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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青少年犯罪的三个层次论
影视媒介对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影响
关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实施情况的调研报告
在押未成年犯法制教育的问题及对策
全社会共同努力推进公正司法提升司法公信
未成年人涉酒吧犯罪的动向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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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未成年人民事诉讼特别程序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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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男童的抗制与救济’
初犯与重犯犯罪特征比较研究
实体法视野下未成年人犯罪从宽处遇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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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立法需处理好的四对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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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附条件不制度
我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之构建初探
新生代农民工精神文化生活的现状与需求
司法社工参与未成年刑释人员再犯罪预防的新探索
青少年网络结帮犯罪的预防研究
犯罪学相关期刊及犯罪学论文介评
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后的未成年人权利保护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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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管理创新视野下的少年司法规律探寻
社区服务令:未成年罪犯社区矫正的首选
我国部分地区试点设立少年法院之提倡——以上海地区为例
论儿童保护观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体现与强化
论文关键词 慈善信息公开 国际经验 法制保障
日前,民政部正式向社会《公益慈善捐助信息公开指引》。根据该《指引》,信息公开的主体应根据本指引的要求,逐步完善公益慈善信息公开工作,满足社会捐助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对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关要求,保障捐赠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等合法权益。?于此同时,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基本法——《慈善法》(草案)也已经递交国务院进行探讨和审查。慈善信息公开离不开法律制度的保障,在积极立法之际,探讨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的法制保障问题对推进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以及整个慈善事业的发展,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我国慈善事业发展的现状及慈善信息公开制度的确立
(一)我国慈善事业发展的现状
第一,慈善组织的数量较少。在我国登记注册的民间组织虽然有30多万个,但是为从事慈善活动而成立的组织却不超过1000个,比例相当小。而望眼世界,许多国家的慈善组织数量真是不计其数,拿英国来说,其本国的慈善组织已经超过20万个,慈善大国——美国更是惊人的超过100万个。与发达国家相比,中国的慈善组织只能算得上是九牛一毛。
第二,年度慈善捐款总额较少。2011年中国慈善捐款总额为800亿元,占中国财政收入的0.77%,占当年GDP的0.17%。而2011年美国慈善捐款总额为3000亿美元,占美国财政收入的6.7%,占当年GDP的2%。由此可见,如果要达到美国这样的水平,中国年度捐赠总额至少应该是9000亿元。
第三,公众参与度不高。中国社科院的《中国企业公民报告(2009)》蓝皮书中指出,中国有接近90%的企业没有履行慈善义务,甚至从来没有给慈善事业捐过一次善款。中国人自古以来都重视血缘关系以及亲情关系,导致中国的慈善事业呈现封闭型和内敛型的发展趋势。由于公众缺乏对慈善事业的参与热情,导致我国慈善事业发展缓慢,一种良好的慈善氛围无法真正形成。
第四,信息公开机制不完善。在我国,有关慈善信息公开的程度、程序、标准等问题,没有一个制度性的规定,造成捐赠者与接收捐赠的组织信息不对称。善款被挪用或者下落不明的现象也经常出现,这严重打击了公民捐款的积极性。慈善信息公开机制的不完善使慈善组织丧失了公信力。
(二)慈善信息公开制度的确立
慈善组织信息公开,是指慈善组织通过各种渠道包括网络、媒体、报纸等向公众公开自己所掌握的公共信息,从而保证公众知情权的实现。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的法律渊源,包括各国已经制定的宪法、信息公开基本法以及用来规定慈善组织管理机制和运行机制的单行法,如慈善法、财团法人法、非营利组织法、基金会管理法等。我国《宪法》第2条,规定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们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人们为了管理社会事务,享有对慈善组织的知情权,慈善组织有义务对其公开信息。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为了更好的保障公民的对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的知情权,以宪法为根本法,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对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义务也做出了进一步明确的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22条,规定受赠人应当公开接受捐赠的情况和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基金会管理条例》第25条第2款,规定公募基金会组织募捐,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基金会管理条例》第30条,规定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布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2011年12月16日,民政部向社会了《公益慈善捐助信息公开指引》,再次强调了信息公开对于我国慈善事业发展的重要意义,并对有关信息公开的原则、信息公开的主体、信息公开的内容和形式、信息公开的时间等一系列问题做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
二、国外慈善信息公开的立法实践
(一)英国慈善法律制度
英国的慈善事业在全世界都享有很高的声誉,不仅因其历史悠久,也因为其有一整套完善的慈善法律体系。现今英国的慈善立法模式主要是以一部《慈善法》为核心,其他单行法为补充的立法模式。
第一,慈善资金的募集和运用制度。慈善活动的经费主要来自公众的募捐,主要包括在挨家挨户进行募捐和在公共场所进行募捐两种形式。根据英国2006年出台的《慈善法》的规定,在公共场所进行募捐,募款者必须持有慈善委员会颁发的公共募捐证书;逐户募款者也必须持有此证书,同时要向募捐地主管部门提供此证书的复印件并提前一天告知募捐的目的、时间、地点以及其他相关事项。诺不遵守以上规定,要进行罚款。
慈善组织募集资金后,必须按照捐助者的意愿使用或者按照“近似原则”的规定使用,即在捐助者的直接资助目标不能实现时,资金的管理者可以将捐款用于最近似捐助者意愿的其他目的。
第二,慈善事业的监管制度。英国2006年《慈善法》以制定法的形式明确了慈善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即具有对慈善事业进行独立监管的政府机构,其行驶职权是不受任何政府部门制约,它只对议会负责。慈善委员会主要是对慈善组织的日常运作进行管理,包括慈善组织信息的公开和对其财务会计制度的监管。?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慈善委员会可以对任何慈善组织进行调查,让其提供相关信息,并要求其保证其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二是任何团体和个人可以向慈善委员会披露其所获得的信息。?慈善委员会可以社会公布其所获得的有关慈善组织的日常运作的信息,对不良或者违法行为,及时采取相应不救或者惩罚措施。为了保证慈善组织财务的公开透明,慈善委员会采取年度报表制度、年度检查制度以及慈善组织的访问制度对慈善组织的财务会计进行监管。
(二)美国慈善法律制度
众所周知,美国是全世界经济最发达的国家,其实美国也是全世界慈善事业最发达的国家。卡耐基曾说过,致富的目的应该是把多余财富回报给同胞,以便为社会带来最大的价值。美国如何成为世界公认的慈善大国,究其原因,主要是它有四重法律保障机制。
第一,通过首席检察官来监督善款。由于慈善组织是为了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而组建的,一旦发现慈善组织有违法犯罪行为,普通公众无法通过来保障自己的权益。所以,美国大多数州普遍设置首席检察官对慈善机构的监督、管理和规范的权利,慈善组织必须经常性向首席检察官报告其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此外,美国的国税局也可以通过审计慈善机构的财务和经营状况,来进行监督、管理和处罚。
第二,行业自律以及信息披露来促监督。慈善组织内部设立董事会,只要职能是对慈善组织的政策进行决定和监督,并设立执行官来具体执行。美国还建立了非营利的行业监督体制,负责信息交流、组织会议以及增进组织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保障慈善组织的健康发展。除此之外,美国还通过披露慈善组织在税务局登记的各种日常活动、财务使用等信息,使人们能够随时随地了解慈善组织资金的使用情况,从侧面来监督慈善组织,保障其良性运行。
第三,通过免税政策来鼓励捐赠。在1917年,美国政府就已经制定了大量免税政策来鼓励普通民众进行捐赠。通过双管齐下机制,即一方面鼓励富豪成立慈善基金会从事公益服务,另一方面鼓励中低收入人群捐赠,来减免自己的所得税,捐赠之风盛行。
第四,通过第三方评估机构来提高慈善透明度。在美国,如果不经过外部财务审计的慈善组织,是不可能吸引到慈善资金的。因此,一批专业化第三方评估机构如雨后春笋般应运而生。如在美国拥有广泛影响力的“全国慈善信息局”、“慈善导航”等独立机构,每年对教育、健康、环境等各种慈善组织进行评估,向公众公布其掌握的所有信息,使公众能进一步了解该慈善组织的资质和公信度,决定捐赠与否。
三、构建我国慈善事业信息公开的法律保障机制
政府在社会管理中,面对公众对慈善信息公开所形成的强大社会压力,也已经采取了许多措施,例如《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公益慈善捐助信息公开指引》等相关文件,建立了中民慈善捐助信息中心,这些都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是,要从根本上挽救我国近来的慈善信息信任危机,本人认为必须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慈善信息公开法律保障机制。
(一)制定一整套系统化、多层次的法律法规
到目前为止,我国并未形成一整套完善的推进公益慈善发展的法律体系,所以本人认为应该制定以一部专门的《慈善事业法》为根本,以其他各个单行法为补充的法律法规体系,从而来完善现有的法律法规,真正形成系统化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公益慈善信息公开制度。但是不论是出台专门的《慈善事业法》,还是出台公益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的单行法律,或者是由国务院民政部制定的有关公益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的行政规章,都必须明确规定公益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的各项基本制度,包括:慈善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和要求、慈善信息公开的主体和内容(组织特征、治理情况、财务会计报表、公益事业、资金的保值增值、与其他慈善组织的关联交易、为政府提供服务情况、与企业合作等)、慈善信息公开的主要方式和渠道(主动公开信息和依申请公开信息、在门户网站上公开信息和在媒体、报纸上公开信息)、慈善信息公开的监管和问责机制以及慈善信息不公开的法律责任和惩罚措施等。只有形成一整套法律法规体系,才能使慈善信息公开有法可依,为慈善事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形成登记入口管制和过程管制双重监管机制
现行管理体制只重视慈善组织的入口登记管制,却忽视了对已经登记注册的慈善组织的过程监管,登记管理机关只是通过年检来要求慈善组织提供有关信息,这种单一的管制形式导致公众不能及时了解慈善组织的信息,当慈善组织利用公募的资金进行违法行为时,不能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惩罚措施,损害了捐赠人的利益。所以本人认为应对现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进行改进,采用登记入口管制和过程管制双重监管机制,强制要求慈善组织除特别情况下及时公布自己的信息外,必须按月公布慈善组织内部有关财务会计报表和公募资金使用情况等重大信息。
(三)构建三管齐下的监督制约机制
由于我国法律规定比较笼统、模糊,加上慈善组织治理结构不完善,内部监管不足,导致大多数慈善组织缺乏信息公开的意识和动力,使慈善组织丧失社会公信力而无法健康发展。所以本人认为应该在符合中国基本国情的情况下,构建三管齐下的监督制约机制,即代表官方性质的、代表行业自身的和代表社会公众的监督,三股力量紧密结合,才能最大限度的保障慈善组织信息的公开化和透明化。具体来说,首先,政府本身要有专门的监督机关,可以是审计机关,可以是税务机关,也可以是二者的结合;其次,慈善行业内部也要设立理事会等监督机构,加强对董事会等执行机构的监管问责,通过行业自律,来树立慈善组织在公众中的良好形象;最后是社会公众的监督,通过培育发展独立第三方等代表社会公众且具有专业性的监管机构,来监督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并对其进行评估、问责,公众可以根据独立第三方等监管出具的评估报告,来选择自己信任的慈善组织,奉献自己的爱心。这样就能通过优胜劣汰等自然经济规律,淘汰不符合规定的慈善组织。三管齐下的监督管理机制,能使慈善组织不断完善,及时公布信息,从而与普通民众建立起更加友好、更加信任、更加和谐的社会关系。
(四)建立多方位、更加完善的信息披露平台
中国目前的捐赠信息平台主要“曝光”的是金额较大的捐款,而对一些金额较小的捐款却不予公布,例如中国红十字总会捐赠信息平台的公开门槛是个人捐款10万元以上,企业捐款50万元以上。众所周知,慈善事业是“玻璃瓶里的事业”,因此进入这个“玻璃瓶”里的每一分钱都必须让公众看到,这不仅能够满足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而且也是对慈善热情的保护。“勿以善小而不晒”,慈善组织必须将公众的每一分捐款都披露出来。所以本人认为慈善组织应建立多方位更加完善的信息披露平台,包括捐、转、助三个方面。首先,应将每一笔善款的来源都标注清楚(某些公众希望对自己的捐赠信息进行保密的除外),这样就能使公众了解到这个慈善组织到底募集多少资金,反过来也可以树立该慈善组织在公众中的地位和品牌;其次,必须写清楚每笔善款进入该慈善组织后的详细流程,使公众能够清晰的知道该慈善组织的运作情况和对资金的管理情况;最后,应将善款的流向披露出来,使善款能够真正流入捐赠人所希望流入的地方,保证捐赠人意愿的实现,激发其再次捐款的热情。通过细化这些问题,不断改进和完善捐赠信息平台,保障慈善信息的公开和透明。
4篇论文分别从网络舆论场域、中国电影文化表达的认知和使命、娱乐节目后期包装对花字的使用、真人秀节目《传承者》对非遗保护与传承的新思路等问题进行分析探讨,供媒体同仁参阅。
【内容提要】本文关注了《网络舆论场的生成与结构》一书的出版,认为本书是网络舆论研究领域中一本极具创新意义的学术新作。本书借助法国社会学家皮埃尔・布迪厄的“场域”理论为分析工具,通过对网络舆论场域的生成背景、客观结构、运行逻辑及不同行动者在场域内的实践活动的分析,完成了对网络舆论场域的整体观察,为我们提供了一个解读网络舆论场域,推动网络舆论治理的新视角。
【关键词】舆论 场域 研究
1986年,德国社会学家乌尔里希・贝克在其《风险社会》一书中,使用了“风险社会”的概念来描述创造了极大物质财富,同时也给人类带来诸多风险的后工业社会。他认为,工业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导致了全球范围内风险的出现,在风险社会中,出现了矛盾频现,危机频发,风险丛生的景象。
在当今中国,随着经济的发展,结构转型的加速,社会中的不稳定因素日益增多,结构失衡、体制摩擦、环境恶化等社会问题与经济发展、技术进步、社会繁荣的现世景象相伴而来,社会优化与社会弊病并存,社会进步与社会风险共生,极大考验着转型中中国社会的承受能力。与此同时,社会发展中存在的贫富差距过大、社会失范严重、环境风险提升等问题对普通民众的生活造成影响,导致社会不满情绪频发、社会负面心态蔓延,社会风险在公众层面进一步强化。
与此同时,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为日益复杂的社会治理带来新挑战。日新月异的网络新媒体打破了中国传统的舆论格局,互联网以其独特的传播优势,逐渐融入社会各阶层的表达体系,成为利益诉求的重要平台。在网络平台上,信息交流具有私人化、平民化、广泛化、自主化等特性,具有快速聚集民意、迅速拓展传播影响力的能力。因此,在当前,网络舆论越来越成为我国建设民主政治,创新社会管理方式的重要语境,对社会发展进程具有极大的影响力。
在网络舆论研究中,由刘艳婧博士撰写,内蒙古大学出版社出版的《网络舆论场的生成与结构》无疑是一本极具创新意义的学术新作。此书借助法国社会学家皮埃尔・布迪厄的“场域”理论为分析工具,将这一理论切入到网络舆论研究中,完成了对网络舆论场域的整体观察,为我们提供了一个解读网络舆论场域,推动网络舆论治理的新视角。
一、理论与视角:场域理论在网络舆论研究中的创新使用
在当下中国的社会语境中,多元化的社会结构影响下,不同利益主体、价值主体之间的交流、碰撞及争论此起彼伏,利益、诉求及价值观的多样化成为常态,社会舆论十分活跃。随着网络新媒体的发展,在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推动下,传播行为再次拥有了人际传播所具有的互动性与多元化的交流模式。以微信、微博为代表的社交媒体,进一步丰富了由互联网络开辟的新的舆论场,也使得两个舆论场中的差异与分歧被放大。同时,作为社会话语场域,舆论场中充满了利益、权力的纠葛,其表达主体也呈现出多元化态势。
作为社会学研究中层理论和“关系主义”思维方式的代表,“场域”理论提供了网络舆论研究的新范式。依据布迪厄对“场域”的概念界定,本书首先给出了“网络舆论场域”的定义,即网络中的不同行动者(网民、组织、机构等)互相之间所形成的围绕着网络舆论的生成和传播的客观关系网络,并借助“场域”理论中的三个核心概念――场域、资本、惯习所搭建起的研究框架,对网络舆论场域的生成背景、客观结构、运行逻辑及不同行动者在场域内的实践活动进行系统深入的探讨,主要解决网络舆论场域的形成原因及背景,资本构成和运行逻辑。这一研究有助于丰富网络舆论的基础理论研究。
二、观察与解构:深入解读网络舆论场域的特征与构成
现阶段,以新闻跟帖、网络论坛、网上即时通信、博客、播客、微博、微信等为表现形态,聚焦于垂直领域的私人化、广泛化、平民化、自主化传播的网络自媒体,因其海量信息和开放性,不断形成具有显著社会影响力的公众意见集群,并可以随时随地进行迅捷的互动与传播。巨大的信息流使得这种虚拟世界的“话语权”和“干预力”不断增强,推动着舆论的产生机制、内容及其语境等都在发生变化。因此,随着网络自媒体的舆论影响力的增强,它日益受到政府管理者的重视。在这里,要想对网络舆论进行有效的治理与监管,需要对网络舆论场域进行深入观察与准确分析。
本书对网络舆论场域的元场域进行梳理,在廓清该场域所处位置和生成背景的基础上,更好地观察所研究场域的客观关系构成和特殊逻辑规则。本书通过分析指出了网络舆论场域的三大元场域,即以执政理念更新、舆论引导观念转变、基层政府公信力式微为现阶段特征的政治场域,以社会转型的加 ⑼络社会的崛起、利益诉求渠道的不畅为现阶段特征的社会场域和以媒介生态的改变和传媒功能的演进为现阶段特征的媒介场域,一并构成了现阶段中国网络舆论衍生和传播的宏观环境。
三、分析与建构:客观评述政府舆论监管实践与策略
对网络舆论场域构成、运行规则、效应发挥等方面进行分析,深化和推进对于网络舆论生成和传播规律的认识,能够廓清对于网络舆论的误解,从而帮助党和政府妥善应对网络舆论,为新形势下党和政府制定有效的公共政策、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益的参考。
为此,本书针对网络舆论场域内包括网民和政府在内的两类不同行动者的惯习及其社会实践活动进行了深入分析,指出中国的网民群体在进行信息生产时存在“开放性领域中的意见多元”“匿名性传播中的自由表达”“陌生人环境中的自我暴露”“共享性空间中的隐私窥探”“平权性语境中的话语狂欢”“同质化社区中的群体极化”和“拟态化交流中的理性缺失”七种惯习。同时分析指出了一些政府在网络舆论监管中的几大惯习,即“维稳意识下的消极打压”“管制思维下的硬性钳制”“官僚作风下的封杀堵塞”和“地方保护主义观念下的拖延回避”。更为重要的是,在此基础上,作者分析建构了保守、继承和颠覆三种类型的网络舆论监管策略,并指出,目前网络舆论场域正以其特殊的运作逻辑和游戏规则迫使政府摆脱传统舆论监管惯习的影响,不断更新网络时代舆论监管的理念和策略,使网络时代政府舆论监管惯习,从“严把关”和“堵为主”的硬性管控转向“巧指路”和“疏为重”的隐性引导。
同时,审计市场上,作为审计客体的审计产品是一种信息产品。论文百事通作为一种信息产品,又具有一般产品所不具有的特点,即具有公共产品的特点。审计师的审计报告在提供给一个使用者使用后并不减少其使用价值,即具有非排他性;审计信息可同时提供给无限多的使用者使用即具有非竞争性。正是由于审计产品的公共性的存在,使审计产品产生了外部不经济的经济后果,容易产生社会上的一些使用者“搭便车”,即使用审计信息而不付费,使实际审计产品供给量小于达不到帕累托最优的审计产品供给量,造成供给不足。这要求政府进行干预,以达到帕累托最优。
以上审计市场的两种特性,无论是作为一般市场产品,还是作为一种信息产品,都需要政府一定程度上的监管,以弥补市场本身的功能的不足;单纯依靠市场的力量难以达到社会福利的最大化。同时,由于市场竞争中,以价格为核心的自由竞争机制是市场存在的优势形态,即相对于政府管制的经济来说是具有明显的优点,也就是说,政府的监管职能是作为市场功能的补充,而不能代替自由竞争的市场。
在商品市场中,到底自由竞争的力量和政府监管的力量各占多大的比重?或者说,政府的监管采取体积方式与自由竞争市场结合,能够使市场达到帕累托最优,使市场运行效率最大化,这便成为各国理性的市场监管当局关注的焦点。同样,审计产品市场作为各国市场的有机组成部分,同样存在上述问题。
对审计产品市场而言,各国市场对审计产品的供给者,即审计主体提出资格要求,要求审计产品供给者必须达到各国市场对审计服务的最低资质,包括会计知识、审计知识、必需的法律知识、财务知识等,以及运用这些知识的技能和职业道德方面的要求。既然是为了解决市场上的信息不对称而对审计产品产生需求,那么在审计市场的监管上,特别强调审计主体资格等信息的透明性。类似的,在监管过程中,必须有既定的,明确地对审计质量的要求,也就是说,必须有相当明确的监管规则,来对审计师的行为进行约束和规范,并对违规行为进行惩戒。而在一定的时期,审计市场的监管又必须考虑大的市场环境,例如一国的政治稳定程度,经济发展状况,法律完善程度等,来对审计监管的各种资源(包括注册会计师协会管理力量,政府中相关的部门,社会其他团体的相关监管力量等)进行整合,并对监管的力度、范围、方式等做出必要的调整。然而,这种调整并非监管者单方可以做出的,而是社会相关各方力量多次博弈达到的一种策略均衡。这种对审计主体资格的准入限制,对审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以及为达到监管目的而对监管的范围、程度、方法的调整,对监管的资源、对象、市场要素进行事例的系统,称之为审计市场管理机制。审计市场管理机制一般包括以下这些方面:对审计市场中供给方和需求方的监管,对审计执业行为的规范,对违规者的惩戒。这些监管又由不同的机构来实施,具体包括行业自律组织,政府部门和独立监管机构。而监管的依据大致有法律法规、行业准则等。
从上面对审计市场管理机制的描述中可以看出,世界各国的审计市场管理机制具有一些共同的基本属性:
1、是市场经济监管的有机组成部分,也是会计信息市场监管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对自由市场竞争的一种补充。是为了促进和保证市场功能的发挥,而不是代替自由市场的基本运行规律。
2、对市场中审计产品的供需双方之间关系的协调是对审计产品供需双方与市场中其他相关主体(例如同业之间,事务所与合伙人,社会管理机构等)之间关系的协调。
3、是对相关的社会资源的一种动态的整合,是审计市场管理要素之间的相互影响、相互制约、互相储存的有机的系统。这个系统是对其他市场运行机制的支持,同时,这个审计市场管理系统又依赖于其他的社会系统,如法律、政治、社会文化传统等系统。也就是说,该系统自成一个系统,同时又是其他系统的子系统或母系统。这是我们分析审计市场管理时必须考虑各国的具体的经济、政治、历史等情况,又要将其放到国际经济发展的大环境中进行考察的系统论依据。
这些性质表明审计市场管理机制不同于与其他管理机制的质的规定性,那么其外在的表现性有哪些呢?
首先,各国在进行审计市场管理时,无一例外都非常重视审计准则等市场规则的制定,通过制定明确的审计准则进行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管理。并通过审计准则规定了进入注册会计师审计行业需要具备的资质条件,无一例外要求首先通过考试取得执业资格,并通过审计准则对审计师的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
其次,在进行行业自律管理时,无疑是发挥了注册会计师作为具有专门知识的专门人才的力量;在进行独立管理时,需要在独立机构中吸收专家的加入;在进行政府监管时,同样离不开熟悉注册会计师行业知识的专业人员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的参与。换句话说,审计市场管理离不开注册会计师的力量,离不开注册会计师行业协会或公会的参与。
1.1随着改革进程的深入和开放范围的扩大,全社会对消防安全的需要会进一步增强,对消防安全服务方面的需求也必将进一步增加。这些需求有的是公共消防服务产品,如稳定的消防安全环境、健全的城市消防安全保障体系、快捷的灭火救灾服务体系等;有的是混合公共消防安全产品,如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可靠的消防安全评估认证、便利的消防安全咨询服务等;还有的是主要靠市场机制调节的私人消防安全服务产品,如质量可靠的消防器材和设备等。这些需求既是建设服务型消防的推动力,也是建设服务型消防的必要条件。
1.2建设服务型消防是政府转变职能的必然要求。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其主导地位日益突出,而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日趋成为政府职能的主要表现形式。这不仅符合国家职能的历史演变发展规律,也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发展的需要。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各级政府要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五个统筹”的要求,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也指出:政府主要运用经济和法律的手段,集中精力抓好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单纯靠市场机制调节的经济社会发展,容易产生“市场失灵”的问题,其中公共消防安全保障很可能就会因无利可图而被市场机制忽略。因此,政府就必须把提供公共消防安全这样的公共服务产品作为自己主要的职责予以切实履行。所以,消防安全服务作为基础性的、基本性的公共服务内容,当然成为政府公共服务的应有之义,建设服务型消防自然成为政府转变职能的必然表现。而消防部门作为政府职能部门,既是建设服务型消防的承担者,更是推动者和组织者。
2当前建设服务型消防的现状和问题
2.1建设服务型消防已经得到广泛的实践。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随着个体、私营、股份等多种经济组织形式的出现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来自社会经济、生产、生活等各方面的消防安全需求与日俱增,有力地推动了服务型消防的建设与发展。
1)消防安全服务的形式和手段多样化。不仅政府将全社会消防工作的责任和义务以法律、法规的形式予以明确,各级政府、各类社会团体和法人组织结合自身消防安全需要,以ISO9000-18000等国际标准认证、HQE认证等形式,将消防安全管理纳入生产、经营等经常性管理之中,在石油化工、城市管理、劳动密集型行业等实行了消防安全目标管理手段、项目规划控制手段、许可审批手段,特别是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施行后,将抢险救援纳入消防部队重要职责,有效扩展了消防安全服务的领域和范围。
2)各级消防部门普遍将服务寓于管理和执法当中,采取了警务公开、网上申报、窗口服务、现场办公、特事特办、简化程序、缩短时间、提前介入、帮助协调等方法,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团体和组织的消防安全需要,并为达成这些需要,提供尽可能的便利。国务院先后两次取消十项非必需的消防行政审批项目后,各地也分别取消了大量不方便群众办事和阻碍生产效率的地主性规定。借助每年的全国119消防宣传日和各地具有地方特色的消防安全反思日等活动,集中性的消防宣传与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与培训深入学校、乡村、工厂和社区,满足了广大群众对消防知识的渴求。
3)消防安全服务体系初步建立。目前火灾财产保险、消防产品质量检测、消防工程建设、施工、装饰装修队伍等中介服务组织和体系已初步建立,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火灾损失估算、消防安全评估和咨询等服务组织亦在各地有了不同程度的发展。虽然这些体系发育尚不健全,但其发展方向体现了服务型消防旺盛的生命力。
2.2建设服务型消防存在不容忽视的问题。
1)服务型消防理念尚未得到深入的理解和牢固的树立。受计划经济时期保姆式管制型消防的体制性、机制性的不良影响,公仆式服务型消防理念的深入和普及程度还不能适应当前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服务型消防就是方便群众办事的简单化思维、服务型消防就是变暗箱操作为阳光作业的形式化做法,在一些领导干部和职能部门的具体运作中还较为普遍。
2)服务型消防的体制性、机制尚未完全破除。经济社会发展产生的消防安全需求是多样性的,为满足这些需求而提供服务的主体必然相应地是多样性的。然而,由于政府管理体制改革的相对滞后,造成产生这些服务主体的体制性、机制尚未完全建立。如对消防产品质量评价的非唯一性要求评价机构的非唯一性,在目前国家公安部的规定下就无法实现;再如因整改火灾隐患而产生的资金需求,由于没有贷款方的利益机制,目前尚无任何一家保险可融资机构愿意涉足这一领域;还如全社会对消防安全专业人才的需求,因没有建立反映类似需求变化的信息机制的人才交流市场,使各类学校和劳动培训机构不可能主动开展业务这方面的服务工作。
3)服务型消防的保障条件受到区域性经济发展的限制。这个问题在经济落后省份或经济欠发达省份或地区尤为突出。由于地方财政的恩格尔系数偏大,地方财政基本上是“吃饭的”财政,无力在公共消防设施建立、灭火救援装备改善及城镇消防规划、老城区改造等方面投入,造成公安消防部队在提供紧急救援救助等公共消防安全服务方面无能为力,对部队和政府的形象产生了不良影响。
3建设服务型消防的主要内涵
3.1服务型消防的基本概念。政府为解决社会公共消防安全问题,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要求,通过组织工作动员全社会力量,提供的公共消防安全产品的全部劳动和服务。
在这一概念表述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服务型消防归根结底是全部公共消防安全劳动和服务;
2)它包括政府依法提供的,也包括政府组织社会力量提供的;
3)提供服务的主体不一定是政府,它可以是政府组织或动员的其它社会单位,如企业、学校、社团(非政府组织)、私人部门等。
3.2建设服务型消防的主要内涵。
论文关键词 违法行为 教育矫治 社区矫正
劳教废止后,违法行为教育矫治视角下社区矫正制度面临的困境与选择已不容忽视。基于社会转型时期犯罪控制的特殊模式,中国的刑事法律制度改革基本上是沿着渐进式填补的路径来迎合社会秩序规范运行的需要。社区矫正制度的深入开展,适应了犯罪控制和社会管理创新的新常态,实现了违法行为教育矫治与社区矫正制度的耦合。
一、社区矫正与违法行为教育矫治的耦合之处
社区矫正制度与违法行为教育矫治看似两个不同的制度,但它们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一)社区矫正制度是违法行为教育矫治诸多矛盾的迫切需要
改革进入深水区,诸多内外因素引起个体思潮的变异,为各种失范行为滋生提供了优质的土壤。违法行为教育矫治作为劳教的制度衔接,本着“教育、感化”的理念,与社区矫正适用对象的出发点是一致的。中国传统的刑罚执行方式单一,这与违法行为惩罚格局不相适应,因此,刑法执行机关需要根据新的形势进行变革。
1.社会治安案件频发与违法行为教育矫治种类和方式不足的矛盾。“当每个人发现自己不能够适应所处的社会环境,就会通过某种变异的自我感情等形式表现出来。”改革进入深水区,符合劳教并违反社会规范的行为因素明显增加,但劳教制度已成为历史。归根结底,是因为教育矫治种类和方式不足,如果把社区矫正制度引入教育矫治执行方式,以上问题便迎刃而解。
2.刑事案件居高不下与缺乏有针对性的矫正项目之间的矛盾。在罪犯人数居高不下的形势下,监狱的行刑资源面临严峻挑战,为缓解这一矛盾,《刑法修正案(八)》确立了社区矫正制度,但现实情况是,基于基层司法所社区矫正人手严、矫正方式单一等诸多原因,社区矫正作为违法行为教育矫治的刑罚方式,在罪犯矫正过程中并没有针对性的矫正项目,这一现实困境亟待解决。
3.社区矫正与违法行为教育矫治对犯罪的惩罚比例失衡之间的矛盾。我国《刑法》确立了罪行相适应原则,哈特认为:“惩罚之相对严厉性与犯罪之道德上的严重性呈正相关。”而劳教制度明显和上述原则相悖。随着社区矫正工作的推进,法院判决了大量管制、缓刑和假释案件,使矛盾将更加凸显。为了遵行罪行相适应原则,有必要将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案件与社区矫正案件相衔接。只有采取这种方式,才可以解决违法行为教育矫治与社区矫正对犯罪惩罚的比例失衡矛盾。
(二) 社区矫正是我国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执行方式改革的必然选择
1.社区矫正可以根除违法行为教育矫治行刑方式的实质不公。劳教废止后,违法行为教育矫治功能的实现必须依赖新的惩罚控制机制。我们必须承认这个事实: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比,劳教违法行为较低,但劳教违法行为遭遇的封闭式处遇,很可能比罪犯接受的处罚更加严厉,从而造成实质不公。我国目前推行的社区矫正制度是一种开放式的处遇制度,是现在行刑执行方式改革的大势所趋。
2.社区矫正有助于我国违法行为矫治应然目的的实现。违法行为教育矫治采取何种执行方式取决于它所追求的实然价值,违法行为教育矫治秉承“教育、挽救、感化”的方针已是不争的事实。但劳教采取封闭式处遇制度,这种执行方式让被执行者产生“人格减等”的心理耻辱,这无疑是剥落了他们作为人而享有的基本权利。社区矫正有利于被矫正人重新回归社会。从这个视角来看,劳教制度废止后,社区矫正是违法行为教育矫治的最合理方式。
3.社区矫正可以缓解违法行为教育矫治的执行困境。在司法实践中,违法行为教育矫治并没有体现其应然标准功能,随着国内安全形势与经济压力的增大,违法行为教育矫治的性质由原始的福利性措施转型为惩罚性措施,这种处遇模式违背教育矫治的初衷。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与社区矫正相比,监狱行刑资源却不断增加。社区矫正有利于克服传统的行刑封闭化和罪犯在刑释后难以融入正常社会生活的弊端,可以缓解当前违法行为教育矫治的执行困境。
二、社区矫正运行的几个基本理念
笔者认为,劳教制度废止后,社区矫正作为违法行为教育矫治的执行方式属于大势所趋。在社区矫正在运行过程中应秉承以下几个基本理念。
(一)依法矫正
社区矫正作为一项刑罚执行制度,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因而要做到“法律优先”和“法律保留”两个基本准则,“法律优先”意味着社区矫正必须以法律规定为前提,虽然《社区矫正法》还未面世,但是为确保社区矫正工作规范运行,必须严格贯彻《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法律保留”意味着社区矫正的要做到“法无授权即禁止”,只有这样才能确保社区矫正的严肃性和威慑性。
(二)一般预防理念
“一个法律若要恰当地完成其职能,就不要追求正义,还要致力于创造秩序”。要实现这个目标,可以参考刑事法学中的一般预防论。即:社区矫正不仅要体现正义的需要,而且更要体现出一般预防的需要。社区矫正作为宽容刑罚观的产物,有利于罪犯的再社会化,在一般预防理念的要求下,社区矫正应该侧重于保证公众的安宁感,做到矫正项目具有针对性,从而使犯罪控制模式和社会治理效果得到进一步加强。
(三)矫正与教育并驾齐驱
“矫正意指纠正,改正,是指“专业人员运用专业理论和方法为被矫正对象提供各种改造措施。使罪犯或具有犯罪倾向的违法人员得到矫正治疗,从而实现再社会化的过程。”;“教育是一种潜移默化培养品格健全的社会人的实践活动。”从两者内涵来看,教育的形式往往是“柔性”的,而矫正的形式是“刚性”的。社区矫正运行中既要考虑“刚性”特征,也要考虑“柔性”需求。
(四)以人为本理念
劳教制度之所以一直遭受理论界和实务界的质疑,除了因其欠缺法律依据,最主要的就是没有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法律旨在创设一种正义而又合理的社会秩序”,社区矫正的深入推进以“人权保障”为价值准则,因为谋求每一个个体的自由是国家和社会发展的终极追求,也是“以人为本”的出发点和归宿。
三、违法行为教育矫治视角之下社区矫正制度的现实可能性
(一)违法行为教育矫治视角下社区矫正取得了良好成效
截止到2014年11月,全国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211万人,社区服刑人员矫正期间再犯罪率为0.2%以下。贝卡里亚认为,“立法者应当是温和的、宽大的和人道的。”这说明在刑罚人道主义思潮的影响下,现代刑罚已经不再单纯的追求惩罚犯罪,追求狭义的报应;而是追求报应、威慑、剥夺、矫正一体化的综合行刑目的,这说明了社区矫正作为违法行为教育矫治的执行方式逐渐被社会所采纳。
(二)社区建设加速推进为社区矫正深入开展提供了基础
社区矫正要发挥作用必须以社区为前提,随着政府管理职能的转变,“全能型政府”向“有限政府”转型,政府成为了人民的“守夜人”,社区建设自反原动力和政府主导原因力出现了博弈的过程,这为社区矫正的开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四、违法行为教育矫治视角之下的社区矫正制度构建
自社区矫正制度运行以来,学术界围绕社区矫正进行了大量的学术研究。但社区矫正作为违法行为教育矫正的方式缺乏法律依据,在实际操作中,各地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对矫正措施进行了创新和尝试,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但却是对“法律优先”和“法律保留”两个原则的违反。笔者认为,《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应该早日出台,这部法律应该明确规定违法行为教育矫治视角下社区矫正的犯罪控制模式、执行程序、矫正项目等。
(一)违法行为教育矫治视角下社区矫正模式探讨
无论是英国的全国缓刑委员会、美国的矫正局管理模式、还是日本的保护观察所,归根结底国外社区矫正强调政府、社区及非政府组织三方共同合作的主导模式。违法行为教育矫治视角下我国的社区矫正应采取何种运行模式呢?《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确立了司法行政机关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公安机关与其共同承担监督考察社区矫正犯的工作管理体制。笔者认为,“以政府为主导、社会多方参与”实现专门机构管理和社会管理相结合、引入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推动社区矫正的社会化运转,符合社区自治的发展趋势。这也是违法行为教育矫治视角下我国社区矫正应该坚持的模式。
(二)违法行为教育矫治视角下社区矫正的执行方式
1.违法行为教育矫治视角下社区矫正的执行机构探讨。目前,我国承担社区矫正工作的是司法局,实际操作中,主要矫正任务落到基层司法所。在基层司法行政部门配套及保障不足、法治观念滞后的情况下,利用社区刑罚对罪犯进行改造和教育的理念还未得到深入推进。笔者认为,由于刑罚执行的复杂性,为了解决上述困境,可以在社区矫正机构中配备一定数量的警察,协助社区矫正官开展工作。
2.违法行为教育矫治视角下社区矫正中民间组织与行刑社会化时效分析。违法行为教育矫治视角下社区矫正开展应发挥民间组织的作用,争取更多的社会资源参与进来。由于社区矫正的复杂性,在实践中,应注重吸收具备多种学科背景的专业人才。同时,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大社区矫正制度的宣传与普及力度,促进普通民众摈弃“刑罚报应”理念,以达到行刑社会化的时效。
论文关键词 社区矫正 法律监督 调查报告
社区矫正作为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根据2009年“两院两部”的《意见》,明确了社区矫正适用的对象主要包括被人民法院判处管制、被人民法院宣告缓刑、被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监狱管理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假释以及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五种罪犯豍。最新的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八)》明确了对管制、缓刑以及假释的罪犯实行社区矫正。这也是我国法律首次提及社区矫正。
一、矫正对象的基本情况
1.户籍人口纳入社区矫正的人数。截至2011年4月25日,某区(不含Y新区)户籍人口共纳入社区矫正对象为38人,其中男性37人,女性1人。其中所纳入的社矫人员当中,某区政府所在街道人数最多为九人。到目前为止,有一名矫正对象发生再犯罪事件,除两个街道无接收社区矫正对象外,其余街道均接受了矫正对象。
2.社区矫正对象服刑类别。纳入社区矫正对象的服刑人员类别共有四种,其中缓刑21人、假释9人、剥夺政治权利6人、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2人。
3.社区矫正对象所触犯的刑法罪名。社区矫正对象所触犯的刑法罪名主要集中在以下五大类罪名当中,分别为贪污受贿类(受贿、行贿)、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类(涉毒案件、涉赌案件)、侵犯公民人身权类(故意伤害)、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类(走私、非法经营)以及侵犯公民财产权类(抢劫、诈骗)。特别是贪污犯罪等职务犯罪类占了总数的34%。
二、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社区矫正人员脱管、漏管现象严重
2010年1月份至2011年4月,某区院接收到本地、外地法院以及监狱寄达的户籍人口适用社区矫正法律文书为60份,应纳入社区矫正对象的户籍人数为60人。而通过社区矫正办统计数据来看,这段时间实际纳入社区矫正的人数只有10人。这说明还有50人没有纳入社区矫正对象,脱管或者漏管的比例高达80%,值得引起重视。各街道中出现脱管、漏管人数最多人数为Z街道,达15人之多。最少的街道为分别各一人。
(二)出入境管理宽松,社区矫正人员轻易出境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服刑人员是不能出境(包括前往港澳特别行政区)。深圳市四部门制定的《深圳市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中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司法行政机关通报的社区矫正对象实行出入境管控”。我们在走访有关街道的时候,发现每个街道都不同程度存在社区矫正人员可以出境,例如某区某街道共接纳社区矫正人员5人,五人均持有《内地居民前往港澳通行证》,五名矫正对象最近一年以来均有出入境记录,最严重者罗某某,自2010年5月至2011年4月,前往香港次数达15次之多,而且最长还在香港逗留3天之久。由于社区矫正人员仍处于刑罚执行阶段,如在境外又触犯当地法律,后果不堪设想,甚者更有损我国司法权威,必须引起相关部门重视。
(三)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工作缺乏有效衔接
现阶段,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实行的是“坚持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司法所具体实施,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社区矫正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豎这其中涉及的工作主体有法院、检察院、司法局(矫正办)、公安机关、监狱等等。虽然社区矫正工作的牵头部门是司法行政部门,由于每个部门都只负责自身职责的工作,如果没有一个好的协调机制,就单凭四部门印发的《深圳市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整个社区矫正工作难于正常运作。上述所出现的脱管、漏管现象很大程度是由于各部门缺乏有效的衔接机制。
(四)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缺乏,管理力量不足
作为社区矫正对象的执行主体,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明显缺乏,通常是一个社区只有一个民警(而且是兼职的形式),而作为社区矫正管理的社区矫正办也同样面临着管理力量不足的局面。以某区某街道为例,街道社区矫正机构一般隶属于街道的司法所,一般由一个公务员和一个政府购买服务的社工负责一个街道的社区矫正管理工作。在人员缺乏的情形下,街道一级的矫正办能做的就是应付上级的考核和检查,对于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和管理以及考核奖惩难以很好完成。
三、解决某区社区矫正存在问题的建议
(一)法院等有关部门应及时向社区矫正部门寄发判决书
法院应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在作出缓刑判决前,应委托被告人或罪犯户籍地的区级社区矫正机构进行庭前调查,了解被告人的实际住址和社会关系,如不满足适用缓刑条件,应及时收监执行,目前据了解,某区法院尚未出现过一起对被判处缓刑的被告人进行庭前调查。同时,法院在做出缓刑判决后以及减刑和假释裁定,应及时将判决书等有关法律文书寄往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办和公安部门,让街道社区矫正办和公安机关能及时掌握缓刑服刑人员的有关信息,避免出现脱管、漏管现象。
(二)司法部门应定期将社区矫正人员名单报送出入境部门
调查中我们发现区级出入境管理部门无权对不准出境人员进行数据录入,数据录入的权限归市公安出入境管理处负责。区级司法机关应每月将社矫人员名单报送到市级司法机关,然后由市司法局统一报送到市出入境管理部门,从而有效杜绝社矫人员出境问题。
(三)定期召开公、检、法、司、监等职能部门协调会
由于社区矫正工作所涉及的职能部门较多,如果各职能部门只是生硬的按照《细则》上的条文执行,缺乏一个整体的有效协调工作模式,则工作中会出现很多问题,不利于日常工作的正常开展,更不利于法律监督部门进行有效的法律监督。因此,应该每年召开一次社区矫正工作协调会议,把平时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拿出来讨论,该协调的协调,该处理的处理。以保证此项工作制度能够在日后得到更好的落实。同时,应把社区矫正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加大对社区矫正经费的投入,确保人、财、物到位。
(四)政府应加大对社区矫正经费的投入
目前,法院对于部分主观恶性不大,悔罪态度较好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告人倾向于适用非监禁刑(缓刑)。2010年,某区院公诉部门共提起公诉案件5174宗7821人,其中提起公诉的户籍案件约为39宗54人豏。对户籍人口如果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都可以判处缓刑,换言之,2010年法院判处缓刑而应纳入社区矫正的人数约为50人。按照目前每个街道一个公务员一个社工的管理模式,难以有效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日常的管理和教育。政府应加大力度购买社工服务,应按照一名社工对应两名社区矫正人员的模式,同时,应定期举行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培训课程,提升相关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
四、现阶段基层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存在的问题
(一)如何进行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现行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
在2009年“两院两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中提及了“人民检察院要加强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的法律监督,发现有违法情况时应及时提出纠正意见或者检察建议,保证刑罚的正确执行。”现阶段,我国并没有制定《社区矫正行为法》,对社区矫正法律监督这一空白,我们能否能把社区矫正当作监外执行来实行法律监督呢?但纵观我国当前的法律法规,就监外执行检察的相关规定就过于原则、笼统,在日常的监督过程中,缺乏可操作性,监督的效果不太理想豐。
(二)社区矫正工作主体较多,法律监督难度大
上文已阐述过,社区矫正工作涉及到的职能主体有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矫正办)、监狱等。如果要对他们每一个主体在其职责范围内进行有效监督,督促其做好其本职工作,这将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过去,检察机关的监外执行法律监督主要是倾向于对监外执行罪犯的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现阶段,由于社区矫正办承担了大部分社区矫正的工作,要对其每一个环节实行有效的法律监督,这一块法律监督工作对检察院来说,由于无法可寻,是一块从来没涉及过的真空区域,只能摸着石头过河。
五、如何完善某区社区矫正法律监督
(一)尝试整合检察院内部人员,增加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力量
可以学习增城市人民检察院在开展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模式,如整合全院检察人员的力量,把全院的中层副职以上领导都任命为社区矫正检察官,每月固定到挂点街道进行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一方面改变了社区矫正法律监督人手缺乏的情况,增加了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人员力量;另一方面也很好的体现了检察机关深入基层工作的形象,密切了检群之间的关系,有效的推行“三项重点工作”。
(二)逐步建立专属于检察机关的社区矫正对象台帐
对于被法院判处缓刑的本地户籍人员以及街道社区矫正办上报的社区矫正对象人员每月核对一次。重点核查两个单位上报的对象人员名单是否一致,并将上述两份报表汇总成一份包括矫正对象个人的基本信息、接受矫正教育情况以及特定事由有无事前备案等情况的台帐。确保矫正对象不会脱离监管以及了解到矫正对象最新的行踪,做好交付执行环节法律监督。
(三)不定期对各街道社区矫正办进行明察暗访
不定期到各街道社区矫正办进行明查,重点检查是否建立社区矫正对象台帐以及矫正对象措施的落实和矫正的教育效果,加强与街道一级社区矫正办的联系与沟通。在明查的同时,要做好暗访工作,对于台帐上登记的矫正对象要实行暗访,主要走访矫正对象住所并与其谈话,了解矫正对象的最新思想动态和矫正对象是否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有无出现脱离监管现象,对于部分严管对象要定时与其谈话,了解其是否按要求进行矫正,提升法律监督的实效以及确保法律监督落到实处,切实做好执行变更环节以及执行终止环节的法律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