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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财务通则》是为了加强企业财务管理,规范企业财务行为,保护企业及其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而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所指定的。《企业会计准则》则是为了规范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报告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等信息,供财务报告使用者做出决策,完善资本市场和市场经济而颁发。转企以后的军工科研事业单位将依据两则来约束自己的财务行为,规范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1.会计确认基础的不同。由于转企以后所依据的制度不同,使得军工科研事业单位在转企前后在会计确认的基础有所不同。《军工科研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明确指出,军工科研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权责发生制,但部分经济业务或事项的核算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采用收付实现制。在实务中,军工科研事业单位对于“财政补助收入”采用收付实现制来核算,这是为了满足财政资金的监管需求的,军工科研单位根据政府补助收入的类别,将受到的政府补助计入“政府补助收入——基本支出补助”、“政府补助收入——项目支出补助”和“政府补助收入——其他补助”。而转企后,由于《企业会计准则》明确规定,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在《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中强调,政府补助收入核算主要采用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进行会计核算。企业收到政府补助: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如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2.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不同。即使修订后与《企业会计准则》趋同的《军工科研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也未能充分体现谨慎性原则的要求,其不允许对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计提减值准备,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高估资产价值、虚增利润的现象,影响财务报告使用者对事业单位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进行客观评价。转企后,由于《企业会计准则》引入了谨慎性原则,要求企业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不应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低估负债或者费用。具体表现为:对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当资产发生减值时,提取资产减值准备。这就要求转企后的军工单位对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客观反映资产的真实状况。
3.会计计量属性方面的不同。现行制度明确事业单位的资产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进行计量。而《企业会计准则》则引入了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等多种计量属性。在重置成本计量下,资产按照现在购买相同或者相似资产所需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量。负债按照现在偿付该项债务所需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量。在可变现净值计量下,资产按照其正常对外销售所能收到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扣减该资产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量。在现值计量下,资产按照预计从其持续使用和最终处置中所产生的未来净现金流入量的折现金额计量。负债按照预计期限内需要偿还的未来净现金流出量的折现金额计量。在公允价值计量下,资产和负债按照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计量。
4.会计核算与会计政策方面的不同。①成本核算。为了满足军工科研事业单位各相关主管部门的管理需求,《军工科研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和《军工科研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规定科研、技术服务等采用完全成本法核算,需要把管理费在期末按照一定的方法科研成本、技术成本、其它业务成本、产品销售成本、其它经营成本之间进行分配。属于科研、技术服务和其它业务服务项目应分担的,在各项目中按一定比例分摊,形成各科研成本、技术成本和其它业务成本。由于相关主管部门对管理费用的分摊比例有不同的要求,使得各单位对于管理费用的分摊采取不同的标准和方法,影响了会计信息的可比性。
转企后,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在确认一般业务的成本时采用制造成本法,将与产品密切相关的生产成本和制造费用转入营业成本,企业发生的管理费用据实列支,直接减少利润,不需要分摊进入成本。这种变换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财务人员的工作量,提高了会计信息的可比性。
②资产减值准备。如前文所述,由于对会计信息质量的要求不同,《企业会计准则》要求企业对相关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计提减值准备。而《军工科研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未规定资产可以计提减值准备,当资产发生减值时,不对资产账面价值进行调整。军工科研事业单位不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会造成资产价值被高估,从而导致利润虚增。
③固定资产折旧及无形资产摊销。现行制度下,军工科研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按照平均年限法分类计提折旧,计提折旧方法单一。转企后,企业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转企后,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能够更加准确地反映单位固定资产的状况,有利于促进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现行制度明确规定军工科研事业单位应当采用年限平均法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则指出“企业选择的无形资产摊销方法,应当反映与该项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无法可靠确定预期实现方式的,应当采用直线法摊销。”转企后,无形资产的摊销更加符合会计确认与计量原则,能够更加准确地反映单位的无形资产状况。
④对外投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根据投资的不同性质,将企业的投资行为分为权益性投资和金融性投资。金融性投资又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四类,其会计计量和核算方法各不相同。对于权益性投资,投资方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投资方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现行军工科研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规定各项对外投资均采用成本法进行核算。转企后,单位需要将原对外投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重新分类,并确定初始成本。
二、解决问题的对策
1.更新理念,提高财务会计对单位经营决策的支撑作用。军工科研事业单位转企过程中以及转企后,首先要更新观念,转变思路,要树立企业财务管理理念,追求企业价值最大化。其次,要确立企业财务管理在企业经营活动中的重要地位,从服务科研生产的辅助部门提升到参与经营管理、支撑战略决策的重要管理部门。再其次,要进一步发挥财务会计监督作用,加强日常经济活动分析,发现企业内控环节存在的问题,提出针对性的管理建议,对企业的经营决策提供支持。
2.加强财会队伍建设,提高财会人员的业务水平和专业胜任能力。转企后,由于会计核算的内容和范围有了较大的变化,对于军工科研事业单位财务人员的业务水平和专业胜任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财务人员除了做好资金、效益等事前预测、事中控制、事后分析工作,还要通过严格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开展资产减值评估等工作,规范会计核算,准确编制财务决算报告,提供更加具有决策支撑作用的信息和报告。而作为规范企业财务行为和会计核算的《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对于军工科研事业单位财务人员来说属于全新的领域。因此,要做好两则和其它相关法规知识的培训工作,使财务会计人员尽快掌握相关知识,做好知识储备。同时,财务人员也要与时俱进,自觉提高自身的专业胜任能力。
3.做好新旧制度衔接工作。由于转企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军工科研事业单位要做好新旧制度的衔接工作。第一,要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建立满足企业经营管理需求的全级次会计科目体系,并依据国家的有关法规做好新旧制度会计科目对照表。第二,要依据新旧会计科目对照表,对相关科目进行分析,确定专制基准日新科目的余额。要对长期股权投资等核算内容和计量属性变化大的科目进行重点分析,准确划分金融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第三,要编制衔接会计报表。第四,要确立转制后的企业会计政策,明确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无形资产摊销方法等会计政策。
4.建立健全单位内部控制体系。作为企业管理的一种重要手段,内部控制在控制和防范企业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是保证企业正常经营活动以及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力量。转企后,军工科研事业单位要依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的要求,建立健全适合单位自身的内部控制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