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21 21:34:30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法律逻辑论文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综合性高校仅开设“逻辑学导论”在课程设置上,中国政法大学属于相对比较完善的,除了为本科生开设“逻辑学导论”之外,还开设了诉讼逻辑、法律逻辑和侦查逻辑等。但是一个学校的课程完善不代表整个中国的高校都具有这样的课程设置。一般的综合性大学的法律专业仅开设“逻辑学导论”这一门课程作为法律逻辑学的基本理论,同时在教材的选择上也不尽如人意。一方面受到课时数的限制,仅仅对逻辑学在法学中进行生搬硬套,这样的教学结果就是学生对逻辑学稍有理解,对法学理解也不是很深,在两者的结合上简直就是在云里雾里,摸不着头脑,这样的“人才”走向社会可以为社会带来怎样的效果呢?这种形式的授课,讲述的都是普通逻辑学的内容,没有突出法律的科学性,也没有深入考虑法律内部的问题,肤浅得很。
第二,对于法律和逻辑结合所产生的“法律推理”的讲述让人十分诧异,要么抛开法律讲推理,要么抛开推理讲法学,这样的课程设置简直让人发笑。有的人说“实质法律推理”也叫“辩证推理”。而事实上“实质法律推理”的根据并不是取决于推理的逻辑问题,而是推理之前的事实依据,应该属于“内容推理”。还有的教科书认为“个案适用推理”、“民事责任划归的推理”等其他责任划归推理都划归到法律逻辑学里。这种想法本身就是错误的,是对于概念的混淆。
第三,存在大量法律逻辑学属于不规范以及分类偏差的错误,这样的错误是由于不能坚持以“逻辑学”为研究基础,必然会把法律逻辑术语搞混,造成不规范和分类错误的情况。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发现,对于法律逻辑学的教学在讲“法律辩证推理”时却去讲“实践推理”和“实质推理”,并且不重视法律逻辑学的法律的主体地位的情况,在进行法律逻辑学的讲授过程中需要进行纠正的。
二、法律逻辑学教学改革方案
通过笔者研究,在解决法律逻辑学教学中存在的问题上可以有以下几种解决方案。
2.1分清法律逻辑学和普通逻辑学的关系作为区分法律逻辑学和普通逻辑学的关系的方法,首先搞清楚普通逻辑学和法律逻辑学的整体和个体的关系,然后再加以区别,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
2.1.1抽象和具体的关系显然普通逻辑学属于逻辑学中较抽象的问题,而法律逻辑学则属于抽象中的具体个例。
2.1.2理论和应用的关系普通逻辑学属于理论逻辑范畴,更多的是进行形式和方法的理论研究;法律逻辑学则更倾向于逻辑学在实际中的应用,而应用的正是普通逻辑学中的理论结合法学理论。
2.1.3广泛和个体的关系在普通逻辑学中并不涉及固定的应用领域里的个性化问题;法律逻辑学则必须应用到法律领域内的各种具体化的思维方式和思维方法。所以在讲授法律逻辑学的过程中既要讲授普通逻辑学的思维方法,又要讲授法学中对普通逻辑学的应用。在概念的讲述上既要讲述法律术语的主观规定与客观现实的矛盾,也要讲法律的稳定与灵活的统一,而判断的真假特征与判断的断定上更要明确法律条文的意义,同样的推理要注重法律辩证推理和形式推理的统一。
2.2解决法律逻辑学和法理学的关系在这方面对于法理学、法律方法论和法哲学等学科的理论成果要经过辩证判断之后吸收,再避免出现照搬其成果的情况。法律逻辑学必须坚持在法律逻辑研究基础之上的法律思维方法和法律思维形式。在进行法律辩证推理的讲解时不能完全不顾形式而只考虑内容,这都是一些普通综合性高校在法律逻辑学课堂上容易出现的错误。总之,这二者的关系不能是脱离开来的两个孤立部分,而应该是互相结合融为一体的两个相辅相成的关系。所以,采用这种逻辑统一的方式实现法律逻辑学术语的规范化是法律逻辑学教学改革内容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2.3重视“法律”在法律逻辑学中的特色目前大部分法律逻辑学课程中所讲述的都是普通逻辑学在法律工作中的应用问题,采用的方法大多是“案例分析+普通逻辑学原理”,这在整个法律逻辑学中是属于个体与整体的关系,目前的方法必须采用,但是仅采用目前的办法还远远不够。法律逻辑学的内容应该包括应用逻辑学和特殊逻辑问题在法律实践中的应用,这些情况中不仅有法律适用过程中存在的逻辑问题,还有法律逻辑规范中自身存在的逻辑问题。总之在教学过程中,应该多采用法律实践的研究形式提高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明确法律逻辑学中法律的重要性。
2.4重视法律推理的地位既然是法律逻辑学就应该凸显法律推理的重要性,以法律推理为主要依据。根据逻辑学界的通用说法就是逻辑学就是推理学。尤其是法律逻辑学,更应该在重视法律的基础之上重视逻辑推理。事实上,法律推理是法律工作者在执法过程中广泛使用的法律思维方式,尤其是在法律事实明确、而法律动机不明的情况下,通过法律推理对案件进行分析和侦查的过程,对案件的认定存在必然关系。在具体讲授过程中,特别应该强调以下几点:
2.4.1法律推理的定义和特点只有弄清法律推理的定义和特点才能明确使用的适用范围。
2.4.2法律推理的种类通过对种类的详细描述,才能让学生了解在具体情况中应该采用何种方法和手段进行有效的推理。
2.4.3法律推理的要求对事实的可信性进行分析之后采用正当的形式和合法的手段进行法律推理是法律推理必须遵照的要求,以维护法律的公正性。
2.4.4法律推理的作用法律推理的使用可以弥补法律的漏洞,在案件侦查过程中可以找到正确的方向,从而实现司法公正。
2.5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目前国内的学术氛围就是重理论而轻实际,这在学术探讨中无可厚非,但是大部分学校培养的人才是要到社会中去实践自己的理论,而不是去研究机构进行更深层次的研究的。这就造成大部分刚刚步入社会的学生空有一身理论而无法进行实践操作。所以在教学过程中一定要注意理论和实践的结合,这正是出于法律逻辑学的特点———经验性学科而得出的结论。经验在实际操作中往往会更胜于理论。
三、法律逻辑学的应用(密室逃脱策划方案)
3.1活动主题本次活动的主题就是通过实践教学提升学生的逻辑推理能力。
3.2活动目的“普通逻辑学”是一门关于思维的基本形式、思维方法及其发展规律的科学。为提高学生思维的准确性和敏捷性,它注重培养学生准确判断、精确推理的能力,因我院是培养执法工作者的摇篮,执法工作者需要有较强的逻辑思维素质,而且逻辑学来源于实践,最终也要回到实践中去,因此未来的执法工作者学习逻辑,更应该结合实际思考和体会。根据我院学生所学专业需要,培养学生逻辑推理实践应用的能力是有必要的,特在2012级本科大队开设“普通逻辑学”的实践活动,在学习理论知识概念、判断和推理的基础上,合理运用理论知识联系实际,最大程度地锻炼参加者的观察能力、逻辑推理能力、抽象思维能力,以及团队协作能力。
3.3活动过程
3.3.1准备工作人员准备:活动参与人员从2012级本科大队7个开设普通逻辑学科目的班级中选出20名学员分两次参加此项活动。活动地点准备:新疆警察学院北校区1号教学楼二楼全部行政班级教室(202~208)。(注:活动当天需学生处领导配合安排各区队教室)活动器具准备:根据设计关卡,列出项目活动器具清单,上交至基础部综合教研室教师处审核,统一配备。(注:因活动设计需要向警体训练部借用手铐)
3.3.2正式活动部分参加人员先聚集在一号教学楼阶梯101教室统一进行对本次活动的全面介绍和规则的学习,再随机分组,由每组负责学生分别带到202-209教室统一开始第一关:心有灵“析”、心心相印。活动中,所有参与学生必须在学习理论知识的基础上联系实践,紧密配合,能够在规定时间内,人人参与其中通过团队合作寻找线索,推理、联想、破解谜题获取最终密码,才能全部成功逃脱。随后由第一名逃脱的小组再进入终极关卡:越狱终极大Boss。最后评出逃脱最快、使用提示最少的小组为冠军进行奖励。此次活动,教师只是指导,学生自主设计密室关卡,不仅学生参与积极性很高而且还专门单设一间供邀请嘉宾闯关,让我部全体教师与学生同时参与活动,真实切身体会其中的奥秘。
3.4活动总结通过这种多样的实践教学活动,最大程度地锻炼参加者的观察能力、逻辑推理能力、抽象思维能力,以及团队协作能力。无论是推出了成功经验还是发现了存在的不足,都会对学院的本科实践教学模式产生积极的影响,这类实践教学活动可长期坚持下去,并在实践中不断改进和完善。
四、总结
一、法律毕业论文选题原则
法律毕业论文题目过大,操作起来内容面太宽而把握不住中心,论述深入不下去;法律毕业论文题目过小,又展不开论述,不成其为论文。对此:
第一,法律毕业论文选题时选择自己认为比较熟悉的部门法。几年来法律课程的学习,同学们各自在不同的部门法领域里肯定会各有千秋。有的同学民法部门的问题体会较深;有的同学程序法的学习、思考更为全面细致;还有的同学基础理论的学习可能想法更多。那么法律毕业论文选题时就首先明确大方向,选择自己平时看书比较多的,手头资料比较充足,思考问题有一定深度的部门法,这样写起来就比较得心应手,平时积攒的资料也派上了用场,常考虑的一些问题也容易深化一步了。法律毕业论文在很大程度上考查学生几年来法律课程学习的综合性、思考问题的逻辑思路。对一个问题,在写法律毕业论文时,能够综合考虑,从立法、执法的角度考虑,并把平时碰到的问题站在不同的方位深入进一步学习、探讨,也就达到我们完成毕业论文的目的了。
第二,选好部门法后,注意自己平时知识的积累,看看这一方面还有哪些欠缺的地方。几年的学习,某一部门法的所有问题不一定都能搞通,这个时候,需要回忆一下,看看所选部门法有些什么基本理论问题,与所选法律毕业论文题目相近相通的一些理论问题是不是还不太清楚,扫清动笔前的一些障碍,非常必要。对于自己运用起来还不太得心应手的一些知识,赶快抓紧时间去给予更多的关注。理清思路,多阅读一些课外的有关书籍也是非常重要的。例如:想写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在弄清基本理论问题时,相关的刑事诉讼法的无罪推定原则。我国新旧刑法关于此问题的观点,国际上各国的基本观点,法律规定,司法解释的基本资料是否齐全,还有些什么问题需要和老师、同学们再作进一步的探讨。这样,宏观上、微观上你都有了进一步的考虑、思索,拿起笔的时候不至于为一些基本的问题而再影响你写作时的思路了。
二、法律毕业论文应重视法律、法规的变化
几年法律课程的学习,学生们感到特别棘手的一个问题就是我国目前正处于一个社会飞速发展的时期,不管是政治、经济,还是人们的思想无时无刻不处在翻天覆地的变革之中。与此相应,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变化,更是日新月异。法律条文的修改不断变化,给法律的学习增加了很大的难度,但同时给我们法律毕业论文的完成又提供了许多好的机会。新的、重新探索的问题层出不穷,法律中有许多的课题迫切需要去探讨。学员在完成法律毕业论文时,对很多问题都有自己独到的见解。这样,在法律毕业论文选题时,就要注意适时、适度的去把握。切记知识的更新,关注国家法律的变化、发展。另外司法实践也会不断有新的问题出现。法律毕业论文要注意把握法律发展变化的大方向,在平时理论学习的基础上更进一步的深入研究、探讨。如果主题把握不好,就很容易使自己的论文偏离方向,导致前功尽弃,事倍功半。
三、把握理论研究动向是法律毕业论文的核心
众所周知我们处在一个信息飞速发展的时代,在选好法律毕业论文题目后就要围绕题目广泛关注我国法学理论方面的动态,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有关问题,从而理论联系实际。通过查阅有关的学术期刊、报纸杂志、资料索引,了解理论界进展的程度,使自己的思路更开阔、更活跃。借鉴别人的研究成果来武装理清自己的思路,加深自己的理论功底。这样,论文会更上一层楼,写起来也会妙笔生花的。另外司法实践的关注必不可少。抽象的思维结合具体的实践,会更加清晰、流畅。
上面的工作完成以后,就会感觉到毕业论文的完成已经胸有成竹、稳操胜券了,不会再象刚开始那样老虎吃天,无从下口了。在此基础上理顺思路,资料准备充足,再动笔开始写就会水到渠成了。
四、法律毕业论文写作技巧
第一,拟好法律毕业论文提纲,明确自己的论点,再围绕自己的论点,把准备好的材料分门别类,从正反两方面、以不同的角度去选择有力的论据,用大量的材料去分析、论证自己的观点。论点、论据、论证是写作过程必不可少的环节,按照自己的思路,经过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地去把自己的观点阐述清楚,达到自己的写作目的。
在撰写毕业论文的过程中,为全面深入地占有有关资料,公安瞀察院校的学生一方面要走出去搞调研(毕业实习),另一方面就是收集和翻阅各种物化形态的学术资料。固然,对“有心人”来说,平时已搜集了一些资料,但真正丰富而新鲜的资料(包括文献、档案甚至数字化信息等)自然是在图书馆里。所以,凡是撰写学术论文者必须要善于利用身边的图书馆。
如何充分利用图书馆撰写毕业论文呢?
―、熟悉图书馆
(-)熟悉它的“图书分类法”。图书分类就是以图书分类法为工具,根据图书资料所反映的学科知识内容与其它显着特征,分门别类地系统地组织与揭示图书资料的一种方法。比如许多社科类大学图书馆大多采用《中国图书馆图书分类法》(以下简称《中图法》)把全部图书分为五大部类二十二个大类。举要如下:
1. 马列理论:A(1个大类)
2. 哲学:B(1个大类)
1 ?社会科学:C一K(9个大类)
4. 自然科学:N—X(10个大类)
5. 综合性图书:Z(1个大类)
由于种种原因,全国不少图书馆并未采用《中图法》分类,而采用的是《中国人民大学图书分类法》、《中国科学院图书分类法》等。因此,当你走进一所图书馆时,应该首先了解该图书馆采用的是哪种分类法。我校图书馆采用的是《中图法》分类。了解了分类法,你就掌握了打开知识宝库的钥匙,就可以按法索骥,很快找到你所需要的图书了。
(二)熟悉它的机构设置,知道哪些文献放在何处。如我校图书馆馆藏图书在书库;每年下架的有关专业杂志装订成册后,人藏在过刊室;当年的新杂志分别放在各个阅览室;情报咨询部设有工具书阅览室,还负责向全校教职员工和学生提供《公安资料索引》、《法学资料索引》和《公安司法文摘》等二次文献;办公室负责办理借书证。
(三)了解必要的图书分类表类目之间的逻辑关系,从而帮助正确选题。图书分类法是以概念逻辑和知识分类为基础的,因而分类表类目之间的关系也体现了概念间的逻辑关系。由于客观事物间的关系是复杂的,所以概念之间的关系也是复杂的。体现图书分类系统的分类表显示了类目之间相容关系与不相容关系。如在《中图法》中,公安工作(中国)图书类目序列代码是D631,法律图书类目代码是D9,而公安、法律类图书同属于D政治类图书。D政治是一级类目,D9法律是二级类目,D92中国法律是三级类目,D631公安工作(中国)是四级类目。同一类目之间是平等关系,上下类目之间是从属关系。具有从属关系的两个概念,其中一个概念的外延是另一个概念外延的一部分。例如,“治安工作”,“人口管理”,其中“人口管理”这个概念的外延就包含在“治安工作”这个概念的外延之中,它们之间的关系便是从属关系。
撰写公安学、法学专业毕业论文与撰写其它专业论文一样,首先遇到的就是写什么的问题,即选题的问题。作为公安警察院校的大学生,毕业论文要以所学课程为选题范围,耍在积极参加毕业实习的前提下,紧紧结合社会实践和公安法律工作实践,选择毕业论文的题目。
“选题是论文成功的一半”。只有明确了写什么,选择具有理论与现实意义的适合作者的题目,论文写作才能进行下去,才能有的放矢,写出的论文才有价值。
1. 要选有价值的题目
首先当然是挑选具有现实意义的课题,但又不能仅仅局限于具有直接现实意义的课题。应考虑这样几个因素:
①这是你十分感兴趣并且能使读者也感兴趣的题目吗?
②你是否有足够的时间认真地研究这一题目?
③你能够用一定的字数概括主题吗?
④这一主题是否过于新颖,过于专业或影响太小,难以在书籍、报刊中确定阅读的范围?
2. 要选有可能做好的题目
选题大小要尽可能考虑到可能性。一般不宜选太大的题目。那么,何为大题目呢?这就涉及到前面谈到的图书分类表类目之间的逻辑关系问题。例如:《中图法》D631.4治安工作是五级类目,而治安工作包括的内容在《中图法》中是公安工作的下一级类目即五级类目。假设你的选题是“论中国的治安工作”,你就必须从治安基层组织,户籍管理,特种行业管理,危险物品管理等方面分别加以论述,这样的论述才可能完整全面。然而,对于撰写毕业论文的学生来说,这个选题就太大了。因为:第一,不便收集材料;第二,不便掌握;第三,难以深入。在有限的篇幅论述很多内容,总难以做到深入透彻;第四,时间不够。题目一大,战线就长,就需要付出许多时间。所以选题宜小不宜大。
缩小选题范围的方法是:①查阅百科全书、《中图法》或有关的索引,看它是如何将主题又分成若干个细部的;②根据时间的阶段性或地理位置来限制题目;③根据历史的、社会的、文化的或政治的意义来限制题目。
不能一看题目小,就觉得没劲。看一个学生水平有多高,知识有多丰富,并不看他的论文题目有多大,而要看他在论文中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如何。所以,论文题目尽管小一点,只要是有价值的问题,作者在论文中较好地解决了这个问题,这样的论文就是有分量、不单薄的论文。如《浅谈塔城牧区牲畜被盗案件的原因,侦查及防范》、《讯问语言在初审中对犯罪嫌疑人的影响》这两个题目都比较小,但是它抓住了要点和新意,就是好的题目。
3. 要选难易适中的题目
所谓选题难,主要是选有独创性、能填补空白,能补充前说或纠正后说的题。这样的难题当然有科学价值。但对做毕业论文的大学生来说,却不应笼统地提倡和鼓励选这类难题。关键是选题的同学要有条件,即有可能性来解决难题。这里主要看三点:第一,有足够完成这一课题的材料;第二,对这一课题一向有准备,有基础,有兴趣,有体会;第三,指导老师也对这一课题有一定研究,足以胜任对这一课题的指导。所以,在选题难易问题上的正确态度是:既不脱离实际,好高骛远,去做不可能做好的事,又不贪图轻便,降低要求,仅仅去摘俯首可得的果实。
二、善于借助各类“索引”、“文摘”,及时找到理想的书目和杂志
索引就是将一种或多种文中具有检索意义的文献特征或知识单元,如书名、刊名、篇名、语词、人名、地名、主题、事件等,根据需要分别摘录出来,按一定的顺序编排组织并逐一指明出处以供检索的一种检索工具。而文摘是系统着录、报道、积累检索文献外部特征和扼要摘录文献内容要点来报道文献的一种检索工具。文摘是在索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与索引相比具有揭示文献内容深刻的特点,是二次文献的核心。
公安、法学等专业期刊的索引,附载于本卷(册)期刊之后,或载于下卷(册)之前。包括作者、主题、分类索引等。如在每年末期将全年所载文章分门别类排列起来,给出所在期号、页码,便于读者集中阅读该刊中某类文章。可供我们利用的公安、法学索引有《国内中文期刊简介》、《中国报刊目录》、《人民日报索引》、《光明日报索引》、《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索引》、《中国报刊索引》(哲学社会科学版),以及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图书馆编辑的《国内公安资料索引》,中国刑事警察学院图书馆编辑的《公安文献题录》。我校图书馆编辑有《公安学期刊资料索引》、《法学期刊资料索引》,每年汇集成册后提供给读者使用。
可供我们使用的公安、法律方面的文摘主要有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主办的《警察文摘》,北京警察学院图书馆编辑的《公安参考》,公安部科学技术研究所主办的《警察科学文摘》,教育部委托办的《高等学校文科学报文摘》,人民出版社主办的《新华文摘》等。我校图书馆编辑有《公安司法文摘》供读者检索。
此外,在阅览室浏览期刊时,应养成带笔记本的好习惯。看到自己感兴趣的文章时,及时地将该篇文章的期刊名称、年、期、页等记录下来,便于查找和利用。
三、善于利用参考工具书
参考工具书是对原始文献进行综合分析、评述等深度加工而成的能直接提供原始文献或问题解答的工具书。作为一名大学生,应掌握各种工具书的使用方法,特别应注意百科全书、年鉴、手册等参考工具书的使用。因为,百科全书被誉为“工具书之王”,“没有围墙的大学”,具有可读性、系统性、完备性和权威性的特点。如《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是我国目前最权威的法学工具书之一;年鉴具有资料详实、准确可靠、信息及时、可连续查考等特点,可弥补词典、百科全书、法规汇编等工具书因修订出版周期长而带来的部分资料老化的问题。通过査年鉴可以准确把握国内外形势的重大变化和趋势,及时了解各学科的新成果、新进展。如:《中国法律年鉴》、《刑事案例年鉴》;手册是指汇集某一或若干学科、专业或某类读者经常使用的文献、数据或专业知识的便捷性的工具书。手册的主要特点是信息密集、携带方便、实用性强,可供读者置于案头,随时查检。
四、学会利用计算机检索
为了满足人们及时、系统、准确地获取文献信息的需要,计算机检索应运而生。计算机文献检索的核心是文献数据库的检索,计算机检索技术也就是文献数据库检索技术。文献数据库是计算机可读的、按照一定格式组织的相关文献信息的集合。文献数据库可以看作是印刷型工具书的数据化形式,故称为机读版工具书。按照文献数据库存储文献的性质及使用目的的不同,可分为书目数据库、全文数据库、事实数据库、数值数据库等。社科领域目前巳形成规模的大型综合数据库有上海文达公司的《全国社科报刊篇名数据库》,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的《中文报刊资料系列光盘》和《中国学术期刊题录数据库》等为数不多的数据资源。
公安、法律文献计算机检索,主要通过光盘数据库检索和网上检索。光盘数据库较有影响的《中国法律法规大典》(江平组织编辑,吉林北成数据公司制作,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该数据光盘收集了建国以来至1997年底中国颁布的法律、法规、及规章32,452件。该数据光盘检索系统提供了八个检索点:时效性、法规名称、法规分类、颁布部门、颁布日期、失效日期、任意词等,用户可按检索点单项检索,也可以任意组合,进行复合检索。《公安法规库》(公安部法制局发行),该数据库收集了建国以来截止到1998年12月31日中国颁布的公安类法律、法规及其规章2181件。读者在使用该系统时可按时效性、标题关键字、正文关键字、分类号、颁布日期、实施日期、文号进行单项检索,也可把各检索点组配,进行组合检索,并打印出检索结果。Internet网上检索的方法包括:
①利用综合性网站。如网易搜索引擎(hUp;^Vww.yeah.net)
②利用法律专业性网站。如北京大学法律信息网(http//chinalawinfo.com),中国法律在线(http:^Ww.bj.col.com.cn^holotextlai^aw.htm),中国法治网站(h〖tp;/Www.lawonline.com.civ4ongthinalaw4ndex.html或(http^^363.jy.js.crv4aH/),该站点是法律热线(http:ZWww.lawonline.coin.cn)的分站点。
参考文献的写作是有标准格式的,不是自己随便乱写充数的,引用的文献资料是要有科学依据的,是真实可靠可以查阅的,关注学术参考网可以随时查看更多优秀的论文参考文献,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商标法论文参考文献,给大家阅读欣赏。
商标法论文参考文献:
[1]休谟.人类理智研究[M].王江伟,译.北京:北京出版社,2012:5.
[2]沈关生.我国商标法制的理论和实践[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3:257-258.
[3]余俊.商标法律进化论[M].武汉: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11:182.
[4]汪斌,董赟.从古典到新兴古典经济学的专业化分工理论与当代产业集群的演进[J].学术月刊,2005(2):30.
[5]冯晓青.商标权扩张及其利益平衡机制探讨[J].思想战线,2006(2):129.
[6]朱冬.商标侵权中销售商品行为的定性[J].法律科学,2013(4):175.
[7]钟书峰.补充修改次数最多的现行法律[J].当代法学,1995(1):43.
[8]王仲兴.中国对商标犯罪的认定和惩治[J].中南财经大学学报,1995(3):99.
[9]郑成思.版权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24-25.
[10]李扬.知识产权法基本原理[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867.
[11]芮松艳.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构成要件[J].中华商标,2011(1):69.
[12]余晖.论商标侵权纠纷案件中销售者诉讼地位之独立性[G]//冯晓青.商标侵权专题判解与学理研究.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10:105.
[13]李琛.论知识产权法的体系化[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74.
[14]孔祥俊.商标法适用的基本问题[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30.
[15]黄汇.商标撤销制度中“使用”界定基本范畴研究——运用比较研究、逻辑推理和实证分析的方法[J].知识产权,2013(6):6.
[16]张德芬.商标侵权中“使用"的含义[J].知识产权,2014(9):3.
商标法论文参考文献:
[1]杜颖.社会进步与商标观念:商标法律制度的过去、现在和未来.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
[2]邓宏光.商标法的理论基础—以商标显著性为中心.法律出版社,2008
[3]孔祥俊.商标与反不正当竞争法.法律出版社,2009
[4]J.ThomasMcCarthy.McCarthyonTrademarksandUnfairCompetition(4thed.),2008ThomsonReuters
[5]黄海峰.知识产权的话语与现实—版权、专利与商标史论.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11
[6]MarkP.McKenna.TheNormativeFoundationsofTrademarkLaw,82NotreDameL.Rev.,2007
[7]张玉敏.维护公平竞争是商标法的根本宗旨.法学论坛,2008(2)
[8]罗晓霞.论商标法的多元价值与核心价值.知识产权,2010(2)
[9]王太平.论商标法中消费者的地位.知识产权,2011(5)
商标法论文参考文献:
[1]蔡崇山.推定混淆在商标侵权判定中的适用——以“重同使用”典型案件为例证[J].中华商标,2014(10).
[2]何鹏.商标法修改语境下的“商标使用”解读——以“百威英博”案和“重啤”案为视角[J].中华商标,2014(02).
[3]张玲.企业商标使用与保护中的若干法律问题[J].武汉交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03).
[4]左孟魅.阻止商标进入公有领域——商标使用中又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J].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2(10).
[5]齐云峰.在先使用:论对商标使用人权利的保护制度[J].云南财贸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03).
[6]张梦迪刘昕昕.知名商品特有名称能否对抗注册商标——由荣华月饼纠纷案引发的思考[J].法制博览(中旬刊).
[7]张晶.我国农产品商标权保护研究——以韩国泡菜注册商标事件为视角[J].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03).
[8]赵世桥,张晓伟.“微信”商标异议案评述——以美国商标法为视角[J].兰州教育学院学报,2015(08).
[9]黄从珍.商标权人应与产品制造者共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J].人民司法,2015.
社会生活的多元性和复杂性决定了法律推理是一种超越形式层面意义上的推理,蕴含着诸多利益与势力的博弈。文本和语言的局限、认知和认识能力的有限、推理主体和客体的差异、立法技术的开放与保守等都决定了法律推理的复杂性和深刻性。法律推理不仅追求法律的一致性、保守性和有效性,而且应体现时展和法治情境,追求法律与社会的良性互动、法律价值和社会价值的匹配与契合、法律推理中的事实、规范、逻辑、直觉与价值判断间的群合。
法律规范的逻辑刻画
法律规范、法律原则和法律概念共同构成实在法的基本要素。法律规范不仅在内涵上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而且在组成结构上也有着不同于其他社会规范的特点。法律规范总是通过一定的结构表现出来,对这种结构可以从不同的角度作出不同的分类,尤其在文法结构、系统结构和逻辑结构等方面。
基于经典命题逻辑和规范模态逻辑建立的道义逻辑系统是不能容忍冲突与矛盾的。法律规范作为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前提中若存在相互冲突与矛盾的法律规范,则会推出所有都是义务的结论,亦即不存在推理结果。规范具有可脱离实际事物而存在的抽象性,规范性对事实和价值始终保持一种相对独立性。凯尔森将规范作为法律的上位概念,通过规范观念强调了法律作为一个独立的逻辑体系的存在,认为法律规范的基本结构是归摄(Imputation)。法律体系是各种法律规范组成的有机整体,法律规范是法律内容的基本成分或核心成分。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范式,是一种特殊的在逻辑上周延的规范。法官进行合乎逻辑的概念计算必须基于如下的前提:
首先,法律规范在逻辑上能够涵括所有的事实纠纷;其次,各个法律概念都有清晰、确定的意义范围,彼此间不得冲突。只有基于这样的严格条件,通过检验一个特定的法律关系(小前提)是否通过一般的、抽象的法定构成要件(作为规范的一部分=大前提)得到表述,才能够完成霍恩所谓的“归纳”过程:
一个简单的、合乎逻辑的、三段论式的推论过程 。
法律规范是通过法律条文表现出来的,作为法的基本单位,是具有完整的逻辑结构的特殊行为规则。它规定社会关系参加者法律上的某种具体的权利和义务,是具有严密的内在逻辑结构的特殊行为规则。具有三个构成因素:一是指明规范适用的条件,二是指明该规范允许或禁止的行为,三是指明违反规范的法律后果。
作为一个共同体的法律规范总和构成一个法律规范体系,有效性则是贯穿其始终的关键所在。法律规范的有效性应包括应然和实然两方面。应然有效性是正义和秩序的综合体,就实然有效性而言,如果一项法律规范本质上与应然有效性同一, 则法律规范有效。反之,法律规范则无效。在法的要素中,为确保法律规范的有效性,应做到法律规范应然与实然、本质与形式有效的结合。
对于法律关系的产生而言,法律规范是预先设定的,是抽象的,概括的。因此,法律规范的存在仅仅为特定法律关系的产生提供了一种可能性,而非必然性,这种可能性奠定了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和基础。法律规范是针对不特定的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而且可以反复多次适用的行为规范。
但由于法律规范对主体行为的调整往往赋予某种事实状态,关乎法律事实判断、法律价值判断与法律解释选择等问题,法律关系将法律规范的抽象性和普遍性与特定主体行为的具体性和特定性结合在一起,并真正实现法律规范对主体行为的调整。
法律规范的创立应当尊重社会的现实条件而不是固守原则,并不是要否认原则在立法中的作用。事实上,原则作为观念核心部分的条理化和定型化是法律规范之规范、规则之规则,因而是法律规范体系的基石性构成要件,是法律推理之前提。
法律事实范畴体系的重构
法律领域规范层面和事实层面之间存在着某种结构上的对应性,法律规范具有国家创制性、特殊规范性、普遍适用性和国家强制性。调整某类社会关系的若干法律规范按共同的原则集中起来,最大程度地实现法律与公平正义的联结、法律语言表述的清晰明确、法律规范逻辑结构的严谨缜密以及法律内容空缺的最大化填充。在表明法律规范的结构由法定事实构成和法律后果构成之后,魏德士强调了在事实构成和法律后果之间的“链接”的重要性,指出法官的活动就是“将有争议的某个事实涵摄(归纳、吸纳)到事实构成之下” 。
法律事实是一个贯穿于整个法制运转过程的概念,包含着一定的复杂性,需要根据法定的证据制度来加以证明。在法律推理过程中,大前提是法律,小前提是事实,但作为小前提的事实从何而来是一个重要的问题。法律推理的首要步骤是认定法律事实,法律事实是进行裁判活动的逻辑起点。小前提的建立,基于裁判事实的认定:其一,作为与案件事实的关联,可能导致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其二,作为一种规范事实,需要考量生活事实与案件的关联性。所以,“事实的认定是概率的,而不是确定的”是法律推理的关键性的问题,其次是“明确表述一个真实的小前提 。
法律事实是现实生活中所发生的具体的能导致特定权利义务产生、变更与消灭的事实。由于语言“文义射程”和“开放结构”的存在,法律事实作为权利义务发生的根据,是主张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正当条件。法律事实是法官依法认定的事实,是终极性的,从而为法律推理的小前提作出法律评价与确认。
解析法律事实与相关范畴之间的逻辑联系,必须在回归现实的基础之上局部重构法律事实的范畴体系,探究法律事实这一范畴,在逻辑上不能脱离法律事实与事实之间种属关系这一主轴,必须保持法律事实形成过程的合法性与正当性。
法律推理中法律规范与法律事实的交互流转
当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纠结缠绕在一起不可分解时,必须对法律事实关系进行分析与梳理,其建构性的积极意义值得推介。在法律推理中,当以规范评价事实时,在规范向事实的流转过程中,由于没有现成的法律规范,需要通过价值判断来补充,这样补充的法律规范也就不同。因此,价值判断具有责编,杨昀赞发现、比较、选择、归类、定性量裁、价值导向以及司法造法等功能。
选择事实和认定事实的法律意义需要借助价值判断。价值取向问题直接影响到法律功能实现的程度,从而成为影响法治大环境的深层次原因。法律推理不仅仅是一种逻辑推理,经常还包括法律价值推理。法律价值的动态范式经历一个由潜在价值向现实价值转变的连续运动过程,涵摄法律目的(法律价值动态的主观预演)、法律实践(法律的创制和实施)、价值实现(形成价值事实)。法律蕴含着秩序、正义、自由、效益等价值,使法治成为社会文明理性的标志。
价值判断和价值选择必须在法治的框架内进行,在规则和原则之间的冲突中通过法律实质化促导、执法中合理原则和应急原则运用、司法中利益衡量原则使用、以及采用道德和政策对法律补充来获致社会治理。
现实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决定了现实与法律之间并非必然匹配与契合,法律推理的过程始终存在着法律规范适用与主体价值取向的冲突和矛盾,超出了作为一种形式规则的经典逻辑学范式,必须考虑语义学、解释学、判例理论等可能对案件的影响。
法治社会始终存在着内信与外迫、确定与无常、普适与特惠、规则与事实的冲突,法律规范的普遍性、明确性、连续性的特点在很大程度上限制、对抗着混乱和无序。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推理前提的合法、真实,并通过推理将前提的这一属性传递给结论,这一过程是法律推理不可缺少的一个环节。
论文摘要:合同法伦理问题分析历来是中外法学界关注的焦点问题,并且在合同法各项规定之间存在着一定的逻辑内在联系,共同构成比较完善的价值体系。价值体系的不断完善,验证了合同法的正当性和合理性,赋予合同法以更加强大的生命力和内在逻辑,甚至外化为某种程序和形式。本文试图通过简要分析合同法若干问题,进行有关伦理分析,并提出建议,以期指正其伦理偏离或者缺失。
论文关键词 合同法 诚信理论 伦理道德
合同法是根据现实社会为了维护人们日常经济关系所产生法律,属于为实现特定社会目标而采取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法律层面的制度设计,合同法在维护正常的经济交往秩序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同时其法条设计也呈现出许多社会伦理方面的问题,能够有效折射出社会主流伦理的价值取向,这也是合同法长久不衰的法宝,进而充分发挥合同法的客观作用。
一、合同法社会目标问题的伦理分析
社会目标问题属于合同法伦理有关问题分析的最重要的方面,关于合同法社会目标的伦理分析通常是将自由主义和功利主义两者有机结合起来探讨问题。从这两者关于伦理问题的分析,可以更进一步认清私人与私人之间、个人与社会之间的法律责任和关系。将合同法与社会学问题比较研究,在确保不侵害其他社会人的利益的前提下,确保合同法有关规定快速坚决执行,充分发挥其信守诺言的道德准则和法律效用。合同法并不仅仅是关于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关系,而是确保实现保障个人在与他人交往过程中的意思自治,在此种基础之上促使社会人更加自由自愿的追求个人认为正确的社会目标和人生方向。与此同时,我们也要充分认识到合同法作为经济法类别的效益最大化的目标,合同法主要的践行目的仍然是以较小的自愿价值,换取更大的价值,实现社会各种经济活动的有序高效进行。
二、合同法权利义务问题的伦理分析
从合同法的法理学的角度来说,合同的权利和义务重点体现出当事人双方的法律意志,共同体现合同的本质特征即双方法律意思表示必须符合规定和法律法规,不论是合同的订立、合同的生效、合同的履行等各个环节,都必须严格按照双方自愿的共同意愿来进行,必须随时接受法律的价值考量,对于合同条款进行动态更新,及时将公正的合同条款补充进来。这种合同履行模式可以有助于保护十分重要的社会价值。合同法会根据合同订立双方当事人的言语和行为的合理意思表示,进而确认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意的合理性。这种说法可能在某些经典案例中体现的尤为明显,但是当前社会随着法制化进程的逐渐加快,为实现合同订立双方之间的权利和利益,必须进行构建更为科学合理的组织体系,并且时刻将诚实守信作为该组织体系有效、高效运转的坚实基础。更加重视合同法履行行为的恰当性,因为恰当性在合同法履行过程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重要,必须及时根据合同订立双方当事人的具体行动来判断影响他人的合理行为,纳入考虑的范畴。
三、合同法社会诚实守信的伦理分析
随着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诚实守信越来越被我国的相关法律所重视,成为众多法律法规制定执行时所必须追随的基本原则。然而我国现行经济体制和条件还存在许多不完善的地方,还存在许多需要进一步弥补的漏洞,这些都迫切的需要诚实守信这一伦理道德去加强约束和营造。因此,作为合同法同样需要社会给予诚实守信的伦理分析,顺应合理合法的发展潮流。在合同法的规定中涉及到合同的制定、变更、完善、执行、终止等环节,诚实守信在整个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保护作用,体现了当前合同法对合同当事人的精心保护。具体表现在:一是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体现的诚实守信。合同当事人在缔结合同之前没有任何关系和义务,只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从新的合同关系中认识到,这是一种建立在互相信任和依赖的基础之上而发生的关系。二是在合同的执行过程体现的诚实守信。按照《合同法》第60条的相关规定,合同当事人按照诚实守信的原则,根据合同的目的、性质等重要的信息,要积极履行保密、执行、协助等职责和义务。三是在合同的终止之后的诚实守信。在合同所产生的民事关系停止之后,合同当事人就可以脱离合同的制约,停止对合同义务的履行,不再对合同、对彼此有责任关系。但是正是由于这种没有后合同关系的存在和约束,致使合同的有关内容、效力等在合同关系终止后被泄密、流失等,产生一系列意想不到的不良后果。《合同法》第92条规定,合同当事人在合同关系终止之后,仍然也要按照诚实守信的原则,履行保密、协助等相关义务。四是,在合同的解释过程中的诚实守信。按照诚实守信的原则对合同进行内容、效力等方面的解释,不但可以忠诚于合同本身,同时对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可以正确的起到解释和帮助作用。
四、合同法内在价值的伦理分析
法学界认为,合同法是以规范、调整、约束现实生活的契约等各种形式为目的的一种法律,可以说是将现实生活中的因合同产生的相关利益关系转变成内在的价值。伟大的学者康德曾经说过,在自然界中,万事万物都是按照自身的规律进行运动,而只有有理性的事物可以按照原则进行行动。正是因为所有人都因着一定的目的和价值,自主的改变自己的行为,处理自己的财产,这样的行为都是由个人的内在价值所影响的。正因如此,法律法规是一种专门的关系科学,是不能纯粹的追求理论研究的,必须更加注重兼顾经验和经营等诸多因素的共同作用和存在,重点考虑到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的内在伦理价值以及之间的关系。在履行当前合同法中,必须要求合同订立和各条款符合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志,履行法律的行为必须是遵循一定价值的正确伦理价值,存在本质上的行为控制要求,这样的伦理分析来解释合同法的内在价值更容易得到当事人的内心认可。合同法的效力受相关规定的限制和要求,不能忽略合同法的内在价值构造,要建立在各项规章制度已经渐趋完善和理性的坚实基础上。
五、结语
论文关键词 社会危害性 刑事违法性 罪刑法定
一、犯罪概念综述
概念是人们对客观事物认识成果的总结。犯罪概念是刑法学的基本范畴之一,在刑法理论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因为犯罪概念是刑法学研究的基本范畴,若离开了这一基本范畴,其他问题就无法进行研究。然而,由于犯罪问题是一种十分复杂的社会现象,要想对形形的犯罪现象的内在本质及外部特征做出科学的概括,的确并非易事。“研究犯罪问题,即犯罪是什么的问题,首先要明确,站在什么立场,要解决什么问题?站在立法者的立场,要在纷繁复杂的社会现象中,框定社会成员的某些行为是犯罪,就要先于刑事法规,确定将被框定为犯罪的该类行为所具有的共同本质和特征,而所谓犯罪概念,就是对这类行为共同本质和特征的描述;而站在司法者和守法者的立场,要求有可操作的明确标准,来帮助其辨认某些行为是否已经构成犯罪,故所谓犯罪概念,必然不能排斥法律的规定,而仅做所谓本质性的空泛定义。”
我国关于犯罪概念的最基本特征,1997年新刑法实施以前,刑法理论学界一般认为是犯罪的实质特征,即“社会危害性”,如高铭暄等教授认为“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本质的特征。”而1997年新刑法修订以后,随着罪行法定原则的确立,有学者认为,社会危害性离开了刑事违法性就不能成犯罪的特征,社会危害性至多是一个理论刑法学的概念,故应从刑法解释学中将社会危害性逐出或消解,将刑事违法性作为犯罪的唯一特征。针对这种由一个极端到另一个极端的现象,赵秉志等学者提出了“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之间是一种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片面强凋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的对立不是一种科学的态度。”同时,也有许多学者提出了自己独特的观点,如有学者直接提出了“新的具有双重结构的中国刑法理沦的犯罪概念应当由‘立法概念’与‘司法概念’组成,就是把犯罪慨念分为说明尚未在法律上规定为犯罪但是应当在法律上规定为犯罪的行为的‘立法概念’和说明已经在法律上规定为犯罪行为的司法概念’,立法上的概念是指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当由刑法规定为犯罪,适用刑罚予以处罚的行为。司法上的犯罪概念是指符合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应当适用刑罚予以处罚的行为。还有学者指出,犯罪不仅仅是一个刑法问题,而且是证据法和程序法的问题;犯罪不仅仅是一个事实问题,而且是一个法律问题。只有建立一个刑法、证据法、程序法统一的全方位的犯罪概念,才能为刑法提供一个坚实的理论基础。
笔者认为,这些新的观点的提出,确实具有令人耳目一新的感觉,对于以往片面强调“社会危害性”或“刑事违法性”的观点来说,无疑具有较大的进步:笔者在此仅就在司法实践中如何适用犯罪概念做一简要论述。
二、犯罪概念在刑事司法上的认定
对于司法者认定犯罪的标准时,我同学者普遍认为只能以“刑事违法性”为唯一标准,如李海东在他的《刑法原理人门》就说到:社会危害性容易以其“犯罪本质”的外衣为突破非行法定原则提供一种貌似具有刑法色彩的理论依据,因而对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这一命题进行了严厉的批评。笔者认为这些害怕司法者以“社会危害性”而架空“刑事违法性”的担心是可以理解的,他害怕司法者以“社会危害性”这一具有模糊性的标准来随意出人罪,导致司法擅断,但是我们应当看到,在司法领域适用“社会危害性”标准是为了出罪而非入罪,是以该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为前提条件的,具体操作如下:
首先,对于司法人员来说,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先运用“刑事违法性”标准,即法律是否有明文规定为衡量标准。如果一个行为纵然有多么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但是刑法对此却没有做出明文规定为犯罪的情况下,也即实质合理性与形式合理性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则遵循“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则不能认定该行为为犯罪行为,当然,如果这类行为频繁发生,可以通过及时颁布单行刑事法律,并在适当时候纳人刑事立法体系,使之罪刑法定,在实践中,主要包括三种情形:
1.行为既具有社会危害性也具有刑事违法性。在这种情况下,社会危害性标准与刑事违法性标准之间没有发生冲突,即把该行为认定为犯罪,既符合实质正义,也符合形式正义。
2.行为既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也不具有刑事违法性,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根据社会危害性标准还是刑事违法性标准,都应该认定该行为不构成犯罪。
3.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但不具有刑事违法性。行为虽然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由于刑法的滞后性和稳定性,刑法没有对这类行为做出相应的规定。在现实生活中,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还是很多的,比如国家考试舞弊行为,非国有公司、企业工作人员的玩忽职守行为,国家工作人员的某些玩忽职守行为,等等。这些行为当然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但由于刑法中没有明文规定,因此,目前还不能把它们作为犯罪来处理,即使立法者认为有必要将其作为犯罪来处理,还必须通过立法程序,经过立法的1认可”,才能将其“转化”为犯罪,否则仍然不是刑法上的“犯罪”行为。显然,有人肯定会对这样做的合理性提出质疑,但在现代法治社会中,这也是维护法律权威、防止司法擅断、实规一般公正所必须付出的代价。
其次,当一个行为完全符合刑事违法性标准时,也并不当然地认为其就构成犯罪。此时,还应当运用“社会危害性”标准予以矫正。纠其原因,是由“社会危害性”的内涵是随着历史和社会发展而不断变化的,不是一成不变的,这种易变性在社会转型时期表现地更为明显。这种变化具体表现为:以前没有社会危害性或具有较小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现在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Pl:以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现在没有或只有较小的社会危害性。但由于刑法本身的稳定性和规范性,它不可能及时地做出相应地凋整。“刑事违法性作为判断罪与非罪的标准,在大多数情况下是正确的,因为大多数具有刑事违法性的行为都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然而,社会生活纷繁复杂,具有刑事违法性但不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在特定的情形下是完全可能存在的。所以在是具有“社会危害性”和是否具有“刑事违法性”之间就可能产生脱节的现象,在实践中就可能存在“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但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对此,学界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是根据《刑法》第3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认为这种行为应严格按照法律定罪处罚,坚持“刑事违法性”标准;第二种观点认为严格按照法律条文本身的规定对面临这种冲突的行为论罪科刑,无疑是“合法”的,但却可能违背基本事理和人之常情,与民众的普遍期待和正义感情相脱节,这样的“严格依法办事”结果的合法性背后显然缺乏正当性的支持,或者说虽然在表面上坚守了法律的权威性和稳定性的内在价值,却在更大范围内不适当地侵蚀了法律的外在的社会价值,削弱,损害了公众对法规范的尊重和认同。
综上所述:根据罪刑定原则,以“刑事违法性”作为判断标准,但对于第四种情形,即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但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或较小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下,则应以“社会危害性”标准将其出罪。
三、罪刑法定原则的功能——兼评我国《刑法》第3条
我国《刑法》第3条就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不得定罪处刑。”学者普遍把前者称之为积极的罪刑法定原则,将后者称之为消极的罪刑法定原则。在“罪刑法定”原则的前提下,法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就不能“入罪”,在奉行“法律至上”的现代法治国家中,在这一点上似乎没有什么争议,但如果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的,是否就必须认定为犯罪呢?笔者认为,答案是否定的,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从“罪刑法定”原则的历史起源来看,罪刑法定主义是在资产阶级反对封建刑法的罪刑擅断中产生的,是资产阶级用以反对封建国王利用刑法进行压迫的利器;而罪刑法定主义在世界范围内逐渐传播,并最终成为普遍的刑法基本原则,正是源于它彰显了保障市民社会不受国家权力过度干预的机能。罪刑法定主义的产生是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博弈的结果,是市民社会用以维护其安全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