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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贸易精品(七篇)

时间:2022-04-01 07:53:57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数字贸易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数字贸易

篇(1)

(一)事实上并不存在一个全球公认的标准行业分类

相关的行业分类标准如国际标准行业分类(Internation-alstandardIndustrialClassification,ISCI),以及相关的产品分类标准如联合国中心产品分类目录(CPC)和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HS),都未能对内容生产行业或内容本身进行明确定义,但是这些分类系统在互联网出现之前就早已存在,因此数字文化产品对这些规则的命名规则而言是一个新生的事物。以计算机软件为例,GATT和《信息技术协议》(ITA)对于软件的调整针对的是软件以物理方式存在的磁盘。而GATS是基于较早版本的CPC,仅仅涉及那些记录或产生内容的服务,如录音或对内容进行传输的服务,如广播电视播放服务。但是GATS不一定会涉及内容本身,无论是储存在有形介质上的还是通过电子方式传输的计算机软件,都缺少适当的分类;同样在现有的服务分类表中也没有直接与计算机软件直接相关的分类。

(二)现有的全球贸易框架下并没有提供关于服务、货物的明确界定

从实践中看,文化产品可以被数字化,这些经数字化的文化产品可以通过网络的传输,以不同的形式为消费者所使用。数字化的文化产品如书籍、电影、音乐通过下载后,可以换成其他有形物的实物被出售。若只是在线销售,这与在电影院观看电影无实质区别,这可以认为属于服务。因此,从实践中看,对数字文化产品的理解存在区别。对货物与服务进行区别的问题不只在贸易领域存在,在商品归类时也存在同样的问题,在最新版的联合国中心产品分类目录中就可以看出,在对货物与服务进行区分的各种标准中,没有一种可以再任何情况下都能提供一个有效的、切实可行的以及清晰的区别方法。在GATS生效以前,并不存在对服务和服务贸易统一的定义,学者们对此也持不同观点。从条款上看,GATS回避了学术之争,通过划定范围的方式规定了GATS所规范的服务贸易,什么是“服务”却未给出明确的定义。GATS1.1条规定“本协定适用于各成员影响服务贸易的措施”,由此可以看出,这一条只是对GATS所适用的“措施”的界定,而不是对“服务”本身的界定。在GATS中对服务贸易的提供方式也未有所涉及;货物与服务之间的区别是什么,GATS中也没有加以规定。

二、国际贸易中数字化文化产品的归类标准的现有主张

(一)数字文化产品适用GATT的主张

美国是电子商务最发达的国家之一,为使本国的电子商务产业发展能得到充分的保护,极力主张数字文化产品贸易享受GATT的保护。其主张的理由为:

1.适用GATT规则,更有利于视听产品贸易的自由化美国主张把数字文化产品划归到GATT之下比把其归到GATS之下更为有利,因为GATT为数字文化产品提供了更大的自由空间。因为关于是否永久性延迟征收数字文化产品关税在成员各方之间的讨论并未达成共识,把数字文化产品归类为由GATT调整,将会对世界贸易起到更好的促进作用。GATT之下贸易自由化程度事实上要比GATS高很多,这一点没有什么令人奇怪之处,因为WTO成员方经过长达45年的时间对GATT的体系结构进行了改善,以及对GATT之下的承诺水平逐步提高的结果。

2.确保WTO协议的技术中立美国担心那些一直由GATT调整的产品在某种程度上可能会受到尚未完善的GATS规则的约束。当前从GATT1994的“关税细目”和GATT第4条“电影限额”来看,这些数字化的产品内容一直都是由GATT1994来调整,在GATT1994的任何条款中,也没有GATT1994只能适用于有形产品的规定。如果仅仅出于对新的分销技术的考虑而把当前由GATT1994调整的电影、音乐等这些能够数字化的产品划到GATS的调整范围之内,就很难理解这一方式的正确性。目前被ITA协定所调整的计算机软件贸易,根据ITA协定的规定,消费者所购买的以实物方式交付的软件不存在任何形式的贸易限制,并且免除了关税。

(二)数字文化产品属于服务的观点

与美国的主张相反,欧盟主张数字化产品应被归类为服务。欧盟之所以持这样的观点,是因为他们出于保护数字视听产品这一目的。如果这些通过电子方式加以传输的产品在事实上被当作服务,欧盟就可以理所应当的适用其规则来调整通过网络方式传输的电影及电视节目,通过限制性的规则对视听产品的流通和传播实施歧视性待遇。并不是只有欧盟持这种观点,同样出于保护国内视听产业目的,其他的WTO成员方也坚持认为通过电子方式传输的产品应归类为服务,具体来讲理由如下:

1.GATS从长远目标来看更有利于数字文化产品贸易自由化欧盟认为WTO电子商务工作组当前的目标是寻求如何运用现有的WTO框架下的规则来调整电子商务的问题,而不能把重点过于集中于对市场准入问题的磋商这一问题上。欧盟并不认为只有GATT1994才能更好的规制电子商务中数字化产品的问题,虽然从当前GATT1994的结构来看,其位数字化产品贸易提供了更有利的规定。软件产业和电影产业之所以强烈要求把其归为货物,可能是出于以下两个方面的考虑,其一可能GATS还未能对这类产品作更加深入的、充分的考虑;其二可能是持有归为GATT调整观点的支持者认为他们宁愿选择现有GATT下的自由贸易承诺,而不愿意选择GATS之下不确定的承诺。

2.WTO框架下不存在确保技术中立的规则欧盟以在WTO协议中不存在把货物和服务同等看待的规定,作为反对美国观点的理由。现有的国际贸易制度并未就介质问题进行讨论,特别是文化产品。能否在联合国中心产品分类规则中找到相应的分类,从而依据这一结果来判定数字文化产品是属于GATT还是属于GATS,这一观点是错误的,因为判断数字文化产品的价值不是依据其载体,而是其内容本身。

三、数字化文化产品分类问题的实质

篇(2)

在中国各大港口之外,似乎存在着一个“百慕大三角”。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至少这也算是一种解释――为什么中国的进口额远远超过他国对中国的出口额,而出口额却大大低于他国从中国的进口额。

第二种解释更加直接一些,就是各国的贸易计算方法不同。当你比较任何一个国家的出口额与其贸易伙伴从该国的进口额时,你都会发现,由于其采取不同的贸易计算方法,数值并不吻合,出口通常根据“免费运上船”(f.o.b.,也叫离岸价格)来计算,即通过海关时的价值;而进口值则还包括其他内容,它是根据“成本、保险加运费”(c.i.f.也叫到岸价格)来计算的。贸易专家估计,到岸价格和离岸价格的差额相当于出口价值的10%至15%。但是,中国与其贸易伙伴的数据差额却远远超出了这个区间,相当于出口价值的25%,而十年前这一数据高达80%。那么,还有什么因素导致了差额的出现呢?

第三种解释是不同国家的贸易数据衡量不同的东西。美国计算对华贸易的方式与中国迥然不同。美国称,2005年美中贸易赤字高达2020亿美元,而中方统计的数字则只有1140亿美元。正确的数字应该介于两者之间。这是因为,中国内地并没有将通过香港出口到美国的货物完全计算在内,故数字可能太小;而美国对所有来自香港的进口追本溯源,发现很多只是途经香港的中国内地的出口,故其数字有所攀升。这种做法本身无可厚非,可美国将在香港产生的附加值也计算在内(约占中国内地产品总量的20%~30%),故美方的数字是夸大了的,日本和英国等其他国家也通过香港进口中国内地的产品,所以也存在同样的问题。一种粗略的估计是,假设2005年美中贸易赤字是两国官方数字的中间值,约1580亿美元。当然,造成贸易数据差异的其他原因还应当有发货和交易申报中时间和汇率上的差异。

那么,问题是否迎刃而解了呢?不,事情并不那么简单。即使我们把香港因素考虑在内,也依旧存在着一个巨大的缺口,更重要的是,缺口的大小近年来发生了显著的变化。根据渣打银行的数据,中国与其八个最大贸易伙伴的贸易数据差异(以差额占中国进口和出口总额的百分比表示)自2001年起呈下降趋势。出口方面的差异从2001年前的75%降至2005年年底的30%;而进口方面的差异从33%降至26%。通过分析我们认为,缺口及其变化是由非贸易外汇流动所驱动的,贸易项目正在推动非贸易外汇流动。这也是对这个问题的第四种解释。

过去,在中国若要将人民币兑换成硬通货,须证明此前曾有过兑换人人民币的交易,或须证明有出国留学的需求,等等,否则,兑换是相当困难的,进口企业是得到许可将人民币兑换成硬通货来支付进口费用的。可以想到,他们在申报进口时能够通过高报货物价值来兑换比所需多一些的货币,从而与他人“分享”这一兑换权,但自2003年起,随着人民币升值预期与日俱增,高报进口的做法自然而然地减少了,所以,中国进口与其贸易伙伴出口的数据差异呈下降之势,反观前几年,亚洲金融危机过后,由于较多使用这种使人民币外逃的手段,故差额进一步扩大,

目前,中国在资本项目方面对于将美元兑换为人民币的限制有所放宽。个人客户可以在银行自由将美元兑换为人民币,不过,在没有任何贸易或投资证明的情况下,每天不能超过1万美元现金,每月不能超过5万美元。对于超过20万美元的兑换,客户必须对款项的用途做出说明,并且必须事先得到银行批准。自2003年起,将美元兑换成人民币的动力明显加强,出口企业可能采用了发票高报的手段来将更多的美元兑换为人民币,从而使得中国与贸易伙伴在出口数字上的差距一年中就从70%猛跌到35%。这一变动比进口这一边要大得多。其他的研究也进一步证实了这个结论。

第五种解释是转移定价因素的作用。当企业与一个离岸的关联方进行买/卖交易时,相对来说,他们可以随心所欲地定价――通常的原则是确保利润计人税收较低的地区,有时也为了将资金转换成其所需要的币种。

有多少“水分”

那么,目前中国的贸易中究竟有多少“水分”呢?我们假设2003年是对人民币从看淡到看好的转折点.并把2003年的差距值看作是正常水平,在假设该差距水平不变的情况下,来推算2005年贸易的情况。这样,2005年中国的出口数字与贸易伙伴的进口数字之间的平均差距便是中国出口额的34%(2003年是42%);而进口的差距则从2003年的30%下跌到了2005年的26%。最后计算下来得出的结论是,2005年中国的贸易顺差就从1020亿美元减少到了350亿美元。换言之,在贸易中隐藏了约670亿美元的非贸易资金流入。

这是个巨大的数字。我们有必要强调非贸易的资金流入可能对贸易项目产生的巨大影响,但有一点要明确――不是说我们认为2005年的“实际”贸易顺差就是350亿美元。我们在数据和采用的方法上存在着若干个问题,所以不能保证其准确性。首先,我们用作基准的2003年是随意选取的。我们所考虑的是人民币流入和流的净效应,但要将这两者截然区分开来是很难的。第二,如果中国内地与其贸易伙伴更多地直接进行贸易,而不是借道香港,那么香港再出口的影响就会减小,贸易数字之间的差距也会缩小。第三,新兴的进出口企业可能比原有的进出口企业更守规矩,不太愿意参与虚报货值的行为。等等。

篇(3)

安世强(1986―),男,汉族,山西大同人,在读研究生,单位: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国际贸易专业,研究方向:贸易理论与政策。

摘 要:版权贸易作为文化产品与服务的一种贸易方式,在宣扬我国精神文化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国版权贸易整体呈现蓬勃发展态势,在贸易范围与贸易类别方面,都已形成一定的规模。但我国版权贸易长期处于逆差状态,还有进一步提升的空间。与此同时,我国版权贸易也呈现出了创新式的发展模式,数字图书版权与版权合作进一步扩大发展。

关键词:版权贸易;数字版权;版权合作

版权在当今知识经济时代作为一种创新型的体现,其在各国文化产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大,其触角已经渗透到新闻、出版发行、影视等相关行业。2008年6月5日国务院颁布《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明确提出到2020年,要把我国建成成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较高的国家。纵观近几年我国版权贸易的发展,不论是输入输出的类别,还是与我国进行版权贸易的国家范围上,都呈现出继续扩张的趋势。

一、版权贸易概述及现状

版权,是指作者创作艺术、文学或科学技术,继而作者对其创作的专著享有的专有权利。版权贸易就是指版权的交易活动,这可以实现版权的经济权利的转让与许可。具体来讲,即版权所有人与作品使用人之间达成某称协议,使用人可以有偿使用某部作品的版权中的某几项作品使用权。版权贸易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在我国多是引用狭义的概念,即指不同国家之间就版权开展的贸易活动。

1、版权贸易总体呈现蓬勃发展态势。近几年,随着国家在产业方面的积极引导以及文化产业的蓬勃发展,版权贸易整体呈现出快速的发展势头。

根据以往数据可以得出,从2008年到2012年,全国版权贸易整体呈现蓬勃发展,其中图书版权、电子出版物版权、电视节目版权等尤为明显,尤其是电视节目,其引进和输入的规模从2008年的几乎零规模,到2012年已呈现出爆破式的发展态势。我们熟知的《中国好声音》、《爸爸去哪儿》等节目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在电视屏幕上,可以说这很大程度上得益于版权贸易的发展,通过吸收引进国外优秀的电视节目版权,经过本土化的加工、完善,极大的丰富了我们的精神文化生活。

2、版权贸易主要集中在图书版权贸易。通过近几年版权贸易的发展情况,我们可以得出一个明显的结论,在版权贸易的几大类别中,图书版权贸易占据极大比重,其引进和输出规模均占全国版权贸易整体的90%左右,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随着我国版权贸易的不断发展、完善,图书版权引进与输出的比例也发生了不小的变化,从2001年的13:1逐渐缩小到2012年的1.8:1,同时图书版权的输入地也由最初的亚洲地区逐步扩展到欧美,这就极大的促进了东方文化在世界领域的传播。近几年,电子图书版权贸易又成为一个新的潮流发展起来。

3、版权贸易呈现较大的逆差趋势。尽管我国版权贸易发展迅速,但我国版权贸易目前仍存在着较大的逆差,尽管逆差规模在进一步缩小,但引进与输出的不平衡性仍然明显存在。版权引进远超过输出,一方面大大丰富了我们的精神文化生活,能使我们更好的了解世界其他地区的文化习俗,开拓视野,但另一方面,逆差也说明我国文化产品在国际上的竞争力还有待提高,走出去的能力还不强,文化产品是宣传我国精神文明的一个重要手段,因此加大我国文化产品的输出有利于进一步提升我国的国际影响力。

二、我国版权贸易的发展前景

随着文化产品的创新发展与版权贸易范围的不断深化,我国版权贸易也迎来了新的发展内容与模式。

1、数字图书版权贸易异军突起。近年来,数字出版产业飞速发展,成为版权贸易未来的发展方向。数字贸易存在一个大的环境即数字化环境,在此环境下通过许可、转让等方式开展数字版权在著作权人与使用人之间的交易。数字出版的蓬勃发展必然意味着数字版权贸易将成为未来的一股潮流,数字出版技术发展引起出版介质变化,使信息、电子制造逐渐“参与”到出版业,为整体版权贸易的发展带来了巨大的机遇。目前,我国数字出版贸易还存在运行模式上的缺陷,高成本低效率的运行模式既影响了版权授权的规模与速度,也极大的缩小了贸易的利润空间,尽快创建数字图书版权新模式成为一个新的出路。

2、继续深入国际版权合作。版权贸易的发展离不开国际间的合作,版权合作有利于提升出版业工作水平,也有利于扩大出版社的国际影响力。在通过与国际出版商的合作过程中,既要全面专业的引进精品图书,又要积极的推进版权的输出,在一进一出中最大限度的利用版权资源,充实文化产品的发展。版权合作贸易不是一项孤立的工作,必须要有相关的管理规则作为保障。国际版权合作最重要的保障就是品牌,树立了良好的品牌,也就在贸易双方中树立了良好的形象。同时,国际版权合作也依赖于出版社整体管理水平的提高,只有保证每个环节的顺利运转,才能使整个链条高效运行,这自然就离不开专业管理的保证。

三、创新性――《妈妈咪呀》版权引进方式

《妈妈咪呀》有着世界第一音乐剧的美誉,已经拥有13个语言版本。2011年7月8日,《妈妈咪呀》在上海首演,演员们变成了中国面孔,讲起了中文,并收获了巨大的成功。《妈妈咪呀》在中国的成功登陆,得益于一种新的贸易模式――“版权合作”,版权合作是指外方授权我方5年,此间外方对每场的实际票房所得进行版权提成,同时外方会就演出品质进行严格的监控。在保证《妈妈咪呀》保留原版精神主体的前提下,中国团队对舞台剧进行了汉化过程,并在亲身实践中体验、学习了国外先进的舞台表演、制作、管理方式。

此次“版权合作”的特色在于并不是单纯的引进国外优秀的剧作,而是真正进入了音乐剧行业的产业链上游,自己控制演出流程,制定营销策略。更为重要的是,通过此次版权合作,中国的相关从业者在于外方的合作中学习了先进的创作、编排、运作、营销等经验,更深层级的接触到了优秀剧作的诞生过程。同时,这种合作方式也改变了以往我国高能耗、低产出的模式,一切以舞台、观众为基础,省去了不必要的环节,通过扩大演出规模迅速占领市场,真正实现了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统一,为我国本土的音乐剧行业提供了高水准目标。这种“版权合作”模式带给中国音乐剧市场的效用是可观的,通过这种模式,中国从业者学习了先进的经营管理模式,取其精华,融入国人的艺术精神,最终形成本土化的成果。在完成这种本土化的成熟后,力求实现我国本土音乐剧的“走出去”,实现更大的突破。

四、结语

开展国际版权合作和贸易是中国出版业走向国际化的必经之路,通过参与国际出版业的竞争,不断适应数字化发展的趋势,用崭新的视角审视这项工作,不断在实践中提升竞争力,更好更快的迈向世界。

(作者单位: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

参考文献:

[1] 刘婷.我国版权贸易的现状、问题及对策研究[J].对外经贸,2012(9).

[2] 黎娟.浅析我国数字图书版权贸易[J].中国报业,2012(5).

[3] 杜晓沫.2001年-2010年我国图书版权输出分析[J].中国出版,2012(5).

篇(4)

美国数字电视时限再揭国内企业专利伤疤

“美国数字电视专利费”事件再次为中国企业敲响知识产权的警钟。

随着电视技术从模拟技术转向数字技术,一次质的飞跃正在电视产业发生。IDC报告指出,2008年全球电视机销量将达1.96亿台,销售收入将达860亿美元,其中数字电视占全球电视机的出货量到2008年其比例将提高到60%,销售收入将达到700亿美元。

无论是产业升级,还是全球彩电销量的递增,对于已经建立了一定产业基础的我国彩电企业来说,都意味着巨大的市场机会。据统计,美国是我国彩电最大出口市场,2006年前10个月出口彩电1281.6万台,金额30.9亿美元,分别占全部出口彩电的27%和40%。

开拓海外市场一度被认为是国内企业摆脱相互间激烈的价格肉搏战,寻求竞争差异化的重要手段。然而这个被广为看重的机会却可能因为核心技术的缺失而演变成为一场空前的灾难。

机遇还是陷阱?

来自市场调查公司eMarketer的数据显示,2005年美国数字电视用户数约为5900万,传统电视用户数有1.9亿,相差两倍多。而到2010年,传统电视用户数为1.17亿,数字电视用户达到1.16亿,数量基本与传统电视用户数持平。

如此庞大的数字电视市场吸引了全球彩电企业的关注。在竞争过程中,中国企业逐渐认识到核心技术的重要性,并逐渐加大了对技术研发的投入。然而,由于资金和技术积累的差距,在核心技术方面中国企业仍未占据整体的主导地位。

日前传出的一条消息,让中国彩电企业的神经再度紧张起来。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FCC)近日的信息显示,按照美国数字电视转换的时间表,从明年3月1日开始,在美国国内销售的所有电视机都必须是数字电视,且必须符合ATSC(先进电视制式委员会)标准的技术规范。

据了解,这个标准背后捆绑着少数国际彩电巨头的技术专利。ATSC是美国先进电视委员会制定的数字广播地面标准,FCC于 1996年底正式批准,该标准业已被加拿大、韩国和阿根廷接受。有媒体预测, 如果按照ATSC对韩国电视的收费标准(每台数字电视20~30美元)计算,中国彩电企业因这些专利授权每年将多支出约10亿美元。

标准缺失之痛

与中国企业的国际化路线相对应的是,国际巨头们也同时将矛头对准了中国市场。资料显示,到2008年,全球数字电视机销售额将达到700亿美元。中国数字电视相关设备市场规模也将达到万亿元以上。如此硕大的蛋糕,自然引得跨国巨头蜂拥而至。目前,美国朗讯公司、美国哈雷公司、比利时巴可网络公司、法国汤姆逊广播系统公司、荷兰爱迪德公司、荷兰万播技术控股公司等专业广播电视设备厂商已全部进入中国,LG、三星、索尼、松下等国外家电生产厂商也纷纷加大了在华高端彩电的产量和投资力度。

令人痛惜的是,由于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优势不足,在这场国内外企业间的彩电争夺战中,国内企业并不占优势。有关数据显示,1996年至2003年,中国电子信息类专利申请前10位中,没有一家中国内地企业。而在电视产业的下一个“高地”――数字电视领域,72%的核心技术已经被日本、美国和韩国掌握。

去年9月9日,在第十届中国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举办的“第三届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持续健康发展论坛”上,科技部副部长尚勇表示,创新能力薄弱已成为我国产业国际竞争的“瓶颈”,全国规模以上企业开展科技活动的仅占25%,研究开发支出占企业销售收入的比重仅为0.56%,只有万分之三的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在决定平板电视产业生死命运的最关键的部件――面板和核心模块上,中国彩电企业至今仍是‘拿来主义’。”家电资深观察人士刘步尘认为,这才是中国彩电产业的“死穴”所在。据了解,占数字电视成本一半以上的的高清显示器――LCD、PDP、DLP、LCOS等技术仍然受制于人,而融合音视频解码等技术的集成电路芯片也依赖于日、美、韩企业。

业内人士分析,自主专利技术的匮乏,是国内业界对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的消息如此敏感的根源。

联盟才能自救

事实上,彩电企业当前面临的危机,并非我国企业受困于国外专利技术的第一个案例。

商务部去年12月25日的《2005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对我国对外贸易影响调查报告》显示,2005年中国有15.13%的出口企业受到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影响;在22大类出口产品中,有18类产品由于国外实施技术性贸易措施而遭受691亿美元的直接损失,约占2005年全年出口额的9.07%。此外,2005年中国企业为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所增加的生产成本为217亿美元,约占2005年全国出口贸易额的2.85%;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给中国企业造成的出口贸易机会损失高达1470亿美元,约占2005年全年出口额的19.29%。

面对DVD的前车之鉴,国内彩电企业的出路成为业界关注的焦点。可喜的是,国内企业并未气馁,而是通过联盟等形式展开了市场自救。

日前有消息称,长虹、TCL、康佳、创维、海信、厦华、海尔、上广电、熊猫、西湖、新科、万利达和夏新等13家中国彩电企业正在共同注册一家合资公司,与海外的专利权人进行谈判。

据了解,13家彩电企业的合资公司成立后,将会组成一个中国企业的数字电视专利池;与此同时,彩电企业还会加大研发力度。具体来说,比如HDMI接口专利的年费约为1.5万美元,中国彩电企业一方面加入它的联盟,看能否买对方的专利;另一方面也在组织相关的工厂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且可以与HDMI兼容的接口技术。

值得关注的是,这并不是国内彩电企业的首次联盟。早在去年5月28日,长虹、康佳、创维、海信、海尔、厦华、熊猫、上广电、TCL等9家中国彩电企业就在北京宣布在中国电子视像行业协会的组织下设立技术标准协调、知识产权协调、国际市场协调以及国内市场协调四个专业工作委员会。

篇(5)

关键词:安全技术;电子商务;英特网

电子商务是利用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电子资金转账及Internet技术在买方与卖方之间进行无纸化的业务信息的交换。制约电子商务的发展关键技术是信息加密技术,要保证传输数据的安全和交易双方的身份确认,当前常用的主要信息加密技术包括:加密技术、数字签名、电子证书、电子信封和双重签名,安全协议等。

一、加密技术

加密技术是基本安全技术,交易双方根据需要在信息交换的阶段使用。加密技术分为对称加密和非对称加密。对称加密用相同的加密算法加密和解密都使用相同的密钥。如果进行通信的贸易方能够确保专用密钥任密钥交换阶段未曾池露,那么机密性和报文完整性就可以通过这种加密方法加密机密信息和通过随报文一起发送报文摘要或报文散列值来实现。因此,对称加密技术存在着在通信的贸易方之间确保密钥安全交换的问题。数据加密标准(DES)由美国国家标准局提出,是目前广泛采用的对称加密算法,主要应用于银行业中的EFT领域。DES的密钥长度为56位。

非对称加密将密钥分为公钥和私钥,公钥(加密密钥)通过非保密方式向他人公开,而私钥(解密密钥)自己保存用来打开加密的文件。公钥用于对机密性的加密,私钥则用于对加密信息的解密。贸易甲方生成一对密钥,公钥公开发送给公众,贸易乙方得到该公钥,使用公钥对机密信息进行加密,然后发送给贸易甲方;甲方再用自己保存的私钥对加密的信息进行解密。其他人无法进行解密。RSA算法是非对称加密领域内最为著名的算法。

二、密钥管理技术

(一)对称密钥管理

对称加密是基于共同保守秘密来实现的。采用对称加密技术的贸易双方必须要保证采用的是相同的密钥,要保证彼此密钥的交换是安全可靠的,同时还要设定防止密钥泄密和更改密钥的程序,这样,对称密钥的管理和分发工作将变成一件潜在危险的和繁琐的过程。通过公钥加密技术实现对称密钥的管理使相应的管理变得简单和更加安全,同时还解决了纯对称密钥模式中存在的可靠性问题和鉴别问题。

(二)公开密钥管理

贸易伙伴间可以使用数字证书(公开密钥证书)来交换公开密钥。国际电信联盟制定的标准X.509对数字证书进行了定义,该标准等同于国际标准化组织与国际电工委员会联合的IS0/IEC9594-8:195标准。由专门的机构提供安全服务,是未来电子商务安全的发展趋势。

三、数字签名

数字签名是非对称加密技术的一类应用。它的主要方式是:报文发送方从报文文本中生成一个128位的散列值(或报文摘要),并用自己的专用密钥对这个散列值进行加密,形成发送方的数字签名;然后,这个数字签名将作为报文的附件和报文一起发送给报文的接收方;报交接收方首先从接收到的原始报文中计算出128位的散列值(或报文摘要),接着再用发送方的公开密钥来对报文附加的数字签名进行解密。如果两个散列值相同,那么接收方就能确认该数字签名是发送方的。通过数字签名能够实现对原始报文的鉴别和不可否认性。

ISO/IEC JTCl已经起草有关的国际标准规范。该标准的题目是“信息技术安全技术带附件的数字签名方案”,它由概述和基于身份的机制两部分构成。

四、电子证书

数字签名是基于非对称加密技术的,目的是在于解决电子商务中存在两个明显的问题:第一,如何保证公开密钥的持有者是真实的;第二,大规模网络环境下公开密钥的产生、分发和管理。由此,证书签发机构(CA,Certificate Authority)应运而生,它足提供身份验证的第三方机构,由一个或多个用户信任的组织实体构成。CA核实某个用户的真实身份以后,签发一份报文给该用户,以此作为网上身份证明。这个报文称为电子证书,包括:惟一标识证书所有者(CO贸易方)的名称、惟一标识证书签发者的名称、证书所有者的公开密钥、证书签发者的数字签名、证书的有效期及证书的序列号等。电子证书能够起到标识贸易方的作用,是目前EC广泛采用的技术之一。常用的证书有:持卡人证书、商家证书、支付网关证书、银行证书和发卡机构证书等。

五、电子信封

电子信封是为了解决传送更换密钥问题而产生的技术,它结合了对称加密和非对称加密技术的各自优点。发送者使用随机产生的对称密钥加密数据,然后将生成的密文和密钥本身一起用接收者的公开密钥加密(称为电子信封)并发送;接收者先用自己的专用密钥解密电了信封,得到对称密钥,然后使用对称密钥解密数据。这样,保证每次传送数据部可由发送方选定不同的对称密钥。

六、双重签名

在实际商务活动中经常出现这种情形,即持卡人给商家发送订购信息和自己的付款账户信息,但不愿让商家看到自己的付款账户信息,也不愿让处理商家付款信息的第三方看到定货信息。在EC中要能做到这点,需使用双重签名技术。持卡人将发给商家的信息(报文1)和发给第三方的信息(报文2)分别生成报文摘要1和报文摘要2,合在一起生成报文摘要3,并签名,然后,将报史l、报文摘要2和报文摘要3发送给商家,将报文2、报文摘要l和报文摘要3发送给第一三方;接收者根据收到的报文生成报文摘要,再与收到的报文摘要合在一起,比较结合后的报文摘要和收到的报文摘要3,确定持卡人的身份和信息是否被修改过。双重签名解决了三方参加电子贸易过程中的安全通信问题。

参考文献:

篇(6)

[关键词] 电子商务安全策略信息安全认证

电子商务是在Internet开放的网络环境下,实现消费者的网上购物、企业之间的网上交易和在线电子支付的一种新型的交易方式。由于电子商务具有高效益、低成本、高效率、范围全球性等特点很快遍及全世界。电子商务已成为全球经济最具活力的增长点,它的应用和推广将给社会和经济发展带来巨大的变革和收益。然而,目前全球通过电子商务渠道完成的贸易额仍只是同期全球贸易额中的一小部分。究其原因,电子商务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它的实施还依赖于相应的社会问题和技术问题的逐步解决与完善。其中,电子商务的安全是制约电子商务发展的一个关键问题。

一、电子商务的安全性需求

有效性:电子商务以电子形式取代了纸张,那么如何保证这种电子形式的贸易信息的有效性则是开展电子商务的前提。因此,要对网络过障、操作错误、应用程序错误等所产生的潜在威胁加以控制和预防,以保证贸易数据在确定的时刻、确定的地点是有效的。

1.机密性:电子商务作为贸易的一种手段,其信息直接代表着个人、企业或者国家的商业机密。因此,能否维护好商业机密成为了电子商务全面推广应用的前提条件。电子商务系统应能够对公众网络上传输的信息进行加密处理,防止交易中信息被非法截获或读取。

2.完整性:电子商务简化了贸易过程,减少了人为的干预,同时也带来维护贸易各方商业信息的完整、同意问题。由于数据输入时的意外差错或欺诈行为,可能导致贸易各方信息的差异。此外,在数据传输过程中信息丢失、信息重复或者信息传送的次序差异也会导致贸易各方信息不同。贸易各方信息的完整性将影响贸易各方的交易和经营策略,保持贸易各方信息的完整性是电子商务应用的基础。因此,要预防对信息的随意生成、修改和删除,同时要防止数据传送过程中信息丢失和重复,并保证信息传送次序的统一。

3.可靠性:由于网上通信双方互不见面,所以在交易前必须首先确认对方的真实身份;支付时还要确认对方帐号等信息是否真实有效。电子商务系统应提供通信双方进行身份鉴别的机制,确保交易双方身份信息的可靠和合法。应实现系统对用户身份的有效确认,对私有密钥和口令的有效保护,对非法攻击能够防范,防止假冒身份在网上进行交易。

4.法律性:电子商务系统应有效防止商业欺诈行为的发生。最新《合同法》已确认双方同意电子贸易的电子档案为有效书面合同,为产生贸易纠纷双方提供法律凭证。网上交易的各方在进行数据传输时必须携有自身特有的、无法被别人复制的信息,以保证交易发生纠纷时有所对证,以保证商业信任和行为的不可否认性,保证交易各方对已做的交易无法抵赖,为法律举证提高有效数据。

审查能力:根据机密性和完整性的要求,应对数据审查的结果进行记录。

二、电子商务面临的安全威胁

1.信息在网络的传输中被截获:攻击者可能通过互联网、公共电话网或在电磁波辐射范围内安装装置等方式,截获机密信息,或通过对信息流量和流向、通信频度和长度等参数的分析,获取有用信息,如消费者的账号、密码等。

2.传输的文件可能被篡改:改变信息流的次序,更改信息的内容,如购买商品的出货地址;删除某个信息或信息的某些部分;在信息中插入一些信息,让收方读不懂或接受错误的信息。

3.伪造电子邮件:虚开网站和商店,给用户发电子邮件,收定货单;伪造大量用户,发电子邮件,穷尽商家资源,使合法用户不能正常访问网络资源,使有严格时间要求的服务不能及时得到响应;伪造用户,发大量的电子邮件,窃取商家的商品信息和用户等信息。

4.假冒他人身份:冒充他人身份,如冒充领导命令、调阅文件;冒充他人消费、栽赃;冒充网络控制程序,套取或修改使用权限、密钥等信息。

5.否认已经做过的交易:者事后否认曾经发送过某条信息或内容;收信者事后否认曾经收到过某条信息或内容;购买者做了订货单不承认;商家卖出的商品质量差,但不承认原有的交易。

三、电子商务活动的安全保证

为了满足电子商务在安全服务方面的要求,除了网络本身运行的安全外,电子商务系统还必须利用各种安全控制技术保证整个电子商务过程的安全与完整,并实现交易的防抵赖性等。具体实现有以下几种技术。

1.加密技术是电子商务的最基本的安全措施。在目前技术条件下,加密技术通常分为对称加密和非对称加密两类。

(1)对称密钥加密:采用相同的加密算法,并只交换共享的专用密钥(加密和解密都使用相同的密钥)。如果进行通信的交易各方能够确保专用密钥在密钥交换阶段未曾发生泄露,则可以通过对称加密方法加密机密信息,并随报文发送报文摘要和报文散列值,来保证报文的机密性和完整性。密钥安全交换是关系到对称加密有效性的核心环节。目前常用的对称加密算法有DES、PCR、IDEA、3DES等。其DES使用最普遍,被ISO采用作为数据加密的标准。

(2)非对称密钥加密:非对称加密不同于对称加密,其密钥被分解为公开密钥和私有密钥。密钥对生成后,公开密钥以非保密方式对外公开,只对应于生成该密钥的者,私有密钥则保存在密钥方手里。任何得到公开密钥的用户都可以使用该密钥加密信息发送给该公开密钥的者,而者得到加密信息后,使用与公开密钥相应对的私有密钥进行解密。目前,常用的非对称加密算法有RSA算法。该算法已被ISO/TC的数据加密技术分委员会SC20推荐为非对称密钥数据加密标准。

在对称和非对称两类加密方法中,对称加密的突出特点是加密速度快(通常比非对称加密快10倍以上)、效率高,被广泛用于大量数据的加密。但该方法的致命缺点是密钥的传输与交换也面临着安全问题,密钥易被截获,而且,若和大量用户通信,难以安全管理大量的密钥,因此大范围应用存在一定问题。而非对称密钥则相反,很好地解决了对称加密中密钥数量过多难管理及费用高的不足,也无需担心传输中私有密钥的泄露,保密性能优于对称加密技术。但非对称加密算法复杂,加密速度不很理想。目前.电子商务实际运用中常常是两者结合使用。

2.防火墙技术是确保基础设施完整性一种常用方法。它通过在网络边界上建立起来的相应网络通信监控系统来隔离内部和外部网络,控制进/出两个方向的通信流。它制定一系列规则来准许或拒绝不同类型的通信,并执行所做的路由决策,以阻挡外部的侵入。目前,防火墙技术主要有分组过滤和服务两种类型。

(1)分组过滤:这是一种基于路由器的防火墙。它是在网间的路由器按网络安全策略设置一张访问表或黑名单,即借助数据分组中的49 地址确定什么类型的信息允许通过防火墙,什么类型的信息不允许通过。防火墙的职责就是根据防问表(或黑名单)对进出路由器的分组进行检查和过滤,凡符合要求的放行,不符合的拒之门外。这种防火墙简单易行,但不能完全有效地防范非法攻击。

(2)服务:是一种基于服务防火墙,它的安全性高,增加了身份认证与审计跟踪,发现可能的非法行为并提供有力的证据,然后以秘密的方式向网上的防火墙发出有关信息如黑名单等。

3.安全认证技术。目前,仅有加密技术不足以保证电子商务中的交易安全,身份认证技术是保证电子商务安全的又一重要技术手段。认证的实现包括数字摘要技术、数字签名技术、数字证书技术和智能卡技术等。

(1)数字摘要。采用单向Hash函数对信息进行某种变换运算得到固定长度的摘要,并在传输信息时将之加入文件一同送给接收方;接收方收到文件后,用相同的方法进行变换运算得到另一个摘要;然后将自己运算得到的摘要与发送过来的摘要进行比较。这种方法可以验证数据的完整性。

(2)数字签名是公开密钥加密技术的另一类应用。它的主要方式是:报文的发送方从报文文本中生成一个的散列值(或报文摘要)。发送方用自己的专用密钥对这个散列值进行加密来形成发送方的数字签名。然后,这个数字签名将作为报文的附件和报文一起发送给报文的接收方。报文的接收方首先从接收到的原始报文中计算出散列值(或报文摘要),接着再用发送方的公开密钥来对报文附加的数字签名进行解密。如果两个散列值相同,那么接收方就能确认该数字签名是发送方的。通过数字签名能够实现对原始报文的鉴别和不可抵赖性。

(3)数字时间戳(DTS)。交易文件中,时间是十分重要的信息,在书面合同中,文件签署的日期和签名一样均是十分重要的防止文件被伪造和篡改的关键性内容。在电子交易中,同样需对交易文件的日期和时间信息采取安全措施,而数字时间戳服务就能提供电子文件发表时间安全保护。

数字时间戳服务是网上安全服务项目, 由专门的机构提供。时间戳是一个经过加密后形成的凭证文档,它包括需加时间戳的文件的摘要收到文件的日期和时间和DTS的数字签名。用户首先将需要加时间戳的文件用Hash编码加密形成摘要,然后将该摘要发送到DTS,DTS在加入了收到文件摘要的日期和时间信息后再对该文件加密(数字签名),然后送回用户。书面签署文件的时间是由签署人自己写上的,而数字时间戳则不然,它是由认证单位DTS来加的,以DTS收到文件的时间为依据。

(4)数字凭证(Digital ID)又称为数字证书,是用电子手段来证实一个用户的身份和对网络资源访问的权限。在网上的电子交易中,需要双方出示各自的数字凭证,并用它来进行交易操作。数字凭证的内部格式是由CCITT X.509 国际标准所规定的,包含以下内容:凭证拥有者的姓名、凭证拥有者的公共密钥、公共密钥的有效期、颁发数字凭证的单位、数字凭证的序列号。数字证书的使用涉及到数字认证中心CA(Certificate Authority)。

目前,数字凭证有个人凭证、企业凭证、软件凭证,其中前两类较为常用。个人凭证(Personal Digital ID):仅仅为某单个用户提供凭证,用以帮助其个人在网上进行安全交易操作;企业凭证(Server ID):通常为网上的某个电子商务网站服务器提供凭证,使其用来进行安全电子交易。

(5)CA认证。在电子商务系统中,无论是数字时间戳服务,还是数字凭证的发放,都需要有一个具有权威性和公正性的第三方认证机构来承担。CA正是这样的一个受信任的第三方。CA用来为用户签发证书,提供身份认证服务,是整个系统的安全核心[4]。在非对称密钥认证系统中,用户的签名密钥和加密密钥通常是分开的,而CA只知道用户的签名公钥,这样就降低了由于CA受到攻击的危害程度,避免了可信第三方被攻击则整个系统即陷入瘫痪的严重问题。此外,在认证系统中,CA只负责审核用户的真实身份并对此提供证明,而不介入具体的认证过程,从而缓解了可信第三方的系统瓶颈问题。而且CA只需管理每个用户的一个公开密钥,大大降低了密钥管理的复杂性。这些优点使得非对称密钥认证系统可用于用户众多的大规模网络

4.电子商务亟待解决的难题。安全电子商务在如下几个方面还没有满意的结果。

(1)没有一种电子商务安全的完整解决方案和完整模型与体系结构。

(2)大多数电子商务系统都是封闭式的,即它们使用独有的技术,仅支持一些特定的协议和机制。

(3)尽管大多数方案都使用了公钥密码,但多方安全受到的关注远远不够。没有建立一种解决争议的决策程序。

(4)大多数系统都将销售商的服务器和消费者的浏览器间的关系假设为主从关系,不允许用户间进行直接交易。

(5)大多数系统都限制为两方,因此难于集成一个安全连接到第三方。

(6)客户的匿名性和隐私尚未得到充分的考虑。

四、结束语

电子商务的安全涉及技术、管理和法律等广泛领域。技术上,需要一个有效的计算机网络安全体系,包括硬件和软件的全面防范。在管理上要规范电子商务交易行为,制定交易标准和规范;在法律上要建立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为电子商务提供操作依据;同时还要大力加强用户的安全意识。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电子交易手段更加多样化,安全问题会变得更加重要和突出。

参考文献:

[1]李嵩泉:电子商务安全技术[J].计算机与通信,2004,2:55~59

[2]龚静:电子商务的安全策略[J].福建电脑,2004,1:52~53

[3]宁厉锋:电子商务中的安全技术[J].计算机与网络,2004

篇(7)

热热闹闹的文博会圆满落幕了。自2006年以来,北京文博会至今已成功举办了8届,前七届文博会项目交易总金额达到了2564亿元人民币,今年更是创下了一连串的令人惊叹的数字:

有数据显示,第八届文博会参与人数达到了120多万,设在中国国际展览中心的文博会主展场,4天接待各界观众21万人次;以文化创意产业投融资、文化产品交易、产业合作、文化产业园区和基地入住、艺术品授权、艺术品拍卖为主要内容的60多场项目推介交易签约活动,则吸引了海内外1.2万客商到会洽谈交易。文博会正在为推进文化贸易、拓展文化市场、促进产业合作搭建一个实实在在的大平台。

另据统计,第八届文博会期间,共签署文化创意产业产品交易、产业园区建设和入驻、项目投资、银企合作等协议总金额1190.36亿元人民币。其中,文化创意产品贸易成交额317.66亿元,投资类项目协议总金额872.97亿元人民币。这一组组令人惊叹的数字也令本届文博会“促进文化贸易,加快经济升级”的主题落到了实处。值得关注的是,与往届相比,本届文博会签约、成交呈现四大特点:首先是文化贸易成交大幅增长;其次,平台类、产业联盟类合作项目比往年增加;第三,文化、科技、创意融合的新兴文化产业项目多,文化与经济融合愈加深入;第四,文化产业园区、集聚区投资类项目规模大,产业集聚和带动性强。

而在全程跟踪报道文博会的过程中,本刊也总结了本届文博会的新亮点,它们指引了中国文化创意产业下一步的发展方向。

力推原创内容、原创品牌原创品牌成为了第八届文博会的生力军。在文博会主展场可以看到,无论是艺汇家原创手工村,还是著名原创卡通品牌阿狸,亦或是其他国内原创品牌,都成为了人气最旺的展区之一。而本届文博会还集中推出了一批影视剧目创作、文艺演出、新闻出版、动漫游戏等领域的最新成果和原创品牌产品。《负二代的幸福生活》等一批新创影视剧亮相,中国首部全三维立体儿童益智动画片《聪聪玩具岛》等多部原创动漫作品首次同时,“红星梦工厂”计划、“2013中国设计红星奖”等重大项目实施,都展现了中国原创的力量。新闻出版与版权贸易展则重点推出了出版精品工程、出版原创推新工程等,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文化产品成为展会亮点。

跨界成主流,深化产业融合本届文博会突出展现了文化与科技、文化创意与经济多领域跨界融合的新成果、新面貌,“跨界”成为热议的话题。例如演艺与旅游资源的融合,催生了旅游演出新业态,实现了产业化发展。此外,数字出版已成为潮流。北京国家数字出版基地以卫星为渠道的新型数字出版物发行新业态技术、北京出版集团的数字资源库建设及数字版权开发成果等,成为出版业高端发展的新亮点。北京国际版权交易中心展示的国内首个版权“黑匣子”——智慧保险(放心保)箱、版权云,呈现了数字环境下的版权交易变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