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大全 杂志订阅 SCI期刊 投稿指导 期刊服务 文秘服务 出版社 登录/注册 购物车(0)

首页 > 精品范文 > 电信诈骗法律法规

电信诈骗法律法规精品(七篇)

时间:2024-03-20 15:36:28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电信诈骗法律法规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电信诈骗法律法规

篇(1)

关键词:虚假信息诈骗;有效策略

一、引言

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高度发展,技术在带给我们便利的同时也为犯罪分子提供了隐形的武器,现阶段虚假信息诈骗犯罪的案件持续高发,诈骗手段各式各样,如:冒充公检法机关诈骗、虚假WiFi钓鱼诈骗以及手机病毒信息诈骗等,为此有效制止虚假信息诈骗问题已迫在眉睫。

二、现阶段虚假信息诈骗犯罪现象泛滥的原因分析

(一)相关法律法规体系的缺乏与不完善

虚假信息诈骗是一种新型的诈骗类型,常常会遇到法律适用上的障碍,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体系,导致无法可依或者即使有相关法律规范,但是由于它的不完善,过于笼统,难为司法机关所掌握和适用。另外,犯罪分子通过各种渠道获取了受害者的真实姓名、身份证号、住所、家庭成员等重要信息,在掌握受害者的大量基本情况后,取得了受害者的信任,大大地提高了犯罪活动的成功率。说明公民个人信息无法得到有益的保护,个人信息可能因种种原因而被泄漏,因此,我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存在严重的漏洞。

(二)公民的心理素质差、安全防护意识薄弱

虚假信息诈骗犯罪案件之所以越来越多,犯罪分子越来越猖獗,根本上来讲,离不开公民脆弱又受利益驱使的心理素质以及薄弱的安全防护意识。在利益熏陶的社会中,他们容易受利益的驱使而失去理智,相信天上会掉馅饼,结果是赔了夫人又折兵。再者大多数受害人的防范意识不足、容易轻信,在收到诈骗信息后容易产生紧张、害怕等情绪,缺乏理智的思考客观事实,导致短时间内上当受骗。因此,加强对公民的安全意识教育已经刻不容缓,要从源头上解决问题。

(三)电信运营商与银行的监管力度不强

电信运营商是基础通讯设施的建设者,银行是财产转移的通道,因此它们在诈骗活动中负有不可推诿的责任。按照规定,公民只有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或者复印件才可以办理手机开户手续,但是出于经济利益的考虑,部分营业网点并没有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导致犯罪分子利用虚假身份证件就可以随意购买多个手机号码。而且它们也不愿耗费人力、物力和财力对手机短信采取监控措施,甚至在利益的驱动下,为犯罪分子提供某些技术支持。而部分银行也并没有遵从实名制原则,在监管力度不严的情况下,犯罪分子同样利用虚假的身份证件,在多家银行开设多个银行账户,为犯罪分子实施虚假信息诈骗活动提供了广阔的“空间”。[1]

(四)作案隐蔽性大,取证困难,抓捕难度高

由于身份的虚假性、网络的匿名性以及手机号与银行账户的无实名登记大大地提高了犯罪分子的隐蔽性。同时,犯罪案件所涉及的主要证据是保存在手机卡、银行卡及电脑中的电子证据,但是在先进技术的运用下,它很容易被篡改、伪造甚至毁灭,无法有效地保持它的原始性和完整性,具有极强的脆弱性[1]。另外,由于犯罪行为实施地、犯罪结果发生地以及犯罪分子隐藏地通常不在同处,犯罪组织普遍是以跨区域、跨省、跨境等动态方式流动作案,导致犯罪所涉及的地理位置通常具有跳跃性,使得公安机关在立案之初难以确定具体的侦查方向与范围。而且,现在越来越多的诈骗犯罪是集团性的,他们形成一条完整的黑色产业链,在这条产业链中,他们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协同作案,具有极强的反侦察能力,也给公安机关带来了极大的侦查难度。[2]

三、防范现阶段虚假信息诈骗犯罪现象的有效策略

(一)加强法律法规的建设,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构建科学的防范虚假信息诈骗犯罪的法律体系,完善相关司法程序与制度,规范相关行业行为,对虚假信息诈骗犯罪进行明确界定,细化处理标准,可以有效地为打击虚假信息诈骗犯罪活动。另外,获取受害者的个人信息资料是整个诈骗活动的核心和前提,也是诈骗活动成功与否的关键。因此,我国还应加强建设与完善诸如《个人信息保护法》之类的法律法规,确定信息保护的范围,明确各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界限以及所应受到的处罚,以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不受侵犯,尽可能杜绝公民个人信息向外泄漏,以杜绝不法分子的可趁之机。

(二)提高公民的心理素质和安全防护意识

提高公民的心理素质和安全防护意识是遏制虚假信息诈骗犯罪案件持续高发的根本途径。因此,要加大对公民的安全意识教育以及开展全方位、多角度、多层次的宣传。加强教育,提高公民的心理素质,让他们能够理性的对待身边的人和物。在宣传方面,既要利用发送警示短信、银行柜台提示、悬挂警示宣传标语等方式,也要通过电视、报纸、电台等新闻媒介,以及利用博客、QQ、微信等新媒体普及虚假信息诈骗知识,切实帮助人民群众提高警惕,增强安全防护意识。

(三)加强市场业务监管者和电信运营商与银行的责任

通信管理局应该积极开展专项检查工作,听取各电信运营商近期相关工作落实情况,通过审查资料、访谈、查看内部系统流程等方式开展现场检查评估,反馈其中发现的问题,并提出有效的整改措施。电信运营商要将“实名制”作为硬指标来抓,加强开户资料审核方面的工作,尽可能保障使用者身份信息和使用途径信息的真实性。另外,还要全面清理整顿相关电信业务及产品,采用异常通信行为分析、短彩信关键字、敏感字拦截等技术,尽可能地过滤不良信息。银行也要严格按照规定办理业务,保留与客户的交易记录,同时,要健全银行的各项管理法规,杜绝批量出售存折、储蓄卡行为,堵住此类犯罪的销赃出处。各家银行还要着重整顿代办银行卡和多级转账等问题,尽快从技术上解决网银多级转账出现的问题。

(四)加强警方的侦查力度,构建生态型的合作防御体系

犯罪方式看似千变万化,利用的网络系统也是多种多样,但是细细剖析,就会发现它们的核心手法其实大同小异。它必须要有电话号码、银行账户等诈骗工具;必须要有诈骗集团内部成员的有效配合,必须运用网络技术进行信息传递;还必须有资金转移的过程。因此,公安机关要充分了解此类犯罪的组织结构情况、行骗流程及行骗要领,这样可以有效地进行防范与打击[3]。由于犯罪组织普遍是以动态方式流动作案,地理位置具有跳跃性,范围性广,因此各地公安机关要在各个环节上加强区域性工作配合,树立全局观念。另外,还要加强与银行、电信、工商等部门的协作与沟通,明确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建立良好的信息共享机制,以实现信息共享,共同防范诈骗风险。最大限度地利用各有关部门的社会资源,可以及时发现诈骗线索并实现精准防范与打击。

四、结语

综上所述,我国现阶段虚假信息诈骗犯罪具有广泛性、低成本、隐蔽性、团伙性等特点,通过现代信息技术的使用,诈骗犯罪手段趋于复杂化和隐蔽化。只有我们齐心协力,相互配合,克服种种困难,才能在预防与打击虚假信息诈骗犯罪中取得预期效果,才能维护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作者单位:安徽大学)

参考文献:

[1] 许步国 安舒婷.我国预防与打击虚假信息诈骗难点及其对策[J].福建工程学院学报.2013(4):122-126.

篇(2)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金融风险防范;法律法规

一、互联网的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现状。(1)第三方支付模式的互联网金融。在现在日常生活中第三方支付成了我们最主要的支付方式,而且成功占据了小额支付市场的大半比例,除商业银行的电子银行外,阿里巴巴和微信是现在支付市场中的“领头羊”,它们对第三方支付的发展齐了带头作用。(2)融资平台模式的互联网金融。在网络融资平台融资模式的使用来看大多数人使用的是花呗借呗等网络小额贷款。P2P借贷平台是一种能够快速便捷融资的网络融资平台,由于它办理的手续非常简便,所以P2P平台出现的不法现象很多;众筹融资平台,由于各种因素的制约,发展缓慢,但证监会已经认可了众筹融资的合法性,只是关于众筹融资的法律条文尚未完善。(3)大数据金融模式的互联网金融。大数据金融主要是对海量非结构化的数据进行实时获取和分析,方便快捷的向客户提供全面有效的信息,我们将其进行统计和分析可以总结出客户的消费习惯以及做出相应的预测,为金融机构提供更多的信息来及时抵御风险。互联网金融机构在未来的发展和创新过程中,可以尝试与大数据平台进行合作,通过借鉴使用数据平台的云计算平台,来弥补自身在技术方面的不足[1]。(二)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存在的问题。(1)互联网金融法规缺失与不明晰。目前,我国其实并没有专门针对互联网金融这一领域制定单独的法律法规。互联网金融业务与现行法律的不对称导致了交易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对称导致不明晰,甚至会产生金融风险。对于一个互联网金融平台是否有相应的金融许可,用户信息安全是否有保障,平台的账户是否属于第三方支付平台等问题,现行的法律并没有做出相应的规定和约束,假设出现类似于平台破产或者是网络诈骗等时间,不仅是平台用户就连平台的权利也无法得到相应的保障。(2)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不健全。我国的互联网金融发展时间很短,金融监管体系还尚未完善,对于互联网金融业务的监管缺乏一定的依据,使得管理起来有些困难。像我国的电信部门和工商部门只是负责备案和工商登记等一般行政管理,它们不直接参与管理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具体业务。正是由于体系的不完整才会导致互联网金融在发展过程中不断出现网络信贷诈骗、非法集资和平台诈骗等风险事件[2]上述说明构建一个有法律效力的互联网金融体系是迫在眉睫。(三)现行法律中的条款与互联网金融存在矛盾的情况。对于传统金融来说,互联网金融是一种新兴的事物,它有很多创新的地方。像交易和获利方式的改变导致以往的法律无法满足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需要。如果想要实现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监管,就必须要对现行法律中不匹配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部分进行修改和完善,而且政府应该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使得互联网金融监管行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让整个体系的运行更为顺利。

二、解决互联网金融潜在风险的对策及建议

(一)制定相应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及管理措施。首先,我们要做的是制定互联网金融相应的法律法规来完善立法工作。政府应该出台对互联网金融平台的经营范围,性质等制定有关规定,尤其对于平台的职能范围做出严格的限制。其次,要严格把控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准入标准和退出限制,并对现有的互联网金融平台进行彻底清查,对于不符合标准、风险较高的平台坚决予以关闭。第三,要制定互联网金融行业规范,政府不仅要制定相应法律法规,还要协助相应金融机构制定金融行业规范[3]。(二)提高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防范能力。首先,要开展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教育工作,我们要对消费者进行一些列的宣传活动,从消费者的心理出发提高消费者的风险防范意识还有信息的保护意识,同时对于互联网金融的虚假信息严肃查处,严格禁止非法吸资的活动出现。其次,互联网金融平台要完善自家企业的信息管理制度,如建立资金监管,制定反洗钱制度等,要岩加强风险的控制。第三,要完善和加强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个人资信透明化是防范风险的重要手段之一,互联网金融机构要加强对客户真实信息的审核力度,从而形成信息的评级市场,以至于可以对抗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风险。第四,从第三点得到启发,我们要加大信息的披露程度,从而构建出一个更加安全更加可靠真实的网络安全体系,以至于构建一个信任度更高的互联网金融市场。(三)构建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第一步先建立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信息平台从而将各自监管的信息分享出去,这样一来既提高了监管工作效率又减少了成本。第二,监管部门要成立一个专门处理风险的互联网金融机构,这个机构专门负责处理违法违规和发生风险的互联网金融企业,从制度上防止金融风险的发生。最后,更高一级的部门如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管理机关可以成立互联网金融监管委员会,这样一来,各个级别从低到高层层把控,共同监控互联网金融的未来发展[4]。

三、结语

综上所述,在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过程中我们可以显而易见地预料到其存在着很多巨大的潜在风险,只有在这个过程中制定出相应的法律法规,使我们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者有法可监管,信用体系才会更完善,我国目前对于互联网金融风险的认识还停留在较浅的位置,如何更高难度的分析此体系仍需探讨。

参考文献

篇(3)

同上一堂网络国家安全课总结

为进一步加强小学生思想道德建设,引导广大小学生形成文明健康的网络生活方式,培育崇德向善的网络行为规范,增强信息安全和防诈骗意识,2020年4月13日,无极县实验小学开展了“同上一堂网络国家安全课”主题班会活动。各班级通过播放网络安全案例视频、讲述电信诈骗案例等让学生们提高警惕,更加深刻地体会到了信息安全的重要性。上了这节网络国家安全课,学生们感触颇深,积极地写班会感想,保证遵守网络道德与法律法规,切实做到文明健康上网。

同时,学校教育处在学校大门电子屏上、微信等形式宣传网络国家安全教育,以鼓励倡导师生带动家庭传播文化正能量,积极争做中国好网民。教育处还组织全校学生积极踊跃参加网络国家安全教育手抄报活动。

综上所述,对小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是一项系统工程,在外部,需要社会、学校、家庭紧密配合;在内部,需要学校的各个部门通力合作、齐抓共管,组织学生积极参与,这样才能达到对小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的目的。

篇(4)

市局召开教育整顿试点单位工作推进会

9月18日上午,市局召开“坚持政治建警全面从严治警”教育整顿试点单位工作推进会,专题研究部署教育整顿近期重点工作。

会议听取了七家试点单位及七个驻点指导组教育整顿前期工作开展情况的汇报。

会议要求,一要把握节奏。要精准把握试点单位的目标任务,确保按市局下发的时间表、路线图完成规定动作,取得教育整顿初步成效。市局整顿办要做好计划部署工作,加强驻点指导,强化统筹结合,分层分类提示,压实各级责任,实现全局各警种、各部门教育整顿步调一致、效果突出。二要打造特色。各试点单位要结合职能属性寻找“亮点”,建议经侦大队结合经济犯罪的特征集中开展学习《经济法》等法律法规,依托城区派出所优势,集中开展防电信诈骗、人口普查推广等公益活动,结合实际探索创新方式方法,努力打造出更多可借鉴、可复制、可推广的试点经验。四要强化宣传。各试点要调动好宣传力量,收集好宣传素材,营造好宣传氛围,及时上报各类教育整顿的成果。

教育整顿办全体成员、七家试点单位分管领导及驻点指导组负责人员参加会议。

篇(5)

材料一:8月19日,即将上大学的山东临沂女孩徐玉玉接到了一个171开头的电话,电话另一端的人自称是教育局的,有一笔助学金可以发给徐玉玉。徐玉玉按照对方要求将9900元钱汇给对方账户后,才发现自己被骗。当晚,徐玉玉报案后在回家途中心脏骤停,经医院抢救无效不幸去世。

8月24日,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大二学生小文(化名)订机票后收到诈骗短信,对方自称航空公司客服,以小文的航班被取消,在ATM机上办改签可获得补偿为由,诱导小文按照提示操作。结果,小文全年学杂费6100元被转走。

8月28日广东揭阳市一即将上大学的女生离家出走,家人在其QQ“说说”上看到了她的留言:自己被短信诈骗骗走了学费1万多元,无颜面对家人,她将选择自杀。她在给亲人的留言中说:“当你看到这条说说的时候,我应该已经自杀了,自杀的原因就是因为自己太蠢了……”8月29日,警方在海边找到了她的尸体。

9月1日开学前的夜晚,南京大学生小刘(化名)被骗8000多元学费,因悔恨自己上了骗子的当,他将暂住的宾馆二楼房间的玻璃砸碎,跨坐在窗户台上企图跳楼。经过一个多小时的劝说,警方和消防队员最终将其从窗户台上救下。

……

材料二:据《人民日报》报道,罗庄徐玉玉电信诈骗案成功告破,主要犯罪嫌疑人郑某某(男,29岁,福建泉州人)、黄某某(男,26岁,福建泉州人)等2人被抓获归案,其他犯罪嫌疑人正在追捕中。

【命题角度】

通过一些学生被骗的案例我们可以看出:这些诈骗案件中个人信息的“裸奔”成为诈骗案件的起点,比如山东徐玉玉案,其个人信息如家人信息、银行卡号以及助学金情况等,骗子掌握得非常全面。正因如此,徐玉玉才会难辨真假,最终上当受骗。另外,在这些案件中,被骗的学生如果能把初中学段所学的心理健康、法律等相关知识,如抵制不良诱惑、合理控制情绪、正确面对挫折、网络信息安全、个人隐私保护、自我保护、珍爱生命、依法治国等掌握了,并运用到自己的生活中,被骗的事情就不会发生。这些相关的知识点都将是中招命题者关注的焦点,因此我们在复习备考时要结合教材知识点多角度对此加以思考和分析。

【热点解读】

1.什么是电信诈骗?

电信诈骗是指犯罪分子通过电话、网络和短信,编造虚假信息,设置骗局,对受害人实施远程、非接触式诈骗,诱使受害人给犯罪分子打款或转账的犯罪行为。

2.近年来一些大学生遭遇电信、网络诈骗的案件时有发生,说明了什么问题?

(1)说明了当代部分大学生思想单纯、分辨能力差,缺乏必要的防范意识,还缺乏相应的自救能力。

(2)也说明了我国社会主义具体制度还不够完善,我国现在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3.徐玉玉刚收到大学的录取通知书,便被诈骗电话骗走一家人省吃俭用的学费9900元,后伤心欲绝,郁结于心,最终导致心脏骤停,不幸离世。这其中徐玉玉的个人信息被泄露是案件的起点,那么如何加强信息安全的管理?

①通过严密的制度加以防范,对泄露信息的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②要加大安全研发投入,通过技术手段,及时发现和有效管控信息盗窃行为。③公民自己要加强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意识。

4.面对频繁发生的大学生被骗事件,有关部门和个人应该做些什么?

政府:要强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加大防范、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的力度,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新闻媒体:要加强舆论监督,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家庭和学校:要加强学生的安全教育。

公民:要关注普法栏目,了解身边存在的危害,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增强自救能力,一旦权益遭到侵害要懂得自救和依法维权。

5.通讯类经营者应该怎样做才能赢得良好的口碑?

增强社会责任感;遵循市场经济规律;诚信经营,守法经营;加强行业自律;等等。

6.根治此类电信欺诈现象,你有何好的建议?

加快技术研发,依靠技术手段智能过滤垃圾短信;监管部门大力行动,封堵监管漏洞,建立更严格的追责制度;手机用户应该增强安全意识,一旦遇到诈骗及时举报、及时维权。

7.罗庄徐玉玉电信诈骗案的涉案人员很快被控制,给我们什么启示?

法不可违,违法行为一定会受到法律的惩罚;我国坚持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犯罪具有刑罚当罚性。

8.一些大学生在得知自己被骗后,准备采取极端手段结束自己的生命,你认为这种做法可取么?

这种做法是错误的。因为生命是人们享受一切权利的基础,是创造有意义人生的前提;人生的意义不在与生命的长短,而在于生命的内涵;因人生中一点挫折选择结束自己生命的行为,既是对自己不负责任,也是对家人、对社会不负责任的表现。

9.国家为什么要严厉打击虚假信息?

严厉打击虚假信息有利于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利于维护良好的社会经济秩序;有利于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有利于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有利于建设和谐社会;等等。

10.面对虚假信息,我们应该怎么办?

①保持冷静,学会思考分析,信任政府。②不传播、轻信虚假信息。③不能有不劳而获的思想,不贪图便宜。④积极举报制造、传播不良信息的行为。

11.青少年应该如何正确利用网络?

(1)要正确认识网络的两面性,用其所长、避其所短,发挥网络交往对生活的积极促进作用,享受健康交往的乐趣。

(2)提高安全防范意识。我们必须提高自己的安全防范意识,不轻易泄露个人资料,不随意答应网友的要求,现实生活中的问题,尽可能找熟悉的朋友或师长帮助解决。

(3)提高辨别能力和抗诱惑能力。网络信息良莠不齐,青少年只有不断提高自己的辨别能力和抗诱惑能力,才能保护自己。

(4)网络交往要遵守道德。网络是我们共有的生活空间,我们共负建设文明、健康的网络环境的责任。

(5)网络交往要遵守法律。网络交往是现实人际交往的延伸,因此,上网要遵守法律这一最基本的行为准则,我们在上网时,要有很强的依法行事观念。

12.面对电信以及网络上形形的诱惑,中学生应该怎样做?

不断提高自己的观察判断、辨别是非的能力;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抵制诱惑的能力;文明上网,把网络作为一种学习知识的工具;不浏览不健康的信息、图片、影视作品;等等。

13.大学生频繁被骗事件的发生,对我们有什么警示?

①社会是复杂的,危害我们合法权益的因素长期存在,保持高度警惕是避免侵害的前提。②掌握自我保护的方法和技巧,是自我保护的有效武器。③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④必须加强自我保护,还应争取社会、学校、家庭等方面的保护。

14.为了让学生们远离非法侵害,我们应该如何去做?

国家:要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执法部门:要严格执法、依法严惩侵权行为;新闻媒体:要广泛宣传,加大安全知识普及力度,充分利用微信、QQ等新媒体平台,帮助学生提高防范能力; 家长和老师:引导教育未成年人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青少年: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受到非法侵害后,要学会依法维权。

【跟踪训练】

1.下面漫画告诉我们( )

①在遇到电话诈骗时,提高警惕是前提 ②警察和法院的电话,相信应该不会假 ③善于保护自己,不可轻信电话所说,可以先报警 ④遵纪守法,不做违法犯罪的事

A.①②B.③④C.①③D.②④

2.结合所学知识及相关时政,谈谈如何预防电信诈骗。

3.最近,国内连续发生的数起极为恶劣的电信诈骗案件,使电信诈骗再次成为焦点问题。犯罪分子利用学生单纯、无生活经验等特点实施各种诈骗伎俩,使部分学生蒙受了财产损失和精神压力。为进一步增强学生们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的意识,阳光中学九年级(5)班开展了电信、网络安全宣传教育主题班会,请你参与其中,完成下列问题。

(1)为此次主题班会设计一个主题。

(2)设计这次主题班会的步骤。

(3)告诉大家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的方法。

参考答案

1.C

2.应做到六个“一律”、一个“务必”、一个“及时”:接到陌生人的电话,只要一谈到银行卡,一律挂掉;只要一谈到“中奖了”,一律挂掉;只要一谈到“电话转接XX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的一律挂掉;所有短信,凡让点击链接的一律删掉;微信不认识的人发来的链接,一律不点;一提到“安全账户”一律挂掉。熟人、朋友发来的链接、要求转账信息等,务必要先电话核实。若不小心上当受骗,及时向公安机关(拨打110)咨询或报案。

3.(1)共筑电信网络安全,共享网络文明;安全上网、文明上网、绿色上网。

(2)主持人宣布主题班会开始;观看徐玉玉被骗的网络视频资料;介绍最近电信、网络诈骗的新花招;分析学生容易上当受骗的原因;传授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的技巧和方法;小组代表发言;请老师总结、点评。

(3)工作生活中,注意做到“三不一要”。

不轻信:不轻信来历不明的电话和手机短信。不管不法分子如何花言巧语,都不要轻易相信,要及时挂掉电话,不回复手机短信,不给不法分子进一步布设圈套的机会。

不透露:巩固自己的心理防线,不要因贪小利而受不法分子或违法短信的诱惑。不论什么情况,都不向对方透露自己及家人的身份信息、存款、银行卡等情况。如有疑问,可拨打110求助咨询,或向亲戚、朋友、同事核实。

篇(6)

网络欺诈愈演愈烈

几乎每个人都受到过电信诈骗信息、网络诈骗信息的骚扰。特别是随着互联网金融越来越热,网上银行使用率越来越高,诈骗信息变得越来越多样化、复杂化和隐蔽化。一旦放松警惕,就容易遭受财产损失。

2013年上半年,公信卫士共举报骚扰电话近2000万次,举报垃圾短信近5000万条,其中17.8%是和诈骗有关的。在收到的举报信息中,包含用于诈骗银行帐号的举报数量近300万。而近300万条涉及银行帐号的诈骗中,涉及的银行帐号一共是146135个。这些银行帐号所在银行排名前三位的分别是: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和工商银行,各自占比为32.48、11.85%和8.22%。同时,今年1~4月浙江省的网络诈骗发案7817起,损失1.17亿元,分别同比上升27%和7%。这只是浙江省的情况,放眼全国,据不完全统计网络诈骗在2012年共发案17万起,造成经济损失80亿元,比2011年分别上升70%和100%。

这只是网络诈骗带来的损失一角,网络诈骗对于社会的危害是否仅限于此呢?答案是否定的。网络欺诈对公信造成严重的影响,成本大大增加,也加剧了老百姓的生活紧张感,使整个社会越来越充满不信任感,这种隐形的危害又无法用具体的数字体现。

造成社会公信的缺失带来的间接损失将不可估量,要远远大于每年80亿的直接损失。中国网络安全的形势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发展,移动智能终端的发展,面临越来越大的挑战。

手机安全软件保驾护航

篇(7)

大数据技术发展使其充斥于现代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不可抗拒地影响甚至改变着人们生活,甚至对传统的思维观念也产生了颠覆性的冲击,由此带来的问题是人类社会前所未有的。因此,法律必须对大数据给与足够的关注。法律必须关注社会现实问题,必须能够回答社会现实问题,这是法律的价值所在。“法律发展的真正源泉在于社会现实”,“法律的发展始终是与社会现实相伴随的,随着社会现实的变化而相应地调整法律,是立法者的重要任务之一。”大数据发展及其利用法律规制的问题很多,也很复杂,本文只探讨大数据时代的数据信息收集法律规制问题。因为这个问题很重要,在大数据法律规制问题中带有基础性意义。    

一、明确数据信息收集主体的资格与责任一一不是谁想收集就收集    我国目前有关数据信息收集的法律法规中提到的收集主体很多,有网络运营者、国家机关政务网络的运营者、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个人信息获得者、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电子信息发送服务提供者、应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大数据企业、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甚至还提到任何个人和组织等。也就是说,实际上很宽泛,具有开放性。由于法律没有对主体做概念界定,也没有明示范围和资格等限制,感觉上似乎谁都可以收集数据。“对用户来说,在这个大数据时代,生活的每一个角落都布满互联网公司的触手,你的起床时间、通勤轨迹、搜索记录、消费喜好、常去的餐馆、闲逛路线、收货地址都被成千上万只复眼观察、记录、分析。”但认真分析有关规定,可以体会到还是暗含了一些资格条件的,例如《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第11条:“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委托他人市场销售和技术服务等直接面向用户的服务性工作,涉及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的,应当对人的用户个人信息保护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不得委托不符合本规定有关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要求的人代办相关服务。”    明确数据信息收集者的主体资格,还需要进一步明确其权利义务和相应的法律责任。数据信息收集主体依法行使其数据信息收集权利,受法律保护,与此同时,也要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目前由于立法不完善,数据收集者的权利义务不明确,在数据信息收集方面权利义务不对等的问题比较突出,容易侵害公民和企业等的权利。许多人对大数据信息技术已从最初的神秘好奇,而发展到有些担忧。  

二、限定数据信息收集的对象与范围一一不是想收集什么就收集什么    

大数据技术的发展,使得数据信息的收集变得十分容易,而大数据的“大”,暗含了其价值是与数据信息的巨量相联系的,这就使一些数据信息收集者拼命去获得越来越多的数据信息。虽然说我国现行法律对数据信息收集主体没有明确限制,但从国内外的实践看,具体到不同的数据信息收集行为,其收集数据信息的对象、范围是不同的,是有相应限制的。     

随着人们工作生活以及社会交往等被日益发展的数字技术数字化记录,其中包含的商业价值等越来越凸显,现在几乎所有的信息公司、网络软件开发商等,都把获取公民个人数据信息作为主要目标。普遍的现象是,手机应用程序在自身功能不是必须的情况下越界获取用户隐私权限,例如读取用户的短信、通讯记录、地理位置等信息以及检索正在运行的应用、开关WiFi等。高达96. 6%的安卓应用会获取用户手机隐私权限,而i0S应用的这一数据也高达69. 3%。手机APP越界获取个人信息已经成为网络诈骗的主要源头。大数据收集的海量信息,加上越来越智能化的分析工具,使得个人已知,甚至个人不知或还未意识到的与个人相关的事情,大数据控制者都知道。这样的情景若没有法律约束该是多么可怕!因此,对数据信息收集者来说,不应是想收集什么就收集什么,需要法律对数据信息收集的范围和边界进行规制。    

三、规范数据信息收集的方式与要求一一不是想怎么收集就怎么收集    

对收集数据信息的方式方法,法律也应作出相应的规定。收集数据信息必须遵循以下原则:第一,合法正当。第二,明示同意。第三,用途确定。第四,安全保密。第五,分工共享。第六,境内存储。    

四、完善数据信息收集相关立法一一夯实法律基础    

在制定法律条件一时还不成熟的情况下各地可先行探索制定地方法规。贵州省在推进国家大数据(贵州)综合实验区建设中,率先进行了相关地方立法探索,《贵州省大数据发展应用促进条例》2016年1月15日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表决通过,成为全国首部大数据地方法规。该《条例》共6章39条,包括大数据发展应用、共享开放、安全管理等内容,其中对数据信息采集等作出了规定。宁夏也在积极推进相关地方立法。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大数据产业发展促进条例(草案)》第18条,对行政部门和行政部门以外的单位和个人采集数据,作出了规定。现在实行网络实名制,这对于加强网络管控无疑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但这样以来,匿名对个人隐私的保护功能荡然无存。这就需要加强网络实名制下的个人数据信息收集和利用的监管,在网络管控和个人隐私保护之间求得一定的平衡,特别是对以“人肉搜索”为目的的大数据隐私挖掘行为等加以法律规制。    

除上述几个方面的问题外,在制定数据信息收集利用等法律法规中,还应探索建立科学的数据信息标准体系,以提高数据信息收集的质量,提升收集和应用共享的效率。也要建立制度,规定数据信息收集者要对所收集数据信息进行识别、把关责任,要求数据信息的提供者个人、企业及政府部门等,保证所提供数据信息的真实、合法、准确、完整和可用。满足这些要求的数据信息才有价值。    

五、明确数据信息收集的政府责任一一加强法律监管    

在大数据时代,公民对个人数据信息保护处于绝对的弱势地位,那些强调手机用户要树立数据信息安全意识采取防范措施的观点貌似合理,实际上即使不是为了推卸责任,至少也是空话。面对复杂的信息技术和互联网公司绝对的强势,用户个人在自我保护上所不够做的实在有限。一些学者还给个人数据信息遭受侵害者指出了通过诉讼维权的路径,这无疑是一个方向,但在集体诉讼和公益诉讼制度还不是很完善的情况下,用户个人通过诉讼维权,面对高昂的诉讼成本(时间、费用等),只能望而却步。因此,在目前的法治环境下,公民唯一可以期待的,是通过加强政府监管维护自己的数据信息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