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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仓库工作计划精品(七篇)

时间:2022-09-16 16:46:11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农药仓库工作计划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农药仓库工作计划

篇(1)

(一)加快__眼镜产业转型升级,继续打造“全国时尚眼镜产业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

1、加强协调沟通,推动时尚e城项目投入运营。项目线下载体工程2014年8月全面启动,2016年1月初项目主体一期启动区改造完成,于2016年1月7日顺利开园试运营。目前园区已入驻30多家企业,其中眼镜品牌及产业链企业16家,专业设计机构2家、设计师工作室3家、国际化检验检测1家、产品真伪溯源平台1家、眼镜协会(商会)、标准联盟、视觉健康e站、电商企业各1家。2016年5月10日至16日,__.__眼镜时尚e城成功举办第十二届文博会分会场活动。时尚e城是文博会历史上首个以眼镜为主题的分会场,也是今年__区唯一新增的文博会分会场。

2、抓好资金扶持工作,推动眼镜产业发展。为进一步推动眼镜产业转型升级,我局联合相关部门大力争取市区两级政府的相关扶持资金,广泛用于载体建设、渠道开拓、口牌提升等方面,有力的支持了眼镜产业发展。

3、抓好日常协调工作,推动眼镜产业质量强区工作。我局通过召开眼镜产业转型升级工作会,定期总结计划,沟通相关部门,全力解决眼镜产业转型升级日常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有力的推动眼镜产业质量强区工作。

(二)加强农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监管,深入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

1、加大监管力度。一是加大生产环节监管力度。近年来,我局大力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指导农产品生产者按照生产技术规程进行生产管理,指导农产品生产基地完善农药等投入品管理、生产档案、产品检测、基地准出等质量管理制度,构建和完善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建立巡查监管责任制度,印制《__市__区蔬菜、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表》,安排专人负责,对各农业生产基地进行巡查,发现问题立即制止并上报。二是加大屠宰环节监管力度。按照《__区生猪定点屠宰分级管理意见》要求,全面规范生猪定点屠宰秩序,全面健全生猪定点屠宰管理的长效机制。2016年上半年累计检疫屠宰生猪53.22万头,检出病死猪520头,检出病害动物产品80吨,全部送清水河无害化处理厂作无害化处理。

2、加大监测力度。为规范农产品质量监测工作,我局健全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加大抽检力度,增加抽样比例及数量,加大定量检测力度,采取例行、专项、监督监测三种监测方式,全面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2016年上半年,共检测蔬果菌5590项次,农药残留合格率为99.28%;抽检生猪尿样27722份,“瘦肉精”药物残留平均合格率为100%;抽检水产样品392项次,大宗水产品违禁药物残留平均合格率为98.8%。,未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3、加大执法力度。一是加大查处力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加强农产品生产环节、屠宰环节的监督管理,加大对农业投入品、违禁药物和药物残留超标的执法力度,对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2016年上半年,共立案查处案件6宗,罚款3.04万元,补检生猪13头、驴11只,无害化处理牛4头。二是开展农资打假。重点是抓好蔬菜生产基地农药门店和农药集中配用仓库的农药监管。2016年上半年,共出动执法人员1092人次,检查生产企业102家次,农资门店7家次,百货农产品标识4家次,兽药饲料企业22家次,畜禽屠场、生猪批发市场、动物诊所、经营动物产品且需要换证冷库共125家次。行动开展以来,共清理下架农药和种子88瓶(包/盒)(其中过期农药78包,标签不符合农药10瓶)。

4、加强基层培训。举办了2期家禽屠宰企业管理人员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培训班,邀请有关专家讲解《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培训130多人次,发放宣传资料400余份,提高了从业人员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水平。

5、全面推进家禽生鲜上市工作。一是做好制定生鲜上市市场店(档)升级改造、验收标准和资金补贴标准;印制《改造基本标准图引》2000册,分发各街道,全面推进生鲜上市市场店(档)升级改造工作。二是加强两个家禽批发市场代宰点建设的指导,推进布吉顺艺家禽批发市场代宰档改造;加快家禽定点屠宰企业新增生产线建设,确保家禽产品市场供应。三是做好辖区内家禽定点屠宰企业和家禽代宰点的屠宰检疫工作。

(一)继续推进__眼镜产业知名品牌建设。一是继续推进__眼镜时尚e城项目建设。进一步支持__眼镜企业参加各种展会,推动自有品牌建设,加强“__·__眼镜”区域品牌建设和企业自主品牌建设,打造“全国时尚眼镜产业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二是加大力度引进眼镜质量检测机构落户__。加快建设__眼镜时尚设计产业园,推进__市眼镜产业标准联盟发展,提升“__眼镜”的品牌美誉度,推动眼镜产业往高端化、品牌化方向发展,加快__眼镜产业转型升级。三是保障眼镜产业转型升级配套资金。加大对眼镜产业品牌建设、质量提升、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标准化建设等方面给予资金保障。

(二)继续加强农产品生产环节监管和农产品质量监测。一是抓好农产品生产环节监管。加大种养殖生产基地巡查力度,以蔬菜生产违规使用高毒农药为重点,加强农药安全使用的技术指导,邀请有实践经验的专家开展现场培训,防止超范围、超剂量使用农药,严禁使用违禁农药,切实从源头上保证农产品的质量安全。二是加强生猪屠宰的监管。强化生猪定点屠宰秩序,要求各相关单位、屠宰企业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生猪屠宰管理工作。三是加大农资打假力度。继续开展农资产品专项整治行动,并在易发、多发区域进行严肃整治,继续保持对假冒伪劣农资产品的高压严打态势,坚决防止其“回潮”。

进一步加大检查执法力度,重点检查农资经营门店是否经营假冒伪劣农资产品,生产基地是否使用假冒伪劣农资产品;对检查中发现无证照经营的农资门店,立即联合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篇(2)

研究员,上海市农业委员会蔬菜办公室主任,全国农业高新技术专业委员会委员,上海市园艺学会副理事长,上海蔬菜经济研究会副会长,上海市标准化协会常务理事、蔬菜标准化委员会主任,上海市农业系列中级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高级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上海市科委、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科技项目评审专家库成员,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主持国家、农业部和上海市多项科技攻关和推广项目,多次获得农业部和上海市科技进步奖和科技兴农奖。有多篇论文获中国园艺学会、中国植保学会、上海市植保学会、上海市园艺学会优秀论文奖。主编《蔬菜栽培技术手册》、《蔬菜标准化生产技术规范》、《食用菌生产技术手册》、《食用菌安全生产技术问答》、《蔬菜病虫害预测预报调查规范》、《上海蔬菜消费现状与结构研究》、《花式蔬菜栽培和食用方法》、《食用菌生产技术》等。

为了进一步提高蔬菜质量安全水平,根据农业部全国园艺作物标准园创建总体安排以及上海市现代农业“十二五”发展规划要求,积极落实蔬菜标准园创建工作,市、区、镇各级农业部门积极投入,紧紧围绕创建目标,建立和完善各项工作措施,有序推进蔬菜标准园创建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1 上海市蔬菜标准园创建基本情况

2009年10月19日农业部农办农[2009]121号文件通知印发《全国蔬菜标准园创建工作方案》,在全国组织开展园艺作物标准园创建活动,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五化”即规模化种植、标准化生产、品牌化销售、商品化处理和产业化经营为主要内容,进一步提高蔬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提升蔬菜产业竞争力。

根据蔬菜标准园创建等相关文件的精神,2010年全市拉开创建工作帷幕,有关部门相继制定了蔬菜标准园创建规范、考核验收办法和实施意见等,有序推进了全市蔬菜标准园创建工作。据统计,2010-2012年共创建农业部设施蔬菜标准园9家,面积263.9 hm2,其中,2010年创建2家,2011年创建3家,2012年创建4家;共创建市级蔬菜标准园53家,面积1 500 hm2,其中2011年创建13家,2012年创建40家;此外,部分区县还组织区级标准园创建,总计25家,其中2011年创建7家,2012年创建18家。2013年参与蔬菜标准园创建单位总计56家,其中部级4家,市级40家,区级12家。

2 上海市蔬菜标准园创建主要工作措施

2.1 加强宣传引导,营造创建氛围

针对蔬菜标准园创建工作,结合蔬菜生产及技术指导工作的组织推进,市区各级相关部门通过业务工作媒体平台、工作会议以及标牌等开展多种形式宣传工作。市农技中心组织编写蔬菜标准园创建单位宣传文本,并利用上海农业网、蔬菜信息报、上海农技推广期刊等宣传媒介进行宣传;区级部门专门召开工作会议,传达创建精神、解析创建任务、组织创建推进,并举办针对性技术培训;镇级部门配合组织创建单位召开工作启动会议,全面解读蔬菜标准园创建工作内容、具体要求、奖补措施及绩效影响等,引导创建单位积极组织创建;创建单位按照相关要求有序开展创建工作,树立相关宣传展示标牌,并统一举牌,展示标准园创建的各项内容和目标,接受社会监督,示范带动蔬菜标准化生产。此外,为了调动创建单位的工作积极性,市区各级政府制定奖补措施,目前市级政府奖补50万元,区级政府通过不同方式进行配套奖补,如嘉定区通过对企业评奖等方式给予10万元的奖励,松江区对每个标准园奖补30万元用于开展废弃物处理场地建设等。全面多样的宣传引导,引起了各级政府、农技人员、蔬菜专业合作社、菜农等社会各方面的关注,营造了上海市蔬菜标准园创建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

2.2 明确目标方案,层层落实推进

在农业部的总体部署下,市农委成立了标准园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组,及时制定编发《蔬菜标准园创建规范》、《蔬菜标准园创建管理办法》、《蔬菜标准园创建工作的实施意见》、《蔬菜标准园创建考核验收办法》等相关文件,就蔬菜标准园创建工作组织程序、部门职责、内容要求、验收标准等提出明确要求。按照有关管理办法要求,区、县农委分别成立蔬菜标准园领导小组和技术指导小组,分别制定工作方案,通过不定期指导、会议交流和检查等形式督促创建工作推进和各项技术措施的落实。乡镇农技部门委派专人参与创建单位的各项工作推进,创建单位制定创建规划和目标任务,由企业负责人牵头成立创建小组,明确职责,合理分工,并整合有关项目、资金和技术力量,全力落实各项措施,确保了创建工作有序开展。

2.3 全面指导服务,提高创建水平

市区各级技术部门全面组织开展指导服务,通过多层次、全方位指导提升创建水平。市级部门成立标准园创建专家指导组、建立了技术指导员联系人制度,选派主要技术人员分别与9个区县对接,并制定地方标准《蔬菜标准园建设技术规范》(DB 31/T646-2012)、编制《上海市蔬菜标准园创建关键技术指南》等标准园创建技术依据。区级部门成立蔬菜标准园领导小组和技术指导小组,分别制定工作方案,安排专人总体负责工作推进,技术人员分别开展创建指导,不定期现场指导阶段性工作落实,定期交流工作经验措施。乡镇相关人员多采取蹲点入场的形式,全程协助各项创建工作的组织开展,指导督促创建方案各项内容的如期开展落实。在指导工作中,有计划广泛开展技术培训工作,解析标准园创建主要内容、工作要求及奖补措施等,讲解标准园创建关键技术和要求,指导各项生态栽培技术的应用和管理制度的建立、完善,确保落实每一项标准园创建关键技术、完善每一项标准体系和质量管理制度。在市区镇多级部门的全面指导服务下,积极创建展开硬件配套、技术应用、制度完善等各方面工作,有效推进了标准园各项措施的落实。

2.4 制定发展规划,推进持续创建

根据本市现代农业发展要求,市农委联合市财政组织制定了《关于2011-2015年蔬菜标准园创建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了“十二五”期间本市蔬菜标准园创建目标和计划,2011-2015年将创建市级蔬菜标准园150家,创建面积2 000 hm2以上,辐射带动面积4 666.7 hm2以上。各区县根据该实施意见要求,制定了“十二五”期间区县蔬菜标准园创建规划和具体工作计划,为蔬菜标准园的持续推进奠定了良好基础。有些区县为了顺利推进市级标准园创建,还制定政策引导创建区县级蔬菜标准园,为后期创建打好基础。

3 上海市蔬菜标准园创建实效

3.1 生产配套设施配套完善

针对标准园创建的“五化”要求,创建单位全面整改硬件配套设施,包括投入品管理、生产应用设施以及质量保障措施等从生产到销售全过程的多方面的配套设施都得到完善。道路、沟渠及水电供应设施得以修缮,农资仓库加以划分管理,农残检测条件得以进一步改善,产品保鲜等冷链设备得以提升,微滴灌等高效生产技术措施得以扩大应用,生产废弃物处理条件得以建设健全。

3.2 标准化生产管理水平明显提高

创建单位通过完善产品质量标准,制定生产技术规程和分等分级标准,全面建立农业投入品管理、田间生产档案、产品检测、基地准出、质量可追溯5项全程质量管理制度,使生产标准体系更加健全,并逐步形成了质量安全管理长效机制,提升了标准化生产管理水平。

3.3 质量安全意识显著增强

管理人员和生产一线工人的质量安全意识普遍增强,生产中全面推广应用防虫网、粘虫板、性诱剂、杀虫灯、生物农药、高温闷棚等十项生态栽培技术,化学农药使用量减少30%以上,严格控制安全间隔期上市,在农业部、上海市组织的例行抽检中农残合格率均达到了100%,在全面提高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同时实现了经济、生态效益双丰收。

3.4 生产综合效益明显增加

通过标准园创建,创建单位品牌化意识不断增强,经济、社会效益显著增加。所有标准园创建单位全部注册了自己的商标,提升了产品的市场知名度,其中SYL、星辉蔬菜、城市超市、HAYP、新健绿等创建单位获得了上海市著名商标、上海市名牌产品等荣誉称号,进一步提升了产品的市场放心度和经济效益。此外,各创建单位通过创建工作,辐射带动周边菜农开展蔬菜标准化生产,提升整个蔬菜生产面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发挥蔬菜标准园的示范作用,扩大了社会影响力。

4 上海市蔬菜标准园创建思考

在蔬菜标准园创建工作中,各级相关部门各尽其责,发挥指导督促作用,创建单位根据要求全面提升生产管理水平等,在生产设施、标准化管理水平、质量安全意识以及综合效益等多方面取得了显著提升,但仍有值得思考的一些问题。

4.1 创建主体单位需完善管理团队

在上海蔬菜标准园创建中,市区镇各级部门发挥了全面的指导督促作用,而真正的创建主体是蔬菜合作社和生产企业,从方案、标准的制订,到材料申报、技术指导等需依赖和借助多方力量,从长远考虑要全面提升质量管理等,必须培养组建技术和管理团队,以确保创建中水到渠成、创建后顺利运营,从生产管理、产品质量等各方面体现标准园创建的价值所在。

4.2 创建奖补机制需完善

上海市“十二五”期间计划创建300家蔬菜标准园,资金由部、市、区三级财政提供,对每一个创建验收通过单位给予50万元奖励,根据财政资金拨付的相关规定,标准园创建是当年申报当年评审,50万元的创建资金需先用后补,并通过审计合格。这种奖补机制在创建初期较为实用,以扶持创建为主要目标,但缺乏后续管理支撑,易造成为创建而创建,因此在创建模式、考核管理、资金奖补等方面还需进一步完善和探索。我们想能否在蔬菜标准园创建中引进流动创建机制,由企业自主申报,政府积极推动,发挥专业评审优势,创建评审总量有所控制,奖补资金适当调整,财政可控又有利于持续发展,建议每2~3年评审一次,不达标即摘牌,确保上海市蔬菜标准园成为行业模范。

4.3 创建主体主动性需提高

目前还处于蔬菜标准园创建初期阶段,主要还是来自政府推动、政策引导、技术指导,需将被动创建变为主动创建,使创建实体真正发挥主动性和能动性,在原有基础上进一步提升蔬菜标准园标准化生产管理水平。

篇(3)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精神,牢固树立科学监管、为民监管理念,以省级食品药品安全示范县创建工作为抓手,以稽查执法为重点,不断规范市场秩序;以快速检验和信息化监管为支撑,不断完善科学监管手段;以队伍建设为保障,切实保障公众饮食用药安全,食品药品监管各项工作稳步推进。

二、目标任务

(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1、将餐饮单位基本信息和监管信息100%纳入OA系统管理(含无证餐饮单位),监管覆盖率达100%;学校及托幼机构食堂《餐饮服务许可证》办证率达100%。

2、推进“小餐饮”整规试点和示范工程建设。在2个乡镇(其中必须有一个县城所在地乡镇)开展小餐饮整规试点,创建1条示范街,在大、中、小型和学校(或企事业单位)食堂各创建四个以上示范单位。

3、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4、对持证经营的餐饮服务单位100%纳入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

5、制定并完成辖区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验计划任务,并及时将抽验结果向社会公示;完成省、市交办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抽验任务;正常开展快检工作。

6、认真做好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确保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

7、开展一次以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应急演练,辖区内发生餐饮服务环节突发食品安全事故按规定进行处理和报告;及时处理上级移交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举报、投诉。

(二)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监管工作

1、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基本信息和监管信息档案建档率100%并纳入OA系统管理;日常监督检查覆盖率100%;建立实行索证索票和购销台账质量管理制度;保化从业人员培训率100%;保健食品经营企业进行备案登记。

2、建立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员制度;制定保健食品、化妆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

3、制定和实施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飞行检查工作计划,及时依法查办并上报市局。

4、依法严厉打击制售假劣保健食品、化妆品违法违规行为,对市局移交办理的案件或举报投诉依法及时妥善处理,全年办理保化案件不少于10个。

(三)药品、医疗器械监管工作

1、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监督覆盖率和日常监督管理建档率均达到100%;完成GSP飞行检查任务;持证上岗100%,并完成年度继续教育。

2、积极抓好城乡一体化平台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基础数据库建设,乡镇及乡镇以上药店、药品批发、连锁企业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入网率达100%,数据上传达100%,图像上传达100%。

3、OA系统电子档案建档率达100%,并且有当年检查记录,各种信息填报齐全;城乡一体化平台建设中企业档案齐全,企业的基本信息、认证信息、药师信息、诚信记录达100%。

4、依法及时查处辖区内的药械违法案件,其中一般程序案件占总案件的90%以上,假劣药品案件占药品案件总数的40%以上,医疗器械案件占总案件的20%以上;药品医疗器械投诉受理率100%;每月按时准确填报稽查相关报表及材料。

5、完成市局下达的监督抽验任务,药品监督抽验中发现不合格货值2万元以上,推进快检室分级管理,完成市局下达的快检初筛任务,积极开展《药品质量监督综合管理系统》应用工作。

6、特殊药品监督管理规范,无偷盗、流弊案件发生。

7、完成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报告任务。

8、“四品一械”按要求分区分柜摆放,且分区标识明显,清晰。

9、完成药械生产经营使用和餐饮单位“电子地图”标注。

10、做好辖区范围内违法广告监测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送药械科和保化科。

(四)专项整治和食品药品安全示范社区建设工作

1、认真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化产品、药械安全等专项整治监管工作。

2、组织开展创建食品药品安全示范社区活动,完成5个示范社区创建任务。在社区居民中开展饮食用药安全示范社区知晓率测评。

(五)政务和法制监督工作

1、及时、准确上报和上传各类数据、信息和工作总结。每月被市局网站采用政务信息2条以上。

2、按照市局网站“办事指南”规定的审批程序、条件、时限、要求进行进行行政许可的受理、验收、公示、审批。

3、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按规定时限内上报备案,案件结案率达95%以上,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合格率100%;完成食品药品安全科普行动(含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任务。

4、加强干部作风建设;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党建、安全生产、计划生育、综治维稳、招商引资、“三送”、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工作达标;无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案件发生。

三、工作重点

(一)推进食品药品安全示范县建设

继续抓好示范县创建工作,确保通过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考核评估。一是构建食品药品安全责任体系。督促各责任主体严格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责任。二是不断强化检验检测能力建设。配置快速检测仪、食品药品快检箱等基本检验设备,充分发挥快检快筛作用。积极开展好监督性抽验工作,为食品药品监管工作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三是抓好电子监管平台建设。切实提高食品药品安全电子化监管水平,形成对接国家、省、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和覆盖全县、涵盖“四品一械”安全领域的电子监管平台,不断丰富服务公众消费查询、举报投诉的功能,实现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信息互通、资源共享,提高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化水平;四是构建群防群治的饮食用药安全监管工作新机制。大力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和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相关法律法规和饮食用药科普知识的宣传,全面开展饮食用药安全社区建设工作。

(二)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

1、推进“小餐饮”整规试点和示范工程建设。选择2个乡镇(其中必须有一个县城所在地乡镇)作为小餐饮”整规试点,使无证“小餐饮”至少下降10%以上。至少创建一条示范街、在大中小型餐饮单位和学校及单位食堂各创建四个以上示范单位。2013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辖区所有持证餐饮单位首次动态等级评价工作。

2、规范学校及托幼机构食堂餐饮服务许可。督促学校及托幼机构食堂改进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尽快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责令条件差且屡次整改不到位的学校食堂停止供餐。全面做好农村义务教育营养改善计划供餐学校的餐饮监管工作,主动介入学校供餐食堂新建、改建、扩建的方案审查和施工指导,严把许可准入关。

3、做好重大活动和节假日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工作。通过制定保障工作预案、实施全程监管、现场监督的方式,确保本辖区举办的具有较大规模和影响的重大活动和节假日期间不发生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

4、积极开展监督抽检工作。制订实施好本级食品抽验计划,扩大抽验覆盖面。提高对高风险食品、大宗食品等监督抽检水平,监测生物性危害因子、非食用物质、有毒有害元素、食品添加剂、农药残留等项目。

(三)加强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

加强保健食品化妆品日常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企业基本信息和监管档案,做到“一企一档”,全面开展保健食品经营者备案工作。督促指导企业落实索证索票、购销台账等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四)提高药械安全监管水平

1、加强药品流通使用环节监管。以销售基本药物的企业为重点,继续开展对药品流通、使用环节的监督检查。实施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七统一”管理。督促药店将普通商品、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分区摆放,严格实行“四品一械”的分区管理。

2、加强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监测,完善不良反应/事件监测制度。

3、加强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监管工作。加强与卫生行政部门的沟通协调,组织开展辖区内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监督检查。督促医疗机构建立并完善药品质量管理制度,逐步要求医疗机构药房安装电子监管和温湿度在线监控,确保药品质量。

(五)开展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

1、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继续开展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食用油、地沟油、餐厨废弃物专项整治;深化对小餐饮、食堂、旅游景区、火锅店等重点场所的专项整治,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曝光典型案件。

2、深化保健食品化妆品专项整治行动。切实加大对大中型超市、专卖店、药品经营企业等重点环节、重点领域的监督检查和监督检验,重点检查索证索票、购销台帐质量管理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依法严厉打击制售假劣保健食品化妆品行为。

3、保持高压态势,深入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继续加大对利用互联网销售假药、邮寄销售假药、挂靠走票、非药品冒充药品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有重点地开展非药品冒充药品以及非法添加化学药物专项监督检查和抽验工作。开展药械流通领域违法经营的专项整治,重点排查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违法采购药品的行为,查处一批医药代表私设仓库现货销售药品的违法行为。

4、加强药品和保健食品广告监管。加强违法广告监测,完善违法广告上报工作,重点整治违法广告产品及企业。

5、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应急管理。完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突发安全事故监测、信息报告、评估及应急救援机制。建立食品药品舆情监测和快速反应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6、组织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宣传培训工作。组织开展监管人员业务知识培训;开展食品药品宣传活动,大力宣传新人新事以及监管部门的举措,扶优惩劣,加大曝光违法违规行为力度。

(六)加强监管队伍自身建设

1、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工作。全面落实《关键环节重点岗位廉政监督监察措施》、《领导干部监督制度实施办法》、《“三重一大”事项监督实施办法》和《廉能风险防范管理办法》等制度,切实落实“一岗双责”制,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确保监管队伍安全。

2、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强化执法人员业务培训,进一步改善工作作风,提升工作效率和水平,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提供人才保障

3、加强政务信息工作。规范和加强政务信息报送工作。建立信息专报制度,结合食品药品监管职能,紧扣中心工作、重点工作,上报工作亮点,反映突出问题,争取更多支持。

4、抓好综治、维稳和等工作。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全面落实综治工作目标责任制。加强机要保密、网络系统安全等重点要害部位安全管理。

四、主要措施

(一)加强政务督查,确保政令畅通。对上级机关、领导对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重要部署、批示、指示,以及县局部署的重要工作任务、局领导的重要批示、指示,重大的政策性调研、征求意见文稿以及应急处理的重大事项等实行逐项督查。承办股、所和人员应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按照“交必办、办必果、果必报”的要求,认真办理所承办的督查事项。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股、所和人员,按规定严格执行责任追究。

(二)加强对食品药品安全示范县创建工作的督查调度,确保顺利通过考核评估。从各股所抽调人员成立县局创建省级食品药品安全示范县办公室,主任:李振裕,副主任:周敬,成员:温华荣、杨大荣、黄小梅、温生英。办公室人员以示范县创建工作优先,对示范县创建工作实行一周一调度,及时查找工作中的问题和不足,做好各项准备工作,迎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考核评估。

(三)加强财务管理,确保各项工作正常运行。认真执行“中八条”,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按照县委、县政府的有关规定和县局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公务接待、车辆等的管理,从俭办理一切公务,把钱用在刀刃上,不该花的钱一分不花,确保各项工作正常运行。

(四)加强绩效考核,确保各项工作创先争优

1、年终对各股、所和农村食品药品监督协管员工作进行绩效考评,并评选“先进股、所”1个,奖励800元;评选“先进个人”3名,每名奖励200元;“优秀协管员”3名,每名奖励200元。年终考核达标,单位被评为综合工作先进,省以上的奖5000元,市以上的奖3000元,县委、县政府的奖县奖励金额的一半;被评为省以上、市、县单项先进单位的相应股、所分别奖1000元、500元、300元。年终考核未达标的相关股、所不得评先,相关责任人员不得评先、评优、晋级。

篇(4)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基本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以下简称《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1号)、《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和《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等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有关规定,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汇总如下:

第一条 企业选址布局、规划设计以及与重要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及省有关的产业政策、行业规划和布局;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的规划、布局和安全发展规划;新设立企业和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建在县级以上(含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区域内。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与《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八类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三)厂址选择、总体布局及周边安全间距等依照适用范围分别符合《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及有关专业设计规范等标准的要求。

第二条 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建设和监理,有关的设备、设施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制造,项目的建设和试生产应当依法通过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取得试生产备案意见书,确保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二)现有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装置和设施未经设计或者承担设计的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安全诊断,整改存在的安全问题和隐患。

(三)不得采用国家及省明令淘汰、禁止使用和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设备,应当采用有利于提高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技术、工艺、设备以及自动控制系统。不得生产、使用国家禁止生产、使用的危险化学品,不得违反国家对危险化学品使用的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必须在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的基础上逐步放大到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必须经过国家有关部门、行业协会或者省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

(四)生产区与非生产区分开设置,并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距离。

(五)厂区内建(构)筑物、装置、设施间的安全距离,厂房、仓库等建(构)筑物的结构形式、耐火等级、防火分区,厂区道路设置等,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等相关标准的要求。

(六)新建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备案等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的规定;现有厂区内消防设施的配备、使用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七)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根据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在作业场所和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如:

按照《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等标准要求,在易燃、易爆、有毒区域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和/或有毒气体的检测报警设施,报警信号应传输到相关的控制室或操作室,并与工艺报警区分。按照《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GB50351)等标准要求,在可燃液体罐区设置防火堤,在酸、碱罐区设置围堤并进行防腐处理。按照《石油化工静电接地设计规范》(SH3097)等标准要求,在输送易燃物料的设备、管道安装防静电设施。按照《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等标准要求,在厂区安装防雷设施。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等标准要求,配置消防设施与器材。按照《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等标准要求,设置电力装置。按照《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11651)等标准要求,配备个体防护设施。厂房、库房等建(构)筑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等标准的要求。按照《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安全色》(GB2893)等标准要求,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符合规定的安全标志,等等。

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应根据工艺安全要求装设自动化控制系统,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置应根据工艺安全要求装设紧急停车系统。在容易引起火灾、爆炸的工艺装置部位,应根据工艺安全要求设置超温、超压等检测仪表、声和/或光报警和安全联锁装置等设施。新建大型和危险程度高的化工装置,在设计阶段要进行仪表系统安全完整性等级评估,选用安全可靠的仪表、联锁控制系统,提高工艺装置的安全可靠性。

严格执行安全设施管理制度,建立安全设施台账,各种安全设施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及省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检查和经常性维护、保养,安全设施应编入设备检维修计划,定期检维修,保证正常使用。

(八)根据设备设施的使用维护要求,制定设备设施日常维护保养管理制度,实施预防性维修程序,及早识别工艺设备存在的缺陷,及时进行修复或替换,确保设备设施的完整性和运行可靠,防止小缺陷和故障演变成灾难性的物料泄漏或安全事故。对监视和测量设备进行规范管理,依法定期进行检测检验。对风险较高的系统或装置,加强在线检测或功能测试,保证设备、设施的完整性和生产装置的长周期安全稳定运行。

加强公用工程系统管理,制定并落实公用工程系统维修计划,定期进行维护、检查,供电、供热、供水、供气及污水处理等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使用外部公用工程的企业应与供应单位建立规范的联系制度,明确检修维护、信息传递、应急处置等方面的程序和责任,保证公用工程的安全、稳定运行。

(九)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的规定,对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的安装、维修、使用、检验检测等进行规范管理,建立特种设备台账和档案。

(十)依据国家及省有关法规标准的规定对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并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按照《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3号),对厂区外公共区域埋地、地面和架空的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实施安全管理。

(十一)按照国家及省有关法规规定和《化工企业工艺安全管理实施导则》(AQ/T3034)的要求,全面加强工艺安全信息管理,从工艺、设备、仪表、控制、应急响应等方面开展系统的工艺过程风险分析,针对工艺操作中的风险制定安全措施及应急处置措施,按规定对操作规程进行审核修订和培训,对工艺参数运行出现的偏离情况及时分析,保证工艺参数控制不超出安全限值,偏差及时得到纠正。加强生产装置紧急情况的报告、处置和紧急停车以及泄压系统或排空系统有效运行的管理。

按照《山东省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工作规范(试行)》和《山东省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十个严禁(试行)》(鲁安监发[2009]63号)的规定,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和化工装置开停车环节的安全管理。

(十二)按照《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的规定,结合企业实际,确定关键装置和重点部位,建立档案。对关键装置和重点部位,实行厂级领导干部联系点管理机制,联系人应每月至少到联系点进行一次安全活动,建立企业、管理部门、基层单位和班组的监控机制,制定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加强安全管理。

(十三)危险化学品的包装以及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应当符合《条例》第十七、第十八条的相关要求,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十四)危险化学品包括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以及储存所用的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应当符合《条例》第二十四、第二十五、第二十六条的相关要求,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及省有关规定。

第三条 有相应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一)按照国家安监总局《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7号)和《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卫法监发[2002]63号)的规定,辨识、申报本单位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依据《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定期对作业场所进行检测,在检测点设置告知牌告知检测结果,并将结果存入职业卫生档案。

(二)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等标准的要求设置相应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定期检查、记录并确保完好适用。

(三)按照《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T11651)和国家颁发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以及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按照《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号),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的管理。

第四条 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对本企业的生产、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

对已确定为重大危险源的生产和储存设施,应当执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0号)。

第五条 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一)设置具备相对独立职能、与生产调度分开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部门)。

(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人数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规规定,能够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

(三)按照《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1号)的规定要求,配备符合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比例的注册安全工程师,且至少有一名具有3年化工安全生产经历,或委托安全生产中介机构选派注册安全工程师提供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服务。

(四)设置由企业主要负责人为主任或组长、分管负责人、有关职能部门和基层单位负责人参加的安全生产委员会或领导小组,建立、健全从安全生产委员会或者领导小组到各职能部门、车间、基层班组的安全生产管理网络,网络中的每一个单位要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的人员。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至少半年组织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委员会或领导小组会议,听取企业安全生产情况的汇报,研究、决策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六条 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每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与职务、岗位相匹配。

(一)建立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或者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各职能部门和基层单位、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内容与其职能相匹配。

(二)建立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各职能部门和基层单位负责人、各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岗位操作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内容与其职务、岗位相匹配,做到“安全生产人人有责、一岗一责”。

(三)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其安全生产职责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关于印发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54号)等国家及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的职责,并符合企业实际。

(四)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机制,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各级管理部门和基层单位、管理人员及全体从业人员安全职责的履行情况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现情况进行定期考核,予以奖惩,保证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

(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制定符合本企业实际、文件化的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根据安全生产目标制定量化的指标和年度工作计划,将企业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层层分解到各级组织(包括各个管理部门、车间、班组等),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并定期考核,保证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的有效完成。

第七条 根据企业的化工工艺、装置、设施等实际情况,制定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一)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安全生产责任制;2、安全生产例会等安全生产会议管理;3、安全投入保障;4、安全生产奖惩;5、安全培训教育;6、领导干部轮流现场带班;7、特种作业人员管理;8、管理部门、基层班组安全活动;9、风险评价;10、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11、重大危险源评估和安全管理;12、变更管理;13、应急管理;14、开停车管理;15、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重大事件管理;16、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包括消防管理;17、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公用工程安全管理,包括安全技术措施、安全设施、特种设备、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监视和测量设备、仓库、罐区、建(构)筑物安全管理等;18、关键装置与重点部位管理;19、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20、生产设施拆除和报废管理;21、检维修管理;22、安全作业管理,包括动火、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吊装、破土、断路、设备检维修、盲板抽堵和其他危险作业管理等;2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包括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及危险化学品储存、出入库、运输、装卸等;24、职业健康相关管理;25、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维护管理;26、承包商管理;27、供应商管理;28、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定期修订;29、厂区交通安全管理;30、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31、文件、档案管理;32、自评。

(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内容和深度应当符合国家及省有关法规标准规定,符合企业实际,具有可操作性,明确责任部门、职责、工作要求,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分管安全负责人组织审定并签发,并发放到有关的工作岗位。

(三)主动识别和获取与本企业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企业安全生产特点,将有关规定转化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具体内容,规范全体员工的行为。

(四)明确评审和修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时机和频次,定期组织相关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操作人员和工会代表进行评审和修订,注明生效日期。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至少每3年评审和修订一次,若发生重大变更应及时修订。

(五)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修订完善后,要及时组织相关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培训学习,保证使用最新有效版本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确保有效贯彻执行。

第八条 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特点和原辅料、产品的危险性编制岗位操作安全规程。

(一)岗位操作安全规程应当涵盖企业所有操作岗位,各项规程的内容和深度应当符合国家及省有关法规标准规定,符合企业实际,具有可操作性,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技术负责人审定并签发,并发放到相关岗位。

(二)主动识别和获取与本企业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企业安全生产特点,将有关规定转化为岗位操作安全规程的具体内容,规范岗位操作人员的行为。

(三)明确评审和修订岗位操作安全规程的时机和频次,定期组织进行评审和修订,注明生效日期。岗位操作安全规程至少每3年评审和修订一次,若发生重大变更应及时修订。新工艺、新技术、新装置、新产品投产或投用前,应组织编制新的操作规程。

(四)岗位操作安全规程修订完善后,要及时组织相关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培训学习,保证使用最新有效版本的岗位操作安全规程,确保有效贯彻执行。

第九条 从业人员安全资格和安全生产培训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严格执行国家及省有关法规规定和企业的安全培训教育制度,依据国家、地方及行业规定和岗位需要,明确安全培训教育目标和要求,制定并实施全员安全培训教育计划,保证安全培训教育所需人员、资金和设施,建立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档案,对培训教育效果进行评价和改进。

确立终身教育的观念和全员培训的目标,实施持续不断的安全培训教育,制定月度安全活动计划,定期组织开展管理部门、班组的安全活动、基本功训练,对在岗的从业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教育。

(二)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其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依法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并按规定参加每年再培训。

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分管生产负责人、分管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一定的化工专业知识或者相应的专业学历,至少有一人具有国民教育化学化工类本科以上学历,并有3年以上化工行业从业经历。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国民教育化学化工或者安全工程、安全管理等相关专业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化学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备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并有从事化工生产相关工作2年以上经历。

(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依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0号),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并定期复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等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和交通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四)其他从业人员应当依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4号),经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除按照规定进行安全培训外,还应当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实习满2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

(五)对承包商的作业人员进行入厂和进入现场前安全培训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入厂和进入现场作业,并保存记录;对外来参观、学习等人员进行有关安全规定及安全注意事项的培训教育,并保存记录。

第十条 按照财政部、国家安监总局联合制定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提取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费用,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第十一条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十二条 依法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

企业应当对安全评价过程中查出的问题或隐患进行原因分析,按照安全评价报告的意见,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时间、责任人,及时进行整改和对整改情况进行验证,保存相应记录;并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依法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按照《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内容和项目顺序》(GB/T16483)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GB15258),编制产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为用户提供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

对所有危险化学品包括产品、原料和中间产品进行普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危险性鉴别与分类,建立危险化学品档案,并对从业人员及相关方进行危害告知。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及时向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办理登记内容变更手续。

采购危险化学品时,应索取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不得采购无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设立应急咨询服务电话或委托危险化学品专业应急机构,向社会提供本企业生产危险化学品的24小时应急咨询服务。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符合下列应急管理要求:

(一)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7号)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参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单位版)》(安监管危化字[2004]43号),编制企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定期组织培训和演练,并及时进行评审修订。应急救援预案应当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安监部门备案,并通报当地应急协作单位,建立应急联动机制。

(二)建立应急指挥系统和应急救援队伍,实行分级(厂级、车间级)管理,明确各级应急指挥系统和救援队伍的职责。按国家有关规定配备足够的应急救援器材并保持完好,设置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并保持畅通;建立应急通讯网络,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保证畅通;为有毒有害岗位配备救援器材柜,放置必要的防护救护器材,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并记录,保证其处于完好状态。

生产、储存和使用氯气、氨气、光气、硫化氢等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的企业,除符合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外,还应当配备至少两套以上全封闭防化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还应当设立气体防护站(组)。

(三)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按照本企业的危险化学品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公安、卫生等主管部门报告。

(四)应当向与本企业有关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的协助。

第十五条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一)按照《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和《化工企业工艺安全管理实施导则》(AQ/T3034)的要求,建立风险管理制度,定期开展全面的危险有害因素辨识,采用相应的评价方法进行风险评估(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制订和落实有针对性的风险控制措施,预防事故发生。

(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符合《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山东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77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三)制定并严格执行变更管理制度,对工艺、技术、设备设施、管理(法规标准、人员、机构等)方面的变更,按照《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规定的变更程序加强管理。任何未履行变更程序的变更,不得实施。任何超出变更批准范围和时限的变更必须重新履行变更程序。

(四)化工装置的检维修管理和动火、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吊装、破土、断路、设备检维修、盲板抽堵和其他危险作业的许可管理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关于加强化工装置检维修作业环节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安监发[2011]186号)和国家及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的规定。

(五)生产厂区、操作工、动火和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等,应严格执行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禁令(鲁安监发[2007]115号)的规定。

(六)加强对承担工程建设、检维修、维护保养的承包商的管理,对承包商的资格预审、选择、开工前准备、作业过程监督、表现评价、续用等过程加强管理,建立合格的承包商名录和档案,与选用的承包商签订安全协议书。承包商作业时要执行与企业完全一致的安全作业标准。

严格执行供应商管理制度,对供应商资格预审、选用和续用等过程进行管理,并定期识别与采购有关的风险。

(七)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依法查验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不得向不具有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对持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按照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禁止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八)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符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1号)、《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6号)等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

加强安全事件管理,对涉险事故、未遂事故等安全事件(如生产事故征兆、非计划停工、异常工况、泄漏等),按照重大、较大、一般等级别,进行分级管理,建立事故档案和事故管理台帐,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建立安全事故事件报告激励机制,鼓励员工和基层单位报告安全事件,强化事故事前控制,关口前移,消除不安全行为和不安全状态,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九)安全检查的形式、内容、频次、职责分工以及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验证、记录等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的要求。

篇(5)

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实施细则最新版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严格控制新的污染,加快治理原有的污染,根据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省所有对环境有影响的基本建设项目(含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区域开发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包括:

(一)工业建设项目。

(二)水利工程(含江河整治、围垦工程等)、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含货场、编组站)、公路干线、电讯工程、禽畜牧场建设项目。

(三)危险物品(火药、炸药、农药、石油、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仓库建设项目。

(四)饮食业、旅馆业、旅游区建设项目。

(五)医院、疗养院、大中专学校、研究院(所)、广播电视、出版印刷、电影制片等单位,及其所属工厂、车间、实验楼、发射台等建设项目。

(六)城市新区、新住宅区、开发区的建设,城市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厂的建设以及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等项目。

(七)环境保护部门确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三条 所有建设项目均应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制度;执行防治污染及其他公害的设施(即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

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在经济合理条件下必须同时治理与该项目相关联的原有污染。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参与选址;负责审查项目建议书、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经济合同中有关环境保护内容;确定建设项目编报环境影响报告书或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查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评价大纲及实施方案,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查初步设计文件中的环境保护篇章,检查施工中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情况;负责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调查和处理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事件。

第五条 各级计划、经济、建设、土地管理、银行、物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结合本细则将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纳入工作计划。

(一)对未经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各级计划经济部门不办理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手续,土地管理部门不办理征地手续,财政部门不予拨款,银行不予贷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办理筹建许可证。

(二)对未经环境保护部门审查环境保护设计篇章的建设项目,设计审批部门不办理审批手续、建设部门不办理施工执照,银行不予拨付施工用款,物资部门不供应材料、设备。

(三)对未经环境保护部门竣工验收并取得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证的建设项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营业执照,三资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审批机关及其负责人对建设项目的选择、布局负责。项目的选择、布局必须符合环境保护规划要求。项目建成后,其污染物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保证其周围环境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初步设计中环境保护篇章的预审,监督设计、施工中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预验收,监督项目竣工后环境保护设施的正常运转。

第七条 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及其负责人,对该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措施。

建设单位负责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落实设计与施工中的环境保护措施,负责项目竣工后环境保护设施的正常运转。

第八条 引进的建设项目(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以及其他形式引进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和规定的要求,选择无污染或少污染的项目及先进的生产工艺与技术装备;不得引进污染严重的项目;对产生污染,国内又不能配套解决的,必须同时引进相应的先进的环境保护设施。

引进项目的考察、谈判必须将环境保护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在签订的合同中应有相应的环境保护具体条款,明确当事人各方在环境保护方面所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合同中不得有违反国家和我省的环境保护法规和损害环境公益的内容。

引进项目的环境保护内容必须由相应级的环境保护部门审查、审批。

第九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乡镇、街道企业(含私营企业,下同)的建设项目,除执行本细则外,还应当执行国家和我省关于加强乡镇、街道企业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应根据项目的性质、规模,项目所在地的环境状况等有关资料,对项目建成后的环境影响作简要分析说明。项目建议书批复部门应同时将批复件抄送环境保护部门。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在编制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须将有关资料报送相应级的环境保护部门(指第十五条确定的审批环境影响报告的环境保护部门,下同),环境保护部门按该项目的性质、规模、位置及其环境影响,确定其环境影响报告的形式。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完成,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经省环境保护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第十二条 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包括乡镇、街道企业同等规模的项目,下同),原则上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只需作现状调查或某个单项评价的项目,经省环境保护局同意,可由持相应评价证书的单位承担填报工作;对环境影响较小的,经省环境保护局同意委托审批的相应级环境保护部门确认,可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并可由持有综合或单项评价证书的单位承担填报工作。

第十三条 小型基本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包括乡镇、街道、私营企业等小型项目,下同),原则上只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经县级或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确认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另行选址。

(一)在居民稠密区、生活饮用水源地、文教集中区、疗养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国家与省确定的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保护区(以下简称特殊保护区)邻近建设可能破坏自然景观或污染扰民较严重的项目。

(二)在环境容量已趋饱和,环境质量较差的区域内建设排污量大或排放难以降解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第十四条 在特殊保护区内建设非工业性项目如:交通、邮电、商业、旅游、文教、卫生、城建(不含独立的煤制气工程)、科研、农林(不含围垦、垦荒)、粮食(不含粮油加工)等,均应先经省环境保护局确认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后,填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另行选址。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权限与程序:

(一)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虽属小型和限额以下的项目,但具有特殊性质或跨地、市界区的项目;受国家环境保护局委托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的项目主管部门预审,项目所在地(市)环境保护部门审查后,报送省环境保护局审批;必要时由省环境保护局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技术论证。

(二)小型基本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本地区跨县、区的项目;受省环境保护局委托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的项目主管部门预审,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审查后,报送地(市)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

(三)乡镇、街道企业或受地(市)环境保护部门委托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县(市)级以上(含县、市级)的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后,报送县(市)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

属《国务院关于加强乡镇、街道企业环境管理的规定》所限制的乡镇、街道企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须报地(市)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同时报省环境保护局备案。

(四)跨省的、特殊性质的(如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大型的(报国务院审批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经省级以上(含省级)主管部门预审,省环境保护局签署意见后,报送国家环境保护局审批。

对环境影响问题有争议或复杂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须由上一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

(五)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可更正下级环境保护部门不适当的审批意见。

(六)凡超越权限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一律无效。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审批后,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及污染物排放状况等有较大改变时,建设单位必须重新编报或补充修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按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七条 对承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实行资格审查制度。

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须持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证书》(以下简称评价证书),在评价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在正式开展评价之前,评价单位须向委托评价的建设单位提交评价大纲实施方案、经费概算,由建设单位报送相应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查,建设单位以环境保护部门审查的意见作为签订评价合同的依据。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对所提出的数据、评价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评价单位跨行业、跨省承接环境影响评价业务,须征得省环境保护局的同意;评价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将评价证书转借给无证单位使用;评价单位之间的协作评价须以单位名义进行,并明确各自承担的评价任务及应负的法律责任。

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费用(包括评价审查费用)应根据建设项目的评价工作量确定,按照福建省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评价单位不得任意提高评价费用。环境影响评价费用(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技术论证费用)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费用(或前期工作费用)中支出;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的设计阶段:建设单位须将有关设计文件及环境保护设计篇章在设计审查会前十五天报送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部门审查,环境保护部门应在设计审查会后十五天内将审查意见送达建设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审批项目初步设计的部门应根据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进行综合审批。

未经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委托设计单位设计,设计单位不得承接设计任务,项目主管部门不得安排设计会审;未经环境保护部门审查有关环境保护设计篇章的建设项目,设计审批部门不得批准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承接施工任务。

第十九条 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以及环境保护部门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意见进行设计。

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必须有环境保护篇章,其内容包括: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依据;主要生产工艺及布局图;各种污染物的来源、浓度、数量,防治污染的工艺流程图,环境保护设施的类型、构造、效率和最终达到的排放指标(治理措施未完善的应有详细说明);对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及意外污染事故的防范措施;环境保护设施的运行管理制度,管理机构,监测手段;环境保护投资及运行费用概预算等。

非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篇章的内容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施工过程中会造成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其设计文件应包括施工过程的环境保护措施。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的施工阶段,建设单位应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所需的资金、设备和材料,施工单位不得任意削减或挪用。

施工单位未经设计单位和环境保护部门的同意,不得任意更改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方案,并应确保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

环境保护部门有权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的施工质量和有关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建设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项目主管部门、施工单位和银行有责任给予协助。

第二十一条 在施工过程中,建设、施工单位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轻粉尘、噪声、振动等的污染及危害;防止对水源、植物、景观等周围自然环境的破坏;妥善处理废弃物;及时修整施工过程中受到破坏的环境。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相应级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环保设施竣工及试运行计划报告》经环境保护部门检查同意方可进行投料试运行。试运行期间应委托环境监测部门进行污染物监测,对污染治理达不到要求的环境保护设施应限期改进,对环境影响较大的,应即停止试运行。

建设项目试产(试运行)期间排放污染物,必须按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投产或使用前。建设单位必须向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部门提交该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说明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的情况,治理的效果,达到的指标,存在的问题及解决的办法。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应以设计文件的环境保护篇章和设计审批文件为依据,经验收合格并发给《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证》及《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

建设项目的配套工程,单项工程,分期工程,必须落实相应的环保措施,并经上述的检查、验收程序,才能试产(运行)、投产或使用。

第二十四条 环境保护部门自接到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初步设计环境保护篇章、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分别在二个月、一个月、一个半月、一个月内予以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确认同意。

特殊性质或特大型建设项目的审批时间,经国家环境保护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及本细则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揭发、表现突出的,或采取有效措施制止污染事态扩大,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与奖励。

奖励金额一般为罚款金额的5~10%,从罚款中支出。

第二十六条 凡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和本细则的规定,由环境保护部门按照下列行政处罚办法中的一项或多项进行处罚。

(一)警告。

(二)限期改进,包括补办审批手续、完善治理设施。

(三)责令停止施工、停止试运行、停止生产使用。

(四)罚款:

1、评价单位违反本细则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使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错误造成严重环境后果的,除对所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宣布无效外,并可处以评价费用50~200%的罚款。情节恶劣者,可降低其评价证书的等级或吊销其评价证书,取消评价资格。

2、设计单位违反本细则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承接未经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设计任务,一经发现,处以设计费的10~20%的罚款;造成环境污染和破坏的,处以设计费20~50%的罚款并承担赔偿损失的费用。

3、施工单位违反本细则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削减、挪用环境保护设施的资金、设备、材料,或者任意更改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方案,使之不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或不及时修整施工过程中受破坏的环境的,处以五千元至五万元的罚款。

4、建设单位违反本细则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有关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填报规定,处以一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并责令限期达到环境保护部门的要求。

建设单位违反本细则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未落实好环境保护设施的资金、设备、材料;未经环境保护部门同意进行投料试运行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擅自生产使用的,除限期达到要求外,处以五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并责令补办验收手续。

建设单位拒绝环境保护部门对施工情况的检查,处以二百元至二千元罚款。

对于受罚单位的主要领导、主要责任者的处罚,视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大小处以五十至一千元罚款;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有关处罚规定,由省、市(地)、县(市)环境保护部门按其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权限执行。

受处罚单位或个人须在收到罚款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不服处罚决定的,可在收到罚款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又不缴纳者每日加收罚款额千分之三的滞纳金。由执行的环境保护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罚款不得摊入成本费用。

罚款按该项目的环境保护审批权限,由受罚单位分别缴入各级政府财政,作为坏境保护专款资金。

第二十八条 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部门的有关人员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和适当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福建省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环境保护的主要内容防止污染

包括防治工业生产排放的三废(废水、废气、废渣)、粉尘、放射性物质以及产生的噪声、振动、恶臭和电磁微波辐射,交通运输活动产生的有害气体、液体、噪声,海上船舶运输排出的污染物,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使用的有毒有害化学品,城镇生活排放的烟尘、污水和垃圾等造成的污染;

防止破坏

包括防止由大型水利工程、铁路、公路干线、大型港口码头、机场和大型工业项目等工程建设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和破坏,农垦和围湖造田活动、海上油田、海岸带和沼泽地的开发、森林和矿产资源的开发对环境的破坏和影响,新工业区、新城镇的设置和建设等对环境的破坏、污染和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