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3-28 14:44:51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食品经营卫生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一、围绕重点部位全面检查
水电暖安全大检查,现已成为常态工作,由分管副处长牵头,水电中心主任负责,不定期对全校的水暖电设备、管网等进行检查。还会同学生处对学生宿舍、办公室等处使用大功率用电器进行了检查,从根源上消除安全隐患。教职工反应的旧校区暖气不热问题,我处已积极与相关部门联系,整改中。新校区今年引进大暖,发生几次暖气管破裂事件,已经快速解决,为学校教学秩序的稳定提供个后勤保障。今年面临的问题是10KV临时电缆需要更换,已经打报告请示中。
民以食为天。而师生员工的饮食安全问题,是重中之重。安排专人不定期检查食品安全。分管副处长带领饮食中心主任及相关人员对三食堂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检查食物的原材料供应渠道以及存放、制作等方面的安全,发现一起解决一起。检查中发现个别窗口的卫生条件较差;个别窗口有售卖隔夜食物的现象;后厨餐具摆放杂乱;服务人员服装不合规定;收买食品中有异物等问题,已经下整改通知,已经全部解决或者解释清楚,得到学生谅解。
去年年底对全校的经营实体进行了检查。本次大检查从法人信息、营业执照、从业人员信息、经营卫生、安全等方面进行了彻底排查,为下一步实现后勤处全面监管打下基础。本次大检查从法人信息、营业执照、从业人员信息、经营卫生、安全等方面进行了彻底排查,并建立了台账,为下一步实现后勤处全面监管打下基础。专门成立了校园经营秩序、经营安全排查整治领导组,对全校经营户法人信息、从业人员信息、证照信息、经营卫生、设施安全等到户、到人、到设备大排查、大整改。先后检查经营实体12家,经营户197户,设备985台,经检查发现部分经营实体人员信息不全、工作期间服装不统一、以及有色食品袋的使用、食品外包装无保质日期、撕拉乱接电线、无接地线等问题,发现安全隐患602处,下发整改通知12份。现此工作尚在稳步进行中,实现校园经营监管全覆盖,规范经营秩序,保证经营安全。
二、整改“回头看”
根据检查的情况,安排专人对下达的整改,进行专项检查,督促落实。饮食中心限期内的整改已落实,也已经对违规窗口进行了通报处罚。学生对处理结果也很满意,提高了学生对食堂的满意度。对于经营实体下达的整改通知,也安排专人进行了检查落实。基本已经整改完毕,但还存在涉及餐饮人员的服装不统一、不戴口罩等现象。监管人员不定时检查,发现一起解决一起。现在学校的经营实体已经进行了规范化管理,也纳入了后勤监管范围之内,为学校的稳定教学秩序奠定了基础。
三、加大宣传,提高认识
利用电子屏、宣传栏、横幅等形式,还通过QQ、微信等网络手段分享安全知识,宣传安全知识,让师生提高认识。校医院还与吕梁市红十字志愿服务队、蓝天救援队进行合作,宣传医疗卫生安全知识、自救知识等,共培训学生 人次,参与活动人数达到 。使学生在学习之余,学习到更多的卫生安全知识以及自救知识。
卫生监督机构设立投诉举报点,主要是让全社会参与卫生监督,使得卫生监督工作覆盖面更广,工作开展得更顺利、更有效,以便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自身权益。我们对苏州工业园区卫生监督所2009年收到卫生方面的投诉举报情况进行整理,为提供监督对策参考。
1 资料与方法
1.1 资料来源
资料来源于2009年苏州工业园区卫生监督所投诉、申诉记录处理表和相关处罚案卷。
1.2 方法
对2009年投诉举报登记表和相关行政处罚案卷进行整理,分别按照投诉专业、投诉事由、投诉方式、投诉处理情况等进行统计分析。
2
结果
2.1 投诉举报专业分类
在这186起投诉中,食品卫生168件,占投诉举报总数的90.32%,医疗卫生11件,占5.91%,公共场所卫生与职业卫生分别为1件和4件,分别占比占0.54%和2.15%,其他2件,占1.08%。
2.2案由分析
在食品卫生投诉举报事件中以生产单位无证经营,以及卫生条件差居多。其次是投诉食物中有异物、食品腐败变质,以及食品从业人员不具有健康证,个人卫生差等(表1)。
表12009年卫生监督食品卫生投诉举报案由构成比(%)
案由
件数
构成比(%)
食品腐败变质
42
25.00
食物中有异物
30
17.86
生产经营单位无证经营卫生条件差
83
49.40
从业人员无健康证个人卫生差
11
6.55
禁止生产食用的食物
2
1.19
合计
168
100.00
2.3 投诉举报调查情况
2009年共收到投诉举报186起,均派监督执法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处理,受理率100%。调查不属实或信息不详无法查实的23起,占12.37%,不属于本辖区或不属于本部门处理的3起,占1.61%,调查属实的160起,占86.02%。
2.4 投诉举报处理结果
对这160起查明属实的投诉举报进行调查取证,其中做出行政处罚的7起,占总投诉举报的3.76%,(处罚超过5000的有3起,均为食品卫生方面的案件),因违法情节较轻,仅给予警告,责令整改的142起,占总投诉举报的76.35%,另对“地下窝点”依法取缔11起,占投诉举报总数的5.91%(表2)。
表22009年卫生监督投诉举报行政处罚情况
专业 处罚户次数处罚金额(元)
食品卫生 6 32000
公共场所 0 0
职业卫生 0 0
医疗卫生 12000
其他0 0
合计7 34000
3 讨论
2009年我区的投诉举报以食品卫生和医疗卫生为主,两者共占全部投诉举报的96.23%,其中食品卫生投诉占90.32%。根据案由分析,中小餐饮单位无证经营以及环境脏乱为主要原因,其次是食品腐败变质,食物中有异物等,因为我区经济的发展较为迅速,流动人口较多,人员素质也是参差不齐,餐饮行业更是如此,从业人员文化层次低,卫生意识不强,是卫生监督管理的难点,因此如何提高从业人员的卫生知识水平,增强卫生意识将作为我们接下来的工作重点。然而对于无证经营小摊贩,小餐馆,由于他们流动性强,不易管理,因此对于这一类小餐饮单位,我们在加强监督部门监管打击力度的同时,需要更多人民群众的社会监督,两者合力才能更有效的抑制此种违法行为。医疗卫生方面的投诉举报对象以无证行医为主。目前医改方案刚刚出台,着实解决看病难,看病贵等医疗问题。此前也正是由于就医难,看病贵,使得一些收入水平较低的人民群众尤其是外来务工人员不愿花太多钱去医院,游医的治疗费用较低,我区的外来务工人员较多,医疗安全意识也不高,给了游医开设“黑诊所”,无证行医的机会。这种地方往往比较简陋,成本低,当执法人员对其进行处罚时,游医多数采取逃跑的方式躲避,因此大大增加了处罚难度。非法行医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我们卫生监督部门不仅仅要加大打击力度,更重要的是提高人民群众的安全意识,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消除“黑诊所”的危害性。另外,职业卫生与公共场所的投诉举报较少,我们在监管企业以及公共场所的同时还要加大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让更多的人关注到这两个领域。不管是平时的监督执法还是投诉举报的调查处理,我区行政处罚较少。整个2009年的投诉举报处罚率为3.76%,处罚率是相对较低的一个水平。首要原因就是我区监督执法的理念是为人民服务。在调查处理中,对违法情节较重的我从轻处罚,对违法情节较轻的单位,我们不处罚,对所有监督对象以教育为主,给予监督整改意见,促使被投诉举报人更好的生产经营,也正是促进了我区更快更强的发展。其次是一些不易处罚对象,像“地下加工点”,“黑诊所”等,负责人可以在监督执法过程中或者在执法人员走后逃跑,对这样的对象无法处罚,多数是现场取缔,没收药物销毁生产加工产品。对这样的对象,我们需要多个部门的联合执法,才能使这种违法行为得到有效的遏制。
投诉举报不仅仅是人民群众维护自身权益,也是对我们工作的一种监督。作为卫生监督机构,要为人民服务,要对自己工作负责。随着社会的进步,不法分子的违法行为也越来越狡猾,我们要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与不法分子斗智斗勇,树立卫生监督执法的权威性。
【关键词】卫生知识;卫生态度和行为;食品从业人员
食品从业人员从事的工作质量直接关系到使用者的身体健康,也关系到某些流行性疾病的发生与传播。食品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卫生法律法规和卫生知识的培训,获得健康体检证才能上岗,食品经营者的卫生状况与其健康教育即卫生知识知晓率有关[1],但是因从事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人数多、涉及面广、生活习惯和文化水平不同,而且食品店、酒店、餐馆等的规模、要求也不一样,致使食品业从业人员个人知识水平、卫生习惯和行为不同,因此对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态度和行为的现状调查,以发现存在哪些问题和优点,有哪些是需要改进和提高,哪些需要进行整体推广的,在规范管理同时也能对今后工作方向具有指导作用,以最大程度达到卫生状况的改善和食品质量的提高。
1 对象和方法
于2013年4月对我县食品从业人员进行整群抽样,确定800人为调查对象,其中男性454人,女性346人;年龄25~46岁,平均(34.35±5.38)岁;大专及以上学历135人,高中及中专学历412人,初中学历156人,初中以下学历97人;1年工224人,2年工256人,3年工及以上320人。自行设计调查问卷,内容包括:年龄、性别、文化程度、行业、岗位年限、对已有卫生知识的态度、信念和卫生行为等,并就一般卫生知识和卫生法律法规(6题)、本行业卫生知识(6题)、卫生知识知晓的态度(5题)、卫生行为(5题)进行答题,采取不记名填写,独立完成的形式,当场回收问卷,回收率100%。
2 结果
(1)食品从业人员卫生知识知晓率比较集体食堂、批发零售、餐饮服务、食品生产加工和食品摊贩五者间对一般卫生知识的知晓率比较差异有显著性(P
(2)卫生行为形成状况 食品从业人员卫生行为平均形成率为75.14%,其中”不留长指甲”个人卫生习惯的形成率最高,穿工作服戴工作帽上岗在小餐馆、小食品店表现最差。
3 讨论
调查结果显示食品从业人员对一般知识的知晓率在不同工作是不一样的,这与各单位要求、习惯以及员工素质有直接关系,与单位的整体设施、布局也有分不开的关系,环境过于简陋,达不到硬件要求,从业人员也会相应降低对自身素质的要求,逐渐有堕的产生,不断发展就疏于了自身的管理和素质建设,导致知识水平的下降或跟不上发展的要求。从业人员对本行业知识知晓率过低的现状与自身专业型不强有关,本县属于偏僻落后县,整体整体知识环境相对较落后,使得从业人员对自身要求是能掌握一般知识就好,而且流动性大,认为自己明天不一定做什么工作呢,因此存在蒙混过关情况。知识知晓率和行为改善都随着学历、工作年限的增加而增加,说明加强学习,不断积累经验可以提高从业人员的知识知晓率,从业时间的增加也会更了解自身工作行为、知识与健康的关系,对自身也会提出更加严格要求,因而知识水平较高。女性对自身行为和态度规范较好,这与女性对食品业的喜好以及自身严谨有关。为此,对食品从业人员的录用时尽可能录取受教育程度较高、有工作经验、卫生习惯较好的人员,具有爱岗敬业的工作精神人员适合做部门的管理者,以带领大家学习、工作和进步。
食品从业人员DE 卫生知识水平直接影响卫生态度、卫生行为的形成,态度指导监督行为的落实,知识是行为改变的必要条件,知识是行为改变的基础,但知识增加并不等于行为改变,只有了解了才能产生信念和态度,行为改变受信念、态度、价值、环境等多种因素的制约,这些因素处在良性阶段必然对行为的改变具有帮助作用。为了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首先要了解食品从业人员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卫生需求后,了解大家的基本情况,当然也包括了从业经历、对职业的认识以及个人追求等,在普遍培训教育的基础上有侧重有针对性的的进行教育非常必要,既要帮助从业人员学习行业知识、专业知识、法律法规等,也要帮助从业人员进行职业生涯规划,以激发其工作热情和敬业精神,对个人知识水平和素质的提高具有直接帮助作用。灵活采用各种方法和手段,激发鼓励食品从业人员的热情,产生对工作、对学习的积极性,由被动学习变为主动学习,由被动工作变为主动工作,由他人监督变成个人自觉行为。在培训基础上帮助从业人员充分了解不良行为习惯对健康危害的基础上,纠正其错误认识,建立正确的认知,并指导落实在实际行为中,建立起健康良好的卫生行为。施教者应及时提出解决方法,并鼓励尝试,在食品从业人员中形成良好的氛围,促使良好的卫生信念真正转化为良好的卫生行为,从根本上提高健康水平和健康意识。除此之外,还需要有关方面的共同配合,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提供必要的卫生规范和设施,制定有效卫生的制度,做好监管工作,全面提高食堂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
参考文献
[1]张习斌,冯建庄,陈新生.个体食品经营卫生状况及健康教育对策[J].中国健康教育,2000,16(10):636.
近日,公安部统一指挥浙江、山东、河南等地公安机关历时4个月,成功破获了一起特大利用地沟油制售食用油案件。地沟油流向餐桌的传闻得到证实。
在不少城市,餐厨垃圾没有指定专门的部门集中回收,对地沟油进行再加工的生产企业也没有明确的监管单位。犯罪嫌疑人在山东平阴以生产销售生物柴油为名,向浙江、四川、贵州、江苏等地收购地沟油,秘密生产食用油,产量达每天数十吨,并出售给粮油经销商。犯罪嫌疑人明知是地沟油,却伪称“米糠油”等,甚至假冒某些品牌,散装销售给市场。
北京蒸功夫等包子铺使用不明香精
北京多家挂着“蒸功夫”牌的包子店,均在店外隐蔽之处制作包子馅料。除卫生条件差外,还使用各种香精,尤其是一种几乎全英文标注的肉味香精。
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当场对违法包子店进行了查封扣押,现场未查到加工包子所添加的“香精”及剩余食品原料。目前北京朝阳区呼家楼地区两家蒸功夫包子铺均已歇业。
豆浆机是否有毒?
近日曝出的“市售豆浆机、果汁机中电机用工业油,如果泄露可能致癌”事件引发了百姓关注。尽管国内小家电行业龙头企业随后分别公告和声明,澄清豆浆机“有毒”的说法,但市场上豆浆机、榨汁机销售遇冷。
据了解,我国颁布的GB 4853《食品级白油》和GB 12494《食品机械专用白油》两个标准,明确要求食品加工机械应使用食品级油,以避免剂与食品接触后危害人体健康。因而,任何一款使用工业油的食品加工机械都是不合格产品,都不应出现在市场上。
甜品站和中央厨房也要持证上岗
9月1日起,《食品卫生许可证》过了有效期的餐饮服务单位必须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才能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此前实行的《上海市食品经营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被废止。
甜品站和中央厨房首次被要求持证。有的餐饮店会在门外卖冰淇淋、饮料或甜品,现在也要经过审核准入。甜品站内不得自行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制作现榨果蔬汁应设置专用操作场所。
目前上海有34个中央厨房。中央厨房要有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问题食品召回和处理方案、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不得自制生食水产品及乳制品等,所有配送的食品品种要经过食药监部门审核。
平价菜直供社区试点将扩至80个
上海正推进“周末平价蔬菜进社区”试点工作,光明集团都市菜园、蔬菜集团江桥批发市场、上海城市超市公司、上海万有全集团公司4家企业从市内外的蔬菜生产基地直接组织菜源后,以低于菜市场30%以上的价格销售,深受居民欢迎。试点将从40个扩大至80个,以工薪市民集中居住区和新建社区为主,让更多百姓买到平价菜、放心菜。
上海市民十月可尝
湖北梁子湖大河蟹
9月8日,湖北省河蟹产业协会首次联合上海水产协会,举行湖北大河蟹上海推介会,将湖北的品牌优质大闸蟹推向上海市场。
“梁子”牌梁子湖大河蟹经标准化养殖和规范化的管理,品质优于普通大河蟹,氨基酸含量较高,吃口鲜甜。
上海水产行业协会感谢湖北省同行来上海推介湖北省品牌优质大闸蟹,丰富上海市场的大闸蟹供应。上海水产行业协会还要求大闸蟹销售商做到“三明”、“三不”,即:标明产地,标明规格,标明价格;不以次充好,不短斤缺两,不卖死蟹。上海市民10月就可品尝到鲜美的梁子湖大河蟹。
山寨阳澄湖大闸蟹横行网络
9月17日才是今年阳澄湖大闸蟹的开捕日,但此前各路商家在网上以低价格疯狂的预售,着实让不少山寨阳澄湖大闸蟹横行网购市场。
有部分网上卖家表示,目前在线销售的产品只是阳澄湖大闸蟹的订购券,真正的大闸蟹要在9月20日以后才能来到预订者的餐桌。不过,也不排除一些阳澄湖的蟹农和厂家为了中秋档期提前捕捞。
工作情况汇报
200年以来,我局认真贯彻落实全县旅游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并结合营造发展环境及本行业工作实际,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安全生产及消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的要求,我县旅游行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制定了工作方案,成立了领导小组,全面、踏实开展了旅游行业安全整治工作,现将工作情况做如下总结:
一、强化认识,加强管理
年初,我局在安排部署全县旅游工作的同时,始终将旅游安全及综合治理工作贯穿其中,以会代训,就近年来旅游行业管理以及市场秩序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进行总结教育,使全行业牢固树立了“没有安全就没有旅游”,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了保一方平安的责任感。一是加强管理责任到人,与25户涉及和存在隐患的企业单位签定了“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制定了严格的考核办法,并进行了定期的督促检查。二是根据《**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预案》的有关要求,成立了**县旅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并分别组建了医疗救护、卫生防疫、卫生监督三个工作队。三是成立了**县旅游市场治理整顿实施方案,成立了**县旅游市场治理整顿领导小组,为实现旅游行业“健康、安全秩序、质量”四统一的目标奠定了基础。
二、组织好三次活动
在我县每年农历**寺庙会、*月份的“**旅游消暑周”和“旅游黄金周”活动期间,我局精心策划,多方协调,在安全方面“周密安排,预防为主,统一协调,集体行动”,确保了节会活动的安全有序开展,没发生任何安全事故。
三、落实好八部门联合执法大检查
依照《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和全国食品安全有关规定,在“五一”黄金周期间和200年8月、分别由旅游局、环保局牵头,组织广电局、公商局、安监局、物价局、卫生监督所、消防大队、动检站等八家单位和部门组成综合执法检查组,利用5天时间,对**、**景区景点,城区宾馆、酒楼、农家园、火锅城等25家旅游餐饮服务企业从行业规范、服务标准、工商行政管理、食品卫生、安全防范措施、明码标价、饭菜质量、食品检疫、安全生产情况、从业人员的仪表着装、个人卫生、服务培训、服务质量、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操作间卫生设施、食品生产经营卫生要求、饭菜数量、质量及明码标价、肉类检疫、蔬菜、原料的进货渠道、凉菜间的设置使用、餐具的清洗消毒、贮存保洁等方面进行了综合整顿检查。其中检查景点7家、宾馆2家、酒楼1家、农家园11家、火锅诚5家对被检查单位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处理决定,分别下达了“整改通知单”,责令限期改正。并由**县旅游产业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全县旅游服务行业综合执法检查情况的通报》,取得了显著成效,确保了“餐桌安全”,加强了餐饮服务单位的安全意识,实现了“发案少、秩序好、社会稳定、群众满意”的工作目标,为实施“三大战略”,加快民乐旅游发展,全面建设和谐社会做出了新的贡献。
四、做好三大宣传
一、组织领导
建立废弃食用油脂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加强组织领导。
组长:**
二、整治时间
按照全市统一部署,整治工作从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2月28日,分三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整治动员阶段(2009年1月1日—5日)。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精心组织,广泛宣传,以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第二阶段:集中整治阶段(2009年1月5日至2009年2月20日)。各部门、各乡镇组织开展整治行动,加大检查和执法力度,依法查处非法收集、加工、销售和使用废弃食用油脂的违法行为,尤其要加大对黑窝点的查处力度。
第三阶段:检查整改阶段(2009年2月20日—28日)。组织联合检查小组,对县政府有关部门、各乡镇废弃食用油脂专项整治行动进行检查、总结,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进一步巩固和扩大整治成果,研究建立长效监管机制,营造良好的市场经营环境。
三、整治范围
此次专项整治行动以城乡结合部、餐饮企业、集贸市场、学校、机关食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为重点,集中打击非法从事收集、加工、销售、使用废弃食用油脂的违法行为。
四、整治重点
(一)重点整治对象
以食用油加工企业、小作坊、集贸市场、粮油经营单位、餐饮场所(火锅店、中小型餐饮摊档)、食堂(厂校食堂、工地食堂)为重点,以动植物食用油(特别是散装食用油)为对象。
(二)重点整治内容
一是严厉打击非法收集购买废弃食用油脂的违法行为,坚决堵住废弃食用油脂流入市场,回流餐饮企业的渠道。二是严厉打击非法加工废弃食用油脂的违法行为,坚决取缔加工窝点。三是严厉打击非法销售废弃食用油脂的违法行为,净化食用油市场环境。四是严厉打击非法使用废弃食用油的违法行为,防止环境污染。通过此次整治,进一步规范废弃食用油脂的收集、购买、存储、运输、加工、销售行为,促进我县餐厨垃圾处置走向集中化、无害化、资源化。
五、工作任务分工
(一)开展废弃食用油脂回收业调查和行业自律
县商委要组织开展废弃食用油脂回收业的调查,摸清餐饮、酒店、饮食店、食堂废弃食用油脂回收情况,包括实际回收和未回收的企业数量、废弃油脂种类、数量、流向及回收方式;掌握回收企业及从业人员和产品利用去向情况等。负责建立行业自律制度,引导餐馆企业信守商业诚信,按规定把废弃食用油脂交给合法的收购加工单位,杜绝废弃食用油脂流入市场。
(二)加大对食用油脂生产加工环节的整治力度
县质监局要严格食用油脂生产企业许可证审查和发放工作,对生产企业、加工点、小作坊进行整治,促进其改善生产条件,增强食品安全意识;对不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要责令停产,限期整改,对到期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严厉查处无生产许可证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督促企业建立原辅料采购、验收和成品油销售台账;负责对食品生产企业违法从事劣质食用油脂生产加工行为的查处。
(三)加大对食用油销售环节的整治力度
县工商局要完善食用油脂经营的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把好市场主体准入关,积极引导和督促经营主体建立和落实自律制度;督促销售者严格执行食用油脂的索证索票制度,进一步完善购销台账;加强对上市食用油脂的质量监管,加大对经营劣质食用油脂和无照经营企业的查处力度。
(四)加大对食用油脂消费环节的整治力度
县卫生局、县食药监局要加强餐饮企业和集体食堂的卫生监督,督促建立健全食用油采购索证索票及台账和废弃食用油脂的流向记录,依法查处餐饮企业使用废弃食用油脂的行为。要规范食用油生产经营卫生许可证发放审核和监督,依法吊销不具备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用油脂生产经营单位卫生许可证;负责对餐饮、食堂(特别是火锅、油炸食品店)等消费环节使用劣质食用油脂的查处。
县教委、县建委要按照各自职责,强化对学校、建筑工地餐饮从业人员及负责人的食品安全教育,签订食品安全责任状或承诺书,完善食用油采购验收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师生和民工的饮食安全。
(五)开展餐饮企业废弃食用油脂定点回收利用
县市政局要加强废弃食用油脂回收处置管理,强化餐饮业主第一责任人意识,加强内部管理;废弃食用油脂统一由具有资质的定点回收企业收集处理;安排专人负责,按月统计废弃食用油脂的种类、数量、去向,落实防治污染的设施、类型。具有资质的回收企业要与餐饮业主签订点回收协议,做到持证上岗、文明服务,并负责废弃油脂场地和运输过程的卫生保洁工作。
(六)严厉打击非法回收废弃食用油脂行为
成立联合执法组,开展巡回检查;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积极发动社会各方共同参与,形成高压态势,严厉打击违规收集废弃食用油脂行为,确保定点回收有序开展。县工商局依法查处非法销售废弃食用油脂的行为,县质监局负责对食品生产企业使用食用油的监督管理;查处非法加工生产废弃食用油脂的行为,禁止废弃食用油脂流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餐饮企业违规收集处理废弃食用油脂行为由县卫生局、县药监局负责查处;企业和个人不具备资质而从事废弃食用油脂收集运输回收行为的,废弃食用油脂产生单位未经油水分离处理直接排放,或将废弃食用油交由不具备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回收的,由县市政局和环保局负责查处;餐饮企业没有按规定落实食用油采购及废弃食用油脂收集台账制度的,由县卫生局负责查处。
(七)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浓厚整治氛围
县文广新局、开州报社等要把握正确舆论导向,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专项整治行动成果,引导广大群众树立科学、健康的消费理念;及时曝光生产和使用废弃食用油脂的企业和个人,震慑不法行为;提高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和消费者维权意识,鼓励消费者积极举报生产加工、销售和使用废弃食用油脂的违法犯罪行为。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有关部门、有关乡镇(街道)要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高度重视废弃食用油脂专项整治工作。要制订具体实施方案,迅速部署落实,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取得实效;要建立专项整治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给当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重大损害的,要追究有关监管部门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为确保全市废弃食用油脂专项整治工作收到实际效果,县政府有关部门将成立联合检查小组,对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对领导重视、组织严密、措施得力、效果明显的地区、部门予以通报表扬,对工作不力的地区、部门则予以通报批评。
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食品安全保障制度,明确食品安全责任,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销售、餐饮经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初级农产品的种植、养殖等生产活动及其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执行。
食品添加剂、食品包装材料和容器、食品用工具、设备的生产、销售,酒类、食盐的生产经营和监督管理,生猪屠宰监督管理,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食品进出口的监督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和监督管理责任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步增加财政投入,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设施建设,充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队伍,提高监督管理能力和水平。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确定的承担食品安全综合监督职责的部门(以下称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部门),负责食品安全工作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海洋与渔业、质量技术监督、卫生、工商、食品药品等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条例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省人民政府可以依法调整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部门的职责。
省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确定或者调整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部门的具体职责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应当对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部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和餐饮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其生产、销售、提供的食品安全负责。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科研机构、高等学校、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科学技术和应用研究,采用先进技术和管理规范,改进食品加工工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
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团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互联网站等媒体应当按照有关要求播出或者刊登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公益广告,宣传食品安全知识。
第九条 消费者应当增强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养成健康的饮食习惯,不购买、不食用不安全的食品。
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应当依法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有关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建立行业规范,组织开展信用建设,实行行业自律管理,并为会员提供服务。
第十条 任何个人或者单位有权投诉、举报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了解食品安全相关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或者建议。
第二章 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经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一条 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经营的组织和个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取得许可。许可证照应当悬挂在其生产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
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和餐饮经营者生产、销售的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不得生产、销售法律法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第十二条 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经营,应当具有与其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场所(厂房)、设施、卫生环境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食品或者其包装上应当依法附加标识。食品包装标识和说明书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标明生产者名称、地址、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条件、所使用的添加剂、成分表或者配料表、商品条码和执行标准等事项。
生产、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外包装或者容器的显著位置上标明食品名称、主要配料、生产日期、保质期以及食品生产者的名称、地址等事项。
委托生产的食品,应当标明受委托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许可证编号等事项。
食品包装标识和说明书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
第十四条 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和餐饮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康管理制度。食品生产经营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
禁止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的传染病或者其他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十五条 贮存、运输食品必须使用安全、无害、清洁的工具、设备、容器包装。贮存食品的场所及运输食品的车辆不得存放或者残留农药、化肥等有毒有害物质,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及其他要求。
食品贮存、运输所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
第十六条 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和餐饮经营者应当及时处理消费者有关食品安全的投诉,并将投诉处理情况的记录至少保存两年。
第二节 食品生产
第十七条 食品生产者应当建立原料进货验收制度。食品原料未经验收合格,不得投入生产。
禁止使用非食用、无合法来源或者其他不符合标准的原料生产食品。
食品生产不得加入药品,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既是药品又是食品,并作为原料、调料或者营养强化剂加入的除外。
第十八条 食品生产者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生产档案。食品生产档案至少保存至食品保质期满后两年。
食品生产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原料进货验收记录,包括原料的名称、规格、批号、生产者、供货者、数量、购买日期、保质期和储藏或者保管条件、要求;
(二)食品生产记录,包括投料情况、生产工序和生产数量等;
(三)食品检验记录,包括食品及原料检验情况和相关数据;
(四)食品销售记录,包括食品销售对象、数量、批次和日期;
(五)生产的不合格食品的处理记录,包括不合格食品的生产日期、数量、批次、原因,以及处理措施和处理结果。
第十九条 食品生产者生产的食品必须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销售。食品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食品生产者不得出具合格证明,不得出厂销售。
第二十条 委托生产食品的,应当委托依法取得生产该类食品资质的企业。
受委托方应当查验委托方的营业执照、特殊食品批准证件等相关证明文件;标有注册商标标识的,应当查验委托方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证明文件。
第三节 食品销售
第二十一条 食品销售者应当从依法取得食品生产、销售许可的组织或者个人购进食品。不得购进和销售不符合食品标准、已经超过保质期和国家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其他食品。
食品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进货台账、档案管理、索票索证等制度。购进食品时,应当按照批次查验其购进食品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以及食品来源证明,查验预包装食品标识和说明书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并保存相关票证原件或者复印件。
食品批发者应当建立食品销售台账,记录批发的食品品种、规格、数量、流向、供货商联系方式等事项。
食品进货台账、销售台账等档案不得伪造,并至少保存两年。
第二十二条 食品市场开办者或者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设备、设施,保证市场的环境整洁、卫生,在场内的显著位置设立食品安全公示牌,重点对粮食、蔬菜、水果、肉、蛋等食品进行检测并公布检测结果。
食品市场开办者或者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市场内食品质量安全责任制度,审查入场销售者的经营资格,与场内经营者签订食品安全协议,指导场内经营者建立进货台账和购进食品的查验制度。
食品市场开办者或者服务管理机构应当督促食品销售者依法销售,定期对销售环境、条件和进场销售者经营的食品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进行检查,督促销售者召回不符合规定的食品;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向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节 餐饮经营
第二十三条 餐饮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从依法取得食品生产、销售许可的组织或者个人购买食品及原料;
(二)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对购进的食品及原料进行查验并建立购货记录;
(三)按照国家有关食品制作加工规范进行食品加工;
(四)使用无毒、无害、清洁的餐饮用具;
(五)从业人员符合国家有关个人卫生要求;
(六)在外卖食品包装的明显位置注明食品制作加工的时间和保质期。
第二十四条 餐饮经营者发现或者被告知所提供的食品确有感官性状异常或者可疑变质时,应当立即处理。
第二十五条 食堂开办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承担本单位食堂食品安全责任。
第三章 食品安全保障
第一节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及评估
第二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对存在或者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状况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估。
省人民政府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部门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情况,组织专家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将评估结果通报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依法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将高风险食品确定为监督管理重点。
第二节 食品标准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实施食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本部门、本行业实施食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第二十九条 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统一食品安全、卫生等技术要求的下列事项,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适时制定地方标准:
(一)食品中致病性微生物、农(兽)药残留等物质的限量要求;
(二)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三)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四)专供婴幼儿食用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份要求;
(五)其他需要制定食品标准的事项。
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前款规定的范围,拟定年度食品地方标准制定计划,明确制定地方标准的食品品种和制定数量,并依法组织制定和实施。地方标准在相应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公布之后即行废止。
第三十条 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地方标准实施效果的跟踪评价,适时对现行标准予以修订或者废止。
制定、修订、废止地方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供公众查询。
第三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修订、废止食品地方标准,应当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结果为依据,并组织专家论证,听取相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食品行业协会、企业及消费者的意见。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制定、修订食品地方标准的建议。
第三十二条 食品生产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食品生产者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企业标准应当报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备案。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标准制定和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三节 食品检验检测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协调统一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推进食品安全检测能力建设。
鼓励社会检验检测机构和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设立的检验检测机构提供食品检验检测服务。
第三十四条 食品生产者应当建立食品检验检测制度,对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检测。不具备检验检测能力的,可以委托依法取得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测。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机构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机构,对进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检测并公布检测结果。
第三十五条 从事食品检验检测的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具备检验检测条件和能力。
第三十六条 从事食品检验检测的机构进行食品检验检测,应当指定检验检测人独立进行。检验检测报告应当有检验检测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食品检验检测机构公章。
从事食品检验检测的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依照有关标准,客观、公正地出具检验结果,并对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负责,不得出具虚假报告。
第三十七条 制定地方标准、开展风险评估、实施监督管理需要对食品进行检验检测的,应当依法进行。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互相通报食品检验检测情况;对同一生产批次的食品的检验检测数据,相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直接采用。
第四节 食品召回
第三十八条 食品生产者通过自行检查或者消费者报告、投诉,发现或者获知其生产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评估,判定食品是否属于不安全食品。
经评估确认属于生产原因造成的不安全食品的,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食品召回级别并实施召回。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食品生产者限期召回不安全食品:
(一)不按照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召回的;
(二)故意隐瞒食品安全危害的;
(三)因食品生产者的过错造成食品安全危害扩大或者再次发生的;
(四)监督抽查中发现食品生产者生产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
第四十条 食品生产者自确认食品属于应当召回的不安全食品或者接到责令召回通知书之日起,应当立即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食品销售者、餐饮经营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并按要求向省人民政府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交食品召回计划,根据召回进度情况,提交食品召回阶段性进展报告。
食品销售者、餐饮经营者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停止销售。
第四十一条 食品销售者、餐饮经营者发现或者获知其销售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通知食品生产者或者供货商,并向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十二条 食品生产者应当将召回的食品定点存放,准确记录召回食品的品种、规格、批号、数量、时间和地点等内容,并承担召回费用。
食品生产者对不安全食品应当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召回的食品依法应予销毁的,应当予以销毁;属于食品标识有缺陷,或者经改正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强制性标准,可以再次投放市场的,投放市场前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评估及批准。
食品生产者应当在召回结束后十日内,将有关记录材料、整改措施向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十三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生产者的召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召回结果进行评估。
第四十四条 食品召回管理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五节 食品安全信息管理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实行食品安全信息通报和统一制度,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工作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并食品安全总体状况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及其他食品安全综合信息。其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部门提供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食品安全信息。
涉及相关部门交叉管理事项或者同一事项内容不一致的信息,由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部门组织协调并统一,或者由相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联合。
第四十六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会、新闻媒体等方式依法下列食品安全信息:
(一)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部门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具体职责;
(二)食品标准;
(三)食品安全状况评估结果和高风险食品目录;
(四)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经营许可证发放信息、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抽查信息及其他监督管理信息;
(五)食品召回信息;
(六)食品安全预警和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信息;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食品安全信息。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必须在食品安全信息前,向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通报。
第四十七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一次食品安全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应当及时;重要节假日前,应当节令食品安全信息。
第四十八条 鼓励和支持新闻媒体依法开展舆论监督。
新闻媒体报道食品安全信息应当客观、真实,报道夸大、虚假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正,消除影响。
第六节 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处理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和餐饮经营者应当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本单位食品安全事故处理方案,定期检查食品安全管理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五十条 对存在或者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发出食品安全预警信息;对可能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部门应当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
第五十一条 发生食物中毒等安全事故的,事故单位应当按照食品安全事故处理方案及时处理,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发生食源性疾病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事故单位还应当向事故发生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对不属于本部门处理的事故,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将事故报告书面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并告知报告人。
第五十二条 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启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采取措施追踪调查,并可按照各自职责采取下列控制措施:
(一)封存或者扣押不安全食品及其原料;
(二)封存或者扣押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设备;
(三)消费警示,告知消费者停止购买或者食用不安全食品;
(四)监督发生事故的单位对不安全食品作销毁或者无害化
处置,对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设备进行清洗消毒;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对需要采取前款控制措施的,应当向有关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议。
第五十三条 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部门对发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当组织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专家查明事故的原因和责任,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调查处理意见,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部门报告。
第四章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年度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方案,加强对重点环节、重点场所、重点品种的监督检查。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级年度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方案,制定本部门年度食品监督抽查计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抽查计划应当明确抽查的范围、品种、数量、环节等。抽查食品目录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五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实施监督抽查,及时纠正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接到有关不安全食品投诉、举报时,应当立即对相关食品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抽查。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查时,应当如实记录监督检查、监督抽查的日期、人员、内容、结果等情况;监督检查人员和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和餐饮经营者应当在记录上签字;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和抽查记录。
第五十六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和餐饮经营者信用档案,记录许可证颁发、监督检查、监督抽查、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的记录,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确定企业食品安全信用等级,增加对信用记录不良者的监督检查、监督抽查频次。
第五十七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公示制度,对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和餐饮经营者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状况进行公示;将被吊销许可证照的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和餐饮经营者的名单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告。
第五十八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加强沟通和配合,及时将获知的不合格或者存在安全隐患食品的流向等相关信息通报有关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可以合并完成的,应当实施合并或者联合检查。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属于其他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有查处职权的监督管理部门,并移交相关材料。有查处职权的部门应当立即处理,不得推诿。
第五十九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抽查中抽取样品,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抽查,不得向食品生产者、销售者或者餐饮经营者收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
当事人对监督抽查的检验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检。
第六十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涉嫌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和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
(四)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第六十一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廉洁奉公,文明执法;实施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六十二条 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和餐饮经营者应当配合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监督抽查;对违反规定重复监督抽查的,有权予以拒绝,并可向有关部门投诉。
第六十三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本单位的举报电话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并对食品安全投诉或者举报及时进行核实、处理、答复;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将举报、投诉材料移送其他相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并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领导、协调职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现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影响的,对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五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法定监督检查职责的;
(二)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抽查时违反规定的;
(三)对违法行为不立即处理或者推诿,对重大食品安全隐患有失察责任的;
(四)发现食品安全事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或者接到相关通报、举报后,不立即采取控制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查处的;
(五)不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信息报告、通报、职责的;
(六)监督检查、监督抽查时向食品生产者、销售者或者餐饮经营者收取监督抽查费用,索取、收受财物,或者获取其他利益的;
(七)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六十六条 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和餐饮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成品、半成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违法生产、销售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万元罚款;违法生产、销售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罚款;违法生产、销售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吊销许可证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的标准组织食品生产的;
(二)原料未经验收合格投入生产,食品未经检验合格出厂销售,以及对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食品出具合格证明的;
(三)违反规定在食品中加入药品的;
(四)从未依法取得食品生产、销售行政许可的供货商购进食品及原料的;
(五)从业人员卫生、健康状况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第六十七条 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和餐饮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违法生产、销售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吊销许可证照:
(一)食品标识不按规定标注的;
(二)销售的预包装食品不符合食品包装标识或者说明书的要求,销售的散装食品和外卖食品未标明有关事项的;
(三)委托生产食品的标识不符合要求的;
(四)食品标识或者说明书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
(五)非保健食品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
第六十八条 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和餐饮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许可证照:
(一)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工具、设备、容器包装贮存运输食品的;
(二)贮存运输食品的场所、车辆存放或者残留有毒有害物质的;
(三)贮存运输食品中违法使用保鲜剂、防腐剂的。
第六十九条 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和餐饮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食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货值金额三倍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吊销许可证照:
(一)未按规定建立和保存生产档案的;
(二)未按规定建立和保存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记录食品品种、规格、流向等相关事项的;
(三)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购进食品时未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的。
第七十条 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和餐饮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召回义务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生产者召回食品,销售者、餐饮经营者停止销售,对生产者并处货值金额三倍的罚款,对销售者、餐饮经营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吊销许可证照。
第七十一条 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和餐饮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及时报告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许可证照。
第七十二条 隐匿、转移、变卖、占用、损毁被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查封、扣押的物品的,处以隐匿、转移、变卖、占用、损毁物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七十三条 食品市场开办者或者服务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许可证照:
(一)不具备相应的设备、设施的;
(二)不按规定检测并公布检测结果的;
(三)不按规定建立市场内食品安全制度和审查入场销售者经营资格的;
(四)不履行检查督促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和报告的。
第七十四条 从事食品检验检测的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检验检测结果、出具虚假报告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 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和餐饮经营者被依法吊销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章 附 则
第七十六条 本条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20xx年广东省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工作方案的通知
根据20xx年10月1日新修订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及《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司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相关工作的通知》(国卫食品标便函〔20xx〕264号)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的
通过开展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工作,深入了解现行有效的食品安全标准贯彻落实和执行情况,广泛收集并分析评价食品安全标准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修订和完善食品安全标准的意见建议。
二、工作任务及内容
(一)跟踪评价重点标准。
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重点包括《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1-20xx)、《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xx)、《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0-20xx)、《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20xx)、《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xx)、《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GB 4789系列微生物检验方法)、理化检验方法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 5009、GB 5413系列等理化检验方法标准)。
2.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饮用天然山泉水》(DBS44/001-20xx)《广东黄酒》(DBS44/002-20xx)、《西樵大饼》(DBS44/003-20xx)、《生鲜家禽加工经营卫生规范》(DBS44/004-20xx)、《汕头牛肉丸》(DBS44/005-20xx)。
(二)跟踪评价主要内容。
收集、汇总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检验检测机构、食品行业协会及食品相关专家等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修改建议(跟踪评价要点见附件1),并将意见建议反馈至有关部门。
(三)跟踪评价工作方式。
1.开展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宣传。通过网站、公文等方式,广泛告知全社会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的主要内容和意见反馈方式。
2.开展食品安全标准宣贯培训。组织食品安全标准宣贯培训,加强食品安全标准的应用指导,促进食品安全标准贯彻执行,提高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工作能力。
3.开展问卷调查。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食品检验监测机构、相关行业协会及食品专家等进行问卷调查(问卷见附件2)。
4.开展专家咨询及调研。在问卷调查的基础上,针对反映意见较多的问题,组织召开食品安全专家咨询会,研究讨论存在问题,并根据需要深入基层调研,进一步实地了解和收集食品安全标准执行存在问题和意见建议。
(四)意见报送方式。
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检验检测机构人员、食品行业协会(学会)人员及食品相关专家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和修改建议,可直接通过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网站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及意见反馈平台()反馈,或填报问卷调查表报送至省公共卫生研究院。
2.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对广东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修改意见建议,填报问卷调查表报送至省公共卫生研究院。
三、工作要求及分工
省卫生计生委负责全省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加强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工作的宣传培训,指导各地级以上市卫生计生部门开展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工作,收集各地各部门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意见建议,向国家卫生计生委反馈我省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意见。
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协助做好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的指标验证工作,提供跟踪评价相关标准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数据。省公共卫生研究院受省卫生计生委委托,针对20xx-20xx年重点跟踪评价标准和我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的问卷调查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开展专家咨询和现场调研。汇总整理各地、各部门对食品安全标准的意见建议及跟踪评价调查问卷,研究分析形成我省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报告,并于20xx年11月底前报省卫生计生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