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6-21 01:5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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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规范性文件(俗称“红头文件”)是行政机关实施法律法规、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一种重要载体和方式,对于政府推动改革、发展经济、维护秩序、服务社会起着重要作用。但由于其在制定过程中存在着制定主体、制定程序和规范事项上的“三乱”现象,权力机关和上级部门对之监督手段的虚置现象,以及法律体系和行政体制层次过多的现象,使得一些部门的“红头文件”容易与法律“撞车”。更严重的是,少数部门为了强化部门利益,逃避具体行政行为受司法审查的可能,就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来规避、抵制法律,集体“闯红灯”,导致一段时期内乱罚款、乱收费、乱摊派、乱集资的违法文件满天飞。对于这种现象,有人称为“政府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最终结果是严重破坏了行政法治环境。
分析“红头文件”违法的缘由,除了部门利益和法律观念上的因素外,缺乏相应的审查监督机制是关键。
长期以来,对行政机关“红头文件”的合法性审查,我国实行的是“事后备案”制,即文件颁发实施后再交给政府所属的法制部门备案。由于这种事后备案没有具体明确审查职责,缺乏应有硬度,使得效果甚微。据资料显示,在现存的两百多万件规范性文件中,履行报送备案监督程序的还不足两万件。如此大面积的监督缺失容易使规范性文件丧失法定的原则立场,成为一些部门谋私的工具。而且,由于事后审查制度必然的滞后性,一些违法文件在被纠正之前已经造成了无法弥补的损失,从而付出太大的行政成本。因此,对行政文件的审查,应当从立法上寻求由事后转为事前的新机制。
从行政法上讲,行政部门制定规章以下的“红头文件”,不属行政立法范畴。按规定,只有行政立法才有审查环节,对于规章以下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出台,法律并没有规定审查程序。可见,寻求行政文件事前审查机制,就必须建立相应的“红头文件”出台“法律审”程序。安徽省通过立法规范行政文件的制定程序,并强调,对政府法制部门提出的合法修改意见,如果制定部门不予理睬,法制部门可以提请本级政府撤销该文件,更加增强了法定审查程序的强制力和执行力,能确保在文件颁发前过滤掉违法的内容,有效避免违法文件带来的行政损失,无疑是遏制违法文件出台的治本良策。
关键词:法学类;专业实习;职业技能
法学类专业教育是素质教育和专业教育基础上的职业教育,具有较强的应用性和实践性。本文拟探讨专业实习在高等法学教育的重要意义,坚持问题导向和质量标准,剖析新时代法学专业实习存在的问题,阐述提升法学专业实习质量的措施。
一、法学类专业实习在高等法学教育中的重要意义
作为法治人才培养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学类专业实习能提高法科学生运用法律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在培养法科学生实践能力、创新精神,树立事业心、责任感等方面有着重要作用。
(一)法学类专业实习是法治人才培养的重要组成部分
法学类专业人才培养要坚持立德树人、德法兼修,要培养德才兼备,具有扎实的专业理论基础和熟练的职业技能、合理的知识结构,熟悉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复合型、应用型、创新型法治人才。法学类专业教育首先是法律素质教育,法律素质教育在于培养法律人的法律素质,法律素质要求法科学生掌握法学专业的思维方法和研究方法,具备良好的人文素养和科学素养,养成良好的道德品格、健全的职业人格、强烈的法律职业认同感,具有服务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培养学生法律素质的最好途径是专业实习,实习学生有双重身份的优势,既是学校的学生,又是单位的员工。在高校和实习单位双导师的帮扶下,引导法科学生进入社会,实习指导教师充当“领路人”的角色,言传身教,率先垂范,以良好的法律素质为学生做好榜样。在专业实习过程中,法科学生以法律职业者的角色面对法律事务中的事实、法律、经济、政策、道德、传统、人际等各种问题,依照法定程序,搜集、审查、判断、运用证据,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准确定性,正确定责,善于调解,敢于判决,通过亲身经历来强化内心信念,像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者一样对法律事务进行分析并得出建设性结论,自觉自愿地争取最佳结果。法科学生在法律实践中培养法律素质,在法律实践中提升法律素质,有利于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所以,专业实习是法治人才素质全面培养的重要途径。
(二)法学类专业实习是深化课堂教学的重要环节
法学类专业实习是法科学生在处理法律事务过程中将法律条文以及法学理论知识运用到法律实务当中,在指导教师的帮扶下解决相关的法律问题。法科学生面对复杂的法律问题,要用具体的法律制度或者具体的法律规定去审视问题,既要考虑这些制度与规定产生的理论根源,又要明确其对现实的针对性和合理性,对现实产生的积极作用或者消极的影响,然后根据分析结果提出自己解决问题的见解,也就是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法科学生通过亲历亲为的法律实践来获得法律职业技能。“通过体验达到最佳实习效果的过程可以总结为持续、循环的四个阶段:亲身体验、回顾反思、形成理论、应用理论。”[1]法学类专业实习的过程就是法科学生在指导教师的帮扶下运用所学的法学理论知识解决法律问题的一个过程,也是法科学生对所学的法学理论知识重新认识和反思的过程。重新认识和反思的过程是一个消化吸收深化的过程:可以是对所学法学理论知识的进一步肯定,并不断深化、完善的认识过程;可以是对所学法学理论知识的质疑与探究,进而建构更为合理答案的过程;可以是对所学理论知识的一种否定,用新方法得出创新结果的过程。总之,法学类专业实习的过程是对所学法学理论知识一个全新的认识过程,既是课程教学的延续,又是课堂教学的深化阶段,法科学生在法律实务中开拓思路,不断认识和重新认识所学的法学理论知识。
(三)法学类专业实习是学生了解社会的重要途径
社会环境与学校环境有较大的差异,做了十几年的学生,已经习惯从学生的角度理解问题,使大学生认识社会不全面不深刻,容易形成认知的片面性和思维的局限性,缺乏实际工作能力,出现“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的状况,从高校进入社会常常产生很大的心理落差。实习是架起高校与社会沟通的桥梁,可作为学校环境和社会环境转换的过渡平台,让法科学生走出相对封闭的学校,走向更加广阔的社会舞台。法学专业实习是在指导教师的帮扶下让学生进入社会,从学校小课堂走进社会大课堂,在实习中不断动手动脑独自面对法律问题,增加社会阅历和办案经验,了解社会生活,体会社会所需,认清自身知识和能力上的不足,看到自己和社会需求之间的差距,摆正自己在社会中的位置,认准社会发展方向,增强社会活动能力,提高社会适应能力,培养社会责任感,为将来步入社会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新时代法学类专业实习存在的问题
当前,以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绿色化为代表的新型生产方式,对法治社会治理提出了新的要求。在法学教育职业化的背景下,新时代对法学类专业实习也提出了新的要求。但不可否认的是,现行的法学类专业实习的效果与质量并不理想,这主要体现为法科学生的职业技能不熟练,缺乏分析问题能力及法律适用能力等。如何进一步提高法学类专业实习的质量,还需我们做更多的思考。
(一)法学类专业实习的目标不够清晰
在法学教育大众化职业化的背景下,法学类专业实习的基本目标并非在于通过一学期左右的时间即可使法科学生成为熟练地处理各类法律问题的法律职业人。法学类专业实习目标过高,既不科学,也不现实,让法科学生在实习中感到自卑。相反,法学专业实习目标过低,甚至把学生实习当作见习来定位,一些教师认为法学教育的主要任务是使学生掌握法学方面的专业知识,而不是训练学生掌握某种职业技能,像法律职业技能只能在毕业后的实际工作中经过长期积累才能获得,法律职业技能的获得不是法学类专业实习的目标,这就导致对法学类专业实习的重视程度不够,专业实习时间过短,失去了实习的真正意义和价值,从而造成“实而不习”的局面,只是走流程走过场,是为了完成相关文件要求。
(二)法学类专业实习的内容不够专业
到实习单位之前,有些法科学生对于实习什么、怎么实习、专业知识有无收获、职业技能有无提升等停留在较模糊的状态。到实习单位之后,集体实习的法科学生在司法实务部门所做的工作往往是性的辅助工作,比如装订卷宗、打印材料、送达文书等,学生只能了解实务工作的局部,而没有有效参与和全程介入案件,很难学到真正的职业技能。分散实习的法科学生想把实习与今后工作结合起来,学生自行联系的实习单位多是公司、企业等营利法人,分散实习的目的是与将来的工作挂钩,实习内容与专业有的相差较远,实习与专业挂钩不理想。
(三)法学类专业实习的指导不够优质
法学类专业实习是法科学生从学校到实务部门,从理论到实践的过程,完全依靠自学很难完成知识的理解和能力的提升,因此实习指导老师在法学专业实习中起着积极的促进作用。目前法律院校的师资力量有较高的学位,一般是法学博士,至少也是法学硕士,在某方面有深厚的理论知识。“这些求学时间比较长且学历层次比较高的教师,与其说是‘进入’高校,还不如说他们是‘留守’高校,因为在经历了较长时间的教育经历之后,他们经过学校内部程序的选拔就直接以教师身份而进行职业生涯,因而这些年青教师实际上从头至尾都从未‘离开’高校。”[2]但是从学校到学校,几乎缺少实务背景与实践经验,导致职业技能缺乏,实践能力不足。教师的知识结构不合理,知识面狭窄,从事实体法教学的,只对某一门课熟悉,不了解程序法,就实体论实体;而从事程序法教学的,不熟悉实体法,就程序论程序。而法律问题既包括实体又包括程序,导致高校指导老师训练学生解决问题时力不从心。再加上高校现有职称评定、津贴待遇等大多以科研成果为衡量标准,使得教师也不愿在此方面投入充足的精力,指导实习教学效果不佳。实习单位的指导老师在繁重本职工作之外增加了指导学生实习的任务,指导学生实习需要投入相当大的时间、精力,又没有增加相应的津贴待遇,缺乏积极性,处于被动应付的局面。有的实习单位把指导实习的任务压给一些刚刚入职的法律职业能力也不足的职工身上。
(四)法学类专业实习的考核不够科学
法科学生的实习时间一般安排在大四的上学期,这个时间也是学生考研和法考等决定考生命运的关键时期,部分学生迫于升学、就业的压力,不愿参加集体实习,不得不参加集体实习的,也无法全身心地投入到实习之中,对实习敷衍了事,甚至是虚假实习。实习单位对学生的难处也能够理解,对实习生的要求也比较宽松,只要实习学生在实习期间不出什么大事,对实习成绩的评价就不会刻意刁难,这种评价基本都是形式上的,很少有实质内容,可靠性较低。再由高校实习指导老师根据专业实习单位的意见、实习单位指导教师评定的成绩,并考虑学生在实习期间的实习表现、实习周记、实结报告和提交典型案例等情况,综合评定最终实习考核成绩,实习考核有较大的随意性。
三、提升法学专业实习质量的措施
(一)明确法学类专业实习目标
遵循法学教育规律和法治人才培养目标,明确法学类专业实习的基本目标是在指导教师的帮扶下法科学生能够处理在实习过程中面临的法律问题,具备基本的法律分析和法律适用能力,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道德和责任感,使学生对法律职业有一个初步的认识。具体包括:第一,通过专业实习,加深理解法律的基本概念、基本体系和基本制度;第二,通过专业实习,检验法学理论教学课程和法学实践教学课程的教学效果,在实战中训练法律职业基本技能;第三,通过专业实习,熟悉法律实务部门处理法律实务的程序、流程和方法;第四,通过专业实习,找出自身与社会需求的差距,改进补充自己的学习内容和学习方法,为将来更好就业做好充足的知识和能力的准备。法科学生法律技能的进一步提高,在相当大的程度上需要在其参加工作之后的实践中不断积累和慢慢养成。
(二)完善法学类专业实纲
《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专业教学质量国家标准》根据法科学生实践技能的形成和发展规律对实践教学课程已经提出了明确要求,主要包括实践教学环节、实验实训和专业实习、社会实践及毕业论文(设计)等四大类课程。四大类法学实践教学课程是一个由单一到综合再到实战的紧密衔接的实践教学体系。由于专业实习的重要性,明确要求专业实习时长不得低于10周。要根据法学类本科专业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完善法学类专业实习课程教学大纲,实习教学大纲应当与实习目标紧密联系,明确专业实习的主要内容,主要包括实习时间、实习期限、实习方式、实习基地、实习小组的配置与职责、实习指导教师的权责、实习质量的保障与监控、实习考核的内容与方式等方面。法学类专业实习时长一般为一学期。
(三)选择专业对口的实习单位
“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涉及法学职业性人才的培养,同时也以培养具有理论建构能力的优秀知识分子为己任。虽则是相同的法学专业,但学生的兴趣点并不一致,有些学生进校之际,就确定了走法学实践的道路,部分学生热衷于研究法学理论问题。针对不同兴趣点的学生,法学院系应作出有效调整,开展有针对性的教学实践活动。”[3]为了保障实习单位能够提供与专业有联系的实习内容,严格根据专业选择法律实务部门作为实习单位,如当地的法院、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律师事务所、有法务部的公司等。事先了解学生对实习的不同需求,把实习与自己的学习兴趣、职业规划等联系起来,在综合考虑的基础上给学生创造或者提供相应的实习岗位,有选择地参与相关案件办理。对犯罪方面有兴趣的同学可以申请到检察院或者法院刑庭进行专业实习,对民法方面有兴趣的同学可以到法院民庭实习,对公司法方面有兴趣的同学可以到公司法务部实习,规划将来从事律师职业的同学可进入律师事务所实习等。实习期间学生在指导教师的帮扶下亲自处理法律问题,检验和提升法律实务操作能力。如果同学们实习期间表现突出得到实习单位的认可,毕业后经过努力还可以进入实习单位工作。
(四)提升指导教师的指导能力
通过多种途径让法学教师具有实务工作背景或实务经验,鼓励高校法学教师走出去,担任人民法院陪审员、人民检察院监督员,从事兼职律师工作,新入职的年轻教师到法律实务部门至少挂职1年,提高高校法学教师知识结构和实务能力,量化实习指导教师的工作量,使指导教师的投入有所回报,而且在职称评定、津贴待遇等方面占一定的权重,使得为实习贡献力量的教师得到应有的回报。对实务部门的指导专家也应当量化工作量,折抵一定的工作量,给予相应的津贴补助,确保高校和实习单位选派的实习指导老师是经验丰富、业务素质好、责任心强、安全防范意识高的行家里手。
(五)加强实习学生教育管理
推进实习信息化建设、建立实习信息化管理平台,在进入实习单位前,每位实习学生在实习信息化管理平台上设计好实习方案,明确实习什么、怎么实习。到实习单位之后,高校要做好学生的安全纪律教育及日常管理,实习单位要做好学生的安全职业道德教育。实习学生应当尊重实习指导教师,遵守学校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保守实习单位秘密,服从岗位教育管理,在实习信息化管理平台上纪录当天的实习情况,逐日记录实习内容,包括完成实习工作的数量和质量、有待解决的问题、实习的收获与心得体会等,指导教师每天在平台上回复解决实习问题,实时动态掌握学生的实习情况。实习结束时,每位实习学生都要按要求提交实习报告,要对自己在实习期间的业务活动、工作态度及组织纪律性等方面,实事求是地进行全面总结。
(六)健全专业实习考核机制
实习结束后,首先由实习单位对每个学生的业务能力、工作态度、道德品质、组织纪律等方面的情况进行全面考核,写出综合性的评语。学校指导教师根据实习信息化管理平台上纪录的实习情况以及其他途径所掌握的实习态度、思想表现、操作技能等方面情况,结合实习单位对学生的考核意见及评语,综合评定实习成绩,成绩的评定一般分为实行五级记分制,即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实习成绩在学生的成绩单上要明确记载。
[参考文献]
[1]罗伊•斯塔基.完善法学教育——发展方向与实现途径[M].许身健,译.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159.
[2]陈伟.面向实践性的法学教育改革路径探讨[J].海峡法学,2014(3):97-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