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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决策英明,精心策划
核心景区范围内有渔民79户,由于过去管理工作没有跟上,导致整个湖面遍布“天罗地网”,据统计,现有各类网箱1755个,定置网、地网等非法网具分别为73套总长20329米、75套面积58666平方米。长期以来,遍布在整个湖面的网具不但给旅游船舶及渔船的航行带来了重大安全隐患,还给的渔业资源、水质资源带来了严重破坏,已经到了非整治不可的地步。
渔业整治自2002年以来,由于涉及人数众多,大多数又是原来库区移民,虽经数次整治、几度规范,但成效都不明显,反而越整越多,越整越乱。渔业整治历史遗留问题多,难度大,见效慢,要投入大量人力财力物力。但是,县委、政府站在更高层面,为了保护好江的一江清水,保护生态环境和水生生物资源,确保城乡饮用水的安全,稳步推进创建4A级景区,造福子孙后代,今年毅然作出了开展核心景区渔业整治的英明决策。
在整个决策过程中,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运筹帷幄,多次深入调研、数次现场调度,组织外出考察,征求群众意见,争取上级支持,整个决策过程历时数月,相关政策进行了数十次研讨,反复修改,最终,赢得了广大群众理解和支持。
二、精心组织,措施得力
为全面准确掌握江各大水库县区域内的渔业设施情况,确保江各大水库未经许可不新增任何渔业设施,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库区乡各(镇)、畜牧水产局等相关单位人员组成5个工作组,对县区域和南河湖所有渔业设施进行了登记造册、固定证据,为全面开展整治工作做好了充分的前期准备。
县委、县政府没有急于出台补偿标准,而是贯彻“依法整治、区别对待”的原则,突出先整后理,以降低渔民心理预期为工作目标,积极加大政策宣传攻势,先行打击非法网具,在社会上形成浓厚的氛围,树立了正气压倒邪气、合法与非法有本质区别强有力的工作态势,从而降低业主心理预期,降低了业主期望值。
三、方法得当,行动迅速
将核心景区渔业整治工作列入重点工程“百日会战”第二阶段的工作重点以来,县里统一抽调了涉及各相关乡(镇)、村和几十个包干单位的一百多位工作人员实施该项工作,实行指挥部办公室统一办公,确保了人力、物力、财力。
为防止业主抱团,降低工作难度,按照分步实施,分段整治工作思路,将核心景区79户渔民,分三步实施转产搬迁上岸。
自指挥部10月11日在陡水集中办公以来,各责任乡(镇)、包干责任单位及指挥部工作人员都能按照指挥部要求,及时到岗到位,迅速进入工作状态。坚持每天到指挥部办公室签到,放弃双休时间,不少责任乡(镇)、包干责任单位的主要领导还亲力亲为,为了赶进度,争时间,做到不等不靠,在补偿方案还未正式出台情况下顺利完成了第1批12户渔民协议的签订、拆除搬迁工作。
四、形成合力,成效显著
渔业整治工作开展以来,按照县委、政府工作部署,坚持以乡镇为主、部门包干、工作组配合工作方式,二个多月以来,各乡(镇)、包干单位、工作组共120多人围绕“宣传法律法规,降低业主心里预期”的工作思路,充分利用“五加二”、“白加黑”和“雨加晴”工作方法开展工作。通过前期工作,摸清了渔民的基本情况和主要诉求,在降低渔民心理预期方面取得了良好效果,得到了广大渔民的理解和支持,形成了较好的工作氛围。
按照工作部署,指挥部现在的工作重点是核心景区4A创建过程中79户渔民转产上岸、主航道违规渔具清理工作。根据“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工作原则,各责任乡(镇)、包干单位以及指挥部办公室全体工作人员同心协力,密切配合,保证工作时间,克服在水上公务诸多困难,第一批12户渔民转产上岸从11月15日签订协议到11月30日渔棚及渔业设施拆除上岸,仅用了15天时间。第二批31户渔民转产上岸签订协议从12月5日开始到12月15日全部完成,目前,已签订协议的渔户正在拆除渔棚及渔业设施,25日前可全面完成。第三批36户渔民转产上岸到12月23日已签订协议13户,预计到12月底可全面完成。
《福建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2002年7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
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表彰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组织,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结合,推动我省科学技术进步,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福建省科学技术奖励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设立福建省科学技术奖。福建省科学技术奖分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基础研究奖等四个类别。
第四条福建省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予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福建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设立福建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当年评审工作需要,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若干个福建省科学技术奖专业评审组(以下简称“专业评审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福建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选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办理我省科学技术奖励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本省社会力量设立的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应经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福建省科学技术奖的设置
第八条福建省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授予下列个人:
(一)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我省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作出特殊贡献的;
(二)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突出建树的。
福建省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不分等级,每两年评审一次,每次授奖人数不超过2名。每人奖金额为50万元,其中10万元属获奖者个人所得,用于改善生活条件;40万元由获奖者自主选题,用作科学研究经费。
第九条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我省实施科技开发研究、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下列个人、组织: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创造了显著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国家安全项目中,为推进国防现代化建设、保障国家安全做出重大科学技术贡献的;
(四)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保障工程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并创造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前款第(四)项的奖励仅授予组织。
第十条福建省技术发明奖授予在我省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对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做出重大技术发明的个人、组织。
前款所称重大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二)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
(三)经实践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十一条福建省科学技术基础研究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性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个人、组织。
前款所称重大科学发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
(二)具有重大科学价值;
(三)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
第十二条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基础研究奖每年评审一次,每年授奖项目不超过二百项,分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奖金数额按获奖等级分别为:一等奖5万元、二等奖3万元、三等奖1万元。
第三章申报、推荐、评审和授予
第十三条认为符合福建省科学技术奖条件的个人或组织,可以向推荐组织申报,或者通过推荐人推荐。申请奖励的项目必须经过科学技术成果评价和省级科学技术成果登记,并填写统一格式的福建省科学技术奖申报书。
第十四条福建省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和候选项目由下列组织或个人推荐:
(一)设区的市人民政府;
(二)省人民政府各有关组成部门;
(三)经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具备推荐资格条件的其他组织或科学技术专家。
中国人民驻闽部队、武警部队的福建省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和候选项目的推荐,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福建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程序:
(一)初审:推荐组织或推荐人负责对所推荐的候选人或候选组织的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查:
(二)形式审查和公告: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所推荐的候选人或候选组织的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专业评审前,将经过推荐组织或推荐人申报、推荐的福建省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和候选组织予以公告,并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受理有关异议事项。有关异议的处理应当在处理结束后,及时将处理结果答复提出异议的个人或者组织。未经公告的候选人、候选组织不得参加专业评审。
(三)专业评审:专业评审组或评审专家对候选人、候选组织所提供的材料从科学性、创新性、先进性、难度、经济社会效益诸方面进行综合评价,推荐授奖等级和理由,以及不予推荐授奖的理由。
(四)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对各专业评审组评审的结果进行审查和表决,提出授奖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福建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细则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对获得福建省科学技术奖的个人或组织,由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负责颁发福建省科学技术奖证书、奖金。福建省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由省财政列支。
第十七条福建省科学技术奖获奖人的获奖情况应记入个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升、评审职称和享受有关津贴的依据之一。
第十八条已获得国家和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的科技成果,不得再申报福建省科学技术奖。
第四章罚则
第十九条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福建省科学技术奖的,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被撤销奖励的个人,不得再申报福建省科学技术奖。
第二十条福建省科学技术奖的推荐组织或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科学技术奖的,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本省社会力量未经登记,擅自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予以取缔。
本省社会力量经登记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在科学技术奖励活动中违规收取费用的,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没收所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所收取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第二十二条参与福建省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的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