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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工程教导论文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关键词:生物工程导论;中医药院校;教学
生物工程导论是一门生物工程专业基础理论课,属于生命科学的前沿学科。开设对于让学生认识专业、了解专业、重视专业、热爱专业有重要的意义。中医药院校生物工程专业开设生物工程导论课程的宗旨不仅仅是引导学生全面而系统地了解专业全貌,进一步拓展学习的知识面,增强学生对所学专业的兴趣;还引导学生在学习的过程中思考生物工程与中医药的联系,如何使现代的生物工程技术与古老的传统中医药结合起来,从而促进中医药的发展,培养中医药背景的生物工程复合型人才[1]。本文就中医药院校生物工程专业生物工程导论教学方法进行初步探讨。
一根据中医药院校特点优化教学内容
生物工程导论的学习旨在使学生对生物工程的发展有一个总体认识,初步了解和掌握生物工程的知识体系。生物工程导论在我校生物工程专业属于专业必修课,共有36学时,主要是介绍基因工程、蛋白质工程、细胞工程、酶工程、发酵工程等五大工程及其在各个领域中的应用。但由于学时有限,生物工程专业在高年级会开设基因工程、细胞工程等对应的专业课。因此,教师在授课过程中应针对专业特性进行教学内容的优化,减少具体深入的理论性知识的讲授,增加生物技术在中医药开发、研究中的应用,授课内容应难易适宜、详略得当,从而达到普及生物工程技术的基本知识,完善学生的知识体系的教学目的[2]。由于生物工程导论中涉及的内容非常丰富,涵盖了生物相关的方方面面,因此,生物工程导论这门课的内容必将与其它课程的内容存在或多或少的重复。如基因工程中的核酸、蛋白质的基本结构与功能等内容可能在分子生物学中已经有过讲述;细胞工程中动物细胞培养、植物细胞的全能性等内容与先导课程细胞生物学课程有所重复;发酵工程中菌种的选育和保藏等内容与同学期开设的工业微生物学重复较多。为了避免相同内容的重复授课,避免学生形成对相同课程内容的疲倦性,同时结合有限的授课学时,故针对相关内容进行有侧重的讲解。如基因工程摘除与分子生物学重复的内容,细胞工程摘除与细胞生物学所讲授的,重点讲述植物组织培养在中药材生产中的应用、细胞融合、单克隆抗体、干细胞工程等与医药相关的部分内容。我们根据中医药院校生物工程专业特点和培养要求,选取“十二五”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国家级规划教材,即由科学出版社出版的,宋思扬、楼士林主编的《生物技术概论(第四版)》为教材。按在过去三年的教学中,我们在学时数不变的前提下,根据需要和教学实际,对教材内容有所取舍,进行适当调整,优化教学内容。具体调整方案为:第一章生物技术总论及第2-6章基因工程、蛋白质工程等五大工程各4学时,共计22学时,在有限的学时里让学生对生物工程的五大工程有所了解,讲述的过程中舍去在生物化学和分子生物学等相关课程中已经详细讲述的内容,避免基础知识的重复介绍,把重点放在各个工程产生的由来及发展上,对具体的复杂的技术理论仅做一般了解。剩余14学时着重以实例的形式讲述生物技术在中医药中的应用,如:细胞悬浮培养、毛状根培养等技术在中药材生产中的应用、单克隆抗体在现代肿瘤治疗中的应用,传统红曲等发酵类中药的现代制备工艺等,让学生能接触到生物工程,了解到生物工程的广泛内涵,增加其专业的归属感,培养学生的中医药思维。
二充分利用丰富教学资源
在生物工程导论教学过程中,我们把学生需要掌握的重点、难点与学生自身兴趣点结合起来,理论联系实际,培养学生参与课堂的积极性。生物工程导论课程理论点多面广,很多内容又相对深奥抽象,学生难于理解,加之该学科发展更新快,学生要想在有限的课堂教学中全面的、系统的掌握生物化学知识困难重重。适当运用多媒体教学,充分利用国内外的图片、影像资料,借助色彩明快、富于变化的图片资料和短小精干的动画等,对大学生扩大、拓宽知识面,加强学科间的横向联系,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如在讲述PCR反应原理时,我给同学们播放美国Bio-Rad公司的PCR之歌,歌曲内容包括了PCR技术发明的背景、发明人、PCR原理及过程、PCR技术的用途等,在短短的三分钟内不仅吸引了学生的兴趣,不仅活跃了教学气氛,降低了学习的难度,而且可以启迪思维,加深学生对重点、难点的理解和把握。在网络资源日益发达的今天,网络资源在教学工作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学生学习的知识的途径不再是单一的教材,网络也成为向学生输送知识的一条重要窗口。在生物工程导论的教学中,我们应充分利用网络资源,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地位,引导学生进行自主探究学习。我们在教学中,积极向学生推荐相关专业网站等,配合课堂教学,帮助学生全面了解生物工程相关知识的大体框架,扩展视野,充实自我,也为将来进一步学习其他专业课程打下基础。
三增加背景知识,激发学生的求知欲
课堂教学是以教师为主导,以学生为主体的复杂过程,提高课堂教学效果是提高教学质量的关键。作为一名教师,要讲好每一堂课,需要针对该学科的特点,在学生的接受能力的范围内,灵活地采用不同的教学方法[3-4]。在生物工程导论教学过程中,我们除了强调将教学大纲要求掌握的知识点与学生兴趣点结合,基础知识与生产应用相结合,还着重增加一系列背景知识,如经典技术的发现和发明过程,有卓越贡献的科学家的传奇故事等,进一步激发起学生的学习兴趣,避免整堂课进行填鸭式“枯燥”理论的学习。例如,在讲述限制性内切酶时,我列出了一个由限制性内切酶的发明人—瑞士微生物遗传学家阿尔伯的女儿西尔维娅讲述的国王与仆人的故事,在故事中引导学生发现限制性内切酶的作用及其限制修饰的基本原理。在介绍到一些重要的实验技术时,对该技术的发明者及该领域的一些著名专家给予一定的介绍,吸引学生学习该技术的兴趣。例如,在讲解蛋白质结构解析时,我会给学生介绍我国著名的结构生物学家施一公教授及其部分研究成果,以引起学生探究神秘的蛋白质结构的兴趣。
四联系生物工程应用实例,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
21世纪以来,随着生物技术的飞速发展,许多生物技术成果已在现实生活中得到了广泛应用,将这些真实的事例向学生讲解,说明生物工程技术改变我们现实生活的巨大潜力,从而进一步提高学生的求知欲和学习的兴趣。如在讲述单克隆抗体时,我会进一步讲述单克隆抗体药物在抗肿瘤和自身免疫系统缺陷治疗领域的应用,并以贝伐珠单抗等常用单克隆抗体药物为例介绍单抗药物的分子机理及市场趋势,让学生真实了解到生物技术为人民健康和企业发展带来的巨大利益。类似的实例还有很多,例如高通量测序技术在胎儿产前诊断中的应用、CRISPR/Cas9技术在基因治疗中的应用潜力、人参、丹参毛状根的大规模发酵生产等,通过这些案例的讲解,学生既增强了理论知识的理解,也增强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观念,对其建立专业的认知的树立专业的归属感具有重大帮助。
五科研反哺教学,课堂融入科研成果
教学和科研是推动高校发展的两翼,也是人才培养的两大支柱。只有教学与科研有机结合,有效地实施科研反哺教学,才能使教学与科研共同提高,从而建立良好的教学环境,培养造就出创新能力强、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科技人才[5]。生物工程领域的许多基本原理和理论均与实际生产联系十分密切,在教学过程中就注意将书本上的理论知识与一些实际科研问题联系起来,在部分相关章节的讲述中结合目前教师所在的课题组已取得的部分科研成果,这样有利于发现学生兴趣,为进一步鼓励引导学生及早进入教师研究室参与教师的科研活动,培养学生创新能力奠定基础。例如,在讲述高通量测序在药用植物中研究的应用时,我以课题组前期发表的相关论文为例,为学习详细阐述高通量测序在河南道地药材地黄、山茱萸次生代谢生物合成中的作用。所选用的文章涉及了RNA提取、RNA质量控制、转录组测序、生物信息学分析等方面的内容,通过对文章的详细讲述,不仅回顾了之前章节核酸的性质的部分内容,又结合了正在讲述的高通量测序,还进一步对后续章节中的生物信息学分析有了初步的印象,使学生对所学内容有一个整体的观念,也启发学生如何探索科研的思路。通过上述的探索在教学中的应用,培养了学生学习该课程的兴趣、增强了其专业的认同感,学习效果也得到了普遍的提高。
参考文献
[1]余勤,吴昊,万海同,等.中医药院校生物工程专业的特色定位和人才培养[J].教书育人:高教论坛,2015(1):34-35.
[2]苏秀红,董诚明.《生物工程概论》教学中的问题及解决途径[J].中国中医药现代远程教育,2011,09(5):76-77.
[3]廖润华,杜洁,苏小丽,等.《近代生物工程导论》课程教学改革的初探[J].科技创新导报,2014(34):155-156.
[4]纠敏,汪伦记,邱智军.生物工程概论课程教学方法改革初探[J].科教导刊,2013(10):116-116.
Abstract: According to the standards of engineering education accreditation and the guiding ideology and basic principles of our cultivation plan under new situation, referring to the opinions and suggestions of industry and enterprise experts, we construct the curriculum system of communication engineering major. The aim is to cultivate the professional and technical personnel and engineering personnel who have healthy personality, good scientific literacy and professionalism and sense of social responsibility, moreover have solid foundation, strong practice, high innovation abilities.
关键词:工程教育认证;课程体系;大类招生;通信工程
Key words: engineering education accreditation;curriculum system;large category enrollment;communication engineering
中图分类号:TQ3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7)23-0198-03
0 引言
经济发展全球化趋势使工程技术人才的跨国流动越来越多, 高等工程教育的国际化以及工程师培养和从业资质得到国际间互认已成为必然趋势。各国相关认证机构签订工程教育学历、学位、工程师证照等资质的互认协议,将对加强工程师跨国职业和推动全球经济进一步发展起到重要作用[1]。目前,国际上关于工程教育学历或从业资格互认的国际性协议主要有《华盛顿协议》、《都柏林协议》和《悉尼协议》,其中,《华盛顿协议》是目前签署时间最早、缔约方最多、权威性和影响力最大、体系最完整的国际本科工程教育学位互认协议,也是加入其他相关协议的门槛和基础。教育部一直强调工程教育的重要性,并于2006年3月正式启动了工程教育认证工作。经过多年努力,中国工程教育认C体系取得了积极、显著的进步,越来越多的高校认可和实践“以学生为中心”、“成果导向”、“持续改进教学质量”等理念。2016年6月2日,我国顺利成为《华盛顿协议》正式成员[2],逐步从工程教育大国向工程教育强国迈进。
工程教育认证对人才培养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将《华盛顿协议》工程教育认证标准及精神引入到通信工程专业建设中,使学生具备解决复杂工程问题的能力是目前通信工程专业建设的核心问题。为此,需要根据工程教育认证要求对培养目标、毕业要求、课程体系等内容进行改革,并顺应新形势下本科招生制度的变革,以工程教育认证标准和本科教育规划纲要为指导,建设通信工程专业的课程体系,通过调整课程设置、优化教学内容、加强实践教学等提高工程教育水平和人才培养水平。
1 课程体系建设依据
1.1 工程教育认证标准对课程体系的要求
中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协会于2015年对工程教育认证通用标准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工程教育认证指标逻辑关系如图1所示。由图可知,毕业要求是课程体系构建的主要依据,课程体系是毕业要求得以实现的基石,因此在建设本专业课程体系时要考虑其对毕业要求的支撑情况。
工程教育认证要求课程体系设计要有企业或行业专家参与,企业和行业专家对工程人才的需求较为清楚,他们可以针对毕业要求和课程设置提出切合实际的意见和建议[3]。此外,工程教育认证还要求设置的课程中与本专业毕业要求相适应的数学与自然类课程至少占总学分的15%,工程基础类课程、专业基础类课程与专业类课程(至少占总学分的30%,工程实践与毕业设计(论文)至少占总学分的20%,人文社会科学类通识教育课程至少占总学分的15%①。
1.2 北京科技大学关于新形势下本科培养方案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为顺应新形势下本科大类招生制度的改革,该校组织开展了本科培养计划制订工作,以“坚持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高等教育发展的客观规律,以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满足学生个性化发展和提高学生创新创业能力为主线,实施完全学分制,构建高水平研究型大学本科创新人才培养体系”为指导思想,以“探索实施完全学分制,促进学生个性化发展”、“加强基础拓宽专业,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加强创新创业教育,提升学生实践创新能力”、“注重先进性与国际化原则,构建具有特色的课程体系”为基本原则,制订本专业的培养方案,建设课程体系。
2 通信工程专业课程体系建设
根据该校通信工程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和多年的人才培养经验,结合时代特色与社会发展需求以及本专业“通信与计算机相融合”的特色,明确了本专业的毕业要求:本专业学生主要学习现代通信技术、通信系统和通信网络等基础理论知识,接受通信工程领域的实践训练,具有设计、开发、应用通信技术与设备的能力。与工程教育认证“通用标准”中的12条毕业要求相对应,本专业也将毕业要求细化为12条,保证“通用标准”被完全覆盖。为了确保毕业生最终达到毕业要求的能力,将毕业要求能力落实到具体的课程中,明确课程对毕业要求能力培养的贡献。图2给出了本专业课程体系对毕业要求支撑的映射关系。由图可见,构建的课程体系能够使本科生的通信相关能力得到逐步培养,使毕业生最终具备对复杂工程问题进行分析、设计、实现、研究等专业能力以及个人与团队、沟通与交流、工程与社会等非技术性能力。
根据工程教育认证标准对课程体系的要求以及该校对制订新版培养方案的原则意见,我们对本专业的课程体系进行了研究和建设,课程分为理论课程和实践课程两大类,如表1所示。在课程体系建设中,理顺了各门课程之间的前后修关系以及课程知识点之间的衔接,对教学内容内容进行了优化和整合。在新版教学计划中,增开了“工程导论”课程,以培养学生的工程世界观和宏观思维能力,使其对学科领域研究发展战略形势及正确的研究方法和学习方法有一个基本的把握;还增开了“计算机网络”、“数据科学”等必修课程,充分体现了本专业“通信与计算机相融合”的特色。“素质拓展”类课程又可分为外语类、创新创业类、人文素养和科学素养类、自主选修类,设置此类课程的目的是为顺应本科大类招生制度的改革,打破跨学院、跨专业选课壁垒,丰富选修课程资源,为学生的健康成才与全面发展积极创造条件。此外,在课程设置中加大了实践教学比重,重点培养学生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工程问题的能力。加强创新创业课程建设,着力开展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将创新创业教育融入到人才培养的全过程,培养良好的创新创业基础和能力。通过对课程学分、学时的合理设置,使教学计划中设置的各类课程占比符合工程认证标准要求,各类课程占比情况如图3所示。
3 结束语
工程教育认证强调以工程人才培养为目标导向,又恰逢本科招生制度改革,本科生培养方案的制订既要顺应新形势下的教育规划,又要符合工程教育认证标准要求,同时,课程体系的建设也离不开企业和行业专家的参与,构建合理的课程体系结构,理顺相关课程之间的衔接关系,优化课程内容,通过教学改革来不断提高本专业工程人才培养质量。
注释:
①中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协会《工程教育认证通用标准》。
参考文献:
[1]李永华,刘红,杜晓明,等.工程教育专业认证视角下的专业建设[J].高教学刊,2016(11):82-83.
内容提要:中国行政程序法典化是法治国家建设的必然要求之一。但是,当下中国行政程序立法所面对的现状却是行政程序法治观念缺失,行政程序价值理念的失落,行政程序法律化程序滞后。在这样的现实基础上行政程序如何“法典化”,我们需要若干基本共识加以引领。这若干的基本共识应当是有限制的且有效率的行政权是行政程序立法的价值取向,借鉴他国经验且重视法律本土资源是行政程序立法的基本方法,而单一立法与统一立法的并存则是行政程序立法的基本模式。中国行政程序法典化应当是制定具有通则意义的行政法典。
一、当下中国行政程序立法所面对的现状
虽然我们还没有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但是由程序性法律、法规和规章所构成的行政程序制度却并不少见,如听证制度、说明理由制度等。虽然我们宪法和法律上还没有“正当法律程序”的字眼,但是现有成文法条文背后却不缺乏这种法治理念,即使在一直被视为相对保守的法院也在其判决书中表达了对正当法律程序理念的认同,尽管是个别法院的作为,但我们不妨把它看作是一种晨曦的点点霞光。但是,我们也必须承认,当下中国行政程序立法所面临的现状仍然是相当严峻的。
(一)行政程序法治观念缺失
近20年来尤其是九十年代以来的行政法制建设,尽管我们在行政程序立法方面取得了引人注目的成就,但是,行政程序的法治观念却并没有较好地与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意识相结合。许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仍停留在“法律管的是老百姓”、“穿制服是高人一等”的认识水平上。在执法上只看结果的合法性,不重视过程的正当性,虽然执法效率较高,但执法的实效却很低。没有行政程序法治观念,必然导致行政程序中“人治”观念占主导地位,法律实用主义大行其道。
行政机关是依法行政还是随意行政,关键是看它是否遵守行政程序,但是,实践中的随意行政、恣意行政的现象可以说是屡见不鲜。我认为,形成这种现状的原因在理论上是流行于我们法学理论上的“法律工具论”和“治国运动论”。“法律工具论”是将法律当成可以随意取舍的工具,只要达到预期的目的,方式、手段和步骤等程序是可以忽略的,行政权可以不受其制约。而“治国运动论”则表现在各种“执法运动”中抛弃法律程序,从而助长整个社会民众普遍蔑视法律的心理,使普法在社会民众中树立起来的法律信任感、亲近感荡然无。近几年各行政机关掀起一个又一个的专项整治运动,虽然对整合社会秩序有一定的作用,但对建构行政法治却是有百害而无一利的。从实际情况看,要行政机关转变执法方式,还有相当的难度,因为涉及到更深层的行政管理体制问题。但无论是“法律工具论”还是“治国运动论”,归根到底都是行政程序法治观淡薄的集中表现。
(二)行政程序价值理念失落
我们诉求的不应当是行政程序法的形式意义,即制定一部形式意义上的行政程序法典,而应当是其内涵的科学价值理念,即正当的行政程序,也就是说仅有行政程序是不够的,该行政程序必须具有正当性。
现行政治体制的缺陷导致对行政机关委任立法不能进行有效的监督,行政程序法的正当性理念有时无法得到张扬,由行政机关自己设计的“行政程序”经常是以维护行政权的为己任,它表现在为行政相对人设置各种较为困难的行政程序,从而导致行政相对人难以实现自己的权利。这种“刁难”程序在现实生活中经常是以开明的专制形式出现的。目前一些行政机关建立的“两公开一监督”的办事制度,似乎是一种公开、民主的行政程序制度,其实不然,因为它对违反者并不追究法律责任,公民对于违反者的投诉也无法律保障,况且它公开的内容以及公开的程度都是由行政机关自己说了算,不公开的内容也无需说明理由,公开的程度不能超过行政机关自我承受的最低线,否则行政机关随时可以收回这一办事制度。这种行政程序是否被遵守,完全取决于行政机关的自律能力。因此,从本质上讲,它仍是以维护行政权为核心的一项制度,是民本思想的一种体现,是开明的专制表征。
(三)行政程序法律化程度滞后
行政程序法律化作为现代行政法发展的一个基本趋势,已为步入或者将要步入法治社会的人们所共识。作为法治社会的一个标志,行政程序法律化──进而发展成为法典化──已成为现代国家政策性选择的一个目标,同时也成为测试一个社会法治化程度高低的刚性指标。80年代我们的立法基本上侧重于行政实体法,忽视行政程序法,导致行政法发展在内容上极不平衡,其原因是那个时期的行政法仍未完全脱去行政管理法的痕迹,行政程序法也不可获得其应有的地位。90年代以后这种局面有所改变,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和行政复议法的制定,使行政程序法在行政法中占有一席之地。但是,目前仍有大量的行政行为缺乏应有的行政程序加以规范。与依法行政的要求相比,行政程序法律化程度还是比较低的。尽管行政机关内部制定了不少内部行政程序,以弥补外部行政程序的不足,但由于没有正确的理念指导,这种内部行政程序本质上仍是维护行政权有效行使的工具,因为这种内部行政程序中根本看不到行政相对人作为主体地位的规定。再如现行的“行政首长接待日”、“现场办公制度”之所以出现,是因为现实的需要。为什么老百姓平时到政府机关不能办成的事,到了“行政首长接待日”或者“现场办公制度”时却能顺利办成?这不正是说明我们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缺少起码的程序规范,为具体经办的“小吏”欺压百姓提供了机遇。如果受欺的百姓只能在以“青天”形象出现在“接待日”或者“现场办公”的行政首长“面前,才能获得个来自不易的伸冤机会,那么我们所诉求的法治将永远不可实现。因此,就本质而言,”行政首长接待日“、”现场办公制度“仍是一种人治制度,是对行政程序欠缺的一种补救机制。对于这种制度我们不必过分的称赞的,更不能将这种制度当成解决问题的法宝。
然而,令人困惑的是,面对这种令社会民众不解的制度,我们不是用心地、真诚地去反思这种制度的缺陷,却常常津津乐道地通过新闻媒介张扬着这种制度所带来的不可预期的“个别正义”,而对老百姓通过正常途径不能办事的原因却讳莫如深,惧怕说出来影响政府的“形象”。“行政首长接待日”和“现场办公”是我们政府中某些人给上级领导的一种做秀,如不加以彻底废除,必然阻碍着现代行政程序法治精神的宏扬,也不利推进行政程序法典化的进程。
二、中国行政程序法典化的基本共识
时至今日,中国需要一部统一的“行政程序法”。这是业界绝大多数人可以接受的观点。但是,如何做成这部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各方的见解分歧还是比较明显的。好在这些分歧主要在于行政程序“法典化”的条文设计、章节编排等方面的内容,所以,在各方之间形成行政程序法典化的几个基本共识还是有思想基础的。对以下几个围绕行政程序法典化的理论问题也是一个方法问题的认识,如果我们能够达成一个基本共识的话,那么它对于中国行政程序法典化的事业来说肯定是一件令人高兴的幸事:
(一)行政程序立法的价值取向:有限制的且有效率的行政权
要确定行政程序立法的价值取向,应当对中国实际情况在一个较为公允的认识。依我的观察,当下中国行政机关的权力行使的基本状况是应该强大的不强大,不应该强大的却是大而无边。前者如环境保护、打击假冒伪劣产品、矿山整治、医药食品安全等方面,即使法律授予的权力有时也不能正常行使,有些地区的行政机关在这方面的权力显得过于疲软,失去了管理社会秩序的基本能力,从而导致了这些行政领域的秩序难以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后者如行政裁量中所表现出来的随意性,尤其是不确定法律概念解释,有的行政机关为了私利、局部利益而曲解法律,导致法律授予的行政权力在行使过程中背离了立法目的。如此怪象形成的原因,与行政权力缺乏行政程序规范具有直接的关联性。行政机关的法定权力不能正常行使,与没有行政程序保障有关;而行政裁量的滥用,又因欠缺行政程序规范之故。而所有的这些问题几乎都与行政和法律之间应当构建一种什么样的关系有关。
行政应当服从法律,这个理念在我国法律文化中过去是不存在的,即使在今天也是很淡薄的。在中国传统文化中,法律是一种治国者赏罚的工具。费正清说:“中国的法律概念根本不同于西方。它起源于古代中国人对天理(自然秩序)的观念,认为人的行动必须合乎天理,而统治者的职责是维护这种协调一致。统治者是以懿行美德而不以法律来影响百姓的,所以认为通晓事理的文明人会受这种榜样和高尚行为规范的指引,而毋需绳以法规。按照这一理论,只有对那些野蛮的、未开化的人,即那些不遵圣贤教导和皇帝榜样的人,才需要实行惩罚而使其慑服。明正赏罚,在于表明每个人按其身分应采取什么样的合乎体统的行为。但在理论上,赏罚总被认为是保证人们循规蹈矩的次要手段,其目的是‘以罚止罚’。”[1]在这样的传统文化中,形成权力产生法律并使之成为权力的工具之观念也就不足为奇了。然而,在我们新的社会制度已经确立的半个多世纪之后,我们发现今天关于法律为何而生、为何而存的认识的依然是中世纪的;即使在措辞表达上用了一些法治的言辞,但内涵上并没有达到脱胎换骨的程度。
在这样的法律文化背景下,行政机关对于其行使的权力,有时并没有意识到它源于法律,更没有对法律产生一种敬畏。所以,行政机关随意行政就难以避免。如依这样的认识来引领中国行政程序法典化的进程,我以为是难以满足法治行政的需求的。因为,在这样的认知背景下,制定法律的目的往往会转向满足权力的要求,而不是对权力的控制。当下中国行政程序法的立法价值取向究竟如何界定,应该说它是行政程序立法最为首要的问题。我们知道,行政实体法所要解决的问题是行政机关有哪些权力?即法律通过授权确定行政机关的权力范围。行政实体法在授予行政机关权力并确定其范围之后,在要求其正当地行使权力方面几乎是无所作为。由于现代社会中行政权是一种相当大的国家权力,具有强大的支配力,与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密切相关,且行政权的核心是行政裁量权,更具有侵权的可能性。而行政程序法通过预设的法定程序,可以最大限度地确保行政权力正当行使。因此,作为解决行政机关如何行使权力的行政程序法,其立法价值取向理所当然应当是“控制行政权”。行政程序有助于行政机关在实现目的时采取更善的手段,从而使行政行为为行政相对人真心接受。失去了正当行政程序的理念支持,行政程序也可以被设计成为行政机关作“恶”提供合法性的保障和便利性的籍口。
当然,通过行政程序法控制行政权并不意味着以法律消极地限制行政权,而应当在坚持限制行政权的基础上,积极地提升行政权行使效率。传统行政法过度强调消极控权,这与当时的社会经济发展有很大的关系。但是,现代社会不仅需要一个受到法律限制的行政权力,也同样需要一个能够积极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服务的行政权。有限制地且有效率地的行政权力,是行政程序法立法价值的全部内容。正如有学者所说:“建立一套公正而富有效率的行政程序法律制度,是我国行政程序立法的目的。”[2]我国行政程序法在设计上应当体现公正兼顾效率的法律价值,任何走极端的立法都无助于控制行政权的目的。在这个问题上,我们既要反对固守传统行政法的“控权论”,也要防止为了回应社会需求而放纵行政机关“无法行政”。所以,在行政程序的设计上,既要有为确保基本公正的一般行政程序,同时也应当有为了适应行政效率需要的行政简易程序,还需要有应对行政紧急情况的行政紧急程序。
(二)行政程序立法的基本方法:借鉴他国经验且重视法律本土资源
现代行政程序法源于西方法治发达的国家的理论与实践。许多西方法治国家都在20世纪制定了各自的行政程序法典。80年代伴随着对外开放和法制建设的发展,西方法治观念逐渐导入我国,对我国的法制建设的影响日益加重。有关中译本的行政程序法典的陆续出版,[3]对我国行政程序法的研究起到了积极的推进作用。西方法治国家的一些好的制度也开始逐渐为我国立法所接受,如听证、说明理由等。这些程序性的行政制度在实践中也产生了较好的作用。因此,要构建我国行政程序法典,借鉴西方法治发达国家在行政程序法典化方面成功的经验以免走我们可以避开的弯路,这是一个应当认真对待的基本方法。
但是,在制定我国行政程序法过程中,重视法律本土资源开发与利用也是应当坚持的一个同样重要的基本方法。“虽然不能说人类的各项制度都是由地理决定的,但也不能否认法律在一定程度上是由大自然划定的。”[4]这也说明了一国法制建设过程中重视法律本土资源的重要性。以日本为例,自明治维新以来,尽管它接受了西方法治国家的法律影响,但它能很好地结合了本国的实际情况,并有所创新,在行政程序立法上创造的行政指导、公听会等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对现代行政程序法进行制度创新我们也具有自身充分的条件,如兼听则明、偏听则暗的传统法制思想,建国后形成的走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等,都是我们不可多得的行政程序法律本土资源。所以,在行政程序立法过程中,我们应当注意收集、挖掘上述法律本土资源,在经过法理的锤炼之后生成一个个具有中国特征的法律制度。
当下,中国行政程序立法的程序已经正式启动。这是中国行政法(学)发展史上的一件大事。然而,行政程序法的灵魂是正当法律程序,正当法律程序作为一个异域的法律思想如何溶入本国的法律规范,进而成为充满生命力量的法观念,或许更是需要我们认真对待的问题。我国自近代以来发生的“西学东渐”过程中,法制建设与法律移植一直形影不离。然而,法律思想的移植速度远远不如法律规范,其实际效果似乎可以证明法律思想和法律规范的分离,足以窒息法律规范鲜活的生命。即使今天我们仍然不能避免这样的失误。比如,虽然我们的法官穿上法袍、敲起法锤,但似乎并没有让人们对法院更加敬畏,对法院不公的诟语仍然不绝于耳。虽然“听证”已经成为一种大众用语,但“走过场”的听证依然屡见不鲜。这多少说明了本土对异域法律制度所产生的排斥力量是一时难以消解的。
法学界在接受法治思想方面始终是走在时代的前列。中国的行政法学在上个世纪80年代末从“行政管理法”转向“管理行政法”,这与80年代的开放国门,进而吸纳西方法治思想之间具有密不可分的关系。在行政法学界相对成熟的思想理论的影响下,90年代之后最高国家立法机关有关行政权的立法,如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等,不仅加重行政程序规范在法律条文中比重,而且在法律上确立了作为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制度的行政听证,以及以此为核心而展开的诸如告知、说明理由等相关制度。这些法律规范虽然其实效不尽人意,但是通过学者的宣扬、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通过这种制度产生的互动,虽然可能需要消磨我们并不坚固的耐心,但是这一过程必将有助于我们获得一种支撑法治思想的基本共识。其实,从现有的体制内生成、发展出一套法律制度可能比从体制外强加另一套法律制度更加符合中国实际情况。比如,从座谈会中发出展出相对利益多元的听证制度,或许比简单地引用外国听证制度更具有可行性。
更应让给予关注的是,系统地受过现代法治思想熏陶的基层法院的法官们已经默默地在做着这一项工作。比如,在“刘燕文诉北京大学学位授予行政争议案”和“田勇诉北京科技大学退学处理决定案”的行政判决书中,西方国家法治思想中的程序正义的思想赫然可见。[5]尤其要指出的是,基层法院的法官们在行政判决书所表达出的这种法治思想,已为最高法院所接受,并通过其公报公开表达了最高法院的态度。[6]虽然这一无成文法律规范依据的行政判决书在具有浓厚成文法传统的中国法制环境中显得有点格格不入,但是无论是圈内圈外鲜有人公开指责这样的行政判决。如此的“集体无意识”状态至少可以表达这样一个事实:“程序正义”的法治思想正在渐渐地为我们所接受。这种通过判决引入法治思想的具体个案虽然是点点滴滴的,但这正是一个国家法治形成的基本路径。
失去法律思想支撑的法律规范即使表达得很准确,无异于没有生命的木乃伊。因此,在行政程序立法过程中法律思想的引入、诠释与宣扬,以及保证现有法律制度最大限度地合法运作,使程序正义或者正当法律程序中蕴含的法治理念、价值为越来越多人所认同,从而成为未来“行政程序法”运作的法治思想基础。这可能是我们今天在准备行政程序立法时必须认真对待的首要问题。
三、行政程序立法的模式:单行法律与统一法典
立法模式是指法的外部表现形式。它可以分为单一式和复合式两种。单一式是将法的基本内容集于同一法典,而复合式是将法的基本内容用单行法规定,从而形成几个相对独立的法典。单一式的立法模式有利于法典内部分子结构之间的协调,从而形成一个内容统一、结构完整的法典。但是这种立法模式需要较高的立法技术,否则不容易制定出一部较为科学的法典。复合式虽然不需要较高的立法技术,但是它不可避免地会出现诸如重复相关条文的立法现象。以比较法的视野看,这两种立法模式各有利弊,需要根据一国的具体国情加以权衡。因为一个法制背景的差异性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某一立法模式的选定。
我国传统上是成文法典的国家,所以法典以治理社会的做法是可以为人们所普遍接受的。自1978年恢复法制建设以来,我们在20多年的立法工作中制定了大量的法典,并积累了许多的立法技术与经验,立法质量的逐年提升基本上回应了行政法制的需求。这几年来,我们制定了不少单行的、仅适用于某一行政领域的行政程序规章、法规,如《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是一部比较典型的行政程序规章。但是,我们也应当看,虽然我们在立法上不乏成功之作,但是驾驭重大、复杂的法律制定工程之能力仍然是不够的。几部重要法律在制定实施之后的短时期不断地被修改的事实多少可以说明这个问题的存在,回避这样的问题来讨论行政程序法的立法模式可能会误导行政程序立法的基本方向。所以,在行政程序需要法典化已成为一句肯定句的今天,讨论行政程序法典化的模式仍然是具有重在意义的。
对于这个问题,台湾学者叶俊荣曾经把行政程序法典化模式分为四种:(1)最完全的法典化,它是针对所有行政权行使,不论是程序或实体事项,都通过法律内部结构的安排,统一规定于一部法律。但这在目前仍是一个理想,也仍必须通过许多理论上的考验。(2)除去实体的法典化,仅对程序作出统一规定,但在行政程序上。则作完全法典化,所有的行政事项都适用于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其他法律都不必有程序的规定。(3)抛弃全部立法的排他意图,仅就各种行政管制事项的共通适用部分纳入行政程序法,但内容上包括程序与实体在内。此种立法形式是针对行政共通事项所作的总则立法。此种总则性质的法典化,相当可行,但在那些是“共通事项”的判断上必须相当讲究,才不致落入失之空泛或巨细无遗两个极端之中。(4)只对几种重要行政类型规定其适用程序,对于实体问题留待其他法律作具体规定,这是最低限度的法典化。此种立法可称得上网架立法,在立法的可行性上最禁得起考验,可行性也最高。[7]从叶俊荣的分析中可以看出,如果我们有足够的能力确定“共通事项”的范围,那么,第三种行政程序立法模式可能是我们最佳的选择。
行政程序法典是我们最终的目标,这是行政法治的基本要求。从行政法治发达西方国家看,其制定行政程序法典先后都经历了一个长达几十年的准备期。这可能与行政程序法典所涉及问题本身的复杂性有关。鉴于我国的立法技术和行政法学理论发展的状况,近期可先制定单行的行政程序法,除已制定的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等,还有“行政强制法”、“行政调查法”等。通过切实有效实施上述法律,将行政程序法所内涵的价值与观念为社会基本接受,等条件成熟后再编纂为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当然我们现在就开始起草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也不排斥单行立法的同时进行,在行政程序法实施若干年之后再进行一次法典编纂,也不失为一条可行之路。
四、作为“通则”的行政程序法典
行政法不能法典化已经成为学界的一种共识,鲜有人提出质疑。虽然荷兰制定了《基本行政法典》并于1994年正式生效,但许多章节的部分段落仍然处于空白状态。[8]这也多少说明了行政法法典化的困难。“所以自从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各国在行政法法典之立法工作上,所作的努力,皆表现于行政手续法之制定。因而一方面,由于行政手续法立法之成功,以及行政实体法法典化之枉然,行政手续之概念,已日见扩张;过去被归类于行政实体法之事项,逐渐有被纳入行政手续法条文内之趋势;欲藉此,增加行政法法典化之功能。他方面法学者主张:行政实体法之重心,在于行政法分则;至于行政手续法则构成行政法总则之核心,因为行政法总则,实系行政法总则与行政手续法,在概念上密切牵连,进一步造成行政法法典化与行政手续法之吻合,所以今日法学者所谓行政法法典化之问题,大致即指行政手续法制定之问题。”[9]这一说法,基本上符合20世纪行政程序法典化的发展历史。国内有学者认为,“行政程序立法的内容应严格限制在程序方面,行政程序的法典化不是行政法的法典化。”[10]
但我以为,从当下许多国家的行政程序法内容看,纯粹的“行政程序法”并不存在,倒是大量的行政实体规范冲淡了名为“行政程序法”的意义,使之名不符实。其实,随着行政法学总论部分的理论成熟度不断提升,行政实体法的法典化也不是不可能,如德国、西班牙、葡萄牙、中国台湾、澳门等行政程序法都已经作了比较成功的尝试。所以,以程序规范兼容实体规范,以正当法律程序为核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程序法”,不是纯粹的、有关“行政程序”的法,而应当是一部“行政法通则”。作为“通则”的行政程序法典,至少蕴含如下意义:
(一)无论是实体规范还是程序规范,只要可以适用于各个行政领域的,都应当在行政程序法中加以规定。仅仅适用于某一具体行政领域的规则,可以在为该领域制定相关法律时加以规定,从而构成作为一般法的行政程序法与作为特别法的专门法律之间关系。我国现行的《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中有不少共同的规范,这是因为我国没有统一的行政程序法所产生的立法资源浪费,等到《行政程序法》出台之后,这些法律应当进行修改,消除它们之间的规范重叠现象,从而确保行政程序法基本规则统一。
(二)行政程序法就内容而言,它实质是行政法的通则,即在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中抽象出一般的法律规范加以法律化,并以通则统帅各个行政领域中的分则。比如,无论是公安行政行为还是工商行政行为,它们的合法要件适用于通则的规定,同样有关行政听证的程序也是如此。因此,作为通则的行政程序法,它的法律效力应当是涉及所有的分则调整的行政领域。同时,通过立法构建适用于个别领域的特别行政程序也是今后一个重要的立法任务,通过特别行政程序填补一般行政程序所产生的漏洞,从而形成一个相对比较完整的行政程序法律体系。
(三)具有通则地位的行政程序法仅仅是确立一种最低限度的正当法律程序。也就是说,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时如影响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时,应当遵守的最起码的程序。只要行政效率允许,法律不反对行政主体为自己增加程序义务。但是,由于正当法律程序本身并不是一个确定的法律概念,法院在司法审查中可能会以它自己的理解来向行政机关提出正当法律程序的要求。所以,正当程序与其说是一种规则,倒不如说它是一种理念,一种法律精神。
总之,作为“通则”的行政程序法是中国未来行政程序立法的基本方向。这不仅符合世界范围内行政程序立法的基本方向,而且也适应现代社会法治行政的需要。
注释:
[1][美]费正清:《美国与中国》,张理京译,世界知识出版社2000年版,第109页。
[2]张春生:中国行政程序法的发展与展望,东亚行政法研究会第三届年会暨行政程序法国际研讨会(1998.上海)提交论文。
[3]如应松年主编的《外国行政程序法汇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
[4][法]罗迪埃:《比较法导论》,徐百康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9年版,第8页。
[5]参见北京市海淀区法院行政判决书([1999]海行初字第103号)和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1998]海行初字第142号)。
[6]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9年第4期公布“田勇诉北京科技大学退学处理决定案”中说道:“按退学处理,涉及到被处理者的受教育权利,从充分保障当事人权益的原则出发,作出处理决定的单位应当将该处理决定直接向被处理者本人宣布、送达,允许被处理者提出申辩意见。北京科技大学没有照此原则办理,忽视当事人的申辩权利,这样的行政管理行为不具有合法性。”
[7]叶俊荣:《转型时期的程序立法:我国行政程序法的立法设计与立法影响评估》,载《当代公法理论》(翁岳生教授六秩诞辰祝寿论文集)第387-388页。
[8]应松年主编:《比较行政程序法》,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1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