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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亮点汇报材料精品(七篇)

时间:2022-08-07 07:34:41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派出所亮点汇报材料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派出所亮点汇报材料

篇(1)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契机,坚持“政府主导、属地管理、各司其职、全民参与”的工作原则,以规范秩序、完善设施、建立长效机制为重点,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交通问题为主要内容,以提升全镇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为根本目标,全面开展道路交通秩序整治活动,创建交通便利、出行安全、秩序井然的城乡交通秩序,加快推进国际旅游岛建设,谱写美丽新篇章。

二、工作目标

针对影响我镇道路交通安全和墟镇交通拥堵等突出问题,以合理组织交通、完善交通设施、规范通行秩序为重点,以“整治推动综合整治”为工作方式,治乱象、理秩序、顺民意、促发展,突出打好规范交通秩序、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改善道路通行条件和提高交通参与者文明交通意识四大硬仗,改善我镇重点道路的交通秩序,为我镇经济社会发展创造安全畅通、文明有序的交通环境。

三、组织领导

为做好全镇道路交通秩序整治工作,我镇成立交通秩序整治工作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党政办,由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材料的收集、上报。各村、各单位要相应成立道路交通秩序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责任,建立和落实工作责任制,加大道路交通秩序整治工作力度,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四、整治内容

根据当前群众反映强烈、社会高度关注的交通秩序存在的突出问题,重点开展以下“三大硬仗”九项工作。

(一)打好规范交通秩序硬仗。

1、整治非法运营行为。(牵头单位:派出所;责任单位:交警中队、城监中队)

在主要路段重点查处拼装、报废二、三轮摩托车上路行驶,机动车乱停乱放、乱掉头等突出交通违法行为。通过整治以上交通违法行为,让广大市民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

重点整治墟镇地区主要道路、集贸市场、旅游景点等地区,开展针对非法运营车辆和扰乱市场经营秩序行为的治理活动。重点打击:墟镇上的机动车辆的乱停、乱放、乱掉头和营运三轮摩托车的乱停、乱放、乱掉头行为。

2、严查货车超限超载。(牵头单位:派出所;责任单位:交警中队)

在省线黄屯路段,以超限超载运输河沙、碎石等易漏物的2轴、3轴、4轴工程运输车辆为重点治理对象;以河沙、碎石场为重点治理源头,深入开展查处超限超载专项行动,坚决遏制超限超载现象;特别是要进一步巩固治理运输河沙严重超载的突出问题成果。

3、严查公路重点道路交通违法。(责任单位:派出所)

以省线黄屯路为重点,强化路面勤务,提高见警率,加大路面管控力度,严查大型客货车占道行驶、违法停车,以及行人、自行车、摩托车等突出违法行为;严查省道和墟镇地区驾乘二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违法载客等交通乱象;严查非法改装车辆、报废车辆上路行驶。保证墟镇地区、重点道路、重点路口、重点部位有人管、管得住,形成威慑力,道路交通秩序逐渐好转,交通事故死亡数明显减少。

4、规范城市建成区、旅游景区、服务区停车秩序。(牵头单位:派出所;责任单位:城监中队)

加强墟镇地区和旅游景区停车场、服务区车辆通行秩序、停车秩序的管理,完善停车场、停车泊位设施,规范停车秩序,取缔乱设停车位、乱收停车费行为,加强指挥疏导,纠正、教育和查处违法停车行为,确保停车场和服务区内车辆通行及停车规范、有序。

(二)打好缓解城市交通拥堵硬仗

5、规范城市道路交通行为。(牵头单位:派出所;责任单位:交警中队)

派出所负责大力整治墟镇地区车辆乱停乱放、随意掉头和变更车道、不按规定让行;公交车不进站停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专用车等非机动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不按交通信号通行;行人不走人行横道等易引发交通事故和拥堵的重点违法行为。

镇政府牵头,属地公安派出所、城管、驻地交警开展各镇辖区交通秩序整治行动,重点整治机动车乱停乱放、摩托车违法载人、报废车、无牌无证驾驶、未按期进行年检、超载超员超速、酒后驾驶、乘坐摩托车不戴安全帽等违法行为,切实形成高压严管态势。力争通过整治行动,充分遏制农村道路的交通违法行为,消除道路安全隐患。

6、加强对高峰时段重点道路的管控。(责任单位:交警中队)

加强墟镇地区交通高峰期交通指挥疏导,不断改进和优化交通组织,管控施工路段,发挥新开通道路分流交通的作用。

7、加强对学校周边、商业路段、集贸市场、大型活动场所周边的交通管理。(牵头单位:派出所;责任单位:城监中队)

充分发挥助学岗的作用,在学生上下学的高峰时段,加强对接送学生车辆规范停车;特别是中心学校、中学、茶根小学、安良小学等公路沿线学校的通行秩序管理。同时加强对商业路段和集贸市场的交通管理,防止因人员密集、停车混乱引起的道路堵塞。对节假日期间大型活动场所周边的管控工作提前做好预案,充分研定交通通行和车辆停放措施,现场要及时引导人流和车流,确保畅通。

8、推进轻微道路交通事故的自行协商,快速处理。(责任单位:派出所)

进一步广泛宣传轻微道路交通事故的快速处理流程,引导当事人现场及时取证并撤离现场。同时加强对公安交通民警的教育培训,提高民警对轻微交通事故的处理能力,防止因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道路交通拥堵。公安交警牵头协调保险公司,组建快速处理理赔窗口。

(三)打好文明交通宣传硬仗

9、各部门联动,营造浓厚的宣传氛围。(牵头单位:镇党政办;责任单位:派出所、城监中队、团镇委、工商所)

镇党政办要制定文明交通专题宣传工作计划,组织开辟专题专栏、横幅、标语等。广泛宣传文明交通常识和整治工作动态。营造浓厚社会舆论氛围。

中心学校要组织中小学校在整治期间每个月开展一次文明交通主题班会,并配合开展宣传活动。

工商所要密切协调、配合公安部门设置户外文明交通安全宣传标语、公告牌和横幅。张贴交通安全警示教育图画片,在全社会营造践行交通文明,告别交通陋习的浓厚氛围。

团镇委要组织成立交通安全志愿者队伍,经常性地上街开展文明出行劝导活动。还可聘请热心公益、社会形象好的人士担任交通安全宣传员,参与交通公益安全宣传活动。

五、职责分工

按照“属地负责,部门指导”的原则,定领导、定任务、定进度、扎实开展整治工作。

(一)城监中队、派出所要组织开展机动车乱停乱放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整治行动,对不按规定行使等交通违法行为,坐到发现一起,纠违一起,对违停车辆采取贴单、拖移等措施,提高影响力,确保有效震慑违停交通违法行为。

(二)城监中队加强乱设摊治理,与派出所联手开展机动车违法停车占道设摊治理。

(三)交警中队加强对公交车、出租车、营运三轮摩托车的管理,与交警协同作战,治理公交车和出租车随意调头、慢行、随意停车揽客及不按规定停靠现象。

(四)交警中队负责加大公路巡查力度,派出所加强道路隐患的排查力度。加大对全镇范围路段的巡查,发现破损、翻浆、塌陷等路面病害时,及时维修,并对交通标志作进一步完善。搞好管辖范围内道路两侧行道树的绿化和补植,不出现绿化盲点现象,道路两侧无乱堆乱放。合理调配清扫保洁时间,不断加大清扫保洁力度。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大力开展道路交通秩序专项整治,即是打造“畅通”实现绿色崛起的迫切需要,也是我镇实施城乡发展一体化战略、统筹城乡建设的迫切要求。为保证这一工作的顺利开展和落实,各村、各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做好道路交通秩序集中整治活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工作措施,把道路交通秩序整治工作落到实处。

(二)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各村、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职责,既要按照各自分工,狠抓落实,主动密切配合,互相支持,互通情况,共同采取措施,加强管理,力争形成齐抓共管、综合管理、标本兼治的良好工作格局。

篇(2)

修改后刑诉法设置了未成年犯罪附条件不制度,这是我国第一次以法律形式确立了附条件不制度,对加强新时期未成年司法保护具有积极意义。当务之急,要从司法实践角度充分理解、分析、构建未成年犯罪附条件不制度。

关键词:修改后刑诉法;未成年犯罪附条件不制度;程序构建

修改后刑诉法亮点之一是设置了未成年犯罪附条件不制度。该制度的设置,是对近几年来附条件不实践工作的总结和肯定,更是我国当代刑事制度的一个突破性立法,一定程度上弥补我国现行不制度的不足。笔者主要从基层检察机关贯彻实施该制度的角度,结合工作实践谈一些粗浅的想法。

一、未成年犯罪附条件不制度概述

(一)制度内涵

附条件不制度,是指检察机关对移送审查犯罪嫌疑人,根据其犯罪行为和人身危险性,认为不更有利于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在作出不决定的同时附加一定条件,当被不人满足这些条件并履行完毕时,不决定即生效,追诉活动便到此终止的一种刑事不制度。[1]

(二)修改后刑诉法具体内容

修改后刑诉法用三个条文的内容规定未成年犯罪附条件不制度,包括适用条件、救济程序、考察主体、考验期限、考察内容、撤销条件和最终决定等方面。这是中国第一次以法律形式确立附条件不制度,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在未成年人保护和立法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1、适用条件和救济程序

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对附条件不的决定,公安机关要求复议、提请复核或者被害人申诉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的决定。”

根据本条规定,适用附条件不应当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一是适用主体是未成年人,指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二是适用罪名必须为刑法第四至第六章规定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利罪、侵犯财产罪及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规定的罪名,除外罪名不得适用,且犯罪事实清楚、主要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并符合条件。三是未成年人所犯罪行可能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是指宣告刑,而不是法定最高刑。因为我国刑法中法定最高刑为一年有期徒刑以下的只有2个罪名,如果只能适用于这2个罪名,该制度的设置就没有意义。四是要求犯罪嫌疑人要有悔罪表现,这个条件是适用该制度最关键的要素,表明该制度设置的根本目的――寻找最佳方式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人。笔者认为,考察未成年人是否具有悔罪表现,主要考察犯罪后行为人的主观态度和客观表现,一般表现为自动投案、认罪态度好、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和积极赔偿等方面。

此外,本法条还规定了两个程序,一是前置程序,指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二是救济程序,指对附条件不的决定,公安机关要求复议、提请复核或者被害人申诉的,适用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附条件不制度不仅要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权益,而且要充分尊重、保护被害人权益,在有被害人权益受到侵害的刑事案件中,要促成犯罪嫌疑人通过真诚悔罪得到被害人谅解,达成双方和解,使被害人的合理要求得到实现,才能保证附条件不程序的正常进行和效果。

2、考察制度

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在附条件不的考验期内,由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加强管教,配合人民检察院做好监督考察工作。”“附条件不的考验期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从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的决定之日起计算。”“被附条件不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四)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

本法条规定3个内容,一是规定考察主体为人民检察院,监护人为辅助主体,配合人民检察院做好监督考察工作;二是规定考验期,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三是规定考察内容,考察犯罪嫌疑人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日常活动及接受矫治和教育等情况。

考察制度是附条件不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区别与相对不诉制度的特色部分,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考察内容、考察结果是作为最终决定是否的重要参考。

3、撤销条件和最终决定

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被附条件不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的决定,提起公诉:(一)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发现决定附条件不以前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的;(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被附条件不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没有上述情形,考验期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的决定。”

本法条明确规定考察机关对被考察人在考验期内的考察结果,作为决定是否的重要标准。被考察人在考验期内“实施新的犯罪”,表明毫无悔改之心;“发现决定附条件不以前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表明被考察人不符合附条件不的条件;“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表明被考察人不服从帮教管理,不履行约束性义务。被考察人具有以上情形之一的,理当撤销附条件不,依法提出公诉。

(三)立法硬伤

修改后刑诉法对于附条件不制度的规定有一个致命的硬伤,即没有规定“附条件”的内容。“条件”一词来源于民法,是指“当事人以将来客观上不确定之事实,作为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附款”。[2]也就是说,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必须履行完毕约束性的义务(附加条件)才能最终被不。修改后刑诉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应当遵守的四项规定,是考察内容,也可以默认为针对犯罪嫌疑人的约束性条件,即“附条件”的内容,但是这些规定本身也不具体,更不能涵盖“附条件”的全面内容。

依据我国司法实际情况,参考我国台湾地区暂缓考验期义务的相关立法,检察机关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设定以下附加义务:一是悔罪保证,可以采用书面悔过书形式,也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口头保证,办案人员记录后交由签名确认;二是取得被害人谅解,通过向被害人道歉、积极赔偿等方式促成双方和解;三是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监督管理规定;四是在规范范围内居住、活动,按时报告活动情况;五是自愿接受矫治、教育;六是检察机关认为被考察人应当遵守的其他义务等。

二、 未成年犯罪附条件不制度给检察工作带来的机遇和挑战

(一)机遇

附条件不制度本质上是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与不诉权的有机结合,赋予检察机关在处理未成年人案件上更大的自由裁量权,检察机关对主观恶性不大且涉嫌罪行较轻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根据其悔改、赔偿及考察监督等情况,作出或不的决定,更有效地履行检察机关教育、感化、帮教未成年人的职责。同时,该制度能有效实现审前程序分流,减轻检察官出庭公诉的压力,又可集中司法资源办理重大复杂的案件,从而大大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

(二)挑战

1、较为原则的法律规定提高审查难度。修改后刑诉法对附条件不适用条件的规定略显简单,尚缺乏一定的操作性。比如对于附条件不的先决条件――“有悔罪表现”的规定,略显笼统而抽象。法律没有进一步明确规定,司法解释、司法实践中也没有一个具体的参考细则,势必给审查认定工作带来难度,各地司法实践认定“悔罪表现”标准不一,有可能出现法律适用混乱等问题。

2、监督机制不完善带来的监督难题。修改后刑诉法规定附条件不的决定机关是检察机关,实施监督考察的也是检察机关,考验期满根据考察结果作出最终决定的还是检察机关,这将陷入“谁来监督监督者”的困境。“权力不被监督必然产生腐败”。如何在行使权力的同时限制权力滥用,使附条件不制度不偏离设立的初衷,是摆在检察机关面前的一道难题。

3、大量的考察工作带来的工作压力。修改后刑诉法明确规定检察机关是监督考察的主体,同时负有矫治和教育的义务。检察机关进行考察、矫治、教育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这将加剧原本“案多人少”的矛盾,同时由于缺乏专业帮教机构、专业人员进行帮教工作,势必影响帮教的效果,不利于挽救、教育未成年人。

三、未成年犯罪附条件不制度的程序构建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一个好的法律制度,必须依靠严格的程序设计和实施才能实现制度的价值。为更好地实施该项制度,基层检察机关应加快建立并完善相关的实施细则,并在实践中不断的修正和完善,做到依法严格适用,防止出现滥用权力,破坏罪刑法定原则的情况出现。

(一)成立专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独立机构。各基层检察院根据自身情况,原则上应设立独立机构,与公诉、侦监等审查部门平行,职责独立;条件不具备的,可以在公诉部门内设立专门办理未成年刑事案件的二级机构。专门办案机构承办人负责未成年刑事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支持公诉、法律监督、教育矫正等工作,实行“捕、诉、监、防”一体化,落实全程、全面、有针对性的未成年帮教工作。承办人要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具有一定心理学、教育学等专业知识的检察人员担任。

(二)建立严格办案审查机制,主要包含四个程序,即附条件不的提出、审查办理、送达、最终决定等。

1、提出。承办人受理案件后,首先审查该案是否符合未成年犯罪附条件不的适用范围,重点审查是否有“悔罪表现”是否有帮教条件,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双方可以适用未成年附条件不程序及其法律后果等内容。附条件不可以由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双方律师及家属的任意一方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请,也可以由检察机关审查后提出。检察机关在决定适用附条件不程序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

2、审查办理流程。与办理相对不诉案件的流程基本一致,即由承办人审查后提出拟作附条件不的意见,召开分管领导参加的科室集体研究会,形成集体意见后,提交检委会研究决定。

3、送达。检察机关在作出附条件不决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将《附条件不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及其所在学校或者社区,并告知其有权对处理决定提出异议和提出方式。如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人不同意附条件不决定的,由承办人逐级汇报检察长,由检委会撤销原决定,提起公诉。

4、最终决定。考验期届满前7日内,由考察组根据被考察人在考验期间的帮教考察材料,提出综合评估意见,形成综合考察报告,由案件承办人按照办案流程逐级汇报检察长,由检察委员会作出最终决定。如果发现被考察人在考验期间有修改后刑诉法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由检委会决定撤销附条件不,提起公诉。

(三)建立以检察机关为主导的考察帮教机制。检察机关应作为考察帮教活动的监督者,而非直接实施帮教考察,将附条件不考察对象纳入社区矫正范畴。

1、考察主体。由检察机关组织司法行政机关、辖区派出所、社区或所在学校进行考察,考察单位各司其职,分工配合。案件承办人根据个案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帮教考察计划,协调组织各单位进行考察,并实施监督;被考察人所在地的司法所负责接收被考察人、登记详细信息,配合其他单位进行日常活动考察;派出所重点负责对被考察人遵规守法情况的考察;社区或学校主要负责矫治、教育等帮教工作。

2、考察方式。案件承办人分别与被考察人及其监护人,学校、社区等帮教机关签订帮教考察协议,建立考察档案。司法所与派出所、学校或社区通过定期走访、个别谈话、组织座谈会等形式开展帮教考察工作,并做好相应笔录存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监护人每月主动向司法所汇报思想、行为状况。

3、考察结果运用。每季度或者考验期届满时,由案件承办人联合司法所、派出所工作人员组成考察组,走访被考察人所在的学校、社区,与被考察人谈心等多种途经,了解、核实其在考验期间的表现,形成综合考察报告,上报检委会研究,决定是否做出不处理。

(四) 建立社会调查评估制度。检察机关委托司法行政机关对拟作附条件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品行表现、家庭概况、学习生活工作情况等方面进行调查,综合分析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程度、人身危险性、帮教条件,为检察机关作出附条件不提供依据。具体由犯罪嫌疑人所在的司法所联合社区或者村委会,联系、走访学校的老师及同学、邻居及亲戚,了解被调查未成年人一贯品行表现、生活成长背景,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情况,制作成书面社会调查报告,提交检察机关。

(五)完善内外监督制约制度

1、检察机关自身的监督。附条件不的案件决定前,须提交本院检务督察办进行审查监督,作出决定后要将案卷材料及处理意见报上级检察机关备案审查。上级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附条件不决定不当的,应当撤销下级检察机关原决定,要求其依法提起公诉。

2、被害人的救济与制约。检察机关应当将附条件不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对不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附条件不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对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诉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被害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

3、公安机关的监督制约。公安机关认为检察机关作出的未成年附条件不决定有错误的,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检察机关提请复核。

未成年犯罪附条件不制度的设置,既体现了我国刑事法律对未成年犯罪处理的特殊关切,也反映了刑事法律在社会多元诉求下的完善,是司法柔情和文明的有力彰显。[3]作为一项新生制度,它的生命在于不断实践,要把根深深扎在基层实践这片肥沃的土壤,才能最终结出制度创新的丰硕果实,展现制度创新的强大生命力。

注释:

[1]刘方,《未成年人附条件不程序的适用》,《人民检察》2012年8月第16期,第34-37页。

[2]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01页。

[3]张敬博,《关注未成年人司法制度新动向》,人民检察,2012年6月,第11期,第49-51页。

参考文献:

[1]孙谦、童建明:《新刑事诉讼法理解与适用》,中国检察出版社。

[2]刘方,《未成年人附条件不程序的适用》,《人民检察》2012年8月第16期,第34-37页。

[3]张敬博,《关注未成年人司法制度新动向》,《人民检察》,2012年6月第11期,第49-51页。

篇(3)

一、政务信息对工作的重要性

大家都很清楚,在当今信息爆炸时代,我们如果不会或不善于利用、占有信息,那就不可能很好的开展工作,取得事半功倍成效;就时常会在工作、生活中处于被动,更别说顺应时展潮流,标新立异,勇立风口浪尖。信息对生活、工作、学习的影响日益加大,人们对信息重要性也逐步加深,通过信息来快速了解/!/情况,掌握正确方向,做到有备无患,作出科学决策,取得成功,信息已经成为我们的良师益友。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则更需具备信息意识和信息能力,要能够驾轻就熟地运用信息,来达到自己的目标。多年来,市委、市政府及其各工作部门的领导对政务信息工作高度重视,政务信息工作一直是列入到各部门、单位的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考评指标;尤其是近年来,随着电子政务的普及,各级党委、政府各工作部门全面建立了方便快捷、安全通畅的公务信息网络,促使工作效率显著提升,工作强度和行政成本逐年下降,亲民为民、清廉高效的政府形象全面展现。

目前,各级党委、政府各工作部门都能够在工作中充分有效地利用信息尤其是政务信息来指导、推进各项工作。在此方面,从省到市各级领导起了一个很好地表率带头作用。各级领导经常过问政务信息工作,把信息作为自己迅速了解上下情、正确掌握上级和本地、本部门动向的主要渠道之一;领导通过对重要信息批示,能迅速将其意见落到实处,达到完成工作任务目的。象市委办公室编刊的《每日汇报》,每天上午一上班就分送到各位市委常委等领导的办公案头,使各位领导可在每天第一时间用花最短时间浏览一遍全市、本省以及国内外重要事项信息动向。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及其他常委还会针对有关信息做出重要批示和意见,从而使信息反映的问题及时得到妥善解决,甚至一些久拖不决的问题就凭一条信息而得以圆满解决。这就给我们一个启示,如果我们能经常将本单位在工作中的典型做法与经验、取得的重大工作成效、遇到的难点、热点问题以及好的措施、箴言等及时以信息方式报送,信息送到领导阅知后,相当于是分别向所有领导们作了一次集体汇报,而这是多么的不容易。信息,在这里就起到了一个顺畅的沟通管道,使基层单位的动态及重要情况能够及时反映到上面,使上级领导迅速掌握和了解情况,作出正确的批示。市直有个单位,多次想就本单位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向市委有关领导汇报,但领导工作繁忙总是很难找到机会汇报,后来该单位将此情况采取以信息形式报送给《每日汇报》,第二天一早有关领导看到后立即在该信息上作了重要批示,结果事情很快妥善解决。由此看来,信息工作说大不大,说小不小,总之不能小觑,它不是可有可无、可做可不做;信息工作做得好,对于我们推动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准确把握工作的正确方向,及时纠正偏差,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要做好工作,提高工作成效,我们唯有善于掌握信息、利用信息,使信息迸发出神奇力量。

二、我委政务信息工作的现状

作为发展改革部门,随着近年来职能的不断拓展,承担的工作任务越来越重,工作标准越来越高,工作节奏越来越快,争项目、争资金、争政策、做规划、出思路、强调控、勤服务已经成为全体发改系统同志的共识和工作的重中之重。多年来,由于发改同志的共同努力,市发改委各项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为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构建和谐__作出了积极贡献,得到了市委、市政府以及上级发改委的充分肯定。尽管工作繁重,市发改委党组对政务信息工作仍然给予了高度关注,充分重视,全委上下齐动,奖罚分明,政务信息工作力度不断加大,既务实也务虚,促使委政务信息工作连续多年取得了显著成绩,众多信息和文章得到了上级部门和领导的高度重视,连续多年成为市里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多人次获得了优秀信息员的荣誉称号。信息工作取得的成绩不仅优化了委政风行风建设,且有力推动了委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成绩的取得,主要得益于:一是领导的高度重视,经常过问信息工作,并建立奖惩制度形成常抓不懈的顺畅机制;二是中层以上干部的亲历亲为,办公室以及其他科室负责人对待信息工作率先垂范,表率作用好;三是大家掌握了一定的写作技巧,对信息写作运用自如,选题准,时效好;四是单位的大环境好,也是最重要一点,那就是单位职能充分发挥,工作成效大,干部职工心齐气顺,有一个和谐顺畅的工作环境。

但自20__年以来,随着信息网络化的普及,政务信息工作也出现了一些新问题和新情况,主要有:一是难度加大。表现在一方面信息量成几何基数迅猛增多、接收信息渠道广泛、方式越来越便利、速度越来越快,另一方面有价值、时效快、可供选择的政务信息反而越来越少、渠道越来越窄。二是信息滞后。就是报送的信息总是慢一拍,甚至慢几拍。究其原因,主要是我们过于依赖加工、转报上面的信息加之网络、电视信息的快捷、手机信息的随意随时再加上有时我们信息写作或报送不及时等所然。三是质量不高。主要存在选题不准、文字不够精练、常规表层性的多,深层次的少等。四是重视不够。部分同志认为如今已进入信息网络时代,信息无处不在、信手拈来,信息写不写、报不报无所谓,再加上工作繁忙,每天工作从早忙到晚连轴转,哪里有时间、精力采写信息。此外,主观上也从心底里认为信息无所谓,只要把具体工作做好就什么都好了,因而有的几个月没有报送一条(篇)信息;有的遇到很重要工作和事件也不及时采编信息上报等等。诸如此类,从而严重制约了我委政务信息工作的顺利开展,导致委政务信息工作呈现下滑局面。

三、做好信息工作的方法与措施

1、坚定信心。

信息工作,有的同志总认为是小事一桩,做得好不好无所谓

,对单位工作影响不大;有的认为如今是网络时代,信息无处不有,随手拈来,等我们上报信息,已是昨日黄花。其实不然。要知道信息是领导耳目的延伸,面对鱼目混珠核爆式的信息量,如何迅速、有效选择为我所用的信息也是蛮困难的,况且领导时间宝贵,没有时间和精力去寻找有用信息。因此,我们应该为领导所想、急领导所急,及时有效的筛选出有用信息,及时提供给领导决策参考。这样可以使领导遇事胸有成竹,信息满满,及时做出正确的决策。信息还可以从一个侧面基本上反映出一个单位整体工作情况,使上级领导通过信息对某个单位有一个直观的第一映象和基本了解。当然,在信息高度发达情况下,我们开展信息工作也遭遇到前所未有的困难,经受着巨大考验;但另一方面,我们更应看到,有压力才会有动力,尽管信息铺天盖地而来,但真正为领导看重、对工作有用的信息并不多。要在铺天盖地信息中选筛信息,深挖提炼、条目清晰地整理出来信息供领导参考,这不仅需要高度的责任心,更需要毅力。信心和能力、技巧;再则,还需要我们具有一定的写作水平和方法。而且信息被采用后并被领导阅读后所产生的效能,是不可低估的。

只要我们勇于面对现实,端正态度,坚定信心,充分认识信息的重要性,从思想上高度重视,从行动上积极运作,通过采取各项措施,不断提高信息写作技巧,善于发挥主观能动性,勇于挖掘、发现、归纳信息再加上全新的写法和快速的报送,就一定能够报送出高质量、有见地的信息而被领导赏识,就能够把我委的信息工作推向一个新水平。

2、基本要求

一是要有强烈的信息意识和工作责任心,做有心人。信息工作是领导决策的基础和依据,也是我委宏观决策、思路规划、争资跑项等工作中非常重要、突出的一个环节。表现在:1)政务信息工作贯穿于领导决策的全过程,工作做得再好,不向上报,也会大打折扣;2)做好政务信息工作是领导及时掌握情况作出正确决策的前提和需要;3)做好政务信息工作是沟通各级各部门情况的需要;4)做好政务信息工作能有力地促进委中心工作,同时对我们写作能力、思维能力也是一个很好的锻炼与提高机会。二是要熟悉政治经济工作的基本情况和规律,广泛射猎各方面知识。三是要对本单位职能、中心工作和重点工作非常熟悉和了解。四是要把握政务信息工作的基本规律,了解上级对信息的需求,所谓投其所好,特别要注意掌握领导目前在思考什么、关注什么,希望看到什么,从而准确地辨别与判断,想领导所想,急领导所急,这样信息的命中率就较高;而不要坐等信息,盲目报信息,不得要领,使信息工作处于两难境地。

3、基本技巧

政务信息最起码要有使有价值,能具有典型或普遍意义。一条信息的价值,首先要是领导决策的需要,其次要对工作有指导、警醒和借鉴,第三对工作有以点带面推动作用。具体有以下要求:

一有新意。能反映新情况,新问题,新动向,新举措,新做法。

二有特色。要有别于其他地方、单位的工作经验和绩效,即要有个性,共性是普遍,特殊才是你的亮点、你的特色。

三有实在的东西。⒈真实准确,⒉内容实在,不能编造。

四有时效。也就是要快,方体现信息的价值,不然人云亦云,事过境迁就失去了其存在的必要。

注意的问题:

一要防止说空话。开头的小前言和最后的结尾尽量不要,信息从头至尾要让人看不到有多余的字。信息与新闻稿件最大不同点就在于信息只要“主枝干”,不用前因后果更不要发挥展开。

请看两例:⒈上半年市发改委争取项目资金再创新高。共争取国家和省各类无偿资金3.37亿元,同比增长5.3%;争取各类项目135个,同比增加56个,项目资金争取再创历史同期最好水平。⒉28日零时许,万载县潭埠镇池溪村山林发生火灾,在组织扑火过程中有4名镇干部不幸牺牲,目前山火已扑灭。

二要防止报流水帐的东西,如会议信息,具体的出席人员、讲话人员一般不写,它不同新闻报道;信息要分析和综合提炼,就会议提出的相关重大决策或措施等,比如5大工作措施等精干的写出来,信息关键要看是否有举措性的东西。

三是防止面面俱到,大而全。简明扼要非常重要,一条信息只说一件事一个问题。四是防止把信息写成其它文种,写成新闻报道也不行。信息不需要包装,不要绕圈子,越简洁、越明白越好。抓住重点,关注热点,剖析难点,捕捉亮点,对我们选择信息内容很有价值。

4、选题范畴

如何选好题很重要,既要有针对性,更好符合当时经济社会发展重点、热点,写出来的信息具有指导性、宏观性和启迪性。就发改委而言,一要围绕发展和改革中心工作来选题。主要是工作的进展、取得的突出成效,创新的思路和做法以及遇到的重大问题、难点和急需领导协调解决的事情等等。二要围绕政策性问题选题。及时将上级发改委最新提出来的政策规章措施,对指导全市当前工作有普遍的指导意义,进行及时汇总提炼归纳成信息。三要围绕难点热点问题选题。这些是大家普遍关心的问题,写好了有价值,也容易采用,但要注意掌握分寸、火候。四是问题信息即负面信息,这类信息报送要极为慎重。五是言论信息,反映有关领导对发展改革工作的重要指示和意见。此外,还必须主意上级在某个时段集中大力宣传某个方面内容,我们就集中发该方面信息,可谓投其所好,方能“一箭中的”。

5、写法举例

⑴标题要鲜明准确、简要醒目,使人一看就引起注意和兴趣。如:《万安县三管齐下加强渔政管理》、《吉水县民营经济发展呈现五大亮点》、《今年我市争取国家以工代赈资金突破5000万元》、《国家对农村卫生事业建设做出5项新规定》等。

⑵正文要突出最想要说的事,文字结构要严谨有序,开门见山,避免套话废话。如,《永丰县乡村公路建设进展顺利》:该县今年以来采取争取立项筹一点、银行贷款借一点、县里财政贴一点、项目乡镇出一点等办法,共投入5000万元用于改善乡村公路通车状况;到今年4月,全县21个乡镇通水泥(油)路率达90.5%,硬化里程从20__年的41公里上升到142公里,硬化率从7%提高到20%。

⑶特殊情况可以交待必要的背景和情况,使人了解信息的价值,但切不可滥用,绝大部分信息不用这样“戴帽穿鞋”。特例才用,如,《扶贫贷款将实行新办法》:国务院扶贫办党组成员、计财司司长张磊日前在遂川县调研时强调,扶贫贷款将由过去

农业银行一家发放贷款改为多家商业银行发放,由中央财政统一赫补贴息资金改为由县级财政直接核补给发放扶贫贷款的金融机构或使用贷款的贫困农户。目前,此项工作正在遂川等全国23个县市试点。最后,再举2个修改例子。

原稿1:

我市享受西部政策延伸县初见成效

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20__年,市发改委把西部政策延伸县的争取工作作为头等大事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全委上下齐心协力,全力以赴,认真对待。一是成立专门班子,落实专人负责。在获知国家出台促进中部地区崛起有关政策的信息后,我们立即采取措施,超前进行谋划并明确了责任领导、责任目标,对争取工作实行全程跟踪。二是周密组织,精心操作。按照市委市政府的部署,在市委党史办等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我委及时向省和国家发改委呈报了争取西部政策的申报材料,向国家发改委提供了认定革命老区最原始、最权威、最有力的证据,为我市争取有更多的县比照享受西部政策起到了关键作用。三是积极跑省进京,全力争取上级支持。我委先后6次赴国家发改委就西部政策延伸县的争取工作进行汇报、衔接、沟通,上至国家发改委分管领导,下至业务处室经办人,最终赢得了国家发改委从上至下的理解和支持。通过精心组织、全力以赴、锲而不舍的工作,我市有11个县市进入西部政策延伸县,占全省41个西部政策延伸县的27%,成为中部六省比照享受西部政策最多的设区市。

今年以来,我委围绕西部开发优惠政策延伸,积极做好项目资金和工作对接,全力争取国家支持,目前已初见成效:一是全国农村初中校舍(学生宿舍、学生食堂、厕所、浴室)改造项目。我市享受西部开发优惠政策的11个县(市)全部列入项目范围,占全市县市数的84.6%,占全省50个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县的22%,争取项目资金1.193亿元,占全省5.5亿元农村初中改造资金的21.7%。项目从今年起实施,至20__年结束,项目资金全部由国家发改委解决,无须地方配套。这批资金投入后,将使我市农村初中学生生活用房基本达到国家标准,消除大通铺和校外租房现象。二是乡镇综合文化站试点项目。我市有六个享受西部开发优惠政策县列为项目建设试点县,是全省试点县最多的设区市之一。在资金安排标准上,国贫县每个乡镇综合文化站补助20万元、西部政策县每个乡镇综合文化站补助16万元。三是基层公安派出所建设项目。我市11个享受西部政策县的项目在平均造价的基础上,按上浮5-9%的比例提高国家补助标准。

随着西部开发优惠政策延伸实施办法即将出台,国家将进一步加大对西部开发政策延伸县的支持力度,为了切实用好用活用足这一政策,我委将进一步加强项目资金和工作对接,全力争取更多的项目和资金,造福于老区人民。

采用稿:

我市享受西部政策延伸县11个县(市)项目资金和工作对接初见成效

11个县(市)已列入全国农村初中校舍(学生宿舍、学生食堂、厕所、浴室)改造项目,可争取项目资金1.193亿元;有6个县列为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试点县,每个乡镇综合文化站可获补助16万元;11个县(市)基层公安派出所建设项目在平均造价的基础上,按上浮5-9%的比例提高国家补助标准。

此稿作为新闻稿件可以这样写,但作为信息稿件就不能这样写,必须大量删减和调整归纳。修改后从原稿950余字缩减为160字,标题和内容更突出取得的实际效果,用数字与事实说明争取西部政策的实惠。

原稿2

我市两个高技术项目确定为省政府扶持的高新产业重大项目

省政府以赣府发[20__]7号文下发了“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财政资金扶持高新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投资资金支持优秀的高新产业重大项目建设,并形成常效扶持机制,以推动江西高技术产业发展。今年江西拿出一亿元资金,重点扶持全省23个重大高新项目。由市发改委申报的新丰生物科技(__)发展有限公司(市高新区)“生物胶产业化”项目和江西大圣塑料光纤有限公司(井冈山市)“通信级低损耗塑料光纤产业化”项目分别获得500万元和350万元资金支持。新丰生物科技公司项目总投资4.8亿元,今年8月可进行试生产,项目建成后,年可创销收约为5.75亿元,利税约1.5亿元。大圣光纤项目总投资0.6亿元,现已动工并将争取今年12月投产,项目建成后,年可创销收2.5亿元,利税2亿元。

修改稿:我市两个高技术项目获得省政府高新产业项目资金扶持

日前,由市发改委申报的新丰生物科技(__)发展有限公司“生物胶产业化”项目和江西大圣塑料光纤有限公司“通信级低损耗塑料光纤产业化”项目分别获得500万元和350万元的资金扶持。据悉,今年全省共拿出1亿元资金,重点扶持全省23个重大高新产业项目。

6、报送程序

信息报送过去都是采用纸质方式,速度慢且互动性差。随着我市党政信息网络的建立,电子办公业已在全市各级党委、政府部门推行。因此,因势利导,我委信息报送从20__年也逐步开始采用电子邮件方式报送,既快捷方便又安全可靠,效果还是比较好。为确保我委信息及时准确有效地报送,不出问题,让领导放心,大家满意,政务信息报送应坚持以下几个程序:

1、信息采编完后,由科室直接送呈委分管领导审定,重要信息还必须经委主要领导审阅;

2、委领导签发后交办公室统一登记编号并即刻发送(同时发送委网站);

3、信息刊发后由办公室做好登记并保存刊登信息(文章)的相关刊物以备年度统计奖励。

7、几个关系

篇(4)

*乡位于朝阳东部的城乡结合部,为适应农村城市化进程和要求,1993年7月成立地区办事处,行使农村和城市双重管理职能。全地区行政辖区面积15.33平方公里,辖区内有中央市属单位14个,下辖村民委员会5个,社区居委会24个,各类乡属企业、公司共计26个,直属单位8个。

由于地处城乡结合部,辖区及周边交通畅通便捷,十分有利于人口流动;近年来,本地区农村城市化进程迅猛,区域经济快速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发展方兴未艾,特别是近年来大规模征地开发、各类建设工地繁多和以各类大型建材、农副产品批发市场、餐饮、门店为主的第三产业的活跃,形成了对各种劳动力的巨大需求;再加上区域内及周边大量廉价农民房的存在等等,吸引了大量外来流动人口到我地区务工、经商、暂住。据地区公安户籍部门的最新统计数据显示,我地区现有总人口97,872人。其中本市常住人口61,220人(户籍人口32,363人,人在户不在35,031人,户在人不在6174人),本地育龄妇女13,146人;外来流动人口30,478人,已占地区人口总数的31%,其中外来成年育龄妇女7749人,已占本地区成年育龄妇女总数的59%;地区人口密度达3993人/KM2。由此可见,我地区不论从人口总量来看,还是分别从本市常住人口数量和外来流动人口数量来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任务繁重、挑战严峻。

“九.五”中后期以来,面对严峻的挑战和一个不是十分坚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基础,地区工委和办事处领导班子提出了:在一个较短的时期内,振兴地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现地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和任务。经过千方百计、坚持不懈、上下同心的艰苦努力,到“九.五”末我地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开始进入平稳发展的新阶段。特别是近三年来,随着农村城市化和城市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地区工委和办事处领导站在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以优化发展环境、创造新优势,为区域经济发展中心任务服务为目标,准确把握现阶段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形势、任务和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适时提出了以争优创先为标的、以改革创新为武器、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以建全制度为基础、以宣传服务为先导、以综合治理为保障、以群众参与和群众满意为标准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思路。在流动人口问题上,确立了以下工作指导思想:要懂得人口流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历史必然性和必要性,正确认识和评价流动人口正反两方面的作用,因势利导、兴利除弊,将流动人口作为促进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财富、资源和市场,根据地区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需要以及流动人口的需求,加以管理和服务。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上的原则是:认真落实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的法定职责,将流动人口和户籍人口齐抓共管,两者都要抓、管理和服务两手都要硬、都要有效。

几年来,地区各级按照以上工作目标、思路、指导思想和原则,在办事处领导的正确领导和区计生委的关心指导下,联系实际,扎实工作,初步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上探索出了一套基本切合我地区实际的工作机制和办法,并取得了一定成效。连续两年被市、区评为计划生育先进单位、流动人口管理先进单位。曾多次接受市、区计生委领导的检查与指导,并得到充分肯定。下面就*地区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上的具体做法向各位领导、各位同行汇报如下:

二、具体做法

(一)领导重视,确保投入,健全机制,保障有力

为实现在一个较短时期内振兴地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目标,力求流动人口和户籍人口工作的“双飞跃”,地区领导对相关工作给予了高度重视,从自身做起,做到了统筹领导、支持即时、确保投入、责任明确“四到位”。

一是正视不足找问题,统筹规划常商议。新一届地区领导班子敢于正视存在不足和问题,从主观上找原因,从方法、方式上寻求突破点,把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整体工作中加以统筹规划,纳入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

二是工作支持即时,经费、人员保障到位。一方面支持计生办在各级深入开展转变观念、提高认识的宣传教育工作,使地区上下各级在流动人口工作上统一了认识。对制约和阻遏工作向前推进和发展的重视户籍人口、轻流动人口,重行政干预、轻依法行政,重管理、轻服务,强调客观困难、忽视主观努力等过时思想和认识进行了破除;另一方面确保工作资金和人力投入到位。几年来,全地区对流动人口工作的投入逐年递增,仅去年一年为流动人口投入经费几百万元;保证工作人员的队伍的稳定和壮大。除要求各村、社区居委会、中市单位、派出所等都有一名流动人口专管员和一名协管员外,全地区又设7个流动人口管理站,另聘协管员30余名,协助派出所工作民警,负责对地区外来人口进行管理。仅地区计生办就聘用了两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管员。

三是为流动人口计生工作提供组织制度保障。建立了规范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制,明确由地区一名党委副书记和一名副主任亲自主抓,明确了机关科室和村、居委会、中市单位的工作职责,确立了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的工作原则,制定了《*地区计划生育管理规定》、《*地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

几年的实践使我们认识到,领导班子在流动人口工作上的高瞻远瞩和在具体工作上的“四到位”是确保我地区流动人口整体工作和人口计生工作目标和任务在短时期得以振兴,“双飞跃”目标得以实现,工作水平得以不断提升的关键保证。

(二)结合实际,摸清底数,健全制度,为实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现居住地管理服务任务和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要实现工作目标,必须首先对行政管理服务对象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同时按照上级领导确定的工作目标、任务、标准和要求,健全相关专业管理服务制度,不断夯实、规范、完善开展工作的基础。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是调查摸底制度化、经常化,对地区流动人口的整体状况和计生管理服务主要对象的相关数据和变动情况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以确保工作有的放矢。为此,我们调动一切力量,发挥专管员、协管员、协会会员、优秀积极分子的作用在全地区进行了全面彻底的清理排查,并根据掌握的信息,根据工作需要对相关变动情况进行动态调查。计生办和外来人口办公室设计制定了9中表格,按外来人口的分类、行业、居住点、工作地点等明确划分,力求流动人口数据准确真实。

二是根据市区政府确定的工作目标、任务、标准和要求,健全了一系列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现居住地工作的基础性制度,并将与时俱进、发展创新的思路贯穿于制度和机制创建的全过程,使机械的制度在人的创新和发展中可以不断适应情况的变化,焕发出常新的生命与活力。几年来我们建立健全了近十项基础性工作制度:

1、协管员工作制度。一是各级坚持聘用流动人口计生专兼职协管员。二是抓好协管员培训,以确保工作的需要。全地区现有各级专兼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管员45名。

2、《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下简称《婚育证明》)办理、查验登记、限期办理制度。

3、建立流动人口计生合同制度,落实“通过本地人管好外地人”的原则。一是与相关单位(法人)、个人签订三种流动人口计生责任书,明确双方的责任。二是狠抓合同责任的落实。

4、基层外管站协防协助制度。一是要求在我地区暂住、务工、经营活动的流动人口,先到所在社区或村外来人口管理站进行登记,登记须出示身份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等证件,写清籍贯、来京目的及暂住地点,办理出租房屋的相关手续,严把“入口关”。二是以登记为基础依据,及时与相关单位、雇主、房主签订计划生育工作综合治理承包责任书等;三是基层外管站协管员要承担通知属地有关流动人口和相关当事人,按照规定时间到地区计生办进行验证,或参加学习培训等职责。

5、建立孕情保健检查制度,形成了“大孕检”服务工作模式。具体作法:一是将自己的组织网络优势与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心的技术、人员、设备优势相结合,组织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进行孕情检查;二是将以人为本、优质服务、关心关爱育龄妇女的理念贯穿于孕检工作全过程,在孕检工作中融入避孕节育健康咨询、发放药具、法规宣传和情感交流等多项工作,形成了“大孕检”服务工作模式,融洽了双方关系;三是采取多种手段督促漏检者到区生殖健康技术服务中心补检??和流动人口育龄群众的身心健康不受侵害。地区孕检工作效率逐年提高,目前已达到80%以上。

6、联合检查执法制度。一是检查执法经常化;二是检查执法针对性强,目标明确。针对薄弱环节和工作重点、难点进行;三是强调文明执法、正确执法、按程序执法,确保执法行为公正合法;四是协调公安、外管、综合治理等部门,采取联合执法的形式,以确保了执法工作收到实效。

7、双向管理工作制度(略)。

8、微机管理与基础帐册相结合的流动人口登记统计制度。一是按照市计生委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础资料三级规范的要求,建立和规范各项统计基础资料。二是分省建立了流动人口成年育龄妇女数据库,方便了相关数据资料的统计和分析,为领导决策服务。

9、基础工作制度。一是做好辖区流动人口药具规划,设立避孕药具免费发放机,满足流动人口的需求;二是建立《生育服务联系单》制度,方便有生育规划者生育前在京的就医保健。

10、检查考核工作制度。将外来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地区计生工作考评之中,实行领导(企业法人)责任制。每年同户籍人口工作同验收、同考核、同奖罚。

(三)因地制宜,规范管理

基础管理与实现工作目标的关键就是抓落实;抓落实关键在于找到切实可行的途径。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我们因地制宜,决定实行分类管理的办法,把流动人口现住地管理落实到实处。

一是以现居住地为主,落实对出租房屋的管理。在村、居委会推行现居住地管理,将外来人口视同户籍人口一样管理,做到同样建卡、建帐,同时走访宣传,同时上门服务,同样纳入指标考核。与出租房主签订责任书,督促房主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的法定责任。如:*村古典家具一条街,过去有许多房主只顾出租房屋,而外来人口只要价格合适,无论什么样的人就可以租赁,问题不断的发生,通过宣传教育,地区、村两级因地制宜,及时拿出有效的措施,规范了管理,现在*村古典家具一条街井然有序,人们的思想观念发生了巨大转变,为计划生育工作提供了重要保障。目前全地区出租房屋2766户,出租房屋11149间,居住的1万余名外来人口已纳入正规管理。

二是以经营地为主,落实对市场、店铺的管理。针对我地区*市场、半壁店市场、白云市场、兴隆建材家俱城等,我们采取了地区党政领导与单位公司法人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地区计生办负责对单位和公司计生工作进行经常性指导、检查,并纳入年度考核;市场与各店铺逐级签订责任书,市场有一名专职计生干部对市场日常管理与指导,负责检查、督办《婚育证明》:对未持证者,及时发放限期办理《婚育证明》通知书;对市场成年育龄人员登记造册、建卡;采取集中组织或分别监督的办法,让市场已婚育龄妇女落实孕情检查。经过层层抓落实,这块工作基本落到了实处。

三是以用工单位为主,实行“谁用工、谁受益、谁负责”。由于我地区各中市单位、区属单位和本地区内各专业公司招用着大量的外地工,人员结构比较混杂,我们本着“谁用工、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地区办事处分别与这些单位签订外来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并纳入计划生育年终考核之中,其中计生办工作人员定期到各单位检查、督促、指导。如:去年非典时期,在各单位工作人员少的情况下,地区办事处从村居抽调100名工作责任心强,善于开展工作的人员到各单位配合工作,其中有40人是我们的计划生育干部,不仅做到了对疫情的控制,而且对孕情进行了排查,这样既明确了管理责任又规范了各单位的工作。

(四)依托协会优势,深化宣传服务,创造和谐的工作氛围,不断扩大流动人口计生管理服务的组织基础和群众基础,不断融洽双方关系

勇于探索,创新务实,依托协会优势,深入开展生育文化宣传是我们*地区工作的一个亮点。为使活动更具有针对性、实效性,我们把以人为本、优质服务,“关爱健康、关心计划生育、关注困难和需求、关怀流动人口、优化发展环境”等理念引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把管理、宣传和服务有机的结合起来。

一是在2002年成立地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的基础上,5个村委会和4个中市单位分别成立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分会,会员达1243名,其中党团员占20%,充分发挥流动人口会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二是通过协会为流动人口举办法律法规培训班,利用我地区“人口培训学校”和各单位多功能学习活动室,请市区计生委领导、专家教授指导、咨询、讲课,各单位还定期为流动人口举办生殖健康、避孕节育培训班,用播放光盘和流动人口现身说法进行宣传教育,促进了外来朋友各方面素质的提高。

三是利用各村的良好条件,组织外来流动人口开展形式多样、喜闻乐见、丰富多彩的文化体育活动。如:北花园村组织的流动人口协会书画比赛,有20余名外来流动人员参加了比赛,其2人作品获得了3等奖;*村每周举办一次我爱家乡流动人口歌咏比赛和组织市场流动人口开展沙弧球、台球、舞蹈等健身活动,增强了外来朋友的身心健康。

四是地区办事处及时和各工地单位联系,先后在田华建筑五公司、白云市场等为流动人口举办了“关爱健康、相信科学”男性健康知识活动,为千余名流动人员送去了生殖健康用品、计生宣传材料和毛巾等小礼品,温暖了外来朋友的心。

五是关注流动人口的困难和需求,真心实意地为他们的生产、生活办实事。如地区计生办常年关心流动人口子女的就学问题。去年9月1日,在地区工委和办事处领导的支持下,帮助200多名流动人口的子女重新走进了学校,并为孩子们购买了必备的学习用品。每逢重大节日,计生办都对流动人口进行走访慰问,并对困难的流动人口育龄妇女进行特殊帮助。今年春节前,安徽一名育龄妇女要回老家过年,由于某单位拖欠她的工资,她及时找到了流动人口协会,经过协会和劳动科协调,把拖欠的工资及时的发给了她,该育龄妇女这样说:成立流动人口协会就是好,为我们办实事。

(五)实行综合治理,推动工作向前发展

流动人口管理涉及到计生、综治、劳动、派出所等多个部门,为确保工作实效,我们建立了综合治理、综合协调机制。主要工作内容:

一是抓好流动人口婚姻证明关,对涉及各部门的必须密切配合,对手续不全或无手续者立即促办,并下发通知单,回原籍办理办齐各种手续。

二是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难点、重点问题进行协商,找到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以排除各种负面因素的影响,推动工作向前发展。

篇(5)

关键词:廉租房退出;授益行政行为;信赖利益;撤回

2013年4月,南京市房改办会同该市公房管理中心、马群派出所、百水芊城物业管理及小区居委会,对廉租房实物配租百水芊城小区一套房源进行清退。收回房子的原因是这套廉租房的承租人及共同申请人都已死亡。这是自2002年实施廉租房保障政策以来,南京收回的第3套廉租房。惊异之余,我们不得不冷静思考,为什么廉租房的收回如此困难?据南京市房改办相关负责人坦言,尽管目前对廉租房供给设定6道严格的审查程序,但因审查涉及房产、民政等多个职能部门及街道、小区,加之街道尚未与市、区房保部门形成统一的住房保障网络,其所承担的受理、审查、动态管理及年审有时难免流于形式。因此,可能还难以完全杜绝“浑水摸鱼”者,尤其是一些原来低收入者,在成为中高收入者后,仍“装穷”继续享受廉租房福利。

廉租房是保障房的一种,是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但是由于地域、环境、人文差异等各种因素的影响,我国的廉租房制度还不是很完善。应该看到,廉租房是一种有限社会公共资源,必须分配给最需要的家庭,因此廉租房的退出机制尤显重要。若退出制度缺失,不仅难以收回政府的巨大投资,让少部分人独享社会利益,也浪费了社会资源,不利于廉租房的良性循环运作。面对以上现状,笔者将从制度层面分析产生这一困难的原因,并拟从一个新的角度提供可行的解决方案。

一、廉租房“退出难”的制度分析

2005年9月2日南京市了《南京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2008年6月27日印发了《南京市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两部实施细则主要涉及南京市廉租住房保障的方式、标准、对象、条件以及申请程序、资金来源等各项内容,成为目前南京市廉租房准入、退出的直接法律依据。从实施细则、实际操作情况以及我们对南京地区保障房的调查情况来看,导致廉租房“退出难”现象的因素有很多,具体而言:

1.立法认定退出对象模糊

根据南京市政府2008年印发的《南京市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第26条规定“因家庭收入、居住条件等情况发生变化,已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市房保办应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资格,收回承租的实物配租住房、保障性购房补贴或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然而,一个家庭的收入情况在不断变化,廉租房业主是持续几个年度审查超出申请标准还是只要生活刚刚起色超过标准时就应当退出廉租房体系?此外廉租房住户人均收入超过标准多少就必须退出,该细则都没有具体规定,目前也缺乏相关的解释。难以合理处理家庭收入的偶然性和稳定性,这导致行政机关在审查确定业主是否已经不符合保障房的申请条件时困难重重。

2.审查退出难以实行

(1)审查退出程序不合理。根据实施细则规定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所在街道办事处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同时由市发改、建设、财政、规划、国土、民政、税务、物价、市政公用、监察和金融11个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廉租住房保障的有关工作。然而行政机关将审查的启动权交予业主,会有多少业主愿意主动如实申报呢?显然难以取得预期的审查效果,加之各部门之间没有形成统一的住房保障网络体系,其所承担的受理、审查、动态管理及年审必然流于形式,难以具体操作。在我们对南京政府部门的走访中,相关负责人也表示目前缺乏具体的审查退出机制,实际操作中主要靠群众监督举报,政府的监管工作基于客观原因还没有办法做到位。

(2)政府部门执行力度不够。我们对南京几个保障房小区发放了近1000份调查问卷,从整理的数据来看,近80%的保障房业主认为政府并没有做到规定的每年审查一次(见下表)。行政部门的不作为导致审查退出机制落实不到位,也就不难想象会出现“退出难”的问题了。

3.缺乏完善的保障机制

目前全国各地的保障房分配采取分级分配,家庭最为贫困的可以申请廉租房,“夹心层”可以申请经济适用房,新就业的人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然而,面对社会上的高房价,如果一户家庭被取消廉租房保障资格的时候很难买得起商品房,被取消资格的家庭最终还是回到了原点,这导致保障房的保障目的不能体现。那么能否直接将不同层级的保障房衔接,下一级保障房业主在被取消资格的时候能否视情况直接申请上一级保障房或者由政府直接分配其上一级保障房,目前各地都没有相关规定。

二、其他国家及地区经验

1.香港地区保障房退出机制

香港地区对于保障房实行的是1996年确立的公屋轮候制度,由于满足申请保障房条件的人很多,需要在公屋轮候册登记,并接受严格的家庭收入和资产审查,符合条件者在公屋登记簿上登记并等待分配房屋。其次香港房屋管理委员每年都会结合登记簿对原本符合条件者进行严格审查,这样首先在准入方面就减少了浑水摸鱼者,同时降低了因不合法的申请而退出的概率。事实上,香港地区在退出机制方面最大的亮点就是有明确严格的调整保障房准入与退出的法律法规,同时有严厉的处罚机制来制止违法违规的现象。根据香港有关法律规定,只要不申报收入或者不再符合公屋居住的条件就必须在一年内退出公屋且在这一年内的房租恢复市场价格。如若查出申请者对自己有关申请信息进行虚报和伪造,就要承担最高6个月的监禁且附加罚款20000港元。另外公屋管理办法对公屋的使用、财产申报年限、方式、公屋的退出条件等都有明确的规定。在执行方面,设立被香港政府赋予监督检察权的特遣队,一旦被发现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将予以严厉处罚,加大了对应该退出而不退出者的震慑力。

笔者认为,香港地区关于保障房的运行体系有许多方面值得学习借鉴,大陆地区对保障房的申请、使用、审核等方面各主管部门职责混乱,没有形成高效的协作体系,难免会出现相会推诿的现象,而香港地区则设立专门的特遣队负责保障房的审核退出。大陆地区从立法上必须明确负责保障房各个环节的权力部门,这样才能有效地遏制权利滥用和不实权利的存在,其次应建立相应的惩罚机制,违法成本低于廉租房的可期待利益只会使违法者更多。

2.英国关于保障房的退出机制

1980年,英国政府推出了保障住房私有化为核心的住房政策即赋予居民“购买权”,地方政府可以允许租住保障房满3年的申请者,且给予30%~70%的折扣,但毕竟存在不能一次性付清的群体,政府便提出了“分享式产权计划”。

结合我国国情,可以赋予不符合住房条件的公民以选择权,若由于各种原因不想退出保障房可以购买这套房屋,这种不强行退出机制就可以让政府回笼廉租房的建设资金,使用不再符合住房条件又不愿搬出房屋者购买的资金再兴建保障房,解决其他符合条件的申请者的住房问题,而且兴建新的住房也有利于城市的规划推动经济的发展。

3.新加坡保障房的退出制度

新加坡从60年代起,开始实行福利住房政策。新加坡的福利住房政策主要包括了“五年建屋计划”和“居者有其屋政策”。意在使每一位公民都能住上与其自身条件相适应的房屋。且新加坡有一套完整细致的住房体系标准,即什么层次的收入对应什么条件的住房,更甚至住房面积和结构都以法律的形式予以规定,这样就更完善了不同条件公民居住不同类型房屋的宗旨。由于制度的衔接比较紧密,就算不符合此种类型住房标准也很容易就可以居住另一种房屋中,避免了夹心层的效果,也减少出现退出难的问题。

我国制定相关法律时可以借鉴像新加坡的经验,结合我国具体国情对经济适用房、廉住房、公租房的申请人的个人信息和条件做出具体详细的规定,这样会大大减少含糊不清蒙混过关的人数,同时各类保障房的申请条件要尽量做到无缝衔接,使得廉租房业主退出时没有后顾之忧,也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

三、廉租房审查退出设计的新思路

廉租房制度作为我国社会保障及其重要的一环,其审核退出制度的完善与否决定了廉租房制度能否高效运作,保障民生的目的能否实现。因此,构建完善一个切实符合现行保障房制度的审核退出机制迫在眉睫,只有这样,才能减少公共资源的浪费,实现社会保障的良性运作。以下笔者将从廉租房退出的法律性质入手,规范廉租房撤回的行为性质、行使时间和期限、程序等方面,借鉴国外经验和我国传统行政法上授益行政行为理论,构建我国廉租房审查退出制度的新蓝图。

1.理论前提

公民在符合廉租房的申请条件时可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请,行政部门对于公民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如若符合条件就予以许可。这是行政许可的典型模式。而行政许可是一种典型的授益行政行为——行政主体为行政相对人设定权益或免除其义务的行政行为,因此行政机关为公民设定的廉租房权益的行为即属于授益行政行为,廉租房的审查退出即属于授益行政行为撤回的情形。

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行政机关必然要对已生效的授益行政行为进行监督,并在特定的情形下对授益行政行为予以维持、撤销或撤回。一方面对符合申请规定,程序合法,实体公正的予以维持,另一方面,理论上通说认为,行政行为的失效主要包括三种情况,即内容已实现和期限届满;无效、撤销和撤回;其他(主要指由于义务无法履行而消灭、因目标物灭失而消灭、因相对人死亡而消灭、因权利主体放弃权利而消灭、因人违反而消灭)。对已经生效的行政行为,因发现有违法或者不当情形时,行政机关有权撤销,而对于已经合法成立的授益行政行为,因其出现某种法定情形时(比如情势变更),就有可能存在撤回的情况。

2.具体制度设计

(1)明确廉租房撤回权的行使属职权行为。纵观我国的行政立法,授益行政行为的撤回权绝大部分被认定为是一种依职权的行政行为。但从南京市的实施细则来看,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所在街道办事处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行政机关将廉租房的审核主动权交由业主行使,其预期效果难以实现。其次即使这些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按时汇报了情况,其可信度又有多大?长此以往,一味依靠新建安居性住房保障民生的“房等人”的政策,而忽视后期的审查退出监督程序,必然渐渐偏离了国家建设廉租房的初衷,造成公共资源浪费。当然,如果廉租房申请人在申请到廉租房后改变意愿不想取得或者后期主动要求收回的,这是廉租房申请人申请权的必然延伸,行政机关应当作出撤回的决定,但是这种情况在现实中少之又少。

笔者认为廉租房的撤回权应当重拾其行政许可的本质,廉租房的撤回权应当与一般行政许可的撤回权性质相同,即均属于依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房改办等明确规定的责任部门应当依照职权主动审查廉租保障家庭的经济状况、人口情况和住房变动等情况,使廉租房真正担负起社会底层人民生活保障的责任。

(2)确定廉租房撤回的行使时间和期限。对于廉租房的审核退出来说,什么时机退出是一个比较重要的问题。廉租房业主是持续几个年度审查超出申请标准还是只要生活刚刚起色超过标准时就应当退出廉租房体系?在我们看来,一个家庭的收入在不断变化,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应该合理的处理好家庭收入的偶然性和稳定性,即为审查廉租房业主的收入提供一个缓冲期,笔者认为一到两年较为合适,只有业主在这个缓冲期内家庭人均月收入全部或者80%以上的时间超出申请条件,才可以认定该业主已经不符合廉租房的保障条件。

对授益行政行为撤回权设定合理的期限有利于法律安定性的实现,有利于保护公民信赖利益,有利于行政机关依法积极行使职权。在廉租房审查退出的权利行使上更为必要,如前所述,行政部门的不作为导致审查退出机制落实不到位,设立撤回权的期限可以促进行政机关积极履行职责,必要时可对违反法律规定的相关行政不作为机关予以处分甚至追究刑事责任。但是我国对此仍未规定,国外撤回权的期限规定也不尽相同。根据《联邦德国行政程序法》第49条规定,撤回授益行政行为同撤销违法行政行为的期限相同,均是从得知时刻起一年。根据台湾地区的《行政程序法》第124条规定,授益行政行为满足第123条废止条件的,“应从废止原因发生后两年内为之”。从以上规定来看,两者在时间和起算点上有差异,但我们可以以更好保护公民利益的角度以及探视民法上关于撤销权的规定为起点,规定“从廉租房撤回原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回权”。

(3)完善廉租房撤回的行使程序。廉租房的撤回程序在我国法律中并没有明确规定,以南京为例,其实施细则仅笼统规定“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所在街道办事处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对于存在七种情形的廉租房住户应当取消其廉租房保障资格,以及“确定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应及时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承租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退回住房。逾期不退回的,市房保办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实施细则无具体的程序规定,尤其是在公众参与原则上并没有涉及。

“只有公正的程序才能充分体现法律的正义。”虽然程序的正义并不完美,只能提供底线的平等、形式上的平等,但没有程序正义为达目的而不择手段那就是罪恶。程序的正义只有通过某种正当的程序才能实现,古老的英国崇尚自然正义,程序的正义主要通过公正的判例来实现;随着保护人权运动的深入,美国通过联邦最高法院的一些著名案例,逐步确立了美国正当程序的基本内容;而在我国主要是通过行政公开、公众参与和公务回避来实现。

首先,对行政机关而言,针对目前缺乏完善的行为准则的情况,应当坚持“高效便民”的原则,补充完善可行的实施细则,使得做出行政行为时有明确的裁量机制以及良好的自我约束机制,依照法定程序办事。

其次,从保障权利人角度,笔者认为在廉租房撤回程序中完善以下程序是十分必要的:①完善廉租房审查退出的公开程序。针对有具体当事人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必然会告知当事人履行退出廉租房的义务。比如南京市的实施细则规定房改办只要确定取消保障房的资格,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书面通知的内容包括哪些呢?该细则尚无规定。根据一般的行政法原理,该细则应当明确告知如下内容:一是廉租房收回的原因和依据;二是廉租房收回的申诉救济方式;三是廉租房收回的时间;四是不履行该规定的法律后果。②设置廉租房审查退出的听证程序。“听证”一词最早可追溯于英国1215年的大中有关公民的“法律保护权”的观念和制度。1946年美国制定《联邦行政程序法》,第一次规定听证程序为行政程序的核心,后为各国所借鉴。我国在《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许可法》规定了相关听证程序,那么将听证程序运用到廉租房的审查退出上,也是应当的。行政机关作出收回廉租房决定是侵益性的,因此行政机关应当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由听证程序参加人就有关问题相互进行陈述、辩论和反驳,从而查明事实以判断是否应当取消廉租房业主的住户资格。

(4)规范廉租房撤回的权利行使形式。从行政法的性质来看,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管理社会时,行政行为的意思表示必须借助于一定的载体才能为相对人所知晓,这种载体就是行政行为的形式。法律从严格执法和保护相对人的角度出发,往往对行政行为的形式作出严格的规定,要求行政行为必须具备某种书面形式或必须是特定意义的符号,比如交警开出的书面形式的罚单。授益行政行为的撤回权行使一般应采书面形式,一方面对授益行政行为的撤回增加了行政相对人的负担,属于负担行政行为,采取书面形式有利于相对人救济权利的行使;另一方面廉租房的审查退出关系到社会稳定,民生保障的公民基本问题,一旦不能妥善处理,势必“后患”无穷。因此,廉租房的审查退出应严格审查采取书面审查为宜,即使当时不能做出书面决定,也应在事后及时补充。

(5)明确廉租房退出的权利行使后果。廉租房退出的法律后果主要有两种:一是对于违法和不当撤回的法律后果;二是对于合法撤回的法律后果。无论是行政机关违法不当的撤回还是合法的撤回都会对相对人产生信赖利益,公民都可能“会产生持续、稳定地享受授益决定的预期,并且会根据这些预期来安排自己的生活”,即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建立起一种信赖利益。正如法国行政法学“制度理论”奠基人莫里斯·奥里乌所言,“在一个中央集权的国家里,如法国,公共事业的持续性、规律性具有极强的特点。因为公共事业一旦在一个家(下转第53页)(上接第24页)建立,并有规律地运行了一段时间后,居民们就养成了依靠这些服务的习惯。由于习惯,所有这些公共事业就成为居民的一种日常需要,成为公民生活的一个组成部分,由此‘最大的灾难似乎莫过于公共事业的停顿或终止’。”那么这种信赖利益是否都要予以保护呢?

通说认为,相对人产生的信赖利益是否值得保护应该视情况而定。信赖利益之所以需要保护就在于合法正当的信赖利益是应该给予维持,不能轻易变更的,信赖利益保护是否必要关键看行政受益人是否对授益行政行为的撤回有“预知可能性”。倘若行政受益人能够预知,则不应享受信赖利益保护;反之则应当获得。

结合南京市的具体做法,对原授益行政行为在后期审查时不符合条件的情形,申请人对授益行政行为撤回的情形明知的,其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是出于不确定的状态,在不满足条件时就应该无偿撤回,即该种信赖利益不受保护。此外,借鉴民法上有关理论,我们可以认定行政机关与行政受益人之间签订了一个“附解除条件合同”,而廉租房受益人在与行政机关“签订”合同时,就已经明知自己享有一段时间住房的权利,同时负有不符合廉租房申请条件时搬离的义务,受益人在不符合申请条件的情况下,合同应当解除。这也就是学理上的附负担的授益行政行为,本质上是一种授益行政行为,只是在授予相对人权利和利益的同时以附款的形式设定义务,如许可外国人在我国境内居留,但规定不得在国内打工。其次,笔者认为对于那些在保障房退出环节中拒不配合,抗拒行政机关执法,还应该制定相应的具体惩罚措施,严重的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住房关系到广大百姓的安居乐业,是人民群众最迫切、最关心、最现实的需要。近年来,随着住房价格不断攀升,居民的住房压力越来越大。党的十七大报告将“住房保障”写入其中,充分体现了对民生的关注和对民意的尊重,保障性住房的建设不但解决了中低收入群体的居住需求,也为抑制过快上涨的房价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廉租房能否实现保障民生的目标,分配与审查是两个重要的环节,审查退出机制尤为重要,唯有严格控制廉租房的准入和退出制度,才能体现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必将有利于建设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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