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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居家养老;社会工作;农村居民养老
随着我国农村家庭的日益小型化、农村老龄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和农村青壮年外出务工人数的不断增长,我国农村家庭养老的功能越来越弱化,农村居民的养老问题变得越来越突出。而居家养老是农村居民养老的理想方式。关于居家养老的定义,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早期有学者把居家养老等同于家庭养老,后来一些学者认为居家养老是一种将在家养老和在社区养老结合起来的养老方式;当前较为盛行的观点是把居家养老等同于在家养老、家庭养老和社区养老三者结合起来的养老方式。居家养老之内涵在不同时期的变化,体现了人们对居家养老认识的不断深化。综合已有研究成果、结合我国实际,我们可以把居家养老界定为在政府主导、民间组织运作、社区组织协助下,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的多层次、辅助的统称。这一界定强调了政府和民间组织的作用,将社区的作用限定为协助、监督和评估,同时也凸显了居家养老服务中老年人的中心地位。[1]本文拟在对农村居家养老服务必要性分析的基础上,探讨农村居家养老服务的社会工作介入方法,以期对更好地解决农村居民养老问题有所裨益。
一、农村开展居家养老服务的必要性
城、乡社会的断裂使得农村居民与城市居民养老方式的差异加大,相比之下,农村居民的养老问题更为严重,而老龄化步伐的加速使这一问题变得更加突出。如何让农村老年人与城市老年人一样,享受到改革和发展带来的丰硕成果,提高农村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和生活水平,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结合我国农村实际,我们认为:居家养老是目前农村居民养老的理想选择,因而在农村开展居家养老服务不仅很有必要,而且适逢其时。其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居家养老是农村家庭养老的有益补充
目前,我国农村大量青壮年劳动力外出务工,使得家庭养老的主体和客体发生了分离,再加上农村家庭规模日益小型化、家庭养老的功能不断弱化、农村养老资源有限致使供给远远小于需求,而居家养老恰好克服了这方面的不足,是目前农村居民养老的理想选择。提倡居家养老,并不意味着否定家庭养老,而是将居家养老看作是家庭养老的有益补充。
2.居家养老符合我国农村传统的孝道观
“养儿防老”是我国农村根深蒂固的观念,农村老人多不愿离家去养老机构养老,认为那是非常丢脸的事情,子女们也认为会让自己背上不孝之名。在家庭养老功能不断弱化的大背景下,居家养老符合农村传统的孝道观,老年人不用离开自己熟悉的家庭和社区环境,只是养老服务的提供主体发生了变化,除了家人外,还有政府和民间组织。同时,居家养老也减轻了家人的养老负担。当然,政府和民间组织虽然成为了居家养老服务的提供主体,但这并不意味着其要取代农村老年人的独立自养和子女的赡养义务,其在农村老年人的养老服务中只是起到辅的作用。
3.居家养老能有效利用农村熟人社会的资源
相比于城市,农村是一个熟人社会,在这样的传统社会里,人们之间的熟悉度和信任度都较高,邻里之间愿意互帮互助,且人们之间的交往充满情感因素。居民养老是需要大量资源的,但农村的养老资源相对稀缺,充分利用农村人邻里之间的互助,无疑是农村居民养老的一条有效途径。居家养老模式可以很好地发挥这方面的优势,它可以在农村老年人之间或中年人与老年人之间充分开展互帮互助活动。“时间储蓄银行”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其做法是,身体健康的中老年人可以为健康状况不好的老年人免费提供养老服务,但是要计算服务时间,等到这些提供免费服务的中老年人健康状况不好的时候,就可以获得同样时间的免费养老服务。
二、农村居民居家养老服务的需求
社会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它强调“助人自助”,有独特的理论、价值、理念和方法。社会工作者虽被称为“社会的剂”“拿薪水的雷锋”,但对农村居民而言,社会工作者依然是陌生的面孔。社会工作介入农村居家养老服务的切入点,应是农村居民的养老需求。因此,正确合理分析农村老年人的居家养老服务需求显得尤为必要。农村居民居家养老服务需求主要表现在经济供养、日常照料、精神慰藉及医疗康复四个方面。
1.部分农村老年人经济困难
随着农村青壮年外出务工人数的增多,打工成为部分农民收入的主要来源。在此情况下,农村老年人的经济供养状况虽有所改善,但是在农村尤其是在偏远落后的地区,贫困老年人依然存在。究其原因,首先在于老年人年事已高或身患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甚至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其次是子女不孝,不赡养老人;再次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额度低,不能满足老年人的经济需求。在居家养老服务模式中,农村贫困老年人要成为首要的关注对象。对于养老而言,经济供养是首要的内容,如果连经济供养需求都不能满足,就更淡不上日常照料、精神慰藉和医疗康复了。因此,缓解或解决农村老年人的经济困难,满足农村老年人的经济供养,既是子女的责任,也是农村居家养老服务工作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2.农村“空巢”老人日常照料匮乏
目前,我国农村地区空心化现象严重,在一些农村,青壮年都外出务工,村里只剩下留守的妇女、儿童和老人;也有一些青壮年夫妻同时外出打工,只剩下留守老人和儿童;也有一些是子女大学毕业后留在外地工作,或居住在城镇,但老人仍居留在农村。这样,农村“空巢”老人的日常照料就成了问题。居家养老主要针对生活能够自理和半自理的老年人,完全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还是以机构养老为主。在居家养老服务模式中,老年饭桌、日间照料中心的设立,虽然能够缓解这部分农村老年人的白天生活及照料问题,但是夜间的照料依然是一个问题。
3.大部分农村老年人精神慰藉缺乏
农村老年人生活单调,身体稍好的老人还要在家照顾孙辈、做家务、干农活等,他们缺乏娱乐的意识,也没有娱乐的时间。有些老人虽不用照看孙辈,但是孤独感较强,感觉生活无聊,一些年纪较大的老人尤其如此。由于子女在外务工或工作,与老人的联系不多,只是隔一段时间打一个电话,满足不了老人的情感需求。这就导致大部分农村老年人精神慰藉缺乏,他们需要倾诉、需要宣泄,但是,“远水解不了近渴”,子女的“远游”,使得农村老年人需要倾诉的情绪只能自己慢慢消化。此外,农村也缺乏文化娱乐设施。这些主客观因素的叠加最终导致大部分农村老年人精神慰藉缺乏。
4.一些农村老年人急需医疗康复服务
根据年龄可以把农村老年人分为三个群体:低龄老人(60~69岁)、中龄老人(70~79岁)和高龄老人(80岁以上)。高龄老人的健康状况欠佳,处于低龄或中龄期老人的健康状况虽总体上会比高龄老人好些,但也有一些健康状况不好的,他们亟需相应的医疗服务和康复保健服务。然而,农村的医疗条件较差,几个村落才有一个诊所,缺乏医疗设备和专业医疗人员,不能做相应的检查,只能满足农村居民感冒、发烧等常见疾病的治疗。这样的医疗状况难以满足农村老年人尤其是高龄老人的医疗需求。
三、农村居家养老服务的社会工作介入方法
如何以居家养老为依托开展丰富多彩的社会工作服务,是众多学者都在关注的问题。笔者有幸参与了2014年河南省“三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支持计划,服务的项目是社会工作介入农村居家养老服务,服务地点是河南省罗山县楠杆镇。依据农村老年人的居家养老服务需求,结合该项目的实践经验,我们认为,农村居家养老服务的社会工作介入方法应包括以下内容。
1.开展个案工作,为农村老年人提供经济帮助和情感支持
个案工作能够根据案主的个别化需求为其提供个性化服务。老年个案工作的介入模式包括理性情绪行为治疗模式、行为修正模式、心理社会模式、过程行动模式、危机调适模式和任务中心模式。老年社会工作、老年个案工作须遵循一些必要的原则,这些原则包括个别化原则、有目的的情感表达原则、有控制的感情投入原则、接纳原则、非批判的态度原则、案主自决原则和保密原则。[2]42-45 这些原则的确立和应用,为老年社会工作者开展社会工作服务活动提供了指导。如社会工作介入农村居家养老服务楠杆镇项目中开展个案工作的有5人,分别解决案主不同的需求和问题,如健康服务、信息服务、情绪疏导、经济困难等。针对案主的不同处境和问题,项目组社会工作者进行了多次回访,采用了不同的介入模式,并整合资源,为他们提供帮助,最终解决了案主的不同问题,满足了其个性化的需求。
2.开展小组工作,有针对性地满足农村老年人对日常照料和精神慰藉的需求
老年小组工作的基本模式包括社会目标模式、交互模式和治疗模式。在这三类模式中,前两类模式可用于社区或机构中的老年人小组,而治疗模式一般在机构中运用。[2]204-206因此,在社会工作介入农村居家养老服务小组活动中,应主要选择社会目标模式和交互模式。社会目标模式的目的是增强老年人的社会意识、社会责任和社会认同感。这些小组活动效果较佳,给老人的生活带来了欢乐与情趣,也开阔了他们的眼界。正如河南省罗山县楠杆镇田堰村幸福院的院长项守枝在接受信阳电视台《特别关注》栏目采访时所说的那样:“以前农村中老年人只是忙着干农活、照顾孩子,很少有文化娱乐活动,自从郑州的两个社工来了之后,他们组织村中老年人做手工花朵、跳广场舞。村里玩牌打麻将的人少了,村民培养了新的兴趣,邻里关系更和睦了,精神文化生活更丰富了!”交互模式的目的是通过小组活动中老年人之间的互动、沟通和交流,形成一个互助的小组,增强他们抵御生活压力和风险的能力,最终达到提高其生活质量的目的。小组工作的开展,使得组员形成一个互帮互助的群体,在强调“助人自助”的同时达到了互助的目的,为解决居家养老中老年人的日常照料问题提供了帮助。比如,楠杆镇缺乏文化娱乐设施,村民们娱乐意识淡薄,参与活动较少,导致老年人精神慰藉缺乏,有些老年人孤独感较强。面对这种情况,楠杆镇项目组社会工作者开展了前期的动员工作,并为当地的老年人开展了一些针对性较强的小组活动,组建太极拳兴趣小组、“妙手生花、快乐到我家”小组、“崇尚健康、分享快乐”广场舞小组、“跳出健康”老年健身操小组、“开心戏院”兴趣小组等。小组工作介入居家养老服务主要体现在帮助老人解决心理困扰、精神慰藉和社会参与等方面的问题。
3.开展社区工作,为农村老年人提供丰富多彩的文化娱乐活动和医疗康复服务
老年社区工作的基本模式包括社区发展模式、社区组织模式和社区教育模式。扩大老年人的社区社会支持网络是老年社区工作的关键,老年人的社区社会支持网络包括个人网络、志愿者联系网络、互助网络、邻舍协助网络和社区授权网络。[2]255从形式上看,社区社会支持网络包括正式社会支持网络和非正式社会支持网络,前者的主体包括政府、群体和组织,而后者的主体包括家人、亲戚、朋友、同事、志愿者、社会工作者等。与城市社区不同,农村社区文化娱乐设施缺乏,老年人活动的积极性不高。例如,在楠杆镇项目中,项目组成员根据农村社区特性,通过对当地社区的需求进行评估,以一些节日为契机,开展了一系列的社区活动,如“情满中秋节,爱在夕阳红”、“九九重阳节,浓浓敬老情”、“健康带给您”养生知识宣传、“青春暖夕阳”长者生日会、“爱在夕阳,情暖冬至”、“健康零距离,关爱老年人”健康知识讲座等,建立并扩大了老年人的社区社会支持网络,达到了预期的效果,深受当地老年人的欢迎,为老人的生活带来了生机和活力。社区工作的开展,不仅娱乐了老人、提升了社工,还培育和指导了当地居家养老相关人员如何开展专业社会工作服务。当然,在居家养老服务活动开展的过程中,如何满足农村老年人的医疗康复需求也是值得关注的问题之一。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以在农村设立社区医疗康复中心,与村诊所一起共同满足农村老年人的医疗康复需求。
四、社会工作介入居家养老服务的展望与思考
1.调动农村老年人参与活动的积极性,是社会工作服务活动开展的关键
一般来说,由于自身原因,老年人在参与活动时比较被动,因此,在活动开展前,需要做一些热身或者破冰活动,对那些身体健康状况不好的老人,在活动开展过程中,要不断地鼓励他们、及时地表扬他们点滴的进步;在活动结束后,要及时地向老年人反馈信息。因此,调动老年人参与活动的积极性应贯穿活动的始终,这也是社会工作服务活动开展的关键。为了充分调动老年人的积极性,在活动开展前,要对老年人的身体健康状况进行评估,看其是否适合参与该项活动,同时要询问其对此项活动是否有兴趣。在活动准备的过程中,要注意选择适合老年人活动的环境,避免活动中伤害到老年人。
2.专业性是社会工作介入农村居家养老服务的基本要求
专业性是社会工作的生命力,无论是在个案工作、小组工作还是在社区工作过程中,都要体现社会工作的专业性,否则,社会工作专业就失去了灵魂,这也是社会工作专业区别于其他文科专业的一大特点。正是由于这一点,社会工作在解决一些问题上才具有自身的优势。因此,在农村居家养老服务活动开展过程中,尤其要关注社会工作介入的专业性,这是最基本的要求。
3.充分利用农村现有居家养老服务资源,不搞形式主义
在农村,居家养老是老年人理想的养老方式,尽管还没有全面铺开,但是也有一些试点。在这些试点地区,建有幸福院、活动广场和活动中心等,如果能够充分利用政府及民间组织投资兴建的这些居家养老设施,居家养老的优势将会真正体现出来。但是,在有些试点地区,也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形式主义,有人来参观、采访的时候,紧急行动,搞些表面活动;参观或采访的人走后,大门紧锁,冷冷清清。这种既浪费国家资源、老百姓又无法享受到应有的养老服务的表面文章,应当为我国的社会工作者所摒弃。
参考文献:
论文关键词:城市社区,养老保障,居家养老
一、前言
我国是在经济不发达的情况下进入老龄化社会的。因此不能像发达国家一样有足够的实力保障老年人口的晚年生活。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特别是城市独生子女政策的运行,导致家庭结构的变化,传统的家庭结构近乎瓦解,其养老的功能不断削弱。而国家提供的机构养老受我国经济实力的限制,存在诸多问题:机构养老的服务设施数量少,增长缓慢,服务质量低,收费过高,分布不均衡等原因,导致老年人的入住率很低。因而也不能承担起养老的责任。贵阳市作为一个西部经济欠发达城市,在推行机构养老的过程中更是困难重重。
而居家养老将家庭养老和机构养老结合起来,将落脚点放在老年人所熟悉的社区中,充分利用社区资源,保障社区的老年人的老年生活。它是家庭养老和机构养老的有机组合,成本相对较低,同时又能减轻家人照料负担,更好地实现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学、老有所乐、老有所为”的目标,因而是贵阳市城市老年人养老的理想选择。
所谓居家养老,是指老年人居住在家中,享受社区提供的各种老年服务。这是一种“以家庭为核心、以社区养老服务网络为外围、以养老制度为保障”的新型养老方式,以老年人日间照料、生活护理和精神慰藉为主要内容,以上门服务和社区日托为主要形式。它实质上是对城市社区老年人的一种福利。精神养老主要由家庭和社区承担,而物质养老则由国家、社会和个人共同承担。它在形式上仍保持着传统家庭的养老格局,但是在内涵上体现了从传统模式向现代模式的转变。该模式是由政府和非政府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在社区中建立相关的为老服务中心,充分利用社区和社会资源,为社区中的老年人提供相应的生活照料、精神慰藉、医疗保健等服务,为老年人提供较高质量的生活保障。
二、贵阳市城市居家养老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一)贵阳市城市居家养老的必要性
贵阳市作为西部一个落后欠发达地区的省会城市,人口老龄化程度虽然慢于全国水平,但近年来,人口老龄化的速度正在逐渐加快。据相关部门2010年统计结果显示,65岁以及以上的老年人口达34.49万,占总人口的比例为9.48%,与2000年全国第五次人后普查5.98%的比例相比,上升了3.5个百分点。传统的家庭养老因家庭结构的变化,核心家庭的增多,家庭规模缩小,照顾老年人的家庭成员资源不足,现代年轻人更多的追求自我发展、自我价值的实现,导致空巢家庭显著增加并且空巢期的延长。这些变化导致家庭养老的功能已经不可靠。对于一个落后的欠发达地区,在政府有限的财力背景下,贵阳市的机构养老设施缺乏、政府养老投入严重不足,现存的养老机构有很多问题弊端,使得运行效率低下。不能满足大多数老年人的需求。
此外,发达国家的人口老龄化是伴随着工业化、城市化的发展水平高,经济比较发达的情况下到来的,而我国则是在综合国力不强的情况下迅速到来的。贵阳市在2006年正式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彼时贵阳市的人均国民生产总值虽然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但是明显低于国内其他城市,因此贵阳市的人口老龄化呈现了“未富先老”的显著特征,政府根本无力建立像起像西方国家一样的国民养老保障制度。
无论是传统的家庭养老方式还是现代的机构养老方式,都面临着许多困难和问题。家庭和机构能够为老年人提供供养的水平和能力都很低,与老年人的需求相比差距还很大。老年人养老的需求和供给之间存在较大的缺口,这些都反映出目前我国城市老年人养老已陷入重重困境。为了保障城市老年人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我们的养老模式必定要经历转型和变革,必须走出一条符合国情的养老新路。这使我们不得不把目光转向社会供给的另一条重要途径即居家养老模式。社区居家养老以低成本、高效率的特点能极大满足老年人的现实要求,达到节约政府财力和社会资源的目的,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二)贵阳市城市居家养老的可行性
1、国家政策的支持。我国在法律上肯定了社区服务在养老保障中的重要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发展社区服务,逐步建立适应老年人需要的生活服务,文化体育活动,疾病护理与健康等服务设施和网点。”2000年8月,国务院颁发了《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决定指出,要加强社区建设,依托社区发展老年服务业,进一步完善社区养老服务功能,大力兴办老年服务设施。2001年,民政部下发[2001]145号文件,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启动“社区老年福利服务星光计划”。这项计划在政府部门的资金支持下,将彩票福利金的80%用于资助老年人福利。贵阳市筑党发[2008]27号《贵阳市关于实施“老有所养”行动计划的意见》明确提出优先发展社区养老服务。总之,社区养老已经具备了浓厚的社会氛围和政策依据。
2、居家养老已经具备了一定的经验积累。2001年6月,民政部在全国推行“社区老年福利服务星光计划”,简称“星光计划”。近年来来各地在推进机构养老的同时努力探索适应大多数老年人需求的养老途径,大力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已初步形成了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
上海市“居家养老服务券”、北京市“无围墙养老院”以及大连市“家庭养老院”的模式的发展,这些经验的积累为贵阳市居家养老的发展提供借鉴。
居家养老将家庭养老和机构养老结合在一起,整合社会中各方面的资源,集中了家庭养老和机构养老的优点,又弥补了两者的不足。其投入收费低廉、成本低、服务方式灵活的特点,以及服务具有针对性,能够满足不同层次的老年人的不同生活需求,不需要走出自己熟悉的社区也符合老年人的生活习惯和心理需求,因此建立一条以家庭为核心,依托社区中心,通过专业化服务,为老年人提供相应的服务,是贵阳市现在和今后一段时间内一条切实可行的主要方式,并将成为贵阳市大多数老年人和家庭的必然选择。
三、贵阳市城市居家养老保障发展现状及问题
(一)贵阳市居家养老保障发展现状
贵阳市是贵州省的省会,总人口364万人。其中城市人口288万,是我国31个特大城市之一。城区建设面积220.31平方千米。是我国西南地区重要的中心城市之一,是贵州省的政治、经济、文化、科教、交通中心和西南地区重要的交通通信枢纽、工业基地及商贸旅游服务中心,被誉为“高原明珠”。
1、贵阳市老龄人口状况
目前贵阳市的老龄人口比例如下表所示:
年龄段
60—64
65—69
70—79
80—89
90—99
100以上
小 计
男
78661
61207
83016
22753
2814
35
248486
女
73588
59439
86117
25577
3861
58
248640
合计
152249
120646
169133
48330
6675
93
497126
所占比例
4.18%
3.31%
4.65%
1.33%
0.19%
13.66%
性别比
106.89
102.97
96.40
88.96
72.88 60.34
99.94
70岁以上的老人优先就诊,免挂号等优惠政策,全面普及健康知识,提高老年人的健康指数。
第五,城镇老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按照“应保尽保、分类施保”的原则,优先落实符合条件的老年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发展老年人慈善事业,倡导多种形式的扶老助困送温暖活动。从2008年6月起,各区(市、县)政府负责组织发放高龄老人营养补贴和半自理、不能自理特困老人护理补贴。高龄老人营养补贴按90岁以上每人每月100元、100岁以上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发放,所需经费由市级和各区(市、县)级财政各承担50%;半自理、不能自理特困老人护理补贴按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发放,所需经费由各区(市、县)级财政承担。使贫困老人基本达到了“老有所养,老有所医”。
第六,推动老年教育的健康发展,广泛开展文体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生活。鼓励和倡导老年人“老有所为”。目前贵阳市各辖区积极开展老年教育,全市共有老年大学204所。入学率达4.28%。此外,全市设有多处老年活动中心,老年人活动室。文体组织健全,共有458个户外活动点,还有丰富的书法,摄影,舞蹈,老年艺术团等,充实老年人的精神生活。
第七,积极开展老年人权益保护,加强老年人维权体系和队伍建设。贵阳市由司法、公安、民政、劳动等部门组成的老年维权工作网络也初步形成。全市现有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中心以及由司法行政部门指定基层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机构设立的老年人合法权益维护岗。这些法律服务机构负责接待老人来访、处理老年人来信、受理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件,开展老年人法律宣传,对老年人给予全免或减免诉讼等法律援助。
(二)贵阳市居家养老服务推行中面临的问题
贵阳市的城市社区居家养老的实行中得到政府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和支持,取得的成效是显著的。但由于居家养老模式产生的时间尚短,在建设的过程中存在很多问题不能满足老龄人口多方面的需求,具体表现如下:
1、居家养老社会化程度不够
社区老年设施由国家、集体包办,民政部门直办、直管的做法还没有根本改变,福利机构的服务对象仍以传统的社会救助对象为主。能够承担居家养老服务的民间机构和团体组织发展滞后。社区的养老救助信息系统没有有效建立,社区的“银发工程”落实不到位,社区养老产业及资源无论是有偿、低偿、无偿的整合发展不够,难以满足老人的就医、就餐、家政等服务需要。以南明区为例,其老龄工作的覆盖面广,工作开展主要在老龄委,各级党政领导也很重视,但是各地发展很不平衡,社会力量、民间组织未被动员起来,工作力量薄弱。
2、资金来源不足
我国的老龄化属于“未富先老”。目前制约居家养老事业发展的最大问题就是资金问题。老龄化发展与经济发展的同向不同步,这一点在贵阳市的发展中也得到了体现。贵阳的居家养老主要是靠政府和民政部门的投入,政府部门的投入受经济发展的制约,是有限的。而民政部门的投入主要依靠福利彩票,而彩票的收益本来就有不确定性,加之配套不到位,使得居家养老的发展受阻,不能让广大的老年人从中收益,影响他们参加的积极性。像贵阳碧海花园投资3000万打造社区居家养老只能是少数。南明区在06—09年间财政投入老龄事业经费共252万元,但对于日趋庞大的老年人口也只能是杯水车薪。财源不足将必然制约贵阳市居家养老事业的发展。
3、服务内容单一,不能满足多样化需求
目前老年人所需要的服务项目增多,己不仅仅是简单的家政服务和护理服务,他们更需要的是精神上的满足。而事实上,贵阳市各地开展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看似提供很多的服务,真真能做到的却较为单一,不能满足现阶段老年人的需要。并且社区基础设施功能不完善、规模小、档次低,医疗网点条件差,设施设备不全、水平低、医疗技术不适应救助服务的需求.这主要是因为我们在进行大规模的住宅建设和城市规划过程中,还没有更多的考虑养老设施的配套问题,相比国外许多国家己经在一定规模的居民居住群里,不仅配备有一定规模程度的养老设施,并且这些设施已经是具有了综合服务型,兼顾日托、长期住宿、康复、护理等功能,可见我们在这些方面做的还是远远不够。
4、居家养老的服务队伍的规模小、素质低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人员因为受到社会偏见的影响,工资待遇和社会地位的偏低,服务人员数量严重不足,一般都是受薪的人员。并且,这些服务人员也基本上是“4050”的下岗人员和外来女工,文化水平较低,大部分人员都没有经过系统的专业培训,缺乏专业服务知识,只能从事一般的家政服务和简单的康复护理等,难以提供高层次的服务,这将严重影响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水平和质量。南明区目前从事养老助老服务的人,大部分是没有接受过相关专业教育或技能培训,多少社区的“老大妈”、“老大伯”,而且多数还是义务帮忙。老龄工作队伍缺少知识化、年轻化、技能化、标准化的专业服务人才,影响养老服务质量,也制约着养老事业的发展。
四、完善贵阳市城市居家养老的对策和建议
贵阳市在居家养老的实践中暴露出很多问题亟待解决。
我们在提高认识的基础上,必须考虑贵阳市的社会现实,积极探索符合贵阳市社会发展实际的社区居家养老新途径:
(一)充分发展非营利组织,推动居家养老社会化
应当积极引导鼓励非营利组织分担相应的老年保障责任。因为非营利组织有广泛的社会群众基础非营利组织具有较强的使命感,是多样、灵活、平等、多样式自治性组织,因而在提供居家养老服务时必然具有比政府更低成本、更高效率的优势,能够提高服务质量,完善服务项目,规范服务行为。贵阳市作为一个省会城市,其非盈利组织的发展是比较充分的。要充分利用活动于法律咨询与服务、医院、康复中心、养老院、心理咨询、社会服务、社区发展的非营利组织为居家养老服务,将这些组织的力量纳入社区养老的范畴,不仅会提高并促进全民的老年保障意识,使老年保障政策获得广泛的群众基础,而且会使非营利组织的发展受到鼓励,使其规模不断扩大,融资渠道更加广泛,捐赠服务的数量和质量大幅度提高。一方面丰富为老助老队伍,另一方面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
(二)广开资金来源,加强监督机制
由于贵阳市经济实力限制政府现在还不可能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投入最大的资金,这就需要我们拓宽筹资集道,通过实行一些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各企事业单位、个人等关注养老现状,为社区居家养老工作提供资金援助,走出一条政府补助、社会集资、个人捐赠、适当收费相结合的社区服务投资新路,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长远开展提供充足的资金资助。此外,还要要加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资金的透明度,坚持“阳光操作”,广泛接受群众监督。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纠正,限期整改,切实杜绝资金在发放和使用过程中出现截留、挪用等问题,对违反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资金发放和使用规定的人和事要严肃查处,绝不迁就姑息。
(三)完善居家养老服务体系
完善居家养老服务。居家养老的服务主要包括日常生活照料、护理服务、精神慰籍等。同时也应为老年人提供丰富的休闲、娱乐活动。还可以设立社区老年人才市场,使老年人找到发挥余热的场所,以自己的优势再就业,继续奉献,参与社会发展,体现老年价值。这样既为社会发展做出了新的贡献,又满足了老年人自我价值实现的需要。为社区老年人法律援助、咨询、调解、辩护等服务活动,帮助老年人维护老年人权益,使其安度晚年。
(四)加强居家养老服务的专业队伍建设
第一,充实专业队伍人员数量。专业人员数量的多少可以根据当地需要照料的老人的数量按照一定的比例来配置。第二,加强队伍的专业化素质。目前,各地都有老年护理的培训机构和相应项目的提供,在培训方面要严把质量关,重理论更注重专业技能的要求,同时也要注重敬老爱老,爱岗敬业精神的培养,加强考核,持证上岗。第三,合理设置居家养老的工作岗位。实际上,由于居家养老所涉及的内容丰富多样,所以参加居家养老服务的岗位设置也应该根据实际来设置。可以设置固定的全职岗位的同时设置灵活的兼职岗位。比如,固定的全职岗位有护理人员、老年社会工作者等,而灵活的兼职岗位有文化娱乐辅导员、老年健身指导员等。第四,提高工作人员的福利待遇。这样可以提高居家养老服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也能吸引更多的人才。第五,引进高校相关专业的毕业生。贵阳市应充分运用自身优势,本市中多所大学中开设有社会工作,社会保障等专业,除了可以提供高质量的本专科毕业生,是老年工作队伍年轻化,也可以为相关为老服务人员提供技能培训。
(五)建立完整的居家养老服务评估机制
建立对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的评估机制。就是对有日常生活照料服务需求的老年人进行评估,通过评估可保证资金真正用到最需要帮助的老人身上,发挥最大的资金效益。因此,评估的指标体系应侧重于老年人的生活自理能力、家庭照料能力、家庭经济支付能力,其中老年人的生活自理能力是养老服务需求评估的主要内容。
建立养老服务供给质量的评估机制。对居家养老服务的效果、效率进行服务质量评估。同时还要对居家养老的发展规划是否科学合理、现行政策是否解决实际问题等进行评估,以此不断完善评估工作。
(六)加强居家养老服务的宣传、教育
居家养老服务水平直接影响着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因此提高居家养老的服务意识尤为重要。引导老年人树立积极的养老观念。要帮助老年人充分了解社区为老服务,使他们能切实根据自己的意愿和需要,更加有效地利用好社区所提供的居家养老服务。
参考文献
1 曹丽.我国城市居家养老问题研究[D].大连:大连海事大学,2009
2 阳艳珠.贵阳市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模式研究[D].贵阳:贵州大学,2008
3 冯怀珠.我国预期寿命分析与预测[J].西北人口.2006(3):47
“义工银行”
徐素琴很准时。每天中午11点,她像往常一样把做好的饭菜带到了汪金凤老人的床头。
作为宁波市海曙区居家养老义工招募服务中心的一名义工,2008年是徐素琴为徐家漕社区89岁高龄的独居老人汪金凤服务的第3个年头。
在海曙区,像徐素琴这样的义工已经达到了300人,他们与820多位独居、困难老人进行了结对服务。
而2008年,像徐素琴这样的义工,还可以享受到一套新型的居家养老义工服务模式――“义工银行”。
也就是说,今后每一次她的义工服务都会被记录在案,等她年纪大了需要人照顾的时候,就能免费享受政府替她购买的养老服务。
“海曙区的居家养老模式,用最少的钱起到了最好的效果。”在刚刚结束的第四届中国地方政府创新奖颁奖会上,评委作出了这样的评价。
海曙区作为宁波中心城区,5.3万名老年人中,空巢独居的老年人就有2.25万余人,占老年人总数的42%。而在整个宁波城区,这个比例也已经达到35%以上。
海曙区的居家养老模式,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
从2004年开始,海曙区作了初步尝试。比如由政府出资,为区内近600名75岁以上独居并且无收入的老人购买养老服务。随后,通过敬老协会和社区组织义工,与一些老人结对进行服务。
海曙区老龄问题研究中心主任崔德海说,由于义工的数量增多,完全实行义务服务也不现实,所以从2007年开始,海曙区又推出了一套新型的居家养老义工服务模式――“义工银行”。
简单说来,这并非真正的银行,而是由当地敬老协会逐一登记义工服务时间和服务质量,统一入档,当义工本人因年龄大需要服务时,就可提出申请,政府会为其购买相应的养老服务。
对于这个最新的做法,在第4届中国地方政府创新奖颁奖会上,评委会给出评价:“‘义工银行’,储备了很多养老资源,为居家养老的延续奠定了基础,很有生命力。”
海曙区政府面对城市人口老龄化的发展,多年来一直采用机构养老的方式。但是,这一单一的养老方式,不管政府投入多少钱、批多少地、盖多少房,都难以满足老年人的需求。居家养老由于其经济性、自由性及不脱离老人熟悉的生活环境等特点,仍是广大老年人的首选。
“居家养老是破解未富先老问题的最经济、最可行的途径之一。”2007年6月19日,许义平在海曙区居家养老调研会上说,“这是大势。”
许义平4年前担任海曙区分管民政的副区长,当时他发现,“政府把养老全部承担下来,简直是天方夜谭!”――西方国家进入老龄化社会时,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已达4000美元,都无法保证大包大揽的“机构养老”,而我国在2000年步入老龄社会时,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只有800美元。
许义平算了一笔账:建一个养老院首期投资最少每张床位5万元,之后每个床位每月至少补贴250元。以一个200张床位的养老院为例,建设并运行10年的总计费用至少是1600万元,而1600万元可以支持800个老人的居家养老服务。也就是说,居家养老制度使资金的使用效率提高4倍。
这与国际趋势一致。在西方主要国家,政府都在制定相应的政策,鼓励老人居家养老。
据统计,选择居家养老的老年人占老年人总数的比例,英国为95.5%,美国为96.3%,日本为98.6%,菲律宾为83%,越南为94%。
政府购买服务
海曙区从2004年3月起,选取了17个社区作为社会化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试点。试点仅仅开展几个月,就广受社会各界尤其是老年人的欢迎。
2004年5月12日,海曙区政府办公室颁发了《关于海曙区社会化居家养老工作的指导性意见》,提出“政府扶持、非营利组织运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思路,其中引人注目的一条是“对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不能自理或半自理,家属又无能力照顾,需要提供生活服务的老年人,由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解决其生活困难问题。”
从2005年3月起,海曙区决定在全区65个社区全面推广“政府购买服务”这一新型养老服务模式,海曙区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政策内容可以概括为:政府通过年度财政预算,每年花150万元向非营利组织――海曙区星光敬老协会购买居家养老的服务,每个老人每年的预算是2000元,政府购买的服务时间是每位老人每天1小时。服务由各社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员为各社区的下岗、失业和困难人员,服务员经社区上报到星光敬老协会,并经敬老协会培训后,方可上岗。以前服务员每小时的报酬是5.5元,现在根据劳动部门的最新规定已上调至每小时5.7元。
享受服务的是海曙区辖区内,高龄、独居的困难老人(包括残疾人)。各社区根据本社区的老人和居家养老服务员的情况,进行上门结对服务。服务内容包括生活照料(日常护理或者特殊护理)、医疗康复(包括陪同到医院看病、治疗、配药等)、精神慰藉(每天和老人交流,发现老人的需求,排除老人的孤独感)。额外的服务要靠志愿者上门、企业捐助或老人自己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员的服务质量由海曙区星光敬老协会和各社区监督。
海曙区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还有其他配套政策,海曙区政府形象地把它概括为“走进去”和“走出来”的“两走”居家养老模式。
所谓“走进去”,主要是指对一些高龄、独居的困难老人对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由专门的服务人员走进老人的住所,提供上门服务。除此之外,“走进去”的服务方式还有志愿者无偿服务、老人自己有偿购买服务和企业为老人购买服务等。所谓“走出来”,就是让大部分行动方便的老年人,走出小家庭,融入社区大家庭,老人“走出来”的载体有老人“日托”中心和各种老年民间组织。
海曙区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政策有一套特有的运作机制,即“政府扶持、非营利组织运作、社会参与”。
政府是规划者和政策制定者,政府扶持是决定性因素,海曙区政府每年都把居家养老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部署。海曙区居家养老工作领导小组作为政府的领导机构,主要职责是完善海曙区、街道、社区三级居家养老服务体系。领导小组组长是分管养老工作的副区长,一位副组长是海曙区民政局局长,另一位副组长是非营利组织――海曙区星光敬老协会的会长,非营利组织的领导者也参与制定政策。
海曙区星光敬老协会成立于2003年,它不同于一般的老年协会,是在国内少有的开展养老服务工作的非营利组织。海曙区将居家养老公益项目委托给海曙区星光敬老协会执行,即社会化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交与区敬老协会(总会)运作,服务中心分部交与街道的敬老协会分会运作,社区则以敬老协会名义在服务站开展具体服务。
海曙区星光敬老协会要承担的工作有:审定需要提供居家养老服务的对象;确定居家养老的服务内容;对居家养老的服务质量进行检查和监督;培训居家养老服务员和结对上门服务的志愿者。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经费,由政府预算拨给敬老协会之后,敬老协会依托社区来组织运作。敬老协会每两个月提前把每个社区的居家养老服务员的工资划拨到社区,服务员给老人服务后,每月到社区领取工资。敬老协会每天深入社区检查、监督服务情况。
海曙区星光敬老协会崔德海会长说:“这种运作机制,解决了钱和服务双重的监督问题,这样老人高兴、社区高兴、政府也高兴,何乐而不为?”
“社会参与”主要指围绕居家养老工作,有效地整合各种社会资源,充分挖掘、整合和利用社区现有的可供开展居家养老服务的社区资源,不仅可大大节省政府的支出,而且还可以提高社区资源的利用率。
首先,可以利用老年人资源,建立起居家养老义工服务模式。这项工作同时也带动了“义工银行”的兴起。其次,可以动员社会力量,为老人购买服务。有两家企业分别认购了5万元“居家养老服务券”,另有企业和个人紧跟其后,直接与高龄老人结对“认养”,即认养一位老人,每月提供给老人200元生活补助金,直到老人去世。第三,可以整合社区的公共卫生资源。海曙区是全国首批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现有24个社区卫生服务站,老人看病到社区卫生服务站,只需要不到10分钟的路程,这一便利的社会资源,解决了在居家养老模式下,老人的看病难问题。第四,可以整合社区信息资源。海曙区政府把居家养老和“81890”社区信息服务平系起来,专门为老人开通了24小时亲情服务热线,老年人遇到情况后只需要拨通81890,信息中心的电脑屏幕上就会出现有关这个老人的姓名、住址、年龄、身体健康状况、病史以及子女情况等资料,以便接线员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反应。此外,政府定做了一批“一键通”电话机,免费安装到独居、高龄的老人家里,一键直达81890信息中心。
未来走向
2008年,宁波还将在全省率先为农村老人购买养老服务,力争到年底全市有5%的行政村(约150个)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到2009年年底达到10%,2010年年底达到30%以上。
2006年下半年开始,宁波借鉴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成功经验,在镇海、北仑两地试行农村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从2008年起,对基本生活难以自理的部分经济困难的农村居家老年人,逐步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免费提供生活照料为主的服务。
农村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的资金来源,目前主要是各地的财政资金和民政部门安排使用的部分福利彩票公益金,宁波市民政局每年安排部分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给予各地适当补助。
海曙区政府区域社会化居家养老服务的探索引起了省有关部门重视。
2008年2月20日,浙江省民政厅厅长吴桂英在全省民政工作会议上表示,浙江省今年将全力重点推进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健全社会化服务机制,以点带面,整体推动,加快构建新型社会福利体系。
据浙江省民政厅介绍,根据相关调查,真正愿意到养老福利机构安度晚年的老年人只占6%。因此,在鼓励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确保福利床位数的同时,大力推进居家养老就显得十分实际。
一、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法律规制的基本理论
(一)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内涵与优势
据有关资料统计, 我国在1999 年已跨入了人口老龄化国家行列。我国人口老龄化具有人口基数大、增加速度快、高龄化趋势明显、困难老人数量多、与家庭小型化相伴随、先于工业化等基本特征,严重影响到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 对养老服务体系也造成了极大冲击, 社区居家养老作为一种新兴的养老模式异军突起, 其服务模式一方面能够减轻传统家庭养老的人力负担,又能解决养老机构数量不足, 门槛较高, 老人身处其中感觉亲情日渐淡漠的问题, 获得了很多老年人及其家人的青睐。
本文认为,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包括两个层次的内涵, 第一层次是老年人不需要离开家庭, 而是在自己熟悉的环境中,延续原有的社会网络, 享受养老服务; 第二层次是政府积极主导, 以居家为基础, 以社区为依托, 整合互联网+ 在内的各种资源, 由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 各类企业、社会组织和养老服务队伍提供专业化和公益, 满足老年人社会化服务需求的养老服务模式,其服务内容应包括日间护理、家务服务、医疗保健、应急救援、文体休闲等综合。
目前, 我国各地正努力探索社区居家养老模式, 已经积累了一些经验。在北京、上海、青岛、宁波、武汉等全国大部分大中城市已初步形成了服务形式方便多样化,服务内容丰富多元化的社区养老服务格局。据民政部2015 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记载, 截至2015 年, 我国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和设施2.6 万个, 比上年增长36.8%, 互助型的养老设施6.2 万个, 比上年增长55%, 社区服务志愿者组织15.8 万个, 社区服务志愿人员900 多万名, 民办社会福利机构1600 余家。2016 年10 月,第四次中国城乡老年人生活状况抽样调查情况, 根据数据显示,老龄产业市场不断升温。一是老年人照护服务需求持续上升。2015 年, 我国城乡老年人自报需要照护服务的比例为15.3%, 比2000年的6.6%上升近9 个百分点。二是社区为老服务中上门看病需求居于首位。2015 年, 城乡老年人的居家养老服务需求项目排在前三位的分别是上门看病、上门做家务和康复护理。这些调查和统计充分说明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出现,既能应对当前人口老龄化发展的客观需求, 又能缓解传统家庭养老的压力, 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 维系社会稳定, 发展前景非常可观。
(二)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法律规制的理论基础
社区居家养老其根本的目标在于通过良性的政策引导和法律保障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服务, 在法理层面其归属于社会分配法律关系,其追求的价值目标在于建立与运行实质公平价值, 有效分配养老资源, 促进社会养老资源成果的公平分享, 其最主要的理论基础包括福利经济理论、社会保障理论与需求层次理论。
首先, 福利经济理论追求的重要的社会目标就是为了实现最高的社会经济效率、公平的收入分配,实现社会整体利益价值, 这是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在法理层面构建其制度体系的本位思想。每个社会成员都期待幸福和安定的晚景生活, 老年人的利益实现程度对社会整体利益的实现有重大影响,不局限于个体单一受益, 实现利益的普遍化才是根本, 整体利益不是个体利益的机械叠加, 而是个体利益相互博弈的结果, 只有尽量逼近绝大多数人的利益最大化的帕累托最优 并在不能实现最优的情况下尽量促进最小受惠者利益, 才是实现了个体利益向社会整体利益的初步进化。在我国社区居家养老发展的现阶段,政府和社区作为居家养老服务中的必然主体和主导, 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本位, 才能理性提供政策支持, 资金投入, 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建设完善的社区居家养老制度,实现最优的经济效益与资源分配效应。
其次, 社会保障理论体现了国家对于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 是社区居家养老制度体系设计的关键。在开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实践中,政府应维持与促进市场自治与国家干预间的平衡, 促进社区居家养老产业的供需平衡, 建立民间资本与社会力量参与社区居家养老的市场运行与政府干预间的良好互动机制, 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
最后, 需求层次理论是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发展的基石。依照需求层次理论, 作为一种开放型、多元结构的服务模式,社区居家养老可以满足老年人对于家庭和社区的双重依赖, 满足老年人在生理、安全、社交、尊重和自我实现等五个不同层面的需求。
二、我国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法律规制现状及问题
(一)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法律制度现状
新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 鼓励、扶持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他组织和个人, 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等多种形式的服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发展社区服务, 将养老服务设施纳入社区配套建设规划, 逐步建立适应老年人需要的生活服务、文化体育活动、疾病护理与康复等服务设施和网点。 该法包括了社会保障、积极养老、法律援助 等主要内容, 是我国社会在当前大力发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和相关体系建设的基本法律依据。
近2 年来, 我国众多省市都先后了居家养老服务的地方性法规,继北京市于2015 年1 月正式颁布《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以来,江苏、河北、乌鲁木齐、合肥、苏州等省市相继于2016年制定了地方性的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上述《条例》基本都明确了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职责,充分体现乡镇街道、社区在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中的重要作用,突出社区的基础性和支撑性特点,规范了为老年人提供优质服务的内容。还有在部分省市, 如上海市、湖南的郴州市, 天津市, 已经由民政部门等相关机构先后制定了地区性的居家养老服务规范。
此外, 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改革试点方面, 民政部和财政部两部委于2016 年7 月19 日联合下发了《关于中央财政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根据通知的要求, 全国部分地级市(含直辖市的区) 将逐步推开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改革试点。
(二) 我国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面临的主要法律问题
如前所述, 我国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体系起步较晚, 处于初级阶段, 法律制度还不完善, 面临的主要法律问题有:
1. 从立法角度, 当前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法律体系不够完善我国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体现在立法较为滞后,数量不足, 尚未形成由中央到地方相互衔接的法律体系, 且现有的法律法规内容不健全, 缺乏统筹兼顾, 各项配套制度也不完善, 很多没有落到实处。
从规范的层级而言, 目前, 在国家法律一级,我国尚未存在针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专门立法。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在社会服务、社会优待、法律责任中对于社区居家养老有新增一定的内容,但不够具体, 较为笼统, 法律责任也不清晰, 如其中第82 条规定, 对养老机构负有管理和监督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造成严重后果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没有明确规定给予何种处分, 可操作性较差。
在地方层面, 各地区针对社区居家养老的地方性规范或条例起步较晚, 为数较少。有的刚刚颁布,尚未实施, 有的条文过于原则性, 细化程度不高, 缺乏制裁规定, 对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各方的权利、责任、利益界定不清晰, 法律风险较高,能否落到实处还有待检验。正是基于上述原因,有些地方的社区对开展日托服务顾虑重重。
在有关部门层面, 曾经制定的一系列社区养老服务的政策方案等如今有些已经搁浅乃至出现荒废,如2001 年6 月, 民政部在制定了名为社区老年福利服务星光计划 的工作方案后, 在全国启动了这一计划, 而如今这项历时3 年耗资134 个亿的资金建成的老年活动室, 如今大部分已经难觅踪影, 很多甚至已经面目全非 。
此外, 与社区居家养老相应的配套制度和服务支撑体系还不完善。比如非营利性组织在提供公益性和专业中占有较大比重,但是由其法律地位至今没有得到明确认可, 扶持其发展的相关政策不够完善。此外, 国家现在鼓励社会力量、民间资本兴办养老设施, 发展社区居家养老, 但其政策环境还有待进一步优化。最后,当前依托互联网+, 以智能化手段为支撑, 创新养老服务手段,搭建起养老信息服务网络平台已经是社区居家养老发展的新趋势, 而相关规范标准尚不明确, 无法有效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
2. 从执法角度, 政府引导支持力度不够,很多政策措施落实不到位
徒法难以自行, 有了好的立法, 如何突破现实中的执法难关, 将法律政策落到实处, 是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领域内的一大难题。当前主要存在如下一些问题:
第一, 政府的引导和支持力度还不够, 运营经费难以得到保障。将居家养老服务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障居家养老服务经费, 已经是现行立法中居家养老经费保障的一般模式, 传统的经费补助模式侧重于补助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而忽略了补助运营服务, 造成部分社区居家养老设施建成后面临后续资金运营匮乏难以为继的尴尬局面,严重挫伤基层积极性, 也使养老服务无法真正落到实处。
第二, 针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评估和监督机制不完善。2013 年7 月30 日, 民政部印发了《关于推进养老服务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目的在于推动建立统一规范的养老服务评估制度, 目前有些地区正在展开试点, 制度化的评估和监督机制还不够健全, 处在逐步的完善中。不少地区对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养老服务的内容、工作体系建设、服务人员的业务水平、服务设施的质量、满意度都还缺乏有效的评估与监督机制,管理的混乱和监督评估体制的缺失已经对居家养老服务的进一步规模化发展造成很大影响, 亟待完善。
第三, 多元化和多渠道投入机制还不完善, 对社会力量、民间资本参与的支持力度不够。不少居家养老的地方性立法中鼓励社会力量、民间资本加入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平台,建立养老服务专业团队, 开展智能化养老, 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个性化、专业化、智能化的养老服务。但是目前,我国社区居家养老的服务设施建立, 机构组建还基本处在政府推动主导的阶段, 多渠道投入机制还不完善, 针对社会力量、民间资本、非营利性组织参与社区居家养老的扶持力度还不够。
3. 从司法角度, 当前居家养老纠纷中老年人的权益难以得到妥善保障
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 首先服务机构和老年人之间是一种特定的消费者和服务者的关系, 服务组织应当与服务购买人、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其人订立养老服务合同。但是由于当前养老服务合同尚缺乏统一规范,居家养老护工的职业标准和规范管理问题依然处于探索之中, 再加之老年人自身属于弱势群体, 普遍缺乏法律知识, 经济能力也有限, 一旦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或者遭遇暴力护工事件,面临着举证难、诉讼维权难等一系列难题, 如何最大限度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三、解决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发展法律问题的建议
法律是社会关系的调节器, 社区养老服务要取得长远发展, 必须重视其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坚持福利性、社会保障性的指导原则, 紧密结合我国老龄化的实际需求,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 建立政府主导、民间资本参与、社会力量补充的多层次、广互动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体系。
(一) 完善立法及相关配套制度
从国家层面, 应做好顶层设计, 避免制度碎片化, 在完善现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 制定一部专门的法律就社区居家养老的地位,政府、家庭、社会的责任, 服务的内容、方式和标准, 资金来源、设施建设、专业人员培训等做出规定;
从地方层面,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存在一定的区域性、地方化色彩, 各地区应结合本地实际, 加快制定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地方性立法和规章。在地方性立法中应注意建立社区养老机构的准入标准,规范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合同,细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各方的权利、责任、利益, 明确监管制度。在有关部门层面, 应整合政策, 协调联动, 改变目前有些部门在社区层面各成体系, 缺乏整合,造成政策碎片化、资源和资金使用分散的情况,避免星光计划 类似的事件再次发生。
在配套制度建设方面, 应做好如下工作: 第一, 制定扶持非营利组织发展的相关法律制度,如改登记制为备案制, 取消挂靠制, 保持独立性, 加强监督和引导非营利组织的结构转型, 完善非营利性组织参与社区养老服务的激励机制。第二,加大扶持力度, 改善社会力量、民间资本投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业的政策环境,保障用地需求,落实税收、财政、信贷、土地、规划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第三, 各地民政部门应就智能居家养老服务出台标准, 明确提供服务的企业和机构的准入门槛、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采取多地区联合的方式, 破解跨区域老年福利和养老服务方面的身份和户籍壁垒等以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第四,探索医养结合 新模式, 健全社区养老服务管理制度, 积极推进社区志愿者登记注册制度, 开展居家养老护工正规化制度建设, 加强如养老服务协会等行业自律组织建设。
总之, 应循序渐进, 逐步建立从中央到地方,各项制度与配套措施衔接得当、统筹兼顾的社区居家养老法律体系。
(二) 在执法层面, 明确政府定位, 加强政策引导和政策落实
在执法层面, 政府应处于主导地位, 从规划统筹、资金保障、设施配置、产业培育、政策支持、标准制定、市场监管、搭建交流平台、信息网络建设等多方面,综合考虑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在具体开展居家养老执法的方式上, 可采取综合运用议案督办、执法检查、听取审议意见落实情况报告等多种形式, 依法推进居家养老服务条例落实,以条例落实推动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具体而言, 主要应做好如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第一, 扩大政府财政投入, 建立居家养老服务运营经费保障机制。为避免养老相关设施建成后运转困难,挫伤基层积极性, 一方面, 政府应保证财政配套资金及时兑现, 另一方面, 应建立居家养老服务运营经费保障机制, 同时加大转移支付补助力度, 一方面, 通过以奖代补的形式,调动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的运营积极性, 另一方面, 对经济特别困难的山区农村加大补助力度。
第二, 建立系统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评估与监督机制。建立养老服务评估制度, 在评估内容上,首先是对老年人的家庭经济情况、身体状况、养老服务需求进行评估,对符合条件的高龄、失能、失独等特殊困难老年人给予补贴。其次针对各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开展成效, 具体包括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体系中的政府主导、基础设施、服务队伍、管理制度、服务成效、群众满意度等内容开展评估。在评估方式上可以采取内部评估和外部评估相结合的办法。内部评估主要包括各地根据具体评估指标准备相关材料并开展自我评估和民政部门对各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抽查,建议各地区民政部门可以建立类似社区低保评定的服务监察和绩效评估机制, 设立养老服务监督员、定期或不定期走访被服务对象, 对社区养老服务的效果、效率进行服务质量评估。外部评估主要是委托第三方对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开展评估,结合老年人的满意度调查, 根据评估结果进行星级评定, 并与运营奖励补助经费挂钩, 促进服务质量改进, 提高老年群体的获得感。
第三, 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以走向社会化、推行信息化、提高专业化、扩大规模化和鼓励竞争化 的思路, 通过政府购买、协调指导等方式, 重点培育一批服务机构, 支持其采用PPP、股份制等多样化的经营模式,在稳健经营的基础上有计划地扩大规模, 形成品牌效应。
第四, 完善社区居家养老基础设施建设, 依托互联网+ 建设养老服务综合信息平台。政府应当做好配套制度建设, 搭建智能化居家养老服务企业和机构合作交流的平台, 将这一政策落到实处,共同培育一批示范性智能化居家养老社区、共同完善智能化养老服务内容, 广泛借助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媒介, 为老年人提供内容更丰富、更满足个性化需求, 更方便的产品。
(三) 加强司法保障与普法宣传
在司法层面, 人民法院系统应当继续坚持对涉老案件实行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 的三优先制度, 落实对特困老年人投诉案件实行诉讼费缓交、减交、免交制度, 对较复杂、易反复的追索赡养费、养老金的案件实行回访制度。应加强针对老年人养老纠纷中的法律援助, 开辟养老权诉讼的法援绿色通道,可以借鉴成立少年法庭的经验, 设立老年法庭, 专门审理侵害老年人权益的案件, 使占比较重的涉及老年群体养老纠纷的案件能够得到及时处理。同时在审理涉老案件时吸收老龄工作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为人民陪审员,更好地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 各地政府及民政部门应鼓励、支持社区居家养老机构和公益性的社工组织, 创造条件举行以尊老敬老为主题的普法宣传活动,以期达到增加老年人及其家人的法律知识, 增强养老组织自身的法律意识, 维护个人和他人合法权益的目的。
【关键词】人口老龄化 居家养老
居家养老是指以家庭养老为主,社会养老为辅,它是建立在个人,家庭,社会和国家基础之上的以国家制度,政策法规管理为保证,以居家养老为形式,以社区福利服务为依托,利用社区服务网络资源与现代化的信息手段,将社区深入到老人家庭,为居家老人提供各种类型的福利服务,是社区服务和家庭养老的现代养老模式。在这种养老模式中,老人既可以享受到家庭提供的精神生活方面的满足,又可以享受到国家,集体和个人关于物质方面的满足。
一、农村居家养老的现状
根据对安徽省利辛县调查显示,截止到2013年全县总人口约为194万,其中60岁以上的约占15%,其中65岁以上的占总人口的7.59%,农业人口占总人口93%,其中超过97%的老年人采用居家养老的方式。可以看出我县面临严重的人口老龄化问题。
针对居家养老问题我县初步制订了一系列解决养老问题的措施,利辛县整合养老服务资源,加大对公办养老的机构建设。利辛县“1952计划”引领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社会化养老服务中心确定在交通条件、人居环境较好的城关镇苏店敬老院和王人镇西城养老服务中心,转型试点工作正在进行中。并且对全县“百岁老人”进行再次年审,逐户逐人拍照、备案,截止2014年10月20日,全县确认健在的百岁老人91人,发放津贴327600元。虽然我县在大力建设农村养老机构,关注老年人的生活问题。但是农村居家养老模式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完善。对此利辛县采取一些措施如下:
(一)利辛县实施低保“三步走”战略
利辛县孙庙乡从2014年11月13日至12月20日,对全乡低保对象进行审核。本次审核分三个阶段实施:第一阶段为宣传发动,要求各村充分认识城乡低保年审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氛围,做到低保政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第二阶段为入户调查,要求各村严格按程序进行,填写入户调查表,进行民主评议,张榜公布,对民主评议未通过的对象不予上报。第三阶段为总结上报,要求各村对城乡低保年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认真的总结。
(二)利辛县加大财政力度,建立鸿福老年公寓
由财政投资600余万元建成的一座容纳近300人的鸿福老年公寓,是落实民生工程的重点项目。鸿福老年公寓为这里的孤独老人提供完备的健身器材,专业的护工,并且这里的医疗机构定时给老人们检查身体。利辛县政府正立足于我县各乡镇实际情况,不断加大财政投资力度建立人性化的老年人服务中心,建立健全社会化服务体制监督机构,让这里的老人过上幸福的晚年生活。
(三)构建并完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利辛县“四轮驱动”抓好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工作。2014年以来,我县城关镇创新思路,加大宣传扎实抓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截止到2014年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已完成34120人,年度参保率完成100%。“四轮驱动”工作具体如下:一是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镇党委政府把城乡养老保险工作纳入对各村的年终考核,为保证此项工作快速推进,实现全镇动员,全民参与的工作格局。二是立足服务,强化宣传。组织人员深入各村分组开展政策宣传,同时采取广播以及发放宣传单、张贴标语等形式进行深入宣传,营造良好的参保缴费氛围。三是政策倾斜,激励参保。对参保积极的群众加大政策倾斜力度,调动参保积极性。四是加强调度,按时通报。要求各村每天安排人员值班,方便参保群众保费征缴,每天向主要领导汇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进度情况,通报各村参保进度。
二、农村居家养老问题产生的原因
(一)人口老龄化加剧,人口抚养比提高
利辛县60岁以上老年人口截止到2013年约为15%,高于我国平均老龄化人口约有5%。并且90年代以来我县经济迅速发展,人们生活结构和观念在不断的更新,又由于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政府主张“少生优生”所以大多数新生代家庭都是独生子女,家庭结构也在发生变化。人口抚养比在不断的提高,由传统的“多子养老”变成了现在的两个年轻人赡养“四个”甚至“八个”老人的现象。如今的农村家庭结构逐渐呈现4-2-1的状态,中间人不仅要赡养上一代还要承担下一代的教育,生活以及今后的发展。劳动力的抚养负担越来越重,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将直接老年人的抚养比不断提高。
(二)城乡经济二元化,传统家庭养老功能的弱化
利辛县是国家级贫困县,2013年全县农民人均纯收入仅仅是5900元。只占当年全国农民8896元人均纯收入的三分之二,低了将近三千元。而2013年我国城镇居民人均总收入为29547元,是利辛县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倍多。近年来我县经济虽然有所发展,但是和城市居民人均纯收入的差别相距甚远。为了维持家庭生计追求更好的生活环境,大多数乡镇出现了“空巢老人”和“留守儿童”现象,老年人的精神生活不仅没有得到提高,而且还要抚养小孩在物质和精神方面都是双重危害。
(三)现有的养老保障体系薄弱
由于利辛县经济发展相对落后,养老和医疗机构相对不完善,好多乡镇的社会化养老机构,如养老院,福利院等由于经济资源的约束养老机构数量有限,而且条件比较落后。如本人的户口所在地利辛县汝集镇胜利村的养老院,十几个村共有一个养老院而且养老院是原来小学改造的,没有供老年人活动的场地,各方面的设施不完善条件比较差。政府缺乏有效的监督容易导致医疗人员哄抬药品价格,致使老年人病而不愿医的现象。
(四)受市场经济的影响,传统孝道文化的弱化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信息技术的现代化,年轻人越来越向往外面的世界,走出家庭已经成为现在农村的普遍现象,“家文化”变的越来越弱。传统孝道的淡化,导致年轻人与老人之间的交流越来越少,“代沟”的形成更是加重了老年人的孤独感。“养儿防老”的思想已经过时,依靠传统的伦理道德观念来维持农村家庭养老的可能性受到冲击,本人经过调查和生活经验发现大多数成年后的子女都会和老人分家,分家后如果距离远与老人的联系是非常有限的,而单纯依靠土地获得经济收入是需要大量的劳动力的投入,一旦老年人丧失劳动力,不能从土地上获得收入,那么他们的生活将会非常困难。
(五)资金不足,居家养老社会化服务功能不健全
一方面由于利辛县经济发展相对滞后,政府对居家养老的社会化服务机构支持力度不足,满足不了广大老年人的养老需求。据调查,我县社会化服务机构没有经过专业培训的服务人员。大多数服务人员是附近乡村在家务农的妇女,她们没有专业的养老服务的知识和经验。对老年人的身心发展起不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另一方面,由于社会化居家养老服务本身不是以盈利为目的机构,对民营企业的吸引力不足。这样一来居家养老只能由政府包办,政府包办的结果就是缺乏足够的资金支持和没有形成有效的监督机制。
三、完善农村居家养老政策建议
(一)优化居家养老服务资源配置,推进居家养老社会化
就利辛县养老体系薄弱和养老资源配置不协调的具体情况,利辛县政府有关部门要制定科学的养老体系建设发展规划,满足农村广大地区的多层次养老服务需求,实现养老服务资源与城市功能对接。结合利辛县城镇化,美丽乡村建设等,充分利用农村社区丰富的资源,以农村社区为载体,以居家养老为切入点,把农村社区服务引入引入家庭。
(二)加快各类养老服务资源的培育和发展,提升服务队伍的专业化
针对服务人员的具体情况,进行专业化和技能培训,实现职业资格制度,不断提高服务人员的专业人化水平。以此为老年人提供人性化、多样性的居家养老服务,满足老年人在精神和物资方面的需求。
(三)加强传统孝道文化和家庭养老模式的推广与宣传,营造和谐的居家养老模式氛围
由于利辛县经济发展水平比较落后,大多数劳动力选择了出门打工这一普遍现象,导致“空巢老人”和“留守儿童”现象的恶化。这种“聚少离多”的情况,不利于传统孝道文化的传承发扬。因此,加强传统孝道文化的宣传与推广非常必要,利辛县政府有关部门要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鼓励和倡导年轻劳动力认识到行孝的必要性。
针对利辛县农村居家养老情况,利辛县政府在不断深化改革,根据全县各镇实际情况做好社会化服务机构的整合工作,加大服务监督机制。同时也要鼓励家庭成员养老的积极性,对家庭成员进行思想动员。做到家庭,老人,社会和服务者之间的衔接更加合理化。
参考文献
[1]黄丽丽,卢冠超.《人口老龄化背景下中国农村居家养老模式的价值与保障》.[J].经济研究导刊.2012年第24期.
[2]陆文军.《农村居家养老服务管理体系浅析》[J].人力资源管理.2014年第1期.
关键词:顾客导向 ;居家养老;4Cs原则
一个国家或者地区,60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达到10%,或65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这一比例达到7%时,则该国家或地区就步入老龄化社会。①据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调查结果,我国60岁及以上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13.26%,比2000年人口普查上升2.93%,其中65岁及以上人口占8.87%,比2000年人口普查上升1.91%。② 可见,我国已经迈入老龄化社会。当前,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建设的初级阶段,经济的发展还不足以建立起完善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由于社会养老保障覆盖面窄,养老保险的水平与发达国家比还存在不小的差距,养老问题比较突出并存在许多问题。家庭养老在新形势下遗留的空缺还不能完全由社会机构养老来弥补,所以寻求和发展新型的养老方式来弥补家庭养老以及社会机构养老留下的空缺是目前十分重要的任务③。因此,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养老模式势在必行。
一、构建顾客导向型社区居家养老模式的必要性
(一)传统家庭养老功能的弱化
在传统中国人的观念中,“养儿防老”是解决老人养老的重要途径。“血缘”一直是维系这种关系的纽带。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特别是大陆地区实行“一胎化”政策导致家庭结构的改变以及家庭规模的不断缩小,使得“421家庭”变得越来越多,即两个年轻人要抚养四个老人以及一个孩子,这大大增加了年轻人的负担。年轻人不得不外出工作,老年人的精神慰藉难以得到保障,从而导致老年人感到孤独无助,因此在传统“养儿防老”观念意义上建立的养老模式已经难以维系。
(二)机构养老的发展不足
虽然,我国机构养老进入21世纪以来已取得长足的进步与发展,但是,由于我国是一个具有悠久历史的国家以及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和机构养老目前存在的各种专业方面的制约,我国在机构养老过程当中还需面临许多的困难。从现实状况分析,机构养老的发展不足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机构养老供给数量不足与老年人需求的增加之间存在矛盾。主要表现在当今我国养老机构数量不足、居住条件有待改善、养老机构增长缓慢与老年人对服务需求,服务质量增加之间存在差距。其次,机构养老日趋市场化以及老年人支付能力相对较弱存在的矛盾。主要表现在由于政府给予的养老机构的资源严重不足,因此导致了许多的养老机构采取市场机制来进行运作,而这种运作形式的存在,可能导致社会二次分工的不公平,支付能力强的老人比支付能力差的老人可以享受更多的优质服务。最后是非专业化服务与老年人所需要的专业化护理之间存在的矛盾,由于政府辅助不足,从而导致机构缩减开支,聘请的专业人员不管从数量与服务质量上都很难达到老年人的需求。
(三)构建顾客导向型社区居家养老模式的优势与意义
首先,从社区居家养老的定义上分析其存在的优势。社区居家养老是建立在以国家政策法规管理为保证前提下,以家庭养老为主,社会养老为辅的新型养老方式。主要的内容是以居家养老为基础,以社区福利服务为依托,以国家制度政策法规管理为保证,利用现代化的社区信息网络服务资源,将社区服务深入到老人家庭,为居家养老老人提供各种类型的福利服务,是社区服务和家庭养老相结合的现代养老方式。其次,从顾客导向的内涵阐述居家养老模式的意义。顾客导向这个名词首先起源于企业管理以及医疗品质当中,是企业管理以及医疗服务品质的核心概念和价值导向。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对个人需求的价值导向也越来越重视,因此顾客导向这一观念也被应用到了养老服务的领域里。在养老服务提供的实际管理层面上,顾客导向的观念影响养老服务提供者的管理模式和经营方式。因此顾客导向在养老服务的运用,主要的目的是为了让需要接受家庭照顾的老人更具有弹性、更具有自主选择性来获取自己的养老服务。比如,在OECD国家(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中养老服务的一大创新是建立了以政府主导,以顾客为导向的新型家庭养老服务模式。在养老服务提供的实际管理层面上,这种模式可以使顾客有更多的弹性和自选择他们所需要的服务。主要的功能和作用是顾客控制服务的交付以及有谁来提供服务。通常情况下,顾客导向的模式可以让顾客自主的聘请,培训,监督,解雇家庭护理工作者。在这种模式中,顾客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申请政府的资助,用政府的资助购买他们想要的服务,以此来避免资源的浪费④。例如国家提供选择可给付养老服务或提供津贴可自由购买服务(如德国、奥地利)或直接雇用亲人(澳大利亚,英国),而美国实施的现金咨询示范评估计划(The Cash and Counseling Demonstration and Evaluation , CCDE)中顾客导向模式,甚至可以让使用者自行聘雇、训练、监督养老照顾服务员⑤。因此根据我国实际出发,借鉴国外顾客导向性养老服务的先进经验,走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养老服务道路具有现实的理论意义与实践价值。
关键词:政府;非营利组织;居家养老
中图分类号:F3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2015)08-0036-02
2003年以来,上海、南京、宁波、杭州等经济相对发达地区,为缓解老年服务供需紧张的矛盾,积极探索了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并积极探索向非营利组织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模式。经过多年的实践,取得了一些成功的经验,但在推行中也产生了一些新的问题,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成为目前研究的热点。
一、非营利组织参与居家养老
非营利组织是英文non-profit organization(NPO)的中译,与非营利组织类似的词汇还有“非政府组织”(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公民社会组织”(civil society organization)、“第三部门”(third sector)等。非营利组织具有多角度的定义,我国对非营利组织的定义为:是独立于政府部门之外的公共部门的组成部分,组织目的在于满足社会公共利益而非营利,依靠会员缴费、捐赠者资助、政府财政拨款等资金来源完成组织使命,具有免税资格和提供捐赠人减免税合法地位的特点。
居家养老是建立在个人、家庭、社区和国家基础之上的,以居家养老为形式,以社区养老网络为基础,以国家制度政策、法律管理为保证,家庭养老和社会养老相结合的养老体系。
非营利组织参与居家养老,是指非营利组织依法通过相应途径,并以多种方式,参与居家养老管理并提供相关服务,从而增加社会和公众养老服务的行为。非营利组织参与居家养老主要有直接参与和间接参与两大类。第一,非营利组织直接参与居家养老。在居家养老服务项目上,通过承包政府的居家养老项目为老人提供服务。参加听证会,非营利组织可以通过参加居家养老保障方面的听证会来表达自己的意见和主张;通过参加涉及养老保障的相关会议直接影响政府的决策。第二,非营利组织间接参与居家养老。即非营利组织通过各种形式向政府建言献策及影响政府决策和行为。
二、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案例分析
(一)泰安市人口老龄化现状
据预测,到2020年,泰安市60岁以上老年人口总量将由2010年底的81.92万人上升到113.8万人,占全市总人口比重将由14.84%上升到19%,年均增加3.19万人。2030年老年人口将达到152.7万人,2050年达到160.6万人,占总人口的比重分别为25.2%和27.9%。
由于老年人口总量的大幅增加,使得泰安市老年抚养比将迅速上升。据预测,2015年该市老年抚养比为26.61%,平均3.8个劳动年龄人口抚养1个老年人,比2010年提高6.69个百分点。2020年老年抚养比将达到31.53%,2030年达到45.08%,2050年达到52.54%。
同时,随着老年人口增多、老年群体日益高龄化,大部分亲缘家庭将呈现4:2:1结构,即一对夫妇在抚养一个孩子的同时要照顾四位老人,使得家庭养老的经济负担和生活照料负担日益加重,将越来越多地依赖于社会。但目前,泰安市共有各类老年社会福利机构107个,养老床位1.5万张,平均每千名老年人占有床位仅有18.3张,与发达国家平均每千名老年人占有养老床位数50~70张的水平相差甚远。
(二)泰安市泰山区探索“居家养老”新模式
目前,泰山区71个城市社区服务中心、13处养老机构、23家城市社区日间照料中心、10家农村幸福院和82家卫生医疗机构全部纳入“12349”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平台统一管理,全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迈入智慧新时代。
“12349”,是泰山区投资一百五十多万元,高标准建设的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平台。辖区老人需要帮助时,只需拨打‘12349’,服务就送到家,极大地方便老人生活。该信息平台采取“政府主导、社会化运作”的方式,由泰山养老护理协会提供服务运营保障,具备居家养老服务、养老机构管理和民政业务咨询三大功能。
针对老人需求,泰山区依托泰山养老护理协会,汇集服务人员四千余人,为全区老人提供家政服务、健康医疗、法律和民政业务咨询等无偿、低偿、有偿志愿服务四大类三十多项基本为老服务项目。其中,“一家通”手机定位围栏服务,为生活困难的1500名老年人免费发放具备GPS定位功能的“一家通”老人专用手机,实现轨迹记录、围栏和实时定位。当老人出现迷路、失踪等情况时,对其进行定位和活动轨迹查询。特别是,可根据子女要求设置围栏,划定特定的生活范围,当活动范围超出时,信息平台及其子女就会及时收到告警提示短信,方便掌握老人的生活轨迹。“健康宝”远程健康监测服务,以血压仪、血糖仪、心电仪、血氧仪、体温仪为采集终端,通过后台数据处理平台和健康医疗机构,为老人提供健康分析及诊疗建议。家居安防服务是在有需求的老人家中,安装家庭监控摄像头和家庭门禁红外设备,通过手机查看家庭实况,查看老人安危,如判断有问题,可及时报警并上门核查。关怀提醒服务可设置生日提醒、服务预订、健康信息等定期关怀提醒五项功能。
三、政府购买非营利组织居家养老服务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一)政府选择服务机构单一,双向选择余地小
部分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对服务机构实行招投标,限定一个行政区只能有一家服务企业的做法不适应当前全市居家养老服务发展,易引起行业垄断,服务对象没有主动选择权,存在不满情绪。如泰山区的居家养老服务项目的承担着只有泰山养老护理协会一家非营利组织来提供,老年人没有选择权。同时,由于存在可提供服务的非营利组织竞争不足的问题,带来服务质量难以提高,服务价格高于市场价格等一系列的问题。例如合肥市在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过程中,就遇到可提供服务的非营利组织竞争不足的问题,致使政府购买价高于自费价,如自费做按摩是40元一次,用服务券却要80元。
(二)服务机构的服务人员专业性不强
一方面,非营利组织中现有的从业人员专业性不强。目前,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工作人员多为40~50岁的下岗职工或者是农村务工人员,文化素质普遍较低,缺乏专业服务知识,虽然在上岗之前,当地民政部门对他们进行专业培训,但这些培训仅仅是一种上岗人员的短期培训,专业性不强,不系统、不连贯。另外,由于缺乏后续资金的支持,非营利组织不能对从业人员进行连续性的专业技术的培训。
另一方面,专业人员加入居家养老服务的热情不足。由于缺乏促进非营利组织参与居家养老服务可持续发展的动力机制,非营利组织资金不充裕,没有充分的资金吸引专业人才的进入。另外,因为受传统世俗观念的影响,某些具有专业经验的年轻人认为给老年人服务低人一等,而不愿意从事这方面的活动。
(三)非营利组织运行资金不足
非营利组织筹资渠道单一,后劲不足。目前政府和民政部门对居家养老的投入是非营利组织参与居家养老资金的主要来源。但是对非营利组织的资金投入是有限的,这对非营利组织参与居家养老服务来说力量还是台下的,无法起到更好的效果。在非营利组织参与居家养老服务开展所需经费中,发达国家政府的投入一般占服务资金构成的50%以上,而当前我国政府的投入不超过30%。非营利组织参与居家养老的资金来源,除了政府支持,大部分就是来源于社会各界力量的捐助、社会福利彩票的收入,以及社会组织或个人组织成立的慈善基金,不能形成稳定的收入来源。
(四)监督与评估机制还不完善
政府在与非营利组织签署购买服务合同时,虽然也包括了评估与监督内容,但科学性与针对性不足。据一些行业协会反映,在购买服务的价格评估上缺少标准、随意性过大,事后对社会组织公共服务水平与质量的评估也失于空泛与粗疏。目前各地基本没有建立独立第三方的评估机制,缺乏完善的监督和评估机制,使得一些社会组织在提供居民养老服务时有机可乘,以次充好,导致公共服务品质下降,使得民众对政府购买非营利组织公共服务的公信力下降。此外,现有评估体系对服务对象的意见重视不够,缺少以服务对象为主体的绩效评估。
四、优化政府购买非营利组织居家养老服务的措施
(一)推行双向选择
鼓励能够提供居家养老服务项目的非营利组织统一在市民政局进行备案,让老百姓自主选择服务机构,服务机构也可自主选择服务区域,实现双向选择,这样更有利于市场化运作及管理。同时,纸质服务券可换成电子服务券,减少印刷成本并方便使用;服务券的使用由仅在本区使用逐步向全市通用发展,促进服务机构间的有序竞争。
(二)推动非营利组织专职工作人员职业化
建立一支素质高、技术强、服务水平一流的专业化队伍是决定非营利组织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重中之重,也是在组织运行中最薄弱的一环。而建立健全规范的培训教育体系是建立素质高、技术强、服务水平一流的专业化队伍的必要前提。因而非营利组织应当尽快建立起正规化的教育培训体系,在社会范围内引入专业护理人员,对在职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梳理诚信服务理念、教授基本医疗知识、护理知识和心理健康知识等,培养复合型服务人员,全面提高为居家老人服务的服务水平。针对需求不同的老人提供不同类型服务项目的培训,如针对失能、半失能的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实现对其生活照料、健康护理、紧急救援。实现全国统一的考核制度,社会人员通过统一的入职资格考试后,颁布合格证书,从而获得就职资格,方可从事服务工作。
(三)增强非营利组织的筹资能力
解决资金问题,是解决非营利组织瓶颈的关键,保障固定的资金来源,确保充足的资金,是非营利组织得以发展和运行的前提条件。非营利组织除了接受政府拨款外,还应该通过其他途径筹集资金。在政府资金投入日益减少的背景下,非营利组织必须转变过去完全依赖政府的思想。非营利组织要想维护正常的运转,完成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就必须加强自身的营销理念。可以通过与营利组织合作的方式,向社会宣传自己的价值。另外,非营利组织不断宣传自己,加大宣传力度,传播组织的思想理念和自身价值。获取社会的认可,拓宽更多资金来源渠道,发觉并社会慈善捐款。养老是个全球问题,国外有许多非营利组织从事助老服务,可以采取各种方式和这些组织进行联系,争取获得如基金会这类非营利组织的资助机会,取得资金的提供和支持。
(四)建立科学评估与监督体系
一是善于积极调动社会公众、大众媒体的监督力量,运用电子政务方式,建立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网络平台,公开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相关事宜,并能实时查询相关信息,使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行为透明化。同时,引入第三方监督,防止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过程中的权力寻租。对承接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推行财务报告公开制度,并由第三方进行审计。
二是建立社会组织信息披露制度,承接服务的社会组织必须公开自身的相关信息,诸如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服务项目、服务方式等等,通过建立信用评价体系,对社会组织在公共服务领域的表现进行统一评价,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决策提供依据和参考。
三是建立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绩效指标,构建科学合理的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绩效评估体系。因此,在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所签订的购买合同中,需细化购买服务的数量、质量和费用标准,并确立量化的参照值,使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绩效评估具有可操作性。
参考文献:
[1] 范炜烽,祁 静,薛明蓉,郑 庆,甘筱敏.政府购买公民社会组织居家养老服务研究――以南京市鼓楼区为例[J].科学决策,2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