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7 20:52:35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证券会计论文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实证会计就是通过、解释所观察到的会计现象,寻找其发生的原因,以预测会计实务的一种会计研究。它区别于规范会计研究的最大特点是:关注事物是如何进行的,而不是关注事物应该如何进行;不是采用价值判断的方法,而是采取价值中立的立场,侧重于对命题进行证伪。这些特征来源于实证主义。
实证会计研究在80年代中期引起了我国会计学者的注意。迄今已成为我国会计学者广泛接受的一种会计研究方法,并受到越来越多的学者的关注与青睐。我们可以把实证会计研究在我国的发展时期划分为两个主要阶段:80年代末至1995年以前为介绍阶段,1995年至今属初步运用阶段。这一时期出现了少数以实证为研究方法的会计论文,为我国会计理论界展现了一片崭新的天空。
二、 实证会计研究的现状与
对比分析来看。1994年以来,实证会计研究的成果一般散见于我国的一些类报刊中。以全国最具权威性的会计学术期刊《会计研究》作为对象进行调查分析可以看出:①从1994年至1998年,实证会计研究的论文从无到有,逐年增加,1998年已占论文总数的63.%。②实证会计研究已经从单纯的理论探讨发展为具体的运用。如1994年只有一些理论探讨文章,而1995年就出现实证研究的论文。③研究方法由调查性的文章转向1996年以我国资本市场为对象的实证会计研究与国外同类研究相比还有较大的差距。具体表现在:①论文数量偏少。如证券市场研究是实证会计最主要的领域,但这方面研究文章的数量十分有限,难以真正形成有政策的研究成果。②研究水平还有待提高,的研究大都以统计表格为主,虽有运用数学模型进行研究的,但普遍比较简单。
2、从国内的横向对比分析来看。目前,实证会计研究与实证经济研究还存在一些差距。从1995年-1998年《会计研究》和《经济研究》上发表的实证研究文章数量上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①两者都呈逐年上升趋势;②实证经济研究的论文数量明显多于实证会计研究的论文;③实证会计研究的所用的研究方法的复杂程度,较实证经济研究明显低一些。因此实证会计研究的整体水平也较实证经济研究偏低。原因有以下几点:第一,同国外的情形一样,实证经济研究起步要比实证会计研究早,它已经形成很好的研究基础和研究氛围。第二,两者存在着学科上的差异。经济学是致用之学,它要解决经济生活中的实际问题,提出政策主张,必须通过实证数据证明自己的观点,它比会计更需要实证研究方法。第三,从数据取得的难易程度来看,实证经济研究所使用的数据绝大多数都来自于各种统计年鉴和公开数据,数据收集具有比较优越的条件。而实证会计研究的数据收集难度较大。第四,我国会计系统结构及其运行机制存在一些问题,无法通过系统的运行去获取经验数据,所以实证会计研究还有诸多的限制条件。
三、 实证会计研究面临的难点
1、研究体制方面:我国会计研究体制历来是影响会计研究水平以及发展的重要因素。会计研究项目和渠道不仅没法与国外同行相比,也不能与国内其他领域的研究相比。即使有项目,其经费来源也极其有限,用于规范研究尚能维持,如用于实证会计研究则是杯水车薪。另外会计研究工作者大多是非专职研究人员,从事实证明实证研究实属“业余”,难以得出高质量、高水平的实证会计研究成果。
2、资料取得方面:实证会计研究需要搜集大量翔实的原始资料,然而这些资料的取得却成为证实会计研究的一个难点。①从事资本市场研究的依据主要是各种报刊上公开的有关信息。由于我国资本市场本身并不完善,使得研究所得出的结论受到一定的局限。另外,许多真实情况难以通过具体的数据反映出来,如上市公司采用不同会计政策的动机、经营管理层面所面临的种种压力等,这就导致研究限于就数论事,表象的东西多,只能采取推测得出结论。②目前,我国尚未建立起有关证券市场的完整的数据库,而通过报刊搜集资料不仅耗时费力,而且还可能挂一漏万。另外,资料的时效性也存在问题。③取得从事行为研究的资料则更难。一方面没有一定的关系和门路不仅难以接近企业,即便勉强接近,也不能得到真实、充分的信息;另一方面,资料的收集和论文的形成是一项耗时费力的工作。
3、研究方法方面:①目前国内学者借鉴国外类似研究方法的较多,系统介绍实证会计研究方法的书籍几乎是空白。这给实证会计研究带来困难。②采用个案研究和问卷调查方式进行的研究同样也存在不少难点。难以进入企业进行实地调查,面谈更是难以安排,而且花费较高,研究资金个人很难承担。进行问卷调查虽然没有这些问题,但与被调查对象无一定关系,问卷回收率甚低,另外问卷的可信度也难以保证,使得研究结论的效果很差。
4、研究方面:目前我国对证券市场的实证会计研究方法大多国外已有的数学模型,换成国内数据进行分析得出结论。但由于忽视了国内资本市场的具体情况,且不说数学模型是否适用,就是一些变量也发生了变化,因此得出结论的可信程度就值得怀疑。如何恰当地移植和借鉴国外实证会计研究方法的经验与方法,也是我国会计学者面临的新课题。
四、 加强实证的对策
针对上述,要广泛深入地开展实证会计研究方法,笔者认为,可从如下三个方面着手:
1、广开研究渠道,力争更多项目。在我国科研体制的大环境一时还难以改变的情况下,可从各方面为实证会计研究方法提供资助。①会计学会应多吸收会计实务界,包括和会计师事务所为团体会员,增加经费,扩大对亟需的实证会计课题的资助。②中国证监会具有广泛的资金来源,而证券市场的许多会计问题又亟需进行实证研究,因此中国证监会可以提出重点课题公开招标,为实证会计研究提供更多的机会。会计准则委员会也可提供同样的机会。③由财政部出面,公开提倡在各级会计学会的领导下,由实务界与会计研究人员共同对实务中亟需解决的问题进行实证研究。
2、建立网上有偿查询的各种数据库,为实证会计研究提供资料。我国虽有一些民间机构在从事这项工作,但零散而势单力薄。一些政府机构和企业的研究机构建有一些数据库,但不能对外查询,因此,有必要建立一个独立的机构,全面系统地进行这方面的有偿服务。
3、有选择性地介绍、出版国外实证会计研究的经典论文、方法和研究成果。同时,以论文集的形式编辑出版国内有关学者比较完善的实证会计研究成果,为会计研究人员提供可资借鉴的实证会计研究的与方法。
五、 实证会计研究在我国的前景展望
尽管在我国从事实证会计研究还有许多难点,成果也不大,问题还很多,但实证会计研究毕竟代表了当今世界会计研究的一大趋势,代表了会计研究的一种新生事物。它在发达国家30多年来经久不衰,并逐步形成会计研究的主流学派,为使用国的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因此,实证会计研究在我国也是大有前途的。
1、证券市场研究方兴未艾。我国证券市场作为新兴的市场,存在着不成熟与不规范的一面。会计信息作为投资者了解公司财务状况的重要信息来源,其规范披露对证券市场的发展极其重要,因此,亟需加以完善和规范;另一方面,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法规的不断完善,投资者的不断成熟,资本市场也在逐步走向规范与成熟。这两个方面就决定了实证会计研究前景广阔,大有可为。①现有的研究十分有限,许多研究领域尚水涉足,因此,这些处女地正等着从事实证会计研究的学者去开垦。②随着证券市场一些新的管理规定和会计规范的不断出台,上市公司会作出各种不同的反应,加之一些经济业务超前于会计规范,必将带来许多新的会计现象。③证券市场的飞速发展,使得许多变量发生改变,已经得出 的结论随之不再适用,也亟待重新研究。
[关键词]会计准则 《债务重组》准则 经济后果 盈余管理
一、研究背景
我国《债务重组》准则的制定和修订经历了一个反复的过程。我国在1998年6月首次《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准则,要求对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进行的债务重组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会计处理。首次的《债务重组》准则对于规范债务重组交易行为、保护债权人利益等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在实施过程中却出现了上市公司利用债务重组受益进行利润操纵的问题。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财政部于2001年对《债务重组》准则进行了初次修订。初次修订的《债务重组》准则改变了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会计处理的做法,转而采用账面价值为基础进行会计处理,并不再将债务重组收益确认为当期损益。初次修订的《债务重组》准则是我国政府根据市场环境特点和首次的准则在具体实施中出现的问题而做出的适当调整,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上市公司利用债务重组受益进行利润操纵的问题。但是,初次修订的《债务重组》准则既违背了会计理论的逻辑要求,也难以从根本上防范企业利润操纵的行为,财政部于2006年对《债务重组》准则进行了最新修订。最新修订的《债务重组》准则较初次修订的《债务重组》准则发生了很大变化,与首次的《债务重组》准则基本相同:使用公允价值的计量方法,并将产生的债务重组收益计入当期损益。 最新修订引来了很多争论:一种意见认为最新修订的《债务重组》准则与国际惯例相符,可以进一步改进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提高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和可靠性;另一种意见认为最新修订的《债务重组》准则可能为企业利用债务重组收益进行利润操纵创造空间。本文主要研究《债务重组》准则的最新修订或再次变更对上市公司盈余管理行为的影响,从财务会计理论的角度进行分析和论证,以期对此次修订做一个比较全面和客观的评价,为我国会计准则的有效实施尽一己之力。
二、最新修订的《债务重组》准则出台的背景及内容
我国加入WTO以来,对外经济贸易和资本往来越来越频繁,企业跨国经营和投融资现象也日益越来越多,我国开始成为国际经济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我国要能够真正地融入国际经济体系,作为国际通用商业语言的会计则必须走国际趋同的道路。在多种因素的推动下 ,我国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了包括1项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准则在内的一整套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在此体系中,财政部再次修订了2001年实施的《债务重组》准则。与初次修订的《债务重组》准则相比,最新修订的《债务重组》准则变化很大,最新修订的《债务重组》准则再次实现了与国际会计惯例的趋同。
1.重新修订债务重组的定义
最新修订的《债务重组》准则对债务重组的定义重新修订为: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最新修订的《债务重组》准则重新突出了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和债权人作出让步的前提。因此以下几种情况不适用该准则:①债务人非财务困难时发生的债务重组的会计核算问题;或重组债务未发生账面价值变动时,不必进行会计处理。②企业清算或改组时的债务重组属于非持续经营条件下的债务重组,有关的会计核算应该遵循特殊的会计准则。③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时进行债务重组,如果债权人没有让步而是采取以物抵账或诉讼方式解决,没有直接发生权益或损益的变化,不涉及会计的确认和披露,也不必进行会计处理。
2. 重新引入公允价值计量属性
最新修订的《债务重组》准则重新引入公允价值计量属性,要求企业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时,债务人应将重组后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偿债资产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作为债务重组收益,确认为“营业外收入”。债权人应按偿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重组后债务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作为债务重组损失,确认为“营业外支出”。
三、最新修订的《债务重组》准则的评析
从具体经济环境来看,我国在2003年作出《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标志着我国市场经济已经由初创转向完善。但是,我国当前的市场经济与发达国家的市场经济相比仍然不是很完善,这种不完善性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 公允价值的“公允性”存在一定的问题。
我国目前的产权、生产要素市场尚不成熟,在实际操作中公允价值的取得和现值的计算可能存在不少问题,如果公允价值只能来源于双方的协商,那么公允程度就会“大打折扣”。
2. 证券市场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监管规定仍然存在不科学的地方。
证监会在2006年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对公司上市、增发和配股都有会计盈余的最低要求,而且都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低者作为计算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依据。因此,通过非经常性损益操纵会计利润已经无法达到上市、增发和配股的会计盈余要求。但是,证监会对退市的会计盈余要求没有做出类似规定,操纵非经常性损益达到延缓或避免退市仍然可能成为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动机。
3. 债务重组交易易受关联方的操纵。
我国证券市场是弱式有效的市场,上市公司在利用关联方交易操纵利润方面有很大的空间,魏明海、谭劲松(2000)以案例分析说明:我国上市公司利用关联交易调节利润的主要方式就包括实行资产或债务重组。同时,由于我国存在大量的国有大型企业或集团,其人事权、财权等与政府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大多数ST公司极有可能在地方政府或控股公司的支持下进行债务重组。
4. 我国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还不完善。
我国的股市特征决定了上市公司的进入或退出不完全是市场的选择,而是政府的行政安排(特别是证券市场发展的早期)。在这样的制度背景下,上市公司与大股东关系不规范和内部人控制的现象很普遍,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就变得简单。当上市公司出现困难,尤其是其上市资格受到威胁时,母公司或地方政府就会成为推动资产重组、债务重组的主导或支持力量,而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缺陷又使注册会计师的审计独立性难以保证,盈余管理目的型的债务重组可以通过对准则的利用轻松过关。
因此,笔者认为:最新修订的《债务重组》准则要求将债务重组收益计入非经常性损益,这一规定为上市公司利用准则达到各种盈余管理目的提供了条件。在当前的制度环境下,当上市公司无法偿还到期债务时,在各种盈余管理动机的推动下,上市公司仍然可能会滥用最新修订的《债务重组》准则进行盈余管理。
参考文献:
[1]陆建桥:中国亏损上市公司盈余管理实证研究,《会计研究》,1999.9
[2]陈小悦 肖星过晓艳:配股权与上市公司利润操纵,《经济研究》,2000.1
[3]陈晓戴翠玉:A股亏损公司的应与管理行为与手段研究,《中国会计评论》, 2004.2
[4]王跃堂:会计政策选择的经济动机―基于沪深股市的实证研究,《会计研究》,2000.12
[5]严 敏王平心:上市公司1999年债务重组准则盈余管理实证研究,中国第二届实证会计国际研讨会论文,2003
[6]谢海洋王季芬:1999、2001债务重组准则盈余管理对比实证研究, 中国会计学会学术年会论文,2004
[7]谢德仁 樊鹏卢 婧:会计准则的修订与盈余管理:来自上市 公司的经验证据,中国第四届实证会计论文集,2005
[8]罗炜王永吴联生:债务重组会计准则变更的经济后果,《中国会计评论》,2008.6
摘要:构建会计主体民事责任制度,能够从经济利益机制上预防会计领域违法行为的发生,能够弥补受害人的损害并直接调动受害者检举、起诉违法行为的积极性。 在《会计法》中构建会计主体民事责任制度,需要界定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形式、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等。
关键词:会计法;会计主体;民事责任;构建
保障《会计法》的实施,我国《会计法》 规定了会计主体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但由于缺乏对会计主体民事责任的规定, 不仅不利于从经济利益机制上预防会计违法行为的发生, 也不利于救济会计违法行为的受害人。 因此,我国《会计法》应与《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相协调,构建起会计主体的民事责任制度。
一、 我国《会计法》中会计主体民事责任制度的缺失与局限
为确保 《会计法》 各项制度的贯彻,我国《会计法》在第六章第 42 条至第 49 条规定了相关主体与人员的法律责任。比如有违反会计法第 42 条第1 款规定的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等违法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 42 条第 1 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现行《会计法》中的法律责任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有效威慑违法行为,防范会计违法行为的发生。但民事责任是与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并列的三大法律责任之一,纵观《会计法》第六章对会计主体法律责任的规定只有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两种, 缺乏民事责任的规定。
会计主体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在会计法领域,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等处罚形式。 会计主体刑事责任是依据国家刑事法律规定,对会计领域犯罪分子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追究的法律责任,《会计法》 中的刑事责任只适用于严重的会计违法行为。 加强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规定是《会计法》治理不规范的会计行为的一项重要举措,但缺乏民事责任的《会计法》责任体系却存在以下局限:
第一, 责任追究机制的局限造成违法成本较少。 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主要是由国家的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来追究的, 比如刑事案件中只能由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侦察, 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除此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行使这种司法权力。 但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 会计领域的案件频频发生, 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案件层出不穷,导致国家监管资源相对不足,由于人财物的限制, 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无法发现和追究所有的会计违法行为,当监管力量不足的时候,违法行为被查处和处罚的几率大大减少,会计主体实际违法成本较少,使其存在侥幸心理而实施会计违法行为。
第二,责任形式的局限无法有效预防违法行为的发生。 根据理性“经济人”理论, 会计主体实施会计违法行为无非是为了获取更大的利益。 实践中我国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的动机除了确保高管职位、隐瞒违法行为之外,更突出地表现为筹集资金、操纵股价、获取高额报酬等特殊经济利益动机, 公司管理层通过操纵公司账面利润, 有机会达到自我高价定薪的目的, 通过虚增利润操纵股价有机会通过股票期权获利。 而违法行为即使被发现, 承担行政责任的形式有通报批评、行政处分、强制划拨等,承担刑事责任的形式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罚金等, 这种责任主要是惩罚性的, 不足以使违法行为人付出与非法获利相对应的经济利益代价。在“经济人”本性的决定下, 如果承担惩罚性责任不能使违法行为人的利益受损, 它宁愿去实施违法行为获取高额违法所得, 这就是为什么会计领域的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的原因。 立法上防止违法行为的对策只能是加大会计主体的会计违法经济成本。
二、我国《会计法》中构建会计主体民事责任制度的必要性 会计专业毕业论文
(一)只有民事责任能够弥补受害人的损害。 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是违法行为人向国家机关承担的, 其目的是维护相应的管理秩序和社会秩序,但民事责任以恢复被侵害人的权益为目的, 民事责任是违法行为人向受害人承担的,主要形式是赔偿损失,具有填补损害的补偿性质。 如果责任主体违法行为给企业利益相关者造成损失, 只有让他们承担民事责任才能够弥补受害人的损害。
(二)民事责任能够有效预防违法行为。 民事责任中的赔偿责任是违法行为人对已经造成的权利损害和财产损失给予恢复和补救。 在会计违法行为中,违规收益大、违法成本低,相对于违法会计活动的非法收益, 无论是刑事责任中的罚金, 还是行政处罚中的罚款都只占很小一部分。 民事责任要求违法行为人对其行为给受害者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数额按照受害者的实际损害确定, 使违法行为人为违法行为支出巨额赔偿费用,在得不偿失的情况下, 相关人员的会计违法行为必然会大大减少。
(三)民事赔偿责任能够调动受害者检举、起诉违法行为的积极性。相对于国家行
政机关、司法机关经费有限、人员不足,不足以调查、处罚所有会计违法行为而言, 企业会计违法行为的受害者众多,《会计法》 完善会计主体的民事责任, 要求会计主体对其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后, 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积极发动社会力量检举、起诉、监督会计活动。 另外,构建会计主体民事责任制度还可以与《公司法》等其他法律相协调。
三、我国《会计法》中会计主体民事责任制度的设计
在《会计法》中构建会计主体民事责任制度, 需要界定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形式、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等内容:
(一)承担民事责任的会
--> 计主体。
与会计信息的处理和提供直接相关的人员有一般会计人员、 财务总监( 总会计师 )、 单位负责人 , 而承担会计违法行为民事责任的主体应该是单位负责人和财务总监(总会计师)。我国《会计法》第 4 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单位负责人有义务保证对外提供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 虚假有误的财务报告侵犯了利益相关者的合法利益时,单位负责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财务总监(总会计师)直接负责组织实施会计信息生成、监督会计活动,具有会计活动的组织管理权和监督权,在对外的报表中,财务总监和单位负责人一起签字, 这其实是会计信息合法性、真实性的对外承诺声明,如果出现财务报告造假等违法行为, 财务总监(总会计师) 应承担民事责任。一般会计人员不应对会计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在现代企业制度下,一般会计人员与单位是一种雇佣关系,即使一般会计人员自己做出的会计违法行为,一般会计人员的民事责任也应该适用民法侵权理论中的雇员侵权责任,即雇员执行职务行为所致的他人损害, 雇用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而不能要求雇员承担责任。
(二)会计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形式。
根据《民法通则》第 134 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会计主体违反会计法及其他法律,主要是提供虚假财务报告,会侵害投资者的知情权, 在性质上为侵权责任, 对企业利益相关者及投资人造成的损失主要是财产损害, 会计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目会计毕业论文范文的是使投资者由于虚假财务报告所受的损失得到补偿,因此会计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形式应为赔偿损失, 即赔偿因会计违法行为如虚假财务报告等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失。
(三)会计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现行民法中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有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三种。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作为承担民事责任最终构成要件的一项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的核心是有过错才有责任,无过错即无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只要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损害结果的发生, 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即可要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承担责任不考虑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这是为了使受害人的损失能够得到更容易的赔偿, 依法律的特别规定针对现代工业事故造成损失而规定的归责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不能证明自己主观上无过错时, 就推定其主观有过错而承担民事责任的一项归责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是为了解决特殊场合受害人难以证明加害人有过错而无法得到赔偿, 以举证责任倒置的办法进行过错推定, 以救济处于弱势的受害人。 我国会计主体承担民事责任应适用哪种归责原则?
笔者认为,第一,利益相关者一般难以接触到企业内部财务的详细信息,普通人也缺乏会计、审计专业知识, 如果采用过错责任原则, 要求受害人举证会计主体存在过错才能得到赔偿, 无法有效地保护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第二,应尊重会计行为的相对自由, 如果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 不考虑行为人的主观状态, 给会计主体的会计职业活动施加严格责任, 不利于会计行为人提高职业活动的质量, 反而会使会计主体为规避责任而不敢发挥服务社会的职能。因此,会计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可确定为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一方面减轻投资者的举证负担, 另一方面会计主体如果可以证明自己无过错,便可免责,以促进会计职业的积极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