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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消费税改革的原因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这一次个税改革,有两个亮点值得引起关注:首先是起征点提高到了3500元,其次是将超额累进第1级税率由5%修改为3%。对于这两点而言,明显体现了对中等收入的一个倾斜,也显示出目前各方在个税改革方面的一个妥协。此外就是,最高累进税率依然维持45%,因此从整体的方向而言,当前的这个税制改革依然是停留在细节的修补上,离真正的改革还有较大差距。
可以看到,目前社会各界对于个税问题的讨论上,都自然地将起征点挂钩,从目前的现实来看,对于大多数的工薪大众而言,起征点不是不重要,但是提升起征点只不过是个税实施中的一个细节问题,不仅无法解决个税问题,更谈不上对税制改革的推动,因此我们更应该关注与个税相关的其他命题。
来自中国社会科学院财政与贸易经济研究所29日名为《个人所得税:迈出走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脚步》的报告称,我国现行个税实行的是分类所得税制,它名义上是一个税种,实质上可以分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等11个征税项目,每个项目采取不同的计征办法、适用不同的税率,这种税制安排,优点是便于征管,可以从源征税,代扣代缴,但缺陷是不利于调节居民收入分配差距。
国外有研究表明,在发展中国家里,个税对于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有限,因为这些国家的个税制度既不是严格的累进制也不是综合制。因此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以个人所得税改革来调节收入分配还不如改革消费税。
而从当前我国的现实来看,要想税收制度对收入分配起到有效调节作用,个人所得税改革显然不是重点,目前而言,个税本身存在着不合理性,需要作出改革。而不能对个税改革能调节贫富差距抱有过多的期望。
尽管目前在西方发达国家个税占的比例较高,而且我国目前也已经进入到中等收入上升时期,可以寄希望个人所得税改革能够加大对富人的课税,但是不能寄希望它能够对穷人的福祉产生什么质的变化。在调节收入分配方面,真正应该改革的是以消费税为代表的流转税税种,这一系列改革一直未能推进的原因在于政府担心收入减少。但是就消费税而言,适当加入富人阶层的消费项目,减少多数人日常消费的项目,是最能体现政府是否令社会得到了公正。
论文关键词:燃油税改革的分析
自1994年起,人们期待已久的燃油税改革历经十四年“千呼万唤始出来”。这是当前我国税制改革中继增值税转型改革后出台的又一项重大举措,对社会许多行业及人们的生活将产生重大影响,但对委属企业经济指标的影响不明显。
一、 燃油税改革基本内容
2008年12月18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通知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成品油税费改革,取消原在成品油价外征收的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等六项收费,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同时,将价内征收的汽油消费税单位税额每升提高0.8元,即由每升0.2元提高到1元;柴油消费税单位税额每升提高0.7元,即由每升0.1元提高到0.8元;其他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相应提高。
燃油税改革就是将现有的养路费转换成燃油税,实行“捆绑”收费。这种燃油税制实质上是通过将养路费“捆绑”到油价上,将每辆汽车要交的养路费转换成税费,在道路等公共设施日益成为一种稀缺资源的大背景下,更多地体现了“多用多缴,少用少缴”的公平原则。它利用税收杠杆引导燃油消费者节能减排,达到环境保护的目的,于国于民是利大于弊的好事情。
二、关于燃油税的税负及征收问题
1、燃油税占汽油零售价34.6%
目前,世界发达国家已经普遍实施燃油税。美国对汽油征收30%的燃油税,英国税率是73%项目管理论文,日本税率是120%,德国税率是260%,法国税率是300%。我国周边国家和地区燃油税税负大体为40%左右,韩国、印度、新加坡、俄罗斯、中国香港和澳门的汽油零售价格中燃油税所占比重分别为31.5%、52.1%、26.1%、44.2%和39.3%。
我国成品油消费税改革后,税在汽油和柴油零售价格中所占比重将分别达到34.6%和30.7%,仍低于周边国家和地区燃油税税负的平均水平。
2、燃油税通过生产环节征收
目前我国90%以上的成品油是由中国石油和中国石化两大集团生产的,燃油税通过生产环节征收,纳税人和税源相对集中,可以降低征纳成本。如果在批发和零售环节征收,核算比较复杂,同时容易造成税收大量流失。
此外,在生产环节征收成品油消费税,还可以促进中央与地方政府理顺分配机制。成品油消费税是从原属于地方收入的养路费等转化而来的,改革后先作为中央税,再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将收入分配给地方,有利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收入行为,加强监管,保证成品油消费税收入专款专用。
3、燃油税从量征收多用多缴
从国际来看,燃油税的征收方式通常有两种:一是从量征收,二是从价征收。从量征收,由所使用燃油的量多少来决定,使用量大的,自然需要多缴,如美国、加拿大等国;而从价征收,即以现有成品油价格为基准按一定的比例征收,并根据油价变动而浮动,如德国。
这次税费改革采取从量征收主要是为了形成税收与油品价格变动没有直接关系,只与用油量多少直接关联的机制,而且成品油消费税从量征收比较简便站。
三、燃油税改革对四大行业的影响
2009年1月1日,《成品油价税费改革方案》将开始实施,对与此相关的汽车运输、石油化工、汽车、航空航运等四大行业影响各不相同。
1、汽车运输业:费用明显降低
燃油税改革对汽车运输业而言,将减少公路养路费、公路运
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三项费用支出,大幅度降低运输成本。以河北省一辆25吨的货车为例,每月每吨养路费190元,养路费月支出4750元;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每月1500元左右,三项费用合计6千余元,全年可降低费用7-8万元。
2、石油化工: 炼油毛利由亏转盈
由于国家和地方都没有含税油的总量数据,石油商通常会减少含税油量而增加非含税油量。这样项目管理论文,本来随着国际油价的下降而相应下调的国内成品油价格,有很大一部分实际上保住了原来高价位,燃油税改后,两大石油集团业绩会比大家预期的要好。同时,推进成品油价改,有利于长期理顺价格机制。2009年国内炼油毛利将从-752元/吨上升至68.7元/吨以上,实现扭亏为盈。银河证券认为,因为燃油税改革的推出将上调中国石油2009年业绩至1.05元,上调中国石化2009年业绩预测至0.65元,。
3、汽车业: 小排量受益大
2008年前5个月,国产越野车销量同比增长39.72%,进口越野车更是增势迅猛。缺乏税收等经济调控手段正是高油价背景下“耗油大车”仍大行其道的原因。而燃油税的推出,行业对于中小排量车型、柴油车型以及新能源汽车的研发与生产将有所倾斜,也将给一些具有先进动力技术的生产企业带来空前的机遇。
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对于拥有家庭轿车的私家车主而言,在考虑税费支出时可以计算税费平衡点的行驶里程。改革后按河北省标准,每月可减少养路费支出105元,年节约1260元。由于每升汽油增税0.8元,按百公里耗油量10升测算,税费平衡点为每月行驶1312.5公里,即月行驶超过1312.5公里,燃油税大于养路费;月行驶不超过1312.5公里,燃油税小于养路费,与改革前相比费用减少。
4、航空航运业:直接影响有限
一、关于物业税改革的目的及策略
物业税改革的目的无非有三:一是增加财政收入;二是调控房地产价格;三是调节贫富差距。
从增加财政收入的角度看。房地产业在土地的取得、建设、销售、交易等环节,税收设置上已经保持了相当齐全的税种且维持着相当高的税收负担。房屋保有者已经为国家贡献了大量税收。如果从增加财政收入的角度出发,对保有环节再普遍征收一道房产税,只能是平空加重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从调控房地产价格的角度看。我国房地产价格高涨的现状源于多种因素,目前主要是供需矛盾和流动货币过剩造成的,税收虽然是因素之一,但不是决定因素,要调控房地产价格必须辅之以综合手段,单凭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来调节房价,作用有限,笔者认为,在这个目的上太过寄予厚望不太现实。
从调节贫富差距的角度看。现阶段,社会主流意识已经对税收调节财富差距的功能有了共识,可以作为物业税改革的方向和目的,在具体策略上也应围绕这一目的来设置。目前,策略选择上可能存在两难的境地,一是如果实施重点调节,势必征收面过窄,作为一个税制,实施土壤和基础不够;二是如果普遍征收又陷入了财政功能,背离了物业税改革调节贫富差距的目的。
我们认为,可以将两者结合起来,制订分步实施的策略:
第一步:设立起征点,仅对高档房宅、出租房产、一套以外的住房实施实质课征,体现税收调节贫富差距的作用,同时,一定程度抑制炒房行为。当然,这需要社会多个部门尽快实现管理升级,解决其中的瓶颈,如房产评估、一套房的准确界定等等。
第二步:合并现行房地产保有环节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整合为物业税。
第三步:合理设置税率和免征额,将物业税征收范围扩大到城乡所有生产生活用房。
需要说明的是,现行房地产诸环节、各税种无论是政策上,还是执行上都已经非常成熟,不宜作过多的变动。
二、关于资源税改革
资源税立法目的是调节级差收入,这一点是正确且相当重要的,但在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进程中,税制上有必要赋予其保护资源、保护环境的新内涵,但一直沿用从量定额计征的方式不但难以体现该税种调节级差收入的设立目的,更无法体现时代要求的内涵。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源的配置以市场为导向,摆脱了行政分配的束缚,最大限度地发挥了资源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因为其价格随行就市,波动比较大,且总体来说,价格越来越高,从量计征资源税难以起到调节作用。以黄砂为例:按“其它非金属矿原矿”税目每吨征收资源税2元,-年,黄砂售价每吨在10元左右,年到现在,已达到了33元/吨,二者相差23元,但仍是按2元/吨征收资源税,调控作用不大。与此相同的还有大理石、花岗石等,无论是从调节级差收入,还是从保护资源、保护环境的角度审视,资源税都应该适应市场经济形式,改为从价计征,并且运输费用与资源价款不可分割(否则会给纳税人避税通道)。同时,笔者认为,应该适当扩大资源税征收范围,将水资源列入其中,以加强对水资源的保护。
三、关于城建税改革
减流转税
增值税的转型历经数年的试点最终从2009年开始在全国铺开,其关键在于购进固定资产也可以抵扣税款,从而从一定程度上消除了增值税对固定资产投资活动的抑制,实现了增值税由“收入型”向“消费型”的转变。
2012年1月1日起,上海开始对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实行营业税改增值税的试点。从试行的情况来看,减税效果非常明显,并带来了蝴蝶效应,许多省市纷纷要求加入试点的行列。究其原因,税负减低是一方面,更重要的是,试点地区因为增加了抵扣环节,对公司总部和地区性研发中心的吸引力增大了许多,或许会导致产业向试点地区的转移。
值得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的企业税负都降低,特别是交通运输业,有可能还带来税负的上升。原因很可能是,不同企业由于资本有机构成及投入时间存在差异,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在一定时段上不匹配。交通运输企业的主要资本投入是车辆,如果纳入改革试点的交通运输企业大部分车辆都是在2012年1月之前购置,就会在改革初期出现可抵扣进项税额较小、销项税额相对较大的情况。同时,由于改革尚未全面推开,影响到交通运输企业进项税额抵扣不充分。譬如,路桥费支出是交通运输企业经营成本的主体之一,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近期的报告显示,过路过桥费平均占运输成本的34%。由于路桥收费还没有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范围,交通运输企业发生的路桥费支出得不到抵扣则会相应增加税收负担。因此,企业应充分筹划好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的时间关系,避免税负不均衡。
我国从2011年7月1日起,调高了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最低限额调到5000元,最高限额调到20000元。全国大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将起征点调高到最高的20000元。仅此一项,年减税就达290亿元,全国924万户个体工商户无需再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占总数的63%以上。
在消费税方面,主要是汽车消费税税率的调整。汽车工业是能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大户”,是节能减排工作的重点。近年来,我国汽车保有量大幅攀升,对汽柴油的需求急剧增加,造成的空气污染也日益严重。同时,随着石油对外依存度的不断提高,能源安全问题也已变得十分突出,加强汽车行业的节能减排工作已经刻不容缓。我国从2008年9月1日起调整汽车消费税政策,旨在抑制大排量汽车,鼓励小排量汽车的生产和消费,这有利于降低汽柴油消耗,减少空气污染,促进国家节能减排工作目标的实现。但是,从调整的情况来看,效果似乎不是很理想,此政策并没有起到鼓励购买小排量汽车的目的。实际上,我国大部分私家车的排量在1.0到2.0之间,而本次改革并未涉及这一排量的汽车,故而未对人们的购买欲望有任何的影响。
增财产税
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自2010年6月1日起在新疆率先启动。2010年12月1日,试点范围扩大到内蒙古、甘肃、四川、青海、贵州、宁夏等12个西部省区。改革的内容,主要是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由过去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即将原来的每吨原油资源税30元、天然气每千立方米7至9元,一律调整为按产品销售额的5%计征,同时对稠油、高凝油、高含硫天然气和三次采油暂按综合减征率的办法落实资源税减税政策。
改革虽然使来自资源税的收入大增,但提高油气资源税将会逐步传导到下游产品,增加一些企业的生产成本,而对大多数拥有汽车的家庭来说,每月花费的“油钱”将是一笔不小的开支。在当前国内通胀压力较大,特别是油价居高不下的情况下,资源税改革在瞄准资源节约这个长远目标的同时,也应充分顾及企业和居民的眼前利益,更多地考虑企业和居民的承受能力,使这项改革尽量避免对民生的短期冲击。从这个意义上说,资源税改革先从石油、天然气着手,再逐步扩大到煤炭、水等资源品种,这样的分步实施会更加稳妥。但在物价居高不下的当下,在全国范围内推广还不是时候。
房产税的改革是近期税制改革的热点问题,其实对于企业来说,房产税并不是一个新的税种。从1986年起,内资企业就开始征收房产税,后来外资企业也加入了征收的行列。此次房产税改革主要是对个人拥有房屋征收房产税的改革,政策推出的目的是希望能打压房价,抑制房产投机和投资,使房价回归到合理的水平上。
重庆和上海作为试点城市从2011年1月份开始对个人征收房产税。从试点的情况来看,效果不是很明显,既没有起到打压房价、抑制投资的目的,也没有对财政收入有太大的贡献。在当前房地产市场低迷、房价开始有所松动的背景下,笔者认为在全国推行房产税改革的可能性并不是很大。
稳所得税
在所得税改革方面,首先是保持企业所得税税制的稳定,并进一步减轻小微企业的实际税率:从2012到2015年,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6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名义税率是20%,实际实行减半征收,实际税率是10%。其次,从2011年9月1日起,调高了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从2000元调到了3500元,并将最低税率由5%降到3%。
关键词:税制改革;依据;问题
我国从1994年税制改革至今,已经历了10几年的历程,这次改革带来了我国税收的连年大幅度增长,可以说94年的税制改革的成绩是有目共睹的。但随着这些年国内外经济形势的不断变化,其不完善和不适应的问题已经越来越突出。第一,我国当时的税制改革是针对当时的经济发展的特点制定的。当时我国的经济处于投资膨胀的状态,是需求过旺的卖方市场。1998年以后,转变为需求不足、通货紧缩的买方市场。第二,我国加入了WTO,这就要求我们的税制建设要与世界同步,能够适应国际经济的大环境,能够保护外来企业在国内的公平竞争,同时也要保护本国企业在国际竞争处于有利地位。这些都迫切的要求我们要抓住时机,深化税制改革,从而促进经济的进一步增长和发展,使财政收入更加稳定。
一、税制改革的依据
1、税制改革理论
应当把中国税制改革放到加入世贸组织下,放到世界性税制改革背景下分析。
关于世界性税制的改革的理论依据和中国税制改革的背景。世界税制改革有三大理论依据:公平课税论、最优课税论和财政交换论。对于该三项理论能否成为税制改革的理论依据有肯定和否定两种观点。汤教授认为应当结合我国的国情进行分析后区分性借鉴。
关于公平课税理论。公平课税理论主要根据收益原则和课税能力原则。理想的公平课税理论主要根据综合所得概念,宽税基。既要强调横向公平,又要强调纵向公平。税收公平和税收中性之间存在一定的矛盾。我国进行税制改革应当以公平税负理论为依据。但存在一定问题。税费加上无法统计的制度外收费大约占30%。因此,应当结合我国的国情,进行合理的借鉴。
关于财政交换论。财政交换论和法制已经宪法经济学联系较为紧密。中心问题是如何约束不良政府行为。政府从公民哪里获得财产应当如何限制?专家主张通过重新确立一套经济和政治活动的宪法法制,对政府权力实施宪法上的约束。税收设计属于宪法问题,税制改革应当属于立宪性问题。税收法定原则等是这种思想的体现。主张应当约束预算和平常所讲的政府权利来源于宪法,保障公民的权利等理论是一致的。政府的财政权利来源于宪法,立宪原则还涉及到许多公共财政思路:预算、政府采购、转移支付等。汤教授在此问题上的看法是,财政交换理论的核心——贯彻税收法定主义有其道理。
2、数制改革的背景
关于中国税制改革的背景,专家还从经济全球化态势和十六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背景下进行了分析。他认为,在全球化背景下,更可以看出我国税制改革的紧迫性。国际层面上的税制改革应当考虑到税收竞争和税收协调问题、居民管辖权原则和来源地管辖权原则问题等。我国进行税制改革过程中应当看到我国税制和世贸组织基本原则不相符合的地方。除此之外,我国税制改革还应当考虑如何按照国际惯例经济贸易区域化、国际税收协调等对国际税收产生影响,并最终如何和国际进行接轨,怎样和国际减税浪潮协调。另外,专家认为现今倡导的税制改革并非新一轮税制改革,而应当是1994年税制改革的后续部分。
二、税制改革应注意的问题
1、加快增值税暂行试点工作。中央已经在东北八个行业进行增值税转移试点工作。对当年新增加的机器设备中所包含的税进行试点,范围并不是很大。汤教授认为,不应当因为局部过热而延迟增值税试点工作。目前投资过热有结构性原因。因此,既然主要的行业都已经试点了,其他的行业应当改革。另外,试点的时间不宜过长,应当向全国较快推开。可以借鉴很多国家的做法。采取分步到位办法。其中,关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应当进一步降低。
2、两法合并问题。两法合并工作已经展开。其中,关于两法的名称,主导意见仍然采用《企业所得税法》的名称,但在条文表达中体现法人所得税的精神。但也有有人提出一步到位,汤教授在此问题上的看法是,现行企业所得税界定纳税人的关键是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其弊端日益显露。因此,尽量与会计制度保持一致,以减少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纳税和征税的成本。其中关于企业所得税的税率问题,大体的倾向是在25%左右。
关键词 :消费税 成品油 油价
0.引言:消费税是国家引导生产和消费,促进节能环保,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税收工具。我国从1994年开始征收消费税。根据党的是十八届三中全会的部署,我国消费税改革的基本思路是“调整消费税的征收范围,环节,税率。把高耗能,高污染的产品及部分高档消费品纳入征收范围”。消费税政策的调整将进一步推动我国经济迈向健康可持续的增长模式,迈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一步。[1]
在我国,减税乃至免税等政策需要进行长期的规划,而后再作出决定。然而对于突如其来的成品油消费税的上调,却没有太多的征兆。至此,政策的突击出台却有些让人感到不适应。
1.我国成品油消费税的历史发展和当前现状
1.1 历史发展
早在1998年前,我国的成品油价基本属于完全管制阶段。正由于这种过度管制的模式长期存在,直接导致了我国成品油价格脱离国际市场的实际价格水平。
显然,经历了多年的探索,如今的新油价机制制度确实给市场带来了更多的灵活性,同时也逐步适应了国际油价的调价步伐。
但遗憾的是,在新油价机制运行以来,虽然有不少地方得到改善,但却仍然存在着诸多的弊端。其中,国内成品油价的调价节奏依然跟不上国际的水平。
1.2 当前现状
2015年1月12日,在我国成品油价格宣布下调的同时,财政部再一次提升成品油的消费税。
具体来看,自2015年1月13日起,将汽油、石脑油、溶剂油和油的消费税在现行单位税额的基础上提高0.12元/升。将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消费税在现行单位税额基础上提高0.1元/升。而航空煤油继续暂缓征收。至此,随着本轮成品油消费税的上调,这也是自去年7月份以来,我国第三次上调成品油消费税。
然而,令人感到困惑的是,面对多次的成品油消费税的上调,相关部门给出的解释是为进一步发挥消费税在推动大气污染治理、促进发展方式转变等方面的作用。
2.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额的原因
2.1 成品油消费税调整积极意义
2.1.1调整前后,我国成品油税负与国际相比较而处于的水平
从国际上看,欧盟等发达国家油品的税负较重,汽油,柴油流转税税负分别为56%和50%,我国周边国家中,日本的汽油,柴油流转税税负分别为42%和30%。我国此次提高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水平后,汽油,柴油流转税税负将分别由32%和29%提高到34%到31%,对主要用油行业和居民消费会增加一些税负,但明显低于欧盟国家的税负水平,与周边一些国家相比也偏低。这一税负水平与我国现实经济状况和长远发展战略相适应。
2.1.2提高成品油消费税后对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给予油价补贴
2006年国家建立了对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的成品油价格补贴机制。2009年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进一步完善了上述补贴机制。此次提高成品油消费税后,国家将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在保障民生的同时,积极发挥价格机制的市场调节作用,继续落实和完善对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的补贴政策,支持相关行业的健康发展。
2.1.3提高成品油消费税后形成的新增收入将用于诸多方面。
此次提高成品油消费税后形成的新增收入,将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是增加治理环境污染,应对气候变化的财政资金。二是用于促进节约能源,鼓励新能源发展。中央政策每年将安排专项资金,保障政府支持新能源汽车发展所需资金 。
2.2 关于调整政策的诸多疑惑
在多次成品油消费税上调的大环境下,看到调整消费税所带来的积极影响之余,它也确实给我们带来了诸多的疑惑。
首先,针对我国的税负之高,可以列举一个事例。假设一辆汽车加满一箱油需要耗费360元。然而,在这360元的价格中,包括了增值税、汽油消费税、城市建设费及教育附加费等费用,占比总价超过了30%。换而言之,若不计算其它成本,单是税费就占了近1/3的价钱。由此可见,我国税负之重是难以想象的。
再者,从我国老百姓的收入状况来看。虽然,我国的GDP位列全球第二位的水平,但人均下来,却不是一个很理想的数字。据统计,目前我国人均GDP约为6995美元。相比之下,荷兰、美国、瑞士等征收高额成品油消费税的国家,其人均GDP基本达到4万美元以上。对此,若简单按照消费税的征收幅度来衡量其合理性,未免太缺乏可信度。
最后,从保护环境的角度进行分析三涨成品油消费税是否合理。当下,推动大气污染治理是作为提升消费税额度的依据。然而,盲目提升消费税的额度,其针对性却大打折扣。
3.解决问题
3.1 既要关注消费税也要关注与之相联系的税种
理性地讲,民众若是真正关注自己的利益、关注税收,是否更应该呼吁降低增值税等间接税的税负?
当然,民众忽视增值税等间接税,也是因为增值税等间接税有一个最大的特点,即纳税人与负税人可能不重合,税负容易转嫁。因此,纳税人大多不明白自己实际交了多少税。自然,也就容易忽视这部分税。
或者说,从效率角度而言,也更应集中关注增值税等间接税的税负轻重与透明度问题,以及税款的真正去向与使用效率问题。
3.2 税收要法制,更要公正平等
真正的税收法治意味着,所有税法,包括成品油税率的调整,不论是调低还是调高,都应该直接或间接地体现和反映全体国民的税收意志,征得国民的同意与认可。而且,征纳税人之间、征税人之间、纳税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分配都必须是平等的利害相交换。这些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分配,基本权利与义务分配应该遵从完全平等原则,非基本权利与义务分配应该遵从比例平等原则。
4.结论
作为流转税的主体税种,消费税不仅可以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而且还可以调节产业结构和消费结构,限制某些奢侈品,高能耗品的生产,正确生产和引导消费,同时也体现了国家的产业结构和消费政策。[2]
总之,如果换个角度理解这次成品油税率上调的话,或许价值在于,它有助于进一步唤醒民众的纳税人权利意识。尽管这种观点多少有些无奈与自嘲,显得有些硬心肠。但从当下国民的实际性格与觉悟看,却是有道理的。因此,关注成品油消费税上调政策,真正的问题在于,如何能把这种舆论热潮引到推进更重要的财税改革方向上来。
参考文献:
[1]财政网微信公众号,2014-12-12,《成品油消费税提高旨在促进促进资源节约,遏制大气污染,推动绿色发展》.
[2]严振生.税法理论与实务.[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
[关键词]增值税;消费税;区域间分配;地方投资冲动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2670(2009)03-0012-06
自2009年起,我国在全国所有地区、所有行业范围内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原来的生产型增值税已经转为消费型增值税。但此次改革尚未涉及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制度,以及增值税地方分享部分的区域间分配办法。目前,对于如何划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增值税收入,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其一,我国中央财政集中增值税过多,而通过转移支付方式再分配给地方的做法实际上增加了资金流转环节,容易形成“跑部钱进”与资金浪费,因此应适当提高地方政府尤其是中西部地区分享增值税的比例。其二,目前我国地区间经济发展水平差距较大,从而导致了较大的地区间公共服务水平差距,中央财政通过集中收入、实施转移支付的办法,在一定程度上缩小了这一差距,因此仍需进一步加大转移支付力度,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与此相关的更为重要的一个议题是,增值税分享的政策安排与地方政府的投资规模高度相关,如果提高中西部地区等地方政府的增值税分享比例,容易刺激地方政府的投资冲动。如何合理地划分我国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增值税收入,并有效调控地方政府的投资冲动是本文探讨的主要问题。
一、我国地方政府分享增值税消费税的比例不断下降
1994年实施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现实操作模式是将消费税作为中央税,营业税等作为地方税,增值税作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由中央分享75%、地方分享25%。增值税由中央得大头的政策安排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地方政府的投资冲动与干预企业的利益冲动,在制约地方盲目发展烟、酒等高税产品的同时,较大程度地调动了地方政府发展高效农业与第三产业的积极性。地方政府也从过去主要关注经济发展速度与规模,在一定程度上转向了注重经济效益。
(一)地方政府分享增值税消费税的比例
2007年,全国增值税收入为15470.23亿元,消费税收入为2206.83亿元,其中地方政府分享增值税25%部分3867.62亿元,中央对地方增值税消费税两税返还3218亿元,地方实际分享增值税消费税的比例为40.1%,比1994年的85.1%下降了45个百分点(见表1)。
(二)地方政府分享增值税消费税的增量与增值税消费税增量的比值
2007年全国增值税消费税收入比上年增加3006.56亿元,其中地方政府分享增值税25%部分与两税返还增加了861.44亿元,地方政府分享增值税消费税增量与增值税消费税增量的比值为28.6%,这一比值比1995年的41%下降了12.4个百分点(见表2)。
(三)地方政府分享增值税比例的国际比较
从其他开征增值税国家的实际情况来看,大部分国家将增值税全部作为中央财政收入。根据OECD的统计,其30个成员国中除美国外其他国家均有增值税收入。其中,丹麦、芬兰、法国、希腊、匈牙利、冰岛、爱尔兰、韩国、卢森堡、墨西哥、荷兰、新西兰、挪威、波兰、斯洛伐克、瑞典、瑞士、英国等18个国家的增值税全部作为中央政府收入,澳大利亚的增值税全部作为地方政府收入,其他国家地方政府分享增值税的比例从葡萄牙的4.7%至比利时的53.5%不等。(见图1)
我国地方政府分享增值税消费税收入的比例为40.1%(2007年),与OECD将增值税作为中央与地方政府共享税的国家相比,处于中间水平。
二、我国地方政府对增值税消费税的依赖程度不断降低
(一)地方政府增值税分享部分占地方财政本级收入的比重
2007年,我国地方政府分享增值税25%部分占地方财政本级收入的16.4%,比1994年的25.1%下降了8.7个百分点。如果考虑2002年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2004年出口退税负担机制改革缩小了地方财政本级收人口径,实际上地方政府增值税分享部分占地方财政本级收入的比重下降幅度会更大(见表3)。
(二)地方政府增值税分享部分及两税返还相当于地方财政本级支出的比重
2007年,我国地方政府分享增值税消费税(含地方分享增值税25%部分及两税返还)相当于地方财政本级支出的比重为18.6%,比1994年的58.9%下降了40.3个百分点(见表4)。
(三)地方政府分享增值税部分占地方财政收入比重的国际比较
从OECD成员国中开征增值税,并由地方分享部分或全部的国家来看,地方政府分享增值税占地方财政收入(包括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的比例从加拿大的3.6%到捷克的30.5%不等(见图2)。
由于我国地方财政本级收入未包括预算外收入、社会保障缴费收入、土地出让金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等,与国际计算口径不同,所以地方政府增值税分享部分数额占地方财政本级收入的比重不能与上述国家数据直接比较。
2006年,我国地方财政本级收入为18303.58亿元,加上预算外收入5940.77亿元、社会保险基金收人8626.00亿元、政府性基金收入5546.31亿元、土地出让收入7676.89亿元,扣除政府性基金收入中重复计算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1719.68亿元、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1647.67亿元以及财政补助社会保险基金971亿元,与国际口径可比的我国地方财政本级收入为41755.2亿元。增值税地方分享部分3196.38亿元占地方财政本级收入的7.7%,与其他国家相比处于较低水平。
三、我国增值税消费税地方政府分享部分的
区域间分配办法及其结果剖析
尽管如前所述,我国地方政府分享增值税消费税的比例并不高,且不断下降,地方政府对增值税消费税的依赖程度也不断降低,但是,对于地方政府分享增值税带来投资冲动问题,政府和社会各界一直十分敏感。究其原因,本文认为是我国增值税地方分享部分的区域间分配办法不尽合理。
(一)分配办法的界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一条、第四条、第二十二条等的规
定,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与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关于纳税地点的规定是:(1)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2)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3)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一条、第十三条等的规定,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与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关于纳税地点的规定是:(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应当向纳税人核算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
按照上述规定及我国中央与地方政府按75:25比例分享增值税、中央对地方1:0.3两税返还的办法,我国增值税消费税地方政府分享部分主要按纳税人所在地在各地区间进行分配,而纳税人主要是货物的生产者、加工修理修配服务的提供者与消费品的生产者。由此可见,我国增值税消费税地方政府分享部分,实际上主要按生产者所在地在各地区间分配。这种分配办法有其历史渊源:我国税收主要由国有企业的利润转化而来,迄今为止,仍存在企业创造利税的共识,而消费者贡献税收的理念没有深入人心。与此同时,在生产环节征收增值税、消费税,从税收管理上看更加便于现实操作。
(二)分配结果的剖析
从分配结果的视角分析,1994年至2007年,我国东部地区分享增值税消费税占地方政府分享增值税消费税的比重从50.7%提高到56.0%,提高了5.3个百分点;而中部地区的分享比重从27.1%下降到25.1%,下降了2个百分点,西部地区的分享比重从22.2%下降到18.9%,下降了3.3个百分点。表面来看,上述分配结果基本符合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但深入分析,可以发现其中存在一些明显不合理的因素:
1 我国增值税消费税地区间分配按生产者所在地分配的现行办法与由消费者负担的流转税特质不一致,最终导致受益者属地与负担者属地之间的错位。该分配方法产生了两方面的利益驱动后果:其一,刺激地方政府投资冲动。如果地方政府不搞投资、生产,就没有主体税源。设想一个农业大县,其居民通过购买家电等日用品而负担了相应的增值税,但由于增值税的制度设计,该部分税负流转到生产厂家的注册属地,不构成消费者所属当地政府的税收来源。这势必诱发其继续铺摊子、上项目,培植财源。其二,导致地方政府“为纳税人服务”的意识更多地倾向于为纳税多的企业服务,而淡化了为所有居民或者说所有负担增值税、消费税的消费者服务的理念,势必带来一些寻租行为甚至代际效应,不利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推进。
2 中西部地区的劳动力参与了东部地区增值税的创造,但享受不到相应的公共服务。我国每年有1.3亿多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其中主要是中西部农村劳动力去东部地区务工,而外出务工人员创造的税收留在了东部,成为了东部改善公共服务的重要财源。由此产生的问题是,中西部地区由于能创造税收的人口已大量流出,地方政府能够提供的公共服务水平有限。但外出务工人员及其赡养人口应享有的公共服务仍由其户籍所在地提供,由于吸收外来劳动力的东部地区不为这些劳动者及其赡养人口提供公共服务,因此导致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差距越来越大的现实后果。
四、借鉴国际经验,改革增值税消费税地方政府
分享部分的区域间分配办法
从国际视角考察,相当一部分国家将增值税作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或地方独享税。考察这些国家增值税地方政府分享部分的区域间分配办法,对完善我国增值税制度设计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增值税地方政府分享部分区域间分配办法的国际经验
1 澳大利亚的增值税全部作为地方税收。但是,根据澳大利亚联邦政府与地方政府签订的协议(Intergovernmental Agreement on the Reform of Commonwealth―State Financial Relations,IGA),增值税收入作为联邦政府向地方政府进行转移支付的资金来源,按相关的转移支付办法在各地区间进行分配。税收征管继续由联邦税务局负责,地方政府负担相应的征管成本。
2 德国将州政府分享增值税75%的部分按各州人口数分配给各州,其余的25%分配给财政收入能力低于全国水平92%的州,使各州政府的财政收入能力达到全国平均水平的92%。
3 日本将所得税、法人税、酒税的32%,消费税的24%,烟税的25%确定为地方交付税。地方交付税总额中的94%作为普通交付税,分配给收入能力不足的地方政府,分配依据是标准支出大于标准收入差额;其余6%作为特别交付税,考虑地方政府的特殊需要分配给相关地方政府。
(二)改进我国增值税地方政府分享部分区域间分配办法的政策建议
针对我国增值税消费税地方分享部分区域间分配办法的上述问题,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平抑现行分配办法对地方投资冲动的刺激效应,可考虑以下两种政策安排:
其一,将增值税消费税全部作为中央税税收收入。这样做,可以彻底解决地方分享部分增值税消费税带来的问题,也是国际上大多数开征增值税国家选择的现实做法。
其二,仍将增值税消费税地方分享部分明确为地方收入,同时,建立一种综合考虑各地区消费者对增值税、消费税的贡献以及支出需求等各种因素的分配办法。我国已经在三峡等电力企业增值税跨区分配中采用了将增值税地方分享部分按淹没面积、动迁人口等关键因素来确定综合分配因子,据此在各地区间分配的做法。而且也已针对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实施了地区间分配办法。
比较而言,上述第二种考虑对地方利益的影响较小,是当前可以考虑的现实政策改进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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