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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4-01 15:58:30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劳动教育具有的特征和属性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审美教育与德育、智育、体育、劳动教育一样,是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有着各自独特的功能,但也有密切的联系。而在德、智、体、美、劳五育之中,审美教育的渗透力最强,它直接或间接地参与在其他四育之中,从而使教育的各个构成要素相互协调、有机统一,推动教育的和谐发展。
(一)以美辅德。
美育可以促进人的道德的形成,达到美与善的结合,增强道德教育的效果。通过美的教育与美的影响,可以使个体的道德习惯和信念理想构成个体的心理动力,继而转化道德行为,让审美与道德浑然一体。如:通过对自然美的鉴赏,让学生感受到大自然的无穷魅力、祖国山河的绚丽多姿,一股强烈的爱国主义热情就会油然而生,进而激励自己为使祖国变得更加美好而努力学习;通过对社会美的鉴赏,感受体现爱国主义、社会主义、集体主义精神的新人新事新风尚,从这些美的典型身上,看到真善美必将战胜假丑恶,激励自己更加自觉地抵制不良风气、弘扬正义。这是以美辅德在现实生活中的体现。
(二)以美益智。
美育可以丰富学生的感性认识,提高感知和想象能力,达到美与真的结合,促进其智力的发展。通过美育可以培养学生广泛的兴趣和求知欲,把学生带到丰富多彩的知识海洋和艺术宝库中去,促进其掌握知识,把理性内化与自我感知结合起来,把群体的合力结构转化为个体的自由直观,开启和疏通由认识真理走向创造发明的思维通道。如著名科学家爱因斯坦运用“美学的、直观的”方法研究相对论;麦克斯韦运用对称形式的美的欣赏观纠正了法拉第的电磁理论等。同时,通过美育,在形象生动的直现的感知下,不仅可以使学生注意力稳定,而且能更主动深入细致地观察和思考,增强对科学文化知识的理解和记忆,推动他们去进行科学研究。
(三)以美健体。
美育可以激发学生对体育的爱好,并运用对美的感受,促进体态、体能的协调发展,达到美与健的结合,从而促使学生体态健美的发展。一方面,体魄的健美是人的和谐发展不可缺少的一部分,通过体育训练可以使人身体健康,具有良好的速度耐力和技巧,具有发达的肌肉和匀称健美的身体。另一方面,通过各种运动,人的内在活力和生命力在形体的敏捷与力度、灵活与协调中充分展示出来,显示出人体特有的朝气、蓬勃向上的精神气质,具有特殊的魅力,透出独有的审美体验。
(四)以美炼人。
劳动教育可以帮助人们培养对劳动的审美态度,培养把劳动作为体力与智力游戏来享受的情趣,从而使劳动变成人们的第一生活需要。马克思有句名言:“劳动创造了美。”[1]美产生于劳动。人们的美的观念和美的创造,最初就是在劳动过程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人们在劳动过程中,认识和改造世界,显示着人的本质力量,这本身就是美的表现。可以说没有劳动就不会有人类美丽的外表形象,也不会产生诸如梵?高的《加歇医生的肖像》、《向日葵》,达?芬奇的《蒙娜丽莎的微笑》等世界名画,更不会有我们今天舒适的生活环境。而且通过劳动,提高了人们对劳动的认识,也就提高了对审美的认识。而从深层意义上讲,劳动锻炼了人的体魄,美化了人的外表形象,同时也改造了人的主观世界,美化了人的心灵世界。
二、促进人的和谐
和谐之人是一个多种要素有机结合而成的统一体,主要包括道德素质、文化素质、身体素质、心理素质、审美素质,其中,道德素质是根本,文化素质是基础,身心素质是保障,审美素质是关键。因此,审美教育实现与否,关系到和谐之人的培养。审美教育是通过审美观念的树立和审美能力的培养,来促进人们的身心健康,提高其整体素质,从而造就一代全面发展的和谐之人。具体来说,审美教育所构成的审美素质对人的其他素质的提高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道德素质。
美育对陶冶人的情感,塑造人的灵魂,培养人的高尚道德情操有着特殊的功效,表现为以美储善。前苏联当代著名教育家苏霍姆林斯基认为:“美是一种心灵的体操,它使我们精神正直、良心纯洁、感情和信念端正。”这是由美育的情感性特征决定的,人的任何道德行为,都受内心指令的控制,一切道德规范,只有当它成为人们自己的内在信仰和要求之后,才能自觉地在实践中付诸行动。
(二)文化素质。
文化是推动人类社会不断发展的不可缺少的精神食粮,是作为社会有用之人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而美育可以帮助人们认识客观世界,增长见识,提高科学文化素质,表现为以美启真。一方面,它可以激发人们追求真理、掌握知识的情感,开发人们的智能。爱因斯坦曾经说过,美照亮了我们前进的道路,人一旦具备了高度的审美能力,对美就会有着不懈地追求,因而引发出种种想像、联想、幻想和创造的欲望。
(三)身心素质。
身心素质即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的简称,身体素质强调健康的体魄,心理素质注重健康的心灵,健康的体魄和健康的心灵具有内在的一致性,而美育可以促进这一内在一致性的提升,达到以美促体,以美养心。在美育活动中,人们会因欣赏美、感受美而心情舒畅、心旷神怡,这种心意状态会使人血脉顺畅、经络通达,从而有助于身体康健,体质增强,人们的性格、气质等也会得到塑造,达到身心和谐的美的境界。如:欣赏自然美,大自然胸怀的博大宽广,会强烈地感染于人的内心,使人更加热爱生命,同时让人感到世俗名利的渺小,从而使人摆脱烦恼,心灵净化,趋于高尚。同时,在美育活动中培养出来的形体美观念,也将使人们对自身的体能有所认识和感悟,这将有助于体能的开发和形体美的创造,从而达到身心健康、形体矫健,散发出青春的活力。
三、促进社会的和谐
和谐社会是社会发展的一种理想状态,其核心和实质在于“和”,“和”则为美,其直接表征是实现人与自我、人与他人、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的和谐统一。而要实现和谐统一最关键的因素是要通过审美教育,特别是要以审美的人生态度,也就是以和谐发展的态度、亲和的态度去对待自身、他人、自然与社会,从而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以及人与他人、自然、社会的和谐与协调发展。
(一)以审美的态度对待自身。
美育能使人以审美的态度对待自身,从而建立起一种审美化的身心关系。人类在长期的发展中较少地关心自身,极少地关心自身的心理与人格的发展,因而导致精神危机成为全人类的共同疾患。“如果人类再不更多地关爱自身,特别是关爱自身心理与人格的健康,人类的焦虑症、忧郁症的蔓延将远远超过癌症与艾滋病的危害。”因而人类必须以审美的态度对待自身,使自身、特别是心理与人格得到和谐协调的发展。而心理与人格和谐协调发展的核心是提升人的内在情感力,具体来讲主要包括五种品格的塑造:一是善 良,善待自己、善待他人,善待自然;二是进取,生命不息,奋斗不止;三是宽容,严于律己,宽以待人;四是谦虚,虚怀若谷,言行谨慎;五是淡泊,要淡泊名利。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坚持眼前与长远,现实与理想的协调统一,不断超越自身的发展状态,这也是实现幸福而完善的人生的必要前提。
(二)以审美的态度对待他人。
美育可以使人以审美的态度对待他人,从而建立起一种平等友爱的伙伴关系。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包括个人与个人、群体与群体、个人与群体的关系,但本质上是一种利益关系,是在人们的物质交往与精神交往过程中,发生、发展和建立起来的相互关系,它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如果一个社会人与人之间缺乏沟通、关爱、宽容和诚信,社会充满冷漠、冲突,甚至仇恨和暴力,那么即便是繁华的都市,也会显得“花无香,鸟无情”,人就如同置身于感情的沙漠之中。因而人类必须以审美的态度对待他人,多一份沟通少一些误解,多一份信任少一份猜疑,从而抛弃人与人是兽性关系的自然主义理解和他人是地狱的灰暗的存在主义理解,建立起人与人是平等友爱的伙伴关系的人道主义理解。这种人道主义理解就是一种审美(同情)的精神,是在人与人之间建立一种真正平等、和谐、友爱的关系。
(三)以审美的态度对待自然。
美育能使人以审美的态度对待自然,从而建立起一种审美化的天人关系。众所周知,人类只有一个自然,但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人类并没有把握人与自然应有的关系,而是处于一种对立状态,由恐惧、征服到掠夺、破坏。只是到了新世纪初,人类才逐渐认识并体会到人与自然应该是一种和谐发展关系。而这一认识的最大体现就在于以审美的态度去对待自然。因为自然是孕育人类之母,人类生存发展之本。人类只有一个地球,这是人类与其祖先、子孙后代共有的家园。因此,人与自然的关系应该由对立走向和谐,由敌对走向审美,从而实现人诗意地栖居于大地。除此之外,还要学会欣赏绮丽美妙的自然美。美育就是这样以它的特殊“教材”――自然作为审美对象,诱导人自然而然地获得优雅的审美态度,达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
(四)以审美的态度对待社会。
关键词:牧区学校 民族文化 教育
【中图分类号】G【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8-1216(2015)07C-0022-02
2001年5月国务院发出的《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提出要因地制宜调整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后,全国各地陆续实施了不同规模的中小学布局调整。内蒙古地区将原来的农村、牧区中小学集中到旗县城镇,建立了规模较大的中小学。这对合理分配教育资源、优化基础教育结构、提高教育质量起到了重要作用,使农村、牧区学生得到良好的教育环境,缩小了城乡教育差距。但是另一方面,农牧区学校布局调整带来了交通、经济、管理等方面的问题,尤其对民族文化的传承和发展带来了不可忽视的影响。
一、对家庭教育的影响
家庭教育本身是一种文化,家庭的民族归属性决定了家庭教育与民族文化之间的部分与整体关系。一个家庭的生产生活方式及其对儿女的教育方式都与他们生活的自然环境、文化背景、价值取向、宗教习惯等有密切的关系。家庭教育不仅受民族文化的熏陶,反过来对民族文化的传承和发展也起着关键作用。少数民族家庭里的日常生产劳动、生活习惯、语言、饮食等无一不体现着民族特点。牧区蒙古族家庭里民族文化浓度远远高于城市蒙古族家庭。从小在牧区长大的孩子懂的蒙古族传统文化习俗也远远比在城市里长大的孩子多。然而,对牧区中小学进行布局调整后,牧区孩子也不得不到城镇读书。离开了牧区、离开了草原就等于离开了蒙古族文化的摇篮。
民族文化的传承和发展在于不断学习和在日常生活中应用。在牧区学校上学时,离家近的孩子可以每天回家,离家远一点的一周也能回一次家;但是到城里上学后他们一学期最多能回一两次家。放假回家后,父母也想让孩子好好休息或做作业,不让其干家务。这样,孩子们不仅得不到父母很好的照顾和教育,而且参与生活劳动、学习民族文化的机会减少了。劳动教育起着关键作用,在劳动中孩子们能学会思考和创造。目前,在我国应试教育背景下,没有一个学校肯空出时间让学生们参加真正的劳动,只有在家庭生活中才能体现出劳动的价值。牧民最忙碌的接羔和打草时期在三月和九月,这正是孩子们开学离家的时候。因此,他们无法帮家里劳动,也无法感受到父母的辛苦。
二、对民族语言的影响
民族语言是民族文化的精髓。民族语言的传承和演变过程中不仅承载着一个民族的历史文化,还体现着该民族人民的性格和心理特征。蒙古族是使用自己民族语言文字的少数民族之一。在几千年的历史发展过程中蒙古语逐渐走向成熟与规范。
居住环境的不同会产生不同的生产方式和生活习惯,也会产生不同的语言文字。不同地区的蒙古语在发音和表达上有所区别。各盟市的蒙古语具有各自的特点。其中锡林郭勒盟的蒙古语被认定为标准蒙古语。锡盟蒙古语的发音纯正,很少掺杂汉语,使用率比较高。锡盟是以纯牧业为主的蒙古族传统文化较浓厚的盟市。锡盟土地面积广,人口稀少,牧民的孩子不能就近入学成为他们的一种负担。据了解,整个锡盟地区目前只有两所牧区小学,其他的中小学都被合并到城里。牧区孩子到城里上学很容易接受现代化信息,汉语水平大大提高,甚至日常交流都用汉语。现在,很多蒙古族学生在学习上感到吃力的不是汉语文课,反而是他们的母语――蒙语文课。在蒙语文阅读、写作、表达、语法等方面困难的学生越来越多,更可悲的是他们对此毫不在乎,认为学蒙语没什么用。这关系到他们的民族意识和民族认同感问题。
应用是语言的生命力所在。在日常生活中得到广泛使用的语言才会得到更好的传承。牧区学生来到城市读书,减少了跟长辈用纯蒙语交流的机会,也减少了认识和了解蒙古族风俗习惯、生产方式、生活用具的机会。因此,对于出现在蒙语文课本里的民族风俗习惯感到不理解。这也是导致他们对蒙语文课缺乏兴趣、对民族缺乏情感的原因之一。另一方面,语言环境的改变也是蒙古族学生词汇匮乏、表达能力差的原因。蒙古语的表达方式非常丰富,长辈们通过神话传说、民间故事、诗歌、谚语等教育孩子。尤其是与老一辈居住在一起的大家庭里,这种文化气息会更浓。虽然老一辈没有受过正规教育,但是他们丰厚的人生经历和从民间相传下来的诗歌、英雄史诗、谚语等,都能潜移默化地丰富孩子们的语言环境。
三、对民族心理的影响
由于各民族的历史发展、地理环境、社会风尚、、语言文字等方面的不同,生产生活方式存在着差异,各民族的心理也往往表现出不同的特征,他们的需要、情绪、价值观、道德观乃至能力、性格、气质、兴趣都会刻上特定的民族印记。
蒙古族在历史发展过程中敬畏自然规律而形成的游牧文化是草原文化的典型代表。草原文化蕴涵着诚实守信、团结合作的精神,体现着开放性与包容性,是一种遵守人与人、人与动物、人与自然和谐统一的文明文化,也是当今社会促进民族团结、构建和谐社会和加速社会现代化的强大动力。在长期的游牧生活中,蒙古民族认识到自然规律,以天为父、以地为母、以草原为家,逐水草而居。 (下转24页)
(上接22页)在衣食住行方面,他们以皮毛为衣,以肉酪为食,以毡庐为居,以马驼为行。这种简约的生活方式释放出人的自由天性,孕育了蒙古民族坦诚豪爽、热情慷慨、勇武刚毅、乐观豁达等本真性格。而变化多端的生存环境和以畜牧为产业的特征使蒙古民族变得勇敢坚强、仁慈有爱。
蒙古族的这些性格、气质、价值观等民族心理,只有在蒙古族应有的生产生活方式、风俗习惯和自然环境下才能形成和发展。在牧区成长的孩子接触的自然环境多、社会限制少、思想自由、想象力丰富。比起在城市里长大的孩子,他们更勇敢、懂事、独立、民族意识强。牧区学校撤并后,有些孩子一下子难以融入新的环境,相比城镇孩子觉得自己“土气”,得不到正确的引导会产生自卑心理。也有些牧区孩子从幼儿园起就在城镇上学,他们形成的民族心理与城镇孩子没有很大的差别。
四、对传统游戏的影响
陈鹤琴说:“儿童的心理特点之一就是好游戏和喜欢野外活动,游戏是儿童的生命。”游戏在儿童的成长过程中有重要的影响。灵活多样、内容丰富的游戏对儿童的身心发展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蒙古族传统游戏是蒙古族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蒙古族传统游戏的价值不仅体现在娱乐和强身方面,也体现在传授生产生活知识、培养民族性格、增强民族凝聚力和提高民族认同感等方面。
蒙古族传统游戏种类多样,主要可分为:益智类(如:沙嘎、蒙古象棋、九孔等)、体育类(如:“男儿三艺”――摔跤、骑马、射箭等)、语言类(猜谜语、绕口令等)、歌舞类(顶碗舞、筷子舞、挤奶舞等)。主要取材于大自然动、植物的蒙古族传统游戏不仅给孩子们带来无穷的快乐,也会激发他们的智慧、勇气、表达能力、合作能力等。
在牧区长大的孩子对传统游戏并不陌生,他们的主要娱乐方式就是玩沙嘎、摔跤、骑马、射箭、滑冰车等传统游戏。在户外无拘无束的环境里自由地玩耍,孩子们才能得到真正的快乐,才能找到真正的自我。但很多传统游戏到了城镇狭窄的空间里无法施展,学校也会考虑安全问题去阻止学生们进行过多的户外运动。因此,民间传统游戏逐渐被现代化电子游戏代替。
目前,有些城镇蒙古族学校开始注重民族文化教育,将蒙古族传统文化引进学校教育教学当中。例如:学校建筑设施凸显蒙古族特色,开设摔跤、射箭兴趣小组,民族用品展示等。但那些以教学为目的的游戏课远远不能满足孩子们自由玩耍的欲望。
近几年,出于多方面考虑,有些地方恢复或重建了牧区幼儿园和小学。这不仅给牧民孩子带来就近入学的便利,还有利于蒙古族文化的传承和发展。但是,对于很多已经撤并学校的地区来说,仅仅靠学校有限的民族文化教育是不能有效地传承蒙古族传统优秀文化的。因此,要靠家庭、学校和社会多方面的努力和积极配合才能既让孩子接受到现代科学知识,又不失民族的文化精髓。
参考文献:
[1]杜春娟.蒙古族儿童传统游戏在幼儿教育活动中的运用[J].集宁师范学院学报,2015,(6).
[2]李素梅.论蒙古族儿童民间游戏:内涵.功能.价值.传承[J].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08,(1).
[3]张晓梅.传统游戏与儿童心理发展[J].涪陵师范学院学报 ,2007,(3).
关键词:农村学校体育;改革;哲学反思
农村学校主要是指县以下的由镇乡一级政府直接管理的乡村中小学校,其担负的主要职能是开展农村的义务教育。目前,我国现有普通中小学86?6万多所,农村约占89%,在校中小学生1亿?6900多万,农村约占74%。学校体育教育作为国民教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整个国民体育的基础;农村学生体质和健康状况直接关系到我国农村国民的体质和健康水平,也关系着我国新一代农民的整体素质。
一、目前农村学校体育教育教学中面临的窘境
1?学校领导对体育重视不够
(1)名义上虽有校长分管体育,但实际上许多分管校长分而不管,对随意占用体育课尤其是毕业班的体育课听之任之,有些地区毕业班根本没有开设体育课。
(2)校领导对体育课和体育活动漠不关心,只抓升学率,无视学生体育活动和身体健康状况。
(3)体育课质量基本无人关心,校领导只对文化课感兴趣,体育课可有可无。
(4)分管领导对体育课多是听而不闻,视而不见,数年不听、不看体育课是常事。
(5)有的学校领导甚至把抓体育工作与教育质量对立起来,使学校体育工作变成了“说起来重要,干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工作。
2?师资不足
(1)具有专科或专科以上学历的体育专业教师不足,很难保证教学质量。
(2)体育教师年龄结构不合理,男、女体育教师比例严重失调,女教师寥寥无几。
(3)师资培训力度不够。在农村学校,体育课一般被认为是副科,体育教师很难被列入师资培训的范围内。
(4)对体育教师的评价比较片面,体育教师付出的劳动得不到认可,不能同工同酬。
3.教学问题突出
(1)课程设置缺乏连续性、科学性、灵活性;体育考试项目的确定不够科学、灵活、全面。
(2)体育课开课率低,随意性大。大多数农村学校把体育课纳入了教学计划,列入了课程表,但名副其实的体育课开课率相当低,往往把体育课当成室外活动课,让学生自由活动,或者把体育课当成“自习课”,玩一玩,放松一下,有一名老师监护就行。尤其是村级学校,开课随意性更大,有的班主任对上体育课是随心所欲,想上就上,想不上就不上,体育课名不副实。
二、哲学思考
笔者认为,在认识上,重智育轻体育的思想依然存在;在社会评价与管理上,对农村中小学的体育工作还缺乏一
套科学规范、严格公正的评价标准和管理机制;在经济上,资金投入不足是目前农村体育教学落后的重要原因。此外,还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1.领导的态度和爱好
“小城镇体育,大社会问题——来自我国小城镇学校体育的调查报告”中向我们揭示这样一个现象:校领导对体育的态度,对某个体育项目的特别爱好,也能使小城镇学校体育硬件有所变化。苏州横扇小学,校领导对体育的重视和对篮球的特殊爱好,导致了人均GDP并不被看好的横扇镇,在人均球类数指标上,超过人均GDP第一的上海中小学。
对具有几千年文明史的中国人来说,他们已形成一条“规律性”的认识,即领导的态度和爱好成为决定一切的因素,并已内化为人们的价值取向。改革的成败竟完全取决于少数领导的态度和爱好。
改革开放,社会转型,目标是公民社会。教育是培养公民意识、走向公民社会的重要途径。当我们感叹世界文明进步的同时,审视我国的教育改革特别是农村学校体育的改革,我们也意识到公民社会的目标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实现的。
2.农村学校体育改革缺乏整体性和配套性
体育,使人的生命系统按其自然本性而正常发育、成长,避免畸变伤损,圆满地实现生命全过程的预求;使生命系统按照人类社会的需求,在体质、体能、体型、体力等等方面发生合乎目的的相应变革、强化或优化,适应不同形态人的活动的需要。农村学生全面发展的目标应该是通过“五育”的整体性推进来实现的。目前我国农村学校教育的改革却偏重于智育和德育,漠视体育、美育和劳动教育,显然有悖于教育的整体性规律。
体育是社会的一种文化现象,它是一个系统,任何一个系统都是整体结构中各个因素相互依赖、相互制约形成的综合体,如果单独一个方面,孤立起来就不可能得到发展。在农村,学校体育与农村体育构成了一个体育文化整体,但事实却是农村体育与农村学校体育属于不同的条块,相互之间的联系和协调未引起足够的重视。
3.教育政策“城市取向”,教学理念滞后,教学模式缺乏创新
我国地域辽阔,地区差异、城乡差异大,在经济全球化、城市化、工业化的今天,我们一味地强调城市文化所代表的时代文化对农村的导向和表率作用,长期奉行的整齐划一思维模式,事实上造成了我们在教育取向上的单一化。由于教育的话语权、决策权集中在城市阶层,也潜在地使得我们的教育政策和主流话语更多地带有“城市取向”。
没有对先进理论的了解和掌握就不会有先进理念的形成,与此同时,先进的理论并不代表先进的理念,因为理论转变为理念需要一个过程。教育领域特别是学校体育教育政策的制定者和体育教育教学的执行者必须先接触和了解理论。能不能接触和了解理论,有三个问题:第一,想不想知道?第二,从哪里知道?第三,有没有条件和办法知道?贫困地区的农村学校体育教师就面临着这三个问题。今天我们的农村学校体育课堂的情形是:标准的课程,规范的教学,有力的控制,等等;学生的自由、天性、创造力就在这样的教学中逐渐丧失殆尽。在这个问题上,教育本身应该承担更多的责任。
三、农村学校体育改革的理性回归
农村学校体育对中国农村和农民现代化发挥着不可替代的功能。这主要体现在:农村学校体育是不可替代的教育生态环境要素;是不可替代的生活方式教育;是最具人文精神和人文关怀的教育方式;是最具现代性的先进文化传播器;是联结学生与自然、学校与社会的文化纽带;是促进体育文化传承,推动体育事业可持续发展的绿色后盾;是教育国际化的推进器。
1.构建主体性意识,依法教改,依法治体
李泽厚先生认为,人类通过漫长的历史实践终于全面地建立了一整套区别于自然界而又可以作用于它们的超生物族类的主体性体系。但是由于传统文化中上尊下卑思想的长期影响和现实社会体制内的等级压迫,造成了广大农民及农村体育教师主体性的缺失,使得学校体育工作和改革中有法不依、违法不究、执法不严的现象经常发生,却少有人问津。学校体育工作和改革,尤其在农村,很大程度上还依赖于人治。例如,对学校体育经费,《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只做了一些原则的规定,如“把学校体育经费纳入核定的年度教育经费预算”,“应当安排一定数额的体育经费”,“在经费上尽可能对学校体育给予支持”等。但学校体育经费具体给多少,还是有关领导说了算。张校长重视学校体育工作,就可能多给一点,李校长不太重视学校体育工作,就可能少给一点。如果体育教师胆敢提出不同意见,就用“要顾全大局”、“服从整体规划”等大话来压你,如果不服就给你“穿小鞋”,甚至搞打击报复。
要改变学校体育改革尤其是农村学校体育改革因领导的好恶而变化的局面,必须构建农村学校体育各主体的主体意识,依法治教,依法治体,真正做到:第一,完善现有的教育制度和法律,制定新的制度和法律,具体明确农村学校体育中各个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真正做到有法可依。第二,加强制度和法律的宣传,唤醒农村学校体育改革中各主体的主体意识,增强他们、特别是教师主体的法律意识,用法律维护学校体育的地位和教师自身的利益与地位。第三,全社会特别是广大农民加强对教育执法活动的监督,推进依法改革,维护司法公正。
2.整体推进,倡导终身体育,促进农村人口的全面发展
辩证联系的思想要求用整体的观点来认识事物和处理问题。一方面,整体是由部分构成的,没有部分便没有整体;另一方面,整体的属性、功能并非各部分属性、功能的简单相加,而是具有新的特征和功能的整体。
因此,农村学校体育改革必须整体推进,倡导终身体育,促进农村人口的全面发展。为此,第一,农村学校教育各主体要充分认识到“五育”是一个整体,偏废任何一育都不利于农村社会进步和农村人口的全面发展。第二,树立体育课与其他课程一样重要的观念,体育教师与其他教师一样是现代教育的主体。第三,教学内容需贯彻终身体育的理念。利用学校教育12年的时间(小学到高中阶段的学习)改变一个人的思想,12年的时间足可以让一个人接受终身体育的思想,养成经常锻炼的习惯。第四,以农村学校体育为依托,推动农村体育的可持续发展。
3.勤于学习,勇于探索,因地制宜,采用新的教学手段,拓展新的空间
对于一个以“三农”为主要成分的国家来说,没有富于特色的合宜的农村学校体育模式及相关的政策倾斜,应该只是一种遗憾,而对于在理论和实践上本已存在巨大差异的农村学校体育来说,“城市取向”的学校体育政策,使得本是乡村传统体育文化最为丰富的农村,遗弃和背离了他们原本有价值的体育文化资源,这不仅仅是体育工作者们的遗憾,更是中国传统体育文化的悲哀。因此,农村学校体育改革要解决教学理念落后、教学资源不足的问题,不管是教师还是教育政策制定者,必须勤于学习,掌握和培养发展创造性思维和开展创造性实践所需要的理论知识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有关部门应尽可能地建立创新机制和营造有利于创新的环境和氛围。农村学校体育教师要勇于探索,因地制宜,采用新的教学手段,拓展新的教学空间。如农村有山、有水、有着城市所不具备的大自然,让学生去爬山不会比枯燥的“跑圈”运动量小;让学生在田野里抓蝴蝶,听到的笑声或许是最开朗的。农村学校应尽可能地根据广大农村的实际情况开展能够让学生真正喜欢的体育教学活动,激发学生对体育的兴趣,让这种“兴趣”能够陪伴他们一生。
参考文献:
[1]刘志民,丁燕华?小城镇体育,大社会问题——来自我国小城镇学校体育的调查报告[R]?体育科研,2004(1):62~75?
[2]孙庆祝,等?农村学校体育——发展农村体育的必由之路[J].体育文化导刊,2004(8):53~55?
关键词:体育权利;教育权利;体育法
中图分类号:G8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71 16(2007)02-0136-05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简称《体育法》)颁布执行已经有11个年头了。11年来,在《体育法》的保障、支持、规范作用下,我国的体育事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然而,在取得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看到,《体育法》作为一项偏重体育事业管理的法律文件,强调的是对体育组织管理过程中各种主体、客体关系的梳理,对于个体层次的体育权利,《体育法》显然是缺少明确说明的,甚至于我国现行的体育法律法规中没有出现过正式的体育权利提法。为了进一步提高人们对体育权利的认知水平,进一步唤醒人们的体育权利意识,有必要从理论上对体育权利的性质、特征、表现形式、实现方式等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1 认识体育权利的几个角度
夏勇[1]40-58认为:对于一项权利的成立来讲,其本质是由多种属性共同规定的,这些属性包括不可或缺的5个方面:利益、主张、资格、权能、自由。以其中任何一个要素为原点,以其他要素为内容,给权利下定义,都不为错。
1.1体育权利是一种利益
利益论是现代法学权利流派中的重要分支,这种具有功利主义理论来源的权利流派认为,某人提出某种要求,是因为所要求的东西对他自己有利。权利就是一种获得法律认可、在既定范围内获得法律保障的利益[2]。体育作为一种社会利益出现是基于体育多元功能而定的,体育功能的实现就是体育利益的呈现。体育权利作为一种利益既可以是物质的,也可以是非物质的;既可以是个人的,也可以是国家的;既可以是利益主体自己的,也可以是与利益主体有关的其他人的。同时,体育作为权利一则是因为利在其中,另一则是为了有效的维护体育利益。
1.2体育权利是一种主张
权利现象起源于某个人应该或可能向他人或社会要求某种特定的行为或不行为。要求就是主张的一种表现形式。在法学界,一些学者认为要求或主张对等于权利,我们认为只有依据法律法规所做出的要求才是正式的、合法的主张。我国颁布的体育法律法规对体育事业发展过程中各类主体、客体的权利、义务关系有明确的规定,是体育权利主体进行权利主张的依据,即体育权利主体可以依据体育法律法规要求国家、社会或其他个体对自己做出或不做出某种特定的行为。同时,它还规定了体育权利主体做出权利主张的范围与手段。
1.3体育权利是一种资格
麦克洛斯基提出的权利资格说认为,我们最好把权利看作资格,而不是对他人的要求[1]。资格是权利主体对利益提出主张的依据。资格有两种:一为道德资格,二为法律资格。道德资格是属于应然层次的,它是根据某种伦理原则,某人有权要求某人或社会做出与不做出行为;而法律资格是应然层次的权利法律化。对于体育而言,较早出现的是体育的道德资格形态,在伦理的视野中,人们参与体育有着某种“应当”或“正当”理由的支撑,任何人都不会去怀疑某人早上起来跑跑步有何不妥之处,这种理由也不必要获得法律的支持。但随着体育的进一步发展,体育形态与手段逐渐多样化,体育社会化使得体育从“私人”领域脱离出来,成为“公共”事物,受到社会阶层化对体育运动的影响,现代体育的参与表现出一定的准入门槛,各种形形的资格出现在体育领域,某些资格不乏为非法,于是逐渐有了体育资格法律化的必要。在我国,《体育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了:国家发展体育事业,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提高全民族身体素质。可见,体育是一项有利于全体公民的公共事业,也是一种具有普遍意义的资格。
1.4体育权利是一种权能
权能包括权威和能力。一种利益、主张、资格必须具有相应的权能才能成立,权能首先是从不容许侵犯的权威或强力意义上讲的,其次是从能力的意义上讲的[1][5]-159。体育权利一旦从道德层次的应然权利上升为法律层次的法律权利,便获得了强大的权威性,这种权威性表现在人们的体育活动应该也必须以法律化的权利原则为指导,任何个人均不能违背体育权利的种种规定,如若违背则须受到法律的相应制裁,从这个角度看,体育权利的权能表现出巨大的强制力。
1.5体育权利是一种自由
一方面指权利主体在法的范围内可以按照个人意志自由选择参与或不参与体育;另一方面是针对体育对于人内在自由的维护与保障而言的。法学中人身自由的概念指的是无正当理由身体的活动不受拘束的权利,这种自由之不受外界因素非正当干预的论调是建立在一个行为主体内在自由自足的基础之上,然而,人内在自由并不是自足的。人的内在自由必须通过体育等途径来维护与保障。因此,体育既是实现人完全自由的手段,也是人内在自由的组成部分。
2体育权利的特征
体育权利作为权利的一种表现形式,既具有普通权利共有的一般性特征,还具有一些其他权利形式所不具备的个性特征。
体育权利的一般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体育权利是具体的;第二,体育权利是发展的;第三,体育权利是普遍性与特殊性的统一;第四,体育权利是绝对性与有限性的统一等。
体育权利的个性特征表现为:第一,我国的体育权利仍属于推断权利。尽管我国在1995年就颁布执行了《体育法》,但是在《体育法》的文中并未曾出现过体育权利这一法律术语,其后颁布的体育法律法规也未曾明确提到过体育权利。既然相关体育法律法规没有确认体育权利的存在,那么我们为什么会经常听到、看到体育权利这一术语呢?原来体育权利是一些学者根据宪法以及体育法的相关规定推导出来的权利。通常法律起到了规范各类权利主体、客体权利义务关系的作用,有法自然就有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存在;另外,我国的一些法律法规对于教育、文化等权利有着明确的规定,而体育与教育、文化的关系是十分紧密的;再者,在《体育法》中虽未有明确提示体育权利,但从利益、主张、资格、权能、自由等角度对体育权利却有着隐喻性的说明,以上述几点为依据体育权利就这样被推导出来了。对于体育权利的这层身份,于善旭先生在《再论公民的体育权利》一文中曾有两次提到:“在我国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明文规定中,并没有直接提出体育的权利……我们可以直接从体质发展权和其他文化活动自由权中,推定出公民享有的体育权利”;“现有法律法规中关于体育的保护规定,通过直接表述赋予某项体育权利的还不是太多,前面所述的体育权利立法许多
是由推定而来。”[2]可见当前体育权利仍然是一种推断权利。
第二,体育权利是多种体育权利形式的抽象与综合,体育权利体现于人的各种权利之中。体育的形态是丰富多彩的,既有竞技体育、学校体育还有群众体育,同为竞技体育又可表现为多种多样的项目形态。各种形态的体育体现出异样的体育功能,不同的体育功能代表了不同的体育利益,因此,体育功能的多样性决定了体育权利形态的多样性。当我们谈论体育权利时,我们很难将体育权利具体到某项权利之上,而是联想出许许多多的权利形态,例如生存权中的体育权利、教育权中的体育权利、社会文化活动权利中的体育权利等等。可见体育权利并不是具体的指向哪项具体的权利,而是多种体育权利形式的综合与抽象。
第三,体育权利属于积极权利。法国法学家卡雷尔・瓦萨克提出的“三代人权”理论认为,18世纪欧洲人权运动所主张的人权――公民的政治权利是“第一代人权”,其特征是人权需要国家消极或弃权行为来加以保障,因而它通常被称为“消极权利”;19世纪末20世纪初反抗压迫和剥削的社会主义运动提出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的权利是“第二代权利”,由于这种人权观要求国家积极采取干预措施以求权利的实现,故被称为“积极权利”[3]。体育是一种社会文化活动,它的实现是构建在一定的物质基础之上的,也就是说,体育运动是“有偿”的。对于这种“有偿”的社会文化活动,光靠政府采取消极态度,不加干预是难以有效实现的。体育的实现需要国家积极采取干预措施以及积极的投入资源,只有这样才可能使得体育功能得以实现,才能使得体育权利有所保障。可见体育权利是一种积极权利。
第四,体育权利是基本权利与非基本权利的统一。人们所享受的一切权利,无非是基本权利与非基本权利这两大类型。所谓基本权利,亦即人权,也就是人们生存和发展的必要的、起码的、最低的权利,是满足人们政治、经济、思想等方面最低的、起码的、基本需要的权利;反之,非基本权利则是人们生存和发展的比较高级的权利,是满足人们政治、经济、思想等方面的比较高级的需要的权利”。长久以来,人们认为体育需要与人的基本需要是不相关甚至是对立的,一般认为人们只有在满足了基本的生存需要之后才可能产生体育需要。然而,体育需要并非从属于哪一级的人类需要,体育需要是多层次的,对照马斯洛的需要理论,我们几乎可以在需要的任一层次为体育找到安身立命之所。体育既可以是保障人们基本生命功能而存在的底层生理性需要.也可以是起到社会交往、自我实现作用的高层次需要。与之相应的体育权利也应是多层次的,既有基本权利范围之内的体育权利,也有非基本权利之中的体育权利,体育权利是基本权利与非基本权利的统一。例如,满足于人体正常生命机能的体育运动是人的基本权利,而选择什么样的体育项目进行运动则是人的非基本权利。
第五,体育权利是个人权利与集体权利的统一。在西方的人权理论中,其基本的立足点是个体的,也就是说人权是属于个人层次的。对于集体权利,一些西方学者是反对的,他们认为承认集体人权会有助于加强非民主国家的特权,从而牺牲或贬损个人人权[5]。集体权利是为了保障个人人权而从个人人权中推导出来的权利。相对于个人权利而言,集体人权仅是一种手段性的权利,集体并不是集体人权所包含的利益的最终指向的对象,真正的受益者、作为目标而存在的人权永远是也只能是个人。可见集体人权只是实现个人人权的一个必要手段。我国将体育视为一项利国利民的事业,国家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发展体育事业,其目的就是从根本上提高全民族的综合素质。从我国《体育法》的设计立意而言,《体育法》更多的是将体育视为一项集体人权来予以保障,因为只有我国体育事业从整体上获得发展,作为个体的个人才能有效地获得相应的体育权利保障。同时,体育运动作为一项具有集群功能的社会文化活动,其在国际舞台上的一举一动都是以民族利益作为根本取向的,从这个角度而言,体育运动又是集体人权的典型代表。将个人体育权利融于集体体育人权之中,集体体育人权的实现又是以保障个人体育权利为根本出发点,这就是我国个人体育权利与集体体育人权相统一的真实写照。
3体育权利的现实形式
3.1 教育权利中的体育权利
教育权利是人们认识体育权利的首要视角。无论是我国的“宪法”还是“教育法”都对公民的教育权利做了十分明确的规定。我国现行宪法第46条第l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的全面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5条规定:“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3条规定:“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以及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期教育。”《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17条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将体育作为学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培养德、智、体等全面发展的人才。”此外《体育法》还对体育课、学生锻炼标准、课外体育活动、体育教师、体育场地器材、学生体格检查等做了明确的规定。从以上法规我们不难看出,体育作为学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对公民教育权利的保障,自然而然也是对公民体育教育权利的保障。
3.2文化活动自由权利中的体育权利
将体育视为文化的组成部分是从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开始的一种趋势。从文化活动自由权利角度人手是人们认识体育权利的另一重要途径。我国现行宪法第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造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虽然此款没有明确提及体育,但明显体育属于条款所说的“其他文化事业”之列。此外,教育、科学、文学、艺术活动中也有体育的体现。国家对公民文化活动自由的保障既包括了国家或公共权力不得非法干涉公民从事文化活动的自由,也包括了国家或公共权力必须为公民的文化活动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和具体设施。为此,《体育法》分别在第7条和12条规定:“国家发展体育教育与体育科学研究,推广先进、实用的体育科学技术成果,依靠科学技术发展体育事业”,“地方各级政府应当为公民参加社会体育活动创造必要的条件,支持、扶助群众体育活动的开展。”可见,国家一方面将体育纳入社会文化活动的范畴对公民体育参与的自由权利予以保障,另一方面,国家为公民体育创造各种有利条件。
3.3生存权中的体育权利
在我国生存权和发展权被列为人权的核心地位。从早期的人权法规范及一些自然法学者的论述来看,生存权被规定为生命权,具有消极的意义,它指国家对个人的生存不得有侵害之意。随着生存权利的不断发展,生存权逐渐演变为一
种积极的权利,它既要求发达国家不得侵害不发达国家人民生存的权利,也指国家必须通过积极的措施保障自己国家的公民能够获得生存的种种必需条件。无疑,健康权是生存权的重要基础,没有健康就没有生存可言,而生存权所要保障的无非就是集体的健康权。体育作为保障人生命健康的重要方式,它具有其他一些手段所不具备的优势,体育能够使人身、心双健,它的功效在于提高人口素质以及人们的生活质量。为此,《体育法》开宗明义,在第1、第2条中即规定:“为了发展体育事业,增强人民体质,……制定本法”,“国家发展体育事业,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提高全民族的身体素质。”可见,《体育法》从生存权的角度确认了体育权利的合法性,体育权利体现于生存权利之中。
3.4发展权中的体育权利
198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发展权利宣言》确认:“发展权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1]发展权与生存权一样既是各个国家和民族的集体权利,也是每个人的权利。它的基本内涵是指各国和每个人都有平等的发展机会。每个人以及每个国家的人民均享有参与、促进和享受经济、社会、文化、体育以及政治的发展的权利。体育是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现人全面发展的重要手段。从婴幼儿体育到青少年体育以及老年人体育,体育以各种形态始终伴随着人成长的整个过程,体育的作用与人的全面发展是分不开的。体现于发展权之中的体育权利不但规定了人人都有平等的发展机会,还明确了体育是实现人全面发展的一种重要方式。
3.5获得权利救济权中的体育权利
教育权利、文化活动自由权利、生存权利、发展权利、平等权利这些权利一般为宪法所规定的实体性的权利或实质性意义的权利,这些权利一旦受到了损害或侵犯,就要求有一定的措施予以补救、恢复或对损害或侵害行为予以纠正与惩罚,这就构成了权利的救济。权利救济通常有两种形式:一种为宪法救济,宪法救济主要通过宪法监督制度来实现的;另一种为普通法律救济,主要是通过普通法律上的诉讼或非诉讼救济方式实现的[6]。为了更好地保障公民的体育权利,《体育法》对于违反体育秩序、损害体育权利的行为从救济角度做了规定。《体育法》列举了一些主要的侵犯、损害体育权利的行为,如在竞技体育中从事弄虚作假等违反纪律和体育规则的行为,在体育运动中使用禁用的药物和方法的行为,利用竞技体育进行赌博活动的行为,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的行为,在体育活动中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克扣、挪用体育资金的行为等。对于这些行为,可以根据具体的情节,依照《体育法》以及国家的其他相关法规对违法者进行相应的处罚。通过强制违法者履行有效的体育义务以及侵权后的救助手段,最终实现对公民体育权利的维护与保障。
4体育权利的实现
4.1 体育权利实现的三要素
体育权利的实现指的是由体育应然权利到法律体育权利最后到体育权利实体化的这样一个过程。我们认为体育权利的实现必须具备这样3个要素:
第一,体育权利的法律化。我们知道应然的体育权利是基于伦理道德原则之上的,应然的体育权利虽然有着某种“正当”观念的支持,但是其规范和实现的效力是比较弱的,体育权利要取得强大的权威与效力就必须上升到法律的层次;另外,道德较之法律是更为具体的一种规范,不同的历史环境、不同的历史观念都使得人们对于事物形成不同的善恶观,因此,以具体道德观念为基础形成的应然体育权利很难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要使得体育权利能够为更多人所认同就必须使应然体育权利法律化。道德的作用是自律的,法律的作用是他律的,只有依靠强大的国家机器作后盾,体育权利才具有绝对的权威性。因此,体育权利的实现首先就是要使得体育权利获得法律上的地位,从国家立法的角度对体育权利的种种内涵做出规定与完善。
第二,公民具有强烈的体育权利意识。我们讨论过体育权利是权利主体依据法律所做出的一种权利主张,它的产生是以权利主体完全的体育权利信息掌握为基础,只有完全了解体育权利的相关知识,体育权利主体才有可能形成正确的体育权利意识并积极主动去追求合法的体育权利,一旦他们的体育权利受到侵害,他们又会勇敢地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体育权利。可见,公民强烈的体育权利意识造就的是一个体育权利有效实现的思想环境。
第三,实现体育权利渠道的畅通。法律规定的公民权利并不必然转化为现实的权利,从法定体育权利到现实体育权利还有一个运行的过程。法定体育权利的实现必须有一个优良的权利转换环境,也就是说相关的立法、执法机构必须有机的协调起来并保持立法到执法种种渠道的顺畅,只有这样才能保障法律体育权利向现实体育权利高质、高效的转换。
4.2 国家在体育权利实现中的作用
体育权利是一种积极权利,它的实现要求国家采取积极主动地干预策略与保障措施。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极不平衡,一些经济落后地区群众的体育权利意识仍比较淡薄,同时,经济落后地区体育基础设施较为薄弱,对于这些地区的人民群众,其体育利益极为容易受到侵害。为了有效地实现全民族的体育利益,切实增进全体公民的身体素质,维护体育权利法的权威与尊严,国家应该在公民体育权利维护与保障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一,政府的导向作用。政府应当通过一定的方式在全社会积极宣传和弘扬体育的精神和价值,帮助全体公民形成正确的体育价值观和健身观,并做好体育法制宣传工作,使得体育法的精神为人民群众广泛了解,使得体育权利观念深入人心。
第二,政府的规范作用。加大对体育法的研究力度,将体育权利尽早纳入体育法的范畴,进一步完善体育法,理顺体育权利与其他权利以及体育法与国家其他法律法规的关系。在体育法贯彻执行的过程中,协调好政府各个机构的关系,提高政府维护、保障公民体育权利的质量和效率。
第三,政府的保障作用。维护公民的体育权利,首先要做好生产体育产品的基础设施的建设工作,国家应通过发行体育彩票的方式,筹措资金,加强体育场馆设施的建设;积极培养社会体育指导员,增加单位社区的社会体育指导员的数量,发挥社会体育指导员在公民体育权利保障中的作用;成立专门的法律援助机构,做好体育法规的宣传和体育权利的救济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