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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 海岛及周边海域 环境保护 可持续发展 海洋综合管理 风险预防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岛屿或岛是指四面环水并在涨潮时高于水面的自然形成的陆地区域。我国拥有6536个面积大于500m2的海岛,海岛总面积约80km2。海岛四周被海水包围,成因、形态和价值各不相同,但都与其周边相关海域一起形成了特殊的生态环境体系。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在经济快速发展中,由于偏重海岛海域的经济开发,而忽视了对海岛海域环境的保护,造成目前海岛海域环境污染较为严重的局面。
我国作为海洋大国,近40年来,与海洋相关的法制建设已得到重视,在海洋法公约等国际法基础上,我国关于海洋的综合立法和单独立法陆续出台。一些海洋、海岛和海域环境保护立法的研究也在不断地深入,研究成果逐步为各级立法机关所采纳,海域环境保护立法处在逐步完善的过程中。
尽管如此,由于各种原因,与主要海洋国家相比,我国海域环境保护立法,尤其是在海岛海域环境保护立法上仍相对落后。值得注意的是,20世纪中叶以来,国际环境保护立法中出现了一些适应海洋发展需要的新原则和新理论,例如风险预防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海洋综合管理理论、环境影响评价机制以及生态修复原则等。但我国现行海洋环境保护立法中对上述原则和理论的借鉴和体现还显不足。我国需要将海岛及其周边海域作为整体,综合考虑其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和生态可持续发展等问题,建立立足国情并与世界接轨的环境保护法律框架。
一、我国海岛及周边海域的环境问题
由于海岛生态系统十分脆弱、稳定性差、易遭到损害且被认知度不足,一旦受到人为的破坏,就难以或根本不能得到恢复。目前我国海岛及其周边海域存在的主要环境问题有:第一,资源开发无序。很多无居民海岛上存在掠夺式的开采现象,采石、挖沙、挖掘珊瑚礁和贝壳堤、砍伐树木和捕捉岛鸟等,都严重干扰和破坏海岛资源。第二,海岛海域生态失衡严重。由于非法开发及陆源污染物的影响,在华东、华南的海岛周围海域赤潮频发,不顾及海岛的环境容量,超负荷接待游客,加剧了海岛及周边海域污染、干扰海岛生物的繁衍栖息和生存、造成了海岛及周边海域生物资源和生态系统失衡。第三,监管不力。海岛具有四面环水的自然特点,这也就决定其与大陆之间交通不便,经济交流不畅,国家对海岛进行法制监管存在困难。我国相当一部分海岛仍存在着炸岛、炸礁,修建实体连岛坝和海岛大面积围垦等严重改变海岛自然属性的行为。
二、我国的相关立法及存在的问题
在经济高速发展和海岛资源全面开发中,我国政府非常重视海洋和海岛开发中的可持续发展问题,逐渐加强了海洋、海岛相关立法。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了《21世纪议程》,中国政府作出了履行《21世纪议程》等文件的庄严承诺,于1994制定颁布了《中国21世纪议程》,提出了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对策及行动方案。我国第一部关于海岛保护与管理的综合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以下简称海岛保护法)于2010年3月1日开始施行,这填补了我国海岛保护法律体系的立法空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海洋环境保护法)一道初步建立起海岛及海洋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并在规范海洋环境保护行为中起到一定作用。但是,我国海岛及海域环境保护发展过程中还有很多方面尚未成熟,表现在立法上就会出现一些立法空白,例如,严重改变海岛自然属性的行为,海岛及周边海域自然矿产资源的勘探,鱼类资源开发及合理捕捞,旅游资源的开发等影响海岛海域环境的问题都亟需法规制度建设。
三、思考与探究
在海岛和海洋环境保护领域,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已明显不能满足海岛海域环境保护对立法的需求。在国际层面,一些理念和原则被逐渐引入国际海洋环境保护立法中。因此,应该放眼世界,针对我国海岛海域环境的现状,在我国现行相关立法的基础上,借鉴先进的立法原则和技术来改良整个海岛及海洋保护立法体系,以达到国内海岛海域环境立法与国际相关先进立法的无缝对接。
第一,在我国海岛海域环境保护立法中规定风险预防原则,以弥补法律法规制定的滞后性。风险预防原则最早产生于20世纪60年代的德国,并逐渐发展到区域海洋环境保护领域,在1984年的第二届国际北海保护会议中获得共识并被采纳,会后发表的《伦敦宣言》中,第一次系统地论述了风险预防原则。1992年《里约宣言》中的第十五项原则对风险预防作了最为权威的表达 。1990年以后生效的所有关于海洋环境保护的国际性法律文件几乎都就风险预防原则进行了规定,例如《波罗的海海域环境保护协定》及《联合国跨界与高度洄游鱼类种群公约》等。随着风险预防原则在国际及各国立法中逐步被借鉴和采纳,其适用范围也从海洋环境保护领域逐步扩展到环境法的其他领域,并日渐成为国际环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风险预防原则是近二十几年来国际环境立法中最具创新性,最具影响力,且最重要的新兴概念和原则,现今许多国家在国内海洋环境立法中都引入风险预防原则,例如《比利时海洋保护法》、《加拿大海洋法》、《英国防止石油污染法》及《澳大利亚环境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法》等。然而,在我国现行环境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海岛保护法中都还没有规定风险预防原则,但在2002年10月通过的《环境影响评价法》中风险预防原则已有体现,该法规定建立环境预测和评估机制,提出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国内法学界,尤其是在环境法学研究领域,对风险预防原则不乏探讨,经过多年研究,学者们对风险预防原则的基本内容、基本构成和内在逻辑性已经有了十分清晰的阐述和分析。也有学者提出,未来我国有必要在对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时引入风险预防原则。但我国传统“治理已造成损害的环境污染”的环境价值理念与该原则有所冲突,因此,我国有必要制定出“以法为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基本政策以应对不断出现的新的环境问题。
第二,探讨将海洋综合管理理论应用于海岛海域环境保护立法之中,健全和完善我国的海域环境保护立法。海洋综合管理是政府对特定海域涉海事务进行管理的高层次形态,20世纪30年代起源于美国。《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序言中指出,各海洋区域的种种问题都是彼此密切相关的,有必要作为一个整体来加以考虑。有学者对其可行性提出了质疑,因为海洋难以用一种单一的海洋综合管理系统来管理。我国学者最早于1997年阐述了海洋综合管理的概念、客观基础及其与行业管理的关系。海洋综合管理的“综合”是把海洋区域作为一个资源和使用者的完善系统来管理,是国家通过各级政府对海洋的空间资源环境和权益等进行的全面的统筹协调的管理活动,以在整个国家或地区建立起海洋综合管理的立法框架。此外,对海洋综合管理模式的选择应适合各个国家自身的特点,例如,中国由于历史的原因,在海岛管理中存在一些职责交叉、条块分割以及权力和义务混乱的局面,因而我国有必要调整国家海洋管理模式,建立并实行以综合管理为主,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第三,要充分考虑海岛及海域环境的可持续发展,针对我国海岛海域环境劣化的现实,开展海岛海域环境修复的立法。我国海岛保护法已提及对遭受建设工程项目破坏的海岛进行修复,但是在海岛保护法和海洋环境保护法中没有涉及海岛及海洋环境生态修复的规定。我国政府和相关部门在制定相应政策提出加强海岛生态保护与修复力度的同时,应尽早将生态修复作为保护海岛及海洋环境的重点内容进行立法,使得我国海岛海域生态可持续发展有法律的保障。当然,在海岛海域生态修复的立法过程中,必然面临着问题和挑战,一方面选择何种方式对海岛及其周边海域进行修复需要跨学科深入研究;另一方面,要保障相关法律有效施行,制定法律法规的目的还是在于并付诸实施。未来的法律要在加大整治和修复力度,推进景观保护,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加大海岛监管力度,打击非法活动,促进海岛生态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的基础上,配合行政法律规定,明确相应机关的权力和责任,切实推进海岛及其海域生态修复。
世界离不开中国,海岛海域环境保护是国际责任,割裂中国与世界的海洋环境保护制度建设的关系无疑是非理性选择。因此,我国在研究制定海岛海域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时,应充分考虑国际公约的各项原则,也要借鉴美国、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日本、韩国等国家海岛及海洋立法的成功先例,以国际的视角,从立法到执法尽可能多的和国际环境法形成协调一致。
关键词:旅游资源;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完善
人们要想旅游,所选择的一定是有着丰富旅游资源的地方,但是人们的旅游往往给环境带来比较大的压力,对旅游资源过度的开发和浪费,还有部分没有素质的旅游者的破坏,导致了我国现在旅游资源的紧张,但是现在我国针对旅游资源的环境保护法律没有健全,从这一点上来讲是非常不利于我国环境保护的,所以对于完善我国旅游资源的环境保护政策迫在眉睫,笔者就针对怎样完善我国旅游资源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做相关阐述。
一、我国现如今旅游资源的现状
随着我国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旅游业呈现非常好的发展态势,但是由于在旅游的过程中,自然资源与环境会遭到比较大的伤害,所以现在我国倡导的是将旅游产业当做无烟工业进行,这一点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由于旅游行业给地方经济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效益,所以通常情况下,地方都会极力支持旅游业的开发与扩展,但是有些时候地方进行了多度的开发和利用,对资源和环境造成了极大的损害,随着人们环保意识的不断增强,实现可持续性发展的旅游行业已经逐渐被人们所接受,但是仍有少部分人没有从根本上认识这一点,仍然对自然资源毫无顾忌别的破坏,而现如今的法律针对旅游资源环境保护政策不健全,导致了自然资源仍处在一种被动的破坏之中,所以应该加强这方面的理发,逐渐的完善相关的法规,不让破坏者有可乘之机。
二、完善我国旅游资源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意见
1.确立生态保护的相关地位。一直以来,我国都坚持生态保护的可持续性发展,这样才是实现旅游业可持续性发展的良好措施,一般情况下,旅游者在游玩,观赏自然景观的同时,应该树立一种保护这种珍惜资源的理念,这种理念的形成需要有关部门进行贯穿和引导,在进行观赏的时候,有关部门应该适度的提醒游玩者要对社会,经济和文化负责,并树立相关标语,这也是保护生态环境的一种体现,在这一点上,我们应该像国外的一些先进经验学习,通过相关的保护制度和生态评估和审计来对自然生态景观的观赏进行界限的限定,有一些珍惜的自然景观在接受游客游览的时候要注意建立保护措施,为生态旅游在条文和实际行动上提供有力的保障。
2.生态旅游的认证制度。目前,在纽约已经有一项关于生态旅游的认证制度,并且逐步向全世界推行,但遗憾的是,迄今为止,我国没有相关的草案,所以基于这一点应该尽快建立关于生态旅游的认证制度,在国际影响力的作用下合理的对生态资源进行保护。
3.生态旅游的评估体系。就目前的状况来看,我国的生态旅游一直是以盈利为主要目的的,相关的管理者也一直在被高额的利润所牵制,没有从根本上进行思考,也没有基于我国现在的旅游资源现状进行出发,有关的管理者应该基于我国现在生态旅游对环境的影响上出发,对于一些在生态旅游上对环境进行破坏的行为,对其追究法律责任,这有落实到这一点上,才可以有效的控制对资源环境的破坏。
4.生态旅游的审计标准。要想更好的保护我国的生态环境,就应该制定切实有效的生态旅游审计标准,只有通过标准的制定才可以很好的控制这种局面,在进行制定审计标准的时候,首先要考虑的应该是生态环境的可持续性,然后再考虑其产生的经济效益,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促进环境的保护。
5.关于我国资源环境的旅游开发。近些年来,由于过度的旅游开发,导致了我国资源环境的严重破坏,所以要想切实有效的保护环境和生态首先应该制约旅游资源的乱开发状况,并且确定立法。在进行旅游资源开发的时候应该注意几点,首先应该有资源开发许可证,在资源开发的过程中,开发与保护是紧密相连的,所以如果想要进行合理的开发,就应该从源头抓起,在进行开发的时候,首先应该具有被开发许可证,并且有开发的担保制度,也就是说想要开发一片资源旅游的地点,首先应该具有保护它的能力,否则就是破坏,在进行开发的过程中,绝对不允许出现这种现象,相关部门应该起到严格的监管作用,来规范相关的行为。针对旅游资源的开发还有一点就是开发使用的担保制度,这也是对旅游资源开发的一种制约,首先,如果没有能力的人员要想进行旅游资源的开发,不能够起到保护的作用,就会对自身造成巨大的风险,所以从这一角度上讲,对资源旅游的开发起到了一定程度的保护。
6.健全法律的救济机制。如果进行旅游资源的开发,在一定程度上或多或少的会给资源和环境带来冲击,所以救济机制的建立是不可缺少的,这一点需要三方面的监管,首先就是国家办的监管,国家在监管上起到的是主体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保护和支撑。第二方面就是开发者的保护,既然进行了旅游资源的开发,就一定要对自己的事情负责,所做的工作一定要具体。第三方面就是人们的监管,从实际上讲,人民的监管力度是很大的,在遇到问题的时候,可以向有关部门进行投诉,起到公民应尽的义务。
总结:
随着我国旅游业的不断发展,对资源和环境的破坏也越来越严重,最切实有效的办法就是加强立法,完善机制,才能更好的保护资源和环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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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 海洋环境现行法律
一、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建设过程中可能引发的海洋环境问题
(一)石油运输及储备引发的海洋环境问题
黄、渤海海域有着丰富的石油资源,在建设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过程中,海洋石油资源的开发利用必不可少。溢油事故的发生造成了渤海海域的严重污染,海洋环境遭到了极大的破坏,特别是对渤海海域的渔业资源造成了严重影响。黄海海域也蕴含着丰富的石油和天然气资源,随着海上石油资源的逐步开发利用,海上溢油的可能性不断增大,海洋环境污染的风险在进一步加大。在半岛蓝色经济区建设中,青岛市黄岛区作为国家石油战略储备基地之一,炼油发展尤为迅速,目前已形成了一定的炼油产业群。在石油的海上运输和储备过程中,如果管理不当,很容易造成石油泄露以致造成对海洋环境的破坏。
(二)港口建设引发的海洋环境问题
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建设的目标是成为东北亚国际航运中心。要想成为国际航运中心,港口的建设是必不可少的。在半岛蓝色经济区中,临近渤海的东营、滨州、烟台、威海等城市,都在积极谋划建设自己的出海通道,并加强自身的港口建设,提升港口的吞吐能力。青岛作为黄海之滨的一座港口城市,借助于蓝色经济区的平台,也在建设有较大吞吐能力的港口,其中正在建设的千亿吨港口——董家口港尤为突出。以上我们不难看出,在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快速发展过程中,港湾、港口的建设显得特别重要。作为发展海洋经济重要的基础设施,码头建设需要填海造地,需要在海岸带开展工程建设,在海洋工程建设中对渤、黄海海域海洋生态环境造成一定的影响是难以避免的,如果处理不当会对海洋环境造成较为严重的污染和破坏。
(三)海域使用引发的海洋环境问题
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规划要建成九大核心区,其中包括丁字湾海上新城和潍坊海上新城,七大区有“海州湾重化工业集聚区”、“前岛机械制造业集聚区”、“龙口湾海洋装备制造业集聚区”、“滨州海洋化工业集聚区”、“董家口海洋高新科技产业集聚区”、“莱州海洋新能源产业集聚区”、 “ 东营石油产业集聚区”。建设海上新城需要填海造地以解决新城建设中的土地问题,七大区的建设需要将一定面积的海域变为陆地,加之在半岛蓝色经济区建设过程中,海上养殖、海洋矿产资源的开采、旅游业及配套设施建设等等都会对周边海域海洋生态环境造成一定的破坏。例如海砂的开采,海砂是一种海洋资源,可以作为建筑或者工业原料使用,有着较高的经济价值,在黄、渤海海域的储藏量较为丰富。近年来,人们逐渐认识到海砂资源较大的利用价值,对于海砂资源的开采和利用在不断的加大。一些不法分子为谋取利益无节制地开采海砂资源,由于这些人只注重开采而不进行保护,致使黄、渤海海域的海洋生态环境造成破坏。填海造陆、海上养殖、海洋矿产资源的开发等,对于海洋生物的生长以及近岸的海岸环境的影响较为严重。特别是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的海洋生态环境相对于其他海域来说比较脆弱,因而更加容易受到污染和破坏。
(四)陆源污染引发的海洋环境问题
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内有黄河、弥河、潍河、胶莱河等大大小小的河流从这里入海,这些河流沿岸在发展经济的过程中,由于管理不善使大量的污染物排入河流,这些污染物随着河流一起汇入大海,对海洋环境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同时,沿海地区的企业和居民的生产、生活所产生的垃圾、工业废料等污染物的倾倒对沿海地区的海洋环境也会造成一定程度的破坏。2010年我国海洋环境状况公报的数据显示,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陆源污染已经成为海洋环境污染的主要原因。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作为全国经济发展的先锋区域,陆源污染造成的海洋环境污染问题尤为突出,因此在发展半岛蓝色经济的过程中,应当更加重视对陆源污染的防治,尽可能地减少陆源污染对海洋环境的破坏。
二、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海洋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不足
(一)相关法律制度原则性强,缺乏可操作性
众所周知,海洋环境具有不可逆性、持续反应性和灾害放大性等特征, 这些特点的存在客观上要求海洋环境立法应广泛运用科学和技术手段, 在立足海洋环境保护的基础上, 从整体上了解和把握海洋环境的发展趋势, 在海洋立法中应该具有一定的预见性、 适度的超前性。虽然对海洋环境的保护在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和《海洋环境保护法》做了原则性和制度性的规定,但是这些法律中的很多规定都只是一种原则性或者概括性的指引,相对于具体的规定而言,原则性和指导性的规定具有一定的概括性和模糊性,难以在实践中有效地加以运用,可操作性较低。在对海洋环境保护的过程中应该制定切实可行的法律规定,可操作性强而且能够在实践中有效地加以运用以及时解决问题,这样才能更好发挥法律、法规在保护海洋环境方面的作用。
(二)海洋环境立法相对滞后
法律是社会关系总和的反映,随着社会关系的变化而变化。在海洋环境保护方面,海洋生态环境的状况日益下降,海洋生态环境问题日益严峻,迫切需要法律作出相应的反映。而《海洋环境保护法》从2000年修订以来,只有《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一部相关的实施细则及法规出台,除此之外并没有其它配套的实施细则与配套法规。《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也是在十多年之前颁布,至今没有对其进行修改过。现行海洋环境保护法制建设的滞后以及相关内容的不完善、法律制度缺失和很多问题在法律上存在空白和漏洞,难以满足海洋环境保护的现实要求。
(三)责任形式单一,处罚力度较弱,法律责任淡化
在《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九章中对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其中,主要的法律责任包括:罚款、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等,在这些责任形式之中,运用最多、最广的一种形式就是罚款。《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中对违反法律规定者也都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其责任形式主要是罚款、警告、给予相关人员以行政处分等形式。《海域使用管理法》以及一些地方性法规中的法律责任形式也大都局限于这几种形式。由此,从法律规定的这些责任形式中可以看出,违反保护海洋环境的相关规定,所承担的责任形式大多是罚款等行政责任,而且这种行政处罚的方式比较单一,处罚力度不够,使得以罚款为主要方式的处罚,在实践中对海洋环境保护的力度较弱,不能起到相应的震慑作用,保护海洋环境的效果不是很好,很多企业宁愿被罚款。违法的低成本高收入,使得一些企业置海洋环境于不顾而违法排污。同时,这种单一的处罚方式,并没有其他的责任承担方式与其配合使用,处罚力度无法保证,处罚的实际效果便会大打折扣。
(四)缺乏损失鉴定评估制度的规定
根据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在海洋环境污染中遭受损失的人如果想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负有举证责任即需要自己提出相应的证据证明遭受损失的大小、造成损失的原因、侵害人或者单位等。由于在我国现有的海洋环境保护法没有规定设立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鉴定评估机构,因此受害者无法向海洋环境损害鉴定机构寻求鉴定,这样对于遭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来说,要想举出这些证据存在很大的难度,甚至根本无法拿出有效的证据,因而也就不能对相关的损失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更加纵容了那些置海洋环境于不顾,违法排污的企业和个人。
(五)缺乏海洋环境公益诉讼的相关规定
[论文关键词]环境法 发展历程 立法趋势
一、前言
环境立法,对于环境保护具有相当重要的作用和意义,是环境保护的一条重要准绳。早期的欧洲经济发展过程中,由于缺乏环境法案,使得在工业快速发展的同时,环境也遭受了不可逆转的破坏。
二、我国环境立法方向与发展趋势
我国的环境立法有着悠久的历史,在我国的传统思想中,也有着一套完善的可持续发展理论。然而伴随着近现代工业的快速发展,我国环境问题在近些年快速爆发出来,传统的法案已经不能有效处理我国的环境问题。
在我国古代,环境保护没有专门的立法保护,但古人对于环境的保护采取一种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方式来解决。早在春秋战国时期,孟子就对于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提出了可持续发展的观点,他指出,不使用网眼过小的渔网打鱼,鱼虾是用不完的,在适当的时候进行伐木,木材也是可以不断使用的这一观点,这也是我国古代长期以来对于自然与人和谐相处的思想观点。
到了近代,随着科学文化的不断发展,人们对于自然的认识也不断深入,对风水学中的一些观点也进行了否定,并提出了一些科学依据。然而对于一些古人未能完全理解,但通过长期总结而形成的顾虑也一并否定,这就使得一些好的传统也被通通抛弃。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工业水平不断提高,在工业快速发展的背后,也有不少问题接踵而至,最严重的就是环境污染问题。工业的快速发展,生产力的迅速提升,使得人类对自然的改造能力也大幅提高。加之长期以来我国在不断扩大生产,与大自然作斗争的片面思想的指导下,使得人们对于环境的污染在工业发展时未能及时发觉。同时由于当时的经济能力有限,我国发展需求的实际,没有太多的精力去处理环境问题,这也就使得环境问题不断发生,环境污染日益严重,环境立法发展缓慢。
(一)环境执法不断推进
在1979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这就意味着我国的环保立法第一次以实体法律的形式体现出来,为环境执法,以及环境类案件的惩处提供依据。经过几次修改与调整,1989年12月,我国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的正式确立,使我国真正走上环境违法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的法治道路。从上世纪80年代到第十一届人大五次会议,我国人大代表团多次提出环境法修改议案,并指出,市场经济体制发展初期制定的环保法已经无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社会要求修改环境法的呼声越来越高。在社会各界的强烈要求下,我国环境立法委员会从2008年到2010年开展了环境保护法和相关法律的后评估工作并形成论证报告。2011年正式启动了环境保护法条文修改工作,经过环资委第27次全体会议,修改并形成了新的环境保护法的草案。该修正案(草案)进一步明确了政府的监督责任和企业的防污染责任,标志着我国环境保护工作迈入一个新的阶段。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当前的环保执法面临着新的变化。首先,公众环保意识越来越强,全社会对环境保护越来越重视,公众更加关心生存环境,并依法保护自己的权益。对于环境违法案件的频频发生,广大群众通过举报等法律途径保护自己的权益,成为了环境执法工作新的出发点。同时,环境执法的主体也发生变化,环境执法主体多元化表明我国环境执法专门化程度的不断提高。环境执法主体依据法律明确自身的执法职责,避免出现交叉执法、执法不作为等现象,保证执法质量。另外,环境执法的对象也趋于多元化,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环境执法对象趋于分散化,针对此,我国环境管理部门首先应当明确执法对象与执法主体之间的关系,保护好执法对象利益的同时履行好行政执法职能。
针对环境执法的不断变化,我国对于环境违法案件采取了许多大力整治措施,时至今年六月底,山西太原已经关停取缔118家污染企业,唐山玉田县对污染企业进行取缔,并将主要负责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这些环境污染事件的“硬处理”标志着我国环境法案不再仅仅局限于口头教育和轻微罚款,执法力度将越来越大,执法体系也将越来越完善,促使污染企业加快整改步伐。
(二)环境立法与科学发展进一步相互促进
可持续发展,就是指在不危害后代利益的前提下,满足当代人的发展的可持续发展模式。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作为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我国在任何事情上都应该慎重考虑。我国资源相对来讲较为丰富,但由于众多的人口,就导致了我国人均资源储量的匮乏。而这种匮乏就直接造成了我们更需要可持续发展,更需要考虑后代人的利益,更需要对资源进行集约化的利用。
然而,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处于一种粗犷的发展方式,为了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不惜以牺牲环境前提,对自然资源进行粗狂开采和挖掘。这就直接对环境造成破坏,并且不利于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与目标。这也就导致环境执法与环境保护需要无条件的进行。
这种对于环境执法的强制性,在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会直接造成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矛盾。这在保护后代人利益的同时,难以保证当代人的发展,难以实现真正的可持续发展。对于环境立法来说,这是违背立法原则和宗旨的。
因此,环境立法需要与可持续发展相结合,立法的根本不仅是为了制止什么,更重要的是要做到引导人民能够做些什么,什么才是真正对环境有益,有利于可持续发展。而要真正做到这一点,更需要的是将环境执法与可持续发展结合起来,从立法上实现对可持续发展的促进。
在全社会重视环境的大背景下,清洁生产、节能评估、环境友好等词汇已经为人们所熟知。科学发展中的资源循环利用、在生产过程中做到零排污等理念已经深入到了环境立法当中。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不断改革生产技术,采用环境友好型生产方式等,不仅仅是科学发展的要求,更是环境立法趋势的大方向。
(三)环境立法更加人性化
通过众多案件可以看出,环境保护的处罚力度往往是在于对违法单位进行罚款等经济措施。这些措施并不能有效地对违法企业造成震慑作用。对于许多高污染的暴利行业,经济上的处罚显得力不从心,且我国指定的经济处罚措施综合考虑各种企业,各种情况,处罚力度较轻,未能有效对真正需要惩处的单位造成威胁,这就构成一种恶性循环,使得不少企业宁肯环境违法,也不对污染进行治理。
针对这一状况,环境立法不应该只是单纯的对污染企业进行经济上的惩罚,应该从多方面进行指导和指正。具体来说就是将企业进行评判,大致可以将执法对象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规模小,污染小,需要扶持的企业。这一类企业往往是在一些落后地区以及一些乡村地区。由于该地区经济基础薄弱,企业发展困难,但企业所带来的社会效应巨大,可以使当地经济得到相对较大的改变。对于这一类企业,更多的是应该采取疏导措施,通过立法来指导企业对环境的治理工作,从法律角度规范企业生产。通过对生产环节的改变,生产设备的更新,以及地方的经济支持来实现企业的转型,使企业走上一条良性发展道路。
第二类是规模大,污染大,产能落后的企业。这一类企业往往是属于我国特定历史时期的特殊产物。在这类企业中,往往存在着大量的企业职工,并对地方经济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对于这一类企业,应该通过环境立法来实现企业的转型,通过国家的技术支持,企业生产的转型来实现对企业的调整,这一类企业的治理重在整改。
第三类是规模小,污染大的企业,这一类企业往往是一些隐蔽在乡村及一些落后城镇的小型企业。这一类企业通常都是通过牺牲环境来换取巨大的经济利益,往往能够通过逃避环境执法而获得巨大利益。面对这样的企业,需要严格的环境执法。这就需要环境执法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的基本原则。不仅需要从经济上采取措施,更重要的是需要企业法人对于环境破坏所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这一类违法案件,从本质上来讲属于恶性违法犯法案件,是一种严重的知法犯法的行为。
环境立法的人性化,就是要体现在对于不同事件具有不同的处理方式上,这也是对于此类案件的立法重要原则之一。而这一问题的关键所在是对企业的评价。如何正确对企业定位,不能是如同以往的泛泛而论,通过简单地常理性判断来实现,这就必然造成执法上的混乱。因此,实现环境执法的人性化,更重要的一点也是在于对评价标准的细化,能够有一个对于企业普遍使用的评价标准。
(四)环境伦理纳入环境立法范围
环境伦理就是要从多个角度对环境问题进行思考,人不能作为一个独立的分离而存在,在以往的发展过程中,习惯性地将人类与自然相分离,主观上认为人应该对环境进行通知和操控。然而在自然界中,真正的和谐相持是各个物种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这种关系不仅能使人类能够在自然界中长期生存下来,而且能够使人生活得更好。
环境伦理学就是要强调自然界中其他生物的生存权利,通过更广阔的思考角度,可以对环境问题有一个新的认识和了解,能从更深一个层次上对环境问题进行分析和考虑。这也就能够真正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从而促进人类能更好地发展下去。
将环境伦理纳入环境立法的范围,可以从立法层面上实现环境对环境的保护,也从一个更广阔的范围内解决环境问题的存在,同时也将环境问题作为一个大的问题来考虑。这样的广阔视角,对于人类来讲是一个长远的进步,是思想上的一个重要跨越。
从人定胜天的思想哲学,转化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这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因此,只有将环境伦理纳入环境立法思想中去,才能从一个更高的层面来解决这一问题,能够更快、更准确地将这一思想迅速贯彻到人们心中。
关键词:农业源,减排,对策,措施
1、农业源污染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农业污染已成为影响我国水环境尤其是饮用水水源安全的重要因素。我国农业环境保护工作起步较晚,起点较低,管理基础较为薄弱,存在农业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标准体系不完善,农业环境污染治理缺少有效技术、政策和资金支持,难以建立市场化机制等问题。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资料显示,在我国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中,农业源COD和总氮排放量分别为1324.09万吨和270.46万吨。根据笔者计算,若将总氮折算为氨氮,氨氮排放量约为91.81万吨,因此,农业源COD的氨氮分别占全国排放量的43.7%和53.1%。农业污染已成为影响我国水环境尤其是饮用水源安全的首要因素,主要表现为:在农业生产过程中,养殖的畜禽粪便等废弃物的排放;种植的农药、化肥、地膜等农用物资的不合理和过量使用;在降水或灌溉过程中,污染物通过农田地表径流、农田排水和地下渗漏进入就近水体,引起水质污染。农业污染具有量大面广、瞬时性强、构成复杂等特点,其产排污量削减与控制技术成为目前环境领域的重大技术挑战,也是我国农业经济、社会、生态环境和谐发展的瓶颈。
2、“十二五”农业源减排应采取的主要措施
2.1强化源头控制。农业面源污染物控制应从源头着手,通过不断改良农业优良品种、优化种养方式、提高种养技术、强化管理、合理规划等措施从源头减少单位产量污染物的产生量,从源头有效遏制污染物排放。
2.2强化资源利用。现代农业污染的根本问题是种养业分化割裂,各自依赖化肥、饲料输入,造成全国性农业废弃物不合理处理和利用,无组织排放严重。因此,推进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是“十二五”农业源减排的主要途径。农业废弃物要按照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的原则,畜禽粪便以肥料化为主要手段进行综合利用,种植业废弃物以肥料化、能源化、饲料化为主要手段进行综合利用,畜禽养殖业污水以能源化、无害化为主要手段进行综合利用与治理,农业径流经农业生态系统原位处理生态回用为主要手段进行综合利用,以减少污染物排放。
2.3强化末端治理。农业面源污染控制坚持农牧结合、种养林平衡的原则,根据承纳污染物的土地数据合理规划确定养殖规模及污染治理水平。结合地区特点选择适合的污染治理技术,以工程手段为辅、生态治理为主的方式进行治理,开发低成本污染治理技术,提高污染治理水平,从而保证农业减排各项指标任务顺利完成,全面控制农业面源污染蔓延的态势。
2.4坚持合理规划,实现种养平衡。制定科学合理的地区农业发展规划,做到地区内种、养平衡,保证农业废弃物最大限度地循环利用。建设废弃物临时储存设施,解决循环利用中的时空不平衡问题。对于以农业资源化利用为主要手段的养殖企业,配套建立粪便污水处理减量和贮存设施。例如,通过建设以农业废弃物为原料的有机肥加工厂,减少农业废弃物体积和重量。
2.5探索农业废物资源化利用途径。重点开发以农业有机废弃物为原料的有机肥资源化利用途径,以有机废弃物厌氧发酵为手段,以能源生产为目标,最终实现沼气、沼渣、沼液的综合利用。适度推广沼气发电技术,实现农业废弃物饲料化利用,积极推广以农业废弃物(如农作物秸秆、玉米芯、棉籽壳、锯木屑、牛粪、鸡粪等)为原料进行食用菌人工栽培,实现有机物质循环反复利用。
2.6因地制宜建设污水治理与风险防范设施。选用农业废水处理工艺时,应根据农业生产的种类、规模、生产方式以及当地的自然地理环境条件确定工艺路线及处理目标,并应充分考虑畜禽养殖废水的特殊性,在实现综合利用或达标排放的情况下,优先选择低运行成本、运行稳定的生物处理工艺,保证全时段达标排放。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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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陈建斌。试论我国农业面源减排现状及其对策。环境保护[J],2010,4,18-20.
【关键词】可持续发展;环境资源法律建设;环境经济政策;环境科技创新;
走一条经济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战略道路,是参照西方工业发展史、当达国家在资源、环境发展、保护的先进理念,结合我国特殊国情以及现代化建设任务的历史必然选择。然而,近年来国家在推进可持续发展进程中,政府、社会和企业在可持续发展的理念上,制度建设,政策执行上仍然存在诸多问题,阻碍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步伐。当前我国在可持续发展的立法建设与实施、环境经济政策建设、环境科技创新等相关领域的诸多课题值得我们进行深入的探索与研究。笔者正是根据上述问题思考,把我国环境、资源可持续发展作为论文题目研究的原因。
一、我国资源、环境的法律、法规建设
1.我国环境法律整体建设现状。我国基本上建立起了相对完备的资源、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从1982年至今,先后颁布了包括《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森林法》《矿产资源法》,《环境保护法》等二十七部全国性法律,基本上概括我国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相关的领域,为我国资环、环境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有效的法制保障。
2.环境法律建设存在的问题。我国当前在生态环境法律的建设中存在突出的问题是政府监督部门和生产企业没有切实的履行各自职能范围内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如果我们地方政府、生产企业、监管部门在法律的监管和执行上都相应的缺少各自法律责任,那么我国可持续发展的建设将会失去在法规制度层面上的有效保障。
3.我国未来环境法律建设理念创新。与时俱进的立法理念是可持续发展是做好法制工作的前提基础。可持续发展的立法理念要建立以科学发展观、求真务实理论为基础,以我国经济、生态环境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为实践基础,未来在环境、资源立法理念设计上,要以全面的,发展着的价值理念和思维取向来研究和探索环境立法领域中存在的尖锐、突出的矛盾问题。要积极的学习发达国家在环境立法方面的先进理念,在理念层面寻求创新、在制度执行层面中寻求改进。
二、建立和完善中国的环境经济政策
1.我国建立、健全环境经济政策必要性。国家在处理资源、环境污染破坏问题时,长期以政府行政干预为主,当前我国资源、环境问题从更深层次反映出国家在治理环境问题时“指令性”管控手段的局限性。因此,当国家“指令性”干预政策对环境污染问题管控难以达到预期效果时,建立完善、高效的环境经济政策就成为了国家管控环境保护和资源开发的又一有效手段。
2.我国未来环境经济政策的建设发展方向。今后国家在环境经济政策建设上应该综合考量政府、市场、社会多方面的需求,政府要通过市场制定企业在税收、生态补偿、排污交易、环境保险等环境经济政策来引导约束企业在生产经营中涉及到环境保护相关问题。政府通过积极、高效的环境经济政策来引导企业在市场框架内利用价格机制和竞争机制建立起资源集约化开发与利用模式。促使企业依照自身经济利益自觉遵守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法规政策。
三、要坚定不移走可持续发展环保科技创新道路
1.我国环保科技创新中的突出矛盾。当前我国在环保科技创新领域存在突出矛盾是政府各职能部门、科研机构与高校、企业研发部门在环保职能划分上不明确,缺乏机构、人才有效整合。
2.我国今后环境科技创新领域发展方向。首先,政府在政策、制度层面上的引导是环保可持续发展科技创新的前提和基础;其次国家要在政策上规范、明确各类科研机构在环保领域中承担职能范围,国家直属科研单位、高校科研团队、企业研发机构等科研部门形成人力、物力、财力的资源有机整合;最后,政府在环保科技创新中资金投入的稳定增长是环保科技创新工作的重要保障。
四、结束语
当前国家在推进可持续发展的进程中存在问题。首先,在环保法律建设层面上主要体现在政府监管部门执法不严和企业生产经营中有法不依;其次,在环保领域制度层面国家长期“指令性”管控模式的局限性和国家环境经济政策建立的不完善都抑制了我国可持续发展的进程;最后,在环保科技创新层面国家对环保资金投入有限性和各级、各类科研机构责任、权利不明确性,没有对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形成有效支撑。
本文对我国可持续发展问题的研究只选择在法律建设、环境经济政策、环保科技创新等领域研究,有一定的局限性。当前对我国可持续发展研究应该涉及到更多的学科和相关领域。值得我们今后去探索和研究。
参考文献:
[1]侯东梁.人口、资源、环境关系史[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
摘要:解决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推广环境会计迫在眉睫。从我国现实情况看,距离环境会计广泛运用还有一段很长的路要走,加强研究、不断探索是缩短这个距离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 :环境污染;环境会计;途径
改革开放30 多年来,我国经济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诸如大气污染、土地沙化、自然资源破坏、极端天气频繁出现等环境问题,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极大地影响了公众生活和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我们要像对贫困宣战一样,坚决向污染宣战,环境问题已然成为全球关注的焦点。进一步加强对环境会计理论和实践的研究,对降低环境污染,促进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有着重要的积极的作用。
一、实施环境会计条件日趋成熟
1.理论研究成果为环境会计推进奠定基础
在中国知网上,以环境会计为主题的论文从1993 年的3 篇,到2013 年已逐步增加到374篇。如果再以环境成本会计、环境管理会计、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环境审计、绿色会计等为主题进一步检索,成果更是不计其数。可见,在日益重视生态环境保护的大环境下,理论界日益重视环境会计的研究,研究方法日渐精细和成熟,研究成果也越来越多地用于指导实践。
2.环保意识的增强为环境会计推进提供保障
在国家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治理环境污染背景下,企业也越来越认识到实施环境会计的重要性。比如,鞍山钢铁、上海宝钢等注意遵守环保法规,在社会责任报告中披露相关的环境及环境成本信息。这些企业树立了良好的社会形象,也提高了企业竞争力。在当前情况下,任何一个漠视环境问题的企业都难以做大做强。从企业可持续发展角度考虑,主动履行环境责任,主动披露环境会计信息已被越来越多的企业所接受。企业只有将环境保护、节能减排、低碳环保的理念融入生产经营中,核算企业环境成本,才能既满足各利益相关者需要,又促进企业生存、发展和获利,真正实现双赢。
3.环境保护法律为企业推行环境会计制度打下基础
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体现出中央治污的决心:像对贫困宣战一样坚决向污染宣战。国家早已认识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逐渐加大对污染企业的监管和惩治力度,并从法律层面对企业行为予以规范。从1989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开始,20多年间,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若干部;包括大气环境标准、声环境标准、水环境标准、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等,地方政府制定的环保立法和环保标准更是数不胜数。这些环保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出台,为让企业承担更多社会责任,为环境会计的尽快推行提供了制度保障和法律基础。
二、环境会计推行的主要障碍
1.企业缺乏推行环境会计的动力
企业作为环境污染的主体,应承担相应的环境责任,成为环境治理及环境会计的主体。但一直以来的资源过度开发、低效利用和超标浪费,已完全超出了环境可持续发展的承载能力,即便如此,企业也不需要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在一些企业看来,做好做坏一个样,环保不会受到奖励,污染也不会承担多大责任。其结果必然导致一些企业对实行环境会计、环境成本核算缺乏应有的积极性。也有一些企业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经济代价并不重视,他们认为:在环境保护上和环境建设上要投资,实行环境会计会导致发生传统成本之外的额外成本,成为企业的“额外负担”,比如,数据收集、模型建立、外脑聘请、内部培训等费用,而这些支出短期内企业看不到回报,自然也就没有主动推行环境会计的动力。
2.环境会计核算的一些技术问题难以突破
实行环境会计后,需要对自然资源的价值、自然资源的耗费、环境保护的支出、改善资源环境所带来的效益等进行确认、计量和披露。由于大部分环境成本和环境收益不能通过市场进行交易,不能以交易价格作为环境会计计量的唯一属性,所以,对两者如何进行计量就成为首当其冲的问题。另外,像空气、粉尘、水、噪音等的计量,会涉及到一些非常专业的技术指标。虽然目前环境会计的相关研究取得一定成绩,但企业对环境成本识别到什么程度、环境成本与企业决策之间的联系、环境成本计量的模糊性等问题都未得到有效解决。比如,由于环境成本的计量对象日益复杂,涉及的范围越来越广,其中一些环境成本存在的形态也不规范,分类模糊,要进行准确计量非常困难。环境外部成本内部化问题也是一个相对比较复杂、需要各方大力探讨的问题。
3.缺少推行环境会计的制度保障
虽然我国现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若干部,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规范企业在环保方面的行为,但缺少环境会计方面的专门法律法规。像传统会计有国际准则和国内准则可供参考一样,环境会计的推行也需要有制度作为保障。现有具体企业会计准则中涉及到环境会计问题,但并没有制定专门的环境会计准则和制度。这就使得环境会计的推行缺乏统一的可供遵循的制度标准和规范。比如,环境会计要素应该划分为六要素?五要素?还是四要素?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是在传统报表中统一披露还是另设专项披露?是否要编制专门的环境会计报表?诸如此类问题都需要在环境会计制度和准则中进行统一规定。
三、环境会计不断走向实践的有效途径
总书记强调:生态环境保护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事业。要清醒认识保护生态环境、治理环境污染的紧迫性和艰巨性,清醒认识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以对人民群众、对子孙后代高度负责的态度和责任,真正下决心把环境污染治理好、把生态环境建设好,努力走向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新时代,为人民创造良好生产生活环境。在此背景下,如何抓住重点、将环境会计应用于实践,是当前理论界、实务界面临的一项重大课题。
1.在借鉴国外经验基础上加强本土化研究
目前,我国环境会计处于理论研究阶段,虽然研究成果丰富,但缺乏实践基础。如何真正使环境会计由理论走向实践,还有诸多现实问题需要解决,比如,环境成本的准确确认、外部环境成本内部化、环境税征收、环境会计制度与准则制定等。需要理论界、实务界共同努力,继续加大研究力度和深度,将理论研究与实务推进有机结合,以期为环境会计的推行奠定更加丰厚的理论基础。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国际趋同已成为一种必然趋势。研究过程中,要注意加强与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金融机构、科研机构的交流与合作,学习、借鉴他们的先进研究成果。比如,德国采用环境成本和传统成本并行核算的模式,环境报表独立于财务报表之外;再如,欧洲的成功做法是在实行环境会计之初,只设置环境成本和环境负债两大会计要素,随着条件的不断成熟,逐步完善设置新的会计要素。学习借鉴这些推行环境会计方面的成功经验,一方面可节省研究者的时间和精力,另一方面也可以拓展我们的研究思路,使我们的研究少走弯路或不走弯路,也为环境会计真正走向实践提供理论支撑。
2.以制度建设夯实推行环境会计的实践基础
由于环境会计的基本理论、环境成本的核算等没有统一的标准可遵循,当前国内有些企业只能摸索着尝试环境会计的应用。为此,国家应该进一步完善环境会计立法,出台相应的规章制度,以制度的形式明确环境会计的内容和要求。
⑴进一步完善环境保护相关法规。目前,我国已经拥有了大量的环境保护方面的法规,但这些原则性强、概括性强的法规,实际执行过程中缺乏可操作性。所以,政府需要在现行环境法规的基础上制定更为具体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实施细则。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日益完善的法规体系,会形成实施环境会计的强大外在压力,避免让企业环境会计信息成为环境信息公开的阴暗角落。
⑵制定环境会计准则。在环境会计准则中,可以规定环境会计事项的确认、计量和披露,以及环境会计核算办法、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方式和内容等具体事项。当前,制定环境会计准则有以下两种方式可供选择:一是在现行会计准则中增加一项新的具体准则,即在现有会计准则基础上,财政部可出台《企业会计准则——环境会计》具体准则。二是制定独立的环境会计准则,即在现行会计准则体系之外,制定独立的环境会计准则。这是环境会计发展的最理想状态,而其前提是会计准则体系完备成熟。如果有了环境会计准则,无论是上述的哪一种方式,都会使企业环境会计核算操作趋于规范化、统一化,而且便于会计人员掌握,便于利益相关者的投资以及公众监督,可以为环境会计的全面推行提供制度基础。
3.通过以点带面逐步实施有序推进环境会计
环境会计的推进不能一蹴而就,而应该是一个自然的、渐近的过程。目前来看,“以点带面,逐步实施”是一个行之有效的办法。具体来说,就是先搞试点,试点成功后,再在全国普遍推广。具体做法是:由国家确定环境会计的试点省份。然后,再由试点的各省份选择试点的企业。试点的企业要有代表性,在当前我国环境会计尚不成熟的情况下,钢铁、化工、发电、石油等环境污染比较严重、对国民经济影响比较大的企业可以作为第一批试点企业。对于那些会计系统健全、实力雄厚、人员素质高的大型企业,可以建立一个独立于现行会计体系之外的环境会计核算体系,用以核算企业的环境成本和收益。反之,对那些会计系统不怎么健全、实力和人员素质都比较弱的中小企业,为避免建立独立环境会计核算体系的高成本,采取在现行会计体系的基础上,对现行会计体系进行修正,以满足企业环境会计核算和提供环境会计信息需求这一做法更为可行。
在环境会计试点过程中,有关各方要结合环境会计的实施情况,不断总结经验教训,不断修正试行的环境会计体系。试点一段时间之后,等条件成熟时,逐渐扩大环境会计的实施范围,最终达到在全国全面推广的目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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