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7-02 02:13:07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合同风险论文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作者:孙兆鹏 李树涛 单位: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三号煤矿
在现实中,煤矿企业合同管理人员由于竞争压力小,日子过得一直比较舒服,因循守旧、得过且过,缺乏风险意识,导致观念滞后、法律知识欠缺、管理方法落后,很难有能力去钻研深层次的合同管理方面问题,对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突发的合同管理方面问题,更是心有余而力不足。合同的超前防范意识不强随着煤炭企业的高速发展,部分煤炭企业集团在此过程中,对合同签订风险认识不足,考虑不周全,不少单位签约前缺乏对合同对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和履约能力的调查了解,甚至发生不签订合同,擅自搞人情担保,关系合同,盲目签约,造成潜在的合同风险隐患。合同签订过程控制不严格合同审验环节是开展合同管理工作的重点,是关系到合同签订成败的关键。但在煤矿企业现实工作中却存在合同文字不严谨、合同签订程序不规范等问题。依法订立的有效合同,应当体现合同双方的真实意思,而这需要明确的、严谨的合同文字来体现,不全面、不完整、有缺陷、有漏洞、有歧义的文字常常隐含着巨大的违约风险。另外,合同签订的程序也至关重要,整个合同的订立需要先向煤炭企业经管部门进行法律咨询、论证,对签约单位进行资质审验,并形成初步意见报送审查,然后合同经办部门按照审查意见修改合同草本,最后报公司法律事务部门审查合同,而这些程序在现实操作中往往被简化,从而导致某个节点的风险剧增。合同后续监管被忽视合同签订只是开了一个头,更重要的是签约双方按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而我国大型煤矿企业往往忽视了合同及时有效的履行,忽视了合同履行的动态监管,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交货、验收、结算等环节跟踪管理及其在这些环节表现出来的履约资信评价也不能及时反馈到合同管理部门,导致违约行为发生的概率增加。合同管理机构不健全管理制度不完善煤矿企业的发展壮大需要健全的管理机构和完善的管理制度为其保驾护航,然而目前,我国的煤矿企业合同制度存在着职责不分、权利不明,管理混乱等现象,大部分煤矿合同管理都在企业管理部,其它经营科室还兼任合同业务人员,好多合同管理人员还兼任着考核等其它工作。煤炭企业在合同管理方面虽然有一整套制度,但是很多制度不能落到实处,缺乏可操作性,受到传统体制的制约,擅自搞人情合同、关系合同,致使合同管理部门把关作用被削弱,使其流于形式、形同虚设。
企业要注重培养和选拔高素质的人才参与合同管理,选拔那些爱岗敬业、熟悉法律法规、客观公正、保守秘密、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人员。同时,要抓好合同管理人员的培训和后续教育工作,开展好业务培训工作和职业道德教育工作,改善知识结构,加强对合同管理人员的法律培训,加强对合同风险防范制度的宣贯,编制合同风险管理岗位手册,提高合同管理人员捕捉信息、预测风险方面的敏感性,同时,企业应建立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实行合同管理人员的竞争上岗和定期考核制度,增强合同管理人员工作的积极性。较高素质和责任感的合同管理人员才能从日常的工作中,捕捉到环境变化带来的不确定因素,较早感知未来的合同风险,才能为管理层和决策层有效防范化解风险提供重要的数据支撑。实行合同全过程系统管理国有大型煤矿企业合同管理人员要在与关系单位签约前加强调查,充分了解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减少企业利益受损风险;合同管理人员还要注重合同审查签订工作的严谨性和合法性,要对草拟的合同项目的语言、条款、权利、义务、程序等内容严格把关,确保合同符合国家标准,保证签约双方严格按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合同签订后,合同管理人员主要就是做好合同履行记录,跟踪合同履行过程,把好合同的结算关,以免出现违约的情况。
整个过程顺利进行仅仅依靠合同管理部门很难完成,需要合同管理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实施有效的管理,才能得以实现,建立煤炭企业合同风险预警机制国有大型煤矿企业集团进行多元发展,要强化合同风险管理意识,建立合同风险监控预警机制和综合效益评价体系,定期进行企业合同检查分析,及时感知未来可能发生的风险,比如:当工程合同履行过程出现怠工、质量等问题时,施工监督部门要能将信息及时反馈到合同管理部门,合同管理部门根据情况进行分析处理或提出法律建议。同时,合同管理部门要建立针对突发违约事件的制定完善应急预案,划定风险预警线,对各种潜在风险进行适时监控,能够迅速甄别情况,及时采用协商,仲裁或诉讼等方式,减少煤矿企业的经济损失,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完善煤炭企业合同管理制度完善的企业合同管理制度是防范合同风险的有效途径,国有大型煤矿企业要建立规章制度,不断完善合同的资信调查、审批、会签、审查、登记、保存,合同档案管理制度,完善检查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使企业合同管理工作从事前、事中到事后全程受控,使合同管理工作规范化、科学化、法律化。同时,严格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做到管理机制流畅、职责明确、规范运作,从而使合同管理部门发挥应有的作用。
关键词:企业用工;劳动合同;风险
当前,全国大多数供电企业在劳动用工方面日趋规范,但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给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带来了一场全新的革命,《劳动合同法》要求企业从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直至解除、终止都采用书面化管理,否则将面临巨大用工风险。新形势下,企业如何在劳动合同管理环节重新构造一个全新的精细化管理模式,以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要求,降低用工风险,这已经成为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中的重中之重。
1、企业用工风险
1.1用工机制风险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条件的,便可与该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样,企业将面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工比例的逐年上升,固定期劳动合同的期限从过去的短期化调整为中长期,劳动合同长期化趋势不可逆转的局面。由此,用人单位长期习惯于用劳动合同终止来调整劳动关系的方式已不适用。稳定就业的确对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有益,但会减弱企业用工机制的活力,使企业竞争力减弱。
1.2用工成本风险
这里指的用工成本风险是企业因劳动合同终止需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和新增的企业违规成本风险。
1)劳动合同终止成本风险
由于新法规定,企业终止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并且补偿金基数由原来的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实得收入(扣除个人税与费)调整为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收入(含税与费),而这个经济补偿金总是隐性存在,企业始终存在风险。
可能会有人认为,既然合同终止会产生经济补偿,那么企业不终止合同不是就可免除补偿了。这是一个误解,企业不终止合同,经济补偿只是暂缓发生而已。另外,大量的劳务派遣员工通过劳务派遣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也不能忽视,因为劳务派遣人员的劳动合同终止补偿金是同样适用法律规定的。
2)新增的企业违规成本风险
以下五项内容,都是新增的企业违规的成本风险。
(1)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未满一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工资。
(2)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工资。
(3)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可能向劳动者支付双倍补偿金。
(4)用人单位不按法律规定支付劳动报酬、加班工资或经济补偿金,要按50%以上100%以下加付赔偿金。
(5)用人单位有违法行为,导致劳动者解除合同,用人单位要支付经济补偿。
1.3用工管理风险
用工管理风险是指用人单位用工管理不到位或用工管理不严造成的风险。
1)用工管理不到位产生风险
(1)不签劳动合同就用工;(2)本企业工龄未连续计算;(3)非全日制用工不签劳动合同;(4)合同到期不续签。
2)用工管理制度不严产生风险
(1)规章制度不健全;(2)内容不合法;(3)缺少民主程序;(4)制度未使劳动者知晓;(5)制度缺乏操作性。
2、化解企业用工风险措施
2.1化解用工机制风险
用人单位必须牢固树立人力资源是企业第一资源的理念,以人为本,处理好灵活的用工机制与控制好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增长的关系。
1)严格把好招聘关
把好招聘关是劳动合同管理的开始,企业一定要树立“招聘合适的人到合适的岗位”的理念,特别是在招聘录用前书面告知员工录用条件和做好考核录用工作,绝对不能只看履历,或让应聘者经受心理测试等,忽视了招聘管理,放松了用工第一关,使企业丧失了试用期内单方解除权。
2)采用形式多样的灵活用工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尽可能保持用工机制的灵活性。进行岗位分析,有的岗位可以订立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有的岗位可以采用非全日制形式、外包形式、劳务派遣形式等形式多样的灵活用工。
3)根据岗位性质和企业不同实际需求签订劳动合同
在企业发展不同阶段,劳动合同管理有不同的侧重点。企业可根据岗位性质和企业实际需求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再者,企业的性质也有不同,有劳动密集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其岗位不同,对人员的需求也是不同的。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不可能都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建议可对专业性较强的骨干岗位签订3至5年甚至更长期劳动合同,对替代性较强的熟练岗位也要按企业实际需求签订,期限也可3至5年或较长一点,合同期满后,除少数人员留用外可终止合同。
4)控制好无固定期劳动合同
企业为了灵活用工,形成员工“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竞争机制,必须控制增长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上述某上市公司测算,管理、技术岗位、班组长和技术工种岗位的可替代性较弱,无固定期合同可适当控制在70%以内;可替代性较强熟练岗位,无固定期限合同可控制在30%以内。企业总计无固定期合同比例一般控制在50%左右为好,以保持用人机制的相对灵活性。
2.2化解用工成本风险
1)计提“终止准备金”,消化“终止”成本
劳动合同终止补偿是在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时发生,是潜在的用工成本。因此,企业可以通过设置劳动合同“终止准备金”来合理消化“终止”成本。企业可根据当年的平均工资计提1个月工资作终止准备金。如2008年1月1日之前订立的劳动合同,企业终止补偿2008年1月1日之后的年限。2008年1月1日之后订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企业终止补偿该员工在本企业全部工作年限。计提“终止准备金”将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时发生的一次性补偿成本合理地分摊至每年用工成本,客观反映企业的盈利能力。
2)杜绝违规成本发生
企业应依法规范用工,建立先订劳动合同后用工和续签合同领导审核制度,防止用工超过1个月未订立劳动合同和违反规定不与员工订立无固定期合同情况发生;按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加班工资;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企业依法履行义务和行使权利,杜绝违规成本发生。
2.3化解用工管理风险
1)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
企业应结合实际,建立合法合理的规章制度,健全劳动合同管理、考勤管理、招聘、年休假、保险福利、劳动定额、岗位标准与考核、奖惩等规章制度,不仅保障员工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同时也保障企业依法行使管理权。企业在建立或修订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应当依法经过民主程序和告知义务,保护好企业的合法权益。
2)加强劳动合同管理
企业必须建立劳动管理台帐,劳动合同签订、变更、终止、解除台帐;员工培训记录台帐;员工考勤统计台帐;员工医疗期管理台帐;员工年休假台帐;人事管理台帐等,提高劳动合同管理水平,杜绝用工管理不到位和用工管理制度不严等弊病,化解用工风险。
3)加大劳动用工自查自纠
企业在用工时依法进行自我约束、自我监督,开展自查自纠可以及时纠正错误用工行为,减少企业损失。从用工基本状况、劳动合同订立、工作时间和工资支付、社会保险缴费、规章制度制定和完善等方面检查,还可聘请专业单位检查。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以免造成损失。
关键词:建筑施工,企业风险,规避对策
1、引言
在市场经济体制逐步规范和完善的过程中,由于环境的变化和竞争的激烈,建筑施工企业面临的风险日益增大。由于建设项目具有工期长、投资大、参与主体多、组织关系复杂、一次性等特点,在实施的过程中存在大量的不确定因素。因而,建筑施工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中自始至终处于多变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之中,并且面临着错综复杂的矛盾,这将给工程施工目标(成本、质量和工期)的实现带来困难,甚至造成重大的损失。
显然,通过恰当的分析和正确的预测来规避风险,从而保证项目能按预期的目标实现,减少或避免损失的发生对现代建筑施工企业有着至关重要的现实意义。
2、建筑施工企业风险概述
所谓风险管理,就是人们对潜在的行为损失进行辨识、评估,并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即在主观上尽可能有备无患或在无法避免时亦能寻求切实可行的补救措施,从而减少损失或进而风险为我所用。论文参考网。建筑施工企业常见的风险类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2.1业主方风险
业主是工程的投资者,是施工企业最重要的合作者,业主方的情况对施工企业的工程实施和效益有着决定性影响。有的业主在工程中滥用权力,拖欠工程款;有的业主干扰工程施工秩序,又不给以补偿;也可能出现无力支付工程款使施工企业陷入经济上的恶性循环,承受巨大的经济风险等现象。论文参考网。
2.2合同法律风险
当前建筑市场存在的许多问题,如工程质量问题、工程款拖欠问题、原材料价格问题等,都与合同履行不良有着密切的关系。许多业主利用建筑施工企业急于揽到工程任务的迫切心理,在签订合同时附加某些不平等条款,致使施工企业在承接工程初期就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甚至陷入合同陷阱。合同是建筑施工企业一切风险的源头,如果合同“先人不足”,势必会造成工程项目实施中的被动。
2.3财务风险
财务风险是指在各项财务活动中,由于内外环境及各种难以预料或无法控制的因素作用,使企业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所获取的财务收益与预期目标发生偏离而形成的使企业蒙受经济损失的可能性。包含筹资风险、投资风险、资金回收风险及收益分配风险等。
2.4施工企业自身风险
(1)职业责任的风险
职业责任的风险是指对施工企业的施工人员特定的职业要求应承担的职业责任风险,这种职业责任风险主要体现在:
1)施工质量责任。施工人员不严格按要求设计图纸、不严格执行有关标准及规范来组织进行施工,随意性强,导致工程质量低劣或安全事故。一旦发生这种因施工质量而造成的风险损失,施工单位不仅要承担经济损失,甚至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2)施工过程中投资控制风险。根据施工承包合同,施工单位需按时完成任务。但某些施工单位由于管理者方法不当,管理不严、非生产性开支严重超标,造成资金失控,有可能影响施工进度。
(2)管理方面的风险
管理方面的风险指项目施工过程中因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项目经济、信誉上的损失。
1)项目领导班子配备不合理。领导素质参差不齐,工作责任心不强,不懂管理,不善外交等带来的工程准备不足,管理失控而导致工期滞后、质量控制不严的风险。 2)施工管理。质量与安全是建筑施工企业永恒的生命线,质量与安全管理也是工程项目施工管理重要的管理内容,一旦发生质量与安全事故,将给企业带来直接和间接的经济损失。
3、建筑施工企业的风险规避对策
实践中的风险规避对策有许多种,各建筑施工企业应根据自身的经济状况及风险管理的总方针和特定目标,确定各种对策的最佳组合,达到以最小费用开支获得最大安全效果的目的。
首先,加强企业管理,设立风险管理部门。
在建筑施工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管理制度上进行适合本企业的创新,以提高公司的活力;同时,建立明晰和井然的工作秩序,使决策得以顺利、有效地实施。此外,组织形式应以矩阵式项目经理制为主体,设立相应的风险管理部门,在组织上建立以风险部门和风险经理为主体的监督机制。风险经理直接对企业负责,其工作可以延展到公司运营的整个过程。同时施工企业成本控制也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管理活动。只有做好施工过程的成本控制工作;并加强全体员工的成本控制意识,项目成本才会得到有效控制。加强经营部门对甲方资金状况,履约能力,社会诚信度及相关项目情况的考查责任,降低合同执行中的风险,避免与信誉不良的开发商合作,酌情减少与此类开发商合作项目,严格控制垫资规模的期限,谨慎选择短期融资方式,尽力降低筹资成本,严控财务风险,确保筹资合理安全运用。坚决摒弃以包代管意识,禁止项目自行举债筹资。
其次,加强合同管理,注重合同谈判。
包括全面完善合同管理,建立完善并严格执行合同评审制。论文参考网。增强索赔意识,加强索赔管理。加强对业主和开发商不良信誉风险的防范。关注授权风险,防止经办人越权办理业务。 施工企业的合同谈判人员应善于在合同中限制和转移风险,对可以免除责任的条款应研究透彻,切忌盲目接受业主的某种免责条款,达到风险在双方中合理分配。对业主的风险责任条款一定要规定得具体明确,在合同谈判过程中进行有理有利有节的谈判也显得尤为重要。
此外,合理转移风险,减少风险损失。
施工企业在承接工程任务后,及时与材料供应商签定材料供应合同,可以有效地防止材料涨价给施工企业带来的损失;选择有实力、有经验的分包商,也是转移风险的的有效办法;同时,进行建设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也可以减少风险带来的损失。
最后,提升企业自身的竞争力是规避风险的关键所在。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尽管建筑施工企业的通用技术较多,但谁在科技创新上有优势,谁就能在发展上占主导地位。施工企业要结合自身的技术优势和特点,开展技术创新,紧跟科技潮流,使企业的技术始终走在同行业的前列。
总之,风险管理是企业避免失败、赢得成功的重要手段,建筑施工企业的风险管理也已经成为一个永恒的话题。建筑施工企业应协调好与市场、社会、环境等各方面的关系,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在各个层面上构筑起风险防御体系。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企业在竞争激烈与复杂多变的市场中,实现稳步、健康、安全的经营和持续发展。
资产证券化会计制度的完善与否,虽然不能左右资产证券化交易的发展,但对其影响不可低估。因此,本文试就资产证券化业务涉及到的有关会计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会计要素定义;会计确认
一、资产证券化的概述
(一)资产证券化的定义
1977年,美国投资银行家莱维思.瑞尼尔,论文在一次同《华尔街》杂志的记者讨论抵押贷款转手证券时,首次使用了“资产证券化”这个词,以后资产证券化就在金融界开始流行起来了。
美国证券和交易委员会下的定义是:“资产证券是指主要由现金流支持的,这个现金流是由一组应收帐款或其他金融资产构成的资产池提供的,并通过条款确保资产在一个限定时问内转换成现金以及拥有必要的权力,这种证券也可以是由那些能够通过服务条款或者具有合适的分配程序给证券持有人提供收入的资产支持的证券。”
目前国内学者使用较广泛的定义是:“资产证券化(As—setSecuritization),是指把缺乏流动性的,但能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的现金流量的资产,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对资产中风险及收益要素进行分离和重组,进而转换成在金融市场上可以出售和流通的证券的过程。”
(二)资产证券化的理论基础
通过资产证券化过程使不流动资产能够得以流动,主要依赖于三个机制:资产组合机制、破产隔离机制、信用增级机制。
1.资产组舍机制
资产证券化的核心问题是“对各种待资产化的资产(债权)中的风险和收益进行分解和重组,使其定价和重新配置更为有效,从而使参与各方均受益”。资产证券化的这个功能首先是通过资产组合机制实现的。对某项资产来说,其风险和收益往往难以把握,如提前偿付或到期不还。而对于一组资产,情况就不同了,根据现代证券投资组合理论,整个资产组合中的风险收益变化会里现一定的规律性。因此,通过整个组合的现金流量的平均数做出可信的估计,可以有效地规避组合中资产的提前偿付风险、信用风险等。
2.破产隔离机制
在构造资产证券化的交易结构时,证券化结构应能保证发起人的破产不会对特设机构的正常运营产生影响,硕士论文从而不会影响对资产担保证券持有人的按时偿付,这就是资产证券化的破产隔离机制。这一机制发挥作用的前提是证券化资产从发起人到特设机构的转移必须是真实销售。资产转移可以被视为真实销售和担保融资。如果资产在发起人和特设机构之间的转移被认定为丰日保融资,则发起人必须以自己的全部资产为偿付担保。当出售者遇到破产或清算时,已转让的资产就有遭受牵连的风险,影响本息的偿付,投资者的利益就受到了发起人的破产风险的影响。但如果资产的转移被认定为“真实销售”,则发起人就能实现资产的表外处理。当发起人破产时,该资产不作为破产财产,从而使资产担保证券的投资者利益不受发起人破产的影响。
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破产隔离机制进一步降低了投资者的风险被限定在证券化的资产中,而不受发起人破产的影响。
3,信用增级机制
信用增级机制是资产证券化交易得以成功的重要保证。信用增级是用于确保发行人按时支付投资利息的各种有效手段和金融工具的总称,信用增级就是使投资者不能获得偿付的可能性最小。
二。资产证券化有关会计要素定义
在进行会计确认之前必须保证某项经济事项符合相关会计要素定义。资产证券化的操作对象是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举例说明:甲出售一组应收账款给SPV,甲保留对资产服务的权利,SPV要求附带对应收账款不能收回的担保限额,即甲以这组应收账款为基础资产签订担保合约,则甲在应收账款表外化的同时,其资产负债表上会出现一笔服务资产和按合约确定的担保负债,郎甲的资产负债表上产生了新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SPV的资产负债表上相应产生有担保合约确认的新金融资产。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颁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对金融工具、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给出了明确的定义:
1.金融工具。金融工具,指形成一个企业的金融资产并形成其他单位的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合同。
2.金融资产。金融资产,指下列资产:(1)现金;(2)持有的其他单位的的权益工具(3)从其他单位收取现金或其它金融资产的合同权利;医学论文(4)在潜在有利的条件下,与其他单位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权利;(5)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非衍生工具的合同权利,企业根据该合同将收到非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6)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的合同权利,但企业以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换取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的衍生工具合同权利除外。权益工具,指能证明拥有某个企业在扣除所有负债后的资产中的剩余权益的合同。
3.金融负债。金融负债,指下列负债:(1)向其他单位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2)在潜在不利的条件下,与其他单位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3)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非衍生工具的合同义务,企业根据该合同将交付非吲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4)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的合同义务,但企业以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换取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的衍生工具合同义务除外。其中,企业自身权益工具不包括本身就是在将来收取或支付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合同。
随着金融创新的衍生工具的日益繁荣,传统的资产概念变得越来越模糊,运用这一宽泛的概念不能做到真实公允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因此新会计准则将金融衍生工具表外业务表内化,改变了我国长期以来衍生金融工具仅在表外披露的做法。
三.资产证券化相关会计确认问题
从会计要素的确认方面看:所谓确认是“指在效益大于成本及重要性原则的前提下,将某一项目作为资产、负债、收入、费用等正式列入某一具体的财务报表的过程”。对证券化的资产的终止确认问题是资产证券化会计的核心问题,即资产证券化是“真实销售”,还是有担保的融资。这决定了证券化的资产作表外处理,还是表内处理,对发起人意义重大。
(一)“担保融资”和“销售”确认分别对会计报表带来的影响
如果该项资产证券化交易被确认为融资,发起人在资产负债表上继续将证券化的资产确认为一项资产,通过证券化募集的资金确认为负债,其交易成本作为资本性支出;如果该项交易被确认为销售,转让的资产移出资产负债表,得到的现金及其它与转让资产无关的资产作为销售收入,产生的新业务是销售收入的减项,并同时确认相关损益。
(二)两种会计确认模式:风险与报酬法与金融合成法
1.传统的确认方法——风险与报酬分析法
风险与报酬分析法是典型的资产证券化业务会计确认方法。根据该方法,“金融工具及其所附属的风险与报酬被视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因此,资产证券化的发起人只有转让了相关资产组合所有的风险和收益,证券化交易才能作为销售处理,所获得的资金作为资产转让收入,同时确认相关的损益;否则,如果发起人还保龆出售资产的部分风险和收益,则该资产不能做销售处理,而继续留在资产负债表上,同时将现金流入视为以此资产为担保的负债”。该方法适用于资产证券化产生初期交易较为简单时的会计处理随着金融创新的层出不穷,证券化交易过程曰益复杂。
风险与报酬分析法暴露出本身的缺陷而不能正确反映经济实质,具体表现在:
(1)证券化交易过程中,多项复杂的合约安排使得控制权与风险、收益相分离,并以各种相互独立的衍生金融工具为载体,分散给各方。在风险与报酬分析法下,职称论文交易就不能视为销售,发起人就达不到改善资本结构降低资产负债率的目的。
(2)风险与报酬分析法导致人们对具有相似的经济实质的财务活动做出了不同的会计处理。例如,发起人与证券持有人达成协议,承诺对证券化资产的信用损失,提供其面值10%的担保。由于担保合约的存在,使得发起人仍被认为保留有证券化资产的相当部分的风险与报酬,因而全部证券化资产仍继续被确认在其资产负债表中。相反,如果发起人转让全部证券化资产,而向某一独立第三方购买上述相同比例的信用担保。则其确认证券化资产的出售业务,同时只需对面值的10%部分确认为担保负债。
2.会计模式的改进与创新一—金融合成分析法
1996年6月,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颁布了第125号准则:《金融汝产转让与服务以及债务解除的会计处理》,该准则采用金融合成分析法。金融合成分析法承认以合约形式存在的金融资产具有可分割性,各组成部分在理论上都可以作为独立的项目进行确认。按照这种方法,金融资产转让过程中,应该将已确认过的金融资产的再确认和终止确认的问题与资产转让合约所产生的新的金融资产的确认问题严格区分开来。具体来说,已确认过的金融资产的再确认和终止确认能否视作销售来处理要看其控制权是否已由转让方转移给受让方,而非看其交易形式,转让方保留的风险和报酬可视作转移合约的产物,可按新金融资产和负债加以确认,这样就能与移出资产的终止确认区分开来分别处理。财政部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借鉴了国际会计准则IAS39,也采用金融合成分析法对金融资产的转让加以确认。一项转让者失去控制权的金融资产转让(全部或部分)应确认为销售。
新准则对资产证券化的确认采用金融合成分析法更能体现会计的实质终于形式原则。
3.风险与报酬分析法与金融合成分析法的比较
当交易的结果导致发起人的金融资产发生转移时,两种方法的确认结果不同。仍沿用前述的甲出售应收账款给SPV的例子,甲保留对资产服务的权利,SPV要求附带对应收账款不能收回的担保限额,即承担了坏账损失的相应风险。按照金融合成分析法,甲应终止确认这组应收账款,同时按照合约确认相应的坏账损失担保负债;另一方面,SPV由于获得了应收账款的控制权,直在资产负债表上确认这笔资产,将甲提供的担保合约确认为一笔金融资产。但按照风险与报酬分析法,由于甲仍保留了应收账款的坏账损失风险,应在其资产负债表上继续确认这笔资产,而把得到的现金时作一笔担保负债。在金融合成分析法下,更偏向
于把证券化资产作表外处理,同时对由此产生的新金融资产和负债及时加以确认和计量。
由此可见,金融合成分析法更能反映资产证券化交易的实质,更能适应金融创新的发展,是证券化会计处理的发展方向。但金融合成分析法也有一些不足:表外处理时,会计报表可能不能全面、充分地反映发起人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且容易成为其操纵利润的工具。掩盖债务,虚增利润,这将不利于企业的正常、持续的经营,且会损害投资者的利益。“安然”公司大肆使用资产证券化等金融创新工具从事表外融资,高估利润,低估负债,是其破产的重要原因之一。
四.结语
综上所述,新会计准则已经填补了在指导、规范资产证券化交易方面存在的空白。我国通过借鉴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我国关于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有关设想,顺应我国金融市场蓬勃发展和新的金融工具不断出现的形势已将金融衍生工具会计所需的基本概念基本原则制定出来,将基本框架建立了起来。这是我国会计理论和实务发展的一大进步,在与国际接轨方面也更加完善。相信当操作指南出台之后,资产证券化的会计处理将正式进入实务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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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管理者为建设项目的顺利开展需从众多施工企业中挑选具有实力的一方,从某种作用上分析,选择了具有优势的施工企业,项目建设意味着成功50%,因此,项目经理的选择即决定了建设的最终结果。确定了施工企业后,建设方与施工方为各自权益的保障实行签订合同,然而,合同的签订若存在风险则极有可能日后引发法庭纠纷,促使我国建设项目面对经济损失,因此,规避工程合同管理存在的风险,评估风险并采取措施尤为重要。
2.分析合同签订过程
2.1准备
建设方于签约准备阶段需对施工方组织合法性作进一步确认,尽管施工单位的选择均以招投标形式决定,开展招投标前已对对方的实力、资质等作调查评估,但实行签订施工合同之前再一次对论工程合同管理中的风险评估和应对工作由专注毕业论文与职称论文的提供,转载请保留网址.施工方进行全面、科学的调查,确认其是否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防范签订合同存在的一切风险仍然是重中之重的工作内容[1]。而对于施工方而言,了解建设方的总体情况也是必要的,可确认对方是否已依照我国相关法令法规登记注册并成为正规企业,获悉是否已具备法人资格,如若是法人建设单位的子公司,则需调查其法人总公司确切位置及主要负责人的相关信息,同时仍需进一步了解该子公司与总公司间的关系是否属实。再者,如若建设方属于法人单位的商,需确认该建设方是否拥有相应资质条件满足项目正常施工的开展。
2.2协商
建设方与施工方经准备充分后,双方约定时间进行签约协商,协商简而言之就是双方为合同主要条款交换各自意见,在我国经济法中称为要约与承诺。为尽可能推动双方合同达成,建设方与施工法在协商阶段均需将各自的意愿真实并准确的阐述出来,同时需认真倾听对方的意愿,分析对方的意愿是否合理,勇于指出对方不合理的要点,并通过再次协商将风险制约最低,尽可能降低合同签约的风险,从而实现合同管理的作用。
2.3定条款
我国建设方与施工方签约的项目合同大多数采用书面形式,法定书面合同的运用首先需根据书面形式的类型及范围,后分析我国法律规定合同双方履行的职责,即合同中的条款。条款的确定是双方经协商后讨论概括出来的要点,条款需具有全面性及完整性,根据双方实际情况确定条款以便于达到各自预计的成效。因此,双方需对合同内容进行审查,判断合同的完整性、全面性及自身风险分担是否科学、合理,是否在自身风险承担能力范围之内,进而为下一步正式签约合同作保障。
2.4签字
这一阶段需审核签约协商及合同条款确定等内容,再一次检查双方协商与确定条款是否存在理由,及时发现及早修改能为双方是否具备能力履行条款奠定保障。通常情况下,双方于签字前需完整通读合同一次,以便于审查合同条文是否存在遗漏,及时通过协商后予以修订或添加,确保双方权益免受侵害。
3.分析双方合同履行过程
无论是建设方或是施工方,对于双方而言,合同履行旨在获取各自预计的成效。
3.1建设方。根据合同履行分析并建立切实可行、具有针对性的合同管理工作程序,同时为各管理环节落实主要负责人,督促其按照合同规定条款履行岗位职责[2]。此外,阐释论工程合同管理中的风险评估和应对工作制定合同管理制度,为合同构建系统化管理模式,对合同进行密切跟踪管理,定期开展合同管理判断与评价交流会,为完善合同管理进一步优化管理模式及方案。
3.2施工方。主要负责人根据合同条款分析本单位施工能力现况,为施工顺利实施划分岗位人员,落实各岗位人员职责,实施岗位连锁实施模式,强调各岗位人员严把施工质量,履行合同规定事项,尽可能达到合同上条款的要求。定期开展施工座谈会,分析施工过程出现的理由,探讨解决策略,同时强调为降低施工质量风险,杜绝交叉作业。
4.合同注意事项
提及合同中的注意事项,可分阶段讨论,具体分为四方面。
4.1价款的细化。目前,在我国工程招投标中,通常采用可调价格作为价款细化的主要手段,即首先以中标价为招投标价款,然后根据工程实际施工变更价格以及我国工程建设政策性调整后的价格再决定价款。常规下,以中标价与工程施工变更价格或我国工程建设政策性调整后的价格之和作为价款。
4.2合同中应包含工程竣工验收时价款结算的相关内容,通常需注明工程竣工验收时扣除质保金之外将预留尾款通过审计的形式向施工方支付,从而确保施工方合理行使价款结算,以便于确定所支付的工程价款低于竣工时双方结算价,这也是降低合同风险的主要内容[3]。
4.3合同应同时具备公平性与公正性。合同是否能体现公平与公正成为风险的主要来源,因此,一份有效且合理、科学的合同是工程建设方与施工方均重视的理由。同时,一旦合同已确定并签约成功后,双方需依照我国法律履行各自职责,避开未依法履行合同而导致法庭纠纷,造成单方或双方经济损失。
4.4合同中需明确提出奖励与惩处。不同工程对施工质量等级有不同要求,如果项目负责人对该工程质量要求较高,则合同中必须明确提到该工程施工质量等级,同时为鼓励施工方达到这样的质量标准,可在合同中注明奖励的形式,如奖金。再者,对于于合同规定竣工期提前完成工程建设的施工方,建设方可在合同中列明予以奖励,如奖金。此外,对于逾期竣工的情况,合同中应注明相关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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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合伙一般是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相互之间为了共同的经济目的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而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的行为。
【关键词】合伙一般是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相互之间 为了共同的经济目的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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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合伙一般是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相互之间为了共同的经济目的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而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的行为。参与合伙的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就是合伙人,明确其相互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表示一般被称为合伙协议或合伙合同。本文所称的合伙人均为该个人合伙中的合伙人,合伙人的权利是合伙中的成员依合伙协议的约定或是法律的规定而应当享有的实现有关合伙利益的可能性;合伙人的义务是合伙中的成员依合伙协议的约定或是法律的规定,应当为满足其它合伙成员或与合伙有关的第三人的利益而应履行一定行为的必要性。
一、合伙人在合伙体内部的权利首先是已按合伙协议出资的合伙人有权要求未出资的合伙人补足出资额。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数额如期提供资金或实物,如果有一合伙人没有出资,其它已出资的合伙人可以合伙协议的约定要求其补足,因为合同既已成立,合同的各方当事人均应共同遵守,合伙协议作为合同的一种,合伙人作为这种合同的当事人,当然有权要求对方去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当其不履行出资义务时,已出资的合伙人完全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其赔偿损失,并解除其与已出资合伙人之间的合伙协议,但合伙协议在已出资合伙人之间应为继续有效。其次是参与合伙事务的权利。这是合伙的一项重要权利,个人合伙的一个主要特征就是民法通则规定的“合伙经营”。在个人合伙中参与合伙事务的方式一般为直接参与,即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同时,合伙人有了解合伙体经营状况的权利。这应当是合伙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如果对合伙体的经营情况都不了解就根本谈不上去行使其它权利。具体应包括查看账目,库存情况和生产状况等等,其它合伙人或员工应助。可以查看合伙人在财产方面的权利。合伙人对合伙财产的所有权形式是一种共有形式。这种共有的财产所有权的对象是各合伙人入伙时的投资和合伙期间积累的财产:最后是有退伙的权利。在合伙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合伙人提出退伙的申请,在其他合伙人同意的情况下该合伙人当然可以退出合伙。在其他合伙人不同意其退伙的情况下,该合伙人是否必须保持合伙人的身份,并一定履行合伙事务呢?不是,该合伙人可以通过诉讼来实现退伙之目的。他可以提起要求退伙之诉,尽管其他合伙人会要求继续履行合伙协议,但合伙协议作为一种合同,是基于人身依赖关系而产生的合同,是因信任对方的特殊技能、业务水平等产生的,具有严格的人身性质,如果强制一方继续履行合同,则与合同的根本性质是相违背的,不符合适用合同法规定的继续履行合同的条件,所以该合伙人要求退伙的诉请应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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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施工企业 合同风险 预防 措施 法律思考
一、合同风险分析概述
建筑施工合同必然存在一定的风险,这是由合同自身的多种因素导致的,施工项目合同成立的基础是建设工程,而这类工程本身就具有高度的复杂性与技术性,合同风险的种类,主要包括资金风险、外部环境引起的风险,以及技术性的风险。防范这些不定因素给工程带来损失的有效方式之一,就是对施工合同进行科学的规范,完善其中的权利义务条款,力求实现当事人利益的平衡。
施工项目的规则包括很多,当事人无法利用合同文本,来预设全部的施工过程规则,实际上,在所有可能产生的施工风险中,只有少数风险会对施工进程产生实质性的威胁,同时,许多危险性高的风险因素,都是由较低风险偶合产生的,这就引导我们从基础工作着手,将风险发生的几率降至最低,防止危害后果的产生,要注意防微杜渐,将风险消除在萌芽中。
二、施工企业合同风险种类
由于施工企业工程投资大、周期长,受外界环境和自然条件影响大等特点,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着很大的不确定性和风险因素,合同风险按其表现形式或产生原因分为环境风险、技术风险、信用风险、合同签订履行风险四类。
(一)环境风险
(1)现场条件复杂。施工干扰因素多,水电供应、建材供应不及时等都可能带来风险。
(2)政治、经济、自然环境风险。例如:发生战争,通货膨胀、汇率调整、工资和物价上涨,新的法律颁布,洪水、地鹰、非典等,这种风险是不可避免又难以弥补损失的风险。
(3)工程项目所在地公众的习俗和对工程项目的态度、当地的运输和生活供应条件等.都可能带来风险。
(二)技术风险
(1)现代工程规模大、结构复杂、功能要求高,需要新技术、新工艺以及特殊的施工设备。
(2)承包商的技术力量、装备水平、管理水平不足,投标报价失误和工程实施过程中的管理不善。
(三)来自业主的信用风险
(1)业主的经济情况变化,工程款支付不及时。
(2)业主信誉差。不诚实,有意拖欠工程款,或对承包商的合理的索赔要求不作答复,或拒不支付。
(3)业主在工程中苛刻刁难承包商,动辄提出罚款或扣款。
(四)合同签订与履行风险
(1)合同类型本身存在的风险
合同类型不同,承担风险的主体不同,固定总价合同,承包商承担了全部的风险;可调价总合同,业主承担了通货膨胀的风险,而承包商承担了其他的风险;成本加固定百分比酬金合同,业主承担工程项目成本上升的风险。
(2)合同条款的风险
第一,对技术文件、工程说明和规范理解不准确或出错而导致的风险;第二,合同中明确规定的承包商应承担的风险;第三,合同文件不严谨甚至矛盾以及台同中的遗漏或错误。用词含糊、规定不具体、不严密等都会带来风险;第四,为了转嫁风险提出单方面约束性的合同条款。
(3)履约风险
合同实施过程中,面临的不确定因素增加,各种各样的情况交织,增加了合同风险,此类风险是承包商难以预见的,只有在发生时采取及时、有力的攒施,才能使风险损失降低。
三、预防合同风险的基本措施
(一)施工企业方面
(1)施工企业应设立专职的合同管理机构
近年来,随着政府对建筑市场管理力度的加大,合同管理也日趋规范,合同在建筑活动中的重要作用已越来越明显,同时市场中各种各样的合同欺诈行为也不少,因此,施工企业应设立专职的合同管理机构,配备和培育一批精干的既懂工程技术,又懂法律法规、经营管理、工程造价、财务税收等相关知识的专职的合同管理人员,而且这些人员必须是复合型的人才,必须懂得合同谈判策略和技巧,专门负责施工合同谈判和订立,并对已订立的施工合同实施监督、管理和控制。
(2)对业主、招标动机和招标条件要认真调查研究
对承揽民营企业、独资企业的建设项目,在议标或施工合同谈判前,应从侧面深入调查了解发包人的资信和该工程的资金到位情况、经营作风以及订立合同应当具备的相应条件,其主要内容应包括是否具备有资质单位设计的施工图纸,是否有政府部门批准的立项文件和土地、规划、建设许可手续,“三通一平”工作是否已到位等。如果是房地产开发企业还应了解其主要业绩。
在响应投标文件实质性条款的情况下,尽可能在投标书中做出有利于承包人的选择,承包人应对发包人提出的合同条件和要求逐条进行研究后,再决定是否做出承诺,以减少合同签订后的风险。
(3)建立健全程序把关机制
一个大中型施工企业每年签订的各类总承包施工合同几十个上百个,各项目部围绕承包施工合同签订各类采购、租赁、劳务等小合同上千个,其数量繁多,涉及金额庞大,施工企业不得不建立健全合同程序把关机制,尽最大努力降低市场风险。现实中某些施工企业的做法值得借鉴,合同程序把关机制包括三个层面:一是总承包施工合同由公司牵头把关,前后有七人会签,即分公司(或项目)经理、公司合同主管、公司经营部长、法律顾问、公司副总经济师、经营副总经理和公司总经理,经过7个人仔细审核把关,不少日后有可能出现的疏漏、隐患,就被消除在签约之前,大大减少了诉讼风险;二是项目部签订的采购、劳务合同,由项目部专人起草、主管项目副经理审核,最后由项目经理签字,其中,50万元以上或内容生疏的重要合同,必须报经公司法律顾问审定;三是尽力做好对联营项目部分包及各类采购合同的管理,重点是对资金、安全、质量、工期和公章5个环节的监管,将合同风险降到最低。
(4)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和灵敏的预防法律风险网络
除大型施工企业本部设立法律风险防范机构外,分支机构、子公司均应设立相应机构或人员,并与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发生联系,如企业中的经营部门、工程管理部门、材料设备部门及各级项目部,均应有专人负责合同的审查与管理,并向法律事务机构以各种形式定期随时通报与合同风险有关的工作,以便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及时、准确无误地掌握总体情况,适时介入,采取行动,加以控制,必要时,向法定代表人发出预警。 “这样结成横向与纵向交错的法律风险预警网络,把可能出现的风险化解在形成阶段。
(5)选择一个好的交易合作伙伴
一是拟选择与之合作的伙伴有资质。建筑市场涉及的主体很多,只要与之合作,就必须审查其有无相应的资质,有资质方可考虑合作,无资质就不能与之合作,以避免日后可能出现无效合同而遭致损失;二是拟选择与之合作的伙伴的确有实力。实力主要是指资金、人才和物资等方面,核心是资金实力强,施工企业可通过银行、同行、市场口碑等渠道,了解掌握发包方实力状况,以便正确决策,不能轻信建设方,尤其是房地产开发商或个体联营伙伴在资金方面的承诺,他们在创业初期经常利用建筑市场的不规范,采取“空手套自狼”的方式搞资本运作,以时间换空问,以图实现资本的原始积累,这个时期建设方的行为最具有投机性和社会风险性,施工企业要务必提高警惕,切莫陷入圈套;三是拟选择与之合作的伙伴市场口碑好。主要是了解考察市场对其的社会评价情况,包括其在商务中是否重约守信,有无欺诈记录?在交易活动中,尤其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下,是否有善意履行随附义务?口碑好,就可与之合作,口碑不好,则坚决放弃。
(二)合同方面
(1)合同谈判要坚持有理有节,注意谈判策略
承包人对发包人和招(议)标条件进行了调查研究之后,才可进行合同实质性谈判,在合同谈判时,尽可能采用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依据通用条款,结合协议书和专用条款,逐条与发包人谈判。对部分发包人提供的非示范文本合同,往往存在条款不完备、不具体、不平等,缺乏对发包人的权力限制性条款和对承包人的保护性条款,因此承包人要尽可能地提出修改意见,因为这样的合同一旦签订后,就会存在一些隐含风险,最终将导致施工单位的巨大损失。为了防止和减少合同谈判过程中的失误,施工企业在谈判过程中应让熟悉业主知识和精通合同的专业人员参加。
(2)注意施工合同与分包合同及其他采购合同衔接同步
在一个建筑产品形成的过程中,会产生几十个不同法律关系的合同,其中,施工企业与建设方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是主合同,分包合同及其他采购合同是依附于施工合同而衍生的,它们之间有着密切的连带关系,共同点是一方提品或材料,另一方支付对价货币,在这个复杂的过程中施工企业始终处于微妙的中间环节,因此,工程款和货款在支付时间上的同步显得非常重要,在现实中很多施工企业不明其中奥妙利害,一方面受建设方霸王条款的制约,往往约定巨额垫资至±0以后才回收工程款;另一方面与供货商约定“货到即付”或“货到一周内付清全部货款。”这样,把施工合同收回工程款与采购合同的支付货款在时间上完全割裂开来,使自己处于以资金为焦点的两头夹攻困境,经常出现在建设方拖欠巨额工程款的同时,众多供货商或农民工又纷纷施工单位的极不正常现象,已构成我国建设领域中诚信危机顽症。在我国现阶段过度竞争的建筑市场环境下,施工企业不可能在短时期内改变自身的弱势地位,只有在夹缝中求生存,坚持风险共担的原则,有意识地将施工合同的大风险,分散于施工合同相联系的众多的分包合同及其他采购合同中去,具体讲,其他小合同与施工大合同在付款时间上一定要同步,尤其是大型采购项目,如大型商品混凝土供应一出手就是几十万元上百万元的货款,在供应合同约定的支付时间上切记与施工大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同步,以避免施工企业陷入被动而引发诉讼。
(3)要及时签订合同,加强合同履行过程的管理
在工程实践中,往往有些业主利用施工单位急于揽到工程和合同意识不强的弱点,在施工合同未签订之前就要求承包人进场施工,甚至在承包人进场施工后还迟迟不与承包人签订施工合同,承包人仅凭口头协议施工。由于承包人未及时与业主签订施工合同,因而造成承包人最后在与业主洽谈合同时处于被动的地位,使前期发生的有关工程费用因业主不予认可或强加于人而蒙受损失。又由于施工合同管理贯穿于施工企业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因而履行施工合同必然要涉及到企业的各项管理工作。
(4)合同起草审查
合同订立的预备阶段,对防范合同风险有着积极意义。建设项目的投资者,应当重视合同与相关文件的起草活动和审查活动。建设项目的招标合同,是指导实际招标活动的技术性依据,是建设工程各方订立合同的标准性文件。招标合同的内容,应当涵盖建设工程总体介绍、设计方式介绍、施工总量、建设资金到位的证明、投标方注意事项、款项支付规则、原料设备提供方法,以及评估办法等。
效果最佳的风险防控方式,应当是结合建筑工程的实际特征,预先设定款项支付办法、招标和投标评价办法、原料和设施供应方式等。控制合同风险的核心阶段,就是起草和审查文件的阶段。抓好这一阶段的管理,可以便利后续施工活动的开展,并有效减少文件漏洞带来的麻烦。目前,我国建筑工程行业竞争十分激烈,冒名参与招标投标、串通压低价格、素要高价赔偿金、法律意识和经营诚信意识薄弱等现象经常发生。因此,依据项目特征,选取合适的招标和投标方式,可以帮助企业降低施工成本、有效回避技术层面和施工水平的风险。
(三)增强索赔意识,合理转移风险
施工企业对于可以预测到的合同风险,在谈判和签订施工合同时,可以采取双方合理分担的方法,但由于一些不可预测的风险总是客观存在的,合同双方的责权利也不可能绝对平等,承包人存在一定的风险也是必然的。因此,承包人对不可预测的风险的发生,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积极推行索赔制度是转移风险的有效方法,尽可能地把风险降到最低程度,在实际工程中,索赔是双向的,承包人可以向业主索赔,业主也可以向承包人索赔,但业主向承包人索赔比较方便,它可以通过扣拨工程款及时解决索赔问题,相反,承包人向业主索赔就较为困难,在现阶段,由于建筑市场还不够规范,承发包双方的地位还不平等,工程索赔制度尚未普及和推广,承发包双方对索赔的意识都还不强。
四、结论
合同风险是施工企业所面临的一个共同难题,因此,必须重视对合同风险的预防措施,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施工企业良性的发展。
参考文献
【1】何 勇 施工企业预防合同风险的法律思考[期刊论文]-建筑管理现代化200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