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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税负转嫁问题是经济学中的一个最棘手的问题,但又是理论研究和政策制定中无法回避的问题。本文在对税负转嫁涵义界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析认为,判断税负转嫁的标准只能是国家征税或增税后纳税人提供(或取得)的商品(或要素)的价格是否变动及变动的幅度,而影响税负归宿的决定因素则是纳税人所提供的商品和劳务的价值实现程度。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人们思想的解放和改革实践的不断发展,税收理论界对税负转嫁问题的讨论也一直在持续,并取得了许多重要进展。但分歧始终存在,特别是在诸如税负转嫁的涵义、判定标准、转嫁条件、税负归宿等基本问题上的认识一直不统一。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研究的进一步深入,也必然影响到相关改革政策的制定,因此,对这些问题继续展开学术讨论,尽可能达成共识,是很有必要的。本文拟对这些基本理论问题谈一点管窥之见,以就教于同仁。
一、税负转嫁的涵义
税负转嫁涵义的界定是研究税负转嫁问题的起点和基础,实际上许多有关税负转嫁的其它问题的分歧也是由此引起的。因此,税负转嫁的涵义是一个首先应弄清楚的问题。笔者认为,税负转嫁是纳税人通过经济交易中的价格变动,将所纳税收部分或全部转移给他人负担的一个客观经济过程。其涵义包括如下要点:
1、纳税人是唯一的税负转嫁主体。由此可以推论出,税负转嫁也必然是纳税人作为主体的一种主动的有意识行为。明确这一点很重要,它表明国家本身在税负转嫁这一经济过程中,只是法定税负的确定者,而绝不是转嫁主体。国家通过规定价格产生的价格再分配及相应的税收价值转移过程(有人称之为税负转移),也应该不算税负转嫁。
2、价格变动是税负转嫁的唯一途径。这里的价格既包括商品价格,也包括要素价格。国家征税后,纳税人或提高商品、要素的供给价格,或压低商品、要素的购买价格,或二者并用,借以转嫁税负,除此之外,别无它法。按此涵义,西方税收理论中的“消转”不能算做税负转嫁。因为在“消转”中,国家征税成为促使纳税人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成本(不包括压低进货价格和工资)的一个动因,其结果是纳税人负担能力的提高,并没有因此将税负转由他人负担。
3、能用货币价值形式表示的法定税收负担是税负转嫁的客体。也就是说,其一,即使是实物税,若要转嫁,也必须还原成货币价值形式,通过价格变动的途径转嫁出去;其二,能转嫁的只能是与税法规定相同的等额税收负担,超额转嫁是不存在的,由征税导致的额外负担(ExcessburdenofTaxation)也是不能作为转嫁客体的。因为只有在税负转嫁完成后,额外负担才最终形成,所以额外负担尽管与税负转嫁程度有联系,但不构成税负转嫁本身的客体。
4、纳税人与负税人一定程度的分离是税负转嫁的必然结果。纳税人与负税人的分离可划分为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以税前价格为基准,不管纳税人在商品交换中的价值实现程度如何,只要税负随着纳税人提高或降低价格而发生了运动,即表明发生了纳税人与负税人的分离。第二个层次以价值为基准,如果纳税人在商品交换中获得的价格低于或等于其价值,就没有发生纳税人与负税人的分离,若高于其价值,则发生了纳税人与负税人的分离。可见,纳税人与负税人的第一个层次的分离依赖于税后价格变动;纳税人与负税人的第二个层次的分离则不一定和税后价格变动有关,如税前价格高于价值,即使税后价格不变,其分离也是同样存在的。笔者认为,作为税负转嫁结果的纳税人与负税人的分离应属于第一个层次,它是否属于第二个层次是不确定的。此外,由于税负转嫁有着全部或部分转嫁的程度之分,所以,由税负转嫁决定的纳税人与负税人的分离也同样有着程度之别,即完全分离或部分分离。
二、税负转嫁存在的条件
资本主义社会存在税负转嫁,这早已为中外学者所一致承认。而社会主义社会是否也存在税负转嫁则一直存有争论,再推而广之,封建社会和奴隶社会是否也存在税负转嫁就几乎很少有人探讨了。而要回答这些问题,必然要涉及到对税负转嫁存在条件的认识,笔者认为,归纳起来,税负转嫁存在的条件有二:
1、纳税人具有独立的经济利益是税负转嫁的主观条件。国家征税,表明原来归属纳税人拥有的一部分价值向国家的单方面无偿转移,是纳税人的一种物质利益损失①,在纳税人具有独立的经济利益条件下,必然要想法避免或减少因纳税而减少的物质利益。在排除偷漏税等非法手段以后,通过经济交易中的价格变动来合法转移税负就成为纳税人的一个重要和基本的选择。反之,如果纳税人没有独立的经济利益,也就失去了转嫁税负的内在动机。在我国过去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的利润全部上交,亏损由国家拨款弥补,生产发展所需资金也由国家拨款,工资奖金标准由国家统一制定,企业没有自身的经济利益,即使作为纳税人纳税,由于和其直接经济利益无关,也不存在转嫁税负的强烈欲望和内在要求。当然,也就谈不上税负转嫁的存在了。
2、自由价格机制的存在是税负转嫁的客观条件。在自由价格机制运行条件下,国家征税后,由于纳税人有自由定价权,可在商品和要素的市场供求弹性制约下决定价格变动幅度,进而决定是全部转嫁税负,还是部分或无法转嫁税负。许多学者在讨论税负转嫁存在的条件时,往往指明税负转嫁和商品经济的内在联系,笔者对此并不反对,但感到这种提法似还不够具体和明确。众所周知,商品经济有简单商品经济和社会化商品经济之分,在我国还提出过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并且理论界也大多认为我国改革前也存在商品经济,但不论是改革前的商品经济,还是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无疑其价格运行机制是以国家定价的计划价格为主。而在计划价格条件下,纳税人没有定价权,国家征税后,纳税人无法通过价格变动来转嫁税负,如果说在这样的商品经济条件下存在税负转嫁,那也只能是在计划价格以外的少数实行浮动价格和自由价格的领域。此外,在商品经济产生之初的物物交换时期,不存在货币价值形式,亦无税负转嫁。在商品经济前提下,将税负转嫁的客观条件进一步明确为自由价格机制的存在应是有一定意义的。明确了这一点后,还可得出这样的结论,由于自由价格运行机制程度不同地存在于奴隶制经济、封建经济、资本主义经济和社会主义经济中,所以,只要在当时国家开征相关税收,就存在税负转嫁的可能性,只是程度、范围及对经济的影响不同而已。
总之,只要同时具备以上两个条件,税负转嫁的存在就是必然的,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税负转嫁现象本身和某种具体社会制度是不存在必然联系的。
三、判断税负转嫁的标准
具体地说,判断税负转嫁的标准指的是判断税负是否实现转嫁以及转嫁多少的标准。对此,西方有的学者将国家征税后纳税人的利润是否减少作为判断的标准之一。我们知道,引起利润变化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既有管理水平、技术进步程度等直接因素,也有税收和价格等间接因素,而只有价格变动是税负转嫁的唯一途径,其它因素的变动与税负转嫁无关。当国
家征税后,无论税后利润是否减少,都可能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为了判断税负转嫁是否发生,就需要甄别出价格在其中发挥作用的大小及权重,而这是难以做到的,即使能做到这一点,也是弃简就繁,做徒劳之功。因此,这一标准是不可取的。
在我国,比较流行的一个观点,则是将价格与价值的关系,即按价格是否背离价值及背离程度作为判断税负转嫁的标准②。笔者认为,这一标准作为对税负归宿的判断是可行的,但作为判断税负转嫁的标准则是不可行的。原因在于,这个标准必须保证国家征税前商品或劳务的价格与价值是一致的,而这个前提是难以具备的(由价值规律的一般表现形式所决定)。如果在国家征税前,商品或劳务的价格已经背离了价值,那么,国家征税后导致的价格变动既可能使这种背离进一步加大,也可能使这种背离缩小或消失。如某商品,国家征税前,价格与价值之比为80∶100,国家征税20后,在供求弹性允许的情况下,纳税人将这种商品的价格提高到100,价格与价值趋同。显然,我们不能因此说没有发生税负转嫁,因为纳税人的实际收入或物质利益没有因国家征税而减少。所以,以价格是否背离价值作为判断税负转嫁的标准,必然将一部分实际发生的税负转稼(税后价格提高导致价格与价值一致或仍低于价值)排除在外,同时导致另一部分被判定的税负转嫁(税后价格提高使原价格高于价值的产品的价格进一步提高,或使原价格低于价值的产品的价格高于价值)的计量失真,最终无法达到我们对税负转嫁状况进行准确判断的目的,当然也就无法采取相应的正确对策。
还有一种观点是用计税价格的形式作为判断税负转嫁与否的标准。按这一标准,计税价格为含税价格的价内税不能转嫁,计税价格为不含税价格的价外税能够转嫁。笔者认为,这一观点是只注重形式而忽略了实质,实际上计税价格只与计税依据(法定税基)有关,是为了适应征管的需要才作出的选择,而与税负转嫁与否无关,在税负不变的条件下,通过变动税率,两种计税价格的相互转换只是一个运用简单数学的技术问题。
那么,什么标准才是一个合理的标准呢?其实,我们在税负转嫁涵义的分析中已明确指出价格变动是税负转嫁的唯一途径,价格是税负运动的载体。也就是说没有价格变动,税负就不能运动,当然也就谈不上什么转嫁了。既然如此,那么以国家征税或增税后纳税人提供(或取得)的商品(或要素)的价格是否变动及变动的幅度作为判断税负转嫁的标准就是一个顺理成章的结论了。
需要注意的是,价格的变动既可能是税负转嫁引起的,也可能是货币供应量或其它市场条件变化的结果,因此,在对税负转嫁具体进行判断时,必须考虑到这些因素的影响并加以剔除。
四、税负转移与税负归宿
税负转移在一些文章或教科书中一般被认为是在计划价格条件下,由于商品的计划价格背离价值而引起的一部分税收在商品买卖双方之间的价值转移。不难看出,税负转移的前提条件是价格背离价值的价格再分配的存在,税负转移是一种价格分配的伴生现象,只不过这种价格对价值的背离是国家为实现某种经济政策通过计划定价人为制造的。税负转移的结果是纳税人和负税人的分离,但是属于前述的第二个层次的分离,而作为税负转嫁结果的纳税人和负税人的分离则属于前述的第一个层次的分离。可见。税负转移与税负转嫁没有直接联系,回答的是两个不同层次的问题,二者的根本区别也在于此。因此,在探讨税负转嫁问题时,是否有必要再提出一个税负转移概念以和税负转嫁概念比较就值得怀疑了。
税负归宿是一个和税负转嫁相关的概念,西方学者一般认为(我国学者也常借用这些观点),税负归宿是指税收负担转嫁运动后的最终归着点,或者说是经转嫁运动后的税收负担最终落在谁的身上;从税负运动全过程看,税收冲击表现为税负运动的起点,税负转嫁表现为税负运动的中间过程,税负归宿则是税负运动的终点。如果最初的纳税人就是负税人,中间无税负转嫁过程,税收冲击就会同时产生税负归宿。实际上这等于说,税负转嫁是导致税负的法定归宿和经济归宿发生差异的唯一原因,如没有税负转嫁,法定归宿和经济归宿就是一致的。对此,笔者的看法有所不同,并认为判断税负归宿,也就是确定谁是真正的负税人,不仅要考虑税负转嫁和税负运动状况,更主要的是要考虑价格再分配(包括税收引起的)导致的税收负担的实际分布,在不存在税负转嫁的情况下,由于价格背离价值的再分配作用,法定纳税人同样不一定是负税人,也就是说税收的法定归宿同样不一定就是经济归宿。西方学者的税负归宿概念如果可称之为税负归宿的话,也只是一种形式上的归宿,或叫税负转嫁归宿更为适当。由此判定的负税人也并非一定是真正的负税人。其道理很简单,对于一个向市场提供商品的纳税人在国家征税后,即使他不提价转嫁税负,如果他获得的商品价格大大高于他提供的商品的价值,也不能说他就是真正的负税人。而另一个向市场提供商品的纳税人,国家征税后,他提价转嫁税负并得以实现,但提价后的价格若仍低于或等于其价值,同样也不能说他不是真正的负税人。
当然,西方学者界定的作为税负转嫁的直接结果的税负归宿定义在经济分析中也是有用的,它可以使我们清楚国家征税后,税负运动的去向和落点,借以判定在形式上谁负担国家征的税款,但要找到谁是真正的负税人(西方学者往往将他们界定的税负归宿说成是负税人),则必须借助于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充分认识价值实现与税收负担的关系,只有这样,才能分析税收对经济的更深层次的影响,才能有助于制定出一个既富有效率、又体现公平的税制。为概念明确和区分方便,我们不妨将西方学者定义的税负归宿称为税负归宿Ⅰ,而将由于价格背离价值的再分配导致的税收负担的实际归宿定义为税负归宿Ⅱ。税负归宿Ⅰ对税负归宿Ⅱ的形成有重要影响,但并非最终的税负归宿。西方经济理论在马歇尔以后,信奉的是均衡价格论,只谈价格,不谈价值,以价格论代替价值论,因此,只讨论到税负归宿Ⅰ就达到目的了。而我们遵循的是的劳动价值论,探讨税负转嫁的最终目的则是为了明确税负转嫁通过价格变化对价值在不同经济利益主体之间分配的最终影响,这就不可能回避税负归宿Ⅱ的问题。
至此,可对税负归宿问题得出如下结论:(1)影响税负归宿的决定因素是纳税人所提供的商品和劳务的价值实现程度。税负转嫁改变原有的价格与价值关系格局,借以影响税负归宿,但它只是税负归宿最终形成的影响因素之一,这提示我们可利用转嫁机制使税负归宿合理化。(2)税负转嫁可用税后价格变动来解释,而税负归宿则只能用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才能真正得到科学和令人信服的说明。(3)税负的法定归宿和经济归宿的差异反映了纳税人和负税人的第二个层次的分离。可见,将纳税人与负税人的分离划分为两个层次是可以较好地说明税负转嫁与税负归宿中的现象及内在联系的。
参考文献:
[1]刘志城.社会主义税收理论若干问题[M].北京:中国财经出版社,1992.
[2]候梦蟾.税收经济学导论[M].北京:中国财经出版社,1990.
关键词:审计基本理论;审计案例;审计教学
一、审计基本理论教学中面临的困难
审计学是一门涉及多学科、多领域的综合性学科,包括审计基本理论与审计实务。从事审计教学的教师普遍感觉审计学课程难教,尤其是审计基本理论,而学生则普遍反映难学、枯燥,其主要原因有:
(一)审计基本理论的内容条块分割,逻辑性不强
审计学的基本理论知识,如审计准则、职业道德和法律责任等条文多,而审计目标、审计证据、审计重要性、风险评估及风险应对等,内容条块分割、逻辑性不强,需要掌握的东西零星分散,不系统。课程内容条块分割,逻辑性不强,这一点明显区别于以报表或账户为线索的会计课程,使得学生在学习中难以系统把握。
(二)审计基本理论概念多、内容深
审计基本理论概念太多,有时概念之间又相互交叉渗透。审计基本理论涵盖的内容不仅广而且深,如对审计证据充分性的把握,对审计重要性高低的评估和对可接受审计风险大小的确认、出具审计报告的意见类型等,无不含有注册会计师的专业判断。不少审计概念和理论是从英文翻译而来,其语言表述不太符合中文习惯,更难理解。
(三)审计基本理论内容比较枯燥,难以引起学生兴趣
教材中审计基本理论,多是说理性的,很多内容是职业道德、审计准则的条文,内容枯燥、晦涩难懂,难以引起学生兴趣。
二、审计基本理论教学中应用审计案例的意义
通过案例学习财经类课程是比较先进的教学方法。将审计案例应用于审计基本理论教学具有积极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有利于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审计案例教学改变了传统课堂教学的枯燥、沉闷局面,给枯燥的理论增加了鲜活的背景和情节,使审计理论变得生动、易于理解,可引发学生的学习及参与兴趣,充分挖掘出学生的思维潜能,促进其想象力和创造力的发挥。
(二)有利于巩固学生的所学知识
审计基本理论涉及的相关学科门类众多,内容宽泛,主要涉及基础会计、财务会计、财务管理、经济法、税法等课程。选择典型审计案例进行讲解和讨论,可以使各学科知识综合运用,相互渗透,有助于学生将已学的各科基本理论融会贯通,起到深化理论教学、巩固相关知识的效果。
(三)有利于培养学生的能力
审计案例教学可以使学生接触到实际问题,提高认知及感悟的能力,以加深学生对教学内容的认识和对审计基本理论的理解,使学生进一步弄清审计基本理论。这种教学模式要求学生参与案例的分析和讨论,有案情、有场景,使学生身临其境,认真研究案例,充分发表意见,积极参与辩论,不断提高学生的判断能力、表达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并为理解所学理论打下坚实的感性认识基础。
(四)有利于提高教师的业务水平
在建立教学案例库的过程中,教师深入审计实际或通过其他渠道收集大量案例,根据案例案情及教学要求进行分析、筛选、改编和更新,使之典型化和系统化,并在课堂教学中恰当应用,在案例讨论中灵活指挥,从而可提高教师的科研能力、业务水平及综合素质。而教师指导学生剖析审计案例、解决实际问题的过程,也是教师再学习的过程,也会使教师自身的业务素质得到进一步提高。
三、审计基本理论教学中应用的主要审计案例
根据多年的审计教学和一定的审计实践经验,笔者在审计基本理论教学中,按照教学内容精心搜集和编写了若干审计案例(见表1),主要包括两大类:
(一)真实案例
这一类审计案例主要用于教师课堂介绍、学生参与讨论。笔者选择了一些古今中外的经典案例,例如,英国南海股份公司审计案例、罗宾斯药材公司审计案例、蓝田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案例、科龙德勤的案例等。真实的历史事件、生动的场景,促使学生饶有兴趣地探究审计基本概念和理论背后的故事,使较为抽象、晦涩难懂的审计理论具体化、形象化,加深学生对审计基本概念和理论的理解,给学生留下深刻印象。笔者还选择了张洪涛猝死的案例、河北邯郸农行被盗的案例、贪污犯胡建军的案例等。这些案例虽算不上经典,但曾引起媒体轰动或发生在我们身边,能引起学生对审计理论产生共鸣,激发学生的兴趣和思考。
(二)虚构案例
这一类案例主要用于学生课堂讨论和课后作业。这些虚构案例紧扣教学内容,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引导性,将琐碎的审计基本理论知识系统化。虚构案例运用恰当,能说明和解释理论,具有代表性,使学生能更好地理解教材的内容,把握教材的重点、难点,掌握相关知识。
四、应用审计案例应注意的主要问题
审计基本理论教学中应用审计案例教学是一种直观并能激发学生学习兴趣的教学方法。教学实践证明效果较好,教学结束后,学生对教学的评价为优秀。笔者的体会是,要实施好这种教学,应注意解决以下问题:
(一)注意处理好审计案例教学和课堂讲授教学之间的关系
审计案例教学通过一些典型案例的分析和讨论,提高学生以所学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从个别到一般,但它并不能取代讲授教学。讲授教学根据审计基本理论自身的特点和规律进行启发式的教学。这两种教学应该相辅相成,互相补充,以发挥各自优势。
(二)注意处理好审计案例教学中教师和学生的关系
讲授教学以教师讲学生听为主,教师是课堂的主角。而审计案例教学中,教师精心准备丰富、适用的案例资料,组织和引导学生,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让学生展开热烈的讨论,启发学生的思维。所以在案例教学中,教师和学生都是课堂的主角。
(三)运用多媒体教学手段,提高案例教学效果
将多媒体电教演示教学系统、多媒体网络教学系统等先进教学手段和审计案例教学结合起来,一是可以加强课堂教学的直观性,提高学生的感知能力和学习兴趣;二是可以大大增加课堂教学的知识输出量,提高教学效率,确保案例教学时间,提高案例教学效果。
(四)对学生建立案例学习考评制度
审计案例教学中,教师应结合学生的具体表现,特别是在案例讨论中的表现,客观地考核学生的成绩。这样可以较好地检验学生独立思考、独立分析的能力,促使学生努力学习,积极进取。
参考文献:
1、李小惠.审计学教学案例设计及其运用研究[J].会计之友,2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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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近几年的语文高考试卷看,现代文阅读能力测试都占有20%左右。但高考中现代文阅读测试部分的平均得分率却很低,如何才能尽快改变这种局面,切实有效地培养学生的现代文阅读能力呢?我们认为,关键是必须认识到,现代文阅读能力的培养是一个具有一定系统性和整体性的过程。具体而言,这一过程有四个阶段构成。
第一是基本知识的积累阶段。现代文阅读教学须以阅读能力的培养为目标,阅读能力的培养又要以具备准确、敏捷的思维为关键。我们知道,基本知识是思维的基本因子,知识面的宽窄是阅读思考时联想是否丰富、思维是否活跃的关键。因此,现代文阅读能力的培养应该从狠抓基本知识的积累做起。这里的“基本知识”不仅指语文知识、文化常识、历史常识、哲学常识、生活体验以及音乐、雕塑、美术、建筑等艺术常识,而且还包括人文科学(如文化学、历史学、美学、社会学、教育学、语言学)领域和自然科学与科技应用(如心理学、生命科学、环境科学、信息论、系统论、控制论、现代通讯技术研究等)领域较新的研究概况,还包括边缘学科和科学学的研究概况。在当今的中学语文界,能全面反映这些既有时代性又有深度和广度知识内容的教材还很少。在这方面当首推由谷公胜编著、由人民教育出版社和江苏教育出版社于1995年联合出版的高中语文选修课本《现代文阅读》。近几年语文高考试卷所选的现代文均具有丰富的“内蕴”,涉及的知识既广又深:有的涉及艺术常识和艺术鉴赏知识,如1996年全国卷第四题的选文《贝多芬之谜》;有的涉及文艺美学,如1991年“三南”卷“四/32~40”题;有的涉及思维科学和教育心理学,如1993年全国卷“四/22~28”题;有的涉及对语文教学的理性思考,如1995年全国卷第四题的选文《〈叶圣陶语文教育论集〉序》(吕叔湘著);有的涉及中国古代文化常识,如1992年全国卷“四/26~30”题;有的涉及科技领域的研究新成果,如近几年高考中连续出现的科技文章。然而,相当一部分教师一味注重应试教育而忽视素质教育,忽视学生“基本知识”的积累和知识面的拓宽;相当一部分学生急功近利,为了应付高考,一心只读教科书,很少过问课外书,对以上“基本知识”他们知之甚少或根本不知。没有“厚积”,哪来“薄发”?基本知识积累不够导致了学生知识面的狭窄,阻碍了学生阅读理解能力的形成。因此,近几年语文高考中现代文阅读测试部分得分较低也就不足为奇了。这一教训提醒人们:要真正培养学生的现代文阅读能力,基本知识的积累和知识面的拓宽非狠抓不可。
第二是基本理论的掌握阶段。现代文阅读的有关基本理论是对现代文阅读能力形成过程中一系列规律的概括,是确立现代文阅读基本方法的重要依据之一。因此,现代文阅读能力的培养还必须狠抓基本理论的掌握。这里讲的“现代文阅读基本理论”,一是指现代文阅读,一般应从文体、内容和形式三方面进行;二是指篇有中心段,段有中心句,句有关键性词语。文体不同,内容和形式的具体要求也不同。记叙文的内容指描叙部分(人、事、景物及其特点、与景物有关的传说故事等)和议论抒情部分(或抒感,或揭示哲理);议论文的内容指论点和论据;说明文的内容指说明对象及其特征,或指某种物品的制作过程,或指某种物品的使用方法及其注意点等。形式方面,记叙文主要是指叙述方式(顺叙、倒叙、插叙、补叙)、顺序依据、线索和表达方式的运用特色及其作用等;议论文主要是指论证结构方式和论证方法;说明文主要是指说明顺序和说明方法。中心段、中心句和句中关键词语的确立都有规律可循,还有概括反映这些规律的有关理论。篇有中心段,记叙文的中心段一般是抒情议论性语句,往往位于篇首或篇尾,或者是几个片断之间的过渡性语段;议论文的中心段一般为文章的引论或结论,通常也位于篇首或篇尾;说明文的中心段一般也是首段或尾段。段有中心句,中心句的确立可通过分析段落的构成情况来进行:若段落由一个句群构成,段落中心即句群中心——通过分析句与句的关系所得的中心句;若段落由几个并列关系的句群构成,段落中心即几个句群中心句之和;若段落由几个主从关系的句群构成,段落中心即为主句群的中心句。句有关键词语,关键词语的确立理论,可参阅人民教育出版社语文二室编定的1990年版的高中《语文》必修课本一、二册中的有关单元知识。这是对学生进行现代文阅读的一般理论指导,即对学生授之以现代文阅读基本理论的阶段,这是现代文阅读能力培养过程中必须经历的第二阶段。
第三是基本方法的灵活运用阶段。现代文阅读能力的强弱取决于对基本方法的灵活运用程度。学生积累了一定程度的“基本知识”,掌握了上文论及的“基本理论”,我们便可引导学生确立具有可行性和操作性的现代文阅读基本方法。根据上述第一个基本理论,我们便可确立以下基本方法和基本步骤。文章阅读,首先要确定文体,接着须根据文体特点理解内容。以记叙文的内容理解为例,须以记叙部分的内容理解为基础,以议论抒情部分的内容理解为根本。记叙部分的内容主要是应理解人物、时间、地点和事件过程等记叙的要素。议论抒情部分的内容主要是应根据表达方式的运用特色理解感受理或情,议论性语句揭示生活哲理,抒情性语句抒发作者情感。其他文体的内容理解,也要根据文体特点进行。譬如小说,其内容不外乎小说的三要素和主题。第三步,研究形式特点并理解其作用。这方面的操作,可根据形式方面的基本理论进行。形式特点的作用,主要是研究形式特点是如何有利于内容表达的。根据第二个基本理论,我们便可指导学生从另一角度,即通过分析文章结构层次来理解文章内容。以议论文的内容理解为例,篇有中心段,找到了中心段,也就把握了文章的内容。段有中心句,这个中心句可通过分析段内层次或句群关系找到。找到了中心句,也就把握了段落的内容。学生如能熟练而又灵活地运用以上这些基本方法,现代文阅读就不会无从下手或抓不住重点。倘若能这样,学生的现代文阅读能力一定能得到提高。
蒋尧明教授,男,1965年6月出生,浙江上虞人,江西财经大学会计学院院长,会计学专业博士研究生导师,经济学博士,中国会计学会财务成本分会常务理事,江西省高校中青年会计学学科带头人,并入选江西省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蒋尧明教授任教以来,一直从事高校的教学与研究工作,主要研究方向为会计理论与方法、审计理论与方法。共发表专业论文80余篇,其中在《会计研究》、《审计研究》9篇,CSSCI刊物60多篇,被《新华文摘》、《全国高校文科学报文摘》、《人大复印报刊资料》等刊物转载20多篇;出版专著6部,主持国家级、省部级重点课题及一般课题10余项,曾获江西省社科优秀成果奖、江西省高校人文社科研究优秀成果奖、江西省青年社科优秀成果奖、中国会计学会优秀成果奖等。近几年来,一直在跟踪研究证券市场会计信息披露及监管问题,并初步形成了自己的研究特色。
1. 对上市公司财务报告披露的民事责任进行了开拓性研究。本研究方向把会计学与法学这两大学科有机地融合起来,对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基本理论问题――如财务报告的“真实性”,虚假陈述的界定,财务预测信息的民事责任等进行了深入的研究。曾先后在《会计研究》上发表了“上市公司会计信息产品民事赔偿责任研究”(该文获2004年中国会计学会优秀论文二等奖)、“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真实性与虚假陈述研究”、“有效需求主体的缺失与会计信息失真”等论文。同时,还主持了财政部2003年重点会计科研课题《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研究》,并出版专著《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研究》。
2. 对质量会计进行了创新性研究。质量会计是20世纪80年代兴起的应用性边缘学科,在质量和效益已成为经济发展的决定性因素的今天,质量会计学理论对提高企业质量经济效益具有方法论上的意义;同时,质量会计学理论对财务会计理论特别是成本理论在许多方面有借鉴意义。蒋尧明教授从上世纪80年代末期开始潜心研究该问题,对质量损失、质量收入、质量损益、质量会计分析、质量会计报告、质量会计管理等内容进行了创新性研究,共发表相关的学术论文近20篇,其中有8篇论文被《全国高校文科学报文摘》、《人大复印报刊资料》转载。专著《质量会计学》是目前国内比较全面、系统地阐述质量会计学理论的著作,2000年获江西省第九届社科优秀成果二等奖。
3. 致力于国有企业战略管理会计的研究。蒋尧明教授共同主持的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九五”规划项目《国有企业战略性改组中财会问题研究》(2000年5月由立信会计出版社出版)、江西省社科“十五”规划项目《国有企业战略管理会计研究》(2001年11月由中国经济出版社出版)以及发表的相关论文,针对我国国有企业的现状及未来改革方向,准确、分析把握战略管理会计理论的发展趋势,把两者紧密结合起来,建立起能真正满足国有企业现实及未来发展需要的战略管理会计理论体系和方法体系,对国有企业战略管理,特别是价值管理具有现实的指导意义,对管理会计学科建设也具有积极的作用。
4. 着力于对会计基本理论问题,特别是会计信息质量保证体系的系统研究。2004年获江西社会科学研究文库出版基金资助,由江西人民出版社出版的专著《会计信息质量保证体系研究》,对会计学的理论属性、会计信息的质量及其特征、会计信息的商品本质、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及其失真、会计信息的质量保证等会计基本理论问题进行了系统研究,提出了一系列有别于传统理论的新观点、新思维,为丰富会计理论作出了贡献。
1、生物制药就业前景还是非常不错的,生物制药专业培养掌握现代生物科学和生物技术基本理论、基本技能和工艺工程,具有生物制药技术专业素质,可从事药品生产、管理和技术研发的高等技术应用型人才。
2、要求学生掌握生物制药领域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掌握药物生产装置工艺与设备设计方法;具有对药品的新资源、新产品、新工艺进行研究、开发和设计的初步能力;具备一定的实验设计与实施,归纳、分析实验结果和撰写论文的能力;熟悉国家对于制药生产、设计、研究与开发、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熟练掌握一门外语,具备听、说、读、写能力;掌握文献检索、资料查询的基本方法,具有一定的科学研究和实际工作能力。
(来源:文章屋网 )
一、专业理论知识
(一)基本理论知识
全面掌握神经病学知识和理论,深入了解神经解剖学、临床神经生理学、临床神经病例学及临床神经电生理学(包括脑电图,在有条件的单位工作者,还包括肌电图及诱发电位);掌握颅内血流生理及病例生理学,神经影像学(包括头颅及脊柱X线平片、脑血管造影及CT)的基本理论,在有条件的医院工作者,还须掌握MRI有关技能;掌握神经系统症状学(包括头面痛、惊阙、瘫痪、颅内压增高、不自主运动、共济失调、复视、肢体痛、失语、昏迷)的理论、机电及鉴别诊断;掌握神经心理学的基本知识;掌握精神病学、小儿神经病学、神经外科学、老年神经病学、心脏病学及呼吸内科学、内分泌学与神经病学有关的基本知识。
(二)相关理论知识
1、掌握神经生物化学、神经免疫学、神经流行病学、神经遗传学的基本理论。
2、掌握眼科、耳鼻喉科及骨科与神经系统疾病有关的理论知识。
(三)学识水平
广泛阅读专业期刊;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用于医疗实践。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1、从事本专业工作的经历:
担任主治医师工作期间,平均每年参加临床工作(病房及门诊)部少于40周。
2、从事本专业工作的能力:对神经内科常见疾病(包括:脑血管疾病、癫痫、脱髓鞘疾病、变性病、中枢神经系统炎症、周围神经病、肌瘤、遗传代谢性神经系统疾病一级椎体外疾病)的诊断、治疗机预防等有较丰富的临床经验。
对常见症状(包括:头面痛、眩晕、瘫痪、感觉障碍、惊阙、痴呆、晕阙、昏迷)有深入的认识并能作出正确地分型或病因诊断;对神经内科疾病的预防、诊断及治疗等方面有较丰富的临床经验;能承担院内会诊,能承担神经内科二线值班、门诊咨询等工作;有一定的病房、门诊医疗组织、管理的能力。
3、应承担的技术工作及工作量
熟练掌握神经系统各部位(包括:大脑半球、丘脑及小丘脑、脑干、脊髓、周围神经)综合症至少30个。对其它系统疾病的神经系统合并症(包括:肝性脑病、门脉性脑病、肾性脑病、透析性病、瘤性神经系合并症、心肺功能障碍的神经系统合并症)有深入的了解。担任神经内科主治医师工作期间,平均每年诊治本专科病人至少300例,主管或负责主治的病例确诊符合率、治愈或有效率、抢救成功率等医疗技术达到本地区先进水平。
(二)教学
具有指导下级医师、进修医师或协助指导研究生临床工作的能力;能主持门诊病例及病房查房讨论;每年为下级医师、进修医师讲授专题课至少2次;有带教2名住院医师或协助指导1名研究生的经历。
(三)科研
掌握科研选题、课题设计及研究方法;能结合临床实践提出课题,开展科研工作,并进行课题总结,担任主治医师工作期间,至少有2篇第一作者的论文,在专业期刊上发表或在省级省以上学术会议的大会上报告。
主任医师
一、专业理论知识
(一)基本理论知识
在副主任医师所具备的理论知识的基础上,深入系统地掌握神经病学的基本理论知识,并对本专业某一领域有所专长。
(二)相关理论知识
在达到所规定的神经内科专业副主任医师水平的基础上,熟悉与其专业相关学科的新进展
(三)学识水平
广泛阅读国内外专业期刊,深入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用于医疗实践与科学研究。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一)医疗
1、从事本专业工作的经历:
担任副主任医师工作期间,平均每年参加临床工作不少于35周。
2、从事本专业工作的能力:
在神经内科疾病的预防、诊断及治疗等方面有丰富的临床经验,能正确、熟练地组织、指导、抢救、治疗专科危重病人,有解决疑难病及复杂技术问题的能力;能承担院内外疑难复杂病例会诊;对本专业临床工作具备全面的组织管理能力。
3、应承担的技术工作机工作量:
担任神经内科副主任医师工作期间,每年诊治神经内科病人至少150例,其中疑难危重病例不少于40%,医疗技术达到省内先进水平。
(二)教学
具有培养本专业中、高级专门人才的能力;有良好的教学组织和领导能力;每年为下级医师讲授专题课至少3次;有培养主治医师或协助培养研究生至少1名的经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