代汉语》,但学者们依然指出该教材在文选、注释、常用词、通论、音读、引书、本书的内部矛盾等方面仍存在诸多错误或可商榷之处,富金壁为此建议重新修订王力《古代汉语》,并撰写了《新王力<古代汉语>注释汇考》,该书共讨论王力《古代汉语》有关文选注释问题约630条。因此教师要调动学生的积极性,鼓励学生发表自己的见解。教师不妨在第一堂课布置一个课题,以所使用的教材为研究对象,去发现教材中存在的问题。在教师的鼓励和引导下,学生的研究意识得到了启发,创造力也会真正释放出来。(二)树立研究意识,应善于引导学生发现问题“研究性教学”作为一种以“问题”为中心的教学,这就要求学生能够主动提出问题,通过探究问题得出结论,并有所创造。因此教师在古代汉语教学过程中,不是把语言规律简单地传授给学生,而是尽量引导学生从语言材料中发现问题,总结出语言规律。比如讲解《左传•段于鄢》:“欲与大叔,臣请事之;若弗与,则请除之。无生民心。”教师可以启发学生,这两个“请”字的用法是否相同?讲解《战国策•冯谖客孟尝君》:“因烧其券,民称万岁。”教师可以启发学生,一般认为,“万岁”用来指称君王,而这里的“万岁”是指孟尝君,那么“万岁”一词的词义是怎样演变的呢?教师还可以引导学生探讨语言和文化的关系,比如《左传•鞌之战》中韩厥在抓捕齐侯时的一系列动作是“韩厥执絷马前,再拜稽首,奉觞加璧以进”,教师可以引导学生探讨《左传》的投降礼仪;讲解《战国策》的《苏秦始将连横》《庄辛说楚襄王》等篇章时,可以指导学生探讨《战国策》谋臣策士的辩论技巧。总之,只要教师牢固树立寓教于研,寓研于教的思想,在平时的教学中,用心备课、讲课,引导学生发现问题,就可以培养学生的科研意识。
二、培养学生自主学习的能力
研究性教学需要充分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选择合适的课题,在主动与自觉的状态下完成知识的汲取,参与感受、发现、研究、创造的全过程”。因此,研究性教学要求学生具备自主学习的能力。古人云:“授之以鱼,不如授之以渔。”根据古代汉语课程的特点,教师训练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可从以下两方面入手。(一)教学生使用语文工具书和各种学术资源网站学习古代汉语,阅读古籍,常常会遇到字、词、句等方面的障碍,这就需要学会查阅常用的语文工具书。比如《说文解字》《字源》《汉语大字典》《汉语大词典》《王力古汉语字典》等,这些语文工具书能够解决学生在学习中遇到的诸多疑难问题,是学生自学古代汉语的好帮手。此外,教师要教会学生利用各种学术网站,包括中国知网、读秀、汉典网等,还有收集了多种电子工具书的国学大师网,更是查阅古代汉语资料的快捷方便的工具。(二)教师指导学生试讲文选是训练学生自主学习能力的好方法教师指导学生试讲文选的具体做法是:第一步,将学生分为若干学习小组,便于开展讨论和协作,安排小组成员发言或派代表试讲。第二步,教师根据教学计划布置教学任务,指定文选材料,要求能准确分析文选中有突出特点的语言、文化现象及相关问题。第三步,教师督促指导各组的准备情况,适时指出学生在备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引导学生备好较高质量的讲稿或教案。第四步,各学习小组集中讨论问题,请各小组代表上台试讲,其他同学当场补充或提问。最后是教师点评。教师总结整个活动过程中的优点和存在的问题,补充学生漏讲或错讲的重点和难点。学生在试讲过程中需要广泛查找相关资料,对相关语言材料进行归纳整理,提高了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而这些能力恰好是自主学习能力的综合体现。
三、激发学生浓厚的研究兴趣
培养学生的研究能力,一定要激发学生的兴趣。兴趣是最好的老师,没有培养起对本学科的兴趣,研究性教学就无从谈起。激发学生兴趣的方法有很多,以下着重谈两点体会。(一)重视研究的过程研究性教学模式不再仅仅重视结论的习得,而更重视学习的过程,把获得结论必须经历的活动程序和思维过程作为教学的重要目的,这就是所谓的“知其然,知其所以然”。因此教师在古代汉语教学过程中,通过启发式教学,引导学生探索语言规律,在探讨的过程中激发学生的兴趣,比如讲解甲骨文、金文的特点,不妨先指导学生释读甲骨文、金文,再引导学生逐步总结分析出甲骨文形体结构不定型,金文的异体字相对减少,偏旁渐趋固定;甲骨文存在相当多的合文,而金文的合文大大减少;甲骨文行款无定式,金文行款渐趋固定等特点。又如讲解古代文化常识有关名与字之间的联系,就不妨以《论语》为例,将《论语》中的人名进行比较分析,通过分析得出名与字之间的各种联系,同义的联系如宰予字我,反义的联系如曾皙字点,连义的联系如司马牛字耕。(二)重视理论和实际的联系研究性教学的内容,必须把课程理论知识和现实生活结合起来,因此古代汉语的教学要善于把语言理论和语言实际结合起来。教师要启发学生多关注现实生活中的语言材料,从中发现可以研究的问题,从而激发学生的研究兴趣。比如教师引导学生关注自己的母方言,学生对自己的母语既有亲切感,又很熟悉,有强烈的兴趣和愿望去探讨未知的语言问题。方言中的文字、音韵、词汇、语法等现象都是有待研究的好材料,比如讲授异体字,不妨以有方言特色的俗字为例;讲授中古四声,不妨与方言的声调系统进行比较;方言中还有诸多词汇、语法现象值得进一步研究。教师还可以引导学生进行语言的社会调查,去历史博物馆、风景区、公园、街头辨别和搜集繁体字、异体字等用字现象,分析对联中的平仄、押韵等语音现象,对保留古代语言面貌的历史遗迹进行调查,等等,通过以上社会实践,学生把课堂教学的理论和社会实际结合起来,培养了运用语言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激发了研究的兴趣,同时也增强了语言研究和语言规范的社会责任感。
四、传授符合学科特点的研究方法
研究方法是人们解决科学问题时所采取的一些基本手段、途径和规则。任何一项研究都离不开方法的支撑。不同的学科研究有不同的研究方法。古代汉语是一门语言学工具课,其研究的对象是语言学,语言学是一门兼具人文科学和自然科学特点的学科,这种性质特点决定了语言学所应采取的研究方法。语言学除了采用一般科学所共有的研究方法(如归纳法、演绎法、比较法),还创造了一系列特有的研究方法(如层次分析法、转换分析法、话语分析法),与此同时,语言学在引进其他学科研究方法的基础上,利用自己学科的特点加以改造,形成了一系列同时适合人文科学和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如统计法、定量和定性分析法、实验法等。下面择取三种常用的古代汉语研究方法进行介绍。(一)归纳法归纳法是一种最基本的研究方法,也是语言学研究的重要方法之一,即从大量的语言事实出发,概括出语言现象中蕴含的语言规律。以探讨先秦“访”字的用法为例:王访于箕子。《尚书•洪范》穆公访诸蹇叔。《左传•僖公三十二年》从句法特点来看,以上两例中的“访”的直接宾语是事,而不是人,因此第一例中有“于”字,第二例有“诸”字,“诸”是“之于”的合音,“之”指袭击郑国这件事。再考察“访”的词汇意义,第一例中,箕子是商朝遗老,不是周的官员,因此有“广泛征求意见”之义。第二例中,秦穆公向蹇叔咨询关于袭击郑国的意见,也不是简单的拜访。《说文》:“泛谋曰访。”徐锴《说文解字系传》:“此言泛谋,谓广问于人也。”因此“访”在先秦的词汇意义是“广泛地征求意见,咨询对策”。通过以上对先秦“访”字词汇意义的归纳,指导学生认识到语言理论来源于语言实际,理论是在实际的基础上对客观事物的本质和规律的总结,因此在古代汉语教学中,教师要善于引导学生从材料出发,归纳总结语言的规律。古代汉语的内容由文选和常识部分组成。文选提供了客观的语言事实,常识是语言理论的总结,古代汉语教学应重视文选的教学,教师要引导学生从文选出发归纳出语言的规律。(二)比较法比较法是一种普遍适用于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研究方法。比较法通过观察、分析,找出研究对象的相同点和不同点。比较法在古代汉语研究中是非常重要而常用的方法。古代汉语的比较研究既有共时的比较,也有历时的比较。以郭锡良《介词“于”的起源与发展》为例分析,本文先后论述了甲骨文、西周金文、先秦典籍中“于”字的用法及汉代以后介词“于”的衰落,通过历时比较,分析了动词“于”到介词“于”的演变及被介词“在”代替的过程。本文也运用了共时比较,比如动词“于”表示“往”义在《诗经》中使用了22次,而在同时期的其他典籍中很少出现,一般多用作介词。古代汉语的历时比较有不同时期的语音、文字、词汇、语法、修辞的比较,共时比较有出土文献和传世文献语言材料的比较,共同语和方言,方言和方言之间的比较,等等。(三)统计法统计法是指有关收集、整理、分析和解释统计数据,并对其所反映的问题作出一定结论的方法。统计法应用于古代汉语研究,主要是对语言材料进行整理,通过对相关数据的分析,用以探讨语言规律的一种方法。如祝中熹《先秦第一人称代词初探》列表统计了先秦部分文籍第一人称代词“我”“余”“予”“吾”“朕”“卬”“台”的出现频率,详细列出了各第一人称代词出现的次数和所占百分比。通过统计,作者总结出第一人称代词在金文、《尚书》《诗经》《左传》《国语》《论语》《孟子》《楚辞》等文献中的使用特点。这种通过统计方法用确切的数据说明问题,避免了主观臆断,因而得出的结论比较科学。总之,在古代汉语教学中,教师传授给学生本课程的研究方法,有助于学生读懂相关学术论文,并为学生从事学术研究,撰写学术论文打下一定的基础。
五、教会学生撰写论文或研究报告的技能
指导学生遵守学术规范,撰写学术论文或研究报告,就需要传授给学生有关的技能。大学生在校期间主要完成的学术创作包括课程论文、毕业论文或研究报告。撰写论文或研究报告需要经历选题、搜集和研读资料、论文撰写和修改等流程,以下重点介绍选题和搜集、研读资料的过程。有价值而合适的选题对撰写学术论文或研究报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因此教师要充分调动学生的主动性,引导学生多方思索、互相比较、反复推敲,在确定题目之前,还要大量搜集、整理、分析有关资料,直到最后选取一个有价值而合适的选题。有价值的选题是指选题所阐述的问题具有理论或现实的意义,合适的选题是指学生通过努力可以保证写作顺利进行。选题来源既可以是平时教学中学生学习书本时发现的问题,或跟教师、同学交流时的领悟所得,也可以是社会调查实践中发现的问题,还可以来源于教师的课题。指导学生搜集资料,研读资料。在选题确定以后,教师要引导学生围绕选题有计划地展开资料的搜集工作。
古代汉语研究的资料,包括书面语的文献资料(包括出土文献和传世文献)和口语的方言资料。文献资料主要通过广泛搜集所得,方言资料则需通过田野调查才能获得。搜集、占有充分的资料是写好论文的重要基础。在搜集资料工作基本完成后,接下来是对大量的原始资料进行研读。所谓研读是指在深入阅读材料的过程中,使自己的认识逐步深化,系统化,从而有所发现,萌生新的观点,形成自己独到的观点。观点亦即论点,论点一旦确立之后,就可以根据论点取舍材料,安排结构,着手撰写论文了。
参考文献:
[1]刘伟忠.研究性教学中的难点与实施重点[J].中国高等教育,2006(24):36-37,42.
[2]富金壁.新王力《古代汉语》注释汇考[M].北京:线装书局,2009.
[3]郭锡良.介词“于”的起源和发展[J].中国语文,1997(2):131-138.
关键词:科技考古;计量分析;发展趋势
科技考古是考古学的一个重要分支,主要是指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分析研究古代人类文化遗存以及与人类活动相关的自然遗存,获得更多的古代人类活动信息,从而尽可能地构建古代人类社会的面貌。
19世纪中叶,近代考古学开始形成。进入20世纪以后,各种自然科学和技术都有快速发展,并在国外考古学中得到广泛应用。中国的科技考古事业可追溯到20世纪50年代初期,逐渐发展到21世纪的今天已有较大进步和喜人成绩。
科技考古涉及的范围比较广泛国内已有学者专文介绍过,它包括年代学研究、环境、植物与动物考古学研究、体质人类学研究、物质结构及化学元素分析、田野考古新技术、计算机技术考古及文物保护等方面。
科技考古的文章主要发表于《考古》、《考古学报》、《文物》、《考古与文物》、《故宫博物院院刊》、《敦煌研究》、《中国历史文物》( 原《中国历史博物馆馆刊》) 、《江汉考古》八种考古类刊物上。其中《考古》、《文物》、《考古学报》是中国文物考古界公认的三大权威刊物,代表了中国文物考古的学术主流,都是重要的中文核心期刊。
有学者采用科技文献计量学的方法,在对九种中文核心期刊(其中八种考古类核心期刊,一种为物理核心期刊)《考古》、《考古学报》、《文物》、《考古与文物》、《故宫博物院院刊》、《敦煌研究》、《中国历史博物馆馆刊》(现《中国历史文物》)、《江汉考古》、《核技术》等所刊登的科技考古论文的统计中发现:我国科技考古论文统计曲线呈现三个平台,它印证了我国科技考古的三个历史发展阶段:即倡导期(1950-1977),初步发展期(1978-1989),快速发展期(1990-2002)。这种采用科技文献计量学的方法,对中文核心期刊所登载的科技考古论文进行文献计量统计,很有学术意义和价值。我们借鉴文献计量学的方法收集和整理我国科技考古文献,不仅看文献的数量,也分析文献的质量和内容。综合上面各种因素,本文选择了考古学界认可度较高、影响较大的考古三大刊近十年发表的文献进行统计和分析,以期了解和总结近年来我国科技考古的发展情况,进而提出对我国科技考古发展趋势的一些拙见。
考古三大刊十年来(2005-2014)来共发表科技考古论文150篇(见表1)。每年大约都有10多篇文章,每年文章的数量变化不大,其中《考古》最多,有87篇,占总数的58%,《文物》的数量也不少,约占33.3%,《考古学报》数量最少。
按大分类统计(见表2),年代学研究19篇,环境考古学(含动植物考古)研究32篇,体质人类学研究7篇,物理化学分析技术70篇,田野考古新技术16篇,计算机考古3篇,文物保护研究8篇。数量统计表明:高新技术在考古中应用的次数频率在增多,其中应用最多的是物理化学方法(含核技术),特别是金属分析占据重要位置,环境考古学研究呈上升趋势;传统的碳十四测年仍然占有一席之地。但是这里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许多考古新技术的应用无法从这三大期刊中反应出来,这三大期刊更多的反应的是这些技术对考古研究的促进作用,许多领域还没有广泛的推广开来,受众的群体还不多,所以科技考古要得到发展,首先就要突破传统考古,将自己的优势发挥出来,让更多的人参与进来,适当的降低门槛。
十年来我国科技考古事业的确有较快发展,得到学术界的普遍重视: (1)《文物》、《考古》杂志开辟的“科技考古”专栏,几乎每期都有科技考古文献发表。(2)各地的文物,考古杂志都有一些科技考古。(3)一些科学史研究杂志也有科技考古文献发表。(4)近年来发表的考古报告和出版的考古报告,大都附有科技考古分析报告。(5)有数量可观的“科技考古”论文集出版。(6)一些考古文集和科技史论文集中发表了部分科技考古论文。(7)近年来举办了数届“科技考古学术研讨会”。(8)一些高校纷纷成立科技考古系,培养科技考古方向的硕士和博士生。(9)部分高校和研究单位先后成立科技考古研究室(所)。(10)各种中外联合考古队在全国各地的考古工地上正在进行不同规模的科技考古调查和发掘。(11)中外学者合作的科技考古研究也正在进行中。
通过分析近年来科技考古的成果,我们可以发现一些问题:1、科技考古基础理论的建设很薄弱;2、科技考古学的多学科协作研究还不够深入;3、我国考古发掘和考古研究的国际合作还不够活跃。
总起来看,随着考古学对生态环境、文化整体面貌以及文化间相互关系综合研究的不断加强,近年来科技考古的研究重心也在产生变化。如果说过去的研究更偏重于单个遗址、单一材料或某一种技术手段的应用,那么现在的研究更强调研究对象的整体性和研究方法的关联性,具体说来,如下3个趋势正变得越来越明显:
一是更加注重研究古代人类与社会及自然环境的关系,对古代遗物和遗迹的分析研究不再停留于“是什么”的层面上,而是要继续探究“为什么”的问题,也就是文化嬗变的动力问题。科技考古与考古的关系变得更加密切,因为两者的目标其实并无二致。科技考古越来越多地强调最大限度地提取考古遗物和遗迹所蕴含的信息,并从各个不同学科的角度加以释读或分析,以期更全面地了解研究对象所处的自然和社会环境及其演变的规律。
二是更加重视不同区域技术与文化发展所显示出的独特性,冶金考古对云南、新疆和陕西汉中等地区金属技术特征的揭示就是很好的例证,玉器考古对各地玉料矿物学特征的揭示亦复如是。注意技术与文化演进中的区域性特征,不仅有助于认识地理及环境背景的重要性,而且是为了更好地探讨不同区域或不同人群之间的文化交流与互动,从多种角度揭示文化演进背后的动力。
三是科技考古各分支学科之间的联系更加密切,这不仅体现在研究对象可能出自同一考古遗存,而且体现在研究手段上互相借鉴、互为补充,从而使得相关研究更加全面而深入。随着研究方法或手段的不断进步,研究者能够获得的信息也更加丰富,因而能以更广阔的视野、更多样的角度来分析或阐释这些信息,并有条件展开综合性的比较研究。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计算机的应用越来越广泛,计算机软件越来越多样,许多都能很好的促进科技考古的发展,我们需要更多的了解,更多的向其他学科,其他国家,其它领域学习,拓宽视野,利用更好的科学技术来协助考古研究。
参考文献
[1]梅建军:《近两年我国科技考古研究的新进展》,《中国科技史杂志》第31卷, 2010年第1期。
[2]钱俊龙等:《从九种核心期刊的文献计量分析看中国科技考古的发展》,《文物保护与考古科学》2004年第7期。
[3]向安强:《从考古三大刊文献计量分析看中国科技考古十年(1995―2005)l展》,《华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