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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农村养老保险论文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一)农村养老保险发展现状评述。1992年《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在全国范围内开始推广,经过十多年的发展,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与此同时,在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系列值得关注的问题。
1、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小,存在很大的发展空间。据国家统计局最新数据,截至2006年底,全国参加各类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人数为5,374万人,其中东部地区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面已超过60%。参保人数比2002年的5,462万人有所下降。目前,全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滚存结余310亿元,分散在1,905个县市。
2、传统的家庭养老保险功能正在不断削弱,家庭养老面临挑战。主要问题:一是农村家庭规模缩小、核心家庭增多、家庭养老功能弱化。二是农村大量的年轻人进城打工,代际不平衡严重。迫于岗位的竞争压力,忙于工作和事业,这些人无暇顾及老人;同时,这些青年夫妇较重视子女的教育和成长问题,有限的时间、精力和财力都向独子或独女倾斜,产生了“重幼轻老现象”,对老年父母的心理健康和实际的生活质量都产生了负面影响。三是老年人平均寿命延长,患病率、伤残率上升,自理能力下降。这一切必将加大家庭的负担,也必将加剧年轻人消极赡养老人现象的增加。
3、农村养老难于完全依赖土地保障,但土地对于多数农民来说仍然是重要的生产资料。调查显示,目前农民家庭经营收入中,大约40%来自第二产业与第三产业,1/4左右来自劳动收入,来自转移性与财产性的收入约占纯收入的5.7%。由此可见,来自土地的农业收入已难以保证农民的基本生活,以致养老更是奢望。而且现在土地对于多数农民来说仍然是很重要的生产资料。城市化的迅猛推进使得许多农民的承包地被大量征用,农民所得到的只是极少的土地补偿费。所以,完全依靠土地来养老的选择也是不可行的。
4、老龄化加快。随着城市化步伐的加快和农村劳动力的输出,越来越多的农村青壮年人口进入城市,年龄结构出现“两头大、中间小”的局面。随着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我国农村已出现家庭小型化倾向,农民养老问题日益严峻。据2005年底开展的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统计,全国65岁及以上的人口为10,045万人,其中农村约占老龄总人口的68%;中国农村平均家庭户规模降到3.27人。
(二)早期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地区改革。截至2006年底,全国1,905个县,5,374多万农民参保,还不到应该参保农民总数的8%,仅有310多万参保的农民领取了养老金。积累保险基金310亿元,这些农保总体上属于早期农保性质。总的来说,早期农保试点工作不成功,陷入僵局,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覆盖范围小,发展严重不平衡。已经筹集的农保资金主要集中在少数几个发达省市,多数地区难以为继。从基金规模上看,排在前五位的是江苏、山东、上海、浙江和北京,这五个省市的基金共计221亿元,占全国农保基金总额的71.3%。
二是管理体制不顺,“民政不管,社保不接”。尤其是在中西部大多数省份,农保管理体制至今仍没有理顺,运作也困难重重,处于进退两难的境地。在全国1,905个农保试点县中,多数地方的农保机构还在民政部门,农保在省级已经移交而市县没有移交,依然处于“民政不管,社保不接”的局面。与此同时,很多内地和西部省份“清理整顿”的一个通行的做法是简单退保。
三是基金分散,管理存在流失和损耗现象。目前,全国310亿元农保基金分散在1,905个县市。由于管理体制不顺,全国清理整顿农保后,农保机构和人员的办公经费、工资多数没有纳入财政预算,挪用农保基金发工资的事情相当普遍。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计,2005年全国31个省份中,涉及1,905个县、2.6万个乡镇,农保系统大约有干部近1万多人。
四是老年受益保障不能兑现,保障水平低。很多参加早期农保的农民在年龄达到60岁后,每月领取以前规定的养老金的承诺不能兑现。
二、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采取个人、集体和国家等多方出资筹集养老基金并为老年人提供经济帮助和服务、保障其基本生活的一项制度,并且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养老金还会相应增加。该制度的新颖性,首先在于各级政府和村集体逐步加大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支持和投入力度,每年安排专项资金对参保农民进行补贴,建立农民参保补贴制度。本文以成都为例,鉴于目前成都各区、市、县经济发展水准不一样、政府财政负担能力不一样、农民基本生活水平也不一样的状况,成都于是按照一二三圈层分类划档逐步推进全市农村养老保险。
(一)从远郊区县——都江堰和金堂县来分析。金堂县从2007年6月1日最先按规定开始在三个乡镇进行农民养老保险试点,9月1日在全县全面推开农民养老保险。2007年全县GDP为79.1亿元。农民人均纯收入为4,690元。都江堰市从2007年8月初开始,分别选取了胥家镇、崇义镇各两个村进行农民养老保险试点。2007年全市实现地区生产总值(GDP)116.2亿元,农民人均收入从2001年的3,096元增加到2007年的5,300元。两地属于成都市第三圈层,经济实力偏小。
(二)从近郊区县——双流县和温江区来分析。2007年双流县GDP为282.2亿元,财政收入17.6亿元,农村人均纯收入5,000元。双流县是四川唯一进入全国百强县的县,在整个西部排名第二位。2008年全县农民共计参保8,788人,其中从业年龄人员参保4,599人,非从业年龄人员参保4,189人,征收资金约1,200万元。
温江区于2007年4月在成都率先推行农民养老保险和提高补贴,按全市统一标准、年缴费基数的2%对农民实施补贴,直接计入社保基金。2007年GDP为120.4亿元,农民人均纯收入达6,245元。温江区在全国率先提出的“双放弃换社保”设想,即自愿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农民,可在城区集中安排居住,并享受与城镇职工同等的社保待遇。目前,温江模式得到广泛关注。
关键词:社会养老保险;农民;个人帐户;给付标准
目前,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滞后,不仅对农民有失公正公平,而且严重制约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能否真正建立起来,关键在于能否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只有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农民的社会保障才能落到实处,农民才能和城镇职工一样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一、多渠道筹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是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基本前提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赖以建立、发展和完善的物质基础,它对整个社会劳动产品的分配过程和分配结构有直接影响,其规模决定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立的进程和保障水平的高低。
1.国家财政预算中用于社会保障的支出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目前,我国各级政府只对城镇职工的社会保障承担经济上的责任,基本上没有考虑农民这方面的问题,这显然是不公平的。因此,为维护农民应享有的社会保障权利,必须打破传统的城乡二元社会保障体系,将国家财政用于社会保障的支出,按照一定比例在城乡居民之间进行合理分配。以2005年为例,当年我国财政收入31628亿元,假定财政收支保持基本平衡。在这种情况下,若以财政支出的20%(发达国家平均为35%)用于社会保障支出,可筹集社会保障基金6326亿元。再按城乡人口比例进行分配,即使按2010年我国城乡人口各占50%的比例计算,也能筹集到3163亿元农村社会保障基金。考虑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农村社会保障的主体部分,从3163亿元农村社会保障基金中拿出80%用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可筹集到2530亿元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这是从静态上分析。如果进行动态分析,以2005年我国财政收入为基数,只要平均增长速度保持现有的20%左右的水平。到2010年,我国财政收入将达68702亿元。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若将财政支出用于社会保障的比重提高到25%,届时可筹集社会保障基金17176亿元。若仍以50%的比例作为农村社会保障基金,可筹集8588亿元。再按80%的比例,筹集到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便是6870亿元,即使按那时6·5亿农村人口平摊,人均也有1057元。以2010年的68702亿元为基数,只要我国财政收入每年增加10000亿元,到2020年,我国财政收入将达168702亿元。按上述方法计算筹集到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可达16870亿元,以那时5亿左右的农村人口计算,人均约3374元。这笔巨额资金,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主要组成部分,是支撑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经济基础。
2.实施“工业反哺农业”战略,直接从各类工商企业积累中提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我国的工业化是建立在农业支持工业、农村支持城市基础上的,是农民作出了巨大贡献,是农业支撑了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现在,农业发展水平仍比较低,农民生活还不富裕,应该说与农业“失血”太多有很大关系。因此,在对待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上,政府应充分考虑到这一点,不失时机地实施发达国家早已实施并被实践证明卓有成效的“工业反哺农业”战略,从工商企业积累中拿出一部分资金,弥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的不足。可考虑按一定比例每年从各类工商企业利润总额中提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以2005年为例,当年第二、三产业国内生产总值为159603亿元,假定利润率为10%,全年各类工商企业实现利润是15960·3亿元,只要从中提取l%,就可筹集到约160亿元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因提取比例较低,不会给企业发展构成太大的影响,但对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来说,能产生涓涓细流汇成大海的筹资效应。
3.通过降低行政成本、堵塞漏洞、充盈国库来筹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1)降低行政成本,减少国家财政支出。降低行政成本,减少国家财政支出,除进一步推进政风建设、降低各种会议经费和出国考察等行政事业经费外,还应精简机构,裁减行政人员。我国现有4000多万行政人员,机构臃肿、人浮于事的现象仍比较严重。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办公自动化的迅速发展,实行政府机构撤并、减员节支的条件已成熟。(2)堵塞漏洞,增加财政收入。据统计,我国每年税收流失约4000亿元以上,公款吃喝和公费旅游费用也比较大。要堵塞税收漏洞,必须加快税收立法的步伐,实现税收征管的有法可依,依法治税,从而堵塞税收漏洞,确保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其次,要狠刹公款吃喝玩乐歪风。长期以来,公款吃喝玩乐之风屡禁不止,与几千万农民和城镇下岗职工没有解决温饱问题形成强烈的反差,必须坚决杜绝。如果能把降低行政成本、堵塞漏洞而相应增加的财政收入的一部分作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将进一步缓解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不足的压力。
4.集体负担和农民个人缴纳。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集体负担部分,可在乡村所办企业的利润、公益金和管理费用中提取。虽然因地域的差别,农村经济状况差别较大,但凡有集体经济的乡村,必须承担为农民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责任。没有集体经济的乡村,要根据统分结合、双层经营的原则发展和壮大集体经济,以不断提高经济效益来解决农民缴纳一部分养老保险费的问题。特别困难的农村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集体负担部分应由地方政府财政解决。为便于操作,集体缴费数额要有一个起码的标准,而且要求全国统一。农民个人也要承担一部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责任。受保个人缴纳一定的保险费,这是各国社会保障制度通行的做法和原则。缴费比例应根据农民的收入水平确定。2005年,我国农民人均纯收入为3255元,并且在未来几年内将至少以5%的速度递增。因此,以农民人均纯收入4000元作为农民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比较合理。考虑到农民收入低于城镇居民,按农民人均纯收入确定的缴费比例不能太高,以3%为宜。这样,农民每年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是120元,这是绝大多数农民都能承受的。
二、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是解决农民养老问题的根本保障
为解决农民养老问题,必须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社会统筹,主要解决目前已达60岁年龄农民的养老问题,而个人帐户的建立,则是为解决农民未来的养老问题。从操作简便、易行的原则出发,可将基金中国家财政的补贴部分作为社会统筹,集体和个人缴纳的部分作为个人账户储存额。
1.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首先必须确定哪些人应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1)年满25周岁,在农村有固定场所,并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居住达6个月以上的农村居民,必须参加当年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确定投保的初始年龄为25周岁,因为达到这个年龄的农村人口的流动性相对要小一些,有利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建立。(2)农村居民外出务工达6个月以上者,原则上应由雇主为其办理社会养老保险;雇主未能为其办理的,只要能提供由雇主出具的相关书面证明,亦应纳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范围。(3)参加兴修水利、铁路、公路和国防建设等国家大型基础设施建设的农村居民,施工单位不能为其办理社会养老保险的,应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2.建立全国统一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1)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账户应为实账户。实账就是账户实记,由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对个人账户持有者的缴费及国家、集体按一定比例给予个人账户持有人的补贴情况,必须如实记录。(2)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规模。一是缴费年龄和年限的确定。凡年满25岁的农村居民,必须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投保时间为40年,按年度一次性缴纳个人养老保险费。二是个人账户基金水平的确定。个人缴费部分,可考虑以上年度公布的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作为基数,按3%的比例确定。集体缴费部分,可考虑确定为个人缴费的50%。集体缴费确有困难的,可申请由地方财政解决。国家补贴部分,其数额可按个人缴费的50%确定,由中央财政转移支付。三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应以5%的实际年利率递增。我国目前利率水平低,利率市场化将提升我国的利率水平,甚至不排除若干年后利率会提高。(3)个人账户缴费额随经济的发展而相应增加。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个人账户的缴费额也应增加,这是提高农民养老金待遇的根本保障。为操作简便易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缴费不实行按一定百分比递增的办法,而是采取每隔一段时间增加一定数额的做法。初步考虑可按每隔5年个人缴费部分增加10元,集体补贴和国家补贴部分也各增加10元的办法来操作。上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都是每年以农民人均纯收入4000元的3%为基数设计的,这只是一个参考数据。在实际操作中,如果每年以上一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3%作为个人缴费的计算依据,养老金的积累额还要高一些。
三、合理确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的给付标准是保障老年农民切身利益的重要措施
合理确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的给付标准,关系到老年农民的切身利益。养老保险金给付标准,取决于缴费年限和领取养老金的年龄两个因素。在一般情况下,凡从25岁开始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农民,缴费满40年,到65岁后,所领取的养老金为同一标准;在特殊情况下,缴费年限未满40年的,领取养老金的年龄愈低,给付的标准也就愈低。将农民领取养老金的年龄规定为65岁,是从以下两个方面考虑的:一是目前世界上一些国家为扩大养老基金的筹资规模和缓解养老金给付压力,都已提高退休年龄,如美国、英国和德国等。这些国家不分性别,都把退休年龄提高到65岁以上。其中以美国最高,为67岁。二是领取养老金的年龄应根据人口预期寿命的延长而提高。城镇职工现行退休年龄是在建国初期确定的,那时我国人口的平均寿命只有42岁,而现在延长到72岁以上,我国人口平均寿命延长,城镇职工和农民领取养老金的年龄也应提高。
1.投保时间满40年,且按时缴足了养老保险费,达到65岁的农民所领取的养老金标准。从25岁开始投保,缴费满40年,达到65岁的农民,个人账户累计余额为25231.90元。假定不存在通货膨胀风险(风险由政府承担,仍以5%的实际年利率递增),又假定养老金的平均支付年限为10年即120个月,按平均支付10年养老金计算,年资本回收额为3268.66元,个人账户持有人在达到65岁以后的10年内,每月可领取养老金272元,这与2005年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水平相差无几,即使是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5000元时,养老金替代率也高达64.80%。投保人领取养老金超过10年保险期后仍健在的,可继续按以上标准领取养老金直至身故;投保人未满65岁或领取养老金后不足10年身故的,个人账户中属于本人和集体缴费积累部分的余额,可由继承人继承,国家财政补贴积累部分的余额,归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无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由社会保险机构支付丧葬费,冲抵丧葬费后仍有余额的,一律作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统筹收入。
2.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前已满65岁人员的养老金给付标准。考虑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前己达65岁的农村居民没有承担缴费义务并且社会对他们以前的个人收入分配作了必要的扣除这一点,已满65岁的农村居民,可直接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社会统筹部分中领取相当于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的60%。这样规定基于以下两点理由:一是虽然社会对这部分人以前的个人收入分配作了扣除,但他们毕竟没有承担缴费义务,养老金给付标准应有所区别。二是为与越来越接近65岁的农村居民未来领取的养老金标准相衔接。
3.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前未满65岁人员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后的给付标准。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前未满65岁而参加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达到65岁领取养老金时,以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的60%为基数,再按缴费年限的长短确定养老金领取标准。缴费年限每增加一年,所领取的养老金在162元的基础上,按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增加一个百分点。这样,就恰到好处地解决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老人员的衔接问题。
4.投保人因患严重疾病要求提前领取养老金的给付标准。在一般情况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不得提前支取。投保人因患严重疾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要求提前领取养老金的,必须有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并由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机构做出鉴定并同意后,方可提前领取。领取标准应根据投保年限的长短,参照未满65岁人员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后的给付标准来确定:一是投保时间未满15年的,不能提前领取养老金。二是投保时间满15年以上因病要求提前领取养老金的,以162元为基数,投保时间每增加一年,按个人账户领取标准增加一个百分点的养老金。
总之,按上述思路设计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规模偏小,保障水平偏低,但维持农民起码的生存需要还是可以的。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重要意义不在于保障水平的高低,而在于它实现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从无到有的历史性突破。
参考文献:
[1]郑功成·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未来发展[J]·劳动保障通讯,2003,(3)·
[2]李迎生·市场转型期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进展与偏差[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5,(4)·
[3]国家统计局·200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N]·人民日报,2006-03-01·
【关键词】农村,养老保险,社会保障,制度
前言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我国第一个针对农民的社会保险制度,它早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就已通过部分地方的试点逐步推广建立起来了。在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我国原有的以计划经济为依托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逐渐成为制约经济制度转型和自身发展的重要因素,重建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尤其是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已经成为人们的共识。只有建立和完善包括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内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才能彻底解决农民“老有所养”的问题,提高农村养老保障水平。
一、我国农村现行的养老模式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人口的养老隐性问题将显性化。解决农村人口养老问题将是社会不得不面对的重要任务。在目前广大的农村地区,家庭养老、土地养老、社会保险养老三种模式是基本的养老保障方式,而社区养老模式则是一种新的尝试,以上四者共同构成了农村养老体系。
(一)家庭养老模式
家庭养老模式是儒家文化的“孝”的强调,是中华民族绵延了几千年的优良传统,赡养老人的义务已经变成了每一个中华儿女的内在责任和自主意识,是其人格的一部分。这在广大农村也表现得毫不例外,而且由于我国广大农村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低下,实施其他养老模式的条件不太具备,家庭在提供生活照顾和精神慰籍方面又具有无可替代性。因此,目前家庭养老仍是我国农村养老的最主要模式。
(二)土地养老模式
土地是广大农民赖以生活的基础。土地对农民而言,既是生产资料,也是生活资料。尤其是在推行以后,农村老人可以依靠土地收入解决一部分生活来源。在现有的生产力发展水平之下,用土地维持最基本的生存,可以说土地是他们最稳定也是最后一道养老保障安全网。
(三)社会保险模式
民政部于1992年出台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以下简称《方案》),即为“农村社会保险”开了先河。在方案中,提出了个人、集体、国家三方共同付费,由社会统筹解决农村养老问题的新思路。该方案于1994年在一些农村经济发达和比较发达地区开始试点。其主要做法是,以县为单位,根据农民自愿原则,在政府组织引导下,从农村和农民的实际出发,建立养老保险基金。保险基金以农民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实行储备积累的模式,并根据积累的资金总额和预期的平均领取年限领取养老金。
(四)社区养老模式
社区(含乡镇)养老是指集体经济实力比较雄厚的乡村或乡镇企业,仿照城镇企事业单位的做法,给农村老年人发放养老金。社区养老的实施范围比较窄,往往受制于该地区的农村经济发展水平。
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健全不仅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而且也是我国实现共同富裕目标的保证。然而,不容否认的是,以《方案》为基础建立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本身存在诸多“先天不足”,在运作过程中也存在大量的问题,面临着一些不容回避的难题和困境。
(一)存在问题
《方案》确定的养老保险模式虽然在增加透明度、减轻政府财政压力、促进农民储蓄意识、改变农民的家庭观念和生育意愿等方面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这种实质上“完全积累、自我平衡”式的商业储蓄保险也存在着明显的缺陷。
1、法律层次低,缺乏约束力
各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基本上都是以民政部制定的《方案》为基础,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稍作修改后制定的。其法规法律层次低,缺乏约束力。特别是对保险基金的流失和挪用等行为,未规定有效的限制和惩罚措施。据统计,到2000年底,全国农保基金积累总额198.58亿元,其中收回本息有困难的基金12.7亿元,占基金总额的0.68%。可见,目前农村社保基金管理中的违规行为还相当严重。正是这种不稳定的制度和屡见不鲜的违规行为让农民感到后怕,积极性不高,开展农村养老保险工作困难重重。
2、国家重视不够,养老保险滞后
由于我国传统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造成了“城乡分割”的保障格局。国家把大量的物力、财力投入到了城镇社会保障建设,城镇社会保险工作也取得了一定的进展,而国家对农村的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不甚重视,投入很少。现行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规定保险费的筹集以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辅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支持,农民的个人账户完全由个人交纳,国家并无责任。这表明社会保障仍基本是或主要是城镇职工的。
3、自给来源不足,吸引力小
现行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集体补助不到位或数额太少,或只在部分地方或部分人身上得到体现;国家政策扶持,仅限于通过对乡镇企业支付集体补助予以税前列支,除此之外再无其他扶持政策;地方财政,除经办机构费用(一些地方此项费用财政也不负担),也没有其他扶持政策。在缺乏强制性的情况下,仅靠以上政策,其吸引力太小,难以发挥吸引作用。
4、基金增长速度慢,入不敷出
基金增长速度跟不上养老金发放的增长速度,出现负增长。农保基金增值方式主要是存入银行、购买国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之初,国家债券利率和银行存款利率都很高,因而给农民承诺的保险给付率也高达12%,随着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债券和银行存款利率多次下调,致使基金增值缓慢。加上缺乏稳定的投资渠道,农保基金入不敷出,出现负增长。
5、违规存放农保基金,造成巨额损失
一些地方将农保基金违规存入地方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这些机构有的因经营不善亏损破产,致使存入的农保基金无法取出造成损失,形成支付危机,参保的农民上访事件亦时有发生,并有越来越多的人要求退保,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摘要】我国十多年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与实践取得了初步成果,同时也存在着一些无法回避的问题。目前我国农村传统的家庭养老体制已陷入困境,其存在的基础从根本上发生了动摇。从长远看,只有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才能有效维护农村社会安定稳定,推动农业发展,彻底解决农民“老有所养”的问题。
【关键词】农村,养老保险,社会保障,制度
前言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我国第一个针对农民的社会保险制度,它早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就已通过部分地方的试点逐步推广建立起来了。在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我国原有的以计划经济为依托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逐渐成为制约经济制度转型和自身发展的重要因素,重建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尤其是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已经成为人们的共识。只有建立和完善包括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内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才能彻底解决农民“老有所养”的问题,提高农村养老保障水平。
一、我国农村现行的养老模式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人口的养老隐性问题将显性化。解决农村人口养老问题将是社会不得不面对的重要任务。在目前广大的农村地区,家庭养老、土地养老、社会保险养老三种模式是基本的养老保障方式,而社区养老模式则是一种新的尝试,以上四者共同构成了农村养老体系。
(一)家庭养老模式
家庭养老模式是儒家文化的“孝”的强调,是中华民族绵延了几千年的优良传统,赡养老人的义务已经变成了每一个中华儿女的内在责任和自主意识,是其人格的一部分。这在广大农村也表现得毫不例外,而且由于我国广大农村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低下,实施其他养老模式的条件不太具备,家庭在提供生活照顾和精神慰籍方面又具有无可替代性。因此,目前家庭养老仍是我国农村养老的最主要模式。
(二)土地养老模式
土地是广大农民赖以生活的基础。土地对农民而言,既是生产资料,也是生活资料。尤其是在推行以后,农村老人可以依靠土地收入解决一部分生活来源。在现有的生产力发展水平之下,用土地维持最基本的生存,可以说土地是他们最稳定也是最后一道养老保障安全网。
(三)社会保险模式
民政部于1992年出台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以下简称《方案》),即为“农村社会保险”开了先河。在方案中,提出了个人、集体、国家三方共同付费,由社会统筹解决农村养老问题的新思路。该方案于1994年在一些农村经济发达和比较发达地区开始试点。其主要做法是,以县为单位,根据农民自愿原则,在政府组织引导下,从农村和农民的实际出发,建立养老保险基金。保险基金以农民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实行储备积累的模式,并根据积累的资金总额和预期的平均领取年限领取养老金。
(四)社区养老模式
社区(含乡镇)养老是指集体经济实力比较雄厚的乡村或乡镇企业,仿照城镇企事业单位的做法,给农村老年人发放养老金。社区养老的实施范围比较窄,往往受制于该地区的农村经济发展水平。
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健全不仅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而且也是我国实现共同富裕目标的保证。然而,不容否认的是,以《方案》为基础建立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本身存在诸多“先天不足”,在运作过程中也存在大量的问题,面临着一些不容回避的难题和困境。
(一)存在问题
《方案》确定的养老保险模式虽然在增加透明度、减轻政府财政压力、促进农民储蓄意识、改变农民的家庭观念和生育意愿等方面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这种实质上“完全积累、自我平衡”式的商业储蓄保险也存在着明显的缺陷。
1、法律层次低,缺乏约束力
各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基本上都是以民政部制定的《方案》为基础,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稍作修改后制定的。其法规法律层次低,缺乏约束力。特别是对保险基金的流失和挪用等行为,未规定有效的限制和惩罚措施。据统计,到2000年底,全国农保基金积累总额198.58亿元,其中收回本息有困难的基金12.7亿元,占基金总额的0.68%。可见,目前农村社保基金管理中的违规行为还相当严重。正是这种不稳定的制度和屡见不鲜的违规行为让农民感到后怕,积极性不高,开展农村养老保险工作困难重重。
2、国家重视不够,养老保险滞后
由于我国传统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造成了“城乡分割”的保障格局。国家把大量的物力、财力投入到了城镇社会保障建设,城镇社会保险工作也取得了一定的进展,而国家对农村的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不甚重视,投入很少。现行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规定保险费的筹集以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辅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支持,农民的个人账户完全由个人交纳,国家并无责任。这表明社会保障仍基本是或主要是城镇职工的。
3、自给来源不足,吸引力小
现行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集体补助不到位或数额太少,或只在部分地方或部分人身上得到体现;国家政策扶持,仅限于通过对乡镇企业支付集体补助予以税前列支,除此之外再无其他扶持政策;地方财政,除经办机构费用(一些地方此项费用财政也不负担),也没有其他扶持政策。在缺乏强制性的情况下,仅靠以上政策,其吸引力太小,难以发挥吸引作用。
4、基金增长速度慢,入不敷出
基金增长速度跟不上养老金发放的增长速度,出现负增长。农保基金增值方式主要是存入银行、购买国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之初,国家债券利率和银行存款利率都很高,因而给农民承诺的保险给付率也高达12%,随着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债券和银行存款利率多次下调,致使基金增值缓慢。加上缺乏稳定的投资渠道,农保基金入不敷出,出现负增长。
5、违规存放农保基金,造成巨额损失
一些地方将农保基金违规存入地方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这些机构有的因经营不善亏损破产,致使存入的农保基金无法取出造成损失,形成支付危机,参保的农民上访事件亦时有发生,并有越来越多的人要求退保,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
(二)原因分析
作为新生事物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在发展过程中遇到困难、出现问题是在所难免的,仔细探究其原因,无非是以下几方面:一是传统观念依旧,现代保险意识尚未形成。家庭养老一直是我国农民首选的养老途径,这属于几千年来自给自足经济的组成部分,也是东方传统伦理道德观念的表现。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改革处于起步阶段,广大农民实现自我保障的意识淡漠,现代保险意识尚未真正形成。二是集体经济薄弱,农民收入增长缓慢。有些地方的集体经济发展滞后,为社会养老保险提供补助存在着一定的困难。集体经济发育不良的地方,农民收入增长的速度也势必缓慢,即使有余钱,农民也将其绝大部分用于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的购买,对于参与养老保险则心有余而力不足了。三是管理体制尚未理顺,破坏基金的完整性。保险基金处于属地分散的管理状态,分割管理的小规模基金难以进行多样化投资,很难达到让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目的;基金管理还受到地方行政干预,挪用、盗用现象屡见不鲜,破坏了基金的完整性。四是改革措施不配套,束缚养老保险制度发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是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乃至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至今,中国农村仍有几千万生活在贫困线以下的人口,他们的最低生活保障问题都没有解决,又如何解决得了养老问题呢?而养老本身又不只是一个吃穿问题,还牵涉到医疗、服务等问题。由此可见,其他制度改革的不配套也束缚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手脚。
三、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及出路
未来20年中国城市化水平将得到快速提高。在这个进程中,农村养老将呈现出新的格局:新型的家庭养老将居于主体地位,社会养老保险将得到新的强化,从而与其他养老保障制度一起共同为农民养老建立一道比较可靠的屏障。我们要从现有体制本身去寻找问题根源,以采取相应的对策。
(一)加快法制建设,真正体现公平与效率
市场经济本身是法治经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必须以法律的形式保证其实施,而不仅仅是社会政策的形式。我们应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和做法,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结合财政、金融和税收体制改革,尽快制定并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有关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法律法规,对资金来源、运用方向、增值渠道甚至保障标准、收支程序等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规范其操作行为,以法制的形式将农民的这项合法权利确定起来,从根本上解决农民的社会养老问题,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首先,应确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法律地位。以立法形式明确规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为保证农村社会稳定,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本着社会公平的原则,对农村老年群体实施的社会保障,是作为调节社会分配手段而建立的。其次,加快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立法步伐,使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各项措施都有法可依,便于操作并提高制度的稳定性。我国社会保障立法工作方面,应把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吸收到综合性的社会保障法律法规中,依靠法律的强制性推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老年基本保险制度的建设。再次,建立健全养老保险法律的监督机制,以确保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缴、支付、运营的规范性,防范社会保险基金的风险,并通过合理运作使其不断增值,以更好的满足农村社会养老制度建设的需要。
(二)强化政府责任,加大扶持力度
社会化养老的主体是社会,是以社会运作的方式实现的。而能够代表社会、管理社会的主导者是政府。在实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时强调个人应承担义务是对的,但不能以此为理由推卸政府应承担的责任。调查研究结果表明:缺少政府扶持是农民缺乏投保热情的根本原因。因此,针对目前集体补助过小、国家扶持微乎其微的状况,应当考虑如何提高集体补助的比重、加大政府扶持力度。
鉴于目前我国政府财力有限,城乡差别还比较大,可以按照“低水平、广覆盖”的原则,根据当地维持村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费用设计城乡有别的社会养老保险标准,可以适当把支付养老保险金的年龄推迟到65岁。2002年我国农村65岁以上的老年人约为5400万,按每人每年补贴300元计算,共需资金162亿元,仅占财政收入的0.86%(2002年我国财政收入为18914亿元),由政府财政负担这一支出应该没有问题。2002年中央财政用于社会保障方面的支出达到1362亿元,比上年增长38.6%,如果在此基础上再增加10%用于农民养老保险补贴(即136亿元),中央政府应该有能力履行这一职责。不足部分可由地方财政来负担,只有这样,才能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真正具有社会保险所应有的“社会性”和“福利型”,才能调动农民投保的积极性。
(三)发挥家庭养老的优势,再造土地的保障能力。
中华民族素有尊老、敬老、养老的传统,这为家庭养老制度的实行和巩固奠定了思想和文化基础。尽管由于人口老龄化的到来,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以及农村剩余劳动力大量涌入城市,使农村的家庭趋于小型化,家庭养老受到一定的威胁;从长远的观点看,随着农村生产方式的进步,养老方式必然将由家庭向社会过渡。但现阶段,由于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中的许多原因,农民养老不可能完全依靠社会,家庭养老仍然是老年保障的主要形式,必须充分发挥家庭养老的优势。政府可以从制度建设上鼓励农村家庭养老,例如给予税收政策的优惠和适当的收入补贴。
农民的土地保障基本上属于非正规保障,发展农民的社会保障,必须把增强土地的保障能力与发展土地外保障结合起来,积极实现保障方式的转变,由传统的家庭保障转变为家庭保障与社会保障并举。发展农村的社会保障,就应有效盘活土地资产,实现土地增值,加快农村土地流转的进程,促进农业规模经营,实现土地保障功能的再造。
(四)理顺管理体制,提高基金统筹管理层次
领导的关心支持既是我们工作的动力,也是我们农保工作的关键,更是我们完成农保工作任务的前提。因此,我们必须向领导汇报好全县劳动工作会议精神,在领导的关心支持下制定好具体的、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把农保工作摆上议事日程是完成与做好农保工作的第一步。
二、求真务实,狠抓落实。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是一项长期复杂的系统工程,专业性、政策性很强,连贯性很强。新形势下的农保工作要求更高,任务更艰巨,工作更复杂。要想实现年初的任务目标,必须付出艰苦的努力,辛勤的劳动,必须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发扬求真务实的精神,站在讲政治、讲大局、讲奉献、讲稳定的高度,把农保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不推诿,不等靠,树立早抓快上的思想,积极主动地研究和制定工作计划,做到目标明确,责任到位,服务到位。
三、进行广泛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农民是农村的主体,也是农保工作的主体。只有把广大农民的积极性充分调动起来,才能使农保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发扬“走千家万户,道千言万语,吃千辛万苦”的农保精神,深入基层,深入村队,深入农户,服务到家门,把宣传、解释、测算、养老金发放等工作真正说到农民的心坎里。通过讲政策,算细帐,讲利益、讲好处,让农民们能够透彻地了解参加养老保险后能够解决自己的什么问题,认识到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确实有好处,确实能够解决实际问题,群众才会有积极性,才能分清楚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宣传力度要到位,宣传方式要灵活。采取标语、广告、广播,街头咨询、散发传单、制作图版等各种宣传方式和新闻媒体大造声势,采取一切可以采取的形式让广大人民群众知道农保工作的目的和意义,在乡镇主要街口要道刷写农保宣传标语,真正形成立体式、全方位农保宣传阵势,不断扩大农保影响。利用大集等场合对农保政策、知识进行宣传,做到农保政策家喻户晓。只有把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政策、好处宣传的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农民群众才能自觉行动,积极的拥护支持和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四、引导群众分清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
现在社会上的商业保险五花八门,弄得人们眼花缭乱,因此我们更有必要向老百姓做好宣传工作,向他们解释清楚,哪些是属于以盈利为目的、以契约形式确定其法律关系的、具有企业行为的商业保险;哪些是福利性的、政府组织引导的、不以盈利为目的,采取低标准入保、高标准受益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消除老百姓的模糊认识,一定要把工作做细,做好,真正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我们的工作才能抓住实效,取得成绩。
五、引导农民不要把参加农保,理解成是乱收费。
从根本上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福利而不是负担。农民在有组织、有管理、有保障的前提下,自愿交纳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则是个人收入的延期消费。这不仅不是农民负担,而且与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的“村提留”、“乡统筹”有着本质的区别。一是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全部记入个人帐户。年老后领取养老金,多交多领,少交少领。所有权属于农民个人,权益关系十分清晰。二是农民所交保费的增值和安全还得到国家政策的优惠和法律的保护,从而使农民所交纳的保费不但没有减少,还得到明显高于银行存款利率的增值;三是从交费标准上看,从几元钱开始的不同档次可供农民根据自己的经济状况自主选择,标准比较低,交费方式比较灵活。因此,农村养老保险是已经解决了温饱并略有节余的农民群众能够承受的,这不会形成农民负担,反而是农民的福利,是农民自己解决养老问题的一个有效办法和途径。
六、要把握重点,稳步推进,分类指导,方法科学。
农保工作需要把握重点,讲求办法,在全面推进全县农保工作中,需要根据各村、各户的不同情况来开展工作。选准重点,以重点带一般,坚持因村制宜,分类指导,比如在相对富裕的村,可以采取集体入保的办法,在经济发展相对较弱、发展不平衡的村,可以选择大户、富户,在计划生育的典型村,可以选择独生子女户和纯女户拓展工作,还可以探讨各村队干部参保的优惠政策,达到树立一点,辐射一片的目的。
七、加强学习,克服畏难发愁情绪。
客观地讲,开展农保工作,征收农村养老保险费难度是有的,干啥工作都是如此,没有轻松的工作,要把难度相当大的农保工作能够推进到位,就是靠的我们对工作高度负责的精神、多年来在工作中形成的一种素质,畏难发愁是不行的。
八、引导农民改变“养儿防老”传统观念,树立靠“社会养老”、“自身养老”的意识。
从理论上看,新农保制度为60周岁以上的农村老年人提供55元/人/月的基础养老金,该部分是独立于个人缴费并由国家财政提供的具有福利性质的转移支付。其一,处于领保阶段的老人每年的收入至少会增加660元,对于完全没有经济来源的老人而言,这是一笔可观的收入。其二,如果这部分基础养老金收入能够使接受者摆脱流动约束的困扰,投资于健康、教育等生产性活动,还会产生收入的放大效应。[14]其三,养老金的发放可能会对子女提供的代际支持金额产生“挤出效应”[13][15],与收入增加相伴的是私人转移支付的减少[16],此时新农保制度对老年人口的增收效果会被削弱。然而,处于缴费阶段的参保农民则可能面临不同的际遇:除了不能领取养老金,每年还需要缴纳一定数额的参保费用(最低标准为100元/年/人)。虽然地方政府给予不低于30元/年/人的缴费补贴,但要计入个人账户到60岁才能领取,并不构成当期收入。因此,从短期来看,处于缴费阶段的农民一旦参加新农保,就意味着经济支出,相应减少了其可支配收入,收入水平较低的农民甚至可能因为缴费挤占了其生产和生活资金,给贫困家庭造成经济负担[9],对其减贫增收效应是负向的。当然,政策制定者也考虑到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要求地方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因此,对缴费阶段农民而言,新农保的减贫效应可能是中性的,甚至是负的。整体而言,社会养老保险属于国民收入再分配范畴,新农保制度可以说是一种从增加农村老人收入、提高老人生活水平的角度缓解老年人贫困状况的措施。再加上新农保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部分积累制模式,社会统筹的财政补贴部分体现为代际的再分配,个人账户部分则为代内的再分配。因此,从理论方面看,新农保制度必然会对农民收入产生一定的影响。
二、数据和研究方法
(一)样本来源
本文采用的数据来自中国健康与养老追踪调查2011年全国基线调查。CHARLS是由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主导的对中国中老年人进行的家户调查,调查对象为随机抽取的家庭中45岁及以上居民,该数据覆盖全国150个县、区的450个村级单位,访问了10257户家庭的17708位个人,总体上代表中国中老年人群,是我国目前唯一的以中老年人为调查对象的具有全国代表性的大型微观数据。就本文的研究问题而言,CHARLS数据具有下列突出优点:一是调查对象与新农保的主要参保人群一致,新农保的参保人群主要是45岁以上的中老年人;二是覆盖面广,涉及全国28个省区,与新农保全国的开展情况相统一;三是农户样本数量大,以此为基础得出的分析结果具有代表性。进一步根据本文的研究目的,我们将CHARLS的社区数据、家庭数据与个人数据匹配后,形成了包含28个省区的404个村级单位,共计农村家庭7351户、12195位个人信息的综合数据集。
(二)变量设定与统计性描述
1.被解释变量(1)贫困(Poverty)。《中华人民共和国201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中,农村贫困标准为人均纯收入1274元,据此,若受访农民的个人收入低于1274元,即为贫困,贫困变量为0—1变量,受访者处于贫困状态时取值为1,非贫困状态时取值为0。(2)个人收入(Income)。包括个人工资收入、个人获得的转移支付、家庭人均收入,其中,家庭人均收入由家庭总收入(家户农业纯收入、家户个体经营纯收入、家户政府转移支付收入、家庭经济支持)除以家庭人口规模计算所得。2.关键解释变量(1)是否参加新农保(Nrpsdummy)。该变量为虚拟变量,参加新农保赋值为1,否则取0。(2)参保年限(Partyear)。由问卷中受访者的“参保年份”和受访时间计算得出。3.其他解释变量根据现有文献和尽可能外生的原则,本文在数据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选取了以下变量:(1)个人特征:年龄(Age)、是否完成高中教育(Highschool)、是否为女性(Female)、健康状况(Health)、是否已婚并与配偶同住(Married)。(2)家庭特征:包括家庭是否领取政府补助(Subsidy)、家庭人口规模(Hhsize)、人均家庭耕地面积(Gland)。其中,家庭人口规模使用CHARLS问卷中“最近一周,家里几口人吃饭(不包括客人)”的变量替代。(3)村庄特征:包括所在村庄人均纯收入(Gvincome)、村外出打工比例(Workout)、是否纳入城镇规划区(Cityplan)、村农业人口占比(Agripopu)、村占地面积(m1)、村高中文化程度比例(Vhighschool)。其中,“村农业人口占比”由村常住农业户口人数除以村居住半年以上的常住人口数计算所得;“村外出打工比例”由村外出打工人数除以居住半年以上的常住人口数计算所得。(4)为了控制地域的固定效用,还引入了省份虚拟变量。表1比较了样本中参保农民与未参保农民的基本特征,初步的描述统计分析结果表明,整体样本中有27.05%的受访者参加了新农保,参保者的平均参保年限为1.96年。全样本中约有48.66%的农户为贫困人口,平均而言,参加新农保的农户中41.72%为贫困人口,平均收入为4617.6元,而未参保的农户中贫困人口则为51.27%,平均收入为3719.84元,相比于未参保的农户,参保的农户贫困发生率较低,收入也高于未参保农民。除了人均家庭耕地面积和村占地面积之外,参保群体与未参保群体的控制变量差别不大,但参保农民所在家庭领取政府补助的比例要高于未参保农民,说明领取政府补助的家庭对政府政策的信任度更高,也更容易参保。
(三)计量模型与方法
1.多元回归鉴于新农保政策只是影响农民收入的众多因素之一,为了排除其他因素的影响,本文引入尽可能多的解释变量进行多元回归,以减少遗漏变量导致的内生性问题。其中,在研究新农保政策的减贫效应时,由于被解释变量“是否贫困”为二值虚拟变量,我们采用Probit模型对回归方程进行估计;而研究新农保政策的增收效应时,农民收入是连续变量,则采用OLS回归估计方程系数。参考现有文献研究,本文采用以下回归方程对新农保的收入效应进行检验:其中,为被解释变量,分别表示受访者是否处于贫困状态以及个人收入状况,下标代表受访个体、代表省份;为关键解释变量,分别表示受访者是否参加新农保与参保年限,为其他解释变量;是省级虚拟变量;为待估计参数;为误差项。2.工具变量法采用多元回归方法对回归方程进行估计时,关键解释变量“是否参加新农保”,可能会因为反向因果关系和遗漏变量而出现内生性问题。以农户收入作为被解释变量为例,一种可能是,收入较高的农户由于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来缴纳保费,为了使自己在年老之后更有保障,因而更加倾向于选择参加新农保;另一种可能是,穷人因为更加需要获取新农保的养老金来提高自己的收入,从而更加倾向于参加新农保,此时内生性问题可能导致系数估计值有偏差。为解决可能存在的内生性问题,本文选取“受访者所在村庄领取新农保养老金人口比率”作为是否参加新农保的工具变量,其计算方法为村庄领取新农保养老金人口与村庄常住人口之比。村庄领取养老金的比率与受访者是否参保显然高度相关,因为只有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才有资格领取养老金,而且村庄层面上养老金的领取比率对受访者的收入并没有直接关联,也不会与影响农民收入的其他不可观测变量相关,其外生性是可靠的,符合作为工具变量的条件。需要说明的是,当考察新农保减贫效应时,我们面临的是在二值选择模型中存在内生解释变量的情况,忽略被解释变量为虚拟变量而直接使用线性概率模型的工具变量法将会导致不一致的参数估计量,很容易得到错误的系数估计值[17]。另一方面,由于本文的内生解释变量为离散变量,并非连续变量,因而并不适合采用控制方程估计方法(Controlfunctionapproach)。参照Dong和Lewbe(l2012)的做法[18],我们使用最大似然估计方法(Maximumlikelihoodapproach)和特殊回归变量方法(Specialregressorapproach)来估计存在离散内生解释变量的二值选择模型。使用特殊回归变量方法进行估计时,由于农户年龄变量为连续变量且条件独立于扰动项,我们选择农户年龄变量作为特殊回归变量,因而最后回归结果中并未出现其系数估计。当考察新农保增收效应时,则采用二阶段最小二乘法(2SLS)对回归方程进行估计。
三、新农保的减贫效应
(一)新农保对农村居民贫困发生率的平均影响
新农保对农村居民贫困发生概率影响的全样本回归结果显示:“是否参加新农保”对贫困发生率的单变量回归系数为-0.173,在1%的水平上显著;在控制个人、家庭、村庄特征及省级固定效应之后,参加新农保的系数为-0.147,仍然在1%的水平上显著为负,说明参加新农保对农民陷入贫困呈现出显著的负向影响。“参保年限”作为关键解释变量时,单变量系数估计值为-0.069,引入控制变量后的系数为-0.060,估计值均在1%的水平上显著为负,这意味着参保时间越长,贫困发生的概率越低。引入工具变量后的最大似然估计(ML)及特殊回归变量估计(SR)结果显示,“参加新农保”的系数分别为-0.569和-0.112,具有负向的显著性。因此,从平均影响来看,新农保具有降低参保人群贫困发生的效果。其他解释变量方面与现实情形也较为吻合。“年龄”和“家庭人口规模”的系数显著为正,对于主要从事体力劳动的农村居民而言,年龄的增加意味着身体素质和精力的下降,劳动参与的减少使得贫困发生的概率增加;家庭规模越大,生活的成本越高,陷入贫困的可能性越大。“完成高中教育”和“村外出打工比率”的系数显著为负,教育作为人力资本的主要因素,可以提高生产的能力,从而增加个人收入;寻求更高的收入是农村地区劳动力外出的直接动机,外出务工的比例越高,农村居民的收入水平越高,对缓解家庭贫困有积极影响。
(二)按年龄分组考察新农保的减贫效果
表2报告了新农保减贫效应按年龄分组的估计结果。第(1)、(3)列显示,在年龄大于60岁分组下,以“是否参加新农保”和“参保年限”为关键解释变量时,参数估计值均在1%的水平上显著为负;第(2)列为引入工具变量后的结果,关键解释变量的估计值在10%的水平上仍然显著为负。这是因为对该阶段的农民而言,无论之前是否缴费,每年大约700元的基础养老金补贴直接增加其收入,特别是对于个人收入较少或者几乎没有收入的农民,这笔收入无疑能够缓解流动性约束,改善生活状况,降低农村老年人陷入贫困的可能性。表2(4)—(6)列中年龄小于60岁组“参加新农保”和“参保年限”的多元回归估计值均为负数,但在统计上不具有显著性。这表明,农村居民并不会因为缴费而加剧其贫困,他们完全有能力承担新农保制度的缴费,不会处于缴费困境[19][20]。该结果同时也说明,政府在公共财政内的适度补贴能极大提高农民的缴费能力,对缴费困难群体代缴部分或全部养老保险费这一制度设计,可以有效避免困难群体因参保而致贫返贫。值得注意的是,引入工具变量后“参加新农保”的估计值显著为负,这一结果与理论预期相悖,究其原因,可能是新农保参保实行“捆绑式”原则,即“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该原则使得很多中青年农民参保是为了家中老人可以领取基础养老金。已有研究证明,普惠型养老金的发放会增加参保老人的经济独立性,降低老人在经济来源和照料方面对子女的依赖[12][13]。因此,家中如有老人领取基础养老金,可以减少子女的养老负担,也就增加了家庭中青年人口外出务工的可能,青年家庭获得更多的收入,减少了贫困的发生。
四、新农保对农民收入的影响
(一)新农保对农民收入的平均影响
表3是新农保对农村居民收入影响的全样本回归结果。(1)、(2)列报告了“是否参加新农保”为关键解释变量的多元回归结果,参保变量的系数估计值在1%的水平上显著为正;(3)、(4)列显示了引入工具变量后,参保变量的系数在10%的水平上显著为正,表明新农保具有显著的增收效果,使用工具变量后的估计值比OLS的估计值要大一些,这是因为参加新农保可能存在的内生性问题造成OLS估计中的估计值偏小;(5)、(6)列则报告了以“参保年限”为关键解释变量的结果,其系数估计值同样显著为正,说明参保年限对农村居民收入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即参保年限越长,农户收入越高。“年龄”控制变量的系数均显著为负,即随着年龄的增加,农村居民的收入逐渐减少,与减贫部分得到的结果一致,为确定新农保对不同参保阶段农民收入的影响,本部分将按年龄分组进一步讨论。
(二)按年龄分组考察新农保的增收效果
表4报告了新农保增收效应的分组估计结果。年龄大于等于60岁组的参数估计值在以“是否参加新农保”和“参保年限”为解释变量时均在1%的水平上显著为正,引入工具变量后结果同样显著为正,表明对于60岁及以上的农民而言,参加新农保确实具有显著的增收效果,且参保时间越长,收入增长越多。究其原因,一方面是源于个人账户的完全积累性,缴费年限越久,个人账户累积储蓄越多,60岁之后可得的养老金收入也越多;另一方面源于新农保影响的时滞性,其政策效果要在一定时间后才能更好地显现出来。小于60岁年龄组的变量估计值同样为正,但在统计上不显著,说明新农保制度收入效应体现在不同阶段,但囿于养老金支付的低水平对中青年人的影响仍不明显。因此,全样本结果表明,新农保的受益者主要是处于领保阶段的农村老年人,并且政策实施的时间越长,老年人的收益越大。综上所述,本文的实证结果与理论预期基本一致,新农保政策对于农村居民具有减贫、增收效果。分组估计结果的差异也证明,新农保对农村居民收入的影响确实存在异质性,即不同参保阶段的农民受益程度有显著差别:处于领保阶段的农民从参加新农保中受益更多,也更为显著,既减少了贫困发生的概率,又增加了农民收入;而处于缴费阶段的农民并没有因为参保费用陷入贫困或增加经济负担,从某种程度上甚至起到了减贫的效果。此外,从结果的稳健性来讲,本文实证部分运用多种计量方法估计的结果一致,证明本文的实证结果是可靠的。
五、结论与政策建议
[关键词]养老保险欠发达地区政府作用
一、贵阳市农村养老保险面临的现状
我国各地区的社会保险制度由于社会历史发展、经济水平和社会传统的不同造成了社会保险制度的地区差异化,但就各地的社会保险制度都有一个共同的目的,都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国民的基本生活需要,以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可持续发展。贵阳市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面临的现状如何?现从三个方面来做一个简要分析。
1.贵阳市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现状
贵阳市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现状是人均耕地少,地貌复杂,第一产业从业人口下降速度慢,人均产值低。贵阳市2004年年末总人口350.85万人,其中农业人口185.78万人,占全市人口数的53%。全市土地总面积804667公顷,其中耕地288979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35.91%,全市每个农业人口占有土地6.9亩,不足全国平均值的一半,农业人口人均耕地2.55亩,为全国平均值的三分之二,且多属高原丘陵,不利机械化操作。据统计资料显示,2004年全市第一产业完成增加值31.77亿元,占本地区国内生产总值(即GDP)443.63亿元的7.2%,不难看出农村的人均产值不高,农业生产的经济效益相对较差。
2.贵阳市农村居民经济收入现状
贵阳市农村居民的经济收入总的来说是收入偏低,保障水平偏低,城乡差距大。据统计资料显示,全市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3509元,仅占城市居民可支配人均收入的31.25%,不足三分之一,可见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之大。全市农村居民用于日常生活消费的恩格尔系数达0.44。2008年贵阳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为200元/人月,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最高的两城区为140元/人月由此可见,城乡居民收入水平和生活水平的差异。
3.贵阳市农村养老现状
贵阳市农村居民养老是以家庭养老为主,辅之以少数集体养老、储蓄养老、征地补偿养老、房屋出租养老、困难救助和低保养老。贵阳市农村目前社会养老模式仍以家庭养老为主,占63.1%以上;农村经济的相对落后,长期以来农民收入只能维持基本生活需求,绝大多数边远地区的农民根本谈不上存钱,当农民进入老年,靠储蓄积累养老的为16.2%;参加城镇职工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乡镇企业为数不多,这一人群属于养老无保障之列。随着农村社会老龄化的到来,农民养老问题逐步凸现,已到了必须研究解决、刻不容缓的地步。
二、贵阳市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结合贵阳市农村的现状,要建立贵阳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必须面对和解决好四个方面的问题。
1.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差异
我国城乡二元经济结构是造成城乡社会经济发展严重失衡的根源。长期以来优先发展工业的思路决定了城乡发展的差异,贵阳市城镇人口和农村人口大体各占一半,但2007年第一产业增加值还不到第二产、第三产增加值的8%,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农民纯收入的3.2倍,城镇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水平人均200元/月,是农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人均70元/月的2.8倍。
2.农业产业结构的差异
解决“三农”问题的落脚点是提高农民收入,而关键在于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实现以农为主,多种经营。尽管近几年我市紧紧围绕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稳定这一目标,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全面发展。但农、林、牧、渔、服务业的结构不均衡,贵阳市的地形地貌又不适合大型机械的使用,就农业生产,特别是粮食生产而言不能形成规模,集约化、机械化、产业化程度低,生产效率和生产效益很难得到大幅度提高;二是种植面结构不合理,围绕省会中心城市服务的多种经济农业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3.不同区域的差异对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影响
由于贵阳市城市规划、地理等方面的因素,贵阳市不同区域的农村各方面差异都较大。在建立健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时候,对处于不同区域农村应该区别对待。不同区域经济差异的影响。贵阳市经济目前呈放射状,由城市中心向边远农村逐渐减弱,经济区域差异十分明显。
4.资金筹集方面存在的问题
按照目前国家制定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指导性政策框架,基金主要依靠参保农民的缴费,农村养老保险需求水平相对较低,但是如果考虑到城市化、社会发展、生活水平提高等多种因素,考虑到今天为自己的晚年生活投保的人在二十、三十甚至四十多年后进入老年期时的经济、社会背景,现在交纳的数额很少的养老保险金,就会出现养老保险养不了老,保不了险的情况。如果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财政不进行补助,其差异性和不公平性是显而异见的,直接影响农民的参保积极性。如果要让绝大部分农民参与到社会养老保险中,政府的财政补助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而财政支出的加大,会影响到社会各个方面,而不仅仅是农村这一块。
三、解决贵阳市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矛盾的建议
1.大力发展农村经济,提高农民收入
笔者认为,要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要抓住发展经济这个主线。政府应结合贵阳市农村的实际情况,让城镇带动农村发展,从政策、经济、财政上全面扶持,即使暂时减缓城镇的经济发展,也要千方百计先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只有农村的经济发展了,农民收入提高了,特别是偏远、困难地区的农民收入提高,农民的缴费承受能力才能提高,农民退休后的养老待遇才能增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才能健康发展,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才能持续。反过来,随着农村经济的蓬勃发展,国家和地方财政支持的份额逐渐减少,又能有力的促进城镇经济发展,使城镇能全面完善的养老保险制度,实现城乡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
2.完善农村社会保险的地方性法律体系
以立法形式明确规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为保证农村社会稳定,根据贵阳市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本着社会公平的原则,对农村老年群体实施的社会保障,是作为调节社会分配手段而建立的。其次,加快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立法步伐,使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各项措施都有法可依,便于操作并提高制度的稳定性。最后,应建立健全养老保险法律的监督机制,以确保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缴、支付、运营的规范性,防范社会保险基金的风险,并通过合理运作使其不断增值,以更好的满足农村社会养老制度建设的需要。超级秘书网
3.构建多层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财政制度
农民社会养老保险是构建新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其基金的筹集应以个人为主、集体为辅、国家支持为原则。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发展初期,各级地方财政更应根据不同的对象给予不同程度的支持。财政在为参保农民提供资金扶持时,按照农民交费的标准进行补助,并坚持多交多补、少交少补、不交不补的补助原则;在养老金领取时,实行“多交费,多受益”的原则,这有利于调动农民参保的积极性和自觉性。根据目前贵阳市的情况,对农村居民的养老保险应由个人、集体和财政共同承担,财政的支持力度应该大一些。在特别贫困的地区,可由中央财政进行扶贫支持,以更好地体现社会保障的公平性。
参考文献:
[1]胡豹,王厚俊.国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模式及启示[J].仲恺农业技术学院学报,2006,19(1):47-52.
[2]庹国柱,朱俊生.国外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及其启示[J].人口与经济,2004,(4):60-66.
关键词:人口老龄化;家庭养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保险制度;商业养老保险
中图分类号:C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374(2009)15-0079-02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加剧,老年问题特别是农村老年人的养老问题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06年3月底,我国养老保险覆盖率为13.5%,其中城镇为24.66%,而农村仅为0.41%。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村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70%以上,解决好农村养老保障问题就等于解决了中国大部分人的基本生活问题,这对我国广大农村地区社会和经济的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我国现行农村养老保障模式及其评价
在我国特定的社会背景、经济背景和文化背景下,我国大部分农村的养老方式呈现多元化趋势,具体的养老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个人养老:是指农户充分利用自己的各种养老资源,通过市场和非市场手段,来解决老年的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这种养老方式的经济基础是个人拥有的财产和资源,具有很大的不确定,只能作为农村养老保障体系的一个支柱,而不能完全取代其他养老方式。
2.家庭养老:是指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由家庭或家族成员对上一辈老人提供衣、食、住、行等一系列生活安排的养老方式。从国民经济发展的长远趋势看,家庭养老功能会逐渐弱化,但并不能忽视家庭养老在养老方面的作用。
3.土地养老保障:在我国农民社会保障的传统时期和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土地不仅仅是生产资料,也是某种意义上的不动产品,包含着对农民老年回报的必然性――养老功能,土地保障的核心地位及其重要功能作用,是不可替代的。
4.国家养老:是指由国家为老人提供基本的物质生活保障。从经济支持角度看,当前国家养老主要体现在五保户供养制度和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上,国家养老在我国农村的覆盖范围是非常有限的。
5.集体养老:是指以村为基本单位,并作为资源配置主体对社区内的老年人口提供养老保障。这种养老方式往往具有区域狭隘性和排他性。
6.商业养老保险:随着农村部分农民生活日渐富裕和保险业的发展,商业养老保险可作为未来社会养老保险的补充形式,也可为将来向社会化养老制度转轨奠定基础,缓和老龄化高峰期支付养老费用的困难,但由于商业养老保险固有的追求利润最大化特点,注定其无法在目前还并不富裕的农村赢得很大市场。
7.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农村老年居民基本生活的社会保障事业。它是中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家庭养老一直是我国农村养老的主导模式,但人口老龄化的加剧、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使得农民的养老负担日趋沉重。目前中国农村平均每8个劳动力供养一个老人,到2050年,每2.5个劳动力就要供养一个老人。除此之外,近年来我国人均耕地面积不断减少,土地收益下降,来自于土地的纯农业收入在农民总收入中的比重不断下降,使得土地的保障作用日益削弱。从农村社会稳定、经济发展角度出发,结合农村目前日益严重的老年化问题,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已势在必行。
二、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主要内容是在1992年民政部分发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中规定的,其坚持五个原则,即“保障农村老年人基本生活原则,养老资金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政策扶持原则,自助为主、互济为辅原则,社会保险与家庭养老相结合原则以及坚持农村务农、务工、经商等各类人员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一体化方向原则”。其主要内容有:
1.凡农村户口年龄在20~60周岁之间且不由国家供应商品粮的公民均须参加当地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务工务农经商等各业农民参加统一的制度,投保人因升学农转非户口变动等需要变动保险关系时,可以办理退保或转保手续。
2.资金筹集实行个人交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国家政策扶持从税前列支中体现,月投保标准分为2,4,6,8,10,12,14,16,18,20(单位:元)等10个档次,保险费可以按月季年交纳,经批准也可预交或补交,因灾害、在押等特殊原因可暂时停交,乡镇企业和乡镇机关事业单位由单位统一交纳保费,其他人员以村为单位交费。
3.投保人交纳的部分连同集体补贴一并计入个人名下,以个人账户的方式存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专户,并给予保值增值。投保人从60周岁起开始领取养老金,养老金的数量由投保档次和缴费年限决定。
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从1991年试点,1997年发展到巅峰,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人口达8300万人,其后一直呈下降趋势。大部分地区出现了参保人数下降、基金运行难度加大等困难。统计数据显示,65岁以上的农村老年人口占全国老年人口比例近67%,而养老金仅为城镇的0.37%。
目前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存在不稳定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撤销、费用的筹集、运用以及保险金的发放,不是按照严格的国家法律的程序,而是按照地方政府部门制定的一些规章制度执行的,不是农民与政府的一种持久性契约,具有很大的不稳定性。二是农村养老保险的经济基础不足,保障水平过低。目前我国正处于大规模的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阶段,国家财政资金短缺,农村经济发展水平较低,集体经济基础薄弱;农民自身,由于收入水平较低,在支付再生产费用和日常消费后,真正用来积累的剩余收入较少,因此目前多数农民投保的保费很低,老年时得到的保险金就少,难以满足农民老年时的基本生活需要。三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缺乏应有的社会性和福利性。农村养老保险在资金筹集上坚持以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支持的原则。由于大多数集体无力或不愿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给予补助,绝大多数普通农民得不到任何补贴。除此之外,农村养老保险还存在着覆盖面小、缺乏法律支持、政策不能持续以及保险金的保值增值能力差等问题。
三、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构建
从传统的家庭养老过渡到社会养老是养老保障发展的必然趋势,国外的成功经验告诉我们,养老保障制度必须在老龄化高峰期到来前二三十年建立,因此,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已刻不容缓,以下是笔者对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安排的一些简单构想。
(一)建立政府、集体和农民个人共同出资的三支柱模式
从我国目前的现实情况看,仅靠农民个人缴费建立其养老保险制度是不可能的,必须挖掘政府、集体及个人三方的能力。强调政府责任,对有条件的地区要充分发挥集体经济对农民的保障作用,尽可能调动农民自身积极性,由三方共同出资构建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缴资支柱。
(二)建立分层次的农村养老保险模式
根据我国的基本国情,目前尚不具备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条件,可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分层次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对不同类别身份(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进城农民工和乡镇企业职工)的农村劳动力养老保险,应该按照其身份不同采取不同的解决方式,实行分类解决。
对于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可以建立一个独立的农村养老社会保险体系。原则上所有的农民都有义务参加养老社会保险,实行“自助”和“补助”相结合,即养老保险基金由参加保险者交纳的投保费和政府补助金共同构成。考虑到我国农村农民的收入难以确定,农民家庭与家庭之间的收入有差异的现实,对于要求农民个人交纳的养老保险费应当根据各个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高低而不同,同时,政府也要给予农民一定的补贴。
针对农民工不同情况建立有差别的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一是对在东部发达地区城镇和其它大中城市达到规定居住年限(3或5年以上)且有比较稳定的职业的农民工,给予享受所在城市居民平等权益的资格,并正式纳入城镇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二是对在中西部地区的小城镇有稳定职业的农民工和所有无稳定职业且流动性较大的农民工,各省市区依据企业的经济状况制定一定时期的实施办法,设定适度的农民工缴费率,并为农民工建立个人永久性帐户,同时强制企业为农民工缴纳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三是对于在城镇从事经营性的自雇性农民工可以参照个体工商户的保障制度安排。
建立乡镇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可行的方案是把东部发达地区具有一定规模、效益较好的乡镇企业职工直接纳入本地强制性城镇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之中,而对中西部的乡镇企业职工依照进城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执行。
(三)加强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的法制建设
目前中国还没有一部综合性、系统性的社会养老保险的法律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问题作出统筹安排,有关农村养老的法律散见于《民法通则》、《继承法》、《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之中,还有一些行政性法规和政策。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是世界各国开展社会保险的通行做法。因此,有必要建立和完善相关的法律体系,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或《农民养老金法》等,明确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目标、范围、有关各方的责任和权利等内容。
参考文献
[1]任猛.建设新农村背景条件下我国农村养老保障体系构建研究[D].江苏大学硕士论文,2007.
[2]孙丽君.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研究[D].上海交通大学硕士论文,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