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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正式金融论文精品(七篇)

时间:2022-12-28 01:36:15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非正式金融论文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非正式金融论文

篇(1)

论文摘要:讨论了我国非正式金融存在的根源及其主要形式,研究分析了非正式金融对中小民营企业的融资支持,提出了完善非正式金融对民营企业融资支持的相关对策。

一、非正式金融存在的根源

金融有正式金融和非正式金融之分。金融体系通常包括两部分:①正式的,被登记、被管制和被记录的部分,简称正式部分:②非正式,末被登记的,末被管制的和未被记录的部分,简称为非正式部分。金融体系中的正式部分被称为正式金融,它包括正式金融中介体(如银行、保险公司、共同基金等)和正式金融市场(如同业拆借市场、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所等),正式金融处在官方的控制之下。金融体系中的非正式部分称为非正式金融,它包括非正式金融中介体和非正式金融市场。非正式金融中介体或称民间金融机构,如货币贷款人、货币经纪人和私人储蓄协会等,非正式金融市场又被称为场外市场、平行市场、地下市场、黑市、被分割的市场或无组织的市场[1]。

我国在出现了储蓄大于投资因而货币资本并不短缺的情况下,之所以还存在着体制外资本市场,主要是因为政府垄断了体制内金融资源的控制权,而政府在分配金融资源的过程中又存在着严重的所有制偏见。信贷额度一般都分配给了政府优先考虑的大型项目或国有企业,在市场化进程中逐步发展起来的诸多中小民营企业和乡镇企业很难从有组织的政府正式资本市场中获得体制内的资本,因此,依靠有组织的银行信贷和股票发行,这些企业是不可能抓住有利可图的投资机会的。在正式融资中,除了所有制偏见外,还存在着规模歧视。在政府正式的融资安排中,大部分都分配给了规模较大的企业,中小民营企业是难以从政府正式金融中得到金融支持的[2]。

金融管制的必然结果是非正式金融的形成,当前我国金融领域的主要矛盾就是社会对金融的市场需求与政府对金融行政干预之间的矛盾。一方面,政府面对我国新旧体制磨擦中的失业和通货膨胀不得不加强金融调控,但我国金融市场发展缓慢以及传统的金融管理体制使政府不得不采用金融管制的方式解决失业和通货膨胀问题。另一方面,政府又是我国市场化改革的推进者,如果不放弃对金融的管制那么市场化改革就不可能进行到底,如果放弃金融管制,就可能因严重的失业或通货膨胀导致经济的震荡和社会的不稳定,进而葬送市场化的改革。

从某种程度上说,非正式金融能够提供一种信号,表明正式金融的功能是否健全以及何处不健全,并且可以从某地非正式金融的发展程度、活跃程度判断该地正式金融功能的缺失程度。

尽管金融市场不健全和金融管制是非正式金融的主要根源,但是在金融市场健全以后以及金融管制解除以后非正式金融仍然可能存在,这是由正式金融与非正式金融的某些差别所决定的。在金融市场高度发达、金融业高度开放的美国,非正式金融仍然在整个国家的金融体系中起着重要作用。

二、非正式金融的主要形式

目前我国非正式金融的形式主要有:

(1)银行间不规范拆借。包括拆借资金用途不符合规定,如拆借来的资金不是用于补充短期头寸之不足,而是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甚至用于炒股票、炒房地产;拆借期限及拆借利率不符合规定;收取拆借手续费不符合规定,如乱定标准,甚至索贿受贿等等[3]。

(2)将低利率贷款以高利率贷出。一些能够获得低利率贷款的部门或企业将贷款以更高的利率再贷放出去,从而赚取利差。这些部门或企业以借贷之名行放贷之实,因而被称为“假贷款”。

(3)民间金融。包括通过民间金融中介类型的组织的民间融资,如“银中”、“钱背”,聚会(浙江有些地方称“台会”),甚至规模更大的地下钱庄;也包括保障性质的互济互助,如救灾互助储金会;还包括商业性质的资金融通,如民间直接借贷,农村互助合作基金会和金融服务社[3]。

(4)以高利率为诱饵的非法集资、金融诈骗。

(5)以大量现金进行交易,如地下经济交易等等。

因此,非正式金融既可能是“合法”的,也可能是非法的,既可能是民间金融机构的行为,也可能是正式金融机构的行为。

三、非正式金融对中小民营企业的融资支持

①中小民营企业的部分资金来源依赖于非正式金融 在扭曲的金融体系下,潜在借款人无法获得银行贷款,同时,潜在储蓄者发现银行对其存款不感兴趣或者对存款支付的名义利率很低,在这种情况下,潜在借款人和潜在储蓄者就会主动寻求其他渠道来满足各自的需要,一条渠道是非银行金融机构,另一渠道就是本文所关注的非正式金融。即使在金融受到严重抑制的国家,市场力量也不会消失,它只是移至它能生存的地方——未被管制的市场。从银行获得的资金通常又在末被管制的市场上以高得多的利率贷放出去。对许多企业,特别是那些得不到政府优惠政策的中小民营企业来说,所需要的资金中至少有一部分必须依赖于末被管制的市场,并且在进行投资决策时,它们以未被管制的市场利率而不是以受到控制的银行利率为决策的依据。这也是那些得到银行贷款的当事人为何迟迟不愿偿还这些贷款的原因,银行问题贷款的积累不利于正式金融对非正式金融的替代过程。

②非正式金融在中小民营企业的发展中发挥着正式金融不可替代的作用 在一些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撒哈拉南部非洲国家,正式银行部门为投资项目提供的资金很少,在许多发展中国家,非正式金融部门发展势头一向良好,有时在满足生产者和消费者的融资需要方面甚至胜过正式金融部门。我国一些中小民营企业,银行对它们的内部情况不甚了解,加之这些企业一般不是政府的优先发展对象,所以它们很难通过正规渠道(如从银行那里)获得贷款,而它们为了生存和发展,有时又不得不从外部筹集一部分资金,在这种情况下,非正式金融无疑成了它们的救命草。

③非正式金融对我国农村中小民营企业发展中有着特殊的作用我国的农村正式金融的发展严重滞后于农村经济的发展,农业和农产的信贷资金需求不能从正式金融那里得到满足,另外,农民手中的闲置资金又找不到很好的出路。这为非正式金融活动在我国农村的日益活跃提供了基础,非正式金融在我国农村的表现形式主要有农村合作基金会、高利贷、民间直接融资和扶贫小额信贷等[5]。

非正式金融在我国农村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一是非正式金融天然地具有市场亲和力,其存在和发展弥补了正式金融的不足;二是非正式金融的存在和适度发展对正式金融施加了一定的压力,这种压力有助于正式金融挖掘内部潜力,改善金融服务,争取从非正式金融那里夺回一部分客户,同时,正式金融的这种自觉行为也有助于非正式金融把较高的名义利率降下来以使增强自身的部分力,非正式金融和正式之间的这种良性互动关系对我国农村金融市场信息发育是至关重要的;三是非正式金融的存在和发展属民间自发性的制度创新,这种创新经过政府的引导,对我国金融制度的积极演讲有着重要的推动作用。

当然,非正式金融在我国农村中的作用是阶段性的,即使政府不干预,正式金融也会随着经济和金融的发展,自然地逐渐取代非正式金融,非正式金融的相对地位会不断下降到可以忽略不计的程度。

四、促进非正式金融对民营企业融资支持的对策分析

(1)建立和发展我国非正式金融服务体系

非正式金融并不是正式金融的一个补充,它是与正式金融相并存的融资制度安排。即使正式金融相当发达,正式金融也不能完全排斥非正式金融而独立存在。非正式金融解决了民营企业难以从正式金融获得资金的缺口,支持了民营企业的发展。但是,如果非正式金融过于分散无组织也会降低其应有效率,所以,在西方发达国家已建立了各种各样的非正式金融服务体系,这些服务体系旨在为非正式金融的投资者和企业家提供资金供给和需求方面的信息,为投融资双方牵线搭桥,降低双方各自的搜寻成本,从而提高非正式金融的效率。我国政府也应采取相应的措施,不是抑制而是支持非正式金融的发展,建立社区性的非正式金融的服务体系,以降低投资者的信息搜寻成本和逆向选择,促进非正式金融及民营企业的发展。

(2)推动非正式金融的制度变迁

在我国渐进式的改革过程中,适度的金融管制是不可避免的。而从深层次看,体制性非正式金融的形成也是我国渐进式改革的必然产物,在一定意义上讲,非正式金融部门是与其他行业市场化部门(如非公有制经济部门)对资金的需求分不开的[2]。在我国市场化改革的过程中,国民经济中的许多问题都直接或间接地反映到金融上来了,政府在金融改革问题上采取较慎重的政策是正确的。在我国其他部门,尤其是国有企业的改革还未到位的情况下,过快地放开金融部门的步伐可能会导致金融危机。但是不深化金融体制的改革又会转过来强化其它部门对旧体制的依赖。深化我国金融体制的改革,应该注意以下几方面问题:

一是处理好宏观金融调控与金融管制的关系。不能把金融管制与宏观金融调控混同起来,金融管制是以牺牲金融改革,金融发展和金融深化为代价的,而有效的宏观金融调控是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是处理好国有商业银行与非国有商业银行的关系。应该大力发展非国有商业银行,尤其要以股份制的形式大力发展我国新型的商业银行。

三是处理好正式金融与非正式金融的关系。在我国非正式金融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经济发展中的非正式金融,一种是体制性非正式金融。前者是由经济发展水平和交易费用因素决定的,而后者是由体制和政策等因素所决定的。应该进行制度和体制创新,逐步地把非正式金融纳入到正式金融中来,这实际上是金融深化的过程。包括为各种非正式融资提供合法的载体(如发展非国有商业银行),进行法制的、规范化的管理,任何强化行政干预的措施只能加剧金融管制,从而只能使非正式金融部门的规模越来越大。

(3)促进符合中小民营企业融资特性的民营金融机构的发展

改革以后,我国农村金融体制已初步形成了政策金融与商业金融的分离,以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多种金融机构并存的金融组织体系。但是由于向中小民营企业贷款的信息成本和监督成本较高,加上固有的所有制歧视,国有商业银行不愿向民营企业贷款。同时,由于近几年来国有商业银行经营业务逐渐向大中城市收缩,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在乡镇乃至县市的分支机构纷纷撤离,国有商业银行已进一步远离了农村中小民营企业。至于农村信用合作社理应成为乡镇中小企业融资的主渠道,但是由于管理体制和自身经营等方面的原因,其作用难以发挥。因此,应该是在不断完善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充分发挥其农村金融主导力量的同时,积极探索建立新的区域性民营金融机构,为农村民间投融资创造合法的渠道,并以此引导农村非正式金融的健康发展。

加入WTO后,金融业逐渐对外开放。首先可考虑将现有的农村非正式民间金融机构纳入国家正式金融体系之中,使其具有合法性。在法律上或制度上保护这些民间金融机构的财产权利和正当的经营活动,以减少它们经营上制度的不确定性,进行公开的而不是隐蔽性的地下业务活动。同时,依法对其进行规范和监管;其次根据农村的实际情况,可以组建新的区域性的有农民、农村经济组织和乡镇企业参加的股份制、股份合作制或合作制的金融机构。一方面,由于农民或乡镇企业真正成了这些金融机构的所有者、股东或老板,有利于产权明晰和治理结构的完善,也有利于增强和乡镇企业的亲和力;另一方面,区域性的金融机构能较容易和充分地了解本地区乡镇企业的经营状况和信用水平,易于解决“信息不对称”和“道德风险”等问题,从而有利于降低贷款风险、降低信息成本和监督成本。

参考文献:

1.张宁.试论中国的非正式金融状况及其对主流观点的重大纠正.管理世界,2003(3)

2.秦汉锋.非正式约束下的金融制度变迁.银行家.2004.8

3.刘民权,徐忠,俞建拖. 信贷市场中的非正规金融.世界经济,2003.7

篇(2)

论文关键词:金融成长,国际贸易中心

荷兰是历史上第一个资产阶级政权国家,构建了第一个现代意义的金融体系,加快了其国际贸易中心地位的确立。本文以荷兰金融与产业成长历史为线索,分析荷兰成为超级大国的基础和根本原因所在,从而揭示金融成长如何保证和加快产业成长,为我国发展提供借鉴。

一、农业商品化、工场手工业规模化与商人资本

(一)农业商品化与“商品农”

荷兰独立后农业生产率迅速提高,导致农业的分工和专业化以及商品化,各地因地制宜发展专业化农业生产,农产品的商品率相当高国际贸易论文,成为欧洲国家粮食的重要供给国。荷兰弗里斯兰的哈姆马农产品的商品率甚至达到92.3%,1572年由于弗里斯兰经历战争商品率下降。

在沿海地带渔业成为重要产业,与当时其他国家不同,荷兰的三大渔业(鲱鱼、鲸鱼和鳕鱼业)不仅仅限于捕捞,而且还进行加工、包装或提炼,渔业成了一种工业。荷兰省北部岛屿以及荷恩与阿姆斯特丹之间地带17世纪上半叶从事海上渔业加工的乡村男劳力占其总数的50%[1]。1562—1657年出口到波罗的海的鲱鱼中75%是荷兰运输,1661—1720仍占60%,此后比重大幅度下降,1730—1740,荷兰一国要占欧洲全部鲱鱼年产量的1/2以上。

农产品、畜产品和渔业从生产、加工到销售已形成大规模商品生产,高产量、高商品率和众多的从业人员说明荷兰的农业已突破传统生产方式,农业已形成一种产业,支撑着荷兰经济强国的基础。德·弗雷斯(1971)[2]总结认为,荷兰乡村经济转变的主要特征是资本主义性质的“商品农”的形成中国知网论文数据库。作为前向联系,农产品的商品化维系着为之服务的运输和市场网络。凭借繁密顺畅的流通渠道,乡村农产品贸易不仅遍及国内,而且扩大到国际,成为荷兰庞大商业帝国机器运转的“基本剂”。作为后向联系国际贸易论文,农业生产的商品化刺激了人们对于土地开发的投资兴趣,推动了作为农业生产资料的肥料和饲料的贸易扩大,促进了乡村手工业的兴起和教育的兴办。直至整个18世纪,荷兰农业始终在欧洲保持了最先进的生产水平。

(二)工业与金融业的形成

纺织业特别是呢绒工业是荷兰的第一支柱产业,已形成生产的大众化,而且纺织业的结构调整(如新呢绒生产取代旧呢绒生产)使荷兰保持着持续的优势。至17世纪,来登成为欧洲最大的毛纺织中心。

国内工业中居突出地位的是造船业。在17世纪初期造船业已成为荷兰居第二位的支柱产业。政府兴建的国内四通八达的运河和造船业的大型化、机械化使荷兰水上运输趋向经济化——运输成本低廉化。造船业既为荷兰的海外贸易提供了重要的物质保证,又为荷兰国内经济飞跃提供了基础,促进了荷兰银行业和保险业的形成和发展,同时推动了海上贸易在全球范围的兴起。

(三)商人资本与农业、工业成长

在农业、工业和工场手工业成长过程中,商人资本起着重要作用。在经济发展起始阶段,由于经济规模较小,商人资本和产业资本采用正式或非正式合作方式,通常融为一体。当荷兰农业商品化、工场手工业规模化迅速扩大时,产业成长的预期收益吸引更多商人资本流向农业和工业,由于商人资本具有雄厚的资金、专业的商业技能,从而逐渐控制了生产和销售的全部过程;同时,与商人资本早期实行合伙制的原有生产者逐渐丧失生产资料国际贸易论文,沦为工资劳动者。产业资本的增加进一步加强了农业产业化和工业的发展,即产业成长。在这一过程中,逐渐形成专门从事农业、制造业的产业部门和专门为产业融资服务的金融部门。

二、现代金融制度的建立与国际贸易中心的确立

(一)现代银行制度与对外贸易

农业商品化和工场手工业规模扩大以及造船业的经济化促进了荷兰的对外贸易,对外贸易的迅速扩大内在地要求金融机构为之提供便利的国际贸易支付体系。在威尼斯银行业模式基础上建立的金融机构框架已不能使支付体系顺畅、有效。此时,1609年建立的阿姆斯特丹银行进行了一个划时代的改革——银行券代替硬币,同时要求进出口商在该行开立账户,600弗罗林以上的支付必须使用汇票。“银行券的发行与流通是金融史上一个重要的里程碑,也是金融对经济推动作用产生一个飞跃的转折点,最初发行是为了节约金属铸币和在支付体系内提高效率,但却为后来信用货币制度的建立做了重要尝试,开辟了通过创造廉价货币以促进经济发展的道路中国知网论文数据库。”[1]阿姆斯特丹银行的业务创新对荷兰经济发展产生了深刻的影响:首先,提高了支付效率,这是其最初的目的,而且事实也达到了预期目标。更为重要的是支付的便利吸引了更多的其他国家的商人在阿姆斯特丹银行结算,既带来了资金,也使阿姆斯特丹由一般的商品集散地演变为国际贸易中心。第二,信用工具的产生大大满足了产业成长所需资金。农业商品化和工场手工业规模的扩大,使得仅依靠内源融资不能满足产业成长的需要国际贸易论文,传统的银行借贷既受资金来源约束,也有筹资成本过高的影响。信用工具的产生使得货币乘数作用出现,从而为产业成长提供强有力的资金支持。对外贸易迅速成长为荷兰的支柱产业。第三,降低了筹资成本。银行业务的创新大大便利了资金的借贷,也促进了银行业的竞争,大量银行聚集在阿姆斯特丹,使得银行的借贷利率比欧洲其他国家要低几倍,低利率贷款为产业扩大和产业结构调整提供了有力支持。正如马克思所言:“在荷兰,商业信用和货币经营已随着商业和工场手工业的发展而发展,而且在发展过程中,生息资本已从属于产业资本和商业资本。这一点已经表现在利息率的低微上”[2]。

(二)证券市场与贸易垄断

海外贸易的迅速成长激发荷兰人纷纷组织贸易公司,同时带动了银行业和保险业的扩大,产业成长(海外贸易)大于金融成长,资金需求成为瓶颈;同时荷兰在早期实行的合伙制贸易方式问题凸显:这种具有短期行为特征的贸易方式与荷兰迅速壮大的海外贸易不相匹配。为解决长期资金问题,1606年荷属东印度公司成立之时即发行了世界上第一张股票,这张股票让荷兰经历了整整一个世纪的辉煌。该公司采用股份制向全社会募集资金,有的股东只有几十个荷兰盾,表明股份制在荷兰已成为普及的筹资和投资方式。1608年国际贸易论文,阿姆斯特丹证券交易所建立,成为历史上第一个正式的股票交易所。尽管只有联合西印度公司和西印度公司的股票在此交易,另外还有政府发行的各种类型的债券(更多股票和证券交易在非正式市场交易),这个市场却拥有成熟的交易技术,包括期权和期货合约的使用。阿姆斯特丹是当时欧洲的商业中心,与此相匹配,该交易市场成为国际股票市场的中心。——17世纪荷兰资本积累比欧洲各国的资本总和还要多,对外投资比英国多15倍。投资于欧洲、东印度和美洲的外国债券的资金超过3.4亿荷兰盾。英国国债的很大一部分由荷兰人持有,每年有上千万荷兰盾的利息收入[3]中国知网论文数据库。更为重要的是17世纪中叶的“金融革命”——各省从向商人—银行家借款转为直接向富人出售国库券。阿姆斯特丹成为当时欧洲最著名的短期和长期信贷供应者,成为一个规模空前的国际金融市场。

证券市场的迅速发展为对外贸易提供了丰富的资金,也解决了企业所需的长期资金问题;同时,证券市场的大众化使得金融成长快于产业成长,从而保证和加快了现代商业(海外贸易)的成长。.

股份制帮助荷属东印度公司打败英属东印度公司,奠定了其贸易垄断地位;证券交易所和阿姆斯特丹银行的建立为对外贸易提供了雄厚的资本和便利的支付体系;资金的自由流动使阿姆斯特丹成为资金的集散地:一方面,现代金融制度的建立和金融工具的创新使国际资金大量流向阿姆斯特丹,另一方面,发达的金融体系又为荷兰和其他国家提供了廉价而便利的资金来源。金融成长把广大居民购买力的利益和产业成长(海外贸易)直接结合起来,促进了荷兰国际贸易中心地位的确立。荷兰成为国际贸易中心的同时国际贸易论文,也成为国际金融中心。至此,现代金融制度已成功帮助荷兰确立了国际贸易中心,金融成长和产业成长进入成熟期。

三、资本自由流动与产业衰落

海外贸易汇集的大量财富和诸多物产,源源不断流入荷兰,进而转化为巨额商业利润和资本,至17世纪中期,荷兰已成为世界商业霸主。然而,曾促使阿姆斯特丹成为国际金融中心的资金自由流动,出现国内资本脱离产业转向借贷资本,贷款回收的困难和泡沫经济的破灭,动摇着其金融体系的稳定。

首先,转口贸易的兴盛改变了商人资本的性质。商人资本原为获取商业利润而参与并逐渐控制国内产业生产,当转口贸易变得更为有利时,商人资本便倾向于进口而非制造,资本则由产业资本转向商业资本,显然阻碍了国内产业进一步成长。由于转口贸易的特殊作用,以阿姆斯特丹为首的商业城市,期望靠转口贸易扩大财富国际贸易论文,无视国内工业成长的根本利益,激励政府实行低关税,对国内工业放弃保护,也就意味着对国内产业成长的阻碍:海外贸易脱离国内产业成长,失去交换的基础;放弃国内工业保护,也就意味着商品生产国商品竞争力的提升和直接贸易的兴起,荷兰的转口贸易失去依托。商业资本在荷兰商品经济发展中不是逐步让位于工业资本,而是使工业资本越来越屈从于自己,这一演变趋势与西方近代资本结构演变的总趋势恰好相反[4]。

其次,金融成长脱离国内产业成长,失去基础和载体。金融业在促进海外贸易迅速成长的同时,荷兰成为国际金融中心。然而至17世纪后期,荷兰资本更多用于对外借贷而非国内产业投资。荷兰金融业的高度发达具体表现在利息率的低微上,而同期其他国家的利息率则是荷兰的几倍。由此不仅导致商人资本从产业资本转向借贷资本,而且促使商人(尤其是大商人)在国内低息借贷,国外高息放贷,进一步加剧国内产业资本和商业资本的减少。

第三,银行坏账形成金融危机中国知网论文数据库。到18世纪末期国际贸易论文,荷兰资本主义在很大程度上已由商业资本主义演变为借贷资本主义。对外大量放款为荷兰赢得了金融资本家的美誉,然而对外放款的对象:一是外国政府、君主,一方面增强了外国的军事和工业实力,另一方面战争使得大量贷款成为坏帐,严重影响着荷兰的金融业;二是对外金融投机,到17世纪下半叶,其影响超过对外贸易。1758年,荷兰商人购买的英格兰银行、英国东印度公司和南海公司股票占这些股票总额的1/3[5]。南海“泡沫事件”导致投资者损失惨重。坏账的形成和商人资本的损失大大降低了荷兰的金融竞争力。各种投机活动导致一系列银行破产倒闭,引发1763年的金融危机。

四、启示

1.产业成长是现代金融体系形成与成长的基础

农业、工场手工业、海外贸易等产业的兴起增加了融资需求,银行券、汇票、期权、期货、国库券等金融工具创新蓬勃发展,证券交易所、阿姆斯特丹银行、非正式交易市场等现代金融体系产生,产业成长引致金融成长;另一方面,金融成长又为农业、工场手工业、海外贸易等产业提供充足的资金,进一步促进产业成长,在这一过程中金融业本身得以成长。

2.现代金融体系保证和加快了海外贸易的成长

阿姆斯特丹银行建立的支付制度第一次显示了现代金融制度的威力,促使阿姆斯特丹迅速成为国际贸易中心;荷属东印度公司发行的股票既保证了企业长期生存,又促使荷兰海外贸易迅速获得垄断地位;资金的自由流动促使阿姆斯特丹成为国际资金的集散地。因此,银行券、国库券、股票等金融工具的创新、银行制度和证券市场等金融制度创新既保证和加快了国际贸易中心的确立国际贸易论文,又促进了金融业自身的成长,使荷兰保持了一个多世纪的世界霸权。根据马克思的说法,荷兰是“标准的资本主义国家”[3],或如亨利?塞所言荷兰是“商业和金融资本主义的象征” [4]。

3.金融成长与产业成长必须保持合理关系

金融成长以产业成长为基础。“郁金香事件”显示了泡沫经济的危害,此后历史上多次的泡沫经济与此都有相似之处——金融成长脱离产业成长必然带来泡沫的破灭;“南海事件”表明资本自由流动的负面效应,美国历史上也多次发生外国投资者遭受巨大损失的金融危机。因此,在金融全球化背景下,金融成长超过产业成长所需以及资本自由流动带来的危害已引起各国关注,尤其是拥有外国巨额证券资产时更应引起重视,国家金融安全成为政府的职能之一。

作者:史恩义 男,1967年8月生,山西襄汾县人 工作单位:山西财经大学国际贸易学院

职称:副教授

研究方向:国际经济与投资

学位:经济学博士

参考文献

[1].范?德?沃德.乡村史系学报与荷兰乡村史的研究[J].欧洲经济史杂志,1971,31(1):236.

[2].德?弗雷斯.黄金时代荷兰的乡村经济1500—1700[J].经济史杂志,1971,31(1):266-267.

[3].唐晋.大国崛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126.

篇(3)

论文内容摘要:我国改革开放以来,金融制度的移植从来就没有停止过,但这些金融制度移植过来后多数水土不服,效果不佳。因此,如何根据国情,在现有的约束条件下进行金融制度移植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创新,是我国金融改革得以顺利进行的关键。

金融制度的移植与创新

健全的金融制度是一国经济发展的基本前提,而作为一个必须随货币资金流动客观需要不断变化的动态系统,金融制度健全与否又取决于其能否针对金融发展而及时、准确地作出适应性的更替,因而,金融制度总是处于不断的变迁之中。一般来说,金融制度的变迁过程大致通过两种途径来实现:一是金融制度移植,二是金融制度创新。

我们可以把金融制度移植理解为某一国家或地区的金融制度中的一部分移植到其他国家或地区,使其成为接受国或地区的金融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对于什么是金融制度创新,有不同的理解。本人认为,金融制度创新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狭义上讲,只有从无到有地形成某项全新的金融制度,才能称之为金融制度创新,但这种情况很难出现;从广义上讲,只要是对原有的或从国外移植来的金融制度作局部调整或某些更新,以适应变化了的实际情况,就可以认定为金融制度创新。本文所探讨的是广义上的金融制度创新。

之所以要进行制度的移植,是因为制度的移植对于移植国家来说有很多的好处。它可以大大降低制度创新和制度变迁的成本,W·拉坦说,制度创新的引入,不管它是通过扩散过程,还是通过社会、经济与政治程序所进行的制度转化,它们都会进一步降低制度变迁的成本。“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我们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当中,有必要吸收国外的先进技术及一些被市场经济证明是行之有效的制度,这其中就包括金融制度在内。

但是,单纯的制度移植只能是“抛却自家无尽藏,沿门持钵效贫儿”,无异于舍本逐末,其后果可能使自己的发展永远受制于别人。只有在自我创新的前提下进行制度移植,才能做到扬长避短,优势互补,相得益彰。

金融制度移植的约束条件

我们不能简单地理解金融制度的移植就是某种金融制度取代另一种金融制度,制度的移植还存在着两种不同制度是否相容的问题。对于“移植”的部分,必须经过一些相应的变更,以使外来制度本土化才能实施,也就是说金融制度的移植并非是无条件的,在移植的过程中会存在许多约束条件,若对这些约束条件视而不见,金融制度的移植就有可能失败。

文化因素。文化是一种非正式约束,而我们所移植的金融制度属于正式约束,它与一国的价值观念、风俗习惯、民族精神等有着广泛的联系。萨维尼认为,一国的民族精神决定一国的法律制度。显而易见,民族精神这一文化因素对一国的法律制度的影响是不应被低估的,正式规则中包含了大量的隐性的非正式规则。新制度经济学也认为,正式规则只有在社会认可,即与非正式规则相容的情况下,才能发挥作用。因此,别国的某项金融制度若与本国的文化存在重大冲突,那么金融制度的移植就会失去效果或产生移植不适应症。这就要求我们在引入西方发达国家的金融制度时,既要对来源国的金融制度的文化背景作深入细致的了解,又要对准备移植的金融制度与本国文化的适应性作科学的、真实的评估,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理性选择。

经济因素。经济因素对金融制度的移植,其影响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各国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经济发展水平的高低,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一国金融制度体系的结构。二是市场经济发育程度的不同。西方国家市场经济已经高度发达,而我国的市场体系正在逐步建立和完善之中,因此,当前我国在融入WTO的过程中,金融制度层面上就遇到了很大的困难,这主要是因为我国原有的金融制度在许多方面带有计划经济的痕迹,这与WTO的许多规则存在一定的冲突。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并非是WTO规则这一正式制度的制定者,使我国入世在事实上就成为强制性变迁的金融正式制度的执行者,而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走的却是一条渐进式的道路,因此,从西方移植过来的金融制度就有一个在我国改造的过程。这也是我国当前许多金融制度改革不能一步到位的原因。

政治因素。政治因素主要指国体、政体和政治权力的配置方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源配置大部分是通过市场来进行的,但政府对资源的配置仍然起一定作用。在我国,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启动力量直接来源于政治权力的主要载体——国家,而不是像西方国家那样,由自然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启动力量来自市场本身。由于我国的金融制度变迁是一种强制性制度变迁,金融制度供给和需求的主体都是政府,这就决定了在我国金融制度的制定过程中,政府带有决定性的影响。

我国金融制度移植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金融制度的移植在我国很活跃,这与我国融入WTO后金融业开放程度不断提高,而原有的金融制度不再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有关。但是,由于我们在金融制度的移植过程中,缺乏成熟的经验支持,存在不少的问题,极大地影响了金融制度移植实效的发挥。这主要表现在:

对金融制度移植的性质、特点和规律把握不是很准。表现在对移植的理解就是“拿来主义”,对西方发达国家的金融制度与本国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环境是否相容,没有进行深入的对比分析和全面了解,以至于移植来的金融制度在运行一段时间之后实效不大或出现负效应。如在我国设立大区行制度就是从美国移植而来的,当时我们只考虑到为了增强央行的独立性,减少地方政府对央行各分支机构执行货币政策及银行监管方面的干预这一因素,而没有考虑我国的实际情况与美国有很大的差别,中国的大区行并不具备美国地方联储较强的研究能力和政策制定、执行能力。因而这一制度移植进来之后,原有的问题不仅没有得到解决,而且还产生了新的问题,由于省会中心支行的地位降低,影响力较小,发挥的作用越来越有限,使得中央政府近来又不得不重新考虑将大区行的制度进行改革。实际上,在中国目前的政治体制下,央行分支机构工作的开展是离不开地方政府的支持与配合的,大区行的改革思路是正确的,但在做法上有些超前了。

表面文章做得多,没有抓住本质性的东西。一些金融制度的移植基本上只是引进了一张皮而已,对于深层次的内容却没有深入领会。如银行服务业收费制度的推出就是如此,华厦银行南京分行的一位副行长说得非常好:收费服务是一把双刃剑,如果没有过硬的特色服务,一旦某银行收费了,就等于拱手把自己的客户让给了别人。一些银行在引入这项制度时,只看到了服务收费的重要性和合理性,却忽视了在收费的同时是以提高服务质量为前提的,结果导致这项制度在国内推出后遇到了很大民众及某些行业的抵制。

金融制度移植,实质上是一个外来的金融制度本土化的过程。因此,我们在对待金融制度移植这个问题上,一方面要从本国实际情况出发,对要进行移植的金融制度进行筛选扬弃,择优汰劣,寻求最适合我国目前金融业发展现实状况的金融制度作为移植的对象,并结合内外环境约束加以改造和具体化;另一方面,要辩证地否定本国原有金融制度上不合理的地方,保留其合理成份,在此基础上走向融合创新,最终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金融制度体系。

参考资料:

1.卢现祥,西方新制度经济学[M],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2003

2.籍庆利、田永丰,制度变迁中的创新精神探析[J],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科版),2000(2)

篇(4)

关键词:供求均衡;河南省农村金融;体制改革

本论文为校级科研项目:“供求均衡视角下河南省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研究”(项目编号:2016-PK-30)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7年2月28日

一、国内外研究现状

(一)国外研究现状。近年来,国外学者们从农村商业性金融机构、非正式金融组织、农村金融产权制度及农村金融管理体制等方面对农村金融体系进行了大量研究。Wyn Grant和Anje Mae Namara(1996)以英国和爱尔兰地区农户的外源资金供应者为研究对象,通过实地走访金融机构的方式,针对农村信贷金融机构商业化发展前景的问题进行了深入探究,得出创新型金融产品和借款机会会得到农户充分利用的结论。Hans D.Seibel(2001)认为农村金融市场在规模、延展性、持续性上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限制,提出非正式金融组织正规化的观点。Neil Argcnt(2000)通过大量研究,得出现代股份合作制将会逐渐取代互助合作制的农村金融机构产权制度的结论。

(二)国内研究现状。国内学者对于农村金融的研究可以归纳为以下三个方面:农村金融市场供求方面:叶兴庆(1998)认为供给型金融抑制是我国农村金融抑制的主要表现形式,原因在于农户在向正规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时借款数量受限;农村非正规金融研究及利率确定方面:江春(l998)认为民间信贷利率的高低由借贷者关系、淡旺季节、资金供求状况、期限长短决定;农村金融体制研究方面:何广文(2006)指出农村金融主体产权改革不全面是导致信贷利率不能真实反映市场供求关系的主要原因。

二、河南省农村金融需求、供给现状

(一)河南省农村金融需求现状。河南省农村金融需求主体因受省内种种原因的影响,而表现出和其他地区农村金融需求主体不同的特点:第一,农户资金需求量小且地区间差异大。河南省农户的经营模式大多规模较小,因而所需贷款额度较小。而且,河南省不同地^农户的生产生活状况差异较大、经济发展水平高低不同,进而地区间农户对资金的需求量差别也较大;第二,农户资金需求以非农生产和生活为主。相关资料显示:河南省农户在取得金融机构贷款后,他们首先把所贷款项投入非农生产,其次是生活用途,最后才是农业生产,其中民间私人借贷资金中87%的比例用于非农生产和生活用途;第三,农户资金需求主要依赖非正规金融。据有关调查显示:河南省农民在融资时,86%选择向亲人朋友借贷,28%选择信用社和农业银行;7%选择其他正规金融机构。

(二)河南省农村金融供给现状。有关数据显示:河南省在2014年的时候小型农村金融机构营业网点已达5,270个,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营业网点达250个;整个省在农业方面的贷款在2015年达4,567亿元,占全部贷款的90%。这些数据说明具有合作性、商业性、政策性的农村金融体系在河南省已初步建立。尽管如此,在供给方面,河南省农村金融仍然存在很多问题:第一,国家所有的商业银行资金供给量减少。1990年开始,随着国有银行商业化改革速度加快,部分中国农业银行也大规模地撤离农村地区,这无疑增大了农村资金供给的压力;第二,政策性金融功能不够完善。因农村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合作性金融职能存在交叉,再加上农村金融业务单一、功能不全的特点,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农村政策性金融机构发挥作用,导致大量的农村储蓄资金用于非农业生产和经营,甚至转向城市;第三,农村合作金融竞争意识增强。在将盈利作为首要目标时,合作互助的性质骤变;服务范围、业务对象逐渐变化,货币流向经营效益好、风险低的农村企业,而对农户的资金支持大大削弱。

三、河南省农村金融供求存在的问题

(一)贷款需求总量多,供给总量少。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农村经济以及农业均呈现快速发展态势,然而农村金融机构在资金供给量方面并不能满足农户日益对资金的需求。同时,由于储蓄存款在农村转化为投资的能力不充分,农村金融供给增长空间进一步受到抑制。尽管农村信用社在农村金融方面起着中流砥柱的作用,但由于其受种种因素限制而在金融市场上表现出竞争力不足的态势,很难有足够的资金供给农村金融需求。

(二)信贷主体单一化,需求主体多样化。普通农民、农村企业、养殖农户、农产品加工厂、销售小商品的个体户等都是农村信贷资金需求者,他们是具有多元化、多样化发展的农村信贷需求主体。然而,农村金融机构在资金供给方面总是要求资金使用在其规定的范围内。例如,农村信用社在向农村企业提供贷款时,它不会考虑农村企业多样化、个性化需求,因为它不仅对贷款用途进行了明确规定而且主要提供小额信用贷款和抵押类贷款。

(三)不匹配的信贷资金限额。大额度贷款资金足够,小额度贷款资金不足是农村信贷资金主要特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大都实力雄厚、资信良好,尽管其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资金需求属于大额商业性农业贷款,因其借款风险比较小,所以资金需求容易得到满足。但是,广大农户以及农村中小企业的贷款需求却不易得到满足,主要原因是:生产经营风险大、贷款需求额度小、办理手续繁琐。2011年,作为中小额借款发放率最高的农村信用社,6,000元额度以下的贷款次数占所有贷款次数的27%,12,000元额度以下贷款资金仅占总的农贷金额的20%。

四、优化河南省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对策

(一)完善发展农村金融机构的支农功能。完善河南省农村金融机构的支农功能可以从以下三点着手:第一,农业发展银行要改善资金来源和业务结构,进一步加大支农力度;第二,农村信用社要不断优化其治理结构,增强其服务职能;第三,引导县以下的邮政储蓄资金回归农村,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

(二)深化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合理引导非正式金融组织。河南省农村金融改革势在必行,我们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探究:第一,完善政策性金融机构在补偿方面的制度创新,引导政策性金融机构增大对农村地区的资金投入;第二,深化河南省农业贷款收益补偿制度,完善利率管理制度改革。例如,为了提高农村金融机构对农村经济发放贷款的热情,在利率管制方面,可以制定一些特殊的优惠政策甚至取消。

(三)强化农村金融产品创新。农村金融机构要不断开发新的信贷产品及新的服务方式才可以满足农村金融的多样化需求。农村金融产品要根据不同需求主体的差异性,开发适合需求主体的金融产品,既要确保它的可操作性,又要确保农村金融服务朝着更好的方向发展,最终实现提高农村金融服务的目标。

(四)治理农村信用环境,优化农村金融生态环境。政府、银行以及企业之间的关系等共同构成了农村的信用环境,只有各个组成部分协调发展才能让农村资金供求发展呈现最佳状态。首先,地方政府必须加强农村信用法制建设,大力整治信贷投资外部环境,严肃追究恶意违约者的法律责任,提倡诚实守信,创造既安全又守信用的良好农村金融氛围,以全新的信用面貌引进越来越多的金融机构为农村发展提供资金;其次,不断完善农村诚信体系建设;最后,组织好农村企业与农村金融机构的接洽,构建企业和银行可以自由地相互选择的信用贷款平台。

(五)引导农业保险健康发展。农业保险的健康发展可以大大促进农村金融的发展,政府应结合社会各方的投资,设立既符合河南省农业经济发展状况,又与保险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农业保险机构。农业保险机构在自主经营、自担风险的原则下采取农户、农村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出资及政府补贴的形式投保。对农业保险机构的发展采用鼓励的方式,鼓励其多元化经营,鼓励其投资主体不断扩大化,鼓励其引进外资等。

河南省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是一项任重而道远的巨大工程,我们要在市场化的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方向的引导下,根据河南省农村金融需求特点创新农村金融体制,实现河南省r村金融又好又快地发展。

主要参考文献:

[1]陈亮,杨静.深化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路径选择[J].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13.7.

[2]廖东声,何琳.农村融资的供给约束分析[J].农村经济,2012.12.

[3]马占.完善河南农村金融组织体系研究[D].郑州:河南农业大学,2012.

篇(5)

复旦大学 陈沁

芝加哥大学 宋铮

“城市化将如何应对老龄化?――从中国城乡人口流动到养老基金平衡的视角”

《金融研究》2013年第6期

农村人口城市化能否在缓解城市老龄化压力上起到重要作用?区别2010年第六次普查人口与2010年“自然人”(在没有城乡迁移假设下的推测人口数据),以此为依据计算这十年城乡迁移人口,得以算出农村人口分年龄、性别的迁移率。作者发现农村人口在15岁-49岁具有较高迁移率,而其他年龄阶段的迁移率较低。

在计算人口城市化对中国城乡人口规模和年龄结构的影响后,作者发现:纳入迁移人口后,城镇人口的赡养率增速显著下降。2040年-2060年,农村人口移民使城镇人口的赡养率比没有移民流入的情况降低了0.3左右,这意味着对于每三名工作年龄人口,他们需要赡养的退休年龄人口将减少一人。中国的老龄化趋势将在农村人口城市化的作用下被有效缓解与推迟。

模拟了城乡人口迁移对城镇养老保险收支的影响后,作者发现人口迁移对中国维持稳定的社会保障系统有重要意义。2040年-2060年,有城乡迁移的养老金依赖率比没有城乡迁移的情况要低约0.3左右。而城乡迁移人口将使快速增加的养老金债务规模变得相对平稳,并将没有迁移情况下收支最不平衡年份的收支平衡度提高约36%。这为中国城镇养老保险制度平稳度过老龄化冲击提供了有利条件。

作者进一步发现,生育率提高在短期内效果不明显,但能在长期内缓解老龄化并改善养老金收支。无论是否有城乡迁移,推迟退休年龄都能在很大程度上改善养老金收支的不平衡程度。由于劳动年龄人口的缴费窗口扩大,迁移人口对养老基金收支的作用将更加明显。在有城乡迁移的模式下,若将退休年龄在2040年推迟至65岁,养老金收支不抵时间将被推迟到2050年,债务差距将始终保持在30%以下,大大好于不推迟退休年龄的模拟情况。 制度 城镇化影响劳动收入不平等的变化

清华大学 高鸿鹰、武康平

“城镇化与劳动收入不平等:

一个动态分析”

《经济研究》工作论文第WP612号

城镇化诸相关因素影响了劳动收入不平等的变化。1.城镇正式部门的扩张极大推动了劳动收入不平等的变化。如果仅考虑城镇化因素,劳动收入不平等的上升率不可能高于城镇正式部门的扩张率;2.城镇正式部门扩张,推动劳动收入不平等的上升率逐渐降低,并决定了劳动收入呈倒U型的变化趋势;3.城镇正式和非正式部门的劳动收入、农业人均产出和产品相对价格、城乡迁移成本等都影响劳动收入不平等的动态。

城镇化路径选择需要市场机制与政策干预的有机结合:市场机制有利于城镇化相关部门的微观协调,并最终消除劳动收入不平等,但市场机制却难以避免收入不平等阶段性地过度扩大。同时,城镇化进程中各种市场失灵也需要适度的政策干预。政策干预有利于避免劳动收入不平等的阶段性过度扩大,但不当干预会扭曲相关利益主体之间的微观协调,从而扭曲甚至阻碍城镇化进程。 观点 作弊的大学生更可能

选择公共服务领域的工作

哈佛大学 Rema Hanna

宾夕法尼亚大学 Shing-Yi Wang

“不诚实以及选择进入公共服务领域”

NBER工作论文第19649号

本文提出了一个重要问题,即政府部门在筛选应聘者时,应该看重他们的能力,还是他们的品行?

在实验环境中就一个简单任务(掷色子)作弊的大学生,他们更可能显示出对进入公共服务领域的偏好。更为重要的是,会在掷色子中作弊可以预测现实中政府工作人员的腐败行为。

篇(6)

管理专业存在的最大问题是重理论、轻实践,培养出的学生理论知识较扎实,但对现场实际了解甚少,毕业后实际知识与操作能力往往需从头学起,难以尽快胜任现场工作。同时,由于经费少、实习时间短,没能从根本上解决教与学两个方面“空对空”的问题。管理科学属于“软科学”,传统的观点认为,软科学教育需要联系实际时,通过教师提供案例或辅之以学生实习即可,不需要建立实验室。本论文由整理提供教学方法上的不足与教学观念中存在的这些谬误客观上导致了工商管理类专业教学效果不佳。企业需要的是懂理论、通实践和能操作的复合性经营管理人才,这一需要呼唤管理专业人才的培养方式必须加以调整。管理学科是实践性极强的专业,同样具有利用自然科学及现代技术进行观察、检验、研究、设计等方面的功能和属性。许多重要的管理理论和技术来源于生产现场,管理工作的绩效更是展现并落实在现场,因此,管理者必须具有很强的实践能力,善于对生产系统的各组成要素及相互关系进行周密的观察和实验分析,为优化设计提供依据和参数,提出改进措施,选择最优方案,促进系统有效运行。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为把企业和市场搬到实验室提供了技术支持,因此,教学方式调整的重点应当是建立和完善以企业实际为特征的实验教学。

20世纪90年代以来,发达国家高校对工商管理学科教学模式进行了一系列重大变革。以哈佛商学院为代表的美欧大学商学院,强调案例教学与实验教学的结合,而不仅仅是我国通常认为的案例教学。实际上,管理学科的实验教学在国外许多院校早已倍受重视,已有相当规模并建成了管理学科实验室。麻省理工学院、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斯坦福大学、密西根大学、威斯康星大学等院校早已开设了有关管理专业的系列实验,在实验中进行案例教学,使学生了解未来工作环境的实际需要,在实验及案例中使所学的知识融会贯通,逐渐增长实际工作的才干。笔者认为,工商管理类专业的实验教学具有以下作用:①提供感性材料,使理论联系实际。②加深和巩固管理理论与方法。③加强能力培养,使学生成为“多面手”。④从整体上使管理学科所有课程的教学水平上一个大的台阶。实验教学可以应用于工商管理类专业的一些主要核心课程,其应用范围很广。从目前来看,可以建立六大实验教学系统。

一、商务技巧开发训练系统

该系统包括:①决策过程与策略规划能力训练子系统。通过学生对各类决策者角色的扮演,体验不同决策环境与任务下的决策过程的特点及方法,培养学生进行各类管理决策的能力。②商务谈判与推销技巧模拟演练子系统。通过在不同环境下个体谈判和团体谈判情景与过程模拟演练,使学生熟悉商务谈判的特点,培养驾驭谈判过程灵活应变的能力;通过对某种产品与服务推销过程的模拟,使学生体会推销过程中情绪与态度、时间与空间、方法与技能等方面的重要性,培养在推销工作中的独立性、自信心、创造力。③人际沟通与冲突训练子系统。通过正式沟通情景模拟,使学生熟悉组织内部法定信息传递渠道以及传递过程中的规范,掌握提高正式沟通效率的方法,促进正确合理的工作导向型行为的形成;通过非正式沟通情景模拟,使学生熟悉明示和暗示信息的作用,以及时间与空间距离在非正式沟通中的重要性,掌握提高非正式沟通效率的要诀;对沟通中遇到的冲突问题(包括人际冲突、团体冲突、组织冲突)过程的模拟,使学生了解各类冲突发生的原因、动力、表现形式、演变过程和可能的各种结果,掌握和了解应对各类冲突的方法以及冲突过程中第三方的作用与调解仲裁各类冲突的技能。④会议模拟系统。通过在不同会场环境下对各类会议(决策会议、执行会议、研讨会议、磋商会议)的准备、组织、实施和总结等全过程,使学生掌握举行各类会议的基本知识与技能,尤其是在组织会议过程中,组织者、参与者双方工作导向型行为和关系导向型行为的正确把握与应用。⑤公关交际礼仪与形态语言训练子系统。通过公关场景的模拟,使学生掌握在不同时间、不同场合、不同交往目的下的言行举止及仪表形态的要求;模拟演练各种公关专向活动的组织技能。⑥头脑风暴及个人和团队创意激发子系统。通过各种个人和团队创造技法的运用,提高学生在产品开发、市场开拓、广告、公关、危机管理、人力资源开发等各类经营管理活动中的创造性和创新管理技能。

二、企业运作模拟系统

该系统包括两大部分:①企业实际运作模拟演示系统。由企业计划管理子系统、企业制造子系统、营销管理子系统、资薪管理子系统、人力资源管理子系统、财务管理子系统、物料管理子系统、技术管理子系统等构成。系统的运行以网络管理系统(如MRPII)为技术支撑,能够演示某个企业的实际运行状况,便于学生了解企业、认识企业。②企业实际运作模拟决策系统。同样由企业计划管理子系统等子系统所构成。不同的是,它可以提供若干个决策环境,用户在实验中可以通过扮演企业主要决策岗位中的不同角色,模拟运作一个企业,制定满意决策。

三、市场运作模拟仿真系统

该系统包括:①市场实际运作模拟演示子系统。由需求、供给和价格机制等方面的变量集所构成,能够直观形象地模拟演示一个市场的运作情况以及各主体的行为方式,主要功能是让学生了解与认识市场;②商战模拟决策子系统。模拟多个竞争主体,每个决策主体赋予一系列的决策变量,每个决策变量都影响其经营绩效,可以训练用户在市场中的综合决策能力。③证券市场交易模拟子系统。包括公共信息接收子系统和交易模拟子系统。其基本功能如下:行情显示功能,通过大型电子显示屏,可动态显示任一时刻的各种证券和商品交易的价格和成交量,为投资者(学生)提供交易信息;委托交易和申报、电脑自动配对成交功能,通过设置委托柜台,接受投资者的买进和卖出委托,通过设置申报柜台,将委托单输入交易电脑主机;盈亏计算与成绩评定功能,自动记录每位投资者的交易资料,计算其投资盈余,自动生成每位投资者的投资绩效并转换成百分制的成绩单。④金融市场投资分析子系统。包括钱龙股票、期货静态及动态技术分析软件;用友财务分析软件。该子系统具有以下功能:信息库功能,各上市公司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及各金融产品交易的历史资料的存储、显示和打印;技术分析功能,借助信息库资料,运用配备的分析软件包使学生学会各种技术分析和上市公司财务分析。超级秘书网

四、管理岗位操作模拟系统

该系统包括:①管理岗位模拟演示系统。主要功能是让学生了解有关管理岗位的基本要求及运作过程。②管理岗位运作模拟系统。主要功能是让学生在某个管理岗位中进入角色,进行实际操作,并通过业绩评价系统衡量和改进其管理行为,学到多种岗位技能。五、EDI模拟系统该系统用于模拟外贸业务的各个环节,使实际业务的诸多环节集中在实验室内完成。包括:①外贸业务交易磋商模拟子系统。它包括了外贸业务过程中各个环节的各种业务联系方法及技巧(发盘、接受、商检、发货、保险、运输、索赔、理赔等),通过设计若干业务内容,采用案例库的形式进行模拟操作,训练学生的外贸业务联系技巧,提高函电交际能力。②合同签订模拟子系统。通过设置各种标准格式合同,进行合同签订,让学生掌握合同的类型和格式,学会合同的起草和签订。③外贸制单模拟子系统。包括从外贸业务员的角度准备制单和从银行的国际结算角度审核各种单据,使学生既能适应外贸工作,也能适应银行的国际结算业务。④外贸运输模拟子系统。掌握海运、陆运和空运中各国、各公司之间的运输单据。

篇(7)

关键词:民间借贷;风险;法律规制

中图分类号:DF438-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5831(2013)01-0032-06

金融危机后中国无论是大型企业还是小型企业都出现了严重的经营困难,尤以小企业为甚。其中以融资困难最为突出。经济危机使银行保持着高度的警惕性,为了防止不良资产的上升,银行乐意支持国有大型企业的发展,而中小企业很难在银行中筹集到资金。虽然政府为帮助缓解中小企业资金短缺频频出台相关的政策措施,但对于这些企业来说也都是杯水车薪,成效甚微。资金短缺仍是阻碍多数企业发展创新的难题。

为了解决融资困难,随着经济的日益发展,跨区域发展的民间借贷受到了中小企业融资垂青。由此民间借贷规模越来越大,它不仅挽救了多数企业的生命,而且为企业提供了发展创新的契机。但长久以来,中国并没有对民间借贷形成统一的、明确的管理规范,更没有对民间借贷给予法律上的合理定位,因而,难以避免出现了一些负面影响,比如温州中小企业老板“跑路”事件。鉴于此,中国必须加快建设民间借贷相关法律制度,积极地引导民间借贷健康发展,防范民间借贷引发的各种类型的风险。

一、民间借贷的内涵及其新特点

(一)民间借贷的内涵

民间借贷属于民间信用形式,国外学者大多是以相对于正规金融机构来界定民间借贷的内涵,他们以是否处于中央银行和金融监管的监管范围之内或者是以相关的资金融通活动有无经过正规金融体系为标准来定义民间借贷的内涵,非正规金融,指未经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审查批准的,并且不受监督管理的、活跃于金融法规边缘的资金融通活动[1]。在国外,民间借贷的主要形式有货币借贷、民间互助会、信用合作社。在国内,学界相关研究多称之为“地下金融”、“体制外金融”、“民间金融”、“非正式金融”等;国内学者多从企业的融资活动是否得到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认可和正规金融机构的批准的角度来定义民间借贷。如张宁认为:“民间借贷即非正式金融是指未得到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正式形式认可或直接认可的金融活动。”[2]

对于民间借贷,学界有以下三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凡是从非正式的金融机构进行的融资行为都属于民间借贷;第二种观点认为民间借贷是民间信用,但并非民间信用的全部,民间信用还包括要回、标会、太会以及民间组织之间发行股票、债券甚至办理钱庄等;第三种观点从广义和狭义的角度区分民间借贷。广义上,民间借贷不仅包括企业之间的借贷,还包括私人之间、企业与私人之间的借贷行为;狭义上,民间借贷仅仅指民间的私人与私人之间的借贷活动参见:王春宇《民间借贷发展研究》(《哈尔滨商业大学2010年博士论文集》,第2页);详见:《全国民间借贷利率学术讨论会综述》(《金融与经济》1986年)。。笔者同意最后一种观点。笔者将民间借贷定义为,根据国内外学者的研究将民间借贷界定为不受金融监管机构监管,发生在企业之间、私人之间以及企业与私人之间,并且借款人到期偿还出借人本金与利息或者仅偿还本金的行为。笔者主要从广义上来研究民间借贷的相关风险问题。

(二)民间借贷的新特点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私有制的产生,社会贫富差距进一步增大,民间借贷应运而生。但经济条件的不同,使民间借贷产生的风险也各具特色。

1.民间借贷较之以往规模有所扩大

现今民间借贷大规模有两方面的特点:一是单笔借款金额增大。在20世纪80、90年代,民间借贷以生活借贷为主,主要是为了缓解生活中遇到的一些困难,此时民间借贷的单笔资金量低,随着生产的发展,民间借贷朝着生产性借贷的方向发展,单笔资金量不断增高,单笔借贷规模也相应扩大。二是从总体上看,民间借贷资金总额增大。“据中央财经大学课题组估算,2003年全国民间借贷总规模可达7 405~8 164亿元。2005年中国人民银行调查结果显示,当年全国民间融资规模达9 500亿元。中信证券研究报告认为,中国民间借贷市场总规模超过4万亿元,约为银行表内贷款规模的10%~20%。”参见:董伟《报告称中国民间借贷总规模超4万亿 潜在风险大》(《中国青年报》,2012年1月)。 如浏阳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诉讼标的扩大,2011年案件标的达1.1 亿元,为2005年的12.1倍。一批债务人单个案额均逾3 000万元参见:唐志强《民间借贷如何走向阳光地带》(《中国审计报》,2012年4月)。 。

2.民间借贷已呈现出跨区域发展的态势

传统型的民间借贷,其形式不过是亲友之间“一对一”形式的借贷,这种借贷方式主要是依靠亲友之间的相互信赖。在发达地区,民间借贷较之于欠发达地区更加繁荣。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民间借贷突破了亲缘地缘关系限制,它不再拘泥于亲人之间的借入借出,而是通过他人介绍或者专门的中介组织牵线搭桥发生的跨行业跨区域的借贷关系,民间借贷也开始由经济发达地区向落后地区发展。

3.参与民间借贷的主体范围增大

由于民间资本积累越来越多,有关专门从事借贷活动的放债人和中介组织如雨后春笋般相继涌现出来。有的为获得介绍费,为借贷双方创造借贷契机;有的则在向借贷方借取资金的同时又把借来的钱转贷于他人或者企事业单位以赚取利差。这样,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银行、地下钱庄、金融中介公司等各机构混合发展,呈现出“全民借贷”的发展形势。

4.借贷资金的使用多样化

传统的民间借贷的资金大多数用于解决日常生活资金的周转需求。但从目前情况看,民间借贷资金更多的是解决企业自身出现的经营危机。民间借贷资金的用途范围扩大,从解决生活困难发展到解决企业发展的瓶颈。资本积累的规模越来越大,商业竞争也愈演愈烈。由于制造业所带来的利润越来越低,而民间借贷的高利率却能带来高额利润,于是一部分民间借贷资金便从实体经济领域转入投资领域。还有一部分民间借贷资金仅仅是用来单纯的“炒钱”参见:赵洋《民间借贷资金流向哪里》(《金融时报》,2011年10月)。 。

另外,经研究发现,民间借贷的公开化程度也在不断地提高。

二、民间借贷的风险分析

鉴于民间借贷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着重大的影响,笔者认为,为了防范其对社会产生不利影响,有必要对民间借贷在交易活动中的风险予以分析,以便对民间借贷的行为进行合理的规制。

(一)民间借贷风险的种类

由于民间借贷规模的增长、范围的扩大、资金用途的多元化以及借贷主体的变化,民间借贷也出现了不同的风险类型。关于民间借贷的风险类型,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1.主体风险

第一,关于放债人。传统的民间借贷具有“草根性”,是一种依赖于信用的带有亲缘地缘关系的借贷方式。这种借贷方式建立在借贷双方相互彼此了解的基础上,因此信息比较透明,且放债人对借款人所借款项的用途能够进行有效的监督,风险相对较小。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民间借贷突破了亲缘地缘关系限制,演变为跨行业跨区域的借贷。作为贷方的一方越来越多地形成了一条贷方链条,从而使处于链条尾段的放债人与借款人无信息上的联系,对于借款人的资信能力、还款能力知之甚少,甚至是一无所知,从而使民间借贷跳出了既有的运行轨道,使放债人扩大了放债范围,这就凸显了信息的不对称问题,进而使放债风险上升。一些从正规金融渠道融不到资金的借债人,由于处于企业的初创时期或成长时期,其自有资金不足,其相关的项目前景难预测,风险也相应地难以把握,而放债人由于信息渠道狭窄得不到借债人充分的信息,甚至无法得到真实的信息,从而承担较大的风险[3]。

第二,关于借债人。由于信息不对称,也容易导致借债人过度地负债。民间借贷相对于从正规金融借贷其自由度较高,借贷所办理的手续简单,速度快,借债人能在较短的时间内拿到数额较大的资金,而且审批的程序较为宽松,因此往往存在一定的盲目性,导致一个借款人向多个贷款人负债。借款人过度负债,进而造成资不抵债,无法还清到期债款,使债权人面临风险[3]。另外,在现实中还会存在借债人利用他人的身份证或者使用假身份证借款的情形或者借据落款由他人代签的借款情形。这都会给债权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

2.用途风险

由于没有相应的对借款用途的监管,部分借款人恶意借款恶意借款指借款人筹集资金所指向的对象为非法用途的借贷关系。 。中国相关法律与司法解释都认为,如果出借人明知借款人借款是为了从事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的非法活动,那么他们之间的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实践中,往往有借款人筹集资金是为了从事非法活动,特别是用于非法的黄赌毒的借款,由于放债人没有得到相应的信息,那么一旦借款人运用借来的款项用于非法活动,借贷人对于如何证明自己事先“不明知”的问题很难予以说明,如果证明不了,国家法律则对借贷关系不予以保护,那么借贷人就只能自己承担风险。

3.借据风险

中国有着相互帮助的优良传统,身份制度在民间尤为盛行,民间借贷行为多产生在熟人范围之内。民间借贷活动建立在当事人双方充分了解的基础上,并且具有一定的人身化,维系双方合约关系的不是相互之间的法律观念,而是伦理、道德观念,所以双方之间很少要求有规范的契约合同。借贷双方唯一的借款凭证就是不具有规范性的借据,有的甚至连借据都没有,仅凭双方的口头约定,这样在产生纠纷时很难实现借贷行为的目的。另外随着借贷范围的扩大,企业之间为了规避法律也不采用正式的契约合同,借贷关系越来越复杂,数目越来越大,单纯的打借条不仅会阻碍正常的借贷行为的顺利实现,还会造成借据无法成为法院判案的证据而失去胜诉的可能性2001年4月,某村张某拿一张内容为:“收到张某人民币5元整,年利率10%。李某”,落款时间为2000年5月6日的纸条到法院,要求法院判定被告偿还借款5万元及利息5 000元。最后法院判定,该纸条因相关要素不齐全,并不能断定为欠款凭证,原告败诉。 。然而当债务人恶意借款、借款后失去了还贷能力或由于其他的原因逃避债务时,受害者将很难取证,从而使纠纷无法得到公正解决。

4.担保风险

经济危机之下,银行信贷额度从紧,企业要想从银行获得贷款需满足较高的条件,因此大多数企业只能把目光投向民间借贷。而商业性担保公司为了求得企业的生存发展便转移业务,不得不采取以吸引普通民众为中小企业投资的办法来维系企业的生存。另外,由于民间借贷费率高额,在经济不景气的情况下,诸多民众为了赚取高昂利润,往往不顾其中的借贷风险而进行投资,与此同时一些担保机构更是鼓吹投资回报率,故意规避担保风险引诱投资者,使得许多普通大众盲目参与投资借贷活动,使其承担较高的风险[4]。

部分担保公司为了筹集资金以高息吸引投资者,若到融资人期无法偿还贷款,由于合同内容的不合法性,投资人就将承担不完全受法律保护的巨大风险。

5.利率风险

现今,民间借贷之所以发展如此迅速,原因之一就是其高利率高回报率。投资者为了追求高回报,冒着巨大的风险投资民间借贷,以求“钱生钱”。近年,央行多次上调存款准备金率,银行信贷额度下降,使民间借贷看到了新的发展契机――“量价齐升”。就温州而言,2011年温州借贷利率水平超过了历史最高数值,一般月息为3分到6分,有的甚至达到了1角至1角5分。而当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的利率是最高不得超过同期银行利率的4倍,超过的部分法律不予以保护。如此民间借贷一旦发生纠纷,这种高利息的民间借贷很难得到法律的完全保护,那么投资者就得承担巨大的风险。

(二)民间借贷的风险成因

1.企业自身的缺陷

一些中小企业,其管理水平落后,产品科技含量低,经营能力低下,盈利能力差,相对应的还款能力差。这些不符合国家当前产业政策的因素,制约着银行贷款的成功率和贷款规模。原本应该产业升级改造或者关闭的企业,因民间借贷,为其继续发展提供了难得的机会,这种发展弱化了企业自身经济结构和产品结构调整等调控动能,经济发展出现盲目性和非理性的倾向。民间借贷的高利率,使那些为了追求利益的投资者对中小企业的经营风险视而不见,盲目对中小企业进行放贷。借款人正是抓住出借人的逐利心里,而将经营风险转嫁于出借人身上,如果企业通过民间借贷所借的款项很难在到期时偿还给出借人,那么投资者就会承担巨大的风险。

2.相关法律法规的不足

从中国现行立法看关于民间借贷的法律条文仅散见于《民法通则》等法律和司法解释之中《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1999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41次会议通过,1999年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自1999年2月13日起施行。 ,但是从目前的情况看,这些法律根本不能解决复杂的民间借贷问题。

第一,从私法的角度看,法律没有必要限制依据当事人双方意思自治而产生的民间借贷。但是,由于法律规范之间可能会存在这样那样的冲突,所以对于相同的行为可能依据不同的法律进行评价而得到不同的结果《宪法》认可运用自有资金放贷是市场主体的合法财产权利,同时民间借贷行为也符合《民法通则》、《合同法》的规定,但是按照《贷款通则》和《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取缔办法》就有可能被认定为非法金融业务活动而遭取缔。并且在实践中,不同的国家机关对于同一案件引用不同的规定,判断标准不一致,也有可能作出截然相反的处理。参见:张立先《我国民间借贷的法律风险及防范路径研究》(《金融发展研究》,2009年第1期)。 ,以至于作为依据私法自治产生的民间借贷可能会受到法律的否定评价。

第二,从公法的角度看,民间借贷被认定为非法其标准是模糊不清的,很难从已有法律的层面上清楚地认定其为非法行为或者为合法行为。现行法律对于“什么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什么是合法的民间借贷”,没有作出明确的界定[5]。正是因为法律对民间借贷态度的不明确性,导致在实践中很难正确把握到底何者为正当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民间借贷因此而存在法律制度方面的风险。

3.金融监管不健全

国务院颁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中规定民间借贷的监管主体是以中国人民银行为主,地方政府为辅。后来于2003年实施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又规定由银监会负责履行对民间借贷的监督管理职责参见:《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44条规定。 。这就导致了央行与银监会在对民间金融组织进行监管的过程中产生冲突,监管主体职责范围不明晰,进而出现各个监管主体在履行职责中互相推诿亦或是争相监管的局面。

另外,中国金融监管制度起步晚,而民间借贷处于正规的金融机构之外,相关金融监管机构凭借现有的监管手段,难以获得有关民间借贷真实有效的信息。为了维护国家正常的金融秩序,相关金融监管部门只能以事后加强管理的方法来达到监管目的[6]。政府对民间借贷的严格管制使得民间借贷不仅得不到健康的发展,而且还受到极大地抑制,名不正言不顺,进而可能滋生民间借贷畸形。

三、民间借贷风险的法律规制

民间借贷是一把双刃剑,其存在有一定的合理性,因此在对待民间借贷的问题上,不能一味地持反对态度抑制其发展,应该进行合理地引导,采取有效措施,促使其规范化发展。鉴于此,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一)修改、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

由于上述民间借贷产生的风险,因此修改、制定相关的法律,加强民间借贷的制度性建设,对于民间借贷具有重要的意义。

1.准确合理地界定中国的民间借贷

合理地界定民间借贷对其规范化发展意义重大。因此,如何给民间借贷一个科学合理的定位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首先,中国应当吸取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制定规范民间借贷的基本法律,使民间借贷走出“灰暗地带”,如制定《放贷人条例》,规定作为放贷人应当具备的条件[7]。以《放贷人条例》来保护资金所有者放贷的权利,尊重投资者对其财富使用的权利,确保民间借贷的合法地位,发挥民间借贷促进国家经济发展特别是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创新的作用。

其次,修改《刑法》条文中有关金融犯罪的条款,正确区分合法的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不同之处。中国《刑法》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并未规定其具体的构成要件,并且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概念也未作明确的界定,因此在实践中,往往将民间借贷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予以认定,这将抑制其发展甚至会使民间借贷畸形发展,使法律欠缺了其应有的可预测性。完善《刑法》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条款势在必行。另外,《刑法》第179条规定的擅自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罪与《证券法》也不一致。《刑法》规定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公司债券,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犯罪。而《证券法》规定公开发行的证券经过有关部门核准即可而并非批准。因此,要区分不同的情形对擅自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的行为进行规范,对于公开发行的,规定其必须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核准;对非公开发行的行为,由于不涉及不特定人的公共利益,不应当一概地采用刑事责任进行规制,这也与 2005 年修订的《证券法》第10条《证券法》第 10 条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1)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2)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规定相协调。

最后,法律也应当明确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罪的区别。明确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的判断标准,正当地区分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行为对于减少犯罪,保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范社会主义管理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

2.确立借贷双方的资格

相关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如《合同法》已经明确认可私人之间、企业或其他组织和私人之间的借贷,但是法律仍然禁止企业间的借贷行为。在法律上,企业具有独立的人格,尊重其自由运用财产的权利和尊重自然人自由运用其财产的权利具有同样重要的意义。因此,笔者认为,应当在《贷款人条例》上赋予企业间自由融资通融的权利。为了防范企业之间借贷带来的风险,可以要求企业之间的借贷以信托的方式进行,并可授权国务院制定相关的行政法规[8]。

3.实行市场化利率

近年来,民间借贷利率居高不下。尽管如此,笔者认为民间借贷合法与否也不应当以利率的高或者低作为判断标准,而应当在民间借贷中贯彻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即民间借贷利率以当事人的自主约定为主。笔者认为,民间借贷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而产生的,所以应尽快创造条件取消对民间借贷利率的上限控制,实现利率市场化。但所谓的利率市场化也不是说民间借贷的利率没有限制地高,国家对利率放开管制后,会呈现不同的地区有不同的利率标准,并且利率标准随着经济的发展上下波动,因此不会出现太大的反差。但是民间高利借贷首先是一种金融服务,有可能带来一些负面社会后果,所以应当在实行市场化利率的同时,加快制定一系列的社会政策机制和法律机制作为市场化利率的配套措施。

4.规范借款合同及民间担保

通过《合同法》第210条规定可知,民间借贷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书面形式并非其唯一的表现形式,因此一旦借贷双方发生纠纷,不但双方举证困难,而且法院也将无法查明事实,从而不利于保护借贷双方的利益,无法实现借贷所要达到的目的。为了防止纠纷的发生,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用法律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作出合理的干涉,规定借贷双方须签订书面协议,以便发生纠纷时有据可查。

对于民间借贷的担保,在吸收借鉴外国经验的基础上,结合中国现阶段的国情,制定专门的规范民间融资的担保法规,规范担保行为,完善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的法律体系,规范民间借贷的担保业务,降低担保风险。

(二)完善法律监管

民间借贷的有序健康发展离不开国家相关部门的监督。为保证民间借贷活动的稳健进行,需要对其资金运转进行必要的监管。监管主体上,应由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共同行使对民间借贷的监督权。监管手段上,改进和完善监管手段,健全内部审计监督机制,聘任具备相关金融知识的专家,设立危机评估机构,配合监管主体,监测民间借贷引发的各种风险,并以此来研究应对风险的各项措施。建立市场化的民间借贷机构的退出机制,制定退出标准,完善退出审批程序,进而加强民间金融机构的内部治理,以此使普通的借款人也能够了解民间金融机构存在的风险。

参考文献:

[1]陈宋阳.我国民间借贷法律监管研究[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硕士论文集,2010:5.

[2]张宁.试论非正式金融[J].当代财经,2002(11):34-38.

[3]周红岩,曾立平,李文政.民间借贷的风险隐患新特点与应对措施[J].经济与金融,2008(1):50-52,67.

[4]藏博,何永新.间借贷融资担保风险之法律研究[J].北京化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2):21-25.

[5]庄文敏.我国民间借贷的监管制度建构[D].成都:西南财经大学硕士论文集,2006:20.

[6]崔百胜,霍学喜.简论民间信贷成因及其治理对策――从金融监管者角度分析[J].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4):29-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