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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碳排放现状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本文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的两批低碳试点城市(共36个)为研究对象,基于其2005-2011年间的单位GDP的CO2排放和人均CO2排放数据总结其碳排放水平,从区域分布、经济水平和人口规模三个方面分析了全国范围内低碳试点城市的碳排放现状。通过“十一五”期间碳减排成效和“十二五”期间碳减排目标两个方面分析了低碳试点城市的碳排放现状,并推测了低碳试点城市2015年的碳排放水平。研究显示,“十一五”期间低碳试点城市单位GDP的CO2排放和人均CO2排放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2011年低碳试点城市单位GDP的CO2排放和人均CO2排放均高于各城市所在省份的平均水平。低碳试点城市单位GDP的CO2排放平均水平从东部到西部逐渐升高。人均收入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的低碳试点城市中92%的城市的人均CO2排放高于全国水平。而随着城市常住人口规模的扩大,试点城市单位GDP的CO2排放逐渐降低,人均CO2排放却随着城市常住人口规模的扩大呈U型分布,其中大型城市的人均CO2排放水平最低。同时通过与同类地区对比分析,研究表明试点城市的低碳工作成效和减碳目标普遍优于同类地区。除直辖市外,32个低碳试点城市中28个城市2010-2011年单位GDP的CO2排放下降幅度和2015年单位GDP的CO2排放节能目标高于所在省份。在城镇化速度继续增加和经济总量保持上升的趋势下,到2015年低碳试点城市单位GDP的CO2排放虽然下降,但人均CO2水平仍呈上升趋势。我国的低碳试点城市建设任重道远。
关键词低碳试点城市;碳排放;单位GDP的CO2排放;人均CO2排放
中图分类号 F29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2104(2015)01-0078-05doi:103969/jissn1002-2104201501011
2010年,国家发改委确定了广东、辽宁、湖北、陕西、云南五个省份以及天津、重庆、深圳、厦门、杭州、南昌、贵阳、保定八个城市作为第一批低碳试点省市。2012年又确定了海南省及包括北京、上海、石家庄等在内的28个城市作为低碳试点省市。两批试点分布在全国24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其中人口约占全国的185%,GDP约占全国的33%(基于2011年统计数据)。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经济水平、地理条件、能源资源禀赋、人文历史等存在差异,各个城市有自身的低碳发展特征,很难用同样的方法帮助所有的地区实现低碳发展。因此,分析总结各个低碳试点城市当前的碳排放水平,了解低碳试点城市的碳排放情况,对于开展因地制宜的低碳城市建设有重要意义。
1已有研究基础
当前对于低碳试点城市建设的评估主要集中于低碳建设工作总结和城市碳排放影响因素测度两个方面。庄贵阳总结得出低碳试点城市通过寻求地域平衡来获得在同等地区的示范带头作用和形成自己独特的发展思路,并从碳生产力、排放水平和资源禀赋三个方面比较了第一批低碳试点省市的优劣[1]。丁丁等通过研究低碳试点省市的工作进展,总结出当前低碳试点工作取得两个进展和三个不足:建立多样化的低碳发展保障与长效机制和因地制宜地探索不同发展模式;存在低碳发展认识尚未统一,低碳发展目标不够先进和低碳发展的落实力度不够[2]。在低碳试点城市碳排放影响因素测度上,刘竹等通过脱钩理论分析了第一批低碳试点省份碳排放和经济发展的关系,总结得出碳排放对经济发展的依赖程度仍较高,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将呈增长趋势[3]。刘健等通过STIRPAT模型以第一批五个试点省份为对象分析了人口规模、城市化水平、富裕度、产业结构和能源强度对碳排放的影响,试图总结这些省份的低碳发展路径[4]。曹桂香以低碳城市南昌为例,将资源耗减价值、资源生态退化损失、环境降级损失以及资源环境改善收益等要素加入到GDP核算中测算低碳试点城市的绿色经济水平[5]。
当前对低碳试点的现状分析,多集中在对低碳规划的总结、低碳经济发展及其影响因素的探讨上,以城市为单位、有大量数据支撑的研究都还十分缺乏。本文基于36个低碳试点城市的碳排放数据,分析评估碳排放现状,摸清碳排放基础,为政府下一阶段的低碳试点工作开展提供依据和支撑。
宋祺佼等:中国低碳试点城市的碳排放现状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5年第1期
2低碳试点城市碳排放水平分析
本文在总结36个低碳试点城市的碳排放基本情况的基础上,从区域分布、经济水平和人口规模三个角度对低碳试点城市的碳排放现状进行分析。
21低碳试点城市的碳排放水平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城市碳排放水平是城市低碳发展的前提和基石,清晰、准确地把握我国城市宏观层面碳排放特征对我国政府出台低碳发展规划决策和地方制定低碳城市战略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6]。根据国家和各城市公布的2005-2010年的GDP数据、单位GDP能耗数据以及城市常住人口数据,“十一五”期间全国低碳试点城市的单位GDP CO2排放的平均水平为322 t CO2/万元,高于全国306 t CO2/万元平均水平;全国低碳试点城市的人均CO2排放的平均水平为996 t CO2/人,高于同期全国596 t CO2/人的平均水平。单位GDP的CO2排放平均水平和人均CO2排放量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22低碳试点城市地域分布平衡,具有示范性
不同地区的城市有不同的资源禀赋和低碳发展情况,碳排放评估需考虑地区差异,与同类地区比较更具有参考价值。以2011年为例,对东中西部的低碳试点城市的单位GDP的CO2排放平均水平和人均CO2排放平均水平与同地区省份的平均水平进行比较(地区生产总值按2010年价格)。东中西部的低碳城市2011年单位GDP的CO2排放分别为196 t CO2/万元,282 t CO2/万元和327 t CO2/万元(见图1),均高于各低碳试点城市所在省份的平均水平。东中西部低碳试点城市的人均CO2排放2011年分别是1334 t CO2/人,1143 t CO2/人和1202 t CO2/人 (见图2),均高于各低碳试点城市所在省份的平均水平。同时可以看出,东中西部三个区域低碳试点城市的碳排放水平差异较大,从东部到西部逐渐升高。而这种情况的产生与我国当前的区域能源供需现状相关。东部地区能耗低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东部地区进口了大量的隐含能。也就是说,中西部的能耗高是由于它们生产了大量的高能耗产品,而这些产品大部分是为东部地区服务的,从经济发达区域到经济落后的地区呈现“碳转移”现象[7]。
23低碳试点城市人均收入水平、人均CO2排放与全国情况一致
根据世界银行2010年划分不同国家和地区的贫富程度标准(按2010年年平均汇率折合1人民币约等于667美元计算),人均收入小于28万元为低收入城市,大于等于28万元且小于86万元为中等收入城市,大于86万元为高等收入城市。可以看出,在人均GDP收入高中低的城市中均有低碳试点城市的分布,人均GDP收入高于全国平均水平(35万元/人)的低碳试点城市有26个,除景德镇人均CO2排放为667 t CO2/人和温州人均CO2为666 t CO2/人,其余24个城市的人均CO2排放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72 tCO2/人)(图3)。
图1分区域低碳试点城市2011年单位GDP的CO2排放情况
Fig1CO2 emissions per unit of GDP of lowcarbon pilot cities in different regions in 2011
图2分区域低碳试点城市2011年人均CO2排放情况
Fig2CO2 emissions per capita of lowcarbon pilot cities in different regions in 2011
图3按人均收入低碳试点城市2011年人均CO2排放情况
Fig3CO2 emissions per capita in lowcarbon pilot cities
in
2011 based on different income levels
24在不同人口规模城市中均有低碳试点城市分布
我国当前尚未对城市规模在立法层面有清晰的界定,根据《中国中小城市发展报告(2010):中国中小城市绿色发展之路》中对城市规模的分类,即城市常住人口在50万以下为小型城市,50-100万为中等城市,100-300万为大型城市,300-1 000万的为特大城市,1 000万以上的为巨大城市[8]。以2011年低碳试点城市常住人口数据划分城市规模,其中小型城市只有金昌,占低碳试点城市的28%,中等城市有大兴安岭和济源,占低碳试点城市的56%,大型城市包括池州和南平等共7个城市,占低碳试点城市的194%,特大城市包括秦皇岛和武汉等共18个城市,占低碳试点城市的50%,巨大城市包括深圳、北京和重庆等在内共8个城市,占低碳试点城市的222%(表1)。
从表2可以看到,随着城市常住人口规模的增大,城市的单位GDP的CO2排放降低,小型城市的单位GDP的CO2排放均值最高,为464 t CO2/万元;巨大城市的单位GDP的CO2排放均值最低,为188 t CO2/万元。而城市的人均CO2排放却随着城市常住人口规模的增大呈U型分布。大型城市人均CO2排放水平达到最低值,为1021 t CO2/人。通过分析可以看到,城市的单位GDP CO2排放随着城市人口规模的扩大而减少,城市的人均CO2排放并没有随着城市人口的增加而降低。
3同类地区低碳试点城市的碳排放分析
31试点城市的低碳工作成效普遍优于同类地区
低碳试点城市政策始于2010年,测算2010-2011年间低碳试点城市和所在省份的单位GDP的CO2排放下降幅度,评估其政策执行效果和低碳工作成效并进行比较分析。除去北京、上海、天津和重庆4个直辖市,其余32个低碳试点城市2010-2011年单位GDP的CO2排放下降幅度普遍优于所在省份的单位GDP的CO2排放下降幅度。32个试点城市中有28个城市的单位GDP的CO2排放下降幅度高于所在省份,占总数的875%。其中景德镇,遵义,乌鲁木齐,武汉和大兴安岭分别比所在省份单位GDP的CO2排放下降幅度高出2447%,2043%,1944%,1912%和1817%,而金昌,晋城,保定和呼伦贝尔分别低于所在省份单位GDP的CO2排放下降幅度的909%,033%,018%和003%。
32试点城市减碳目标普遍高于同类地区
根据国家“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和各低碳试点城市的“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十二五”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十二五”能源发展规划等文件,分析低碳试点城市和所在省份2015年单位GDP的CO2排放节能目标。除4个直辖市,大部分低碳试点城市(28个)的2015年单位GDP的CO2排放节能目标高于所在省份,占32个城市的875%。其中金昌、南昌、深圳、南平和昆明分别比所在省份公布的2015年单位GDP的CO2排放节能目标高出10%,7%,4%,3%和3%,镇江,广元,保定均低于所在省份2015年单位GDP的CO2排放节能目标的1%,而厦门则低于福建省目标的6%。
4低碳试点城市碳排放的未来发展趋势
结合各城市“十二五”规划中对人口、城镇化、经济发展水平的目标设定,以2011年为基准年,计算2015年低碳试点城市单位GDP的CO2排放和人均CO2排放的情况。到2015年,低碳试点城市单位GDP的CO2排放平均水平为220 t CO2/万元,比2010年平均水平降低了063 t CO2/万元。所有低碳试点城市的单位GDP的CO2排放均较2010年有所下降。2015年36个低碳试点城市中北京、深圳、广州的单位GDP的CO2排放最低,分别为100 t CO2/万元,104 t CO2/万元和121 t CO2/万元,济源、乌鲁木齐和金昌的单位GDP的CO2排放最高,分别为438 t CO2/万元,429 t CO2/万元和371 t CO2/万元。
根据低碳试点城市“十二五”国民经济发展规划,预测2015年单位GDP的CO2排放情况。到2015年,同“十一五”期间城市本身的单位GDP的CO2排放相比均有下降。结合各低碳试点城市的“十二五”发展规划以及城镇化速度,在国家战略统筹GDP年增长率为7%的速度下,2015年低碳试点城市的人均CO2排放均上升。尽管各低碳试点城市的单位GDP的CO2排放逐步下降,但是由于经济总量保持上升趋势,人均CO2排放仍呈上升趋势。低碳试点城市2015年人均CO2排放平均水平从2010年的1157 t CO2/人增长到1358 t CO2/人,其中赣州、广元和大兴安岭人均CO2排放在36个城市中最低,分别为291 t CO2/人,479 t CO2/人和640 t CO2/人,济源、乌鲁木齐和苏州人均CO2排放在36个城市中最高,分别为2453 tCO2/人,2848 t CO2/人和3037 t CO2/人。
5总结和展望
首先,36个低碳试点城市“十一五”期间的单位GDP的CO2排放和人均CO2排放与全国平均水平相当。低碳试点城市分布于东、中、西部三个地区,人均GDP收入水平分布于低、中和高三个层面,人口规模分布于小型、中等、大型和特大及巨大五个类别。低碳试点城市在全国不同区域、不同经济水平和不同人口规模的城市中具有代表性。其次,低碳试点城市2010-2011年的单位GDP的CO2排放下降幅度和“十二五”期间单位GDP的CO2排放节能目标均普遍优于同类地区。低碳试点城市的低碳工作成效在同类地区呈现出先进性。最后,在城镇化速度继续增加和经济总量保持上升的趋势下,到2015年低碳试点城市的单位GDP的CO2排放虽然下降,但人均CO2水平仍呈上升趋势。低碳试点城市建设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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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udy on Present Status of Carbon Emissions in China’s Lowcarbon Pilot Cities
SONG QijiaoWANG YufeiQI Ye
(School of Public Policy and Management, Tsinghua University, Beijing 100084, China)
关键词:碳排放;碳信息披露;低碳经济
中图分类号:F4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7)02-0109-02
碳信息披露是指企业对其温室气体排放情况、减排计划和方案及其执行情况等温室气体管理信息,以及与气候变化相关的风险与机遇等相关信息适时向利益相关方进行披露的活动,也称为温室气体管理信息披露。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一些地区的气候也出现了严重的污染,引起了政府的重视。为保护全球环境,减少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排放,主席代表我国对世界做出了承诺:到2017年我国启动总量管制及配额交易的碳排放市场;到2020年碳排放强度下降45%(以2005年为基准);到2030年我国温室气体排放有望达到峰值和非化石能源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提升到20%左右。碳排放信息披露是减少污染、实现碳减排的基本步骤之一。
一、我国碳信息披露现状
目前,我国无论是政府还是企业、人民群众都越来越重视和关注碳信息的披露情况。
就政府方面而言,中国政府应对气候变化的碳信息披露增加。《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与行动2015年报告》中披露,2014年里我国政府在应对气候变化各个领域所采取的积极措施对碳减排取得了显著成效,并在报告中披露有关情况。例如,截至2015年底北京已关闭2100多家钢铁、石油加工、水泥等高能耗低产出等污染大的能源消费型企业;退耕还林、退田还湖已到达了4万多亩,成为世界上退耕还林还湖最多的国家;各地政府大力发展生态旅游等第三产业服务业,实行可持续发展。报告中的数据显示,2014年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量同比下降了6.2%,比2010年累计下降15.8%,完成了“十二五”碳强度下降目标的92.3%。
就企业方面而言,我国企业自主披露碳信息的意识还比较薄弱,碳信息披露质量在加强。《2015年度CDP气候变化报告(中国版)》报告表明,中国企业的应对气候变化信息披露还在初期阶段,到2015年CDP问卷填报截止日期,国内仅9家公司完成CDP信息披露,略高于2010年的8家。国内企业的碳排放信息披露的进度很慢甚至几乎没有变化,但是有更多中国公司通过CDP供应链项目做出披露,而且所提供的信息质量也在逐渐改善。这说明,一些供应商企业正在响应其跨国公司客户关于温室气体排放和其他气候变化相关的数据需求,表明来自其他经济体的企业影响力正在推动中国市场的低碳发展。
就法律方面而言,相关碳信息披露法规逐步出台并逐步完善。目前,国家层面的相关法律主要有两部。一部是《大气污染防治法》。由于部分温室气体已经纳入大气污染防治的范畴,所以该法是我国第一部涉及到温室气体排放的法律。另一部是《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这是我国最早的明确要求企业公开环境信息的法律,也是目前我国强制要求企业公开部分环境信息的唯一一部国家级立法。就部门规章而言,2007年,我国环保总局颁布了《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要求企业公布相应的环境信息情况。国家证监会也颁布了《关于重污染行I生产经营公司IPO申请申报文件的通知》,规定了重污染企业需通过环境保护总局核实通过方可申请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另外,一些省市政府积极颁发的法律法规也体现了我国对碳排放信息披露更进一步完善。例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等均涉及碳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
二、我国碳排放信息存在的问题
1.碳信息披露法律不完善
我国目前相关碳信息披露立法比较分散,我国分散的立法模式使得不同企业具有不同的环境信息披露范围,主要表现为对不同类型的企业,法律法规要求其披露的信息内容范围不同,现行法规就碳信息披露的要求笼统宽泛且不统一,缺乏可操作性。例如,《大气污染防治法》只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有关信息,而没有规定其向社会公众披露相关信息;《清洁生产促进法》虽然有相关方面规定,但披露主体仅限于列入污染严重企业名单的企业,并且要求披露的内容过于简单模糊。目前出台的法规与政策中并没有具体措施指引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规范碳披露信息,具体只能认为是方向性的指导,并没有具体的实施细则去规范披露行为。
2.企业的碳信息披露意识不高
目前,我国企业对碳信息披露的认知还比较欠缺,主动披露的意愿不强。由于碳信息披露在我国历时时间较短,国内多数企业还没有明白“低碳”到底是怎么回事,有些企业甚至认为低碳和自身没有多大关系,有些则仅仅知道低碳的概念,却没有形成系统的认知,对于如何建立低碳目标、采取低碳手段、实施低碳战略等均不知所措。极少数企业在碳信息披露中涉及明确的节能减排目标及战略部署。尽管越来越多的企业在日常企业活动中考虑气候变化的影响,但是极少数企业将其作为企业战略管理的一部分,更没有企业在对外报告中提及节能减排的具体信息。
3.碳信息披露不规范,形式多样化
目前,我国缺乏独立的披露碳信息的报告形式。碳信息披露零散地分布在年报、招股说明书、社会责任报告中,形式多样。碳信息披露时的数据主要为定性信息,而非定量信息。比如,社会责任报告中大部分提到减少了碳排放量,而真正减少了多少,利益相关者却无从考证,多数以模棱两可的方式带过。而在大多数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中,对于有关碳排放信息方面的数据并不多,如果披露碳排放信息也仅仅是二氧化碳的减少量,其他温室气体的减少量也并未详细披露出来。这样则更加不利于我们以确切的数据对企业的碳信息披露情况进行分析。
4.碳信息披露不全面,避重就轻
由于我国目前并没有独立的碳披露信息报告形式,碳信息披露属于自愿性披露,造成碳披露信息缺乏系统性且不全面,往往避重就轻。从目前企业对外披露的社会责任报告来看,企业披露较多的是企业对社会的贡献以及承担的社会责任,以便塑造良好的企业形象;但是对于一些有损公司形象的数据以及事件,大多数企业选择直接避免披露或者避重就轻,只披露其中一小部分,以免造对企业造成负面影响。甚至企业将碳排放信息视为不宜公开的商业信息,将碳信息作为商业秘密进行数据保护,董事会反对股东更多披露要求的案例不少。
5.碳信息披露没有有效的激励及监管机制
在市场经济中企业的发展是为了获取最大的经济利益,这是无可厚非的事实。但是,企业在追求经济利益的过程中,往往会忽略长远的利益,只注重短期的利益。在企业本身并没有多大的自觉性及缺乏有效监督的情况下,碳排放信息的披露往往也就随意性较大,披露质量也不高。同时,国家对于相关碳信息披露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对碳信息披露的补偿或优惠措施不多,很难弥补企业相应付出的成本代价,企业出于利润的考虑也会对碳信息披露积极性不高、动力不足。
三、 我国碳排放信息披露的发展方向
1.健全和完善我国碳排放信息披露法规及政策
在法律规范方面,应尽快建立统一的碳信息披露规范和标准,在我国综合立法基础上,以国际通行的披露标准及框架为依据,结合我国实情,制定碳信息披露实施细则、指南等,解决因为现有法规内容简单和规定不一导致的可操作性差和碳信息披露范围不一致、可比性差的现实问题。政府应制定相关政策,在企业层面分解和落实碳排放指标,将其作为政府考核企业的重要依据之一,促使企业制定碳减排战略规划,并通过建立碳信息管理体系,对企业碳排放实施量化管理。
2.提高企业的碳信息披露意识
基于我国目前大部分企业碳信息披露意识差,我国政府应对相关碳信息披露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进行宣传,强化企业的低碳及碳信息披露意识。企业作为参与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主体,应该自觉提升社会责任意识,积极承担碳信息披露的社会责任,积极响应外部环境对碳排放的要求,实现企业低碳发展。通过产能转型、新能源开发、技术创新等多种手段,尽可能地减少煤炭、石油等高碳能源消耗气体排放,虽然短期内可能会导致企业成本的增加,但从长期来看,非但不会削弱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反而会因企业的绿色技术动力创新所带来的效率提高和成本节约而增强其综合实力。
3.构建有效的碳信息披露激励与监管机制
政府应该出台更多优惠措施,o主动积极实行节能减排的企业更多的优惠政策,建立和完善相关资金扶持和税收优惠政策,并建立合理的碳信息披露奖惩机制,使得企业自身更有动力去履行减排的责任。实施适当的国家调控与干预,加强政府环保部门与监管部门对碳信息披露的监管。有效监管机制的建立不仅应考虑政府监管、第三方鉴证机构监管和公众监管等外部监管机制,还需要企业内部自身设置良好的监管机制,如设置管理层监管与企业内部监督部门监管,形成内外良性互动的监管机制,确保监管的有效性。
4.培养碳信息披露方面的专业人才
人才是推动相应领域进步的关键。通过提高我国碳金融知识层次,培养更多碳金融方面的人才,从而缩小与西方发达国家的差距。于企业自身而言,对碳盘查、碳交易信息的管理能力明显不足,目前的普遍情况是上市公司没有设立专业的部门和人才队伍,缺乏组织保证和人才保证。企业必须先完善组织保障和专业人才储备,才能保证碳信息披露质量。
结语
气候变化是当今人类社会面临的共同挑战。积极应对气候变化,既是中国广泛参与全球治理、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责任担当,更是我们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我国政府应该引导全社会广泛参与,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推动国际气候谈判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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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氮肥;净排放;成本;碳强度;碳效率
中图分类号:S147.3 文献标识号:A 文章编号:1001-4942(2014)03-0060-05
AbstractThe investigation on fertilization status was carried out in Tengzhou and Yanzhou, Shandong Province. Different recommended scenarios were made, and their impacts on GHG net emission and economic cost were studied and compared to fertilizing status by the calculation methods of carbon sequestration rate and GHG emission in farmland management. The results implied that the application of recommended fertilizers on wheat and corn could decrease GHG emission and economic cost. Especially the integrated application of base fertilizer and topdressing on corn, the GHG emission both decreased by 300 kgCe/(hm2・a) in Tengzhou and Yanzhou, the cost decreased by 2 700 yuan per hectare, and the carbon efficiency increased by more than 30%. In conclusion, the popularization and application of fertilizer recommended by the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would have important environmental and economical values.
Key wordsNitrogen fertilizer; Net emission; Cost; Carbon intensity; Carbon efficiency
工业革命后,由于人类活动的增加和化石能源的使用,温室气体(Greenhouse Gas,GHG)排放上升,包括CO2、N2O和CH4等。农业活动排放占全球人为排放GHG的10%~12%,其中农业活动产生的N2O占全部排放的60%[1],主要来自于氮肥的利用,且肥料的过量施用导致了土壤的酸化和水体的富营养化[2],这些问题引起了人们对肥料合理利用的重大关注。
施用化肥能补偿土壤养分的流失,满足作物生长的需求,提高产量,保证全球的粮食生产[3,4]。作物的产量增加能导致更多有机物进入土壤,提高土壤有机碳的含量。但是化肥生产依赖化石能源,运输和分配消耗燃料,使用氮肥导致N2O的产生,这些过程都增加了GHG排放,因此化肥的使用需要正确的管理[1,5]。
2005年,我国开展了测土配方施肥项目,推广平衡施肥技术。目前农业部在前期成果的基础上,制定并了《小麦、玉米、水稻三大粮食作物的区域大配方与施肥建议(2013)》。本研究采用入户调查方法,对山东省现代农业示范区滕州和兖州进行施肥调查,根据农业部的施肥建议设定了2种推荐施肥情景,估算不同施肥情景对GHG净排放和经济成本的影响,并采用碳足迹的方法计算化肥碳效率。
1材料与方法
1.1调查区域和调查方法
滕州和兖州位于山东省南部, 处于暖温带半湿润地区南部,季风型大陆性气候,年均温13.6℃,四季冷热分明。年均降水量分别为733 mm和773.1 mm,集中在夏秋季,雨、热同季,全年无霜期210~240天。滕州市处于鲁中南山区的西南麓延伸地带,属于黄淮平原,兖州市处于泰沂蒙山前冲积平原。两地的土壤类型主要为褐土、潮土和砂姜黑土。
本研究采用的农田施肥数据来自入户问卷调查,调查时间为2011年10月。滕州和兖州随机选取3个乡镇,每个乡镇随机选取3个自然村进行入户调查,有效问卷总数32份,其中滕州15份,兖州17份。
1.2计算方法
1.2.1固碳速率由于磷肥和钾肥的固碳效应不明显[7,8],而且主要是氮肥过量使用造成严重污染[2],因此本研究只考虑肥料中纯氮肥产生的固碳效应。复合肥的氮磷钾配比不同,现状的配比采用15-15-15,推荐情景采用农业部施肥建议中的推荐配比。
2结果与分析
2.1肥料用量
小麦和玉米主要施用复合肥,农户为了节约时间,大多是一次性施肥,只有兖州少部分农户使用尿素追肥。滕州和兖州玉米的复合肥用量均高于小麦,滕州高8%,兖州高20%(表1)。情景1中,滕州的小麦和玉米复合肥用量分别减少50%和70%,都增加了尿素作追肥,兖州小麦和玉米复合肥用量分别减少37%和72%,小麦尿素用量增加1.87倍,玉米增加1.31倍。情景2中,小麦的肥料用量和情景1相同,两地玉米的复合肥用量与现状相比都大约减少了一半,同时不用尿素追肥。
2.2固碳和GHG净排放
本研究分析了两种因素导致的GHG排放:肥料生产排放和氮肥施用排放(图1)。现状和推荐情景中,肥料生产排放占总和的比例都大于80%。两种推荐情景中,在总排放减少的同时,肥
料生产排放的比例降低到81%,相应氮肥施用排放增加到19%。
兖州现状的固碳速率比滕州高14%,在两种推荐情景下,两地的固碳速率都增加了13%。无论现状还是情景,碳排放速率都高于固碳速率(图1),按照GHG净排放把不同情景排序:兖州现状>滕州现状>兖州情景2>兖州情景1>滕州情景2>滕州情景1。现状条件中两地的固碳只抵消11%的排放,两种情景条件下固碳抵消了17%的排放。
推荐用肥提高了化肥碳效率,滕州增加了40%左右,兖州增加了30%,这说明推荐用肥情景下,化肥利用效率提高。推荐施肥也导致农户的经济成本下降,玉米成本下降大于小麦,兖州的下降幅度大于滕州。由于产量不变,净收入提高,推荐用肥会极大的调动农户的生产热情。推荐配比也反映了不同地区、气候、土壤和作物对养分的不同需求[3,19]。
两种情景区别在于玉米的施肥情景不同,这些结果表明,玉米的两种推荐施肥方案中,基追结合的方案优于一次性施肥的方案。统计数据显示,山东省单位种植面积化肥施用量比我们的调查数据还要高,化肥利用率低间接导致的能源浪费现象则显得更为突出。采用推荐施肥特别是玉米采用基追结合方案,可使两地每年每公顷的净排放减少约300 kgCe,肥料成本减少2 700元,两地的碳效率增加超过30%。因此农业部建议的推荐用肥有利于减少GHG排放和增加农户收入,具有进一步推广应用的环境和经济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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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碳排放;机动车碳税;低碳经济
一、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环境问题日益突出,这严重影响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人民生活幸福指数的提高。因此我国政府对在发展经济的同时保护环境提出了越来越明确的要求,十报告首次把“美丽中国”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宏伟目标,这无疑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了突出的地位。而我国现在的经济结构仍然是以第二产业为主,其中的能源密集型产业更是占据主导地位,这意味着在我国全面开征碳税必将对我国的经济带来很大的冲击。怎样才能从我国现有的经济发展模式平稳的过渡到低碳经济模式已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我国开征机动车碳税的现实必要性分析
(一)我国碳排放现状
我国的产业结构决定了我国是一个能源生产和消费大国,2013年《中国统计年鉴》数据显示,三大产业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分别为10.1%、45.3%、44.6%,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的产业结构仍然是以第二产业为主导。第二产业的能源消耗量大,从而导致CO2的排放量的急剧增长。如图1所示:2013年我国CO2排放量上升至9524.3百万吨,全球占比27.1%,CO2的排放量已经跃居世界第一,并且还在高速增长。
(二)我国机动车尾气排放对碳排放贡献分析
汽车产业一直以来都是我国的碳排放大户,使用化石能源的机动车由其特性决定了它在使用中仍将持续形成碳排放。而且我国机动车保有量及其增长速度不容忽视,2012年私人汽车拥有量已经达到8838.60万辆,比2011年的7326.79万辆增加约20.63%。与之对应的是,高速增长的能源消费,从其能耗结构上看,机动车能耗主要集中在在油耗上,而在油耗中又主要以消耗汽煤柴3种成品油为主。这三种成品油的消耗必将会带来大量的碳排放。2012年,全国氮氧化物排放量2337.8万吨,其中:工业氮氧化物排放量1658.1万吨,占全国氮氧化物排放总量的70.9%;城镇生活氮氧化物排放量39.3万吨,占全国氮氧化物排放总量的1.7%;机动车氮氧化物排放量640.0万吨,占全国氮氧化物排放总量的27.4%。这组数据也从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机动车尾气排放对我国碳排放的贡献度。
综上所述,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我国的CO2排放量高速增长,其中机动车CO2排放量占全国CO2排放量的比重也越来越高,预计到2050年机动车碳排放占全社会的比重为14%左右。基于此现实基础,我国率先开征机动车碳税迫在眉睫。
三、抑制机动车碳排放的途径
(一)有关机动车的环境保护税收政策比较
征税私人车主目前主要包括车辆购置税、车辆使用和燃油税。车辆购置税属于汽车购买成本、车辆使用和燃料属于汽车的使用成本。车辆购置税可以直接影响消费者的购买决策,和运输使用税和燃料税是间接影响消费者购买的决定。
1.车辆购置税。2001 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中车辆购置税的税率为计税价格的10% 。但是,汽车购置税没有明显的减排效果,因为我国在购买环节实行统一税率,并没有对车辆按照碳排放量进行分层次设计税率。虽然在2009 年将 1. 6L 及其以下排量的使用汽车的车辆购置税调整至 5%,2010 年调整至 7. 5%(2011 年开始回到原来的统一税率 10%。),鼓励了更多的用户转向购买小排量的汽车,但同时也促进了汽车消费的数量的增加,低税率没有明显的减排效果。
2.燃油税。燃油税是指政府的燃料的特殊性零售链接收税。燃油税是车辆类型和行车长短的基本体现,和载货能力的大小,多少燃料消耗密切相关。可见,产品燃料税,这是道路养护费用和其他税费合并。公路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税收收入,而不是纠正外部性的碳排放。可见,征收燃油税依然无法体现控制碳排放的精神。而且在这方面我们的税负明显轻于发达国家,如 OECD 国家汽油消费税的平均税率就是我国的 4 倍以上。
总之,车辆购置税、车辆使用燃料税,并不严格。控制私人汽车排放的问题必须设计一个成为合理的、有效的和正确的税收政策。
(二)机动车碳税优势分析
所谓碳税就是二氧化碳排放税的简称,对于那些以抑制二氧化碳排放为目的的,消费某产品时二氧化碳排放相关的税种,都是可以认定为广义的碳税。机动车碳税就是对机动车使用过程中排放的二氧化碳征收的一种税,是碳税的一种形式。
对机动车以征收碳税的形式来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具有其独到的优势。第一,征收机动车碳税是真正从控制碳排放、消除其负的外部性的角度出发设计的一种比较合理的税制。第二,机动车碳税可以弥补车辆购置税和车船税的不足,并且对车辆购置和使用环节的众多税种起到梳理和简化的作用,可以在不增加消费者税负的前提下有效的控制二氧化碳的排放。第三,针对机动车征收碳税对燃油税可以有很好的效果。因为消费者往往有一定的盲目性和短视,即当它购买机动车辆,更考虑价格而不是未来的燃料消耗,因此设置在机动车购买碳排放税,有利于积极引导消费者的低碳消费。
四、我国开征机动车碳税的原则
1.中性原则。机动车碳税设计的时候要应从全局出发,综合考虑我国现有税制。同时机动车碳关税将实现一些免税政策,或者机动车碳排放税及其他税收减免,要么是采取税收收入返还政策,满足碳税中性原则。
2. 兼顾约束和激励作用的原则。征碳税需要兼顾约束和激励两个方面的作用。一方面通过征税限制企业对高能耗机动车的生产和消费者对高能耗机动车的消费,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改善我国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关系。另一方面,通过税收激励企业加强创新,提高机动车能源使用效率,促进我国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为此,在设计机动车碳税制度时要坚持兼顾约束和激励作用的原则。
综上所述,结合我国现阶段碳排放现状和对机动车税收的比较分析,在我国开征机动车碳税存在其现实及理论上的必要性。并且在对机动车碳税制度进行设计时要符合其政策目标和本文所论述的三条基本原则。(作者单位:吉林财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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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碳交易市场的重要性
在全球气候变化上升为国际热点的背景下,构建碳排放交易市场,引导社会各层面主动参与温室气体减排,是实现气候改善、生态补偿和低碳发展最有效的途径。作为世界第二大温室气体排放国和全球开展与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英文简称CDM项目)最多的国家,我国的固碳能力和减排空间都十分巨大,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碳交易市场体系是改善气候环境、实现生态补偿和自然和谐的需要,同时也是顺应国际发展形势、完善碳汇及碳金融体系的需要;更是推动企业节能减排、实现经济绿色低碳和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推进森林生态服务市场化的需要。气候变化正深刻地影响着全球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自然也无法回避其带来的不良影响。通过构建碳交易市场,能有效引进国内外的先进技术和资金支持,推动CDM项目和国内林业碳汇项目的发展,提高森林经营管理水平和森林覆盖率。同时,碳交易市场还能将森林的固碳能力变成一种可交易的商品,实现森林生态效益的市场化和货币化,解决目前森林生态补偿标准单一、补偿金额不足的难题,为探索未来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体系,促进林业发展机制创新开辟了新途径。
推动金融市场多元化发展的需要。随着社会文明和经济发展的推进,人们逐渐意识到发展绿色经济和节能减排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各国纷纷建立和完善以持续及低碳发展为主题的碳交易体系,如欧盟排放交易体系、英国排放交易体系、日本自愿排放交易体系等。从这些国家的发展经验来看,碳交易体系能有效拓宽金融服务范围、完善金融服务体系。随着碳交易市场的逐渐成熟,碳汇融资项目、碳汇理财产品、碳汇期权期货交易等一系列碳金融产品应运而生,这对金融产品创新和金融市场的多元化发展有巨大的推动作用。
实现经济低碳可持续发展的需要。高效的碳交易市场在对森林的正外部性提供一定生态补偿的同时,也对污染企业的负外部性进行纠正。总量限制下的碳配额交易可以将企业的碳排放行为变成企业运营的内部成本,从而形成倒逼机制,推动企业履行社会职责,进行节能减排创新和产业结构升级。这不仅为企业的长久发展积蓄实力,也为区域经济的绿色低碳发展提供了有效保障。由此可见,一个成熟的碳交易市场能够带来巨大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在推进社会节能减排,维持经济、环境和谐发展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碳交易市场现状分析
1992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在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的签署,标志着全球碳交易的开始;2005年2月,旨在减少全球温室气体排放的《京都议定书》正式生效;2011年全球碳排放交易市场规模达到了1760亿美元,从2005年到2011年,全球碳排放交易市场规模增长超过了15倍。碳融资规模也保持着20%~30%的年均增长速度,2011年全球碳融资规模达到了1200亿美元。
欧盟碳排放贸易市场现状
欧盟温室气体排放贸易体系(英文简称EUETS)是欧洲议会和理事会于2003年10月13日通过的欧盟2003年第87号指令,于2005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温室气体排放配额交易制度,是全球第一个建立在国际水平上的二氧化碳和其他温室气体排放额限制的贸易体系。2011年,欧盟碳排放交易市场规模达到了1480亿美元,占全球总规模的84%,成为世界上发展得最好、规模最大的碳交易市场。
欧盟温室气体排放贸易体系的实施内容。EUETS分为三个实施阶段。第一阶段(2005~2007年),EUETS将只用于重要行业的大型企业所排放的二氧化碳,涵盖的二氧化碳排放量约占欧盟温室气体排放总量的46%,减排目标是完成《京都议定书》所承诺目标的45%,这一阶段95%以上的配额是免费分配;第二阶段(2008~2012年),减排涵盖的范围扩大到航空业的二氧化碳排放及硝酸制造业的氧化亚氮排放,减排目标是在2005年的排放水平上,各国平均减排6.5%,此阶段90%以上的配额是免费分配;第三阶段(2013~2020年),减排范围进一步扩大到石油、化工等行业的二氧化碳排放,及铝工业的全氟化碳排放。欧盟的碳排放总量必须保证每年以不低于1.74%的速度下降,以确保2020年温室气体排放比1990年至少低20%,在此阶段中的50%以上的配额采取拍卖方式分配,到2027年实现全部配额的有偿拍卖分配。
欧盟温室气体排放贸易体系的配额申报。EUETS下欧盟各成员国的配额总量是由各国负责计算,形成国家配额计划后,由欧盟气候变化委员会组织27位专家进行审查。欧盟委员会在配额计划提交后的三个月内做出正式评价,若配额计划被驳回,在再次提交之前必须进行修改完善。各成员国最终获得的配额不得超出实际需要的排放量,且必须和成员国《京都议定书》的减排承诺目标、成员国的气候改善政策和减排措施相一致。企业在申请碳排放权配额时,需要在申请报告中提供一份详细的排放量检测计划,明确说明检测的相关程序和方法。在企业进行排放量检测的过程中,由取得国家资格认证的核查机构对企业的排放检测和报告进行核查,以确保配额分配的公平和公正。
欧盟温室气体排放贸易体系的配额交易。EUETS的交易基本都是通过交易所或者直接交易市场来实现,其中3/4的交易是通过双边交易和场外柜台交易来完成,而交易所结算交割了半数以上的场外柜台交易,其中欧洲气候交易所占82%。欧洲气候交易所起初是由芝加哥气候交易在欧洲成立的一个全资子公司,通过伦敦国际原油交易所的电子交易平台挂牌交易二氧化碳期货合约,于2011年4月被美国洲际交易所以3.95亿英镑收购。在EUETS中,欧洲气候交易所在2011年9月的市场份额占比91.66%,是全球最活跃的碳排放合约交易所。目前欧洲气候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品种主要基于两类碳信用额度:欧盟碳排放配额和核证减排量。截至目前共有四个衍生品品种,分别为核证减排量期货合约、欧盟碳排放配额期货合约、核证减排量期权合约和欧盟碳排放配额期权合约。
我国碳交易市场发展现状
面向国际的碳交易市场建设。目前,我国进行的国际间碳交易类型只有清洁发展机制(英文简称CDM)项目一种,即发达国家以提供资金和技术的方式,与我国合作投资具有温室气体减排效果的项目,从而换取温室气体的排放权。自2005年正式开展CDM项目起,我国CDM市场发展异军突起,并保持高速发展态势。截至2013年7月1日,我国CDM注册项目达到了3653项,交易范围或行业涵盖了化工、发电、生物质能、回收利用、工艺改进、造林与再造林、能效提高和燃料替代等项目。目前,我国已经成为全球碳交易初级产品最大的供应国。
面向国内的碳交易市场建设。根据《京都议定书》的规定,中国等发展中国家尚不承担有法律约束力的温室气体限控义务,国内的碳交易主要是自愿减排项目,即一些单位或个人出于企业形象和社会责任的考虑,购买一些指标来抵消日常经营和活动中的碳排放。2010年10月,一个包括章程、碳减排技术标准、碳交易标准、登记注册核销流程、调节与仲裁规则等内容的《中国自愿碳减排标准》正式;2013年6月3日,伊春森林经营增汇减排项目试点成果会在北京举办,此项试点工作成功产生了我国第一个森林经营增汇减排项目方法学,及森林经营类碳汇产品。河南许昌勇盛豆制品有限公司以每吨30元的价格向伊春市汤旺河林业局购买总价值18万元的6000吨森林碳汇,实现了国有林区第一笔实质性森林碳汇直接交易,标志着我国国内碳交易试点已经进入实质性操作阶段,碳交易市场步入了发展“快车道”和交易“活跃期”。
国内碳排放交易所建设情况。2008年7月16日,国家发改委决定成立碳交易所。目前,我国有20多家机构从事碳排放交易业务,这其中影响较大的主要有3家,其中天津碳排放权交易所推出了我国首个温室气体自愿减排电子公示查询系统,为建立具有公信力的登记系统进行尝试;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建立了中国首个自愿碳减排交易平台,其交易系统包括了远程交易、即时报价、网上交割,以及核证标准等技术系统,同时还建立了登记结算系统。随着交易系统和交易机制的进一步完善,这一平台将具备与国际机构同等的碳交易技术能力;北京环境交易所推出了中国首个自愿减排标准——熊猫标准。截至目前,北京环境交易所场内共成交清洁发展机制项目16个,交易量230万吨;自愿减排实现交易量近50万吨,交易项目30个,个人购碳案例接近3万笔。
我国碳交易市场问题分析
对外CDM交易缺乏议价能力。由于我国的碳交易市场构建起步较晚,交易体系尚未建立完善,国际市场上的碳交易规则和价格主要由国外大型碳市场、金融机构、减排主体等碳需求方来制定。尽管国家发改委对CDM项目的价格已经开始控制,但目前国际碳交易以买方市场为主,作为CDM项目的供应方,我国处于全球碳交易产业链的最低端,定价权和议价能力不足,国内核证减排量价格长期被压低。
国内碳交易基础条件缺失。首先,缺乏碳排放权交易的具体的法律制度。尽管部分省份如山西、江苏、浙江、湖北等相继出台了一些地方性的碳排放权交易法规,但是在国家层面上还没有针对性立法,排放权交易从检测审批到交易结算,尚没有统一的规范标准。其次,缺乏对碳排放权的有效需求。根据国家的节能减排规划纲要,各省、市、县都有相应的减排任务,最终企业被分配到一定的排污限额。但地方政府出于对发展经济的考虑,对企业的碳排放监管处于一种放松的状态,企业缺乏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的动力。最后,社会对碳交易的认识不足。企业还没有感受到碳排放对企业发展的影响和其中蕴藏的商机,对碳汇的价值、碳交易的操作模式、项目开发、交易规则等尚不熟悉。
国内碳交易平台分散且不规范。现有的国家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碳交易平台建设的准入条件和资质要求。碳交易试点以来,受“羊群效应”影响,全国各地建立起了多家碳交易机构。但目前我国碳交易的规模有限,多且分散的碳交易平台不仅造成了资源浪费、效率降低,也弱化了碳交易机构的资质,而且各省的碳交易平台只能在省市内进行碳交易,交易活动受各地经济结构和发展模式等一系列因素影响,交易流程、制度规范、检测方法学等不尽相同,难以形成交易的内在驱动力。
构建碳交易市场的路径选择
我国的碳交易市场正处在一个机遇与挑战并存的关键时期,特定的国情决定了我国碳交易体系的构建必须要走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渐进式发展路径。按照国际碳交易市场的发展规律,借鉴欧盟碳排放贸易市场的发展模式,我国碳交易市场体系的构建应当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层层推进的思路,从碳交易的立法监督、交易平台、检测核算、产品开发等方面入手,逐步突破交易体制设计的障碍和技术难题,探索由自愿减排交易市场试点,过渡到全国总量控制的强制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我国碳交易市场的基本组织框架如图1所示。
发展自愿减排交易市场
建立权威的碳交易注册与结算平台。以国内现有的三大碳交易所,即天津碳排放权交易所、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北京环境交易所的交易平台建设为基础,通过经验总结和资源集优,组建一个全国性的,更加规范完善、更具权威性的自愿减排服务平台,打破行政管理和区域界限,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碳注册、碳交易和碳结算等工作,用规范统一的交易流程和科学高效的结算平台提高碳交易的公信度和信息透明度,实现碳交易市场的标准化、规范化发展。
成立专业的碳交易检测与核定机构。碳交易的成本很大一部分来自于排放额的核定和管控。碳减排量的检测和报告是整个交易制度监管的核心。在构建我国碳交易市场时,应该成立专业的碳检测方法学研究机构,加大对温室气体排放量检测、核算、认证和报告等一系列方法、技术和规范的研究,并制定与我国国情和碳交易市场现状相适应的环境检测评估制度,明确碳交易检测与核定机构的检测流程、权利和义务等事宜,为碳交易提供科学、准确、公平的交易环境。
加强对企业参与碳交易的政策引导。自愿减排交易市场上参与主体的数量直接决定了市场的发展潜力。因此在自愿减排市场发展的初始阶段中,政府应通过多种政策手段调动市场主体参与的积极性,如对参与自愿减排的市场主体进行财政资金支持、税收优惠补贴、发放政策性贷款,以及将其产品优先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等各种政策手段来降低企业参与排放权交易的成本,引导更多符合条件的排放实体加入到自愿减排市场中,扩大碳交易市场的参与主体和交易规模。
发展配额型碳交易市场
完善区域性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法律规范。强制性碳交易市场的交易对象主要是碳排放权,而碳排放权的稀缺性和可交易性的确立需要完善的法律基础和制度保障,这是构建强制碳减排市场,并使之有效运行的前提和关键。因此,在试点构建强制性碳交易市场时,必须要制定出台区域性的《碳排放权交易法》,对参与碳减排的行业主体,以及碳减排目标的强制性、碳产品的可交易性进行法律和制度上的规定,从而约束区域内的企业强制参与到碳减排和碳交易中。
合理设定区域性减排目标和初始配额分配。以既定的全国减排任务为基准,结合区域经济现状和产业特点确定区域减排目标。减排目标的设定必须是对温室气体排放总量的绝对控制,既要考虑到碳总量上的减排任务,还应确定减排的阶段划分、减排涵盖的行业和分担比例。在进行碳排放权的初始分配时,我国应该参照欧盟碳交易体系的运行路线,先以免费的配额分配开始,逐步加大有偿分配的占比,减少强制减排机制在推进过程中的阻力,最终实现全部碳配额的有偿分配。
完善区域性碳交易的检测体系和惩罚机制。碳排放额的核定和管控是强制碳交易市场运行的核心。在市场构建初期,监管机构要对碳检测流程和碳排放量计算的方法进行明确和统一的规定,并建立碳排放的信息披露制度,有效发挥市场发现价格的功能,提高参与主体的主观能动力。同时,对未能履行减排义务的主体必须要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可比照欧盟碳交易体系,以高于碳交易市场上的碳价格对超排企业追加罚款。
构建总量限制交易市场
以碳排放权配额交易试点建设为依托,建立全国性的碳交易市场机制。在试点区域的强制减排市场发展较为成熟后,通过对试点区域配额交易体系进行分析和总结,同时借鉴国外碳交易市场构建的成功经验,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科学、规范、统一的碳排放交易体系,包括碳排放的法律规章、总量规模、初始分配和检测监管,以及碳交易的平台建设、流程设计和对企业超排的惩罚机制等事项,启动面向全国的强制性碳排放权交易市场。
以发展初级碳排放权交易产品为基础,逐步推动碳金融衍生产品创新。由于我国在碳交易市场的完备性、风险管理和资源配置有效性上都与国际的成熟市场存在较大的差距,在强制碳交易市场建立初期,首先应该规范一级配额产品和项目的市场交易,发展基础性碳交易产品,引导和鼓励国内的金融机构和相关投资者对碳初始配额、原始CDM项目的核定减排量,以及自愿减排市场上自愿减排量进行交易和投资。随着碳金融市场的不断成熟,为满足市场参与者套期保值和风险管理的需要,再尝试开展碳排放权的期货、期权、远期和互换等碳交易衍生产品,逐步扩大市场规模和交易品种。
以加强金融支持低碳经济发展为抓手,着力打造绿色碳金融服务体系。首先,出台构建碳交易市场的金融政策。建立健全金融支持节能环保和低碳发展的绿色信贷投放机制,并辅以财政补贴、产业扶持等若干配套政策,有差别地支持绿色企业发展,倒逼“三高”企业进行节能减排和低碳发展。其次,积极创新碳金融信贷产品和服务方式。金融机构要主动实践和碳金融有关的业务尝试,科学调整信贷投放结构和产品研发重点,创新开办碳权质押贷款、CDM项目融资贷款和相关碳金融理财产品,争做低碳经济的助推者和领导者。最后,创建专门服务碳交易的“碳汇银行”。考虑到碳金融服务的专业性和复杂性,设立碳汇银行可以有效联系碳源与碳交易。除了可以为碳汇供给者提供融资、担保和信用增级等服务外,还可以尝试将碳指标存储在银行,开办“储碳汇”、“售碳汇”业务,实现可持续性碳交易。
结语
关键词:碳排放权;碳排放权贸易;清洁发展机制
中图分类号:F7文献标识码:A
在20世纪中期之后,随着对环境问题研究的深化,人们逐渐认识到,环境也是一种资源,而且大多数情况下是一种不可再生的稀缺资源。那么,通过市场机制来优化环境资源的配置,在对环境资源最低消耗的情况下获得最大的经济效果,就应该是可行的。这样的思想催生了各种环境保护的经济手段,包括碳排放权交易手段。
碳排放权是指一种人类对大气容量的使用权,是权利人对大气容量以排放含碳气体而使用的权利。碳排放权贸易就是指通过合同的形式,一方通过出卖减排剩余额而获得经济利益;另一方则取得碳减排额,可将购得的减排额用于减缓温室效应,从而实现其减排目标的一种互易行为。
1997年制定《京都议定书》之后,工业化国家统一了温室气体排放限制,同意碳排放权可在不同国家间进行交易。欧盟也从2005年开始在其范围内引进自主制定的碳排放权交易制度,以每个加盟国为单位向产业界广泛赋予气体排放指标,以促进区内企业之间的交易,并最终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量。
一、国内外碳排放交易贸易方式和发展现状
(一)《京都议定书》下的碳排放权贸易方式。1997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3次缔约方大会经过艰难的谈判签署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京都议定书》,确立了成员国在防止气候变化方面的基本原则和基本义务,并允许负有强制减排义务的国家参加国际排污交易。《京都议定书》中规定了三种有关碳排放权交易的形式,即联合履约(Joint Implementation,简称JI)、排放贸易(Emissions trading,简称ET)、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简称CDM)。这三种机制容许缔约方以成本有效的方式通过境外合作获得或购买碳减排指标,以此作为其履行《京都议定书》的减排义务。
(二)欧盟碳排放权交易体系。欧盟是执行《京都议定书》的主要力量,从很大程度上推动着全球的节能减排行动。在《京都议定书》中,欧盟15个成员国承诺,在2008~2012年间将碳的排放量在1990年的基础上减少8%。2003年10月,欧洲议会和理事会通过了温室气体排放权许可交易制度,即欧盟排放权贸易体系(EUETS)。该制度分两阶段实施:第一阶段是2005~2007年,第二阶段是2008~2012年。委员会根据“总量控制、负担均分”的原则,首先确定了各个成员国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再由各成员国分配给各自国家的企业。
各成员国政府至少将95%的配额免费分配给企业,剩余5%的配额可采用竞拍的方式。各企业在获得了二氧化碳的排放指标后,若超标排放,则必须购买相应指标(即排放权),企业若能采取有效措施使排放量低于指标,则可将节余的排放指标出售给其他企业。这样,排放权就可以在不同的排放者之间形成买卖交易,排放者通过技术改进等方法所获得的剩余排放指标就可以用于其扩大再生产或有偿转让,有利于资源利用率的提高和环境的改善。
(三)日本碳排放权交易机制。日本的能源效率在世界居于前列,通过与能源相关的政策措施实现减排目标的潜力比较有限。而加入《京都议定书》后,日本减排碳的战略是:最大限度地利用碳汇和京都三机制以减少排放量,剩余部分由政府在国际市场上购买。除此之外,日本政府还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来减少碳的排放。
与政府的节能减排措施形成呼应的是,日本大公司积极开展国际和国内两个层次的排放权交易,为了获得碳排放权而进行的各种活动也十分活跃。日本的东京电力、三菱商社、三井物产、丰田汽车、索尼公司等33家大企业与国际合作银行和日本政策投资银行两家银行共同出资1.37美元,成立了旨在削减碳的第一个基金日本削减碳基金(JGRF),这在亚洲还是首创。这一基金将利用发达国家可以购买发展中国家削减量的京都三机制,与亚洲和中东非、中南美等国家就削减事宜进行谈判,预计至2014年可获得1,500万吨的排放权。同时,基金还将计划支援发展中国家削减碳排放量的事业,取得削减部分的排放权,并按照各企业出资的多少来分配从国外共同购买的碳排放权。
(四)我国排放权交易发展现状。我国先后签署和批准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京都议定书》,并积极采取了一系列有效的应对措施。根据《京都议定书》的规定,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可以清洁发展机制(CDM)为基础,参加以项目为基础的碳排放权交易。由于能源利用效率较低以及对能源需求的迅速增加,决定了在我国实施CDM项目上的巨大潜力。
根据《京都议定书》框架下的CDM,发达国家可以通过提供资金和技术的方式,在成本较低的发展中国家开展节能减排项目合作,每帮助发展中国家完成1吨的减排任务将获得相应量的温室气体排放权,即“核准减排量(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s,简称CERs”,抵扣本国承诺的温室气体排放量。截至2008年2月13日,中国CDM项目获得联合国CDM项目执行理事会签发的CERs达36,371,368吨二氧化碳当量(tCO2e),占其签发总量的31.33%,这是自全球开展CDM12年以来,中国CDM项目的CERs获签量首次超过印度(30.02%),跃居世界第一位,这标志着中国在国际CDM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开始占据最大份额。据世界银行测算,作为发展中国家,中国是最大的减排市场提供者之一,未来5年每年碳排放权交易量将超过2亿吨。
为充分利用议定书规定的清洁发展机制提供的机会,中国政府还成立了由相关部门组成的清洁发展机制审核理事会,并于2006年6月了《中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暂行管理办法》。规定了国家针对不同类型的项目,按照不同的比例提取其减排量的转让收益,并设立专门基金-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用于支持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事业。经中国国务院批准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其管理中心已于2007年11月9日正式成立,这意味着中国政府开始全面推动CDM项目在中国的发展。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将代表国家,对CDM交易中的部分收益以及国际金融组织赠款、个人赠款、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收入来源等资金集中单独管理使用,国家不纳入预算,将为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事业提供可持续支持。
然而,目前由于我国从事CDM项目的企业(减排量卖方)大多缺乏足够的有关国外买家的信息,且对国际市场上通行的交易方式、交易价格、交易程序以及交易手续都不太了解,因此导致我国目前的CDM项目减排量交易极为不规范,交易价格大大低于国际市场,使国家和企业利益受损,阻碍了我国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发展。
二、我国发展碳排放权贸易的意义和策略
(一)我国发展碳排放权贸易的意义
1、有利于推进我国经济发展模式转型。发展碳排放权对外贸易,有利于推进我国政府和企业了解、认识国际气体减排机制,而积极参与国际合作,开发CDM项目,这将推动引进国外的资金与先进技术,从而优化我国能源消费结构,提高能源效率、降低单位GDP的能耗与温室气体的排放,促进我国经济增长模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
2、有利于我国环保技术的发展和创新。碳排放权交易使二氧化碳减排有利可图,可以促进相关企业加强技术革新。在全球确定的二氧化碳排放总量一定的前提下,如果企业在环保技术上取得重大进展,实际的二氧化碳排放量会降低,再通过将多余的碳排放权指标进行交易,可以为企业带来更大的经济效益。
(二)我国发展碳排放权贸易的策略
1、抢抓发展机遇,健全中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在我国仍不需承担义务减排的有利时机内,抓紧时机培育市场,利用国内碳排放权供应量充足的优势,使市场迅速做大做强,逐步成熟完善,积蓄竞争优势。对此,我国可参照目前欧盟成员国内部开展的“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在我国国内先建立地区之间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通过建立国内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使碳排放的边际成本较低的排放企业可以通过自身的技术优势或成本优势转让或储存剩余的排放权,碳排放的边际成本较高的企业则通过购买的方式来获得环境容量资源的使用权。同时,通过对交易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详细研究,获得解决办法,为进入“全球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做好充分的准备。
2、加大人才培养力度,培育人力资源优势。人才短缺是中国碳市场建设的一块短板,碳排放权市场的未来优势说到底是人力资源的优势,人才培养是重中之重。由于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是一个新生市场,相关研究还不够成熟,CDM机制又是个全新的课题,不仅涉及环境领域还包括经济学、法律、管理等复杂的知识,同时还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和操作性,而目前从事这方面的研究、管理和科研的人才相对匮乏。因此,政府首先应该高度重视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相关研究,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研究机构,建立健全本土人才培养机制;其次应鼓励技术合作与技术引进,在这一过程中培育人才;再次应鼓励人才引进,通过引进人才的辐射作用,培养、造就更多的本土人才。
3、采取积极措施,为发展我国碳排放权交易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排放权贸易是建立在国际间政策协调架构上的虚拟商品交易,任何政策的微调都会影响到整个交易市场的未来。目前,碳排放权贸易的基础是《京都议定书》,但2012年之后,新的碳减排协议可能导致全球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重新洗牌,其影响不仅仅是碳排放权交易本身,还可能因碳排放权交易的特殊作用影响到全球的贸易平衡。由于意识到碳排放交易的重要性,美国等发达国家企图分散减排压力,提出中国应当承担碳减排义务。对此,我国应充分认识到改变现行体制的后果,制定战略战术,以积极态度参与新规则的协商与制定,争取获得有利的结果。
4、加强金融创新,服务碳市场。随着排放权交易市场的迅速发展,服务于碳排放权交易的金融业务和衍生产品应运而生,越来越多的金融机构竞相涉足碳金融领域,通过为减排项目提供融资服务来开展碳排放权金融衍生品交易。目前,国外投资银行和从事碳排放权交易的风险投资基金已经进入中国,对具有碳排放权交易潜力的节能减排项目进行投融资。2006年5月,兴业银行与国际金融公司合作,在境内推出节能减排项目贷款品种。在我国发展低碳经济的过程中,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大型企业和机构投资者一方面应该努力提高自己的环境与社会责任;另一方面要善于捕捉越来越多的低碳经济机会,研究开发环境和金融互动下的金融工具创新,加快形成价格发现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和机制。
5、开发可再生能源。主要指太阳能、水能、风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和氢能等非化石能源。由于这些能源对环境危害较少,因此又叫做“绿色能源”。开发“绿色能源”是解决能源危机的重要途径,目前“绿色能源”在全球能源结构中的比重已达15%~20%。充分利用可再生能源,降低碳排放量将起到极其重要的作用,要实现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就必须大力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国家应采取刺激再生能源发展的有力政策和措施,加快培育可再生能源市场。
6、加强国际交流合作。目前,在世界范围内碳排放权市场还处于发展中阶段,我国政府和企业要积极参与国际对话,在建立一个国际社会能够普遍接受的国际碳排放权市场的进程中发挥自己的影响和作用。我国应通过加强对外合作与交流,学习国外先进CDM技术和碳市场管理经验,对国内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做科学的引导。在经营理念和目标、内部管理结构和运营机制、碳排放权交易期货产品等方面,由单纯的模仿引进,最终过渡到碳排放权交易的创新。这将是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发展的必由之路。
我国是一个易受气候变化影响的人口大国,同时也是发展中国家的代表。双重身份使中国积极参与到国际气候制度的合作中去,维护地球环境和为发展中国家争取利益。有鉴于此,我国应在应对气候变化问题和在气候谈判中维护国家利益的关键点上做出适当的策略选择。
(作者单位:天津财经大学)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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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胡秀莲,李俊峰.关于建立我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机制的几点建议(一)[J].中国能源,2005.8.
[3]魏一鸣.关于我国碳排放问题的若干对策与建议[J].气候变化研究进展,2006.1.
关键词 温室气体;碳源;碳汇;广东省
中图分类号 F062 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002-2104(2010)12-0056-06 doi:10.3969/j.issn.1002-2104.2010.12.012
国际能源署的数据显示,到2007年,我国已经成为世界头号温室气体排放大国,能源燃烧温 室气体排放占全球比重达到20.8%,2007年温室气体净增量已占全球的461%[1], 在国际社会面对的减排压力与日俱增。2009年底在哥本哈根召开的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上, 中国政府向世界作出了到202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的 郑重承诺,并作为约束性指标纳入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为将碳减排目标落实 到具体区域,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就省级区域排放配额分配方案征求各地意见。为在地区 谈判中争取尽可能对广东省有利的碳排放份额,2010年4月3日,广东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召 集省内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就“省级区域碳排放权配额分配”开展研究,并根据各自的研究 基础进行了具体分工。鉴于我们在碳源、碳汇领域已有的工作基础[2-9],分配我 们承担广东省碳源、碳汇现状及增汇潜力研究工作。通过省发改委的协调,补充收集了新的 数据,在原有工作基础上,对2005-2008年全省主要排放源的碳排放情况进行了计算和分 析,于4月8日提交了初步研究成果。7月19日,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下发了《关于开展低 碳省区和低碳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将包括广东省在内的5省8市列入国家低碳试点范围。 广东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在这些研究基础上根据国家低碳省试点工作的有关要求制定了《广 东省开展国家低碳省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成立了广东省低碳发展专家委员会。11月2 日上午,广东省政府在广州召开了开展国家低碳省试点工作启动大会,对低碳试点工作进行 了动员和部署。本文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完成的。
1 碳源的现状评估
1.1 碳源现状评估方法
一个地区的碳源通常是指这个地区的温室气体排放清单。计算温室气体排放清单一般有两种 思路。一种只考虑人类活动排放的温室气体,不考虑自然排放源(如土壤呼吸等),目前IP CC采用的是这种方法[10],只是狭义的碳源。另外一种是以生态系统为研究对象, 分析生态系统内部所有温室气体的排放源,既包括人类活动如化石燃料燃烧、工业生产过程 、土地利用变化等等,也包括自然系统的排放,是广义的碳源。本文采取第二种方法,将广 东省的陆域视为一个独立的生态系统,系统地研究全省在能源消费、工业生产、土壤呼吸、 人畜呼吸、生物质转化及植被变化等过程中CO2的排放量。
能源消费是最重要的CO2排放源,这里参考IPCC推荐的方法,即能源利用导致的温室气体 的排放量,由能源利用量及其排放因子决定[10-11]:
EGHG,fuel=FSfuel•EFGHG,fuel•SEfuel(1)
其中,EGHG, fuel代表某种化石燃料所排放的某种温室气体量,这里只考虑 了CO2一种温室气体;FSfuel表示某种化石燃料的消耗量,以TJ或t为单位;EF GHG, fuel则指某种化石燃料使用时的温室气体排放系数,不同能源的CO2排放系数见表 1;SEfuel为某种能源利用的热效率(燃烧效率)。土壤呼吸是指土壤释放CO2的过程,从严格意义上来讲是指未受扰动的土壤产生CO2的所 有代谢作用,包括三个生物学过程(土壤微生物呼吸、活根系呼吸和土壤动物呼吸)及一个 非生物学过程(含碳物质的化学氧化作用)。根据植被类型分为耕地土壤、林地土壤、园地 土壤、牧草地土壤等,以当年统计年鉴公布的各类土壤类型面积及广东省国土厅公布的数据 为依据,采用各类土壤平均呼吸速率估算广东省森林等植被土壤的呼吸量[2,9,15] 。
Raich和Schlesinger在全球尺度上对陆地生态系统土壤呼吸的研究认为:植物的根系呼吸占 土壤呼吸总量的30%-70%,故在成熟森林中,根系呼吸量在土壤总呼吸量中所占的比例取50% 是适宜的[16]。考虑到我国成熟林并不多,林地根系呼吸占土壤总呼吸量的比值取 45%,这与方精云等人[15]的观点也是一致的。另外,热带草原根系呼吸占土壤总 呼吸的40%,温带草原为30%[17]。广东大部分地区属亚热带,所以草地的根系占土 壤总呼吸的比值取两者的中间值35%。由于根系呼吸的这一部分碳量已包含在植物群落的呼 吸消费量之中,因此,在计算陆地生态系统的碳排放量时,从土壤释放到大气层中的CO2 量应为土壤呼吸量减去根系呼吸消费量。
由于缺乏相关数据,人畜呼吸只考虑了人和广东饲养较多的大型动物猪、牛的排放量。不同 动物呼吸的CO2排放系数可见相关文献[18],在此取人、猪、牛的排放系数分别 为:0.079(t•a-1)、0.082(t•a-1)、0.796(t•a-1)。
生物质转化分析了主要的排放源如木材消耗、沼气利用、秸秆燃烧、森林火灾等所导致的CO 2排放。
木材消费的碳释放量(t•a-1)=木材净消费量(m3)×平均木材容积密度(t•m -3)×总生物量与茎秆生物量之比×碳与干物质量之比
木材净消费量(m3)=采伐量+进口量-出口量
其中:平均木材容积密度取0.4(t•m-3),总生物量与茎秆生物量之比取2.0,碳与 干物质量之比取0.45。
1.2 碳源现状评估结果
根据以上原则和计算方法,得到2005-2008年广东省主要排放源CO2排放量估算结果见表2 。
由表2可知,全省CO2的排放总量在2005年为6.19亿t,近年来还在保持明显的增长势头,2 008年达到7.4亿t。首要的排放源是化石燃料的燃烧,其次是土壤呼吸。两者占了总排放量 的77%-79%。其中土壤呼吸的CO2排放量比较稳定,基本上保持在2.27亿t左右(或6 200万 t碳),而化石燃料燃烧的排放量还在呈现出明显的增长趋势,从2005年的257亿t CO2 ( 或7 021万t碳)增加到3.44亿t CO2(或9 375万t碳),4年增长了33.52%。其他排放 源由大而小依次为:生物质转化、工业过程和人畜呼吸。
2 碳汇的现状评估
目前,我省的碳汇主要表现为各类生态系统中的植被通过光合作用将空气中的CO2转化为 生物质而固定下来,部分埋藏在地下或以有机质的形式赋存在土壤中。能够 固定CO2的植被主要分布在林地、 耕地、园地、草地和城市园林绿地等具有一定生态功能的土地利用类型中。广东省各类固碳 地2005-2008年CO2吸收量估算结果见表3。
3 碳排放强度
通过对全省各类碳源与碳汇的定量估算,我们得到2005-2008年广东省CO2净排放量与排放 强度如表4。从表4可以看出,全省CO2净排放量已从2005年的3.63亿t增加到2008年的4.86 亿t。其中2006年比2005年增加了0.53亿t,2007年比2006年增加了0.46亿t,2008年比2007 年增加了0.23亿t。人均CO2排放量也呈明显的增长趋势,2005年为3.95 t/人,2006年为4 . 48 t/人,2007年为4.89 t/人,2008年达到5.09 t/人,均略高于同期全国平均水平(2 005年- 2008年分别为3.89 t/人,4.28 t/人,4.58 t/人,4.91 t/人[1])。但是单位GDP 排放量有明显的下降趋势,从2005年的1 625 kg/万元下降到2008年的1 361 kg/万元,4年 下降了16.23%,年均下降4.33%。如果保持这样的趋势,到2020年单位GDP的CO2排放量可 以下降到836 kg/万元,比2005年下降48.5%。
4 增加碳汇的潜力分析
温室气体,尤其是CO2,在大气中停留的时间很长,一般为50-200年[19],而且它一旦进入大气就几乎无法回收,只有靠自然过程让它逐渐消失。但是气候 反应的过程是很迟缓的,如果任其自然,即使现今把化石燃料的使用人均排放量按常住人口口径计算。
量大幅减少,地球还是 会因过去排放的累积而承受严重的长期暖化后果,并对气候产生长久影响,因此 ,我们增强碳汇功能,主要可通过调整植被结构和改变土地利用方式来实现。
4.1 调整植被结构
森林是陆地生态系统碳汇功能的主体,森林中的树木在生长过程中从大气中吸收并固定大量 的碳,是大气碳循环中的一个主要的“库”,是一个庞大的CO2回收器,1 hm2森林,每 年吸收CO2 11-30 t[20]。在所有固碳地中森林生态系统碳汇功能最强,尤其是 天 然林生态系统具有较强的保护性组分碳,碳汇稳定性强,所以要扩大森林生态系统的面积, 尤其是天然林面积是林业区划中首先应当考虑的。人工造林应该选择固碳树种 ,并营造混交林,控制火灾,同时在宜林荒山、荒地、海岸、平原四旁等地要尽可能多植树 。另外为了改善广东省森林固碳量相对较低的现状,可以因地制宜的改变不同种类植被的种 植比例,比如可以适当增加木麻黄林、疏林灌木林、针叶混交林、针阔叶混交林等平均净生 产量较高的植被的覆盖面积。
4.2 改善土地利用方式
土地利用变化过程对碳汇/源的影响包括自然过程和人为过程两个方面。自然过程 受制于自然植被本身光合作用和呼吸作用等增加生物量与生产力的生理过程及环境条件。人为过程通过改变植被碳和土壤有机碳的动态过程 而实现,包括生物量收获、残体的处理和土壤扰动及植被组成改变或改变环境条件等方面 [21]。增加生态系统的碳汇功能主要应从增加输入量、减少输出量和增加稳定性去实 现。在一定区域尺度,还应该合理选择土地利用方式。Kern和Johnson提出了三种增加生态 系统土壤碳汇的管理原则,即维持现有土壤有机质的水平、恢复退化土壤中有机质含量水平 、扩大土壤有机质库的容量[22]。增加生态系统碳汇的输入量可以通过提高植被生 产力和减少收获部分(如秸杆还田、冬种绿肥等)去实现。通过提高生物量和减少收获部 分可以增加土壤有机碳输入部分,增加植被和土壤碳库,这些过程将进一步增加土壤有机碳 和生态系统的碳贮量。减少生态系统碳的输出包括减少土壤呼吸、控制水土流失和减少土壤 和岩石中碳的淋溶流失。土壤呼吸受土壤温度影响较大,增加土壤的植被覆盖度能减弱温度 对土壤呼吸的影响。增加土壤有机碳稳定性包括增加土壤有机碳的腐殖质化、土壤稳定性碳 及保护性组分碳贮量。土壤有机碳稳定性与土壤团聚体密切相关,农田耕作破坏土壤结构, 使有机碳稳定性降低,所以通过减少耕作可以增加有机碳稳定性。在人类土地利用的实际过 程中,往往是多种土地利用方式并存,且土地利用过程担负着满足人类多种需求的功能。单 纯为增加生态系统碳贮量来选择土地利用方式或制定措施显然是不现实的。事实上,增加 生态系统的碳贮量要求又往往与增加土壤肥力、提高土地生产能力和土壤的环境调节能力的 要求相一致。因此,增强生态系统碳汇功能的措施与实现提高土壤其他功能的措施 并不矛盾。
在农田、草地与森林几种土地利用方式中,森林的固碳能力是最强的,所以要首先要提高现 存森林生态系统的生产力。进行人工林的合理经营采伐,造林或采伐活动中归还所有残体, 减少对土壤扰动。同时要停止毁林,保护天然林生态系统。毁林和严重破坏天然次生林生态系统是历史上导致生态系统碳成为大气碳源 的重要原因。所以在增加森林土地利用的碳汇措施选择中,保护森林生态系统是首要的选择 。而水土流失是导致土壤有机碳迁移的主要过程,退化土地土壤有机碳贮量较低,通过造林 或种植多年生植物可以控制水土流失,恢复退化的土地,提高土壤有机碳贮量。
草地生态系统过度放牧或割草是导致生态系统生产力下降的主要原因,应采取保护措 施,减少放牧或割草,能提高草地生产力、增加生态系统的碳贮量。通过合理灌溉、施 肥、防治病虫害和火灾,选择高产草种,对退化草地禁牧,促进其自然演替,控制水土流失 ,也能提高草地生态系统碳贮量。
对于农田生态系统,耕作是破坏土壤有机碳稳定性的重要原因,因此 合理耕作、部分实行少耕或免耕,尽可能减少收获量,实行粮草轮作,秸杆还田 ,冬种绿肥,提高地力,增施有机肥,提高肥料效率,调整作物布局,选择高产植物,种植 越冬作物,提高作物养分利用和产量,这些都能增加土壤有机碳的稳定性而提高生态系统 碳贮量。
保护低承载力土地,实行轮作种植,把低产农田变成草地或森林, 实行农林复合、林草复合经营方式,能够提高土地有机碳输入、增加土壤有机碳贮量,提 高农田有机碳稳定性。通过土地利用方式的变化提高土壤有机碳贮量和稳定性均能够实现增 加土壤有机碳和生态系统碳汇功能的目标。
4.3 广东增加碳汇的主要潜力
(1)大规模种植绿肥每年可增加吸收CO2
2 155万t。冬季由于热量不足,种植耐寒品种 的粮食作物成本高,收效小,因此,很多农田在冬季处于荒芜状态。如果播上绿肥种子,无 需增加管理成本就可以生产绿肥,春季还田后不但可以提高土壤肥力,而且还将大量的有机 碳储存到了土壤中。冬种绿肥是吸收CO2和减少化肥用量、改良土壤、提高地力的有效措 施,应该采取切实措施,大力推广绿肥种植。以光叶紫花苕为例,按45 kg/hm2播种,粗 放型管理鲜草产量可达3万 kg/hm2以上,折合干物质量约为7 500 kg/hm2,相当于 固碳 3 000 kg/hm2。2008年,广东省有水田195.95万hm2,如果在农闲的冬季全部种上绿肥 ,每年可吸收CO22 155万t(或587.8万t碳)。相当于全省一年薪柴燃烧释放的CO2或 石灰生产过程释放的CO2或全省2/3人口呼吸释放的CO2。
(2)增加城市园林绿地面积和改善城市绿化状况。需要全面查清全省城市建成区总面积和 园林绿地面积以及植被分布结构的现状,才能定量评估增加城市园林绿地面积和改善城市绿 化状况对增加碳汇的潜力。可以通过遥感调查配合模型分析来完成,需要设置专门课题研究 。
(3)调整森林植被结构的碳汇潜力。灌木林地的碳汇功能比较强,通过封山育林可以增加 灌木林地的面积。如果将2008年1 741 230 hm2的未成林地全部实行封山育林,约2年 后每年可以增加碳汇1 000万t(CO2当量)。
(4)利用海洋的生物生产力增加碳汇。广东是沿海省份,沿岸海域面积辽阔,而且最近30 年来由于大量污水排入近海,使得主要江河入海口附近海域高度富营养化,每年都有赤潮发 生,对沿海海洋环境和海洋生态造成巨大影响。如果通过人工干预,引入适宜的海藻种属( 如浒苔)进入特定的海域,在适宜的条件下会迅速繁殖,既可以消化海水中的富营养物质, 又可以吸收大量温室气体,打捞起来后可以加工生产成为生物质饲料、燃料等。可以达到净 化海洋环境、增加碳汇和提高生物生产力等多种环境功效。2008年奥运前夕,在青岛海域出 现的浒苔爆发几乎在一夜之间,人们看到海面铺满了绿色的浒苔。这可能是目前地球上碳汇 功能最强、最快速的固碳方式。当然,人类要利用这种方式,则还需要开发相应的打捞和处 理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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