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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反洗钱工作报告精品(七篇)

时间:2022-06-27 05:09:51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银行反洗钱工作报告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银行反洗钱工作报告

篇(1)

在本季度我支行能坚持做到:

一、在单位开立结算账户时,严格把关,认真审查六证(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企业代码证、国税、地税、开户许可证)及经办人身份证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并详细询问了解客户有关情况,根据其经营范围开立相对应的科目账户;在为单位客户办理存款、结算等业务,均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要求其提供有效证明文件和资料,进行核对并登记。

二、对于开立个人账户,严格按实名制的有关规定审查开户资料,要求客户出示本人(或连同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其身份证件的姓名和号码进行开户操作,对于未能依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个人账户一概不予办理开户手续。

三、对现有的账户进行全面清理,按《人民币大额和可凝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建立存款人信息资料库,对不符合要求的存款账户(如营业执照过期或被注销的),已通知客户尽快提供新的营业执照或办理销户手续。

四、提取现金方面,严格执行逐级审批的制度,对明显套现的账户不给予现金支付。我支行坚持每天对每笔超过20万元(含)的现金收付业务进行查询此文来源于文秘站网:和实时监控,并要求个人或单位需提前一天预约提现金额;单位结算账户100万元以上的单笔转账交易和个人结算账户20万元以上的大额支付交易和单位结算账户发生与个人结算账户之间(含他代本)单笔20万元以上的大额转账交易都设立了手工登记本,并把数据转换成e*cel格式保存。

五、严格监管和控制公款私存现象。我支行成立专项小组专门对有意要套现或公款私存的帐户实施严格监控,狠抓狠管杜绝类似这样的帐户发生,以确保我行结算帐户帐户都能合规性地运各单位结算账户和个人结算账户的大额现金收支和大额转账收付等现象,经过我支行员工的深入了解和观察,都是属于正常结算业务范围,没有违反反洗钱相关规定。

篇(2)

[关键词]反洗钱;会计;应用;思考

20世纪80年代以来,洗钱犯罪已成为世界各国及国际社会面临的一大公害。各国反洗钱的实践表明,利用系统洗钱是当今洗钱的主要渠道,洗钱犯罪,特别是利用金融系统和金融工具的洗钱犯罪活动,日益成为国际社会面临的一大公害。这已引起世界各国执法机构、金融机构的高度关注,成为衡量政府能力、国家信誉的标志。反洗钱已经成为国际社会所面临的共同职责。随着我国各个领域的开放加大,国际资本运作更加频繁,立足我国当前各类环境及国情的实际,积极探索做好反洗钱工作的途径,对洗钱犯罪进行防范和打击,进而减少因洗钱犯罪给我国社会、经济带来的危害。

反洗钱对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健运行,维护社会公正和市场竞争,打击腐败等经济犯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洗钱是严重的经济犯罪行为,不仅破坏经济活动的公平公正原则,破坏市场经济有序竞争,损害金融机构的声誉和正常运行,威胁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定,而且洗钱活动与贩毒、走私、恐怖活动、和偷税漏税等严重刑事犯罪相联系,已对一个国家的政治稳定、社会安定、经济安全以及国际政治经济体系的安全构成严重威胁。“911”事件之后,国际社会更加深了对洗钱犯罪危害的认识,并把打击资助恐怖活动也纳入到打击洗钱犯罪的总体框架之中。

一、洗钱、反洗钱概念简介

总体来说,洗钱一般包括以下三个阶段:一是放置,即通过初加工把非法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混合;二是离析,即通过复杂的金融操作进行再加工,模糊非法收入的来龙去脉;最后是归并,即将洗白了的非法收入转移至个人或合法组织的名下。

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有关法律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二、我国反洗钱工作开展现状

在我国,自2003年人民银行《反洗钱规定》颁布,到2007年1月1日《反洗钱法》的实施,标志着反洗钱工作在中国已进入法制阶段,人民银行作为国家反洗钱工作的主管部门肩负着对反洗钱工作的资金监测与监督检查。随着国家现金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增加了现金支付多种限制条件,各犯罪团体的洗钱活动也由过去的大量现金在银行体系外循环,转向通过多个账户进行转账,进而达到冼钱的目的。

三、反洗钱工作中会计应用的引入

会计对象与反洗钱对象具有紧密的内在联系。会计对象是指会计信息的内容,即会计所反映和管理的内容。狭义地说,会计对象就是指生产、经营或管理过程中的资金运动。而反洗钱的对象主要是超过一定数额的资金流动和所有可疑的资金流动。在这一层面上,会计对象和反洗钱对象有着本质的统一性,都是对资金运动的监控。金融机构作为信用中介,在为合法商业活动提供便利的同时,其便利的服务和诸多的金融工具也可能为犯罪分子洗钱所利用。由于对现金流通的限制,绝大多数的洗钱资金都要在银行间或其他金融机构间流转,犯罪分子将犯罪所得资金通过金融机构进行保存、划转,支票、汇票、信用卡等金融工具都可能被洗钱者用来转移和提取资金。而随着金融网络化、全球化、一体化的发展,网上银行、支付宝等网络支付工具越来越多,金融交易也越来越快捷方便,反洗钱机构很难通过监控洗钱主体来发现洗钱犯罪活动,而只能通过对超过一定数额的资金流动和所有可疑的资金流动,来分析资金流动的规模、时间、资金的来源和转移方向,通过侦查异常的资金移动,追踪洗钱资金的运动轨迹,寻找洗钱犯罪活动的线索,从而达到反洗钱的目的。所以,反洗钱的对象概括起来就是监控资金运动,反洗钱机构需要依靠各种监测系统获取可疑的资金运动情况的信息,而会计作为对单位资金核算的中心部门,对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完整的、连续的、系统的反映和监督,对现金业务及转账结算业务进行顺时逐笔记载。作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会计部门掌握着所有开户单位的基本资料,从开户单位的经营许可证、注册资金、经营范围到开户单位的资金运营等情况都能掌握大致的资料,因此将会计应用于反洗钱工作中,能更有利于提取可疑资金,并运用所掌握的有关开户单位的详细资料进行分析,对可疑资金进行筛选,以有效地对反洗钱进行资金监测,促进反洗钱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反洗钱工作中会计的应用

(一)建立反洗钱会计工作制度

反洗钱工作的会计应用,应有一套完整的制度设计与安排,作为反洗钱主体的各金融机构要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建立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建立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建立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开展反洗钱培训和宣传工作等,提高风险控制能力,规范反洗钱操作,促进合规经营。随着国家建立完备的反洗钱法律体系。建立健全有效的会计信息系统,以会计核算为平台,以会计制度为载体,以会计监督为手段,全面有效地进行设计。建立有效的传递和汇报制度,便于监管部门及时进行反洗钱资金监测,及时将有关案件移交公安部门进行侦破。

(二)建立反洗钱会计工作机制

从会计核算组织体系入手建立有效的反洗钱工作机制。一是当前金融机构反洗钱管理职能已调整到财务部门或专门的反洗钱职能部门,统一协调指挥,避免交叉管理;二是确立反洗钱业务操作模式。以会计核算部门和客户部门为操作主体,补充和完善会计制度,将反洗钱规定和措施落实到会计业务当中,确保客观、严谨与一贯性;三是根据金融工作要求,设计与落实反洗钱会计岗位的重心。对前台柜员反馈的可疑资金交易及通过对开户单位账表进行筛查发现的一天多笔大额资金进出的业务进行分析、筛选、归纳,对有冼钱嫌疑的资金加大其有关资料的调查整理,形成可疑交易报告,及时向监管部门及公安部门进行报送,以提高反洗钱工作的时效性。

(三)指定专人充分运用账户管理系统,加强对可疑资金的信息搜集

当前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系统已覆盖全国且已全部联网,充分利用账户管理系统对可疑资金运动涉及的账户及时分析有关单位的详细资料、业务经营范围、资金运行特点等,便于通过对有关资料的分析确定有关资金业务是否合规,节约人力、物力,提高反洗钱工作效率,降低反洗钱工作调查成本。

(四)提高会计信息要求

充分运用前台业务人员与客户直面接触的有利条件,确立真实的会计信息标准,对反洗钱工作提供最核心的交易信息支持。

一是规范结算工具信息填写要求。二是补充和完善大额交易“付款依据”规定,对大宗资金流动可要求有关客户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杜绝无依据的大宗现金存取或转账业务。三是规定电子支付工具信息记录功能。当前,各种网上银行、银行卡、支付宝等网络支付工具的广泛运用,给反洗钱资金监测带来困难,因此在有关账户上设定最高支付或转账限额及最高付款次数,建立网络监测控制和记录,有效杜绝可疑资金网络流转。

四是对办理资金业务的客户,从会计信息审核要求入手制定规范的客户尽职调查程序。五是各金融机构应保存好客户的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客户资料和交易信息的安全、准确、完整,为反洗钱工作提供有效的信息支持。提高反洗钱风险意识。

(五)充分运用会计核算系统,提高反洗钱工作的时效性

从会计核算账务组织入手完善会计信息工作平台。建立和完善四个层次信息载体的平台,提高对资金交易信息的甄别、分析、调查、检查效果。一是账户设置时的信息载体,进一步规范必需的客户尽职调查基本材料,实现账户系统与会计核算系统联机运行,在会计核算系统中能明确展示开户单位的基本资料,主营业务等,便于前台柜员在日常办理现金存取及资金流转业务时进行必要核查,杜绝违规资金流转,提高反洗钱资金监测的严密性。二是规范凭证实时交易的信息载体,对交易情况进行充分的记录,如交易性质和资金用途等;三是统一各金融机构间的账簿载体,发挥账簿组织的“总括”的功能,规范系统对手单位的记载功能,改变当前会计核算系统中实际为一笔业务两个资金对转单位,在系统中形成2笔独立业务的现状,加大关联交易系统的记载准确率,以利于反洗钱过程中有关资金及信息的识别及证据的保存,对交易信息进行高度的集中和反映;四是增设反洗钱信息情况表,统一反映本单位大额和可疑交易的异动情况,对每笔超过现金业务或超过一定金额的大额资金转账业务系统能自动核对有关信息,并自动提示,以提高反洗钱工作人员对大额或可疑数据的敏感程度。五是推动国家反洗钱资金监测系统与金融机构会计核算系统实时对接的,对各账户资金交易进行自动筛查,对符合反洗钱特征的资金进行即时提报,变反洗钱资金监测的事后筛查报送为实时跟踪提报,以便于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实时分析、调查,必要时对有关账户的资金进行临时冻结,以减小洗钱犯罪给社会及经济发展带来的危害。

(六)从会计信息分析手段入手建立有效的甄别、分析体系

在实际反洗钱工作中,充分运用会计信息分析手段,采用多种方法,对提报的可疑交易从多个方面进行分析、定性,提高反洗钱资金截获率,提高反洗钱案件的侦破率。

一是增加会计分析内容,将反洗钱信息列入日常分析范围,建立日常分析的长效机制;二是确定分析模式、分析方法,列入分析指标,如交易双方是否为业务关联、交易双方资金往来频率等,构建有效的分析体系,适时开展对大额及可疑资金交易的研判,定时进行可疑交易的筛选与分析;

(七)认真做好涉及反洗钱会计分析系统的人员选派的考查工作

为确保反洗钱资金监测及信息的保密,要认真做好涉及反洗钱会计分析系统的人员选派的考查工作,确定有关人员和范围,明确分析人员的构成、职责与责任,做好有关信息的保密工作。由于反洗钱信息具有高度的保密性,因此对反洗钱信息的来源和使用必须规范和严谨,确保有关可疑资金的分析及资料传递工作的安全。

对于依法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组织和个人提供。只能用于反洗钱行政调查和司法机关用于反洗钱刑事诉讼。避免因反洗钱信息分散而侵害金融机构客户的隐私权和商业秘密。

(八)构建反洗钱会计应对系统

一是我国反洗钱金融防范和会计举证从客观上要求建立反洗钱会计应对系统。由于我国反洗钱工作才刚刚起步,经验不足、技术条件和业务素质偏低、识别和应变能力不强,导致金融监管局限性还很大,反洗钱工作缺乏力度。同时,金融机构作为经营货币的机构,成为洗钱者进行洗钱活动的首选通道,并且由于对现金流通的限制,绝大多数的洗钱资金都要在银行间流转,所以跨国银行由于面临不同的监管环境,造成监管空白地带,给洗钱者造成可乘之机;银行具有发现洗钱活动的便利条件;银行有能力识别客户和保存交易记录、披露可疑交易。一旦发生洗钱案件,金融机构往往不能在第一时间做出反应,当执法机关需要会计数据举证支持的时候,金融机构往往不能提供详细的会计数据,这就为我国反洗钱会计提出了新的任务,就是反洗钱会计举证工作必须提到议事日程上来。

二是金融机构自身性质从主观上要求建立反洗钱会计应对系统。金融系统反洗钱会计应对系统的完善,对反洗钱工作的进行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在市场机制主导的竞争社会中,金融机构作为企业,面临优胜劣汰的挑战。激烈的市场竞争促使金融机构需要从社会中汲取资金作为竞争资本,需要以盈利作为经营的目的。由于受利益的驱使,常导致金融机构的行为与反洗钱目标不一致,便难以产生抵制洗钱活动的自我约束。因此,无论是出于金融机构自身的约束还是外界的监督,反洗钱会计应对系统的建立势在必行。

总之,由于会计对象与反洗钱对象具有紧密的内在联系,因此在反洗钱工作中通过建立严密内控制度及有效的工作机制,充分运用会计核算系统、账户管理系统、会计分析手段及前台柜员与客户直面接触有利条件,加强反洗钱资金的监测与分析,确保反洗钱可疑资金信息的真实可靠,为促进反洗钱工作的顺利开展,减少洗钱对我国经济及社会造成的危害提供必要的支持。

参考文献:

[1]人民银行:《2007年反洗钱工作报告》

2008年9月4日

[2]胡伟一:《浅论会计职业与反洗钱》金融

经济2007年第4期

[3]徐春 钟贵江: 构建我国金融机构反洗

钱会计应对系统,《合作经济与科技》

2007年第12期

篇(3)

一个幽灵,互联网金融的幽灵,在互联网的上空盘桓。尽管互联网金融从一开始就被贴上了“野蛮人”、“搅局者”、“颠覆者”的标签,但“标签”并不影响它以摧枯拉朽之势改变着人们的金融思维和金融方式。当今世界正处在一个数据爆炸的时代。大数据浪潮正在席卷全球,给政府、组织、企业乃至每个人的生活都带来巨大的变化。互联网金融不仅提供了一个为中小企业直接融资的渠道,还有助于建立一个多层次的资本市场结构,以更好的为实体经济服务。同时,互联网金融还是最好的理财方式。以今年除夕当日为例,余额宝、微信“理财通”、百度“百赚”的“七日年化收益率”分别达6.432%、7.448%、5.832%,而同期的活期存款利率只有0.35% 至0.385%。

“大数据”已经不再是一个停留在纸面上的概念,而是实际生活方式上的一场革命。正如中国企业家俱乐部创始人刘东华先生所言,“互联网已经并正在改变世界,互联网让一些人提前老去,也让一些人更加年轻;互联网会颠覆掉一些行业,又会使另外一些行业获得新生。那么互联网金融呢?她又将给这个世界带来什么呢?”互联网的开放、包容和简便高效,不但降低了服务成本,还使许多传统金融难以覆盖的人群进入了服务的范围。同时,互联网的特性,使得金融服务的对象能够下沉、深入,更方便,互联网使金融进入了“自金融”时代。其中,P2P和众筹是“自金融”的典型形态。

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就其本质来讲是在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移动支付等信息技术完成支付结算和资金融通的金融服务。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指出,要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继续推进利率市场化,扩大金融机构利率自主定价权。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互联网金融契合了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方向。互联网金融通过便利和低成本的网络渠道与创新提高了社会资金的动员能力,加快了资金的流转速度,加强了银行在负债端的竞争,使利率及时地反映资金供求,进而引导资金的合理流动。

任何一种东西,必然经历一个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如果说2014年前的金融改革还主要依靠顶层设计和自上而下的推动,还被称为改革的“最后一块洼地”,那么2014年及以后互联网金融的大发展则可算作来自市场底层的创新。经济决定金融,在互联网特别是移动互联网不断的影响下,互联网经济高速发展,互联网及大数据对金融的影响和改变是深远和革命性的。互联网金融并未改变传统金融功能的本质,只是在技术应用上实现了兼容。正如全国政协委员、招商银行前行长马蔚华所言,“互联网金融改变的是一个商业模式,利率市场化改变资金价格 的同时,也会促进商业银行的成本管理,促进商业银行多元化经营。”

篇(4)

摘要:风险导向审计在国外已经实行多年,但在我国尚处起步阶段。本文拟结合2005年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对外汇检查业务专项审计引入风险导向审计的实施情况,对风险导向审计方法的应用进行探讨。

关键词:内部审计;风险导向审计;外汇检查业务

中图分类号:F83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06)07-0069-04

风险导向审计是在常规审计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种审计模式,在实践中以被审计单位的风险评估为基础,综合分析评价被审计单位业务的各种影响因素,并根据风险等级标准对风险进行量化,进而确定实施审计的范围及重点。在实务中,风险导向审计的实施过程,实际上就是风险控制过程,也是审计工作质量的控制过程。如果内审人员在审计过程能够将风险控制在可以接受的水平,也就意味着审计工作质量得到了保证。

目前,风险导向审计在人民银行内部审计中的运用刚处于起步阶段。为了完善人民银行内部审计方法,深入研究人民银行运用风险导向审计的操作途径,本文通过介绍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在外汇检查业务专项审计中运用风向导向审计的实践,探讨风险导向审计的特点及存在问题,并提出我国人民银行有效运用风险导向审计模式的对策与措施。

一、风险导向审计在外汇检查业务专项审计中的运用

通过引入风险导向审计,内审人员加强对立案、调查取证、案件处理、处罚执行、罚没款管理和办案补助经费管理等业务环节的风险评估,将审计风险控制在可接受水平下。具体实施步骤如下:

(一)围绕审计目标,合理制定审计方案

科学、合理、操作性强的审计方案是审计质量的保证。而在研究制定方案之前,关键是要确定审计目标,因为审计目标的确定将为审计人员具体开展和实施审计“圈定”范围和要求。按照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2001年度修订的《内部审计实务标准》,内部审计的目的是为机构增加价值并提高机构的运作效率。外汇检查业务审计的目的是通过对外汇检查业务风险点的检查和评估,提出改进外汇检查工作的合理化建议和防范措施。总之,在开始制定方案时,就要把握好审计目标。

试点项目中,审计人员以审计目标为开端,评估外汇检查业务各环节的风险点,分析外汇检查工作易产生的问题,通过风险的导向和严密的逻辑推理,一步一步地推导和落实审计的范围和重点,最终确定相关审计程序。简单的讲,即从问题到内容,再由内容决定方法。

(二)调查了解有关情况,确定可接受审计风险

现场审计前,为了整体把握外汇查处情况,审计组提请被审计部门准备好自查,并编制外汇检查情况统计表和调查问卷,分析影响外汇检查业务管理的各因素,合理确定外汇检查业务的固有风险,进行控制风险测试,初步确定可接受审计风险。

(三)识别被审计对象,确定履行职责的范围

审计对象,包括审计工作的对象或审计学的对象,通常指的是审计工作的对象。审计组认为,可以从两个层面将审计工作对象界定为审计工作的现象对象与审计工作的本质对象。前者即审计工作的处理对象;后者即审计的监督、签证对象。根据被审计对象的组织结构和具体分工,审计组认为,外汇检查业务审计的对象和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外汇检查的主管机构,即国家外汇管理局省分局。主要审计以下内容:(1)审计其是否结合外汇检查工作的实际情况,根据上级局相关的规章制度及相关文件组织制定了《日常工作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及《检查处理违反外汇管理行为办案操作规程》等业务操作规程。(2)审计其行使的审批职能是否合理合法,有无违规审批问题。如对办案补助使用的审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2.外汇检查的分管机构,即国家外汇管理局省分局国际收支处。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1)审计其是否严格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检查工作报告制度》要求,对检查发现的重大外汇案件做到一案一报。(2)审计其是否依法对辖区涉及外汇收支活动的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执行外汇管理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3)审计其是否查处、打击违反外汇管理法规行为及协助有关司法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调查处理涉及外汇的违法案件。

3.外汇检查的具体行使机构,即国家外汇管理局省分局国际收支处下设的管理检查科。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1)对其在依法行使检查职权过程中,是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是否依据外汇检查工作程序,有效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检查。(2)审计其处理违反外汇管理行为的工作是否公正、证据是否确凿、合法。(3)审计其是否按规定对金融机构外汇领域的反洗钱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是否按照规定做好外汇领域反洗钱各项日常工作。

(四)运用控制措施自我评价程序,强调内控责任主体

按照新的内控理论,内审人员不再是内部控制的唯一责任主体,被审计对象所有成员都对内部控制负有相应的责任,利用控制措施自我评价程序可以起到有效教育和帮助被审计对象明确并愿意承担其责任的作用。[1]在外汇执法方面的审计中,审计组运用流程图对检查处理违反外汇管理行为办案操作规程进行描述。在经过上述初步调查完成后,当有足够的信息对内部控制系统进行初步评价,审计组将完成的内部控制检查编制成内部控制矩阵。审计组制定的内部控制矩阵包括审计目标、初步调查结果、风险(严重性)、适当的控制方法和类型、内审人员的评价等。

审计组通过编制内部控制矩阵与被审计部门的业务人员交流和评价内控制度,促使被审计部门成员和审计组人员共同参与评价内部控制、评估风险,查找业务流程控制存在的风险点。这对提高业务人员对组织目标以及内部控制在实现这些目标中所起到的作用的认识,激发他们认真设计和执行控制程序起到了积极作用。

(五)确定内部审计重点,合理配置审计资源

外汇检查业务审计过程中,审计组借鉴外汇管理局的内控风险测评体系确定审计重点。[2]首先通过对内控风险点和风险等级的设定,以量化的指标对分局外汇执法内控风险予以判断和评价;其次通过对内部控制现场执行情况的检查,计算风险评分。计算公式如下:

风险评分=风险系数ד否”数量

再根据计算出来的风险评分高低,确定风险点的级别和数量,进一步确定检查的重点内容。

二、风险导向审计在外汇检查业务专项审计中运用的特点

对外汇检查业务专项审计运用风险导向审计,审计组能较全面地发现在外汇检查管理的制度、流程、岗位、职责、系统、操作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缺失和风险隐患,整体评价外汇检查业务的风险,尤其是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其特点在于:

(一)前移审计工作重心,加强审计计划工作

根据风险导向审计理论,审计工作应从分析风险入手,在全面了解被审计部门基本情况的基础上,充分关注该部门的特殊风险,确保内部审计能够发现业务流程中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及风险隐患。然而人民银行内审部门由于自身识别和评估内控风险的能力不强,大多比较轻计划、重实施。为了准确识别和评估被审计对象内控风险点,合理确定审计重点,审计组在试点工作开始前就将审计工作的重心前移,重视审计计划工作,花费相当精力了解被审计部门及其环境(包括内部控制)。如审计组通过收集审计项目有关的管理制度、规章和办法,运用流程图法、问卷调查法等审计方法,对内部控制的流程的正确程度和完善程度以及若干控制点进行测试。在对可能影响被审计业务的风险点进行测试和评估的基础上,审计组根据重要性和成本效益原则制定出全面而且符合实际的审计方案。

(二)改进风险导向审计流程,强调识别内控风险

对外汇检查业务的审计重点应突出风险性,即识别风险、评估风险是前提,检查风险、降低风险是实质。试点审计项目中,审计组着重以业务流程为对象相应地改进审计流程,对所抽取样本进行实质性测试。首先分析梳理外汇检查业务流程和管理流程,找出各类流程的风险点和控制措施。其次,检查业务过程和风险的控制措施是否遵循相关要求、得到明确规定并得以实施和保持。最后,结合统一的内控风险测评体系,评价控制措施是否有效、适宜,全面地定量测评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及风险识别、防范、监控能力。

(三)保持职业怀疑精神,强调执行审计程序到位

新国际舞弊审计准则(ISA240)指出,职业怀疑是一种对审计证据的怀疑和批判评价的态度,要求审计师在风险评估、计划和实施程序、收集和评价证据、形成结论和意见等审计全过程都要保持职业怀疑精神。试点审计项目中,审计组在对被审计对象内控制度评价并确定重点审计内容之后,通过实质性程序获取充分适当证据,要求审计工作底稿要有更详细的记录等;对工作底稿保持三级复核制度,确保内审人员在实务中执行审计程序到位,以减少审计程序的随意性和盲目性;在审计过程中,对审计风险反而增加的情况,要求内审人员保持谨慎审计原则,增加实质性程序,控制审计风险在可接受的范围内。

三、风险导向审计在外汇检查业务专项审计运用中的问题

(一)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对审计发现问题难定性

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检查处理违反外汇管理行为办案程序第十五条规定,立案后如无正当理由,不得停止检查。但该规定对不得停止检查的形式没有说明,并对从立案到检查完毕后至处理之间未有具体时间限定,这对某些审计发现问题难以定性。如有些案件的停滞不前是因找不到违规当事人而无法执行。对此现象,因目前未有明确的处置办法和规定,处罚无法执行。而内审人员对这些案件只能进行描述,无法对案件的处理拖延情况进行定性。

(二)立案的政策条款不充分,深入审计有难度

目前,对外汇检查工作考评主要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检查工作考评办法》。考评办法对结案率/收缴率标准有明确的规定,低于规定标准(90%)将扣分。而外汇局对罚没款强制收缴没有足够的手段,只有委托法院执行。但由于种种原因,执行效果不佳。因此,被审计对象为了确保足额收取罚款,有可能利用现有立案政策条款不充分,而有选择地对违规当事人执行立案、处罚的情况,甚至出现对难收缴的企业干脆不做立案处理来规避风险。如可能出现某案件已经填写检查报告,至审计日未见处理,而得到的解释是此案件因未立案处理,故不需上报系统,并且检查时违规当事人也已消失。实务中,内审人员只能通过对该业务流程存在的风险点进行评估,判断被审计业务是否符合业务操作程序,而对可能存在此类情况深入审计取证有难度。

(三)固有风险评价计量标准尚未建立,风险的量化比较有难度

审计初期,当确定了期望审计风险后,可通过期望审计风险/固有风险×控制风险来确定计划检查风险。在外汇检查业务专项审计中,审计组主要通过区分外汇检查业务流程中的风险点,按风险等级和风险评分(风险评分=风险系数ד否”数量)确定控制风险和审计重点;对外汇检查业务固有风险因素的确定主要是从控制环境方面进行考虑,如外汇检查业务信息的真实性、业务人员政策熟悉程度、外汇检查信息共享程度等方面。而对固有风险的评价计量只能主观确定。人行上海分行内审处课题组(2004)曾提出固有风险的确定主要有风险因素分析法、特尔非法以及模糊综合评价法,并认为适合央行业务的是模糊综合评价法。[3]然而人民银行至今尚未建立固有风险评价计量标准,也无具体的实施规程。

(四)综合素质不高,增加了运用风险导向审计模式的难度

内审人员理论素养和业务能力等综合素质亟待提高。在风险导向审计过程中,如果内审人员对风险导向审计工作的内涵理解掌握不准,实施现场审计时就容易出现偏差,极易与常规审计相混淆,体现不出风险导向审计的特征;而业务人员的综合素质参差不齐,在共同查找主要风险点和控制薄弱环节等方面,往往缺乏主动性,这给开展控制措施自我评价程序带来不少困难。

四、推动风险导向审计模式在人民银行内部审计有效运用的建议

基于以上讨论,对以后人民银行内部审计如何运用风险导向审计模式,笔者认为,应当在建立内控评价计量标准库的同时,注重以下几点:

(一)以转变内审职能为重点,强化风险导向审计的理念

从人民银行内部审计的职能看,主要体现在监督职能上,是以查错纠弊、堵塞漏洞为目的,难以从全局的角度来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难以从制度或根本上纠正审计发现的问题。为使风险导向审计顺利开展,首先内部审计的职能应从监督职能为主转为以评价服务职能为主,不能仅局限于查错防弊和保护资产,更重要的是要针对存在的各种风险提出有效的控制措施。明确内部审计职能,无疑会推动风险导向审计这一先进模式在人民银行内部审计领域的运作与实施。其次,建立积极的、正确的风险导向审计理念。风险导向审计理念主要是指在全面理解被审计部门风险的前提下,识别出固有审计风险,并进一步评价被审计对象对这些固有风险的控制措施,而被审计部门控制不足或无效部分则形成剩余风险,针对剩余风险,审计师又需要制定相应的策略和措施,从而将其降至可接受水平。[4]审计实务中。风险导向审计要求内审人员不仅对控制风险进行评价,而且要对产生审计风险的各个环节进行评价,并且要将风险导向审计与制度基础审计、账项基础审计结合起来运用。

(二)以编制审计方案为重点,强调审计内容体现风险导向

内部审计活动总的目标是“评价并帮助改进机构的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系统”,具体审计活动要围绕更为具体的风险管理目标进行。因此,在研究制定方案之前,关键是要确定审计监督的目标。同样,风险导向审计不像其他审计模式那样过早地侧重于控制活动的环节,而是以审计部门的目标为起点,通过确认,衡量风险,确定其重要性,以确定如何控制管理风险。因此,在编制审计方案时,内审人员应着重以审计目标为起点,注意评估被审计对象的风险点,从分析被审计对象业务易产生的问题入手,通过风险的导向和严密的逻辑推理,一步一步的推导和落实审计的范围和重点,最终确定相关审计程序。

(三)以提高风险意识为重点,强化全行行员的综合素质

按照新的内控理论,内审人员不再是内部控制的唯一责任主体,被审计对象所有成员都对内部控制负有相应的责任,为了确保风险导向审计模式在人民银行的顺利开展,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是提高内审人员专业素质,强化控制风险和指导管理的意识,准确掌握风险导向审计工作的内涵;二是实现辖区内审队伍的优化组合,改变内审部门单一财会型人员的结构;三是提高被审计单位人员的风险意识,以便能够主动与内审人员共同查找主要风险点和控制薄弱环节等方面,制定有效的业务风险点控制措施。

参考文献:

[1] 林朝华.CSA:内部控制系统评价的新观念与新方法[J].上海会计,2003,(1).

[2] 国家外汇管理总局管理检查司.内控风险测评体系的研究与运用[DB/OL].http://100.1.3.84/DefaultInfo.aspxColn=3124&InfoId=11674.

篇(5)

小额贷款是什么小额贷款(Micro Credit)是以个人或家庭为核心的经营类贷款,贷款的金额一般为1000元以上,20万元以下。小额贷款是微小贷款在技术和实际应用上的延伸。 小额贷款在中国主要是服务于三农和中小企业。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合理的将一些民间资金集中了起来,规范了民间借贷市场,同时也有效地解决了三农和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小额贷款具有贷款范围较广、营销模式灵活等特点。

从国际流行观点定义,小额信贷指向低收入群体和微型企业提供的额度较小的持续信贷服务,其基本特征是额度较小、无担保、无抵押、服务于贫困人口。小额信贷可由正规金融机构及专门的小额信贷机构或组织提供。

小额信贷组织按照业务经营的特点,分两类:商业性和福利性,也称制度主义和福利主义。前者更强调小额信贷管理和目标设计中的机构可持续性,以印尼的人民银行为代表;后者则更注重项目对改善贫困人口经济和社会福利的作用,以孟加拉乡村银行为代表。很多企业在小额贷款里脱颖而出例如紫清金融是一家集财富管理、信用风险评估与管理、信用数据整合服务、小额贷款行业投资、小微借款 咨询服务与交易促成综合性P2P领域的领航者之一,为客户提供全方位、个性化的普惠金融与财富管理服务。唯我贷为小微企业和民间资本打造最高速的融资平台,积极探索债权融资领域的最佳途径,致力创建具有特色的高速、有效、合法的网络借贷平台。,将出借人和借款人进行自主配对,为国内广大个人和中小企业解决最急需的贷款和融资问题。解决贫困人口问题是世界上大部分国家所面临的巨大困难,因为,由贫困所引发的种种社会问题,会导致整个国家的动荡,小额贷款通过改善低收人人群的经济状况,可以大幅度地增加社会整体上的有效需求,促进社会投资生产和国民经济发展。

青海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行为,保障小额贷款公司稳健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xx〕23号)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依法在本省境内由自然人、企业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出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并从事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经营活动和监管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 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促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负责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的准入、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州(地、市)金融工作办公室负责本辖区小额贷款公司的准入、退出的初审工作和日常监管、风险处置。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注销

第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及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州(地、市)、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小额贷款的字样,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公司名称应当符合我省工商企业注册的有关规定。未经批准,任何公司名称中不得标注小额贷款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由2人以上200人以下股东出资设立,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股东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

(三)单一最大股东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20%;其他单一股东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10%,且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

(四)新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xx万元人民币;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400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且业务范围仅限于县域的小额贷款公司可适当调低注册资本,但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不应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不应低于20xx万元人民币;海南州、海北州、黄南州、玉树州、果洛州可适当放宽准入条件。

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性足额缴纳。

(五)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资格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部门的规定。

(六)具备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七)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和业务经验的业务人员。

(八)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九)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相关的其他设施。

(十)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建立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信用征信制度。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和变更股东时,应聘请专门的信用征集评估机构,对法人股东和自然人股东的信贷、纳税、合同履约、股东间关联关系及遵守法律法规等信用情况进行征集和评价。股东信用评价合格并符合小额贷款公司投资人要求的才能成为小额贷款公司股东。

信用评估机构出具的股东信用评估报告,应真实反映股东的信用情况,并对其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九条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程序。申请筹建的小额贷款公司将下列筹建申请材料报送所在州(地、市)金融工作办公室,所在地金融工作办公室自收到完整筹建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经初审同意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后,上报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

(一)筹建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拟注册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股权结构、业务范围、机构性质、组织形式、出资人基本情况及设立目的等;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对当地经济金融发展状况分析、组建小额贷款公司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市场前景分析、未来业务发展规划、风险处置预案等;

(四)出资人关于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出资协议。协议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拟设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金、出资人出资额及持股比例,出资人的权利义务等;

(五)出资人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承诺书。法人股东和自然人股东应承诺其出资真实、有效、不抽回资金,自觉遵守公司章程、接受监管并承担风险,自觉遵守国家相关经济金融法律、法规规定,不吸收公众存款、不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等;

(六)出资人之间的关联关系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七)法人股东相关资料。提交的材料须包括法人股东的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经上年度工商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情况、未偿还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本息情况及所处行业现状、纳税记录及企业信用评估报告等;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同意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决议;经具备法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两年财务会计报表包括企业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等;

(八)自然人股东相关资料。包括自然人股东姓名、个人简历、身份证复印件、资金来源证明、个人信用报告和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个人无犯罪记录证明等;

(九)联系人及其手机、办公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十)具备法定资质的律师事务所对筹建申请材料的合法合规性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十一)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 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自收到符合要求的筹建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程序约谈拟筹建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严格审核股东信用情况和持续出资能力,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

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自批准筹建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并向所在地金融工作办公室提交开业申请。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应当说明理由,及时报告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可以延长2个月。在延长期内仍未完成筹建工作的,批准筹建文件自动失效。

第十二条 在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筹建有效期内,申请人应当将下列资料报送拟设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州(地、市)金融工作办公室,所在地金融工作办公室自收到完整开业申请材料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经初审同意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后,上报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

(一)开业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开业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权结构、业务范围、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经营方针及计划、主要管理制度、营业场所安全性等信息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二)筹建工作报告。内容包括筹建过程、筹建工作落实情况以及是否符合开业要求等;

(三)股东(大)会通过的公司章程;

(四)股东名册。包括股东名称(自然人股东应提供身份证号码,企业法人应载明注册地址和组织机构代码)、出资额以及持股比例;

(五)内控管理制度和组织机构图;

(六)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资料。须提供拟任职人员或经其授权签字人签署的任职申请书、任职承诺书、基本情况登记表、个人信用报告、从业资格证书和其他任职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和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个人无犯罪记录证明等;

(七)小额贷款公司承诺书和行业联合自律声明;

(八)具备法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原件及银行进账单复印件(须核对原件);

(九)公安、消防部门对营业场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

(十)联系人及其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十一)具备法定资质的律师事务所对开业申请材料的合法合规性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十二)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建立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前约谈制度。

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自收到符合要求的开业申请材料30个工作日内,依程序约谈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严格审核其任职资格,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开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

经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批准开业的小额贷款公司,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注册登记,颁发营业执照。

第十四条 拟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任职资格:

(一)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二)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领域工作3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管理工作5年以上;或大专以上学历,从事金融领域工作8年以上;

(三)具备与履行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知识与能力;

(四)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参加由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组织的任职资格培训,并取得任职资格证书;

(五)拟任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任何经济组织中兼职。

对不完全符合上述条件的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申请人认为其具备拟任职务所需知识、经验和能力的,可向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提交个案申请。

第十五条 新批准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及时到当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并依法纳税。

第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自批准开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根据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监局等监管部门相关要求及时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将变更申请材料报送所在州(地、市)金融工作办公室,所在地金融工作办公室自收到完整变更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经初审同意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后,上报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组织形式;

(三)变更注册资本;

(四)变更公司住所;

(五)调整业务范围;

(六)变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七)变更股东和股权结构;

(八)分立或者合并;

(九)修改章程;

(十)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自收到符合要求的变更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变更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其中涉及本条第一款第(六)、(七)项的,依程序约谈拟变更股东和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审核股东信用情况、持续出资能力及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

变更事项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自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审核批准之日起15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法人资格的终止包括解散和破产两种情况。小额贷款公司可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散。

小额贷款公司解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清算和注销。

小额贷款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小额贷款公司因解散、被撤销和被宣告破产而终止的,应当向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缴回批准开业文件,及时到工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予以公告。

第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合规经营,无不良信用记录,符合规定条件的,可在股东自愿的基础上,按照中国银监会的《村镇银行组建审批指引》和《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规范改造为村镇银行[1]。

第三章 股东资格及义务

第二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应为境内的自然人、企业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其中最大股东应为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地区的自然人、企业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有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者,不得成为小额贷款公司股东。

第二十一条 境内企业法人作为小额贷款公司股东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能按期足额偿还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本金和利息;

(三)财务状况良好,入股前两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且法人股东权益性投资余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50%,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四)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为真实自有资本,不得以借贷资金或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五)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六)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二条 境内自然人作为小额贷款公司股东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

(三)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为真实自有资本,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四)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三条 境内其他社会组织投资入股小额贷款公司的,应符合国家对其他社会组织投资管理的相关规定,具备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具备投资主体资格,具有资金实力,不得以借贷资金或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第二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以本公司股份作为质押权标的。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在公司设立后3年内不得转让、质押其持有的股份。

第四章 资金来源

第二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以及经国家有关部门同意的其他资金来源。

第二十六条 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融入资金的利率、期限由小额贷款公司与相应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协商确定。

第二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向人民银行申领贷款卡。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融资信息及时报送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和青海银监局,并跟踪监测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的使用情况。

第五章 业务范围和资金运用

第二十八条 我省小额贷款公司应在其名称记载的行政区划内经营,不得跨区域经营,也不得开展对外投资业务。

第二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可自主选择贷款对象,但每年向小型微型企业和三农发放的贷款总额不得低于全年累计放贷金额的60%。

第三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小型微型企业、三农事业、自主创业、城市居民提供信贷服务,着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但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5%。

第三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经营,贷款利率上限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具体浮动幅度在上下限内按照市场原则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

第三十二条 贷款合同参照银行贷款的标准化合约,由借贷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原则下依法协商确定。

第三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有以下经营活动:

(一)非法集资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发放高利贷、使用非法手段催贷;

(二)向本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提供贷款;

(三)为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提供担保。

第六章 公司治理

第三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并在其章程中予以明确。

第三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根据其决策管理的复杂程度、业务规模和服务特点,设置简洁、高效、灵活的组织机构。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

第三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设总经理1名,根据需要设副总经理1至3名。

小额贷款公司董事会应对总经理实施年度专项审计。审计结果应向董事会、股东(大)会报告,并报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总经理、副总经理离任时,须进行离任审计。

第三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小额贷款公司负有忠实守信和勤勉尽责义务。

董事违反法律、法规或小额贷款公司章程,致使小额贷款公司形成严重损失的,应对公司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总经理、副总经理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超出董事会授权范围做出决策,致使小额贷款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应对公司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可根据需要设置专业评审委员会,提高决策能力和管理水平。

第三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要建立适合自身业务特点和规模的薪酬分配制度、正向激励约束机制。

第七章 内部控制

第四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根据各类贷款业务的性质和特点制定相应的贷款管理制度,应针对贷款业务的尽职调查、审批、授权授信、贷后检查、风险管理、关联交易、违规处罚等内容建立健全相关业务流程和操作规则。

第四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金融服务创新应在审慎经营和合法规范的基础上进行,周密考虑业务创新的法律性质、操作程序和经济后果,严格控制新业务潜在的法律风险和运行风险。

第四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我国反洗钱的有关规定,逐笔记录和保存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交易相当于20万元人民币数额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记录。

第四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依据《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并实施本公司的财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小额贷款公司在同级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登记备案,执行国家财务会计制度,依法接受会计监督。

第四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准确进行资产分类,充分计提呆账准备金,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盖风险。从事信贷业务,须执行《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xx年修订版)》(财金20xx〕21号)、《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财金20xx〕53号)等相关金融财务管理制度,并根据上述规定的修订及时调整财务管理制度。

第四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可自建或依托具有一定资质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完善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建立电子数据的即时保存和备份制度,重要数据必须异地备份并且长期保存,也可租用相关共享服务中心进行系统和数据备份。

第四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按要求向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所在州(地、市)金融工作办公室、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监局、公司股东、为其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捐赠人披露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和年度业务经营情况、融资情况、大额贷款、重大事项等信息,必要时应向社会披露,并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生突发事件和突发业务风险等重大事项应及时上报主管部门。

第四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关于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试运行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依照先建立制度、报送数据,后开通查询用户的原则,申请加入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第四十八条 建立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制度,所有从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定期组织小额贷款公司从业资格培训,培训合格的颁发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加强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培训,由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委托行业协会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各种形式的培训,提高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素质[2]。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接受社会监督。小额贷款公司应在营业场所醒目处公示公司基本信息,并承诺不吸收公众存款,不参与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非法放贷和非法证券买卖。

第五十条 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和各州(地、市)金融工作办公室每年至少对辖区小额贷款公司进行一次全面现场检查,并根据监管需要适时安排专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通报相关部门。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并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小额贷款公司出示检查通知书和相关证件。

第五十一条 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和各州(地、市)金融工作办公室根据监管需要,有权要求小额贷款公司提供专项资料或约谈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对有关情况进行说明或整改。

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和各州(地、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突发事件应及时通报其他相关部门。

第五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要求向所在州(地、市)金融工作办公室报送经营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合法合规等文件和资料,各州(地、市)金融工作办公室汇总后上报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小额贷款公司报送的各类文件和资料应真实、准确、完整。小额贷款公司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向所在州(地、市)金融工作办公室报送上年度经营报告、年度审计报告、年度信用评级报告等文件资料,各州(地、市)金融工作办公室汇总后应于每年3月31日前报送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

第五十三条 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于每年2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年审,年审结果作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检的前置条件。小额贷款公司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将年审材料报送所在州(地、市)金融工作办公室,经初审合格后,上报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

对符合本办法规定且年审合格的小额贷款公司予以公示;对年审不合格或连续两年未开展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五十四条 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并将小额贷款公司信用情况纳入信贷征信系统。小额贷款公司应定期向信贷征信系统提供借款人、贷款金额、贷款担保和贷款偿还等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要求的业务信息。

第五十五条 为加强监管,规范运营,提升服务,小额贷款公司应委托一家提供农村金融服务范围广、网点多、实力强并能为小额贷款公司提供相应服务支持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存款账户作为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托管银行,并为其统一提供支付结算业务。托管银行应切实履行资金安全监督责任,如发生任何资金支付结算等资金使用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和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州(地、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第五十六条 成立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协会,强化协会服务功能,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小额贷款公司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政府、小额贷款公司和企业沟通协调,推动小额贷款公司行业有序、规范、健康发展。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和各州(地、市)金融工作办公室从事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批准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的;

(二)违反规定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报告重大风险事件和处置情况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八条 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违规行为,监管部门有权采取风险提示、约见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谈话、监管质询、责令停办业务、建议吊销营业执照等措施,督促其及时进行整改,防范风险。

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应依法责令其整改、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集资、吸收公众存款;

(二)以各种形式抽逃注册资本金;

(三)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登记事项的;

(五)未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擅自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

(六)违反利率政策的;

(七)暴力收贷;

(八)未经核准擅自变更法定代表人和任命主要管理人员的;

(九)拒绝或者阻碍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监管检查的;

(十)不按照要求和规定提供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十一)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章 附 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