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4-06 16:54:42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税源管理论文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医药制造行业是吉林省具有地方经济特点的优势产业之一,医药工业各项主要经济指标连续性多年在全国排名前列,是吉林省工业发展较快的产业之一,现已与广东、贵州等省共同跻身全国医药制造业的第一梯队。为了保持医药产业的比较优势,就需要发挥税收管理的职能,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把吉林省医药产业做大做强。
一、吉林省医药制造业实际税负现状
2007年吉林省416户医药制造企业累计销售收入67.5亿元,实现增值税5.98亿元,全省增值税平均税负为8.86%。在416户企业中高于全省增值税平均税负的共有87户,销售收入37.69亿元,应纳增值税4.57亿元占全部应纳增值税5.98亿元的76.42%;低于全省增值税平均税负共有169户,销售收入29.46亿元,应纳增值税1.41亿元占全部应纳增值税5.98亿元的23.74%。有销售收入无税企业,共计28户,销售收入为0.37亿元;销售收入为零的共计132户,占全部户数的31.73%。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高于全省医药平均水平的87户企业仅占全部户数20.91%,缴纳了近76.42%的税金,应当作为税源监控的重点,此外,还有相当一部分医药制造零税负,应引起我们的高度关注,需要进一步开展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直至进行税务稽查。
二、吉林省医药制造业税负差异原因分析
1.增值税税负偏高原因分析。在416户制药企业中高于平均税负8.86%的有87户,占全部户数的20.91%,2007年共缴纳增值税4.57亿元,占全部应纳增值税的76.42%。此类企业共同的属性:一是企业规模较大、生产设备技术先进、人员素质较高,资金雄厚,拥有一批自主知识产权的拳头产品,产品附加值高,增值额大,营销体系较完善,形象好、商誉高,增值税税负也比较高。二是由于目前药品销售市场竞争的日常激烈使得医药产品销售费用(主要是广告宣传费用)、产品研发支出较高,客观上拉动了医药产品的价格,但这部分费用均不能在进项税中抵扣,却需要产品销售价格得到补偿,因此相应的增加了销项税金。三是从税收政策看,中药的原材料抵扣率较低,中成药制造企业主要原材料基本上属于农副产品依收购发票所列金额按13%扣除率抵扣,属典型的“高征低抵”,这在政策上就使我省的中医药制造企业税收负担普遍高于其他行业。
2.增值税税负偏低原因分析。在416户制药企业中低于平均税负8.86%的有169户,2007年共缴纳增值税1.41亿元。税收负担偏低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企业集团公司的内部关联交易,使成员企业的税收负担偏低。由于规模企业较大,设立了分支机构或关联企业,因税收政策、营销策略的不同人为地降低产品销售价格分解了产品的附加值部分造成部分相关企业税负偏低。
(2)部分医药制造企业生产经营良好,产品技术含量较高,由于国家宏观政策的影响,使部分企业的增值税税负却较低。主要原因是:①国家为解决药价虚高、就医昂贵的问题,开展的反商业贿赂活动及实行的药品降价政策法规的出台,特别是“齐二药事件”给全省的医药行业的生产和销售带来了重大的影响。受国家对医药政策性降价影响,赢利空间再度压缩,税金下降,企业增值额相对减少,造成税收负担降低。②药品原材料成本不断提高,特别是有些主要原材料急剧上涨,使企业产品成本提高,增值额相对减少,造成税收负担降低。由于国家实行的宏观调控政策使医药制造受产品降价及原料涨价的双重挤压,直接导致企业销售收入、税金的下降。
(3)农副产品收购发票管理制度不健全造成税收漏洞。我省的中成药生产企业所使用的原材料,有相当一部分为药农种植的中草药,收购初级农产品抵扣13%,产出中成药销售适用17%税率。因此对农副产品收购发票的管理至关重要。
(4)少数企业因无新技术、新产品跟进,导致销售萎缩,税负偏低。
3.增值税税负为零的医药制造企业,其中有销售收入无税的28户,没有销售收入的132户,两者合计占全省医药制造企业416户的38.46%,对于这部分的企业要进行认真的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纳税检查,要深入企业进行调查了解,要从投入产出、购销存、银行存款、现金资金流量、凭证流等角度出发,运用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源监控、税收稽查的联动机制,要逐户深刻剖析零税负的症结所在,堵塞税源的跑、冒、滴、漏。
三、加强医药制造业税收征管的建议
全省大部分医药制造企业税负低于全国、全省同行业平均水平,排除关联企业平销行为、企业发展萎缩等特殊原因,显然还应从强化对制药业的税源管理,在实施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方面下功夫。针对制药业现状,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改进和强化税收管理。
1.对医药制造企业实行按同业、按税负分类管理。通过对同行业单户企业的调查分析,总结整个行业生产、供应、销售的规律,建立相关的税收负担、税收弹性的数学模型和指标参数,进一步深化同业纳税分析、纳税评估、强化同业税源管理。在此基础上,实施分类管理,对能够按规定及时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有关资料,及时缴纳税款,财务管理规范,会计账证健全,税负不低于全省制药业平均税负水平的,为一类纳税企业;能够按规定及时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有关资料,及时缴纳税款,财务管理水平比较高,会计账证比较健全,税负在全省制药业平均税负70%~100%以内的,为二类纳税企业;对不符合一类、二类企业标准的税负偏低、无收入、零税负的纳税企业,确定为三类纳税企业。对三类企业,税收管理员除实行常规管理外,税务机关要根据企业情况对三类企业派员进行实地调查评估,对原材料购进、生产、销售、成本等过程实地全程监督管理,分析、求证纳税人申报的真实性,对发现的问题约谈举证或移交稽查部门处理,形成对整个行业的全面管理。
2.全面实施对医药制造企业的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源监控、税务稽查联动机制。针对医药制造企业行业特点,结合GMP生产流程,全面及时采集企业的生产、销售、财务、税收、行业等指标,尤其是收购农副产品的数量及价格、资金往来、投入产出比、增值税税负等重要指标,设计确实可行的纳税评估体系,依托综合征管软件V2.0和“一户式”系统等税源监控手段,对采集的医药制造企业的各类指标进行科学专业的数据分析,摸清行业规律,确定正常税收指标参考值的幅度范围,一旦企业相关数据及其变动超出正常范围,就应确定为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的对象,及时进行约谈或实施检查。
【关键词】 纳税筹划;设计主体;自主筹划;筹划
纳税筹划是纳税人的一项权利,纳税筹划是纳税人或其委托人在纳税义务发生前通过筹资、投资、收入分配、组织形式、经营等事项的事先安排、选择和策划,采用不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方法,规避、减轻、转移、推迟纳税以实现税后收益最大化的经济行为。
纳税筹划的具体行为分为设计和实施两个阶段。关于纳税筹划方案的实施主体,毫无疑问的应是纳税人(含纳税人或纳税人内部的相关职能部门),但纳税筹划方案的设计主体,不仅包括纳税人,还包括受托人(含社会中介组织和其他个人)。自行筹划(“自产”)和筹划(“外包”)是企业设计纳税筹划方案的两种途径。
一、对现行纳税筹划设计主体的调研情况
为了掌握纳税筹划主题的客观现状,笔者走访了部分税务机关、中介机构,并按照1:2:4的比例对120家在京的大、中、小型企业发放调查问卷,回收有效问卷80份。享受过涉税中介服务企业的情况如下。
纳税人对涉税中介的需求与其已经享受过的涉税中介的服务是有一定差异的。对于纳税人最需要涉税中介哪些服务,纳税人选择的排序是:对法定只能由注册税务师做的鉴证业务放在了需求的第一位,体现出对有偿服务的被动接受。而对纳税咨询的需求排在第二位,体现出纳税人需要涉税中介贴心、高效的服务,希望涉税中介帮助纳税人协调沟通问题、发挥桥梁作用的愿望。仅有几家规模较大的国地税混合户有对涉税中介纳税筹划的需求。
笔者也走访了8家涉税中介(包括税务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他们反映,尽管鉴证业务是注册税务师的法定业务,从业务量上看,涉税中介的业务量主要来自这些法定业务,但是法定业务的收入额却不是涉税中介收入中最主要的部分。涉税中介的主要收入来源是介于权益服务与信息服务之间的协调、沟通涉税事宜的服务。纳税筹划也不是税务或会计事务所的主要收入来源。
二、影响纳税筹划设计主体的一般因素
当纳税人产生纳税筹划需求的时候,是自行筹划,还是委托给人进行筹划,要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影响纳税筹划行为主体的因素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对税收政策信息把握的充分度
对税收信息把握的充分度,既与税收制度的繁杂程度有关,也与税收政策的透明度有关。税收制度的繁杂、政策的不透明,使纳税人了解得纳税信息不完备,难以保证纳税的准确和纳税筹划的适度。从税务业的起源看,1904年日俄战争爆发,日本政府因战争增收营业税,增加了纳税人计缴税款的难度和工作量,纳税人寻求税务咨询和委托申报的业务迅速增加,使专职于这种工作的人员有了较为稳定的市场,并以税务专家的职业固定下来。1911年,大阪的《税务代办监督制度》成为日本税务制度的前身。无独有偶,在英国1920年的税制改革中,由于税率的提高和税法内容的繁杂,纳税人为了避免因不能通晓税法而多缴税款,开始向专家请教。于是,在英国的特许会计师、税务律师中出现了以提出建议为职业的专家。十年以后,税务检查官吉尔巴德・巴尔与其他税务专家共同创立了租税协会,成为英国惟一的专门从事税务业务的专业团体。租税协会的大多数会员限于某一税种的专业服务――为使委托人的应纳税额合法地减少到最小而提出(纳税筹划)建议①。对此,郝如玉教授曾在其《中国税务制度研究》(2002年)中提出了“纳税筹划是税务制度的原动力”的观点。纳税筹划的产生和发展的事实也表明,纳税人是否愿意选择委托人进行筹划,与其对税收政策信息把握的充分度有着直接的关系。
(二)专业水平和筹划能力
纳税筹划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系统性很强的工作,需要运用多学科的相关知识,对教育水平和人才素质的要求很高。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对纳税筹划人员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企业本身拥有具备能力的筹划人才,可以进行自主筹划;如果企业需要纳税筹划但不拥有具备专业水平和筹划能力的人才,只能考虑筹划。
(三)企业规模
企业规模能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其拥有人才的状况和承担纳税筹划成本的能力,成本因素是影响筹划主体选择的重要因素。纳税筹划成本通常被定义为筹划方案实施之后,企业额外支付的费用或者发生的其他损失以及机会成本,主要包括:
①设计成本――包括内部成本和外部成本,内部成本为内部专业人员的人力成本,外部成本为购买外部专业机构方案或劳务的费用
②机会损失成本――指企业选择某种纳税筹划方案,由于方案的选择而可能导致的利润减少以及其他可能的损失。
③风险成本――是指因筹划风险带来的罚款、滞纳金等损失或者控制风险所发生的支出。
任何企业作为理性“经济人”都会遵循成本效益原则,考虑自身付出所能带来的收益状况。作为委托方的纳税人要考虑成本效益,作为受托方的人也是理性“经济人”,也会考虑成本效益。一般来讲,企业的经营规模越大,组织结构越复杂,业务范围越广,缴纳的税种越多,纳税的金额越大,则纳税筹划的空间也就越广阔,获取节税利益的潜力也就越大。由于规模小的企业考虑到付出筹划成本所带来的筹划收益的相对额和绝对额都不可能大,往往仅关注人力和劳务成本,从而选择自主筹划。而规模大的企业付出筹划成本所带来的筹划收益的绝对额有可能很大,因此会全面关注纳税筹划的上述成本,并在自主筹划和筹划之间作出选择。
三、影响我国企业纳税筹划设计主体的主要因素
半个多世纪以来,纳税筹划专业化趋势十分明显,社会化大生产、日益扩大的世界市场以及复杂的各国税制,使得纳税人难以充分掌握经营中的全部涉税政策信息。仅靠纳税人自身进行纳税筹划往往显得力不从心,作为第三产业的税务伴随着筹划而产生,与纳税人共同占据并分割纳税筹划的设计主体空间。而我国纳税筹划设计主体的分割状况,走过了一段曲折的历程。
(一)税收征管模式的转换影响我国纳税筹划设计主体
从20世纪50年代到80年代初,我国税收征管采取的是“一员进厂、各税统管、征管查合一”的征管模式,即税务专管员全能型管理模式,管理不规范、效率低下、法治化程度低,权力失去制衡、征纳责任不清,这一阶段不能产生纳税筹划的需求和市场。1988年,我国税收征管模式进行改革,由传统的全能型管理向按税收征管业务职能分工的专业化管理转变,建立“征、管、查三分离”或“征管与检查两分离”的征管模式。由税收征管方式的突破到税收征管体系的全面改革是中国税收征管理论与实践的重大发展。
1993年国务院批转的《国家税务总局工商税制改革方案》(即1994年税制改革方案)提出“建立申报、、稽查三位一体的税收征管新格局”,即“你申报、我稽查、你不懂、找”的格局。税务作为新生的社会中介服务,划入税收征管格局之中,其地位相当于“第二税务所”。从理论上看,混淆了政府行为与社会行为的界限;从实践上看,混淆了无偿管理服务与有偿中介服务的界限。尽管当时税务在我国全面推行,从事纳税筹划的专业中介队伍逐步形成,筹划在当时筹划主体中的地位优势明显,但是所做的具体筹划内容中,许多是利用人与税务机关的关系争取有利的政策或政策解释。此一阶段的纳税筹划,技术含量低,关系含量高。
1996年国务院批转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方案》进一步明确我国税收征管改革的目标模式是: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2004年7月在全国税收征管工作会议上,当时的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提出要增加一句“强化管理”,从而形成了直到目前我国仍在实施的34个字的税收征管模式。1999年8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清理整顿税务行业实施方案》,在全国全面清理整顿税务行业,规范发展税务。税务不再是征管的内部环节,而是征管的一个补充。纳税筹划真正走入了市场化。
2005年9月,《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出台,2006年2月起实施,这标志着税务行业进入一个崭新的规范发展时期。《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将税务师行业的业务范围划分为涉税服务业务和涉税鉴证业务两大类,首次将原来隐含在税务咨询范畴的纳税筹划单独明确列入涉税服务业务范围。这无疑为稳定和拓展纳税筹划的主体空间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证。
(二)纳税人(委托人)与人的预期目标差异影响我国纳税筹划设计主体
受纳税人的经营目标、行为偏好、处事风格以及利益取向等多方面影响,纳税人对纳税筹划目标的选择并不是一致的。有些纳税人仅仅希望通过筹划规避风险;有些纳税人追求即期税后收益的最大化;有些纳税人将纳税筹划并入企业的发展战略来通盘考虑,从远期和企业发展角度考虑整体利益最大化问题。由于纳税人(委托人)与人对掌握税收法律法规信息的充分度存在差异,导致作为委托方纳税人与作为受托方的人预期目标的不一致,从而直接影响了纳税筹划设计主体的选择。
在现实中,税务人出于规避风险的考虑,在给企业(委托方)作纳税筹划之前,都要对委托方以往的纳税情况进行评估。由于企业(委托方)对税收法律法规掌握的不够到位,绝大多数情况下都出现了企业(委托方)需要对以往的疏漏进行补税的情况。这与企业(委托方)预计减低税负的目标出现了偏离,导致纳税人打消委托筹划的计划,只与税务师事务所保持顾问或咨询的关系。针对这一现象,为进一步了解筹划的市场状况,笔者走访了8家规模各异的税务师事务所,发现在现实中的纳税筹划业务与理论上纳税筹划的概念存在着差距。税务师事务所和纳税人,都没有把规避税收风险列入纳税筹划的业务项目,而是把避免和消除涉税风险隐患,列入了税务咨询、常年税务顾问的服务项目。而对于纳税筹划的服务项目,人和纳税人(委托人)均要按照降低税负的量化指标收取和支付价款。换句话说,现实中纳税人和人所称的“纳税筹划”普遍仅停留在节税筹划层面。笔者还发现,尽管纳税人出于理性“经济人”的身份都有纳税筹划的愿望,但是委托人作筹划的比例非常低。笔者通过对事务所的调研发现,委托纳税筹划的客户比例很低,走访的8家事务所签约筹划业务的客户均不超过该事务所服务对象的3%。而且,该事务所服务对象(含咨询、顾问等)中仅有约1%的客户主动要求事务所节税筹划;另外2%的客户是事务所在做业务的过程中,发现其有明显的节税空间,在注册税务师的劝导下实施了委托筹划。由此可见,以规避风险为目的的纳税筹划在现实中多以税务顾问和咨询的形式出现;以降低税负为目的的筹划在纳税筹划主体空间中所占的比重很小;而以企业长远战略为目得的纳税筹划在我国筹划中的比重更小。
(三)纳税人(委托人)与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影响我国纳税筹划设计主体
纳税人(委托人)和受托人都是理性“经济人”,都有趋利避害的本性。在二者的合作中,都会力求追逐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因此,纳税人(委托人)与人之间也存在着博弈关系。作为人的中介机构,也有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目标。而对作为委托人的纳税人,在双方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有可能并未将自身情况全部和盘托出,同时,委托人也无法观察人的行动或监督成本高昂。在纳税人(委托人)与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的状况下,委托人和人都可能出现“道德风险”问题。纳税人(委托人)和受托人出于对“道德风险”的恐惧,对于是否委托和是否接受委托都显得小心翼翼。
近些年,一些大的公司或企业集团在内部设立了税务部,招聘有税务专长的人员,专门从事企业自身涉税事项(包括纳税筹划)事宜的办理。例如雀巢、万科、杨森等大公司以及一些大银行,都在企业内部设立的税务部自主进行纳税筹划,以求满足减低税负和企业发展战略的需要。上述现象也表明,我国的税务行业的执业规范、宣传力度都不够完善,税务人的专业素质和道德修养参差不齐,加之税收管理环境也不够规范,税收政策的公平性和稳定性都不够,影响了企业对筹划的选择。同时,我国目前企业纳税筹划的设计主体因企业筹划层次的不同出现了筹划主体上的差异:小企业出于成本考虑往往不寻求;其他各类企业对于涉税零风险层次的筹划,都会考虑将自主筹划与筹划相结合;但是对于减低税负和满足企业经营战略层次的筹划,都是以自主筹划为主。也就是说,小企业出于筹划成本等因素的考虑而侧重选择自主筹划的方式;大企业则出于整体发展需要,设立税务部进行自主纳税筹划。我国纳税筹划设计主体出现了自主筹划为绝对主体、筹划仅占很微弱的地位。笔者还认为,鉴于近些年我国在改革发展中各地争税源导致的税收法治约束弱化以及纳税筹划政策空间的缩小等状况,使受托筹划的主体地位难以得到突破性的发展,而纳税人自主筹划会在纳税筹划的设计主体中占绝对优势地位。
【参考文献】
[1] 郝如玉.中国税务制度研究[M].经济管理出版社,2002.
[2] 计金标.税收筹划[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3] 王国华,张美中.纳税筹划理论与实务[M].中国税务出版社,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