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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时期的法律制度
1) 奴隶制五刑:墨、劓、剕、宫、大辟
2) 缇萦上书,文景废肉刑(前加重,后减轻)
3) 汉律儒家化:
启功先生曾是书协主席,又是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主任委员,一般世人都以书画大师和大鉴定家目之。但如果详读先生撰述,他学术之渊深、涉猎之广博、鉴定之精审,特别是研究的旨趣、目标,是远非“书画大师”和“大鉴赏家”的称号所能概括的。
“书画鉴定”对一般收藏家而言,主要是判定真伪问题,但如从学术角度而言,则是解决书法史、绘画史的基本素材,以便形成正确的艺术史的问题。所以同是“书画鉴定”,从学术研究角度与从实用角度出发,在性质、深度和水平上是大不相同的。启功先生对古文字学、经学、史学、古典文学、哲学、宗教诸方面均有深入研究,且熟悉历代典章制度、礼仪民俗、戏曲小说,本人又是书法、绘画大师,有极高的艺术素养和敏锐的鉴赏眼光,所以能在学术研究与艺术鉴赏相结合的基础上,从整理、充实中国书法、绘画发展史的高度,有目的地去考订若干古代书法绘画上的重要实物和关键性的历史公案,取得卓越成就。
启功先生数十年来的大量研究工作和撰述,如《兰亭帖考》、《论怀素自叙帖》、《孙过庭书谱考》、《平复帖说并释文》、《山水画南北宗说辨》、《戾家考》、《旧题张旭草书古诗帖辨》、《古代字体论稿》等,都是围绕着为书法史、绘画史建立科学性的材料基础和廓清伪史料这一总的目标而进行的,所研究都是些重大问题和著名的历史公案,但举证充分,说理透彻,故虽考证极其精密而始终坚持基本宗旨。
《兰亭帖考》是启功先生在书法史研究上的力作。论文把现存之唐摹本、唐宋临本、定武本石刻、历代传刻本、伪造本按系统逐一归类,化繁为简,并重点就定武本、唐临本、唐摹本三类详加论述。指出神龙本行距前松后紧,中有浓淡墨改定加字之处具有草稿特点,保存兰亭帖原本面貌最完整。此文对兰亭帖的流传经过和现存实物做了周密的分析和历史性总结,是研究兰亭序的重要成果。
对旧题唐张旭草书四帖真实年代的考定是启功先生学识与目力结合、鉴定水平高出时辈的又一例证。此帖宋人、明人先后题为晋谢灵运和唐张旭书,现代又被人大力宣扬,号称张旭传世名迹。启功先生从书风判断它应为宋人所书,他通过对帖中文字逐句逐字进行研究,发现诗中避宋讳“玄”字,而讳玄字始于北宋大中祥符五年十月,有力地证明了此帖是北宋佚名人的草书佳作,先后被宋人、明人强加以谢灵运、张旭之伪名,变真迹为伪物。他语重心长地规劝当代鉴定家们要为人民负责,采取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不要学那些“宁可要古而伪,不肯要近而真”的古代帝王、商贾和“好事家”。
关键词:书法艺术;中国书法文献学;文献级次;文献类型;原典文献;学科建设
中图分类号:J20 文献标识码:A
科学研究是以本学科的文献为基础的,任何一个健全学科的建立,都不能没有本学科的文献学。文献学承担着本学科文献资料的搜集、整理,并提供文献检索、利用的重任,是科学研究的前提和出发点。
中国书学已有千年历史,在书家、书迹、书论的史料搜集、整理和出版方面,已经做了许多工作,取得丰硕成果。在这一领域中可以说是名家辈出,传世之作甚多。但自觉地进行书法学科建设,却是晚近才开始的。特别是进入新时期以后,书界同人的学科意识逐渐觉醒、强化,并积极投入学科建设之中,使书法成为高校的一门独立课程,并设置了书法硕士点,博士点,使这一中国传统艺术得到发扬光大,呈现繁荣景象。在书学史料建设方面,也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取得了书学史上空前未有的成就。无论在书迹、书论的结集出版,还是在书家传记资料的搜集整理方面,均表现出一种“集大成”的恢宏气度。
但是,此前所搜集整理、编辑出版的书学史料,都还属于具体文献整理操作层面的工作。它需要被纳入文献研究的科学理论系统,或者说它需要文献整理的理论和方法的指导。而且有必要对以往一系列文献整理工作的许多成果从理论、方法上进行认真总结,使书法文献的搜集、整理、研究、检索、利用成为一种专门的科学。
关于书法文献学的建立,近年来已有一些学者开始关注。如丁正光先生曾发表《构建“书法文献学”刍议》,呼吁构建书法文献学,并陈述了他的一些初步设想。2010年人民美术出版社出版了陈志平先生《书学史料学》一书,是笔者见到的唯一一部书学史料学著作,该书史料丰富,体例完备,在中国书学文献学的建立中具有开拓之功。但此书与本人所构建的《中国书法文献学》在思路和构成上有较大差异。
日本书界一向重视书法文献的整理编纂,仅出版的大型书法辞典就有:饭岛春敬编《书道辞典》(东京堂出版,1975)、饭岛春敬编18卷本《综合书道大辞典》(东京堂出版,1982)、藤原宏、加藤达成等编《书学书道用语辞典》(第一法规出版,1978)、春明好重、杉村邦彦编《书道基本用语辞典》(中教出版,1991)、书学书道史学会编《日本・中国・朝鲜书道史年表事典》(菅原书房,2005)等。各书体字典则有:高田竹山监修《五体字类》(西东书房,1961)、藤原楚水编《书道六体大字典》(三省堂出版,1961)、伏见冲敬编《隶书大字典》(角川书店,1989)、北川博邦编《清人篆隶书典》(雄山阁出版,1979)、圆道佑之《草书大字典》(讲谈社,1968)等。但是他们的文献工作尚未能进入构建书法文献学的层面。
我们正在撰写的《中国书法文献学》,给自己规定的任务,是试图在已有书法文献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从目前书法文献整理与研究的现状出发,并汲取我国传统的和西方现代的文献学理论方法,以构建较为系统完整的中国书法文献学的理论体系,设计一个能够包容中国书法学科各级次、各类型文献的叙述结构和研究框架。并对已有的中国书法文献的级次和基本类型进行科学划分,对重要文献的文献价值予以评述。
近年来先后出版了多种分学科或断代的文献学著作,但各书均偏重于原始文献的叙述评价,而忽略对原始文献进行“研究”和“研究之研究”的次级文献的介绍评述。而且各书虽名为“文献学”或“史料学”,但却几乎不涉及本学科文献搜集、整理、研究、检索、使用的理论和方法。
我们认为,中国书法文献是整个书法学科的各级次、各类别的文献。一个学科的文献构成,都应包含三个级次的文献:
其一,原典文献。是学科构成的基础和前提,它决定着学科的归属。如中国古代书学作为一个学科,从时间跨度上说,是中国自有文字始,直至晚清期间的书学。它的原典文献,就是该历史时期内所产生的书家、书迹、书论。这是中国古代书学构成的根基,是该学科最基本的研究对象。原典文献是一个封闭的体系,它是学科归属的历史时期内所生成的全部文献,这个历史时期一旦终结,原典文献便不再产生。而学科是一个开放的体系,它伴随着本学科原典文献的产生而逐渐形成,但却不会因为一个历史时期结束,该学科归属时期内的原典文献不再产生而告终结。只要有对原典文献的研究,则该学科便会永无休止的发展下去。
其二,研究文献。由对原典文献进行研究而生成的“研究文献”为该学科的二级文献。只要研究不间断,“研究文献”便会不断生成。所以,二级文献是一个开放的体系。
其三,对“研究文献”进行再研究的“研究之研究文献”,是该学科的三级文献,也就是该学科的研究史、学术史一类的著述文字。它是该学科学术研究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当二级文献积累到足够的数量时,就会有对它的梳理和述评、研究,以作为今后继续研究的起点。而这种研究也会无限延伸下去,所以也是一个开放的系统。
这一基本认识决定了我们关于中国书法文献学体系构成的基本思路。
这样,本书便将1.中国书法文献学理论;2.整理、研究、使用文献的方法;3.原典文献;4.“研究文献”;5.“研究之研究文献”等按照科学的逻辑层次和逻辑关系,构建成一个有机的开放的书法文献谱系。中国书法学科的重要文献,特别是重要的文献类型,大体上都包括到这个文献学叙述研究的结构框架里来了。
我们把《中国书法文献学》内容的基本构成为:
“绪论”,是本书关于建立中国书法文献学的理论思考和文献学叙述、研究框架的设计。“引论”,论述中国书法文献学建立的必要性和可能性。“总论”,论述中国书法文献学的研究对象,对中国书法文献学的重要概念和理论范畴进行界定辨析;中国书法文献学与中国传统文献学和西方现代文献学的关系;人文文献观与中国书法文献学理论体系的建构。“本体论”论述中国书法文献学本体的内涵;中国书法文献学本体的内容与形式;中国书法文献的级次、类型与文献谱系;文献整理与研究的方法论。“功能论”论述中国书法文献学传播功能的内涵;中国书法文献的记录与交流;中国书法文献学的文本阐释与读者接受;中国书法文献学的传播功能、类型与模式等。
第一编,中国书法文献学的搜集与整理。参照中国传统文献整理的基本方法,论述中国书法文献的辑录和辑佚、校勘、考证、辨伪、版本、目录、注释等的理论和方法。
这些既是文献整理的基本理论方法,也是文献整理工作的基本内容。经过这些理论方法的指导和综合运用所取得的成果,如校勘记、目录及目录提要、注释、版本鉴定等,除文献辑佚所得的原典文献外,其余均为在文献整理过程中,所产生的对文献进行辩析和说明的二级文献,虽然不如论文、专著那样完整系统,但这些工作同样是一种学术研究,因此这些成果应和对原典文献进行研究批评的论著一样,被视为由原典文献派生出来的二级文献。
辑录辑佚、校勘、考证、辨伪、版本、目录、注释等在古文献的整理与研究中,往往是交互为用,密不可分的。这些古代文献整理的方法和内容,在中国书法文献的整理与研究中仍可继续发挥作用,并得到丰富、改造和发展。
第二编,论述书家生平文献,包括表谱、传记、日记、书信等。这些文献记录、反映着书家个人的生活状况、交游活动及创作著述情形,是理解书法创作主体的重要史料。中国传统一向重视“知人论世”,离开创作主体的人及其所处的时代与社会环境,作品便难以解读。因而本课题特设一编,专门评述书家的表谱、传记、日记、书信等不同的生平文献类型。包括书家生平文献的体裁形制及书家史料的来源。
第三编,介绍中国书法原典文献――书迹,包括书迹文献的载体(甲骨、金石、竹简、木牍、缣帛、纸张)和书体(篆书、隶书、草书、行书、楷书、杂体书)以及编辑出版类型(古代编辑出版类型和现代编辑出版类型)。
第四编,介绍中国书法原典文献――书论。包括综论中国书法原理和书法创作技法的文献。不含对书迹、书家进行批评研究的论文、专著及书法史等二级文献。
第五编,介绍对书法原典文献进行批评研究的文献――二级文献,包括古代研究文献和现当代研究文献的主要类型。古代研究文献的主要类型:题跋、品第、评骘、书史;现代研究文献的主要类型:论文、专著、书法史、书法理论批评史、有关书法研究的工具书《书法词典》(不含书迹字典、字汇等类书)。
第六编,介绍对书法研究文献进行再研究的“研究之研究”文献――三级文献。包括:书法研究资料汇编、书法研究述评(单篇述评文章和述评专书)、中国书法研究史、中国书法史编纂史等。
第七编,中国书法文献工作的现代化,包括储存、检索等。
总之,在理论建构方面,我们在总体考察中国古典文献学和现代西方文献学发展规律的基础上,结合中国书法文献整理与研究的实践,从发生学意义上对中国书法文献学的基本概念和范畴进行界定,并总结其基本规律,综合运用文献学、图书馆学、情报学、传播学、接受美学等理论方法,尝试建构中国书法文献学理论体系的一种模式,即由“总论”、“本体论”、“功能论”三大部分构成的文献学理论体系,以突破中国古典文献学以史实考证为主的“实证”研究和西方现代文献学以文献信息的技术操作与应用为主的“实用”研究的藩篱,把中国书法文献学置于现代文化传播的视野中进行系统考察,赋予中国书法文献学更为丰厚的文化内涵,拓展文献学理论研究的维度和视野。从而结束书法文献学工作长期以来停留在具体的史料整理、应用,在理论上则局限于方法论探讨的局面。这对于促进中国书法的学科建设、推动中国书学与相关学科的平等对话及其在21世纪的发展,都将具有一定的理论探索意义。
我们还力图设计一个书法文献的叙述研究框架,也就是书法文献学本体的结构模式。它需要包容中国书法学科各级重要文献及各种文献类型,并按一定的逻辑层次关系,将其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
文献工作最讲究实事求是,所以本课题的研究,虽然也吸收现代图书馆学、情报学等在文献整理、编目、检索等方面的一些新理论、新方法,但更重视中国传统汉学、朴学的治学精神和研究方法,重事实,重证据,一切从事实出发。对文献的选择要尊重历史,力求选出那些在书法史和书法学术史上确曾发生过作用,能反映历史原貌的创作和论著。对本学科文献的级次和类型的划分,力求科学、合理;对各类文献体式特征的说明和对重要文献的价值评估,努力做到科学、准确、公允。
关键词:书法艺术;沈曾植;帖学;艺术创作;艺术作品;文化传承
中图分类号:J292文献标识码:A
Origin of Shen Cengzhi's Calligraphy
DUAN Yong-cheng
一个书法家的成熟大凡都要经过前期书法基础的奠定,然后再转向个人风格的发展和定型,而前期的基础往往又极大地影响着书家的书法发展趋向。沈曾植(1850-1922)书风的形成与前期之基础密切相关。本章拟从家学、师承、交游三方面来探讨沈曾植的帖学渊源。
一、沈曾植的家学渊源
沈曾植的祖父沈维中进士是在嘉庆三十一年(1802),此时对碑派运动起到至关重要的理论《南北书派论》尚未出炉,为仕途奔波的文人士子们即便有些意识到了明清以来以“乌、方、光”为特征的台阁体、馆阁体的危害,但因为清末科场对书法要求的苛刻甚至到了关心是否有画出界格、是否有涂改不洁的程度,这让他们显得有些无能为力①。道光九年(1829)龚自珍考中进士而不能入翰林院,原因就是字迹不工。所以凡是想争取功名的必须过馆阁体这道关口,而已经通过科场进入仕林的,绝大多数也都具备馆阁体基础。沈维当然不在例外。
沈维虽然在沈曾植不满一岁时就离开了人世,但由于其先入翰林院,官至工部左侍郎,又曾为国史馆纂修、实录馆协修、文渊阁校理,他对整个家庭的文化熏陶是必然存在的。如果把时间往前推移,我们会发现其实早在沈曾植高祖辈家贫时就靠笔耕过活了②。而其曾祖守拙公则是“以博学雄文名于当世,且少时尝刻《剑舟制艺》,亦以书卷胜”③。
沈曾植祖籍嘉兴,入住北京是其祖父沈维发迹(1802)之后的事情。因为祖父的过世,家中经济每况而下。咸丰癸丑年(1853),沈曾植一家入住舅父韩泰华南城南横街老屋④。在这个老屋中,沈曾植一直呆到金榜题名(1879)时。可其父亲沈宗涵却只在此生活了四年时间。沈曾植8岁那年,年仅39岁的沈宗涵离开了人世。即便如此,沈曾植对他父亲的记忆还是很深刻,他这样回忆他的父亲:
府君气质禀自司空公……处事至详慎,应时决定,所欲为必达,无悠忽,无凝滞,无疾言遽色、窘步惰容。自少时服司空公彝训,若《曲礼》、《内则》、《少仪》、《弟子职》,若朱子、小学、家礼,习熟而心知其意,默识而实践之。守司空公理学之传,不读非圣书,亦未尝有所非薄。⑤
府君好读史,尤熟《通鉴》,人地名,事迹本末,随问酬答,巨细不遗。⑥
这样说来,虽然沈宗涵以国子监监生应京兆试七试不第(后援例吏部司务,再改外郎,签分工部,在都水司行走),但他还是秉承父学,又深得曾为沈维门人――的器重。这样看来,沈曾植在各个方面的造诣当然就与其祖父、父亲脱不开关系了。而且沈曾植曾记叙:“帖(《灵飞经》)后先水部公携至京邸,散叶未装,拓工惊绝,锋纤细,不异手书”⑦,说明沈曾植曾以三十铢卖出、并“思之痛心”⑧的《灵飞经》竟是其父的珍藏。这样说来,后来沈曾植下力唐人写经与其父亲应当有密切关联。
因为祖父和父亲的相继去世,再加上沈曾植13岁那年,叔父又游宦广州,整个家庭的重任就自然落到了其母亲和舅父头上。
沈曾植的舅父韩泰华(?―1878)也是一位饱学之士。由户部郎中仕至山西粮道,并“有玉雨堂,藏书甚富……伯寅刻其《无事为福斋随笔》二卷”⑨。直到光绪四年(1878)去世,他与沈曾植一家共同生活了二十六年。从史学研究到书画鉴藏诸多方面,这些年月对沈曾植的影响当是不少。可能一般人关注韩泰华只是注意到他史学和考据方面的成就,其实从他所著的《无事为福斋随笔》中我们可以知道他还是擅长书画鉴藏的,并有《玉雨堂书画记》存世。而这种书画能力的培养又与一位叫文后山的人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蜀徼访碑图》,嘉兴布衣文后山鼎所作也。时年八十有一。老笔苍秀,虽衡山复生无以过之。后山精于赏鉴,家藏镜、鼎、书、画,颇有云林之风。余弱冠即闻其名。介人致书求画,然未尝一面,而后山念余不忘,古之所谓神交是矣。⑩
我们再来看看韩泰华的两段题跋:
金笺七页,并前后题款四十三行,前临王大令五帖,后王羲之一帖,用新颖书,使转精能,墨光浮动,聚精会神之作。余收董帖不下数种,此册正如初写《兰亭》,恰到好处,每一展阅觉骨腾肉飞、益人神智。B11
《唐子畏〈桃花庵(伯虎)图〉跋》:后有文承休题画:三十余年来惠君所藏,不识几易主人矣,展卷不胜今昔之感耳……文水道人文嘉记于居士山庄。此段小楷极精。B12
从以上两段题跋我们可以得到如下消息:韩泰华对书作的分析极为细致,涉及用笔使转、墨色与精神多个层面,这就足以说明韩泰华对书法作品的鉴赏极具慧眼;从他对以二王为宗的董其昌书法极赞赏之能事,我们可以看出韩泰华的书法是从帖的;从他对文嘉一段题跋的小楷发出“极精”的感叹,我们可以知道韩泰华对小楷的鉴赏水平和喜爱与否,又据沈曾植记载韩泰华曾藏有《右军书〈道德经〉》,B13这又是韩泰华喜欢经典小楷书作或者说喜欢经典帖派书作的一个旁证。如此说来,韩泰华在与沈曾植相处的二十来年里,对沈曾植帖学方面的影响也就是很自然的了。
直到光绪四年(1878),舅父卒于厅事西厢中,沈曾植才奉太夫人从南街老屋迁居潘家河沿。在南街老屋生活的二十六年,母亲韩太夫人的含辛茹苦让沈曾植一直不敢忘怀,他在《家传稿》中记道:
居南横街宅者二十六年。苦乐悲欢暨太夫人之冰檗风霜咸集此,廿余年中植之心影亦永不忘此屋也。B14
韩太夫人(1819-1897)对沈曾植兄弟不只是在生活上的关心照料,而更在于对他们求学与仕途的影响。因为祖父韩文绮曾为进士出身,又任刑部主事、江西巡抚;父亲韩绶章(1786-1828)又是嘉庆戊辰(1808)举人,教习候选知县,所以韩太夫人能够接受到良好的教育。而且韩太夫人“幼而警慧,四岁识字,日可满百。五岁塾师授之书,一过成诵。幼学须知书,髫龀苦为难,读者日诵数十句,少间即倍,久而不忘”。这种聪慧,让她不仅有琴棋书画的传统文化功力而且有着让后辈通过科举争取功名的意识。她一直鼓励沈曾植兄弟考取功名,沈曾植回忆道:
余以太夫人属望,临试焦切动形神,达夫处境与余同……B16
为了达到这个目的,韩太夫人陆续为沈曾植兄弟请来一批老师。据沈曾植《光绪庚辰科会试卷》,除俞功懋、高伟曾等,业师尚有:孙春洲,道光庚子举人;周克生,贡生;王楚香,同治癸亥进士;阮际生,同治甲子举人;朱厚川,咸丰戊午举人;周饬侯,同治甲子举人;王莘锄,同治癸亥进士B17。这批经历过科举考试的文人士子,一方面为沈曾植后来学问研究打下了坚实的国学功底,另一方面则为沈曾植后来的书法创作奠定了良好的帖学基础。
如就韩太夫人本人对沈曾植书法上的影响来说,沈曾植幼时从母学书,几案未离。B18而母亲韩太夫人因为处于官宦家庭的缘故,受的是乾嘉以来欧、赵余风的影响,还没有受到碑学之风的浸染,风格取向为帖派。而据其本人在《记先太夫人手书日用帐册》中记叙母亲“书甚速,笔下若有飒飒声”B19,与其弟子王蘧常对他“作书速度极快,笔力奇重”B20 情景的描述类同,可见沈曾植受母亲的帖学有相当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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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通籍前的师承关系
在沈曾植求学道路上影响最深的有两位老师:一个是俞功懋,一个是高伟曾。俞功懋以优贡任知县,曾在咸丰十一年(1861)前后馆沈曾植家,授沈曾植《小戴礼》、唐人诗歌,沈曾植在跋《俞策臣先生画册》时说:
余时年十二,从先生授《小戴礼》、唐人诗歌。先生甚爱余也,而未尝勤勤督课……兄出即作画,画能兼习诸家法,墨法深厚,而青绿著色尤巧密,钱湘吟侍郎激赏之。居半载,从侍郎适南楚。濒行,余流涕牵衣不忍别,先生乃留是策以慰余也。B21
“流涕牵衣不忍别”,可见二人相处得非常融洽,并且沈曾植兄弟都得到过俞功懋的影响,沈曾植又题诗《俞功懋画册》:
噩梦印不忘,童心弱能容。
先生昔画此,触境膺忡忡。
去之四十年,此怀耿犹逢。
我生遘多难,浩浩将焉穷。B22
四十年过去,依然记忆犹新,这样说来,沈曾植在字画的鉴赏上受他的影响就不浅了。在光绪四年(1878)、光绪七年(1881)沈曾植还两度赴广州拜访俞功懋,观其所藏字画。B23
高伟曾,咸丰元年(1851)举人,同治壬戌(1862)、癸亥(1863)间馆沈曾植家,为沈曾植开笔师。沈曾植在《业师两先生传》中记道:
先生馆余家,在同治壬戌秋、癸亥春,不及一年,为余开笔师。然平生诗词门径及诸辞章应读书,皆禀先生指授,推类得之。先生多交游,暇则蝇头字钞张天如《通鉴纪事本末》、谷氏《明史纪事本末论》,余因是知明季复社文学。B24
从上面材料我们得知,沈曾植诗词文学主要受业于高伟曾,但高伟曾除文学之外,也常作小楷,对沈曾植书法方面的影响应当也是有的。
还需要指出的是,两位先生主要生活在道光、咸丰年间,且不说馆阁体对他们的制约,道光末年帖流的余续对他们的影响必然存在,那么沈曾植在帖学方面受到他们潜移默化的熏陶也就在所难免了。
三、结语
综上所述,沈曾植在学术研究和书法学习方面与其父亲、祖父以上至曾祖等都有着间接的联系,与其母亲和舅父则直接相关联。而在书法上,沈曾植整个家族(包括其外祖父等)都在康熙至嘉庆朝帖流的笼罩之下,所以我们可以这样说,沈曾植在进入学书之途时,受到整个家族的影响是纯帖学的。而沈曾植的两位业师则受着馆阁体的制约及其道光末年帖流余绪的影响。
这些对沈曾植的书法道路的影响自然是巨大的,也为沈曾植从事碑派书法与帖派书法创作及研究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①刘恒《中国书法史•清代卷》,江苏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126页。
②沈曾植《家传稿》,参见许全胜博士毕业论文《沈曾植年谱长编》,第5页。
③沈维《补读书斋遗稿》卷十,参见许全胜博士毕业论文《沈曾植年谱长编》,第4页。
④同②,第4页。
⑤同②,第5-6页。
⑥同②,第5页。
⑦沈曾植《明初拓〈灵飞经〉跋》,见《海日楼题跋》卷二,辽宁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第410页。
⑧同上,第410页。
⑨李慈铭:光绪丙戌(1886年)十月四日日记,见《越缦堂日记》,第47册。
⑩韩泰华《无事为福斋随笔》,见《续修四库全书》,第1181册,第11页。
B11韩泰华《玉雨堂书画记》卷三,见黄宾虹、邓实编《美术丛书》第二集第三辑,江苏古籍出版社,第820页。
B12同⑩,第12页。
B13 沈曾植《海日楼题跋》卷二《右军书〈道德经〉跋》云:“此本(《右军书〈道德经〉》)得之汲中,观此二印,则玉雨堂旧物也。渭阳零落,长想然。”
B14同②,第4页。
同②,第6页。
B16沈曾植《沈达夫先生墓志铭》,见《文献》,1993年第2期,第135页。
B17 《光绪庚辰科会试卷》,参见许全胜博士毕业论文《沈曾植年谱长编》,第18页。
B18沈曾植《沈曾植海日楼文钞佚跋(六)•东川公手录评本精华跋》,见《文献》,1992年第4期,第202页。
B19同上,第202页。
B20王蘧常《忆寐叟师》,见《书法》,1985年第2期,第19页。
B21沈曾植《〈俞策臣先生画册〉跋》,见《海日楼题跋》卷三,第462页。
B22沈曾植《题〈俞策臣师画册〉》,见钱仲联校注《沈曾植集校注》,中华书局,2001年版,第350页。
B23 沈曾植《海日楼题跋》卷三中《〈俞策臣先生画册〉跋》记:“后先生令粤东,戊寅、辛巳余适粤,再相见,得尽观所藏。”
始于20世纪80年代的中国社会改革是其法学兴盛的最重要背景。国人痛定思痛,终于认定以法治国乃安邦富民的必由之路。地看,从人治到法治是一种快速转变。“快速”表现在,近20年来中国的规范以前无古人的速度而滋彰,不同学历层次的法律人才和各种著述以几何增长之速在产生,瞬息间,法律在生活中已变为举手可触、不可或缺的社会存在。无疑,在这个“快速”过程中,进行于法学院系内的法学和研究发挥了功不可没的作用。但是20年后,对与“快速”演进的中国法学相关的最基本的,实有静心体味、平和思索之必要。一为法学的目的何在?二为法学的方法如何?三是法学的规范怎样?
一、关于法学的目的
一般地说,法学是有关法律知识的学问。撇开交叉学科不言(如法学),“与法律相关”意味着有关前人法律(法律史学)和现今法律(部门法学),异域法律(外国法学)和本域法律(国内法学或地方法学)皆为法学的领域;同时,法学还要关心法律运作的本系统(司法制度学)和外在系统状况(法社会学);除了对形而下的法律规范、司法制度和法律环境的关注外,研习法律的人还必然要探寻形而上的问题(法律)。这样,判断法学的目的便出现两种思路。一种为涵盖不同法学领域的“综合目的”或称“终极目的”;另一种为不同法学部门的“领域目的”。虽然对法学的终极目的有不同归纳,但应该说在过去的很长时间里,由于法律被主要宣称为一种(国家统治的)工具,以此类推,法律之学也就演变为以服务国家统治为目标的一种学问,这种目标就是法学的终极目的。这样一来,会得出如下结论:1.法学代表的是一种工具性的、经世性的统治策略而非严格的知识系统;2.法学的构建要忠于以体现统治需求为宗旨的法律规范,法学是对法律规范的“正确”注释;3.以法学为职业的法学者实际上就是不断创设工具性法律规范并加以性解释的职业化群体;4.法学者的成就感来源于制定了或参与制定了多少法律规范,多少次证明自己正确地诠释了法律条文并因此而获得多少利益回报。
从世俗和实证的角度寻求法学的终级目的并无不妥。因为任何国家的法律,不管是国家制定法、地方法,还是宗教法、家族法都不应是该国存在和延续的对立物,否则就会出现国家与地方,国家与宗教,国家与家族的对抗,中世纪欧洲法律的历史即说明了这一点。同时,法学者同普通人一样有着趋利的倾向,脱尘出世不可能是一项普遍要求。问题在于,将法学只理解为一种工具和经世系统,将法学的品位只定位于注释法律规范,将法学者的成就只同多多立法和正确司法相联系会带来诸多不利。以国家为中心,将知识理解为一种服务于国家需求的系统虽有一定道理,但“国家需求”本身并非衡量知识价值的绝对标准。在实践中,代表国家的主体类型是较为复杂的,不同的国家职能机关、地方机关的意志皆有可能(经过一定的程序)以“国家需求”的面貌而出现。这种程序是特定人群的意志能否合法地成为“国家需求”的关键。因此,“国家需求”本身也需要符合以理性为内核的法律要求(一般为宪法和基本法律),接受法律标准的评判。在此意义上,法学的使命不能只是盲从地迁就于“国家需求”,还应为辨明、捍卫“国家需求”的合法性(legitimacy)设计技术系统,营造精神氛围。同时应该看到,撇开信仰而言,国家在法律上只是一种拟制的主体。可以说,“国家需求”最终还是一种特定群体、特定阶层人的要求。特定人要求的正当性不是绝对的,因为,人的需求与的要求要和谐,而且在代表国家需求的人和没有代表资格的另一些人之间需要不断求得和谐,以避免优势人群处优而自利进而失去社会和谐的基础。鉴于此,从有利于国家需求的角度制定法律规范、注释法律条文只能是法学的一种目的。除此而外,法学还要为确保国家需求具有合法性而努力,同时,还应该从全体人的角度,弱势群体的角度,从自然的角度,来对它们相互之间的平衡与和谐施以终极关怀。也惟有如此,法学才能够彻底且长远地捍卫国家利益。
在我国,应用法学和法学的“隔阂”由来已久。由于部门法学有着较强的应用特点,其优越感在于社会利益的直接回报率高,看一看每年法学类研究生报考比例的悬差,理论法学不得不“气短”。对比之下,倡导形而上法学的人们会讥讽部门法学者为“法律匠”、“操刀手”,务实有余而蕴涵不足。居间而论,法学的领域目的应该是个性化的,它意味着不同法学者所从事的不同领域的法律学问应该具有不同的目标侧重。部门法学的成果和人才被社会直接接纳的概率高,但是,不能因此就结论说,法学的目的就是培养“死扣”法律条文的操刀手,就是为了研究如何娴熟地诠释法律条文。法律史学的特点是注故援史、借古察今,但是,也不能说循溯脉络就是研习法律的根本任务。同理,尽管中国法的现代化在很大程度上是西学东进的结果,但是,外国法学者们却不应持有洋学为先的优越感。
二、关于法学的方法
在国内,不管是法学本科阶段还是研究生阶段,几乎没有法学方法论的课程,而法学专著和论文也大都没有对相关研究方法论的介绍。这至少在形式上说明研究方法(发现和解决问题的方法)在法学中无足轻重的地位。从原因上看,社会学科的研习方法同从业者自身的知识结构是紧密联系的。同时,统治策略目的论和以法律规则为关注中心的学术立场,对我国法学在方法上不够繁荣的状况也有很大。先从法学教育上看,获得一张法学院的文凭同非法律课程(外语除外)的修习之间几乎没有多少关系,中国政法院校的分系方法,西方人是非常惊讶的———本科层次的法学专业,为何还要细化为经济法系、国际法系、刑事司法系等等?在许多西方国家,只能教授一种课程的人是难受法学院欢迎的。国外有位同事在其攻得法学博士后去应聘,被问:你能教什么法学课程?答:你应该问我不能教什么法学课程,结果中聘。而我国的法学教员都要属于某一个教研室(北大和清华两家法学院现无此建制),故其只能担任一个领域的授课任务,只能从事该领域的研究,否则属于“不务正业”。如此一来,纵然你原本具备多学科(multi-discipline)教研法律的能力,多年之后,也只能作专业户了。这样一来,法学者们都以特定学科而类聚,门户之见油然而生,学生就已单一的知识储备,加以专业户式的专业工作制度的提炼,再要求法学者具有丰富的研究方法、跨学科的研究能力,岂非奢谈。
受统治策略目的论的影响,法学尤其是理论法学往往会在一个超越具体社会语境的普遍前提下,用霸权的话语和概念重复演绎着脱离实际的命题。一些学者就是因为不遗余力地参与了对理论法学中某些虚命题的演绎活动而成名成家。其实,这样的“演绎”不是一种“命题-方法-求证-结论”的学术过程,因为,前提和命题是固定的,方法和求证也就失去了意义。
规则中心论是部门法学不盛的根本原因。法学固然要以法律规则为研究对象和起点,生活要实现有序,法律规则的权威必须要维护。但对法学来说,更需要认识的是:法律规则既不代表绝对正义,也不代表终极真理,更不能说法律规则是横空出世,“法律就是法律”所反映的只是一种偏狭的逻辑。在17和18世纪的英格兰与苏格兰,法律人士之所以受人敬仰,就是因为,如果他们除法律以外没有丰厚的与文学知识,就会被当时的民众视为与技工无异的人。道理很简单,可让法官、检察官、律师、行政执法者丝毫不差地去恪守的法律规则是绝对存在的吗?法学者思考法律规则的知识与观念,适用于法律规则的逻辑与话语是纯粹法律的吗?法律规则的精神真的可以游离于、历史、条件、心理、文学、等因素而被贴切地解释吗?显然不能。而当的法律以惊人速度增加的时候,越来越多的法学者们已无暇去或没有能力去从法律规则之外寻求研究的方法,对法学院的学生来说,这种情况只会使标准化的法学制度(统一的教材、大纲和教学进度)和闭卷检测背法律条文能力的制度愈演愈烈。对法学知识整体结构的合理化来说,这是令人担忧的,它反映了法学的稚嫩。法学的方法应受到关注,方法受制于学者的素质,反过来,侧重不同的方法会塑造不同素质的法学者。法学的繁盛需要不同类别的法学者,对一个对象的研究也需要用不同的方法或结合不同的方法来开展,因此,法学的方法也应是多元的,断无以一法统众法之理。
三、关于法学的规范
严格地说,没有规范的知识积聚和演绎不能称为学术,至少不能称为学术系统。20余年来,我国法学取得巨大成就的一种负产品就是学术规范性不强。法学自身是关于规则的学问,但是,从事这种学问的活动本身却无严格规则可言。在对研究方法论和研究资料的要求以及教材、论文和专著的写作格式等方面,不仅不存在全国性的统一学术规范,且全国法学类的学术期刊和法律类的图书出版行业同样也缺乏统一而严格的学术与编辑规范。这是不可思议的事情。在西方,法学包括其他社会学科,不仅具有丰厚的知识总量和资料,更重要的是记载这些知识的书面材料皆须符合形式规范的要求。一方面,这种规范保障着学术的严肃性和专业性,避免了学术投机,凸显了学术独立。法学研究必须要在充分收集研究资料并加以加工的基础上才可进行。对作者来说,遵守学术规范不单是为避免侵权,更体现着其学术人格;对学术来说,不符合规范的作品再多,也只是知识总量在形式上有了增长,而学术的品位却受到侵蚀。一部(篇)法学作品不管其研究命题在形式上多么符合国家的需求,文字上如何流光溢彩,也不管其口号上如何响亮,意蕴上如何深邃,所说明的只能是作品的应景性、作者的文学功底、宣传造诣或哲理能力,但其本身却不是严格的学术著述,更不能作为授予法学学位的凭据。有人这样讽刺我国的法学现状———研究不好中文的、外文的、历史的、的甚至是自然的学者稍作调整和努力即可成为“法学家”。对此,我们丝毫不应苛求法学以外背景出身的法学家们的不纯粹,相反,却应反思法学自身的学术系统有无专业的规范性、技术性可言。如能用修练中文和外文的艰苦,考证历史的精准和认真,冥想哲学的出世脱俗来要求、评测法学者的话,法学家队伍的扩展速度会大为减慢,法学也不再会被人说成是众人皆宜的行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