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2 00:3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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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比于非主流的婚姻议题,那些符合主流规范的婚姻研究中研究者的立场与婚姻观往往更加隐蔽、更加想当然化,而且大部分研究在“价值中立”的庇护下更容易给人以纯粹客观研究的错觉。果真如此吗?以最为权威的“婚姻质量”研究为例。研究者在界定方面明确指出:“高质量的婚姻表现为当事人对配偶及其相互关系的高满意度,具有充分的感情和性的交流,夫妻冲突少及无离异意向”,并从这个认识出发来设计测量指标。在模型检验之后得出研究结论:“平等、和谐、相互尊重和信任依然是中国夫妻关系的主流……”显然,在这个研究中,夫妻冲突以及离异意向是被作为负面因素被假定的,反之,充分的感情与性的交流是被作为正面因素出现的。该研究结论虽然是在数据的基础上得出的,而且研究者也考虑了诸多主客观因素,但是在研究中(尤其是定量调查中),什么样的研究假设本身就已经透露出作者对这个问题的关注点和世界观倾向,区别仅在于好的研究者在模型设计上考虑更多、更合理的因素,而且对其结论采取开放的态度,而差的研究者则是千方百计玩数字游戏来印证自己的假设。这篇论文虽然属于较好的一类,但是这并不能使它避免从“价值相涉”的假设出发得到具有价值倾向的结论。再以“婚姻匹配”研究为例,不管是早期关注门当户对的先赋性因素(家庭背景,典型如父亲职业),还是越来越多研究关注自致性因素(典型如个人教育),在“婚姻匹配”的分析框架中,其元假设其实是很明显的,那就是“社会因素决定论”,即便是涉及个体因素,也指向个体的社会人口学特征,而非主体意愿和主观能动性。尤其是,作为生活实体的婚姻中那些常见的复杂性、偶然性、变动性因素也都是不可见的。
与此相类似,对于“光棍”、“剩女”等议题,除了个别“剩女”研究以外,人口学研究更加明显地仅仅从各类社会的“焦虑”(从群体的健康到社会的稳定)出发,而基本上不考虑主体自主性与相关人群的主体建构。更进一步看,婚姻在这里是作为人生必经之路来规范个体的,而“焦虑”则是因为个体偏离了这种社会规范。研究者的“婚姻观”显露无遗:“婚姻”更加倾向于社会设置或者想象的社会事实,而不是个体的生活。换句话说,现有的婚姻研究大多存留着这样的痕迹:社会唯实论的范式压倒社会唯名论;工业化、现代化理论压倒后现代视角,理性压倒感性,婚姻的本质论压倒社会历史建构论及主体建构的视角。即使是那些研究不符合社会规范的、非主流的婚姻的论文,研究者们那种以法律与社会习俗的设置为本的立场与态度,比研究主流婚姻的文献反而更甚。比如很多研究者关注离婚,但是在“白头偕老”的婚姻想象之下,离婚总是与风险并提。再如,对于事实婚姻、非法婚姻的研究,虽然从多样化的角度扩宽了对于婚姻的想象域,但是如果我们进一步分析文本就不难发现,研究者的立场开始出现分歧。更多的研究者是以法律为框架、谴责式地论述这些婚姻的“违法”性,包括:早婚“陋习”、包办婚姻、重婚纳妾、近亲结婚、未被法律认可的私婚(事实婚姻)。尤其是事实婚姻,被认为“会造成婚姻关系混乱、家庭不稳定、人口增长失控等弊端”。
只有少数研究者能够分析性地看待这些法律设置之外的事实婚姻形式,至少能够正视婚姻作为生活实体而产生的礼治秩序与民间习俗。尤其值得一提的是近年来某些社会学和法学界学者对于同性婚姻、合同婚姻、形式婚姻及变性婚姻权利这些方面的讨论。2000年以来,社会科学的CSSCI杂志发表了近50篇这一类主题的论文。其中较多的论述比较宽泛地涉及同性恋婚姻权益的讨论,以及对于男同性恋人群的状况的分析。比如有研究通过对男同性恋伴侣关系和家庭生活的具体实践的社会学分析,强调中国社会中的同性之间的亲密关系正在转型,同性恋伴侣关系开始挣脱占据主导地位的异性恋亲属体系,成为一种可供选择的家庭生活模式。也有研究者从人类学的角度探讨了在中国的社会背景之下男同性恋群体发展出的三种特殊的婚姻形态:婚外有“婚”、两个儿子的“婚姻”、男同女同形式婚姻,并认为这是同欲与异性恋一夫一妻制协调和接合的结果。个别研究者从女同性恋者所面临的婚姻压力和婚姻困境等现状出发进行分析,反思传统婚姻制度的局限性及其对同性恋伴侣关系的不兼容性。此外,法律界对于“变性婚姻”的讨论不乏正面、强调其自由与权利的宽容立场。以上这些研究从更为多样化的视角、更为宽容与尊重生活事实的立场出发,挑战了婚姻制度设置中的“异性恋”规定及婚姻主体男女二元性别的想象。
二、用什么方法:婚姻研究的实证基础
有研究者遗憾地指出,“学术界对于复杂多样的婚姻家庭问题的研究方法比较简单”,而且“过度注重婚姻政策、法律等典章制度的定性研究,貌似对婚姻家庭问题进行整体研究,但基本停留在一般性描述、分析和评论上,忽略了人的主观性……”除了广泛地缺乏实地调研的泛论特点,在婚姻的实证研究中,定量问卷调查是最主要的方法,其中除了个别变量考虑到主观因素(比如对于婚姻满意度的个人主观评价),绝大部分社会学者对于婚姻质量、择偶标准、婚姻匹配、婚姻支付、离婚率等问题是以客观指标来测量的。人口学界则更是盛行以问卷调查的方式来客观测量婚姻迁移、婚姻挤压与光棍问题等等。除了这些调查的质量本身之外,定量调查的实证主义与客观主义特点,使得婚姻的多样性、复杂性、婚姻主体的主观性及其对于婚姻的主体建构与感受都难以呈现。相比而言,民族学、人类学对于少数民族婚姻习俗与形式的研究(比如走婚制)更加细致和深入。个别社会学研究者也开始用个案研究的方法来探讨婚姻支付变迁与姻亲秩序、农村的招婿婚姻;用访谈的方法研究女性婚姻移民的生活经历;结合深度访谈与参与观察的方法来研究男同性恋的伴侣关系与婚姻实践、婚外包养关系中双方(尤其是被包养的女方)的生活实践与情感、相亲市场中新出现的白发相亲的现象,用网络文本分析的方法来分析女同性恋婚姻困境。相比于定量调查,这些研究方法更加贴近生活与具有情感性的“人”。当然,定量研究与定性研究的冲突,仅仅在婚姻研究这一个专门领域中是难以解决的。但是我们所要研究的,毕竟是千姿百态的个人出于丰富多彩的需要而构建出来的婚姻生活实践,不是说问卷调查不可以用,而是需要我们努力地把五彩缤纷的婚姻主体性和能动性,尽可能多地纳入进来。反过来说,正是由于婚姻具有这样的特点,我们才恰恰更加可能以此为突破口,长驱直入研究方法的纵深。
三、迈向“多样化婚姻”的研究
综上所述,现有的婚姻研究所体现出来的研究范式,偏向法律制度设置之下的婚姻想象,也偏向(生理上)一男一女在法律认可(最好也得到社会认可)前提下尽可能白头偕老的异性恋的婚姻立场,还偏向实证主义视角下的定量方法。虽然有个别研究在主题方面超出了制度规范,但在立场上对这些非法或偏离社会主流规范的婚姻形式仍然是持否定或者警惕态度的。能够正视婚姻作为生活实体、主体建构、个体之间复杂多变的结合方式的研究非常有限。相应的,更加适用于研究新兴的、复杂动态的、贴近主体生活的、具有情感的、更加“性”感的婚姻现象的定性研究方法的运用也是非常有限的。其结果是,尽管成果多多,但是在现有的知识框架下,我们对于“婚姻”其实真的知之甚少。因此,笔者希望藉此在研究层面提出“多样化婚姻”的理念。它主要包括下列三点。第一,研究主题更加多样、态度更加宽容、方法更加多元;尤其是要超越客观测量、定量调查一统学界的局面,去挖掘生活的丰富性、复杂性与多样性。第二,不仅仅关注制度层面的婚姻设置,更强调作为生活实体的婚姻形式,强调婚姻主体的界定与情感感受。同时强调生活实体与制度规范之间的互动及张力。第三,更具有挑战主流规范、挑战“常态”的批判性视角。被称为“婚姻”的生活实体可能超越异性恋,可能超越一夫一妻,可能超越二元性别对立;可能是短暂的;人们结婚的理由更可以是多样化的、仅仅由结婚主体之间商定的;人们也可以不选择婚姻而生活。多样化婚姻的研究首先关注的是生活的逻辑,而不是主流的法律道德规范。
四、结语
1.经典社会学的空间论述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第三卷中集中探讨了地理空间之于法律制度的影响,他认为法律和所在地理空间的气候是息息相关的。这样的相关性是通过气候本身对人们性格的影响而发挥作用的,生活在寒冷地区的人们充满精力,冷淡,他们的立法者往往乐于迎接挑战,但是民众却因为长期冷静培养下来的理性达到自我约束。生活在炎热地带的人们精神萎靡,但是却充满,故而南方往往恪守传统法律千年不变。他同时探讨了土壤和法律制度的关系。孟德斯鸠重视地理空间对于人文社会的影响。齐美尔比较系统的论述了空间的特征,他认为空间具有排他性、可分性、固定化以及可以构成人们生活关系外在关系的第四种类型,他探讨了划分空间界限的方式,确定了研究空间的思路,他认为空间是社会形式的一个类型,从繁杂社会事务中可以抽离出来进行分析的对象。
2.芝加哥学派对于空间的阐述芝加哥学派代表人物是帕克,他创立了人文生态学的研究方法,将生态学的分析视角引入城市空间研究。首先,在城市的空间结构和空间布局的形成过程中,存在生态学上的竞争和共生的关系,共生是群体之间的分工协作和互相依存,在城市的空间内部表现为功能互补的机构分布在临近的位置。而竞争机制是由于空间的资源的有限以及个人或人群为了满足自己的生存需要而产生的彼此争夺的关系。竞争和共生构成了城市结构的基本机制,芝加哥学派用了浓缩、离散、隔离、侵入、接替五个过程来描述城市空间布局的形成。
3.新城市社会学的观点新城市社会学对芝加哥学派进行了猛烈的抨击,认为芝加哥学派忽视了政府和经济的原因。他们将的理论引入城市空间分析,重点关注资本的积累,权利的集中以及政府角色。新城市社会学的代表人物有卡斯特尔、哈维和雷克斯。卡斯特尔认为,城市的空间是社会结构的体现,社会结构是包含了经济,政治,和意识形态系统,城市空间本身是资本主义生产要素和消费要素集中的场所,是资本产生和消费的场所,因此城市空间内部存在资本积累和阶级斗争,政府管理者对城市资本生产的介入将导致城市空间形态的变动。哈维赞同卡斯特尔对于城市的分析,认为城市的空间布局是阶级斗争的结果,这些斗争常常在租金、补贴政策和土地开发表现出来,富有阶级可以通过自身的经济政治地位使得政府管理制定出更有利于自己的政策。雷克斯认为城市中空间内部住宅的集中和隔离现象的形成,是由自由市场机制和科层制综合运作过程的产物。他通过国家具体制度的制定和运作过程来分析空间布局的形成,并且分析得出在争取住宅过程中产生的阶级斗争需要政府的调节。
二、空间研究的方法和现实意义
1.空间研究的分析方法在具体的空间研究层面,可以将空间研究本身区分为两种,将空间作为研究对象的空间研究和以空间作为分析视野的研究。将空间作为研究对象,既包括空间内部的自然物和资源,也包括空间布局本身,这两者都具有研究和探讨的价值。把空间内部的自然物及资源纳入社会学的考察范围内,即是研究内容物如道路,桥梁,以及公共场所对人们生活行为的影响,对人们生活态度的型塑,目前社会学领域对这方面的研究并不多见,更多的是建筑设计方向对于建筑本身的考察。将空间作为对象的研究更多可以采取对比的思路,可以在时间上进行纵向对比,在地域内进行横向对比。如城郊间的道路修建,在时间的向度上可以通过对比修建前后郊区对人们通勤上班的影响来得出结论,在地域的向度上,可以考察不同地域有城郊道路和无城郊道路的情况来进行分析。对于空间布局的分析和研究比较多见,芝加哥学派对于城市空间的分析,城市地理学对于城市居住区隔的研究,在国内,这样的研究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果:编著的《中国城市化—格局·过程·机理》中,对于中国城市化过程进行了系统的分析,在宏观层面,建立了中国城市化体系的空间格局,通过对中国城市发展的统计分析,得出了城市化过程中,城市之间的相互作用关系。在《社会空间重组与生活方式变迁》中,以大连市为例,深入研究了我国城市社会空间的重组,针对传统“单位”社会职住结合的居住空间在现生的转变进行探讨,认为现代的社会空间重组一方面减少了职住结合的居住区,另一方面带来了城市居民多样的通勤移动和消费移动的空间模式。
2.这些研究首先绘制了一个社会学意义上的空间地图,然后结合动态的对比过程,观察空间布局的变革以及变革背后的原因。在空间布局的研究的分析过程中,要掌握动态的分析方法和空间制图的分析方法:动态的分析方法是为了更加清楚地明确空间布局形成的机制而采取历史的分析方法。从时间流的单向流动中紧抓空间格局的变化。城市空间区域的格局变迁经历了个缓慢的过程,搜集整理这些缓慢过程中的格局变动的时间点,并且通过对与研究目的相关的因素的数据的收集和整理,在这些点上开展横向的分析,探讨社会因素对空间格局形成的影响,然后将其置于城市发展的历史进程中考察空间格局的形成以及格局本身会对社会造成怎样的后果。空间制图的分析方法直观了然,是通过对城市社会进行社会统计调查处理后对数据进行综合处理的过程,可利用GIS地理信息系统等相关软件,建立空间分析的指标系统,将空间分析整合在地理信息的图表之上。运用空间制图可以清晰展现城市区域内的空间格局的社会指标的变迁和变化,有利于进一步对空间格局变化的原因进行分析,有利于空间研究结论的展示。
1.西方城市社会学研究的范式演进
2.面向规划学科需求的城市社会学教学研究
3.城市化、公共政策与城市认同——市民创造城市:城市社会学与公共政策制定的探索
4.资本主义城市空间的政治经济学分析——西方城市社会学理论的一种视角
5.城市空间结构分化的社会学解析:经典与启示
6.城市社会空间分化如何可能——西方城市社会学空间理论的中国意义
7.城市社会学芝加哥学派主要理论述评
8.城市社会学研究的女性主义视角
9.试论城市社会学的跨学科研究
10.城市社会学的兴起与困境——兼议城市在当代社会理论研究中的地位
11.浅谈城市规划层面的城市社会学研究
12.城市社会学研究前沿:场景理论述评
13.20世纪上半叶的中国城市社会学
14.城市社会学的主要理论及其发展
15.新城市社会学:1970年代以来西方城市社会学的范式转变
16.城市社会学教材建设中的问题和思考
17.恩格斯早期城市社会学思想及其当代回响
18.城市社会学的产生与理论发展
19.农民工居住形态的城市社会学解读
20.城市文化研究与城市社会学的想象力
21.群体性“冷漠行为”的社会结构成因分析:一种城市社会学的视角
22.新城市社会学的社会空间转向
23.何谓“空间”——一种来自城市社会学学科的思考
24.社区、空间与城市社会学——再议城市社会学的研究对象
25.城市人的社会特性——源自城市社会学的理解和认识
26.城市社会学研究的空间转向
27.当代城市社会学研究的生态学视角
28.反思性延续:认知视角下的城市社会学思想流派
29.城市社会学研究的理论和方法
30.芝加哥社会学派的城市研究——以《城市社会学——芝加哥学派城市研究文集》为例
31.关于城市社会学界定的辨析与整合
32.城市社会学视阈下城市规划理论的演进
33.世纪之交的城市社会学新前沿
34.试析人类生态学范式与新城市社会学范式之不同
35.论城市社会学对电视研究的空间拓展
36.新城市社会学视域下我国当代城市空间生产的特征
37.在社会学和城市学双重视野中发展城市社会学——兼论在新的城市社会学框架中的城市社会发展与预测研究
38.新城市社会学对我国地域政策的启示
39.新生代农民工居住形态与城市融入——基于城市社会学视角
40.城市社会学研究的女性主义视角
41.新城市社会学的主要理论
42.日本城市社会学的历史发展
43.关于城市社会学界定的辨析与整合
44.城市社会学实践教学环节的创新性探讨
45.城市社会学视角下的传统建筑文化保护与开发——以闽侯县南屿镇为例
46.芝加哥学派的城市社会学理论与方法
47.新移民浪潮中的城市社会学浅析
48.列斐伏尔的城市空间社会学理论及其中国意义
49.当代大学《城市社会学》课程组织与教学改革探讨
50.城市商业步行街区建设的社会学研究
51.城市社会学主导下的旧城更新之路
52.西方城市社会学的早期发展
53.城市社会学的理论与研究方法——《城市社会学原理》简介
54.有关城市社会学研究的若干探究
55.城市社会学的领域及理论流派
56.社会学渗透下的城市规划泛论——兼论现阶段的中国城市规划
57.城市道路交通环境的社会学分析
58.基于城市社会学角度重构旧城改造的和谐对策探析
59.城市社会学的理论和方法——城市生态系统的特点、结构和功能(一)
60.从城市社会学视角看我国城市传统古建筑现状——以南昌老城区传统古建筑为例
61.对照教学法进行城市社会学教学的模式研究
62."社会空间视角":当代城市社会学研究的新视角
63.教育与城市互动关系新探——《教育与城市空间生产——基于对城市社会学空间研究的拓展》评析
64.城市社会学带有倾向性的理论问题——介绍《城市社会学》一书
65.从城市社会学角度重构旧城改造的和谐对策
66.新城市社会学
67.我国城市白领群体生活方式的社会学研究
68.集体消费理论对城市社会学经验的再认识
69.新的城市社会学
70.城市社会学与城市化
71.城市空间社会学:溯源与拓展
72.新城市社会学下我国当代艺术社区的逻辑探寻
73.城市社会学
74.北京学——从城市文化生态学到城市社会学
75.社会主义城市社会学的理论与实践
76.足智多谋的城市:梦想与忧思——国际城市社会学与区域发展协会2013年学术会议纪要
77.解读《新周刊》的城市社会学
78.城市社会学研究对象与相邻学科关系
79.论城市规划的社会学转向
80.近年我国城市社会学研究概述
81.西方城市社会学研究概况
82.必须重视城市社会学的研究
83.要重视社会学在城市建设上的作用——《新城市社会学》读后感
84.城市的形式与内涵——关于《城市社会学》的课程教学研究
85.对城市旅游景点无障碍环境问题的社会学思考——以成都市为例
86.社会学视角下的国内外城市空间研究述评
87.中国城市化进程中的社会“解构”与“结构”——新城市社会学的视角
88.城市研究中的空间分析
89.阅读城市的社会学视角——评《巴黎社会学》
90.评《城市社会学》
91.芝加哥城市社会学与实证研究的发展
92.当代日本城市社会学探析
93.城市社会学与城市化
94.城市社会学与城市发展学术研讨会暨城市社会学专业委员会(筹)成立大会综述
95.城市社会学与城市规划
96.唐长安文明成就的城市社会学分析
97.研究城市社会 让城市生活更美好——介绍郑也夫的《城市社会学》
98.城市社会学视角下城市居住空间重构初探——以沈阳为例
关键词:宪法,宪法学,社会,价值,体系
一。宪法现象与宪法学
宪法学是研究宪法现象产生、存在与发展规律的知识体系。作为法学知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宪法学首先具有社会科学的性质。宪法学性质决定了宪法学不同于其它学科的研究对象、范围与方法,同时直接体现宪法学体系的完整性。宪法现象是宪法学存在的基础,客观上反映了宪法学的社会功能与基本特征。在社会生活中,通过宪法调整而形成的社会现象都可纳入到宪法学研究范围。宪法现象通常具有四个要素,即宪法规范、宪法制度、宪法意识与宪法秩序。通过宪法规范的功能形成人类社会的宪法制度,而宪法制度的运行需要社会主体对宪法的理解与信任,最后通过各种社会不同力量的合力,建立和谐而稳定的宪法秩序。
宪法现象是综合性的社会现象,包含着事实与价值、规范与现实之间的相互关系,需要运用综合性的知识给予解释和说明。由于知识的分化与社会结构的急剧变化,各国宪法学都面临着如何合理地建立解释宪法现象的体系问题。宪法现象存在形式的多样性,实际上给我们提出了不断更新宪法研究方法的客观必要性。在解释宪法现象时,学术界经常采用的基本思路有两种:一种是从宪法看社会,另一种是从社会看宪法。按照第一种思路,人们习惯于在宪法规范中体验其宪法的价值,并把主观的宪法价值落实到客观的宪法世界中,主要依赖于对宪法的规范性的分析。但研究方法上可能存在的问题是,有可能限制人们观察宪法问题的思维空间,以过于实证主义化的眼光分析多样化的宪法问题。按照第二种思路,人们有利于在自己所处的社会环境中体验宪法价值,具有丰富的评价宪法现象的资源与方法,提出人们关注的社会问题,使宪法问题得到合理的解决。但这种思考方式客观上也有其局限性,如容易以社会现实的价值代替宪法规范性价值,无法有效地维护宪法的法的特征。那么,怎样在宪法规范性价值与现实性价值之间寻求合理的平衡?针对宪法问题存在的特点,学者们努力在宏观上建立宪法学研究方法体系的同时,也要通过宪法学分支学科的建设,丰富解释宪法现象的方法。如在宪法实践中已发挥学术影响力的宪法社会学、宪法人类学、宪法政治学、宪法心理学、宪法史学、宪法哲学、宪法经济学等学科既是研究方法的新变化,同时也是整个宪法学体系的发展。[2]宪法学作为完整的知识体系,主要由本体论与方法论组成,而方法论是评价宪法学体系发展的重要因素。宪法社会学在学科性质与功能体系上,能够满足宪法现象多样化的社会需求,为人们从社会角度客观地分析宪法现象提供了有效的研究方法。
二。宪法社会学的目标
宪法社会学是为了解释和解决宪法规范与社会生活之间的冲突而产生和发展的,反映了宪法学研究中的价值与事实关系的原理。宪法社会学作为一门独立学科的时间并不长,但以社会学的方法研究宪法现象的学说早已存在。如18世纪中叶出版的杜克的《宪法与社会》是运用法社会学方法研究宪法现象的代表性著作,标志着宪法学研究思路的转型。在法国,列恩杜基在《宪法概论》一书中从社会连带意识中寻求宪法正当性的根据,从社会学的角度对宪法进行了实证的研究。在日本,美浓部达吉在《日本宪法》中最早以社会学的方法分析社会生活中存在的宪法现象,并以宪法的社会基础为出发点,提出了比较和历史的研究方法。当然,当时的宪法社会学和宪法解释学并没有严格的界限,宪法社会学的研究借用了大量的解释学方法,但毕竟提出了以社会为基础分析宪法的思路,使宪法的存在获得社会的评价体系。宫泽俊义教授吸取了法国宪法学的研究成果,严格地区分了法的科学与法的实践的界限,广泛采用了历史科学的方法。在二战以前的宪法社会学研究中铃木安藏教授做出的理论贡献是比较突出的[3].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尾高朝雄教授在日本法社会学的刊物《法社会学》第一期上发表了系统的宪法社会学论文,正式确立了宪法社会学的概念。
宪法社会学的目标是科学地认识宪法现象,体现科学主义的精神。宪法社会学的科学性既表现为接近宪法现象的基本态度,同时表现为认识方法的合理选择。在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之间的冲突中,宪法社会学所提供的知识与方法有助于人们客观地分析多样化的宪法现象。在分析规范、现实、价值、事实等各种关系中,宪法社会学提供了可供参考的指标与规则,丰富了宪法世界。因此,有的学者把宪法社会学称之为“社会学的宪法学”或者“社会学的接近方法”。根据日本学者的解释,宪法社会学是以社会学的方法研究宪法现象的一门学科,[4]其知识体系的基本任务是:把宪法作为一个社会变动过程来认识,实证地研究宪法规范、宪法制度、宪法意识、宪法关系、宪法运动等宪法现象与政治、经济、文化之间的相互关系,使之成为经验性科学。
因此,从经验的角度看,宪法社会学概念一般具有如下特点:一是宪法社会学概念强调宪法现象与社会其他现象之间的联系,突出宪法存在的社会基础;二是在宪法社会学框架下,作为社会科学的宪法学与作为规范科学的宪法学能够建立一定的对应关系;三是宪法社会学是一种动态的体系,具有历史性;四是宪法社会学概念的核心是宪法的实践功能,通过对社会生活的评价体系发挥其学术影响力。
三。宪法社会学的功能
宪法社会学在整个宪法学知识体系中发挥着重要的功能,起着知识整合和知识创新的功能。
首先,宪法社会学为客观地理解宪法学研究对象提供了知识与方法。作为宪法学研究对象的宪法不仅指宪法典,而且包括现实的宪法制度与具体运作过程。宪法学研究对象的确定不仅受宪法制度本身发展水平的限制,同时也受社会变迁与时展的制约。在不同的宪法文化背景下宪法学所关注和研究的内容是不尽相同的。从现代各国宪法学发展情况看,研究对象的确定方法与具体标准体现了时代特征。如日本宪法学的研究对象主要包括宪法意识、宪法规范、依据宪法建立的宪法制度;法国宪法学研究对象主要包括政治权力、国家、宪法体制、民主主义制度等,有关政治制度部分在宪法学研究领域中占有较大的比重;美国宪法学研究对象中宪法判例与现实宪法的论述居于主导地位;韩国宪法学研究中宪法规范的实证性研究与宪法的现实运作过程成为宪法学的主要研究对象等。不同社会背景下宪法学研究对象所呈现出的多样性反映了宪法社会学的基本理念,也就是在宪法与社会互动中观察宪法现象。
其次,宪法社会学是建立与发展宪法解释学与宪法政策学的学理基础。在宪法学知识和方法论体系中宪法解释学与宪法政策学反映了解决宪法问题的基本方法与体系,成为宪法学发展的基础。从狭义上讲,宪法学始于宪法解释,同时也终于宪法解释,通过一系列的解释规则、过程与程序,并通过宪法政策(学)展示了对理念的关怀与学术生命力。离开宪
法社会学所提供的思维与思想资源,宪法解释学的发展会遇到理论或方法上的障碍。[5]宪法社会学对宪法解释学发展产生的影响主要表现为:
(1)从宪法社会学角度分析宪法解释中面临的问题,可以扩大解释学的社会基础;
(2)宪法社会学为不同形式的宪法解释提供各种知识与社会经验基础;
(3)有助于建立宪法解释学与社会生活之间的互动关系,以社会发展的眼光分析信息化时代面临的社会问题;
(4)有助于克服宪法解释学在知识整合方面可能出现的过于技术性和实证分析的局限性,扩大解释者的视野,推动知识的整合和创新;
(5)以宪法社会学为基础的宪法解释学为解释者提供解释方式的多样性,使人们获得接近宪法现象的更丰富的途径;
(6)宪法社会学的发展有助于推动宪法解释学理论与实践的发展,为建立本国特色的宪法学理论体系奠定基础。
宪法社会学在宪法政策学建立与发展过程中的理论支持也是不可忽视的,宪法政策学的发展依赖于宪法社会学知识、规则与具体的研究方法。宪法学的研究领域包含着一切宪法问题,有的是宪法典中规定的,有的是与宪法典有关的,有的是宪法典与现实之间相互关系中产生的问题。不过,无论是何种形式的宪法问题,宪法学所面对的宪法问题是综合性的,由此决定宪法学本身具有“综合性科学”的属性。宪法政策(学)是为了解决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之间的矛盾,并为宪法制定与修改指明方向的知识体系与方法。它提供了依据宪法价值评价与认识宪法问题的思路与方法。
宪法社会学对宪法政策(学)所产生的影响主要表现为:
(1)宪法政策以宪法问题为对象,而宪法问题则来自于宪法社会学所提供的知识与背景;
(2)宪法社会学知识对宪法制定与修改目标与过程提供广泛的影响;
(3)宪法社会学所追求的知识的科学性对宪法政策的制定与具体实施提供依据;
(4)宪法政策学对宪法问题的基本认识是一种体系和综合性的认识,其认识的基础来源于宪法社会学的经验与理性。宪法价值的实现过程中宪法政策论与宪法社会学知识处于相互补充与互换的关系之中。
第三,宪法社会学有助于协调宪法理论与宪法实践之间的关系,使人们对宪法问题的解释与认识达到客观与理性。在宪法学方法体系中,解释学发挥特殊的功能,但解释学本身是否具有科学性,以及解释方法的性质等问题是值得探讨的。令学者们感到困惑的是,如何在宪法实践中合理地平衡宪法问题的认识与解释之间的关系,强化解释活动的客观性。宪法科学与宪法解释有严格区分的概念,但两者之间存在着价值互换的广泛空间。解释的过程就是发现价值,形成价值秩序的过程,至于解释的客观性的维护则取决于解释者的判断与意志。传统的宪法学理论过于强调实践价值与理论价值之间的界限,而没有充分考虑实际生活中规范与现实之间协调的条件。如在纯粹法学的影响下,宪法学界形成了“解释―科学”两元论的体系,把实践活动理解为“法解释”,把理论解释为“法科学”,人为地割裂了认识与实践活动之间的关系。宪法社会学方法的产生一方面提供了认识与实践之间价值互换的认识工具,另一方面推动了宪法价值向社会现实转化,提高了宪法规范的有效性。
再次,宪法社会学为各种知识之间的对话与交流起着纽带与平台的作用。在宪法学与法学内部各种知识之间、宪法学内部不同知识之间的对话与交流是十分必要的,只有在学科共同体中宪法学才能得到发展。当然,学术共同体的形成并不意味着宪法学专业性价值的丧失,也并不意味着宪法学要成为大众化的科学。以宪法价值为核心建立的各种知识共同体的形成,有利于丰富宪法学研究方法,强化宪法学的解决宪法问题的能力。
四。宪法社会学基本框架
宪法社会学是以宪法问题的解决为出发点的,体现了宪法与社会关系的有机统一。其基本的研究框架包括一般理论、宪法动态过程与宪法评价等部分。其中,核心的部分是研究宪法动态过程,建立宪法与社会良性互动的机制。由于各国宪法学面临的宪法问题不同,宪法社会学研究内容与范围上也表现出不同的特点。如日本学者上野裕久教授的《宪法社会学》一书的基本框架是:宪法社会学导论、宪法制定过程、宪法变动与宪法功能等。在宪法社会学导论中作者主要探讨了宪法社会学性质、课题与方法等基本范畴问题。在宪法制定过程中,重点探讨了特定社会背景下宪法产生的具体过程。在宪法变动过程的研究中,主要研究变动的形式、过程与原因等问题。
从目前宪法社会学发展的趋势与研究成果看,其基本框架包括如下内容:
(1)宪法产生与社会条件的关系。宪法——国家—社会是揭示宪法社会学逻辑基础的基本依据;
(2)对不同国家宪法制定和修改过程进行实证分析是宪法社会学的历史基础。在说明国家权力与制宪权关系的基础上,系统地分析影响制宪过程的事实、制宪者思想、制宪模式等因素;
(3)宪法实施过程的社会学分析。宪法社会学为人们提供了分析宪法动态发展的方法与途径,有助于转变宪法实施问题的观念,确立宪法价值现实化的规则;
(4)违宪问题的系统研究。违宪存在于社会生活之中,应从社会的眼光分析其产生的原因、违宪责任、违宪主体、违宪制裁与程序等;
(5)宪法意识的研究。在宪法社会学框架中社会主体的宪法意识是评价宪法社会功能的重要内容,构成宪法社会学的心理基础;
(6)宪法功能综合研究。通过宪法社会学理论的分析,建立政治宪法—经济宪法—文化宪法—国际宪法相统一的功能体系;
(7)宪法功能评价指标与体系问题。宪法社会学研究重视社会对宪法功能的评价问题,要求建立相应的评价指标;
(8)国际化时代宪法价值观的演变与功能问题的综合研究;
(9)宪法学统计与定量分析方法的研究;
(10)宪法学教育方法与形式问题的研究。
概括地讲,宪法社会学是以宪法与社会关系的分析为基本出发点,以宪法运行过程的动态分析为基本内容,以宪法的社会效果为评价体系的动态的知识体系,反映了宪法学理论与方法的基本发展趋势。
五。宪法社会学方法论
从某种意义上讲,宪法学的发展历史就是宪法学方法论发展的历史,科学而多样化的研究方法的开发与运用是宪法学逐步走向成熟的标志。
宪法学研究方法一般分为基本研究方法和具体研究方法。基本研究方法包括历史分析法、系统分析法、比较分析法与综合分析法。具体研究方法有功能分析、实证分析、规范分析、价值分析与判例分析等。不同形式的宪法学研究方法中,宪法社会学既构成独立的研究方法体系,同时也起到整合各种研究方法的功能。如综合分析法要求人们在分析宪法现象时,从综合的角度分析不同性质的宪法制度,确立综
合的研究思维,在统一的知识结构中合理地运用宪法学知识。功能分析法侧重于宪法发挥社会效果的分析,要求研究者从动态中把握宪法发展规律。价值分析法主要从价值论的角度分析宪法制度的内在结构及其运行过程,是对宪法实践价值的一种社会评价方法。
在宪法学研究中大力引进宪法社会学方法是宪法实践发展的客观要求,有利于更新传统的宪法学研究方法,以保证宪法现象的分析具有客观性。在传统的宪法学理论中,我们虽强调了研究方法转型的必要性,但始终没有在方法论上取得比较大的突破。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重要的原因是宪法学研究方法缺乏统一性,没有形成方法论上的学术共识,缺乏遵循方法论规则的学术自觉。由于方法论与社会现实之间出现冲突,人们难以以成熟的宪法理论解释社会现象,无法准确地把握宪法问题与法律问题之间的界限。比如,在宪法学教学中,我们介绍了大量的西方宪法的理论与方法,但这些理论与经验的社会正当性基础与适应性问题并没有得到学术的严格验证。对宪法与、宪法分类、限制基本权利的界限与原则、基本权利的分类、宪法公共性与意识形态性之间的关系、宪法与、人权第三者效力、宪法与民族等基本宪法理论问题上,有时我们所提供的知识与方法是不完整的,往往满足于制度或规范的分析,未能从宪法现象存在的特殊社会矛盾与冲突中寻找原因。
实际上,影响宪法制度发展与演变的因素是多方面的,运用制度的人的功能是不可忽略的,经过社会实践检验的“社会的力”始终是影响宪法发展的重要背景。社会生活的差异决定了宪法体制的多样性,同时形成了多样化的宪法理论。人类的历史告诉我们,价值的普遍性并不否定各国实现理想的具体方式与过程,人类生活的多样性是所具有的道德品德。因此,从宪法社会学的角度,向民众说明生活的特色与多样性是必要的,不应片面强调文化与生活的一致性,更不应该以牺牲社会生活的个性为代价,保持所谓的普遍性价值。
在宪法社会学理论看来,宪法现象的分析是在一种体系和规范中进行的,宪法所体现的是规范价值与生活方式,规范宪法与现实宪法之间的合理平衡仍然在宪法社会学所提供的知识空间内实现。如采用宪法社会学方法,可以寻找实现宪法规范的社会基础与力量,建立评价宪法发展的综合体系,即以宪法学者的理论研究、宪法问题判断者的智慧、宪法教育的形式、公众的宪法意识与社会的宪法支持等为基础建立宪法价值的综合评价体系。这些相关因素的有机作用构成推动宪法发展的内在动力。从这种意义上讲,宪法社会学是以“体系分析”为基本框架的“体系理论”,承担着对宪法体系进行社会学分析的任务。对已建立的宪法体系的合理解释、宪法体系内部各种要素的实证分析、宪法运行动力的发现等都需要宪法社会学的思维与方法的积极运用。在宪法社会学理论比较发达的国家,宪法裁判功能的分析基本上依赖于宪法社会学所提供的信息与方法,甚至对宪法解释者判断依据与具体背景也要通过宪法社会学理论来进行分析。
宪法社会学接近宪法现象的理论思维是“原因——结果”的方式,即透过实际生活中存在的宪法现象说明产生某种现象的原因,并以宪法价值评价其社会效果。当人们发现产生某种宪法现象的原因时,可以根据已提供的经验,得出某种结论。如果人们所发现的原因与结果之间缺乏必要的逻辑关系时,我们应在原因或结果中寻找相互联系性,对其性质进行合理的判断。如前所述,宪法现象是复杂而多变的社会现象,一种原因有可能产生多种结果,也会出现原因与结果之间冲突的后果。从宪法社会学的角度看,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之间形成合理平衡的基本条件是:社会共同体对宪法价值观的普遍认可;良好的宪法文本的存在(成文宪法的国家);宪法审判制度的存在;健全的宪法教育等。规范与现实之间发生冲突就说明维持平衡的某些条件受到了破坏,需要在社会生活中加以分析和观察。我们需要运用宪法社会学的思考方式与具体经验,分析宪法实施中到底出现了哪些问题,哪些因素阻碍着宪法的实现等问题。
宪法社会学作为宪法学的基本研究方法,为规范研究方法和经验研究方法的相互结合提供了方法论基础。规范研究方法和经验研究方法乃是现代宪法学研究的基本方法,尽管其内容与运用过程发生了变化,但在整个宪法学体系中的影响仍没有发生实质性变化。在人类已进入21世纪的今天,规范研究方法并没有失去存在的意义,价值分析作为宪法学研究中不可缺少的因素,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人们对宪法问题的分析。但是,规范研究方法也面临自身无法克服的局限性,容易把价值问题绝对化。为了客观地分析宪法制度运作的规律与规则,有必要运用科学方法进行经验研究,以推动宪法学成为具有说服力和解释力的理论或方法。规范研究与经验研究的相互渗透和融合,反映了现代宪法学研究方法的基本趋势,拓展了宪法社会学知识的运用范围。特别是经验性研究主要通过宪法社会学知识实现,如宪法社会学的案例分析、社会调查、功能分析、定量分析等直接为宪法学的经验研究提供背景与认识工具。
六。结语
通过宪法学发展的思考与反思,宪法学界形成了下基本的共识,那就是研究方法的创新是创新宪法学理论体系,建立宪法学基本范畴的重要途径和有效手段。近年来,我国宪法学研究所取得的成果和研究领域的扩大是通过研究方法的创新实现的。通过对中国社会现实的分析,学者们提出了更新研究方法,改变思维模式,从方法论上解决研究方法问题的许多新思路,并赋予宪法学新的形式与内容。作者认为,在我国,创新宪法学研究方法的重要途径是大力加强宪法社会学的研究,扩大宪法社会学的研究领域,为宪法学研究方法的更新提供理论与方法论基础。经过20多年的发展,我国已积累了丰富的宪法发展经验,为宪法社会学的发展奠定了经验与社会基础。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无论在宪法学研究过程中运用哪一种方法,从基本发展趋势看,有理论内涵的研究成果,都贯穿一条主线,即把宪法学理论研究与社会现实问题的解决统一起来,使研究方法获得坚实的实践基础。目前,宪法学研究方法正处于转型时期,宪法学界要重视宪法社会学功能,需要以宪法社会学为基础建构新的方法论体系。
注释
[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2]日本著名宪法学家小林直树对宪法学体系的分类是具有代表性的观点。他把宪法学分为广义宪法学和狭义宪法学。广义宪法学分为理论宪法学和实用宪法学。理论宪法学又分为一般宪法学、宪法学理论、宪法史、宪法学说史、宪法思想史、比较宪法学、宪法社会学;实用宪法学分为宪法解释学、宪法政策学。
[3]铃木教授是日本宪法学的代表人物之一,最早提出了“宪法学”和“科学的宪法学”概念,强调宪法学与社会实践的相互联系。
论文摘要:科学知识社会学指出,传统的科学知识观抹煞了科学的社会性,从根本上是错误的。通过科学争论、实验室研究和科学文本话语分析,科学知识社会学为自身研究的合法性进行了重要论证,并试图促进自然科学与人文科学的融合。然而,科学知识社会学彻底否认科学的客观性和真理性,宣称“科学知识只是一种社会建构”,结果导致了自然科学与人文科学之间的裂隙进一步加深。
科学知识社会学(SociologyofScientificKnowledge,以下简称SSK)自20世纪70年代初在英国诞生后发展势头一直很迅猛,目前在国外社会学研究领域占据主流的地位。但在国内,人们对SSK的认识却只能说是刚刚起步。国内对SSK的最早介绍可以追溯到20世纪80年代,当时南开大学的刘甭浦教授在其主编的《科学社会学》一书中对SSK有初步评价。20世纪90年代末,国内第一本对SSK进行系统研究的专著《科学的社会建构—科学知识社会学的理论与实践》产生,一些主流的社会学和哲学杂志也开始密集地翻译SSK的论文,一些出版社则系统地引人了SSK的主要作品。尽管一直受到激烈的批评,但笔者认为SSK的研究也有其合理成分,如果对其作深人的反思,并从中得出有益的东西,则对我们的学术进步无疑是大有裨益的。
一、SSK产生的理论传统及历史背景
1.SSK的学术思想渊源。SSIC有多种学术思想渊源。该学派的代表人物马尔凯声称,他们是在库恩的哲学思想影响下,在批判了传统的实证主义科学观之后,研究科学知识的相对性和社会内容的学派。科学社会学家本?戴维指出:这个学派是在“反实证主义”哲学(、现象主义、社会学中的人类学方法)兴起和科学哲学中相对主义、建构主义的影响下产生的。并且,它与迪尔凯姆和曼海姆的知识社会学传统相联系。国内研究SSK的著名学者刘华杰则认为,SSK的思想可以追溯到19世纪德国图宾根学派的“教会编史学”、旧知识社会学、科学哲学家库恩后期的哲学及对传统科学哲学的反对。据此,可以这样认为,SSK既是对传统知识社会学的继承,也是对正统科学社会学的批判,更是在科学哲学尤其是库恩的思想影响下形成的。
2.SSK产生的社会文化背景。仅仅从思想渊源上解释SSK的产生,并不能完全说明其何以在短短的几十年间迅速发展为全球范围内科学人文大战的最主要根源,还必须对SSK产生的社会文化背景予以特别的关注。在西方,自柏林墙倒塌、冷战结束以来,硬科学(自然科学)在其自身发展中遇到了一些前所未有的、无法解决的困难如巨型化、实验周期延长等,其负面影响开始受到人们的普遍关注,人们对科学家的信心和信任有了持续的丧失。而另一方面,向来被自然科学压倒的人文科学认为科学实验室获得的太多资助与其产出是不成正比的,因此极力反对政府对自然科学的过多投资,认为人文科学应该享有和自然科学同等的地位。以上这些情况诱发和助长了对科学本身的考察,为以反对科学权威为主要特征的SSK提供了最有利的发展契机。在过去,国内对SSK社会文化背景的介绍普遍有所忽略,而这恰恰是全面理解SSK产生和发展的关键。
二、SSK的代表人物及其主要观点
SSK诞生于英国,后来走向欧洲其他国家、美国等。其在欧洲的代表人物有布鲁尔(D.Bloor)、巴恩斯(B.Barnes、马尔凯(Michael.Markey)、柯林斯(H,M.Chins)、拉图尔(Bruno.I,atour)、谢廷娜(Ka-rinD.Knorr一Cetina)、埃奇(D.0.Edge)、惠特利(B.Whitley)等人,而在美国的知名学者为夏平(Shapin)、皮克林(Pickering)和平奇(Pinch)。SSK学者从科学争论、实验室方法、科学家的文本及话语研究这三个场点展开研究,得出了不少成果,其观点从产生到分化可以说是五花八门,既有极端的也不乏温和的。下面是SSK学者的一些主要观点:
1否定自然界在科学知识产生过程中的决定作用。自18世纪启蒙理性主义诞生以来,科学知识一直被看做“自然之镜”,经验事实和逻辑规则决定了什么是科学知识,自然界作为科学争论的首要及最终仲裁人和确定者,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然而,SSK学者认为,科学思想并不是由客观的经验观察来检验的,人们也并不是按照与事实证据一致的原则来对相互竞争的理论进行选择的,因而,以往人们将自然界的性质和作用完全地夸大了。拉图尔认为,一个被科学家作为事实而接受的陈述被视为是由自然界决定的,但这一点并不会使这个陈述变成真理。谢廷娜也说;“在实验室里我们找不到描述主义所看重的事实和现实,实验室所表现的是尽可能排斥自然而不是包含自然于其中。”在这一看法上走得更远的是柯林斯,他直接宣称:“在科学知识的构造中,自然界仅仅担当极小的或微不足道的角色,甚至根本就不起作用。”总的说来,SSK学者认为,自然界不能决定什么是真理性认识;科学不会是建立在经验证实原则上的高度客观化的事业,其客观性极弱;不是自然界决定科学知识的形成,而是科学家的社会行为决定了自然规律要如何界定;科学理论并不是对自然的真实反映,自然界在确定科学的本质和真理上没有任何发言权。
2.科学知识在本质上是由社会建构的。正统的科学哲学家们向来认为,科学研究中存在发现和辩护两个过程,其中属于内部因素的辩护过程(归纳、逻辑推理等)起最重要的作用,科学从根本上是不受外部社会影响的。SSK学者则认为,恰恰相反,科学具有极强的与境偶然性和当地特质,社会性因素对知识具有更强的制约作用。马尔凯曾这样断言:“……至此,我已提出一个基本观点,即科学的内容就产生于科学外部的社会和文化因素的影响。”可以说,几乎在SSK学者的所有著作中,科学的社会建构性质都得到了充分的描述,他们尤为强调的是社会交往在科学知识形成中的作用。在《实验室生活:科学事实的建构过程》一书中,拉图尔和伍尔格详细考察了科学研究人员在实验室是怎样交往的,科学论文又是怎样在这种交往中产生的。而谢廷娜则重点强调,科学知识不仅受科学研究人员内部交往的制约,还受外部社会交往的制约。例如,为了得到工业界和出版界人士的帮助,为了得到政府官员的支持,为了在大学里谋取一个职位,都可能使一位科学研究者改变自己研究项目的名称和程度,甚至改变自己科学论文中的关键内容。总之,SSK学者坚持认为,科学知识其实就是社会建构的产物。
3.科学知识评价实际上是科学家的共同磋商及利益竞争。SSK学者认为,经验事实和逻辑程度并不能确定什么是科学知识,因为它往往无法判断什么是好的理论。一个科学成果得到确认其实是科学家磋商(negoianon)的结果,而通过科学磋商建立起来的结论就不是对物理世界的确定性说明,只是被在特定的文化和社会背景中的科学家们认为是正确的主张而已。科学知识在商谈与决定的链条中得以构成,这是一个包含修辞手法、语言技巧、科学家威信以及其他符号资源在内的说服与被说服的过程,其中资源关系、利益的融合与分裂等具有重要作用。巴恩斯指出:“事实是被集体界定的,任何知识体系由于其制度特征,必然只包含集体认可的陈述。”他还坚决认为,在科学知识社会学中,知识的社会磋商应该是一个合法的、实质上是一个基本的、然而在很大程度上尚未得到探讨的知识社会学的主题。
4.科学其实与其他文化一样,并不具有更多的真理性和更优越的地位。布鲁尔指出,人们以往是通过把科学当做某种圣物来对待而使其不受社会学审视的影响的,这其实是一种根本性的错误。他提出的强纲领性核心原则—对称性原则主张应当用同种类型的原因来解释理性信仰和非理性信仰。在SSK学者看来,科学就是一种文化,也是处在一定社会建构过程之中的信念,它是相对的,没有名副其实的“普遍有效性”,不存在科学的理性、客观性和真理的普遍标准。进一步地,SSK学者还认为“学科间的界限是约定性的,要使这些界限具体化,要把它们视为内在于不同领域或不同学科之间的不可违背的界限,肯定是一种错误”,而“这些界限与保护和维持这些社会集团自身的认知权威、智力霸权、职业构成以及借助于这些界限能够控制的其他的经济和政治力量直接相关”。总之,SSK从科学是一种文化出发,否定了自然科学知识具有至高无上的特殊地位,认为科学并不优于其他任何信念或知识体系,也并不比社会科学具有更多的真理性。
综上所述,不难看出,SSK对长期以来“科学思想和发现是由自然界决定的,而科学家研究自然规律的行为是受严格独特的科学规范和理性程序指导的,它不受社会因素的影响”这种传统观点提出了最直接的挑战。它以强调社会因素对科学的重要影响为基点,提出了一系列反对传统理性主义、知识的客观性和真理观的主张,就这一点而言,SSK有其创新和值得借鉴的一面。但SSK忽略了科学知识作为一种特殊的文化形态在认识活动中的独特作用,走到了极端的一面,因而受到了众多的非议。
三、对SSK的批评
SSK关于科学本性、科学与社会关系等观点,已经被西方一些主流思想教育课本和权威部门制定的科学家行为规范吸收进去。在这一点上,SSK已经达到了自己的预期目标,成功地为自己的发展赢得了合法地位。但是,SSK并不因此而止步,它更多地试图把“理性”包含在“社会”之下,由此遭到了来自多方面的批评。这里主要讨论来自科学家、科学哲学家、科学史家及科学社会学的批评。
1.来自科学家方面的批评,最显著的莫过于索卡尔大战。在这次科学人文大战中,以美国物理学家索卡尔的诈文为导火线,物理学家、生物学家等众多科学家对SSK及其他一些后现代主义理论进行了严肃的批评,其规模空前。索卡尔指出:SSK及后现代主义者近年来的一些主张明显是一种放纵的胡说。比利时理论物理学家让?布里克蒙特对SSK的许多主张感到困惑和震怒,他指出证据对理论的不确定并没能瓦解科学的客观性,相反使科学的成功变得更为卓著。生物学家威尔逊则认为,SSK要摆正位置,把社会决定奠基在被检验过的和认真思考过的客观知识基础上才是科学的一切。佛兰克林对两个经典案例(柯林斯的实验者回归和皮克林的建构夸克)进行分析并表明:科学家选择某些理论或概念(如皮尔逊的四元相关系数、物理学家偏爱史坦福大学的E122实验而不是华盛顿一牛津大学的实验),是有着可靠的科学、实验与数学等方面的认识根据的,而不是靠科学家偏好或意识形态(如优生学的意识形态)的驱动。
2.在科学哲学家的批评中,劳丹与布鲁尔关于科学信仰解释权之争最有影响。劳丹1981年在《社会科学哲学》杂志上撰文,认为SSK是一种伪科学,其主张是荒缪的,“当且仅当信念不能用它们的合理性来说明时,知识社会学才可以插手对信念的说明’,。⑨劳丹坚信迪昂一奎因论点(理论不确定观点)不妨碍科学合理性标准的存在,恰恰相反,它反映了经验在科学理论选择中的作用。对SSK主张的对称性原则,劳丹认为,对称性只是一种虚幻,因为不论是科学研究的个体抑或群体,他们所持有的理性信仰和非理性信仰具有完全不同的产生条件,因而不可能对称。而在社会学解释模式是否为科学信仰的科学的、惟一的、优先的解释模式这一问题上,劳丹认为,科学在本质上是一种人类活动而不只是社会活动,社会学解释模式不会是惟一的和优先选择的模式。
3.科学史家的批评则在于,他们认为SSK的科学史案例分析存在不少历史常识性错误。科学史家平林克通过对历史事实的检验指出,在夏平与谢佛的“霍布斯一波义耳之争”案例研究中错误地表述了历史,歪曲表达了波义耳和霍布斯的实际工作。历史学家玛格丽特?C?雅各布指出,拉图尔对17世纪近代科学诞生的社会学分析在史料上存在着严重的错误和歪曲,其对英国历史的相对主义的诊释常常忽视了某些历史关键点,是通过谴责“现代性制度及其实践而获得的”。
4.在来自科学社会学方面的批评中,默顿学派指责SSK的做法是危险甚至是“发疯”和“邪恶”的,因为它摧毁了最牢固的人类知识大厦,会导致一种反科学。“利益模式”是SSK理论主张中最受科学社会学家批评的。朱克曼认为:“断言科学知识反映生产这些知识的群体的利益是不能令人信服的。利益模式不能解释为什么社会利益明显不同的科学家会经常持有相同的理论立场,也不能解释为什么有些科学家所采取的理论立场是与他们的阶级或职业利益相反的。”本?大卫则指出:“即使科学知识与其提出者的利益之间存在联系,这种联系也从未超出最初的创始阶段。例如在麦肯奇和马尔凯讨论的英国统计学案例中,精英主义、优生学与统计学方法之间的联系,在皮尔逊之后就消失了。”而在其他一些科学社会学家看来,利益模式的问题不在于将科学知识归结为利益磋商,而在于它不能表明这种磋商实际上是怎样进行的,以及为什么在这种磋商过程中论战一方会逐步占据主导地位。
尽管受到来自以上多方面的批评,SSK的强硬立场并没有改变。1991年,布鲁尔在其再版的《知识与社会意象》后记中宣称,现有的批判无法改变他对强纲领的坚定信心。布鲁尔的同盟者更是鼓励SSK研究者们不要恐慌,因为时间将会证明一切!而以科学家为首的另一战斗方则继续坚守科学理性,认为SSK应该首先遵循科学的价值服从于严格的社会分析原则,重新研究一些具有积极意义的社会学课题,而不是更贪婪地去攻击科学研究。就目前的发展态势来看,彼此的基本原则立场都没有放弃,两者之间的鸿沟仍在不断扩大。
四、问题和启示
作者:梁小莉 单位: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体育部
消费社会学视角下商业健身俱乐部消费者研究的必要性
商业健身消费作为一种即时的体验消费,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需要与教练、会籍顾问、其他消费者等进行社会交往。因此,商业健身消费不仅具有经济属性,而且具有社会属性,无疑是一种社会活动。消费社会学的研究对象是作为社会现象和过程的消费[7],为此有必要从消费社会学的视角对商业健身俱乐部消费者进行深入研究。消费社会学视角下商业健身俱乐部消费者研究的意义消费社会学视角下商业健身俱乐部消费者研究的意义主要凸显在两个方面:其一是理论意义。传统上,商业健身俱乐部消费者的研究主要是基于经济学的视角,消费社会学的视角则有助于了解影响商业健身消费的社会学因素、认识商业健身消费的社会学特征和社会功能,能够更加深入地挖掘商业健身消费的本质,从而不断丰富体育消费的理论体系,并有利于拓宽体育社会学的研究视域,进而有助于促进体育社会学学科建设。其二是应用价值。消费社会学视角下商业健身俱乐部消费者的研究能够从消费社会学的视角为刺激商业健身消费、促进商业健身俱乐部健康发展提供一系列对策建议,如社会阶层结构的视角、消费观念的视角、参照群体的视角等等,这些研究成果同时对于提高体育消费整体水平亦有借鉴价值。
消费社会学视角下商业健身俱乐部消费者研究的主要议题
不同性别、年龄、文化程度的消费者在商业健身消费方面应该存在一定的差异,家庭类型。不同类型的家庭如主干家庭、核心家庭、单亲家庭、空巢家庭等对消费者的商业健身消费应该具有一定的影响。社会互动。社会互动影响了具体的消费需要,表现为“跟潮效应”、“认同效应”、“示范效应”,同时还影响到抽象消费需要的层次,表现为“反叛效应”和“攀比效应”[7]。社会互动同样会影响到商业健身俱乐部消费者的健身消费。社会阶层。随着社会阶层结构的不断变迁,当代中国社会可以划分为十大社会阶层(国家与社会管理者阶层、经理人员阶层、私营企业主阶层、专业技术人员阶层、办事人员阶层、个体工商户阶层、商业服务业员工阶层、产业工人阶层、农业劳动者阶层、城乡无业失业半失业者阶层)[8]。由于各社会阶层消费者在资源占有上存在着差异,必然会导致商业健身消费的差别。第五,社会资本。布迪厄认为:“社会资本是实际或者潜在资源的集合,这些资源与由相互默认或承认的关系所组成的持久网络有关,而且这些关系是大家共同熟悉的、得到公认的、而且或多或少是制度化的”[9]。社会资本的主要内容包括信任、社会网络、规范[10]。社会资本不仅对个人,而且对组织、社区等的发展都具有较大程度的影响,势必也会影响到消费者的健身消费。第六,价值观念。不同的价值观念如“消费理性主义、禁欲主义、利他主义、利己主义、个人主义和享乐主义”[7]等都会影响到人们的消费行为,消费者的健身消费也不例外。消费者健身消费的社会学特征商业健身俱乐部消费者健身消费的社会学特征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第一,关系消费。“关系消费”(consumptionofrelations)是法国社会学家波德里亚(Baudrillard,2001:25)所提出的一个概念[11]。关系消费其实就是人们为了建立和维持社会关系而进行的消费行为。在注重关系的当代中国社会,关系消费现象比比皆是,最典型的莫过于请客送礼。商业健身消费也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关系消费的特征。笔者曾对中高档商业健身俱乐部的消费者做过访谈,发现有的消费者将商业健身俱乐部作为建立商业伙伴关系的平台,有的将其作为维持、巩固客户关系、朋友关系的一个手段,而健身消费的本体功能在某种程度上被部分消费者边缘化了。第二,中上阶层消费文化。消费不纯粹是满足生存的生理性和物质性活动,它同时也是一种符号活动、交流活动和表现活动[7]。商业健身消费属于较高层次的享受型和发展型消费,需要一定的经济基础作为支撑。商业健身消费表达的是一种健康、时尚、尊贵的中上阶层消费文化,象征着一种高品位的生活方式,显示了消费者具有较富足的经济资本和文化资本。从消费主体来看,商业健身消费与一般的大众消费存在明显的区别。第三,消费分层。由于各社会阶层资源占有的不同,导致消费观念、消费水平均存在差异,消费分层现象客观存在,商业健身消费亦存在分层现象。笔者曾对商业健身俱乐部消费者调查发现,有的动辄花费数万元购买私教卡(聘请私人教练)、有的办理金卡、银卡,而有的则仅仅办理一张普通会员卡,还有的只是购买季卡或月卡。在商业健身消费方面,社会上层、中上层、中中层等之间,国家与社会管理者阶层、经理人员阶层、私营企业主阶层、专业技术人员阶层、办事人员阶层等消费者之间都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消费者健身消费的社会功能商业健身消费不仅具有刺激经济增长、促进产业结构升级的经济功能,而且具有一系列社会功能,突出表现在四个方面。第一,促进个体社会资本的增长。一方面,消费者在参与商业健身消费的过程中,通过与私人教练、会籍顾问及其他消费者进行沟通、交流与互动,有助于建立新的社会关系网络;另一方面,一些消费者将健身消费作为一种“关系消费”,有助于巩固和建立社会关系网络,两方面都有利于促进个体社会资本的不断增长。第二,有助于促进社会流动。商业健身消费不同于其他物质文化消费,它其实是进行人力资本投资,西方经济学家将健身消费作为人力资本投资的一种方式。一方面,商业健身消费有利于促进消费者的身心健康,提高社会适应能力;另一方面,商业健身消费能够使消费者积累更多的社会资本,从而有助于促进消费者的社会流动。第三,有助于进行社会控制。现代社会,风险程度越来越高,社会问题日益增多,社会张力逐渐膨胀,影响到社会稳定和谐,对政府的社会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体育作为一种特殊的方式参与对社会成员的社会控制[12]。商业健身消费可以使人们释放压力、愉悦身心、沟通感情,在满足健身需要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发挥着社会控制的功能。第四,有助于促进社会整合。当代中国,社会分化现象客观存在,对社会整合提出了新的要求。社会整合即促进社会各系统之间关系的协调,使社会成为一个和谐的有机体,其中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和谐至关重要。商业健身消费能够促进人们之间的交流与互动,使人际关系更加融洽,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提高社会整合度。消费社会学视角下促进商业健身消费的对策如果从消费社会学的视角研究促进商业健身消费的对策,至少包括以下五个方面。第一,现代化社会阶层结构的形成。当代中国的社会阶层结构尚不太合理,底层太大而中上层太小,尤其是中产阶层尚未形成一定的规模,距离现代化社会阶层结构尚有较大的差距。这种社会阶层结构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作为较高层次的健身消费,因为商业健身消费属于中上阶层消费文化,需要一定的经济和文化资源作为基础。为此,现代化社会阶层结构的形成是促进商业健身消费的重要条件,如何完善社会阶层结构需要学术界深入研究。第二,挖掘中产阶层健身消费潜力。在西方国家,庞大的中产阶层是健身消费的主体,而且引领着消费潮流,在促进健身消费方面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有学者对上海市的研究表明,庞大的社会“中间阶层”的预期体育消费投入不足[13],这应该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因此,如何努力挖掘中产阶层健身消费潜力是一个值得研究的课题。第三,制定分层营销策略。不同社会阶层消费者有不同的消费偏好、消费观念和消费能力,为此,商业健身俱乐部在制定营销策略时要充分考虑社会阶层的因素,根据不同社会阶层的消费需求有针对性地制定营销策略。第四,倡导科学的商业健身消费观念。消费观念对消费者行为有重要的引导作用,不合理、不科学的观念将会直接抑制人们的商业健身消费。有必要建立并倡导科学的商业健身消费观念,使人们认识到商业健身消费不仅是单纯的经济投入,而且是一种人力资本及社会资本投资方式。这也是一个非常有意义的研究课题。第五,发挥参照群体的作用。作为一个社会人总是处于频繁的社会互动之中,每个人身边都有许许多多的群体,人们的消费行为在很大程度上会受到周边参照群体的影响。因此,如何有效发挥参照群体在促进商业健身消费方面的作用同样值得深入研究。
对于产权的内涵,制度学派认为产权是一束权利,其中包含3种产权面向:控制权、收益权、处分权。完整的产权具有排他性(exclusivity)和可转移性(alienability)的特性[8]。BruceG.CarruthersandLauraAriovich从社会学嵌入性视角出发进行修正,认为产权有5个维度:第一,产权的客体(whatcanbeowned),有形之物或无形之物成为财产的社会性,比如人成为财产,知识成为财产的历史性;第二,产权的主体(whocanown),自然人还是公司,本国人还是外国人、男性还是女性,在不同的时代也有不同的规定;第三,财产的控制(whatcanbedonewithit),比如不同社会对于土地的权利各不相同,有的拥有土地的所有权,有的拥有使用权,一些权利的获得需要不同的资格;第四,权利的保障(howpropertyrulesaremaintained),是通过国家的法律还是通过地方非正式传统规范等;第五,让渡方式(howpropertymovesbetweendifferentowners),是通过市场还是亲属继承;产权的继承,是由长子还是次子、男性还是女性等等[9]。上述5个维度都是一定历史、国家、法律、政治环境下所形成的。以知识产权为例,我国传统社会人们认为,智力成果来自于上天的恩赐,可以随意使用。我国没有知识产权传统与此密切相关,并导致人们随意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与之相反的是,西方社会随着工业资本主义的发展,开始将专利作为产权来加以保护,可见,对某物或某项权利的产权制度,要结合一定社会文化进行分析。这些分析给予我们深刻启发,产权本质上存在着被社会要素所制约的可能。基于此,本文提出在土地流转中应该引入“嵌入性”框架,考虑土地流转中所涉各种社会性的影响机制。
2土地流转的影响机制分析
国家、市场机制、地方性制度(地方家族主义、权力网络)是许多学者用来分析我国农村经济制度发展与变迁的主要解释框架,而这3个因素也构成了土地产权“镶嵌”的社会背景,从根本上影响着土地流转的进行。
2.1国家要素
我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是由国家主导的制度创设,1949年以来,由于国家在组织领导土地运动中具有决定性的作用,把自己的意志注入了农民私有产权之中,这种“路径相关”,就使得国家可以依其意志调整产权,建立符合其意识形态的集体产权制度。当然,国家的引入非常容易导致农民所有权的残缺[10],其实质是国家拥有土地的最终控制权,并通过法律、法规加以表达。从国家创设的法律分析,《物权法》第125条规定,土地经营权人可以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中央2001年18号文件也明确指出:“土地流转的主体是农户,土地使用权流转必须建立在农户自愿的基础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农户流转土地,也不得阻碍农户依法流转土地。”《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3条也明文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应当遵循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但是国家并未明确土地集体所有权的主体,宪法中依旧保留了国家对集体土地的征用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权,拥有比所有权人更大的控制权,这使得农村土地权利拥有者之间的关系变得不稳定,从而阻碍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11]。国家要素的另一体现是国家科层体系对地方政府的影响。现有的政治体系使地方政府有按照上级要求完成上级任务的政治压力,地方政府会想方设法实施土地流转的政策与任务。但是,中央政府和政策决策过程的稳定制度安排从来就存在着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的区别。一个基本的观察是,中国的国家政权不是铁板一块,中国改革时期的政治逻辑表现在政府各部门间多种利益间的平衡、妥协和达成一致,体现了一种渐进而不是跳跃式的改革道路。因此,国家政策的决定和推行是在各个部门间的相互作用和制约下实现的。在一定的政策条件下,当国家与地方政府目标并不一致时,地方政府可以凭借其国家人角色,假借国家政策,使其偏离国家目标。比如国家希望土地流转实现土地利用集约化经营,促进农民增收,而有的地方政府把这一目标形式主义化,缺乏为民增收的考虑,甚至侵犯农民权益。
2.2地方性制度
进行清晰的产权界定,将农民的土地经营权不受限制地进入市场,这是当前土地流转政策的愿景。而事实上,制度经济学产权观念源自于西方个体主义传统,与我国乡村社会建立在地方化的家族主义、村落共同体意识上的产权观念并不一致。我国乡村社会基本上是一个建立在亲缘、地缘基础上的社会,家族主义传统至今发挥影响,缺乏个体主义存在的空间。Schurmann指出,在这样的家族主义传统下,中国人在宗族观念下的土地观念,比如家财共有制、先买权的设定、典权的设定、找价、回赎权等等,都使土地无法私有化和自由转让,只有生产价值而没有经济价值[12]。此外,传统社会中对于田底、田面权的分割、永典权的设定,与制度学派的产权观念明显大异其趣。因此,当产权制度移入我国时,就会受到传统主义的制约。此外,由于法律对集体产权主体的模糊设定,使土地的经营权基本上表现为社区成员权资格的获得。所谓成员权,即土地集体所有制赋予村庄内部每个合法成员平等地拥有村属土地的权利。由于成员权的存在,每当一个新的合法成员进入村庄时,他都有从他人那里分得一份土地的权利,而每当一个成员离开村庄时,其他人享有将其土地平分的权利。而什么样的个体拥有成员权资格,又深受家族主义、社区派性等因素的影响。如蒋省三等[12]观察的一些现象:一是已弃耕的外出务工人员认为自己拥有本地户口,理所当然有权重新索回土地承包经营权;二是小城镇落户者,其认为虽然户口不在村,但是祖辈住在村里,主要家族都在村里,有权回村要求承包地。再比如出嫁、嫁入的女人,也存在着土地的纷争。这些现象反映了成员权的灵活性,同时也是土地流转的一种障碍。由于社区成员资格的派性,阻碍了有受让意愿的非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进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真正作为交易的财产进入市场而自由转让,因此,这种转让不是市场机制下真正意义的资源流动。另外,乡村权力网络也影响土地流转。集体化时代以来形成的路径依赖,使发挥原来大队功能的村委会和村干部也就理所当然的成为集体经济组织的代言人,拥有比农民更大的土地控制权。当然,由于其介于国家与乡村社会之间的角色,村委会(大队)干部角色也表现出复杂性,既有道德层面,又利用这种权力获得好处。一些地区的土地流转中引发的,就是村委会在收回承包地过程中,出现损害农民利益的事件。此外,由于土地的集体所有制这一法律形式,给予村集体类似于土地所有者的法人地位,而这种权利又天然的集中于干部手中,这也使干部有了主导土地流转行为的最合理支持,当干部向营利型经纪人的方向转变时,就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干部伤害农户土地利益的事件。
2.3市场机制
经济学认为,西方自由主义范式通常被认为是解决制度失效的灵丹妙药。在这种范式中,经济行为与政治、法律等领域分离,商品也仅仅是个人的财产,不用牵涉到任何的亲属或依附性群体。这些观念对于西方国家资本主义的发展具有重要贡献。土地进入市场,体现的是人与人之间匿名的关系。而在我国传统社会中,土地往往具有不可让渡性,体现更多的是社会关系与社区意识。比如,Freedman强调土地作为中国宗族的存在与延续的经济价值,为了保证宗族团结,往往设置族田、公田,增加共有财产,避免土地流出社区,降低宗族的实力[13]。Schurmann则认为,我国传统社会强调孝顺,鼓励祖先崇拜来加强祖产与家族之间的关系,确保土地在近亲的范围内延续下去,共同避免了土地私有制度的兴起,以及大家族的解体。也因为如此,土地也具有了社会意义。无论是经济意义的强调,还是社会意义的强调,乡村社会对土地交易的慎重与过度市场化的限制是其共同点。当然,将土地保留在社区内部,也是道义经济的体现。集体化以来,土地所有权留在集体,按人口均分经营权,其实质是防止土地兼并,同样具有规避风险的意义。而这一考虑,当然也会内在地限制土地市场的形成,对于土地规模经营往往产生负面影响。市场机制发挥作用还受到地区特征的影响。由于各地市场传统、地理区位与社会结构各不一致,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效果也各不相同。在东部地区,因其商业传统及市场中心的地位,土地流转市场也较为发达;而在一些远离经济中心,社区主义传统强势的地区,通过市场机制来进行土地流转就会受到制约,比如乡村地方非正式的限制会影响市场机制的功能,通过村干部推动土地规模经营、通过宗族选择交易对象,通过“找价”传统寻求增值收益的合理性等等。这一点从农村土地流转调查课题组对江苏南通石港与江西贑中高滕镇的调查比较中就能看出。石港地处经济发达的江南,有悠久的市场传统,土地市场发育完善,土地流转出村落的情况较多,竞价激烈,合同效力很大,往往可以达每公顷15000元的年价。而地处赣中偏僻的高滕镇,宗族意识较强,土地流转往往在村内实现,如果要进行大规模的流转,只能由地方政府或村委会来推动,签订的合同也有熟人社会的特点,价格体现的市场意义不大,最高每年每公顷3750元,在土地增值时,承包者往往会抛开合同,要求涨价。通过对这3种社会性因素的分析来探讨土地经营权流转中所涉及的产权逻辑:(1)具有物权特征的土地经营权的历史性。土地经营权能够作为流转的主体,是国家意识形态性与法律设计的后果,具有历史性与社会性,国家(政府)可以剥夺;(2)权利主体的模糊性。国家法律并未清晰规定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具体构成,这给予地方性非正式制度解释的空间;(3)权利分割的多元性。法律明确规定农户的经营权,但是并未明晰土地集体所有权主体,这种模糊性使利益相关者如何分割收益权、控制权、让渡权,要依赖社会性制度;(4)权利实现的双重性。国家是权利实现的重要手段,通过颁布法律来实现权利的保护,社会关系与社区意识对实现权利的保护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5)让渡权利的多样性,以及价格机制的多样性。市场是土地流转的主要方式,但是地方渠道也可以实现土地的流转,要根据所处区位、经济传统、地方社会形态来看待不同的让渡方式与特点。
3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