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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文学精品(七篇)

时间:2022-12-27 13:40:14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民间文学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民间文学

篇(1)

(一)著作权保护模式

用著作权模式来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现行法依据在于《著作权法》第6条:“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然而时至今日,也未曾见国务院颁布有关条例,使得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对象、保护方式不甚明了。以至于面对《著作权法》第6条我们甚至无法断定著作权法想要设立特殊著作权权利将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纳入其保护体系内,还是想要采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形式来保护。另外一点,著作权法中使用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这一表达方式,那么保护对象就被限定在符合著作权要求的作品形式的民间文学艺术。如此一来,不构成作品的一部分民间传统文化传承就被排除在著作权保护体系之外了。显然,这样不完全的保护方式对于日益重要和体系化的民间文学艺术而言是不够的。

支持采用著作权保护模式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学者认为其合理性在于:首先,著作权与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客体具有相似性。著作权保护的对象和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所关注的对象或者说保护客体从广义上来讲都是人们的文化创造,并且大部分可以通过文字、图形、行动等一定的表达形式展现出来。也就是说,由于民间文学艺术和著作权作品之间具有极大的同构性,因此,我们可以利用著作权法中已有的相关原则和制度来对民间文学艺术加以保护,这样可为我们节约大量的制度转换成本〔6〕167。

其次,就保护的内容来讲,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目的从WIPO处于2006年10月起草完成的《保护民间文学艺术草案》所列举的看来,在于:承认价值;促进尊重;满足各群体的实际需求;制止对民间文学艺术或传统文化的滥用;赋予各群体权利;支持习惯做法和群体合作;有助于传统文化的保护;激励群体创新与创造;促进思想与艺术自有、研究与文化的公平交流;有助于文化多样性;促进社区发展和合法贸易;预防无效的知识产权;增强确定性、透明度及其相互信任〔7〕1。通过总结,我们不难发现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着眼点在于对精神权利和财产权利的双重保护。这一特点在结构上与著作权的一体两权的保护相同,在目的的实质上因为客体的近似也极为相似,如发表权对应是否公开的自主选择、署名权对应指明来源的权利、保护作品完整权对应不被丑化、任意篡改、歪曲使用、得到尊重的权利,以及一系列的财产权利来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合理利用,有限度公开和使用。WIPO也认为,“版权保护(可或防止他人复制、改编、向公众广播等财产权利,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精神权利)似乎能够很好地满足本土居民和传统群体的许多要求和目标。版权制度下,针对使用传统文化表达,规定了版税的取得或损害赔偿的补偿方式,也符合了特定的要求和目标。”〔8〕35最后,著作权的自动保护原则可以最大限度地保护民间文学艺术。著作权采取自动保护原则,可以免去主体为申请保护而承担的复杂的程式与手续,从而提高保护的效率。从实践上来看,世界上很多国家都采取版权保护,因此,采用著作权保护模式有利于实现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国际协调〔6〕167。

笔者认为,著作权法的保护模式虽然相对于上文分析的邻接权保护模式、地理标志保护模式等有一些优点,但是考虑到民间文学艺术的特点,著作权不能为民间文学艺术提供完善的保护。采用特殊权利的保护模式是一个更好的选择。

(二)特别权利保护模式

特别的权利保护模式是指将民间文学艺术从著作权中分离出来,不再将民间文学艺术生硬的纳入作品的范畴。这种保护方式以1982年的《保护民间文学艺术表现形式,防止不正当利用及其他侵害行为的国内法示范法》为典范,同时也在多国得到实践。著作权法的创立就是为了满足现代工业发展中产生出来的创作作品和出版等问题,服务于资产阶级思想方面和商品经济的发展。从来没有想要解决对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问题〔6〕167。著作权法创立的思想基础在于“劳动价值论”、“自由意志理论”等,发展到后来才引入公共利益平衡之类的完善,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更是刚刚引起人们的重视,一项并不是为此创设的制度如何去完整包容它要保护的对象。

特别权利保护模式的更优性主要在于:第一,民间文学艺术保护具有永续性的特点,而传统著作权客体保护在利益平衡的要求下是绝对有限的。有学者认为回顾版权法及其历史,版权法本身具有与时俱进的品质,无限期保护的版权不是一个不可以突破的障碍。但是,著作权等其他知识产权在法律拟制上具有时间上的有限性,其原因在于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平衡。从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来看,为了文化的更好的持续性发展,著作权人不可能获得永久性的权利,一项作品最后必将归于公共领域。而对于民间文学艺术而言,其本身就处于公共领域中,对它的保护更多意义上是寻求对它的尊重,维持其存在和发扬,而不是给予它封闭性的垄断的权利。并且民间文学艺术是一个具有历史传承性的传统文化,在传承中会有所发展和变化,因此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需要持续性。这是著作权保护所不能做到的。

第二,民间文学艺术主体的群体性与不确定性。民间文学艺术的主体多为一个区域的族群,是以区域来划分的,并且包含着这个区域已经逝去的那些人们。不仅具有群体性,而且有绝对的不确定性。一项或者一系列民间文学艺术的产生都是由一个特定区域的人们在长期的生活中不断积累不断发展而产生的,产生这一质变的度很难把握,在实践中无法确定出完成该质变的人。即使找出来也不能忽略完成量的积累的人,更而况民间文学艺术产生之后还有长久的发展完善过程。故而,这是一个群体性与不确定性并存的权利主体。与著作权确定的主体形式有冲突。虽然可以建立人制度,但是这终究是一种制度设计,不可能否认在权利主体上的现存冲突。而且人制度本身就面临着很多需要讨论的问题,如:怎么解决与行政的关系,是纳入行政体系还是行政指导;人如何反映群体的权利要求,保护群体的合法权益;当涉及现实利益时,如何分配利益等等。如若引入人制度,将会使著作权法更为混乱,不若在民间文学艺术的特别权利中进行构建。

第三,民间文学艺术的客体范围大于著作权的客体。著作权的客体必须以作品形式出现,不能完全涵盖民间文学艺术。正如上文所列,民间文学艺术的客体多被分为四个方面:口头的表达、音乐的表达、行动的表达、有实体的表达。这其中有很多不能纳入作品的范畴,如传统仪式是民间文学艺术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它不具有作品的性质。当这些不属于作品的民间文学艺术不能被著作权客体所包含的时候,采用著作权法来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必然会有缺漏。

第四,对作品的著作权与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宗旨,价值取向也有所不同。对于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相比于更注重于维系和传承。

诚然,特别权利的保护方式也面临着一定的困难。一是影响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相对稳定性。假如每出现一个新的保护对象就设立一种新的保护制度,势必是知识产权制度体系越来越复杂。二是建立一种新制度的立法成本较高。三是专门制度的执法成本也高,这主要源于人们对新法律的不熟悉。四是专门制度保护的国际化困难较大,很难在世界范围内达成一致意见〔9〕51。但是笔者依然认为,这些困难并不是决定性的,知识产权发展过程伴随着科技的迅猛发展,人类的智力成果快速扩张,知识产权体系在全局上是一个在不断扩大的体系。因此,以民间文学艺术的重要性和独特性而言,为了使对其的保护更加完善,适合于单独成为一项新的知识产权。再者,1982年示范法便已经提出了特殊知识产权的理念,同时也在多国开始了立法实践。同时,其余国家或是在著作权中如异类般规定民间文学艺术,或简单的参照一些国际公约来保护,或利用地理标志、反不正当竞争来规制,都没有一个系统的体系。通过分析,这两种保护模式的主体、客体、价值、保护方法、对象特征上都有较大差异,此特出著作权不如分离出来成为一种平行的新型知识产权更能合适的满足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需要。

篇(2)

[关键词]民间;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

民间文学艺术是人类珍贵的文化遗产,是各民族、种族、种群等群体集体智慧的结晶。目前,民间文学艺术被任意使用、破坏的情况时有发生,有些濒临失传,因此,民间文学艺术形式亟待法律保护。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由于“民间文学艺术”的诸多问题尚处于理论探讨阶段,至今仍未出台行政法规进行规制,使相关人的利益无从保护。所以有必要对民间文学艺术的涵义、特征、主客体、权利内容等进行探讨,为其法律保护奠定理论基础。

一、民间文学艺术的涵义

群众集体1:3头创作、口头流传,并不断地集体修改、加工的文学,是民间文学[1]。民间艺术则是劳动人民直接创造的或广泛流传于民间的艺术。包括民间音乐、民间舞蹈、民间工艺、民间美术等[2]。创作者的集体性或群众性、艺术形式的继承性和渐进性是两者的鲜明特征。所以,民间文学艺术是指由社会群体集体创作,或群体中具有传统技艺、反映该群体传统特征的个人创作并被群体认可,由该群体世代相传并不断发展的体现该群体生活历史、风俗习惯、环境地貌、心理特征的文学和艺术形式。

二、民间文学艺术的特征

(一)主体的群体性

民间文学艺术的主体往往表现为一个或几个民族、种群,是一个或几个地域所共有的文化现象,它是该民族、种群、地域的某个个体或是群体集体创作并在历史发展过程中,世代相传,每一历史单元的人们在上一单元流传下来的民间艺术的基础上不断加工、修改,融入本代人的智慧、创作构思。就某一历史单元而言,它对上一单元流传下来的艺术形式的修改、加工,用现代版权法的观点来看,即是一种演绎、整理的过程。正是经过这种不断的整理、演绎,而形成本历史单元对前文化现象的继承,即整个前文化现象的沉积。由于民间文学艺术具有明显的地域特色,反映了该地域、民族、群体特有的精神风貌,它是该群体对外的象征,所以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主体毫无疑问地当属产生这一艺术的群体。

(二)时间上的延续性

民间文学艺术是经世代相传而逐步形成的,每一历史单元的人们在对其继承的基础上,融入本代人的独立意识,使其具有本历史单元特有的文化风格,这是一种再创造的过程,而相对于后历史单元而言,它便成为彻头彻尾的前文化现象。所以在民间文学艺术发展的过程当中,其延续性表现的十分突出,这一艺术形式,是永远难以终结的,除非将其抛弃。

(三)艺术成型的渐进性

民间文学艺术并非一朝一夕形成的,它须经过数代人在生产、生活实践中,大量积累、总结,同时又与某一时代特有的制度、环境、气候等密切相关,所以它的成型是渐进的、漫长的,从而艺术价值也是无与伦比的。

(四)法律保护的交叉性

由于民间文学艺术的特殊性,使其法律保护具有了多样性,毕业论文仅仅依靠某一形式的法律保护,根本无法满足其需要。

(五)艺术形式的多样性

民间文学艺术具有多种艺术形式,它不同于版权法所保护的仅以一种艺术形式体现的口述、音乐、舞蹈、美术等作品,它包含了这些艺术表现形式。’

(六)具有浓厚的地域特色

民间文学艺术扎根于劳动人民之中,根源于劳动人民的生存空间、生活环境,当地的一草一木、一山一水,都可能渗透于民间艺术之中,脱离了这种地域环境,也就无所谓民间文学艺术,特有的地域风格培育了当地人相同或相似的审美情趣、心理特征、生活方式,当他们把这种文化底蕴宣泄于艺术创造之中,也就有了民间文学艺术的地域性。

(七)创作的随意性

民间文学艺术的创作,不局限于一定的形式,创作群体往往在生产、生活中即兴发挥,创作者的主旨并不是完成艺术,而是表达内心的感受,这就使得其艺术形式不拘一格。

(八)继承之外的创新性

民间文学艺术“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长河中,经长期的传述⋯⋯不断创新和进步⋯⋯而且这种创新和进步并非刻意所追求”[3]。

三、民间文学艺术的主体、客体、权利内容

(一)民间文学艺术的主体:目前学术界主要有国家、民族等群体、国家民族双层主体等几种观点。

1.国家: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版权主体应为特定的个体,民间文学艺术的主体具有不特定性,不便于以类同于现代版权作者的身份去认定,因而不得以向国家“求救”。

此外,将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主体分为事实主体、法律主体。硕士论文“群体或民族⋯⋯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事实上的权利主体。”[4]“国家应当作为民间文学艺术原生作品法律上的所有权和著作权主体。”[5]此种观点实质上是确定国家作为权利主体。在法制社会中,对权利进行保护时,不会去考虑谁是法律上的主体、谁是事实上的主体。法律所要保护的就是法律明文规定的权利主体。所以这种事实与法律主体之分仅是理论上的划分,在实践中对于所谓的“事实主体”而言,并无多大利益。

2.群体(民族、种群、种族等):持此种观点的学者,是从艺术原创性的角度出发,认为民间文学艺术是群体成员个体或集体创作、继承、发展的产物,它蕴含着本群体的集体智慧和独创性,是本群体生活和生产的反映,与国家或其他群体并无密切关系,因而它的权利主体无疑应为群体。

3.国家和群体两个层面的权利主体:“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的原始主体也可相应地在独立国家和民族地区两个层面上进行区分。”[6]持此观点的学者,基于四点考虑:①民间文学艺术作为一种集大成的文化现象,它的艺术价值、经济价值非常之大,这使得它具有了易受侵害性和破坏性,这也就是近年来如此多的外国人前来观摩、欣赏、采风的原因所在。国际文化交流的频繁,国家站出来与群体同作为主体,可能会更有利于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②群体作为民间文学艺术的单一权利主体,可能存在两种倾向:一是保护意识淡薄:因为民间文学艺术在当地流传多年,人人得自由使用,在人们的观念中根本没有形成这是一种权利客体的概念,所以也未形成一种保护意识。二是民间文学艺术的文化利用和开发的程度不够:国家作为另一主体。可能会促进其经济、文化价值的发挥,以防形成垄断。③“考虑到划分公有领域的标准。也即民间文化在何种层面上应该受到保护,在何种层面上应当自由利用的问题。”[7]民间文学艺术作为弱势文化与主流文化、中华文化与西方文化的交流地位是否平等?这是作者从文化交流的地位问题上所作的分析,这里更多地涉及到什么是公有领域的问题,将在下文着重论述。④国际上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保护的国家仅为少数,而我国文化历史悠久,有着璀璨的民间文学艺术宝库,少数民族等群体面对来自国外的文化“掠夺”,自然显得势单力薄,这里似乎也凸现了国家作为主体的有益性。

4.国家作为民间文学艺术主体的弊端

(1)若国家作为权利主体,欲使用人向国家授权机关(学者多建议为文化部)申请使用,是行政许可,还是民事法律关系?如侵害人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侵害,文化部代表权利人——国家向司法部门起诉侵害人,由于文化部(权利行使主体)属于行政机关,那么这时的诉讼是什么性质?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

(2)如权利主体是国家,即所有权归属国家,就像土地、森林、河流等自然资源一样,由国家垄断所有。自然资源是自然界的恩赐,它具有有限性,国家出于整体利益出发,将其划归国有,以利于共享及合理开发使用。但民间文学艺术可以说与国家这一抽象主体并无关系,它是特定人群的智力成果。在经过若干年的流传、加工、发展、升华而形成的代表区域特色、文化、心理、习惯、风俗、宗教信仰的艺术成就,所以它的所有权绝不能从群体上升到国家。如果仅以“保护”、“发扬”为旗号,将其收归国有,这便是一种文化霸权、财富掠夺。民间文学艺术虽受生存环境、自然环境的影响,但它更多的融入人类特有的思想内容,它的创造性,绝非自然的原生力量能与其媲美。

(3)如果权利主体是国家,那么对于民间文学艺术的原生境人则是一种难以接受的突变,成为一种对原权利人(群体)权利的限制而派生的使用权。而且此时既然权利主体是国家,权利属性是公权,那么作为权利人的相对方使用人应是一视同仁的,都须经过批准,都须付费,否则法律将有失公平,然而这对于民间文学艺术的故土简直不可思议。

基于以上原因,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主体应当仅为群体,问题是这个“群体”该如何认定?是一个民族地方、一个村、一个地区等?这里我们首先要研究民间文学艺术的生长环境,民间文学艺术具有浓郁的地方特色,有学者认为民间文学艺术在民间跨区域流传,也许不同民族、不同区域具有同一民间艺术表现形式,如果是这样可源引“最密切联系原则”,将具有相同或相似文化特征的区域群体视为该民间文化的权利主体。学术界同意群体作为权利主体的学者,多认为该群体中的每一成员均可成为权利行使主体,但由于群体中的个体成员众多,受自身观念、意识等条件限制,难以较为妥当的行使权利。所以鉴于群体行使权利的不便性,可成立“民间文学艺术保护委员会”,推选出德高望重的民间艺人组成非官方组织,由该组织作为行使主体行使权利。

(二)民间文学艺术的客体:民间文学艺术不外乎包含以下几种艺术形式

1.口头艺术形式:包括神话、传说、民间故事、谚语、谜语等。由于这类艺术形式以口头方式表达。与现代版权法保护的口述作品同属语言形式,它的独创性也体现在这种言语表达之中,所以完全可以以类似于口述作品的方式,对其给予版权法的保护。

2.声音艺术形式:如民乐、民歌等民间文学艺术,这种艺术形式与版权法中的音乐作品并无多大差别,医学论文都是声音彼此之间的协调、划分、结合以及对立矛盾的解决,声音量的不同、时间的长短和节奏是该形式的内在根据[8]。所以可以借助于音乐作品的保护方式予以保护。

3.动作艺术形式:对于这种艺术形式,也有学者称为形体表达或行为表达,如民间舞蹈、民间戏剧、民间曲艺等,均是通过连续的动作、表情、节奏等形体动作的组合来表达其艺术魅力,与现代版权法所规范的舞蹈作品、戏剧作品、以及曲艺作品极为相似,所以可以给予版权保护。

至于民间体育活动、民间游戏,如赛龙舟、朝鲜族的荡秋千等,起初表现为劳动人民在生产之余的一种娱乐活动,但随着不断发展、总结,对其技术要求和精度越来越高,现代杂技中多有高难度的荡秋千等艺术形式,所以我国著作权法给予保护的杂技作品有很多地方与民间体育活动相似,国内也有学者对杂技作品是否属于民间文学艺术有所讨论,因而从这点看出,民间体育活动可以以类似于杂技作品的方式予以保护。

4.造型艺术形式:如民间工艺、民间美术、民间雕塑、民间建筑以及民居、民间服饰、民间装饰等,这类民间文学艺术在外表甚至措词上均与版权法中的美术、雕塑、建筑等艺术作品极其相似。现代版权法对这类作品仅仅保护其艺术造型、艺术图案,即结构、形式,而其具体的制作工艺、技术手段等在所不问。所以民间文学艺术的造型艺术形式可以与其类同保护。但这种艺术形式,毕竟有着不同于版权法所保护的建筑等艺术作品。它往往从内至外都透露着极高的价值。它所表现的作为实物部分的物以及制作手段、技术构思、工艺手法往往才是最具吸引、最具魅力的地方,然而仅仅保护造型图案的版权法自然无能为力,所以必须通过其他法律给予综合保护。如民居、壁画(如敦煌壁画)等,除版权法保护其造型外,实物部分交由其他法律如文物法的保护。已有所规定:民间工艺如竹编、蜡染、木雕、民间服饰、民间装饰等,对于其精湛的艺术构思和高超的工艺技巧(现代版权法将此归入属于思想内容),可以予以专利、技术秘密的保护。

对于少数民族地区特有的一些民间乐器如苗族的六管芦笙,其更类似于实用工艺品。虽然我国著作权法未将实用工艺品列入法条,但第二条、第七条将其纳入保护范围,世界已有国家承认实用艺术品既可享受工业设计和模型权的保护,也可享受著作权的保护,即双重保护。所以民间乐器等民间艺术以类似两者之间实用工艺品的方式加以保护会更为有利。

5.综合艺术形式:如祭礼(如民间祭祀活动)、宗教仪式、节日庆典活动(如火把节、泼水节)、民间游艺活动等,这种艺术形式往往集言语、声音、动作、艺术造型于一体,人们在这些活动中载歌载舞,这类富有民俗涵义的艺术形式,往往成为一个或几个民族、种群的代表、标志、象征。如果仅将其理解为习惯风俗不加以保护,实为对传统文化遗产的一种轻视。鉴于目前尚无相关法律给予保护的情况,应就其各个部分分别予以类似口述作品、音乐作品、舞蹈作品、曲艺戏剧作品、美术作品等的法律保护。

通过以上几种艺术形式的列举,我们可以得出民间文学艺术大体包括三大类:即“传统工艺”、“文学艺术”、“民风民俗”[9]。

此处存在一个问题即公有领域的问题,哪些艺术形式进入公有领域,可以自由使用?我认为诸如白蛇传、花木兰、牛郎织女等在我国广为流传,可谓家喻户晓、人人皆知的民间文学艺术形式可以视为进入公有领域,自由使用,但这类艺术形式相对于境外,则尚未进入公有领域,如被侵害,由国家作为主体进行保护,须强调的是:国家在这里充当主体,并非本文所指的权利主体,因为进入公有领域的一切作品,其所有权归属国家,所以国家在此向境外侵权者主张权利,并无不妥。

(三)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内容

1.精神权利

署名权,此项权利对于权利主体至关重要,它有利于对创作者声誉的提高,(民间文学表达形式保护条约)(草案):一切使用者在使用有关民间文学表达形式时,必须指出它们的来源(不仅要指出作为居民团体的来源,如部落,还须指出作为地理位置的来源,如某国、某省);文化尊严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于民间文学艺术对外往往代表着该民族等群体,对这种艺术形式的肆意滥用、破坏常会伤害民族自尊心,所以有必要赋予权利主体此项权利,以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不受歪曲;修改权,作为民间文学艺术创作者的群体应当享有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的权利,以利于民间文学艺术的进步和发扬光大。

2.经济权利:按现有多数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国家的作法,保护到授予权利主体(只能是群体,不可能是个人)以“复制权”及“翻译权”两项,职称论文以及与之相应的“传播权”与“付酬权”,是没有多大争论的,争论集中在是否授予“改编权”[10]由此可见,群体至少享有四项经济权利,至于改编权,笔者认为有必要授予权利人。针对目前民间文学艺术被任意改编,改编者利用改编作品获得暴利,而原创人(群体)却分文不得,实为不公平。

3.权利的行使:如前所述,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行使主体为类似于“民间文学艺术保护委员会.,的民间团体,但对于精神权利的行使,一般由群体自己行使,无须代行,唯一存在问题的是当该类权利受到侵害时,则须由行使主体向司法机关请示救济;对于经济权利,自始至终由行使主体行使,所得收益用于保护、开发、推广、发扬本区域的传统文化。

四、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体系

探讨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问题,英语论文必然考虑民间文学艺术的主体群体性和客体艺术形式的多样性。民间文学艺术到底保护什么?进而民间文学艺术应由哪些法律予以保护?

民间文学艺术需要保护的不仅是具有版权特征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也需对尚未形成作品的其他民间文学艺术形式通过专利、技术秘密等加以全面保护。这就是为什么使用“表现形式”的措词,而不用“作品”的原因所在,以免将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仅限制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版权保护上。

所以对于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应当根据其特殊性,给予综合考虑,形成以版权法为主体,多种法律法规如专利法、文物法等全面予以救济的法律保护体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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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唐志超.实用现代汉语规范词典[Z].吉林: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770.

[3]赵蓉,刘晓霞.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J].法学,2003,(10):52.

[4][5]张革新.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权属问题探析[J].知识产权,2003。(2):48—49.

[6][7]龙文.从原著民族权利看版权法保护民间文学艺术表达之可能及其限制[J/0L].http://www.xslx.com.2002

[8]刘春田.知识产权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48.

篇(3)

在全球多元文化教育浪潮下“民族的才是世界的”, 所以,弘扬传统文化显得愈发重要,而现行幼儿园教材中体现传统文化尤其是民间文学教育内容比较缺乏,幼儿期是人类语言发展的关键期。所以,在幼儿园开展民间文学教育,以民间文学为平台,以增进民族间的相互尊重、理解和认同,培养幼儿的自信心,培养民族自豪感,促进幼儿语言发展为目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而如何选择幼儿民间文学教育内容尤其重要。

一、结合幼儿的年龄特点和心理发展水平来选择幼儿民间文学作品

不同年龄阶段的幼儿语言发展水平是不一样的,因此我园老师都能清楚地认识到活动前应该了解各年龄幼儿的“最近发展区”,根据不同年龄阶段选择不同的民间文学作品,即根据幼儿的年龄特点和心理发展水平来考虑适合性。

小班幼儿“逐步摆脱以自我为中心”、“自理能力增强”,“认识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行动”,因此小班民间文学作品教学选择的内容应该易于幼儿通过动作或具体的行为表达。选材多以简短、通俗易懂、朗朗上口,方便用肢体表达的内容,如:“两只老虎、对答歌、点点虫、小老鼠上灯台”,这类童谣符合小班幼儿年龄特点,幼儿非常喜欢,易于接受;中班幼儿就要选择一些具有挑战性的且能运用丰富形式展现的民间文学作品。所以在童谣的基础上,加入一些谜语,民间传说故事、神话故事、寓言、绕口令的内容;大班幼儿“情感的稳定性和有意性增长”,因此大班活动的内容应该能让幼儿多方位感知生活的美,如:“三个和尚、盲人摸象、老鼠嫁女”的故事表演,有利于让幼儿用唱歌舞蹈、戏剧表演、角色游戏等形式去表现自己对文学作品的理解。

(二)结合幼儿园活动组织的特点来选择幼儿民间文学作品

皮亚杰认为良好的师幼互动和幼儿互动,才能调动幼儿的主体参与性和积极性,发挥活动的最大效益。因此幼儿园民间文学作品活动应该结合作品的具体形式来发挥活动的效果。如:我园大班组教学当中的民间故事《三个和尚》。开始部分一个和尚悠闲自得的生活场景及三个和尚的内心变化到寺庙的大火,老师在讲述故事的过程中语言绘声绘色,语气时而悠缓时而急促,孩子们仿佛被带到故事中。在反馈记录中,有百分之八十的孩子能够正确的运用语汇,完整复述这个故事,体会到故事告诉我们的道理是“与同伴友好合作、友好相处,既方便自己也方便大家”。民间故事《老鼠嫁女》中,故事内容有趣,以对话较多,于是我们进行了分角色表演,幼儿能很快融入到角色中来,能准确、大胆的说出对话内容。教学证明,这种表演类的民间故事在中大班幼儿中深受欢迎,活动效果显著。

(三)结合内容承载的思想来选择幼儿民间文学作品

民间文学作品的历史可以追溯到以前,在这漫长的阶段,民间文学作品在每个时期都保留着其独自的特点。这就要求我们在选择民间文学作品时要考虑到民间文学作品的思想是否是积极向上、健康育人的,是否促进幼儿良好的道德品质的。如:在民间故事《孔融让梨》让幼儿知道了谦让,以此培养幼儿谦让的良好道德品质。在《司马光砸缸》的故事中,幼儿知道了遇事要动脑筋,要乐于帮助别人。在《守株待兔》中懂得了要爱劳动,不偷懒。中华民族优良传统品德的教育如涓涓溪流,悄悄流入幼儿的心田

(四)结合民间文学的特质来选择幼儿民间文学作品

民间文学作为幼儿喜欢的一种文学体裁,有着自身优越的特质,如童谣的语言简洁明快,节奏感强,琅琅上口,易于传唱,富于趣味性;谜语、民间故事源自生活,通俗易懂;神话、传说人物生动,情节奇妙。我们的民间文学活动就应该充分利用这些特质,以增强活动效果。

如在进行童谣活动时,老师的选材不仅注意运用童谣语言简练的特质,还注意到了童谣的节奏感和韵律感,不同年龄阶段有不同的侧重点。小班教学选择字数少、充满趣味的童谣容易激发幼儿的兴趣;中班教学选材中以句型规整、节奏性强的童谣为主,让幼儿容易以节奏的形式来表现,在表现中体验童谣的特质。大班选择童谣更多注重的是形式上的变化。有叙事式的童谣,有问答式的童谣,连锁歌、数字歌充满了趣味性,孩子在无形中就感受童谣的趣味性和韵律美,由此引发对民间文学的喜爱之情。

篇(4)

关键词: 民间文学艺术;价值分析;保护模式;制度建议

民间文学艺术(expression of folklore)是指“来自于某个群体或者由某个群体的一些个体所表达并被认为是符合群体期望的文学或艺术创作,这些文学或艺术创作通过不断模仿、口传心授或其他方式世代相传,并为整个群体所保持和发展,从而成为该群体文化和社会特征的表现形式”。我国是一个拥有56个民族、数千年历史的文明古国,民间文学艺术资源原本非常丰富。但是,今天,我国非但没有展现出在民间文学艺术上的国际利益优势,相反,民间文学艺术在我国正呈一种枯萎的态势。个中原因除了经济大潮和全球一体化使文化多样性发展受到严重冲击外,另一个重要的原因就在于我们对民间文学艺术缺少一个有效的法律保护机制。尽管1990年《著作权法》首次确认了民间文学艺术享有著作权并受法律保护,具体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但是时至今天,这一规定仍未出台,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我国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保护和利用的进程。有鉴于此,笔者认为我们十分有必要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问题作一番理论上的探讨,以期将来我国进行相应立法时有所借鉴。

一、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价值选择分析

民间文学艺术对其创作群体以及国家的重要作用毋庸讳言,这在学术界已经基本形成共识,即我们不能因为民间文学艺术不符合现代知识产权客体和主体确定性等特征就拒绝对其给予保护。而这里尚需要我们继续讨论的一个问题就是:我们究竟是基于怎样的价值立场来对民间文学艺术加以保护的?对该问题的回答,不仅关涉我们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保护的正当性,同时,它还是我们在众多的保护模式中进行选择的重要理论依据,甚至从更进一层意义上说,它还直接影响着我们构建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机制的具体制度设计。

在该问题上索有这样两种价值主张。一种认为保护民间文学艺术就是在保护人类创作之“源”,民间文学艺术与现代文化之间是“源”与“流”的关系。如果人们仅仅注重各种智力创作之“流”的保护,而忽视对它们的“源”关注,则对知识产权保护而言,不能不说就是一个严重的缺陷。而另一种观点则是2002年3月25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日内瓦召开的政府间委员会关于“知识产权、传统知识和民间文艺”的第三次会议中,绝大多数国家所持的一种价值主张。这些国家认为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目的主要在于:其一,就是要控制民间文学艺术的公开和使用;其二,就是要激活民间文学艺术的商业价值和财产属性;其三,就是通过保护,激励以传统为基础的创新;其四,就是有效认证民间文学艺术,并确认其归属;最后,即通过保护以有效防止对民间文学艺术的减损、诋毁和滥用。

笔者认为,不管对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价值立场有什么样的分歧,以下两点是我们必须牢牢把握的:第一,从国内来看,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主要是为了使我国宝贵的民间文学艺术能够永久地流传、世展下去,而使其不至于在历史的长河中被淹埋。这种目的,我们可以从国际文献中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和对其他知识产权的“保护”用语上的差异得到证明。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通常使用的一个词是“conservation”,而对其他知识产权客体的“保护”使用的则是“protec,tion”。这种用语上的差别恰好反映了两者在立法目的上的区别。对传统知识产权的保护,侧重于通过赋予特定主体以财产权利和精神权利,来调动主体的积极性,使更多的科学和文学艺术作品得以不断地涌现出来,从而推动社会的进步。而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则侧重于使客体本身得到存留、维持、传承,不因人们的行为而消亡。我国民间文学艺术资源相当丰富,但由于受到现代文明的强烈冲击,民间的文学艺术正以可怕的速度在消亡和灭失。因此,我们立法的当务之急是将“保持”视为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最直接的立法目的,鼓励对民间文学艺术的整理和传承,并以此为中心,构建相应的制度,尤其是确立整理者和传承者的地位和权利。第二,从国际上看,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主要是为了增加我国在国际文化贸易中的砝码,促进我国的文学艺术和相关产业的繁荣和发展,防止其他国家无偿地使用、歪曲、篡改我国的民间文学艺术。事实上,广大发展中国家逐步要求加大对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力度,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发达国家大量无偿地使用、开发其宝贵的民间文学艺术资源,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两类国家之间利益上的严重不公平。而从发展中国家内部来看,民间文学艺术在对外贸易中的作用也正日益地彰显。据统计,我国的对外贸易中利用民间文学表达形式的纺织品、美术品和其他轻工业产品在我国出口产品的比重越来越大。仅1991年一年我国利用民间文学艺术造型生产之产品出口创汇就是37亿美元。而近年这个数字还在继续上升。因此,在我们进行相关的制度设计的时候,确保我国在国际贸易中能够取得适当的“对价”就成了我们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保护时另一十分重要的价值关注点。我们认为,只有牢牢把握了上述两点,我们将来的制度设计才能有一个正确的价值导向,也才能使我们的立法在实现对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同时又能很好兼顾我国在该问题上的国际利益。

二、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模式选择

前面,我们主要探讨了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价值选择问题。以下我们将进一步探讨的问题即是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具体模式问题。在该问题上,学者们的主张也是见仁见智。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两种范式观点:其一就是主张采用著作权法模式进行保护,具体来说就是在著作权法之下由国务院另行制定特别法规的方式加以规定;其二,就是进行特别立法保护,也即确立一个与知识产权体系相关的一个专门部门法来对民间文学艺术加以保护。以下,我们对这两种观点逐一评析。

(一)对采用著作权法保护模式的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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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旅游 京族 民间文学

基金项目:广西研究生教育创新课题“中国京族民间文学旅游开发研究”,项目编号:YCW2012061

京族是中国的跨国民族之一,16世纪开始陆续从越南迁徙至中国广西东兴,京族①人口虽然不多,在中国定居的时间也不算长,但聪慧的京族人创造了灿烂的民间文学。从数量上看,仅《中国民间文学三套集成》的《防城县民间故事集》收录了140篇京族民间文学。从分类上看,苏维光、过伟和韦坚平在《京族文学》中将京族民间文学分动植物故事、海岛传说和自然寓言、幻想故事、生活故事和现代歌谣等五大类。从质量上看,京族民间文学被大量地收录在国家级、省级的民间文学集成中。可见,京族民间文学艺术是中华民族文学百花园中的一枝奇葩。旅游业作为当今世界最大的产业,几乎覆盖了世界的各个角落,影响着文化背景各异的人们,并将每个区域的原生文化卷入旅游文化语境中。

一、旅游语境下的广西京族民间文学――以“哈节”为例

目前的旅游开发过程中有意无意地会涉及京族民间文学。一是导游在介绍旅游景点时利用民间文学吸引旅游者。二是京族嘲戏的传统剧目主要为民间文学。三是游客参与和民间文学紧密相关的节日,如哈节。以上方式只是旅游业对民间文学较为粗浅的利用,若能深入地挖掘开发,或许能吸引更多旅游者的眼球。哈节作为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京族最重大的节日,是展示京族民间文化的最佳场所,具有典型性,透过哈节可管窥旅游语境下的京族民间文学的生存状态。

(一)民间文学的借用

哈节是与京族民间文学密切相关的节日,因为哈节上所演唱的内容主要为《琴仙》、《十三哥买鬼》、《宋珍与陈》、《金桃姑娘》、《刘平杨礼结义》、《金仲和阿翘》等民间叙事诗和民间诗。京族的故事家们在不任意歪曲、篡改原作品的基础上,将民间文学作品成功改编,融合自然环境、民俗和音乐等,以舞台表演的方式呈现在人们的面前,可以说是维持并发扬其生命力的手段之一。

哈节中,“哈妹”的“唱哈词”一般经过了精心的改编。如白居易的《琵琶行》和苏轼的《念奴娇・赤壁怀古》、《水调歌头》、《琴仙》、《十三哥卖鬼》、《宋珍和陈》、《刘平杨礼》、《金仲和阿翘》等汉文古典诗歌、民间叙事诗或被译成京语,或被借用了诗歌当中的诗意编新词,进而再以“唱哈词”的曲调进行演唱。

(二)独弦琴的借用

在哈节上,“哈妹”在唱歌或者跳舞过程中,亦使用大量的乐器,打击乐器主要以大鼓、大锣、小鼓、小锣、镲等为主,而其中最独特的乐器要数独弦琴。独弦琴是广西京族人迁徙时从越南带来的。关于独弦琴的来历,广西京族地区流传着许多版本的民间故事。如《氏风独弦琴》、《善翁的故事》、《盲人艺术的始祖和独弦琴》、《独弦琴的来历》、《独弦琴的声音》、《龙王七公主》、《琴仙》、《独弦琴的神效》和《阮柳和碧桃》。京族人为独弦琴倾注了深情的艺术幻想,结合自身生活的环境,创作了各种与独弦琴有关的民间故事。独弦琴大量吸取了京族民歌的曲调,如《过桥风吹》、《摇篮曲》、《唱哈调》等,曲调较为丰富。据独弦琴传承人苏春发介绍常见的独弦琴乐谱内容较为广泛,其中不乏一些由京族民间文学改编的乐谱,通过独弦琴的演奏能让更多的人了解并接受京族的文化。

(三)唱哈的借用

京族的歌曲曲调繁多,有海歌、小调、舞歌、祭祀歌等,共30多种。据京族哈妹苏海珍介绍,在哈节的仪式上,哈妹以京语歌唱,唱词包罗万象,有向神灵为京族百姓祈福的,如《向神求财又求子》、《人人都平安长寿》、《敬神乐鼓》、《出入亭门迎五福》、《村民年年求富贵》等;有颂扬美好姻缘的,如《谁送姻缘到村来》、《真正姻缘难解散》等;有感念父兄恩情的,如《父母育儿情意重》、《父辈栽树儿乘凉》、《父母话儿记在心》、《同结日月义同天》等;有关于中国历史人物的唱词,如《一统山河刘伯温》;有歌颂对美好生活的,如《美好生活全靠党》、《美好生活人追求》;有关于哈节的唱词,如《一年一度庆哈节》、《建设雄伟新哈亭》、《哈节回家来助兴》、《哈节祝词》等;有关于智慧锦囊的唱词,如《有益寄语牢记心》、《不靠天地靠自己》、《让后代人永铭记》、《积善奉善》等。哈妹苏海珍认为唱哈不仅能让更多的人知道京族,更能让京族的民族文化艺术传播得更远。

二、 文化语境中广西京族民间文学

民间文学不是纯文学,其与人们的生活状态息息相关,反映人们的思想感情和审美情趣,是民间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诚如法拉格所说:“民间文学是人民灵魂的忠实、率直和自发的表现形式;是人民的知心朋友,人民向他倾吐悲欢苦乐的情怀;也是人民的科学、宗教和天文知识的备忘录。”②透过民间文学,可以寻找到京族人的思想感情、风俗习惯、语言特点和历史故事。

(一)服饰文化

京族的服饰沿袭了越南京族传统服饰的特色。1945年的《防城县志》中记载:“安南(即现在的越南)人的服饰,男衫长过膝,窄袖袒胸,腰间束带;女衫长不遮臀,裤阔……”③京族民间文学《米碎姐和糠妹》中,后母虐待米碎姐,母亲化鸟护女,天子在哈亭选美,米碎姐正是穿着鸟儿提供的绸衣和花鞋赶到哈亭和天子对歌。故事中的绸衣正是京族的传统服饰。目前,京族人的服饰已和汉族日趋相同,只有在参加节日庆典时才着传统服饰,即奥黛(Ao Dai)。京族的服饰透露出浓浓的异国风情,在哈节时,京族人往往着盛装前往海边迎神,令人驻足观望。

(二)歌舞文化

京族人民在哈节时载歌载舞,通宵达旦。从迎神到祭神、乡饮,再到送神,“哈妹”在其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在祭神中,需要由六个或者八个“哈妹”进香,并跳进香舞,还要齐唱《神灵灵》。之后跳天灯,即哈妹需在头顶上放置一个倒置的大碗,碗上叠碟,碟上点上三支蜡烛。向神明敬灯时,她们需要不停地前后走动,按逆时针方向绕圈,左右换位。这时,亦需要唱起敬灯歌。乡饮和“听哈”是哈节的重头戏。歌曲的内容主要为民间传说、汉文古典诗词、哲理佳话和爱情故事、道德观念,以颂扬海神和祖先,祈求人畜兴旺,对族人进行道德规范教育。在送神中,“哈妹”则跳起有浓厚宗教意味的“花棍舞”,舞者两手各持一根花棍,频频将花棍转动于身体的上下前后,向东南西北各舞一次。“花棍舞”的动作繁多,或以两棍相互敲击,或不断转动花棍。哈节中多种多样的歌舞仪式不仅让外族人大开眼界,了解京族的民族文化,而且对京族民族歌谣和舞蹈的传承大有裨益。

(三)海洋文化

京族长期临海而居,以打鱼、养殖和加工渔业为业,独特的生活方式和生存环境孕育了独特的海洋文化。在京族的民间故事中,有关很多大海里的海神和动植物神化的故事,如动植物的故事和寓言有《海龙王开大会》和《海白鳝和长颈鹤》、《山揽探海》等;反映世态人情的动物故事《白牛鱼的故事》、《鲎的故事》;京族三岛来历的传说和寓言故事有《三岛传说》、《日月分道》;海神传说如《镇海大王》和《珠子降龙》等;关于京族传统乐器――独弦琴的众多传说中,有其中一个传说是独弦琴是龙宫传来的宝物。除了民间故事外,京族有很多的歌谣与大海有关,如《出海歌》、《摇船曲》、《问明月》、《思乡情》、《海上钱银取不尽》等;甚至于京族的儿歌中也有很多题材是与大海有关的,如《螺儿甜》、《七月思》;京族亦有很多谚语与大海有关,常见的如“近山知鸟性,近海识鱼情”、“潮退不留鱼,光阴不等人“等。

(四)崇拜文化

京族人的信仰体系主要受到越南京族人的影响和汉族人的影响。京族人崇拜祖先,崇拜自然,并相信神灵的存在,因此在京族人的崇拜信仰中,道教、佛教和巫教交错,其中以道教为主。京族民间信仰的主体为:祖先、镇海大王、海公、海婆(围红公主、围珠公主、水晶公主、海底公主)和龙皇天子、水口大王、观音、伏波将军。从中可见,海神崇拜在京族民间信仰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这与京族临海而居而形成的海洋文化有关。其中,镇海大王被京族人尊崇为众神之首,京族人将其牌位放置在哈亭的中央,哈节中一个重要的环节就是将镇海大王从海边迎回哈亭供京族人祭拜。此外,京族在外出打鱼前,总要祭拜镇海大王,祈求出海平安,鱼虾满仓。

三、结语

在哈节中,京族民间文学经过改编,结合独弦琴和唱哈曲调以全新的面貌呈现在众人面前。从对京族本地人的调查问卷中可以看出,在参与调查的 200人中,知道十个以上京族民间文学的有156人,通过学校教育的占了21%,祖辈的口耳相传的占了56%,参与京族民间活动的占了29%,其中年龄在50岁以上的人占了总数的40%。在200人中,参加过哈节的有178人,周末看电视台娱乐节目的有 186人。在对前往京族地区旅游游客的调查中,调查人数为100人,其中对民间故事略为了解的为56人,了解的渠道是导游的讲述和通过参加哈节;参加哈节的人数为93人,参加哈节却不了解京族民间故事的原因主要是因为语音障碍所导致的。在上述的两种调查中,90%的人知道“天天向上”、“快乐大本营”、“非诚勿扰”、“中国好声音”等节目。无疑,随着人们娱乐方式的多样化和生活方式的改变,以口耳朵相传的传统方式传承的民间文学保护和传承工作阻力很大,但旅游活动对于人们了解京族民间故事确实起到了一定作用。此外,京族民间文学中所传递的民间文化也让更多的人了解并认识京族。虽然,目前针对京族民间文学的旅游开发还不多,但是哈节确实能让游客接触到部分京族民间文学文化。这在一定程度上拓展了民间文学传承的空间,成为传播京族民间文学的新媒介。

注释

① 笔者注:文章中提及的京族特指中国少数民族――京族.

② 法拉格.关于婚姻的民间歌谣与礼俗[A]//文论集[C].北京:

人民文学出版社,1979: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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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价值

1.历史价值不管是什么样的民间文学艺术,我们都可以通过对其特定的产生发展的历史时期进行研究,从而了解当时社会的组织结构、生产力发展水平、族群中的人际关系及生活习俗。例如在昆曲《牡丹亭》中,我们可以了解到当时的家庭结构,以及长幼尊卑、界限分明的人际关系,认识到当时的人们对于封建伦理纲常的看重,这些历史都令人感到无比生动鲜活。再比如通过对纳西族东巴纸制作步骤流程的了解,我们可以从中见识到纳西族人的智慧,了解当时的纳西族的生活文化发展水平。同时,通过了解东巴纸生产者、制作者的技艺传承以及他们不同的人在东巴纸生产流通过程之中的作用和地位,又使我们认识到纳西族的社会、经济关系,这些都是历史的重要组成内容。作为一种长期得以流传的人类文化活动,民间文学艺术反映了特定时期民众的集体生活,具有十分重要的社会历史价值。应当指出,上述定义当时是针对民族民间文学而言的,民族民间文学多以口耳相传为创作和传播方式,于民众的世代传承中产生发展,是对人们的生活文化和思想情感的反映。而考虑到民间文学在某种程度上是民间文学艺术的重要内容,因此它的某些特征可适用于民间文学艺术。

2.文化价值拥有丰富的文化资源的民间文学艺术对人类来说是一笔巨大的文化财富,它对于不同种族和民族的杰出才智和聪明创造能够进行鲜活生动的记录,它是民族文化的活化石。每个种群或民族的文化都是不可重复、无法替代的独立体系,具有自身独特的创造性和其特有的、不同于其他民族的价值,它们都是具有自身特有价值的独特文化传统,而这也正是民间文学艺术文化多样性的根本原因所在。

3.现实价值在民间文学艺术的价值体系之中,除了历史价值和文化价值之外,还有科学价值、经济价值等现实价值。历史价值和文化价值是跨越不同历史时期通过纵向的时间维度来审视民间文学艺术的价值。现实价值则是在当前时期,在现实社会空间中看民间文学艺术,就会发现其必然具备真、善、美的价值,就会发现民间文学艺术应用在经济社会文化的方方面面。民间文学艺术的科学价值一方面是指许多民间文学艺术具有科学研究的价值,如分布在我国少数民族地区的藏药、苗医药,其本身就含有相当程度的科学因素成分,这就为我们进行科学的文化研究提供了基础。另一方面,民间文学艺术较物质文化遗产有着更多、更鲜明的跨领域的文化特征和跨学科的知识属性。而民间文学艺术的经济价值是指:以做好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和抢救为前提,将其进行经济资源化并进行合理的利用和开发,而这同时也是开展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重要立足点。我们应该认识到,以进行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为出发点,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合理适度的商业化开发也会为民间文学艺术自身的长远发展带来蓬勃生机。

(二)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意义客观来说,以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中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以下简称《Trips协定》)为代表的现行知识产权体系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创新,但却导致了以穷国向富国、弱势群体向强势群体为方向的全球财富转移这一严峻现实。很多情况下,民间文学艺术是贫困人口和弱势群体的生计所在,其保护关系到他们的切身利益;民间文学艺术是贫困人口和弱势群体长期传承的知识,是构成这些族群地方文化和生活方式的重要基石,传承这些知识的人们理应获得尊重并享有分享利益的权利。如今在全球范围内,经济活动左右文化活动,导致文化被商品化;对文化多样性由于文化的标准化发展趋势而遭到破坏;农业文明和农耕文化由于工业文明的急剧发展以及后工业文明的来临到遭到不断破坏等问题是不容忽视的。这些问题困扰了全球文化的健康发展,人类如果不能及时有效的处理好这些问题,甚至还有可能导致现有的发展成果被吞噬。因此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不只是那些持有人的责任和义务,富国和强势群体应当承担更大的责任和义务,它既是全球面临的共同任务,也是摆在我们国家和各族人民面前的一项紧迫任务。

二、民间文学艺术的国内保护现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以下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于2011年正式出台体现了党和国家对我国文化建设的高度重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生态五位一体战略布局之中的一部重要法律。由于民间文学艺术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出台也为我国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提供了新的依据,进一步深化了我国文化领域的法律内容。但是,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整体上属于行政法性质的保护,仅以国家或相关地方政府部门为权利保护的主体,而将民间主体作为从属的被管理者来对待,因此并不利于民间文学艺术创造传承者权利的实现和保护。我国目前对于民间文艺的保护方式主要是以行政措施协调为基础,使各方积极性得到充分调动。这样虽然可以从各方面多层次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保护,但却仅局限在公法范围内,并未涉及民间文学艺术的私权保护,正如前文已经提到过的观点,民间文学艺术往往是一些贫困人口和弱势群体的生计所在,其保护关系到他们的切身利益;民间文学艺术是这些贫困人口和弱势群体长期世代相传的知识,构成了地方文化和生活方式的重要基石,传承这些知识的人们理应获得尊重并享有分享利益的权利,如果仅从行政层面对于民间文学艺术进行保护,却忽略了创造并将成果历代沿袭下来的民间文学艺术主体,那么对于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就很难称得上是长远、可持续的。

三、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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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运用凤阳民间童谣促进幼儿语言表达能力的发展

首先要根据幼儿年龄特点、兴趣所在、发展水平,选择贴近幼儿生活的民间童谣。根据幼儿的认知水平、年龄特点等,小班应着重选择有意思的民间童谣:“拉大锯,扯大锯,姥姥家门前唱大戏,请姑娘接女婿,小外甥子也要去,打断狗腿,安上棒锤,叽哩咕噜打回去。”而大班幼儿则可以选择一些谜语、绕口令、颠倒歌等,如“小扁头吃玉头,一跤跌到门后头,爹爹打奶奶揉,我的乖乖小扁头。”这些童谣琅琅上口,充分引起了幼儿的兴趣,幼儿在朗读时特别认真,经常跟同伴以对话、游戏的方式相互讨论交流,而幼儿的这种方式更促进了其语言表达能力的发展。

同时,日常活动中应多选择不同风格的民间童谣,如:“粽子香,香厨房。艾叶香,香满堂。艾条插在大门上,出门一望麦儿黄。这儿端阳,那儿端阳。”这首童谣就体现了端午时节,家家户户包粽子的风俗。孩子们透过童谣的描述,仿佛闻到了粽子的香味,纷纷对粽子发表自己的看法:“我家的粽子就是这样的,好香啊。还有什么样的粽子啊?”让幼儿在感受童谣语言魅力的同时,了解民族的不同特色,感受凤阳本土文化的美。

二、运用凤阳民间故事促进幼儿倾听能力的发展

(一)运用民间故事创设情境,激发倾听

教师充分利用民间谜语、民间故事等引入,诱发学习兴趣,并根据幼儿生理,心理特点,结合课题创设课堂教学情境,激发幼儿倾听的兴趣。如:我给幼儿讲明太祖朱元璋的故事,有一次他发高烧,躺在一口石井旁,睡到半夜口渴得难忍,井内有水却喝不到。便说:“这井要能歪过来就好了!”不可思议的事发生了——井真歪了!朱元璋喝了个痛快。从此,这口井一直歪着,井里的水酿酒,酒味醇厚,异香扑鼻,与众不同。这就是后来远近闻名的“临水大曲”。在活动中我为幼儿创设情境:“歪井是什么样子的?井为什么会歪呢?”这种浓郁的神话色彩让他们充满好奇,既可提高幼儿学习的兴趣,使之产生倾听下去的强烈愿望,收到很好的教学效果。

(二)环境熏陶法促进幼儿倾听能力的发展

教师为幼儿创设丰富的物质环境,使环境适合教育教学设计方案,从而引起幼儿的兴趣,例如:凤阳民间节日——《春节》,这是幼儿度过愉快的春节后来幼儿园的第一周,教师与幼儿一起将教室的主题墙装饰一番,让其充满了浓浓的节日气氛。教师在讲述故事时,幼儿可以观看主题墙上的内容,因为是他们自己出的主意,所以印象很深刻,在听的时候注意力也特别集中,在活动过程中充分促进了幼儿倾听能力的发展,也更易于让幼儿了解凤阳人民是怎样过年的,以及年的来历。为幼儿提供了良好的条件。

三、运用凤阳民间游戏促进幼儿语言交往能力的发展

凤阳民间游戏的种类非常丰富,根据这些特有的教材我开展了很多教学活动:比如“丢手绢”活动,在活动的一开始,小朋友们围成一个圆圈蹲着,一个小朋友绕到大家后面开始转,边跳边和大家一起唱“丢手绢”:“丢呀丢呀丢手绢,轻轻地放在小朋友的后面,千万不要告诉他,快点快点抓住他。”手绢丢在哪位小朋友后面,那位小朋友就要马上捡起手绢,去追前面的小朋友,如果前面小朋友跑得快,并且绕回到被丢手绢的位置蹲着,那么这个游戏又要重新开始。在活动中,幼儿与同伴相互交流,为他们加油鼓劲,为他们出谋划策。不仅锻炼了他们的手脚协调和反应能力,同时也促进了同伴之间的交流,发展了他们的语言交往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